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现场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27 11:06:56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交通事故现场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交通事故现场

篇(1)

(2)抢救伤者移动车辆时,应做好标记。

(3)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应告知医务人员对伤者衣物上的各种痕迹,如轮胎花纹印痕、撕脱口,要进行保护。

(4)严防再次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后,要持续开户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50米以外的地方放置警告标志,以免其他车辆再次碰撞。

篇(2)

    是指现场的车辆、伤亡人员、牲畜及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体没有受到破坏或变动,仍保持事故发生过程的原有状况。

篇(3)

1.1、突发性。

大多数的刑事、行政案件在案发前都会有预谋、准备实施、动机目的、心理变化、案件诱发事件等一系列情况发生,而这些情况的发生都要经历较长的一段时间。这一过程对周围的物质和人际交往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变化,能够对案件的调查提供许多有用的线索。而交通事故是在极短的时间内几乎是瞬间发生的,事故发生前无任何预谋,当事人心态、行为无任何变化,没有事故发生的迹象。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短促,人们往往还来不及反应,这就导致了事故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有一定的不可靠性,要认真甄别真伪。所以,无论对于事故发生的过程,还是对于事故调查工作,交通事故现场是我们能够获得的最直接、最前沿的第一手资料,对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是至关重要的。

1.2、开放性

交通事故现场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空间场所。其构成要素主要有:道路、车辆、人员、物品。一般的行政、刑事案件大多处于相对封闭或容易封闭的环境中,不易遭受变动或破坏。道路上人来车往,没遮没拦,事故现场完全暴露在开放的公共场所。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有大量的围观者,严重的甚至发生连锁事故和偷盗、哄抢现场物品的治安案件。现场上的车辆、有关散落物、痕迹等,极易遭到人为的或自然的破坏,而且一旦受到变动或破坏就是不可恢复的,给现场勘查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因此,如何快速、准确地记录、收集现场的证据就显得非常重要。所以要快速出警,保护好现场,尽可能地使现场保持原始状态,提高现场勘查的质量。

1.3、紧迫性

交通事故都处于繁忙的交通道路上。长时间的封闭保留交通事故现场极可能造成交通堵塞,中断道路运输,直接影响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出行和生活。但交通事故现场一旦拆除,许多证据就不可恢复。因此,我们必须在短时间内快速、准确、完整地将交通事故现场固定、保存下来,缩短现场勘查时间,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防止阻塞交通。应保证做到以下两点:一要将现场的证据合法、完整地提取、固定、保留下来;二在必要时要根据对现场的记录,恢复事故现场的大致状况或完成侦察实验。

2、交通事故现场证据灭失的原因

2.1、主观方面的原因

事故处理民警证据意识、诉讼意识淡薄。对交通事故现场证据缺乏充分的认识和理解,主要是对交通事故现场证据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的重要性、应发挥的作用缺乏充分的认识和理解。主要表现有:

2.1.1、重形式,轻内容。在勘查事故现场时,只是为了走过场,敷衍了事。记录交通事故现场的工作中存在“只要案卷有这样的文书形式即可”的想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仅仅被作为案卷中的一种必备文书看待,基本上处于形式、摆设的地位,并没有把它放在“是一种重要的交通事故现场证据”的位置上,根本没有发挥它应有的证明作用。现场照片主题不明,构图不合理,缺少必要地标引和文字说明,没有层次感甚至产生误解;缺细目照片,不能全面地反映事故现场及现场痕迹物证状态;夜间照相缺乏照明,照片不清晰;

2.1.2、重结果,轻程序。在提取、固定交通事故现场证据的工作中存在只看重提取、固定了什么证据,而忽略了对提取、固定过程的记录,导致提取、固定的证据证法律效力大打折扣。有时因收集程序不合法而失去证据的作用。

2.1.3、事故处理民警在提取、固定交通事故现场证据的过程中缺乏他人意识。一些民警在提取、固定交通事故现场证据的过程中存在“自己心里明”的想法,只要我知道现场是怎么回事,别人也会知道,对一些痕迹物证没有加以固定、提取,导致别人查阅案卷时不知所云,有的甚至出现隔一段时间后自己也看不明白的情况。

2.2、客观方面的原因

2.2.1、事故处理机构设置没有建立健全。事故处理部门多数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时间紧、人员少、任务重、环境差这些问题,并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得不到解决,分工不细责任不明。事故处理民警在勘查现场(特别是高速公路现场)时,是冒着生命危险进行作业,(全国在勘查事故现场时造成二次事故牺牲的民警时有报导),一边工作,一边提心吊胆,不能全神贯注;有时不等这个现场撤离下一个现场又接上了,现场勘查人员疲惫不甚,造成现场勘查被动应付,粗枝大叶不够细致。

