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监管年汇总十篇

时间:2022-01-27 17: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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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监管年

篇(1)

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落实监管工作责任,监督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坚持“督促落实责任、积极帮扶指导、严惩责任缺失、鼓励诚信经营”的指导思想,依法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确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的对象

本辖区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新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以及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按季度进行补充更新。

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参照此方案执行。

(二)确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的频次

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两次,各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监管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其中一次监督检查要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企业生产情况确定时间实施,结合年度报告的提交时间确定,即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每满一年前的一个月内完成一次对该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和年度报告的审查。

(三)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常规监督检查

我局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和年度报告的审查工作,制定常规监督检查具体实施计划,确定每家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时间。实施计划要报告当地政府并报市局备案。

三、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要结合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一并进行。

(一)送达监督检查通知书: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常规监督检查前15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项目。(承办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二)督促企业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被检查企业收到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依照国家质监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第二章内容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监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包括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结合年度报告的审查要求辖区内的食品获证企业一并提供以下资料:1、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3);2、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在用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5、安全检验项目委托检验报告单两份。(承办单位:食品生产监管股、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三)核查企业自查报告:对收到的企业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必要时要求被检查企业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对逾期未提供自查报告和年度报告的食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要求提供,逾期仍不提供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四)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结合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的生产条件实地抽查同时进行。

1、告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对企业的自查报告和补充材料进行核查后,局监管办确定对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期限,并发交办单告知各食品监管责任区、质检所、计量所实施现场检查的时间期限,由各食品监管责任区确定具体现场检查的日期并告知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2、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依据《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三、四章执行。

重点检查是否有生产场所搬迁未变更、超许可范围和超期未延续继续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生产条件、检验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是否持续满足生产的需要,其中计量器具是否持有合格有效检定证;检查企业是否做到批批出厂产品检验,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实验室测量比对;委托出厂检验的企业,是否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等。(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技术所)

3、抽样检验: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依照食品监督抽查计划和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加强食品中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标准、超范围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技术所)

4、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附件4《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有关事项,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以及企业对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予以详细描述,并记录在附件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上。(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四)常规检查结果的后处理

1、常规检查的处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能够现场整改的问题,应当要求企业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问题,要依法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跟踪整改情况。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2、检查记录归档:现场检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所有监督检查记录应按照“一企三档”的规定,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三年。留存企业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归入企业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留存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归入监管部门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有关监督检查的基本信息,应录入食品质量安全电子监管系统。(实施单位:食品生产监管股、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3、每年应检查总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并形成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分析报告,报所在地政府和市局。(实施单位:、食品生产监管股、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制定常规监督检查的实施流程,明确各接口的交接事宜,并将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到人,责任到人,确保不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篇(2)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抓好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从源头把住食品质量安全关口,是加强我市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卫生安全监管的重要工作,是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分析本地食品安全状况,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抓紧抓实抓好食品安全工作,切实提高我市食品生产加工的质量安全整体水平,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业的长效监督机制,推动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明显增强,实现我市食品产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为建设和谐平安南昌作出贡献。

二、明确整顿工作目标,提高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管质量

(一)全面完成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的普查摸底、登记建档工作。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建档率达到100%。

(二)全面整治和依法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和不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三)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区域监管责任覆盖面达到100%。

(四)基本完成国家质监总局要求的28类食品的市场准入工作,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达标率达到100%,重点品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达标率达到80%以上。

(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监督检查的覆盖面达到95%以上,全年累计监督检查品种覆盖面达到90%以上,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80%以上。

三、突出整顿工作重点,加大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整治力度

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的范围是全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全部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加工企业(户)。整顿工作的重点是,重点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生产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重点品种是粮油制品、肉制品、乳制品、豆制品、白酒、饮料、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企业是无卫生许可证、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必要生产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重点区域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问题较为严重的地区。

四、强化整顿工作措施,切实把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落到实处

(一)认真做好对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普查接底、登记建档工作。各地要通过普查摸底,彻底查清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业的分布情况、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找准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隐患。普查情况由各县区质监部门汇总并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监督电子信息挡案。

(二)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要落实地方政府责任,落实监管部门责任,落实生产企业(户)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层层下达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要将食品安全监管触角延伸到村级基层组织。监管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通过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

(三)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对国家质监总局要求的28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切实做到严格工作规范、严格工作程序、严格现场核查、严格准入把关,努力提高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体水平。

(四)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切实加强巡查、回访、定期检验、年度报告及审查、监督抽查等日常监管,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对日常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要责令企业整改;问题较为严重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加大对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的整治力度。对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和不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要严厉查处、坚决取缔。

(六)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督抽查。重点抽查已纳入整顿和监管重点的食品品种、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重点项目、产品质量长期不稳定的中小企业、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地区。积极宣传我市质量安全有保障的食品。

