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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治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要以《煤矿安全规程》为依据,以安全质量标准化为主线,围绕煤矿采、掘、机、运、通、防治水等各个系统、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整治;并对照《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晋市政办〔20**〕26号)文件内容要求,进行全面整治。同时,突出以下重点:
(一)对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查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和各煤矿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查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查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作风漂浮、怕得罪人、落实不下去、严格不起来的散漫作风。
(二)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
(三)对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查煤矿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查各项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安全制度的落实;查市直有关单位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安全生产系统等领导及煤矿党委书记、矿长、安全系统等领导下井及带班制度的落实;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项措施是否细化落实到班组;查煤矿是否严把了设备的安全准入关,是否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和检测,是否按照《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安监总煤装〔2008〕49号)按期淘汰设备,是否杜绝电气失爆;查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特别要重点检查“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情况;对照《煤矿安全规程》查“一通三防”特别是瓦斯管理专项制度、措施的落实;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落实;查防治水专项制度、措施的落实;查矿井是否真正实现双回路供电。
(四)对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查煤矿企业全员培训情况。查现任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和现任煤矿科区级安全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关要求。地方国有煤矿新招工人是否按规定做到“变招工为招生、先培训后上岗”,地方骨干企业用工是否经县(市、区)管理部门统一招聘、集中培训、考试合格并签定劳动合同和建立用工档案。通过排查要把那些不懂业务、不尽职和未经培训合格的人调换下来。
(五)对照《指导意见》,查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查煤矿企业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层层转包”行为,是否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生产矿井井下是否存在使用“包工队”现象。
(六)对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10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查煤矿15种76类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查煤矿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现象等。
(七)对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规定》(晋政发〔2005〕30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0号),查煤矿是否存在违法生产和非法越层越界开采行为;查各县(市、区)行政区内和市直有关单位所属煤矿是否存在非法违法建设行为。
(八)查各煤矿通风区队长兼任矿长助理是否落实,已兼任矿长助理的通风区长是否具有相应学历、懂技术、善管理等。
(九)查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查组织保证、制度保证、措施保证、纪律保证、体制保证等是否落实到位。
(十)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贯彻落实20**年2月20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的情况。
(十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及各煤矿企业贯彻落实晋市政办〔20**〕26号文件精神,开展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三、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采取煤矿全面自查自整,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分别组织交叉检查、全面复查,市级进行督查的方式。大致分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交叉,要围绕总体目标,做到有机协调,搞好衔接。
第一阶段:自查自整阶段(20**年3月1日至7月底)。由市直有关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所属各煤矿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隐患排查治理等规定,认真查找本矿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改。
第二阶段:交叉检查阶段(20**年8月1日至10月底)。市属煤矿由市直有关单位组织进行矿与矿之间交叉检查;地方骨干煤矿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矿与矿交叉检查。
第三阶段:全面复查阶段(20年11月1日至2010年2月底)。市属煤矿由市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带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对所属各矿进行全面复查;地方骨干矿井由副市长、副县长带队,组织有关部门并抽调业务骨干和专家进行全面复查。
二、整治时间:
年8月25日至年12月31日
三、整治范围
(一)整治对象:籍的营运车辆进入中心市区的不符合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二)整治区域:第一批为市区坪山路以西、;在第一批整治区域取得整治成效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整治区域。
四、企业工作责任
(一)宣传发动阶段。区内各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将整治车辆“冒黑烟”的专项整治活动提到本企业重要的议事日程.一是要在9月3日前召开本企业治理“冒黑烟”专项整治的动员大会,对本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工作责任要落实到每车每人。二是要在公司所在地悬挂“规范驾驶、杜绝车辆‘冒黑烟’”等相关内容的警示标语,向驾驶员发放规范驾驶操作卡片,利用各种例会会议请优秀驾驶员、维修技术人员等传授节能减排驾驶、维修技术,营造氛围,特别是客运站场、检测线等企业必须悬挂宣传横幅、标语,同时将整治信息通过墙报、板报等进行公示宣传;三是狠抓内部管理,使加强车辆管理、提高维修水平、规范驾驶操作成为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以此促进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的提高。
