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5 05: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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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下来,以攻心为主要战术的治班“柔道”几乎所向披靡,虽然几大“金刚”屡次犯“上”,但最终服服帖帖。第一个学期,我们班被评为校文明班,这个学期的文明班也稳操胜券。
软硬兼施
开学初,与学生闲聊,得到小道消息:以小简为首的四人在宿舍抽烟。这“”果然有点来头。他们平时爱表现,好出风头,因性格方面有很多相似之处,开学不久就成了好朋友,被我暗地里戏称为“”。
好家伙,才刚学完《中学生守则》呢,那么快就惹事了。真的有点火,恨不得立刻把他们揪出来。但我不是目击者,他们肯定会抵赖死不认账,反而会产生抵抗情绪。怎样才能使他们既“招供”又“臣服”呢?我苦思冥想。他们刚入学不久,肯定怕把事情闹大,使自己在新环境里一下子就臭名远扬。
于是,课间时,我笑容可掬地跟小简攀谈:“住在新的宿舍,还习惯吗?平时在宿舍都做些什么呢?”他一一回答,当然关键处没讲。“平时就只干这些吗?有没有违反校规的行为呀?”我笑笑,随意地问,小简当然想不到我会笑里藏刀。“没有呀!”他坦言道。“果真没有?”我把笑容收起,把脸色沉下,厉声问,表现出我对他所做的事情一清二楚。小简聪明,见我变脸,吞吞吐吐地说:“好像有,熄灯了,会讲话。”“仅此而已?”我继续变脸。“是呀!”他果然百般狡辩。“你把《中学生守则》最后几项读来听听。”我有意引君入瓮。他小心读着,生怕露馅。他读完,我紧迫着问:“哪一项最熟悉呀?”“都不熟啊!”他精明地答。软的不行,得来硬的了。“有同学反映,也有校领导看到了,别以为我什么都不知道。”我严厉地看着他。他一副沉默是金的表情。我只好继续加压:“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从严的话,把你们的事交给校领导处理,然后记过,把你们的‘事迹’在全校公布。我这样做已给足了你面子,你选择吧。”这一招还真灵,他沉默了一会,终于将抽烟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且答应以后不再重犯。我说,看在你初犯,且还迷途知返,我就从宽处理,暂不把你们的事公开,看你们以后的态度和表现。你们几个“同伙”的工作就由你来做,希望没有第二次,这事就可到此为止。从此他们确实表现良好,也没再犯事儿。他们肯定震慑于我的明察秋毫与釜底抽薪的作风。
旁敲侧击
本班一叫包明的男生,总是口无遮拦,无论是课上还是课后。因此,他几乎招所有科任老师的讨厌,也因此,几乎全班同学都对他没好感,特别是女生,跟他同桌的要求调位,坐在他周围的要求把他调走。对此,我不胜其烦,不止一次地找他聊,说明利害关系,也曾进行过严厉的批评,但他振振有词,说那是他的言论自由,依然我行我素。
正面不行,那就改为侧击吧。于是,我认真分析了他的性格:他凡事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说话只图自己痛快,从不顾及别人的感受,也从不认错,非常固执。同时,他又有强烈的自尊心和表现欲,总认为自己是最了不起的。照此看来,他应该是典型的自负人士。这种人根本不把别人放在眼里,事事只考虑自己,很难与同学相处。看过一些心理案例,知道根治自负的最佳办法:让他听得进批评,虚心接受他人的批评。对这种人,要避免在大庭广众下直接批评他,否则将徒劳无功,甚至适得其反。
我开始改变以前的做法,不再关注他,而是冷落他,对他课堂上的多余话语置之不理,让他感到无趣!同时,我时不时找一些关于言多必失、祸从口出的故事或新闻在课堂上讲。
故事讲完,我往往会适时地总结:“这就是语言不慎导致的严重后果,是典型的祸从口出。希望全班同学平时要慎言。”每每这时,包明都会默默地低下高傲的头。偶尔,我还会加上一句:“特别是个别同学,一定要由此吸取教训。”这时,全班同学都会将目光齐刷刷地投向包明,而包明就像只温驯的猫,倔性全无。
慢慢地,他的言论有了收敛。这学期末,他在周记中还深刻反省了自己,并表示要努力改正,使自己更完善。
看来,这攻心的旁敲侧击术还真的了得。
欲擒故纵
还差一个多月就结束高一生活的时候,宣传委员吴宪突然在周记中提出了辞职。他的理由是,出板报很痛苦,因为班上的同学不协作,他既要为班级做自我牺牲,又要顾及同学友谊,这种生活生不如死。这突如其来的辞职信,还真的有点让我不知所措。这学期至少还有两期板报要出呢,在班上再找一个宣传委员并非易事。
吴宪是个高高大大的男孩,喜欢画画,当初我物色宣传委员的时候,他自告奋勇。一学期下来,我发觉他做事过于浮躁,欠踏实谦虚,没少让心。但他好大喜功,爱面子,好表现,平时总喜欢搞些小动作来引起老师们的注意。不出墙报了,他的特长哪有机会展示呀?况且,我如果真的换了另一个同学,表现又很优秀的话,他面子就很挂不住了。再看看他的辞职信,我知道他并非真的想辞职,只是目前遇到了点麻烦,要“”一下,以引起班主任的注意,同时也显示他在班中地位的重要。既然是这样,我就成全他吧。让他知道,这个世界,并非缺少了谁,地球就无法转动,也好治治他那颗虚荣、浮躁的心,最终还得让他诚心诚意地为班级服务。
于是,我找来吴宪,表示尊重他的选择,然后一句多余的话都不说,让他知道什么是冷落。当时,我明显看到他眼中的失落,他肯定想不到我对他没有百般挽留,那么轻易就同意了他的辞职。我还有意地找有可能替代他工作的同学聊。这时我感觉到他的不自在,他肯定是百般滋味涌上心头。他开始变得沉默,也似乎若有所思。
过了四五天,我觉得时机差不多了,寻了一个机会,有意无意地问他:“现在无官一身轻了吧?是不是很洒脱呀?”正如意料中一样,他说
辞职之后,心情反而很沉重,觉得自己很不负责任,对于板报还是很想尽努力做好的。其实,他只是说出了一部分实话。不过,这也算是给了他一个反省的机会。于是,我顺水推舟,给个台阶他下:“既然是这样,你还是继续做完你的工作吧,我就不换人了。”“你不是已经换了新的宣传委员了吗?”他很是意外。“还没有,而且我觉得还是你最合适!”我温柔的笑意如暖春的太阳,前几天的冷酷荡然无存,“这学期最多也就出两期板报而已,你好好努力吧,同学之间有什么需要帮忙协调的,你尽管说就行。”听我这样一说,他非常诚恳地说:“谢谢老师的信任,我会努力的。”
我也豁然开朗,这人的心理呀,抓住了,工作起来就轻松多了。这真所谓攻心为上呀!
先抑后扬
小强是我一手提拔起来的班长,他以前从没当过班干。之所以一眼相中他,确实是因为他表现非常出色。他上课认真思考,踊跃发言,且见解独到,做事又踏实、主动,成绩也非常优秀。开学不久,他就赢得了几乎所有科任老师的赞许。这样的人才,不当班长就有点浪费了。所以我没多考虑,让他做了班长。因为他是第一次当班长,很多方面还得我从旁指导,特别是他不敢大胆管人。所幸的是,他够主动积极,也够虚心,领悟力也强。一学期下来,他几乎囊括了学校发的所有奖项。但这个学期,尤其是下半学期,我发现他有所松懈,没以前那么积极了,还有迟到的现象,因为自习课讲闲话,还好几次被同学投诉。虽然是些小问题,但绝非好现象。为此,我找他聊,提醒他注意言行,特别是作为班长。他答应着,却没有明显的改善。想当众批评他,但这样不仅会挫伤他强烈的自尊心,还有损他班长的威信,对我这班主任也是种讽刺。这很令我头疼,要努力寻找良策。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1-0251-02
回顾历史,阿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与法国殖民时期建立的法律体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尽管经过几次调整和修订,也只是对原法律在符合国情的基础上进行重新的诠释。劳动法亦是如此,随着阿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政府为了降低失业率,在最新的劳动法修正草案中,充分体现了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原则。并对劳动保护设施方面,员工技能培训方面,以及在赋予工会权利方面有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同时,阿籍员工(以下简称阿工)的个人维权意识很高,使得属地用工管理困难重重。现对几个风险点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诙合同相关的风险
劳动合同可以是固定或无固定期限的,并且可以是全工合同或半工合同(工作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的一半)。中资企业属地用工一般多采用固定期限合同中的全工合同。这样企业用工就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用阿拉伯语编制,并且要有企业代表和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一式两份,同时,必须把其中的一份递交给雇员本人。若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存在,只要劳动者能出示相应的人证(如工友证明)或物证(如工资单、工卡),就可以确认雇用关系存在的事实。一旦发生劳动纠纷被告上法庭,企业必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关系还有可能被推定为无固定期限,给企业管理造成一定的损失。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必须注明合同期限和理由,例如在所签订的合同中应注明完成相应结构物,并明确合同的起止日期。同时,应该注意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雇用缘由连续续签三次(施工单位让雇员在相同的地点,以相同岗位来完成相同的工作内容),此劳动关系会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即会被视为构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其他注意事项:
1、除学徒合同外,否则,任何情况下,雇主都不能聘用16岁以下的童工。
2、劳动合同中不能有任何带有对劳动者直接或间接歧视性的规定(例如年龄、性别、国籍、社会背景或是出身、婚姻状况、家庭关系、政治和、加入或未加入工会组织等方面都不应有所区别对待)。
3、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同其相同岗位的正式员工同等的权利。
4、无论以何种方式,每天的有效工作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
5、无论男女,年龄不满18岁的都不能上夜班(21时至早上6时)。
