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差异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12-06 00: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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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差异论文

篇(1)

1.目的

我国的税法和会计制度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但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的要求,对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而企业会计制度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2.规范内容

税法与财务会计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税法规范了国家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体现解决的是财富如何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问题,具有强制和无偿性。而企业会计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所以,相关与可靠是会计制度规范的目标。因此,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不可能完全相同,必然存在差异

3.制定机构

虽然会计制度和税法都主要由财政部门来负责制定,但我们知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制度和税法受目标的影响,在建立市场经济秩序方面起着不同的作用,指导思想也有所不同。由于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会计制度的建设进展迅速,而税收法规的制定更多是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放需要出发,在保证国家经济发展目标实现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制定机构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

二、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

1.会计原则与税收制应

会计的基本原则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和要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13条会计核算原则,具体包括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相关性、一贯性原则)、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如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如谨慎性、重要性原则)。而税法的原则主要包括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确定性和合理性原则。

经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税法原则与会计核算原则的不同:

(1)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在权责发生制的应用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所得税会计上,税法要求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这与会计制度是一致的,但增值税会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其进项税金抵扣时采取购进扣除法。例如,工业企业购进的货物只有在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而商业企业则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申报抵扣进项税款。因此,企业每期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增值部分的税金,即并非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处理。

(2)谨慎性原则。新的会计制度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委托贷款减值准备。但税收制度中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对坏账准备的计提作了规定,允许税前列支,而对其他7项减值准备却不允许税前列支,必须在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而且,会计制度与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也是不完全一致的。会计制度对谨慎性的解释是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时,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损失;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着重强调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更多地从反避税的角度出发。例如,对在建工程运行收入的处理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税法从防止企业避税的角度出发,把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3)确定性原则。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按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纳税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上应具有确定性的性质。例如在所得税的“递延法”处理上,当初所得税的税率必须是可确证的,递延所得税是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历史交易事项造成的结果。按照交易发生时的税率报告递延所得税,符合会计以历史成本基础报告绝大部分经济事项的特点,体现了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要求。另外税法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式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分配处理时(而不是收付实现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也就是说,企业当年实现的收益,由于第二年宣告分配,因此税法上确认所得的时间应该在第二年。会计制度则要求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不存在确定性原则。

(4)重要性原则。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指的是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而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或不得扣除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按规定计算所得。例如会计制度对以前年度的重大和非重大会计差错给予了不同的更正方法,而税法上则要求必须严格按税法规定办事,从不采用“重要性”原则。

(5)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新会计制度增加了一条原则: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在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但税法并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分别进行处理,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

2.会计计量和税收制度

会计计量主要包括两大部分:资产计价和收益决定。资产计价是反映经济主体财务状况的重要手段,而经过一段时期对资产的变动状况和结果加以量化就是收益决定。所以我们主要就资产计价来讨论会计计量和税收制度的关系。为了提供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夯实企业资产,挤掉资产泡沫,各国纷纷要求企业确保其资产按不超过可收回价值(RecoverableAmount)的金额进行计量。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通过使用或销售而收回的价值,该资产就是按超过其可收回价值计量的。出现这种情况时,该项资产应视为已经减值,企业就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我国也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引进资产减值这一稳健做法,要求企业计提8项减值准备“。这说明会计制度在资产的计量属性上对传统的历史成本进行了修正,而税法则不允许除坏账准备外的7项减值准备在税前列支,也就是在应税所得额的确认上严格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属性。

3.会计政策和税收制度

会计政策是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购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新会计制度在折旧、存货的计价方法上给企业留下的选择余地越来越大,企业选择的空间也越来越大。例如,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日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这一规定事实上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使企业在确定折旧政策时,既要考虑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也要考虑无形损耗。而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日必须在法定使用年限内依直线法计算,对未经批准而采取加速折旧或直线法以外的其他折旧方法,纳税时《关于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旧税发(2000)118号佛一条第三款。《企业会计制度》第5l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必须进行纳税调整。此外,在存贷计价政策的选择上、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上,都可以发现会计政策的选择对税收的影响是比较大的。

4.会计实务和税收制度

(1)收入确认。新会计制度和税法对收入确认在时间上的规定差异较大。新会计制度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发出,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对单个企业来说收入可段还末实现)。这一点从税法对视同销售、售后回购的规定可以看出。

(2)成本确认。所得税法中关于销售(营业)成本的概念与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的计算口径存在一定的差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等人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因此销售(营业)成本归集的内容不仅包括主营业务成本,还包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3)关联方交易。会计制度对关联方交易主要是从关联方关系的形式、交易的类型、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规范,目的是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为可靠的信息。税法则是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关联方关系避税,而针对关联方交易专门制定其税务处理的原则和规则。会计上对关联方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要求按公平价格调整账务,而税法则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4)债务重组。会计制度规定债务人通过重组获得的收益不计入损益,而计入资本公积。而税法则规定债务重组收益应全额确认为当期应税所得。

(5)非货币易。非货币易在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但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非货币易双方均要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换出资产的不同类别计算应交流转税,同时按照公允市价(计税价)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所得,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三、问题与解决的思路

由于我国的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制定过程缺乏沟通与协调,导致上述我们讨论的许多差异。而且,因为资本市场发展对会计制度制定的促进作用,使得税法的改革滞后于会计制度的改革。这容易引起税源的流失,并且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的永久性和暂时性差异项目众多,使得企业纳税调整非常复杂,不利于税款的征收。随着会计改革的深化,两者之间的差异在不断扩大,这意味着钢铁调整项目的增多。另外,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容易导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争议,因为我们是成文法国家,如果规章制度本身存在差异的话,争议则不可避免,而且难以仲裁。

根据上述分析,会计制度与税法由于规范的对象和目的不同存在无法消除的差异,因此企业进行纳税调整是必要的,而且这也不会导致我们上面谈到的问题,关键是对两者不协调导致的问题应及时加以解决,解决的途径就是制度安排一一在制度层面上加强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作。

篇(2)

一、会计收入和计税收入差异的原因

会计收入和计税收入差异的最终原因是:二者追求目标不同,这也是会计和税法形成差异的根源,因为目标不一样,就注定了二者的基本前提和遵循原则存在差异,也导致了会计收入和计税收入二者的差异。

