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报告汇总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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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报告

篇(1)

,由于社会婚姻状况的不稳定,婚外性行为的增加和非婚生子的频繁出现,促使亲子鉴定市场需求日益扩大,民间的鉴定机构、中介机构应运而生,并且以低价吸引鉴定者。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中能够规范、监督、引导这一行为的只有最高法院于1987年6月15日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的批复》中有原则性的规定。亲子鉴定在满足丈夫知情权的同时,净化社会空气,也极有可能损害妻子及子女的利益,并且在极大程度上伤害的是鉴定申请另一方的感情;在鉴定的实际操作中也存在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鉴定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缺乏相应的收费标准以致某些鉴定和中介机构虚高收价等一系列问题。原则性的处理意见和层出不穷的事实致使司法实践缺少可操作性的规则,虽然新的《司法鉴定管理决定》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但是对于亲子鉴定的规范和为之引发的法律后果鲜有涉足。笔者拟通过本文对亲子鉴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作系统性的阐述。亲子鉴定是近代法医学术语, 原是指用医学、生物学以及遗传学等科学的原理和技术来鉴定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间是否存在着亲生血缘关系。因多数情况下孩子的母亲是确定的,而要鉴定有争议的“可疑”父亲与孩子之间的亲缘关系,故亲子鉴定又称父权鉴定,或者亲权鉴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及科学水平的提高, 尤其自20 世纪末期以来, 亲子鉴定概念已大为扩展, 无论是其内涵还是外延, 均远非昔日可比。所谓内涵扩展, 是指所采用的更为成熟、完善,鉴定结论更加准备、可靠; 而外延的扩展则表现为目前这类鉴定的被检测对象已不再局限于直接相邻的父母与子女两代个体, 一方面对隔代, 甚至隔数代的(包括旁系) 个体间是否存在亲缘关系已有可能作相应的鉴定, 另一方面, 通过对胎儿, 甚至胎胚的某些遗传标记检测, 也可进行相关的鉴定。因此, 也许用亲权鉴定或者血缘关系鉴定来代替亲子鉴定更为确切。

一、亲子鉴定的来源以及发展

亲子鉴定总是出现在有危机的婚姻当中,传统的“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婚恋观、家庭观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在缔结婚姻的动机上,产生了多元化的价值追求,如追求爱情、追求完美人生、追求享受贪图快乐等,但是在许多人的心目中仍然存在着亲子情结,这是希望自己的基因能够遗传下去的本性使然。新《婚姻法》出于人性的考虑,将“夫妻之间负有忠诚义务”作为一项原则加以规定。妻子的不轨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而且严重侵害了丈夫的人格权、知情权、生育权[3],作为受害者一方如能获得支持己方之证据,尚可以在精神、物质方面获一定的安慰,亲子鉴定作为法医物证鉴定的一种得到了展示的舞台。秦汉以来,我国就出现了这类亲权鉴定的记载。对于死者一般采用滴骨认亲方式,如三国谢承《会稽先贤传》载有“陈业之兄渡海殒命,时同死者五、六十人,尸身消烂而不可辨别,业仰天泣曰‘吾闻亲者血气相通!’因割臂流血以洒骨上,应时沁入。余人皆效而滴血,苟其至亲,皆沁入无异”。[2]这是以弟血滴兄骨的记载。后又有以子血滴父骨, 父血滴子骨等案例记载。至宋代, 著名法医学家宋慈将这种滴骨验亲法收入《洗冤集录》中。《洗冤集录》还记载了解决活人之间的亲权的一种接近于血型检验的“合血法”。其方式是"滴血认亲",认为"血相溶者即为亲"。谓:“亲子兄弟,或自幼分离,欲相识认,难辨真伪,令各刺出血,滴一器之内,真则共凝为一,否则不凝也”。[3]不过,以现代科学,上述的古老方法并不可靠。因为人类的A型、B型血是能够溶合在一起的,如果以所谓的“和血法”检验两名分别是A、B血型的人,其血液虽能溶合却没有亲子关系。不过这些方法虽不科学, 但说明在我国古代就已经注意到了血型遗*传问题,并进行亲权鉴定。这些检验方法,因受时代条件的限制,未能进一步作科学,但有启蒙意义,是现代血清学和遗传学的萌芽,是亲子鉴定的先声。

19 世纪末期的孟德尔遗传定律在上为亲子鉴定奠定了科学基础。紧接着相继发现ABO 、MN 、P、Rh 等一系列血型系统, 其遗传方式都符合孟德尔定律。于是, 以血型检验为基础的亲子鉴定开始在德国等西方国家登台亮相。血型检验的检材最主要是血液。血液采集方便, 检测时处理相对简单, 尤其是现场采取, 不但直观, 而且能保证不被污染, 至今仍被认为是亲子鉴定的最佳检材。但由于每个血型系统所能检测出的表型种类有限(例ABO 为4 种, MN 为2 种,P 为2 种), 故少数几个血型系统的检验结果, 不能有效地区分不同的个体(即多态性较差) 。只有当被鉴定的可疑父母与孩子之间的血型违反遗传时(如被检“父母” 都是O 型, 而孩子是A 型),可做出可疑父母与孩子无亲缘关系的否定结论;而当可疑父母与孩子之间的血型不违反遗传规律时,便不能否定他们之间的亲缘关系,当然也不能做出肯定的结论。因此,这一阶段的亲子鉴定实质上是亲子否定。为此, 埃森莫勒提出了亲子关系概率的概念及方法, 并认为该值达99.173 % 以上, 即能认定被检人之间的亲子关系。[4]为了达到这个认定标准, 往往需要进行近20 个或更多个血型系统的检测。

人类白细胞抗原(HLA) 系统的发现及, 使亲子鉴定的质量得到大大提高。HLA是人类高度多态性遗传标记,其各种表现性的组合高达数万种,仅是HLA系统的亲子鉴定能力就远远大于已发现的红细胞血型的总和,使“亲子否定”向“亲子肯定”迈出一大步联合使用红细胞血型和HLA,不仅可以使非父排除率大大增加,而且对于不能排除亲子关系的案例,绝大多数可以得到肯定的结论。

1985年,英国遗传学家jeefreys建立DNA指纹技术。同年,诺贝尔化学奖得主MOLLIS发明了PRC技术(又称体外DNA扩增技术)。[5]这不但大大提高了否定亲权的机率,而且还可以肯定亲权。DNA多态性具备孟德尔遗传规律和终身不变两个基本条件。一滴血、一根毛发、一个细胞都可以准确鉴定,甚至对于尸体和早期怀孕的胚胎(6-8周)亦可准却进行鉴定,而且还可以将标本基因提取后长期保存,以便以后重复鉴定。。DNA亲子鉴定是目前最为准确的鉴定方式,利用这种鉴定方法非亲子关系的排除率为100%,亲子关系的确认率为99.99%。DNA分析图像被喻为“人体身份证”。[6]

二、司法实践中提起亲子鉴定的种种情况

提起亲子鉴定的情况,绝大多数发生在夫妻之间。一般发生在离婚案件和追索抚养费案件中。如丈夫怀疑妻子有“第三者”而起诉离婚或拒付抚养费,一方或双方要求鉴定子女是否丈夫亲生 。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发生较多,这主要由于男、女双方在生育子女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男方提出申请亲子鉴定的目的或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可以在处理婚姻纠纷中处于主动地位,二是可以不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可以不抚养小孩,有的甚至对以前抚养小孩的费用要求女方支付。三是有的男方认为可以因此解除其小孩是否为其所生这一“心病”。另外,在涉及婚姻案件时,妻子主动提出其婚内所生小孩不是其丈夫所生,若男方不予认可,女方即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其原因主要是:一是妻子要抚养小孩,且其有一定的能力,二是妻子另有隐情,如该子女的亲生父亲为抚养小孩对其提出要求等。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较少。还有在收养案件中,妻子怀疑丈夫所提出收养的孩子系其在外养下的“私生子”,企图通过合法的收养手续认领回家,故女方出于追究男方与该收养孩子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的动机而申请亲子鉴定。

未婚男女婚前同居或者发生性关系,女方怀孕,男方不认账或怀疑自己的父亲身份,男方要求亲子鉴定;已婚妇女与“第三者”或未婚妇女与已婚男子之间发生抚养费纠纷,女方怀孕,男方坚不认账,而产生诉讼,生下子女后,起诉要其承担抚养费,男方要求作亲子鉴定;有的是已婚妇女为继续与“第三者”保持通奸关系不成,提出子女是与“第三者”所生,要其承担抚养费,男方要求作亲子鉴定;也有的是妇女与丈夫离婚后,告“第三者”称子女为其所生,要其承担抚养费,同时提出鉴定要求。

还有一种情况是父母怀疑将婴儿搞错,从而发生纠纷,要求作亲子鉴定。

三、亲子鉴定的适用原则

亲子鉴定技术已被广泛应用于刑事侦破、司法鉴定。然而,从民事审判来说,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等无论从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均未对亲子鉴定进行规范。“亲子鉴定问题,我们国家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来认可或规范其程序及效力,所以,它是法律上的一个空白点。” [7]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1987)》(以下简称《批复》)强调“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作为处理亲子关系诉讼的原则,给予妇女儿童的利益优先保护的地位,注意安定团结的维护,似有维护已稳定的亲子关系的意思,为我国民诉法引进如上述的立法例提供了基础。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涉及到亲子鉴定时,一般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当事人主动申请原则。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审判机关即使对“父子”关系有怀疑,也不能主动依职权委托有关部门作亲子鉴定。这是我们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必须遵守的前提和原则,也是体现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儿童)的具体要求。只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作亲子鉴定的申请时,审判机关才能考虑是否启动亲子鉴定的程序。如一方或双方没有提出这一请求,即使在亲子关系上可能存在着一些问题或疑异,审判人员还是应该按正常的婚姻家庭案件来处理。

