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研究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27 11: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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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研究论文

篇(1)

从世界范围的经验看,开展水权交易是合理分配与高效利用稀缺水资源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水资源优化配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水权交易可以缓解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对水权巨大需求的压力

有学者以西北五省、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为例,分析了经济增长对水权的长期需求,经测算,2010年与2000年相比,当GDP从8039.89亿元增加到19082.78亿元,增长137%时,水权交易量则从26.04亿迅速增加到208.46亿,增长700%,这表明,随着GDP水平的不断提高,该地区对水权的需求量呈现迅速增长的趋势。(注:李周等:《化解西北水资源短缺的对策研究》,《中国农村观察》,2003年第3期。)在这种情况下,就迫切要求将一定数量的水资源转出农业。为了避免由于无偿或低偿将农业用水转为城市和工业用水给农业和农村地区带来的损失,就有必要通过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来确立合理的水权交易价格,实现公平合理的水权从农业用途向城市和工业用途的转移。

(二)水权交易可以弥补水资源再分配的“政府失效”

由于水资源的重要性,许多国家都是依靠政府部门为其国家的公民提供供水服务。政府垄断了水供给和水权的分配与再分配,一方面造成了大量水资源的严重浪费,另一方面又形成了水资源严重短缺,水资源使用上余缺不能调剂,这表明在水资源再分配上出现了“政府失效”。因此,有必要通过水权交易来实现水权的转让,以优化水资源配置。

(三)水权交易可以增加水资源配置的社会福利

水权交易可以提供水资源使用的合理价格,为用水部门之间重新分配水资源提供有效的机制。由于放弃水权的一方得到了经济补偿,保证了水从低价值使用(如农业灌溉用水)向高价值使用(如城市和工业)的转让,提高了水的使用效益,并保证了城市和工业长期稳定的水资源供给。因此,水权交易改善了水资源分配的有效性,增加了水资源配置的社会福利。

(四)水权交易给政府和水资源环境保护者提供了表达意见的机会

政府可以通过买入水权来调控水权交易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从事水资源保护的社会组织也可以购买水权,然后把水权控制在自己手中不再卖出,来达到降低取水量、维护水生态平衡的目的。

(五)水权交易有助于提高工程项目评价的科学性和调控高耗水企业合理的空间布局

水权交易使得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水资源评价变得简单易操作,只要根据项目所在地的水权交易价格来计算成本即可。此外,由于不同地区或流域的水权价格不同,对于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地区或流域,水权交易价格通常较高,高耗水的企业或项目会因此而大大增加成本,这实际上就用市场手段阻止了高耗水企业或项目的进入。

二、水权交易存在的问题

目前,人们对于水权交易的主要顾虑是它可能对农业和国家粮食安全不利。从开展水权交易国家的实践来看,水权交易对农业确实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如灌溉农田和农作物产量的下降,但是,水权交易同时也为这些国家的农业发展带来了水权转让收益,从已有的文献看,水权转让收益已可支撑其农业的发展。(注Chang,C.,&Griffin,R.C.(1992)。WatermarketingasareallocativeinstitutioninTexas.WaterResourccsResearch,28(3),879-890.)在我国,灌溉农业占据着主导地位,70%的粮食产自需灌溉的土地。2001年,我国农业灌溉用水3485亿,占全国总用水量的62.6%.如果水权交易导致10%的农业灌溉用水(约348.5亿)转为城市和工业用水,而水权制度、政策改革和灌溉技术应用方面又没有重大突破,按照每生产1吨小麦需1000水计算,将可能需要进口小麦3485万吨,这相当于近20年全球每年2亿吨左右粮食贸易量的17.4%,从而可能引起国际市场粮价的剧烈波动,影响到国家粮食安全。但是,水权交易也为我们提供了通过需求管理来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的新思路。一方面,通过需求管理可以有效降低城市和工业对水的需求。事实上,我国工业的节水潜力非常可观,如我国生产1吨钢需水23-56吨,美国、日本、德国所用水不到6吨,因此,通过需求管理,可以大幅度减少城市和工业对农业用水的挤占数量;另一方面,推广应用农业节水技术也可以减少农业用水,增加水权供给。例如,喷灌的节水效率远高于传统的大水漫灌和自流引灌,而目前我国90%的灌溉地还在使用后两种灌溉方式。现在,我国农业用水的有效利用系数平均为0.43,如果推行节水灌溉技术将它提高到0.55,每年即可节约12%(约418.2亿)的农业灌溉用水,完全可以弥补水权交易所可能导致的农业用水向城市和工业用水转移的数量。可见,通过需求管理,可以将水权交易对农业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影响降到最小甚至完全消除。

此外,水权交易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负外部性问题。主要是水权的使用和转让可能对第三方的水文条件和经济状况以及对水生态环境产生不利的影响。二是“市场失灵”问题。主要表现为水权交易不够活跃,这将会从水资源供给方面制约城市化进程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

三、水权交易的财税政策

实行相应的水权交易财税政策,一方面是为了鼓励和促进水权交易,另一方面是通过财税调控手段,消除水权交易的负面影响和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发挥水权交易的作用。

(一)对农民采用农业节水技术提供财政支持

农业是我国的用水大户,农业节水的潜力巨大。农业节水尽管对农业本身具有积极的作用,如降低了成本,同时,农民投资节水技术还可获得所节约水量的转让收益,但更重要的是节约下来的水资源流向了城市和工业部门,支撑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而农民并不能得到节水所带来的全部收益。因此,农业节水技术对全社会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性,这正是公共财政政策所要支持的。因此,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应该加大对节水农业的投入力度,对农民投资节水农业技术进行直接到户的补贴。具体可以采取粮价补贴、实物补贴、申报补贴等方式,保证补贴透明和补贴到户,以逐步形成对农民有效的节水激励。

(二)运用适当的财税政策激励企业节水

对积极节水并出售水权的企业应从税收等方面予以支持。引入水权交易制度以后,在企业成本和费用中应增加企业为节水而增加的有关直接成本和间接费用,企业为获得水权而支付的费用也应计入税前成本而不应在税后净利润中扣除,这样,可激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加大节水力度,以提供有效的水权供给;对于企业所节余的水权,必要时可以采取由政府收购的方法,刺激企业节水。此外,还可以实行抵消政策,即在某一区域范围内,新建企业如要获得一定数量的水权,可以通过帮助该区域内另一企业进一步采取节水措施,减少耗水量,从而利用其多余的水权为自己所有。

(三)为水权交易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以促进水权交易

1.加强大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大型水利基础设施是开展水权交易所必备的,有利于控制水权交易成本,克服水权交易可能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例如在智利的Limari流域,由于水利基础设施等基础条件较好,水权交易就

比其它流域活跃。大型水利基础设施涉及整个流域,其受益人具有不确定的特点,属于纯公共产品,应由政府(主要中央和省级政府)来投资建设。

2.加强水权交易信息系统建设,加大水权信息采集和披露的力度。先进的水权交易信息系统,广泛的信息采集和披露,能够降低水权交易成本,促进水权交易的广泛参与,有利于提高水权交易效率。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权交易信息系统建设,通过流域或地区用水公报,定期公布各省、自治区、重要灌区和大的用水户的用水信息,包括分配水量、实际取水量和耗水量、排污量、用水效率、水价等相关指标,为水权交易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水文资料也是一种公共产品,具有积极的外部性,它也应由国家财政投资、公共机构提供,并且由全社会无偿使用,而不能成为少数机构的“私人物品”。(注:胡鞍钢、王亚华:《转型期水资源配置的公共政策:准市场和政治民主协商》,《中国软科学》,2000年第5期。)

3.由国家对大江、大河和大型湖泊、水库等水源地这一“公共产品”的生态环境进行投资保护,植树造林,加强生态建设。

(四)对水利设施实行企业化运营,将其中的财政补贴转为对特定对象实行定向补贴和转移支付

与江堤等纯粹的公益性水利设施需要政府来管理不同,有些水利设施如灌区虽然本身具有公益性,如防洪防灾,但更多的是具有非公益性。它既可以向农业供水,也可以向城市供水,而且后者的盈利可能会较大,这是一个收益较为稳定、可以商业化运作的领域。因此,对灌区及类似性质的水利设施可以实行企业化改革,采取发行股票、债券和从银行贷款等投融资方式,成立供水公司(或类似性质的公司)并按照公用事业的经营模式来运作,引入竞争和广泛的用户参与,改革收费办法,减少直至取消财政拨款或补贴。同时,将节省下来的财政拨款或补贴转为对特定对象实行定向补贴和转移支付,如可以仿照粮食直接补贴的方法,对农民(特别是贫困农民)用水户进行直接补贴,体现保护农民这个弱势群体的原则,实现社会收入的再分配;可以对一个流域上游或贫困地区实行专项财政转移支付。

(五)对水权交易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

1.政府可考虑对不同类型的水权交易收取不同的手续费,引导水权的有序流动。对于水权交易中导致水资源利用效率提高或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应予以鼓励,只需交纳很少的手续费;反之,对于不利于水资源利用效率提高、不利于改善生态环境或对第三方水文条件和经济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水权交易,则应交很高的手续费。对于水权和排污权向工业小区流动的交易,手续费应极低,以示鼓励,因为水权和排污权的这种流动有利于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集中治理污水。

篇(2)

一是将税收收入、社保基金收入、非税收入(含政府性基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和政府性债务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管理,统筹安排运用,统一监管和资金调度,增强政府统筹能力。

二是积极推进跨类别、跨部门和部门内的财政性资金大范围整合。将同一使用方向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和政府基金等整合到一起,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管理的同一类资金整合到一起,形成合力,集中用于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项目,解决重点问题。

三是适度经营财政专户资金。要用经营的理念指导国库改革、促进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可以在确保专户支出的前提下,采取财政专户资金存款银行招、投标等方式进行资本运作,以实现国库闲置资金余额最小化,投资收益最大化。

四是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要健全公共支出制度,按照公共财政和统筹发展的内在要求,清理和逐步剔除不属于公共财政范畴和不符合统筹发展方向的支出,盘活资金存量,用好资金增量,坚决砍掉那些无明确用途和明显效果或作用不大的资金项目,集财力办大事。

五是既要坚持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信贷资金,又要有防范财政风险的意识,积极稳妥地利用银行信贷资金,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补充地方政府对项目投资财力的不足,壮大地方经济。

六是建立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管理机制。要按照改革要求抓紧研究建立绩效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对“大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项目执行单位进行奖惩,促进财政资金绩效水平的提高。

七是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完善转移支付体系,构建乡镇(街道)财政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特别要针对事业经费中“人头费”支出比重大、真正用于统筹发展支出比重小的现状,完善“增人不增补助,减人不减补助”的机制,鼓励乡镇(街道)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压缩行政成本。通过财政经费“倒逼”机制,逐步解决财政供养人员过多、增长过快的问题,从体制上保证把财政的钱实实在在地用于促进统筹发展和为老百姓服务。(二)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建立国有资本投资经营新体系

一是彻底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管理体制。首先将目前各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所有权属变更,统一变更为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有;其次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变更后由其统一所有的存量资产进行统一配置;最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或成立资产经营公司,对搬迁后以及目前闲置的资产统一进行出租、出售经营,经营收益直接上缴财政专户。

二是用市场经济的经营意识、经营机制和经营方式对国有资产进行集聚、重组和运营,充分利用产权市场盘活和优化资产,通过存量吸引增量,使国有资产充分运作起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目前,许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大、耗资多,单靠财政投入显然独臂难支、难以为继,只有采用资本营运保值增值、滚动发展的办法,才能使有限的资金实现效益最大化。政府对需要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项目,应尽可能由原来的直接拨款改为通过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政府在项目建设初期投入一定财力,待时机成熟后通过转让股份成功退出。投资公司不能仅以融资为目的,而应以融资为手段,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以投资参股、授权经营等形式参与相关项目建设,并通过“投入——运营——增值——退出——再投入”的运作方式,变一次性投入为循环投入,扩大政府资金的滚动放大效应。

二、对“经营财政”理念的基本理解

财政是代表政府经营所辖区域内国有钱、财、物的一种管理活动,从这一点讲,财政不仅要守财,更重要的是要生财,要用资本运作的方法经营财政。“经营财政”从理论上讲,就是把政府的资产、资源当作资本来进行市场运作,通过营运来实现国有资产、资源的转换和增值,实现财政增收、资本裂变的财政行为。通俗点说,是让一切国有资产、资源在市场化的运转中实现保值、增值。“经营财政”同时也是一个开放的理论体系,不单指经营国有资产资源,更包括经营财政资金、政策,让公共财政最大限度地发挥对整个社会生产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和对经济发展的调节作用。换句话说,就是让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和“小马拉大车”,无限放大资金使用功效。

