时间:2023-01-14 13: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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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对“东亚模式”的讨论已有一段时间。最初的分歧来自对日本以及后来的亚洲“四小龙”快速增长原因的分析。它们持续的高经济增长速度是史无前例的。大多数持正统观点的经济学家强调市场力量的基础作用,也有一部分经济学家认为与欧美发达国家的情况不同,它们的政府(主要是日、韩等国政府)起到了主导的作用。1993年世界银行推出名为《东亚奇迹》的报告,将这两种观点进行调和,认为日本、“四小龙”及印尼、马来西亚、泰国8个国家和地区在1965年~1990年间的快速增长,是政府政策和市场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并且肯定了日、韩和台湾地区实行的有选择干预措施起到了促进增长的作用。这一研究引起了对所谓“东亚模式”的更多讨论。比如,保罗。克鲁格曼1994年撰文指出“东亚奇迹是被夸大的神话”,他认为除日本外,大部分东亚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增长主要依靠的是增加生产要素投入而不是提高要素生产率,与当年苏联的高速增长性质相同;伴随投入增加速度的下降,它们的高经济增长速度最终会降下来。1997年以来,青木昌彦等人则提出系统的“市场增强论”,从克服“协调失败”的角度对东亚政府的经济作用进行了新的阐释。1997年世界银行出版的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也可认为是这一讨论的继续。该报告指出:“没有一个有效的政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不可能的”,并且认为政府的核心使命,是完成这样五项基本任务:建立法律基础;保持非扭曲性的经济环境,包括维持宏观经济的稳定;投资于基本社会服务和基础设施;保持承受力差的社会阶层;保护环境。这一报告认为,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并不是“最小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
其实,东亚国家的发展模式是不尽一致的,不仅这些国家的自然条件有差异,政府在经济增长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比如,香港和新加坡均为城市,与当初“二元经济”特征十分明显的韩国、中国台湾及印、马、泰这三个东南亚国家的初始条件差别很大;日本更是早在1885年~1919年间已实现过较快的经济增长。就政府的经济作用而言,初始条件有相同之处的香港和新加坡、泰国和马来西亚、中国台湾和韩国,都有显著的区别;韩、泰、印尼同为危机比较严重并向IMF申请援助贷款的国家,它们的发展模式和发展阶段也不尽相同。就对外经济关系而言,外贸和外资在日本经济快速增长中的作用远不如东亚其他国家显著,日本、韩国对待外商直接投资的态度与东南亚国家和香港也有很大差别。简言之,从实际情况看,并不存在单一的“东亚发展模式”,因而也就没有所谓“东亚模式”的危机。
二、东亚金融危机与金融体系的缺陷密切相关
这此金融危机在开始时就表现出这样的特点:银行体系越稳固的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香港,其经济受到的冲击相对较小;而银行等金融机构问题越多的国家,经济受到的冲击也越大,在股市暴跌的同时,发生金融危机的东亚国家的共同特征,也是引发危机的主要原因(日本80年代后期泡沫经济的形成、泡沫破灭后的持续不景气,以及目前的经济衰退,也同样主要源于其金融体系的缺陷)。那么它们的金融体系有什么独特之处呢?
许多计量分析表明,东亚的高速增长与较高的物质资本积累密切相关;而物质资本积累是储蓄转化为投资的结果,储蓄转化为投资的中介组织主要又是金融体系。因此,可以说东亚高速增长的实现离不开其金融体系对储蓄的动员和分配。高速增长时期,以日本为代表的许多东亚国家的金融体系具有一些显著不同于英美国家的特点,比如:(1)企业更依赖于金融机构贷款而不是证券市场融资;(2)企业的负债—资本比率更高;(3)政府对信贷的分配进行指导和控制,而不是主要进行金融机构监管,并且有时保护和补贴银行等金融机构;(4)银行与借款企业之间的关系更密切(如日本的“主银行”体制);(5)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的情况比较普遍(韩国财阀内部企业之间还相互对借款提供担保)。
在可用储蓄较多(因为居民储蓄倾向较高或积极利用国外储蓄)、政府以快速经济增长为目标的情况下,上述体制的主要优点在于有助于“刺激投资”。
同时,东亚金融体系在促进投资方面的优越性并不能掩盖它在其他方面的缺陷。主要表现是:政府制定脱离实际的产业政策,直接促使所控制的银行为服从于产业政策的企业提供贷款,带来大量的银行不良资产;银行与企业有密切关系,一些效益差、负债高、亏损严重的企业能不断得到银行的贷款,这些企业倒闭时拖累与之关系密切的银行陷入困境;一些政府官员因为可以对银行贷款施加影响而获得了为个人寻租的机会,等等。更深层次的问题是,政府对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的负债提供实际上的担保(如日本长期坚持“金融机构不破产”的政策,印尼银行的所有者与政府官员有密切关系,泰国的金融公司负债实际上受政府担保,韩国在银行遇到困难时把银行债务视为国家债务),虽然降低了金融机构债权人的风险,却提高了作为债务人的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储蓄,然后大量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或收益不高的投资。结果是金融机构大量负债、大量投资,并且其短期负债(包括外债)与长期资产之间不“匹配”,导致投资过剩,以及高风险的房地产、金融资产市场有泡沫。股市暴跌、金融机构和企业大量倒闭,作为对上述一系列现象的矫正,是有其必然性的。总地来看,一些东亚国家的金融体系,既成就了它们过去快速的经济增长,也直接与它们目前的金融危机密切相关。
一些东亚国家的经历实际上表明,一个良好的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一方面应该能最大限度的动员国内外储蓄的数量,并把这些储蓄转化为投资,另一方面也能保证投资的质量,从而在促进投资增加和保证投资质量之间取得平衡。如果投资质量高而投资数量不够大,会影响经济增长的速度;如果投资数量增加很多而许多投资质量不高,经济增长将难以持续。
三、不能全盘否定东亚政府在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大多数东亚国家另一个共同特征是,在其经济快速增长的过程中,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比较多,并且在危机比较严重的国家如泰国、韩国、印尼,政府汇率、外债管理方面的失误也比较明显。但并不是发生金融危机后,就可以完全否定东亚政府干预对于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许多研究表明,东亚政府在促进经济增长和改善收入分配等方面有许多成功经验值得其他发展中国家学习,比如:
政府重视教育的普及和教育机会的均等,一方面有助于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和人力资本的积累,从而避免劳动力素质低对经济增长的制约,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收入的均等。
政府主持的农村及重视对农村交通、水利、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的投资,有助于农业的增长和农村非农产业的成长,从而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作出了重要贡献。
政府的一系列措施鼓励了储蓄的增加,为扩大投资奠定了基础,比如通过财政收支盈余增加政府储蓄,设立便利储蓄的邮政储蓄机构,通过限制住房、耐用消费品方面的消费信贷刺激居民储蓄,通过保持物价稳定和正的存款利率增加储蓄的收益等。
在对外经济方面,比较注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加速技术进步,缩小与先进国家的差距,同时用多种政策鼓励企业出口。有的国家政府在通过鼓励外国直接投资促进产业升级和出口增加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东亚金融体系的缺陷也不全是政府干预过多的问题,而是“干预不当”的问题。比如,对金融机构贷款活动的直接干预太多,既增加了政府官员寻租的机会,也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对金融机构借用短期外债从事高风险的房地产、股票投资缺乏严格的监管,使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上升。
我市劳动竞赛的新实践
从调查情况看,近几年我市开展的劳动竞赛活动,可归纳为:重点工程立功竞赛,即在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重点工程中,组织广大建设者围绕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效益等内容开展的竞赛活动。服务行业创优竞赛,即在传统和现代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服务窗口围绕业务水平、服务质量、群众满意等内容开展的竞赛活动。工业企业职工技术创新竞赛,即生产加工企业开展的职工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等创新活动。与此同时,以一定区域动员开展的阶段性专项竞赛活动也时有进行。竞赛活动注重与企业管理发展的一些基本或共性问题相结合,比较成功的做法主要有:
做法一:劳动竞赛与企业文化建设相互结合,互为促进。许多企业认为,在企业内部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有利于激发员工的创造性,而劳动竞赛的良性开展,又能推动营造企业以人为本、崇尚科学技术的文化氛围。慈溪瑞宝渔具公司倡导的“细节文化”;象山天安集团公司的“在工作细节中创新,在创新思维中工作”等理念,在实践中的认同和确立,大多是在劳动竞赛活动中贯穿体现的。一些国有改制企业继承和创新国企的一些劳动竞赛形式也仍然有效。宁海县供电局每年以“技运会”形式,组织6个主岗位工种技术比武和合理化建议等竞赛活动,培育职工竞争意识、创新能力和敬业精神,努力营造“积极进取、勇于创新”的文化氛围,使职工整体素质不断提升。
做法二:在创建企业品牌中发挥劳动竞赛的作用。在日益多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开展劳动竞赛活动来塑造品牌已成为众多企业的共识。杭州湾跨海大桥建设工程,通过轰轰烈烈的立功竞赛活动,有力地推进了大桥工程建设,树立宁波乃至整个长三角地区的“大桥品牌”。目前,我市已有57个重点项目开展立功竞赛活动,有效促进了工程的建设。在服务行业,不少企业也通过各具特色的竞赛活动,着力打造企业品牌,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做法三:劳动竞赛紧密结合员工培训,促进员工素质提高。企业运用竞赛机制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更能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慈一棉运用技术创新竞赛机制,着力倡导和组织一线职工熟练本职岗位操作技术、改进操作工艺。企业每月组织一次一线作业操作工和设备维护工竞赛考核,一年内历次考核都达到优秀的被列入尖子队(现有45人),尖子职工除每月获得一定奖金,其中26人还被选为企业内部的培训师,承担本企业员工培训任务。这样,一线职工的技能水平通过技能竞赛获得认可和提高,也促进企业职工整体技能素质提高。
做法四:运用合理的激励机制,使劳动竞赛更显效能。劳动竞赛功能的有效发挥有赖于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宁波奥克斯集团公司工会摸索总结出一套适应民营企业特点、务实高效的员工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几年来,有1万余人次获得了总额1100万余元的技术创新奖金,为公司创造直接经济效益3亿余元。一些企业还采用“职工姓名命名先进操作法”和“创新成果收益分成”激励员工创新。有些企业以公司股份作为奖励,实现创新成果收益分成。浙江舜宇集团公司职工胡艳宇由于拓展销售渠道,为公司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效益,为此获得“舜宇人才精英奖”,领到的奖品是5万股公司股份和1万元奖金。与她同时获奖的还有15名员工,所得股份最多为12万股。这种激励理念,使每一位普通职工都能在自己工作岗位上练技术、赛能力,在为企业发展而努力拼搏的同时也实现了自身价值。
地方、产业工会组织在劳动竞赛中的作用
劳动竞赛作为一项系统性、综合性都比较强的活动,要使其形成一定规模,发挥整体作用,并走规范化路子,发挥地方、产业工会的组织引导、服务指导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
探索一:宣传动员,为竞赛活动营造良好氛围。宁波市总先后几次召开劳动竞赛再动员大会、全市重点工程立功竞赛动员大会,号召全市职工开展“百万职工大练兵”、“在创节约型社会中献计献策”等活动。各地方、产业工会也因地制宜,积极动员号召,余姚市总利用“塑博会”,开展“争当优秀营业员、优秀服务员、优秀驾驶员、优秀保洁员”竞赛活动;市财贸工会以宁波创建全国首批文明城市为契机,与市贸易局、市旅游局等6家单位联合,在全市商贸旅游金融行业开展专项“创服务品牌,让顾客满意”主题系列活动,等等。扩大了新时期劳动竞赛的影响力,为劳动竞赛活动的蓬勃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探索二:制订规则,保障竞赛活动有序开展。2003年宁波市总出台《关于职工素质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制订了职工素质建设五年目标和任务。2004年又相继制订《宁波市重点工程立功竞赛实施细则》和《宁波市“首席工人”评选试行办法》。目前,正着手制订《宁波市职工技能竞赛实施办法》和《宁波市职工技术创新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以促进竞赛活动逐步系统化、规范化。探索三:搭建平台,创设竞赛活动有效载体。主要有:职工技能大赛。2002年以来,宁波市总连续举办三届全市性职工技能大赛,设置竞赛项目48项,参赛职工约15万人次,共有7520名职工获中级以上职称,其中315名获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各县(市、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也相应组织开展了竞赛活动,有效增强了职工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
“一体化”工作试点。在部分大中型企业实施职工技能培训、竞赛与鉴定一体化的试点,赋予试点企业自主培训、自主鉴定的职权,使职工技能培训、竞赛和鉴定与企业生产安排相协调,与企业生产实际相配套,与职工工资收入相挂钩。这一平台的创设,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积极性,深受欢迎。目前,宁波市总已确定浙江造船有限公司等11家职工技能培训基地,开展8大行业近百个工种的职工技能培训与鉴定。
“首席技工”评选。2004年,宁波市总、市属工业企业工会联合有关部门启动全市性“首席技工”评选制度,通过技能竞赛产生人选,当年全市评选150名“首席技工”,并给予物质奖励,赋予晋升“技师”资格,激发了职工潜能发挥。
探索四:奖励表彰,激励竞赛活动持续发展。近两年来,宁波市县两级总工会、产业工会联合或协调有关职能部门通过评选、表彰和奖励“职工技术能手”、“首席技工”、“劳动模范”,树立榜样,激励进步。通过评选“学习型组织”、“五一文明岗”、“模范集体”等树立企业品牌,充分调动了企业主组织竞赛和广大职工参与竞赛的积极性,推动了劳动竞赛活动的创新与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市共产生职工技术创新项目15余万项,攻克技术难题650余个,创经济效益8.2亿元。广大职工整体素质得到不同程度的提升,一大批优秀技工脱颖而出。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竞赛不仅仍旧适用,而且与市场经济竞争机制、信誉机制、价值理念等相结合,更具活力,更见成效。新时期劳动竞赛逐步呈现了从“速度型”、“运动型”、“体力型”向“效益型”、“岗位型”、“智力型”的转变,并成为工会组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针对企业实际,发动职工“建功建业”,发挥生力军作用的一个重要途径;成为众多企业,树立以人为本管理理念,推进企业先进文化建设,促成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成为广大职工提升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创业能力,实现自身价值的有效渠道。
但是从发展的要求看,劳动竞赛的开展还存在一些不足。部分同志对在民营企业开展劳动竞赛不理解,认为劳动竞赛的开展与职工维权相悖;有些活动开展只停留在追求经济效益上,不够注重人的素质提高和企业自主创新力的增强;地方、产业工会组织存在工作系统性、规范性缺乏,深度不够等问题;在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方面也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等。
深入开展劳动竞赛的思考
思考一:要正确认识民营企业开展劳动竞赛的积极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职工谋求个人劳动报酬最大化,是客观的、必要的,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企业主与员工的关系,从眼前具体利益分配来说,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然而从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长远目标来说,企业主与员工的利益是息息相关的,两者利益的实现都有赖于企业的盈利和发展。而设计和开展科学合理的劳动竞赛活动促进效率和人员素质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增强,是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赢”,促成劳资关系和谐的重要途径。因此,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深化认识,加强宣传教育。