(二)当事人自愿原则。最高院《批复》为“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但是何谓“必须”鉴定的情形呢?我国至今的法律没有对此作出解释。根据我国审判实践的情况,一般是当真正事实与现象事实不一致的盖然性高于两者相一致的盖然性时,即是“必须鉴定”的情形。以离婚为例,申请否认亲子关系提供的基础证据使得非亲子关系的盖然性占优势,又在诉讼时效内,就符合“必须鉴定”的条件。如夫无生殖能力或者有证据证明妻子与他人有通奸、同居事实等等。但是从社会稳定意义出发, 民事案件中应当仅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时准许作亲子鉴定。其理由是: 首先,亲子鉴定是公民的一种人身权,当事人一方不同意作亲子坚定, 是对自己人身权利的处分。如果强制鉴定, 实质上是对人身权和人格权的间接侵害。而且亲子鉴定在具体操作时需要双方及其子女的配合,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法院一般不应该通过强制的方法来进行鉴定。如果没有另一方的配合,要作亲子鉴定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所以,亲子鉴定涉及的当事人必须是自愿鉴定,这个原则是坚决不容动摇的。因为这涉及的是当事人的基本宪法权利,在德国这个宪法权利被解释成为“信息自决权”, [8]是自决权的一部分。无论是涉案的子女还是涉案的成人,都必须得到他们明示的同意才能获取他们的身体基因样本。2005年1月12日,德国联邦法院BGH通过了判例进一步。其次,从证据的角度来说亲子鉴定结论也是一种证据,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向法庭提供证据,但不能通过强迫另一方配合或协助来取得证据。对于亲子鉴定这一问题来说,提出申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另一方当事人从法律上有权予以拒绝。法律既然没有规定一方当事人有配合、协助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义务, 男女任何一方不同意亲子鉴定, 都不应承担所谓不配合举证的法律责任。再次,亲子鉴定涉及到很多的法律和社会问题,特别是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在现实生活中, 基于种种原因, 不少案件中的男方对与自己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孩子的血亲情况是早已清楚的, 往往对妻子表示过同意将非亲子作为亲子抚养, 但若干年后, 由于夫妻间的矛盾, 男方提出非亲子问题, 这显然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最后,从司法实践上说,强制鉴定,即“必须鉴定”的界限很难作出一个统一的标准,如果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过大,反而了法律的权威性。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不宜多提倡作亲子鉴定。最近,德国司法部女部长崔普惠斯在接受德国著名妇女杂志《碧姬》采访时表示,如果男方未经女方同意,擅自做亲子鉴定,将被控侵犯人权罪,处以最长一年的有期徒刑,相关的实验室也会受到法律制裁。这项法律条款是即将于2006年出台的基因法的一部分,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个人基因数据。可见,在提倡法律权利的保护方面,外国比我们走得更远。

既然亲子鉴定实行严格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那么在一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时,法院就根据就是双方的证据来做出裁判。我国缺少专门的证据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过于简单,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证据规则》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这样,如果一方能够提供无生殖能力的医学鉴定结论,怀孕时双方没有同居的证据,子女外貌特征与男女双方的种族特征不同的证据等等;而另一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亲子鉴定, 又不提供其他足以替代亲子鉴定证据的证据, 则应该由该方当事人承担不举证的责任和后果。按照盖然性优势规则, 显然应当认定申请方提出的主张成立。

(三)视情况征求子女意见。亲子鉴定不仅仅是涉及到夫妻二人的事情,实际上更多的是涉及到该子女当前和将来的成长和生活。子女是无辜的,夫妻双方所作的一次亲子鉴定,有可能对他们带来一辈子的负担和包袱。因此在是否作亲子鉴定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子女的意见。在是否进行亲子鉴定或者是否承认亲子鉴定结果方面,美国最高法院从“子女最佳利益”的理念出发,认为子女有知道双亲的权利、接受亲情的权利和藉由父子关系有否确定,而使父母适切地履行其上与非经济上的权利。在确认亲子关系存否的事件中,若知悉生父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时,受诉法院承认亲子鉴定结果得作为证据资料。相反,若子女不愿知悉生父,或知悉生父并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际,例如婚生亲子间虽无血缘关系,但具有亲子生活的事实与意思,且表见父母适切地履行父母的责任时,判例法运用衡平法原理,在上维持该婚生子女的地位,不得变更。[9]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亲子关系的安定性。其他国家也多有类似的规定。一般而言,不适用亲子鉴定或者不承认亲子鉴定结果主要有以下的原因:已成年或者已达一定年龄的子女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真实血缘关系的发现不利于维护现有的稳定的亲子关系,不利于子女利益的保护。故笔者认为法庭应该充分考虑子女意思自由表示,如其强烈不同意作鉴定,人民法院不应同意申请人作亲子鉴定的请求。

(四)从严掌握。亲子鉴定涉及到亲情、婚姻、财产、名誉等多方面的,应从有助于建设和睦、团结的家庭,有利于整个良好的风尚和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及成材角度出发,必须从严掌握。在法国法,亲子共同生活的事实或时间经过,亲子关系不问有无血缘联系均因而确定,不能加以争执,也无亲子鉴定适用的余地。[10]同时,作亲子鉴定时一定要做到程序合法,即整个鉴定过程都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能走捷径。只有程序合法,才能确保实体公正。

四、健全亲子鉴定制度

爱因斯坦说过:“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类生活带来幸福, 还是带来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刀在人类生活上是有用的,但也用来杀人。”亲子鉴定正如其他一样,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它的负面效应也不可低估。根据我国证据法的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之一,但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批复》指出“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在亲子鉴定过泛过滥的今天,更需要在制度上对其加以规范。

1、建立省级亲子鉴定委员会制度。,我国对亲子鉴定缺乏统一的、专门的管理,鉴定的部门很多,不但有公、检、法的鉴定部门,还有血液中心、研究所、高等院校、公司等,甚至一些中小城市的某些专业单位为了搞“创收”,即使条件不具备乃至根本无条件也受理亲子鉴定业务。笔者建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亲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应包括亲子鉴定技术专家、法律工作者、政府相关部门的人员,由他们具体认定、考核、指导该地区的亲子鉴定工作,对亲子鉴定结论进行复议,协调亲子鉴定中的各种矛盾。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对鉴定单位的达标考核,向达标单位颁发“亲子鉴定受理许可证”,未经批准或者未达标的单位不得承接亲子鉴定业务。鉴定委员会还应该制定鉴定人资质认证制度。明确鉴定人员的资格,对鉴定人员既要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也要进行有关的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培训,以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还应定期进行专业知识的考核,以使他们始终处于专业的最前沿。

2、建立统一的亲子鉴定技术质量标准。首先,确立亲子关系的认定标准。以国际上通用的亲子关系概率≥99.73%作为最低的“认定”具有事实上的血缘关系的最低标准,[11]低于此标准的,应增加遗传基因座的检验数目,以提高亲子关系概率。其次,确立亲子鉴定技术规范。包括用于亲子鉴定必须检验的遗传基因座目录、推荐基因座目录以及相应的基因频率数据库。最后,建立必要的实验室管理及认证标准。一个有效的实验室的管理规则对技术鉴定是非常必要的,在亲子鉴定中,由于技术灵敏度非常高,很容易造成交叉污染,有效的实验室管理及认证标准对保证检验的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3、规范检验结论,统一定量表达亲子关系概率用语。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父权概率在上不可能达到100%,为了回避这一“瑕疵”或体现鉴定机构所谓的“权威性”,常常将鉴定结论表述为:某某(子)是某某人(父、母)所生。这个结论实际上将“认定”关系变成绝对的“认定”,不符合科学技术本身的原理。正确的表述方式是:不排除某某(父、母)与某某(子)之间的亲子关系,亲子关系概率为..。采用这种结论,既符合亲子鉴定的理论,也不会降低鉴定的权威性。另外,规定亲子鉴定报告中鉴定结论部分的统一用语,力求贴切、准确和易于理解。比如概率范围在20%~30%,不大可能;概率范围在50%,不能肯定;概率范围在90%~95%,可能;概率范围在96%~99%,很可能;概率范围在99.1%~99.9%,极可能;或者概率范围在99.9%以上,肯定。[12]

4、亲子鉴定报告的复核复议制度。诉讼性亲子鉴定结论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后将作为定案的依据;诉讼外亲子鉴定结论一经发出将对有关联的个人、家庭以及子女产生重大。因此,鉴定报告必须经复核后方可发出,且鉴定结论复核人必须由本鉴定单位职务技术较高,鉴定经验丰富,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经复核无误,在鉴定报告上共同署名,并注明各自的技术职务和在鉴定中地位。复核人和鉴定人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另外,建立亲子鉴定复议制度,当事人有权对有异议的鉴定结论申请复议。亲子鉴定委员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亲子鉴定结论进行复议,复议结论应为终局结论。

5、明确亲子鉴定失误应承担的责任亲子鉴定关系到公民的身份权、当事人的隐私及被鉴定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将亲子鉴定失误时所应承担的责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一方面能约束鉴定人,增强鉴定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另一方面也使得对失误追究时有法可依,这种责任应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亲子鉴定技术是人类医学和生物技术高度发展的科学产物,是“法庭科学的一场新的革命”。它解决了以往困扰司法鉴定多年的“父权”问题,为亲子关系的确认提供了科学的。但是,亲子鉴定又是一把双刃剑,“滥用”亲子鉴定也会带来负面影响,使家庭不睦,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在立法规范和限制亲子鉴定的同时,更要注重亲子鉴定的其伦理、社会意义上的价值。 书目:

[1] 邹平学.亲子鉴定真的那么两难吗[N].深圳法制报,2003.5.1.法治论坛.

[2] “亲子鉴定”之情、理、法[N].云南法制报,2001 .11. 2.法制伦理.

[3] 程大霖.亲子鉴定的演变及概念[M].

[4] 刘开会.实用法医DNA检验学[M].西安:西安出版社,2000.54.

[5] 程荣斌.科技在实物证据中的地位和作用[C].诉讼法学研究.北京:检察出版社,2002.89.

[6] 邓学仁,罗祖照,高一书.DNA 鉴定:亲子关系争端之解决[m].北京:元照出版社,2001.101.

[7] 贾双林.亲子鉴定是法律上的空白点[N].青年时讯, 2001.6.22.

[8] 江一山.司法鉴定的证据属性与效能[C].证据学论坛.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 .29 .

[9] 许仕宦.父子关系诉讼之证明度与血缘鉴定之强制[J].法学丛刊,174.

