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合同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27 1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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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合同

篇(1)

1、村民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讨论通过并签署意见;

3、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并现场选址勘查(具体工作由乡镇规划国土建设综合管理办公室承担);

4、乡镇人民政府张榜公示。

(二)部门审核

农村村民自住建房申请涉及县公路、水利等部门审核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发送村民建房审核告知公函,县直相关部门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发送的村民建房审核告知公函后,7个工作日内自行到现场勘察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7个工作日内,县直相关部门不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的,视同为本部门同意,相关责任由本部门承担。

(三)乡镇审批

1、乡镇规划国土建设综合管理办公室综合审核;

2、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乡镇人民政府公示,下发建设用地审批单,同时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4、乡镇规划国土建设综合管理办公室放线定界;

5、复核验收,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二、时限规定

(一)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村民建房申请后,不涉及县直相关部门审核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县直相关部门审核的,10个工作日内向县直相关部门发送村民建房审核告知公函。

(二)县直相关部门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的村民建房审核告知公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意见或送交审批办结手续。

(三)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直相关部门出具同意建房审核意见或送交审批办结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用地审批。

三、收费规定

县规划、国土、水利部门不收取费用。县公路局对国、省公路边沟起7米内,县、乡道公路边沟起5米内,要严格管控、禁止建设;国、省公路7米外,县、乡公路5米外的控制范围内要加强监管,对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不收取费用。其他相关部门不得收取费用或搭车收费。

四、严格问责

篇(2)

若不作上述理解,则违规开发的商品房,只要已竣工,只要不具备导致合同无效的其它事实,买卖即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受法律保护,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因为没有行政法规和法律对商品房现售条件作其出限制性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笔者认为,在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我国法律存在漏洞,急需相关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作出补充。笔者主张,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可以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起来作为商品房现售合同的生效条件,如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确认其无效。如此补充现有法律的漏洞。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

这是每个审判员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最有影响和意义的分类是分为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两种。这是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并结合合同成立时间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的分类。鉴于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上述两种合同的生效条件等分别作出了规定,上述合同分类问题的影响则直接及于法律适用和合同效力的认定,决定着案件审理的方向。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对于已竣工未验收和验收未达合格标准的商品房,其买卖合同应按预售还是按现售处理,笔者认为,将上述商品房按现房处理、归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房更符合我国法律区分现房和预售的初衷:允许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是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得部分资金,且该资金必须用于工程建设;预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预售的商品房至少还在建设中。上述理解亦符合国人对现房和期房的一般理解:盖好了的房子是现房,尚未施工和正在施工的房产为期房。基于此,笔者主张将上述房产的买卖纠纷适用现售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其结果是区分预售和现售以工程是否竣工为据。这其中实际隐含着已竣工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产是不符合法定入市条件的现房这一观念,和合法与不合法的合同只要种类相同即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的理念。

三、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解除合同的条件

房屋主体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应解除合同,因法有明文规定,现在审判实践中已是共识。但对一般房屋质量问题达到什么程度,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实践中却存在很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该条显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解释和应用,但商品房质量问题到什么程度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该条解释的可操作性不强,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有人认为,商品房正常的“居住使用”主要以安全为标准,只要房屋能安全的居住使用,其它质量问题不会严重影响居住使用;其他人认为,“居住使用”不仅以安全为条件,与房屋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亦是正常居住使用的标准,如房屋不具备与其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程度,亦应认定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四、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过程中欺诈行为的认定

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进行欺诈和恶意违约的要承担最高至双倍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中的亮点。上述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明确了双

倍赔偿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适用范围,防止其运用的任意性,对于正确维护开发商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实践中,因恶意违约行为客观性较强,较易审查和认定;而对于欺诈行为如何认定,实践中审判人员的认识不一。笔者认为,上述司法解释中的欺诈行为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欺诈行为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欺诈行为主要可以划分为两类: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和虚假陈述。在上述两种欺诈行为中,虚假陈述是作为,客观性较强,当事人举证不易,但法院认定不难,在此不作论述。对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何理解和认定,争论很多。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见王教授所著《违约责任论》有关内容),有义务告知对方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应认定为故意隐瞒,并提出认定故意隐瞒的关键是确定是否有义务向对方陈述真实事实。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从理论上为我们确认隐瞒行为,提供了简明和可操作的规则。

但王教授未对如何认定“故意”发表意见。笔者认为,按一般的理解,故意隐瞒显然不包括不知道或因过失而未告知的情况。应该承认,存在由于过失而隐瞒真实情况的可能。这就要求查明当事人的主观情况,如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真实情况,结合法律是否确定其有告知此真实情况的义务,若均是确定的,而当事人未告知,并造成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则可认定欺诈行为成立。欺诈行为一般较难认定,但笔者认为,有关的法条上有“故意”二字,就应该如此理解和操作,查明不了,依法不予认定即可,但不能推定。

五、审判实践中的几点做法:

篇(3)

邮:请记住我站域名 编:

委托人:

地 址:

邮 编:

承租方(乙方):

地 址:

邮 编: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

地 址:

邮 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 区,房屋(间)编码为 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 .

租赁房屋权利人: ;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号码: ;

第二条 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 人民币元(大写: 元)。

第三条 乙方应天 年 月 日前交付首期租金,

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四条 乙方应于:

口每月 日前;

口每季度第 个月 日前;

口每半年第 个月 日前;

口每年第 个月 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口内打“√”)

第五条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超出部分无效。

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租赁房屋用途: .

