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担保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2-09-21 19:25:47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派出所担保书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派出所担保书

篇(1)

求医问药不成 转信“大仙”

今年已经53岁的王玉梅老伴范庆先,多年前得了膀胱癌和肾癌。几年来,老两口到处求医问药,都是治标不治本。2008年10月,正在街上买菜的王玉梅遇到老邻居房某。闲聊时,房某得知范庆先多年前的病还没有治好,便神秘地把她拉到没人的地方,给她指出了一条治好范庆先的“明路”――到她女儿杜弘家里算卦看病。求医问药这么多年,王玉梅早已失去了将老伴的病治好的信心。经房某这么一点拨,王玉梅也将希望寄托在了“大仙”身上,随后跟房某来到了住在四通路附近的杜弘家里。刚走进杜弘的家中,王玉梅的头皮便开始阵阵发麻。“那屋里整的跟鬼片里似的,窗帘都拉着特别黑,屋里正中间就是她供着的红、黄堂子。”王玉梅说,当杜弘从卧室走出来时,她差点没认出来。“她今年才32岁,以前好好的孩子,现在整个人都变了。眼睛瞪得溜圆,看人的时候也不用好眼神,死死地盯得你直打冷颤。”

花一万元求来“续命令”

待杜弘与其母亲一阵嘀嘀咕咕之后,便在红、黄堂子前点起了香,开始为王玉梅算起卦来。一炷香燃过,杜弘对王玉梅说,她老伴范庆先55岁就到寿了,现在已经名落地府,该归位了。要想活命,得给她一万元钱,她好求阎王,把他的名字除去,这样就能让她的老伴多活几年。

听完“大仙”的话,王玉梅真是吓坏了。因为她老伴今年就55岁,所患的癌症随时都有可能复发。为此,王玉梅对“大仙”的话深信不疑,为了救治老伴的命,第二天就给了杜弘一万元钱。

当晚,杜弘在黄布上写了一些奇怪的字,俗称为“续命令”,让王玉梅在东南路口烧掉,称只有这样,才能把范庆先的名字在地府除去。

16根头发卖了二千一

本以为花钱免灾,老伴的名字被除去后,就安全了。可令王玉梅远远没有想到的是,这只是一个开始。从2008年10月开始到2011年2月,杜弘以各种名义共收取了王玉梅17万元钱。“有事没事,杜弘就给我打电话,今天说我老伴被女鬼缠上了、明天说我女儿有血光之灾,逢年过节、过生日都要给钱。连说错话、穿错衣服也要花钱破灾。弄得我一听到电话响,心就哆嗦。”

其中,最离谱的是,王玉梅为了保护小女儿的安危,竟然听信杜弘的话,花费2100多元钱购买了她16根头发,给女儿带在身上。除了随身带着杜弘的头发,杜弘还让王玉梅家里所有人买一个价值666元的“保命盒”。“说是‘保命盒’,其实就是个木头箱子外面糊上金纸,再在四个角贴上5角钱,然后每个月的初三、初六、初九打开箱子,就可以保证家里人都没病没灾。”王玉梅说。

诬告不成 却自投罗网

“人家别人找大仙看病都是一次就结束,从来没有像我家这样没完没了的。”王玉梅说,因为自从她在杜弘那看病,家里确实没有出过什么大事,所以她对杜弘说的话一直深信不疑。直到2011年3月,杜弘又给她打来电话,让她拿十万元钱救小女儿的命。已经家徒四壁的王玉梅,这时才意识到自己是上了当,坚决拒绝再付钱给杜弘让她为其消灾,并成功要求杜弘退回了为小女儿“看病”的23000元钱。

2011年3月29日上午,王玉梅找到了杜弘的父母,希望其退回自己两年来“看病”所有的钱。可王玉梅下午刚到家,就被警察带到了派出所。原来是杜弘以王玉梅诈骗罪,向派出所报了警。在桃园路派出所,王玉梅将所有情况向警察进行了说明。事情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警察在了解并证实了所有情况后,王玉梅放出,而杜弘却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关进了看守所。

舅妈做担保人

承诺年底还清欠款

2011年3月30日,杜弘与王玉梅就双方私下“看病”有关钱款事宜,达成协议,同意庭外和解,共同签署了协议书。双方约定,杜弘需在2011年12月30日前,还清为王玉梅看病所余钱款人民币77000元。杜弘舅妈郭某作为她的担保人,与王玉梅签署了担保书,并承诺若杜弘到期不还清欠款,则由她代为偿还。

无论在协议书上还是担保书上,我们注意到这样一句话:“今就杜弘和王玉梅私下看病钱款事宜”。杜弘既非护士也非医生,何来“看病”一说呢?既然为人看病,为何又会欠下“患者”7万余元呢?