(一)会计和税法追求目标的差异

在我国市场经济交易活动中,中小企业会计核算所追求的目标是:其一,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等信息,随时监督企业各项经济的过程和结果;其二,传递有效用信息给决策者,协助企业经营者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做出决策。所以,会计要做的是确认计量各种会计要素(准确、真实、可靠)。但是,计税收入的目标是确保分配税收秩序、调整国家财政收入、维稳纳税人的利益。所以,税法在各项制度的规定要求做到可操作性和肃性。为了完成两者之间不一样的目标,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会分别走向不同的发展道路,最终使得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出现差异。

(二)在收入确认方面会计和税法所遵循的原则差异

1、会计主要强调的原则有:谨慎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

谨慎性指经济主体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可以高估或低估资产(负债),合理预计、合理评估一定情况下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及损失。这一原则要求经济主体的会计核算要将未来可能发生的费用及损失计入负债,但是这个原则是有悖于税法中的确定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主张权利和责任相辅相成,二者完全统一。

2、税法着重强调的原则为:确定性原则和收付实现制原则,历史成本

为了避免经济主体人为的调节利润,例如通过计提折旧和预计负债等实现延期纳税。税法突出的确定性原则规定各项构成要素必须要依据法律清晰界定,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只能依据法律,一旦在法律层面上缺失理论依据,就都无法征税或者减免每个征税对象的任何税收,在执行税收制度确认涉及的税收项目上,一定要遵循法律规定,不可以随意的主观猜测。此外,税法还有支付能力原则,其主要目的是保障税收收入可以及时足额的入库。因此,税法在确认收入方面趋向于社会经济价值,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法律角度上要找到有依据的理论,决不能靠主观臆断。

二、会计与计税收入确认存在的差异

(一)销售商品存在的差异

1、销售商品收入在确认中的差异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中第四条和我国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者比较得出,在会计核算收入中注重的是相关利益流入本企业的可能性,而税法在确认收入时注重的是完成经济交易的法律要件――销售合同的签订与否。在会计核算收入的注重点可以看出,计税收入的确认相比较于会计收入的确认没有“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销售方”,这就说明税收属于政府的利益,它不像企业把侧重点放在利益的流动方向,而是侧重于经济交易或事项的发生与否,只要有经济事项的发生,在税法方面就要有收入的确认,并且其不会考虑此经济事项能否给企业带来利益。

2、销售商品收入在计量中的差异

税法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所以不同于新会计准则引入的公允价值计量方式,二者在销售商品收入计量上不一致。签订合同时采取的递延方式实质是融资行为,应当按照合同协议上的公允价值计入收入;而在税法没有考虑时间价值因素,对于融资性的经济事项不进行分桃处理或是折现。在现金折扣方面,会计确认收入采用的是净价法(扣除折扣的净额),而政府认为现金折扣是企业为了尽快得到货款而采取的一种奖励活动,发生的费用属于财务费用,其成本不能由政府承担,所以税法是按照全额货款确认收入的。出于反避税的考虑,税法在企业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时候要对此项经济活动确认收入。税法中规定:当视同销售的商品是本企业自制资产的,按照同期同类资产的同价格确认收入;当视同销售产品是外购资产,确认收入时,可以按照购入价值计量。而会计方面如果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是不用确认收入的。所以,不同于会计,税法要为视同销售行为作为计算应税收入应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二)提供劳务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差异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方法是:第一如果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劳务,应在其完成时确认收入;第二如果一个会计年度没有完成的劳务,且能够可靠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所劳务的结果,则要按照完工百分比的方法确认劳务收入;第三如果劳务结果不能可靠计量的还要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预计能够补偿已发生的劳务成本,应按照可以补偿的金额计入劳务收入中去;二是已预计无法补偿已发生的劳务成本,应按照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此劳务不再确认收入。

在税法对劳务收入方面的规定是:能够可靠计量的劳务交易结果应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区别于会计中“有关经济利益会流入企业”。税法不同于会计谨慎性原则,而是更好的偏重于权责发生制,所以在税法中不管成本能否回收,只要企业从事劳务工作,就要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对两者的分析研究,可以总结出:税法不考虑收入到账的可能性,而是将当期应缴纳的劳务收入确认按照完工百分比计量,统一的应用此方法于所有提供劳务的收入。这是会计计量和税法计量收入的一个明显的差异,除此之外,二者同商品销售收入的计量方式基本一致。同时,税法还赋予相关机关在实际特别的情况下拥有核定权。

三、协调会计和计税收入的差异

本论文仅从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两方面分析会计收入和计税收入确认的异同,从这两方面就可以看出,在会计核算和政府计税收入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且合理的矛盾现象,其主要原因是二者追求不同的目标、遵循不同原则。但是合理的差异也是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如果其范围过大,就使得企业核算的难度系数加大,且提高政府税收成本,甚至导致征缴数额不足。由此可以看出,这样无可避免的差异不加以干预,势必会产生许多不必要的差异,所以,论文提出几点建议做参考:

第一,差异既然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就要把这种差异尽量降到最小化。毕竟政府在征收税款时是以会计核算方式的数据为基础的,这就需要企业和政府二者之间良好的进行沟通解决,从而制定出新的政策准则。

第二,会计核算是为了满足使用者需求,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税收是国之根本,对应的税法是以课税保障国家收入,二者目标不同,所以,政府应该加大力度对相关财务人员和企业管理者、投资者的纳税知识培训,加大偷税、漏税、违规避税的惩罚力度,促进企业积极主动承担纳税义务,这样,才可以让会计核算和税法二者互不违背。

第三,会计归属于国家财政部门,计税归属于归家税务部门,二者都是为人民和国家所服务的。所以,会计和计税之间要积极沟通合作,促进会计和计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方面的合作。在计税形式下的税额征收影响较小时,税法要适度的降低和会计核算方面的差异。

第四,在我国,会计核算方法和计税依据是由不同政府部门分别制定的法律法规,无法快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形式。因此,我们要不断学习会计和税法知识,在学习中探究两者之间的相互对应关系,避免会计被动于税收政策,防止二者在收入确认采用的权责发生制上出现的差异问题,探索会计与计税的新体系的合理关系。

在我国中小企业中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确认存在的异同不是短时间内所形成的,我们只能从不断的学习和实践当中吸取经验教训,注重国际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的改革方案,学习意法国家改革成功的案例,把注意力集中在缩小甚至消除二者之间的差异点,突破传统习惯和观念,从而消减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确认存在的异同。

