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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审查是办事机构的一项基本职责。《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简称组织条例)第17条规定了办事机构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或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虽然议题审查属于受理环节的程序性审查范畴,但作为一种前置程序,既能够滤除不属于或不需要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或事项,使检委会能够集中精力审议重大议题,又能够确保提交的议题达到主题明确、内容清楚、材料齐备的要求。
实践中对办事机构履行议题审查职责存在一些不同认识和做法。如有的地方承办部门将拟上会审议的议题(案件或事项)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直接报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同意后再交办事机构进行议题审查。我们认为,这种程序倒置使办事机构在议题提请环节的程序把关失去作用,不利于保障检委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因为议题审查,首先必须规范工作流程,拟上会的议题(案件或事项)应当遵循“先经承办部门按三级审批制提请启动,再由办事机构受理审查,最后报检察长决定上会”的工作 程序。检察长同意提请检委会审议的,办事机构再对议题材料的格式和内容作继续审查。一般来说,办事机构可从以下方面加强对议题材料的审查:
一是审查议题内容是否符合检委会的议事范围。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简称《议事和工作规则》)第3条详细规定了检委会审议议题的范围,办事机构应严格按照范围要求审查议题,认为不属于议题范围的,要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二是审查议题的提请及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承办部门提请检委会审议事项或案件,应当实行“三级审批制”,即承办人提出办理意见,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分管检察长审核。办事机构受理审查认为议题符合议事范围及报批程序的,应当填写《安排检委会会议申请表》,报检察长决定是否提请检委会审议。如议题系检委会委员提出的,也应报检察长同意方可提请。
二、文书制作,须确保议事质量
检察文书是实现检察职能的重要工具,也是检验检察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尺。检委会在审议决定案件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工作文书,大致可分为表格式和叙述式两大类,其中:检委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和检委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属于表格式文书,一般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即可;议题报告和会议纪要则属于叙述式文书,不仅其格式与要素必须符合既定的形式要件。而且需要精心制作确保其实体质量。办事机构是起草检委会工作文书的责任主体之一,规范制作检委会工作文书,应当作为办事机构规范化建设中的工作重点。
一是突出案件类议题报告的针对性。案件类议题报告,实践中也称为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报告,是由承办人根据高检院议题标准要求,围绕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的请示问题,客观全面反映相关事实证据、背景情况和审查意见等内容而制作的请示性报告,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签署意见,供检委会委员审案议案所用。议题报告是检委会据以审议案件的基础,办事机构负有审核的重要职责。由于检委会议事决策的非亲历性特征,使检委会委员对议题报告的依赖性较大。但实践中,议题报告直接照搬照抄案件审结报告的现象较为普遍,换个标题、加个封面,“案件审结报告”就变身为“议题报告”,既使议题报告篇幅冗长,也使议题报告重点不明,严重影响检委会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增强检委会会议纪要的说理性。检委会会议纪要是由办事机构负责制作的用于记载和传达检委会会议情况及议定事项的工作文书。过去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检委会决定事项文书普遍使用“检委会决定”,在高检院下发《议题标准》后,统一以“检委会纪要”取代“检委会决定”。检委会决定是“一案一决定”,即会议审议几个议题,就有相应的几份决定文书。而检委会会议纪要则是“一会一纪要”,即一份会议纪要记载本次会议上所有议题的审议决定事项。从高检院《议题标准》对会议纪要的制作要求来看,无论是文件类议题还是案件类议题,涵盖的内容均非常全面。但目前实践中大多数检委会会议纪要制作中都存在“只写结论性意见和决定,不写决定依据或理由”的倾向,而承办部门或下级检察院根据检委会决定事项制作法律文书时,往往无法直接引用或说明检委会决定的理由或依据,且将检委会一次会议讨论的不同案件和不同事项综合在一起的会议纪要,也不宜在办案过程中随案移送。我们认为,这种“条目化、捆绑式”相对简单的文书制作方法,既不符合高检院《议题标准》的规范要求,也不具备法律文书的功能作用,更不能适用执法办案需要。为此,首先,建议分类撰写会议纪要。根据所决定的案件、事项是否而分别制作会议纪要,凡需要全院或下级检察院统一遵照执行的执法办案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会议纪要;凡需要诉讼阶段保密的在办案件,则可以单独制作会议纪要并随案移送。其次,增强会议纪要的法律属性。会议纪要表述案件决定事项的,应当突出办案法律文书的基本特征和制作重点,具备办案文书的基本内容和要素,如包括简要案情、诉讼经过及会议决定理由等。