二、充分挖掘政府资源潜力,抓住新的收入增长点

政府资源是政府直接掌握的最大财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政府资源能够快速有效的转变为财政收入。

一是加强政府对城市土地供应的调控,全面建立起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由政府统一规划、征用、开发和出让,并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把土地收益真正集中到政府手中。

二是盘活城市无形资产,如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重要公共建筑物冠名权、城市道路及路牌冠名权、重要公共场所广告权等通过转让、拍卖、租赁等形式,公开推向社会,实行有形化运行,开发城市资源的潜在价值。

三是对全市矿产资源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拿出矿产资源使用规划,统一事权、统一管理,规范拍卖程序,缩短转让期限,提高拍卖价格。

三、发挥财税政策杠杆效应,聚集社会资金

一是要把各类经济扶持政策整合起来,建立绩效评估体系,讲投入产出比,算政策效益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政府先行投入启动资金或以财政贴息、担保等办法,带动民间投资,实现“政府资金搭台、民间资金唱戏”,提高财政资金的乘数效应,从而促进地方经济振兴和发展。

二是清理和规范部分财税优惠政策。要对先行的税收优惠措施进行合理性论证分析,取消一些无效的优惠项目。对合理的减免优惠应尽量法制化、规范化,避免随意性。

财政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政策手段,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必须要有强大稳固的财政作保障。面对宏观调控的日益趋紧,面对严峻的土地政策,要保障今后五年发展的资金需求,我们财政部门必将充分发挥财政职能,统筹谋划,狠抓落实,不断增强我市财政实力,建立“大财政”格局,做好“经营财政”这篇文章,为打造“富裕阳光之城”开好局、起好步,做出应有贡献。

【摘要】财政是代表政府经营所辖区域内国有钱、财、物的一种管理活动,财政不仅要守财,更重要的是要生财。笔者结合自己在财政工作的实际,就如何有效运用“经营财政”理念,通过对各类政府财力资源的综合运用和合理安排,扩大资金运筹总量,切实解决“钱从那里来”这一重大课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财政经营财政财政收入

参考文献:

篇(3)

1.保持经济增长目标,需要财政政策适度扩张

首先,扩大投资需求是启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而扩大投资需求的举措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财政政策的支持。扩大投资的主要方向是公共工程、基础设施、农田水利、环保及高新技术产业。这些产业目前普遍存在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仍不能满足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在基础设施拥有水平方面,我国的许多指标都低于世界平均值。因此,加大财政对重大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成为当前经济特别是财政工作关注的焦点。虽然财政扩张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但主要通过财政扩张形成的社会基础设施也可以为经济长期发展提供优良资产,从而降低扩张的风险程度。

其次,积极启动消费需求,依赖于政府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目前城乡有效需求相对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民和乡镇企业承担的税费过重,农民收入连续数年增长幅度小于经济增长速度和城镇居民收入增长幅度;二是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处于改革的关键阶段,养老、医疗等改革过程中必然会增加居民个人的负担数额,居民对远期消费的预期存在一定顾虑。因此,要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适当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并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到位增强居民远期消费的安全感。

再次,高居不下的失业、下岗及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消化,需要我国经济在较长时期内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失业、下岗及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不解决,内需扩大就将遇到障碍。只有相对较快的经济发展速度,才有可能满足劳动力市场的特殊需要。

2.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的任务需要财政政策适度扩张

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产业结构失衡,农业基础仍然薄弱。能源、交通和基础设施薄弱的状况虽有所好转,但与经济社会成长的要求相比,仍然供给不足。通讯、生命科学、新材料、新能源和海洋科学等高科技产业在世界范围的迅速发展,也对我国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提出了新的课题。

工业内部结构不尽合理。主要问题是基础工业与加工工业的增长不协调,加工工业低水平重复,一些基础性第三产业(如邮电、通讯)和新兴第三产业(如金融保险、信息、咨询、科技等)发育不足。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更是制约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换的主要障碍,消除障碍应主要依靠科技进步,进行内涵式结构调整,以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在全社会科技投入总量不足、总体水平偏低的情况下,政府应弥补这一缺口,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在直接增加政府投入资金的同时,应从税收、信贷和其它政策方面配合产业政策给予大力扶持。

3.缓解国企困难状况需要财政政策适度扩张

旧体制与新体制交替时期各种矛盾相互作用的结果,使国有企业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从法律上讲,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国有商业银行,它们的债务债权最终都由一个主体——国家财政来承担。因此,财政是消除国有企业过度负债的核心所在。实际上,国有企业的过度负债与财政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拨改贷”后,财政不再对新建企业投资,国有企业唯有靠借贷来发展自己。长期以来,过重的税负及名目繁多的摊派和其它费用导致企业无力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国家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双重财税政策使国有企业处于竞争的劣势。企业职能和财政职能的错位更是拖累了企业,养老、医疗保险等本应由财政或全社会承担的负担却由国有企业来承担。虽然,这是转轨时期难以避免的问题,但在社会保障改革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国家财政有责任通过国有资产减持、社会保障基金设立等方式与国有企业共同承担责任,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4.配合经济体制改革需要财政政策适度扩张

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阶段,中央政府的职能之一就是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让市场在经济运行中以其特有的竞争机制,将经济资源配置到需要的行业和地区,减少经济运行中的无 序,缓解冲突,缩短转轨和转型过程,保证平稳、顺利地实现市场化改革目标。目前由于失业问题显性化,全社会范围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历史的欠账需要归还,所以财政部门必须从社会安定的角度出发,保证退休人员的生活稳定,保证病人所需的医疗费用,保证城镇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同时,在物价持续走低的形势下,农产品收购的任务迅速增大,收购、储运所需的财政支持迅速增长。此外,提高教育普及程度和教育深度,也需

要国家财政给予更多的财力支持。 5.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需要财政政策适度扩张

由于自然地理和历史基础的原因,我国经济发展的东、西部之间一直存在较大的差异。改革开放后,东部沿海地区利用其自然地理优势和科技文化环境优势大力发展经济,取得了显着成就,进一步加大了与西部和内地之间的经济和社会差距。国家适时制定西部大开发战略,在西部和内陆地区开放的同时,增加了对西部和内陆地区的公共投入,以改变我国东、西部长期以来存在和正不断加大的差距。事实上,解决东、西部经济和社会>文秘站:环境保护方面的财政投资,为此,适度的财政扩张政策应当是必要的和连续数年所必不可少的。

二、继续实行适度财政扩张政策的具体措施:

1.继续扩大公共支出

财政支出重点:一是用于农业的支出。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也是人民群众生活的基本要求。为保持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地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本衣食需要,必须在高度重视农业的基础上,加大对农业包括水利事业的投入,通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水平的提高,增强农业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以保证国民经济基础环节和发展潜力得以持续,国家各项宏观政策如粮食、水利和环境保护政策得以落实。二是用于科技教育的支出。科教投入的增加是科教兴国的需要,是经济科技含量、产业结构调整和人才资源发展的客观要求,切实保证科教投入是经济持续增长和提高国民素质的不竭源泉。三是用于国企改革的支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完成向真正经济实体的过渡,需要一个转轨时间,而转轨过程中国家有必要对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推进之际,才是我国经济全面焕发活力之时。各级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财政监管,优化支出结构。

2.适当调整税收政策和制度

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同时,对于重点投向进行适当的税收优惠,规范各种行政性收费,实行费改税。商品税政策的调整应以增值税为重点,尤其是对设备更新快、资本密集型的高科技行业和产品品质、成本和设备投入差异较大的能源、矿产企业,有必要加快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对主要用于宏观经济调控需要的消费税则可考虑部分税目的减免问题,如对农用柴油、军用柴油、生产用(包括工程用、矿山用、建筑用)汽车轮胎、农用汽车轮胎(如农用拖拉机、收割机等和公共汽车轮胎)等,实行消费税减免或定期减免,应是有利于扩大内需和经济增长的有效措施。

各种税收优惠可结合《当前我国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予以实施。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应成为税收优惠的主要方面,对研究开发、设计等费用实行税收抵扣。当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将新产品投入大规模生产时,政府应采取加速折旧或建立技术准备金方式在计税前予以扣除,并对新产品给予税收减免。

加快费改税进程,以减轻企业负担。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取消各种乱收费,确需保留的可以降低收费标准或相关项目归并,属税收性质和具有税收功能的收费应尽快并入税收。

3.稳定公债发行,强化财政投融资

1998年以来,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过程中,国家财政利用银行利率下调、银行和社会闲置资金较多、国家筹资成本较低的有利时机,连年大规模发行公债作为扩大公共投资和内需的基本措施,业已起到实际效果。但连续数年大规模的公债发行,也必然会有偿债高峰期的到来,政府财政不得不考虑如何面对偿债高峰。所以,今后一段时期保持公债发行规模稳定,将是一种必然的政策选择。同时,可考虑发行针对保险公司、社会养老金的专项国债,专门用于国内大中型基础设施 建设。也可考虑增发外债,增强外资对中国的投资信心。必要时还可考虑让一部分经济发展状况较好的地区,由中央发行一定规模的、用于长期建设投资、投资项目由地方设立和管理、到期由地方归还的地方公债。另外,在国企改革的‘抓大放小’中,变现一部分国企的股份来从事公共工程及基础设施等的投入,其余可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企业用于企业设备更新及技术改造,或注入社会保障基金。

近几年,财政收入中的两个比重明显提高,财政收支增长幅度明显超过经济增长速度,财政收入每年增长一千多亿元,收入增长的良性机制已基本形成,国家财政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提高。加之配合公债政策,可保证政府拥有充足的财力在近期内甚至较长时期内实行适度的财政扩张政策。在用好公债政策的同时,还要关注其它政策方面,特别是财政投融资、利用财政资金的有偿使用机制等,既用活一部分财政资金,又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适度扩张财政政策下的货币政策选择

(一)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是现阶段的客观选择

在我国现阶段或一个较长时期内,宏观经济调控采取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是由中国改革和转轨时期的经济发展特点所决定的。

首先,我国还存在着通货膨胀回升的潜在危险。我国正面临着经济转轨的关键时期,财政困难、国企困难、农业基础薄弱以及潜在的固定资产投资冲动都是引发通货膨胀的因素。从我国经济发展客观实际来看,1996年底实现“软着陆”后,国民经济沿着“高增长、低通胀”的良性轨道运行,执行政策要注意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不能陷入“膨胀一紧缩—再膨胀一再紧缩”的怪圈。因此,对放松银根的货币政策应持谨慎态度。

其次,放松货币政策在当前对启动经济作用不大。商业银行本身追求盈利最大化,不会把资金投放到一些资金回收期长、盈利少、但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行业上,因此对于改善经济结构的作用受到商业银行经营目标的限制。此外,下调利率虽对经济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经过多次下调的利率其进一步下调的空间已十分有限,而且,在经营目标的左右下,企业和银行贷款的动机都不会特别重视利率的小幅变动,所以,降息在我国已有的经济机制下,其刺激货币需求和经济增长的作用并不明显。

再次,通货膨胀政策无助于失业问题的解决。我国目前面临的问题与西方国家在性质上是不同的。我国的就业问题既有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隐性失业显性化问题,也有特殊人口政策带来的长期后果,这种失业现象无法通过放松银根来得到彻底解决。改革和转轨时期的根本问题是稳定发展问题。只有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使经济能够稳定、持续发展,才能创造出较多的就业机会,从而实现货币稳定一经济增长一充分就业的良性循环。同时,如果通过放松银根来刺激经济增长,那么其带来的通货膨胀,也必然给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带来困难,反过来,又会要求国家提供新的社会保障增量来维持平衡。

最后,在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的同时,要求货币供应在各个不同时期应当表现出弹性。如经济增速正常或偏冷,而物价涨幅较低时,可以进行适时适量的增加,以配合财政政策刺激国内有效需求,而这种“微调”主要指阶段性的适度松动,这与总体上较紧的货币政策并不矛盾。

(二)应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财政与货币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涉及到方方面面,以下几个问题需要予以特别重视和考虑。