(二)自查自纠阶段。各运输企业要加强对所属入城营动车辆的维护管理和对驾驶员的环保意识教育;对所属营运车辆进行全面排查,自查自纠,特别是发现尾气排放严重超标(冒黑烟)的车辆要及时进行整改到位,并切实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强化驾驶员的环保意识教育,检查情况要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三)要担起主体责任。要认真履行尾气排放严重超标机动车整治工作主体责任,积极开展此次整治活动的各项工作.要以车为单位,对车辆排查,查出“冒黑烟”问题车辆及“冒黑烟”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和更新;组织对驾驶员的操作进行培训,组织对驾驶员的环保意识教育;教育、培训要有计划、落实要有记录,此项工作在9月20日前完成。要确保各企业所属车辆自查率达100%,经自查发现尾气排放严重超标的车辆,应立即进行维护修理。在9月20日前,要组织本企业持有中心市区通行证的车辆,到环保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确保所有持有中心市区通行证的营运车辆都取得市环保部门颁发的环保标志;在12月20日前,要科学安排行驶于整治区域内的企业或单位所属营运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取得环保标志,12月26日前,各运输企业、客运站将专项整治的工作总结报送整治办。
(四)对群众举报“冒黑烟”等尾气排放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立即停运,进行返修,并送环保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在定点监测和路面被市环保局下达《尾气超标排放限期整改治理通知单》的不合格的车辆,要坚决予以停运,安排送维修企业检修,检修后到环保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且不冒黑烟,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并取得《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后方可在上路营运。
(五)严格执行回场检查制度,安排专人在每天回场后或出车前对尾气排放进行检测,并做好回场检测记录。检测烟度值超标或目测有黑烟排放的车辆应停止营运,安排检修。
(六)各客运站、运输企业要根据进站车辆检测情况要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五、整治办工作职责
(一)根据部署开展对辖区内运输企业的工作方案、计划、组织机构要督查;对运输企业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点评;对不落实的,或不重视马虎应付的,采取一定的措施,立即责令整改。
(二)定期对区内运输企业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督促营动车辆经营都按规定落实车辆自检,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发现未按规定做好自检工作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三)定期组织检查区内各客运站进站客车车辆排气污染治理情况,对发现冒黑烟的车辆发班的,责令客运站立即整改,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客运站纳入重点监管对象进行跟踪监管。
(四)路检路查或群众举报“冒黑烟”等尾气排放检测不合格的本辖区营运车辆,情况属实的,立即责令车辆所属企业对车辆进行返修,并送环保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交付参与营运。
(五)检查情况要有记录,存档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区内各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要成立车辆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实行专人负责。并建立车辆污染治理责任追究制度、措施或办法,对冒黑烟车辆上路的要有追究责任的办法并认真实施。9月3日前整治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和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报送整治办。
(二)区内所有的运输企业、客运站场、竣工检测线等单位在9月3日必须悬挂宣传横幅、标语,同时将整治信息通过板报等模式进行公示宣传;出租车企业要在出租车辆后窗张贴整治“冒黑烟”的警示标语,具体由出租汽车协会组织。
根据市规划局提供的标准,重点对全区主干道、七城会道路沿线、景观道两侧的围墙,实施美化、净化、文化和绿化整治,确保城区围墙规范统一、美观大方,成为亮点,并实施长效管理。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围墙专项整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成立区围墙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三、整治时间和步骤
围墙整治工作按“全面整治、逐墙验收”的方式实施,整治时间为5月12日至8月31日,分为三个步骤:
围墙主要分为实体围墙、砌体围墙、挡板围墙三类。各街办、贤士湖管理处、区执法局、区城管局要召开整治工作部署会,明确责任人,组织对辖区内围墙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和分类登记,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请各单位填写好《市围墙专项整治点位责任分解及项目推进一览表》及点位照片(洗印出来)于5月25日前报区围墙专项整治办公室。
(二)全面整治(5月25日——7月31日)
按照市规划局制定的整治标准,围绕规范统一、美观大方、提升环境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拆迁还绿工程,对全区围墙进行综合整治,能开墙透绿的进行绿化提升改造,不能拆墙的,通过对墙体实施净化、美化、绿化、文化等多种形式进行整治改造,将围墙打造成具有独特魅力的城市亮点、文化宣传画廊或绿色屏障。
(三)整改验收(8月1——8月31日)
区围墙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在8月初开始对城区内围墙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发现不达标整治项目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则追究相应责任。
四、整治责任分工
1、区围墙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围墙整治项目推进的协调、调度和督导及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上报等具体工作。
2、区城管局:负责全区围墙整治的规划设计,制作效果图、施工图;并负责城区内无主围墙的改造。
3、执法分局:按照统一的效果图、施工图,对城区内工地围墙进行整治,并协助保障各项工程顺利进行,
4、各街办、贤士湖管理处:按照统一的效果图、施工图,对辖区范围内有主围墙进行整治,并做好沿线居民群众的配合工作
5、区监察局、财政局、发改委、审计局、城建局:负责指导配合完善围墙整治工程的立项、评审、招投标、审计等各项手续。
五、有关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此次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各街办、贤士湖管理处、区城管局、区执法局。各责任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项整治活动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工作职责,加快全面推进围墙专项整治工作。
二要规范操作。各责任单位要依法依规、规范操作。在整治施工过程中,要把各种情况掌握准、把宣传工作做到位,并依法依规做好施工围挡工作,力求不扰民、不污染环境,不影响交通秩序。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全乡工作大局,以切实维护我社乡会治安秩序为目标,深入排查和集中整治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治安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建立健全排查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为全乡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的顺利举办,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排查整治重点
