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2-12-07 00:56:30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公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公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

篇(1)

由于医学的研究对象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所以医学具有科学属性和其自身的特殊属性即伦理性,这种双重属性要求医学生不仅要具有精湛的医学技术,还要具备一定的人文素养,特别是伦理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其中,对医学生进行法律素质教育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到人们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完整权等,而且还关系到医疗机构的生存和发展,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正如1952年爱因斯坦在其《培养独立思考的教育》中所说:“仅仅用专业知识教育人是不够的。通过专业教育,他可以成为一种有用的机器,但是不能成为一个和谐发展的人。要使学生对价值有所理解并产生热烈的感情,……他必须获得对美和道德上的善有鲜明的辨别力。”然而大多医学高职院校学生所接触的法律仅限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一小部分,且如果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教师只能浅尝辄止地介绍一些法律基础知识、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模式等内容,讲解的范围和深度可想而知,学生基本上学不到系统的法律知识,至于每一部法律的精髓或主要内容就更不得而知了。且该教材没有针对性,学生会感觉所学法律知识与自己的专业联系不上。根据教学对象的特殊性,即法律知识严重匮乏的医学生,笔者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改革与探索,现报道如下。

1一般资料

选取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4级普通护理两个教学班的学生作为观察对象,对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微改革。该两个教学班学生的具体情况。

2教育教学改革

2.1教学内容

2.1.1对教学内容进行了适当的取舍学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喜好程度不同,这种喜好源于法律与其自身利益的关联程度,所以对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法律法规进行较为详细的讲解,如《民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正当竞争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而对那些不常用的较为生僻的法律法规不讲或少讲,如《公司法》、《税法》、《证券法》、《审计法》以及财务税收法规和知识产权类法规等。

2.1.2对教学内容进行了适当的增补一是对《宪法》相关内容的增补。《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其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部分尤其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讲解。比如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与学生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或其比较关注的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讲解,补充了大量的相关内容。二是对《民法》相关内容的增补。《民法》作为市场经济中最主要的法律规范,除了对民法的概念进行了详细讲解之外,主要增补的内容为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从年龄和智力状况详细进行了讲解,使学生认识到各个不同的年龄阶段及各种不同智力状况下哪些民事活动是可以进行的,哪些是不可以进行的,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对各种民事活动做出判断,进而规范自己的民事活动。三是对《刑法》相关内容的增补。刑法作为一部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除了对刑法的概念和三大基本原则进行详细的讲解之外,主要增补的内容为刑事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构成以及刑法中规定的与医学生的专业及未来所从事的职业密切相关的两大罪名即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从年龄与智力状况两方面详细讲解了刑事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使学生认识到各个不同的年龄阶段和智力状况下哪些行为构成犯罪,哪些行为不构成犯罪,进而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出判断,并指引和预测自己的行为。犯罪构成是指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针对犯罪主体结合前面讲过的刑事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来讲解,并结合后面要讲的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对犯罪主体的分类,即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进行了讲解。犯罪的主观方面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又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几种情况分别结合案例进行了详细的讲解。而把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和区别,使学生更容易掌握,犯罪的客观方面比较容易理解。对犯罪构成进行详细的讲解之后,要求学生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分别去分析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并自己去搜集相关的案例,结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对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尤其是对医疗事故罪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讲解,主要是对医疗事故的鉴定上,哪些情形属于医疗事故,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等。

2.2教学方法

笔者认为不同的教材、不同的教学内容、不同的教学对象应该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据此,笔者针对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的特殊性,对上述法律部分内容采取了灵活多变的教学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2.2.1课堂上以问题为中心进行课堂讨论这种以问题为中心的课堂讨论要求教师要有严密的计划和组织,一般需要提前一次课或两次课的时间把需要讨论的问题定好公布给学生,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由他们自己去搜集相关资料或查阅相关书籍,只有经过充分准备才可能在课堂上进行积极有效的发言,否则发言则是苍白无力的,教师在讨论的过程中只进行适当的引导或点拨。为了鼓励学生学会主动学习、积极参与、有效发言,笔者把这部分成绩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发现这种方法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课堂气氛活跃,大部分学生均做了认真的准备,并做了大量的记录,尤其是对他们自己比较感兴趣和关注的法律问题,如婚姻家庭纠纷、继承问题、医疗纠纷等的讨论和发言,远远超出了笔者对他们的预期,收效甚好。

2.2.2师生角色真正互换提前1个月把讨论的内容公布给学生,为了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此次讨论的内容较为广泛,可以是自己感兴趣的、与自身生活密切相关的或者是比较常见的法律案例分析,要求学生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如制作PPT课件、板书、视频短片等,把自己讲解的对象假设为法盲,对法律一无所知,通过自己的讲解使他们对该案例的来龙去脉及其法律分析清楚把握。为此专门预留了4个课时的时间进行这项活动,经过学生们的精心准备,部分同学采取边讲解边板书的形式,讲解思路清晰,案例分析到位,超出了预期的效果。

2.2.3假期社会实践为了让医学生更真切地感受到法律对其所学专业和将来所要从事的职业的作用,也为了让学生更深刻地体会到现今社会中医疗纠纷、医患关系及医闹事件的紧张性和严重性,笔者专门以该课题为中心,要求学生假期对医疗纠纷、医患关系、医闹事件及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进行简单的力所能及的调查,并以不少于2000字的调查报告形式上交假期作业,从学生上交的调查报告中看出80%以上的学生认真进行了调查或访问,20%左右的学生只是为了完成作业而进行的网络资源的抄袭,但因为要求作业必须是手写的而不能是打印的,所以这20%左右的学生在抄袭的过程中也会有些许收益。而另外80%左右的学生则通过此次调查或访问,加深了对法律与医学生、医护人员、医疗纠纷、医患关系及医闹事件的认识,从而也激发了他们对获取法律知识的渴望。

3教育教学改革的结果

一方面,从课堂上学生的反应和参与课堂讨论的积极性上来看,此次进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收效颇丰,要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按部就班的灌输式、填鸭式的课堂教学效果好,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从学生假期调查作业的完成情况来看,80%以上的学生把自己课堂上学到的法律知识融入了具体的调查研究之中,而调查过程中一些具体的案例案件又进一步激发了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医学生是医疗从业后备力量,是未来医务人员队伍的主力,这支队伍的自身健康即它的责任感、业务能力和人文情怀是否经得起社会风雨的考验,事关医疗安全和医学科学进步的大计,法学教育不能解决所有的需要,但如果缺项是不可想象的。医学是一项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的综合学科,其中的复杂和精细都迫切要求运用法律的手段加以规范和调整,法律在这一过程中不但起到促进医学进步的作用,也不失其保驾护航的作用。当医疗实践和医学科学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时候,也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对其成果加以研究,因为医学的发展常与随之而来的道德、伦理、法律问题有无法摆脱的关系,如果脱离了法律的规范,也许医学也会走向它的反面[2]。探讨和研究怎样在不影响其专业基础知识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其法律教育教学体系,以提高医学生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明晰其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合理合法履行其救死扶伤的职责是值得人们长期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篇(2)

