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证明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27 11:07:36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法人证明书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法人证明书

篇(1)

单位(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二)

_______,经(某单位任命或选举),出任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系该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限自__年月日至_____年月日。

特此证明。

__________(盖章)

负责人签名: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在我司 —————— 任 ———— 职务,是我司 ——————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公章)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注:本件的年月日上方应写明单位全称,加盖公章后递交人民法院。

格式法人身份证明书

________现担任我单位________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我单位主管部门为________(中央在京单位,市委、办,区、县)。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位盖章)

注:在仲裁活动过程中,单位法定代表人更换的,应向本委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继续参加仲裁活动。

格式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________现任我单位________职务,为________主要负责人,特此证明。

附:________主要负责人: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

民族: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篇(2)

XXXXXXXXXXXX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 职务,系我单位法人代表,特此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

单位全称(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证明)编号: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授权委托书

(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委托)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今委托 同志(性别: 年龄: 职务: )

全权代表本法人办理我公司(单位) 工程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签收、提起(放弃)申诉或听证申请、缴纳罚款等有关事宜。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法人代表(本人签名、指模)

单 位(公章)

受 委 托 人(本人签名、指模)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页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份被处罚人留存,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提交本页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时,须同时提交人签署“与原件相符”并签名或盖章的法人代表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本页所有内容须完整、如实、工整填写,印章不得伪造,签名不得代签、假冒,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致:

兹证明, 先生,在我单位任 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性别: 年龄 岁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公司全称(公章):

日期: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

同志,在我单位任 职务,系我单位法人代表,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二OO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授 权 委 托 书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

今委托 同志(性别: 职务: )全权代表法人办理 土地使用权抵押(租赁、转让)及与之相关的其它手续。

单位法定代表人(盖章):

单位(盖章):

篇(3)

_______,经(某单位任命或选举),出任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系该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限自__年月日至_____年月日。

特此证明。

__________(盖章)

负责人签名: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篇(4)

全体董事签名:

股东签名(盖章)

声明

___________________成立后按照《公司法》和《会计法》规定,设立会计帐簿,进行日常核算,定期向税务局报送有关资料。

特此声明。

股东签名:

授权委托书

篇(5)

根据有关程序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法人、其他组织和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由共同诉讼当事人推选的代表人进行诉讼,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上述法定代表人和代表人的身份,需要有一定的书面文件予以说明,这就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对于由法人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书面文件,就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厂长、院长、董事长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表征,是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

【文书样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在我 任 职务,是我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公章)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即标题。写明文书名称,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正文

1.开头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写明法人组织的名称。

篇(6)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民法通则》第43条)。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条)。

法定代表人特征: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

法定代表人职责:

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性别、年龄)在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是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公司(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篇(7)

单位全称:______(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该代表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特此证明。

(盖单位公章)

二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住址:

性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注:①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②请随附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资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范本》。

证明,兼任,公司,职务,法人,同志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证明××××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正式任命(选举、聘任)拟在××××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董事长职务,根据公司章程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该同志不是(是)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干部(退离休干部)兼任职。

兼任其他职务情况:

特此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月××日

正文: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我 (单位名称)任(厂长,经理等)职务,使我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公章)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填写说明:

其他组织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同上。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______同志,在我公司担任______职务,为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______(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该代表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8)

本案在庭审阶段,控辩双方在犯罪金额认定方面产生分歧。

控方认为:冯某等三人的职务侵占金额为27万余元。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作案时间长达数月之久,其盗卖的柴油实物早已消耗,无法直接查实,但根据本案现已查明的证据,可以推定其犯罪数额。本案中的侵占柴油的数量可以用以下推算的办法得出: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有:(A)涉案车辆的GPS里程,(B)由涉案车辆的4S店出具的该车的理论耗油量(车辆系新车,从4S店卖出后即交由该车队使用),(C)加油站登记的涉案车辆的加油量。因此,A(GPS里程)×B(理论耗油量)=D(涉案车辆的合理耗油量),再以C(实施盗窃后加油站登记的涉案车辆的加油量)-D(合理耗油量)=E(盗窃的柴油量)。