与赤三、章家、赤四结合的各治安复杂的村;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突出的地点;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的经营户;茶叶加工户以及无照经营户;交通秩序混乱,事故多发的路段;盗割输电电线、电缆以及通信设施现象严重的区域;学校周边治安混乱区域;存在的重大消防隐患如轮窑厂等区域;其他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强烈的区域。
三、工作步骤
(一)深入排查(4月底前)。乡、村及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出的相应排查整治工作措施,进行深入动员,发动广大干群积极参与排查整治工作。乡综治委将组织召开派出所、司法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群众等参加的座谈会、情况通报会、征求意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群众反映。并在群众聚集地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举报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对群众举报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进行认真登记梳理,认真进行排查。
市江河综合整治工程规模大、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要举全市之力,采用“政府统领,县为主体,分部门实施”的模式开展江河综合整治工作。
(一)成立领导和工作机构
市上成立市江河综合整治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工程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水利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水利、发改、财政、工信、城规、国土、住管、环保、交通、旅游、林业、科技、公安等部门及沿江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滨江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局长兼任,工作人员主要在水利系统内部抽调。沿江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确保工程建设任务按期完成。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市、县分工及责任
江河综合整治工程由市江河综合整治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具体负责项目总体规划编制、中省补资金下达、市级配套资金筹措、督促检查沿江各县区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各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实施所管辖河道的综合整治工程,具体负责所辖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各专业总规、控制性详规编制、县级配套资金筹措、项目建设管理、施工用地征用和建设环境保障等工作。项目建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对工程建设工作负总责。
市“一江两岸”办公室负责实施其管理范围内河道综合整治。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水利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江河整治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主要抓好江河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和防洪工程建设。负责市江河综合整治防洪工程年度建设任务计划编制上报、下达,监督、检查、指导县区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安全工作。负责争取中、省江河整治项目防洪工程投资,落实省上下达的江河整治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编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协调、指导工程建设中有关问题。
市发改委:负责项目申报工作,并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使用”的原则整合项目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项目市级配套资金筹措任务,做好省补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工程资金使用情况。
市工信委:负责指导沿江工业项目的申报和建设。
市规划局:负责项目有关规划手续审批、全市涉河城市工程的总规指导和汇总,负责涉河城市工程项目申报和建设。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用地手续审批并指导县区做好土地收储工作。
市住管局:负责市政配套工程项目申报和建设。
市环保局:负责沿江污水防治工程的总规指导和汇总,负责治污工程项目申报和建设。
市交通局:负责堤顶交通道路工程及跨江河、重要支流入江河通道路的规划、项目申报和建设。
市文旅局:负责涉河旅游资源开发工程的总规指导和汇总,负责旅游配套工程项目申报和建设。
市林业局:负责沿江绿色长廊建设工程、湿地公园的总规指导和汇总,负责绿色长廊工程和湿地公园项目申报和建设。
市科技局:负责沿江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发展工作。
市公安局:配合做好项目建设期间施工秩序维护和建设环境保障。
二、规划编制要求
市江河综合整治规划范围西起勉县武侯镇,东至洋县小峡口,干流河道全长119.5km,横向为河道管理范围外1.5km。综合整治的优先顺序是中心城区、县城、工业园区、集镇、农防。综合整治主要建设内容为:防洪工程、涉河城市工程、污水防治工程、涉河旅游资源开发工程、涉河绿色长廊建设工程、沿河产业发展工程。工程建设期为2011—2015年。通过江河综合整治,努力建成“安澜、人文、生态、魅力”江河,实现保障防洪安全、合理配置水资源、维系优良生态、稳定河势河床的目标,保障和支撑流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市江河综合整治规划编制由市江河综合整治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指导,各县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段的规划编制工作,市直水利、城规、环保、旅游、林业、交通、科技等各部门各负其责,在县级专业规划的基础上形成各自规划报告,市水利局汇总形成市江河综合整治规划,报省政府批复。依据省政府批复的市江河综合整治规划,各县区和市“一江两岸”办公室分专业编制所管辖河段的综合整治工程控制性详规,报市政府审批。
酒类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食品,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是促进酒类生产、酒类流通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是保证酒类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通过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酒类生产、酒类流通企业的经营行为,全面落实酒类流通登记备案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达到“来源可查、流向可追、数量可控”的目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酒安全。
二、整治范围
