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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医疗技术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视频监控模式主要采用的是在医疗机构、医生房间、患者病房、开刀室、监护病房处设置监控摄像头,通过监控中心的监控系统对房屋内外部进行全面的监控、在医疗机构的院、科等各级领导可以直接在办公室或者其他重要的工作人员直接进行计算机网络、实时查看到监控的场景,并能够统一的管理和处理各种相关事务。视频监控系统最大的优点在于能够实时的查看到医院的最新情况,管理层能够不出门就能够处理各种相关的内容,甚至主治医生能够在远处可以紧急处理多起急诊患者。这能极大的方便医生解决问题的时间和提升医院的管理效率。
1.2数据监控方式
数据监控方式主要是指使用大型的计算机软件进行数据的监控,数据监控关键点在于通过实施获得患者的信息。医疗专家等在办公室或家中,只需连入英特网,便能方便实时查看医疗机构的监控信息,达到远程监督和管理的目的;监控系统还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向公安机关,上级部门等提供接口,让这些机构部门可以查看监控的历史资料和实时监控资料;实现远程监控。
2计算机技术在医疗监控应用展望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提升,大数据时代的来临,计算机技术对于医疗监控系统提出更多的想象与发展空间,其不仅能够进一步带动医院的管理,而且能够提升以下几点的服务:
2.1提升医疗机构的日常监控管理应用
对于医疗机构的日常内部监控和管理,主要是指医院的安保工作,通过大数据的分析和计算,及时的对医院中出入口、手术室、停车场等重要场所进行实时的监控,及时返回,让医院的处于安全的保护当中,也有利于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
2.2提升医院的挂号、收费的简洁应用
在医院的流程当中,医生开出处方,门诊操作员将病人的项目输入电脑,并给病人打印发票,写清楚收费明细。在病人进入医院之后,病人就处于整个计算机管理监控过程中,直至病人出院系统都会将其开药品、单据等详细保存至计算机当中,从中减少了医生查询历史病历沟通的环节,有利病人的医疗。
2.3提升医院病区管理方面的应用
在病区管理中,病区管理系统通过计算机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病区病人的情况,通过医嘱管理系统将医生的要求直接进行管理,并实时安排护理人员按照时间点去查看病人情况、更换输液,并能够通过监控直接反馈到专属医生当中,以便医生能够更好的了解病患当前情况,对症下药。
2.4提升药品管理方面的应用
监控系统对于药品管理系统是非常广泛和严格的,从药品的计划、采购、入库、调价、领药、消耗、到期等的监控都实现了计算机监控管理,药库通过把药品的信息录入电脑,让电脑将当前药品的库存、药品信息、以及门诊收费金额等多种信息传递到各个科室,让医生在开药的同时,清楚了解此次开单需要花费的金额,也让患者能够更加清楚的了解整个医疗过程中的花费。这不但有利于病的医治,也降低了医疗纠纷的产生。
2.5提升远程医疗方面的应用
在当前远程医疗手术已经成为现实,专家通过远程观看手术画面,在远程就可以和现场的医生讨论和实施医疗方案、指导手术的进行。这让医疗更加简单和方便。然而我们可以预想未来在家就可以让专家给自己看病,这种方式无疑更加会提升医院的管理效率。
2.6提升远程教育方面的应用
在医院等医疗机构当中,医疗远程教育也是临床教学的重要方向,由于医院的环境有限,医生们无法通过实地的教育让更多的学生进入到医院进行同等的学习,而采用远程监控的方式,能够让更多的实习生参与到手术、现场医疗的学习当中实时学习,这摆脱了传统教学模式的限制,也提高了实践教学的安全系数。
2生物技术运用于心血管器械方面
生物技术运用于心血管方面,主要是利用天然的组织修复身体的病变部位,或者使用选择性的合成材料代替病变组织,具体的运用分为以下几点:(1)在生物技术研究的初期,医疗器械的的适用范围较小,一般是人体生命垂危时才会使用。近年来医疗领域在植入性合成聚合物的研究方面逐步深入,且研发了各种心脏的辅助器材;(2)心脏瓣膜的发展,使得生物瓣膜、机械性的修复瓣膜得到了广泛的使用,每年将瓣膜植入身体的人群数量逐年增加,常见的瓣膜类型包括嵌入盘、嵌入球、倾斜盘等;(3)永久性植入心脏的辅助装置、临时性植入心脏的辅助装置、人造心脏等,也逐步获得了较好的效果,该类装置能够使得衰竭的循环系统或者心脏保持基本的正常功能,且能够有效减少心脏负担,优化心脏的供氧情况;(4)血氧发生器也属于该类器械,其主要分为膜型、鼓泡型、空心纤维型等不同类型。在氧发生器的开发方面,模型氧发生器是最为关键的技术,该氧发生器与人体吸气过程中的生理条件极为接近。如果人体的血液的功能由于疾病而减低,可以利用相应的的PVC、PTFE玻璃纸等生物材料制作成膜式氧合器没维持机体的功能正常。
3生物酶的运用
生物酶在医疗器械的运用主要是清洗器械,在自动清洗剂中添加适量的生物酶,其对于医疗器械上多种污渍生物酶的清洁效果十分明显,包括血渍、蛋白质污渍生物酶等。由于上述物质会限制微生物与灭菌因子的接触,需要该类技术进行彻底的清洁。利用生物酶将医疗器械进行浸泡,时间为三分钟,其即会将把污渍分解成细小的碎粒,脱离物品的表面,医疗器械得到彻底的清洗。该生物酶清洁医疗器械,优点在于清洁效果良好,不会对器械产生腐蚀,且能够使得器械的使用寿命更长。
4数字化生物技术的运用
数字化生物技术即为医疗自动化技术,其在医疗器械方面的应用十分广泛,包括心脏起搏器、剖析监护设备、放射设备等嵌入式的技术;分光光度计、肌动的电流扫描器等,其均需要性能良好的数字信号处理系统提升器精度;医疗机器人技术、无线通讯技术、自动化的测试、感应器等技术,由于医疗设备的消耗量较大,该类器械的发现潜力极大。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概述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医疗体制进一步改革,社会福利性的医疗单位逐渐向营利性的经济实体转变,加上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整体素质和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不断增多,且大幅度上升的趋势。同时由于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的误导,医患双方的矛盾日益尖锐化、复杂化,并已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难点。原有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不适应当前纠纷处理的需要,在有的地方甚至已经成了一纸空文。为了妥善处理解决医疗纠纷,2002年月日国务院出台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据条例卫生部了相应的配套规章。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概念
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对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在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应用。但是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医疗事故鉴定的概念性质作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我们可以这样介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概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查研究,收取物证(包括尸检结果),查阅书证(病历等病案资料),听取证人证言,当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属陈述,分析原因,依据法定标准,判定事件性质,作出是否属医疗事故及何类、何级、何等事故的科学鉴定结论的过程。本文所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指医学会组织专家组依法(《条例》)进行的鉴定。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
