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7 11: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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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传统文化在商品艺术包装中的应用
中国传统文化历史悠久,内容丰富,在商品艺术包装中可供借鉴的地方有很多,其中书法、图案、色彩就是比较常用的具有代表性的典范。
(一)汉字
在商品包装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文字,它最为直接地向消费者传递信息,可以说几乎每一个商品包装都不同程度地使用了文字,那么汉字就成为中国商品包装中的重要组成元素。汉字起源于图画,它不仅仅是一种传递信息的符号,而且在经过一代代书法爱好者的创作后成为一种具有审美和装饰作用的艺术品,恐怕也是世所罕见。中国汉字的构成仅仅是几种简单的黑色线条,然而这些线条经过抽象奇妙的组合再创作之后,就成为动静交汇、寓意深刻的图案造型,所以,把中国的汉字融入到商品包装设计中,既能起到传递商品信息的作用,也能让消费者受到浓厚的中国传统文化气息的感染和熏陶。我们以“爱如潮果奶”的果汁饮料包装为例,它是以幼圆的印刷体为基础,取“中国如意结”的构成形式,与“如”字的下半部分相结合,产生流动的视觉感受。另外“潮”字的偏旁三点水,用形象的水滴替换,既增加了美感,也使图画和文字“爱如潮”相互映衬。同时让人感觉到“爱如潮”产品给人如潮水般汹涌澎湃的爱,让人心如潮水,遐思无限。
(二)民间图案
民间图案是各民族的民间生产者创作出的用来表达祝福、表现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或者仅仅是供人欣赏的艺术品,几千年来,中国的民间图案已经成为能为人们带来吉利好运的吉祥神灵物而被固定下来,它浑身上下洋溢着浓厚的乡土气息,而且与民俗活动紧紧相连。比如蝙蝠与寿桃代表着福寿祥;明月代表花好月圆,“鱼”代表年年有余,龙凤图案代表龙凤呈祥等等,这些图案迎合了中国人追求吉祥幸福的心理,如果能用到商品包装的艺术创作中,就能传达出商品被赋予的这种精神属性上的追求。江西樟树药厂出产的阿胶就是运用了由中国民间故事创作的张果老倒骑毛驴的图案。据记载,张果老是八仙之一,常倒骑白驴,日行数万里。休息时即将驴折叠,藏于巾箱。曾经为唐玄宗演出种种法术,授以银青光禄大夫,赐号通玄先生。又回到中条山去。张果老的故事可谓家喻户晓,妇孺皆知,使阿胶的产地跃然纸上,而张果老的仙风道骨,倒骑毛驴的形象与当下的明星效应又有异曲同工之妙,这则商品包装就很好地利用了中国传统的张果老倒骑毛驴的图案,效果非常好。
(三)色彩的运用
色彩的选择、搭配、表达也是一种艺术,中国悠久的历史形成了一整套独特的色彩艺术。在中国文化中,红色象征着喜庆、热闹、吉祥,表达一种激情热烈,朝气蓬勃的情感,中国民间历来有尚红的传统,如果把红色用于节日的商品包装,比如月饼、酒、以及一些过节时常送的礼品等,就符合了中国人的色彩心理,能为大众普遍接受。再比如黄色,它在中国是高贵身份和神圣权利的象征,是我国古代帝王的专用颜色。还有橙色的温馨与充满活力,白色的洁白雅致,绿色的生命和青春气息等,如果把这些颜色恰到好处地应用于产品的包装艺术设计,就会和消费者在情感上获得共鸣。这个月饼的包装。在我国,月饼是八月十五人们相互馈赠的主要礼品和品尝的主要食物,八月十五是传统的团圆节,所以设计者选择了喜庆的红色和鲜亮尊贵的黄色,给人们带来的是满眼的喜庆、热闹,就像红色的太阳照到心里,暖融融的。画面上还有象征富贵的牡丹和祥云,象征着吉祥如意,富贵喜庆,而圆圈又象征着阖家团圆,这幅包装设计可谓是综合运用了图案、色彩的中国传统文化,很值得借鉴和学习。同时要注意一点,在把中国传统文化融入现代商品包装设计的时候,要注意和现代艺术,尤其是现代西方设计思潮相结合,做到兼收并蓄,融会贯通,找到传统和现代的契合点。因为没有经过现代艺术改造的传统文化往往给人陈旧,俗气的感觉。所以,必须采用现代艺术设计理念和工艺手段进行改进,要从图形、色彩、造型方面进行改进以适合现代商品包装设计,要在创造中融入现代人的思维和时尚,符合现代人的审美要求,做到既质朴生动,情真意切,又富于浓厚的现代生活气息。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
民间文学艺术(expressions of folklore),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某个民族或地区的社会群体经过世代相传而逐渐创作出的、反映本民族或本地区的生活历史、自然环境、风俗习惯、心理特征等的文学艺术形式。
它应该是个广义的概念,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即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具体而言,包括:手工艺术生产技艺及其制品;在民族民间流传的诗歌、音乐、歌舞、戏曲、曲艺、谣谚、皮影、剪纸、绘画等艺术表现形式;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习惯习俗的礼仪、节日和庆典活动、游艺活动、民族体育活动、饮食、民居、服饰、器具、工具、建筑物、设施、标识及特定的自然场所;在一定区域或群体中流行的语言、文字;传统医药知识;有价值的手稿、经卷、碑碣、楹联等等。[1]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和保护的必要性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具有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不是一个或者几个自然人,它是社会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或者几个民族,也可以是一个或者几个村落,是一定区域内的人创作而成的。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继承发展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母体创作出来以后,它不是停滞不前的,而是在历史长河中,不断地继承以往优良的因素,又加以创作和革新,使得内容更加充实,形式更加丰富。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具有不确定性
大多数著作权保护客体都存在保护期限,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著作权客体的保护期限大多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然而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具有继承发展性的特点,它一经创作,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展,因而很难明确规定它的保护期限。
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不可转让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很强的民族性,这种民族性是源于它在一定区域内流传,跟这个区域的自然和文化因素有较大关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转让后,它将不能够很好地展现这个区域的民族风貌,同时也很容易导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无法继承而消失。
5、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相对公开性