对此,王玉梅表示,所谓的“看病”,就是杜弘为她家人“破灾”、“买寿”等保佑全家行为的统称。而这些欠款,就是杜弘以“保命盒”、“驱鬼符”等各种名义,骗她的钱款。

其他被骗者悔不当初

据了解,像王玉梅这样被骗的,并不止她一人。52岁的张雪琦是另一位受骗人。

“我丈夫身体不好,我女儿也不让我省心,听人说杜弘算得准,我就信了,算了一次后,杜弘三天两头就给我打电话,总说我家有事向我要破灾钱。”张雪琦说,她以前把杜弘每次收取的破灾钱都记成了账,被杜弘知道后,竟说她记账的行为触犯了仙家,仙家把她的“天书”都收上去了,还罚了她5000元钱。

就这样,张雪琦同王玉梅一样,一再地受骗,共被骗取了11万余元。直至2011年3月29日,杜弘东窗事发,张雪琦才意识到自己上了当。

如今,张雪琦后悔不已。“我家里本来就穷,破灾的钱全都是借的,真后悔,当时怎么就相信她了呢?都怪自己无知。”

心理专家:

用“暗示”令被骗者认同

针对王玉梅因迷信接连受骗17万元的行为,心理医生刘丽霞认为,该骗子之所以能连续成功行骗,主要是抓住了中老年人的心理,利用“暗示”令受骗者认同她的观点,从而达到行骗的目的。

篇(2)

2010年5月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会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

在经历为儿娶妻、被取款14万元、开旅社失败等一系列花销之后,3年前,赵作海将65万国家赔偿和补助款剩下的约20万元,用作投资,以换取每月2%的收益。三年过去了,本金由20万元增至40万元。他们盘算着,再过些年,他们就能买套房子,老有所依。

去年11月,随着投资公司主要负责人突然被抓和跑路,本息一下没了着落。“我一千个一万个没想到,国家赔我11年冤狱的钱,会是这样的结果。现在拿不到钱,年纪大了,也找不到活了,生活都很难维持下去了。我现在很后悔。”赵作海说。

A要 钱

交涉时摔倒入院

7月7日,河南商丘。

躺在第一人民医院内二科走廊的病床上,62岁的赵作海望望悬于床边注射过半的点滴,又望望天花板,一脸彷徨。妻子李素兰站在床边,唉声叹气。据李素兰介绍,此前一天,赵作海与多位投资者一起,前往位于商丘市富商大道的一家汽车4S店“要钱”,其间赵作海与人交涉时摔倒入院。随后有人报警。

负责处理这一事件的商丘市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杨亚东,证实了赵作海摔倒的过程,并表示摔人者系4S店员工。目前已对其做出治安拘留十天、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赵作海被送往第一医院。该院病程记录显示,赵作海与人争执后曾出现“心前区不适”、“四肢无力”、“轻度头晕”等症状。“赵作海并没有外伤。”该院内二科一位管床医生介绍,赵作海患有高血压和冠心病,目前主要接受降血压的治疗。

赵作海为什么要前往4S店?

“我们去4S店要钱。以前也没想过会出问题,每月2%的利息,之前每月都按时打过来,现在半年都没给一分钱利息了,40万本金也没回来。”说起自己的投资,赵作海感到十分后悔,“一千个一万个也没想到,会是这样的结果。”

B投 钱

赔偿金用于投资

赵作海所谓的投资,到底是怎么回事?李素兰身边,一直带着4份“联合出资协议”。这4份由A4纸打印的协议显示,甲方为孙连起,乙方为赵作海(或李素兰)。协议注明,经商丘鑫国房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推荐,甲、乙双方自愿联合出资出借给张卫东,并由该公司提供担保。还款计划均为每月返还本金的2%作为利息,一年后归还本金。

而张卫东,即前文相关4S店负责人。孙连起,则是鑫国房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协议之后还附有担保书,约明如张卫东到期不能还款,则由孙连起代为还款,并承担一切经济连带责任。担保书落款,附有孙连起的签名和手印。

这4份协议共涉40万元,有三份乙方为赵作海,涉及资金30万元。另有一份乙方为李素兰,涉及资金10万元。协议签署时间为去年3月至11月不等。

2013年12月,媒体曾报道过赵作海在经历儿娶妻、被儿子取款14万元、开旅社失败等一系列支出后,所获的65万国家赔偿和补助款仅剩少半的事。那么,赵作海夫妇何以走上“投资”之路?40万本金又从何而来?

李素兰说,几年前,她在商丘认识了一个叫岳霞的朋友。后来岳霞与孙连起等人合伙成立了商丘鑫国房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而对赵作海夫妇来说,揣着剩余的20万国家赔偿,也一直在寻求合适的升值渠道。在对张卫东的实体店实地考察后,李素兰放了心:“不是那些皮包公司,有偿还能力。”

C加 钱

每月最多获利八千

2012年,赵作海夫妇决定投资。“刚开始放20多万,加上后来打工挣的钱和利息,累计到40万。每一单都是一年期,到期就再续一年。攒够一万,就投到里面,不然每月就少200元的利息。”李素兰说,正是这样的心理,让他们的投资金额越滚越大,几乎把所有的钱都投了进去。李素兰按2%的月利息计算,40万的本金,每月可固定获息8000元。这在一辈子几乎没有正式工作的赵作海夫妇看来,相当于拿上了“工资”。

收入的宽松,改善了夫妇俩的生活。他们的租所,也从不足30平米的两间门面房,搬进了一套约60平米的两居民房。赵作海也不再抠门,“该吃吃该喝喝。”

也有人曾提醒他们注意风险。他们心里也明白,可他们一心想有套房子。依当时的收益,不出三五年,他们就能买套房子并置办家具。手里再有一二十万的存款,便不怕老无所依。夫妇俩为此还曾在商丘看房。据李素兰介绍,去年10月,隐约察觉事态不妙的她曾劝赵作海别再继续投资了。但赵作海不肯,一下投入了最大一单,共计27.5万元。

“最后一次收到利息是今年1月30日,一直到现在。”李素兰说。

D赔 钱

投资公司倒闭 警方已立案

一直如期返利的“投资”因何突发变故?