《条例》明确了由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条例》第21条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为医学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实行市、省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医学会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库,参加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提起可以有以下三种:第一种,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书面委托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学会对单方面委托的鉴定申请不受理。第二种,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书面移交负责首次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三种,法院审理涉及医疗事故问题诉讼案件时,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移交委托负责首次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学会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查研究,收取物证(包括尸检结果),查阅书证(病历等病案资料),听取证人证言,当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属陈述,分析原因,依据法定标准,判定事件性质,作出是否属医疗事故及何类、何级、何等事故的科学鉴定结论。鉴定实行合议制度,过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予以注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卫生行政部门对鉴定结论的人员资格、专业内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不符规定的重新鉴定,符合规定的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任何一方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均可以进行再次鉴定。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性质
研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先必须研究其鉴定行为的法律属性。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法理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1]。有一种意见认为,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医疗事故鉴定是一种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医疗鉴定结论不服,向法院的,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2]。这种观点是由原《办法》中规定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具隶属关系所得出的。目前医学会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受理机构,是独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不是行政主体,所以鉴定行为也就算不上具体行政行为。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
1.医学会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分析
《条例》规定医学会具有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利和义务。2003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二、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医学会由于行政法规《条例》的授权加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使医学会成为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唯一合法组织。其合法性不容质疑。
鉴定的目的使为了更好地解决医疗事故民事纠纷,在医患双方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医方侵权责任程度,危害后果,因果关系等方面存在异议时,势必寻求公正的第三方(中介性组织)对此加以评判,以更好地进行协商处理。进入诉讼程序后由于法官对医学专业性问题难以评断,也需要借助一个有力的公正的鉴定。中华医学会章程第二条“中华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医学会在性质上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备法人资格,这与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的性质不同。医学会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医学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与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存在管理上、经济上、责任上的必然联系和利害关系,这也体现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业性、中介性。[5]
但是中华医学会是一个具有行业利益色彩的社团性组织。新修改通过的《中华医学会章程》增加了“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等内容,这种行业保护倾向明显的学会性组织,已不同于纯粹的学术团体,具有维护自身利益的要求。在利益纷争的一般场合,这种利益要求和倾向是合理的。但医患纠纷中,这种行业性的利益要求应当受到合理的和公平的约束。不仅因为医患纠纷的另一方是单独的社会个体,而且因为这种社会地位的不对等,极易引发对患者合法权利的侵犯。
我们必须肯定医疗事故与否的判定只能由医疗领域的专家进行鉴定。对病人的疾病进行诊疗的时医生,评判其诊疗过程是否造成人身损害,行为是否有过错,行为过错和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等一系列的专业技术问题只能由该领域的专家进行。由于医学科学的复杂性,医学科学的特点,对疾病的诊治方式,医疗事故的发生往往涉及多个医学专业,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的方式进行”。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医鉴定、司法鉴定之比较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分析,我们先来分析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要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包含以下要件:违法的医疗行为、损害后果、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医疗行为有过错。因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终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最终解决途径还是司法。目前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规则原则在审判中一般是按照过错侵权行为来认定的。我们可以对照一下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我国通说将其概括为: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6]。其构成要件基本上是相同的,只是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要达到一定的程度,而过错侵权则无相关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所包含的范围比较广泛,医疗事故包括在内。但是就侵害生命健康权而言,医疗事故的成立和侵权行为的成立基本上是一致的。