参考文献:

篇(3)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性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举措。它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前提,从投资者、债权人、政府部门等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出发,进一步规范了会计工作在确认、计量和报告方面的行为,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能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从而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和未来情况做出客观的评价或预测。同时会计准则体系体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增强了会计准则的易理解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我国融入国际市场经济体系。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过程是围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利益博弈的过程。在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过程中协调了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价值追求和利益主张,使各方利益的代表充分表达和展示了权利主张,从而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平衡与协调,进而真正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立法的公平与正当,有利于提高生效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遵从度。实现公平税负,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目标。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存在的原因

(一)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目的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制定的目的不同是造成两者差异的根本原因。

企业会计准则目标是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制定税法的总目标是规范税收分配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通过公平税负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经济活动的运行。

由于会计与税法的目的不同,两者有时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会作出不同的规范要求,例如所得税法规定:对广告费用只能在销售收入的2%以内税前扣除,国库券利息不纳入计税所得等;而会计上则需据实计算损益。两者所要实现的目的不同导致了两者的差异。

(二)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主体不同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它规范了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在会计主体前提下,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自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为会计人员在日常的会计核算中对各项交易和事项做出准确判断、对会计处理办法和程序做出正确选择提供了依据。会计主体是根据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可以是一个法律主体,也可以是一个经济主体。

纳税主体,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基本纳税单位(或自然人),也就是税法规定的独立纳税人。会计主体主要是要将其与所有者的活动区分开,不同于法律主体。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两者的主体不同,也会导致两者之间产生差异。

(三)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遵循的原则不同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遵循不同的原则,会计重视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及权责发生制的运用,税法突出强调确定性原则、历史成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原则。因此,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的确认侧重收入的实质性实现,对成本费用的确认很大程度依靠会计人员主观估计,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侧重于经济业务社会价值的实现,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估计。在企业会计准则下,这些原则的运用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从而导致了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产生了差异。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具体表现

(一)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准则、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标准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不影响其他会计报告期,也不在以后会计期间予以转回。

永久性差异可分为以下三类:

可免税收入。一些项目的收入,会计上列为收入,纳入利润总额,但税法规定免税。

不可扣除的费用或损失。有些支出在会计上应列为费用或损失,但税法上不予认定。

非会计收入而税法规定作为收入征税。有些项目,在会计上并非收入,但税法则作为收入征税。

永久性差异不会在将来产生应课税金额或可扣除金额,故不存在跨期分摊问题,它只影响当期的应税利润。因而,永久性差异不必作账务处理,只需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直接调整税前会计利润。

(二)暂时性差异

所得税会计的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上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以后年度转回时才交纳税款,在权责发生制下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处理差异时,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在其产生当年多交税款,当以后年度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时,表现为所得税支付额减少而使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从而形成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处理差异时,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小于其税基时: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资本公积

例如:甲公司2008年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如表1所示(单位:万元),除所列项目外,其他资产、负债项目不存在会计和税收的差异。所得税税率为25%。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400×25%=100(万元)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40×25%=3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费用=35-100=-65(万元)

应交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50-65=18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85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350000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协调研究

(一)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协调的可行性

1.会计准则与税法是相辅相成的。会计和税收是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他们是紧密联系的。首先,税收制度的产生发展均是建立在会计理论与会计实践发展的基础上的。如果没有会计假设、没有会计收益的确认与计量、没有完善的会计账簿体系,那么现代税收制度(包括所得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就无据可依。会计理论的逐渐成熟也为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提供了计算的基础。从会计与税收的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会计与税收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税收的内容与要求促进会计方法的完善与严密,严密与日趋完善的会计方法又为税制的拓展及征管提供了条件。

2.会计准则与税法的服务对象本质上是一致的。会计准则与税法实际上都是为会计利润服务的,实质都是剩余价值,是将全部预付资本视为剩余价值来源的产物,而政府征税也不能伤及税本,对所得征税只能以新创造的价值为课税依据,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

3.会计准则与税法已实现一部分的协调与接轨。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均进一步强调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虽然税法在执行范围比会计准则略小,但主要方面是一致的。例如,在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上会计准则和税法都要求具有这两点特征: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税法规定)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可见两者对于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相同。因此,会计准则与税法在一些方面是可以达成协调与一致的。

(二)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协调思路

1.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制定部门应加强合作。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制订分别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由于这两个政府部门的具体目标不同,各自的要求也不同,因而各自制订的政策法规出现差异在所难免,但两个部门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所以在准则与法规制定的过程中加强两个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具有极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也会减轻企业与国家在法规实施过程中的难度。

2.会计准则应增加涉税信息披露。目前,从财务报表来看,会计信息对税收的支持仅体现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从而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税务人员对纳税申报表中涉及纳税调整事项的核查数据需要从大量会计资料中找出该业务发生时的原始凭证,这样既费时又费力。而且会计准则中要求企业披露的涉税(主要是所得税)信息比较少,不仅使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及监管方面发生困难。而且由于纳税申报表的不公开性,使得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无法充分了解企业与税款征收相关的信息,更无法全面理解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

为了增加涉税信息披露,本文认为应在相关会计准则中增加纳税调整信息披露条款,以确保会计信息对税收的支持。

3.改进和完善差异调整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对差异的会计处理以账外调整为主,在纳税报表中体现,无法与日常的会计记录相衔接,也不利于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流。为了完整系统地反映差异的形成及纳税调整情况,企业应当增设必要的明细账和备查账,规范账簿记录。对差异的调整情况,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作相应披露。例如可在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与“所得税”项目之间增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三个项目,其调整金额根据有关明细账和备查账的记录分析计算填列,以反映差异调整的全貌。

综上,文章承认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对此进行协调也是十分必要的。在协调的过程中应该相互借助,取长避短,即要从会计准则角度主动变革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不一致的地方,又要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角度主动与会计准则相协调,将两者的差异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从而实现会计核算和税收征管的双赢。

参考文献:

1.会计准则研究组.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M].大连出版社,2006

2.刘小凡.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与协调研究.华中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07

3.李群.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现行税制的差异及处理[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5.刘小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及协调研究.长沙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08

篇(4)