三、督办落实,须维护检委会权威
根据高检院《议事和工作规则》规定,办事机构还承担着督办落实检委会决定的职责。检委会审议议题作出决定后,先由办事机构起草检委会会议纪要和检委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其中会议纪要报检察长或者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审批,并印发各委员及报备上一级办事机构。检委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则以本院名义印发本院承办部门和有关下级检察院。检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为保证检委会决定得到及时全面正确地执行,切实维护检委会的权威,办事机构应当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一是实行检委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二次反馈机制。办事机构应向本院承办部门一并送达检委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和检委会决定事项执行反馈(简称反馈表)。承办部门在决定事项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填写反馈表,连同反映执行情况的相关材料(包括印发的相关文件原件或者诉讼、工作文书复印件等)送办事机构。如果议题所涉事项或者案件系由下级检察院具体承办的,下级检察院有关部门就将执行情况层报上级检察院议题提请部门,再由议题提请部门填写反馈表送办事机构。 这就是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的第一次反馈,其中不或撤销案件、不支持抗诉、不提请抗诉等案件,一般只需一次反馈即可。而对于提起公诉、提出抗诉、支持抗诉、提请抗诉等案件,办事机构应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办理期限,适时向承办部门或督促其向相关办案单位了解案件的进展阶段。当案件有了最终处理结果后,承办部门应再次填写反馈表,连同反映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相关材料送办事机构。设置执行检委会决定情况二次反馈机制,不仅保证了检委会决定得到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也通过全面了解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进一步检验和提高检委会决策的科学性。
中图分类号:DF8 文献标识码:A
1 2015年以来F市公诉、侦监部门试行“全员定岗定责”基本情况
2015年以来,F市院以公诉、侦监部门试行全员定岗定责为切入点,组建办案小组,整合两部门内部资源,进一步促进人岗相适、强化效能管理,减少案件审批层级,增强检察官办案独立性。
1.1主要做法
1.1.1以岗定员,以岗定责
F市院两处室根据各自检察实务设立若干组别及岗位,将处室的职责任务细化分解给岗位,将岗位标准要求具体落实到承办人。关键岗位实行A、B岗制,A、B岗人员须同步掌握案情、接续履行职权、共担责任义务。A岗责任人离岗时,B岗责任人要及时顶岗,无缝对接、互相监督,防止缺位错位、推诿责任现象。
1.1.2人岗适应,权责明晰
两处室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定岗定责,建立个人履责档案。定岗定责尽量切合实际、统筹兼顾、动态调整,务求人员与岗位相适应、能力与任务相适应、权力与责任相适应,努力达到层级间、组别间、岗位间、人员间的责权平衡。
1.1.3依责考核,追责到人
对定岗定责情况实行监督考核。小组成员由部门负责人进行日常督查考核,部门负责人由分管院领导进行日常督查考核,F市院每半年组织一次集中督查考核,并将结果作为年终评优、选人用人、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1.2取得实效
F市院公诉、侦监部门以“三个原则”为先导推进工作方式改进,即遵循司法化原则,践行办案亲历、公开、独立性;遵循专业化原则,根据本地区犯罪的突出情况构建专业化小组,如犯罪案件办理小组;遵循扁平化原则,围绕执法办案,运行纵到底、横到边的管理方式,科学地设置“放权”与“限权”的界限。
(1)办案效率明显提升。办案小组试行后,就侦监处来看,审查逮捕案件中需要处长、分管检察长审签的只是案件审查逮捕意见书,其他关于程序性的审签(如提讯证、备案报告等)及法律文书均由办案组长审签。就公诉处来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审批权由办案组长行使,事实清楚且与承办人、基层院认定事实、定性及主要量刑情节无分歧的案件,经办案组长签批即可直报分管检察长。
(2)规范意识、责任意识得到增强。改进办案模式后,办案组长均由享有一定审批、把关权的业务骨干担任。两部门案件承办人的规范意识、责任意识都显著增强。同时也使处长与分管检察长从繁琐的程序性审签中解脱出来,更专注于谋划全局工作。