劳动合同是用工单位和雇员之间保证双方相互权益的重要资料。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合理正确的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建立稳定劳动关系。
二、社会保险金、带薪休假金相关风险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包括试用期合同)后,用工单位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社保部门为劳动者注册社保。企业若不为员工缴纳社保金,否则雇员一旦出现被裁定为工伤或者职业病的情况时,便会给公司带来相应损失。相反若是按期注册了社保,只要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申报、处理,则会由社保局承担相应费用,这样以来企业便避免了很大的风险和责任。
案例一:阿工(TALBI MOHAMED,1956.00.00出生,已婚,电焊工)某公司与此人签订2013.01.17至2014.02.17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3年12月28日,此人在隧道斜井工地进行正常焊接作业时,由于旁边自卸车的刹车失灵,致使将其碾压,从而导致身体严重受伤。2013年12月28日至2014年02月09日此人在当地赫密斯公立医院进行治疗,随后转入家中调养,于2014年12月06日在家死亡。其8位家庭成员集体联名,该公司赔偿各类补偿金,共计:1350000(一百三十五万第纳尔)。因该公司及时为阿工注册并按期缴纳社保金,并于事故发生后积极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社保局申报了工伤事故。及时出具了所保存的医疗证明,因该公司一切手续都是合理合法化,且处理得当,证据资料具全,法院在2015年10月22日进行了判决,该公司胜诉,驳回阿籍原告一切诉求。
合理安排员工休假,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健全劳动保护用品及设施一方面可以规避当地社保部门及劳动监察部门的检查,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率。
在阿国用工费用中,社保金休假金占用比例如下图:
其他注意事项:
1、企业应该按时交纳社保金与休假金。
案例二:2016年9月某中资企业其中一个施工项目,因未及时上缴社保金导致该集团公司其他相关在阿银行账户被冻结,并产生高额滞纳金。并在阿国声誉受到了一些消极影响。为企业随后的施工和发扩展带来了诸多的不利因素。
2、若发生工伤事故,应在所规定的48小时内向社保局进行申报。
3、社保局检察官会对企业在劳保用品的发放方面,每年都进行几次不定期的检查。
三、阿工随意解聘风险。
新劳动法草案对雇主解聘员工规定了复杂的程序,而且对一些特殊人员不得解雇。一般非正常情况开除阿工,必须有企业纪律处罚委员会的纪要,若企业存在工会,则需告知企业工会,并征求意见。使得企业操作上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阿工辞退大致分为四种情况:1、试用期内辞退。2、合同到期辞退。3、违反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情节严重予以开除。4、阿工主动申请辞职。
1、试用期辞退。试用期内该阿工表现不好,可以在任何时间,无条件予以辞退,由公司出具书面解除合同证明,并通知该阿工解除劳动合同。
2、合同到期辞退。合同到期辞退阿工,需要在合同到期前10天左右,通过邮局挂号信形式给该阿工寄发一份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提前通知单,并在合同到期前一天再寄一份解除合同通知单即可,用工单位(班组)在合同到期当天回收记工卡并告知该阿工。
3、违反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情节严重予以开除。⑴有两次及以上书面警告函的辞退。阿工若已经有两次或以上的书面警告记录,该阿工若再次违反公司章程,则可以直接终止合同,并由阿工办寄信通知该阿工。⑵阿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可以下达解雇该阿工的处罚,但是,必须附带详实证据:证人、证词,最好留下影音资料。⑶解雇无正当理由旷工或脱岗的阿工。若阿工无正当理由旷工(未请假,也未生病)48小时以上,但由用工部门或用工班组要配合阿工办,以便确定好该阿工旷工的起始时间和相关动态变化。阿工办通过邮局寄发第一份催告函,理应责成其说明旷工理由,并催告其尽快复工;在第一封催告函寄出24小时之后,若该阿工没有复工也没有任何回应,则可寄发第二封催告函,并告知若是接到该声明后24小时之后仍不复工,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当第二份催告声明寄发24小时之后,该阿工仍未复工,也无任何正当理由回应,阿工办可直接解除该阿工的劳动合同,并通过函件一并告知。应该注意的是,若在第一封、第二封催告函或最后一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之间,该阿工复工,必须向公司阐明旷工理由,若无正当理由,则视情给予一次书面警告。
4、阿工申请辞职。若阿工申请辞职,必须由该阿工提交书面的辞职信,并签字确认,交回记工卡。该辞职信由公司收存入档,便于以后查询。
其他注意事项:
1、阿工病假期内,不能随意解聘。若是合同在病假期内到期,应保留病假开始时间到合同到期日这一段时间,待阿工病愈后,已a充合同的形式把病假期间保留的合同日期履行完,再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阿工休年假期间,不能随意解聘。因此应尽量把年假安排在阿工合同期内进行。
3、根据现行立法和法规,因服兵役而中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服兵役结束时,有权重新回到原岗位,或者是与原职薪酬相等的其它岗位。有效期三个月。
4、以下情况可以享受带薪缺勤:
⑴参加雇主许可的职业培训,或工会培训,或职业考试;
⑵以下家庭事件中的任意一项:结婚(劳动者结婚,或者劳动者的直系晚辈结婚)。产假(劳动者的子女出生)。丧假(劳动者本人或其配偶的长辈、晚辈,以及旁系第一亲属去世、劳动者的配偶去世等)。其它事项,如劳动者的孩子割礼、劳动者参加选举等。上述情况劳动者都可享有三天的带薪缺勤,前提是阿工务必要向用工单位提交由属地镇政府出具的书面证明。
阿国属地用工虽然意义重大,但是目前许多中资企业在阿属地用工中也存在一些风险点和不完善的地方,本文仅就几个常见的风险点进行简单的阐述,如何更好的规避这些风险,如何进一步让属地用工出效益,还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的探索。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就派遣员工等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各自提供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并能证明各自身份的合法有效的文件。
第二条 释义:
(一)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乙方)根据用人单位(甲方)的劳务派遣需求,通过招聘派遣员工、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将员工派遣到甲方工作,向甲方收取劳务费用并支付派遣员工工资、保险和福利费的一种专业化的劳务管理服务活动,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新型的劳动用工形式。
(二)派遣员工是指由乙方聘用并被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员工。派遣员工与乙方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工资保险关系和劳动用工手续等);派遣员工与甲方只存在工作管理关系,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章 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第四条 对甲、乙双方协商同意部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期限超出本合同期限时,本合同期限延展至双方确认的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乙方推荐的派遣人选,或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自行选定候选人员后告知乙方办理有关录用及派遣手续;
(二)可与乙方派遣的所有人员另签个人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保密承诺、礼品政策等),并送乙方备案,但该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三)甲方可根据商务情况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四)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此规章制度须事前已向乙方派遣员工公开,且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派遣员工,甲方可依据规定解除与该派遣员工的派遣关系。
(五)因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变更致使本合同相关条款与之不一致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执行该项新规定。
(六)若甲方认为乙方有任何违反或可能违反本合同的行为,甲方有权提出书面意见要求乙方改正。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其针对违反或可能违反本合同的行为采取的改进措施回复甲方。
第六条 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甲方应遵守政府的法律,特别是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和规章,尊重派遣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严禁种族和性别歧视。