一、在收入确认条件方面的差异 

(1)是会计收入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2)是所得税法则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更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以及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标准等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所得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确认条件有差异。现以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作为参照来进行分析。 

二、在收入确认范围上,会计收入小于所得税法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是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因此,会计准则中“收入”是“狭义”上的收入。只是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在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也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2)是所得税收入的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指出,所得税收入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包括会计收入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利得。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则形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法收入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3)是国家出于鼓励纳税人的某种经营行为或者避免因征税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等目的,在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免税的会计收入。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上述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上述收入属于会计收入中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所以上述免税收入项目形成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范围上的暂时性差异项目。 

三、在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来确定收入的入账时间。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确认时间上,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致。所以,在多数情况下二者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相同,但也有例外。其差异主要表现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上。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股权投资后,在被投资单位实现损益及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均要按照投资单位应享受或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一般情况下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即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四、在收入确认金额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必然导致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之间的差异。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会计收入与按税法计算的所得税应税收入结果不一定相同。针对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的差异,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会计收入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 

五、结束语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收入确认金额的规定大致相同。为了防止偷税、漏税,企业所得税法针对关联方交易提出了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按照规定,如果关联方交易中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使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法定的方法核定计税依据,而不以会计收入为依据,这也会产生会计收入和所得税计税收入的差异。 

参考文献: 

篇(5)

会计与税法属于不同的领域,虽然从细节问题上,比如租赁的分类标准、坏账的计提范围等,二者可以做到尽可能一致,但由于其根本目标和服务对象不同,必然存在着分歧与差异。而会计与税法的协调直接影响着国家税收的征管,对我国的财政收入有重要的影响,所以,作为从企业角度出发的会计界人士,应当将如何洞察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分歧,如何促进两者的协作,进而实现两者共同发展作为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会计与税收的基本关系

会计和税收作为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 是市场经济领域中既紧密相关又存在区别的两大工具,共同服务并作用于现代市场经济。相比而言,会计立足于微观层次而又影响到宏观领域,而税收立足于宏观层次而作用于微观领域;会计直接面向企业但也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相连,而税收首先基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对具体的企业实施征收管理;而会计的目标是向会计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利于决策的财务信息,税收的目标是及时征税和公平纳税。

二、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关系的发展历程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下,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无论盈利还是亏损只需对政府负责。因此,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目标基本上是一致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挂钩,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大体保持一致。同时,企业也从方便的角度出发,不是以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为主要目的,而是以满足税务当局的要求为其会计处理的基本出发点,尽量避免或减少由于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要求的不同而需单独解释的内容,进而按照税收法规进行会计处理。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的关系(税会关系)也由计划经济下的高度统一转变为按照各自的目标和方向不断进行改革调整。1993年的“两则、两制”出台意味着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彻底分离,2001年起实施的《 企业 会计制度》中新增加的各项减值和损失准备计提,使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开始扩大。这些差异必然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如果两者关系“过度”分离,必然使税收和会计在一定程度上均不能很好地实现各自的目的和功能。

三、会计与税法的主要差异

1.会计与税收在原则上的差异

(1)对于谨慎性原则有不同的认识

首先,会计准则对谨慎性原则的解释是,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时,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损失。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着重强调避免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减少税收收入流失现象的发生。其次,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八项减值准备。但税法仅对坏账准备的计提做了规定,而没有对其它七项减值准备做出相应的规定。总之,税法对谨慎性原则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谨慎原则已成为所得税差异产生的一个重要根源。

(2)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理解不同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承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如果税法承认巨额坏账准备,将会严重损坏所得税税基,因此税法一般不接受会计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3)对于权责发生制原则认识不同

新会计准则认为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来计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税法在收入的确认上倾向于权责发生制,在费用的扣除方面则更倾向于采用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增加了会计估计的数量,税法会采取措施防范现象的发生。

(4)对可靠性原则的重视程度不同

会计在一些情况下会放弃历史成本原则,为确保会计信息是相关的,公允价值倍受关注,越来越多地被引入会计准则,已经成为一种潮流、一种趋势;税法始终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运用,因为征税属于法律行为,其合法性必须有可靠的证据做支撑,与公允价值相比历史成本的相关性较弱,但可靠性很强,在涉税诉讼中能够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因此,税法对历史成本最为肯定。二者对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的不同观点、不同态度,必然会带来大量的差异,进而要进行大量的纳税调整工作。

2.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的差异

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一直存在差异,新会计准则施行后,这两者之间的差异还进一步扩大,产生了一些新的差异。首先表现在对取得固定资产的计量方面,会计对固定资产进行入账时依据的是其取得时的成本,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并没有作理论性的规定。新会计准则施行后,对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计入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税法对预计负债要进行纳税调整。 另外,损益计量方面产生了一些新的差异,如新会计准则规定对合同或协议销售商品后获得的价款的收取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而税法仍利用销售商品的名义价格来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应该缴纳的税金。

三、如何对会计与税法进行协调与应用

对于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我们既不能一味强求二者的一致,也不能使其完全分离,在不损害会计体系完整和税法原则准确的基础上对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关系进行充分地协调,应用于实践是我们必然选择。

1.会计与税法应主动互动,相互协调

(1)会计应主动与税法协调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会计应主动与税法协调。因为如果税收政策不变,不论会计准则发生什么变化,纳税人还是按照会计从税的原则纳税,因此,应对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的调整方法进行规范,减少会计方法的种类,简化税款计算方法。另外,对会计处理还不规范、甚至存在规制空白点的业务类型,要规范和完善会计制度的建设,并同时考虑与税收的协作问题。

(2)税法也应该与会计主动地协调

①积极推进增值税的转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予扣除,它使得企业在更新设备、改造技术、增加对高新技术投资的增值税负税较高,效益下降,风险增加。因此,应尽快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②税法应有限度地许可企业对风险的估计。税法如果无视企业风险的存在,一味强调保证财政收入,其结果只能是进一步降低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最终伤及税基。为了防止企业利用风险估计有意进行偷和延迟纳税,可对计提各种准备的条件和比例做出相应的规范。

我们无论是制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还是税收制度及其他相关经济制度,都应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开展相关课题的研究,广泛吸收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集思广义、反复论证,使制定的制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使它们更加科学、合理、可行,减少相互间的矛盾。这样两者才会更好的结合起来并应用到实践中去。