以《食品安全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依据,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对酒类流通领域进行全面检查,不留盲区。开展以葡萄酒专项整治、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专项整治、酒水经营业户专项整治、娱乐场所专项整治为重点的四大整治行动。要着重以县城区、乡镇的消费集中地,渔村、城乡结合部等作为检查区域;把各类名酒专卖店、娱乐场所、小超市、社区(街道)小卖部、酒店等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把各类白酒、葡萄酒作为重点检查品种,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检查酒类经营者是否按要求办理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表(证);已办理的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等情况。对未办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的要抓紧时间到县商务局办理;对逾期不办理备案登记表(证)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全面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对酒类经营者和酒类商品的检查,全面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
1.全面检查酒类批发经营者购进和批发销售酒类商品时是否索取和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
2.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是否索取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是否存在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的行为;填写《随附单》是否完整真实;是否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账,严格管理。
3.对未按要求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记录在案,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没有《随附单》的酒类商品,要在补办《随附单》手续后方可上市销售。
(三)规范酒类流通秩序。由县商务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对酒类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加强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的管理。对未执行有关规定的酒类经营者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完善酒类流通管理长效监管机制。县商务局做好整治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流通组织形式在酒类流通行业中的应用;加强酒类经营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发挥酒类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开展酒类流通信用体系和“放心酒”示范店建设,建立健全酒类行业自律约束机制。
三、时间安排
全县集中整治从2012年4月开始,到2012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办理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县城区及街道没有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酒类经营者(包括宾馆、酒店)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县商务局商贸流通管理科办理备案登记(电话:,电子邮箱:),其他乡镇的酒类经营者(包括宾馆、酒店)由各乡镇负责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共须提交如下材料:
1.填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续)》(见附件),法人(业主)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签字盖章;
3.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签字盖章;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签字盖章;
5.机构组织代码证或法人(业主)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字盖章。
(二)检查整治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对全县酒类流通领域进行集中检查整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酒类流通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三)检查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2月31日)。组织对辖区内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复查、总结,并做好全县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准备迎接市商务局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围绕建设平安、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台政办发〔2012〕25号)精神,按照平安渔业示范县的创建要求,突出重点,消除安全隐患,改善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条件,促进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渔船船载终端设备的使用管理,有效提升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监管和应急救助能力;进一步落实渔船编组生产和值班瞭望制度,减少和防止碰撞事故的发生;规范渔船救生设备的有效安装与使用,提高安全设备的即时可用性;理清辖管渔船管理情况,加强挂靠渔船清理,规范租赁渔船管理;加强高危渔船的安全整治,完善薄弱环节监管,有效消除渔业事故隐患,保障渔民的生命安全。
三、整治范围
全区所有登记在册的渔业船舶。
四、整治内容
(一)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使用管理专项治理。
1、渔船不按规定安装船载终端设备的;
2、渔船终端设备不能保持性能状态良好的;
3、渔船终端设备不按规定开机的或不按规范使用的。
(二)渔船救生筏配备安装及即时可用状况专项治理。
1、渔船落实配备、更新渔用救生筏要求的执行情况[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
2、渔船救生筏架的统一、规范落实情况;
3、渔船救生筏的安装、即时可用性情况。
(三)渔船挂靠与租赁专项治理。
1、继续做好外挂渔船与租赁渔船的排查;
2、深入推进外挂渔船的清理整治;
3、完善规范租赁渔船的日常监管。
(四)高危渔船安全管理及违规作业行为的打击。
1、重点整治帆张网作业渔船、蟹笼船、老旧渔船、专业渔业运输船以及6人以上的其他高危渔船;
2、严厉打击超载、超抗风力、超渔具等违规、违法行为;
3、打击查处职务船员配备不齐、人证不符、普通船员未培训、登记船员与上船人员不符、超员行为。
五、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12年3月1日开始至2012年10月25日结束,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和部署阶段(3月1日~31日)。
各渔业镇要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台政办发〔2012〕25号)、《市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台政办发〔2011〕193号)以及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的宣传与贯彻实施,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知识培训。渔业主管部门和渔业镇共同解决渔船救生筏补助资金,明确渔船和船长的违规记分操作程序,摸清外挂渔船和租赁渔船情况,落实买卖、租赁双方日常监管责任,做到问题有对策、治理有措施、责任有落实,努力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执法检查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督促整改与自纠阶段(4月1日~7月31日)。