法庭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目的也就在于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违法的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至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无太多实质性的意义。换句话说,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鉴定实质上是医疗行为过错鉴定,医疗行为违法鉴定,因果关系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名称容易造成一定的误解,拟改为“医事鉴定”为好。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年1月王保洁主编的《法医学》(第三版),法医学研究范围可以作如下划分: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临床法医学、法医毒理学、法医毒物分析学、法医精神病学。与医疗联系比较密切的就是法医病理学(对象:尸体鉴定死亡原因、死亡性质、死亡时间、损伤时间等),临床法医学(对象:活体,鉴定损伤性质、损伤程度、劳动能力、其他生理病理状态与损伤的关系)。法医鉴定暂时无法律规定其鉴定的范围,但是从其研究的范围就可以看出,在医疗损害纠纷中只能从事死因鉴定和伤残等级等损害后果鉴定,无权鉴定医疗行为的违法性,无权鉴定医疗行为的过错性。缺乏临床经验的法医,在临床领域并不是专家,无法对诊疗措施的选择,手术指征的掌握等医疗行为作出客观的合理的评价。医疗损害侵权赔偿(侵害生命健康权)诉讼中,所应该进行鉴定应该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医鉴定只能鉴定其损害后果的存在,伤残等级的存在。所以法医关于医疗行为过错违法,行为和后果的因果关系鉴定是无效的,法院应该不予采信,只能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存在“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情况了。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这里很清楚地表明司法鉴定也就是法院指派委托的鉴定。无论是何单位鉴定均具有司法鉴定的性质。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同样也是司法鉴定。目前存在很多“司法鉴定所”其当事人委托的鉴定结论称为“司法鉴定”。这是值得探讨的。同样双方当事人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性质不是司法鉴定。但是一般情况下,涉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机构(医学会)是唯一的,无论是诉前还是诉中,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只能是医学会。不同之处就在于是法院委托还是双方当事人委托。但是无论是双方委托还是法院委托,其鉴定结论应该是唯一的共同的。无论是双方委托医学会还是法院委托医学会,送检材料,当事人陈述等等鉴定的依据是唯一的共同的,得出的鉴定结论也是共同的。且其鉴定机构合法性不容质疑,法院对待任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态度应该是共同的,无论是司法鉴定还是当事人委托。最高院应该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加以肯定,将其纳入到司法鉴定的轨道。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一种诉讼辅助行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过程是依据法律法规,诊疗护理常规等等,对病案资料以及各种报告进行审查,判定行为性质,是众多医疗专家的思想结晶形成的过程,是对事实的一种说明和解释的过程。鉴定的过程是对事实的一种评判。鉴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组织实施,由于委托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司法鉴定和非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的情况下,该鉴定即为司法鉴定,该鉴定行为即是一种诉讼活动。鉴定就成了整个案件诉讼活动的一部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实际上是医患双方寻找的第三方对事实进行客观的评价,类似于仲裁,但并非仲裁。其法律属性难以介定。目前我们可以这样认可:鉴于医学会鉴定的中介性和非司法性,其合法的鉴定行为我们可以认定为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鉴定不能解决赔偿问题,赔偿问题可以通过行政处理,双方调解,民事诉讼这三种途径来解决。民事诉讼是最终的解决途径,问题的根本还是要走向诉讼,进行鉴定的最终走向就是民事诉讼。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终还是要跟诉讼相结合。鉴定解决的是事实判定问题,有助于进入诉讼程序。诉讼中大部分案件还是要借助于鉴定来进行审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论何时提起,何人委托,我们都可以看作为诉讼辅助行为,一种诉讼活动。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特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特点具有多重属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法律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备法律依据——《条例》。鉴定结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鉴定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定。
第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专门性。鉴定人、涉及学科、鉴定机构等等均具有专门性。
第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主观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的是专家组的主观活动,根据事实,鉴定人提出自己的看法意见。
第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准司法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对事实的一种评判,是由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查研究,收取物证(包括尸检结果),查阅书证(病历等病案资料),听取证人证言,当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属陈述,分析原因,依据法定标准,判定事件性质。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我们研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主要的就是研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包括其性质、特点和诉讼中证据效力。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性质
我们来看看各国对鉴定结论的规定。英美国家的诉讼理论将鉴定结论称为“专家证言”、“意见证据”,认为“意见是指从这些事实中推理得出的结论”[3]。实际上并不是以鉴定结论的方式出现,而是以专家证人(expertwitness)的身份被通知出现在法庭上,鉴定人实际上也是证人,鉴定意见即为“专家证言”。大陆法系国家中,鉴定人是法官的帮手,他们在法庭上比一般证人享有某种特权,如有权查阅相关卷宗询问当事人等。证人和鉴定人相区别,遵循古老的法谚“鉴定人是关于事实的法官”。