2.企业应根据新会计准则选择较为合理的税收筹划空间

税务筹划是应纳税企业在充分利用自己的经验和对税收法规的熟练掌握,并且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降低税负的行为。合理的税收筹划是一种理财行为,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公允价值的利用空间以及新业务的筹划空间是新会计准则下税收筹划的主要三大空间。

(1)在各种税收筹划中,会计政策的影响是最为明显的。企业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可以达到递延纳税,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效果;可以缩小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少纳税的目的。新会计准则较原来的准则有了更多的会计政策,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方法等会计政策的税收倾向不同,为实现筹划节税需要合理的选择会计政策,因此,企业在纳税时,应对会计政策对纳税的影响进行充分的考虑,然后选择出有益于节税和纳税的会计政策。

(2)在公允价值的利用空间内,企业资产、负债的确认与计量受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影响,而税收是以资产和交易的计税基础为依据,不承认公允价值的。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对税收筹划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3)在新业务的筹划空间内,现行税收并未明确对新的准则规范的新业务的相关税务处理,因此在这些领域,税收筹划存在着很多新的空间来供企业选择。

3.企业会计和税务机关应加强信息沟通,并完善税收监管体制中的漏洞

(1)我国会计制度建设加快针对宏观管理目标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建设,使会计信息得到全面、充分、准确的披露。披露方面的不足和缺失,使会计不能为税收提供所需的信息,而税收也不可能及时地将信息需求反馈到会计信息系统, 这样无疑加大税务部门的信息获取成本, 从而降低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税务信息的非公开性也使税会关系的相关研究面临很大的数据障碍,进一步的探索尤显艰难,应利用数据分析优势使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研究进一步深入。这就要求税收监管部门对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和总结,寻找一个能够满足供需双方需求的信息披露体系,全面准确的披露会计信息,保证为税收监管部门提供的会计信息是真实可靠的,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2)现实中税收监管工作量大,人手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而且税收监管制度存在漏洞,为纳税主体逃避纳税提供了空间,新会计准则施行后,税务部门更应该完善监管体制的漏洞,税收管理的精细化势在必行,对会计行为的税务监督必将加强,会计信息的质量就有了更坚实强大的外部监督机制。

会计与税法总存在一定的差异,而新会计准则的实行扩大了这种差异。为同时发挥会计与税法的作用,必须合理分析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之间差异,并且结合我国自身国情选择最可行的协调方式,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

参考文献:

[1]张爱珠:新会计准则实施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J].税务研究,2007,(260).

[2]刘小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及协调研究[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8,(01).

[3]张连起: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税务之影响(一)――利润影响因素的税务处理规定[J]中国税务, 2006,(12).

[4]王晓梅:企业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协调[J]税务研究, 2007,(01).

[5]李 勇: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所得税的影响以及与税法的协调[J]会计之友(下), 2007,(02).

篇(6)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1]。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为此,财政部也专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来规范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对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二者的立足点不同,使得会计和税务处理上产生了差异,为了进一步探讨二者之间的差异,为财务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本文对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处置方面的差异进行系统的分析会计处理,先总结如下。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指出固定资产是指满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同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①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此外,准则中还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的,才能够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的损益。《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同时明确的指出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虽然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都应当作为固定资产[2]。

两者的区别在于,税法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和界定标准较为明确、具体,但会计准则则较为模糊。

二、固定资产的计量

1.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在会计处理上,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其中包括以下情况:①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的实际价格,相关税费,还包括使该项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支出的运输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的服务费等;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计量;③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合同约定的价值确定,但资产不公允的部分除外;④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弃置费用,企业必须预计该笔支出并计入资产的初始价值[3]。

在税务处理上,针对以上四种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①外购的固定资产,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而运输费、安装费则作为当期损益;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③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签订的合同中的价格与市场价格中孰低价格入账,包括在签订合同中发生的相关费用;④税法明确规定除特殊行业的弃置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外,一般企业则不允许预计弃置费用在税前扣除。

2.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在会计处理上,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的都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若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会计处理,则计入当期损益。而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①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②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③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④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4]。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企业改变房屋、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以外,应当增加该固定资产原值,其中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发生的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一定比例以上:发生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一定年限以上;发生修理后的固定资产生产的产品性能得到实质性改进或市场售价明显提高、生产成本显著降低:其他情况表明发生修理后的固定资产性能得到实质性改进,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增加。可见,税法与会计准则关于修理费用的处理是不同的小论文。

三、固定资产的处置

在会计处理上,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5]。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投资转出固定资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业务核算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作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出售、转让固定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确认为转让财产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项资产的净值和转让费用。企业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债务重组、分配股利和捐赠等,都要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6]。此外,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会计处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四、总结

除此之外,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同定资产,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不同,也会使同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产生差异[7]。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一项固定资产而言,上述情形可能单独存在,也可能同时发生。财务人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分析,正确地进行纳税调整,准确地计算出企业各期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8]。综上所述,由于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分属不同的领域、基于不同的目的、服务于不同的对象,因此两者在固定资产的核算处理上存在差异是必然的。在会计核算中,我们应根据差异的性质将其划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应纳税所得额作出相应调整,从而使财务会计核算既能客观、真实地提供财务信息,又能使税法制度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确保税收任务的完成。

参考文献

[1]陈静,李隽,税敏,论固定资产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差异[J],天然气技术经营管理,2010,4(4):74-75.

[2]付艳,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及其调整[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0,13(3):24-25.

[3]陈钧,固定资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比较[J],现代商业,2009,2(8):238-239.

[4]张建斌,固定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J],时代金融,2009,1(11):127-128.

[5]马雷金,固定资产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之差异[J],财会月刊,2007,6(4):84-86.