乙方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房屋主管部门申请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用途改变。

第七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合同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 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 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保证金的条件:

1、

2、

3、

口只满足条件之一。

口全部满足。

(上述两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口内打“√”)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不予返还保证金:

1、

2、

3、

第十条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的税款、房屋租赁管理费、 费;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管理费、 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因甲方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乙方在租赁房屋内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乙方有权向甲方请求相应赔偿。

第十二条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第十三条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为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经合同登记机关备案后乙方可代为维修。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负责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经合同登记机关备案后,由甲方代为维修,相关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前款规定之情形,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口租赁期间,乙方可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口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但在租赁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凭该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口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

(上述三款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口内打“√”)

第十七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

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一)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屋;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口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口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口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上述三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并在相应口内打“√”):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___天(___个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可能导致甲方损失的各项费用达 元以上;

(三)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或者用途的;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六)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进行装修;

(七)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除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甲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合同或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口向甲方请求损害赔偿;

口请求甲方双倍退还租赁保证金;

口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上述三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并在相应口内打“√”):

(一)甲方迟延交付租赁房屋 天,( 个月)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使乙方无法实现承租目的的;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的;

(四)未经乙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将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

除追究甲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合同(乙方在获得赔偿后应书面通知甲方并交回租赁房屋)或向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

乙方自甲方收到通知至乙方获得赔偿期间,不需向甲方交付租金。

第二十_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 日内迁离及交回租赁房屋,并保证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屋,并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双倍租金。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到合同登记机关重新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对本合同内容达成交更协议的,须到原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经登记的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时起生效。

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以中文文本为正本。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__份,合同登记机关执 份,有关部门执 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篇(4)

邮 编:

委托人:

地 址:

邮 编:

承租方(乙方):

地 址:

邮 编: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

地 址:

邮 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 区,房屋(间)编码为 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 .

租赁房屋权利人: ;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号码: ;

第二条 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 人民币元(大写: 元)。

第三条 乙方应天 年 月 日前交付首期租金,

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四条 乙方应于:

口每月 日前;

口每季度第 个月 日前;

口每半年第 个月 日前;

口每年第 个月 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口内打“√”)

第五条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超出部分无效。

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租赁房屋用途: .

乙方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房屋主管部门申请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用途改变。

第七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合同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 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 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保证金的条件:

1、

2、

3、

口只满足条件之一。

口全部满足。

(上述两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口内打“√”)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不予返还保证金:

1、

2、

3、

第十条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的税款、房屋租赁管理费、 费;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管理费、 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因甲方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乙方在租赁房屋内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乙方有权向甲方请求相应赔偿。

第十二条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第十三条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为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经合同登记机关备案后乙方可代为维修。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负责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经合同登记机关备案后,由甲方代为维修,相关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前款规定之情形,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口租赁期间,乙方可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口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但在租赁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凭该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口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

(上述三款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口内打“√”)

第十七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

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一)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屋;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口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口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口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上述三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并在相应口内打“√”):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___天(___个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可能导致甲方损失的各项费用达 元以上;

(三)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或者用途的;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六)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进行装修;

(七)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除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甲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合同或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口向甲方请求损害赔偿;

口请求甲方双倍退还租赁保证金;

口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上述三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并在相应口内打“√”):

(一)甲方迟延交付租赁房屋 天,( 个月)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使乙方无法实现承租目的的;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的;

(四)未经乙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将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

除追究甲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合同(乙方在获得赔偿后应书面通知甲方并交回租赁房屋)或向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

乙方自甲方收到通知至乙方获得赔偿期间,不需向甲方交付租金。

第二十_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 日内迁离及交回租赁房屋,并保证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屋,并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双倍租金。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到合同登记机关重新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对本合同内容达成交更协议的,须到原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经登记的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时起生效。

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以中文文本为正本。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__份,合同登记机关执 份,有关部门执 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篇(5)

中图分类号:X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2-0025-01

引言

按照消防火灾中的各种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其中90%以上的火灾现场都是可以成功补救的。按照现场实际情况,准确的分配火灾现场的消防水系统,确定消防设备、水量、水压,保证消防设备的完整性。往往火灾补救不成功是因为给水系统处理不合理的问题,造成现场的火势控制不及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各种安全隐患。根据消防给水系统进行严密的监控、审核、验收和监察,及时准确的发现消防给水系统的各种监督审核问题,采用有效的消防水源监管办法,提升消防给水检查效果。

一、消防水源的有效勘查处理

按照消防实际检查标准进行合理的分析,严格的控制水源周围的设备安防位置,明确水源的利用效率。在合理的监督管理下,及时准确的分析实际监督检查办法,对没有采取合理措施的消防设备进行处理。根据《消防设计规范标准》的相关法律内容,建筑物的体积超过1500m3的时候,需要在有效的水源范围内进行调整,严格的控制实际各个方面的标准和规定,根据建筑设施建设处理过程,明确实际消防栓的固定位置,确保建筑物环境的安全处理过程。

在没有水源和市政设备官网的位置,需要根据设置消防给水渠道,准确的审核验收中的各个环节,确定水源位置,储备水源的量级爱哦准,严格的控制实际有效可以掌控的范围。根据市政官网实际的设施位置,注意观察监督实际水管的压力、官网环境、消防栓的数量和位置。按照实际施工的设计图纸,明确实际有效监督管理审核标准。按照室内水总设计图纸进行有效的z查分析,确定室内外验收工作。根据实际检验设备的标准和质量,准确的分析设计图纸安装指标,确定对消防给水的防寒保护。