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特定地域的人通过代代相传共同继承和发展而来的,对于特定群体而言,此类知识是共同掌握、共同拥有的,这种拥有并没有被人工的加以保护措施予以保密。但是由于它并不是每个群体成员都能掌握和运用的,所以它的公开具有相对性。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相当程度的必要性。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失传现象,如果不加以保护和整理,宝贵的作品将会不断消失。其次,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意味着赋予源生某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著作权,这不仅是对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的尊重,更有利于该地区的人通过对作品著作权的行使获得经济报偿,而这种经济支持有利于更好地革新和发展该地区的民间文学艺术文化。再次,一些外国艺术家将我国很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带入国外,并无偿使用,获得利润,这显然严重侵害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最后,一些文学艺术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改编,在改编过程中损害了作品本身的真实性,并给读者或者观众造成很大误解。可以说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刻不容缓。
三、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
1、尚未形成统一立法
《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案是我国首例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案子,在此之前,法律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我国1990 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 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未出台。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就无法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上升到法律层次,面对著作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将会束手无策。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无法明确界定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是一个或者几个自然人创作出来的,而是一个社会群体创作的,因此确定作者的范围存在困难。
另外,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指出,尽管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是产生它的社会集体,但该社会集体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并主张权利,他们提出由国家作为民间文艺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权和版权的唯一主体。[2]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无法明确规定
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创作出了大量具有民族特色的作品,然而将这些作品全部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显然是不合适的。在这些作品中,有能用实体形态表现出来的,也有很多无法用实体形态表现的,对于这些是否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也存在困难。
四、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鉴于以上现状,设立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确定其保护主体和客体的范围,防止外国文学艺术家的不正当侵害,已经刻不容缓。
1、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作品,很多作品是无法以某种形式复制,例如民间艺术作品的风格或者民间游戏等,因而对于其范围不应当仅局限于一般作品的范围,而以该作品的种类为依据适当扩大。
同时,出于对立法目的的考虑,著作权要保护的其实是民间文学艺术,因而对在已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基础上再进行创作的演绎作品也应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是指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这种作品如果能够体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要特征,也应该纳入著作权法律体系。
2、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范围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流传的过程中,不断被人们革新和完善,越来越具有某一区域的特色。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不应该限定为一个人或者几个人,而应该是某一地区的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民族,甚至是一个国家。
3、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应设定保护期限
和一般作品不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延续性,它是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因而不能设定保护期限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而应当不设立保护期限。
4、由国家授权某一组织代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智力成果权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者的范围较大,在作品受到侵害的时候,很难较好地保护作品。因而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授权某一组织或者部门代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智力成果权,当侵权发生时,根据作者的申请,代表国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参考文献:
[1]张永.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第2005,(1).
[2]肖少启.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路径分析[J].河北法学,2010,(4).