(七)突出抓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将小作坊的监管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对小作坊的监管职责。充分发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采取巡查、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措施,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督促小作坊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季节性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两申报”制度,要求小作坊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乡镇政府(街办、工业园、科技园、管理处等)、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食品安全工作要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要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加强对小作坊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

(八)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监督力度。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得在产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生产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同时要将成分和含量报当地县(区)质监部门备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滥用添加剂,不得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要建立购买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情况台账,并定期到当地县(区)质监部门备案。

(九)认真做好食品标准化工作。严格食品企业标准的备案,抓好重要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和政策扶持,加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完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

(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查处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生产加工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各地要集中查处一批危害大、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十一)扶优扶强,促进食品产业发展。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目标地加大对优势食品生产企业和优势产品的帮扶力度,加快实施以质取胜战略,扶持一批市内优势食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市食品工业健康快速发展。

五、集中时间,做好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

(一)动员部署。*年4月1日至*年5月31日,对本次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调查建档。*年6月1日至6月30日,完成本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包括食品加工小作坊)普查摸底、登记建档工作。

(三)集中整顿。*年7月1日至*年10月30日,对本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集中整顿。

(四)总结验收。*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各县区质监部门牵头组织,按照《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检查评价方案》要求,完成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的总结验收,并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质监局;*年11月21日至11月底,由市质监局完成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综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和省质监局;*年12月迎接省级检查评价。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把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开展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各县区质监局要协助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乡镇政府(街办、工业圆、科技圆、管理处等)抓紧研究和制定工作方案或制定贯彻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方案的实施意见,对本地区的整顿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责任分工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于敷衍塞责,工作拖拉,措施不力,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篇(3)

一、指导思想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坚持“提前介入、主动对接、跟踪服务、严格把关”的原则,牢固树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强化日常监管执法,以自查结果数字化、自纠过程痕迹化、监督管理智慧化为目标,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牢固树立食品安全底线意识,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效控制风险,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提升我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意识和食品安全整体水平。

二、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单位。

三、主体责任内容

(一)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内容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评价。对生产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及时报告属地监管部门。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率要达到100%。

(二)食品流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内容

食品流通单位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换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上岗。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且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食品餐饮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内容

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量化等级标识。建立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责任制,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经营场所保持清洁、卫生。索证索票齐全,按照食品外包装标识要求规范贮存,无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严格执行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

《食品安全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同时也明确要求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开展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年行动是国家总局在食品监管方面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照负面清单,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承诺书一式2份,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后,1份本单位留存,1份报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各分局要以此为契机,结合网格化监管,认真梳理本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结合实际,制定监管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举措和时间节点,确保工作按计划有序推进。

(二)强化核查,落实监管责任

各分局、相关科室要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工作的核查力度,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实施核查工作。同时,要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指导工作,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好督促整改落实工作。对拒不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相关义务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增加核查检查频次,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三)落实措施,确保自查到位

篇(4)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理论为指导,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坚持“既要管好、又要便民”的指导思想,坚持分类管理、限制销售的原则,把规范和整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作为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的工作重点,采取典型示范、规范管理、联合联建等方式,力争用2—3年的时间,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散、乱、差的现状得到初步改变,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知法守法意识增强,生产秩序逐步规范,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明显提高,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止。

二、界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及产品范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由10人以下(属个体工商户)组成的,有固定场所,以手工制作为主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简易生产设施,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直接销售给本村或者本乡消费者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从事直接关系农民增产增收,具有地方特色且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以及少数民族食品。凡是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婴幼儿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等高风险食品。

三、严格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各项监管措施

(一)摸清底数,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档案。深入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调查工作,结合我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现状,全局、全员发动,划片包干,进厂、进村、进户,逐一摸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数量、生产品种、基本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状况等具体情况,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建立小作坊档案,做到心中有数,为消除监管盲点、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奠定基础。

(二)取缔非法生产加工食品的小作坊。对在调查摸底中发现的无卫生许可证、无工商营业执照非法生产经营>,!卫生、工商等部门予以取缔,同时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册和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

(三)实行开业、歇业“两申报”制度。季节性生产的小作坊,在开业或歇业时,应向各乡(镇)、村(街道)协管员报告,协管员要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上级组织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开业或重新开业的,须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卫生条件和生产条件核查,合格后方可生产。

(四)签订承诺书,强化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对小作坊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帮助他们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了解食品生产加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了解食品生产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逐一签定食品安全承诺书,明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以非食品原料、发霉变质原料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伪造食品标识、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严格按标准生产,加强质量控制,接受社会监督,承诺其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