二、官网进出水表的验收管理

官网进水口的表需要采用有效的审核标准,充分的注重实际消防水量控制标准,对实际数据不合理的情况进行及时的整改,记录统计水量的使用情况,明确消防水量大小,对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例如,建筑物外需要设置合理的消防栓,同时配备室内消防栓,按照水泵实际结合程度,确定出水管网的直径接管位置,明确实际审核档案标准。按照水表的实际水量和水压,准确的分析实际用水的量级。当发生火灾的时候,需要及时对消防设施进行快速的处理,对不及时进行的火灾问题进行改进,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进行处理。按照水管网进口实际表的验收检验过程,采用有效充分的给水管理方案,确定进水表的验收过程,明确实际生产活动中的用水量级。当消防用水量变小的时候,需要控制进水管的实际用水量,确定实际水表的消防使用量,保证其准确。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往往用水量较低,消防用水量大,需要采取独立的管道网络进行消防用水的处理,避免水量统计不合理。另外,生活用水与消防管网用水在实际用水表的安放位置上有所不同。为了保证火灾发生时,可以快速的发开消防管道,满足消防用水的基本需求,需要将消防设施放在合理的明显位置,保证标志的明显,对管理操作人员进行设备的熟悉化管理,提高设备的操作合理性。

三、消防给水系统末端试水装备游侠验收审核的标准

消防给水末端装置需要合理的自动化检查系统,设置特色的数据检测分析控制标准。根据《自动化检验设计规范标准》,准确的分析实际自动化喷水系统,明确实际检测系统是否有利于实际报警功能标准,明确每一个报警阀门的末端设置。在建筑中需要根据实际的使用情况和使用过程进行合理的分析,明确末端试水完整方式和方法,确定自动化喷水系统灭火的合理性,提高整体系统的完整性。

四、对消防水泵进行有效的实验检查和审核

根据消防谁捧系统进行有效的验收检查分析,明确实际泄压装置。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合理的规定,确定消防水泵官网的安装检查位置和使用方法,根据实际消防水阀门进行合理的系统设定,对施工和设计标准进行有效的监控分析,确定消防水泵实际的安装位置和给水标准,对可能存在的各种消防工具不合理性问题进行及时的整改处理。在工程验收过程中,需要明确实际的工程验收标准,注意泄压实际过程,对装置位置和安装情况进行合理的分析,确保消防水泵可以有效的正常运行。

五、消防给水系统的有效管理和维护分析

根据消防建筑施工管理过程,明确施工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认真学习《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和设备管理维护标准》,根据消防规定进行检查分析,制定每日巡查标准,及时进行各项设备的单项检查,每年采取联动方式进行检查分析,确定各个单位实际的日常维护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实际的情况进行及时督促分析,确保建筑物内消防给水系统的有效运行,为人们的日常生活环境安全和管理维护提供良好的管理标准。

结语

综上所述,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监督审核过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准确的分析,通过人员的规范爱哦准防护建设,明确消防设备实施和维护前需要做的整改标准,充分完善生存环境的安全设置级别,保证人们的生存财产的安全性,尽可能的解决消防给水系统中的各种安全隐患问题,提升消防设施的建设和规范,保证消防监督审核的准确性,避免消防给水系统监督审核验收出现问题,影响有效的消防水系统正常运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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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由于小型农田水利中普遍存在渠系硬质化率较低,灌排水利设施老化,在灌溉期间出现渗漏、跑水现象,对于节水、增产、维护都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将土质明渠改建为永久性梯形混凝土防渗渠道,能达到了节水灌溉的目标,经济效益显著。下面就以一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1 工程概况

宜兴市地处江苏南部,是全国节水灌溉示范县市。和桥镇同里村小型农田水利专项项目区(以下简称同里项目区)位于宜兴市和桥镇南面,建设规模约4900亩,以种植小麦、水稻为主。现有农渠25400米、斗渠6480米、灌溉站11座、配套交叉建筑物14座,灌、排、挡、降工程体系较为齐全。但现有的一些基础设施始建于上世纪70~80年代,已严重老化、陈旧,灌排渠系淤积严重,引排不畅,田间建筑物实际配套率不足45%,已不能满足生产发展需要。

为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做到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排灌畅通,我镇于2013年对同里项目区原有土质渠道进行全面改造,改建为永久性梯形混凝土防渗渠道。主要完成如下工程内容:暗渠1700米;永久性斗渠4930米;永久性农渠20370米;人机下田32座。工程于1月20日正式开工,6月份全面竣工。确保了当年工程,当年收益。

2 经济效益调查分析

同里项目区投资457.95万元,对原有的土质渠道进行高标准改造。其中:暗渠545870元;斗渠1142281元;农渠2882355元;人机下田8944元。

选取2012年和2013年典型的两个年份对同里项目区进行调查分析,得出初步结论,渠道进行防渗建设,是一项投资少,见效快,效益显著,具有发展前途的农业基础设施改造工程。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2.1 节水、节电,降低灌溉成本

渠道用砼预制品护砌后,可有效防止渗漏、防杂草,水流顺畅,缩短灌溉时间。考虑到我地区2012年和2013年5-10月份的降雨量较接近,我们和桥镇水利农机站对同里项目区2012年及2013年农灌运行时间、耗电情况作了调查。(见附表1)

注:用水量M亩=运行时间×流量÷收益面积

资料表明:卖、稻两熟年净用水量为850m3

渠系水利用系数的计算公式η=850÷毛用水量

5―10月份灌溉期间降雨量由水文站提供

从上表分析可以看出,建设防渗渠道后,农灌耗电量明显下降,年节电115640-85465=30175度,按我地区农灌电价标准,为0.51元/度,得出每年可节约电费为15389元。加之防渗渠道本身设计具有1/3000的坡比,缩短了灌水时间,渠系水利用系数也由52.3%提高到78.1%,平均每受益亩年节约水量为1625-1088=537m3,项目区4940.15亩,可节约水量2652861m3,按0.01元/m3标准计收水资源费,可节约水资源费26528元。降低了灌溉成本。