思考二:劳动竞赛活动的开展要围绕中心,紧扣实际,创新形式,注重实效。新时期劳动竞赛,要深入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当地经济发展的中心任务和一个阶段的中心工作,突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提高职工素质。要进一步探索中小民营企业开展竞赛的有效形式,激活中小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活力;要在节能、增效、安全、环保等方面创新竞赛的形式和内容;要在加快提升服务业方面积极发挥劳动竞赛作用。
知识经济是相对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的一个新时代概念。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96年题为《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的报告中所提出的定义是:“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上的经济”,其主要特征是以高新技术产业化为基础。以信息和通讯技术为条件。以人力资源和知识资本为首要生产要素等。知识将在社会生产和社会资源配置中发挥主体作用。并为社会创造出巨大的财富。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历史中的任何一次变革都会引发会计的变革。“会计主要是适应一定时期的商业需要而发展的,并与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M·查特菲尔德《会计思想史》)由于知识经济导致世界产业经济结构从物质型经济转向知识和信息型经济,信息与通讯技术的空前发展和全球网络的形成,将创造出许多过去完全想象不到的新产业、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知识经济对会计理论的冲击是全方位的,包括会计思想、会计目标、会计管理体制、会计技术方法和会计政策规范。国内学者在研究知识经济对会计影响时,往往多集中于阐述知识经济对传统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四大假设的冲击影响。研究的逻辑起点无非是从会计的内、外部环境变化出发,阐述它的不适用性。有的学者如殷志刚、邱景忠提及到其对会计目标、历史成本、资产概念的冲击。但都浅尝辄止。对作为会计研究重要方面的会计本质,却很少有文章系统论述知识经济带来的影响。
一、我国会计理论界对会计本质的三种认识
本质是决定一事物区别于另一事物的根本属性。会计本质是由会计的内在矛盾所决定的,是会计这一事物比较深刻的一贯的和稳定的方面,它从整体上规定会计的性能和发展方向。会计本质也是确定和解释其他会计概念的依据,会计研究首先应解决会计本质问题。这一观点从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风靡我国,并在会计研究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目前存在于我国会计理论界的对会计本质的三种认识即“会计信息系统论”、“会计管理活动论”和“会计控制论”,这是对其进行长期研究的逻辑起点。人们对会计本质和内涵的探讨一直没有停止过,迄今为止仍是三派鼎立,没有能够达成一致。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信息需求的多样化以及人们价值意识的转变,都迫切要求我们对会计本质重新加以思考。
(一)会计信息系统论
余绪缨教授自20世纪80年代从国外引进并主张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他认为:“根据当前的现实及其今后的发展,应把会计看作是一个信息系统,它主要通过客观而真实的信息,为管理提供咨询服务”(金绪缨,1980,1982)。此后,这种观点得到了葛家澍教授等人的支持。他们给会计所下的定义是:“旨在提高企业和各单位活动的经济效益,加强经济管理而建立的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葛家澍等,1983)。
(二)会计管理活动论
“管理活动论”这一观点是我国学者首创的提法,由杨纪琬教授利阎达五教授率先提出。1980年,在中国会计学会成立大会上。两位教授合作发表了题为“开展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的几点意见——兼论会计学的科学属性”的论文,首先提出了“会计的本质是一种管理活动”的观点,并认为:会计管理在微观经济中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重要的价值管理;在宏观经济中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企业的价值运动就是个别资金的运用,会计管理是对这种运动进行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
(三)控制活动论
“控制活动论”是20世纪90年代初为调和上述两派的论战而出现的一个新兴学派,其代表人物是杨时展和郭道扬两位教授。杨时展教授的会计控制论侧重于会计微观领域,其建立的基础是受托责任观,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会计控制论。他认为:自古以来,会计最根本的目的就在于反映、控制经济活动,离开现代会计这一控制系统的运行,要提高经济效益是根本不可能的。郭道扬教授的会计控制论侧重于宏观会计领域,他从会计史学视角出发,纵观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提出了现代会计的全面控制观点。他认为:会计是人类为实现对社会经济的控制所进行的一项基本活动,因而现代会计的本质是一个全面控制系统,必须把过去、现在与未来结合在一起;必须把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结合在一起。尤其到了现代社会,会计更是现代经济控制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信息社会中通过对包括财务信息在内的经济信息的优化与利用,以期对即定目标的控制和最终目标的实现。将会计界定为一种控制活动,优势在于:从外延和内涵两方面揭示了会计的本质,阐明了现代会计是一个控制系统。并且将受托责任与会计控制系统相结合,同时明确了受托责任与决策的关系。二、知识经济下对会计本质三种观点的辨析
(一)按照会计信息系统论的观点,会计活动确实是生产制造信息的行为,但知识经济环境下这种信息的内涵却在不断地扩大
具体表现为:1、知识经济下,信息的使用者不仅要了解财务信息,还要了解企业的背景信息和前瞻性信息。另外,非财务信息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如企业的核心技术、管理团队的背景、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产业的竞争形式等,这些信息单纯依靠财务信息是不能充分反映出来的,而这些信息往往只是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时考虑的重要因素。2、在知识经济环境下诞生的新的信息记录、采集、聚合、分析、整理、传输、公示技术等均产生了质的飞跃,现在的网络技术、通讯技术、数据库技术使海量的信息能够得到处理,并且能够即时为使用者所取得。大大提高了信息的质量和时效性。3、知识经济下单纯认为会计是确认、计量和传递经济信息的过程的看法只体现了会计的反映职能,忽略了监督、预测和分析等控制职能。因为财务人员每天要依靠自己的职业判断去分析确认各种资产,选择不同资产的计量属性等等,这种判断性决策本身就是一种管理活动。
(二)会计被界定为一种管理活动
会计是管理经济的一种工具,这是对会计本质认识上的一次质的飞跃,它强调了会计具有反映和监督的双重职能,是我国进行会计改革以来。体现在会计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中的一个历史性的进步。在知识经济下。扩大了企业管理的范围。也深化了管理的内涵。企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更加丰富了管理的手段。所以。原有的会计本质的认识有点模糊,范围过大,无法区分会计管理和其他管理的界限。因为会计管理毕竟不同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管理、生产管理、知识管理等等,会计管理也非财务管理,所以该概念应该予以深化、细化。
(三)会计被界定为一项控制活动
分值: 5分 查看题目解析 >1212.在中,已知,则 .分值: 5分 查看题目解析 >1313.设D为不等式组表示的平面区域,对于区域D内除原点外的任一点,则的值是_______,的取值范围是___.分值: 5分 查看题目解析 >1414. 甲、乙、丙、丁四位歌手参加比赛,其中只有一位获奖。有人走访了四位歌手,甲说:“乙或丙获奖”;乙说:“甲、丙都未获奖”;丙说: “丁获奖”;丁说:“丙说的不对”。若四位歌手中只有一个人说的是真话,则获奖的歌手是 .分值: 5分 查看题目解析 >简答题(综合题) 本大题共80分。简答应写出文字说明、证明过程或演算步骤。15已知函数.15.求的最小正周期;16.求在区间上的值和最小值.分值: 13分 查看题目解析 >16已知等比数列的各项均为正数,且,.17.求数列的通项公式;18.若数列满足,,且是等差数列,求数列的前项和.分值: 13分 查看题目解析 >17甲、乙两位学生参加数学文化知识竞赛培训。在培训期间,他们参加的5次测试成绩记录如下:甲: 82 82 79 95 87乙: 95 75 80 90 8519.用茎叶图表示这两组数据;20.从甲、乙两人的这5次成绩中各随机抽取一个,求甲的成绩比乙的成绩高的概率;21.现要从甲、乙两位同学中选派一人参加正式比赛,从统计学的角度考虑,你认为选派哪位同学参加合适?并说明理由.分值: 13分 查看题目解析 >18如图,四边形是边长为的正方形,平面平面,, .