作者简介:王梦莹(1990-),辽宁大连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摘 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仅是民间文化遗产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更是我国民族文化的瑰宝。然而近些年来,由于其自身特征的限制,其著作权屡屡遭受侵害,这对我国文学艺术而言是巨大的损失。本文将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入手,论述保护其著作权的必要性,并根据我国的保护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权利主体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
民间文学艺术(expressions of folklore),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某个民族或地区的社会群体经过世代相传而逐渐创作出的、反映本民族或本地区的生活历史、自然环境、风俗习惯、心理特征等的文学艺术形式。
它应该是个广义的概念,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即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具体而言,包括:手工艺术生产技艺及其制品;在民族民间流传的诗歌、音乐、歌舞、戏曲、曲艺、谣谚、皮影、剪纸、绘画等艺术表现形式;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习惯习俗的礼仪、节日和庆典活动、游艺活动、民族体育活动、饮食、民居、服饰、器具、工具、建筑物、设施、标识及特定的自然场所;在一定区域或群体中流行的语言、文字;传统医药知识;有价值的手稿、经卷、碑碣、楹联等等。[1]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和保护的必要性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具有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不是一个或者几个自然人,它是社会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或者几个民族,也可以是一个或者几个村落,是一定区域内的人创作而成的。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继承发展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母体创作出来以后,它不是停滞不前的,而是在历史长河中,不断地继承以往优良的因素,又加以创作和革新,使得内容更加充实,形式更加丰富。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具有不确定性
大多数著作权保护客体都存在保护期限,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著作权客体的保护期限大多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然而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具有继承发展性的特点,它一经创作,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展,因而很难明确规定它的保护期限。
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不可转让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很强的民族性,这种民族性是源于它在一定区域内流传,跟这个区域的自然和文化因素有较大关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转让后,它将不能够很好地展现这个区域的民族风貌,同时也很容易导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无法继承而消失。
5、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相对公开性
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特定地域的人通过代代相传共同继承和发展而来的,对于特定群体而言,此类知识是共同掌握、共同拥有的,这种拥有并没有被人工的加以保护措施予以保密。但是由于它并不是每个群体成员都能掌握和运用的,所以它的公开具有相对性。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相当程度的必要性。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失传现象,如果不加以保护和整理,宝贵的作品将会不断消失。其次,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意味着赋予源生某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著作权,这不仅是对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的尊重,更有利于该地区的人通过对作品著作权的行使获得经济报偿,而这种经济支持有利于更好地革新和发展该地区的民间文学艺术文化。再次,一些外国艺术家将我国很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带入国外,并无偿使用,获得利润,这显然严重侵害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最后,一些文学艺术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改编,在改编过程中损害了作品本身的真实性,并给读者或者观众造成很大误解。可以说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刻不容缓。
三、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
1、尚未形成统一立法
《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案是我国首例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案子,在此之前,法律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我国1990 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 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未出台。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就无法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上升到法律层次,面对著作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将会束手无策。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无法明确界定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是一个或者几个自然人创作出来的,而是一个社会群体创作的,因此确定作者的范围存在困难。