1.通过规范财政收支提高两个比重

经过连续几年财政收入超过经济增长速度的总量调整,目前国家财政的预算收入已占GDPl5%,如果

加上预算外资金和制度外财政部分,财政总规模占GDP比重应当在25%—30%之间,政府财力总规模并不小。所谓“小”和应继续提高两个比重的说法,主要是指财政集中在预算内的收支和集中在中央财政的收支较小。同时,无论是从经济发展的长期要求、还是从当前积极财政政策、扩大内需的要求看,继续大幅度增加税收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而且无助于财政扩张的效果。因此,当前之急应是统一财政,整顿财税秩序;扭转非财政部门越权行使政府职能参与分配的现象;严格规范收费项目和收费权限,并通过立法将必要的收费逐步改为正规的地方税收;清理整顿各种基金、周转金及其它财政体外循环的游离资金,并通过整章建制,使之纳入严格的、科学化、规范化的财政管理与监督之下。最后应通过改革,彻底解决财政包揽过多和应管未管、以及管理方式不当的问题,使财政 的职、责、权相对应。 2.完善金融调控

保证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进一步加快职能转换,提高管理水平,理顺与各级地方政府的关系,把商业银行办成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在目前的经济社会环境下,银行要减少并逐步消除政策性和社会性职能,真正树立银行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减少坏帐呆账,加强金融工具的创新,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快资金周转,配合货币政策,达到控制调控基础货币、实现适度从紧货币的目的。

在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尤其重要。要支持企业战略性改组,加速完善和发展资本市场,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地发展,而不是时涨时落。应认识到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对我国经济稳定和发展,对转换经济机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当然,在资本市场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新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有时甚至是较为严重的问题,但如果没有资本市场10多年风风雨雨的发展,也不会有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的大好局面。

大力发展住房等个人消费信贷。各商业银行从扩大自身业务发展角度考虑,应该积极探索和发展消费信贷,促进消费需求与生产需求协调、同步发展。同时,探索和积极发展个人金融服务的各个领域。

3.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配合运作

首先,财政、货币政策制定上,应相互协调,可考虑组成一个主要由这两部门的若干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加的财政货币政策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一个议事机构,定期举行例会,例会议案只具有专家建议性质,对两部门或对货币政策委员会和财经委员会或预算管理委员会起指导作用,而不具有强制性。其次,尽快建立财政投融资体系,保障货币政策免受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冲击。再次,在国债政策上应体现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财政、货币政策共同作用于国债,有利于协调各自的政策。目前上市流通国债总量偏少,银行利率也非市场利率。财政和央行要对国债发行量、国债利率、品种和发行方式进行协商,财政应优先考虑中央银行在开展公开市场业务时对国债的期限结构、无券化程度、利率水平的要求。最后,财政、货币政策应从城乡消费结构的调整上增加需求。

4.宏观调控的实现还依赖于微观基础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的速度效应所造成的经济效应结构、产业结构失调,往往使财政、信贷资金投入产生扭曲的不良后果,演化出一种“高速度一高投入一低效益一更高投入需求”的恶性循环。财政、货币政策都不可能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

四、关于积极财政政策“淡出”的讨论

财政部部长项怀诚5月9日在上海指出,中国政府将积极主动地调整财政政策,深化财政改革,转变财政职能,加快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更好地促进中国经济和财政的可持续发展。项部长的讲话传递了一个有关中国政府将积极主动地调整财政政策的重要信息,引起理论界和国内外的高度重视。

2009年,我国已经连续第五年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作为一项过渡性的政策措施,财政扩张有利于保持较高速度的经济增长率,有利于增加需求、增加就业,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为此,五年中,仅建设性国债就发行和计划发行6600亿元,中央政府背上了较重的债务负担,中央政府的债务依存度高达50%,债务余额占GDP16.3%,财政赤字2009年将超过3000亿元。我国财政政策的风险在逐步增大已是不争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讲,扩张性财政政策的“淡出”是肯定的。但“淡出”的时机和方式却是一个需要十分慎重和认真研究的问题。

笔者以为,积极财政政策“淡出”的现实选择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经济运行完成由“低谷”到成长的转折。第二,公共支出对经济的拉动已经起到对私人部门的“带动”作用。第三,社会总需求出现稳定的增长态势。而目前我国经济尚未具备上述基本条件。

首先,从经济运行状况看,90年代初期以来的经济下滑趋势虽然在1999年到达“底部”,2000年开始出现回升,但由于“911事件”的打击和国际经济状况的影响,2001年的经济增长率重新下滑,这表明经济运行总态势需要对“底部”进行重新检验。换言之,2009年和2009年将是考验经济运行曲线的关键两年。因而这两年应当是“拭目以待”的两年,而非转换财政政策方向的有利时机。

篇(4)

1.GDP增长率呈不断下降趋势

我国GDP增长率从1993年的13.5%下降到1998年的7.8%。1998年下半年,依靠财政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率有所回升,但仍然明显低于过去十年的平均水平,同时低于我国潜在的经济增长能力。

1999年上半年GDP增长率达到7.6%,其中一季度GDP增长率达到8.3%,二季度GDP增长降为7.1%。经济增长前高后低的趋势明显,若不及时采取有力的启动政策,完成今年GDP增长率7%的目标仍有一定困难。

2.各类物价水平持续下跌,通货紧缩趋势依旧

到1999年8月,商品零售物价指数连续23个月负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18个月负增长,反映经济景气的生产资料价格购进指数也连续35个月负增长。今年上半年,商品零售物价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分别从第一季度的-2.9%和-1.4%进一步下跌为-3.2%和-1.8%,尽管近来这两个指数均有程度不同的回升,但回升幅度十分有限。

3.消费需求不旺,增长乏力

1998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增长率仅为6.8%,1999年上半年进一步下降为6.4%。比1985-1997年间平均17.7%的增长水平低10个百分点以上,说明物价的下降并没有相应带来商品销售额的增长。

4.农产品收购价格剧烈下降幅度大,农民收入增长减缓

1997年农产品收购价格就全面大幅度下跌为-4.5%,1998年农产品收购价格增长率进一步下降为-0.8%,两年累计下降了12.1个百分点,等于农民生产等量的农产品而货币收入却下降了12%。农村居民消费持续下降,1998年农村居民以69.6%的人口,只购买了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38.9%,1999年第一季度有下降为38.5%,而占人口30.4%的城镇居民,却购买了另外61%以上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城乡居民消费差距过大。

5.外贸出口形势并不乐观,外需严重不足

1999年上半年全国外贸进出口总额达1,580亿美元,同比增长4.4%,其中出口830亿美元,下降4.6%;进口750亿美元,增长16.6%;顺差80亿美元。此外,上半年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协议额194亿美元,下降19.9%;实际利用外资186亿美元,下降9.2%,预示着吸收利用外资和扩大出口的难度进一步加剧,外资对国内经济增长的贡献在减弱。

6.基础货币投放下降,实际货币供给不足,货币流动性比率降低

近年来,我国基础货币投放下降,货币供应趋紧。1998年末,基础货币余额为29108.7亿元,仅比上年末增加29.2亿元;到今年3月份,基金货币余额降为28314.9亿元,比年初下降793.8亿元;6月末,基础货币余额降为28042.7亿元,比三月末下降272.2亿元,比年初下降1066亿元。

在基础货币下降的同时,广义货币供应量M2仍保持小幅增长,其增长量约为基础货币运用余额减少造成的货币供应的收缩量。也就说,近年来,我国广义货币M2在小幅增加的同时,货币流动性比率(即M1与M2之比,即全社会货币供应中,用于居民消费、企业生产和投资的那部分货币占整个货币的比重)却不断下降。1997年6月货币流动性比率为37.5%,1998年6月下降为35.7%,到1999年6月进一步下降为34.86%。造成货币流动性比率不断下降的原因,是由于近两年企业投资活动不积极,流动资金减少,以及居民消费欲望不强。由于企业资金趋紧,投资意愿下降,1999年前4个月企业存款下降355亿元,其中,活期存款下降842亿元,定期存款却增加了487亿元。

根据西方学者的实证分析,货币需求对经济增长的弹性为1.8.考虑到我国正在经历由实物经济向货币经济的转变,弹性应该更大一些。据国内学者对1979年以来的实证分析,我国的这一弹性应为2.3左右。也就是说,经济每增长1%,货币数量应该增加2.3%。以1998年经济增长7.8%为例,货币数量应增长17.94%,而我国1998年三个层次的货币供应量M0、M1、M2的增长分别为10.09%、11.85%和14.84%,都远低于17.94%的水平。因此,就近两年的经济增长速度而言,我国基础货币的增加速度太低,货币供给不足。

明年应继续实行适度扩张的财政货币政策

通货紧缩使实际利率上升,实体经济的平均利润率下降,储蓄倾向上升,投资意愿减弱,是导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下降的直接原因。不断加深的通货紧缩将是未来几年我国经济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尽管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是经济生活中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因此,短期的宏观经济政策必须与经济结构调整的中长期政策衔接起来。

进一步缓解通货紧缩是明年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因此,继续实行适度扩张的财政货币政策仍是宏观经济管理的基本政策取向。实行这一政策取向的问题是,从货币政策方面看,政策传导机制障碍影响了基础货币的放量,也使利率政策作用不明显,新的货币需求不旺也从另一个角度抑制了货币供给。因此,放量基础货币、扩大货币需求,在传导机制障碍短期难以解决、利率政策不明显的条件下,基础货币放量须寻找新的途径,同时,从现代货币需求理论看,提高非政府投资收益率是创造新的货币需求的关键。

从财政政策方面看,扩张性财政政策不能作为长期政策使用,发债空间有限,发债空间欧盟国家债务负担率不高于60%,1999年我国债务负担率约为12.5%,西方国家宏观税率平均在45%以上,我国约在12%,说明财政的偿债能力约为西方国家的1/3弱,1/4强,因此,我国的债务负担率低线为15%,最高不能超过20%。

我国目前大约有3万亿的隐性债务(估算),未来几年将部分体现为政府的显性债务,如剥离银行不良资产的最终损失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支付缺口等,最终都要由财政来承担。

依据李嘉图的等价定理(当债务增长率高于经济增长率时,当期的债务发行是对未来增加的税收收入的提前支付),当期的债务发行,必然导致未来年度采取紧缩的财政政策,否则,财政将发生支付危机。因此,必须考虑灵活运用弥补财政赤字的方法。

明年财政货币政策具体思路

1、货币政策方面:

1)继续实行扩张性货币政策的同时,核心问题是解决货币传导机制障碍。将商业银行的经济效益与信贷安全作为刚性考核指标,解决不讲效益,只求安全的问题。

>2)完善存款准备金制度,进一步调低存款准备金率,以增加商业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在当前已经扩大商业银行存货差和增加低成本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将存款准备金降为零利率,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扩大贷款投放和其他形式的资产运用,防止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套取利息。同时,将中央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目前的8%再下调到5%。

3)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发展多样化的金融机构。在当前通货紧缩的形势下,不仅要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继续推进化解金融风险的各项改革措施,还必须注意防止出现政策和导向上的极端化倾向。如果金融机构单纯追求防范风险而不积极进行投资和贷款,整个宏观经济必然会陷入更大的困境,从而导致更大的金融风险乃至经济风险。因此,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应加快金融改革的步伐,发展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各种类型的非国有金融机构,推进金融机构的多样化,以分散国家的金融风险,拓展中小企业的筹资渠道。

4)积极培育金融市场,增强中央银行的调控能力。积极推进金融市场发育,加快货币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为统一同业拆借市场、国债回购市场、票据市场创造条件,促进公开市场业务的发展;放开票据贴现率,鼓励商业银行积极进行票据贴现业务,加大再贴现的规模,扩大中央银行资产运用中票据持有的比例,增强中央银行的调控能力。

2、财政政策方面:

1)适度扩大财政赤字,调整支出结构

建议2000年继续实行适度扩张的财政政策,中央财政赤字增加1000亿元左右,主要考虑拉动GDP的增长与阻止物价水平的下滑。

调整财政资金支出结构,在增加财政对基础设施投资力度的同时,应该考虑将部分财政资金用于能够直接带动民间投资和消费的领域。包括增加经常性预算支出,增加职工收入以促进居民消费。特别要将增加的预算资金优先用于扶持中西部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发展,结合扶贫攻坚计划的实施,力争使5000万贫困人口提前脱贫;加强政府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支持,由财政拨出部分资金用于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以鼓励居民多消费而少储蓄;同时,可考虑将一部分财政资金用于清理企业间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以减轻企业负担,改善企业经营状况。特别要注重发挥财政政策在带动民间投资等方面的作用,放大财政政策的扩张效应,通过有效地利用财政贴息、财政担保和财政参股等手段,充分吸纳和引导社会资金,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全面提高工业技术装备水平,提高依靠非政府投资和居民消费支撑经济自主增长的能力,为迎接中国加入WTO的挑战和促进经济持续增长奠定基础。