22.求证:平面;23.求证:平面;24.求三棱锥的体积.分值: 14分 查看题目解析 >19在平面直角坐标系中,动点与两定点,连线的斜率乘积为,记点的轨迹为曲线.25.求曲线的方程;26.若曲线上的两点满足,,求证:的面积为定值.分值: 13分 查看题目解析 >20设函数.27.当时,求曲线在点处的切线方程;28.若函数有两个零点,试求的取值范围;29.设函数当时,证明.20 第(1)小题正确答案及相关解析正确答案
解析
解:当时,函数,因为,所以.又则所求的切线方程为.化简得:.考查方向
本题考查导数的计算,考查导数的几何意义,考查切线方程的求法,本题是一道简单题.解题思路
先对函数求导,然后求出且切线的斜率以及切点的坐标,再利用点斜式求出切线方程即可.易错点
本题易错在求导数时计算错误.20 第(2)小题正确答案及相关解析正确答案
解析
因为①当时,函数只有一个零点;②当,函数当时,;函数当时,.所以在上单调递减,在上单调递增.又,,因为,所以,所以,所以取,显然且所以,.由零点存在性定理及函数的单调性知,函数有两个零点.③当时,由,得,或.若,则.故当时,,所以函数在在单调递增,所以函数在至多有一个零点.又当时,,所以函数在上没有零点.所以函数不存在两个零点.若,则.当时,,所以函数在上单调递增,所以函数在至多有一个零点.当时,;当时,;所以函数在上单增,上单调递减,所以函数在上的值为,所以函数在上没有零点.所以不存在两个零点.综上,的取值范围是 ……………………………………………………9分考查方向
本题考查利用导数判断函数的单调性以及判断函数的零点的应用,考查函数与方程的应用,考查分类讨论的数学思想,本题是一道难题,是高考的热点.解题思路
先求出函数的导数,通过讨论的范围,判断函数的单调性结合函数的零点个数求出的范围即可易错点
本题易错在不能够准确对的取值进行分类讨论.20 第(3)小题正确答案及相关解析正确答案
证明略.解析
证明:当时,.设,其定义域为,则证明即可.因为,所以,.又因为,所以函数在上单调递增.所以有的实根,且.当时,;当时,.所以函数的最小值为.所以.所以. …………………………………………………………14分考查方向
二、考生作弊的制度因素分析
按照诺斯的观点,“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型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制度约束通过禁止人们从事某种活动可以预防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并减少不确定性。制度包括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以及实施机制。下面从制度方面分析考生作弊行为。首先,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罚的正式制度。主要是指国家或者学校制定一系列规范化、带有强制性的对考试作弊行为进行界定和处罚的规则、条例,比如《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刹住高等学校考试作弊歪风的紧急通知》(2003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以及学校、学院对考试作弊行为处罚的相关规定等。这些正式制度明令禁止大学生考试作弊,并对相关作弊行为以及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进行界定,以此预防考生的机会主义行为。现有这些正式制度对考试作弊的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也不可否认这些正式制度对学生的作弊行为产生了很强的震慑作用,但即便如此,大学考试依然存在作弊现象,也就是说实践证明,现有的正式制度并不足以完全杜绝考试作弊行为。其次,诚信等非正式约束。非正式制度一般被认为是正式制度的延伸阐释或修正,它是得到社会认可的行为规范和内心行为准则。违反或者触犯社会或者某一团体的非正式制度,有可能使违反者本人感到羞愧、自责以及精神痛苦,也有可能会损害其他人或者合作者的利益,进而受到团体内其他人的鄙视与排斥,减少与其的合作。对于考试作弊而言,丧失的是诚信这一大学生行为规范,理应引起作弊者羞愧以及其他学生的抵制。但是,现实情况并不总是这样。对于资格性作弊,作弊者本人以及所在团体往往并不认为作弊是一种可耻行为,因为这种作弊只是一种自保行为,并不侵害其他人的利益,作弊者看成是理所当然,其他人由于自己利益不受损害对这种作弊的容忍度也较高,而且这种作弊行为往往不被看成违反诚信原则,或者认为是违反诚信但危害极小,并且不会将其与作弊者品质关联。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事件对当事人利益攸关,当事人采取了利己不损人的即便是违反非正式制度的行为时,被默认为是合法的。这种情况之下,非正式约束对考试作弊的约束力大大降低。但是,对于竞争性作弊,非正式制度的约束力就会更大一些。因为这种作弊行为往往被认为是损人利己的,作弊者所在团体对这种行为的容忍度一般较低,而且往往会将作弊直接与其本人的品质相关联。所以,竞争性作弊行为一旦被发现,作弊者本人往往更加羞愧,相应的成本往往更高。再次,制度的实施机制。制度再完善,也需要确保其实施、贯彻的机制。比如,法律制度的实施,是由警察、法院等国家暴力机关予以确保的。考试作弊处罚正式制度的实施,往往是由监考教师、巡考员以及学校职能部门(比如教务处)确保实施的。其中,监考教师往往是比较关键的一环。监考教师的行为选择,直接影响考试作弊处罚正式制度贯彻力度。如果监考教师不认真,对作弊行为视而不见,或者监考教师发现作弊但碍于情面不进行举报,那制度就形同虚设,相应的约束力也就不高。如果每个教师都认真监考,凡作弊者皆被抓且被按制度处罚,那制度的约束力自然而言也就高。而非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主要是作弊者自身的道德约束以及所在团体共同惩罚的威胁。当作弊不被认为是违反内心行为准则以及不被别人认为是违反行为规范的,诚信作为非正式制度的约束力就下降了。
三、考生作弊的成本收益分析
首先,来看一下资格性作弊。假设某学生在考试中失败,挂科了,那他除了承受考试失败的精神压力成本外,还要支付补考甚至重修的物质成本、补考或者重修依然考不过的精神压力以及因此失去评优、评奖、评先进等潜在收益,甚至因此课程始终考不过导致不能正常毕业的高额成本。因此,该学生一旦作弊成功,就可以节省了上述可能发生的成本,或者说收益一般而言会比较高。但是,作弊有被发现的风险,风险的高低往往与监考教师的认真程度(取决于教师监考的成本收益,下文详述)正相关,与作弊手段的高超程度负相关(此问题在此不做扩展论述)。而作弊一旦被发现是需要支付成本的,除了支付“丢面子”“感到羞愧”的精神成本外,还可能支付高昂的物质成本以及后续精神压力成本。之所以说“可能”,是因为作弊被发现后所面临的处罚风险是不一样的,这取决于监考教师的行为选择。暂且假设有两种可能:一是监考教师仅仅是制止了作弊行为但不予处罚(一般而言,监考教师碍于师生情面,大多数情况下是这样的)。此时,作弊被发现遭受处罚的风险成本为0。二是监考教师对作弊行为进行制止并处罚。处罚轻的可能是勒令交卷。处罚较重的可能是上报学院、学校,并按校规、校纪进行处罚。轻处罚的成本基本可以忽略不计(作为经济人,很少有学生一开考就作弊,那样一旦被发现成本极高,除非是考试题都不会,作弊的机会成本接近0。大部分作弊行为往往发生在会做的题都做完之后,也就是确保既得收益之后,此时作弊边际收益较高,但边际成本很低,因为即便被发现交了卷也没啥损失,反正剩下的都不会做,交卷的机会成本为0)。而重处罚的成本则相对较高,按校规、校纪被记过或者通报批评且该科重修,比起单纯的考试挂科,付出的精神成本和物质成本都比较高昂。我们可以将资格性作弊的成本收益总结成表1进行分析(见表1)。假设考生面临的外部环境为监考严格(选择作弊会被发现且遭受重处罚)与监考宽松(作弊不会被发现或者被发现只受轻处罚)。考生行为选择分为作弊与不作弊。不作弊没有收益,但却要付出成本,假设为-2。如果作弊,在监考严格的情况下,收益为-3,低于不作弊时的收益-2,在监考宽松的情况下,收益为0(此处0并不代表没有收益,而是代表潜在成本被消除了),高于不作弊的收益-2。假设理性的考生会根据所面临外部环境相机选择收益最大的行为。那么在监考严格的情况下,考生采取不作弊策略;在监考宽松的情况下,选择作弊策略。但是,在学生看来,作弊被发现并且遭受重处罚只是小概率事件(从历史来看,重处罚相对较少,因为每年因考试作弊被通报的学生并不多见),而小概率事件对经济人而言往往被认为是不会发生的。这种侥幸心理很大程度上放纵了学生选择作弊的机会主义行为,致使考试作弊屡见不鲜。其次,来看一下竞争性作弊。一般而言,这部分考生期末准备相对比较充分,试卷大部分题目难不住他们,只有少数几个题目可能由于考场紧张短暂失忆等原因不会答。及格是没问题的,但是想多多益善,所以可能诱发作弊行为。对此类型作弊,作弊空间较小,对总成绩的提升空间有限,因此,成功的收益相对也较小(肯定大于0),但作弊失败的成本可能相当高。这里的“可能”还是指作弊被发现并且遭受重处罚而言的(除此之外,与上面分析相似,作弊失败成本接近0)。一旦因作弊被处分,所有评优、评奖、评先进的资格都将失去,其他科目所积累的竞争性优势也将荡然无存,“拣了芝麻丢了西瓜”。假设竞争性作弊考生面临的外部环境行为选择与资格性作弊考生相同。不作弊没有收益,但不需要像资格性考生那样要付出成本,假设为0(不考虑潜在利益的损失)。如果作弊,在监考严格的情况下,收益为-5,低于不作弊时的收益0,且要低于资格性考生此情况时的-3,因为竞争性考生考试作弊被发现且被重处罚的成本要更高,在监考宽松的情况下,收益为2,高于不作弊的收益0。同样,面对不同的环境,理性的考生会做出与上面资格性考生相同的策略选择。而且可以推断,在监考严格的情况下,竞争性作弊考生选择作弊的可能性比资格性作弊考生更低。但是,如果这部分学生也认为作弊被发现且遭受重处罚是小概率事件,自信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作弊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也会增强。