一、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

1.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不强

笔者调查发现一个情况,尽管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不高,甚至其收入大多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但是他们对自己的“工作、收入、生活满意度”还是比较认可的(依据我国2009年国家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相关调查资料统计:约12%左右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表示满意,80%左右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认为还可以,仅有8%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表示不满意)。结合这份调查报告笔者个人判断认为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这种满意度的主要依据是相对于农村收入水平太低来决定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出来打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自身的经济收入,并且外来务工人员“平均年龄小、文化程度低”,这两个条件就限制了他们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了解,加之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份是城市边缘化的身份,并且其收入及自身思想观念让他们常常因为“怕花钱、嫌麻烦”等原因,而对雇主“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金”等一系列行为往往听之任之、忍耐克制。这就是导致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十分淡薄且参保意愿不强的主要原因。

2.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存在严重缺陷

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对此已经可以完全明确“享受社会保险是包括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内的所有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存在严重缺陷,包括“法律法规过于陈旧、立法级别较低、法律化程度低、覆盖面小”等等缺陷,并且由于一些社会保险立法相关工作严重滞后导致当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利益受到侵害时,我国相关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工作状态,总之,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已经不再能够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得实际需要。此外,执法力度弱也是不可忽略的一个方面,在实际工作时,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执行监督机构与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纠缠不清,严重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行为、拖欠保险金行为、非法挪用与挤占保险金行为”等方面的制裁。

二、解决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合理化建议

1.着力提高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

笔者个人认为在社会保险问题中政府无疑是起主导作用的,因此提高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首先就是要依靠政府加大相应的宣传与教育力度来实施培养的,在以往政府实施的“就业技能培训”主要是帮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提高就业能力、自身素质,最终提升其收入,对此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在“就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进行“法律常识讲座”,这是由于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参保意愿低的主要原因是“收入低与缺乏法律意识”,“就业技能培训”能够提升其收入,“法律常识讲座”则是在提升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收入的基础上同时让他们法律意识得到增强,意识到自己的社会保障权益是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他们的义务也是他们的权益,以往大多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政府通过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参与法律知识讲座能够最大层面的去为其普及相关知识,增强他们的劳动保险维权意识。

2.健全政策法规,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

笔者认为要解决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也就是转变我国社会保险立法滞后的现状,真正做到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利益受到侵害时,我国相关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有法可依。对此,笔者个人结合个人工作经验认为我国应该具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法”,对于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应该有着明确且完善的法律条文,包括“从法律上明确阐明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重要性”“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制定统一规范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范围”等等方面,此外,还应该对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各种具体社会保险险种(如工伤、医疗、养老等)进行立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完善的法律法规背景下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能否的道有效地保护。在执行发面需要执法机关不受外部任何因素的干扰而变化且适当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权益的同时让侵犯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3.深化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改革

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国有着一个专有名词“农民工”,这个尴尬的称谓让这个在特殊历史时期所特有的群体一直徘徊在城市的边缘。笔者认为只有真正让他们在城市里拥有城镇户籍、固定合法的住所、稳定可靠的生活保障,他们才能真正摆脱这一尴尬称谓与感受,他们的身份转变才能真正和职业相一致,他们的社会保险问题才能真正有保障。我国一直在实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改革,只有当改革继续深化下去,当逐步实行统一的居民身份管理办法和户籍制度,我国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才能真正依靠政策争取个人的身份与各种福利待遇与城镇居民一致。此外,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应该积极的去关注与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益相关问题纷争,通过加强监督对外来务工人员及相关用工单位的管理来维持规范的就业市场。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加大监察力度,认真规范的监察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社会保险办理情况,最大程度的消除就业歧视现象,尤其是对外来务工人员的行业进行重点监察,例如:建筑、餐饮,畅通劳动监察投诉与举报渠道,真正及时、严格处理投诉问题,对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1]伴随城市振兴而崛起的建设新军——关于沈阳农民工队伍状况的调查与思考[J].中国职工教育,2008,(09).

篇(3)

一、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

1.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不强

笔者调查发现一个情况,尽管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不高,甚至其收入大多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但是他们对自己的“工作、收入、生活满意度”还是比较认可的(依据我国2009年国家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相关调查资料统计:约12%左右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表示满意,80%左右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认为还可以,仅有8%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表示不满意)。结合这份调查报告笔者个人判断认为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这种满意度的主要依据是相对于农村收入水平太低来决定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出来打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自身的经济收入,并且外来务工人员“平均年龄小、文化程度低”,这两个条件就限制了他们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了解,加之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份是城市边缘化的身份,并且其收入及自身思想观念让他们常常因为“怕花钱、嫌麻烦”等原因,而对雇主“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金”等一系列行为往往听之任之、忍耐克制。这就是导致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十分淡薄且参保意愿不强的主要原因。

2.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存在严重缺陷

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对此已经可以完全明确“享受社会保险是包括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内的所有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存在严重缺陷,包括“法律法规过于陈旧、立法级别较低、法律化程度低、覆盖面小”等等缺陷,并且由于一些社会保险立法相关工作严重滞后导致当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利益受到侵害时,我国相关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工作状态,总之,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已经不再能够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得实际需要。此外,执法力度弱也是不可忽略的一个方面,在实际工作时,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执行监督机构与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纠缠不清,严重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行为、拖欠保险金行为、非法挪用与挤占保险金行为”等方面的制裁。

二、解决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合理化建议

1.着力提高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

笔者个人认为在社会保险问题中政府无疑是起主导作用的,因此提高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首先就是要依靠政府加大相应的宣传与教育力度来实施培养的,在以往政府实施的“就业技能培训”主要是帮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提高就业能力、自身素质,最终提升其收入,对此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在“就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进行“法律常识讲座”,这是由于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参保意愿低的主要原因是“收入低与缺乏法律意识”,“就业技能培训”能够提升其收入,“法律常识讲座”则是在提升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收入的基础上同时让他们法律意识得到增强,意识到自己的社会保障权益是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他们的义务也是他们的权益,以往大多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政府通过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参与法律知识讲座能够最大层面的去为其普及相关知识,增强他们的劳动保险维权意识。

2.健全政策法规,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

笔者认为要解决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也就是转变我国社会保险立法滞后的现状,真正做到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利益受到侵害时,我国相关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有法可依。对此,笔者个人结合个人工作经验认为我国应该具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法”,对于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应该有着明确且完善的法律条文,包括“从法律上明确阐明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重要性”“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制定统一规范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范围”等等方面,此外,还应该对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各种具体社会保险险种(如工伤、医疗、养老等)进行立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完善的法律法规背景下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能否的道有效地保护。在执行发面需要执法机关不受外部任何因素的干扰而变化且适当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权益的同时让侵犯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3.深化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改革

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国有着一个专有名词“农民工”,这个尴尬的称谓让这个在特殊历史时期所特有的群体一直徘徊在城市的边缘。笔者认为只有真正让他们在城市里拥有城镇户籍、固定合法的住所、稳定可靠的生活保障,他们才能真正摆脱这一尴尬称谓与感受,他们的身份转变才能真正和职业相一致,他们的社会保险问题才能真正有保障。我国一直在实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改革,只有当改革继续深化下去,当逐步实行统一的居民身份管理办法和户籍制度,我国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才能真正依靠政策争取个人的身份与各种福利待遇与城镇居民一致。此外,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应该积极的去关注与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益相关问题纷争,通过加强监督对外来务工人员及相关用工单位的管理来维持规范的就业市场。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加大监察力度,认真规范的监察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社会保险办理情况,最大程度的消除就业歧视现象,尤其是对外来务工人员的行业进行重点监察,例如:建筑、餐饮,畅通劳动监察投诉与举报渠道,真正及时、严格处理投诉问题,对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篇(4)