在原苏联,鉴定结论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鉴定人和证人相区别,鉴定人不是证人,因为他不是向法院说明他自己看见或听到的什么事实,也就是说,他不是证明事实,而是对事实作出分析,从科学材料或者自己专门角度来说明事实。原苏联将鉴定分为法院鉴定(法院指派委托的鉴定)和非法院鉴定(非法院指派委托的鉴定隶属于某一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七种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这里鉴定结论指的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鉴定部门作出的或者是由人民法院所认可、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很显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也包含在内,在诉讼中也是作为证据来使用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查研究,运用其专门知识和技术对案件的某些方面进行鉴定所得出的合乎科学的结论。鉴定结论并不是案件形成时或形成后留下的客观事实而是根据其原有的一系列证据作出的结论。它是不仅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同时还有对客观事实的一种推断。正是这种反映和推断产生了对客观事实的认定,也就形成了鉴定结论。鉴定的过程是解释和评断的过程,鉴定结论是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科学解释、评断所得出的推断结果,不是对客观事实的直接反映,同时也不是客观事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是一种独立的原始证据,也不是直接证据,而是一种衍生证据。无论是诉讼前的得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还是诉讼中得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其本质都是证据。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特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直接结果,鉴定结论的性质直接决定了其证据形式的特点:
第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具有主客观双重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鉴定活动的结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观性质必然带来其结论的主观性,但并不是否定鉴定对医疗行为的认定,否定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行为作出一个客观的评判,既具有客观性,也具有主观性。而且其主观性更浓一些,因为鉴定主要就在于评判部分。
第二,真实和失真的双重倾向性。鉴定的科学性,如专家合议等决定和保证了其鉴定结论具备更大的真实性,但是由于医学是一门复杂的特殊的科学,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没有达到很高的水平,鉴定的主观性决定了其必然存在失真的可能性。
第三,鉴定结论客观真实性的严格条件性。《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对鉴定作了一系列的严格规范,特别是程序性规范等,只有鉴定行为、程序、鉴定人等等均合法,鉴定按照严格的条件进行,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如鉴定人的回避等等。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鉴定结论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的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41条),也是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的依据,在这两种行为中鉴定结论的作用本文不作探讨。这里主要探讨的是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的相关问题。包括诉讼中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作出的鉴定结论,还包括诉前已经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证据效力问题。
笔者认为无论诉讼前或诉讼中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具有同等的效力。诉讼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能视为书证,也应该视为鉴定结论。一般情况下,涉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机构(医学会)是唯一的,无论是诉前还是诉中,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只能是医学会。不同之处就在于是法院委托还是双方当事人委托。但是无论是双方委托还是法院委托,其鉴定结论应该是唯一的共同的。
前面已述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的一种。任何一种证据都必须依法定程序经司法人员审查或当事人提供经法庭质证后才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同样如此。只有当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被充分证实后才能被法官采信。而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具有主观性、失真倾向性、客观真实性的严格条件性等特点,更要求我们做好鉴定结论的审查和质证。但是我国现行法缺乏对其采信应有的审查、质证等有效的程序性规定,应该尽快加以有效地规范。
1.法院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下称《证据规定》)71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29条规定了法院对鉴定书的格式进行审查。可见,法院对法院委托的鉴定得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结论持绝对之肯定态度,法院无须对鉴定结论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双方当事人委托的则未作规定。《证据规定》77条已经明文规定鉴定结论的证明力要大于一般书证。法院为公正公平地判案,必然要求正确对待鉴定结论,应该对鉴定结论进行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鉴定结论既然作为证据,法院就应该有查明的义务来认定其证据能力。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法理和良知,对医疗事故鉴定人员、医疗事故鉴定组织、鉴定程序、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鉴定书的格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在上述几点的合法性都得以确认之后,才可以于以采信。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正确认定案件。对于不合法的鉴定结论应当不于采信,要求医学会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从新鉴定。新条例并未规定法院对鉴定的审查权、否定权,这是应然的。鉴于《条例》的行政法规的性质,无权对司法程序、法院职权作出规定。最高院在法[2003]20号通知中已经作出了一定的确认:“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的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按照法理,法院有权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的,对鉴定结论也应该积极进行审查,无论是诉讼前的还是诉讼中的鉴定结论应该一视同仁地进行审查。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业性,法院对审查有困难时可以考虑引进专家辅助人,作为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帮助法庭审查的专门人员,其费用可以由败诉方承担。否则,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审查最终还是流于形式。