2.2 节约土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钢筋砼暗渠是将原有灰土暗渠改建而成,因此未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而同里项目区明渠建设,与土渠相比,梯形防渗渠道的建造一般采用较陡的边坡,灌区梯形砼防渗明渠,渠道断面与原来土渠(沟)相比,明显缩小了。考虑项目区地势比较平坦,地面高程均为5.9,斗渠和农渠施工断面边坡相同,经过现场测量,农渠横向占地每边一般比原来减少0.5米。据计算,20370米农渠可节约耕地30.54亩,斗渠横向占地每边一般比原来减少0.65米。据计算,4930米斗渠可节约耕地9.61亩。因此,同里项目区新建25.3公里防渗明渠共可节约耕地40.15亩,按照灌区耕地平均每亩年收益1200元计算,同里项目区每年可相对节约成本48180元。

2.3 节省维修费用

渠道硬质化后,能防止杂草和倒塌现象,可大大节约渠道管理、维修人工费用。据统计,原有土渠每年每米约需花0.12个工日用于渠道的运行管理,按每工日73元计算,约需花8.76元。同里项目区建成后,4930米斗渠和20370米农渠每年可以减少25300×8.76=221628元沟渠维修费用。根据规定总支出运行费按总投资款的2%计算,约为4579450×2%=91589元,年运行费用为总运行费除以正常运行时间,工程使用寿命以30年计,年运行费用为3053元。因此,新建25.3公里明渠,每年可节约人工维护费用221628-3053=218575元。

2.4 粮食增产

防渗渠道由于糙率小,水利用高,提高了农田的抗旱标准,保证了灌溉质量,使农作物正常需水量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同时,采用防渗沟渠可有效地避免因渠道渗漏致使地下水位的抬高而引起的作物减产,提高了农业生产水平和土地产出率。据和桥镇农副办2012年至2013年底对同里项目区的年平均亩产量统计显示:2012年度灌区受益面积达4900亩,水稻平均亩产量600公斤,小麦平均亩产量375公斤。而2013年度灌区受益面积达4940.15亩,水稻平均亩产量625公斤,小麦平均亩产量400公斤。

由上数据可以看出,渠道防渗后,平均每亩粮食单产增幅在50公斤左右,其中水稻和小麦各增幅约25公斤。按我地区每公斤粮食单价:水稻1.4元/公斤、小麦1.0元/公斤,则每年每亩增加效益为60元,灌区粮田4940.15亩,计增产效益为296409元。

考虑增产原因有农业技术和灌溉两方面因素,取灌溉效益分摊系数0.3(参考水利工程经济学),则每年每亩增加效益为18元,灌区粮田4940.15亩,得出增产效益为88922元。

同里项目区改建工程为一次性投入工程,当年投资,当年竣工,当年获得收益,其经济效益一般采用静态分析法计算。

篇(7)

一、商品房按揭纠纷中涉及的合同关系

在商品房按揭纠纷中,一般主要存在四个基本合同关系,即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购房者与按揭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购房者与按揭银行之间的以商品房“楼花”或现楼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关系、开发商与按揭银行之间以保证、回购等具体条款加以确定的保证合同关系。

在这四个合同相互之间的关系中,大家对于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没有争议,存在争议的是借款合同是否为购房合同的从合同。有种观点认为,借款合同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不具有独立性,;因购房合同的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这主合同。反之,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叫做从合同。

虽然借款合同与购房合同存在密切的联系,借款合同中的物的担保标的物与购房合同的标的物具有同一性,按揭贷款的款项也用于支付购房合同的价款,但是,借款合同并不以购房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不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 首先,借款合同不因购房合同的消灭而消灭。根据《合同法》第 91 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合同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而终止。在购房者依约支付首期房款并委托按揭银行将其所贷款项支付给开发商,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楼并为购房者办理房地产权证等合同义务以后,购房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但借款合同却并不因此而消灭,其可独立存在到 20 、 30 年后购房者(借款人)还清贷款时才消灭,其次,购房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的无效、可撤销。银行与购房者之间的借款合同只要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可撤销情形,法院便不能以购房合同的无效、可撤销为由而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或予以撤销。购房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只会影响到按揭合同的抵押担保标的物发生变化,并不因此导致银行依法向购房者发放贷款行为的无效、可撤销。实践中银行在购房合同被认定无效、撤销或解除后,往往要求解除借款合同,主要考虑的是购房者的资信状况。从理论上说,即使购房合同存在瑕疵,导致抵押担保不能实现,但如购房者资信并未下降或提供其他担保。银行认为不影响资金安全,其也不会必然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因此,购房合同与借款合同不是主从合同,它们是有一定联系但也相互独立的合同。

二、购房者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时银行的诉讼地位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于按揭纠纷案件中的诉讼主体问题争议较大的是,在购房者起诉开发商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本息时,法院是否应追加按揭银行行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有种观点认为,在此情形下,按揭银行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应追加按揭银行参加诉讼,如果法院判决解除购房合同或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则由开发商直接将购房者所欠按揭银行本息退还给按揭银行,其余的购房款则返还给购房者。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固然可以一并解决按揭纠纷中开发商、购房者、按揭银行三方之间的四种法律关系,但将按揭银行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也缺乏民事诉讼理论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56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民事诉讼法 >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5 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在于该第三人对于当事人双方的诉标的是否“有独立请求权”。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而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其只有在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时才有权提出上诉,且其在一审中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民事诉讼理论通说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与所参加的当事人一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案件处理结果涉及他的合法权益,因此他在诉讼中一般是通过支持一方的主张,反对另一方的主张,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以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他既不同意本诉中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本诉中被告的主张。实际上他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向法院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在按揭纠纷中,当购房者起诉开发商,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本金利息时,按揭银行对于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诉讼标的(房屋或楼花)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因为购房者已将该诉讼标的抵押给银行,按揭银行对于该标的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对该标的可以主张独立的请求权。因此,在此种情形下,按揭银行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参加诉讼,应由其自行决定,法院不能强行追加其参加诉讼。