摘要:大学生兼职者是一个十分庞大却弱势群体,对大学生的人身和财产的侵害现象也是屡屡发生。这些现象存在有多方面的原因,例如对大学生兼职的各种法律争议,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缺乏专门保护以及行政部门监督的缺位等,这些都需要从法律、大学生自身、学校、社会、行政部门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来彻底改变大学生兼职者的弱势地位,保护大学生兼职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关键词 :大学生兼职;侵权;法律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7.0038

近年来,兼职已经成为大学校园的潮流。但是,随着兼职人数的增加,兼职形式的多样化,兼职信息渠道的单一化,兼职大学生遭受侵权的现象也不断出现。

1大学生兼职的现状

据调查,超过60%的在校生有过兼职的经历。对于兼职方式,兼职家教的占32%,兼职服务员的占23%,兼职促销的占10%,兼职翻译的占10%,兼职市场调查的占6%,兼职打字编程的占16%等;对于兼职的渠道,朋友介绍的占39%,亲戚介绍的占23%,招聘广告的占23%,学校介绍的占19%,中介则占16%;对于兼职侵权维权,只有2%的人会在选择职业时看重自己的权益,在兼职有63%的人都受到过侵害(克扣工资、刁难等),而维权率仅为10%。

而另一份针对武汉部分高校在校生兼职的调查显示,兼职学生比重相当大,高达83.67%的在校生有过兼职的经历;兼职类型多样化,发传单的占57.55%、餐饮兼职的占36.33%、促销兼职的占28.57%,分列前三名;兼职考虑因素分布比较平均,考虑最多的是薪酬和安全度;获取兼职信息的方式较为单一,通过他人介绍的占67.35%;遭受过兼职侵权的比例高,侵权方式以拖欠和克扣工资为主,遭受过兼职侵权的占84.08%,在兼职侵权中,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的占60.41%,中介公司传递虚假信息的占47.35%,拖延工时的占45.31%,任意辱骂的占25.71%;不了解法律及不采取维权措施的比例高,高达72.65%的兼职大学生不了解相关法律,由此决定了不到一成的兼职学生采取维权措施。

以上两份调查数据都清楚的指出了学生兼职所占的比重之大,兼职时人身财产权益往往会遭受雇主不同程度的侵害,这种现象日趋严重,很大程度上与大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薄弱有关,大学生对相关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知之甚少,不会运用相关法律条文来维护合法权益,再加上对大学生兼职者专门的法律保护的缺失,使得维权率十分低下,对大学生兼职者法律保护的研究已经迫在眉睫。

2大学生兼职侵权行为的类型

大学生遭受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根据侵权客体的不同将众多兼职侵权行为分为:对大学生劳务用工权益的侵害、对财产权益的侵害、对人身权益的侵害等。

大学生兼职时一般来说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用工协议,这种用工协议是属于劳务合同的一种,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劳务合同自然也受《合同法》调整。口头方式的协议也是劳务合同的一种订立形式。大学生一般是满18岁的成年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因此具备成立劳务合同的条件。劳务关系只获得劳动报酬,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而在兼职时,雇主经常不愿承担任何责任,从而利用其比较起大学生的优势地位,不与大学生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有些雇主尽管与兼职者签订劳务合同,但是合同签订十分不规范,要么是其合同条款显失公平,要么是以胁迫、欺诈的手段要求兼职者签订的等等情况;除此之外还有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视合同条款为一纸空文,例如雇主会故意拖延工时。

关于财产权益被侵害是所有侵权行为中最为普遍的。校园里随处可见一些招聘兼职的广告信息,有些广告所标注的报酬十分具有吸引力,或者是在网上有些专门提供兼职信息的网站,然而这些广告信息的真伪是需要认真辨别。很多“黑中介”虚假的招聘信息,利用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要求其交纳押金、定金或者购买指定商品等,在拿到钱财后便再也联系不上。《宁夏日报》“社会与法治”栏目就曾报道过银川大学大二学生田红因为轻信“黑中介”被骗200元的经历。除此之外还有比较常见的雇主拖欠、克扣工资,以兼职者完成工作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等为借口,不发工资或者对承诺工资进行大幅度扣减。

对人身权益的侵害则有兼职者在从事部分工作时,用人单位从未考虑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使大学生在十分恶劣甚至危险的环境中作业,例如在无安全措施的情形下从事与化学相关的工作,侵害兼职者的生命健康权。甚至有女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遭受性骚扰、犯等事件发生。在调查中,雇主对兼职者任意辱骂的行为也十分常见,这是对他人人格权的十分不尊重。

3大学生兼职侵权行为成因分析

3.1大学生兼职存在的法律争议

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于是否有劳动者主体资格也是一直以来具有争议的。有的学者认为,大学生是以学业为主的,并没有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条件,因此主张大学生这个群体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这种观点在早期是比较有代表性的。而随着社会发展,大学生兼职现象越来越常见,再坚持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已经不符合时代的要求了。因此,现在大多数的观点认为大学生也是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的,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人,在我国的法律中,公民年满16周岁就已经拥有了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只要年满16周岁,在我国从事劳动,接受报酬就应该是属于劳动者。然而,劳动法并没有给予其兼职大学生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因此不能得到与劳动者同等的保护。

关于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属性,有的学者认为大学生兼职是属于劳动关系,有的学者则认为属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说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其法律内涵性质不同。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是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务关系是受民法、合同法等调整。平等关系不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是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则是双方在平等地位下签订的提供某种劳务获取相应报酬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劳务协议,双方是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正是由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多种区别,若是不明确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属性,则很难对症下药,难以给遇到侵权行为的兼职大学生提供特定保护。

3.2大学生法律意识存在严重缺失

这种法律意识的缺失表现在兼职的整个过程,首先是在寻找兼职的过程中,急于取得兼职工作,对“黑中介”的不加辨别,没有想过查看中介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对其合法性加以确认。至于非法收取押金、扣押证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或者未协商则被迫订立口头协议,在被雇主拖欠克扣工资、无故拖延工时、任意辱骂后不了了之,忍气吞声,则是完全起因于对法律的不了解,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正是由于这种法律意识的缺失,纵容着雇主违约之后却盛气凌人,逃避法律责任。

3.3大学生兼职侵权缺乏专门保护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将大学生兼职行为排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外;并且2007年6月底,教育部、财政部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该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然而,在国内的实践中,大多数学生的校外兼职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基本上没有三方签订的聘用协议,因而不在《办法》规定之列。

3.4行政部门监管缺位

对校外兼职大学生进行保护的行政部门主要有劳动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然而大学生侵权并不是以上各个部门的工作重心所在,劳动部门更多的是保护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巨大,使其没有多余的精力处理兼职侵权;工商部门本身是不涉及大学生兼职者劳务纠纷的,只能在用工单位违法经营之后才能介入;公安机关的角色也是有条件的,必须要侵权性质具有一定的违法性,例如带有欺诈性或者对兼职者人身造成一定程度伤害。以上局限性使各个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造成很大的空白,给了不良雇主可乘之机。

4建立多维一体的大学生兼职侵权的法律保护路径

4.1完善劳动或合同法律制度,突出保护大学生

大学生被侵权的现象日趋普遍,这与大学生兼职群体游离在《劳动法》之外,缺乏专门的法律保护有很大关系。我国的大学生中,除了少部分外,大多数是年满16周岁的,即具有了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其劳动权利不因种族、民族、性别、财产状况等因素的不同而受限制或剥夺。而关于行为自由,大学生外出兼职基本上都是利用课余时间,行为和时间上并没有强制约束的地方。现阶段,新的司法解释也认定也符合特定条件下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可以取得劳动者主体资格。再者,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大学生不能从事兼职。因此大学生应当取得劳动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即应当被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在劳动法和合同法中应当给予大学生兼职者以专门保护,使其维权之路更加通畅。