篇(7)

会计收入。其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会计准则》中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比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因此,会计准则中“收入”为“狭义”上的收入。但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正如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狭义)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所得税收入。其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等。所得税法第6条采用列举法明确了所得税收入的内容。其中,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企业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与会计准则中的收入一致。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则属于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相当于会计准则中的“利得”。但“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的其他收入,不形成会计准则中的利得。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指出,所得税收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了包括会计收入之外,另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利得。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则形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法收入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二、收入确认条件上的差异

会计收入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从上述确认条件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主要从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出发,注重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所得税法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更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以销售货物收入确认条件为例,所得税收入应为: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各种劳务收入确认的确认条件应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企业的其他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因此,对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主要是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只要有利益流入企业或者企业能控制这种利益的流入,所得税法就应该确认为收入。

三、在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来确定收入的入账时间。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确认时间上,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所以,在多数情况下二者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是相同的,但也有例外。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上。《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股权投资后,在被投资单位实现损益以及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均要按照投资单位应享受或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一般情况下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也就是说,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1]财政部:2006.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篇(8)

一、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原因

(一)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目标不同导致二者冲突

税务筹划的目标简单来讲就是实现“经济纳税”,即实现税负最小化和企业利益最大化。由于企业的行业特征、组织形式、管理方式、规模大小等不同,每个企业所制定的税务筹划的具体目标也不完全一致。本文认定税务筹划的最终目标应与财务管理的目标一致,即企业价值最大化,这样不仅考虑到企业的短期利润,也考虑到企业资金的时间价值,同时避免了以税收最小化为目标的绝对化的局限性。税务筹划要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首先从实现税收利益开始,其具体表现一般都是报告较低水平的应税收入、缴纳较低额度的税款。

企业对外报出的财务报告,尤其是上市公司每季度、年度报出的财务报告,都希望向投资者报告出较高水平的会计收入,以及各种分析比率达到最优水平,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从而达到其最大融资的目的。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就必然会出现“经济税收收益”与企业财务报告之间的冲突。

(二)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导致二者冲突

现代企业理论下,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出现了委托关系,职业经理人也在此时诞生。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其发展的必然性,但也带来一些新的矛盾。企业的投资者更关注于企业的价值,具体到税收上,其更倾向于通过税务筹划尽量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达到节税目的;而在委托关系下,企业的管理者及职业经理人的报酬是与其为企业创造的财富即收入有关,而收入的高低通过财务报告的形式体现。因此,企业的管理者在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可能会采取放弃纳税筹划的机会,使会计收入并不明显的低于应税收入。一方面体现出其自身的经营业绩,另一方面也避免税务机关的更多关注。财产权与经营权分离造成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意向差异,也造成了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之间的冲突。

(三)税法与会计确认原则的差异导致二者冲突

2007年1月1日起,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正式实施,税法每年也有一些新的政策出台,随着税法和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也越来越大。税法的制定是以国家利益为导向,以增加政府税收为目的,因此,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收入与费用的确认原则也不尽相同。企业按照税法的要求计算应税所得,根据财务会计准则的确认原则出具企业的财务报告,二者之间的差异造成企业存在税务筹划的可能性,这样势必会造成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报出的内容产生差异与冲突。

二、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表现

(一)资本弱化影响资产负债表

资本弱化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避税的一种方法。企业资本包括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两部分。企业生产经营所用的资金中,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比率的大小,反映了企业的资本结构。企业出于减轻税收负担的动机,就可能操纵融资方式,更多采用债务筹资的方式。因为债务人支付的利息属于财务费用,一般情况下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股息一般则不能税前扣除。企业为了加大税前扣除额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筹资时多采用债权而不是股权的方式。大多数国家都把规定固定比率的安全港原则作为是否存在资本弱化的标准,经济合作组织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债务资本大于权益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但是这一固定比率在国与国之间有所差异,法国和美国为1.5:1,葡萄牙、加拿大、澳大利亚为2:1,南非、新西兰、韩国、西班牙为3:1。①我国对资本弱化的管理也采取安全港模式:新颁布的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关联方企业间借款利息的扣除问题: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各国都采取一定的模式防范资本弱化,其原因主要还是资本弱化使得借款利息具有一种“税收挡板”效应。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它能够帮助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所掌握的各种经济来源,以及这些资源的分布与结构。资产负债表把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分类列示,通过对资产负债表的对比和分析,不仅可以了解企业的财务实力、偿债能力和支付能力,而且可以预测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变动趋势。

企业如果过多的以借款方式筹集资金来达到更大的税收优化效应,资产负债表中负债的份额显然会增加,报表使用者在分析报表时就会更加关注到企业的偿债能力以及资金风险,投资者对于将要进行的投资就会更加谨慎。通过报表得出的资产负债率也会明显升高,资产负债率是衡量企业负债水平及风险程度的重要指标。资产负债率越高,表明企业通过借债筹资的资产越多,风险越大。此时企业通过资本弱化来进行税务筹划就影响到了资产负债表报出的财务信息,因此,资产负债率应该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上,否则资产负债率所衡量的偿债能力将有所下降。

(二)降低应税收益影响利润表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除了在筹资过程中增大负债外,还可以降低应税收益,但在降低应税收益的同时,有时也会导致体现在利润表上的会计收益降低,这与期望向报表使用者报告较高的会计收益的目的相冲突。

假设企业购入一项资产价值100万元,会计上折旧年限为4年,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为5年,第二年年末,企业资产账面价值为50万元,按税法的折旧年限核算出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60万元,此时市场价值为40万。企业若把资产出售,则在税法上会产生20万元的损失,能够减少应纳税额,但在利润表中也会产生10万元的损失,降低应税收益的同时,也降低了会计收益,造成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之间的相反作用。

三、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的协调

(一)协调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意义

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的冲突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存在的,这种冲突的存在有其弊端,但也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企业认识到二者冲突的存在,就会不断地协调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之间的冲突。在协调二者冲突的过程中,不仅使企业的利益得到优化,同时也达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即企业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使得税务筹划不仅从企业整体利益考虑,从国家、政府、企业各方面考虑,都有其积极的作用。

(二)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协调对策

1.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税务筹划的目标是尽量减少税收负担,但在筹划过程中也会产生一定的成本,其包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即在税务筹划实施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隐性成本则为由于企业税务筹划对财务报告等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附带成本。企业应该比较税务筹划所带来的税收收益与所产生的成本,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做出正确的抉择,协调好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之间的冲突。

2.协调管理者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

针对管理者和投资者所关注的利益不同而造成企业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可能产生的冲突,企业要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企业的所有者应该建立合理的奖励机制,使得管理者的自身利益与企业的总体利益相关,而不是只与报表数据相关。这样,企业的经管人员就会把自身利益与企业的整体利益相结合,充分运用合理的税务筹划,达到企业总体利益的最大化。