但辩方认为:冯某等三人的职务侵占金额应以现场查获的盗窃数量为准,即查获柴油只有1894升,价值人民币13049.66元。之前的盗窃数额不能查明,不能以推算方法得出,因为控方的推算方法是不准确的,所谓D(涉案车辆的合理耗油量)本身就是不准确的,只是一个理论值,因为由于路况、天气、载重量等因素,每辆车的实际耗油量和理论值之间肯定有较大的误差,因此涉案车辆的实际耗油量是不能确定的,由于前项不准确,因此以公式推算出来的结论当然就不准确。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只能以现场查获的盗窃数量为准。

二、本案犯罪金额推定之参照

刑事推定,是指在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司法人员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或经验法则,在没有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导出另一未知事实(推定事实)存在的一种证明方法。[1]目前,“两高”在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中,涉及到了对盗窃数额的推定方法。本案的罪名虽然是职务侵占,但其犯罪手段为盗窃,而且同样涉及到对犯罪数额的推定,因此本案可以参照该司法解释中关于“推定”盗窃数额的规定。

2013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该解释的一个创新之处,是在认定盗窃数额时规定了“推定”的认定方法。其第4条第3款规定:“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第4款又规定:“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该解释规定的“推算”方法实际上就是一种推定,使用的逻辑规则是“演绎推理”。在推理过程中使用了数理模式,即“A-B=C”,这个数理模式又称之为“公式”,是确定无疑的真理,根据这一公式推算而出的结论必然是正确的。在这里,A项代表“盗窃后的月均用量”,B项代表“月均正常用量”,C项代表“盗窃的数量”,在A项和B项为真的前提下,根据“A-B=C”这一公式推算而出的C项则必然为真。但是,“演绎推理”有一个缺陷,即如何证明前提为真,具体到该司法解释而言,就是如何证明B项为真。我们注意到,B项即“月均正常用量”实际上是一个理论值,即在正常情况下合法用户的正常用量,它肯定不是百分之百的精确,因为不排除在盗窃前的一个月合法用户有超出平均值耗用的可能性,因此,这里的B项实际上是假设为就是合法用户的实际用量,而否定了超出正常情况下的可能性。那么,在前项可能有误差的情况下,推算而出的结论实际上也是可能存在误差的。我们知道刑法上的证明标准较之民法上的证明标准更加严格,必须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但是为什么该解释的“推定”证明就可以忽略这种误差可能性的存在呢?这里就涉及到本文所要探讨的核心问题,即如何规范运用推定证明方法的问题。

三、刑事推定在司法运用中的一些基本规范

目前,我国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有涉及到推定证明方法的罪名主要有:(1)盗窃罪;(2)洗钱罪;(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5)集资诈骗罪;(6)信用卡诈骗罪;(7)开设赌场罪;(8)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等。从这些相关的规定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具有共通性的规范:

(一)刑事推定的运用是以无法直接证明有关事实的存在为前提的

在《盗窃解释》中,“推定”只适用于特殊的盗窃赃物,即电力、燃气、自来水、电话费等,因为该类财物都是消耗品,而且电力、燃气、电话费还是无形物,在案发后,这些盗窃的财物实际上都已经被消耗了,而且无法固定物化,因此很难直接确认盗窃数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解释才明确、详细地规定了一种“推算”方法来确认其数量。反之,如果在可以直接查实盗窃数额的前提下,是不允许使用推定的证明方法的。再以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为例,该类犯罪为目的犯,即必须要以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为构成要件,如果没有这样的目的,就只是一种经济纠纷,司法实践中,直接查明“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是个难题,为此,相关司法解释才对此作出明文规定,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具有某种行为、表现,即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

可见,推定证明是一种间接证明,它是在无法进行直接证明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补充证明方法。

(二)刑事推定证明的事实具有高度正确性,但不是绝对正确的事实,允许“反证”