另外,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指出,尽管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是产生它的社会集体,但该社会集体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并主张权利,他们提出由国家作为民间文艺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权和版权的唯一主体。[2]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无法明确规定
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创作出了大量具有民族特色的作品,然而将这些作品全部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显然是不合适的。在这些作品中,有能用实体形态表现出来的,也有很多无法用实体形态表现的,对于这些是否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也存在困难。
四、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鉴于以上现状,设立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确定其保护主体和客体的范围,防止外国文学艺术家的不正当侵害,已经刻不容缓。
1、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作品,很多作品是无法以某种形式复制,例如民间艺术作品的风格或者民间游戏等,因而对于其范围不应当仅局限于一般作品的范围,而以该作品的种类为依据适当扩大。
同时,出于对立法目的的考虑,著作权要保护的其实是民间文学艺术,因而对在已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基础上再进行创作的演绎作品也应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是指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这种作品如果能够体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要特征,也应该纳入著作权法律体系。
2、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范围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流传的过程中,不断被人们革新和完善,越来越具有某一区域的特色。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不应该限定为一个人或者几个人,而应该是某一地区的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民族,甚至是一个国家。
3、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应设定保护期限
和一般作品不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延续性,它是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因而不能设定保护期限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而应当不设立保护期限。
4、由国家授权某一组织代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智力成果权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者的范围较大,在作品受到侵害的时候,很难较好地保护作品。因而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授权某一组织或者部门代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智力成果权,当侵权发生时,根据作者的申请,代表国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参考文献:
[1]张永.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第2005,(1).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种不同的新兴艺术对传统艺术带来了巨大冲击,人们对传统文化越来越淡漠,传统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迫在眉睫。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影视艺术也发生了巨变,利用光、时间、空间、声音、特技等所形成的多维空间带给人们无限的遐想,使影视艺术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呈现在各类不同的电子媒介上。如果能将传统戏剧与影视艺术结合起来,必将会扩宽传统戏剧的传播途径、增强传播效果,对传统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重要作用。
一、什么是中国戏剧
中国戏剧最早起源于原始社会时期的歌舞,经过多个朝代的演变,最终才形成比较完整的戏剧艺术。主要由民间的说唱、歌舞、滑稽戏三种艺术形式融汇而成。比较著名的剧种有京剧、昆曲、豫剧、越剧、粤剧、秦腔、川剧、黄梅戏等。中国戏剧艺术具有丰富的艺术表现手段,它把曲词、表演、音乐、美术等融为一体,用节奏贯穿其间,既充分调动了各种艺术手段的表现力,又达到和谐的统一,大大增强了艺术的感染力,形成了独有的、节奏鲜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表演艺术。中国的戏剧艺术与古希腊悲剧和喜剧、印度梵剧一起并称为世界三大古老的戏剧文化。
2006年,戏剧艺术作为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国务院批准纳入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于6月2日予以公布。早在2001年,昆曲已被第一个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中国传统戏剧艺术的传承现状