“鑫国董事长被抓了,法定代表人孙连起跑了。”原鑫国房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经理岳霞介绍,鑫国公司于去年11月27日倒闭,所有业务也就此结束。而直到董事长被抓一个多月后,他们才得到消息。

据处理赵作海被摔事件的民警杨亚东证实,梁园区警方已对相关情况立案,孙连起也已被警方通缉。记者多次追问岳霞,她明确表示:“我的钱也在里面套着呢,我们的资金也都一样,都是给张卫东的。”

7月7日下午,记者来到商丘市归德路一处鑫国公司曾经的办公点。写有“鑫国”、“红木”、“茶叶”字样的门店紧闭。记者拨打了招牌上的鑫国投资客服热线,发现号码已被河南周口一家车厢销售商所用。

篇(3)

一个月前我们见过一面,也是在这个办公室里,中午快下班时,她捏着一份有当地村民签过名的担保书找我们简阳市检察院,说她儿子被派出所抓起来是冤枉的,现在,她想见儿子一面,看守所的民警却不让她见。她担心这一来再也见不到儿子了。

从老妇的陈述中,我得知她儿子涉嫌的是绑架罪,幸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便劝慰她这个时候不能见儿子是法律的规定,请她相信检察院会认真对待这件事的。我把我的联系电话和名字告诉她并写在一张纸条上,让她有事通过电话联系,不要再跑冤枉路了。她说家里没有电话,自己也不识字,但是还是把我写给她的字条小心翼翼地折起来揣进怀中。

我把她送出门,递给她20元钱,让她在街上随便吃点什么后就赶车回家。她坚决不接钱,说她不饿,有赶车的路费,只是想见儿子一面。

老妇走后一直没有给我来过电话,我也把这件事逐渐淡忘了。

这次见面,老妇显得格外平静,花白的头发上用两根黑色的钢夹左右别起来,两鬓银丝舒展地收束在耳后,一张饱经风霜的脸变得亮堂起来。她把儿子从狱中写给她的信双手递到我的面前。这是一封尚未拆过的信。我小心把它拆开,展开信纸,把上面的内容一字一句地开始读给她听――

亲爱的妈妈:您好!都因儿子的无知而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我无脸面对您老人家,也伤害了对方,十分愧疚。监狱中的生活一切无忧,请您和家人放心,有了这次教训,我会努力改造自己的。现在,我也十分想念你们,尤其是您老人家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我却不但不能在您身边为您端茶送水,尽一份做儿子的孝心,还留下正在读小学的嫒嫒(女儿)来增加对您的拖累。儿子在此向您磕头了,实在对不住您啊!还劳您教育好嫒嫒一定要认真读书,健康成长,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千万不要像我一样走上犯罪的道路……

读罢信,我感到欣慰,其儿子在狱中竟有如此悔过自新的醒悟。再看坐在一旁的老妇,一双皱巴巴的手正揉着两个深陷的眼眶。

“我有三个儿子,只有这个小儿子最孝顺啊!”老妇说,揪出一把鼻涕。

“那嫒嫒的妈妈呢?”我不解地问。

“早离了,出去五年多了,一直没有下落。”老妇进一步道出了其儿子绑架的人正是他最近耍的一个女朋友,因儿子在她身上花了不少钱,她却提出来要分手,儿子一时想不通,在家中就把女友绑架了。

看来,其儿子犯罪多半是为情所困,正如老妇痛惜狱中的儿子一样。

无视法律的冲动是应当受到相应惩罚的。我把信叠好依原装进信封,把信封上的地址记下来后把信递给老妇,让她揣好。除了对她说一些安慰的话外,我也便没有更多的话可说,想必这信中说的比我更管用。从这封信中,我读懂了老妇对我的期盼与信任。

见信如见人。不一会儿,她主动提出告辞,却把那个白色塑料袋原封不动地留给了我。她料定我会推辞,便占先说了一句“你没有架子,看得起我们乡下人,是个好人啊”,便把我的手死死拉住。这时,我才觉出老妇这双枯瘦的手很有劲。看来,我不接下这袋东西,她是不会松手的,甚至还会说我看不起她。

篇(4)

一、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现状

2003年7月,社区矫正工作开始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发达城市上海、北京等六地在内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展开,经过几年的不断探索与改进,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范围迅速扩展具体在湖南省,2012年12月《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出台。到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已经进行了12年的实践,但由于社区矫正的工作规定仍然过于简单化和原则性,脱管、漏管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有存在,使得社区矫正的安置帮教、心理矫治、法制宣传等一系列工作的开展受到了一定的局限,无法取得预期的效果,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甚至处于被动状态。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