2.双方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66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证据规定》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直接言词原则,双方当事人应该对案件的证据进行质证,排除合理疑点,才能说明其证据效力,才能被法院采信。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同样要由双方进行质证。《证据规定》61条使欠缺医学专门知识的当事人借助诉讼(专家)辅助人对鉴定结论提出有抗辩力的质疑,有助于法庭的对抗,有助于法官理性判断鉴定结论,确保公正公平与正义。《证据规定》59条“鉴定人应当接受当事人质询。”这必然要求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回答对方问题,解释说明鉴定问题,解释说明鉴定过程,特别是鉴定结论中的疑点,论证其结论的科学依据。但是目前鉴定人出庭率底、庭审质证流于形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的100例案件中,只有一件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医出庭就鉴定结论回答当事人的提问。由于法官缺乏专门知识,受害人缺乏专门知识,而鉴定人又不出庭对鉴定结论进行论证,造成的直接后果是鉴定结论的庭审质证流于形式。[4]
鉴定人出庭是质证的必然要求。这也就涉及到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的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人是医学会临时召集的专家鉴定组,鉴定结论采用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制。专家鉴定组成员均应该是鉴定人。他们均参加了鉴定活动,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但是鉴定结论是这“临时集体”的共同结论,鉴定人中可能有人持有不同意见。这种情况下,鉴定人参加庭审,出庭参与质证就成了一个问题。如果规定所有鉴定人都有出庭的义务,那么强加给持不同意见的鉴定人一个难以做到的任务,这是讲不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人的出庭问题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与现代诉讼制度接轨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我们可以这样规定,作出签发鉴定书的专家鉴定组组长即可看作是主鉴定人。鉴定作出之后由主鉴定人承担下列义务:按时出庭;在法庭上依法陈述鉴定报告;接受双方当时人的质询。特殊情况下,经过法庭许可也可以不出庭参加质证,但是必须接受“书面质证”。法官或当事人对鉴定书书面提出疑点,书面文件交给组织鉴定的医学会,由原专家鉴定组给予书面答复。答复意见由鉴定组组长签字,加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章。
经法院审核和庭审质证,该鉴定结论无足够合理疑点,当事人或者法官无足够证据据以反驳,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即被法院认可,应当作为判案的依据。法院或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应当陈述其理由,鉴定结论法院采信与否都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监督机制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是医疗行为事实的判定,直接影响到双方协商和诉讼结果。其活动过程必须依法受到监督。目前已经存在相关的监督,比如:程序合法性监督,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其鉴定程序。目前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我们应该加快完善监督机制,以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前面已提及法院加强审查,庭审专家质证。在这里主要分析责任承担问题,应该尽快建立错鉴追究制度。
(一)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错鉴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于鉴定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作出错误的或虚假的医疗事故鉴定,造成被鉴定人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损害后果的,依法追究鉴定人行政、民事和其他法律责任的制度。
目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审判制度,如合议制,二次鉴定制。二次鉴定赋予了当事人再次鉴定的权利以防止错鉴的发生,防止错鉴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目前的现状是二次鉴定制度,对于错鉴不承担任何责任。建立错鉴追究制度可以让鉴定组更加客观公正地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目前的鉴定已经赋予了专家们过多的负担,再加上错鉴追究制度是否会让众多的专家们如履薄冰,加重鉴定专家的心灵负担呢?我们就要掌握一个度的问提。
我们可以考虑设立这样一个错案追究制度:首次鉴定,已经赋予当事人再次鉴定的救济途径,鉴定人不承担错鉴责任。由中华医学会设立全国性的专家鉴定组每月定期从各地省级鉴定的鉴定中抽查,对整个鉴定进行检查,是否存在错鉴情况。存在错鉴的原则上不于纠正,除非应法院要求从新鉴定,但是追究主鉴定人(专家组长)和医学会的责任。可以考虑给专家组长小数额的罚款、和小范围内通报。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医学会承担责任。但是对于错鉴法院已经结案的不予纠正,以维护鉴定,以及法律的公正。
(二)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可诉性
笔者认为,目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存在,也不应该存在可诉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一种诉讼辅助行为。医学会出具的相当与咨询结论,法院是否采纳,是审判范围的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不存在可诉性。
五、结束语
目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条例》的颁布进行了重大的改革,这使鉴定的组织机构、人员资格选择、鉴定程序公开透明,体现了民主作风,对于保障鉴定结论的公正,具有积极的意义。可以说在目前的情况下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能够规定到这种程度是难能可贵的。但是目前的鉴定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特别是在于诉讼制度的接轨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该明确:医学会是从事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行为过错鉴定,行为过错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鉴定)的唯一合法组织,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法院和当事人应当加以审查和质证,鉴定人应该出庭接受质证,同时应该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最高院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和诉讼制度良好地接轨,确保鉴定的公正和权威,以更好地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注释】
[1]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P73)