同所有传统艺术一样,戏剧艺术发展到现在,都面临着衰亡的危机。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人们对文化产品的选择更加便捷和多元化,电影电视、随身听、DVD机、互联网等的普及为人们提供了自由和广阔的选择空间。相反的,戏剧艺术的生存方式就显得陈旧和过时了,传统戏剧只有在舞台上与观众面对面地交流,才能表现出它的艺术魅力。但这种以剧院(舞台)为中心的创作、传播和欣赏方式给人们带来很大的约束。生活节奏越来越快的人们,已不再愿意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到一个固定的场所去欣赏一种程式化的、剧情相对比较简单的传统戏剧表演。不仅戏剧如此,所有的剧场艺术都面临着普遍的危机。
目前,全国共有戏剧剧种360多种,除了一些比较著名的剧种外,还有几百个小剧种分布在全国各个地区、各个民族。它们的传承现状都不容乐观,对于一些地方上的大剧种,如京剧、越剧、豫剧等都开办有专门的艺术院校,但近年来都面临着生源匮乏的危机。对于一些小剧种,更加令人担忧,有些剧种的传承人仅仅剩下为数不多的几个甚至一两个,更没有任何资料得以保存,他们的传承全部靠一代一代的口口相传,这样一来,很多小剧种都悄无声息地消亡了。
为了保护这些传统戏剧,近年来国家也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政策,采取了一些保护措施,但是保护模式过于保守,保护手法过于陈旧,跟不上社会与时展的趋势,效果不好。因此,对戏剧艺术进行合理的保护和科学的传承迫在眉睫。
三、如何发挥影视艺术在中国传统戏剧艺术传承中的作用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中明确了保护文化遗产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因此,对传统戏剧艺术的传承和保护是非常必要的。运用最能体现现代科技手段的影视艺术,将对传统戏剧的传承和保护发挥巨大的作用,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点:
(一)借助影视艺术的强大记录功能,对经典剧目、经典唱段以及演唱方法,特别是一些濒临灭绝的小剧种,进行记录、归类整理成视频资料,统一保存。
任何一种艺术形式都要遵守产生、发展、消亡的自然法则。但是每一种艺术形式能得以产生和发展都是人们对生活的一种积淀,又有着其独特的艺术内涵,因此,在它消亡之前,我们必须要做的就是对它的记录,因为只有在这些传统艺术的基础上,才可以不断地绽放出新的艺术之花。而影视艺术的技术性恰恰具备了这一特点,使记录不再单纯地停留在文字和图片的层面上,而是真实地保存了它的影像和声音,这对今后的戏剧艺术家的创作提供了最直观的资料,也为这种即将消亡的艺术形式保存了最真实、原始的影像记录。
(二)借助影视艺术的传播功能,通过电子媒介将优秀的戏剧剧目传播出去,让全国乃至全世界的人们都可以领略到中国传统戏剧艺术的魅力。
传统戏剧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产品,其生产、传播和消费都受很多条件制约:它必须要有一个舞台(空间),它的创作和传播都是在舞台上完成的。而观众欣赏戏剧也必须通过舞台,每一个观众由于所坐的位置不同,其观看的角度就不同,因此他们的感受也会有所不同,而且经常会忽略掉很多细节的表演。而在观看的过程中,即使是去趟洗手间或者接一个电话,都会漏掉很多精彩的片段,要想再看一下几乎是不可能的,除非重新安排时间、花费金钱从头看一场。因此,戏剧艺术与影视艺术的结合是必然的趋势,借助影视艺术的先进技术,通过摄像机的角度转换和镜头、景别的切换,从不同的角度、距离来展现每一个场景,使剧中人物的每一个细小的表情变化都可以被观众看到。再借助影视艺术的传播功能,把这些优秀的剧目通过各种不同的电子媒介传播出去,人们再也不用局限在剧场里,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去欣赏。这样,就打破了传统戏剧传播的局限性,可以让更多的人有机会去接触戏剧、认识戏剧,进而热爱戏剧,戏剧艺术也将因此而更加接近普通老百姓,从而重新找到其生存的土壤。
(三)在保护传统戏剧艺术的同时,努力融合影视艺术的美学原则,开发新的戏剧形式,使戏剧艺术更贴近生活,更符合现代人的审美需求。
艺术来源于生活,真实、自然、最大限度地接近生活,成了观众对艺术的一种追求。所谓真实,是艺术的真实,是艺术对生活准确的提炼和概括。而对于戏剧来说,其精华所在却是追求神似的写意风格——假定性和程式性。传统戏剧要在一个小小的舞台上诠释复杂的场景和情节,解决舞台空间与剧情实际空间之间的矛盾,在几代艺人的努力下,终于创造了一整套拓展舞台空间、变换舞台空间的巧妙办法,这就是高度程式化的虚拟手段。例如,同样是表现上楼梯、开门的情节,在戏剧艺术中,可以用几个程式化的动作就交待了;而在影视艺术中,就必须要有真实的楼梯和门,而演员也要像在生活中一样去上楼梯、开门,仿佛身临其境。戏剧艺术不仅通过富有音乐节奏的肢体语言,配之以小道具,创造出各种变幻的空间,并且以不同的脸谱来概括类型化的人物特征,生活形象被高度抽象化、符号化。这些恰恰就是中国传统戏剧的精华之所在,也是我们必须要坚持和保护的。就像现代的剧院文化一样,虽然都在逐渐式微,但作为一个国家文化的象征,剧场艺术一定要保存,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因此,要欣赏到真正的、原汁原味的戏剧艺术,还必须回到剧场、回到舞台,这也是对传统的尊重,对传统戏剧的尊重。
另一方面也必须顺应时代的要求,接受和吸纳新的艺术元素,开拓新的戏剧形式。影视艺术真实地反映客观世界,影视艺术运用蒙太奇的手法,借助科技的手段,制作出逼真的场景,突破了舞台时空的限制,实现了时空与视听的综合再现。影视艺术的美学特征培养和改造了现代人的审美意识和审美经验。传统戏剧也可以大胆地进行尝试,依据影视艺术特有的艺术手段、传播媒介、欣赏方式、审美心理,运用影视艺术的思维方式去创作全新的、以戏剧艺术为基本内容的屏幕艺术作品。在融合的过程中,肯定要经历痛苦的割舍,因为戏剧艺术中的假定性和程式性恰恰违背了影视艺术中的逼真性原则,因此,割舍在所难免。其实,不仅是戏剧,各种艺术形式都会经历这样的过程,例如电影,随着剧场文化的逐渐萎缩,电影艺术本身也正在萎缩。但是,在电影艺术式微的同时,它还在不断地接纳新技术或与别的科技含量较高的媒体进行融合,催生了许多新的艺术形态,比如二维动画、三维动画、影视广告、活动网页、电脑游戏等。而传统的、古典意义上的胶片电影,可能会成为电影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因此,戏剧艺术要得以延续,就必须符合大众的审美心理,融合影视艺术的审美特征,催生新的戏剧品种。
艺术发展史的经验证明,所有生命力旺盛的艺术门类都是能经受得住时间的考验而历久不衰的,但它们的语言结构是有寿命的,需要做出不断的调整才能与时俱进,适应历史的发展。将传统戏剧与影视艺术结合起来,必将会扩宽传统戏剧的传播途径、增强传播效果,对传统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重要作用。
(注:本文为河南省2012年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2240043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