(五)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人员健康、产品检验和产品包装等方面逐步满足基本条件,建立必备的、操作性强的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方法,指导小作坊建立进货记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严格按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六)鼓励小作坊联建食品检验室,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模经营。对区域特点突出、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引导鼓励小作坊联合建立食品检验室,认真履行产品出厂检验义务,保证不合格食品不出厂销售;要指导联建检验室不断完善检验条件和检验能力,督促联建检验室严格实施出厂检验,建立联建检验室的小作坊对食品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的机制。

结合区域特点,鼓励同一地区同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统一标准,规范工艺,联合经营;鼓励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吸纳小作坊为配套加工户,引导小作坊开展品牌创建活动,提倡诚信经营,树立品牌意识,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控制能力。逐步建立体现区域产品特色的经济联合体和“公司 散户”的规模生产经营模式。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领导,成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

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督与法制科,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责任制,落实小作坊监管责任。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纳入食品安全监管区域责任制,要将农村、乡镇、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作为监管重点,落实定人员、定区域、定加工户、定责任的方式,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将监管任务落实到位。采用巡查、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监管措施,适时增加检查频次、缩短检查周期,督促小作坊规范生产经营,加强小作坊监管。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要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用原料生>:请记住我站域名/

篇(5)

一、导论

2008年,三鹿奶粉因为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2011年,双汇火腿肠又涉嫌瘦肉精。到2013年,社会上又出现了老鼠肉假冒羊肉的食品安全事件。在社会层面加大食品安全的关注力度的努力下,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事件,所反映的社会诚信的缺失背后,又有与消费者与政府部门等相关的诸多原因。深入并全面地探究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根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对整个社会安定和人民健康都有重大的意义。本文正是基于该出发点,运用博弈论的有关模型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探究。

二、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博弈论分析

本文从博弈论视角,所分析的有关食品对象都设定为食品生产中存在的优质商品和劣质商品,其中优质商品中既包括高质量生产、不需要进行伪造的商品,又包括原本不属于优质产品,但通过生产过程中添加超标有害物质、对食品表面进行虚假美化等手段进行伪造而成的“优质商品”。劣质商品在本文中是相对概念,不是指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而仅仅指品质以及价值不及高品质食品,可以通过伪造进行改良的食品,且伪造成本较低,伪造的食品才存在安全问题(如三鹿奶粉伪造前只是蛋白质含量较低,不存在安全问题,但伪造成高品质奶粉后能获取更高的价值,但因此出现安全问题)。

(一)食品生产厂商之间的博弈问题分析

在分析食品安全问题时,食品生产厂商属于主要参与者,因此,我们需要首先分析在不考虑其他外部因素的情况下,食品生产厂商生产非安全食品的动机。本文将首先运用博弈论构建相关模型分析食品生产厂商之间的博弈问题。

1. 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

2.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分析

该博弈分析的结果显示,通过较低的伪装成本能达到较高价值的食品促使生产厂商进行伪造达到高品质的概率较高。结合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的结论,从生产厂商来看,通过对劣质商品进行伪装赋予其较高的价值,并因此获得较高的收益,于是食品安全问题由此产生。在分析了食品生产厂商的博弈问题之后,本文将进一步引进消费者,探讨消费者与食品生产厂商的博弈。

(二)食品生产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博弈分析——基于完全但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

(三)食品生产厂商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分析

在与食品安全问题相关的群体中,除了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政府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问题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继续运用博弈论的有关模型对引入政府监管部门后的食品生产厂商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过程进行分析,首先做基本假设如下:

该结果表明,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原因之一还在于政府监管部门的不力和对非安全食品生产厂商的惩罚力度不够。而政府部门需要降低监管成本、加大惩罚力度,从而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

三、政策建议

通过运用博弈论知识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析,我们得出造成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出现的原因,分别从食品生产厂商之间的博弈结果、从消费者与食品厂商的博弈结果、从政府监管部门与食品厂商的博弈结果来看,食品安全问出现的主要原因是生产厂商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造成诚信的缺失,消费者对非合格食品的辨别能力较差,购买非安全食品的概率较高,政府监管部门监管不力,且对非安全食品生产厂商的惩罚力度不够。针对我们对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我们相应地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如下:

(一)针对食品生产厂商的建议

1.增强诚信意识

食品生产厂商的生产状况直接关系到食品的质量问题,因此,食品生产厂商应增强诚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生产,提供安全无害的食品。

2.提高生产技艺和生产率

食品生产厂商应注重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技艺来提高食品价值,降低生产成本,而杜绝采用非法手段对劣质商品进行伪造,通过切实提升自身生产能力来实现较高的利润。

(二)针对消费者的建议

1.增强对伪造商品的判断辨别能力

消费者在实际购买食品的过程中虽然有时难以辨别食品的质量,但对有些过分光鲜的水果或者诸如地沟油、硫磺熏制银耳、化学原料浸泡的食品等通过感觉器官就可以辨识的非安全食品,则要加强对辨别技巧的了解,增强辨别能力,降低购买非安全食品的概率。