2)弥补财政赤字的方法

弥补财政赤字有多种途径,其中,债务融资和货币融资是通常使用的方法。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法》、《预算法》不允许采用货币融资法,可考虑继续采取债务融资方式,但中央银行必须大力拓展公开市场业务。目前可采取的措施是,财政部向商业银行发行低息或无息短期国债,由中央银行通过国债市场当天等额购入,迫使中央银行释放基础货币,增加货币供给。这样做虽然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但财政赤字扩大仍然体现在债务规模扩张上,形成政府债务负担。

此外,采用何种方法弥补财政赤字,应在精确计算推动通货膨胀增长幅度的基础上确定。对控制通货膨胀总的考虑是,通过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连动,使物价指数由目前负增长,提高到明年的正增长。鉴于近年来发达国家通货膨胀率控制在3%左右,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以及沉重的就业压力,经济增长速度必然要远远大于发达国家的水平。若经济增长速度保持在7%-8%,一般不超过9%的情况,通货膨胀率控制在5%左右应是可行的。

3)“轻徭薄赋”,稳定宏观税率

为保证财政各项政策的协调一致,在积极扩大财政支出的同时,保持目前宏观税率的稳定,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在经济形势好转之后,经济增长带来的税源开拓才能有利地支撑税收的增加。同时,继续清理乱收费现象和推进费税改革,减轻企业与居民负担,支持经济增长。

4)社会保障与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并举

当前或今后一段时期内,无论是从收入分配格局变化,还是从经济增长等方面来看,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都无法支持消费的快速增长。扩大消费的唯一方式是将居民储蓄变为当期消费。这就要求我们在稳步推进经济体制、政府机构、住房制度、社会保障、教育体制和医疗制度改革的同时,尽快建立和健全现代社会保障体系,要加快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解决城乡居民的后顾之忧,采取诸如对无房老职工的住房基金作出补偿、偿还政府对老职工劳动保障的隐性负债,补足欠发的职工工资、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薪金等方式,有效增加居民收入,改善居民的收入预期。实行这一政策,应贯彻低收入阶层优先的原则,当前刺激内需的重点尤其要放在增加农民收入、启动农村市场上。同时,在供给方面,调动企业和企业家的积极性,使富有活力、蓬勃成长的企业成为经济健康发展的发动机,发挥财政、信贷乃至民间资金“投资”带动“投劳”的作用,以增加就业,扩大需求。

5)将刺激内需和外需结合起来

篇(5)

证券仲裁最早产生于美国,起初只是解决证券交易所会员之间纠纷的一种手段,带有中世纪商人自治的色彩。后来,证券仲裁逐步扩大适用于交易所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证券争议,并且仲裁解决的证券种类也由开始仅限于股票发展到适用于证券法规定的各种证券。在美国的判例上,证券仲裁甚至可以适用于会员机构内部的劳动关系纠纷。美国证券仲裁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规则,使得证券仲裁真正成为与证券民事诉讼平行发展的纠纷解决方式。

我国证券仲裁的理论、立法与实践现状

我国证券仲裁的立法十分滞后,除《仲裁法》对证券仲裁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之外,目前仅有两部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到证券仲裁:

1、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该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与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而第八十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之间因股票发行或交易引起的争议,应当由证券委批准设立或者指定的仲裁机构调解、仲裁。《股票条例》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证券仲裁进行了规定。

2、1994年8月27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该《必备条款》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到香港上市的公司应当将下列内容载入公司章程:公司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外资股股东与内资股股东之间,基于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该条同时规定: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关于证券仲裁的文章在论及我国证券仲裁的法律依据时,将1994年8月26日证券委的《关于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证券争议仲裁机构的通知》,以及同年10月11日中国证监会的《关于证券争议仲裁协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通知”)列入其中。然而,事实上两通知已自1999年12月21日失效,不能作为证券仲裁的法律依据。

与立法滞后对应,我国证券仲裁实践活动也不多见。首例申请证券仲裁的案件是1994年9月北京两家证券经营机构因股票发行过程中承销团成员之间承销费用划分问题发生争议而提起的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按照仲裁规则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我国证券市场刚刚建立,具体法律规范和行业惯例缺失的情况下,仲裁庭参考和借鉴了国外关于承销费用划分的规定和习惯做法,对该案进行了裁决。稍后的证券仲裁主要涉及证券经营机构在交易中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纠纷、股票发行纠纷及国债交易纠纷。与贸易、合资方面的仲裁案件相比,证券仲裁案件数量极少。

囿于立法和实践发展现状,我国证券仲裁的理论研究也处于萌芽阶段。有关证券仲裁的介绍仅见于某些证券法教程中解决证券争议的章节。在近几年来证券纠纷增多,而证券诉讼的渠道尚未完全畅通的情况下,中国证监会表示将积极推动仲裁机构参与证券民事纠纷的仲裁工作,各方面对证券仲裁的研究也逐渐活跃起来。现阶段对证券仲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有关国外证券仲裁制度,尤其是美国证券仲裁制度的介绍和简要分析;其二是对证券仲裁的定义和性质所进行的探索和研究。

证券仲裁的定义和性质

关于证券仲裁的定义,有人认为是指根据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就其相互间在资本市场上的股票、债券及两者的衍生物的转让、交易发生的合同权益争议或其他财产权益争议,由他们双方共同选定的常设仲裁机构依照一定程序,判定双方的事实问题或权利问题,双方并约定接受此公断约束的一种方式;有人认为是指证券纠纷的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自愿达成协议,把争议提交给证券仲裁机构,由其作出判断或裁决的活动;有人认为是指在证券发行交易中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发生其他权益纠纷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把争议提交给第三者,由其作出判断或裁决的活动;也有人认为是指仲裁机构根据证券当事人的申请对证券发行人、投资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相互之间发生的各种纠纷居中裁决的活动;还有人认为证券仲裁是用仲裁的方式解决证券的发行、交易过程中的及与此相关的证券争议。

关于仲裁的性质,有人认为证券仲裁是任意仲裁,即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他们之间发生的证券争议提交仲裁,也可以采取仲裁以外的方式,如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有人认为证券仲裁是强制仲裁,即因证券发行和交易而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不能采用仲裁以外的手段解决争议。还有人认为证券仲裁是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主管机关根据证券交易当事人的申请,对于当事人之间纠纷所作出的裁决。这种观点认为证券仲裁实际上是一种行政仲裁,而不是商事仲裁。

笔者认为,我国证券仲裁主要属于任意仲裁,一些特定的证券争议则适用强制仲裁。具体而言,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之间因股票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属于强制仲裁。其他当事人之间、其他当事人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其他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之间因股票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以及任何当事人之间因股票以外的其他证券而引起的争议,属于任意仲裁。

证券仲裁还具有如下特征:第一,证券仲裁是商事仲裁而不是行政仲裁;第二,证券仲裁是机构仲裁,不是临时仲裁;第三,证券仲裁是依法仲裁,不是友好仲裁;第四,证券仲裁的事项必须是有关证券发行、交易及持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事项。

结合上述证券仲裁的性质和特征,参考其他证券仲裁的定义,笔者试对证券仲裁作如下定义:证券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或协议,就他们之间基于证券发行、交易及持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并由该机构依法仲裁的活动。

证券仲裁的优越性

证券仲裁具有灵活性。由于仲裁是一种协议管辖,可以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决定提交仲裁的证券争议范围,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员,可以在仲裁规则的范围内约定审理案件的程序和方式。由于仲裁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是一种较为缓和的争议解决方式,既便于争议事项的解决,又利于当事人今后的业务往来。在法律适用上,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仲裁庭也可以依据国际惯例、行业惯例及结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对证券案件作出判断。尤其是在目前我国证券立法相对滞后,而证券诉讼需要严格的立法给予支撑的情况下,证券仲裁更显优越性。

证券仲裁具有效率性。仲裁是一裁终局,比证券诉讼更能迅速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由于证券市场行情瞬息万变,如果解决争议的时间过长,如采用诉讼两审终审的冗长程序,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会更大。而且还会因市场变化造成举证困难,使争议解决更趋复杂。而仲裁程序所用时间较短,可以减少证券市场变化带来的不利因素。而且证券仲裁所需费用相对较少,使当事人既节省了时间,又节省了费用,具有效率性。

篇(6)

一、研究的方法和反映操纵手段的财务指标的选择

笔者借鉴国外对失败企业和收购及被收购企业的财务指标特征的研究方法,针对有操纵利润嫌疑的企业,设计出财务指标特征分析的步骤如下:第一,根据理论常识分析净资产收益率受到人为操纵的企业其可能的操纵手段,然后选择与操纵手段相对应可能受到影响的财务指标。第二,按照特定的标准选取作为对比研究所需要的标准企业。第三,计算出可能存在利润操纵的企业以及作为对比的标准公司各个财务指标的平均值。第四,将两类企业同一个财务指标的平均值进行对照,观察是否存在显著的差异。第五,为了排除因个别极值无法删除,或统计样本内部的数据比较分散对统计结果的干扰,笔者同时采用“十分法”对各样本的全部数据进行排序,直接观察各样本数据在最大值和最小值之间的分布状况,比较两组数据在分布上的差异。“十分法”的原理是,将样本的数据按照由小到大的顺序进行排列,然后找出样本中每十个百分点的数量位置所对应的财务指标,10%位置的财务指标数值表示有10%的企业该财务指标值低于该数值,而90%的企业该财务指标高于该数值,以此类推。每相邻的两个十分点位置上的财务指标表示有10%的企业该财务指标数值分布在这两个数值之间。最后,对得出的统计结果进行解释。

根据近年来一些研究人员的研究发现和对企业可能采取的操纵净收益指标的手段的分析,企业可能采取以下提高净资产收益率的手段,并且这些手段可能导致相应的一些财务指标出现异常:

1、通过非营业活动提高净利润。包括诸如出售资产、出售投资、改变投资的核算方法等提高营业外收入或投资收益等活动。为避免所得税率差异对分析的影响,笔者选用营业外收入占利润总额的比重、投资收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和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三个财务指标。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越高,说明企业靠经营正常业务取得利润的比例越高,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企业的净收益的质量较好;由于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较易受到人为的操纵,因此这两部分的比例越大,企业净收益指标被认为操纵的可能性越大。如果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利用非正常经营业务调整利润的现象,则从总体上看,这些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或投资收益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可能会较一般公司高一些,而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相对低一些。

2、通过虚假销售、提前确认销售或有意扩大赊销范围调整利润总额。这些销售无法取得现金,因此当企业出现这些现象时,应收账款的占用就会增加,表现在财务指标上,一方面体现为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增加,另一方面还可能体现为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减小。如果这种方法成为企业普遍采用的调整利润的方法,从总体上看,这类企业的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就会高于一般企业,而应收账款周转率则会低于一般企业。

3、对已经发生的费用或损失推迟确认。当企业采用推迟确认费用或损失时,企业挂账的费用就会上升,导致资本化的费用比例升高,例如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无形资产以及类似的其他长期资产。如果人为操纵净收益的企业普遍存在利用推迟确认费用或损失的做法,与这些资本化费用有关的财务指标就有可能出现异常,如待摊费用占流动资产的比重、无形资产及其它资产占流动资产的比重等可能会给我们一些提示。

4、利用关联交易调整利润。如果这种现象在操纵净资产收益率的企业中比较普遍,就会在这些企业的关联交易额占销售收入或销售成本的比例上体现出差异,并且应收账款中关联方的应收账款比重较大。但是由于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披露的不规范性,投资者较难从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中采集出关联交易的详细数据,因此笔者根据为调整利润进行的关联交易通常不使用现金的特点,选择分析其他应收款指标占流动资产比重的指标。其他应收款体现企业与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有关各方的资金往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企业与关联方的资金关系,比如出售投资给关联方后应收回的款项等。其他应收款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大,说明企业与关联方可能存在比较密切的联系,利用关联方调整利润的可能性也较大。