在按揭纠纷中,银行也有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形。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44 条第 3 款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 11 条的规定,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开发商将商品房预售款挪作他用,导致房地产项目“烂尾”,损害购房者的利益。为了监督开发商能够切实履行该项法定义务,实践中都要求开发商在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等比例》明确规定,开发商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银行应当根据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核准同意支付的数额拨付。如果按揭银行同时也是开发商预售款专用帐户的开户银行,购房者以银行未经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核准同意,擅自向开发商支付商品房预售款致使楼盘烂尾为由,要求开发商、银行承担责任的,应将开发商、银行列为共同被告。如果购房者仅起诉开发商,而未起诉银行,当事人可申请,、法院亦可通知银行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此时的银行并不是因其按揭银行身份,而是因其预售款专用帐户的开户银行身份被追加参加诉讼的。

三、购房合同解除或认定无效后的处理

在购房者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或确认购房合同无效时,由于购房者已将所购房屋或楼花抵押给按揭银行,因而其实质上是要求处理抵押物。根据《担保法》第 49 条的规定,抵押人地抵押期间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实践中按揭银行与购房者在合同中亦对此有明确约定。因此,购房者在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时,应依法知按揭银行。为了切实保护按揭银行的合法权益,如果购房者没有通知按揭银行,法院应告知按揭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以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如果按揭银行参加诉讼,法院在判决解除购房合同或认定购房合同无效时,可一并解决开发商、购房者、按揭银行之间的多个法律关系,即购房者将房屋或楼花退还开发商,开发商将购房款项返还给购房者,并由双方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同时,解除按揭银行与购房者之间的借款合同,按揭银行对购房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行使物上代位权,并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开发商将购房者所欠按揭银行贷款本息直接支付给按揭银行,其余款项支付给购房者。但是,由于银行有抵押权和开发商的保证作为担保,其参加诉讼又需预缴案件受理费,而且,购房合同能否解除或认定无效只有在案件审结后才能确定。因此,为了防止浪费人力和财力,按揭银行往往不愿意参加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的诉讼。而银行不参加诉讼,法院只能审理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关系,如果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或解除购房合同,则只能判决开发商退款给购房者,购房者退房给开发商。目前司法实践中大都采用这种做法。但这种做法存在以下问题:在此种情形下,购房者退给开发商的房屋或楼花上已设有抵押权,且开发商在购房者与银行的借款合同中往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购房者不退还银行的借款,则银行有权行使抵押权或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开发商有可能在退还购房者全部购房款后,还要向银行承担退还购房者所欠银行借款本息的责任。虽然开发商在承担责任后可向购房者追偿,但购房者通过诉讼从开发商取得的款项,又要开发商通过另外的诉讼取回,这显然不符合诉讼效益原则,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也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如果购房者将款项转移或携款隐匿,致使开发商无法追偿,则显然对开发商不公平。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 35 条关于当理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的精神,在按揭银行没有参加购房者与开发商购房合同纠纷的情形下,如果法院拟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或解除购房合同的,法院应告知按揭银行参加诉讼。此时,按揭银行一般会参加诉讼主张权利,因为在购房合同解除或认定无效后,银行一般会要求解除购房者与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如果按揭银行在此时仍不参加诉讼,由于法院已明确告知其将解除购房合同或认定合同无效,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将被处置,按揭银行不参加诉讼主张权利,应视为其同意抵押人处分抵押物。此种情形下按揭银行不得行使抵押权的追及权,无权对该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而只能向抵押人(购房者)行使物上代位权,即要求购房者将开发商退还的购房款用于提前清偿银行借款本息。

开发商在将全部购房款退还给购房者以后,虽然对购房者的银行借款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根据《担保法》第 28 条第 1 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保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8 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在借款合同中,债务人(购房者)是以其所购买的房屋或楼花作为物的担保的,因此,开发商只应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实践中一般是七成按揭,购房者一般已至少支付30% 的购房款,以房屋或楼花的全部价值来担保 70%以下购房款的债权,按揭银行的债权本来可以通过物的担保全部得以实现,如果按揭银行放弃物的担保,开发商无须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在将全部购房款退还给购房者以后,已不需要再承担保证责任。当然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达成解除购房合同的协议,也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7 条第 1 款的规定,由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开发商行使涤除权,代替债务人(购房者)清偿其所欠按揭银行全部债务,其余款项则返还给购房者,从而一并解决开发商、购房者、按揭银行之间的多种法律关系。

四、按揭纠纷中购房者与抵押权人的权益冲突与保护

按揭纠纷中购房者与抵押权人的权益冲突,是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购房者所购房屋或楼花有可能存在三种抵押权:按揭银行的抵押权、建筑商的法定抵押权和开发商的其他债权人的一般抵押权。