篇(2)

(1)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被鉴定人是二联鉴定还是三联鉴定;

(2)成年被鉴定人均应自愿同意鉴定,14岁以上的青少年应适当争求其对鉴定的意见;

(3)出具由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或律师事物所签发的亲子鉴定委托书,注明父母和孩子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以及申请原因等;

(4)被鉴定人出示身份证、孩子出生证(或户口)等证明身份及其相互关系的证件;

篇(3)

根据最新调查显示,德国大部分男性认为可以在妻子不知道的情况下去做亲子鉴定。更有93%的男性表示,如果鉴定结果证明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他将不会再要这个孩子。

正是由于这种思想根源,使得目前德国的亲子鉴定市场一片红火。据当地媒体统计,德国目前大约有60家提供亲子鉴定服务的公司,而每年瞒着伴侣做亲子鉴定的父亲大约有4万人。面对丰富的客源,各基因实验室也是见利忘义,在街头巷尾以及报刊杂志、网络,甚至地铁站等地方大做广告,宣称父亲们可以用匿名的方式,把孩子的头发甚至是用过的奶嘴寄到实验室,只需要3-5天的时间就能出结果,然后通过秘密的方式通知父亲们,鉴定的价格也低至200欧元。在一些药店,人们甚至可以轻而易举地买到做亲子鉴定的棉签和导管。有些基因鉴定公司没有完整的测试设备和档案登记系统,经常弄错结果,导致家庭破裂的现象时有发生。

有些鉴定动机不纯

据记者了解,德国法律规定,只要孩子是在结婚期间所生,男方都是法定的父亲。如果男方怀疑自己的“身份”,可以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一旦证实男方和子女没有血缘关系,父亲可以要求知道生父姓名,继而结束对母子的赡养义务。因为该项法律程序繁琐,大多数人宁愿通过基因实验室讨个说法,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也不违法。但是,如果说纯粹是为了证明血缘关系还说得过去,那么有些男性的动机就显得不可饶恕了。

在德国,夫妻离异后,很多父亲不愿承担高额的赡养费,于是有些人就想尽办法摆脱责任。亲子鉴定的出现,更是给不少缺乏责任心的男人提供了一条摆脱与前妻和子女关系的捷径。崔普惠斯认为这是“对个人隐私的严重侵犯”,因为从基因法的角度来讲,没有征得同意就擅自窃取唾液和毛发,侵害了所有权和自。用这种极端的方法来证实妻子的不忠,严重破坏了家庭和谐,给子女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崔普惠斯说,如果确有理由怀疑孩子的身份,父亲应先和母亲商量,努力在家庭内部解决。

女部长劝德国人反思

篇(4)

亲子鉴定,是指利用医学、遗传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根据遗传性状在子代和亲代之间的遗传规律,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存在亲子血缘关系的一种专门技术。我国目前没有关于认领制度的法律规定,但是适应社会实践的需要,已经对于在亲子诉讼中的亲子鉴定等问题作出了规制。从“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1987年6月15日法(研)复[1987]20号)”中的规定④可以看出,在我国,科学的亲子鉴定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初,采用的是人类白细胞抗原检测方式,但由于准确性的问题,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采取了非常审慎的态度,即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于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随着科技的进步,DNA技术使得亲子关系鉴定达到几近100%的准确率,使得亲子鉴定成为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判断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证据,由于亲子鉴定在采集建材时需要当事人的配合,所以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迫在眉睫,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产生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专门规定了在法院受理的否认婚生子女或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纠纷中,当事人拒不配合法院做亲子鉴定的,应如何处理的问题。该条款的立法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⑤,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可以说,亲子关系诉讼中直接证据的缺乏和亲子关系证明责任的高标准,使得亲子鉴定成为认定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关键性证据。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但是面对日益复杂类型纷繁的司法实践中的案件,仅依据上述规定不能解决非婚生子女成为婚生子女的相关法律问题,必须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立法完善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认领制度,纠正现在亲子鉴定无法可依无序鉴定的状态,二者有机配合,才能真正使其服务于社会。

对我国认领制度立法的构想

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的关系,除少数立法例外(如日本民法),各国大多依生理的出生分娩事实发生法律上的母子(女)关系,但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关系,无法以分娩之事实而直接确定,因而确定父亲身份要比证明母亲身份产生更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主要是围绕生父身份确认而展开。在美国,1996年的福利法案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之生父确认制度,在新生儿出生后60天内即由其生父在医院签署自愿认领书对新生儿进行认领。⑥此认领制度在保护子女利益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我国则一直未建立父母子女的身份确定制度,致使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这样不利于及时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从而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

1.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概述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的法律制度。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的法律制度.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具有以下特征:(1)认领须以双方具有父子血缘联系为前提;(2)认领须有生父承认自己是该非婚生子女生父的意思表示;(3)认领不受时效的限制,无论子女年龄大小均可行使认领权。认领又分为两种形式:一是自愿认领,二是强制认领.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的效力是相同的.各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因认领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和资格,享有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2.各国(地区)对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的规制

(1)自愿认领

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自愿承认为该子女之父并领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一般认为认领是生父的单独行为,无须他人的同意。但近年来有一定的修改,有的国家要求自愿认领须得非婚生子女生母的同意,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595条规定:“承认必须得到母的同意”⑦;有的国家规定认领成年子女须经子女本人同意,例如《日本民法典》第782条规定:“成年子女,非经其本人承诺,不得认领。”⑧此外,各国规定的自愿认领的方式有所不同,有要式认领和不要式认领之分。要式认领一般有以下方式:1)向户籍部门申报认领或用遗嘱方式认领;如日本。⑨2)认领除载入出生证书外,还须取得公证证明;《法国民法典》自愿认领的形式为以户籍官所作文书或公证书在出生证上注明;3)向身份机关证明;4)由生父申请,经监护法院宣告认领。⑩不要式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经生父抚育者,且生父有以该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意思表示,即为认领。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编第106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者,视为婚生子女,其经生父抚育者,视为认领”。輯訛輥这种认领即为不要式认领。

(2)强制认领

又称生父之寻认,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得诉请法院予以强制认领的制度。出于使母亲和子女免受生父不负责任之害以及减轻国家负担的观念,当生父不愿意认领的时候,可以提起确认父亲身份的诉讼,并采取包括亲子鉴定在内的所有证明方法。各国法律对强制认领作出了如下的规定:①强制认领的种类。除生父之寻认外,《法国民法典》第341条还规定了生母之寻认。②生父寻认之诉的诉权人。《法国民法典》第340一2条规定诉权仅属于子、女,在子女未成年时母亲为惟一有权行使诉权的人。《瑞士民法典》规定母及子女均可提出父权确定之诉。《日本民法典》则规定诉权人为子女、其直系卑亲属或他们的法定人。《德国民法典》未作具体规定外。《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为子女本人,子女死亡时为其卑亲属,未成年时为对其享有亲权的父母或监护人。③生父寻认之诉的对方。《法国民法典》规定生父寻认之诉可以对所谓的父亲或其继承人提起。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可以对国家提起。《瑞士民法典》规定父死亡的,则依次对其直系卑血亲,父母或兄弟姐妹提出。如无上述血亲,则对父最后住所地的主管官厅提起。《德国民法典》规定为在受胎期间内与母亲同居之男子。《日本民法典》则无规定。④强制认领之诉提起的条件。《法国民法典》规定仅在推定有重大迹象时方可提起强制认领之诉《;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在有特殊证据表明有必要查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时方可提起《;德国民法典》规定仅在婚姻中被推定为父的人、已认可子女的人均无时方可提起。《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则无规定。⑤诉讼时效《.法国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为子女出生后2年。《瑞士民法典》则规定诉讼可在分娩前或分娩之后提出,但须由母在其分娩之后1年内或由子女在其成年后1年内呈交诉状。若已存在子女与第三人的父子关系,则须在关系解除后1年内提出。起过上述期限的诉讼,因重大原因被谅解后仍可提出。《日本民法典》规定自其父死亡之日其已经过三年的不得提出。意大利、日本和德国的民法典均无规定。由上述对比可以看出,由于各国历史文化背景的差异,各国的法律制度都有其各自的特点,与文化背景紧密联系的亲子关系制度自然各不相同。

3.我国认领制度的构建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国婚姻法应当借鉴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的作法,对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

(1)废除非婚生子女的称谓,统称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为子女。

(2)确立我国认领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

①子女最佳利益的保护原则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繁荣,儿童的权利越来越受到全世界的普遍关注,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宣言进一步明确了儿童享有生存的权利、受保护的权利以及发展等权利。如1924年的《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联合国1959年的《儿童权利宣言》、1989年的《儿童权利公约》輰訛輥以及1900年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等。这些国际公约和宣言都在明确表明一种态度,即所有的儿童应当得到照料和保护,所有的儿童不论出身、性别、肤色、健康状况一律平等,儿童的权利不应受到任何伤害。輱訛輥《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司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重要考虑。”在众多国际条约和宣言的昭示下,现代亲子法在涉及儿童问题时也遵守子女最佳利益这一基本原则,我国立法确立认领制度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以期实现对非婚生子女的最佳保护。②血统联络原则认领行为,不管自愿还是强制,都要以事实上的血缘关系为前提,即被认领人是认领人的亲生子女,这是发生认领的基础。自愿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要求认领人与非婚生子女之间存在真实的亲子关系,倘若认领人与被认领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血缘关系,那么即使己经完成了认领行为,该行为仍为无效。提出强制认领非婚生子女的当事人,也要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的真实存在,必要时当事人可以用亲子鉴定的方法来确定亲子关系。③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具体制度的体现即是在维护生父自愿认领权的同时,要以征得生母同意为前提。④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原则认领行为是亲属法领域的一项重要的身份行为。无论对非婚生子女、对亲生父母及对社会都会产生一定影响,所以必须遵循良好公共秩序和良风美俗即善良风俗的原则,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进步。

(3)认领制度的具体架构方面:

①自愿认领方面:应当准许自愿认领,因为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可由分娩之事实而确认,所以除了非婚生子女被遗弃或拐骗的情况可以由生母提出认领外,应当由生父提出;认领要以真实的血缘关系为前提条件,即法律要规定生父或生母提出认领应当提交的证据:如曾公开承认亲子关系的证据、亲子鉴定报告、出生登记、出生证、医院的生产记录等,輲訛輥且生父认领时需经过非婚生子女生母和子女法定人同意,在子女成年后需经过子女本人同意;认领需向户籍管理机关申报认领登记手续,认领可采取公证或遗嘱的形式。②强制认领方面:a认领种类可暂时根据国际主流,只设立生父强制认领制度,对于特殊情况的生母确认之诉可个案处理。b诉权人为生母和成年子女c诉讼对方为不承认子女系其所生的男方d在诉讼提起方面,我国立法应采取概括主义即具体原因无须法律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生母指认的生父不承认该子女系其所生,这可由生母或成年子女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如在受孕期间与被告有过同居事实和证据,或被被告、的事实和证据,或有被告书写的情书、劝告堕胎的信件等,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为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e为了实现非婚生子女利益保护的最大化,笔者认为以规定诉权而消灭为宜。③在认领效力方面,无论是自愿认领还是强制认领,非婚生子女认领后与生父母产生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认领效力具有溯及力,溯及于子女出生之时。任何限制认领效力的条款无效。

篇(5)

今年44岁的林怡,是江苏省盐城地区的一个农村女子。尽管坎坷的命运在她脸上留下了一道道苍老的痕迹,但仍不失当年秀丽的容貌。

年轻时,林怡在老家县城的供销社做临时工,经人介绍,嫁给了县城人。婚后,丈夫嫌弃她是乡下人,稍不满意就拳打脚踢,家中吵闹不断。林怡忍无可忍,1994年与丈夫离婚,6岁的女儿判给了丈夫。

林怡有俩妹妹,都在上海打工,于是她就投奔到上海奉贤,帮助小妹带孩子。

三年后,孩子进了托儿所,林怡闲得无聊。尽管,妹妹们都表示日后为她养老,劝她安心住在她们家中。可这种日子让林怡不踏实,她想在上海找一个归宿。

住在小区内的唐阿姨是位热心人,对林怡甚是怜惜。邻居李清的母亲曾托她帮其儿子介绍对象。

“当时,我们只晓得李清是市区一所大学的老师,因身体欠佳,病休在家。经常看见他的母亲在熬中药,帮助照料他。”在采访唐阿姨时,她快言快语地说,李清为人和气、热情,也能干,谁家电器坏了,谁家孩子要补习外语,他总是乐于帮助。于是,就将林怡介绍给了李清。

李清的母亲在见了林怡后很满意,便挑了个日子安排他们见面。真是有缘千里来相会,李清一见林怡就钟情。两人就此交往甚密,卿卿我我,十分恩爱,很快就开始同居生活。

李清居住的房子是在小区路口的底楼,人员流动频繁。有着经营头脑的李清,考虑到林怡无工作,自己设计了广告牌挂在家门口,让林怡做房屋中介及旧货调剂生意。在老家做过生意的林怡得心应手,每月至少也有近1000元的收入。

不知不觉,林怡与李清的同居日子快快乐乐过了三年。

“李清对你那么好,为何还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呀?”面对亲朋好友的关切,林怡道出了苦衷:李清母亲一定要他们先有孩子再结婚。

“高龄怀孕能行吗?四十多岁的女人,谁还想再生孩子?”林怡痛苦了好长时间,最终为了能与李清名正言顺长相厮守,冒险怀上了孩子。李清得知后高兴得手舞足蹈,立即打电话将这一喜事告知了住在市区的母亲,她即同意李清与林怡登记结婚。

为筹办婚事,丈夫精神病复发

就在他们准备筹办婚事时,不幸的事发生了。

那晚,李清为办婚事问母亲要钱时,在电话中与母亲发生了口角。他当场气得满脸通红,将自己关在卫生间不吭声,林怡吓得使劲敲门,哭喊了好久,李清才打开门,一把将泪流满面的林怡搂在怀中……

第二天,李清的母亲从市区赶来。两人一见面,又吵得很凶,李清还嚷着要杀了母亲。

“李清有病,要到医院去治疗!”李清的母亲临走时丢下了这么一句话,林怡摸不着头脑,不知何故。

隔天中午,林怡与李清刚吃罢饭,“110”警车突然开到了家门口,李清的母亲跟着警察,将李清带上车内,说是送他到“北桥医院”看病。

“北桥医院是专治精神病患者的,李清患有精神病!?”当介绍人唐阿姨将这一情况告诉林怡时,她惊呆了,与李清相爱沐濡了这么长时间,怎么也不敢相信李清是精神病患者。

“赶紧做流产吧!要不然,日后麻烦就多了。”妹妹们获知后,就劝姐姐趁早了断此事。

然而,李清的母亲坚决不同意。她多次打电话给林怡,要求一定保住孩子,还动员邻居说服林怡,并提出只要生下孩子,就给林怡一笔钱。“自己的亲骨肉,怎舍得放弃呢!如果放弃了,就等于放弃了这桩婚姻。”想在上海安家的林怡,怀着对李清的一片深情,决定生下这孩子。

眼看分娩期来临,林怡迫切希望李清在身边。于是,2003年国庆前夕,还在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北桥分院治疗中的李清被家人接回了家。

10月18日,挺着大肚子的林怡与李清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手续。

不久,林怡顺利地产下了一个健康可爱的女儿。李清与他母亲甚是高兴。

在小孙女满月的那天,李清的母亲特意在饭店举办儿子的婚庆及小孙女的满月宴,还邀请了双方的亲朋好友参加。

熬了三年多的林怡终于名正言顺地成了上海媳妇,终于在上海安了家。

丈夫坠楼身亡,婚姻被判无效

孩子的诞生,无疑给家庭带来了快乐,尤其是李清更是视女儿为掌上明珠,宁可自己省吃俭用,却舍得把钱花在女儿身上。随着女儿花费的增大,家庭负担明显加重,李清萌发了想到香港做生意的念头。林怡阻止不成,只得由李清独自到香港旅游。

2004年4月29日,在李清结束旅游即将回来前夕,林怡突然接到了深圳警方打来的电话,说是李清出事了!

第二天,林怡抱着女儿随婆婆等人匆匆赶到了深圳。当地警察出示了调查结果:李清系高坠死亡。

没了丈夫,抚养女儿的责任只得由林怡一人承担。她边带孩子边做旧货调剂生意,靠微薄的收入维持着这个家庭。

谁知,三个月后,即8月初的一天,林怡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开庭通知书及诉讼状副本。不识字的林怡不知咋回事,在咨询了邻居后得知,婆婆在和她打官司,要求法院宣告儿子与媳妇的婚姻无效。

林怡怎么也想不通,丈夫尸骨未寒,婆婆竟翻脸不认人,要将她赶出李家。她气得不知所措,在妹妹们的帮助下,聘请了奉贤区南桥镇法律服务所的林吉忠为诉讼人。林吉忠在此案后,想方设法获取了许多证据,证实林怡在不知李清患有精神病史的情况下与之相识相恋并同居怀孕,力图挽住林怡的婚姻。

然而,事实是无情的。奉贤区人民法院在向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北桥分院了解时获知,李清生前于2003年4月22日至9月30日,因精神分裂症复发第三次入住该院之前,其有两次住院史。他的出院是由其母亲的要求并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办理的,病尚未治愈。

医院的这份材料证实了李清是在精神分裂症复发期与林怡结婚的。

在庭审中,法院认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李清与林怡的婚姻,虽系经过办理结婚手续所缔结,但因李清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属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精神病,婚后直至死亡未能治愈,因而是欠缺婚姻成立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对此,法院依据《婚姻法》及《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宣告李清与林怡的婚姻无效。

亲子鉴定无效,女儿获得继承权

李清的母亲为何要解除已故儿子的婚姻呢?在以后的一场场诉讼中她向法

院提供的证据,道出了案件背后的真正原因。原来,当她带着林怡母女俩到深圳料理儿子后事时,背着儿媳向公安机关提出要求对孩子做亲子鉴定。据她陈述,在儿子尸体火化之前,她到当地派出所开具了证明,与法医同去殡仪馆,从儿子身上采了血样,又悄悄地从孩子头上拔了几个带毛囊的头发,委托有资质的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结果是儿子与孩子没有亲子关系。

儿子死了,孩子又不是李家的血脉,儿子遗留下的一套7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怎可归不是李家的外来人呢?李清的母亲想到自己老来人财两空,悲伤中深感恼火。经人指点,便欲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儿子留下的这份遗产。

在第一场官司获胜后,李清的母亲凭着这份判决书及亲子鉴定书,以自己是儿子遗产的唯一继承人,通过有关部门将这套房子过继到了她的名下,取得了房产证。

2005年12月6日,她第二次将一张诉状送到了法院,以自己是系争房屋的唯一合法权利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林怡母女俩从所居住的房屋迁出。

眼看自己与女儿将无家可归,林怡再次找到了林吉忠。

“没有法院对系争房屋的判决书,仅凭亲子鉴定书就剥夺了孩子的继承权,这是不合法的!”正当林吉忠准备为林怡的女儿打行政官司时,李清的母亲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法院撤回了。

然而,事情并未到此结束。林怡将陷入更惨的困境中。

李清的母亲随即将第三张诉状送到了法院,称林怡之女李文扬与其儿子没有亲子关系,不享有继承权,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李文扬对被继承人李清的遗产没有继承权。她在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中,除了法院对其儿子与林怡的婚姻无效判决书及亲子鉴定书外,还提供了其儿子生前因不育症就诊的医疗费收据等。

在法院审理中,李清的母亲为了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其子与被告李文扬无亲子关系,提出要求重新进行亲子鉴定。她诉称,重新鉴定需要的李清血样乃保存在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该所同意借用所保存的李清血样。

此案的关键在于,原告提供的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报告是否合法有效?能否证明该所保存的血样就是李清的?律师林吉忠辩称,原告提供的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报告,其委托人是原告,系本案利害人。且采集的所谓李清的血样及李文扬的带毛囊的头发,是在被告法定人不知情下擅自取样,无法证明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采用的检材就是李清和李文扬的血样及毛发。故该鉴定报告的鉴定程序不合法,不能排除原告之子李清与被告存在亲子关系,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时他提出,鉴于被告年幼,为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亲子鉴定报告属鉴定结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亲子鉴定的基本条件是男、女、孩子三方一起到场,提供血样。无此基本条件,亲子鉴定不能进行。本案中原告提供的鉴定报告系原告在儿子李清身亡后没征得被告法定人的同意下采样鉴定,显然不符合亲子鉴定的法定程序,属鉴定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

对于原告提供的医药费收据,法院认为此证据只能证明被继承人李清曾因病去医院就治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与原告之子没有亲子关系的事实。

今年7月4日,奉贤区人民法院在对此案判决时明确指出,根据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遗传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该法所说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本案中,原告之子李清与被告法定人林怡的婚姻被本院判决宣布无效后,他们在共同生活中生育的子女依法为未婚生子女,同样依法对原告之子李清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为此,法院判决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对被继承人李清的遗产没有继承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母女无家可归,法律援助讨公道

官司打赢了,但事情并未如林怡所想的。

不久,林怡又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开庭通知书及诉讼状副本,得知李清的母亲对此判决不服,已再次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系经当地派出所介绍,具有鉴定资质,虽然在程序上有不完善之处,也是因李清突然坠楼死亡,尸体必须尽快火化的客观原因所致,但鉴定结论合法”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原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然而,还未等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林怡接到了李清母亲打来的电话,说是这套房子已卖给别人,让她近日即搬离。

“官司还未结束,女儿拥有产权,这房子怎可擅自卖掉呢?”林怡态度很坚决地告诉她,决不搬走!