3.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导向

企业要充分认清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之间的差异,在二者产生冲突时,应以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最终目标,衡量税务筹划所带来的收益与对财务报告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最终做出能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决策。

企业在进行资本弱化的税务筹划过程中要关注到资产负债表中所体现的资产负债率,要以行业、地区等因素下正常的资产负债率为依据,当资产负债率超出其范围时就要考虑资本弱化带来税收效益的可行性。此时,要从企业整体角度出发,不仅考虑税收的减少,更要考虑由于资产负债比率变化而带来的各方面的影响,再加入时间价值的因素,从企业价值最大化出发,寻求更为合理的税务筹划的方法。

企业出售账面价值大于市场价值的资产时,要同时考虑出售资产所带来的节税收益与企业低价出售资产所产生的成本,若企业的节税收益低于出售时所产生的成本,则企业在税务筹划时还是要以使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不是单纯的以降低企业税收收益为目的。

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企业税务筹划的导向是本文重点提出的协调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方法,企业只有放远眼光,整体筹划才能实现其税务筹划的目标。因此,企业应该在衡量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同时,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做出更加准确的判断和筹划,真正做到“阳光纳税”,以达到优化社会整体资源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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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桂荣.财务报告分析[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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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杨承明.税务筹划风险及防范研究[D].南京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8:20-21.

[5] 杨荣军.资本弱化税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专业硕士论文,2008:12-15.

[6] 盖地,肖慧敏.收入确认税法与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J].财务与会计,2009(11):44-45.

篇(9)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产生于客观经济环境,其存在和发展有着自身规律,不能强行消除,应当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客观性。但是,过度的差异会造成许多负面影响,比如会不必要地增加企业纳税成本,加大税务机关的征收难度,降低会计信息质量等等。我们以资产方面的“差异”为例,希望通过对企业会计的调查以及对税务部门的采访,了解到这些与“会税”差异相关人士对这些差异的看法,再从我们——大学生的视角展望未来“会税”差异的变化趋势。

二、“会税”差异在资产方面的表现

通过对资料的归纳和总结我们发现,资产的差异在存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这些方面表现明显。

(1)存货

在税法中存货的计税基础是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准则则是公允价;会计在发出存货的工程中计提跌价准备,但是税法不能计提等

(2)生物资产

我国会计准则将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三大类。生物资产处理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初始计量和折旧方法的选择上,“会税”具体差异特点如表1所示。

表1生物资产差异分析表

初始计量折旧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按相关规定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期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可采用多种折旧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公允价值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只能用直线法

(3)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理解为专利权、商标权等。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对无形资产处理的差异体现在折旧时间和折旧方法上,它们的差异如表2所示。

表2无形资产的处理差异表

折旧时间折旧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同时,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

三、问卷分析

(一) 对“会税”差异的认识的程度

1.对“会税”差异的了解程度

超过70%的人对“会税”差异的了解还是不够的,样本中,很了解的只有26人,占总数的26.80%,不太了解的最多占62.89%。

企业会计对“会税”差异认识仍需加强,可见企业在工作中对这方面的重视不够。

2. “会税”差异对工作造成的干扰程度和调整的必要性程度

通过调查可知,大多数人(约99%)认为“会税”差异会对工作造成影响,其中认为干扰不大,可以克服的占78.76%,认为没有干扰的只有1.01%。由图3可见认为“会税”差异有调节必要的占72.03%

为了让企业工作更好的发展,调节“会税”差异具有一定的必要性,虽然受企业规模及业务的限制,工作中涉及“会税”差异也许不多,产生的影响不大,但是从企业未来的发展来看,“会税”差异需要调节。

3. 政府和企业对“会税”差异重视程度

调查结果显示政府和企业对“会税”差异非常重视的占2.25%,比较重视的占43.21%,占总数的一半左右。总体来看政府和企业对“会税差异”的重视程度不算高。

通过对企业会计的问卷调查,我们发现目前“会税”差异对会计人员工作影响不大,但是大多数人依然认为“会税”差异需要进行调节,同时,政府和企业对“会税”差异的重视程度不高。

四、差异对资产税务处理的影响

(一) 固定资产

1.差异调整的难易程度

在固定资产的会税差异的主要科目中,认为在减值准备的计提差异方面的调整最难的占到了47.42%(46人),其次在预计净残值方面的差异为34.02%。这两个方面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时最让会计人员头疼。

如果能减少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和预计净残值的计算方面的“会税”差异,会计人员在进行纳税调整时的工作量将大大减少。

2.方法的选择

在众多受访者中,大家一致偏向改进会计准则,在97人中占到了54.64%。其次是认为两者都要调整的,占样本总量的36.08%。

由此可见对于“会税”差异的调整方向,大多数会计人员倾向会计准则,认为二者均需调整的占一部分。

3“会税”差异对会计人员工作的影响程度

由图8和图9可以看出,在接受采访的97名会计人员中,认为这些差异带来的影响有一点的占到了53.61%,为52人,其次是认为影响程度为一般,为25人,占25.77%。

4.会计人员认为需要“会税”差异需要改进的方面

73.96%的会计人员认为初始计量需要改进。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是核算计税的基础,可是初始计量上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存在的差异较大,不利于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和核算成本。

通过对企业会计人员的调查,我们发现在固定资产方面最难处理的表现在减值准备和预计净残值的计算方法上,会计人员认为需要改进的方面表现在初始计量方面,且总体上看,他们认为改进的方向倾向于税法向会计准则靠近,或者二者都要改进已达到协调。

(二) 生物资产

1. 差异因素中初始计量和资产折旧在纳税调整时的处理难度情况

对生物资产进行纳税调整处理时,70%的人认为资产折旧方面的处理难度最大,其原因大致是由于资产折旧方法相对初始计量较为复杂,变动时影响因素较多,所需花费的时间,人力,物力都相对较多,同时资产折旧相对于初始计量而言,其本身的案例和事项较多,容易发生特殊状况,更难以在会税差异的基础上加以处理。

2.面对差异会计人员倾向的处理方法

通过调查,83.33%企业会计人员更倾向于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通过访谈调查,会计准则的发展更为成熟,具有特有的权威性和普遍性,所以在工作处理上大多数会计人员偏向与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