二、研究数据的选取

笔者采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上市公司资料库》光盘中数据作为研究对象,从中筛选出1996、1997和1998年净资产收益率在10%区间,即[10%,11%]之间的公司作为样本(简称10%区域的公司)。同时,根据这些公司所处的行业和规模,在净资产收益率相对受到人为干扰小一些的公司中寻找对照研究所需的相同数量的标准公司样本,舍去个别实在无法找到对照的标准公司,以保持两个样本最大程度的可比性。通过查找和比较,笔者选取的单个样本数量如下表所示:

缺乏数据和删除的公司数量合计不到总数量的15%,并且样本数量远远大于统计中要求的大样本标准(30个),因此可以认为研究的结果基本代表了所有净资产收益率在10%区域的公司状况。

三、统计结果

笔者统计出的1996、1997和1998年净资产收益率在10%区域的公司和用于对比的各标准公司的资产总额以及八个财务指标的调整平均值、平均值差异的检验值见下面的表格。比较资产总额的目的在于证实两个样本是否存在规模差异。调整平均值是在删除了5%的极值之后计算出的各样本的资产规模和财务指标的平均值。同一年度内净资产收益率在10%区间的上市公司与标准公司财务指标平均值差异的检验值代表了平均值差异的大小,当该检验值超过1.64时(笔者使用的是单尾检验),我们就有95%的把握认为平均值确实存在这种差异,因此,认为该差异是显著的。当该检验值低于1.64时,我们就认为在统计意义上这种差异不明显,我们不能以95%的把握性确定这种差异是否真的存在。在样本的方差较大时,通过统计检验有时难以确定平均值差异的显著性,利用十分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这种不足。

财务指标差异及其显著性统计结果

根据上表显示的统计结果

以及笔者进行的“十分法”排序的结果,1996年到1998年各年度10%区域上市公司和一般公司各个财务指标之间的差异情况见下表:

注:“显著”指通过平均值差异的检验发现存在明显差异;

“有区别”指在平均值差异的检验中不能证明存在明显差异,但利用“十分法”排序可以看出存在明显差别;

“无区别”指不论在平均值差异的检验还是“十分法”排序中都看不出明显存在差别。

资产总额的比较结果证明,有操纵净资产收益率可能的公司与标准公司之间不存在规模差异,笔者的研究的确已经排除了规模对其它财务指标的影响。从上面的统计结果看,在选取的八个可能反映企业利润操纵的财务指标中,只有无形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以及营业外收入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两个指标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其他六个财务指标均在不同程度上体现出10%区域上市公司与一般公司的差别。

四、研究结论

1、财务指标中体现的上市公司利润操纵手段。

通过对可能存在利润操纵的上市公司和一般公司财务指标的比较,我们认为以下操纵利润的手段在上市公司中有普遍性:

(1)通过非营业活动提高企业利润。笔者对净资产收益率在10%区域的上市公司样本中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例最低的企业数据进行了调查,结果令人吃惊。1996年的94家样本公司中有6家公司该指标出现负数,1997年166家样本公司中有3家该指标出现负数,而1998年160家样本公司竟然有7家公司该指标出现负数。这些负数意味着这些公司的营业活动是亏损的,也就是说,他们达到10%的配股线居然完全依靠营业外的经济活动!

(2)通过增加投资收益提高利润是非常普遍的做法。在1996年和1997年的统计结果中,我们发现10%区域的上市公司投资收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远远高于标准公司,1996年差异达八个百分点,1997年差异达四个百分点。利用投资收益操纵利润在个别公司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在10%区域的上市公司样本中,投资收益占利润总额100%以上的企业1996年有6家,1997年有2家,1998年有3家,这意味着这些达到配股最低标准的上市公司创造10%的净资产收益率竟然完全依靠投资收益!

(3)采用与关联单位进行交易提高利润。笔者不能直接证明这些关联交易的内容,但是其他应收款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联系的紧密程度,这使我们不能不猜测这些关联方对企业利润的影响。1997年和1998年10%区域的公司其他应收款比重的明显异常说明这些公司从事非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十分普遍,而且交易经常采取非现金形式。笔者统计了样本中10%区域的上市公司其他应收款占流动资产比重超过50%的公司数量,1996年,该数目为4家,占样本的4.3%,1997年为11家,占样本的6%,1998年为9家,占样本的5.6%。这些公司竟然有一半以上的流动资金占用在非正常经营活动之上!

如果笔者对其他应收款的多少代表与关联方联系的紧密程度猜测没有错误,其他应收款多的上市公司很可能在经营活动上也存在与关联方的紧密联系。虽然笔者没有考察关联交易引起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收入和利润的增加,但1997年和1998年,10%区域上市公司同时都出现一定程度的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重比标准公司偏高、应收账款周转率比标准公司偏低的现象,这与我们看到的其他应收款比重的异常在时间上存在一致性,由此我们有理由怀疑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既操纵非营业利润,又操纵营业利润。

(4)通过人为扩大赊销范围或采用提前确认销售、甚至搞虚假销售增加营业利润。在1997年和1998年,10%区域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重比标准公司偏高,以及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偏低,说明比起标准公司,10%区域的上市公司更多地记录了非现金形式的销售业务。鉴于笔者统计时采取了控制行业和控制公司规模的方法,由于行业和规模导致的应收账款规模和回收速度的差异就被排除在外,剩下的原因只能用不正常来说明。这种不正常,一是可以用上面提到的关联交易来解释,另外就是用扩大赊销范围、提前确认销售、搞虚假销售等原因来解释。

除上述具有普遍性的利润操纵手段外,还具有两种不具有普遍性的利润操纵手段,即通过费用资本化影响利润和通过提高营业外收入影响利润。

2、上市公司操纵净收益手段的改变。

连续考察1996年到1998年10%区域的上市公司出现异常的财务指标,我们发现各年中这些财务指标的变动不尽相同。也就是说,在不同年度,由于种种原因,上市公司采用的操纵利润的手段偏好有所不同。

(1)1996年,平均值差异检验证明存在明显差异的财务指标有投资收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和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考虑十分法排序的结果,其他应收款占流动资产的比重也存在差异。其他指标差异则不明显。可见,在这一年中,企业普遍采用增加投资收益的手段提高利润,而虚增收入、利用关联交易调整利润的做法还不十分普遍和明显。

(2)1997年,平均值差异检验证明存在明显差异的财务指标有:待摊费用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其他应收款占流动资产的比重、投资收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以及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考虑“十分法”排序的结果,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和应收账款周转率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这一年中,企业普遍采用多管齐下的方式提高利润,包括增加投资收益、利用关联交易、虚增销售等。

(3)1998年,平均值差异检验证明存在明显差异的财务指标只有其他应收款占流动资产比重和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重;考虑“十分法”排序的结果,应收账款周转率也存在差异。而以前出现过差异的待摊费用占流动资产比重、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以及投资收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几个指标差异不明显。可以认为,这一年中企业普遍采用的调整利润的手段集中在虚增销售或关联交易上,而对利用投资收益增加利润的做法不再特别感兴趣。

五、研究结果的启示

虽然笔者的研究对象是净资产收益率在配股最低限以上临近区域的上市公司,但是研究所发现的财务指标与利润操纵手段上存在的联系具有普遍性,可以帮助我们在各种情况不辨别利润操纵。研究证明,尽管我国上市公司人为操纵净资产收益率的手段各有不同,但他们在操纵利润的同时,其他财务指标却能够暴露其操纵手法,因此,只要我们能够对这些反映利润操纵的财务指标给予足够的关注,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识别上市公司的操纵手段,去伪存真,得到企业真实的获利水平。通过以上的研究,我们得到以下一些启示:

首先,净收益或利润总额有关的指标表现企业真实盈利能力存在严重缺陷。这些指标中包含了与企业正常经营无关的、缺乏稳定性的一次性收益内容,如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以及在本文中没有涉及的财政补贴等,这些项目随时会由于企业达到目的而消失。用这些指标评价企业,将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

风险。从前面的统计中我们看到,标准公司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明显高于可能操纵利润的上市公司,因此相比净资产利润率或总资产报酬率,营业利润受到利润操纵的干扰较小,利用营业利润计算的有关指标相对稳定,对表达企业的实际盈利能力会更加有用。

其次,在操纵净收益的手段中,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通过投资收益增加利润。投资者应对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给予非常的重视。对于投资收益占利润总额比重较大的企业,应该仔细分析投资收益的来源,辨别这种投资收益的长久性。如果一次性的投资收益,比如出售投资所得的收益数量较大,这种投资收益的长期性就很难保证。

篇(7)

行政裁量伴随着行政过程而生,并贯穿于行政过程的始终。近年,关于行政裁量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然而,各种研究所关注的视角及采用的研究范式各不相同。笔者将近年研究行政裁量的各种研究成果予以总结,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研究范式,并对各种研究范式的优缺点予以评析,希望能对未来行政裁量的研究理清思路。

一、偏重于概念的研究范式

任何科学研究都是以概念分析作为起点的。对于任何一种思想理论来说,概念表述是否清楚、内涵界定是否明确直接关系到理论本身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美国人类学家霍贝尔在论及概念的重要性时曾指出:“在任何法律的研究中,理想的情况是法理学在尽可能的限度内同时创造词汇和概念。”[1]在传统的行政裁量的研究范式中,学者们在关于行政裁量是什么、如何定义的问题上争论不休。很多学者主张研究行政裁量的第一步一定要给行政裁量界定一个概念,然后才能研究行政裁量的其他问题,他们致力于行政裁量概念的厘清,从而揭开行政裁量这个“拿来概念”的面纱。我们现在看到的“行政裁量”、“行政自由裁量”、“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裁量权”等概念,其实都是学者们针对“行政裁量”的研究结果。

(一)偏重于精致概念的研究范式

强调精致的概念一直是德国法研究的传统,行政裁量的概念也不例外。行政裁量的概念最早由德国的行政法学者迈耶在1862年提出,之后便引起了德国学者对行政裁量的浓厚兴趣。如德国行政法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将行政裁量定义为行政机关处理同一事实要件时可以选择的不同的处理方式,并将行政裁量划分为行政机关决定是否采取某个法定措施的决定裁量和行政机关选择某个法定措施的选择裁量[2].哈特赛克斯认为裁量是自由的、任意的,多种选择中的任何一种都是允许的。这种观点遭到德沃金的反对,德沃金提出了强弱裁量的概念,认为法律制度不是仅仅停留在不变的规则层面上的,而更多的是存在于可伸缩的具有韧性和延展性的原则中,能够用来解决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或者冲突,因为原则如果被正确的运用,会产生一个确切的结果,而不是随意的选择。

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法学研究深受德国研究模式的影响,将行政裁量与不确定法律概念分开研究。翁岳生教授认为:“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实现时,得选择不同的行为方式,亦即法律规定和构成要件相联结的,不是单纯一个法律效果,其中该决定至少有两种甚或数种可能性或者被赋予某种程度的行为自由,此即所谓行政裁量。”[3]

德国式的概念研究范式,将行政裁量的行使建立在遵守一般法律原则的基础上,符合法律授权目的,还不得逾越法定裁量范围,限制极其严格,其目的是要将行政裁量完全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从而不会脱离司法审查的视野,以达到有效控制行政裁量的目的。

(二)比较的概念研究范式

更多的学者倾向于从比较分析的角度去给行政裁量下定义,如余凌云教授就是在比较了哈特赛克斯、德沃金对裁量的定义以及英国伽利根对行政裁量理论的分析后得出:所谓的行政裁量就是指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对作为或不作为以及怎样作为进行选择的权力,它是给决定者在确定的框架与内容之内的一定程度的自治,是带着镣铐跳舞。周佑勇教授以对德国法与英美法的行政裁量概念以及我国学者对行政裁量研究的现状分析为基础,采取对行政裁量的外延、内涵及其存在形态进行厘清的方式,认为:“行政裁量是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判断的权力,行政机关通过裁量获得一定自行活动的空间,但严格限制在法律授权的范围之内。”[4]

笔者认为,不可否认的是,通过比较的概念研究来明确研究对象的特性是一种掌握研究对象本质的有效方法。然而,行政裁量既不是一种行政行为,也不是一种典型意义上的行政过程中的某一个阶段,它贯穿于行政过程的始终,无论是行政过程开始的调查阶段,还是决定、执行阶段无时无刻不存在着行政裁量,正如戴维斯所说的,行政裁量犹如光谱一般,一边是理想的规则、一边是理想的裁量,而一般的行政裁量处于两者之间,同时行政裁量也是根据不同情况而变化的[5].因此,用下定义的方式研究犹如光谱般多变的行政裁量只能是徒劳的。“行政裁量并无本质的定义,就如变色龙一样,只有在特定的环境下才能产生实质性的内容”[6].