2.2.2、技术力量薄弱,器材设备配备不齐。没有专门的技术人员,现场勘查人员的业务技能较差。现场图绘制,勘查笔录的语言表达方式和内容,现场照相基本要求和技能的理解、掌握等,都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对民警的教育和训练。基层事故处理部门缺乏应有的提取、固定痕迹物证的器材装备,照明设备、微量物证提取、固定器材或用具等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缺乏、损坏、老化、器材功能不全等不能满足勘查工作需要的情况。

2.2.3、事故现场访问中,当事人及家属的阻挠、现场目击证人的冷漠、惧怕心理,使证据超过时效导致灭失。对涉嫌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事故当事人,第一时间查证其违法行为,对事故成因及认定至关重要。当事人酒后肇事或者行为失控,或者酒后肇事逃离,当事人家属不理智,阻挠取证工作正常进行,导致证据灭失。

2.2.4、出警不及时,延误了时机,或者现场保护措施不利,遭到人为或自然的破坏,导致现场证据灭失。

3、防止现场证据灭失的措施

交通事故现场证据来源于现场勘查和现场访问,抓住了这两点,就是抓住了现场证据收集的源头。为防止现场证据的灭失应采取以下措施。

3.1、加强事故处理民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办案民警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特别是提高对事故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分析鉴别能力,切实提高对事故现场证据重要性的认识。培养事故处理民警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

3.2、加快科技强警步伐,配备必要的现场勘查器材,运用科学手段和方法,采用先进技术获取直接证据,保证证据的客观、及时、合法、有效,以免丧失取得证据的时机。在现场证据确实的情况下,可以做到“零口供”确定交通事故事实,分析事故成因,认定事故责任。

篇(4)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基本情况栏要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路面性质、开始勘查时间、结束勘查时间。

(二)正文

正文包括简要案情、勘查情况、附记三个层次。1.简要案情

主要简洁记录当事人驾驶的车辆(车型、车号)在什么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物品损失等情况。

2.勘查情况

是现场勘查记录的中心部分。应具体记录下列勘查内容:

(1)现场的具体地点和位置、周围环境、路段地形地物、肇事车辆与现场其他物体、痕迹的相互位置。

(2)现场道路状况。如路形、路质、路宽、视线等。

(3)肇事车辆痕迹。如车辆碰撞、挫划印痕、油漆脱落印迹、车上头发、皮屑、血迹、手印等退迹的部位、形状、特征及位置。

(4)现场路面痕迹。如轮胎印迹、制动拖印长度、车辆停止位置及状态等。

(5)车辆检查自查情况。如车辆转向制动、传动、仪表、灯光、发动机效能状况等。

(6)伤亡检查情况。如伤者的受伤部位、血迹部位、尸置与车辆的距离等。

对于变动现场,记录时应将变动原因(人为的或自然的、伪造的或逃逸的)及现场上所见的反常现象叙述清楚,便于辨别事故的发生过程,正确分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3.附记

主要写明:

(1)提取物证情况。

(2)采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3)拍照、录相的内容和数量。

(4)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

(三)结尾

由现场勘查指挥员、勘查员、绘图员签名,并注明此现场勘查记录共几项。

三、几种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的重点

1.机动车碰撞行人事故现场勘查记录的重点

(1)现场上人、车、物及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体的方位及其相互关系。

(2)人行横道前所在位置、横道路线、车与人相撞时接触的部位及各自所在的位置。

(3)机动车上的毛发、头屑、血迹、手印、人体组织及其他附属物的部位及距离,车与人损伤部位距离地面高度是否相符。

(4)轮胎印痕、制动拖印长度和始点、终点至基准点的距离(制动拖印呈弧形状的还应测量凸凹处距路边的距离)。

(5)变动现场情况,变动物原来的位置与状态,及其与变动后位置的变化。

(6)机动车制动是否合格。

2.机动车碰撞自行车事故现场勘查记录的重点

(1)机动车、自行车相撞后停止位置和骑车人躺卧位置、状态及三者之间在路面上的方位及位置关系。

(2)路面上机动车制动印和自行车轮下轧痕、在地拖印始点及其他遗物的方位,至快慢分道线或路边距离,及双方在肇事前行驶的路线。

(3)机动车车身痕迹的形状、所在部位及与车前端距离和离地高度以及自行车受力变形部位、方向、形状、离地高度。

(4)路口内机动车碰撞自行车,双方车辆停放位置至路口中心,各方来自路口停车线的距离,以及机动车制动印始点至路口切线或路口中心的距离。

(5)双方车辆制动是否有效,自行车载物是否超重、超长、超宽,碰撞后物体散落的位置。

3.机动车相撞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的重点

(1)双方车辆相撞后停止位置和状态、车与车之间的位置关系。

(2)双方车辆制动印迹、印迹突变的位置、长度和形态,印迹和车辆的关系,制动印始点至路口中心、路口切线或路边(分道线)的距离。

(3)散落物的位置,散落物掉落的高度及抛出距离。

(4)双方车辆第一次碰撞破损痕迹所在部位,破损程度,着力方向,痕迹表面异物和颜色,痕迹面积,距地面的高度和车辆前后端角的水平距离。

(5)事故车辆挡位、气压、装载,制动装置及效果,后视镜,方向机自由转动量,雨天雨刷器效能,夜间照明灯光及车尾事故中前车刹车灯性能等。

4.机动车翻车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的重点

(1)现场路面的结构(如沥青,碎石、沙石、砾石、混凝土、木板、沙砖等),路面是否干燥或潮湿,有无积雪或泥土,附着系数的大小等。

(2)现场道路有无破损,或横坡度(龟背形)、转弯半径、外超高的高度以及路面坡度对车辆行驶稳定性的影响。

(3)车辆翻覆时遗留在路面上的制动拖印及轮胎挫划印痕所在位置、形状、面积,车辆翻覆起点至翻车止点的距离,车辆翻覆后的状态、损坏部位及其程度。

篇(5)

[中图分类号] R971.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1)11(c)-165-02

The application of Parecoxib Sodium combined with sub-anesthetic dose of Ketamine in one case of accident emergency treatment

XIAO Jianjun, ZHANG Min, GUO Hailong, LIU yan, XIA Tao

Department of Anesthesiology, Huainan Xinhua Hospital, Anhui Province, Huainan 232052, China

[Abstract] Severe trauma leads to serious bodily harm even death, and also causes critical psychological injury of wounded patients. Suitable emergency treatment not only can guarantee the life of wounded patients, but also comfort their psychology. The first aim of the emergence treatment in the traffic accident is alleviating the pain of wounded patients and keeping them calm, in order to reduce the stress. Parecoxib Sodium combined with sub-anesthetic doses of Ketamine can not also relieve the pain of the wounded but also keep them calm, which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emergency treatment of traffic accident.

[Key words] Parecoxib Sodium; Subanesthetic dose; Ketamine; Emergency treatment; Accident

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拥有机动车辆最多的国家,然而机动车带来的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以往交通事故的救治中往往是将伤者送到手术室后才对其进行镇痛及麻醉,使患者较长时间的承受剧烈疼痛与心理压力,同时也减慢了救援速度。本文笔者在肇事现场充分权衡利弊果断对伤者实施了现场麻醉,最终取得非常满意的效果。现报道如下:

1 一般资料

2011年6月16日11时20分左右在安徽省淮南市淮凤公路孔集段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伤者侯某,男,42岁,65 kg,经医生初步诊断为车祸腹部贯通伤。现场发现一长3 m横断面面积约8 cm×8 cm的方形钢管刺穿车头贯通伤者腹部进入车厢。患者查体:神清,极度痛苦貌,呼吸频率24次/min,心率110次/min,血压135/80 mm Hg(1 mm Hg=0.133 kPa),询问伤者既往身体情况良好,否认手术外伤史、传染病及遗传性疾病史,无药物食物过敏史。立即给予氧气吸入,开放静脉通路,抽血化验及术前备血。推注40 mg帕瑞昔布钠,患者疼痛明显减轻,在剪切钢管时患者诉疼痛加剧,遂静脉给予氯胺酮0.5 mg/kg,1 min后患者表情淡漠,再次剪切钢管,患者无明显体动,表情依然淡漠。剪切成功后,迅速进入手术室,将患者侧卧于手术床上,常规心电监测,桡动脉穿刺测血压,麻醉诱导:效应室靶控丙泊酚3.0 μg/ml,瑞芬太尼4.0 ng/ml,罗库溴铵50 mg;患者侧卧位通视达喉镜行可视气管插管,插管成功后行机械控制通气(FiO2=100%,VT=8 ml/kg,f=12次/min);麻醉维持:效应室靶控丙泊酚3.0 μg/ml,瑞芬太尼4.0 ng/ml,泵注阿曲库铵30 mg/h。手术探查发现横结肠断裂,膈肌破裂,左侧血胸,左侧第11肋骨骨折。手术顺利完成,术毕待患者自主呼吸恢复、清醒后拔除气管导管,送回病房。术后随访无麻醉相关并发症发生。