篇(6)

一见钟情可能由基因决定

美国康奈尔大学研究人员利用果蝇研究得出结论,一见钟情可能真实存在并且由基因决定。这一结论可能同样适用于包括人类在内的哺乳动物,这可能产生于视觉、嗅觉、听觉或其他感觉,女性有可能分辨出哪些男性与她在基因上更适合,从而身体作出反应,提高繁殖成功率。

女性忧患意识更强

近日美国心理协会的一项调查显示,面对经济危机,25%以上的女性比男性更容易感到压力。女性一般忧患意识更强,更没有自信,并把自我价值建立在他人的评价基础上,于是“揽压力”成为她们的生存机制,也叫“压力上瘾”。对此,专家主张女性每天花10分钟关闭所有与外界联系的工具:手机、电子邮箱、房门。你会发现。电话不必立即就回。邮件也可以延迟看,你会因此变得更从容,更让人喜欢。

婴儿出生缺陷与杀虫剂有关

最新一项研究显示,女性在春夏季节杀虫剂使用高峰期怀孕。其婴儿有出生缺陷的风险要大于在其他季节怀孕,这进一步证实杀虫剂等环境化学物质会影响胚胎发育。通过对1996年至2002年间出生的3000多万美国新生儿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女性在4月至7月期间怀孕,其婴儿出现出生缺陷的几率要高得多。而这几个月,正是杀虫剂使用的高峰期。地表水中杀虫剂含量处于全年最高水平。

年轻时时歧视老人易患心脏病

“纵向衰老研究计划”跟踪了几百名男女长达40年。在1968年研究开始的时候。参加实验者都是健康的。科学家对他们各方面的指标做了记录,包括对老年的态度:从非常积极到非常消极都有。并重点关注心血管疾病,发现当年对老年人有偏见者,晚年的健康会比较糟糕:那些用消极的词语描述老年生活的人,在后40年的生命中更容易患上这种或那种心血管疾病。这对于那些以为自己永远不会老的人,无疑是一个警示。

亲子鉴定凸显夫妻信任危机

28岁的小马来到同济医学院亲子鉴定中心,拿到确认他和儿子血缘关系的鉴定报告,才松了口气。像小马夫妇这样的“80后”一族,因为其中一人在外打工。导致性关系问题上的猜疑和婚姻发生变故的越来越多,其中很多人都采取做亲子鉴定的方式来证实。据介绍,前来申请做亲子鉴定者中,30岁左右的占70%,但鉴定结果表明,90%以上的孩子与父亲非“山寨版”。有关专家表示,亲子鉴定并不能解决问题,即使检查结果没有问题,夫妻的信任也会大打折扣。

篇(7)

邓亚军(以下简称邓):就业时,因为性别原因还是遇到了一些麻烦。我到省公安厅求职,对方说不需要女性。多次碰壁后,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收留了我。我觉得灞桥分局对我有知遇之恩,就暗下决心,一定要好好干。正式报到那天,我就出了现场,现在我印象还很深:田埂上躺着一具女尸,身上盖着破烂的草席……当时,刑警队长问我:“小邓,敢不敢过去把草席掀开?”队长是在测试我的胆量。我没有回答他,而是慢慢走近尸体,掀开了草席,对死者的伤口进行了初步检查,并将结果报告给队长。队长对我的表现很满意。

记:后来你为什么又考研了呢?你家人同意你辞职吗?

邓:当法医那两年,是一段非常快乐的时光。刑警队里女性少,我成了大家照顾的对象,与同事相处得非常融洽。因为工作没有压力,我的体重从大学毕业时的45公斤一下子增加到65公斤。生活太安逸了,我就有了考研的想法。考研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工作后发现自己的技术水平还需要提高。1999年,我成了一名在职研究生。硕士毕业后,我正式从灞桥分局辞职,开始攻读博士学位。母亲对我的辞职想不通,说我放着好好的铁饭碗不端,非得读什么博士,真是瞎折腾!好在有大哥的支持,帮我做通了母亲的思想工作。

记:读研第二年,你就被导师带到中国科学院工作,还被提升为生产办公室主任,在人才济济的中科院,算是相当出色了。

邓:这要感谢导师对我的欣赏。2000年,导师把我带到中科院北京基因组研究所工作,参与“人类基因组”百分之一任务的项目。第二年,我又参与了袁隆平的超级杂交稻基因组测序工作。我们在做这个项目的同时,日本的一个实验室正在做另一品种水稻基因组的测序,而且宣布2001年内完成。为了能比日本先完成课题,更是为了一份民族荣誉感,研究所要求我们最好两个月内完成任务。没想到的是,我这个硕士在读生被破格提拔为生产办公室主任。后来我才知道,所里让我担任这个职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和领导聊天时说的一句话。我们工作的地方位于郊区,一天,我和领导在市区办完事回单位途中,领导无意中说起,前天从市区返回单位,因为一起不太大的交通事故引起了大堵车,一直从晚上9点堵到凌晨2点,弄得他都快崩溃了。我接过领导的话茬说:“如果我遇到这种情况,我肯定会拿出警官证疏导交通。”领导可能认为我责任心比较强,工作也很出色,就把生产办公室主任的职位交给了我。

记:你研究生还没毕业,就领导着一群有不少博士学历的精英搞研究,压力很大吧?

邓:压力太大了。当时参与这个项目的工作人员有150多人,其中有不少博士生,和这些精英同事一起工作,而且还要领导他们,不但要求我在业务上能独当一面,在团队合作上也得让大家拧成一股绳,把心聚到一起。在任务分配上,我发扬民主原则,争取让每个人都把自己的特长发挥出来。有些又脏又累的实验,我主动承担。有一个清华大学毕业的博士生同事,对于我这个硕士还没毕业的女孩当他们的领导很不服气,就想在业务上为难我一下。在一次试验中,他故意漏掉了一个程序,这样就无法得到想要的结果。他向我“请教”,我让他再演示一次试验过程,结果,我一眼就看出了他的纰漏,不动声色地纠正了他,他这才心服口服。除此之外,同事之间因为工作有了矛盾,我还得及时调解,不能让他们带着情绪工作。由于我业务上让大家信服,处理事情公平公正,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这个项目终于如期完成,总算不辱使命。

率团队参加国际救援,征服外国同行获赞“超级明星”

记:你是国内DNA鉴定领域知名度颇高的专家,多次参与国内、国际重大事件的研究和救援,哪一次经历让你最难忘?

邓:最难忘的还是“非典”期间从事SARS病毒的检测和分离。那时候,SARS病人的血清谁看见谁害怕,而我就带着血清坐飞机。SARS病毒被解码之后,为了验证病毒靠什么途径传播,我们从各地收集了500份SARS病人的血液、粪便和唾液,进入P3实验室进行检测和分离。P3实验室里是负压,对女性危害更大,如果在生理期内进入实验室,整个生理机能就会立刻发生紊乱,而我在里面待了整整3个月,体重下降了4公斤。因为样本量太大,我每天在实验室要工作9~12个小时,身边很多人受不了这样的负荷以及危险,纷纷辞职,我却坚持下来,这也是我离死亡威胁最近的一次。

记:在你近十年的DNA鉴定经历中,最艰辛的是哪一次?

邓:东南亚海啸国际救援是我所经历过的最曲折、最艰辛的一次。当时,我和其他4位同事被派往泰国,代表中国进行DNA检测与识别工作。忍着高温、腐臭等不利因素,我们在尸体堆里投入地工作。然而,我们第一批采集出来的DNA样本受到了污染,必须重新采集。当时,我们向国际DVI组织提出用骨骼作为鉴定样本,却遭到了西方一些专家的反对,他们开始怀疑中国DNA鉴定的水平和能力。经过争取,我们只能带着100份牙齿样本回国。可没有料到的是,经过多次检测,这批样本始终无法得到准确的鉴定结果。对于DNA样本鉴定来说,没有准确的鉴定结果就是失败。这个情况好像给我浇了一盆冷水。

记:下一步你们如何应对呢?

邓:我带着一位同事再次赴泰国,把实际情况向国际DVI组织做了汇报。国际DVI协作组的专家们召开会议,我用英文把检测结果做了详细讲解。一位韩国专家当场就摇起了头,意思是中国不行,只有一位美国专家对我的意见表示认同。我向国际DVI协作组建议更改流程,不再采集牙齿样本,全部改为骨骼样本进行鉴定。我的建议并未被协作组接受,他们始终对中国的鉴定能力表示怀疑。最后,协作组重新修改流程,每份样本既采集牙齿又采集骨骼。同时,对方还提出一个要求,将第二批样本送往中国的时候,国际DVI组织还派出5位专家一同前往。在专家组成员的全程监控下,牙齿样本仍然做不出来。国际DVI组织随即决定向英国、韩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实验室发送样本再次检测。这时,我们的领导坐不住了,问我问题究竟出在哪里。我说:“我们没检测出结果,其他国家也检测不出来!”

记:其他国家检测出结果了吗?