在关于主观上“明知”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推定中,相关司法解释往往有例外条款,即“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或“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推定”这种证明方法的逻辑特性所决定的。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推定,在逻辑学上是采用“归纳推理”法。这是一种经验法则,即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有某种不正常行为,就可以归纳到主观上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目的上去,因为大多数犯罪分子都有这样的不正常行为,所以有这些不正常行为的人就可以推定为犯罪分子。归纳推理得到的结论只是有高度的可能性存在,但不可能100%的正确,因此允许“反证”。如果辩方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知道”或者“被蒙骗”,那么,即使有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不正常行为,也不能推定得出其犯罪的结论。

关于客观方面的推定与主观方面的推定还有不同之处,通常对客观事实的推定,在逻辑规则上采用的是“演绎推理”,即前提项为真,演绎得出的结论就必然为真,它不是高概率事件,而是必然事件。但正如前文所述,“演绎推理”同样有一个缺陷,即不能绝对证明前提项为真,在这种情况下,就允许辩方“反证”,如果辩方有证据证明前提项失真,或失真到特别严重的程度,那么就可以否定结论的真实性。

可见,刑事推定证明只能得出高度正确的结论,但不能得出绝对准确的结论,如果有反证予以排除,则不能适用推定证明。

(三)刑事推定证明方法的运用总是和刑事司法政策的运用紧密联系

因为推定证明既有司法效率高,认定事实方便的优点,但同时又有不能绝对准确地证明犯罪事实的缺陷,所以刑事推定的运用往往和刑事司法政策的运用紧密联系。只有当某类犯罪特别猖獗、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时,为了重点打击、严厉惩治该类犯罪,同时提高司法效率,司法解释才会出台相应的认定犯罪事实的推定证明方法,如为了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司法解释就明确规定,只要“没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或者“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即可推定为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其为赃物,就可以犯罪处理;[3]同样,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只要行为人有“未如实申报”、“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交接”、“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等8种客观行为之一,即可推定为“明知”是,就可以犯罪处理;[4]等等。

由此可见,刑事推定证明方法的运用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它应该与当前刑事司法政策的导向紧密相联,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

四、结论

本案以刑事推定方法认定犯罪金额是客观、科学、恰当的,符合刑事推定在司法运用中的基本规范。通过对上述司法解释中有关“推定”规定的梳理、分析,笔者以为,在本案中,可以参照《盗窃解释》中关于盗窃数额的“推算”方法,推断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这样的推定符合符合刑事推定在司法运用中的基本规范,是客观、科学和恰当的。

首先,本案的推定以不能直接查实侵占(盗窃)数额为前提。本案是一起以盗窃手段实施的职务侵占案,盗窃的对象是柴油,和《盗窃解释》中规定的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电话费”等财物有相似之处,都是消耗品,且不易固定物化。在本案中,被告人作案时间长达数月,其盗窃的柴油数量已无法直接查实,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推定是唯一的认定犯罪数额的方法。

其次,本案的推定方法具有高度的正确性,没有“反证”可以证明该推定存在重大误差。本案对犯罪金额的推定,借鉴和参照了《盗窃解释》中关于盗窃数额的“推算”方法,遵循的是“演绎推理”逻辑规则,即在已查明前提项的情况下,运用数理公式推算得出结论,该结论具有高度正确性。当然,我们不回避该”演绎推理”的前提项即(涉案车辆的合理耗油量)只是一个理论值,可能由于路况、天气、载重量等因素,理论值与涉案车辆的实际耗油量之间存在误差。但是,参照《盗窃解释》中的“推算”规定,这种一定的误差在推定证明中是允许存在的,只要对方没有反证证明这种误差大到足以否定前提项的程度,那么,以这种方法演绎得出的犯罪数额就应该是大致准确的。

最后,以推定数额认定其犯罪事实,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能够有效地惩治犯罪。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作案时间长达数月,严重侵害公私财产,如果仅因为推算中不可避免地存有一定误差,就对其巨大的犯罪数额不追究责任,显然是放纵犯罪,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综上,本案应认定三名被告人的犯罪金额为27万余元。

注释:

[1]裴苍龄:《再论推定》,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篇(9)