1、司法所业务杂多,难以全面落实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持反感态度。《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各乡镇司法所具体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成为社区矫正工作主体与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身份不符暂且不说,就是司法所本身的内部机构建设、人员配置均存在着很多问题。司法所作为我国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等职能。但是,随着工作要求的提高、工作范围的扩大、工作职能的增加加上本身建设还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又承担起社区矫正的职能后,目前司法所的机构建设对于要完整、准确和有效地履行非监禁刑罚执行的职能,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准确性、有效性及其公信力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一是司法所的模式和待遇问题。

2、检察监督力量自身薄弱。现实工作中,检察机关没有充分发挥其权威,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没有威信,甚存在部分司法行政机关懒于向检察机关报告本月社区矫正人数,按照规定每个月都要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社区矫正人数,甚至存在少数的司机行政机关拒绝向检察机关报告人数,最后导致2家单位的社区矫正登记人数相差数百人。这样的基础性工作都没有做到位,那谈何监管,何来防止重新犯罪。

3、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案件跨地区,具体执行落后。有少数的被职务犯罪案件,其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不是其居住地法院,而是其他地区的法院(也是其原判法院),居住地检察机关发现其不符合社区条件需要收监执行时,建议本地司法局向其原判法院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时,原判法院或因工作繁忙,或因不重视,也不排除因收受了监外执行罪犯的好处收买,多次以多种理由推诿案子正在审理中,迟迟不能做出收监执行的决定也具体答复司法局。而检察机关因不能对原判法院有监督的权利,只能将情况上报上级检察机关,但上级检察机关有时因为跨地区也无监管权利,只能继续上报,因多次上报程序冗长,最后导致收监的事情不了了之,毫无下文。

4、社区矫正监管方式笼统,没有做好因人而异。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4类罪犯的社区矫正方式是统一的,实践中,不能很好的发挥教育引导作用,比如假释的罪犯其在监狱呆过一段时间,部分人甚至呆了好几年,刚刚出来还不适应社会的变化,因加强对其的心理疏导和就业能力培养,而因病导致暂予监外执行的,侧重点又不同。建议相关部门,在建设好社区矫正管理中心这样的硬件日益完善的同时,也要重视和加强软件管理和教育方法的完善和细化,后者将会在更大程度上提高社区矫正的效果。

三、提高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能力的几点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点,随着社会防控及维稳工作日益受到关注,社区矫正工作也成为舆论的热点,检察机关在当下做好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工作势在必行,有以下几点对策:

(一)着重提高监督能力,提升监督威信

检察机关监所部门负责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其监督不力主要表现在这两方面,一是检察机关对违法情况予以纠正的行为,往往被对方单位认为是基于考核得分的目的,而被违法违规单位所忽视;二是被纠正单位同样基于业务考评的压力,而不愿意正式接受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非常反感检察部分向其发送的纠正违法通知书,甚至对检察建议都比较排斥,觉得领导看了会很不高兴,认为检察院在损害其工作形象,破坏其工作业绩。

检察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所提出具体的纠正意见,即检察意见书、检察建议书,对方单位有些甚至采取不重视、不回复的态度。

在近年来的实践中可以发现,依照相关规定应当采取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的情况,通常都会改为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相对缓和的方式,依托于降级监督的方式,这样一来就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因此,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应当具有强制性。

(二)增配人力,完善社区矫正检察机构的设置

目前,很多基层检察院的社区矫正工作有监所检察(刑事执行)部门负责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甚至没有安排专人负责此事,导致此项工作做得不够精细和专业,在岗位轮换时,新接手的人一时也没有人对其做好移交工作。刑事执行检察的重心是监管场所的检察,以湖南省永州市各县区监所科为例,2010年以来,驻所检察人员1-3人,而各县区社区矫正人员近年来也一直维持在120-800人左右,工作入手不足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处于滞后和隐蔽状态。重视程度不够、扶持力度不足,这一现实直接导致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力度不够。

(三)建立社区矫正审前危险性评估制度

目前,我国对于非监禁刑的适用主要根据的是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一条规定缓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分别为“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从法律条文中可以发现目前适用非监禁刑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不致危害社会”。但事实上,这样的规定过于原则性、笼统性和抽象性,在实践中只能依靠法官的主观推测或者判断,缺乏实际可操作的具体标准,在无形中就妨碍了缓刑等社区矫正模式的适用。

(四)实行社区矫正派驻检察制度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各街道、镇的派出所、司法所承担。在各基层检察院中,一般都只有1名专职的监外执行检察人员负责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检察监督,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地域范围广的特点,单靠一人之力,相对而言任务较为繁重,综合考虑对于社区矫正的监督更适宜派驻与巡回相结合的检察制度。今年,市检察院在全市范围内试点设立“社区检察室”,其中包括社区矫正检察职能。

(五)社区矫正保证制度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取保候审制度,是指对于不致于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或保证金的方式来约束,从而对犯罪嫌疑人不予羁押的情况。目前,在刑事诉讼中有很大一部分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对象在判决前都是未被羁押的,即采取的是取保候审制度,以保证人或者是保证金的形式来对其行为或去向加以约束,执行情况良好。

对于社区矫正对象也可以采取类似取保候审的保证制度,防止出现失联而导致脱管的情况,提高社区矫正的有效性。保证制度是指法院或者其他监管机关在拟对罪犯判处或决定适用非监禁刑时,应当要求罪犯提供合格的保证人或者适当的保证金,保证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保持联络畅通、不失联,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制度,接受矫正教育,同时保证人应当出具《担保书》。