4.2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大学生在面对获取兼职过程中的欺诈行为要学会辨别,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及早识破他人的骗局,将损害降到最低程度。并且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应当树立合同意识,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作为日后维权的依据。对于兼职中遇到的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要有用法律维权的意识,保留相关证据。在遭遇侵权行为后要保持清晰,主动寻求法律的帮助,对侵害财产权益和非刑事类侵害人身权益的,积极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保护方法;对刑事类侵害人身权益的,要及时报案,寻求公安机关的介入和保护。大学生在社会生活中作为一个弱势群体,不仅自身需要树立自我保护的法制意识,也应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寻求救助,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4.3高校应积极引导和发挥保护作用

从高校方面来说,首先应当加强对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高校可以利用讲座和选修课等形式,对大学生开展关于兼职过程中遇到侵权问题时如何维权的教育和辅导,多讲一些相关案例,结合现有法律分析解决途径,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大学生的维权能力。高校自身也应该提高对大学生兼职维权问题的重视,加强大学生兼职安全的教育和监管力度。

例如,以大学法学院、法律系、或学工处与法学院相结合为依托,建立大学生兼职维权中心,为学生提供咨询、调解、诉讼等程序保护。

4.4相应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

大学生兼职是一个不得不重视的问题,各个行政部门应当努力克服自身的局限性,为大学生兼职维权提供保护。如工商部门要打击虚假招工行为,不仅要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对一些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打击,更要平时加强巡查,即使工作量大,也应当恪尽职守,主动对兼职市场进行清理,为大学生寻找兼职过滤掉不法人士的侵害,劳动部门应当为大学生兼职维权设立绿色通道,因为大学生兼职者是具有劳动者的资格。因此,劳动部门不应当对兼职大学生的维权请求进行推诿,而是应当依法对侵权主体进行打击,给予兼职大学生足够的保护,为大学生兼职提供一个安全合法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唐思雨.大学生兼职权益侵害现象调查报告[J].当代青年研究,2007(11)

2宋珍,赵国栋.学校应该为大学生校外兼职做些什么,出国与就业[J].就业教育,2011(4)

3魏凌雪,丁菊梅.大学生兼职期间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分析[J].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2010(1)

4熊婷,杨箫宇,安丽等. 我国大学生兼职的法律维权状况及对策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4(15)

5薛晨晖.大学生兼职中的法律关系及其权益保障[J].法制与社会,2013(3)

6张摇媛,白瑞峰,李欣桐,等. 试述大学生兼职法律关系的性质[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4(5)

7秦建英.兼职大学生法律权益受到侵犯的调查[J].商界论坛.经法视点,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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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养老;赡养;保障;维权护老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孝敬、赡养老人自古以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一位儿女应尽的义务。然而,家住湖北省郧西县河夹镇的老人周云丈夫于1968年不幸病故,自己一人将二子二女抚养成人并成家立业。她的子女有的在企业上班,有的甚至当了公司老板,经济条件都不错。随着时间流逝,周云因年老体衰无法独立生活,无人照顾,而四个子女却以种种理由相互推诿,拒不履行赡养义务。2013年5月30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赡养纠纷案。赡养纠纷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农村老人的生活水平。因此我们更加要对农村现有的养老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深入的研究,以便找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来解决问题,使农村老年人真正感受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提升他们的幸福感。

一、农村老人家庭赡养的现状

根据调查所知,当前农村老人主要存在四种生活方式,分别是分担赡养型、不分不离型、三世同堂型、独自生活型。分担赡养型在多子女的老人家庭中颇多,分担赡养型又分两种,一种是子女按一定的比例分担老人生活所必需的生活用品,老人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另一种是老人在子女中轮流居住,老人生活的必须品由子女购买,这种类型一般是单身老人占得比例较多;不分不离型是指老人与子女虽没有分家,可不与子女居住在一起,生活费用由子女提供,这种类型在子女少的家庭中居多;三世同堂型就是老人与子孙生活在一起,而生产生活中的事物主要由子女或者儿媳决定,老人只需要有时干点家务活或者帮助照看下孩子,生活比较单调;独自生活型是指老年夫妇或单身老人独自生活,生活费用由自己承担或者靠国家提供的补助,地里的农活靠自己或者左邻右舍的帮忙,这种类型的老人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孤寡老人、多子女和单子女的老人。

二、农村老人家庭赡养存在的问题

我通过调查走访,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因为各个村、各个家庭有不同的情况,所以产生赡养问题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也有一定的共性,现就以重庆市巫溪县凤凰镇为例,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一)农村经济条件差,子女经济困难,确无能力尽赡养义务。

现在的农村老年人长寿的比较多,而其子女本身也已经步入老年,有的已经年老体弱,生活无法自理,丧失劳动能力,自己也需要有人赡养,因此无论是在物质上还是在精神上都不能给老人帮助和慰藉。还有的是没有什么致富技能,在贫困线的边缘挣扎,自己生活都不能保障,更别说赡养自己的父母。

(二)农村子女选择外出务工,无法照料老人。

现在,打工是农村家庭的重要经济来源,老人留在家里,这些人员长期在外务工,不与家中老人联系,也不给老人经济帮助,老人无人赡养,心里得不到慰藉。因此造成家中的老人觉得自己被子女遗忘,衣食无着的他们只能靠自己拖着残体去打零工、捡破烂度日。

(三)赡养人的法制意识和道德观念差。

现实社会生活中,有的子女道德观念缺乏,法律意识淡薄,觉得老年人是家庭的负担,在他们看来老年人既不能劳动,又不能给家庭创造财富,而他们还要供老人吃、住和养老送终,很不划算。这种人只想向父母索取,却不知尽“反哺”的义务,错误的把老人当做家庭负担,漠视对老人法律上的赡养义务。还有些人认为“养儿防老”是千古不变的定率,错误地认为出嫁的女儿对父母没有赡养义务,尽孝道是儿子的事。

(四)子女之间以财产分割不公平或老人偏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在农村,很多家庭在儿女结婚后就会采取分家生活,一些老人不知道维护自身权益,把家产都分给了子女,而自己的生活就完全靠子女供养。在分家的过程中,各个家庭当时的经济条件、财产状况和老年人的观念差异等因素,导致财产分配不平均,于是就有了以老人偏心的借口,拒绝尽赡养义务。但是要知道以父母偏爱某个子女、分家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是与法律相悖的。

三、 农村老人家庭赡养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导致农村老人赡养纠纷主要有以下五个原因:一是老人在家庭中的权威受到严重冲击;二是传统的孝道几经冲击已被歪曲;三是干预弱化、教育不力致使伦理道德滑坡;四是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造成孝文化在家庭养老中功能的削弱;五是农村社会养老发展缓慢。

针对以上农村老年人的赡养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特提出以下几条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公民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

要深入基层和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特别是对民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要使人民群众认识到,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有能力赡养而不赡养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同时要让老年人意识到,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二)在农村开展好儿媳,好儿子、五好家庭评选活动,形成浓厚的尊老爱幼的社会氛围。

在农村定期评选好儿媳、好儿子、五好家庭,对孝敬老人的媳妇、儿子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树立道德模范,要让子女认识到,孝敬老人是光荣的事,推卸责任就是违法,促进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好风尚在社会上的形成。