(一)购房者与按揭银行的权益冲突与保护

为了从按揭银行获得贷款,购房者将其所购“楼花”或房屋抵押给按揭银行。由于我国内地各商业银行从事按揭贷款业务时间不长,对按揭贷款的决策和管理均缺乏成熟的经验和恰当的手段,因而各商业银行在单方面制定按揭贷款格式合同时,均充分利用其所拥有的资金优势地位,侧重强调按揭银行的利益保护,而往往忽视对购房者正当权益的保障。目前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1 、楼宇发生毁损、灭失或停建情形的风险分配不合理。按揭合同往往规定;按揭抵押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种原因,亦不论何人过失,均由购房者负全部责任,并向按揭银行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这种不区分具体情况而要求购房者承担所有风险的条款,显然是通过牺牲购房者的权益以达到保护按揭银行的利益的目的,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失衡。由于按揭合同是按揭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依据《合同法》第 40 条的规定,以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加重对方责任为由,认定该条款无效,并区分以下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 )在开发商将房屋交付购房者使用以前,或为购房者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前,按揭房产因开发商的原因而毁损、灭失、停建的,应由开发商承担责任,购房者无须承担责任。( 2 )在开发商将房屋交付购房者使用以前,或为购房者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前,按揭房产因不可扩力而毁损、灭失、停建的,则开发商和购房者均不需承担责任。如果按揭房产已经买了保险,按揭银行可以就保险金请求行使物上代位权。( 3 )在开发商将房屋交付购房者使用以后,或为购房者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后,按揭房产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则由购房者承担。如果按揭房产已经买了保险,按揭银行亦可就保险金请求行使物上代位权。

2 、对购房者合理使用房屋限制过严。实践中许多按揭银行合同规定:购房者不得将按揭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租。有些按揭按揭合同规定;购房者将按揭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租的,应经按银行书面同意。我们认为,购房者将按揭房产出租,属于合理使用抵押物,并不会对按揭银行的抵押权造成损害,相反还有利于购房者筹措资金,及时支付供楼款。按揭银行就按揭房产仅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并不具有直接支配的权能,在购房者的行为不妨碍按揭银行之优受偿权的情况下,按揭银行不应对其进行限制。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亦可依据《合同法》第 40 条的规定,以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为由,认定该条款无效。

3 、按揭银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随意性过大。按揭合同一般均规定:购房者违反合同的任何条款,按揭银行有权要求购房者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均由购房者负担。这种条款使购房者处在十分不利的地位,因为不按揭合同中的许多条款(如不许购房者出租的条款)本来就不公平,而一旦购房者违反,按揭银行就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购房者提前清偿贷款本息,导致当事人双方权益严重失衡。

(二)购房者与建筑商的权益冲突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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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厅:客厅的面积如果不大,摆放的花卉不宜过高,摆放时应尽量靠边,不要挡道。植物装饰宜简洁、美观,要体现出绿色动感。若客厅空间较大,应摆设挺拔舒展、造型生动的植株,如南洋杉、龟背竹、巴西木等。

2.卧室:卧室是人们休息的地方,一般面积都比较小,因此不要摆放过多的花卉,不宜摆放悬吊植物,应放置与空间氛围相宜、相对较小的植物或盆景,如金橘、桂花、袖珍石榴等中小型植物,能烘托温馨和静谧氛围。

3.书房:书房应营造一种优雅宁静的气氛,选择植物不宜过多,以观叶植物或颜色较浅的盆花为宜。要以文静、秀美、雅致的植株渲染文化气息,如棕竹、绿萝、文竹等都很雅致,能给书房增添一分幽雅,并能缓和疲劳的眼睛,松弛紧张的神经。在书桌上摆一两盆文竹、万年青,在书架上方摆盆悬吊植物,会使整个书房显得文雅清新。此外,书房还可摆些插花、盆景等。

4.厨房:厨房一般空间小、东西杂,摆放花卉宜简不宜繁,宜小不宜大。另外厨房里的温、湿度变化较大,应选择一些适应性强的小型盆花,如小杜鹃、小松树或小型龙血树、蕨类植物以及小型吊盆紫露草、吊兰等。值得注意的是,厨房不宜选用花粉太多的花,以免开花时花粉飘入食物中。

5.餐厅:餐厅是进餐的地方,应装饰有利于愉悦心情、增进食欲的植物。可以餐厅周围摆设棕榈类等叶片亮绿色或色彩缤纷的大、中型盆栽植物。

健身核桃帮我赶走心绞痛

文/汤礼春

二十年前,我刚55岁,由于经常犯心绞痛,我只有提前退休了。医生说:“要想多活几年,就必须把烟酒戒掉。另外,还要坚持锻炼健身。”回到家里,想想医生的话,我下决心戒烟戒酒。

一天在公园里,我看见一个脸色红润、白胡子飘飘的老者从我面前走过。老人一边快步走,一边手中转着两个健身球。我忙上前问他有多大年龄了。老者朗朗说道:“八十八了。”

他在得知我的想法后,建议道:“干脆你就玩核桃吧!人的手掌心上血管丰富,穴位也多,而核桃又有梭角,你每天学我这样边走路,边在手掌心滚动核桃,让核桃的梭角摩擦手掌上的穴位,肯定能对你的心血管病有好处!但贵在坚持,每天必须玩两个小时以上,看电视时也不要闲着,也可以用核桃按摩一下腿部、腰部。”

有人告诉我,有一种野生核桃,外壳坚硬,用铁锤都难砸破。我特地跑到神农架买了几斤野生核桃,从中精心挑选了4个作为我长期玩的伙伴。这4个野生核桃开始伴随着我走过了一个个春夏春冬。

我始终牢记那位老者的话:健身贵在坚持,我这一坚持,就玩了二十年的核桃,不说经过了多少风风雨雨,就说我手中的那4个核桃,由于多年的抚摸,那颜色都变成酱红色的了。至于我的心绞痛,除了玩核桃的第一年,还小犯过一回外,从第二年起至今就再也没犯过了。我的脸色也红润多了,精神也越来越好,现在早已过了古稀之年,但我感觉比四五十岁时还有精神。

前不久,我曾经遇到过一个多年不见的老同事。他见了我,打趣地问:“老伙计,你是服了什么仙草,变得这样精气十足?”我摊开手掌上的核桃说:“这就是我的养生秘笈!”