2 讨论

严重的创伤不仅给伤者身体造成严重的伤害甚至可能导致死亡,同时对伤者的心理也造成严重的创伤。合理的急救措施,不仅能使伤者生命得到保障也使得伤者的心理得到极大安慰。手术、创伤等伤害性刺激及伤害后炎症反应,可以导致炎性介质和致痛物质如前列腺素(PG)、缓激肽、P物质、5-羟色胺、组织胺等物质的释放,这些物质除了直接致痛之外,还可以使血管扩张、组织水肿,使效应器敏感度增加,降低痛阈,从而导致周围性痛觉过敏。因此,把镇痛、镇静提前至交通事故现场显得尤为重要,但是交通事故现场用药的安全问题值得深入探讨,现场用药既要给患者充分的镇静与镇痛又不能给患者造成因用药而出现的次生伤害。

帕瑞昔布钠是首个可以静脉和肌内注射的选择性环氧化酶-2(COX-2)抑制剂,其通过抑制COX,阻断花生四烯酸转化为前列腺素而发挥解热、镇痛和抗炎作用[1]。帕瑞昔布钠与传统的非甾体抗炎药不同,它只作用于COX-2产生抗炎镇痛作用,而不会抑制COX-1,故没有胃肠道不良反应和抑制血小板的功能[2],但帕瑞昔布钠无镇静作用。有文献报道,非甾体类抗炎镇痛药镇痛效果弱,不适合单独使用[2-4],因此,笔者在对事故现场伤者的处理中复合了氯胺酮。氯胺酮是唯一具有镇痛作用的静脉全麻药,可选择性抑制丘脑内侧核,阻滞脊髓网状结构束的上行传导,兴奋边缘系统,且对呼吸、循环影响较轻。氯胺酮有流泪、唾液分泌增多、血压、颅压及眼压升高、喉痉挛及气管痉挛等不良反应,且躁动不安、恶梦及谵语等精神症状也经常发生,但小剂量氯胺酮仍有良好的镇痛效果,麻醉作用时间短,对患者术后恢复影响也较小。亚麻醉剂量氯胺酮是指氯胺酮静脉注射剂量≤0.5 mg/kg[5],该剂量的氯胺酮既有一定的镇痛及镇静作用,不良反应发生也很少[6]。由于本案例伤者在抢救时处于坐位且不能有任何晃动,因此不能使用麻醉剂量的氯胺酮,以防患者坐不稳和苏醒期躁动而造成更大的伤害,而单独使用亚麻醉剂量的氯胺酮或者单独使用帕瑞昔布钠都难以达到良好的镇痛、镇静作用,但将两者复合使用就可以产生良好的效果。

总之,在交通事故现场物的选用要因时、因地制宜,麻醉医生在做足充分准备的同时还要权衡利弊。

[参考文献]

[1] 赵静.预注帕瑞昔布钠对子宫切除患者术后镇痛的影响[J].实用医学杂志,2010,26(5):839-840.

[2] 邓新波,许太武,孙臻.帕瑞昔布钠治疗术后疼痛的临床观察[J].昆明医学院学报,2010,31(3):89-91.

[3] Gliron I, Milne B, Hong M. Cyclooxygenase 2 inhibitors in postoperative pain management: current evidence and future directions [J]. Anesthesiology,2003,99(5):1198-1208.

[4] 吴新民,岳云,张利萍,等.术后镇痛中帕瑞昔布钠对吗啡用量的节俭作用和安全性[J].中华麻醉学杂志,2007,27(1):7-10.

[5] Lahti AC, Koffel B, Laporte D, et al. Subanesthetic doses of ketamine stimulate psychosis in schizophrenia [J]. Neuropsychophnrmacology,1995, 13(1):9-19.

[6] 沈通桃,钱燕宁.小剂量氯胺酮的临床应用[J]. 国外医学:麻醉与复苏分册,2003,24(6):343-346.

篇(6)

1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现场勘查的种类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是指在交通事故处理与诉讼活动过程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与原因分析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1)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主要是检验车辆的转向、制动、灯光、载质量以及其他安全装置的性能。(2)事故当事人的法医病理与临床鉴定,主要解决事故当事人的死亡或致伤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原因、事故当事人的伤残等级、事故当事人有无饮酒、吸毒(或精神性药品)及其程度。(3)交通事故形成过程再现鉴定,主要是解决交通警察难以断定事故责任时,对疑难事故的形成过程再现或解决有争议的议题,比如交通事故发生后,需对车辆和人体或地面附着油漆、橡胶、塑料等微量物质与肇事车痕迹部位物质进行成分比对检验,可作微量物证鉴定;车辆和行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运动状态、行驶(走)方向不清可作运动状态鉴定,多车碰撞可作接触顺序鉴定;肇逃交通事故须鉴定痕迹如接触痕迹、碰撞痕迹、整体分离痕迹或微量物证。(4)车物损失鉴定,主要是解决交通事故处理后期赔偿、交通事故定性以及交通事故统计上报等问题。