(三)积极建立老年人生活、医疗等社会保障机制。

当前,农村六十岁以上老人不需要交养老保险费,每人每月就可以领到六十元生活费,医疗方面,建立了新农合制度,再加上承包地的收入,让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基本就医条件得到了改善,但是物价日益增长、昂贵的医疗费用使得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得不到提高,不能从根源上解决就医难的问题。这就需要社会、政府多做工作,充分发挥社区、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帮助老年人尽快解决赡养问题,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民政、妇联等要经常到农村去走访,关心问候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让他们形成健康良好的心态。针对子女不在身边而寂寞、生病时无人照料的情况,可以建立农村养老院,集中供养老年人。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四)建设及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立法保障老年人的社会经济权利。

解决农村养老问题也要依靠制度建设。可是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单独的养老法,有关农村养老的问题只见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等之中,使农村养老制度的不能贯彻落实。我国法律体系中农村中老年人处于最底层,权利少,义务多,因此更需要通过制度建设,依赖宪法和法律让老人的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同时要加强对农村的法制教育,加大对老年人的维权保护力度。(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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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流动频繁是我国现阶段的一个重要的社会现象,当前规模巨大的人口流动,给城市带来了一系列不可忽视的问题和压力,随着城市化过程的不断推进,流动人口总量不断上升,给城市的安全问题带来了更大的隐患。同时城市的下岗职工、社会无业人员也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他们大多没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和一个正式、固定的工作,也就是说,当生活陷入困境时,不能通过一些合法有效的途径得到救济,从而便走上了犯罪道路,以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类犯罪来缓解一时之急,这样便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和人心的不安。也是近几年“两抢一盗”案件高发的原因之一。



现在,我们聚焦基层人民法院,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人民法院为例,深入分析“两抢一盗”产生的原因以及解决措施。经过统计和分析,2009年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基本情况可以用下图表示:



表格一:



刑事案件



抢劫



抢夺



盗窃



两抢一盗



共审理判决案件数量(单位/件)



385



65



6



155



226



共审理判决案件人数(单位/个)



629



147



11



244



402



占全年案件的总数



/



16.88%



1.56%



40.26%



58.7%



占全年案件人数



/



23.37%



1.75%



38.79%



63.91%



从表一可以得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共审理判决刑事案件385件(629人)。其中,抢劫案件65件(147人),占全年案件总数(人数)16.88%(23.37%);抢夺案件6件(11人),占全年案件总数(人数)1.56%(1.75%);盗窃案件155件(244人),占全年案件总数(人数)40.26%%(38.79%)。“两抢一盗”案件数(226件)占全年案件总数的58.7%,判决的“两抢一盗”罪犯人数(402人)占全年判决罪犯总数的63.91%。这说明“两抢一盗”犯罪行为越来越普遍,好逸恶劳、不思进取、贪图享受的享乐主义的这种扭曲的金钱观在社会上越发的呈现出上升的趋势。由此,就可以反应出“两抢一盗”的基本状况。



表格二:



时间:(单位/年)



2008



2009



抢劫案件数/人(单位/件/人)



49件(93人)



65件(147人)



从表二中可以得出:2009年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抢劫犯罪案件数比2008年(49件)上升32.6%,判决罪犯人数比2008年(93人)增加58%。



随着对“两抢一盗”犯罪活动的不断深入调查,我们不难发现“两抢一盗”案件占整个刑事案件的比重越来越大,无论是案件的数量,还是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等都出现出了一些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两抢一盗”犯罪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就我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抢劫案而言,2009年受理的犯罪案件就比2008年增加58%



其次:“两抢一盗”犯罪案件在各种犯罪中占有很高比例,特别是盗窃犯罪居高不下。就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而言,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385件,其中“两抢一盗”226件,盗窃犯罪占155件,占据了总数的40.26%。盗窃犯罪一般主要以夜晚入室盗窃为主,同时,人流量众多的公共场所也是盗窃的高发地。



再次:“两抢一盗”案件犯罪主体的文化素质不高,犯罪嫌疑人接受的文化教育较少,初中、小学文化程度所占比重最大,有些就没上过学。其中很大一一部分人员还是外来流动人口,他们大多没有稳定的或固定工作,背井离乡,甚至没有任何亲人在周围,当他们的生活陷入困境的时候,没有人可以求助,而其本身又缺乏正确看待事物的能力,法制意识薄弱,从而便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



最后:“两抢一盗”案件犯罪主体的年龄相对较低。就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两抢一盗’’案件而言,在2009年判决的“两抢一盗”罪犯中,未成年人有65人,占全年“两抢一盗”罪犯的16.17%。尤其是抢劫犯罪,未成年人达36人,占全年抢劫犯罪人数的24.5%。这一阶段的人由于年龄较小,往往凭意气行事,法制意识薄弱,缺乏理性,不计后果,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其实,从“两抢一盗”案件的特点中,我们不难看出其多发的原因,比如说:



1防范意识差。人们安全防范的意识不高。在治安巡逻密度和力度较低,治安监管基本上一片空白,一旦发生“两抢一盗”案件,很难及时发现、有效控制;在我国的一部分农村地区目前还没有治安监管的意识和观念,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盗窃行径;广大人民群众也没有对自身的安全防范引起足够的重视,出外时贵重物品和钱包放在显眼的位置,这就很容易成为犯罪人的目标。尽管通过“严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预防措施和机制上还不健全,各部门机关协作力度不够,社会大众还未形成一个警民合一、快捷高效的防范网络。



2好逸恶劳,妄想不劳而获的错误想法。部分犯罪人他们形成可好逸恶劳、不思进取、贪图享受的享乐主义思想,没有钱了便问家人要,要不来时往往就去盗窃、抢夺、抢劫。我们不难发现,“两抢一盗”案件犯罪主体大多在生活上养成了不良的习惯,花钱无度,一旦手头无钱,便会不择手段,甚至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



3社会闲散,无业人员增多。由于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外出务工人员下岗返乡或滞留原处无所事事,一些青少年学生过早流入社会,甚少的经济来源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两抢一盗”案件的多发和高发。



4民警破案难度系数比较大。在审理中发现,大部分犯罪分子都是流窜性的抢劫、抢夺和盗窃,作案过程迅速、灵活、隐蔽,作案后能够及时逃脱,增加了破案的难度,助长了犯罪气焰。



同时,我们对防治“两抢一盗”犯罪行为有以下几点建议:



1必须加大对“两抢一盗”犯罪的打击力度。始终把“两抢一盗”作为我们“严打整治”工作的重点,坚决遏止“两抢一盗”犯罪活动的高发态势。充分利用法院的各部门力量,以做到减少“两抢一盗”案件的数量。



2加强法制教育,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无业人员和文化程度较低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积极开展贴近群众、贴近实际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社会大众的法律素质,引导社会大汇总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在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有很大一部分 “两抢一盗”案件的罪犯,很少知道法律,有的甚至是法盲。因此送法下乡,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事情。



3建议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丰富农村物质文化生活。很多“两抢一盗”的犯罪人员都是无业人员或文化程度比较低的人员,走上犯罪的道路一般都是由于生活所迫,没有稳定的收入和法制的意识,所以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和丰富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给他们提供就业机会,使他们树立起正确的金钱观、价值观、公德观,是有效减少“两抢一盗”犯罪的重要途径。



针对当前的现状,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采取了一系列的积极的措施。具体有:



首先、高度重视,强化组织保障。

在2009年初,省、市、区政法委部署打击整治两抢犯罪大会战后,江北区人民法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要求院政治处、法警大队、办公室、装备处等部门对两抢犯罪案件的审理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保障。优先使用审判法庭、优先使用办案车辆、优先用警,对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院审委会随时听取合议庭的汇报,讨论解决,确保后勤到位、支持到位。



其次、多措并举,严打犯罪。针对辖区“两抢一盗”案件发生的规律特点,采取针对性强、实效性强的措施和办法,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形成打击和防范“两抢一盗”犯罪活动的两位一体。并且始终对“两抢一盗”等多发财犯罪保持严打的态势,做到快审快结,确保案件在最短时间内得以审结。2009年该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两抢一盗”案件平均审理期限为16天。



再次、加强宣传,营造舆论氛围。1是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的目的和意义;宣传公安机关侦破的影响大、危害大的“两抢一盗”案件,赢得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宣传在“两抢一盗”专项斗争中涌现出来的积极同“两抢一盗”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人民群众、保安力量和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2是在报刊上登载有关“两抢一盗”案件的发案规律、特点及防范措施等,帮助群众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从而减少“两抢一盗”案件的发生。并且通过向社会公布违法犯罪举报电话及奖励办法,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专项斗争的积极性。3将典型案例通过广播电台栏目、报纸等媒体进行法制宣传的方式,这样不仅可以震慑犯罪,而且还有利于提高群众防范犯罪的能力和与犯罪作斗争的信心,是一个一举两得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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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新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负有保障和尊重未成年人权益的义务。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台与多次修改之后,我国加强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与范围,然而就在近几年出现了各种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事情,这些事情都无时无刻不在向全社会特别是学校和家庭敲响这警钟。

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状况原因分析

(一)在立法方面未形成有序的体系

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主要集中于两部专门性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主要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益,并就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进行了规定。

(二)缺乏统一有效的社会保护机制

一方面,先进的社会大众传媒、网络走进了大同市的千家万户,网络运营商不顾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唯利是图,给青少年的身心成长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互联网中的不良内容成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隐形杀手,我们不能视而不见;另一方面对于权益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缺乏一个有效、系统的救助机制抢。

(三)学校保护中的相关主体法制意识淡薄,责任不明确

一方面是应试教育制度本身的缺陷,学校的法治意识不强,不能将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应有的重点传达给未成年人,致使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学校与家长对于未成年人在发生事故时的责任界限不明确。当学生在校期间发生安全事故以后,家长往往向学校要求高额的赔偿金,不仅致使作为非营利机构的学校负担沉重,而且还会让学校在以后的教学活动中把本应该安排的活动取消以此来较少学生出事故的几率,但这同时剥夺了学生学习其他方面知识、增强其他方面能力的权利。

(四)传统的家庭观念致使父母随意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为什么家长敢虐待孩子、敢私自拆孩子的信件、看孩子的日记?就是因为有的家长根本不懂得孩子也有合法权益,孩子也是一个独立的公民,也享有因为中国公民该享有的各种权利,他们只知道老师体罚孩子不对,却从来不认为家长虐待孩子也是侵犯孩子权益的行为。

(五)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缺乏

未成年人自我意识、独立性的缺失是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缺乏的突出表现。这种缺失的根源是多方面的,处处有父母保护,家庭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剥夺了本应由未成年人独立行使的权利,从小无法养成独立平等的人格,缺乏自我锻炼的机会,成长阶段主要忙于学习,对于侵害权益的违法犯罪事件接触的比较少。

二、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建议和措施

(一)逐步形成完善的立法体系

逐步建立一部系统而完善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典,使得关于未成年人的一切权益保护均有针对其专门的法律依据,在民事、刑事或其他社会保护方面与成人保护法规彻底区分开来。

(二)形成统一有效的社会保护机制

首先,对游戏厅、网吧等场所强化未成年人限入措施,对于不法经营者予以不同程度的惩戒,增加不法经营者违法犯罪的成本,同时清除内部不严格执法的执法人员。其次,建立一个的良好健全、有效、系统的救助机制,未成年人权益被侵害之后能够有一个救助和保护受害未成年人的机构,尽可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道路,以免成为未来社会的隐患。最后,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能够各司其职,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体系。

(三)加强校方的法制意识,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

提高广大教师的法律意识。校方努力做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提高法制意识,树立法制观念,自觉地学法、用法、守法,在学校的教学与管理中,自觉地把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将法律知识普及给未成年人,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要重视德育教育,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同时要加强对学生的社会生活指导,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同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辅导,促进心理健康成长。

明确相关主题责任。法律应明确学校和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出现安全事故后的责任分配。

(四)明确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

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从一生下来父母的言行举止就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孩子,因此对父母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是让孩子健康成长的关键。一方面,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①,明确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规定后相应的惩罚措施,使家庭保护依法进行。对于监护人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或者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生命健康有威胁,建立对监护人的监督惩罚机制,扩大监督举报主体,依相关主体的监督举报,使受害未成年人能够及早被发现,被保护,同时剥夺监护人相应的权利,直至威胁消失或权益重新得到保护,家长行为恶劣的,对其采取相应程度的惩罚措施。另一方面定期对家长进行法制课程培训,增强家长的法律意识,组建专门的家长教育援助机构,为家长在孩子培养过程中提供科学、健康、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益的知识技能培训。

(五)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未成年人是一个需要时间逐渐成长的主体,需要各方主体对未成年人保护和对其权利的尊重,学校和家长应该多给未成年人独立成长的空间,多一些接触外界的机会。

未成年人自身也应该慢慢的学会自我保护,培养自我保护的意识,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不可掉以轻心,多听一些未成年人保护的讲座和座谈会,观看一些自我保护的书籍和视频资料,学习一些自我保护的格斗防身技巧,锻炼好身体。在遇到危险时,活学活用,处变不惊,见机行事,求助于大人。切不可冒失行事,意气用事,逐渐学会独立处事和解决问题。

结语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着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新时代的发展伴随着多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通过调查了解,发现的未成年人部分权益受保护状况不容乐观,结合全国立法现状和执法状况所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进行原因分析,并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方面的制度对完善本地区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针对性地提出一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

参考文献:

[1]周巍.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D].湖南:湖南大学,2007.

[2]曹承龙.关于我国西北农村地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调查报告[D].兰州:兰州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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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区委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我在学习调研阶段,采取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我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总的看,我区自20__年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以来,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政府积极组织、狠抓落实和各部门、各单位、各行业的通力协作以及全社会的积极参与,使“规划”提出的各项工作目标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为保障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主要做法

(一)强化组织领导,科学制定规划。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调整充实了领导机构,建立了以区级分管领导为正副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区直机关和单位也普遍调整充实了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成员,形成了组织领导有力,普法机构健全,办事人员精干的良好局面。区政府在认真总结前四个五年普法工作经验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在全区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了工作目标,分解细化了任务,落实了责任措施。各乡镇街道,区直机关和单位也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订了普法实施方案。层层召开了动员大会。

(二)注重队伍建设,发挥骨干作用。为全面落实《规划》,提升法制宣传教育水平,区政府高度重视发挥普法骨干的作用,在树立服务理念,建设一支服务型法制宣传教育队伍上狠下功夫。整合充实了普法讲师团、普法宣传员、普法志愿者和法制副校长等普法队伍。分期分批对区56名普法讲师团成员、68名乡镇街道普法辅导员、102名区直局级单位普法辅导员、村(街)600名宣传员和56名普法志愿者进行了培训,组织他们深入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提高他们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调把服务意识、服务理念自觉地融入普法工作实践中,会宣讲,会答疑解难,会调处矛盾纠纷,把单一的法制宣传教育同解决实际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据不完全统计,普法讲师团为机关、社区、乡村、学校、企业宣讲相关法律法规80场,听讲人员达到177690人次。乡镇街道、区直单位普法辅导员共宣讲法律法规362场,使293200人次受到了法制教育。