四、监考教师成本收益及行为选择分析
监考教师的行为将直接影响有作弊动机学生的策略选择。作为考生在作弊之前如何确定监考教师是严格还是宽松呢?一般而言,有作弊动机的学生作弊之前会积极搜寻监考教师的相关信息。如果是自己熟悉的教师(以前给自己上过课或者听说过),之前所积累的信息会使在考场的信息搜寻时间成本相对低一些。比如,监考教师是院里的“四大名捕”之一,信息搜寻便很快结束———监考教师会严格监考,作弊风险过高,理性选择是放弃作弊。如果是自己不熟悉的教师,之前没有信息积累,在考场通过观察监考教师言行进行信息搜寻的时间成本相对高一些。比如,监考教师开考后只顾低头忙自己的事情,看手机啊、读报纸啊、批卷子啊等等,这就显示监考相对宽松,作弊风险较低,采取作弊行为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反之,如果监考教师表情严厉、目光如炬、持续走动监考,那还是不作弊为妙!监考教师为什么有的严格有的宽松呢?其中的因素有很多,暂不提教师自身性格等方面因素,主要分析监考教师自身的制度约束和成本收益权衡。首先,从制度约束来看,教师监考受到学校正式制度以及教师职业所决定的非正式制度的约束。学校对教师监考有着严格的制度规定,比如监考教师不允许带手机进考场、不允许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应该走动监考等等。为了确保制度执行,学院领导以及学校指派的巡考员会到考场对监考教师进行监督,对监考教师形成外部压力,促进其进行认真监考。此外,教师职业所要求的行为规范也对教师认真监考形成一种内在压力。“学高为师,德高为范”。作为教师理应爱岗敬业,在监考过程中认真负责。这些内在的行为规范与责任感,正是大部分教师认真监考的主要原因。其次,从成本收益来看,按现有制度,期末监考是任课教师应尽的职责,没有课时补贴或者监考费,也就是说,对于监考教师而言,期末监考的额外收益不高于0(有时可能因为监考事故遭受负收益)。但是,监考的成本却较高。一是监考的体力成本。拆装试卷、整理考场、填写考试记录以及走动监考等等都是需要耗费体力的,这都是体力成本(鞋底成本暂且不计)。二是监考时间的机会成本。也就是说教师把时间用来监考就不能用来批阅卷纸、填录成绩等了。三是制止学生作弊的“麻烦”成本,比如,制止作弊时学生的不合作、事后作弊学生对监考教师的怨恨、填写作弊学生记录等。根据经济人假设,在额外收益既定的条件下,理性选择就是尽量降低监考成本。这就导致了某些教师在监考过程中以利益为导向,监考不够认真,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学生作弊。
五、对策
学生作弊与否,直接取决于作弊的成本收益,潜在收益大于潜在成本时,选择作弊是一种理性选择,潜在收益小于潜在成本时,选择不作弊则是理性的。因此,要进一步预防学生期末考试作弊,就应该加大作弊的潜在成本,减少作弊的潜在收益,具体建议如下:
1.积极探索期末考试制度改革。
(1)进一步完善学生综合评价体系,不仅要参考考试成绩,也应参考学生思想品德、人际关系、身体素质等方面,避免“唯以成绩论英雄”,避免评奖、评优、评先进与成绩直接挂钩。
(2)加强试题库建设,推行“教考分离”,增加作弊学生考前作弊准备的成本。
(3)将专业课考试尽量安排在前几个学期,以便没考过的学生在毕业之前有尽可能多的补考机会,避免其孤注一掷选择作弊。
2.完善监考教师的激励约束机制。
(1)建议对监考教师发放监考费或进行课时补贴(比如,监考一场加补2学时教学工作量),提高教师监考收益,促进其认真监考。
(2)尝试建立考场教师、学生互相监督机制,监考教师可以检举学生作弊,学生也可举报教师监考不认真,以此提高监考教师失职被发现的风险性(虽有可能出现师生心照不宣的合谋,但教师并不能保证考生百分之百参与合谋,这就增加了其被举报的风险,所以,为了避免被举报,理性人会选择认真监考)。
(3)加强巡考员的监管力度,尽量避免由于顾及人情而导致巡考员“不好意思”问责失职教师的情况,对巡考员的资格应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其认真巡考、如实记录、严格问责。也可以考虑聘用符合条件的校外人士担任巡考员。
3.加强校园诚信等非正式制度建设。
二、职称考试解释的原因
模型的建立会产生矛盾:工作人员期望得到与其工作能力相对应的工资,而上级领导却无法从开始就知悉人员的工作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制定工资标准,可根据经验,根据平均质量也就是平均工作能力π1V1+π2V2作为每个工作人员的工资,这是上级领导在不了解员工情况时可以接受的工资标准,那么只要不同型式的工作人员都同意按这个工资工作,就不会出现逆选择问题,同时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能如同在完全察知人员型式的情况下一样好。
以上只是理想的模型分析。事实上,根据上节的(1)、(2)条件,可以很清楚的得出π1V1+π2V2<V1,即类型一的工作人员的回报低于他们真正的工作能力,也显然会低于他们所期望的工资。这种处境会使他们选择退出市场;或是有动机的传递信号,以表示他们更高的工作能力,并得到期望的工资,这样劳动力市场才能达到稳定。由此,可以引入传递信号的途径———职称考试,藉以证明更高的工作能力。
三、模型引入职称考试的因素
引入有关职称考试的因变量。可以假设通过职称考试所达到的水平以e来表示,未通过的设为0。则员工接受的考试成本不同类型一的工作人员通过职称考试产生的成本为C1×e,对应的类型二的就为C2×e,那么员工在通过考试并获得期望的工资后所得就可以以V-C×e来表示。工资模型中引入了职称考试成本因素后,就有了两种需求:工作人员期望通过职称考试传递信号以获得与其工作能力相对应的工资,而领导也可对不同能力的员工制定工资等级。这两种需求随之导致两种决策:员工必须对通过多少考试作出决策,而厂商则必须对向具有不同程度的员工支付多少报酬进行决策。这同样是对合理安排职称考试所进行的决策。为了便于简化下面的模型,本文将做一个极端的假设:考试所获取的知识对员工的生产率完全没有影响。
四、职称考试对应工资标准的合理安排
在一个将以通过职称考试与否作为员工能力信号的决策中,领导层会预计通过职称考试水平为e的人员是类型一的,而水平为的是类型二的员工。在竞争中,他们会给类型一的员工V1的工资,付给类型二的员工V2,这就满足了上节所需的两个需求,在经济学中,称之为达到了分离均衡。均衡的条件是领导层的预期会被员工的行为所证实。也就是类型一的员工确实能通过职称考试,而类型二的员工则会选择自身水平为0。这对e的要求可以写成:(V1-C1×e)≥V2(3),V2≧(V1-C2×e)(4)。任何一个能力高的员工都可以接受较低的工资以节省学习的费用,但条件(3)说明类型一的员工更愿意选择组合(V1,e),而不是节约教育费用来获取较低的工资。
而不等式(4)则是类型二的员工的自我选择,它说明比起传递错误信号换取工资,员工宁愿不通过考试以得到的工资。以下对上述不等式(3)、(4)进行变形,从而导出职称考试最终的合理安排。
为了更加肯定职称考试最优安排的这一模型,再来进行一下验证。参加职称考试是否有利于不能干的员工,他们的效益将是工资增加V1-V2。他们的成本将是C2×e。则根据不等式(4),则V1-V2≤C2×e,效益就小于成本。因此,不能干的员工将发现不参加职称考试时他的最优选择。那么,参加职称考试对能干的员工有利与否,效益超过成本的条件是V1-V2≥C1×e,恰好符合不等式(3),所以这个条件也成立。因此职称考试的上述模型(5)的确是一种均衡:如果每个能干的员工都选择参加考试,每个不能干的员工都选择不参加,那么员工就没有理由会改变自己的行为了。由于关于成本差别所作的假设,所以在均衡状态下,人员获得的职称可以充作不同工作能力的信号。这种型式的信号均衡在经济学中就称为达到了分离均衡,因为在这种均衡中,每种型式的员工都可以作为时他同其他型式的人员分离开来的选择。这也就成为了使职称考试达到合理安排的均衡状态。
五、职称考试的经济学反思
议论文语言表达的基本要求:
(一)表达准确
议论文的语言,必须是准确的。因为议论文是讲道理的,要讲清道理,就必须有明确的概念、准确的判断和严密的推理。而反映这些概念、判断和推理的词句、句群以及段落,自然也必须是准确的。
议论文的准确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把握语言的分寸感。在不同的对象、场合,根据不同的写作目的,来选择不同的词语,恰如其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议论文语言的准确,首先表现为把握语言的“分寸感”。