2 鉴定权启动的相关法律依据

2.1法院启动的相关规定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律可以启动鉴定权。道路交通事故审判既可能触犯刑律,构成交通事故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能仅触及民事诉讼赔偿,受民诉法的约束。作为法院,必须依据刑诉法与民诉法的规定看待鉴定结论和启动鉴定程序。

2.2公安机关启动的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面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同样可以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首先依据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定性,选择走刑事案件程序还是民事案件程序。刑事案件的鉴定必须依据刑诉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执行,这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民事案件,即一般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其鉴定的启动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与工作规范等。

2.3当事人启动的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鉴定结论有时会直接影响事故的责任划分,进而直接影响到赔偿调解与判决结果。事故当事人必须关注鉴定过程及其结论的走向,适时可以申请鉴定或重新鉴定,一般情况下需要向法院提出并获得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的先行鉴定还是诉讼中法院立案的前置条件,比如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伤残程度或事故所涉及的重大财产损失鉴定。

3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与鉴定的关系

3.1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现场勘查人员依据法律规定,运用科学的方法和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对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时间、地点、车辆、道路、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现场调查和实地勘验,并将所得结果客观、完整记录下来,将有关证据提取、固定的整个工作过程。

3.2交通事故的司法鉴定和现场勘查之间的区别

3.2.1实施的主体不一样,前者由司法鉴定人做出,后者有公安机关现场勘察人做出;

3.2.2实施的依据不一样。前者主要是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按照司法鉴定管理的有关程序,接受公安机关或者事故相关利益方的委托,对事故处理过程中的疑难或争议问题予以分析或确认。后者则是依据国家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开展现场勘查取证工作。

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在事故鉴定证据提供上存在的问题

4.1证据不全

在交通事故现场搜证过程中,现场勘查员由于缺少相应的现场勘查计划,或者到达事故现场后临时设计勘查计划与方案,导致与交通事故现场部分证据没有被纳人采集范围,勘查结束后随即撤除现场,部分可用于鉴定的关键证据没有被采集到。证据不全的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不少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员喜欢用经验办事,按照以往的证据采集要求办事,注重关键证据,忽略细小、细微、琐碎证据的鉴定作用,导致鉴定可用证据采集不全。

4.2证据遗漏

4.2.1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时问紧,要求快速撤除现场,特别是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某个区域连续发生了多起交通事故,每起事故都得现场勘查员实地勘查,走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这时事故现场勘查员就可能出现疏忽的情形。

4.2.2夜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其勘查时刻不是很理想,受环境条件以及勘查员本身的疲劳关系,会因疏忽出现遗漏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如属于重大事故,一般现场勘查员会选择第二天白天再看一下现场,进行复核。

4.2.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员的麻痹大意。现阶段的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很高,不少事故处理人员往往身经百战,对事故处理工作本身就出现了一种职业疲劳,导致对事故现场的勘查不是很重视,对于漏掉点证据就觉得没什么关系,利用其它主要证据就可以摆平整个事故处理过程。

4.3证据破坏

4.3.1勘验前,主要是交通事故现场没有被保护好,尤其是重要的痕迹物证。交通事故一旦发生,按照法规的要求就是要先抢救伤员,以人为本,殊不知不少人对痕迹物证的保存缺少概念,甚至在交通警察到来之前已经遭受了破坏。交通事故如果发身在靠近集镇等人流量大的农村公路,由于围观的、帮忙抢救的村民都很多,对现场的破坏程度就更大。

4.3.2勘验中,交通事故勘察人员经验少,不熟悉有关物证的科学提取方法,导致物证提取时变性、损坏或者提取量不足,这里主要是毛发、血迹、人体组织、油漆等微量物证,有时还可能涉及到指纹的提取。

4.3.3勘验后,事故现场人员对物证的保存方法上出现了错误,导致物证破坏。比如肇事后的车辆暂扣后随意放在室外,也不用苫布或塑料薄膜覆盖事故的接触部位,致使碰撞部位痕迹因天气原因或者他人的触摸而破坏。

参考文献:

篇(7)

(一)适用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以来,实际调查数字显示,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切实提高了道路通行效能,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城市交通拥堵程度。但是,受投保“交强险”、损害金额、事故肇事者交通方式等适用条件的限制,仍有相当一部分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滞留在道路上,加之部分事故当事人对该办法存在理解和接受上的误差,未能及时自行撤离现场,畅通道路。