2.提高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

当消费者购买了非安全食品时,应及时向政府监管进行检举,增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减少非安全食品的社会危害。

(三)针对政府监管部门的建议

1.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政府监管部门应认真执行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同时完善相关规制,减少人浮于事的现象,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2.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增强对非安全食品的惩罚力度。

篇(6)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食品产业发展现状,切实加强对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开展专项整治,扶优治劣,科学管理,引导、推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走规范发展、特色发展、品牌发展之路,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群众安全、放心、方便消费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加大引导、扶持、监管和整治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小作坊,积极帮扶具备一定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取得证照,整合做大具有区域性集中加工特点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违规生产加工企业。通过整治,确保全市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使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明显增强,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生产加工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止。力争到2012年,基本消除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现象。

三、主要任务

1、普查摸底,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据库。市质监局要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普查工作,全面完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普查建档,并对普查数据进行分析汇总。

2、因地制宜,确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小作坊产品目录。市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引导、帮扶和督促目前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善生产条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对持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暂时达不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采用传统工艺(方法)生产加工本地居(村)民依赖程度较高的传统低风险食品的小作坊,市政府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并允许暂时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目录,并及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生产列入目录食品、满足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市政府批准后,允许暂时存在,其产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所在镇级行政区域,不得进入商场、超市等渠道销售。

3、分类监管,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整治。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既定目标,拟定工作方案,集中一年左右时间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工作。对证照齐全的小作坊,重点检查其生产加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卫生条件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食品卫生许可要求的,或故意生产经销假冒伪劣食品的,有关部门依法收回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对以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等形式在餐饮业、超市、食堂、自由市场等场所生产加工食品并当场出售的行为要加强监管,对那些经帮扶仍达不到卫生许可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坚决予以取缔。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其生产加工的产品列入市政府制定的允许暂时存在的产品目录,暂时达不到食品市场准入条件的少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督促其进行条件改造、实行公开承诺。对符合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的,由市质监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允许其在一定时间内存在,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品种和销售范围进行生产经营;超出规定的品种和销售范围的,仍按无证生产查处。对证照不全或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关部门要引导、督促、帮助其领取证照;拒不申领证照,或确实不具备领取证照条件的,要依法取缔。

4、打扶结合,探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新机制。市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模经营。通过“专业合作、龙头带动、协会推动、股份联合、区域集中”等方式,逐步建立体现区域特色的多种生产经营模式,积极帮扶经整合后具备相应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用原料等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精神,高度重视小作坊监管和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有效开展监管和整治工作,在政策措施上予以支持,在专项经费上给予保障,在整治难点上取得突破,切实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监管和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镇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镇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建设,以镇村、街道为基础,实行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与基层社会治安群防群治队伍协同监管的综合管理机制,不断扩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覆盖面,提高有效性。

篇(7)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观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等。

第三条凡在宜春市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小作坊,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由7人以下组成的,有固定场所,以手工制作为主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简易生产设施,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直接销售给本村或者本乡消费者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从事与原材料产地密切相关且直接关系原料产地农民增产增收的食品,具有地方特色且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以及少数民族食品。凡是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高风险食品。

第六条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办发[2*]87号)规定,厂店分开的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点划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现做现卖和前店后场的食品小作坊,以及厂店分开的食品小作坊的销售门店划入食品流通环节监管。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贯彻“引导、规范、监管、便民”的指导思想,既不能简单的以无生产许可证查处取缔,又不能放任自流。

第八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工作及政策研究,县(市、区)质监部门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必须及时清理生产加工区域内的生产垃圾并保持厂内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具备基本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各种工具)和相关辅助设备。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设备、工具材质必须无毒、无味,并定期清洗、消毒。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间入口处应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车间。车间地面应用无毒、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无裂缝,排水状况良好,墙壁一般用浅色无毒材料覆涂,房顶应无灰尘;生产车间内不允许有厕所;生产所需煤炭锅炉、煤炭火炉,应与操作间隔离;车间生产工艺布局应当合理,各工序之间尽量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生产加工场所面积应能满足生产加工需要。生活区、生产加工区、营业区、原辅材料与成品库房应当有效分隔。生产加工场地应清洁卫生,有防蝇、防鼠、防虫和清洁设施。库房内存放的物品应离地离墙、码放整齐,保证库内安全卫生。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应当为合格产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防止细菌毒素、霉菌及霉菌毒素、化学农药、工业有害物质、混入过量的杂质造成的污染。采购的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原辅材料采购应索证、索票并进行备案管理;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熟练技术工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持有健康证明,并掌握一定的卫生知识,讲究个人卫生。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制定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建立原辅材料购进与使用、产品生产与销售台账,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加工助剂的小作坊要建立购进与使用的单独台账,使原辅材料和产品质量能够做到溯源管理。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管理使用应做到专柜存放、专簿登记、专人添加、并使用专用计量器具按标准添加,不得随地乱放、随意添加。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原材料生产食品;