第二,用词贴切,用句规范。贴切,就是说,一个意思是只有一个词可以表现它的,这个词在同一种语言中没有任何其 他词可以代替它,一定要找到它使用才好。规范,就是句子合乎语法逻辑,这就需要在用词上,尤其是在用同义词、反义词上下工夫,反复掂量,严加挑选。古人讲 “百炼为字,千炼为句”,说的就是炼字、炼句这两个方面。
第三,恰当地进行修饰与限制。申论文章为了论证严密,常常需要多层次的修饰与限制,以避免片面化、绝对化、不周密等毛病的出现,这充分体现在状语和定语的运用上。
(二)高度概括
概括是指抓准事物特征,反映普遍本质,做到文约而旨丰,词简而理周,这就需要在深刻认识事物的基础上删繁就简,在精练上下工夫。要做到必要的话一句不少,不必要的话一字不多,言简意赅,干净利落。
在记叙文中,语言应当是越具体、越形象越好,而在议论文中,即使是叙述事实,援引事例的部分,也基本采用概括叙述的方法;特别是在叙述后,必须对材料进行归纳、总结、概括出抽象道理来,这样文章才能避免就事论事,使认识深入到事物的内部。
(三)观点鲜明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论点的表述要鲜明,决不含含糊糊,模棱两可;二是赞成什么、反对什么、爱憎分明、褒贬判断明确、鲜明的感彩贯穿在行文当中,使读者从字里行间不难体会到作者的倾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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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现行医疗事故责任分配原则可以发现:通过加重院方的责任并不能有效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反而甚至可能危及患者的权益。医疗事故责任的合理分配应该在医院和患者之间,将医疗事故责任确定在社会总成本最小化的有效点上,同时将医疗风险予以分散,并辅之建立医疗责任保险的新形式与新机构、建立公共卫生的政府诉讼制度。
一、经济分析在法律领域的运用
二、现行医疗事故责任分配原则
“'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4]由此,我们评价现有关于医疗责任分配原则优劣的标准,也应当是其实施的社会效果是否符合其制定的目的。显然,我们的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其根本目的就在于尽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更好地保护患者的权利。那么,我国目前的医疗事故处理机制是否满足了这一需要?目前所实行的医疗事故处理的方案,其主要依据在于2002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这两部法规中,对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医疗事故的内涵、医疗事故鉴定及赔偿制度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对医院一方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其中,《规定》第4条即众人所熟知的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通过对医院一方责任的加重,尤其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实际上是在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中对医院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使患者一方在举证上处于有利的地位。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医患双方的力量对比(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双方的力量对比也并不悬殊,甚至有时患者还可能处于优势地位)。那么,这种医疗责任的举证分配原则是否能够达到立法者预期的社会效果?下文的论述得出了与立法初衷相反的结论:
首先,医院方可能会因为过度的担心而采取保守治疗的方式。医疗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必然带有一定的风险性,况且现实中的疾病状况是复杂多样的,它不会和医学教科书的内容严格保持一致,尤其是在某些危急情况下,或者是出现了临床上少见甚至从未出现过的状况,这时候就需要医务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医疗技术常规,大胆采用新的或临床试验性的抢救措施。这些措施毫无疑问伴随着更大的风险,但是如果不予以实施就可能误过治疗的最佳时机。但是如果对医院的责任规定过于严格,就有可能导致医务人员在对病人施行治疗时存在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于为了回避医疗风险而拖延对病人的抢救,或者采用最为安全保险但实际效果不佳的保守治疗方法。
其次,医院方为了避免风险还可能采取过度预防措施。由于患者的体质不同,因而相对的也要采取不同的治疗方式,对有些患者可能不能适用特定的药物或治疗,所以在进行某些治疗前必须要对患者进行一定的身体检查,这就像我们在注射青霉素之前需要“皮试”一样。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并不需要进行检查,或者只需要进行简单的常规检查就可以了。但在严格的责任原则下,医院为了躲避风险,很可能会要求患者做出不必要的诸项检查,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在治疗过程中出现突况,或者借以逃避将来可能出现的治疗纠纷或诉讼。这就必然会大幅度增加治疗成本,加重患者的负担。
最后,作为一种自然科学的医学,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医疗活动是具有探索性和科学性的工作,尽管随着医学的进步,过去许多被认为是不治之症的疾病,例如肺结核,都已经得以克服,但是医学并非无所不能,如果期望所有疾病都可以预防和治疗仍然是不现实的。[5]人的疾病仍然需要我们不断地研究探索,在这期间可能还会有新的疾病产生出来,非典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而且即使运用已经非常成熟的医疗技术也可能会出现料想不到的变化,诸如产生无法预料的药物副作用或者并发症等,这也是自然科学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是其必须面对的风险。[6]而且医疗风险的产生是复杂的,对某些病症,以目前的医学水平可能仍然无法给出确切的答案,这时如果要求医院对自己的行为提供确定的证据,恐怕会面临着极大的困难。也许有人认为,这是医院从事医疗工作所必须承担的风险,否则,难道这种风险要由患者承担吗?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医疗事故作为一种社会风险,如果单纯地把它推给患者承担并不合理的话,那么一味地加重医院责任,由其来承担风险,同样也是不公平的。不但如此,正如上文所分析,在一定意义上,这不但不会保护患者利益,反而会不利于患者。
针对上述困境,寻找出较为合理的医疗责任与风险承担方式和最大限度分散风险的途径,正是本文下面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三、医疗事故责任分配的法经济学分析
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医疗风险是否是可以消除的?如果可以消除,我们就应该致力于如何消除医疗风险;否则,就应该公平的分配风险。
医疗事故责任作为一种侵权责任,正像科斯所分析的:“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真正的问题在于,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8]对于医疗事故,人们一般把它看作医院一方给患者一方造成了损害,所以要解决的关键就是如何防止医院造成侵害。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因为我们可以看到,这个问题具有双向性:如果只注重避免对患者的损害,就将会加重医院的责任,使其遭受损害,所以在医院和患者之间必须作出选择。医、患就像是天平的两端,责任的砝码拨向哪一边,在风险发生时,那一方就要全部承担或者较多地承担损害。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确定这个责任“有效点”的合适位置?