(3)加速办案人员的能力提升。办案组长进一步增强了担当意识和风险意识。办案组模式也让年轻干警更多接触不同类别的案件。在人员配置上兼顾新老层次,为办案队伍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1.3存在的问题
(1)权责利平衡上有待调整。作为过渡性的“办案小组”模式,明确了办案组长的责任、权力,对小组运行方式以及对小组成员的要求未有成文规定,在实践中解决权责平衡的问题需要各自摸索前行。办案组长除正常轮卷外,还要对各自组员的案件进行审签把关,工作量明显增多,而与之相应的利益调整和奖惩机制缺位。
(2)各办案小组之间交流不足。试行中,侦监处各小组由组长带领成员办理各自案件,与其他组干警进行讨论交流的机会相对减少,产生不了“交叉火力”,容易“各自为政”。
(3)办案组案件数量分配不均。公诉处虽然是在分析近两年各类案件受理数量的基础上进行的分组,但实践中办案量分布仍存在问题。例如2015年上半年组案件数量剧增,仅L同志当期就办理各类案件60余件,远超其他组同志承办的案件数量。虽可在某一办案组压力过大的情况下适当向其他组分流部分案件,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贫富不均”现象。
(4)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亟待提高。促进办案人员能力提升是推动办案模式改进的关键。案多人少矛盾依然突出,现有人员结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等都与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及检察工作专业化、精细化发展目标间有相当程度的差距。
2主任检察官诉讼职权配置的几点构想
由F市院公诉、侦监两部门全员定岗定责实施情况可以看出,其中办案小组组长负责制的试行实际上是为对应改革后的主任检察官责任制而设置,其中办案小组组长一方面要负责对组内案件统筹安排,担负着总指挥的角色;另一方面要承担起组内业务专家的角色,负责解决小组内办理专业案件的难点问题。结合其一年来的实践,现就主任检察官诉讼职权配置提几点建议。
2.1主任检察官的配置设计
2.1.1以执法办案为中心
(1)减少审批层级,提升办案效率。长期以来,F市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当程度上制约着全市检察工作发展。事实上,以对接此次检察改革为契机,基层检察机关可以尝试取消业务部门副职设置,采取严格的选任程序,把业务能力强的检察官充实到办案一线担任主任检察官,配置两名以上助手,以小组制模式推进案件办理的运行,赋予小组相当范围内的案件自主决定权,由主任检察官直接对案件负责;(2)推进分级管理。在主任检察官体系内进行分级管理,规定不同层级主任检察官的权责范围,同时提供相应职业待遇,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3)确保责权一致。首先,权责统一必须具有绝对性。主任检察官必须对检察长和检委会负责,无论是主任检察官还是检委会作出的决定,均对外具有整体效力。其次,相对独立授权。在明确主任检察官以自己名义独立承办案件,并对案件直接负责的同时,坚守过错责任制。
2.1.2确保选任优化
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意味着对主任检察官相当大程度上的“放权”,所以选任必须十分审慎,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三原则,必须确保政治素质过硬和业务功底深厚两具备。要在科学界定职位的基础上,严格确认资格并进行规范选任。
2.1.3实现管理动态化
尝试推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科学设定各部门考核指标和分值,根据不同部门的工作重点、标准的要求,尽量使任务量化,以工作实绩定分值,以分值定奖惩。将考核作为引导主任检察官积极性发挥能力的标尺,搭建检察官公平竞争的平台。同时杜绝考核形式化,将考核成绩录入个人执法档案,与职务晋升紧密挂钩,并作为年度评先评优的依据,切实形成“能上、能让、能下”的进退流转通道。
2.1.4推进内部制约强化
首先,明确主任检察官与检察长和检委会的关系。主任检察官是经检察长授权依法独立行使办案权,其授权范围由检察长决定,对检察长的命令必须服从。检察长和检委会与主任检察官之间仍然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其次,合理规划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的关系。主任检察官接受部门负责人的行政领导,但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办案权。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有担任负责人的主任检察官办理。部门负责人可以对主任检察官办理案件提出个人意见,但仅供主任检察官参考,不具有强制决定力;再次,科学界定主任检察官与办案组其他检察官的关系。主任检察官负责对本组案件统筹、协调、决断,享有案件的调度、决定及指导权,当然地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处理决定承担责任,同时还有负责组内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办案小组成员的调配及办案经验的总结等,但这些权力仅严格限于业务工作范围,要避免主任检察官沦为为“二级处长、科长”等行政负责人。同时,办案组成员对主任检察官具有监督权。
2.2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模式