(二)使用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原材料生产食品;

(三)使用非食品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四)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

(六)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食品;

(七)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QS质量标志;

(八)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九)使用回收食品(无论是否超过保质期)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

第二十一条盛装产品和原材料的包装物或容器,其材料应无毒无害,不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必须备有专用清洗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确保食品卫生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不得误导消费者。标注的内容应符合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相关标准的规定。非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相应的食品检验报告,并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三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是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也是工作的难点,要坚持“摸清底数,分清责任,突出重点,分类监管”原则。在全面普查,建立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状况动态档案的基础上,依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全面整顿,限期达标。

第二十四条帮扶达标有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这部分小作坊生产设施、设备基本能满足食品质量安全要求,其生产条件及工艺经过帮扶能够达到准入条件要求,且业主积极性较高的,可采取加强监控、督促完善生产条件等过渡措施。由质监部门提供一揽子整改方案,帮助其合理布局生产工艺,不断完善和提高持续满足食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条件,尽早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规范传统工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于农村偏远地区以传统方法加工制做具有传统风味小食品,且仅在本村和邻近乡村销售的小作坊,定期巡查,限定区域销售。同时,加大帮扶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联营,经过3年左右的努力,使之逐步具备生产条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取缔达标无望食品的小作坊。包括:无证无照小作坊、证照不全小作坊;虽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生产条件极差,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小作坊。这些小作坊生产条件极为简陋,场地狭小,设备、工艺落后,无法保证产品质量,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要汇总起来列出详细清单,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七条实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制,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小作坊留存,其余两份分别由所在地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留存。同时,承诺书要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明确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伪造食品标识标注、其产品在限定的地域销售,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

第二十八条实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业歇业申报制度。季节性、临时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开业或歇业时,应向乡镇质量技术监督监管员报告,乡镇质量技术监督监管员要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乡镇政府报告。在小作坊开业前,县(市、区)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小作坊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

第二十九条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加工助剂必须到当地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出厂检验制度,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由所在地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抽样规范对小作坊生产的食品进行抽样,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送有资质的法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小作坊承担。质检机构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凡生产“高风险产品”的小作坊,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每半年对涉及安全的卫生指标和主要营养理化指标强制检验1次,每年全项目检验1次;凡生产“中风险产品”的小作坊,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每年对涉及安全的卫生指标和主要营养理化指标强制检验1次,全项目检验1次;凡生产“低风险产品”的小作坊,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每年对涉及安全的卫生指标和主要营养理化指标强制检验1次。

篇(8)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局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的艰巨性、长期性和紧迫性,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县委十一届七次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强化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结合当前新农村建设,坚持治理整顿与产业振兴、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并重的工作原则。

为使专项工作得到稳步开展,我局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裴兴毕局长任组长,各股室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综合业务股,由张学文兼任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局党组研究制订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2009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任务分解落实到人,确保工作按要求有序开展。

(二)落实具体要求

通过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时段开展集中整治,全面建立起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和食品生产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起“可溯源”为核心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强企业自律机制建设,提高企业诚信意识,着力解决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逐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以非食品原料、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犯罪行为,预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逐步形成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四位一体”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努力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业的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质量安全,促进我县食品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二、制订措施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我局严格按照整治方案各阶段的工作要求,确定重点,认真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巩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总结以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验,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为主线,结合日常监管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集中开展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治。

(一)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

2008年底到2009年4月,我局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市、县统一部署和要求,集中开展打击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通过清查整顿,我局联合乡镇食品安全监督员对辖区范围内的1家食用酒精生产企业,2家白酒企业和102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了检查,出动执法人员126人次,车辆58台次,与全县范围的3家企业和75家小作坊都签订了责任书和食品添加剂备案表。

(二)完成对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整治

我局严格执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强制检验、专项监督抽查、巡查回访制度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建立使用原料台帐制度,质量安全承诺、限区域销售、不使用定量包装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的查处。坚决取缔无证非法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全面推行“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两报告”的区域监管责任制,初步建立政府、部门、乡镇监督员、企业四位一体的监管网络,形成“政府监管、村民自治、行业自律、企业自负、责任共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新格局。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管,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治理整顿力度,帮扶具有一定生产条件的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全面建立以“可溯源”为核心的追溯体系。

通过整治,建立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监管的长效机制;全面实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分类监管,逐步消除乳制品、饮料等食品的无证生产行为;食品生产加工秩序进一步规范,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更加完善;全县除小作坊外的15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10种产品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截止上半年我县15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共获得许可证17个(其中康丰、天潭一家多证)。304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签订率已达100%。严厉制裁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基本消除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建立和实施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三)切实抓好日常监管