从经济学上的视角看,侵权责任体系的目标就是要使事故造成的损害和预防成本这两者之和实现最小化,而对于这一成本的变化趋势,则可以用一个图表来表示。正如下图所示,假设横轴x代表在医疗中的预防水平,竖轴y代表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在简单化的理想模型中,假设社会上只存在预防成本和事故损害成本两种成本。那么医疗事故发生的概率A将会随着预防水平(x)的提高而降低,但是为了减少医疗事故所付出的预防成本B则会随着预防水平的提高而上升。所以,当预防成本和事故损害成本两者相加时,就得出医疗事故问题的总的社会成本曲线(A+B)。
这样,最后得到的曲线A+B就是一条开口向上的抛物线,在这条抛物线上存在一个最低点x',也就是社会总成本最小的预防水平,而这也是我们要在医疗事故责任中寻找的有效点。在确定了预防水平的有效点之后,需要分析在医疗中的预防动力问题。我们知道,医疗过程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与之相应,对医疗事故的预防也是一种双边预防,即医院和患者都应当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如果只有一方采取,那就很难防止事故的发生。在治疗期间,一方面,医院必须要认真负责,以谨慎的态度,选择适当的治疗方式;对应的,患者也有协助、说明、告知等义务,如向院方医生诚实告知自身的病状、病史以及自己的特殊体质,遵照医嘱进行服药和休养等。其中任何一方的疏于预防,都可能会导致事故发生律的上升,进而增加事故损害的成本。从这种互动的关系出发,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中,如果趋向于加重医院一方的责任,则会促使医院采取较高的预防水平,而相应的,患者就会采取较低的预防水平,并且医院方的责任越严格,患者方就会越疏于防范;相反,如果趋向于减轻医院一方的责任,就会促使患者提高防范水平,而医院就将疏于防范。那么假设两种极端的情形,一是医疗事故发生后,医院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二是医院完全不承担责任,就会出现下面的列表中的情况。
医 院 患 者
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严格预防水平 不预防
医院完全不承担责任 不预防 严格预防水平
而根据上文的分析,这两种效果无疑都不是我们追求的。极端严格的预防水平将会导致预防成本的急剧增加,而另一方的不预防又会使医疗事故易于发生,增大事故损害的成本,因此单纯追加一方的责任并不是减少医疗事故问题社会总成本的有效方式。在一定的限度内,加重责任可能会降低社会的成本,但是如果责任的加重超过了适当的界限,则会导致社会成本的不降反增。当加重医院的责任时,在一定的限度内可能会达到医疗事故的减少,社会成本的节约,但是一旦越过了临界点,责任原则的副作用就会显现出来,而且会随着责任严格程度的提高而越来越明显,所以溢出临界点之后的范围就是责任原则的禁止区域。[9]由此看来,医疗事故问题并不能够通过单方加重院方责任来解决,而且一旦进入责任禁区,其后果恰恰将适得其反。由此可见,在如何分配医疗事故的责任风险这个问题上,我们既不能一概而论地主张由医院一方包揽风险,也不能不负责任地将风险推卸到患者一方,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在医院和患者之间公平地分配风险的责任点,从而实现整个社会成本的最小化。
在实践中,究竟应该如何确定这个风险划分的责任点,本身是一个很困难的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个责任点虽然在理论上是确定的,因为经过数学、统计学与经济学的换算,我们总可以得出一个实现社会成本最小化的点;但是在实践中,这个责任点却往往是不确定的,因为在现实中,一切社会资源与成本都处于不断流变中,所以我们很难找到一个固定的参数进行换算。但这并不意味着分配风险的责任点毫无意义,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指导风险分配机制的规划思路。根据这一思想,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不可以是一个非此即彼的、简单的二元划分过程,这种一刀切的规划方式并不能有效地改善医疗事故的责任状况,责任成本的界定是更加复杂的问题,需要考量到医院和患者双方的具体状况。同时,虽然医疗事故的责任点本身并不是完全固定的,但这不是说它是不能操作的,通过广泛的社会调查、数据统计和经济学分析,可以得出一个大致的责任点范围,在这样一个范围内,允许具体的责任点有一定的上线浮动幅度,从而保证其相对的灵活性,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同时,根据责任点划分的原则,有一些硬性的责任承担是医患双方所不能推卸和避免的,例如,院方应该保证患者的知情权,确保患者明白在治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医院也必须保证提供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师、以及确保在治疗过程中认真负责等,这是院方的义务;而对于患者来说,则应该如实地向医生陈述病情、积极配合医院的治疗等。但是,也正是因为责任点确定的困难,以及单纯依靠风险责任的划分并不能最大程度地化解风险,因此还需要更进一步的措施,这就是通过下方中的其它机制来分散医疗事故的责任风险。
四、医疗事故责任风险的分散机制
上文的预设只是在医院和患者双方间分配医疗事故的风险。在这两方主体中,医疗风险要么由医院承担,要么由患者承担,要么由双方分担,只涉及到如何分配风险,而不存在化解风险的问题。但社会并不像假设的模型这么简单,实际上,在这一关系中还会有其他主体的参与,而且参与主体越分散、数量越多,其承担风险的能力就越强。[10]所以由分散的社会主体来承担医疗事故的部分风险,其效果无疑将优于仅在医患双方间分配。因此,如何分散医疗事故的风险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本文主张建构以下制度化解这一问题。
第一、建立医疗责任保险的新形式与新机构。在我国, 医疗执业面临的风险是医疗责任导致的索赔风险, 同时衍生出医疗纠纷处理风险, 归根结底还是医疗过失责任的索赔风险。由于这些风险的存在, 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医疗发展, 不能适应公众对于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的要求, 这除了完善立法,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外, 通过医疗责任保险转移医疗执业风险, 是现代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符合国际医疗风险管理的通用方法。因此选择一种符合我国实情的医疗责任保险形式, 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十分必要。
首先,设立医疗责任保险信托公司。一方面,该机构的设立在法律制度层面具有可行性。所谓信托, 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 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 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通常委托人(医疗机构或者医师)通过信托合同委托某一机构, 按照委托目的以及约定的程序对医疗过失行为进行赔偿。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对医疗卫生事业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受国家的鼓励。可见,医疗责任保险信托,从法律层面和具备可行性。另一方面,在现实角度,该机构的设立也具有可操作性。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受托人的确定, 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 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并且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做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 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 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 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再次,推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由公权力强制推行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旨在对受害者的补偿, 预防如果责任保险的保障额度不足, 受害者可能仍得不到足额赔偿时的救济。在公权力介入医疗责任保险时,应考虑大、中、小医院和个体行医者面临的医疗风险。作为强制式的保险, 应明确规定最低保险限额, 而且保单不设免赔额, 以防投保人通过投保低额保险来规避其投保责任, 损害受害患者的利益; 强制保险仅在对患者提供最基本的保护, 并非提供完全充分的保障。它要求保险人接受任何合法行医者的风险, 由政府进行必要的费率干预, 以降低保险人承保权限和风险选择能力。
第二、建立公共卫生的政府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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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3]钱弘道:《经济分析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8页。
[4]耶林。法律,作为目的的手段,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 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04页。
[5]曾二秀:《侵权法制度选择的理论、方法与规则 –欧美侵权冲突法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9页。
[6] 孙厚纯:《完善医疗事故赔偿的设想》载《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7]赵新河:《简论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制度》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0(3)。