(二)甲方应遵守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按照双方约定的劳务费标准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中规定的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和乙方管理费等费用。
(三)甲方应根据法律及政府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工时制度。乙方的派遣员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甲方安排乙方的派遣员工加班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如甲方要求乙方的派遣员工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乙方应协助甲方按规定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批准。
(四)甲方应根据法律及政府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的派遣员工提供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卫生条件。
第七条 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有关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保障乙方的派遣员工合法权益,若发现甲方有侵害乙方的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乙方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二)因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法规、规章的规定变更致使本合同相关条款与之不一致时,若新规定系禁止性条款,本合同相关条款因违反禁止性规定而将面临发生无效的可能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执行该项新规定。
(三)乙方可根据商务情况与甲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 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乙方应根据甲方对派遣人员的招聘要求,协助刊登广告,负责简历的接收、整理、
初筛,组织面试。
(二)乙方应敦促和监督被派遣的乙方员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及乙方员工与甲方另行签订的所有协议,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应为派遣至甲方的人员办理合法的派遣手续并主动办理应甲方要求出具各种有关证明、证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和标准,为派遣员工提供相应的保险及福利待遇,办理事项涉及的工本费用另行收取。
(四)乙方应与乙方派遣至甲方的人员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五)若发生《劳动合同》项下的劳动争议,乙方应直接与派遣员工交涉解决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乙方应采取必要且合法的措施使甲方免受由此可能引发的争议的影响,如按劳动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在本合同有限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可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转包给另外的人才服务中介机构或公司。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同意对由于乙方派遣至甲方的员工在工作中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但不限于疏忽、不诚实、犯罪、欺诈或违约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甲方的所有索赔、损失、损害、成本和开支,甲方参照甲方雇佣员工处理办法,有权直接解除本合同,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向有关责任人追讨有关责任。对于派遣员工工作外造成损害的,乙方协助相关部门包括甲方对派遣员工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甲方赔偿。
(八)本合同中规定的由甲方承担的乙方派遣人员的薪资福利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由乙方负责办理及支付手续。
(九)乙方派遣到甲方的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必须通过健康体检并合格,体检报告方存档。
第四章 派遣员工的权益保障
第九条 除本合同中约定已包括派遣员工权益外,本章约定派遣员工其它的权益。
第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退回派遣员工或要求乙方更换派遣员工,但应当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甲方单位规章制度、业务规程或劳动纪律的,对甲方造成财产损害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有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退回派遣员工,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和员工本人:
(一)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二)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五章 派遣规程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业务或管理工作需要和岗位需求,以《派遣员工招聘需求表》(附表
一)书面通知乙方。《派遣员工招聘需求表》必须详细注明招聘数量、到岗日期、招聘岗位的基本条件、附加条件和薪酬福利待遇等。
第十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增加派遣员工,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为甲方招聘并提供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侯选人员和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乙方对外公开招聘、招聘信息时,应注明“外派员工”字样,但招聘内容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招聘可由甲方协同乙方进行,以确保乙方提供符合甲方岗位要求的人选。
第十五条 招聘录用程序:
(一)甲方以《派遣员工招聘需求表》提出招聘需求;
(二)乙方受理招聘需求,招聘信息,联系招聘场地,收集应聘资料,筛选应聘人员;
(三)甲方面试应聘人员,确定获得录用资格的人员名单;
(四)乙方组织获得录用资格人员进行体检和审验相关证件;
(五)甲方对体检合格的获得录用资格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甲方负责安排培训场地,乙方用半日的时间对新录用的派遣员工进行公共职业培训;对新录用派遣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对于培训考核合格者,甲方决定录用;对于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退回乙方。培训合格后,决定录用名单。
(六)乙方通知录用人员入职,并办理相关的入职手续。
第十六条 乙方应为其派遣到甲方的人员依法办理下列派遣手续:
(一)乙方与甲方同意接受的派遣人员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二)乙方应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三)应甲方要求,乙方为甲方同意接受的派遣的人员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七条 按本合同规定,甲方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应以《派遣员工退回通知书》(附表二)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离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等相关手续。
第六章 费用及其结算
第十八条 劳务费包括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费、管理费等费用。甲方按双方确认的实际额度支付劳务费。
第十九条 每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调整,因此需调整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管理费的计发标准,甲方应相应提高劳务费标准,并以双方协商签订后的补充合同或签订变更后的合同约定标准支付。
第二十条 劳务费标准:
1、派遣员工的工资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和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费根据相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如下表:
2、加班费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执行。