二、以司法审查为中心的研究范式

(一)行政裁量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分合选择

迈耶在1862年《行政法之原则》中最早提出“行政裁量”一词,认为“行政裁量仅系纯行政行为之一种”。自迈耶之后,奥地利学者F.Tezner又提出了“不确定法律概念”,并认为,所有诸如“公益”、“合目的性”、“必要性”、“公共安宁与秩序”之类的所有的规定行政与人民之间的关系的法规,不管确定与否,除特别有规定之外,法院均应视其为法律概念由法院加以审查。而自由裁量为法律之自由,不受法院的审查[7].因此,是否能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就成为“行政裁量”与“不确定法律概念”之间相区分的核心要素。

关于“行政裁量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分合,一部分以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为主,认为两者是以能否被司法审查为区分要件的,不可混为一谈。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学承袭了德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所建构的理论体系,在行政裁量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问题上,其多数学者认为,行政裁量和不确定法律概念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前者是法院原则上必须尊重的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范围内的自由活动空间,后者本质上属于法律概念的解释,在承认行政机关判断余地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当允许法院的完全审查。这些观点首先体现在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法的教科书中,即将行政裁量与不确定法律概念分成独立的章节,其次体现在学者们对两者进行细化的区别研究及专门对行政法院中有关行政裁量的单独研究。另一部分学者认为“行政裁量”与“不确定法律概念”都应该被纳入行政裁量的研究范围内,两者并无本质区别,因此被称为“统一裁量论”。同时在法国、英国、美国的行政裁量理论中,明确地将“公共利益”等不确定法律概念作为行政裁量的研究范畴,从而否定了“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的分离。

(二)司法审查的角度研究行政裁量

从权力制约的角度看,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无疑是不可忽视的。一些学者也从司法审查的角度作为研究行政裁量的重要切入点,认为司法审查作为事后审查程序对研究行政裁量至关重要。

余凌云教授在其《行政自由裁量论》一书中从法院怎么处理的角度对的审查作了分析,并提出了对行政裁量的程序性审查标准,使行政裁量离不开司法审查的视野,同时概括出法院审查行政裁量司法判断的相关因素。周佑勇教授在其论文《行政裁量概念的比较观察》中以是否接受司法审查为目的价值,将行政裁量分为决定裁量与选择裁量(分为法规裁量与便宜裁量),并建立了一个行政裁量综合分类模型。他认为,决定裁量与选择裁量中的法规裁量是可以接受司法审查的,便宜裁量是不能接受司法审查的,原因在于这样的做法可以使“合法性审查标准”依然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也可以运用。行政裁量应该在严格的法律授权范围内,离开司法审查这个环节进行的行政裁量的任何分类,显然缺乏应有的适用价值。朱新力教授主编的《法治社会与行政裁量的基本准则研究》一书在上篇中就以英、美、奥、法、德五国的行政裁量与司法审查的关系角度对行政裁量的概念及司法控制做了细致的分析。杨建顺教授在其论文《行政裁量的运作及其监督》中提出不应该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去看待行政裁量,而应该从理论上讲,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都纳入司法审查,司法机关具有最终的判断权,然而在实践中出于司法机关效率的考虑,应该将司法审查分为对实体问题的审查和对程序问题的审查。

美国学者查尔斯·小科赫的文章《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ofAdministrativeDiscretion)》在行政裁量与司法审查关系的研究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他根据司法的不同功能的变化及行政裁量可否被纳入司法审查为标准将行政裁量分为个案裁量(individulizingdiscretion)、践行的裁量(executingdiscretion)、制定政策的裁量(policy-makingdiscretion)、无拘束的裁量(unbridleddiscretion)和至上裁量(numinousdiscretion)五类。其中,无拘束的裁量和至上的裁量是排除司法审查的,原因不在于这两种裁量是行政决定本身所固有的,而在于这类裁量是被普通法排除仅由行政机关自己审查的行政裁量[8].

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从权力制约与平衡以及形式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说,行政裁量离不开司法审查,在任何国家行政裁量经过司法审查都是必然的。然而,笔者认为,研究行政裁量更多的注意力应当放在行政裁量的主体行政机关,从行政过程的角度出发去研究,同时法院给予行政机关最大限度的尊重,这样才能使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工作效率达到双赢的状态。

三、行政裁量类型化研究范式

行政裁量存在于行政过程中,各个阶段显示出不同的特性,因此,很多学者在研究行政裁量时偏好于把行政裁量分类,这样可以分别研究不同情况下行政裁量应该如何理解和规制的问题。笔者将这种类型化的研究范式分为实务和学理两个角度予以分析。

(一)学理型的类型化

“行政裁量这个术语很难定义,更加难以论证。不过不管怎么样它确实存在,也是行政管理体系所必需的”[9].正因为行政裁量的复杂及难以定义和论证,各国学者便采用了学理上的分类的研究范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羁束(法规)裁量与自由(便宜)裁量。传统行政法学习惯于依照法律规范对行政行为拘束程度的不同以及是否司法审查的范围为标准把行政裁量分为羁束(法规)裁量与自由(便宜)裁量。羁束(法规)裁量是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进行选择和判断,并要服从法院的司法审查;自由(便宜)裁量是行政裁量的行使者在法律只规定了原则的情形下,在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依据自己的判断作出的选择。自由(便宜)裁量不存在违法问题,只存在是否适当的问题,一般也不用接受司法审查。笔者认为这种划分根本就没有必要,其实在法律的规定内也存在着进一步的行政裁量的问题,两者只是程度上不同而已,不存在根本性的差别。

2.要件裁量(判断裁量、因素裁量)和效果裁量(行为裁量、结果裁量、选择裁量)。这种划分方法根据的是法律规范对行政权承认裁量阶段的不同,以德国和日本的研究最为典型。要件裁量是根据法律规范是否明确规定行政裁量行为的要件来行使裁量;效果裁量是指行政主体对是否作出以及如何作出行政行为有决定权。对于这种分类方法,杨建顺教授有一个经典的概括:“从前,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通说及判例都不承认要件裁量,而现在,不仅要件裁量论和效果裁量论的区别在理论上相对化了,而且,在实践中的关系不再是二者择一的相互对立关系。二者分别为裁量论的丰富和发展提供了有益的视点和素材,对于某种裁量行政行为来说,不能简单地将其归为要件裁量,或者归为效果裁量,而必须从要件认定的裁量和关于处理决定的裁量两个方面进行探讨。”[10]

3.强弱裁量。德沃金将裁量分为一种强意义上的裁量和两种弱意义上的裁量,这种划分方法是极其经典的,同时也是极具争议的。他认为“强意义上的裁量不仅仅说一个官员必须依据授权和已有标准去判断,同时在有些问题上不能仅仅考虑到已有的授权和标准”[11].也就是说,在行使行政裁量时既要考虑已有规则和标准,也要自己创造性地制定规则和标准。这种裁量基本等同于美国学者查尔斯。小科赫所说的至上裁量,是不能被司法审查的。弱意义上的裁量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暗含一定标准和规则的基础上,判断者根据自己的判断力和选择力给予一定的合理解释并作出决定;另一种是只有一部分官员具有作出既不被审查也不能被其他官员的最终决定权。这种行政裁量的分类方法的意义在于提出了关于裁量的标准的问题,并根据行政主体创设标准还是依据既有标准为界点将裁量划分为两类,对后继很多学者的研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授权裁量和非授权裁量。传统法学是不承认非授权裁量的,而伽利根却将行政裁量分为授权的裁量和非授权的裁量或称为假定的裁量并承认非授权裁量也属于行政裁量的一种,认为授权的行政裁量和非授权的行政裁量通常是很难区分的,行政裁量也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授权范围内。这种划分行政裁量的研究方法和观点打破了已有的传统观念,为行政裁量的研究开辟了一个突破授权局限的新领域[12].5.Khadi型裁量、规则失效型裁量、规则建构型裁量、规则妥协型裁量[13].这种划分方法是卡尔。施耐德以法官、律师适用规则的视角,根据规则在裁量中的作用不同而划分的。Khadi型裁量(Khadi-discretion)要求决策者有较高的智慧,深谙正义的原则以及如何去发现相关的事实并询问知情者获得相关情况的能力。这种类型的裁量表面上看其是非理性的,因为更多的是依靠决策者个人的素质,但实际上其目的是要根据不同情况而达到的一种个案正义。规则失效型裁量(rule-failurediscretion)是源于各种案件在极其复杂多变且不可预测的情况下,很难制定一个满意的规则可以准确地引导决策者作出正确的结论。这种裁量与Khadi裁量相比,其优越性在于可以既保留灵活性,又可以使法官回避非法律性渊源授权,在作出裁量的时候看起来不是在依据个人的偏好和政治立场。规则建构型裁量(rule-buildingdiscretion)指规则适用机关可以进一步建构和发展规则,换句话说就是将规则的修改或者创建权交给规则适用机关。规则适用机关的经验同时是规则制定意见的来源,对规则制定机关制定的规则的审查,也是极其有用的。规则妥协型裁量(rule-compromisediscretion)指负责指导规则适用机关的规则制定机关在无法制定规则和指导原则时,会审慎的选择将责任转移给规则适用机关。简言之,就是行政规则制定机关对行政规则适用机关权力让渡的妥协。

(二)实务型的类型化

以行政活动的不同领域为类型化标准,是与行政行为的形式相融合的。从实务的角度划分行政裁量的类型也是近年学者们相继使用的研究范式,这种研究范式有利于对不同实务领域中的行政裁量的特点作出分类研究。如朱新力教授主编的《法治社会与行政裁量的基本准则研究》的第二编就将行政裁量分为行政许可裁量、行政处罚裁量、行政计划裁量、制定国家标准的裁量以及风险规制中的裁量。目的是使个案中的行政裁量问题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

行政裁量的分类把行政裁量放入了不同的抽屉,看起来更加有序和容易辨认,事实上使行政裁量的研究更加困难。戴维斯说行政裁量如同光谱,这种比喻很恰当,既然是光谱,我们只能依稀地分辨两边,对于中间的变幻的过渡部分我们很难将其划分出固定的界限。德沃金说:“像其他的术语一样,裁量的准确意思是会受到它所存在的具体环境的影响的,也会在它所运用的已知环境的背景下变色的,尽管有很多被掩盖住了,可是我们还是可以发现大概的区别的。”[14]笔者认为,事实上,各种类型化标准使原本就极为复杂的行政裁量问题更加难以解决,这种困难更集中地体现在行政裁量的实践过程中。笔者不否认行政裁量类型化对深度研究行政裁量所起到的作用,但是过度的类型化使行政裁量的研究最终陷入越来越复杂的困境。

四、以“行政机关”为中心的研究范式

以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裁量的研究中心的研究范式是在20世纪60年代末由美国行政法之父——戴维斯在他的经典代表作《裁量正义——一个初步的探求》(DiscretionaryJustice:APreliminaryInquiry)一书中首次提出来的。戴维斯说:“行政裁量不是规则,原因在于以下三点:首先,很多裁量不应该现在被规则管制或者引导;其次,很多裁量没有规则,因为没有人知道怎么形成规则;再次,行政裁量没有规则是因为行政裁量更加倾向于任何一个可能形成的规则。个案正义通常比那些精细规则下的结果更好一些,或者是被认为更好一些。”[15]这就说明,戴维斯认为规则不是解决行政裁量问题的最好办法,而真正的规则应该由行政机关自己去形成。同时,他在书中指出行政裁量的关键在于行政机关本身,因为最终作出裁量的是行政机关的官员。同时,戴维斯认为,理想的行政裁量研究范式应该是同时囊括了对立法、司法的法律关怀和对行政机关自身的足够关注。

戴维斯的以行政机关为中心的研究范式在当代美国得到了很好的运用。例如,在美国,针对行政裁量制定的规则,经常会针对各种情况的变化而更改,在美国各州政府的网站上也会经常看到公布的新的规则,而形成规则所依据的案例和运用该规则的判决都将装订成册,在图书馆和行政机关都可以查询。由此可见,美国行政机关的根据具体情况而制定的规则的变化频率是非常高的,而规则的制定权大部分在规则的行使机关,这样行政裁量一方面弥补规则之不能,使其具有灵活性,另一方面就行政裁量本身而言又很好地利用了规则的规范性作用。因此,笔者认为,以行政机关为中心的研究范式是最科学的。