书法养生选对字体

古代书画家平均寿命80岁,近现代书家中,八九十岁者不计其数,长寿者甚多。据专家研究,书写不同的字体有不同的保健功效:

楷书:字体端正工整,结构紧密,笔法严谨,沉着稳重,适合于冠心病、高血压、心率紊乱患者的心理调节。

隶书:书体从容,风格多变,形象丰富,对调节焦躁不安、固执偏激的情绪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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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现代建筑的基本发展动向是:向高处和地下发展,即在节约城市用地的同时,将城市立体化;向多用途、多功能、复合型建筑方向发展,这就给建筑的防火、避火、控火和灭火带来全新的问题,对现有消防技术提出新的挑战。而不论是在高层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一般都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若是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不过关,导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发生火灾时不能有效地喷水灭火,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能否把好建审关,及时发现并解决其存在的问题,对于加强和提高建、构筑物的消防安全,促进和加快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安全体系和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筑消防审核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1、 喷头问题

喷头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主要组件,具有探测火灾、均匀布水、控制喷水强度等作用。要充分发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作用,必须正确地正确选用并合理布置喷头。但在实际的建筑审核中发现,喷头设计不当是最常见的问题。如喷头的类别没有根据建筑本身构造的特点及部位进行合理的选择;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选择不合理等。

1.1 喷头的选型

对喷头的选择一定要根据保护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保护空间的建筑构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本身的特点,以及喷头的流量系数和最大保护面积来确定。在实际工程设计中,应考虑下列问题:

(1)在管路下面经常存在移动物体的场所,为避免碰撞喷头的事故,应采用直立型喷头;在灰尘或其他飞扬物较多的场所,为防止飞扬物覆盖喷头热敏感元件造成喷头动作迟缓,应采用直立型喷头;在无吊顶的场所,为使热气流尽早接触和加热喷头的热敏元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当然,在有吊顶的场所,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否则吊顶将阻挡洒水分布。

(2)中、轻危险等级场所和保护生命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如:公共娱乐场所、住宅、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等。而严重危险场所在发生火灾时燃烧加速度快,快速释放大量的热量。由于快速响应喷头对热很敏感,有可能造成大面积的喷头开启,从而使开启喷头数量超过设计值,导致喷水强度不足,即实际喷水强度小于设计喷水强度,而无法实现灭火。所以在严重危险场所不应采用快速反应喷头。

(3)仓库等危险场所可采用经过专门认证的快速反应喷头。如早期抑制快速反应(ESFR)喷头。ESFR喷头仅是仓库专用喷头,不应用于大空间等非仓库场所。

(4)干式、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喷头或干式下垂型喷头。目的是预防系统管道内积水,减少管道局部腐蚀等不利于系统动作的因素。

(5)防火分隔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水幕喷头,或同时采用以上两种喷头;防护冷却水幕可采用水幕喷头或专用喷头(如玻璃幕墙专用喷头)。

(6)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热敏性能、流量系数相同的喷头;雨淋系统的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的喷头。

2、 系统无减压措施的问题

高层建筑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存在着高、低层管道中水压不平衡的问题。即使在低层建筑内,如果系统分布面积大、配水管道长、连接喷头数量多,那么最远点喷头和靠近干管的喷头出口水压相差就很大,喷头的流量也相差悬殊,所以在管网设计中必须考虑水压平衡问题,在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设减压阀,在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以达到减压和节流的目的。

3、末端试水装置设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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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is paper points on how to prevent the residential project to meet the water leakage quality problems in construction practice should talk about in the measures taken.

Keywords: residential projects; The common faults; Prevention measures; leakage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外墙面防渗瀚工程

外墙面渗漏一般产生于结构与外墙粉刷施工中控制不严的工序和环节。针对性的防治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l、防止小砌块外墙渗漏

①严禁养护龄不达28d或以上的小砌块进场,因为小砌块具有干收缩性较大的重要特征,以此避免砌块上墙后产生收缩裂缝而造成墙面渗水。

②进场后的小砌块必须采取遮雨防潮措施,砌筑前禁止浇水润湿。避免发生受过潮的小砌块产生膨胀和日后干缩的现象,因而引起砌筑后容易造成墙体裂缝。

③严格按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控制砂浆的配比与搅拌质量。

④禁止小砌块与其他墙体材料混砌,以预防引起墙体裂缝与影响砌体强度,避免发生线膨胀值不一致而引起的墙体裂缝。控制小砌块每天的砌筑速度,规定小砌块墙体每天的砌筑高度,这是减少墙体产生裂缝的有效措施之一。

2、防止混凝土墙板渗漏

①每一楼层的外墙模板应一次配置到楼面以上100mm处,使楼层平台与外墙翻口混凝土同时浇捣,以防止楼层接搓处外模漏浆导致该部位的混凝土疏松而渗水。

②浇捣位于墙板筋部位的混凝土时,应采用若干短头钢筋与板筋焊接作为限位筋,以此控制板面混凝土标高,并有利于加固墙模,预防

墙板混凝土“烂根”。

③在封模前凿除施工缝处浮浆及疏松混凝土,再用空压机高压力清洗,以保证新浇混凝土的接缝紧密。

④根据气温及泵送高度选择适当的混凝土坍落度。商品混凝土进人工地后不准擅自加水。

⑤棍凝土浇捣后必须严格按施工规范要求养护,一般在浇捣后的12h内进行覆盖和浇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小于7d,以此预防混凝土因温差而产生裂缝。

二、外墙窗口防渗漏措施

1、合理安排工艺流程外窗安装的工艺流程为:采用射钉或膨胀螺栓固定窗框一镶窗盘外侧嵌橙子打发泡剂一内侧嵌撞子内外粉刷窗框外侧四周打密封胶填嵌缝隙。这里应强调的是:在安装窗框前,必须先检查洞口尺寸的偏差情况,一般应保证上侧、左右两侧缝宽为20~25mm,下侧按设计宽度偏差不超过50mm。上述要求如不能满足,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洞口打凿或采用1:2水泥砂浆刮糙修整。