[2]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P410)
[3]沈达明.英美证据法[M].中信出版社(P93)
二、肌质美的艺术表现
书籍封面是一本书的第一印象,封面材料,而且布艺材料与造型、色彩之间的和谐统一也是创作一件好的书籍封面作品的保证。所以,材料的选择关系到一本书的整体装帧效果,但是,将布艺材料与其它造型元素的和谐也是关键一步。两者的有机结合,能增加书刊成品对读者的吸引力,反之如果结合不好,就会影响书刊本册在市场上的地位。在现代书籍封面设计中,多是以廉价方便的纸作为材质,它的优点是显而易见不容忽视的,但缺点也是致命的,它只能从版式创意上给书籍内容以表达传递,不能叫读者从书籍的外在体验上有所感受。而利用布艺材质就可以轻而易举的办到。比如婴儿用书,需要注重婴儿的生理特征和生活特征,婴儿喜欢撕扯书页,对书的信息量要求不大,但对安全性要求很严。如果用各色布艺来制作书籍封面,而内页图画都具有立体效果的布画,图形栩栩如生,呼之欲出。而且布做的书耐撕扯,柔软而安全,视觉效果好,宝宝翻看也非常方便,同时,儿童在翻看布艺材质的书籍过程当中,对小朋友不同质感和肌理的变化的感知会更加强烈,可谓是一举多得。在书籍封面的设计中,将真实的布艺材质和肌理运用到封面和内页材料中去,借助真实的材质触感传达信息,会带给读者更加丰富的视触觉感受和审美体验,布艺材料的柔软、温暖、女性气息浓,以及它朴实、温馨、怀旧的感觉,不管是捧一本书在手心,或者将书随手一卷,或将书倒扣在书桌,随时触摸到的封面材质的手感变化,会随同书的内容同时被阅读者接受,并且会让人细细品味,流连忘返。
室内设计中所有的感觉都是通过装饰材料来传播的,而室内设计中的色彩是给人们的第一印象,是人们对整个空间的最直观感受。不同颜色可以反馈出不同的情感特征。从艺术特征来讲,装饰材料的色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物理特征和心理特征。比如,黑色给人以神秘感具有想象特征,白色给人一种纯净和视觉的扩张感,黄色给人一种柔和感,红色让人充满激情,生活充满能量。这些装饰材料特有的特征赋予了空间生命力,色彩的搭配可以说对整个室内的影响作用是很重要的,在色彩的使用上要注重这个空间的具体结构,同时也要把握整个室内的装饰风格来进行色彩搭配,以充分实现渲染空间气氛和情感内涵的特点。
(二)装饰材料的触觉特征
装饰材料根据材料本身所表现的结构和组织特征,是材料本身的自然属性,这种属性就是我们通常在材料选择上对材料的触感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质感。这种给人们表现出的质感感受可以引发人们不同的触觉感受。主要表现有粗糙或者光滑,透明度,这种视觉结果同人们的触觉感受是相联系的,给人们一种真实感。在一定程度上传达了一种艺术特征,这也是装饰材料重要的艺术特征。例如毛绒给人舒适感、皮质表现大气典雅、木材表现的事亲切和安全等等。
(三)装饰材料的肌理特征
装饰材料的肌理特征就是物体表面所表现的一切现象。这种材料在室内设计应用的时候可以给整个室内环境营造一种特定的表面艺术品位。由此可见装饰材料的肌理特征是进行室内设计的重要表现形式。肌理特征和人的视觉表现是分不开的,人们对环境的细节感受都是来源于材料的肌理特征。这种肌理特征大致分为两种人为创造的肌理和自然形成的物质肌理。这些肌理特征赋予了室内空间一种节奏的美感,同样为室内的设计提供了丰富的视觉材料。
(四)装饰材料的规格特征
装饰材料都是以自身或者特定情况相爱经过设计或者雕琢的形态出现的,这种形态被统称为材料的规格。这些规格具有大小之分,而在室内设计中对规格的运用也是表现规格特征的重要表现。在进行材料设计的时候要充分考虑整个空间和材料本身的尺寸进行设计的,这样才能更好地表现整个空间的协调感,充分体现不同材料表现的艺术风格,这种规格在一定程度上增添了空间在形式上的美感。
二、装饰材料艺术特征在室内设计中创新
在进行室内设计的时候要针对装饰材料所表现的艺术特征进行不断地创新,充分体现整个空间的艺术形态,空间感觉。利用更新和创造为室内增添魅力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和审美需求。
(一)在装饰材料的色彩上进行创新
在进行室内设计上要对色彩进行大胆的尝试,色彩的尝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们生活的疲劳,使人们生活充满激情。采用创新设计的原理,利用更新创造改变的法则使装饰材料遵循设计的要求,打破常规使用方法,为室内空间注入无限的趣味与魅力,满足个性化的审美需求。
(二)在装饰材料的形状组合上进行创新
运用材料所表现出的固有的肌理特征,在室内设计中对图形组合进行创新和探索,可以营造出材料的图形艺术,可以通过夸张对比的组合方式体现图形的结构特定变化,形成新的结构组合。打破图形固有的形状进行全新的组合可以打破材料本身固有的形状特征,给人以全新的视觉再造感受。利用装饰材料不同肌理形成的表面进行图形变化,针对需要的比例进行大小的变化可以改变呆板的艺术形状,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空间活力,同时一定的形状可以给人强烈的线条感和运动感。
(三)装饰材料的质感转换创新设计
装饰材料固有的质感特征给人一种真实的触觉感受。在室内设计上需要把握其固有的质感特征进行创新设计,可以突破事物的固有质感特征从本质上进行反差性的干煸,这样可以打破常规的视觉框架,构造出全新的质感,从根本上激发出固有的审美价值。质感上的变化可以有力的提升材料的艺术表现力,还可以从改变材料本身属性的角度进行实践创新,赋予材料一定的感情,在视觉上也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例如竹子我们可以改变常规的固有属性。利用塑料或者金属进行创新制造,在保留原有的形态和色彩特征基础上,改变质感和属性。这种创新后不但给人一种时尚感,在一定程度上给人一种视觉冲击,使人们在艺术欣赏上产生了一定的张力。
(四)废旧材料的再生利用与创新设计
在进行室内材料创新上,人们往往会忽略原有的旧的材料,而往往这些材料是创新灵感的来源。旧的材料带有时间的痕迹,可以体现出另外一种感觉。对废旧材料的创新和改造,可以给旧的材料一种新的生命。如对收纳筐进行创新,可以将这种柳条的材质设计成台灯或者装饰花瓶等等,同一材料在空间上进行再造可以体现出不同的利用价值,也会赋予该材料一个不同的意义。如交换空间节目中对废旧材料的改造,就是对废旧材料最好的处理方式,不仅一定程度上降低资源和金钱方面的浪费,同时给空间一种改头换面的感觉。由此可见,废旧材料的再造创新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体现出再造人的情感思想,同时也体现了材料的空间趣味特征。这种废旧材料创新再造是当前室内设计中广为应用的创新方法,值得大家广泛应用。
服装面料再造艺术要严格遵循设计原则,以设计原则为重要评价标准,实现面料再造艺术的规范性与合理性。面料再造艺术应以功能性为主要设计原则,充分体现服装设计对人们体感的影响,根据季节、场合、人群等的不同,进行合理化的设计。例如,冬季毛呢应选择相对厚实、紧密的面料以达到保暖的效果;对于高级宴会的礼服应选择丝滑、垂感好的面料,以满足环境的需要。对于服装设计而言,面料再造艺术应以功能性为重要基础,在保证一定实用价值的基础上进行美感和艺术的体现是正确之选。
2艺术性
不同的面料具有不同的艺术用途和艺术气质,服装面料都具备一定的工艺特点,对面料设计工艺要求很高。在原有面料一次性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再设计,进行巧妙的设计和改造,能从中挖掘面料的深度艺术内涵,利用专业性的工艺技巧对服装的面料进行完善和创新,以增强艺术和视觉效果,是服装面料再造艺术成功的重要体现。服装面料的一次性设计相对简单,其修饰性相对较弱,对艺术性的表达也差强人意,面料再造艺术是对一次性设计的完善和创新,会让服装更具艺术色彩和美学效果,达到了服装设计的最终目的。
3协调性在服装设计中,面料再造艺术要结合服装的整体效果或属性特点进行科学、合理化的设计,注重面料再造艺术与服装整体艺术效果的融合,要严格遵循协调性的原则,实现风格与形式的高度统一。若面料再造艺术与服装的整体设计格格不入,会导致无主次、风格混乱现象的发生,是协调性缺失的重要体现。面料再造艺术应将对面料的设计与整合风格特点相统一、协调,为凸显良好的服装整体效果而提供条件。
二、服装设计中的面料再造艺术的应用
1服装设计中的加减化设计
在服装设计中,面料再造艺术得到了充分体现,加减化设计是其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面料再造艺术中的加减化设计是在原有面料设计的基础上,加入或去除材质以更好地彰显服装的个性化和美学效果。加法性设计就是在一次性设计面料的基础上,再融入其他材质,并运用贴合、热压、缝等工艺手段对其进行面料再造,以增强服装的外观效果。例如,在服装的前襟右上方制作一个小花、挂饰或绣上一些标志性的图案等,都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添加和改造,加入一定的时尚特色或点缀,使得服装的整体气质有所提升,有助于增强服装的魅力和生机。减法性设计就是对原面料进行减化设计,对服装面料进行镂空、雕琢、抽丝、磨砂等设计,使服装的面料不够完整,可彰显服装的个性化色彩。例如,我们日常生活中穿的牛仔裤,破洞牛仔裤就是运用了面料再造艺术,对牛仔面料进行了破洞、磨砂等处理,将时代元素、潮流特色和个性化融为一体,受到了年轻人的广泛追捧,是面料再造艺术的典型代表。将服装设计进行加减化设计,其工艺相对简单,对服装的整体布局进行了设计和美化,在加法设计上增强了服装设计的立体感,在减法设计上增强了服装设计的残缺美和艺术感,具有高度的艺术价值。