渔业主管部门、渔业镇要精心组织,开展渔船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利用各级渔船安全信息平台日常渔船监控、渔船许可年审、渔船检验、渔船安全检查、渔业综合执法等途径,掌握辖区渔船救助信息船载终端设备安装使用管理与渔船救生筏有效配备、安装、使用情况以及渔船编组生产、值班瞭望制度的落实情况和渔船的外挂、租赁情况,高危渔船的动态情况,督促指导渔船开展安全隐患自纠整改,制定工作推进表,限期落实整改。
1、各级渔船安全信息中心要做好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数据库基本数据的自查核实工作,发现系统基本数据与渔船实际数据不符的,立即向上一级信息中心上报,由区级信息中心予以更正,确保系统数据库准确完整和实时性。
2、各渔业镇渔船安全信息中心要实行对渔船每天1次的点到制度,并落实好村(公司)级基层管理组织对渔船终端开机使用情况每天早晚2次核查制度,进出港报告和船载终端设备故障报告制度,不开机渔船整改制度;各级信息中心要按《市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渔船开机情况和设备故障报告情况的核实核查工作,对不按规定开机、未履行进出港报告以及不按规范使用的进行教育、警告,发送整改通知,便于下一步整治与违规记分工作的开展。
3、各渔业镇要组织村(公司)级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开展所属渔船救生筏配备、正确安装和有效使用情况的排摸,督促指导渔船船东、船长落实整改工作。在伏季休渔前到期检验的渔船,必须在年检时更换统一筏架,更新、增配规定数量和要求的救生筏;其他渔船,必须在开捕前完成筏架更换、救生筏增配和更新。
4、各渔业镇要继续做好挂靠渔船和租赁渔船的集中排查,于4月20日前汇总、核定后连同买卖、租赁协议报区渔业主管部门。今后要及时上报渔船买卖与租赁动态情况,以便加强日常监管,落实管控措施。
5、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及业务指导,大力开展渔船安全执法检查,严把渔船出海签证关,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查违规违章。加大海上、港口、码头、闸口的执法检查,依法打击渔船超载、超员、超航区、超抗风力作业等违规违章行为;区安监部门要加强安全业务指导,经常性组织联合检查;区边防部门要加强海上户口管理及船员的船民证办理,及时处理海上治安及刑事案件,做好“平安渔场”建设。
(三)集中整治阶段(8月1日~9月30日)。
在区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区渔业、安监、边防等主管部门要与各渔业镇实行联动整治,打击和惩罚违规渔船。
1、对于违反《市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渔船、船长给予记分,依照相关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扣减政府相关财政补贴。
2、不参加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设备年度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渔船,责令整改后仍没有通过的,渔船检验和渔政管理部门在渔船年度检验、许可证年审时不予通过。
3、发现渔船救生筏与筏架不符合要求,救生筏配备不足,救生筏安装不规范以及堆放、捆绑等造成救生筏无法即时可用的,一律采取停航措施,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各渔业镇要对渔船的挂靠、租赁情况做好进一步排查核实和上报,属挂靠的渔船,要及时通知渔船实际所有人限期办理转港过户手续,并报区渔业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函告渔船实际所有人所在地的渔业主管部门;属租赁的渔船,上报区渔业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函告渔船承租方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对承租渔船进行管理,共同做好租赁渔船安全监管。
5、加强高危渔船的安全监管。各渔业镇要做好辖区内高危渔船的排摸工作,加强安全检查,落实定人联船制度,关注船只的动态情况;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类船只的执法检查,确保不发生违规违章行为。
(四)总结阶段(10月1日~25日)。
各渔业镇和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总结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促进渔船和船长违反终端设备使用管理记分制度的实施,创新和建立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生产的违规记分办法,进一步落实渔船救生筏的有效配备安装及即时可用性,进一步落实外挂渔船的转港清理和租赁渔船的规范管理,进一步落实高危渔船的安全监管,逐步完善渔船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紧迫性的认识,增强渔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要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渔业主管部门与渔业镇全面联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整治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各单位要落实工作经费,安排人力、物力,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适时开展督查活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依据,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坚持全面普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组织集中排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认真组织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进行一次火灾隐患全面普查,摸清隐患存量,分类建立档案,切实找准制约隐患整改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落实整治火灾隐患工作责任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打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结合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秋季行动,以“三合一”为重点,彻底清查和整治“三合一”场所,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切实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
二、普查整治的重点
此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是,在我市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194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和省公安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全省“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浙公通字〔*〕75号),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一)“三合一”违法现象。“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标准厂房和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二)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三)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四)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三、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公安、安监、建设、工商、质检、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用近六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11月初至11月下旬)。