但由于目前对保证制度尚未有明确的规定,所以,社区矫正保证制度应当是在非监禁刑判决或决定机关、监管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相互工作配合的基础上逐渐建立健全的。

(六)加强宣传,发挥社会的力量来充实社区矫正工作

可以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一切新闻媒体,让社会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意义,扩大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提高社会对这项工作的认可度。在保障社区矫正制度化的同时,获得社会各方面的信任和支持。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力量来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多方面的动用社会力量来支持、教育、感化和援助社区矫正对象,缓解矫正工作的压力。同时,重点引进心理专业人才和人事技术部门人才,加强对不同类型的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疏导和再就业指导,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心理问题和就业生计问题。

结语

社区矫正检察制度是一个新生制度,存在很多细节不完善的地方,道路曲折、困难重重毋庸置疑,但毕竟已走过12年的路程,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只要坚持不懈,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思路,坚持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业务交流,频繁召开业务座谈会,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形成和完善相关具体的工作细则,假以时日,我国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在各部门的通力合作下一定会不断走向完善、成熟。

参考文献

[1]余知越.社区矫正中的法律问题刍议[J].人民检察,2005/20

[2]刘强.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中的管理体制弊大于利[J].法学,2005/09

[3]刘强.中外社区矫正之区别及思考[J].中国司法,2004年第4期

[4]胡泽君.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与理论探索[J].中国司法,2004年第9期

[5]汤啸天.社区矫正试点与矫正质量的提高[J].当代法学,2004年第4期

篇(5)

附条件不起诉〔1〕,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设立一定的考验期,期满后根据考察情况,对其作出不起诉或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海淀区检察院从2004年开始展开对该项制度的研究,大体上经历了理论探讨、专家论证、制定规则、实践试点几个阶段。本文通过对海淀区检察院近两年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案件进行研究,力图从实证角度再认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其提出完善建议。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践运行情况

2008年,海淀区检察院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入实践试行阶段,近两年时间里,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案件有11件15人。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主体和条件

1. 适用主体

根据2004年制订的《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该项制度预期适用的主体是未成年人。但试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11件案件15人中,在适用主体上有所突破,即不局限于未成年人, 15人中有11人为未成年人, 4人为成年人。2. 适用条件《实施细则》规定的适用条件是: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犯罪后有悔改表现,不致再继续危害社会; (4)系初犯、偶犯或者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 (5)具备较好的帮教条件。试点的11件案件,均符合上述条件。具体情形如下:从涉嫌罪名看,盗窃案4件6人,寻衅滋事案4件7人,抢夺案1件1人,案1件1人;从犯罪主体看,均为男性,其中未成年人11人,成年人4人;从犯罪嫌疑人的职业看,有9人为在校生, 2人无业。

需要说明的是, 11件案件均不宜立即作相对不起诉,原因主要有:犯罪嫌疑人交待的部分犯罪事实尚需调查(即使核实该起事实仍属情节较轻) ;犯罪嫌疑人对盗窃罪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作不合理辩解尚需教育;犯罪嫌疑人既非在校学生亦无固定工作尚需考察;犯罪数额较大不宜直接作相对不起诉等。

(二)附条件不起诉所附条件

条件一词来源于民法,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之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2 〕附条件不起诉所附条件即检察机关的帮教考察措施。在考察期内,犯罪嫌疑人有义务接受检察机关的帮教考察。考察期满后,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组(简称未检组)〔3 〕的成立为分界点,海淀区检察院的帮教考察举措在机构、形式和内容上呈现出阶段性的特点。

1. 四方帮教委员会模式(2004—2008年)

《实施细则》规定:“检察机关对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应定期进行帮教和考察。”同时制定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细则》(下称《帮教细则》)规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共青团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妇女联合会共同设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委员会(以下简称帮教委员会) ,负责落实具体的帮教工作。帮教委员会由各方指派专人,共五人组成。”

在帮教委员会中,四方部门各司其职。团委负责选任青年志愿者或者社区工作者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一对一的辅导工作,包括心理辅导,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等内容,青年志愿者或社区工作者负责联系并督促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社区公益劳动。妇联负责每月组织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家长参加一次“家长学校”,同时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家长进行单独访谈。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负责每月通过走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谈心等多种途经,了解、核实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各方在考察期后均向检察机关递交考察报告,由检察机关形成综合考察报告,提交帮教委员会通过,并作为最终处理的依据。

2. 检察机关牵头负责模式(2008年至今)

2007年初,海淀区检察院在公诉一处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组,将本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归口办理。未检组的成立,对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在妥善处理案件的基础上,未检组创新多项工作机制和帮教手段,如特别告权、分案起诉、办案引入心理辅导、开设家长课堂等,尝试由检察机关牵头,跨部门合作联合帮教模式,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同特点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附条件不起诉所附条件及帮教手段方面,遵循基本程序与特别方式相结合的原则。