一是继续开展全县生产加工食品企业和小作坊摸底调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实现动态监管。目前全县共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5户,小作坊304户。按照以食品安全风险高低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监管”的原则划分,在普查建档的319户企业中,a类企业2户、b类企业1户、c类企业12户,d类企业304户,占企业总数的95.30%,7人以下小作坊300户,占企业总数的94.04%。

二是抓住重点,深入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把好生产源头关。我局在企业办证中,深入企业生产现场进行积极帮扶,不断促进企业和小企业、小作坊升级改造,做大做强。全年共有2家企业通过了换证审查,4家食品加工企业按期进行了年度报告审查,目前,在我局的帮助指导下,2户小作坊正在改造申请取证。继续加强企业证后监管工作。在去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调查建档的基础上,通过采取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监督抽样、巡查回访等证后监管方式对我县生产企业进行动态监管。

三是监督与服务相结合,提高企业生产水平,促进产业升级。在企业监管中,监督与服务是有机联系的,有效的监督是为了更好地服务,高质量的服务能促进监督的发展。目前,我县规模食品生产企业较少,90%以上的为小作坊,小作坊是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监管的重点和难点,在食品企业监管中我局始终坚持监管与帮扶并重、整治与发展并举的原则,大胆探索既有效监管小作坊又能促进小作坊又好又快发展的新思路。结合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继续开展“服务企业百日行动”,深入了解企业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实际需求,听取企业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针对企业提出的要求,制定服务方案,多次亲临加工现场进行指导和帮扶,推行“公司+散户”监管模式,促进我县石斛、茶叶、火腿、核桃油制品等特色产品加工企业加快发展。为适应我县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局按照我县石斛产业发展指导意见,顺利完成了石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并通过了考核验收。《紫皮石斛》标准于3月5日通过省级审查,6月16日经省质监局批准,为推进我县石斛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是抓住重点时段、重点产品进行重点检查。在元旦、春节、五•一、清明等节日,针对大米、食醋、酱油、小麦粉、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茶叶、糕点、糖果等节日热销产品开展专项检查,严防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五是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按照“既要管好,又要便民”的原则,我局积极探索适合我县实际的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模式,确保对这类企业监管到位。我县在生产加工食品专项整治中进一步规范小作坊的生产、销售行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改造,帮扶具有一定生产条件的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严格检查食品生产小作坊,要求小作坊全面建立使用原料台帐制度,严格要求做到不使用定量包装和限定区域销售。

三、存在问题

虽然我局在食品专项整治工作中取得了阶段性的成绩,但也还存在不足。一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按规定要求的各种台帐记录不全,食品添加剂备案登记、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台帐记录简单;二是县级监督机构技术力量匮乏,无相应的检测设备,再加上县级食品加工行业面广点多,人力、物力有限,严重制约着工作的有效开展;三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添加剂存在使用不规范的情况,很多小作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仅凭经验或依靠实际生产需要,没有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四是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不到位,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认识知之甚少。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篇(9)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落实责任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扎实有效地开展好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整顿工作任务下达后,局党组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局党组成员会议、各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和全局会议,共同讨论、研究本次整顿工作方案,布置整顿工作。会议形成了《关于印发<金湖质监局食品安全集中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金质技监2006【16】号)和金湖质监局食品安全集中整顿工作会议纪要等文件。会议决定,成立以局长为组长,两名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有关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食品安全集中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把专项整治的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通过“四定”,即定人员、定职责、定区域、定企业,把全县分为4片区域,县园区、戴楼区域由李宏先领导负责;黎城、金南区域由程永平领导负责;东南片4个镇和东北片的4个镇分别由刘建和纪顺华领导负责,同时把监管范围内的食品企业逐一分配到责任人,做到层层负责、重抓落实,加强领导,务求取得实际效果。会议决定成立由霍劲松为所长,王莉为指导员,吴飞、刘海东为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流动)监管所,主要工作职责是加强日常巡查、收集信息,及时处置相关问题。集中优势兵力狠抓食品安全监管,做到统一部署,迅速行动、注重实效,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

二、加大宣传服务力度,强化企业自律意识,确保食品安全

在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之初,我局组织全县的106家监管范围内企业负责人召开整顿宣传动员工作会议。会上,传达学习了省、市、县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业集中整顿方面的有关文件要求,再次向企业负责人宣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79号令),强调企业负责人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提高其质量责任意识;要求企业积极配合、主动参与我局组织开展的这次专项整顿工作,明确提出通过这次食品生产业专项整顿,提高企业产品的竞争力,为全县营造一个食品质量安全“企业为主、政府监管、百姓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会上,我局还与参会的企业负责人当场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让企业法人代表对其产品向社会作出庄严承诺。在做好会议宣传、动员的同时,还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开展宣传,积极参加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开展的食品质量安全主题宣传活动;与此同时,坚持以正面引导为主,宣传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大力宣传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切度,宣传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做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服务工作,督促并指导食品加工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自觉建立自律机制,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