3.会税差异对纳税调整的影响程度

对于生物资产而言,大部分相关人员都因此而受到了一定的影响,14.5%的人认为影响十分严重,没有影响的只有5.16%,可见对会税差异的调整亟待解决。

小结:在生物资产在纳税调整中,会税差异造成困扰需要重视,资产折旧方面的处理难度最大,面对差异大多数会计人员更倾向选择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

(三)无形资产

1. 差异因素中初始计量和资产折旧在纳税调整时的处理难度情况

就无形资产方面而言,会税差异在纳税调整时所带来的主要难度来源于资产折旧,在初始计量方面,虽然在会税方面有着一系列的差异,但其初始计量处理方法,原理和公式基本固定统一,所以即使在会税上出现一定的差异,其在纳税调整时的调整也不是十分困难和麻烦,而对于资产折旧方面而言,其涉及到更多的计量方式和处理办法,所以每当会税差异导致纳税需要调整时,往往需要进行全方面的分析和调整。总而言之,资产折旧在有用会税差异导致纳税需要调整时的难度相对更大一些。

2.“会税”差异中需要改进方面

根据在前次统计分析中所得,93%的人认为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方法差异给纳税调整带来的难度较大,亟需改进。

(四)存货

1. 在纳税调整时最难处理的“会税”差异及需要需要改进的方面

受访者中认为存货最难处理的“会税”差异是计提跌价准备,占到了98.75%。而初始计量所占比例比较小。而94.26%的人认为初始计量需要改进。

在存货的纳税调整方面,会计人员认为最难处理的是存货跌价准备方面的差异,面对差异,会计人员更倾向的是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

五、总结及建议

通过对会计人员的问卷调查,我们知道企业对“会税”差异的重视程度不高,“会税”差异虽然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影响不大,但是却不能忽视。在固定资产方面,最难处理的差异表现为减值准备和预计净残值的计算方法选择上;在生物资产方面,最难处理的差异表现为资产折旧方面;在无形资产方面,最难处理的差异表现在初始计量计算方法选择上;在存货方面最难处理的则为跌价准备的计提。总体来看,面对差异,会计人员倾向于选择会计准则的方法。通过对企业财务经理的访问和对税务局的采访我们了解到,他们认为“会税”差异存在的必要性不大,并且带来的不利影响也是显著的(加大企业和税务部门的财务成本)。

我们建议“会税”差异带来的差异需要尽快解决,处理方式向会计准则靠近,但是我们相信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企业所得税法,在不断改变的国际大环境下,都需要进行合理长足的改进。

参考文献:

[1]胡世文.设立我国企业税务会计探析[J].税务研究,(2)

[2]邓学芬,章道云.浅析建立税务会计体系的必要性[J].财会月刊,2001,(8)

[3]李孝章,所得税会计方法探析[J].特区财会,2002,(3).

[4]盖地,刘慧凤.所得税会计准则:理论与实务角度的思考[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1)

篇(10)

今年新修订的39项会计准则中,就包括所得税这一准则,现就新准则的运用作一点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概 述

旧制度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为收益表债务法。新准则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

收益表债务法注重时间性差异,可计算当期的影响,不能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不能处理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暂时性差异,可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能直接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可处理所有的暂时性差异。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如果是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那么与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相关的项目往往在同一或不同的会计期间直接计入权益,因此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也应当直接入人权益。

企业首次采用本准则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要求,重新确认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对以前期间的交易和事项不进行追溯调整,而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二、会计处理

(一)关于科目设置

新准则下要设置的新科目:

1.企业应在资产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按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税利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反映确认的各类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方反映当企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情况发生回转时转回的所得税影响额以及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反映尚未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企业应在负债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应税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反映确认的各类递延所得税负债,借方反映当企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税暂时性差异情况发生回转时转回的所得税影响额以及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反映尚未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3.企业应在损益类科目中增设“营业外支出一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科目。企业应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企业未来期间不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税利润可供抵扣,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营业外支出一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

由于永久性差异不影响其他会计期间,其处理相对较简单,在这里只介绍几种常见的暂时性差异的处理。

对暂时性差异采用跨期摊配法进行处理。其基本程序为:

1.确定产生暂时性差异的项目;

2.确定各年的暂时性差异;

3.确定该项差异对纳税的影响;

4.确定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加减纳税影响等于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总金额。 在采用资产负债表核算递延所得税时,如果预计转回期的税率能够合理确定,发生时按预计转回期的税率核算。另外,不论发生或是转销期间,如果税率变动,均应按其进行调整。

例题一

2000年12月31日购入价值5000元的设备,预计使用期5年,无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允许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未扣折旧前的利润总额为11000元,适用税率为15%。

步骤一,确定产生暂时性差异的项目:设备折旧。

步骤二/三,确定各年的暂时性差异及该项差异对纳税的影响。

步骤四,确定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加减纳税影响等于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总金额。

例题二

2000年12月31日购入价值5000元的设备,预计使用期5年,无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允许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未扣折旧前的利润总额为11000元,适用税率为15%,第三年起适用税率调整为20%。

步骤一,确定产生暂时性差异的项目:设备折旧。

步骤二/三,确定各年的暂时性差异及该项差异对纳税的影响。

步骤四,确定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加减纳税影响等于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总金额。

例题三

甲公司2003年12月购入管理用设备,原价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004年起,甲公司每年利润总额均为50万元。假定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均与税法相同,并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假设发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未来有足够的应税所得可以扣除。2005年末,假定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50万元。2006年末,假定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38万元。2007年末,该固定资产出售,取得收入16万元,未发生清理费用,不考虑相关税费。

步骤一,确定产生暂时性差异的项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步骤二/三,确定各年的暂时性差异及该项差异对纳税的影响。

步骤四,确定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加减纳税影响等于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总金额。

(三)亏损弥补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我国现行税法允许企业亏损向后递延弥补五年,旧制度关于所得税处理规定中对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益。

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一般称之为当期确认法,即后转抵减所得税的利益在亏损当年确认。使用该方法,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不应确认。

例题四

企业在2001年至2004年间每年应税收益分别为:-100万、40万、20万、50万元,适用税率始终为25%,假设无其他暂时性差异。

1.现行做法

(1)2001年、2002年和2003年无所得税相关会计分录。

(2)2004年

借:所得税费用 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

2.新准则要求采用当期确认法

2001年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贷:所得税费用-补亏减税 25

2002年

借:所得税费用 1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

2003年

借:所得税费用 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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