市安委办负责全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市公安局具体负责对各地各部门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和乡镇、街道及其直属单位要认真落实火灾隐患暨“三合一”场所普查整治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实行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切实抓好本地和本行业、本系统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各地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市级各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业、本系统的火灾隐患暨“三合一”场所普查整治工作;无主管部门单位和涉及城乡消防规划的火灾隐患暨“三合一”场所普查整治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加强对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暨“三合一”场所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核查和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在*年11月10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宣传普查整治的意义、重点和存在问题。要通过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跟踪曝光典型案例、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二)组织实施阶段(11月下旬至*年3月中旬)。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普查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市公安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普查整治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对本地的情况进行检查。
县级政府负责组织直属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行业、系统单位进行检查,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并报告当地政府,由公安机关分级发出限期整改法律文书;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工作。
凡是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设置家庭住所的,全部按规定列入整治范围进行整治。整治后的企业员工宿舍与车间仓库完全分离。对确实不具备消防安全的“三合一”企业,在“关、停、改、防、搬”的基础上,采取“拆、封”等措施,落实联合执法程序。切实做到“三个必须”:即必须将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库分离,确保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在安全场所;必须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安装点式烟雾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并保质保量安装到位;必须保证所有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员工集体宿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无阻,保证在事故状态下,人员能够安全、快速撤离到安全区域。对于存在“三合一”现象的场所要一律实行停产停业整顿,对不符合消防条件、存在火灾隐患的企业,要做到整改一家,复工一家,决不允许带着安全隐患复工,凡是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到位,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上报上级政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各地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普查整治的进展情况于每月10日前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各县(市、区)安委会要积极会同公安部门,切实加强火灾隐患普查暨“三合一”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稽查,对能够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立案建档,报请政府挂牌督办。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要报告当地政府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当地政府明确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依法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保障安全的防范措施,特别是对久拖不改的“三合一”场所,必须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并及时上报,实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基础工作信息化,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三)总结阶段(*年4月上旬)。
江河镇段沿线。
责任单位
xx村、xx村。
整治目标
(一)河流沿线做到“四无一有”。“四无”,即无生活垃圾、杂物、废弃物、建筑垃圾,无挖沙采沙现象,无工业选厂,无乱搭乱建现象;“一有”,即有保洁员。
(二)沿河村组做到“六有一杜绝”。“六有”,即户有垃圾桶、承诺书,组有专职保洁员、垃圾池,村有垃圾清运员、垃圾处理点;“一杜绝”,即杜绝往河里倾倒垃圾。
整治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3年7月中旬)。召开相关村组动员会议,制定工作方案,研究部署环境卫生清洁行动任务及河道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7月中旬至11月30日)。
各村分别在辖区范围内强力推进集中整治工作,实现河道“四无一有”、沿河村组(社区)“六有一杜绝”目标。
(三)长效管理阶段(2013年12月1日以后)。通过集中整治,加强环卫保洁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保洁队伍,落实工作经费,健全卫生制度,形成河道沿线管理长效机制。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我镇成立江河沿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镇长任组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水利站,由周娅娟及各村主任为工作人员,兼办公室主任,专题研究部署河道集中整治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困难。镇安监、环保、国土、城建城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认真指导和支持配合做好河道集中整治工作。
通过开展危化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活动彻底摸清我县危化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底数(包括在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隐患设备情况等);实现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率98%以上,台账建档率98%以上,定检率98%以上,人员持证上岗率98%以上;全面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促进企业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县危化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二、整治内容