五、法社会学的研究范式

随着对行政裁量问题的深入研究,一些学者也喜欢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去研究行政裁量。比如伽利根在他的《裁量——行政裁量的法律分析》一书中就是从法社会学的背景下研究行政裁量的,他从马克斯。韦伯的法律授权理论入手,分析了正式的理性授权的张力以及在现代国家中行政裁量的应然状态[16].霍金斯从法和社会学的角度研究了合法裁量的运用,他说:“裁量是将法律这个社会上最为标准的规范体系转化为行动的手段。法社会学研究中一个最为老生常谈的问题就是这种行为规范很可能不需要通过法律规则本身去预测。”[17]法社会学的研究范式是英美国家的法学家钟爱的研究范式,原因就在于这种研究范式更能从裁量的本源的角度去分析,使裁量的研究更加深入并贴合实际。

六、结语:行政裁量研究的新视角

1.研究视角的转换——由外而内。行政裁量会引发权力的滥用和各种不公平现象的存在,导致相对方和很多学者不相信行政机关,甚至花大部分精力在如何通过外部力量控制和审查行政裁量上,如以权力平衡的方式,通过司法审查监督和控制行政裁量。诚然,通过外部的控制并审查行政裁量的方法是不可或缺的,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当行政裁量进入司法审查的程序时行政裁量已经经过了行政机关行政裁量的所有程序,其中也包括行政机关自己对行政裁量的审查。首先,尽管司法审查可能会认定行政裁量滥用或违法,最后也只能责令行政主体重新作出裁量,显然还是要回到起点,法院是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裁量的。其次,法院对行政裁量的审查是有限的,法院的专业技术在判断行政裁量问题上显然不如行政机关更加专业。再次,行政机关不能将所有可能存在裁量的案件都交给法院去审查,因为行政裁量无处不在。如果只要裁量存在就拿到法院去审查,法院岂不成了行政机关的复议机关,司法效率何在?所以,行政裁量的研究视角最终还是应该集中在行政主体内部,如此方为行政裁量研究治标且治本的上策。

2.统一认识行政裁量,淡化行政裁量的类型化。行政裁量作为一种现象、一个过程,无处不在,我们将行政裁量过于细化和复杂化的分类,无疑与行政裁量的格次化、过度规则化异曲同工,都是作茧自缚的行为。细化的分类、将过多的注意力放在分门别类的行政裁量类型上,会使裁量的研究再次陷入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难以琢磨的境地。因此,笔者主张淡化行政裁量的类型化,统一认识行政裁量的特征和性质,建立一套属于行政裁量自己的理论,使其作为一个整体去研究,而不是分类之后的整合。

3.研究中心的转换——由程序的研究转向实体的研究,以行政裁量的基准为研究中心。传统的行政法学关于行政裁量的研究更多的是关注程序强调形式正义,被程序规则和司法审查所累。笔者认为,行政裁量当下的研究任务应当从程序的研究向实体的研究转变,重点研究行政裁量的基准。因为,行政裁量的基准才是行政主体内部的自觉的自我规范控制行政裁量问题的关键,才是政治理性和政治合法性的和谐统一的实现途径,才能更好地解决规则和行政裁量混合地带所存在的尴尬,才能给行政裁量的行使、公众质疑及行政裁量的监督提供基本的准则和依据。

4.正确认识规则与裁量之间的关系。传统的行政法研究中,规则和裁量之间仿佛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要么选择规则,要么选择裁量。的确,如果裁量和规则之间是有一个明确的界碑,那么选择就容易得多了。然而在更多的情形下,裁量和规则是融合在一起的,规则中存在裁量,裁量中也蕴含着规则,也就是戴维斯所说的模糊地带。笔者认为,规则和裁量是不可分的,如何用规则去弥补裁量的缺陷,用裁量解决规则的不足是未来行政裁量研究要探讨的重要问题。

5.打破传统行政法否认非授权裁量的观点。传统行政法只承认授权裁量,不承认非授权裁量,认为非授权裁量是没有得到法律的授权或者法律规定应斟酌的事情而未考虑,在德国法上被称为瑕疵裁量[18].正如戴维斯所说,“没有裁量就没有创新”[19],笔者认为,行政立法、执法及司法审查不能将行政权的滥用都归于行政裁量。行政裁量是伴随着行政而生的,不是因为有了权力的滥用产生了行政裁量,也不是行政裁量就一定会导致权力滥用。行政裁量是为了解决政治的合法性与政治理性之间的矛盾而设计的,不是因为授权就存在,不授权就不存在的。实践中实际上存在大量的非授权行政裁量和介于授权与非授权之间的行政裁量。当立法者看到的问题无法解决、执法者苦于没有依据和授权无所适从,法院无从审查的时候,非授权裁量理应在这个时候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正如戴维斯所说:“在20世纪初产生了一些开始很难发现而在20世纪中后期很容易被辨认的错误。一个错误是不曾打破过度的规则限制,从而吸引过度裁量的反对者,使他们远离了对已经占上风的法律规则的中立观点。另一个错误就是滥用了非授权原则,要求立法主体从头到尾都要给出一个有意义的标准。”[20]可以肯定的是,立法主体是不能从头到尾都给出有立法授权的标准和规则的。如何将非授权裁量也纳入行政裁量的范畴,怎样使其正本归源必将成为行政裁量研究的新课题。

注释:

[1][美]霍贝尔.原始人的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8~19.

[2][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24.

[3]翁岳生.行政法(上)[M].台北:翰芦图书出版公司,2000.205.

[4]周佑勇,邓小兵.行政裁量概念的比较观察[J].环球法律评论,2006,(4).

[5][15][19][20]KennethCulpDavis.DiscretionaryJustice:APreliminaryInquiry[M].Lllinois:UniversityofIllinoisPress,1971.15、20、51、51.

[6]J.M.Rogers.AFreshLookattheAgencyDiscretion[J].TulaneLawReview,1983,(57).

[7][18]翁岳生.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M].台北:台湾大学法律丛书编辑委员会,1990.46、58.

[8][9]CharlesHKoch,Jr.JudicialReviewofAdministrativeDiscretion[J].GeorgeWashingtonLawReview,1986,(54).

[10]杨建顺.行政裁量及其运作.法学研究[J].2004,(1).

篇(8)

财务政策一般指财务主体利用一定的办法有意识地改变财务对象,以达到企业理财目标的指针。财务政策因具有国家和企业两个不同的主体而产生两种不同的目标取向和表现形式:

(一)就国家主体而言,财务政策是国家以财务规则、制度等形式对企业财务方面所作的规范,它是一种强制执行性的财务政策。其基本目标是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一种配合,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规范和限制。从财务政策的内容上看,主要包括资本金的来源形式和管理的规定、现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规定、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规定、利润及其分配政策的规定等;从财务政策的表现形式上看,主要是《企业财务规则》和各行业的财务制度。

(二)就企业主体而言,财务政策是企业在国家财务政策的指导下,根据企业的总体目标和现实要求所制定或选择的一套自主的理财行动指南,它是一种自主选择性的财务政策。其基本目标是配合企业经营政策,调整企业财务活动和协调企业财务关系,力求提高企业财务效率。从财务政策的内容上看,主要包括风险管理政策、信用管理政策、融资管理政策、营支资金管理政策、投资管理政策和股利管理政策等;从财务政策的表现形式上看,它是一套自主的、灵活的内部财务制度。

在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企业作为政府的附属物,无独立自主经营权,企业财务行为只能是一种被动行为,财务政策也基本上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强制执行性财务政策,供企业选择的余地非常有限,导致企业“无财可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特别是具有法人地位的财务主体的确立,企业财务行为成为一种积极的、主动行为,自主选择性财务政策成为理财人员自主理财的外在表现。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财务政策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它是实现整个企业经营政策和财务目标的重要保障,也是规范和优化公司理财行为,提高企业理财效率的重要基础。

二、企业财务政策的选择

企业财务政策涉及到活动的方方面面。从理财内容看,主要包括:融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和股利管理,因此相庆的财务政策就有风险管理政策、信用管理政策、融资管理政策、营运资金管理政策、投资管理政策和股利管理政策,下面就财务政策的选择问题进行讨论。

(一)风险管理政策及其选择

风险是一个较难掌握的概念,如何定义存在着争议,但无论如何,风险却是客观、广泛地存在于公司的融资、投资、营运资金和股利管理的全部理财活动中,并且对公司实现其财务目标有重要的,使人们无法回避和忽视。一般而言,风险和报酬的基本关系是风险越大要求的报酬率越高。因此风险管理政策选择的目的不在于一味地追求降低风险,而在于在报酬和风险之间作出恰当的抉择。其决策原则是:当报酬率相同时,应选择风险小的项目;当风险相同时,应选择报酬率高的项目;当决策项目风险大、报酬率也高时,则取决于报酬是否高到值得去冒险,以及决策者以风险的态度。

从理论上讲,决策者对待风险的态度是有区别的,可能采取三种态度:愿意冒险、回避风险、中庸之道。据此,可供选择的风险管理政策主要有:

1.回避风险政策。这是一种保守的风险管理政策。对于那些回避风险的决策者,总是以无风险作为衡量各种被选方案优劣的标准。事实上,这种政策并不经常采用,因为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并总是与报酬联系在一起的,没有风险也就没有丰厚的报酬,一个成功的经营管理者是不会采用这种风险管理政策的。

2.控制风险政策。这是一种冒险的风险管理政策。采用这种政策,要求公司在经营管理中,要正视风险,极力采取相应措施来控制风险,以减少因发生风险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在理财实践中,这种风险管理政策经常被采用。

3.转移风险政策。这种政策是指对某些可能发生风险损失的财产或项目,用转移的方式转出企业,并交换回较为保险的财产或项目,如:用转手承包的方式把有风险的项目转包给他人;以参加保险的方式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等。

(二)信用管理政策及其选择

赊销是市场经济中的竞争方式,是企业为加强竞争、扩大销售、开拓市场而选择的出路。利用这种竞销手段,就必然产生商业信用问题。当然,企业销售商品并不是对任何一个单位都可以给予商业信用,而是应当先制定信用政策,据以对各个客户进行评价,衡量是否可以给予商业信用,并对其数额加以调节和控制。因此现代公司理财必须将信用管理政策的选择置于一个重要的位置上。

信用管理政策的选择需要考虑以下因素:应收账款占用水平、市场竞争的程度、公司的销售状况、客户的信用等级和公司信用罐及管理能力。若公司当前应收账款占用少、市场竞争激烈、产品销路差、客户信用等级高、信用制度严密以及管理能力强,可实行适度宽松的信用政策;反之,则可以实行适度从紧的信用政策。信用政策是企业财务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由三个要素构成:

1.信用标准政策。为了评价、证实和判断购货单位的信用情况,用以确定对其可否给予商业信用或达到一般的信用期,需要有评价这种信用的程度的标准,一般要有五个内容:(1)客户品质,即购货单位过去履行偿债义务,遵守商业信用的品德,这是对客户能否给予商业信用最重的评价因素。(2)偿债能力,这是销货单位的信用部门对客户过去的偿债情况、未来的盈利趋势、当前的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和研究以后所作出的主观判断。(3)财务能力,根据客户的财务报表以确定客户净资产的大小和获利的可能性,作为其赊销账款限额的依据。(4)提供的担保品,对于信用期较长的单位,则需要研究其可能提供偿还债务的担保品,如流动资产的内容及其变现能力。(5)经济情况,主要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客户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影响。很明显,采用以上五项标准,对需要给予商业信用的客户分别进行评价,是保证应收账款安全的必要手段。

2.信用条件政策。信用条件政策包括信用期限和现金折扣两个方面。在企业制定信用政策的过程中,企业首先必须确定赊销需要采用的最佳信用期,企业采用的信用期越长,赊销的商品就赵多,发生的销售收入就越大,取得的利润也可能越大,而且坏账损失也可能越高。其次还要确定合理的现金折扣政策,它是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所给予的优惠。现金折扣的实施可以加速应收账款的收回,但要发生折扣支出。因此,现金折扣的制定,要通过分析给予折扣所减少的应收账款资金占用