该办法虽然规定了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自行撤离现场,否则,造成拥堵的,将由路面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处罚并强制撤离。但因为适用对象限制条件过细,为事故当事人拖延撤离提供了借口。执勤民警发现拥堵到现场后,因不能明确界定是否是有意拖延占用道路,还是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适用条件而不能处罚。因此,虽然从快速理赔中心的统计数据了解到,确实有大量的简单事故都从这个渠道得到了解决,却未能避免路面上相当一部分小事故依然长期占道的现象。所以,在适用范围上,应当进一步理清事故占用道路的合法与违法情形,为交通警察对违法占用道路者的处罚提供依据。

(二)社会宣传力度与交通参与者掌握程度

有效培养社会交通安全意识,促进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此办法规定,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之后,当事各方应当积极协商处理事故,这一过程必将大大增进其对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了解与掌握,也将有效地提高自身交通安全意识,带动全社会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此前,我国的此类财损事故都要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侦查性勘查与保险公司的行业性勘查两道程序,极大地浪费国家行政和行业资源不说,双方在不同勘查性质及原则的指导下,得出的不同结论又严重地挫伤了行政权威性和行业专业性。此办法实施后,逐步实现对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此类交通事故的完全民事自主处理,减少索赔中间环节,将公安机关的侦查职能更专注于对伤亡、逃逸等重大疑难案件的侦查处理上,真正实现与国际接轨,为迎接交通机动化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事故高峰做好准备。

(三)保险行业执行情况的监督

促进意外风险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提高市场经济下人民群众对事故损害后果的承受能力。中国传统的以家庭为中心的守望相助,一直是阻碍我国保险社会化进程的重要因素,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我们尽快建立和完善由社会保险和基于安全要求的强制自保相结合的完备的保险体系。此办法更加详尽地规范了保险行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应当向投保人提供的援助和服务,同时,也分别规定了已纳入国家规定保险范围的事故责任人与未在保险范围内的事故责任人在责权及履行上的极大不同,随着此办法的逐步推行,必将对安全防范体系的建设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近年来,保险业充分利用自身的网点优势、技术优势和体制机制优势,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由2007年北京首推保险公司直接接受财产损失事故的报案,并全程独立处理以来,该项机制已在全国形成一定规模,从已实施的地区交通安全及道路畅通状况看,该机制切实提高了社会风险意识和安全防控水平。

(四)执法与法律救济的尺度

事故实现快速处理,包括两个环节:一是最快撤离现场;二是最快获得赔偿。在这两个环节上,尽量隐退公安机关的事后参与,用政府文件的规范性和强制力,推进和增强当事人的自主性,只有最大限度地打消当事人撤离现场的疑虑,现场撤离速度才是最快;同时,文件的规范性和强制力还可以规范当事各方现场赔付中的权利义务,避免事后纠缠,这样就解决一部分金额特别小的事故或超限额部分赔付的纠纷,也规范了各地政府公安机关、各保险公司提供管理和理赔服务的方式和时限,都是提高获赔速度的解决渠道。此外,由保险公司根据赔付情况决定第二年投保费率高低这一经济杠杆,可以加强当事人的自觉监督性,由当事人作为第一见证人直接相互质对,可以加强事故赔付责任划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既减少了社会上对事故处理工作的种种指责,又解放了大量警力,切实提高伤亡、逃逸事故的侦办水平,实现事故处理队伍的专职化、标准化、规范化。

(五)突破与发展

经过深入详细的调查研究,以及对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学习借鉴,河南省公安厅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制定了《河南省道路交通财产损失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并于2010年5月1日在全省省辖市行政区域内全面推行。

与国内其他地区推出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规定相比,该办法实现了两大突破:

取消了损害金额的限定。只要是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财产损失事故,无论涉及金额多少,都要适应该办法自行协商处理。当然,在试行阶段,您可以随时获得公安机关、保险部门的积极协助。

适用对象包括道路上通行的所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不仅不再受限于是否投保了交强险,不再受限于机动车之间的肇事,而且,涉及的车辆无论是三方还是更多,都可以适用此办法自行协商解决

六、社会效益

一是有效缓解城市拥堵矛盾。一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车辆若按照《办法》规定快速撤离现场,则道路即刻通畅,可有效减缓城区主要干道交通堵塞的次数和程度。

二是极大的方便了事故当事人。事故处理民警和保险公司员工,在理赔中心集中办公,可以简化理赔手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减少车主往返次数,缩短索赔时间,有助于提升群众满意度,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三是提高事故处理的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大量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后,可以有效整合警力资源,提高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效率和质量,强化对重大事故的管理和防范。