3、以上劳务费中基本工资,住宿补贴与岗位津贴即为派遣员工的月税前收入,甲方将连同其他费用一并支付给乙方,并由乙方负责为员工购买社保,住房公积金及工资支付。
第二十一条 劳务费结算流程:
(一)每月第2个工作日前,乙方依据派遣员工的考勤考核等情况,制作《派遣员工劳务费结算表》。
(二)甲方收到乙方《派遣员工劳务费结算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确认。
(三)乙方收到甲方确认的《派遣员工劳务费结算表》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开具劳务费发票并送达甲方。
(四)甲方收到劳务费发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当月12日前,以银行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劳务费。
(五)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劳务费后,应在每月15日前按时足额地发放派遣员工工资。
(六)乙方应及时将派遣员工的工资以《派遣员工工资单》反馈派遣员工本人。
第二十二条 甲方停工期间、派遣员工患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间以及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待遇,甲方按《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支付给乙方。
第二十三条 派遣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福利和休假待遇,假期和休假期间的工资由甲方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支付给乙方。
第二十四条 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发生的伤亡事故及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害赔偿责任和相关的事故处理费用,规定用人单位负担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非因工发生的伤亡事故,乙方负责伤亡事故的办理,对发生的事故处理费用和对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等需由单位负担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其中甲方负担的费用,先支付给乙方,再由乙方支付给派遣员工。
第七章 合同变更、终止和展期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有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本合同,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双方应签署书面的变更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者因一方违约而提前解除合同,则本合同终止。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双方应为此做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如欲终止或解除合同应期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及违约责任。
第八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 任何一方违反或擅自变更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方无乙方认可的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结清费用而迟延付款的,逾期10日以上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1‰的比例加付滞纳金;乙方无甲方认可的正当理由而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佣金及办理各种社会、商业保险等福利,逾期10日以上的,从逾期之日每日按应付款的2‰比例向派遣员工加付滞纳金。
第三十条 甲方连续拖欠款达三个月以上,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依法追回欠款、损失赔偿和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协商不能解决,则应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在仲裁期间,除必须在仲裁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未经对方同意,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
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中涉及的所有“通知”、“同意”、“确认”等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作为依据。
第三十四条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之间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正式信函以及结算,均使用并且只能使用本合同中甲、乙双方指定的地址和银行开户帐号。甲乙任何一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汇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帐号若有变更,变更方应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该书面通知须加盖公章并经本合同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内容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包括地方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如需要变更或补充,则甲、乙双方应签订相关变更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系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都应通过书面形式并经双方道标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壹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公司: 公司: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劳务服务合同范文二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合同签署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人才)劳务派遣服务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定义
1.1 甲方:即接受派遣服务的用工单位。如甲方要求乙方为甲方关联企业提供与本合同内容相同的服务,应当向乙方提供需要服务的关联企业名单,甲方在本合同中的一切权利义务适用于名单中的关联企业。甲方了解并同意关联企业违反本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后果由甲方承担,相关的甲方关联企业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1.2 乙方:即提供派遣服务的人力资源公司。甲方了解并同意如服务范围涉及乙方所在地以外的省市,乙方有权委托其关联企业或其授权机构提供该地区的服务项目。乙方了解并同意关联企业或其授权机构违反本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后果由乙方承担。
1.3 派遣员工:系指由甲方指定,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并被乙方派遣到甲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服务的人员。
1.4 总费用:系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派遣服务,由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之总和,具体以《付款通知书》载明的项目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残疾人保障金(若有)、服务费等。
其中:
工资:系指由乙方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或由乙方委托甲方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确定。服务费:系指根据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每月按所使用乙方派遣员工的人数和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甲方享有的权利:
2.1 甲方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与派遣员工另行签订除《劳动合同》外的其它协议,但此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派遣员工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本合同相悖。
2.2 甲方有权依法制定企业各项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派遣员工公示。 甲方承担的义务:
2.3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及时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2.4 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缴纳社会保险地点、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由甲方指定,乙方根据当地政策法规向甲方提出建议,供甲方参考。若因派遣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与实际工资数额不符,或社会保险缴纳地点与实际用工地点不符以及所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缺少,而产生的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2.5 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作为使用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应承担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规定对派遣员工含工资以内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高温补贴费等)。但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2.6 甲方应要求新录用派遣员工至少入职前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符合用工要求的各项手续。
2.7 甲方应对所需派遣员工的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资、派遣起始(终止)日期、试用期、实行的工时制度、社会保险基数、总费用金额、社会保险缴纳地点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增减变更综合表》加以明确。在协议期内,甲方授权【 】签署《增减变更综合表》,若授权人有变更,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增减变更综合表》并不能代替甲方退回派遣员工的书面通知,若甲方没有向乙方提供书面盖章的《退回派遣员工通知书》,由此引起的一切问题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乙方享有的权利:
3.1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总费用。
3.2 乙方有权对甲方侵害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交涉并提出意见和要求。如乙方已经对甲方的违法或不合理行为提出意见,而甲方不予采纳时甲方应独立承担其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 乙方承担的义务:
3.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与派遣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但属于退休人员、在校生等特殊情况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的除外。
3.4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自派遣员工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方应给与相应的协助。因派遣员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怠于签订劳动合同致使甲乙双方有可能承担法律风险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与该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甲方应予配合。
3.5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各类由甲方选定的服务。
3.6 乙方无为甲方垫付费用的义务。
3.7 乙方无审核甲方提供的员工工资是否属实的义务。
3.8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总费用后,及时足额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和相关的费用;并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时间及时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3.9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解决派遣员工与甲方的劳务纠纷;对甲方提出的要求存在法律风险的,乙方可进行提示,为甲方提供合理化建议。
第四条 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1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及相关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4.2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将本合同中直接涉及派遣员工利益的内容,向派遣员工如实告知。
4.3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讯地址履行送达义务。任何一方搬迁办公地址或变更联系方式,均应在七日内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损失的,由负有通知义务的一方承担。
第三章 派遣员工的服务
第五条 派遣员工离职
5.1 派遣员工有权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或通过甲方向乙方提出辞职;在试用期内,派遣员工可提前3日通知乙方或通过甲方向乙方提出辞职,并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交接。
5.2 甲方收到派遣员工辞职信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乙方发出《退回派遣员工通知书》,并提供派遣员工的辞职信原件(甲方也可自行妥善保管原件,向乙方提供复印件)。但是若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不能提供辞职信原件作为证据,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5.3若派遣员工不递交辞职信原件即离职,甲方仍应向乙方发出退回员工的书面通知,同时附上该员工的考勤记录、《旷工违纪证明》、有该员工签字签收的《规章制度》以及曾经书面向该员工公示过相关法律风险的其他文件作为退工证据。
5.4派遣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甲乙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第六条 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以及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处理
6.1 甲方应提供派遣员工在疾病、非因工负伤期间或非因工死亡、因工伤亡、患职业病的情况下享受的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各种待遇。如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甲方应在工伤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尽快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办理工伤申报事宜。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办理工伤理赔,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2 派遣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七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满,甲方应通过乙方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乙方可以与该派遣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七条 派遣员工的退回
7.1 甲方退回派遣员工,应当向乙方发出书面盖章的《退回派遣员工通知书》,列明退回理由、退回依据等。
7.2 派遣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可以立即退回派遣员工,并书面通知派遣员工及乙方,但甲方应提供相应证据及依据。
7.3 除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派遣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及派遣员工工作所在地相关规定的情形的,甲方不得退回派遣员工。
7.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派遣期满时,派遣员工有“本合同”7.3的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应依法顺延本合同,同时乙方应依法与派遣员工续签和本合同期限相同的劳动合同期限,直至“本合同”7.3的情形消失。
7.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甲方可以退回派遣员工,但应当提前三