和给予现金折扣所发生的支出来进行。

3.收账政策。收账政策的制定要宽严适度。如果收账政策过于宽松,可能导致客户更加拖欠货款,增加与应收账款投资相关的成本;如果收账政策过于严格,可能导致公司失去较多的销售机会,影响公司未来的销售和利润的增长。因此企业必须根据现实情况来制定合适的收账政策。

(三)融资管理政策及其选择

融资管理的实质在于负债融资和融资方式的选择及其融资比例的决策。负债是公司的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几乎没有一个公司只靠资本,而不运用负债资本就能满足资金需要的。负债融资与融资相比,负债融资的还本付息压力大,但资金成本一般较融资低,且不会分散公司的控制权;而融资则是一种高成本、低风险的融资方式。

事实证明,负债融资对企业经营个有重要的意义,会给公司经营带来正面和负面的双重性影响:适度的负债不仅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资金成本,而且可以产生财务模杠杆作用,即不论公司利润多少,负债资本的利息是固定的,当公司的投资报酬率高于利息率时,会使公司的每股收益提高;但过度的负债会加大公司的财务风险,甚至使公司陷入财务困境。

从国际惯例来看,确定长期资本中负债资本和资本各自的构成比例及其相到关系,实质上是资本结构决策的核心问题。因此融资管理政策的选择必须建立在资本结构优化的基础之上。从理论上讲,各公司都应有其最佳的资本结构,但实际工作中还没有一个科学的方法判断资本结构的最优点。通常只能根据财务经理的经验和判断能力来作出决策,为此在制定融资管理政策时,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负债经营政策的选择必须以资本结构的优化为基础。根据西方资本结构理论,可采用以下两个标准来判断资本结构是否“最优”:一是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小化。一般认为,一个公司要达到最优的资本结构,就是要使公司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降至最低限度。二是公司的总价值最大化。从根本上讲,财务管理的目标在于追求公司价值的最大化,所以公司的最优资本结构应当是可使公司的价值最高。当然公司的价值只有投入市场才能通过价格表现出来,而且公司的市场总价值应该等于其股票的总价值加上债券的价值。

2.考虑影响资本结构的主要因素。影响资本结构的因素很多,主要有:(1)公司的风险程度。公司的风险对融资方式有很大的影响,若公司的风险大,举债就不如发行股票理想。(2)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越好,举债融资就越有吸引力。(3)销售的稳定性。如果公司的销售稳定,则可以较多地负担固定的债务费用,否则,就会冒很大的风险。(4)管理者的态度。如果管理者讨厌风险,就可能尽量减少负债资本的比例。(5)贷款者的态度。大多贷款者都不希望公司的负债比例过大。(6)公司所处的行业。不同的行业,资本结构有很大差别。

3.进行融资的每股收益分析。判断资本结构的合理与否,还可以通过分析每股收益的变化来衡量。即能提高每股收益的资本结构是合理的,反之则不够合理。每股收益分析是利用每股收益的无差别点进行的,根据每股收益无差别点,可以分析判断在什么样的销售水平下适于采用何种资本结构。

(四)营运资金管理政策及其选择

营运资金管理政策涉及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以及二者之间关系的总体安排。良好的营运资金管理必须依靠一种切实可行的、能够有效地考虑风险与报酬的营运资金管理政策。营运资金是公司短期筹资与投资的具体体现,它在数量上等于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的余额,因此它体现着公司在流动资产及其筹资安排上的效果。

营运资金管理政策一般有正常型、稳健型和冒险型三种,它们各有利弊:冒险型政策的净流动资本最小,风险最大,但其总成本最低,收益最高;稳健型政策的净流动资本最大,风险最小,但其总成本最高,收益最低;正常型政策的收益与风险则介于二者之间。每个企业应当根据自己对待收益与风险的态度,在这三种政策之间作出恰当的选择:

1.正常型营运资金管理政策。公司以短期资金满足流动资产的资金需求,以长期负债或资本满足固定资产的资金需求。这种政策减少了公司不能偿付到期款项的风险,它要求公司能够准确衔接资产变现和负债的到期结构。

2.稳健型营运资金管理政策。公司用长期负债或资本来满足固定资产和长期性流动资产的资金需求,而且短期负债来应付临时性流动资产的资金需求,由于短期资金来源产生于公司正常的经营过程,公司无法将它们控制在尽可能低的水平上,因此,这种政策的实际运用会遇到困难。

3.冒险型营运资金管理政策。公司以长期负债或资本筹措部分固定资产所需的资金,以短期负债来筹措全部流动资产和部分固定资产所需的资金。由于公司中的短期能力有限,可能没有足够的短期资金来满足,所以这种政策的风险最大。

(五)投资管理政策及其选择

投资管理是现代公司理财的一个重要内容,选择科学的投资管理政策来指导投资管理至关重要。投资管理政策是为了使企业在长时期内的生存和发展,在充分估计影响企业长期发展的内外环境中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对企业长期投资所作出的总体规划。企业投资管理政策实施的主要目的在于:有效地利用人力、物力、财力,合理地、科学地组织培植企业生产力,解决企业将来如何在急剧变化的环境中保持旺盛的生机与活力。

企业选择投资管理政策必须考虑以下四个原则:(1)从属性原则,即企业投资管理政策的选择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的要求,符合企业总体发展目标;(2)导向性原则,即企业投资政策一经确立,就成为企业进行投资活动的指导原则,是企业发展的纲领;(3)长期性原则,即投资政策是为谋求企业的长远发展,它不仅确定企业发展方向和趋势,也规定各项短期投资计划的基调;(4)风险性原则,即投资政策本身不能消除风险,因为投资政策实施成功,就会给整个企业带来生机和活力,使企业得以迅速发展;反之,将会给企业带来较大损失,甚至陷入破产、倒闭的局面。企业投资管理政策按性质不同,可划分为稳定型、扩张型、紧缩型和混合型政策四种:

1.稳定型投资政策,是一种维持现状的政策,它适用于企业外部环境近期无重大变化,投资维持现有水平,企业充分、有效的利用现有资源,以最大限度地获取现有产品的利润,以积聚资金为将来发展作准备。这种政策实际上是产品转向的一个过渡阶段。

2.扩张型投资政策,是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新的产品生产和经营项目。其核心是发展和壮大。具体包括市场开发、产品开发和多样化成长(即经营新的产品或服务项目)。

3.紧缩型投资政策,该政策一般有两种:一是完全紧缩型投资政策,即企业受到全面威胁时,将全部资产清算以收回资金、偿还债务;二是部分紧缩型投资政策,是将企业部分非关据产品或技术出卖,紧缩经营规模。企业在经营决策严重失误,经营优势丧失,或者在取得竞争胜利时放慢竞争节奏时宜采用这种投资政策。

4.混合型投资政策,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同时采取稳定、扩张、紧缩性等几种政策。

(六)股利管理政策及其选择

股利理论研究的焦点在于股利政策与公司价值是否相关的问题,目前存在着两种著名的股利理论:一是股利无关论;二是股利相关论。事实上,无论股利政策与公司价值是否相关,股利政策都是公司的一项重要的收益分配管理政策。选择科学的股利政策对于保障股东权益,协调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稳定股票价格,维护公司形象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公司股利政策的选择必须考虑以下公司内部和外部的有关影响因素:(1)从内部因素上看,主要有盈利状况、变现能力、筹资能力、投资项目、偿债能力等;(2)从外部素上看,主要有法律限制、股东要求和债务合同约束、通货膨胀和其他因素。对以上这些因素的不同考虑,形成了不同类型的股利政策:

1.稳定股利政策,是将股利支付额固定在一个已定的水平上,在较长时期内不随公司盈利情况的变动而变动的股利政策。实施该政策,能消除投资者对未来股利的不安全感;便于股东安排股利收入和支出;减少凤票投资风险;盈余减少不会引起社会反响。但该政策的局限性在于股利的支付与公司的盈利情况联系不紧密;盈利下降可能导致公司的财务危机,实际上影响股利的稳定性。

篇(9)

第二,《政府采购法》要求采购价格“应当符合低于市场平均价格”,而目前国家权威部门没有这个“市场平均价”,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就很难把握。

第三,采购价格和采购方式有一定影响,法律规定公开招标和询价只能一次性报价,而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则允许多次报价。像公开招标是以综合实力(包括价格、质量、技术、公司信誉、业绩、付款方式和售后服务等)进行综合比较,通常是以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预中标人。

第四,供应商的资质条件、规模的大小、进货渠道、授权与非授权、单台与批量、区域销售、营销策略(对大城市投放价格优惠,故网上价格往往与本地实际价格不符)、售后服务、供货商与采购单位生熟关系、淡季和旺季,新老产品更新、促销活动等也影响价格。

第五,采购单位采购预算不够完善,难以形成批量规模;采购单位在申请前对市场的了解通常只对产品本身的价格进行了解,对供应商资质、产品规格型号、供货时间、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指标不进行全面对比;指定品牌采购;通过政府采购过套;以各种理由规避公开招标的;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流程和相关规定了解不够的。

采购单位对产品质量、配置的认知也有影响。通常名牌和一般品牌的价格差别很大;计算机,同样配置不同品牌其价格差异较大,同品牌同配置不同种类也存在价格差异,还存在家用和商用机的区别等产品的自身差异价格也会不一样。

篇(10)

政府采购问题多多

随着全国政府采购规模逐年不断扩大发展,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争议也普遍增多,法律和制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也日渐显现,例如:政府采购法中没有公开招标的具体操作规程,虽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规章,但由于所处的法律位阶和效力层次较低,且与法律规定内容相冲突,实际上不具有可操作性,下位法与上位法相矛盾的规范普遍存在,造成当事人不知依据何部法律提出诉讼;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非主要采购方式实践中广泛应用,但却无相应的监管和制约机制;采购主体所选择的采购方式具有较大的随意性,陪标、围标、串标等暗箱操作的违法现象随处可见;采购监管机关与政府采购中心职能不分,虽名义上脱钩,实际上还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机构招标采购公司几乎享有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权力”,为所欲为、随意侵害供应商合法权益的现象普遍存在,致使许多供应商敢怒而不敢言;采购主体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带有巨大的主观任意性,虽然有质疑和投诉机制,但实际执行效果却微乎其微;法律虽赋予供应商这些弱势群体多元救济途径,但相关的救济渠道并不畅通;全国各地财政执法部门对于政府采购与相关法律等专业方面的知识普遍欠缺,从而导致实际的执法案例也是五花八门,造成当事人无所适从的局面。

缘何诉讼少之又少

然而,尽管政府采购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存在,涉政府采购的诉讼却少之又少。原因何在?有专家分析存在五大因素,即:政府采购的证据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前置程序限制了供应商多元救济权、供应商畏惧采购主体进行打击报复、供应商自身存在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政府采购法本身所存在的严重缺位。

首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主体所控制的证据具有较大的隐蔽性。由于这些证据都在采购主体内部,不在第三者手中,变更和毁灭相当方便,而且不易被他人所察觉。这对于供应商或其律师收集证据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而侵权的采购主体也不会如实承认其实施侵权行为或主动披露侵权证据。而判断采购活动是否合法,有无侵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首先必须审查采购过程中的原始证据材料。由于这些材料全部为采购主体所控制,供应商及其律师无法进行查阅和复制,而采购主体对己不利的证据,肯定不会主动向质疑供应商提供。这样一来,受到侵权的供应商往往只是在主观上感觉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采购主体的侵害,但却无法发现或获得受到“伤害”的证据线索,也无法或很难获取具有证明力的有效证据,只能徘徊在法院的大门之外。

其次,自政府采购法实施后,政府采购活动往往将质疑程序作为质疑供应商提起投诉之前不得不经过的阶段,即政府采购救济机制前置程序。实践中,质疑供应商如果未经过这一前置程序,财政部门一般就不受理投诉。

由于有了质疑程序这一前置阶段,无形中增加了投诉供应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间长度和累赘。因为在质疑程序前置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受理投诉案件以质疑程序的经过为前提条件。采购人或采购机构若不受理质疑申请,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答复意见,就表明争议没有获得解决,从而限制当事人诉讼。

第三,供应商畏惧采购主体进行打击报复。虽然政府采购当事人作为民事主体,在采购活动中的地位都是完全平等的。但采购主体尤其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社会中介采购机构,由于依附于公共权力机关,往往享有一种准司法行政权,对采购过程中的许多事项享有完全自由的裁量权。采购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侵害供应商合法权益时,供应商只能忍气吞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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