主任检察官办案组,需要固定人员构成,合理配备主任检察官及辅助人员的比例,并参照检察各业务部门的特点和属性构建不同的办案模式。由此形成在纵向“扁平化”管理模式下的“横向多点式办案单元”。
2.2.1基本人员结构
较为科学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设计可以由三级人员组成:第一级为主任检察官,以小组内的总指挥官身份负责组织协调办案组内事务;第二级是承办具体案件的检察官,其有独立的案件决定权,主任检察官无权直接改变其决定;第三是书记员,负责案件卷宗的录入、整理、打印、归档及接待律师等事务性工作。以此种梯队式的人员配置,可以设置一个小组内有一名主任检察官带领两至三名检察官,两至三名书记员,保持人员规模基本在六人左右。
2.2.2全员定岗定责制
(1)根据不同部门性质形成差别化定岗定责方案。主要办案部门(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民行、监所、控申)原则上实行“办案小组”模式,划分若干组,明确人员岗位和权责。在不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部门主要负责人将部分权力下放给办案组长,组长对该组承办案件负主要责任,并承担对该组成员的监督管理责任。关键岗位实行AB岗制,AB岗人员须同步掌握案情、接续履行职权、共担责任义务。A岗责任人离岗时,B岗责任人必须及时顶岗,做到密切配合、无缝对接、互相监督,防止岗中无人、缺位错位、责任推诿。而业务管理部门(案管、预防、研究室)不实行“办案小组”制,实行AB岗制,AB岗人员须共同履行职权、共担责任义务。
(2)试行中应兼顾效率质量与公平合理。实行“办案小组”模式后,“处长”的作用弱化,“组长”的地位凸显,一方面使办案一线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摆脱束缚,提高效率;另一方面使部门中权责关系产生一定变动,需要通过岗位职责的设定平衡权责关系,以求更加科学合理。
部门负责人应统筹安排小组间的任务份额调整和沟通协作,动态掌握小组运转情况,并在工作方向和质量把控上发挥主导作用,在复杂疑难案件上开展具体指导或集体研讨,随机阅卷审查把关。
2.2.3因业务部门不同而设定不同的办案组织形式
执法实践中,各部门因业务属性的差异,其办案模式和流程存在明显差异,故此建议避免“一刀切”的组织模式,而根据检察职能“因地制宜”地组建科学的模式。
(1)刑事检察业务工作组。一般可适用于公诉、未检、侦监等部门,而对于人员配备较为理想的地方,可以在主任检察官下设两到三名检察官、两名书记员。采用一组六人左右的模式。
(2)职务犯罪侦查业务工作组。一般可适用于自侦和预防部门,建议以一名主任检察官,配备至少两名检察官、两名书记员,即一组五人左右的模式。这是基于职务犯罪侦查性质要求而作。
(3)法律监督业务工作组。主要用于控申、监所、民行等部门。一般可由最少三人组成(一名主任检察官领导两名检察官),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监督工作组在办案时候很可能会行使到自行侦查、审查逮捕、出庭公诉等多项诉讼职能。因此,其办案模式的灵活性应当充分保障。当有案件待办理时,主任检察官可以召集成员审核办理,无需要办理的个案时,各检察官可依照授权合议处理相关法律监督事务。
2.2.4不同的办案组织职权不同
(1)刑事检察职能类实行审核制。即放权给检察官,由主任检察官对组内其他检察官案件审核后提出建议,但决定权仍归办案检察官。此种办案模式中,应最大限度地放权给检察官。首先,刑事检察工作具有较强的临场处断权。其次,该部门检察工作的程序制约性最强,前有公安侦查制约,后有法院审判制约,全程还有诉讼参与人的制约和监督。
(2)职务犯罪侦查类实行负责制。即是放权给主任检察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司法属性相对于其他业务而言略小,且侦查对象身份往往比较特殊,具有很高社会关注度,因此该类办案组的职权设置不能简单等同于刑事检察办案组。可以设定就侦查工作中的程序性权力,如实施初查、搜查扣押、提请立案等,设置给主任检察官。而案件线索的分流走向、立案决定、侦查终结及案件的侦查指挥权等,应由分管检察长行使。
(3)法律监督类实行合议制。即是主任检察官主持下的合议。可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机制处理法律监督事务。一般性的有办案组民主合议决定,重大复杂及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上级机关及领导交办、督办的案件,仍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如社区纠正工作中,可以将口头纠违纪检察建议、提出减刑意见等职权授予办案组,而保留书面纠违批准权给检察长。
2.2.5关于对办案权的监督制约
无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建立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可以从横向、纵向两个层面严格执行办案责任终身制,完善执法过程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