2、构造措施满足规范要求根据门窗工程的有关规范要求,外窗施工中应采取以下必要的构造措施:

①当外窗肚墙采用多孔砖或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块等空洞里大的墙体材料时,安装窗框前必须先在窗台处浇筑厚度大于60mm的C20混凝土梁,其上表面应外泛水,两端伸人墙内长度大于60mm。②外窗的窗盘应有20mm的泛水,在窗槛下要做出20mm的圆档。窗盘与天盘底均应按规范要求留置10mm×10mm的滴水槽线。③窗框左右两侧连接件的安装应注意外低里高,以免形成雨水渗漏通道。连接件的间距不得大于500mm,并应均匀设置,以保证连接牢固。

④窗框周边的孔洞应采用铜帽或塑料帽覆盖,并用密封胶密封。外窗型材拼接处及紧固螺栓孔处也应用密封胶密封。窗框下槛应开设泻水孔,以保证在下雨时下槛不会因积水造成渗漏。

3.3控制关键工序的质量窗框与洞口之间的填嵌、封闭是关键工作,必须严格控制质量。发泡剂不得过满打或漏打。外窗安装完毕后,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全数检查及抽样进行喷淋试验,如发现窗口部位的内墙面有渗渍或渗漏情况,必须及时分析原因,组织专人修补。

三、屋面防渗翻措施

1、保证屋面板施工质量正确留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保护层,浇捣混凝土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预防钢筋被踩踏变形。混凝土必须连续浇筑,严禁出现冷缝,并振捣密实,做到不漏浆、无蜂窝、麻面、

露筋等。混凝土表面经滚筒滚压二遍,提浆收水后采用铁抹压光,然后铺盖麻袋保护。在常温情况下,12小时后派人浇水养护7昼夜。

2、做好找平层施工前应对屋面基层进行清理、浇水润湿及扫浆。整体水泥砂浆找平层上必须留置分隔缝,合理设置分隔缝的位置,保证其间距不大于6m,如果是预制结构的注意分隔留置在屋面板支承边的拼缝处,屋面转角处以及突出屋面的交接处。为使分隔缝顺直、宽度一致,预先放置2cm宽的分隔条。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的连接处

以及在基层的转角处,施工时均应精心做成半径为100~150mm的圆

弧形或钝角。施工时,应根据设计要求,测定标高、定点、找坡,拉挂屋线、分水线、排水坡度线,并且贴灰饼、冲筋,以控制找平层的标高和坡度。铺设的水泥砂浆在收水后应及时用铁抹压光、压实,禁止采用扫帚扫毛的做法。常温下,24小时后浇水养护。

3、保温层的施工要求含水量过大的保温层会造成防水层起鼓、开裂而失去防水作用。为此保温层内应按轴线方向正确设置兼作排气方向的分仓缝。分仓缝宽度为50mm,纵横贯通,形成通气网络,并与出屋面的透气管相连通。透气管设置在分仓缝的每一十字交叉处。透气管的出口距屋面的高差应大于250mm。根据规范要求,保温层的每仓分隔面积应小于36m2,即每边长度小于6m。保温材料宜采用聚苯乙烯泡沫板、聚胺醋泡沫及水泥沥青珍珠岩板等低吸水率材料,这将有利于提高屋面的保温防水性能。

4、防水层的施工要求防水层施工前对屋面和天沟的基层(或找平层)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其平整、清洁、干燥(含水小于8%、不起砂)以及排水畅通不积水,角部处理正确。卷材、涂料等不同的防水材料需

要按不同的规范要求施工。天沟、檐沟、檐口、落水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等重要部位应先进行专门处理。防水施工完工后要做好成品的保护工作,严禁在其上放重物,或进行拌制砂浆、焊接管道与避雷带等作业,以预防损坏防水层。

四、厨房及卫生间防渗翻措施

1、管道与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保证措施

①结构施工期间,由土建负责配合完成管道的预埋预留工作。凡穿越楼板与墙体的管道均需留设套管。

②严格控制管材、设备及配件的质量标准。进场的材料必须具有“三证”,即: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及复试证明。

③每道工序完成后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给水管道安装后须进行

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排水管道安装后须进行

通球试验。卫生及洗涤设备安装后须进行盛水试验。

④针对不同工种及不同工序的作业特点建立完善的成品保护制度,以加强对安装成品的保护。

2、土建工程的质量保证措施

①作为防止渗漏的必要构造措施,厨房、卫生间分隔墙底部统一浇筑混凝土导墙,高度为150mm,宽度大于100mm。

②在卫生间的浴缸和冲淋部位的地面与墙面上加做防水层,一般采用聚氨醋防水涂料。在楼地面施工时,应找出1%流向地漏的坡度。楼地面完成后应进行泼水试验,以保证流水坡度准确。

③做好室内管道预留洞口的修补工作十分重要,应专门组织力量施工。管道与预埋套管之间的空隙一般采用水泥石棉打凿密实,或采用油膏填嵌密实。楼板上有预留洞口,应采用较高的细石混凝土分层填补,确保填料的密实度,并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养护。管道预留洞口

修补后必须进行筑坝盛水试验。盛水时间不少于24h,以不渗不漏为

合格。

3、装饰时应特别注意的事项装修时切勿在地面上打孔、钉凿,以免破坏管线及防水层。厨房、卫生间与普通房间交界处为防水层的收口部位,通常在门框中缝。在做厅、过道地面、墙面装修时,必须小心

保护厨房、卫生间的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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