十五日书面通知乙方或提前五日通知乙方并向派遣员工或通过乙方向派遣员工支付相当于派遣员工一个月的工资。同时甲方应按派遣员工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向派遣员工或通过乙方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发生依法需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情形,甲方还应依法支付医疗补助费。乙方可据此与派遣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7.6 在派遣期限内,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甲方希望退回派遣员工的,乙方可以协助甲方与派遣员工进行沟通协商,在与派遣员工达成一致后甲方方可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乙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但甲方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7.7 除本条以上规定或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外,甲方不得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
7.8 本合同中“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7.9 派遣员工在根据本合同由乙方派遣到甲方工作以前已经在甲方工作的(包括在其他派遣公司派遣的形式),以前的工作年限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由甲方承担。
第四章 本合同的终止、解除与变更
第八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派遣员工派遣期届满的处理
8.1 甲方应提前三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继续接受派遣员工派遣。
8.2 甲方决定继续接受派遣员工派遣的,应与乙方明确派遣员工派遣期限等内容。
8.3 甲方决定不接受派遣员工派遣的:
1) 甲方应按员工在甲方的派遣期限,向派遣员工或通过乙方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发生依法需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情形,甲方还应依法支付医疗补助费。
2) 除本合同第8.3第1)项规定的费用外,若派遣员工不同意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方还需一次性支付附加费,附加费标准为:(最低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24-派遣员工已经派遣的月数)。
3) 如果甲方在本合同到期没有提前三十五天书面通知乙方是否继续接受派遣员工派遣,则视为甲方同意本合同期限顺延,并同意接受派遣员工相同的派遣期限。
第九条 本合同的解除
9.1 任何一方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有本合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情形除外。
9.2 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根据本合同第七条规定,向派遣员工或通过乙方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若派遣员工不同意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甲方还需根据本合同第8.3第2)项规定,支付附加费。
9.3 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总费用应当支付至最后一个派遣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完毕。
第十条 如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的行为对甲方或相关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可按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对该派遣员工造成甲方或相关第三方的经济损失进行追索。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需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的,由甲方承担先行垫付责任;派遣员工对于损害的后果有过错的,甲方可向派遣员工追偿,乙方予以协助;若派遣员工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派遣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费用及结算
第十一条 费用结算原则
11.1 服务费用从派遣员工派遣开始日开始计算,按月计费,每人每月人民币 元。
11.2 甲方如有增员、减员,应于当月 15 日前书面通知乙方,附件《关于社会保险申报时间表》对特殊城市有约定增、减员时间的,甲方应按《关于社会保险申报时间表》约定报增、减员,否则应承担相应之责任。
11.3 乙方于每月 日为甲方派遣员工工资及奖金。
11.4 若甲方发放员工工资,甲方应在每月 日前的一个工作日提供银行划帐凭证及工资发放明细给乙方,并按乙方所在地税务局的规定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11.5 如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在每月的月初缴纳当月员工社会保险时,甲方应在员工首次服务的当月预交下月的总费用。
11.6 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时,向乙方交纳二个月总费用作为押金,本押金至甲方最后一个派遣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甲方。
第十二条 账单
乙方根据服务项目明细按月计算生成下月《付款通知单》,内容覆盖社保等代付费用和服务费,《付款通知单》每月 20 日前发出,甲方收到《付款通知单》后 5 日内付款至乙方账中;而工资明细由甲方按照工资发放日前提前 5 个工作日正式通知乙方,提前 2 工作日汇款到乙方账户,由乙方发放。
第十三条 付款操作
13.1 服务费属于人力资源服务营业性收费,应开具营业性发票;而工资、社保等代付费用属于代收代付费用,应根据当地税务实际规定开具发票。
13.2 乙方收到款项后应当同时开具相应发票给到甲方。如果是汇款的,乙方应于7日内邮寄发票给到甲方。
13.3 本合同期限内每逢一个新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年度,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总费用中有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付费标准,应按照当地政府颁布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调整比例做相应的调整。
13.4 如甲方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费用,应汇入以下乙方指定的账号:
账户名称: 有限公司
开 户 行:
账 号: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因任何一方违法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失而使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时,已经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有权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
第十五条甲方迟延支付总费用,乙方有权按应付款的5‰ /天收取滞纳金;甲方迟延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如甲方迟延支付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服务费等),经乙方提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的要求后甲方逾期仍未履行支付义务,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并将员工撤回,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乙方于本合同解除后依法必须为撤回派遣员工承担的一切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在甲方按时付款的前提下迟延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费用的,应承担补缴社保等费用的滞纳金,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经甲方提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的要求后,乙方逾期仍
未履行支付义务,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及派遣员工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除应依据9.2条规定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服务期限内最高月总费用的两倍。违约金自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付清。同时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乙方于本合同解除后依法必须为撤回派遣员工承担的一切费用。