(三)创新形式,增强实际效果。一是搞好“三项建设”。第一加强法制宣传阵地建设。全区731个村(街)全部设立了法制宣传栏,每个乡镇街道1-2个村(街)建立了法制图书角,全区编印《农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10000余册,订购《农民法律知识读本》20__0余册,村民学习法律有了方便的场所和书籍。部分村(街)还开办了“每周一法或举案说法”广播,法制宣传服务台(站)在农村成为一大亮点。第二推进民主法制村建设。以“法律进乡村”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村民自治机制得到进一步落实,使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得到有力的保障。全区已创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3个、“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152个。第三注重社区、村街业余文艺队伍建设。目前,全区有业余综合文艺演出队38个,业余文化协会8个,基本覆盖全区社区、村(街)。各级普法部门与文化部门密切合作,

加强了对农村业余文艺队伍的管理,加大对演出活动的支持与引导,有计划、有组织地利用农闲时节举办文艺演出,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了趣味性和吸引力。二是积极开展跟进式法制宣传工作。区内成立了由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组成的法制宣传教育跟进服务小分队,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法律咨询,参与合同的草拟、审查,培训工作人员,从源头上把关,最大限度地减少了项目建设中的失误。先后50余人次深入到新农村建设试点村,配合乡镇政府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答疑解难,保证了征地、拆迁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开展重点时段、期间的法制宣传工作。首先是借助农村土地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时段,向群众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选择群众易于接受方式,因地制宜,因事而宜,因人施教,把集中讲解与个别解释相结合、与现场提供法律服务相结合,大大增强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说服力。其次是借助农村集市、各种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专项宣传活动开展宣传服务,效果十分显著。二、取得的成效

(一)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主要体现在:区委、区政府始终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放在重要位置,定期研究。“__区领导干部讲法报告团”经常深入基层,带头宣讲法律。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法制讲座、法律考试等制度得到很好落实。20__年和20__年度分别有1200名和1462名领导干部参加法制讲座和法律知识考核。全区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所表现出的法制理论水平、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进一步提高。

(二)公务员法制教育得到进一步加强。全区组织了公务员《公共管理(mpa)知识精华读本》、《物权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并进行了考试,取得了良好成绩。全区1390名行政执法人员集中进行了职业道德、行政执法实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行政法律知识培训,全部通过考试持证上岗。司法人员通过学习培训,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三)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得到了强化。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法制教育网络日益加强,全区235所各级各类学校配备了专兼职法制课教师,聘请了237名兼职法制副校长,全部实现了教材、课时、师资、大纲、考核、法制副校长“六落实”。开展了教师法律知识竞赛活动,举办了中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组织法律专题讲座362场,听课学生达28万余人次,举办法制报告会110余场,法治实践活动300余次,直接接受教育和参加法治实践活动的学生达5万余人次。教师依法执教水平、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以及遵纪守法的认识有了明显提高。

(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学习得到了广泛开展。先后组织企业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的法律知识培训536场,24341人次接受法制教育,全区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诚信守法的理念和意识不断增强,职工的法律素质不断提高。

(五)农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扎实推进。全区以“法律进乡村”为载体,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坚持贴近农民思想观念,贴近农民法制水平,贴近农民行为表现,贴近农民实际需要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活动。以各种形式集中开展普法活动100余次。先后对20__余名村街干部进行了轮训。村干部依法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家庭法律明白人”在农户中的比例日趋增多,农民的权利义务意识、民主法治意识有了新的提高。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认识不足,工作不到位。少数单位及领导干部对普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普法是软任务、软指标,积极性不高,重视不够,有的甚至产生厌烦情绪。有的单位虽然制订了普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但抓落实力度不够。普法工作缺乏广度和深度,重部门法、轻公共法学习的现象比较突出。阶段性的活动较多,经常性的宣传教育较少。相关档案资料积累不全,个别单位的档案资料还是一片空白。

2、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偏少,其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职能作用发挥不够。有些部门和单位存在普法工作人员缺、设备差、经费少的问题。有的单位普法联络员兼职过多,普法工作精力难以到位。一些部门和企业还没有普法联络员。全区齐抓共管,整体联动的普法大格局还没有完全形成,普法考核机制、督查机制有待完善。

3、重点对象的普法还存在薄弱环节。一是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不够系统、全面。二是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够,存在着“盲区”,法律宣传教育手段单一,形式不活。三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还要进一步强化。一些企业普法组织机构不健全,没有普法宣传员和联络员,工作难以开展。

4、工作创新意识和超前意识不够。表现为视野还不够开阔,思路还不够宽,破解法制宣

传教育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招法不多。四、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顺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从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入手,采取必要措施,切实提高全社会对法制宣传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今年是“五五”普法中期评估之年,应对照《规划》要求,认真总结,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要继续坚持,巩固提高。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相应的解决办法。要研究制定深化法制宣传教育的具体措施,强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动普法工作整体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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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建大学生法制教育体系、发挥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

高等学校如果想要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高度,首先就要提高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现实问题,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到我们的现实社会生活当中。因此,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律素养是当代大学生立足社会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高等学校应该在大学生人才培养的方案中,明确法制常识教育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学校可以考虑从新生入学教育开始,统筹课堂教学、网络教学、社会实践、案例分析、课外活动等多个环节,分层次地确立各阶段法制教育目标。高校要重视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师队伍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将法制教育全面渗透到学生日常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当中。完善制度管理机制,以法制的角度制订和执行高等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构建与完善法制教育创新体系。要加强法制教育系统研究,讲求大学生法制教育体系的系统性、实用性和针对性,使之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术科研讨论以及校园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发挥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主要是指将法律基础课作为当代大学生的必修课,在教学内容、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上不断进行改革和探索。教学中注意解决好教材内容与立法现实脱节的矛盾,适时补充最新的法律内容。有些任课老师单纯地认为讲授法律基础就是讲授法律条文,错误地误导学生认为学习法律基础课程只需要死记硬背法律条文即可。以上错误的教育教学观念很难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信仰,最终将导致学生无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我们应该在有限的课堂教学中,更加侧重于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培养。要在教学手段上尽可能地做到生动、多样,除了常规的课堂教学以外,可以积极地推行视频教学、案例讨论等方式激发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兴趣,最终形成完善的法律意识。

二、完善法制社团建设、丰富法制实践活动、加强法制常识培训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提高当代大学生法制意识以及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强化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在课堂教学内容上,不仅要阐述法律基本的理论、传授法律的基本知识,更要结合当前社会热点、典型案例讲解法律条文,对法制案件进行深入地分析。此外,还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在校大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案件教育,以达到充实、丰富以及深化课堂教学内容的结果。各高校团委可以通过法学等相关专业的学生,以及对法律知识感兴趣的同学组建大学生法制社团,结合高校学生工作实际内容定期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实践活动。法律基础课教师可以结合教学内容,组织学生进行庭审观摩、开展“模拟法庭”等活动来增强学生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只有不断地参加法制实践,才能使学生了解自己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最终在遇到困难时学会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法制意识的培养应该多多鼓励大学生们积极参与到社会实践当中去。在法律基础课的授课过程中,可以要求同学们利用寒暑假社会实践撰写法制意识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或法制论文,从而使其提高自己运用法律理论、分析现实问题、解决实际困难的能力。法律的运用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大到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小到日常生活当中的邻里纠纷,几乎所有问题都可以用法律来解决。因此,高校也要提倡依法治校,要主动引导学生依据法律条文、运用法律武器来处理自己遇到的问题,化解同学之间、朋友之间、师生之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各种矛盾,最终达到学生运用法律进行自治的境界。根据学校实际,还可以和当地的相关媒体、法制栏目组建立一定的联系,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稳定的实践活动基地,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进行实践活动。