邓:澳大利亚承诺一周内出结果,等到第10天,他们才返回结果。他们拿了10个牙齿样本,只有1个做出了不完全的检测结果,这就等于没结果。韩国三周后才返回3个结果,但是没有提供必需的阴阳性对照,因此也属于不准确结果。英国、德国则始终没有返回结果。尽管如此,外界已经出现了对我们非常不利的舆论。就在我们向外交部提交解释报告的当天,局面出现了转机,国际DVI组织执行委员会正式宣布:鉴于以前从海啸遇难者身上采集的牙齿样本无法检测出DNA结果,现全部改为骨骼样本进行检测。当年4月,第三批500份骨骼样本从泰国发了过来。

记:改用骨骼检测后,结果如何?

邓:整整两个月,我和同事反复做着样本检测工作,最后终于取得了突破。到6月份,500份样本一共检测了473份(其他27份已通过指纹和牙齿等方式完成了识别)。在这473份样本中,有404份提交了准确的DNA数据,成功率高达85.4%,当时,国际上对骨骼样本的检测准确率仅是50%。我派一位女同事将检测出来的样本数据送到泰国。到泰国的第一天,同事就利用这批数据确定了7名遇难者的身份。在此之前,所有确认身份的尸体都是通过牙齿、指纹或医疗记录完成的,虽然数目并不多,但这是第一次用DNA数据完成遇难者的身份确认。短短一个月,依靠中国提供的DNA数据,有180多名外国遇难者、60多名泰国遇难者的身份得到了确认。整个救援过程中,中国共为1981名海啸遇难者做了DNA鉴定,做出准确结果的超过1800份,鉴定成功率超过90%,其中包括一些在其他国家无法完成鉴定的样本。我们用出色的表现回击了别人的质疑。整个工作完成后,国际DVI专家称赞我们这个团队是“超级明星”!

亲子鉴定“鉴”出世相百态,遵守道德法则才能乐享人生

记:从2002年起,你负责的鉴定中心开始涉足包括DNA亲子鉴定在内的司法业务。在亲子鉴定领域,你应该目睹了许多人间悲喜剧吧?

邓:10年来,我所在的鉴定中心受理了2万多例亲子鉴定委托案件,我们所做出的每一个鉴定结果,都会对鉴定者的婚姻和家庭造成一定的影响。面对种种的聚散离合,我常感到困惑与无助。有一个前来做亲子鉴定的女人,她怀孕后不顾危险,连续在三家鉴定机构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都显示孩子是她老公的。但她还是不相信,一遍遍给鉴定中心打电话,说她结婚两年了,一直没有怀上孕,同情人发生“”后,再与老公同床就有了孩子。她不知道孩子到底是谁的,就不停地做亲子鉴定。找到我后,我就耐心和她沟通,说你这样折腾自己,其实是克服不了自己的心魔,你要相信科学,安心和老公过日子,不要再做对不起老公的事情就行了。那个女子听后,心里这才释然。

记:亲子鉴定中,最大的受害者应该是无辜的孩子吧?

邓:是的。我曾接待过一个三口之家。小男孩才四五岁,来时,他爸爸给他买了一大堆好吃的。采血的时候,小男孩哇哇大哭,他爸爸还心疼地亲吻他。然而,7天后,当那位爸爸带着孩子再次来到鉴定中心时,一张排除他是孩子生物学父亲的结果让一切都改变了。鉴定结果让这个年轻的爸爸面如死灰。这时,鉴定书的发票掉了出来,孩子抱着他的腿说:“爸爸,这个可以刮奖!”让人没想到的是,孩子的爸爸一下子把孩子推得远远的,然后扭头就走。这个场景让我感到十分心酸。当晚,我在日记中写下了这样一段话:作为职业鉴定人,我尊重科学的结论;作为一个女人、一个母亲,我实在无法面对孩子那清澈无辜的眼神。我真的想过去抱住孩子,告诉他:这不是你的错!

记:有没有鉴定人请求你出假证明的?

邓:有啊!2010年8月,一对男女带着一个孩子来做亲子鉴定,当我把鉴定结果告诉他们时,那个女的当场就痛哭起来。哭过之后,她跪在我面前,苦苦哀求我帮她一个忙,因为她老公打算下周带孩子来做亲子鉴定。因此,她才提前一周带着孩子和情人来做亲子鉴定。她恳求我,下周她老公带孩子来做鉴定时,希望中心能出具一个假鉴定结果,就说这个孩子是她老公的。出于职业道德,我没有答应她的请求。然而,她一次又一次地打来电话,诉说这个孩子只是她七年前的一次“意外”,她现在的夫妻感情有多好多好,说她当年只是年轻不懂事,一时糊涂怀上了这个孩子。她三番五次的哭诉让我很纠结,同为女人,我也想让她的家庭更加和谐美满,可这些都不是我违背职业道德的理由。

记:亲子鉴定在寻亲领域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这方面的个案很多吧?

篇(8)

傍晚,吴丽华开始给女儿洗澡。她取下了琪琪出生后戴的手圈(戴在小儿手臂上,上面标明妈妈的名字和孩子的性别),无意之中瞥见上面写的一行字:张艳之女。这是怎么回事?她赶紧叫来了丈夫和公婆。张艳是谁,自己孩子的手圈上怎么会写着别人的名字,全家人都惊惶不已。

这时,吴丽华回忆起手圈上有些眼熟的名字――张艳,是和她同一产房的孕妇,而且是和她同一天分娩的。会不会是抱错了孩子?

第二天,李家人迅速赶到市妇幼保健院询问。有关人员在听了他们叙述之后,立即展开了调查。结果正像李家事先预料的那样,琪琪在出生后第二天,被护士抱进婴儿室洗澡,此时恰巧张艳的女儿也在里面洗澡。经有关当事人回忆,由于张艳的女儿是由一位相熟的护士擅自抱入婴儿室,因此两名女婴一起洗澡后,这位护士未认真核对手圈,以致将琪琪交给了张艳。

为了查个水落石出,李家和有关医务人员当即驱车赶到远离市区的张艳夫妇家中。说明了来由后,张艳向医院出示了她女儿的血型报告单,血型检查结果为B型,但是孩子的手圈已经丢了,也未注意上面所写的名字。

当日,院方在李家的恳求下,对琪琪进行血型检查,没想到结果也为B型,难以确定是否抱错。然而,张艳坚称自己没有抱错孩子,而李家对此仍是高度怀疑。为了进一步查找两名婴儿是否抱错的证据,保健院请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法医及足迹专家协助。

凤落谁家

经过与病历中分娩记录单上留存的足印对照和分析后,专家鉴定的结论证实,张艳抱养的孩子是真琪琪。然而,张艳夫妇在听取鉴定结果后,却表示根据足印对照作出的结果不可信,因此不予认同。同时,他们提出要求做亲子鉴定。

根据张艳夫妇的要求,保健院邀请法医学专家对两名婴儿进行亲子鉴定。吴丽华夫妇及其抱养的女婴接受了采血化验,而张艳夫妇却突然变卦,拒绝采血,经多次解释和协调均无效。无奈之下,只得做了单方面的亲子鉴定。

不久,结论再一次证实,吴丽华夫妇与抱养的孩子不是亲生关系。对此,保健院多次督促张艳夫妇返还所抱养的女婴,领回自己亲生女儿。张家对此加以拒绝,并怀疑保健院与鉴定单位有特殊关系,结论不可信。

经过法院反复协调,张艳夫妇同意携婴儿和法官一同前往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的结果再次显示,的的确确是发生了错抱。

按理说,在铁证面前,凤落谁家不言而喻。可是,张艳夫妇始终不肯交出孩子。法院在再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开庭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张艳夫妇立即将其抱养的女婴交还给吴丽华夫妇,并领回自己的亲生女儿。对此,张艳夫妇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结果还是一样,法院勒令如期执行。

徒生意外

法庭的判决很快就要到期。虽然自己的孩子仍在他家,但想想再过几天就能回到身边,吴丽华夫妇也心满意足了。

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就在执行期将临之际的一天凌晨,张艳夫妇突然发现他们所抱养的女婴发生呼吸困难,口吐白沫和奶液,浑身都是汗。夫妇俩立即送孩子去当地卫生院抢救,但为时已晚,小女孩夭折了。她的生命在两家人的争夺战中,仅走过了102天。

吴丽华夫妇闻此噩耗,自然是悲痛欲绝。这会不会是张艳夫妇自知技穷而下的毒手呢?法医立即对女婴进行尸体解剖,然而尸检未发现外力致死的痕迹。警方调查证明,张艳夫妇对所抱养的女婴也是疼爱有加,如同自己女儿一般。为进一步查明死因,再次邀请法医专家对尸体进行解剖。最终,法医的鉴定结论为该女婴因“婴儿猝死综合征”而夭折。

缘何猝死

“婴儿猝死综合征”是指婴儿急速的、出乎意外的死亡,死亡前无任何征兆,而且死后全面的检查不能证明确切的死亡原因,国外曾称之为“摇篮死”。

篇(9)

婆媳之争一触即发

2014年2月5日中午,家住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的刘维新、王一梅夫妇突然接到儿媳陈燕的电话。陈燕语气急促地告诉两位老人:“刘康肚子疼得厉害,已经在床上打滚了,怎么办啊?”当了一辈子医生的王一梅听罢,当即感觉到事情的严重,于是一边在电话里让儿媳“赶紧送刘康去医院”,一边和老伴下楼打了辆出租车,直奔医院而去。到医院后,王一梅才听儿媳说,儿子刘康当天早上6点多钟时就感觉肚子疼,他以为自己是胃出了问题,于是到附近的一家药店买了点胃药吃下后,便像往常一样去公司上班。但随后,刘康腹部的疼痛越来越厉害,于是他便打算回家休息,到家后不久就疼得满身大汗,在床上打滚。

刘康的诊断结果很快出来了,他得的是急性重症胰腺炎。王一梅一听,心当时就提到了嗓子眼。当过医生的她,知道这个病有可能会危及生命。之后,刘康虽然一直在抢救室里输液抢救,但生命体征却越来越微弱。当天下午,医院开出了病危通知书,王一梅夫妇当即老泪纵横地拉着刘康的手,呼喊道:“儿子,你一定要挺住啊……”此时的刘康意识还算清醒,他用微弱的声音告诉母亲王一梅:“妈,我会的,我相信你是医生,能救儿子……”

遗憾的是,虽然医生进行了全力抢救,但刘康的生命最终还是定格在了2月7日上午。获此噩耗,72岁的王一梅差点晕厥过去,她撕心裂肺地哭喊着儿子的名字,说:“妈妈做了40多年的医生,最终却没能救自己儿子的命,妈妈不甘心啊!”