结合《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集中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重点对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治,签订承诺书,建立企业特种设备安全档案。同时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1、企业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特种设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并实施;是否配备足够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保证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否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措施、专项救援预案、应急演练计划并提供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2、特种设备安全情况。是否按照《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DB37/1615-2010,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特种设备隐患台账,台账是否规范、台账内设备是否齐全,保管是否良好;特种设备是否全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是否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警示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是否及时对特种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记录,记录是否与实际相符;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是否都在有效期内;是否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警示装置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检或校验申请。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情况。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全部持证上岗作业;持证人员是否全部进行了聘用并确保为本单位人员;持证人员是否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人员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等培训活动并提供相关记录。
三、整治步骤
1、宣传发动(3月15日-3月31日)。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明确本次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要广泛宣传,使企业了解专项整治工作的内容和意义,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请各监管科室、队于4月1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及监管的危化品企业名单报特监科,由特监科汇总后于4月3日前报市局。
2、自查自纠(4月1日-6月15日)。各危化品生产企业根据整治内容及《规范》的相关要求,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设备信息及检验情况、作业人员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要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建立完善相关台账。自查过程中要根据本单位生产工艺的特点,对重点监控设备要按照《省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重点监控,重点排查,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确保本单位实现“三落实、二有证、一检验、一预案”的目标。同时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安全隐患进行深刻整改,形成本单位的自查自纠报告。自查自纠报告可参照《规范》中《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评价要求与记录表》相关内容。各危化品生产企业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作业人员管理台账、特种设备隐患台账和自查自纠报告一式两份,于6月14日前分别报监管科室、队和市局特监科。
3、检查整治(6月16日-8月31日)。各监管科室、队要根据专项整治方案,并邀请经验丰富、业务熟练的专家成立检查小组,明确工作职责,依据《规范》中相应类别企业的使用安全管理评价要求与记录表的内容,按照“集中检查、专家分析、限期整改、挂牌督办、责任到位”的原则,对照企业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企业人员情况等整治内容逐项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全面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邀请特种设备安全专家进行论证分析,消除安全隐患,发现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发现违法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检查的同时填写《危化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压力容器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压力管道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危化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件5)。
4、完善信息(9月1日-9月15日)。各监管科室、队要根据企业上报的自查自纠报告中设备信息及通过现场检查确认的设备信息,与金质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系统中企业的设备信息进行核对、补充、完善,确保特种设备纳入动态管理。
5、总结验收(9月16日-11月5日)。各监管科室、队要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总结,并对监管的危化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县局将于9月下旬组织人员对各监管科室、队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市局将于10月上旬组织人员对各县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监管科室、队要充分认识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把工作落实到位,抓紧抓好。在开展“2012年度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集中行动”的基础上,明确职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确保实效。
2、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开展本次专项整治要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放在首位,与“2012年度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集中行动”有机结合,督促企业完善相关台账,做好企业自查自纠与报告,切实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
3、周密部署,细致检查。各监管科室、队要根据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监管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认真检查,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进行监督检查,做到检查细致到位,不放过任何隐患问题,提高安全监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危化品生产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