(1)基本程序召开帮教座谈会。检察官宣布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决定,征询犯罪嫌疑人及其家长、相关单位如学校、社区的意见。如果同意,则要求犯罪嫌疑人签订保证书,保证在考察期内接受检察机关规定的各项帮教工作,要求家长、相关单位签订担保书,保证按照规定开展各项帮教活动、进行监督。具体案件中,承担帮教工作的主体有所不同:犯罪嫌疑人为在校生的,一般由学校和家长共同承担帮教工作;犯罪嫌疑人有工作单位的,一般由工作单位和家长共同承担帮教工作;犯罪嫌疑人无业的,则由社区和家长共同承担帮教工作。如涉嫌抢夺的齐某是无业人员,检察官邀请其所在社区的人大代表参加帮教会,参与帮教活动。

定期提交思想汇报。犯罪嫌疑人定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汇报近期的思想和生活情况。__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其家长定期向检察机关汇报帮助教育情况。一般每月汇报一次。

接受专家心理辅导。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犯罪多源于心理问题,如不能正确对待挫折,不能有效管理情绪等;案发之后,未成年人普遍受到心理伤害。海淀区检察院创设办案引入心理辅导制度,邀请心理专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一对一的心理辅导,必要时亦对家长进行心理辅导。如任某、王某寻衅滋事案,任某小时父母离婚,后父亲去世,跟随继母生活,遭遇多重打击的任某不思学业走入歧途;王某父亲管教极严,案发后父子关系紧张。检察官会同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嫌疑人及家长进行心理测试、箱庭疗法,帮助建立正常的亲子关系,树立生活的信心。

(2)特别方式

家长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责任人。研究表明,家庭结构缺损、家庭教育失职、家庭不良行为,使家庭不能或不完全能给予子女起码的情感满足和必要的正常社会化教育,由此导致家庭中的青少年心理发展出现障碍、社会规范的内化产生偏离,这是直接或间接促成其反社会性人格形成的主要原因,进而使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4 〕海淀区检察院创设“家长课堂”,聘请教育、心理专家为涉案未成年人的家长讲授亲子关系、青春期生理和心理、挫折之后信心重建等知识。检察官事先下发“家长课堂调查表”,了解家长希望学习的知识,聘请专家有针对性制定课堂内容,采用讲解与互动相结合的方式授课。课后家长填表反馈课堂效果。

参加公益活动。帮教单位除日常监管外,还组织考察对象参加公益活动。具体做法各有不同:有的学校组织参加抗震救灾捐款仪式、唱响奥运歌咏比赛等,用时政教育犯罪嫌疑人;有的学校组织参加卫生大扫除、蓝球比赛等;有的社区组织参加社区文明宣传等。

(三)附条件不起诉考察结果

《实施细则》规定,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为1个月至6个月。在试行的11件案件中,考察期为2个月至6个月不等。考察期满后一周内,各方出具帮教材料,如学校说明考察内容及嫌疑人表现,心理专家出具心理矫治报告,检察机关汇总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试行考察的15人中,除1人因认罪悔罪表现差被起诉、2人尚在考察期之外,其余12人全部作相对不起诉处理。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挽救了一些犯罪嫌疑人,使其避免贴着罪犯标签生活,专业的帮教考察,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开始新生活。如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经过心理辅导、家长课堂之后,王某及父亲都认识到沟通和鼓励的重要,父亲表示会继续鼓励儿子高考,儿子更加理解父亲。又如几名涉嫌寻衅滋事的成年大学生,家长整日叹气流泪,孩子也自觉抬不起头,无法面对生活,通过专家引导,家长和学生都重新树立信心,学生已恢复学业,家长亦学会帮助子女走出困境的方法。至今12名被不起诉人均未再次出现不良行为。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效果及存在问题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效果

1. 更好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使其更易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其原有心理水平较低,在外在不良因素的作用和诱惑下,加上自身进行了一些违反道德和法纪的活动,获得了体验,逐步形成消极心理因素———不良的需要、兴趣和世界观,而走上犯罪道路。但消极因素并不能排除未成年犯罪人身上仍存在积极因素,只不过积极因素处于相对的劣势,被消极因素掩盖而已。检察机关只要善于从未成年人消极的行为表现中,发现和培养这样或那样处于劣势的积极因素或隐藏着的“闪光点”,并利用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这样,未成年人就可__能逐步得到改造。〔5 〕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是看到了未成年犯身上具有的积极因素,通过专家和检察官的帮助教育,使其对自己的行为有更深刻的认识,对今后的人生有更好的规划,不仅免于犯罪前科,而且更易回归社会。试行附条件不起诉的15人都通过考察教育,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涉嫌寻衅滋事的陈某写道:“我现在又能上课学习了,这才是属于我的生活,我会一步一个脚印走好人生的路,不再让父母失望。”涉嫌抢夺的崔某,已高中毕业考入军校继续学业。

2. 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重建和谐社会关系

2000年第十届联合国预防犯罪与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犯罪与司法:迎接二十一世纪的挑战的维也纳宣言》,明确提出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恢复性司法强调消除仇恨,化解矛盾,使当事方都能够不因犯罪和被害而影响融入社会重新生活和工作,建立公正、负责、讲道德和有效率的刑事司法系统,真正促进经济及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全。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附加条件帮教考察,促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更好地保护双方权益,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试行的11件案件双方当事人都达成和解,被害人遭受的损害通过赔偿、道歉等方式得以弥补,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