一、引言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日渐得到普及和应用。但与此同时,交易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也大大增加,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近几年来,由于数字签名技术的广泛运用,电子商务系的统安全性得到了较好的保证。

然而,在现代商务活动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需要把某些权力转交给特定的人,人人代为行使这些权利。比如,又一个单位的董事长需要出国考察,在考察期间,为了不耽误公司的正常工作,董事长可以委托一个特定的人员代为行使董事长的权力。为此,基于身份的密码体制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基于身份的密码学是由Shamir于1984年提出的。其主要观点是,系统中不需要证书,可以使用用户的标识如姓名、IP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等作为公钥。用户的私钥通过一个被称作私钥生成器PKG(Private key generator)的可信任第三方进行计算得到。基于身份的密码系统的主要好处是可以减少证书存储和管理开销。

1996年Mambo、Usuda和Okamoto中给出了解决上述事例的方法,首先提出了签名的概念,并提出了一个简单的签名方案。签名是指原始签名者可以将其签名权力授权给签名者,然后签名者就可以代表原始签名者进行签名,当验证者验证一个签名时,需要同时验证签名和原始签名者的授权协议。然而,签名者原始签名者行使权时,其签名可以被任何第三方进行验证。在某些情况下,并不希望任何人都能验证签名,而只有指定的验证人才能验证签名。这在实际中是需要的,如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投标,电子投票等。

文献介绍了其他的几种签名方案,但是这些方案在安全性方面都不同的有缺陷。1996年,Jakobsson等介绍了一个新的原语――指定验证者签名,指定验证者签名是指一个原始签名者可以使指定验证者相信他的申明是正确的,实现了只有指定验证者才能验证原始签名者的签名的特性,原因是指定验证者可以生成与原始签名者不可区分的签名,该签名虽然外人不能区分,是由原始签名者还是指定验证者所生成的,但却可以验证,并可以确定是他们二者之一所生成。文献中Jakobsson等人也首次提出了一种强指定验证者签名方案的概念,强指定验证者签名是指只有指定验证者可以验证原始签名者的签名的有效性,但是他对签名的验证不能使第三方相信此签名是由谁生成的,因为强指定验证者能模拟原始签名者生成一个相同的副本,而且只有强指定验证者可以验证签名。后来Saeednia,Vergnaud和Laguil-laumie给出其形式化的定义,并进一步的加以延伸。如何将强指定验证的特性引入到签名体制中,值得深入的研究。

2004年,Li和Chen提出了一个基于身份的签密方案,但是文献证明文献[7]中的方案不具有强不可伪造和前向安全的性质。在本文中,通过结合签名的思想,提出了一个验证签名的方案。该方案实现了签名只能被指定验证人才能验证的特性,还具有签名长度短和计算开销小的优点。

二、双线性配对和GDH群

下面描述一些常用的与双线性映射有关的数学问题。

定义1(双线性配对)设G1是阶为q的循环加法群,G2是阶为q的循环乘法群,q是一个大素数,双线性配对是一个映射e:G1×G1G2,满足:

(1)双线性:对任意的P,Q∈G1,对任意a,b∈Zq,有e(aP,bQ)=e(P,Q)ab。

(2)非退化性:存在P,Q∈G1,使得e(P,Q)≠1。

(3)可计算性:对所有P,Q∈G1,则e(P,Q)是实际可计算的。

定义2(GDH群)如果对于一个群G,求解其上的CDH问题是困难的,而其上的DDH问题是多项式时间可解的,则称群G为GDH群。具体描述如下:

DLP(Discrete Logarithm Problem):已知两个群元素P、Q,找一整数n使得Q=nP立。

DDHP(Decision Diffie-Hellman Problem):对于a,b,c∈RZq*,P∈G1,已知P、aP、bP、cP,判断c=ab mod q是否成立。

CDHP(Computational Diffie-Hellman Problem):对于a,b∈RZq*,P∈G1,已知P、aP、bP,计算abP。

GDHP(Gap Diffie-Hellman Problem):如果在群G1上,DDHP容易但CDHP困难,则G1被称为GDH群。

三、一种基于身份认证的数字签名方案

本文构造了一个新的基于身份认证的不可否认数字签名方案。该方案是为适应电子商务领域中签名长度短、系统开销小、安全程度高等特点而设计的,方案过程如下:

1.系统初始化

给定安全参数k,PKG选择阶为素数q的群G1、G2,群G1的生成元P,双线性映射e:G1×G1G2。定义密码学上安全的hash函数:H:{0,1}*Zq*,H1:{0,1}*G1,H2:G2{0,1}n,H3:{0,1}n×G2Zq*。然后,PKG选择主密钥s∈RZq*,计算Ppub=sP,选择安全的对称加密算法(E,D)(对应的明文、密文、密钥长度均为n)。最后,PKG保密s,并公开系统参数:{G1,G2,n,q,e,P,Ppub,H,H1,H2,H3,E,D}。

2.方案的实施过程

为叙述方便,我们假定原签密人为A,签密者为T,签密接收人为B。在签名过程中,用户将其身份信息ID提交给PKG,PKG计算公钥QID=H1(ID),签密密钥为SID=S-1QID,解签密密钥为DID=sQID。那么,我们把原签密人为A相应的公钥、签密密钥和解签密密钥分别简记为QA,SA,DA),签密接收人T的各项记为(QT,ST,DT),签密者B的相应各项记为(QB,SB,DB)。

(1)原签密人A计算一个签名SW=H(mW)SA,然后将(mW,SW)发给签密者T。T计算并验证以下等式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则C计算SAT=SW+H(mW)ST,并将SAT作为有效的签密密钥。

(2)对消息m∈{0,1}n签密时,代签人T选择随机数x'∈RZq计算QB=H1(IDB),

则为代签人的签密。

(3)收到时,B计算,如果,B接收m,否则拒绝。

借鉴文献的方法,可以证明解密的过程。

四、方案安全性分析

结论1所提方案是一个可公开验证的签名方案。

分析:在该方案中,对于消息m,任何第三方可通过(mw,c,r,S)首先恢复出k1′,然后验证r=H3(c,k1′)是否成立来检验密文的来源和合法性。

结论2所提方案具有不可伪造性。

分析:在签名方案中,在原始签名者对签名者进行授权阶段,原始签名者用签名方案对授权信息进行签名,由签名的不可伪造性可知,任何人不能伪造原始签名者对授权信息的签名。在签名阶段,除PKG和指定验证者之外,任何没有签名密钥的人不可能对消息m伪造一个有效的指定验证者签名。攻击者要想得到签名者的私钥,必须获得SB=sQB,这需要知道s,而从Ppub=sP求解s相当于求解离散对数问题。因此,方案在离散对数困难问题假设下具有不可伪造性。

五、结论

本文在分析现有基于身份认证的基础上,提出一种基于身份认证的数字签名方案。在这种方案中,只有指定接收者才能解密密文和恢复消息明文,并可以认证消息和签名的有效性。该方案实现了签名只能被指定验证人才能验证的特性,还具有签名长度短和计算开销小的优点。这种方案对于电子商务领域的电子支付、电子招投标等商务活动的安全性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Mambo M,Usuda K,Okamoto E.Proxy signature:delegation of thepower to sign messages[J].IEICE Transactions on Fundamentals,1996,E792A(9):1338~1353

[2]李继国曹珍富李建中等:签名的现状与进展[J].通信学报,2003,24(10):114~124

[3]Axelsson S.Intrusion detection systems:a survey and taxonomy,No99-15[R].Dept of Computer Engineering,Chalmers University ofTechnology,2000~03

[4]Au Wai-Ho,Chan K C C.FARM:a data mining system for discover-ing fuzzy association rules[C]//The 1999 IEEE International FuzzySystems Conference,FUZZ-IEEE’99,Seoul,South Korea,22 Aug.-25 Aug.1999,c1999,33:1217~1222

[5]BaoHai-yong,Caozhen-fu,WangSheng-bao,Identity-based threshold proxy signatures scheme with known ,signers [Z].TAMC,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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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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