2服装设计中的立体化设计
服装面料再造的立体化设计是对原有的面料运用手工或平缝机等方式进行面料的加工与缝制,将缝制出的形态凸显在外,以增强服装的立体性效果。另外,也可利用化学或物理方法来进行面料再造,将面料的原有形态进行改变,将图案或标志设计成立体式或镶嵌式,以增强服装的立体效果,是个性化设计的重要体现。例如,日常生活中泡泡袖、荷叶裙等都是服装立体性设计的重要体现。服装的立体化设计主要表现在局部设计和整体性设计,局部设计是集中在服装设计的某个区域,对该区域进行针对性的立体化设计;整体设计是就服装整体而言,根据服装特点和流行元素,进行整体格局上的立体设计,以增强服装的表达效果。
3服装设计中的编绣、印刷设计
在服装设计中,服装编绣、印刷实为常见,也是面料再造艺术在服装设计中的应用。服装的编绣以纯手工居多,重在编绣工艺的展现,一般情况下纯手工的编绣作品都相对昂贵,相比其他投入的精力较多。手工编绣是典型的艺术品工艺,刺绣、编织的技巧要娴熟才能达到较高的艺术境界,也是对中国传统艺术的充分体现。在我国,刺绣或编织特点的服装大都集中在少数民族地区,具有艺术特点和民族特色。如今,在服装设计中对印刷技术的应用也相当广泛,以染色和印花为主,将传统技艺与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蜡染、扎染、电脑喷涂、数码印花等属于服装印刷技术,是服装面料再造艺术开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1软装饰材料艺术设计概论
1.1软装饰设计理念概论
软装饰设计理念在现代才开始出现和发展,最初被欧洲的装饰艺术工作者提出,随着全球化的步伐传播到世界各地。目前,软装饰设计理念已经成为国内外设计者的新兴流行设计理念,其设计理念也被广大消费者认可和追求。一方面,软装饰设计理念的提出,来源于人们消费层次的提高,丰富的物质生活促进了人们的购买力,其中,对于精神需求的消费大大提高,间接促进了人们的审美层次的发展。单一的艺术设计理念已无法满足人们的审美需求,因此,以多样化组合艺术效果为主的软装饰艺术理念开始出现。另一方面,茶文化生态主义的发展,促进了环保型软装饰设计的出现。不同于以往追求富丽堂皇室内设计的美感体验,软装饰艺术更注重用绿色、舒适的自然环境契合个性化的室内设计,给人们一种亲切、自然的使用观感。
1.2软装饰设计形式概论
软装饰设计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首先,软装饰设计的外在形式表现包括室内显而易见的工艺品陈设、字画、布艺等。而在茶文化生态主义的盛行和人们审美思维提高的当下,传统的中华文化摆件代替了西方名画和贵重工艺品。以木头、陶瓷制作的树雕茶具、陶瓷茶碗以其生态性和普适性,适用于以茶楼为主的各类室内地区;而传统匠人的手绘茶画更是取代西方名画,出现在各大室内设计场所之中。其次,软装饰设计的内在表现形式包括光影、绿化等具有艺术内涵性的设计手法,在现代高科技发展下,各大场所利用不同色调和可随温度自然调控的灯光进行气氛渲染。光影能够在室内场所中起到调节整体设计氛围和观感的作用,能够表达室内设计的不同创作理念。具有调控和体现软装饰艺术多样化的特点,而绿化则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室内设计的生态理念和环保体验。
1.3现代软装饰设计应用
现代软装饰的设计应用在室内外设计的各个方面,以室内设计应用最为广泛。其中,因软装饰设计理念的绿色生态性和高度审美性,与我国部分传统文化具有相同点。因此,现代软装饰设计应用在以茶楼为主的各类传统文化室内场所中具有高度可行性。然而由于软装饰的“西式思维”和来源于欧洲的设计理念,如何将其应用在中国传统茶楼建筑中,还是一个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目前,将西式软装饰设计的“中式化”应用,还停留在表面形式,设计师多通过“置换法则”,将相同形式的软装饰品进行互换,例如将西式桌布窗帘换成中式窗帘,将西方工艺品陈设换成中式摆件等。
2茶楼室内软装饰材料的运用分析
2.1风格契合度分析
室内软装饰材料的应用必须与所设计的主题风格具有高度的契合性,才能够真正体现软装饰材料的“装饰效用”。通过对现阶段茶楼的调研考察可知,目前茶楼软装饰材料与茶楼风格的整体契合度呈现两个维度发展。一方面,许多传统中式茶楼设计师以茶文化为核心,进行茶楼整体软装饰材料的应用。不管是外部形式的桌椅布艺材料、工艺摆件,还是内部形式的灯光绿化,都依照传统茶道思维和茶文化审美观感进行。而对软装饰材料的处理则是将中西设计、兼容并包地找出共同点,并革故鼎新,设计出属于中式传统风的软装饰材料。另一方面,许多秉持西方原始软装饰设计理念的设计师坚持以西方设计思维为主,试图以“西式思维”设计出“中式软装”,并加以应用在茶楼中。而这种以西式主题为设计出发点进行设计出来的材料,始终无法与茶楼高度契合。综上,目前的茶楼软装设计现状以这两类维度进行发展,其风格契合度还在不断的改善、革新和追求之中。
2.2色调适用度分析
茶楼中的光影色调是室内最重要的内在形式软装材料,其色调的适用度至关重要。首先,茶楼室内设计的色调颜色适用度较高,人为能够掌控的“调适性”较好。不同风格主题的茶楼,其色调颜色的使用不同,传统茶楼以胡桃木色暖光为主,而新兴的现代年轻态茶楼则以黄色、蓝色甚至粉色等颜色为主。由此可见,不同色调的使用直接关系到茶楼的受众以及整体风格。其次,茶楼室内设计软装色调明暗度的适用性,随着科技的提高而不断变强。以往茶楼内色调明暗需要人为手动调整,经常错估受众喜好而将光线调的过于暗沉。加之茶楼内部装修的色调本就以木色为主,过于暗沉的灯光其实并不适用其发展。而现代科技发展下,茶楼的色调明暗调整逐渐智能化,其人工思维和电脑演算,能够通过人体温度感应和模拟人工思维来感知茶楼内部色调明暗度的适用度,而实现全天化的自动调节。
2.3材质生态性分析
软装饰材料的出现本就契合当今世界的环保设计理念,而在茶文化自然主义和生态理念下,茶楼软装饰材料的生态性,比其他室内软装饰材料的生态性更强,也更为自然。茶楼室内设计材料的生态性不仅体现在材质本身的生态性质上,还体现在其材质的本身生态内涵上。现今,茶楼室内使用的所有布艺材料,都是可以循环投入使用的生态棉麻,或是成本较低、由茶乡出产的生态纺织品。在茶楼室内设计软装的所有工艺品中,已经不再出现过于昂贵、耗费自然资源的茶具摆件,而以古朴、更贴合自然主义和茶文化的木制、陶制、泥制等工艺品为主。
3茶楼室内软装饰材料的运用发展
3.1茶楼内在统一性
为进一步提高茶楼软装饰材料在茶楼内设计的高度统一性,必须促进其内在的同一性。因此,上文提到的以茶文化为核心和基点进行软装材料的设计应用较为可行,而以西式思维进行中式设计的应用方案对茶楼而言过于突兀。这里的茶楼内在统一性指每个个体茶楼的装修风格与软装饰材料的使用,必须与茶楼的建筑外部观感和内部“硬装修”一致。但基于每个地区茶楼的风俗不同,以及同一地区不同茶楼的受众不同,每个具有统一性风格的茶楼,又要有茶楼自身的个性化装饰进行渲染。因此,对于不同地区的茶楼来说,软装饰的应用可以根据各地的民俗风格和生态材料进行有机选择,茶楼的风格统一仅仅是针对同一茶楼的内在装饰统一,而不需要在软装饰材料的个体设计上进行统一。
3.2民族色调韵律感
茶楼是体现茶文化、沟通茶文化和传播茶文化的重要场所,而不同民族地区茶文化的不同,又使茶楼的外部硬装修有所区别。北京的胡同茶楼、江西的骑楼式茶楼以及南方的吊脚茶楼等,其整体民族韵律的不同,决定了其软装修最重要的内在表现形式———色调光影的不同。软装光影色调的应用,必须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南方等地的通透吊脚式茶楼,其设计理念本就是在山水之间、自然契合的设计思路,因此,其室内的光影设计必须要考虑到室外的天气状况,才能使得茶楼具有内外高度同一性的设计风格。而在城市内的许多室内商业茶楼,其设计理念的出发点多是休闲、娱乐,其室内打光可以不与室外的天气一致,甚至可以与室外形成反差感,从而提高人们的舒适度。
3.3循环绿化发展观
现代软装饰设计在茶楼中的应用,越来越注重装饰材料以及整体装饰的智能感、绿化感。一方面,城市内的商业茶楼场所多为封闭式场所,现阶段维持室内设计整体舒适度的外在条件以空调为主。空调室内空气流通不足,其木质工艺品及装饰桌椅容易受潮变形。而现代新风循环系统的出现和应用,既弥补了室内空气流通的不足,又减少了空调带来的弊端,提高了茶楼内部的生态性。除此之外,茶楼内部的室内植物绿化装饰应用的越发广泛。室内绿化不仅能够提高人们的视觉审美舒适度,还能够以低成本的形式,实现茶楼内部高度生态性,甚至形成自然氧气循环系统。
4结论
软装饰材料通过设计师置换法则、审美设计法则的革新,能够有机运用到茶楼室内环境艺术设计中的各个方面。通过茶楼内在统一性的进一步发展、茶楼民族色调韵律感的高度契合以及循环绿化材质的使用,茶楼室内的软装饰设计艺术不再仅仅以外在形式表现,而更多地通过茶文化本身的装饰进行诠释和体现。
参考文献
[1]张杨巍.软装饰材料在室内环境艺术设计中的应用探讨[J].建材与装饰,2016(02):87-88.