3. 真正实施区别对待,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2006年最高检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当宽则宽”。最高检在《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若干意见》中又指出:“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等各项工作中,都要根据案件情况,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试行过程中,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不致再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帮教考察,使其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实践中多做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宽严相济中“宽”的一面。但对不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坚决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在考察期间心存侥幸、不思悔过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体现了宽严相济中“严”的一面。如崔某、许某抢夺案,许某在考察期内再犯盗窃罪,被提起公诉,而崔某能够认罪悔过、积极赔偿,后被作不起诉处理。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践面临的问题

1.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律依据缺失

在该制度出现之初,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正当性即引起很大争论。反对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并无法律明确规定,是一种游离于刑事诉讼之外的“违法试验〔6 〕。赞同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应有之义〔7 〕。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存在的法理依据和现实必要性,该制度进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似已成定论。由于尚无明确规定,实务部门在作附条件不起诉时畏手畏脚,影响该制度的探索与完善;另一方面,试行案件中的参与者对该制度不了解,对其合法性存有质疑,有违司法权威,降低了社会效果。

2.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难以区分

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不起诉适用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而依据司法实践,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可见,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都适用轻罪案件。但是具体个案应适用相对不起诉还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实__践中难掌握。如窦某盗窃案〔8 〕,有人认为窦某是未成年人,盗窃数额不到两千元,可直接作相对不起诉;有人认为窦某是无固定职业的未成年人,不对其考察帮教无法保证不起诉的效果;也有人认为,直接作相对不起诉,能使犯罪嫌疑人及早从诉讼中解脱出来,而附条件不起诉需要一段时间的考察帮教,案件周期较长,对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并不公平,不利于诉讼效率的实现。实践中,检察官对诸多像窦某这样的案件存有困惑与疑问。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区别适用,无论在理论探讨还是制度构建上,都有待推进。

3. 附条件不起诉的主体范围亟待确定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主体范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只能适用于未成年人〔9 〕,这是一种严格限定的主张;第二种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不应该有主体的限制,应该适用于所有人〔10〕,这是一种广泛适用的主张;第三种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主体不局限于未成年人,也不宜范围过大〔11〕,这是一种折中说。《实施细则》采第一种观点,实践中的试行案件支持了第三种观点。

4. 附条件不起诉所附条件如何把握

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内,设定一定条件,一方面给犯罪嫌疑人施加一定压力,督促其改过自新,另一方面有利于检察机关通过条件完成情况判定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但一般应附加哪些条件? 目前无统一标准,实践中亦难把握。有学者提出下列条件: (1)书面悔过; ( 2)向被害人道歉; ( 3)对被害人损失作出赔偿或补偿; (4)向指定的公益团体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 (5)提供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等。〔12〕11件试行案件中所附条件是:定期提交思想汇报;接受考察帮教(心理辅导、家长课堂、公益劳动等) 。可见,学界和实务界对附条件不起诉所附条件在大体趋同的基础上仍存差异,应尽快确立所附条件的整体范围和统一标准。

5. 尚无专门的考察帮教机关

在试点过程中,考察帮教工作多为检察机关牵头,通过协议形式联合学校、社区等共同进行。检察官事必亲为牵扯大量精力,影响帮教效果和工作效率。缺乏专门帮教机关,对于在校学生案发后转学的,就无法落实帮教。占未成年犯罪多数的外来人员,因与本地社会联系不紧密,没有类似学校、家庭、社区等良好的帮教机关,更是被排除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之外,有违《刑法》中的公平原则。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立完善

(一)适用主体宽泛化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初仅适用于未成年人,实践中扩大适用到成年人。试点实践中发现,对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同样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文认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主体不宜限定过严,只要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有良好帮教条件,无论未成年还是成年,均可适用。

主张适用主体宽泛化,依据在于,附条件不起诉得以产生的法理基础和制度原意并不要求限定主体范围。首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体现,赋予检察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13〕附条件不起诉尽量不将轻罪嫌疑人交付审判,而代之以教育性考察措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其次,附__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现了刑罚经济的思想。〔14〕刑罚经济要求防止自由刑适用带来的不必要损害,尽量采用非剥夺自由的制裁方法,因而提倡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附条件不起诉对轻罪嫌疑人实行开放的帮教考察,避免将通过考察的人移送起诉、判处监禁刑,迎合刑罚经济思想的主张。最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现行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可见,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非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特定主体身份,而为是否符合适用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更能体现起诉便宜主义、刑罚经济思想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二)检察官主导下的个别化条件附加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设计上,应以检察官为主导,各部门通力配合,针对具体案情,由检察官选择有区别地附加条件,最大限度的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对考察条件不宜规定过细,同时还需要完善配套机制来保障所附条件的有效落实。

为何以检察官为主导? 检察官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时,要调查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听取被害人意见,全面考量案件情节。不同案件的附加条件必然不同,只有检察官最了解案情,最有权决定附加哪些条件。

为何要个别化附加条件? 犯罪具有多因性,既有自身原因,也有社会原因,附加条件全面、有针对性,才能切实达到预防再犯的目的。大多青少年犯罪后,本人亦受精神伤害,心理疏导很有必要;有的青少年家庭关系冷漠,家长课堂可助家长正确与子女沟通,营造和谐家庭;有的青少年缺乏责任心,参加公益活动有助于其增加责任感和社会认同感。