三、加强部门间协调,提高整顿效果

在整顿过程中,各部门能够积极主动地加强协调和配合,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坚持四个结合,即:监督与服务相结合、整治与建设相结合、治劣与扶优相结合、打击与治本相结合,严格履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在整顿过程中,采取质监科、稽查队、综合所联动的方式,联合巡查,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共同研究,拿出方案,并立即作出处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整顿效果。

四、加大整顿力度,实施分类监管

突出重点、明确目标,进一步加大从源头抓质量的工作力度,确保食品源头质量把好厂门关。2005年我局按照省市局的部署,顺利完成了食品生产加工业普查工作,进入2006年以来,在去年食品生产加工业普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普查工作得到的数据首先按照区域管理的划分原则,绘制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总体动态图,按照局党组研究的监管责任划分,绘制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责任图,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审查通则(2004版)分册》和有关省市局的文件精神,绘制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警示图等电子地图,为下一步整顿工作做好准备工作;其次是按照行政许可进行了分类:“三证”(获得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企业、“二证”(获得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只获得营业执照企业、只获得卫生许可证企业和无证(无任何行政许可)企业;分类后按照省市局有关文件精神,把缺少行政许可的企业移送了有关部门,并最终确定以获得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及具有两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106家企业(含具有批发销售行为的小作坊)为整顿对象,对其食品生产加工点进行现场巡查,根据现场情况,详细记录巡查实情和处置意见。经过一个半月的努力,监管范围内的106家企业全部巡查完毕,共出动巡查人员150多人次,50多车次,现场核查106家企业,其中:a类企业12家,b类企业44家,c类企业19家,d类企业6家;对10家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进行了备案登记,同时还帮助这些企业建立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规范企业对添加剂的使用,进一步加强了全县食品添加剂的管理;25家企业由于季节性生产或者技改等原因,已经进入停产阶段。在整顿过程中,对存在问题的31家企业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对纳入市场准入并已经进入查处期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纳入市场准入但还未进入查处期的企业,建议其加强原辅材料进货验证记录,人员、环境卫生要求,产品出厂检验要求,建立生产设备台帐、检验设备台帐,完善检验记录等方面的管理,购买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继续向企业负责人宣贯食品市场准入制度,提高企业责任人的质量意识,动员企业申请生产生产许可证;对未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企业,要求企业加强原辅材料进货验证记录,人员、环境卫生要求,产品出厂检验记录等方面的管理,购置必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产品未经检验不得出厂。在完成巡查后,在早期绘制的电子地图的基础上,重新绘制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总体动态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责任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警示图等电子地图,并对全县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重新分类,归档管理,实现对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动态管理。通过集中巡查,进一步规范了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把各种制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和有毒有害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同时还能够对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和制假活动做到早发现、早查处、早控制,并通过整顿一批企业,提升食品行业产品质量整体质量水平,扶持一批质量稳定的企业,提高其创建名牌和质量信用产品的意识。

五、存在问题

(一)企业规模小,生产设备较为落后。目前我县的106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有一半企业是家庭作坊式企业,而在这些家庭作坊式企业中多数为夫妻店,有的甚至只有一两个人生产经营,季节性生产经营企业占了较大的比例,逢年过节才生产加工一点产品,无固定销售网点。这些企业大多缺乏生产合格食品的必备条件,普遍使用原始设备和廉价劳动力,工艺和生产设备相对落后,加工粗糙,在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上不规范,有毒有害物质易进入生产环节。这些低价的、粗制的食品加工企业面广、量大,其危害性及潜在危险性相当严重。

(二)企业管理薄弱,从业人员素质较低。从调查情况看,我县大多数企业,管理基础较为薄弱,企业缺乏系统的、现代化的管理体系,相关的管理制度没有或不健全,有一半企业仍采用简单传统的家族式管理方法。在这种现状下,很多企业不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在作坊式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从业人员大部分为农民,知识层次不高,卫生意识较差、技术水平比较低,在生产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导致食品卫生质量难以保证。

(三)企业缺少必备的检验设施。从调查情况看,由于我县的食品生产企业一半为家庭作坊式生产,条件简陋,人员素质低,企业对产品的内在质量是否合格,只是依靠个人经验和老套套、老方法,致使产品出厂时,其质量状况处于无序和失控状态,在产品生产加工阶段的过程检验和质量控制能力更是无从谈及。

六、措施与对策

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建立“统一管理、分类指导、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的监管机制的总体要求,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加快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网络的步伐。目前,县政府已同11个乡镇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书》,我局已同81家企业签订了《食品安全承诺书》,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档案和地理分布电子地图已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得到了进一步明确,逐步建立起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四图三员”的监督措施,实现“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为主、责任共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新格局。