三、形成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法制意识教育模式

全面提升大学生的法制意识,只是单方面通过高校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因此,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在扫除某些重要领域法律空白的基础之上,要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增强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度。与此同时,还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为大学生创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营造健康向上的社会风气。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今天,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给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营造一个积极、健康、向上的社会环境,是防止他们形成犯罪心理基石。

家庭是法制教育的主要场所,其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使大学生形成守法意识。现阶段,我国主要家庭的基本结构是宝塔型,也就是所谓的“4-2-1”形式。而这些独生子女从小自我意识的不断膨胀、被过分地保护,形成法制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等基本问题。某些农村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又进一步导致青少年的自卑感增强、心理失衡,使其产生法制意识不平衡现象,最终导致一些大学生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这就需要家长在关注孩子物质生活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对孩子心理健康和道德素质的培养,要不断关注大学生思想动态。通过从小对孩子灌输正确的法制意识与法制观念,来树立他们的守法意识,最终提高大学生的法制意识。

综上所述,只有在不断地构建大学生法制教育体系、发挥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完善法制社团建设、丰富法制实践活动、加强法制常识培训,最终形成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法制意识教育模式,才能使当代大学生的法制意识不断提高,最终全面推动依法治国总方针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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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执法手段单一、缺少强制措施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赋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执法手段,对于违法行为,即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了处罚决定,当事人如不主动履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处于复议期间和土地诉讼期间,一般不予强制执行,这个期间大多是几个月,土地执法行政主管部门面对这种违法行为往往束手无策。

(二)土地执法力量薄弱、执法经费不足,土地执法水平受执法者素质影响

基层土地执法力量薄弱,执法经费严重不足,已经成为阻碍基层土地执法工作的重要因素。在不少基层国土所,虽然有执法的决心和信心,但是却由于人员编制少,执法经费不足,使执法的效果大打折扣。基层土地执法者的素质以及受其影响的土地执法的水平也是土地执法工作的重要阻碍。土地执法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要处理好土地违法案件,不仅要求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而且要求执法人员有较高的协调能力,并且熟悉其他相关知识。不少基层执法人员素质较低,他们对法律法规学习不深、掌握不透,而且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在处理案件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或者处罚程序不合法,越权处罚,严重损害执法队伍的形象。常有土地土地主管部门被告上法庭并败诉的事例见诸报端,往往正是由于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执法水平低劣所造成的后果。还有的基层土地执法人员目无法纪或经不起时间的考验,以情易法、办人情案、贪污受贿、执法违法、执法犯法,利用手中的法律武器谋取私利,吃拿卡要,不仅损害了国土资源部门的形象,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三)职责不清,缺乏配合,行政干预仍然存在

土地执法是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管理工程,涉及社会各领域,涉及政府各层次,所以土地执法不但要求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而且要求与行政机关的相互配合和协调,“发展是硬道理”,作为基层政府发展地方经济、造福地方百姓,本无可厚非。但是一些基层领导片面追求经济目标的增长,不能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局部利益的关系,置法律于不顾,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粗预土地行政执法工作,加之现行管理体制深层次问题的影响,造成土地执法机关调查难、处理难、执行更难。原来一些较为重大的土地违法案件,刚立案时不少领导的电话、条子就纷纷而至,使得具体办案人员无所适从,一面是法律,一面是地方领导或顶头上司,考虑自己的今后的工作、生活,不得不以牺牲法律来平衡,一些地方以招商引资为名,以牺牲土地为代价招商,大量浪费土地。

二、对策研究

基层土地执法难、土地违法案件执行难早已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状况,进一步推进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必须调动各个方面的力量,提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还必须做到:

(一)领导重视健全机构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到位

多年来的执法监察工作实践,我们体会到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职能到位是做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基础。在这方面,各级政府部门要特别重视,局长要亲自抓,上下形成合力,才能强有力地推动工作的开展。一是要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政府成立创建执法模范领导小组,人大每年开展一次土地执法检查,两次听取执法工作汇报,并不定期的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情况。二是将依法监察、严格执法纳入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和研究监察整体状况,及时解决所存在的问题。三是加强机构建设,系统内部进行机构改革,要重新整合执法资源,理顺监察管理体制,在机构设置上,将原来的三个股室合并,重新成立执法监察股、执法监察队和办公室;在人员配备上,对原有执法人员进行调整,进一步充实力量,并重点加强巡查监察力量;在职能划分上,进一步区分职能,监察股主负责违法案件的查处与案卷的审核;监察大队主要负责违法行为的动态巡查与违法苗头的制止;办公室主要负责国土资源案件的接待及办理工作。

其次,执法监察工作应在县、乡、村分别设立执法监察的组织,聘请监察员、联络员、违法案件举报员,作为防范和制止各种违法案件的前防线。国土局与各乡镇国土所签订监察职责责任书,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土地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尤其是领导的法律意识

加强土地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土地违法案件,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安定。目前,社会上仍然有不少土地管理法盲存在,特别是有部分领导干部,对土地管理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也十分淡薄。因此,我们基层土地执法监察人员在履行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的宣传工作,让广大市民了解我国土地国情国策、法律法规的内容,知道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提高广大市民尤其是领导干部遵守法律的自觉性,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密切土地执法机关之间的配合、建议联合执法的机制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仅要密切与公、检、法的配合,还要加强与其他土地执法机关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工作,监察部门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一查到底,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土地违法案件的审理、执行工作。基层国土行政执法人员更要通过认真研究法律、法规,寻找其中的契合点,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执法力量,克服单打独斗的不利局面,与公安、司法部门建立一定形式的联系制度或土地联合执法机构,联合执法,解决一些长期积压的难题,提高执法效果。

(四)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物质保障,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人、财、物是土地执法中必不可少的,任何一项的欠缺,都会成为影响土地执法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充分保证土地执法的人员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架筑合理的人才结构、配置交通工具、执法装备、调查取证设备等。同时还应该解决基层执法人员的实际困难,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使其安心于执法工作。具备强有力的物质保障,还必须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一是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人员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基础知识教育,树立执法为民的“公仆”意识。二是加强执法监察人员的政治责任感教育,使每一位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到依法履行职责在整个土地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地位,自觉做到政治坚定、勤政廉政。三是实行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培训,结合竞争上岗制度,打造一支纪律严明、业务过硬、执法公正的基层土地执法队伍,使之与经济发展要求相匹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土地主管部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望。因次,法律要求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文化素质,具备较高的语言表达和文字能力,能熟练操作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处理文件资料和分析图件。此外,国土执法监察人员还必须精通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业务,熟读掌握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审理、查证、处理、执行、形成司法文书、立卷归档等全套工作中的基本程序,并能在实践中灵活运用。

(五)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人员要熟悉法律、精通业务,严格执法,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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