四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该《办法》明确了“理赔中心”这种工作模式,将驻点交警的参与和协调,各家保险公司的共同定损和一站式服务,对肇事责任人信息库的共享3种优势融为一体,可以增强对诈骗分子的威慑,减少保险诈骗案件的发生,有效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五是提升事故处理工作效能。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定点评估理赔,可以有效减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勘查事故现场的工作压力,降低执法成本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 金会庆:《道路交通事故防治工程》,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年4月第一版。

篇(8)

驾驶员被方向盘或变形的驾驶室撞伤 这种情况最常见,常造成颈椎损伤或胸部挤压伤,严重者可出现胸壁损伤而引起开放性气胸,伤员常被困在驾驶室内。此时,在撬开驾驶室门窗后,应先给伤员上颈托,如无颈托,可用硬纸板或厚塑料纸固定颈部,以免颈椎错位或损伤。同时,可用一块硬板插到伤员的背后,用绷带或布条固定后,再将伤员拔出驾驶室。

颈部鞭梢式损伤 这也是车祸发生后较常见的。事故突然发生时,车速骤减,由于车辆惯性作用,使颈部像鞭梢一样前后摇晃而引起损伤。据统计,大约四分之一的伤员发生颈椎关节脱臼,伤员出现昏迷、颈后锐痛、活动时疼痛加剧等症状。急救的关键也是立即上颈托,一时无颈托,可临时用敷料做成颈圈固定其颈部,以免头颈左右前后摆动,转送时取卧位。

伤员被弹离坐位 在此情况下,不能随便抬抱,因为这种情况伤员很可能脊柱受到损伤,一时的不当搬运会造成已有脊柱损伤加重,甚至断裂,从此导致伤员终身瘫痪。正确的方法是,先将伤员作为一个整体转至平卧位,上颈托后,由3~4人动作规范、步调一致地将伤员托起,注意一人负责保护其头部,以免头颈前倾、后仰或旋转。托起时,可由一个人喊口令,当喊到1、2、3的3时,急救者同时托起伤员,并将其移至木板上,再用绷带把病员固定在木板上搬运。

出血或骨折 需及时处理,包括立即止血。可用压迫止血法止血。出血量较大时,也可用橡皮管结扎临时止血,不过要注意每隔1小时放松2~3分钟,以免肢体缺血时间过长而造成肢体坏死。上下肢骨折者,可用夹板固定,一时找不到夹板时,可就地取材,即取树枝、木板、扫帚柄,甚至厚书本或杂志等,托起患肢并加以固定后再搬动。

车祸现场急救5问

如果现场只有一个人,怎样搬运伤员? 这时,急救者应跑到伤员的后面,两手穿过伤员腋下,扶住伤员上半身,并将伤员的头枕部靠在急救者的肩上或前胸,然后慢慢地将伤员向后拖拽,并将其仰放在木板上固定。

如何处理气胸? 车祸发生时,伤员胸部可因撞击硬尖物件而造成开放性气胸。此时,可用一块厚棉垫盖在胸部伤口上,并用绷带将其包扎固定;对已发生张力性气胸者,可在其锁骨中线第二、三肋间用带有单向引流管的粗针头,临时穿刺排气。

如何处理烧伤? 汽油箱爆炸燃烧常可引起烧伤。这时,受害者应立即脱去正在燃烧的衣服,或就地打滚压灭火苗。烧伤的肢体应迅速用凉水冲洗或浸入水中,以利于消除致热源,减轻受伤肢体的进一步损伤。

如何处理断离肢体、器官? 对断离肢体和组织器官,如已断离的手指、足趾、鼻、耳、以及大面积的皮肤等,应用敷料包好(见右图),经适当冷藏后,随伤员一起送往医院。

篇(9)

2、属于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法律依据】

篇(10)

一、当前影响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现行法规对“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设置的前置条件规定过于复杂,不利于快速撤离事故现场。公安部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按照这一规定,现场执勤民警记录好后至少需要十几分钟。据笔者在高速公路地面实地观察,行驶在高速公路的车辆因事故停留最少10分钟,最少有近百辆机动车的行驶受到影响。另外,由于值勤民警缺乏实时信息查询手段,无法对车辆是否盗抢、有效;外省省驾驶证、保险凭证真伪、是否冒用进行甄别查证,致使使用假牌证的驾驶员逃避责任,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因得不到民事赔偿而迁怒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于尴尬的“不作为”境地。

(二)部分事故当事人诚信度不高,造成自行撤离现场心理障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但由于部分事故当事人诚信度不高,撤离现场后对已达成的协议百般抵赖,或中断通讯,以达到不赔偿的目的,致使赔偿权益人得不到赔偿而对自行撤离现场产生心理障碍,导致以后不愿自行撤离现场。