时年46岁的刘康是上海一家跨国公司的董事长,他的突然去世不仅留下了2800多万元的巨额财产,还有一对年仅3岁的龙凤双胞胎。看着哭成泪人的儿媳陈燕,同样沉浸在巨大悲痛之中的刘维新、王一梅夫妇,泪眼婆娑地告诉儿媳:“你放心吧,我们会和你一起,把这两个孩子培养成人的。”所有的人都觉得,这个家庭未来的状态,应该是公婆和儿媳心往一处想、共渡难关,让两个年幼的孩子健康成长,但之后事情的发展却出乎了所有人的预料。

据陈燕说,丈夫刘康去世的当天下午,婆婆王一梅就开始对自己处处设防,这让她心里很不舒服。“当天下午,婆婆就把我随身的皮包拿过去,把原先放在包里的刘康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全部拿走了,这是一家人的做法吗?”

对此,婆婆王一梅说她之所以这么做“完全是迫不得已”。据王一梅说,儿子刘康刚咽气,儿媳就以要开死亡证明为由,急着要去销掉儿子的户口,这个举动让她产生了怀疑,“如果我儿子的户口被注销,儿媳凭着儿子的身份证,就可以处置儿子的所有财产。”最终,因为儿媳陈燕坚持不肯拿出刘康的身份证,婆婆王一梅这方也没有再坚持。王一梅说,自己本来以为陈燕短时期内还不至于做出太过分的事,毕竟儿子刚死,“但后来的事实证明,我们把她想得太好了”。

王一梅说,就在儿子过世的当天,儿媳陈燕就把儿子刘康银行卡上的150万元,分8次全部转到了陈燕自己的账户上。不仅如此,陈燕还在儿子过世的当天晚上8点多钟,去儿子的公司拿走了公章等物品,导致公司所有的经营事务都必须经过儿媳陈燕的同意,儿媳陈燕实际上掌控了儿子刘康辛苦创下的公司,这让王一梅夫妇感到非常不安。

更让王一梅难以理解的是,几天后他们突然接到派出所户籍警的电话,说陈燕要把刘康留下的一对龙凤双胞胎的户口迁走。“我们老两口现在住的房子是学区房,半年前儿子和儿媳为了能让这两个孩子将来上学时有个好学区,好不容易才把两个孩子的户口迁到我们现在的房子里。现在儿子刚死,儿媳就背着我们,想把两个孩子的户口迁走,她的真实用意至此已经完全暴露,就是想以此获得这两个孩子的抚养权,继而绝对控制我儿子留下的所有财产。”

法庭上揭开双胞胎特殊身世

抚养权背后是千万遗产之争

气不过的老两口当天就赶过去,质问儿媳为何如此薄情寡义,“她(指儿媳陈燕)竟然说,孩子是她的,户口想怎么迁就怎么迁,与我们无关。”王一梅越说越生气,她说,儿媳陈燕在儿子刘康去世后不久,就主动拿了一份亲子鉴定报告给他们看,以证明这两个龙凤胎与儿子刘康的亲子关系。她的这番举动,让当了一辈子儿科医生、曾经无数次接触过试管婴儿的王一梅心生疑问:为什么这份由湖北某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只鉴定了刘康与这对龙凤胎的亲子关系,却没有鉴定陈燕与这两个孩子的关系呢?日常实践中的鉴定报告,通常首先就要鉴定母亲与孩子的亲子关系,但陈燕为什么拿不出她与两个孩子的亲子鉴定报告?难道她不是孩子的亲生母亲?想到这里,王一梅的心里不由得打了一个寒战。

其实,刘康与陈燕是再婚夫妻,刘康与前妻曾育有一儿一女。2007年,离异的刘康与同样是离异的陈燕再婚后,一直没能怀上孩子。陈燕承认,自己的身体有些问题,很难孕育孩子,前一段婚姻的解体与此有直接关系。刘康和陈燕还专门就此事去找过当了一辈子儿科医生的母亲王一梅,说他们“准备找人代孕”,王一梅当时就坚决反对,说“代孕是违法的”,但小两口似乎态度坚决。

2011年2月,刘康夫妇抱回来一对刚出生不久的龙凤胎,取名云云和清清。王一梅夫妇一直以为,这对龙凤胎是用儿子提供的、儿媳提供的卵子找人代孕而生下的,现在看来事情远不止这样,儿媳陈燕很有可能与这对孩子没有亲子关系。

为了证明自己的推断,王一梅某天趁陈燕不注意,悄悄地拔下了几根陈燕的头发。经过上海一家亲子鉴定中心鉴定,刘康的基因与两个龙凤胎孩子高度一致,而陈燕却与两个孩子无血缘关系。也就是说,陈燕不仅没有亲历十月怀胎的过程,连孕育这对龙凤胎的卵子也是他人提供的。这对龙凤胎,是陈燕与刘康“私人定制”的。王一梅老两口这下终于明白,为什么陈燕之前只拿出了刘康与两个孩子的亲子鉴定书,“她是心虚啊!”

想到儿子刘康经过这么多年的打拼,名下除了拥有两套上海的房产外,公司还有近3000万的资产,而双胞胎云云和清清的抚养权如果归了陈燕,也就意味着与这两个孩子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陈燕,不仅夺走了刘家的血脉,还借机侵吞了儿子辛苦打拼留下的巨额遗产,王一梅夫妇觉得,他们必须站出来了。2014年12月29日,刘维新、王一梅夫妇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获得龙凤胎云云、清清的抚养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曾两次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尝试进行调解,但作为原告方的王一梅拒绝调解。

2015年7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第三次开庭审理。庭审中,龙凤胎的奶奶王一梅当庭爆出猛料,说坐在被告席上的陈燕并不是龙凤胎云云和清清的母亲,这两个孩子是她非法雇人代孕代育所生。陈燕闻此瞬间泪奔,并当庭承认自己“缺失了孕育孩子的整个过程”。但陈燕同时表示,自己2007年4月与刘康结婚后,多次尝试要孩子都没有成功,无奈之下才选择了代孕。之后,面对法官的询问,陈燕当庭讲述了自己寻找代孕的过程。

据陈燕说,她与丈夫通过网络与湖北的一家代孕公司取得了联系,继而签订了代孕合同,由这家代孕公司找了一位21岁的女大学生提供卵子,与刘康提供的试管结合后,又花钱租用了一位四川女性的子宫进行孕育。陈燕同时表示,丈夫对整个代孕的过程是认可且配合的,“我们为此前前后后花了80多万元,如果我老公不同意,我一个人是根本做不起来的。因此,这两个孩子理论上就是我和丈夫的婚生子女。”

婆婆王一梅却当庭反驳说,请人代孕生出来的孩子与母亲自己生出来的孩子,从法律意义上说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这两个孩子特殊的身世,一时间也让审理此案的法官吃惊不小。在法院的要求下,这一大家人又为此专门做了一次亲子鉴定,证实双胞胎云云、清清跟王一梅夫妇存在祖孙亲缘关系,跟陈燕没有血缘关系。这进一步证实,孩子的父亲是刘康,而由于卵子和子宫的提供者都不是陈燕,这对龙凤胎同时拥有三位母亲。

这起全国首例因非法代孕引发的监护权纠纷案,由于原被告双方的互不相让,审理法院也相当慎重。那么,在基因母亲、孕生母亲、抚养母亲三分离的状态下,究竟应该认定谁是孩子的母亲,在本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审改判峰回路转 更有利于孩子成长才是判决重点

2015年4月1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召开由13名专家组成的“专家法官联席会议”。经过专家评审组、合议庭的评审、商议,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在夫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婚姻法》相关规定。该规定所指向的受孕方式为人工授精,孕母应为合法婚姻关系的妻子,而本案所涉及的生育方式为代孕,目前尚未被法律认可。陈燕既不是孕母,也不是卵子提供者,她与两名未成年人无任何血缘关系,故不能以亲生母亲身份获得监护权。法院判决这对龙凤胎的监护权归原告王一梅夫妇所有,被告陈燕将两个孩子交由原告抚养。

2015年8月14日,陈燕上诉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天的庭审持续了三个小时,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2016年6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两个孩子由陈燕抚养。至此,这起全国首例代孕龙凤胎监护权案终审落槌。听到宣判结果后,陈燕当庭喜极而泣,与律师紧紧拥抱在一起。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为化名)

篇(10)

2006年3月,石家庄市妇幼保健院,随着“哇哇”的啼哭,一名男婴降临人世。在妇产手术室外等待两个多钟头的王晖,立即箭步冲进去抱起儿子。看着小家伙粉嘟嘟的脸蛋儿和扑腾着的小腿儿,他心花怒放,连连温柔地亲吻着。

妻子陈莉躺在手术台上,看着丈夫的亲子之举和溢于言表的高兴之情,疲惫的脸上绽放出美丽的笑容;为了这个孩子,两人花了多少心血呀!