2准确、全面选择检索资源
信息技术类查新项目具有一般生物医学查新项目的共性,同时更多体现出学科交叉的特殊性。因此选择检索工具除常用的生物医学数据库资源外,应重点关注综合性数据库、专利文献及信息技术专业信息资源。
2.1必检数据库
一类为常用的生物医学数据库,如CBMWEB、CMCC、PUBMED、EMBASE、BIOSISPREVIEW等。但由于此类查新项目涉及多学科,仅仅检索上述生物医学类数据库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扩大检索资源范围,特别是一些综合性数据库。国内综合性数据库主要有CNKI系列数据库、维普《中国科技期刊全文数据库》、万方《数字化期刊全文数据库》。这3个综合性数据库中不仅包含生物医学期刊专辑,还有电子技术及信息科学专辑,是查找此类课题必不可少的资源[9]。国外综合性资源库(如Webofscience)及工程类数据库如美国工程索引数据库(EI)、英国科学文摘(INSPEC)等。学位论文所研究的课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新颖性与开创性,信息技术类的学位课题大多是针对解决某一特殊问题而开展的,且博士学位论文在研究深度上尤其见长。上述特点与信息技术在生物医学中的应用特性相吻合,因此,可以把学位论文作为信息技术类项目查新的重要资源。国外学位论文数据库以PQDD数据库为主,国内学位论文主要依靠万方数据的《中国学位论文数据库》。CNKI的学位论文数据库则以收录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的博硕论文为特色,此外,尚有中科院系统的学位论文数据库、CALIS系统的学位论文数据库。
2.2辅助数据库
一是专利文献数据库。信息技术类课题中相当一部分为产品或实物,因此专利文献检索工具是不可或缺的。如“便携式近红外脑血氧监测仪的研制”、“心理素质选拔与心理健康测评咨询平台研究”、“社区医师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或为信息技术装备的实物,或为独立的信息管理系统与平台,均需查询专利文献。中国专利的检索主要依靠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专利文献检索服务,该网站权威性高,且可免费提供专利全文。国外专利检索主要依靠世界专利数据库、美国专利数据库、欧洲专利数据库及日本专利数据库等。二是其他专业数据库。如IEL全文数据库和ACM(美国计算机学会)期刊数据库。
2.3检索思路与技巧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领导,成立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主要分管领导和成员,根据本单位专业优势制定本单位科技工作远、中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落实,建立健全科技工作制度和激励机制,诚信科研,营造自主创新良好氛围,提升医药卫生科研人员科学道德修养,确保科技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目标任务
(一)积极申报科研项目。市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对往年已立项开展而正在继续中的科研课题,要按课题设计的要求予以结题,并力争有新的实用性强、效益大的科研课题立项。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骨科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科研工作上起到标榜作用,年内要有一项以上新科研课题立项,并争取有市(州)级以上的科研课题。其它市级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业务专长拟定科研课题立项计划,力争有新的科研课题立项。
(二)加强重点专科能力建设。各单位要以省、市重点专科建设的要求为标准,着力打造有特色的重点专科,加强科室建设和学科带头人培养,充分发挥本单位技术优势,进而提升医院服务能力。
(三)加强科技成果推广运用。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卫生科技成果推广运用,要根据本单位专业需求和人员、技术能力建设的要求,按照国家、省、市批准公布的先进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和适宜技术项目,积极选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学习,并将其运用于临床,转化为社会和经济效益。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年内要引进和推广三项以上的卫生科技成果项目;乡镇卫生院要充分利用卫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积极开展推广适宜基层群众需求的适宜项目,年内要引进和推广一项以上的适宜项目。
(四)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各单位要结合医务人员晋升职称的要求制定激励措施,提高卫生技术人员撰写本专业论文的积极性,争取在权威刊物上发表。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年内要10篇以上,其他市级单位5篇以上。乡镇卫生院要积极鼓励卫生技术人员,针对农村卫生工作、基层临床经验题材撰写论文。对在国家级、省级刊物发表的论文,市医学会组织专家评选,给予优秀论文作者奖励。
三、目标考核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将科技工作纳入本单位目标考核内容,以促进本单位科技工作的开展。市卫生局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医疗卫生单位的年终目标考核重要内容,以督促科技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资料上报
二、 认真遵守医院作息时间,执行请销假制度。
三、 保持诊室清洁整齐,定时通风,每天紫外线消毒至少一小时。
四、 加强对各种器械的消毒管理,防止交叉感染。
五、 对患者认真检查、诊治,准确规范书写门诊病历等医疗文书。
六、 对疑难患者不能确诊的,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减少复诊率,提高治愈率。
七、 对候诊病人进行口腔健康教育,宣传口腔预防保健常识。
八、 下班前应检查各诊室及技术室,并断水断电,以防发生意外。
口腔科工作职责
1、主要负责对门诊患者进行口腔疾病治疗,口腔保健宣教等工作。
2、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全新全意解除病人疾苦,以热忱的态度为患者提供一流的口腔医疗服务,树立良好医德医风。
3、应医院要求,完成实习、规培、进修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4、将国际先进口腔治疗技术、治疗理念引入我院,提高我院口腔医疗水平。
5、依据相关规定,认真完成口腔医疗器械的清洗、消毒、存放工作。
6、积极认真,保质保量完成医院交代的政府指令性任务。
口腔科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 主任医师岗位职责
1、领导本科室人员开展医疗护理工作,完成医疗护理任务。
2、确定医师值班、门诊会诊、轮换和出诊。参加门诊、急诊抢救和手术,解决本科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3、负责组织本科业务训练,人才培养,和技术考核。负责安排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并担任教学。
4、定期讨论本科在贯彻医院(医疗方面)的质量方针和落实质量目标、执行质量指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措施,并有反馈记录文件。
5、督促检查本科人员履行职责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进行安全教育,预防事故、差错和医院感染。
6、负责本科医德医风建设。掌握所有人员思想、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提出考核、晋升、奖惩和培养使用意见。
7、组织指挥大批创伤、中毒等重大急诊病人的救治,并及时向医务处和院领导报告。
8、引进国内先进技术,开展新业务和科学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撰写学术论文。
二、 副主任医师岗位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指导全科医疗、教学、科研、技术培训与理论提高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制度,认真完成本职要求的病历等各项医疗记录。
2、指导下级医师做好各项医疗工作,提高专业理论、技术操作和解决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
3、承担临床教学工作及进修、实习医师的培训工作。
4、定期参加专家门诊。
5、掌握国内外先进诊疗技术,开展科学研究,中西医结合,及时总结经验,撰写学术论文。
6、督促下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范。
7、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