第十八条 如派遣员工依据本合同派遣行为而发生劳动纠纷提起仲裁、诉讼,甲乙双方均负有举证责任,并承担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判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后果。由甲方行为导致员工提起仲裁、诉讼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费用。若甲方提供的证据不能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或未提供相关证据,导致乙方需要支付该员工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赔偿金等费用的,甲方应承担向员工支付全部费用的责任。若由乙方行为导致员工提起仲裁、诉讼的,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协议的生效
本合同自20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24 个月。有效期后总费用应当支付至最后一个派遣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完毕为止。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20.1 如发生不可抗力,诸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爆炸、骚乱、战争、恐怖袭击、行政当局的行动,或并非受影响方所能合理控制的其他无法预见到的事件,阻碍受影响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关该事件的详尽资料,说明其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的原因。
20.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受影响方均无须对因其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害、费用增加或损失负责,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但受影响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尽量减少或消除该事件的影响,并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履行受该事件影响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协议的变更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国家和当地政府新颁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应以新颁布的规定为准。法律环境变化造成按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时,须按照公平原则就协议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变更、补充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变更协议条款。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有未尽事宜或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选择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双方在本合同中没有明确选择, 则表示双方同意通过第2种的方式解决):
(1)
(2)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双方联系方式:
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及通讯应以书面形式,以中文及(或)英文的形式通过传真、专人派送(包括快递)或挂号邮件方式送达至下述地址:
甲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
乙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附有附件 份。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务服务合同范文三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柳州利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政委
甲方因工作需要, 需求乙方输送本单位员工赴甲方从事劳务工作,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合同期限
第一条 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甲方可对乙方派遣的员工进行筛选,如不符合甲方的用人标准或条件,甲方须及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与乙方之间该员工的派遣关系。
(二)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此规章制度须事前已向乙方派遣员工公开)的派遣员工,及对失职或营私舞弊,使甲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派遣员工,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之间该员工的派遣关系,但须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有任何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提出书面意见要求乙方改正。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改进措施回复甲方。
(四)因乙方或其职员(乙方的派遣员工除外)、人的职务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的责任。
第三条 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甲方应尊重派遣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严禁种族和性别歧视。
(二)甲方应根据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方的派遣员工加班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保证派遣员工合法的带薪假期,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乙方派遣员工给予医疗期的相关待遇,保障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派遣员工(女性)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合法权益,为乙方的派遣员工提供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卫生条件等。
(三)甲方应为乙方员工提供相应的员工宿舍。
(四)每月按时、足额地将服务费划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
第四条 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有关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保障乙方的派遣员工合法权益,若发现甲方有侵害乙方的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乙方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二)乙方或乙方派遣员工有权拒绝甲方的违规操作要求,如因该违规操作造成乙方或乙方派遣员工损害,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甲方或其职员、人等的原因或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的责任。
第五条 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对派遣人员进行初步筛选、组织面试。
(二)乙方应对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
(三)乙方应督促和监督被派遣的乙方员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乙方负责派遣员工的工伤申报及认定、鉴定、赔付等有关工伤事项的善后处理,甲方给予积极协助,非因工发生的伤亡事故,乙方负责事故的处理,对发生的事故及对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等需由用人单位负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章 派遣员工的权益保障
第六条 除本合同中约定已包括派遣员工权益外,本章约定派遣员工其它的权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退回派遣员工:
(一)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甲方用工期间因甲方用工原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三)派遣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八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退回派遣员工或要求乙方更换派遣员工,但应当向乙方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单位规章制度、业务规程或劳动纪律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有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退回派遣员工,但是应当提前四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和员工本人:
(一)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派遣员工违反其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引致乙方与其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
第十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甲方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如符合劳动法和相关法规规定的关于辞退员工规定的情形,需要进行经济补偿、补助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补助金,发放金额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计算。
第四章 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 应甲方要求,乙方派遣员工工作时间如下:
周一至周五 17:00至次日8:00
周六、周日 24小时
甲方确因工作需要延长乙方派遣员工工作时间,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务人员加班费或调休。
第五章 费用及其结算
第十二条 甲方按双方确认的实际额度每月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服务费标准参见附表。
第十三条 每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调整,因此需调整派遣员工的工资(仅在派遣员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才进行调整)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计发标准,甲方应相应调整劳动服务费标准。
第十四条 服务费结算流程:
(一)乙方每月5号前提供上月派遣员工出勤、考核与福利等信息至甲方,并根据实际用工人数计算当月服务费,以书面形式送达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
完成确认工作,自确认之日起2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于每月15日前将发票列示金额存入乙方账户。
(二)乙方帐户信息:帐户名称:
帐户号码:
开 户 行:
第十五条 派遣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福利和休假待遇,假期和休假期间的工资由甲方按照当地工资支付条例支付给乙方。
第十六条 女性派遣员工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权益,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甲方无须另行支付服务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相关赔付按乙方注册地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事件处理由乙方负责。规定由单位负责的经济补偿由甲方负责。
第六章 合同变更、终止和展期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的条件如对特殊情况未作规定,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有关规定订立补充条款,经双方审查同意后作为本合同补充条款,双方须共同遵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者因一方违约而提前解除合同,则本合同终止。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双方应为此做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如欲终止或解除合同应期满前4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及违约责任。
第七章 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四条 双方合作期间发生风险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补办社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按法律规定需要用人单位负担的部分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原因导致风险发生的以及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由乙方承担的除外。
本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员工退换机制、劳动合同管理风险、劳动纠纷处理与应诉主体、残疾人保障金、职工权益保护(包含但不限于工伤、医疗、生育、重大疾病),因甲方费用支付时间约定原因导致乙方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事故等。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一方违反或擅自变更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甲方无乙方认可的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结清费用而迟延付款的,逾期10日以上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5‰的比例加付滞纳金,因甲方逾期付款造成劳动争议等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协商不能解决,则应将争议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在仲裁期间,除必须在仲裁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所有条款、条文、句子、短语或词语或其适用于某种情况下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能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部分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而且不影响该条款、句子、条文、短语或词语适用于其他任何情况时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第三十条 无论双方的文件是否有“保密”字样,合同双方需为对方的所有信息保密,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手段确保其董事、职员、股东、雇员、人和/或顾问等同样对信息进行保密。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取消或到期后三年内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之间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正式信函以及结算,均使用并且只能使用本合同中甲、乙双方指定的地址和银行开户帐号。甲乙任何一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汇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帐号若有变更,变更方应至少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对方(该书面通知须加盖公章并经本合同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乙方声明,其在本合同下提供服务的价格不违背可适用和有效的价格管理法律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乙方保证,对于乙方已知的、或确信的,在本合同下提供的服务的任何潜在危害或特殊要求,或任何与此有关的信息,应当及时地告知甲方。
第三十四条 乙方同意,将甲方为乙方履行本合同而提供所有信息和资料作为甲方的专有知识来保护。乙方应负责对这些信息和资料进行妥善处理、保管和储存,并且,若甲方要求,应将这些信息和资料归还甲方。
第三十五条 不可抗力事件应定义为:合同双方不可预见的、且超出其合理的控制范围之外的天灾,火灾,地震,意外事故,罢工,国内或国外国家政府的、地方政府的或任何政府机构的法律、法令、规章或命令,战争行动(宣战或未宣战)或因为战争导致的情况,或其它事件。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在发生不可抗力之后,应该立即
以书面形式,尽可能详细地通知对方。
第三十六条 甲方可以提前40天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而不须对乙方承担责任或罚款,但乙方有权就合同解除前已完成的服务得到合同约定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因中国政府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本合同条款必须修订时,均应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由甲乙双方协商修订。
第三十八条 如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导致本协议下的服务内容无法正常进行的,则双方皆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并毋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都应通过书面形式并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表一:服务费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