(二)注重协调、形成合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规定,按照一个监督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明确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要抓好食品质量安全,各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尤其对不符合食品生产必备条件的企业要及时查处或取缔。要定时召开各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及时通报食品安全方面的各类信息。

(三)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力度。市场准入制度是一项从源头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抓手,一方面要帮助食品生产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步伐,逐步完善生产必备条件,同时做好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大无证查处工作力度,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大力宣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严厉打击用非食用原料、发霉变质、过期变质食品原料加工生产食品,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食品包装材料,滥用违禁物品及食品添加剂、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等违法行为,以达到正本清源的目的。

(四)逐步完善企业产品出厂检验体系的建设。由于目前多数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缺乏必要的出厂检验设备,金湖县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所将组织有关企业的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企业出厂检验的指导、服务工作;对于有条件的企业,要求其购置相关检验设备,帮助建立化验室,完善产品出厂检验体系;没有条件、分布相对集中的企业,建议其建立联合检验中心;对于没有条件、分布相对较为分散的企业,质检所将上门服务,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保证。

七、建议

根据国务院《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由卫生部门划归质监部门,职能加大了,责任加大了,但是监管人员的队伍没有得到扩充,监管难以到位,另外在目前的检测体系中,现有的经费远远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一方面县质检所的检测、检验设备投入不足,相关设备和技术人员匮乏,且质检所是一个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没有财政经费,加之近年来食品检验方面投入不足,导致很多检验项目做不了的尴尬现象。因此,我们建议上级部门一方面要增加食品监管的行政编制,扩充监管人员的队伍,同时要加大对质检技术机构的投入,扩大服务范围,增强检验技术机构对食品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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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思想

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整治工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区委“创业创新、富民强区”总战略为指针,根据“市县统筹协调、部门牵头指导、镇(街道)具体负责、村社属地管理、主自责任落实、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以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实际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实行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扶优与治劣相结合,加快推进执法监管向农村延伸,着力规范食品加工小作坊行为,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农村食品加工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整治重点和内容

整治区域:*区所有食品加工小作坊。

重点问题:无证无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的行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行为。

整治内容:督促纳入监管的小作坊业主履行质量安全承诺,严格按照《*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基本要求》组织生产;以桶装饮用水、“两豆”(豆制品及豆芽)、干制海产品、茶叶、米面制品等五类食品为重点,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无证照或证照不齐、达不到取证条件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整治和取缔力度;严厉打击使用非食用原料、有毒有害物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鼓励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龙头带动、区域集中等“五种模式”整合提升,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通过整治,促使食品加工小作坊做到:证照齐全;生产场所符合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三框一盒”齐备,并执行相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操作人员均持有健康证等。

四、整治时间安排

2009年4月至2009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1.摸底与梳理阶段(2009年4月――2009年5月)

要在去年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动态变化情况,全面、准确掌握小作坊的底数、分布及基本质量安全状况,建立并完善监管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排摸情况进行梳理,按照整合提升类、整改规范类、关停取缔类等进行分类,制定相应措施,确保整规工作有的放矢。依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整规标准,同时分批分期抓好整规标准的宣贯培训。与各乡镇(街道)共同组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宣传开展整治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提高业主的质量安全意识和把关技能。

2.全面整治阶段(2009年6月――2009年11月)

在去年三甲街道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区食品加工小作坊整规工作。一是开展专项整治,督促小作坊规范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建立原辅料进厂索证索票制度,建立使用原料台帐制度。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合格供方评定程序、索证索票程序及台帐、出厂检验程序及记录、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添加剂使用情况及销售台帐等。二是实施分类监管措施。通过梳理后,对小作坊做进一步的分类整规、监管,即分“A”类、“B”类、“C”类,并采取不同整规和监管力度。对“A”类企业通过整合成为取证企业加工点后,由取证企业管理,或帮助其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单独取证后,纳入取证企业监管。对“B”类企业通过巡查、抽查等监管措施,督促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对“C”类企业经整改还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劝其转产或停业,对制假售劣的非法生产加工食品窝点要予以打击取缔。三是实施分级监管。对纳入小作坊食品监管的,按日常巡查、监督抽查等诚信情况进行分级监管,主要分为两级,重点和一般。对于一般监管的小作坊,一年不少于2次的巡查和抽查,如有一次抽查不合格,则实施重点监管;对重点监管的小作坊每季不少于依次的巡查和抽查,一年中有二次抽查不合格,进入整改期,如再次出现不合格,将劝其转产或停业;一年中抽查全部合格的转为一般监管。

3.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12月)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总结,巩固和深化*区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整治成果;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基本符合规范要求;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基本健全。

六、主要工作措施

(一)强化源头监管,落实巡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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