(三)现行法规对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表述不清,当事人遇到有混合过错行为时,无法知道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继而代之于在现场互相指责,为区分责任争论不休。

(四)缺乏配套保障措施。国外发达国家实行“互碰免责”,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相互交换标明有关信息的确认书后,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即由保险公司理赔,无需交通警察处理,而目前我省的很多保险公司以有“道德风险”为由,对自撤理赔不予采信,迫使当事人不愿自撤。另外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对应撤而未撤的当事人予以处罚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快速处理事故现场。

(五)部分民警业务不精,现场快处意识不强,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工作导向顾此失彼。一是由于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不清,以至现场确定事故责任当断不断;二是部分民警为避免当事人投诉或减少事后矛盾,任凭当事各方在现场争吵;三是将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简单地理解为将事故处理结案,因而工作重心往往向现场定责倾斜,客观上滞留了事故现场。

二、创新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保障机制的设想

根据哲学观点,一般来说,受社会系统复杂性、垄断性的控制,解决社会问题没有一套可以提供办法的控制,矛盾和挫折会继续存在下去,出路只有一条:创新管理制度。鉴于我省经济发展进程及其作用的两重性和现实中的种种不利于交通畅通因素的挑战,笔者认为,我们既要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职责的角度来设计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运行模式,发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排堵保畅”主力军作用,同时尽量避免“单打独斗”窘况,依靠和借助社会力量,改变影响交通畅通的社会机构、社会道德和传统交通方式。

(一)以加快立法进程,带动机制创新。

鉴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将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纳入法律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借此东风,加快《湖北省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办法》立法进程,并使之上升为政府规章。立法应当着重解决以下二方面问题:

1、鉴于现行法律对“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设置的前置条件规定过于复杂,不利于快速撤离事故现场的状况,笔者认为立法应突破这一规定,明确载明“交通警察应先使用粉笔或拍照等固定现场证据,然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并记录有关事故当事人信息”的规定,以减少现场停留的时间。

2、鉴于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对应撤而未撤的当事人从重处罚的规定,建议通过修订《湖北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办法》和《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赋予按规定自行撤离事故现场的当事人免于处罚(对其违法行为罚款、记分部分),同时不列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上浮范围。对不按规定自行撤离现场的当事人,除按上限予以处罚外,对其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办法三倍上浮;

(二)以制度创新改变影响交通畅通的传统交通方式。

1、实行双方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互碰免责”制度和单方仅造成车辆受损但可以开动的情况下当事人先下高速公路然后报警制度,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造成的影响。据统计,我省高速公路上有近40左右的交通事故是仅造成车辆损失,但车辆还可以开动的交通事故,这些交通事故发生后,要求当事人具有一定的交通事故处理专业知识来判别是与非,显然有一定的困难;如果要求当事人都必须等候交通警察到现场来处理,势必造成交通障碍,很容易引发二次事故,因此需要借助新的手段、新的方法。笔者认为,“互碰免责”制度完全适合高速公路的情况。其一是已具备法律支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已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二是已具备制度保障。即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办法》将明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 保险责任限额范围,而限额内予以赔偿是不以当事人是否有责任为前提来实施的。其三是已具备技术支撑。我省即将完成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信息库和计算机操作平台,为实施“互碰免责”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2、建立对不遵守诚信规则的人应受到法律制裁的法律制度。诚信意识是保障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必要条件,目前诚信缺失已成为实施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其根源在于制度的缺陷,使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中的诚信行为难于有效保证和扩展。因此,笔者认为,我省应充分利用机动车驾驶员档案信息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信息库和计算机操作平台,建立机动车驾驶员诚信记录,对有不良诚信记录的驾驶员和车辆,推行违信惩罚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

3、制定简单易行的道路交通双方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确保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迅速知道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避免在现场相互指责,争论不休。

4、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机构,实现公平经营,免除事故当事人后顾之忧。目前我省经营车辆保险业务的公司已发展到十家,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各项承诺项目兑现,还将会有更多的保险公司入户我省,由于各保险公司在资金、规模和物损评估水平存在差异,往往对同一损失确认的标准不一。为统一评估标准,建议由省保险监督管理局和省物价局牵头,成立我省省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各家保险公司组成,并在各区(县)组成专业物损评估队伍,确保一旦接到保户报案,无需交通警察处理,迅速展开评估,彻底杜绝“道德风险”的出现。

5、大力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并配备必要的硬件设备。如开发和应用“交通警务通”,配备无线联网的手提电脑等,使一线值勤民警能够随时随地进行车辆号牌、驾驶证、保险凭证等信息的查询、比对、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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