(一)直接记录大脑对刺激材料认知加工过程的脑电位特征,提高了准确性
传统的心理测试工具是多道生理记录仪,通过提问一些问题让被测人作出回答,记录与外周神经系统相关联的呼吸、心血管活动、皮肤电变化等生理指标,通过比对分析被测者对不同问题的反应图谱,对被测者作出与案件是否相关的判断。认知脑电测谎不是对被测人外周神经系统控制的各种生理指标的记录,而是直接记录被测者大脑对所呈现的案件相关或无关的刺激信息认知加工的脑电特征,通过比对被测者对不同性质刺激的脑电位在潜伏期、波幅以及波面积的差异从而作出判断。人类具有对外界刺激产生反应的能力,对所受到的刺激首先是识别,然后确定做出反应,这一识别———判断过程主要是在人的大脑中通过发放生物电并在神经细胞之间彼此传递、综合,最后给效应器官发出指令使其执行才得以实现的。认知脑电测谎就是直接记录大脑认知加工所引起的大脑电位的变化,是对人的认知活动的直接监控,能有效提高测试准确率,降低假阳性。
(二)同步记录大脑对刺激材料加工过程的脑电变化,具有锁时性
认知脑电测谎是同步记录大脑对刺激材料的认知加工过程,将大脑呈现的脑电位变化记录下来,然后通过与行为数据的融合达到反应时间和脑电位的匹配,然后进行分析作出判断。在认知脑电测谎中分析的是刺激呈现后1000ms以内脑电位变化,能直接反映大脑对所呈现的刺激材料的认知加工,是对中枢神经系统活动的反应指标的锁时性记录。传统的生理多导仪是通过向被试提问,同时用多导仪记录在回答这些问题时皮电、血压、呼吸的改变。在此过程中由于受提问时间和个体的差异被测人在听到问题到生理反应之间会有一定的延迟,这些额外的因素会影响测试结果的准确性。与传统多导仪相比较,认知脑电测谎不需要对被试进行任何的询问,也不需要被试口头回答什么,只是通过呈现一些不同性质的刺激材料,让被测人对所呈现的内容做“是”“否”的按键反应,与此同时通过被测人头上所戴的电极帽及时地记录被测人对不同内容认知加工的脑电。通过比对脑电特征的差异来作出判断。
(三)不受生计数、声音等反测试手段的影响,难以伪装
认知脑电测谎中反映的是人在对刺激信息进行加工时脑活动的电生理变化。在显示不同刺激所诱发出的不同脑电变化的基础上,通过直接读取案件相关的脑电位变化,即得到无法伪装和隐藏的脑电位的波幅、波的正负极性、潜伏期等参数变化,然后把这些不同变化作为检测是否与案件相关的依据。这些参数的变化具有不易伪装的特性,其原因在于人的大脑当辨认出重要信息时,如嫌疑人所看见或听见的刺激与存储在其大脑中的犯罪细节部分相吻合时,大脑就会产生一种称为“编码与记忆相关的犯罪行为多参数脑电图反应(memoryandencoding-relatedmultifacetedelectroencephalographicresponse:MERMER)”。[3]在民事纠纷案中只有真实发生过的事实才能引发出特异性的脑电特征,而未发生的编造的事实则不能引发特异性的脑电特征。同时相关研究发现ERP欺骗检测的效果不受“计数”[4]、声音[5]等反测试方法的影响,该技术具有较高的抵御反测谎手段的能力。
(四)测试在基本无压力的条件下进行,结果更客观
在认知脑电的测试中,不问任何问题,只是让被试看计算机屏幕上出现的言语或图像信息,并对其做反应,而同时同步记录的脑电反应是无创无异样感觉的。测试的整个过程基本是在无压力的条件下进行的。测前的谈话是非常客观的,所有测试人员在情绪表现上都是中性的,无论被试是否具有所要调查的特定信息,测前谈话的目的只是为了了解被测人的身心状况,测试的意愿,案件的关键点等相关内容。这与传统心理测试的测前谈话有较大区别,不需要强化测试中对控制问题的反应。从测试之前到测试的中间环节,测试人员在基本无压力的条件下进行,这就减少了压力对情绪产生的影响,保证结果更客观地反映被测人记忆的真实情况。
认知脑电测谎在民事纠纷案中的可行性分析
(一)认知加工过程的不同可作为民事纠纷案分析的基础在认知脑电测谎中所依赖的是不同被测人对不同属性的刺激内容的认知加工过程存在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不同被测人在进行认知脑电测谎过程中的认知预备—状态—过程—结果选择上存在差异。[1]认知预备的不同表现在不同的应激水平会影响在对不同问题的认知加工敏感程度上,这反映在生理上的感官反应能力提高,对文字、图片等视觉识别速度加快,按键反应的速度提高等;认知状态的不同是指不同的被测人具有经历实施后的具有行为体验性的再认、通过媒体或他人等第三方获知感官性再认、以及陌认三种认知状态的不同;认知过程的不同表现在相同的认知作业下,不同被测人由于测谎动机、认知目的、以及对自己的主观要求的差异所导致的对问题的监控和做出反应的差异;认知结果的选择方面则是对于相同的一个问题,不同的被测人所与自己识别出的事实一致或是不一致判断。在民事经济纠纷案中,双方所争议的焦点必然有一方所坚持的观点是真实存在或实际发生过的事情,而另一方则是虚构的或是未曾发生的,属于主观臆造的事情。某一争论的焦点对不同的被测人其认知加工的过程会不同。相对于诚实被测人,他对所呈现的刺激是做正确的识别诚实的回答,而对于欺骗者来说则是做正确的识别错误的回答。在这个认知加工过程中就会综合以上几方面的差异,最终反映在脑电特征上。
(二)虚假记忆与真实记忆脑电位特征的不同可作为区分不同被测人的依据与大多刑事案件的认知脑电测谎不同,在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测试中,不仅需要鉴别被试或者嫌疑人是否拥有某些记忆,还需要进一步分辨这些记忆的获得来源。对双方争执已久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双方所争议的焦点可能对方也熟悉,只是性质上一方所持观点是事实发生的,而另一方是自己虚构杜撰的,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区分这些记忆的来源,从而作出合理的判断。建立在CIT理论基础上的大多数脑电测谎的解释比较适合于未被信息污染的刑事案件,但对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可能并不适用。在测试中让被测人对每个信息点的两种观点进行判断,其心理意义有三种:亲身经历的记忆、自己强调的虚假观点、对方的虚假观点。其中,亲身经历的记忆可以解释为自传体记忆,自传体记忆是关于个人生活的记忆。Conway(2003)做过一项关于回忆真实事件与想象事件的脑电研究,发现对真实事件和想象事件的回忆都激活了左前额叶,但想象事件的激活强度比真实事件要低。牟诹静[6]的实验研究表明,左侧额区在刺激后450ms~750ms时间内平均波幅和晚期负波波峰波幅能够区分真实与虚假信息,真实信息诱发的晚期负波比虚假信息更大,差异显著。韩志伟[7]的实验结果表明,左侧额区在刺激后550ms~800ms时间内的平均波幅和晚期负波波峰波幅能够区分自我信息与他信息,自我信息诱发的晚期负波比他人信息的更大,波形更为负向。这些研究提示,左侧额区的晚期负波可以区分事实与虚假信息。
认知脑电测谎在民事纠纷案中具体应用的思考
在对民事经济纠纷进行认知脑电测谎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编题的准确性
认知脑电测谎的刺激题目的编制是诱发特异性脑电特征的基础,通过刺激材料的编制可有效区分事实与虚假的信息。在民事经济纠纷案中双方所争议的可能是关于合同的签订,钱的数目、还钱的次数以及是否还过钱等各方面问题,通过对争议点的确定可明确事实发生与否,有效区分不同类别的被测人。第一,案件相关信息的选取。每个案子都有它自身的特点,作为测试人员如果不熟悉案情,就不可能编制出合适的题目,心理测试就不可能成功。所以,测试人员一定要熟悉案情,与民事纠纷案件的原被告双方进行深入的测前谈话,并与办案人员多交流、多沟通,必要时还要看卷宗,从而确定双方真正的争议点以及事情经过的具体细节。测试题目编好后,要与办案人员一起讨论,听取他们的意见。对测试中使用的关键案件情节要认真审查,做到客观准确。总的目标是在选取问题的质上能够反映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信息,在量上尽可能多地搜集与案件相关的关键信息,从而有效减小测试结果的假阳性概率。第二,案件陪衬信息的选取。认知脑电测谎中的案件相关信息的呈现需与陪衬信息混合,通过随机呈现,被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是”或“否”的按键反应。案件陪衬信息应与案件相关信息相似,但性质不同。在民事经济纠纷案中对于一方来说的陪衬信息可能就是另一方的案件相关信息,这就需要在测前认真深入地分析案情,编制好合适的陪衬信息,从而为测试后期数据的处理分析提供依据。
(二)测试过程的严格控制
认知脑电心理测试和其他物证检验一样,有一定的条件和标准,不符合条件的测试只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因此应严格按照认知脑电测谎的程序进行测试。在测试前,测试人员一定要了解被测人的精神、身体状况,有无神经系统及精神疾病,有无脑部损伤史,视力或经矫正视力情况,判断其是否符合认知脑电心理测试的条件。如果不符合,应当坚决不测。测前还要给以正确的指导语,打消被测人的怀疑和恐慌心理,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能够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按键反应。正式测试前还要让被测人进行练习,从而克服由于测试按键的熟练度造成的影响。在测试中应尽可能保持测试环境的安静,测试过程不被打扰。在测试后应该及时将测试结果进行分类保存,为下一步的数据分析做好准备。
(三)测试结果的分析
民事纠纷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认知脑电测谎在数据上会存在差异,因其所呈现的内容不是知与不知,而是判断哪些是事实。在按照被测人自己的观点和对方的观点将EEG数据进行分类叠加,共获得两类ERP波形,即自己的和对方的观点的波形。随后,根据前人研究的结果,选取有代表性的左侧额区电极记录到的ERP数据用于分析,运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进而对不同类别的ERP数据进行分类比较。如果双方被测人两类刺激均诱发明显的晚期负波,则重点比较两类脑电成分在500ms~800ms间平均波幅的大小。比较自己所持观点与对方观点在这段时间内的脑电特征差异,如一方被测人两类间差异较小,另外一方被测人两类间差异较大,则为典型的A欺骗、B诚实的情况,反之亦然。如果差异不典型,则需参考其他脑电特征。在此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认知脑电测试技术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测试结果还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我们要客观地对待认知脑电技术所得出的结论。
(四)测试相关人员的专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