2000年8月,23岁的陈莉大学毕业后回到石家庄市,在一家私营企业暂时安顿下来。与她相恋四年的大学男友王晖,随后也在石家庄另一家公司当起普通职员。

当年底,两个有情人举行简朴的婚礼后,在桥东区槐中路租两间民房住下来。他们每月工资加起来刚达到2000元,除去不菲的房租,水电费。生活费,剩下的钱还要分别寄回家还上学时欠下的借款。因此,他们生活非常节俭,甚至连台电视机也不敢奢望。两人约定,等经济条件改善了,再要孩子。

然而,2001年5月,陈莉出现明显的妊娠反应,她用试纸反复测试,发现自己竟然意外怀孕了!要当妈妈了,一阵自豪感油然而生,随即她又黯然神伤;没有存款,没有房子,甚至两人连工作都没有稳定下来,怎么能要这个孩子呢?在丈夫的反复劝说下,她含泪躺上了人流手术台。

做完手术后,陈莉身体非常虚弱。王晖看着心里阵阵痛楚。两人暗下决心,今后一定要努力工作,合力挣钱,争取早日在市区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再生一个可爱的孩子,享受天伦之乐。

三年光阴如白驹过隙。陈莉和丈夫在单位埋头苦干,将大学所学在工作中淋漓尽致地发挥出来,得到领导的赏识,陈莉被提拔为公司销售主管,丈夫则跃身副总经理职位。2004年3月,他们一次性付清房款,在桥东区二环外买下一套130平方米住房,“造子”计划很快被提上议事日程。仿佛是上苍故意弄人,满心期待一年后。陈莉肚子没有丝毫动静。“问题出在哪儿?”她和丈夫心里都打上大问号。同时,开始奔走在石家庄市各大医院,均未检查出不孕原因。

2004年12月,陈莉闺中密友高晓打听到,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是三级甲等医院和国家级爱婴医院,在不孕症领域颇有研究。陈莉如遇救星,翌日和丈夫直奔这家医院。王晖通过化验检查,被诊断为“弱精症”,生育能力低下。“那有没有药物可以治疗啊?”陈莉和丈夫异口同声地询问医生,大夫摇摇头说:“药物治疗效果不明显,最省心又最见效的方式,就是做人工授精手术,当然,成功率只有30%左右。”

两人拿着检查单,木然地离开医院。不孕的阴影,就像甩不掉的魔魇,让两人备受痛苦的煎熬。这时,婆婆还隔三岔五打来电话催促:“媳妇啊,你们结婚都三四年了,也该玩够了,再说年龄也不小了,得赶紧给我生个孙子,不然,我和你公公死不瞑目!”

放下电话,陈莉呆立良久,心里愈发感到不安。看到身边朋友的孩子都上了幼儿园,她和丈夫要孩子的愿望更强烈了。通过电话咨询人工授精的安全性和过程后,2005年7月初,他们来到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按照医生的方案接受人工授精手术。幸运的是,当月陈莉就成了“准妈妈”。她抑制不住内心的狂喜,和丈夫紧紧相拥,泪水哗哗长流。

2006年3月,陈莉不负众望顺利产下一名男婴。孩子长相极像陈莉,丈夫为他取名王昊,寓意他将来能前程美好、事业大成。

来历不明,亲子鉴定掀风暴

王昊一天天在成长,也一天比一天更可爱,家里处处飘散着欢声笑语。然而3个月后的一次定期检查,让这个幸福之家顷刻风雨欲来。

2006年6月,陈莉和王晖抱着儿子,来到医院例行新生儿检查。在化验报告单上,陈莉和丈夫看到,儿子的血型为A型。“你们是不是弄错了?我的孩子不可能是A型血!”陈莉神情紧张,条件反射般大声词道。“我们化验时严格编号,从来没出现过差错。”医生解释说。陈莉拿起化验单,足足看了一分钟,喃喃自语地说:“这不可能,这不可能。”原来,她跟丈夫均是O型血,她从书上看到过“O型血父母所生的孩子血型,一般情况下只能是O型。”经这么一说,丈夫也顿感蹊跷:“这是例外还是医院弄错了?”

回家路上,陈莉和丈夫始终为此事争论不休。两人谁也说服不了谁,只好又带着孩子,来到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再次验血,但血型报告结果清清楚楚地写着王昊是A型。

夫妻俩一下子蒙了。他们又咨询了医院遗传学专家,得到的答复是:像他们这种情况,可考虑为可疑非亲子关系,如果想进一步确定,可去做亲子鉴定。王晖听罢,疑惑地看了一眼妻子,陈莉的脸刷地红到脖根:“这不是等于说我偷人了吗?”她张开嘴巴,欲向丈夫解释,可丈夫却拿起报告单,转身气冲冲离去。

陈莉感觉一道无形的厚重之墙突然矗立在两人面前。她抱着孩子气喘吁吁地追上王晖,拉着他的衣服解释道:“老公,我从没做过对不起你的事情,你要相信我是清白的……”王晖眼睛里升腾着怒火;“我以前是很相信你,可现在事实摆在面前,你要我怎么相信你?非要我把你们在床,你才不再狡辩是不是?”

听到丈夫无端侮辱自己清白,陈莉平添几分怒气:“我对你忠贞不二,你这样莫须有地污蔑我,真是小肚鸡肠!”

晚上,两人渐渐平静下来。陈莉回忆起当时在无菌手术间里做人工授精时还有另两对夫妻,可能是医生分离时搞混了,拿错了别人的。王晖带着蔑视的眼神对她说:“这怎么可能,人家是正规医院,肯定是你有了情人,扯这个作幌子!你说自己是清白的,敢去做亲子鉴定吗?”陈莉迎上去:“去就去,我怕什么!”

他们立即去河北省公安厅做亲子鉴定。在等待结果的一周内,陈莉和丈夫焦灼不安。陈莉期待鉴定结果能打消丈夫疑虑,洗刷自己的冤屈,但又怕万一孩子非老公亲生,她真是百口莫辩;王晖虽然嘴上一直逼妻子做检查,但心里很矛盾,也担心这样的结果,他不愿相信,一直深深爱着的妻子会无情地背叛他。

然而,一纸鉴定证书,还是无情地将两人的忧虑变成现实。这份亲子鉴定书上写着:陈莉与王昊生物学母亲的相对几率为9996,王晖非王昊的生物学父亲!

这好似一道晴天霹雳,在两人头顶炸响。王晖“啪”的一声将鉴定报告甩在陈莉面前:“这回看你怎么狡辩!说,奸夫是谁?你们是怎么勾搭上的?”望着丈夫气急败坏,甚至有些扭曲的面孔,陈莉不寒而栗,只觉心被一把刀子扎着,越插越深,难过的泪水顿时喷涌而出;“老公,你一定要相信我,我真的没有外遇,如果我蒙骗你,情愿遭五雷轰顶!”

“别再演戏了!你要是没外遇这个孩子从哪

里来的?”丈夫反唇相讥,陈莉顿时哑口无言。

晚上,陈莉发现丈夫不知何时在床上加铺了一床被子。睡觉时他面壁而卧,房间里沉闷得令人窒息。半夜;孩子饿了啼哭起来,他非但不像往常一样下床冲奶粉,反而气呼呼地骂道:“野种,再哭老子一巴掌拍死。你!”陈莉的心如被刀戳,这个曾经给家人带来欢乐的孩子,如今竟然成了来历不明的野种。母亲的天性让她对孩子生出怜悯之情,“就算是野种,可他是无辜的,你也不能朝他发脾气呀!”她忍不住责备丈夫,更加激怒王晖:“骂了你和奸夫的孩子,心痛了是吧,没把你们扫地出门,算我仁慈到家了!”

陈莉气得身子直颤,第二天一大早,她带着孩子回娘家散心去了。

心伤累累,夫妻联手讨众道

陈莉走了,家里变得一团死寂。王晖形单影只,下班面对厨房的冷锅清灶,禁不住想起妻子陈莉来。回忆起和妻子相恋和婚后同甘共苦、奋力打拼的点点滴滴,如果两人没有坚实的感情基础,婚姻早就分崩离析了。冷静下来后,他认为妻子不可能背叛他,再说,他也没有发现妻子跟其他异性来往的蛛丝马迹。或许妻子真的是清白的,是自己误解了她!

想到这里,王晖脑海里突然回想起妻子说过的话:“说不定是医院在人工授精过程中配错了呢?”他翻出保存的检查报告单和人工授精手术记录,看了许久却不明就里。但他已经认定,只存医院在做人工授精手术时配错才是最令人信服的答案。他把妻子接回家,诚恳道歉,妻子嗔怒着冰释前嫌。然而,接受了妻子,王晖心里怎么也接受不了这个“儿子”。从遗传学角度讲,他与自己没有一丝一毫的血缘关系,但却是妻子十月怀胎分娩的,在别人眼里,他毫无疑问是孩子的父亲,不但要照顾他的吃、喝、拉、撒,将来还要供他读书受教育。这明摆着妻子在,“代孕”,自己在代人养子生子,他有必要尽这个义务吗?将来孩子万一知道自己的尴尬身份,会有什么反应,能接受这个现实吗?如果父母亲知遗孙子是“冒牌”的,他们会不会接受?

一天,王晖思前想后,终于忽不住说出了心里话:“莉莉,这个孩子我实在难以接受,我。们送人吧,到时再要一个。”陈莉看着孩子可爱的脸蛋,机灵的眼神,她犹豫了。从怀孕到抚养到半岁,她吃了那么多苦受了那么多累,母子连心,怎么能随意送人呢?但是,孩子留在身边。不啻“定时炸弹”,随时都可能引起丈夫反感、苦闷进而引发家庭战火,两人苦心筑起的幸福大厦也会岌岌可危。她最终含泪点点头。

两个月的时间过去了,他们四处打听,却没有给王昊找到合适的养父母。有一家条伴倒是合适,但一听说他们要把亲生的儿子送人,马上警觉地问孩子是不是有毛病。送不走孩子,他们决定把孩子悄悄丢在另一个小区的巷子里。两人乘小家伙熟睡了,用毯子包好狠下心轻轻放到地上。这时,孩子大声啼哭起来,很快引起一群人来围观、议论。陈莉和丈夫在远处看着,心里一阵阵悲恸,内心善良的他们忍受不了激烈的思想争斗和人性的折磨,最终又装成路人把孩子“收养”起来。

走投无路的夫妻俩非常震怒,主动找到医院协商。两人跟医院交涉十余次,每次谈后过个十天半月就没了音讯,电话打过去,医院就让他们再来谈,没有实质性的进展。直到最后,医院负责处理这件事情的门诊部办公室主任霍学才告诉他们:“责任事实不清,事情还在调查中。”

夫妻俩失望至极,决定举起法律的利剑,通过司法程序向医院讨回自己的合法权益。11月24日,医院通过律师发给王晖一封说明解决方案的电邮:“关于赔偿的问题:1、患方养孩子,根据有关标准计算出的费用为三万多元,我院可出到四万元。2、若患方不愿继续抚养孩子,孩子由省四院抚养,则不出上述费用,但可以赔偿给女方怀孕期间费用、生育费用等不超过一万元的损失。”

“他们根本不知道什么是骨肉分离!再说,去的时候干干净净,堂堂正正,出来后就被泼了脏水,说不清道不明,他们根本不知道这件事情给我们造成的心理伤害有多大!”院方的处理态度让他们感到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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