(三)考察期不宜过长,建立跟踪回访制度

考察必然需要时间。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事实简单,情节较轻,故考察期限不宜过长。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从司法实践和诉讼经济考虑,认为考察期规定为2个月至6个月为宜,试点的11件案件的考察期均在这个时间段内。考察期满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应建立跟踪回访制度。

由于现实条件所限,海淀区检察院目前并无跟踪回访机制〔15〕,无法及时反馈被不起诉人适用帮教措施后是否表现良好、是否再次违法犯罪的信息,不能依此审视帮教考察工作的质量,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本文认为,应尽快建立涉案未成年人信息档案,建立跟踪回访制度。在一定时间后向青少年所在学校、社区了解其表现,发现不良行为及时矫治,对矫正后5年内的表现评估跟进。

(四)尽快整合社会力量,建立健全帮教组织

在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过程中,检察机关的定位应为牵头组织者,而非具体帮教机关。一方面检察机关没有权限,另一方面检察官不具备专业知识。江浙的检察机关通过和共建单位签署协议,建立不同的帮教形式:对学生,交由共建学校帮教;对无业人员,交由共建企业帮教;对有职业者,交其单位帮教,是非常好的做法。海淀区检察院四方帮教委员会模式亦是一种有益探索。

本文就建立健全帮教组织有两点建议:其一,应争取国家公权力支持。检察机关联合公安、司法、街道、教委、妇联、团委等部门,建立多部门联合帮教的长效机制。其二,应重视社会公共资源的支出。近年来我国出现不少关注青少年的团体,如南京的诚爱基地、北京的青苹果之家,虽然与西方发达的社会团体相比,我国的此类团体在数目、规模、功能上相去甚远,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类似团体将大量涌现,待条件成熟后,可交由这些团体系统组织策划考察帮教工作。

(五)建立监督救济机制

任何缺乏约束的制度都是不完善的。为防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权滥用,可考虑在立法上规定犯罪__嫌疑人、被害人的权利和公安机关的权利,在程序上对该制度起到制约作用。主要内容如下:

1.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必须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如果是未成年人,应当征询其法定人的意见。有辩护律师的,要听取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公开宣布,说明理由、所附条件、考察期限等,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并征询其意见。犯罪嫌疑人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2. 被害人的权利

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将上述情况同等告知被害人。被害人不同意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在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此外,应允许被害人参与考察,随时向帮教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考察情况。

3. 公安机关的权利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将附条件不起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嫌疑人、被害人的权利和公安机关的权利,在程序上对该制度起到制约作用。

主要内容如下:

1.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必须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如果是未成年人,应当征询其法定人的意见。有辩护律师的,要听取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公开宣布,说明理由、所附条件、考察期限等,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并征询其意见。犯罪嫌疑人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2. 被害人的权利

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将上述情况同等告知被害人。被害人不同意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在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此外,应允许被害人参与考察,随时向帮教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考察情况。

3. 公安机关的权利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将附条件不起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当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注:

〔1 〕 附条件不起诉是我国实践先行的一项司法改革创举。从理论研究、实践试点到制度设计,该制度一直伴随着较大争议,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名称问题。国内各地检察机关在用词上出现了缓予起诉、暂缓起诉、暂缓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不同称谓。本文以附条件不起诉为题,一是着眼点在于该项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设计,附条件不起诉介于起诉和相对不起诉之间,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属于不起诉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考虑到尽管各地用词不同,但该项制度的本质内容是一致的,学界对名称问题的研究甚多,本文立足实证研究,走出概念的泥沼,探讨该制度的构建完善之策。

〔2 〕梁慧星:《民法总论》[M ]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

〔3 〕海淀区检察院从2000年开始在公诉一处设立未检组,负责办理未成年人普通刑事案件,但由于公诉一处、二处案件类型的人为分流,此时未检组并非办理所有的有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的案件。2007年初,根据最高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门办理制度的要求,未检组仍旧设立在公诉一处,但负责办理全院所有的有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的案件,彻底实现了未成年案件专业化办理。

〔4 〕王娟:《青少年犯罪的家庭环境因素及其矫正》[ J ] ,《理论导刊》2007年第8期。

〔5 〕罗大华、石起才:《青少年犯罪心理学》[M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47 - 353页。

〔6 〕沈春梅:《暂不起诉不宜推行》[ J ] ,《人民检察》2003年第5期。

〔7 〕张泽涛:《规范暂缓起诉- 以美国缓起诉制度为借鉴》[ J ]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3期。

〔8 〕窦某(男, 17岁,无业)伙同另外两名未成年人盗窃一辆摩托车,价值1978元,在转移赃物时被查获。

〔9 〕谢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建立暂缓起诉制度》[ J ] ,《天府新论》2006年第12期。

〔10〕洪道德:《改免予起诉为暂缓起诉》[ J ] ,《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

〔11〕杨诚、单民:《中外刑事公诉制度》[M ]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3页。

〔12〕陈光中、张建伟:《附条件不起诉:检察裁量权的新发展》[ J ] ,《人民检察》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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