(1)做好综合管理监督工作。建议由政治部、案管办、监察处对定岗定责情况实行动态监督管理。一是做好事前监督。经各部门自行拟定并报送《人员定岗定责情况表》,由政治部统一制定定岗定责实施方案、评价标准。建立岗位履职考核机制,案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定岗定责情况、规范化建设相关标准、案件质量管理规定及考评细则,制定岗位履职考核工作实施办法,量化考核标准。主要办案部门建立个人执法档案,承办人员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纪检监察部门根据部门和岗位职责,制定对于岗位失职、案件错办、违法违纪等情形的处理办法,明确追责程序,强化风险防控;二是做好事中监督。如可规定对人员岗位履职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由政治部、案件管理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开展一次集中督查考核;三是做好事后监督。对于督查考核结果不理想、消极怠工、能力素质与岗位不相适应的人员,予以岗位调换。对于督查中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实行错案倒查问责,并予以通报处理。对于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办案人员,予以严肃处理,上级领导负监管责任,B岗人员负连带责任。
(2)做好层级监督。一是加强检察长的权力监督。检察长可以随时对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办理案件情况进行检查,并制定其汇报案件办理情况。必要时可以经过相应程序收回其对某个案件的办理权;二是赋予组内除主任检察官外的其他办案人员监督权,如发现主任检察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以监督促进主任检察官依法依规行使职责权力。
事实上,在对接司法改革的关键时期,对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这一全新的检察机关基础办案组织的设立,要求我们始终秉承理性审慎的态度,深入调查研究,强化试点探索,全面总结分析,不可急于求成。尤其是当前因地域经济发展、风土人情的不同,检察机关的人、财、物配备长期存在较大差异,即使同一个省、甚至同一个市内,基层检察机关的执法环境和办案情况也可能截然不同,因此,探索建立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必须紧密结合国情和地域实际来进行,在勇于探索、稳步前行的过程中,切实关注试点情况的分析、总结,强本固基打好推进检察改革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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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院下发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这是新形势下强化法警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整体推进法警队伍建设,跟上时展步伐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转变观念、摒弃传统的思维方式,与时俱进地把握法警工作的定位,研究法警工作的特点,探索法警工作的新思路。牢固树立“三种意识”,
1、职责意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内部甚至司法警察自身对自己的职责不清,一直停留在“可有可无”、“听用”、“打杂”等旧观念上,造成司法警察所担负的任务和作用不相符,制约了司法警察的发展,为规范建设法警队伍,司法警察必须树立职责意识,严格按照检警分开的原则,履行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责,真正履行好保障任务。
2、服务意识。司法警察是一支特殊的队伍,虽然不具体办理案件,但是要为办案提供保障。所以司法警察要有服务意识,服从检察事业的分工需要,正确摆正自己的位置,做好“配角”,甘当“绿叶”,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3、大局意识。司法警察要深刻认识自身在检察工作中所肩负的重要使命和职责,从检察工作的大局出发,认真落实安全办案的各种要求,将履行职责与保障检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立足本职与服务大局统一起来。
二、以加强队伍建设为主线,坚持四种管理机制。
(一)制度管警。司法警察的规范化建设,离不开制度的保障,除单位所制度的共性制度外,司法警察在工作中应当制定并严格遵守下列制度。(1)参办案件制度。即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在检察长或主办检察官的统一指挥下,司法警察与查办案件的检察官各司其职,又紧密配合,共同完成办案任务。(2)安全责任制度。保障办案安全是司法警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建立安全责任机制非常重要和必要。应当从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法警个人责任制三个方面坚持安全现任机制。领导责任制,就是分管领导对法警部门发生的安全问题负连带责任。部门责任制,就是法警在工作中出了安全问题,法警队长要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个人责任,就是谁违反了制度,发生了安全问题,谁就承担责任。(3)追逃协查制度,是指司法警察承担追逃任务和协查工作的制度。在具体组织实施追逃工作中,要采取五定:定人、定案、定责任、定措施、定时限的办法,实行专案专人追逃工作责任制,要求司法警察要了解负案潜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并针对不同对象和案情制定出具体的追逃方案,明确追逃的目标和任务。(4)监督制约制度。监督方面,应当建立重大事项向检察长请示报告制度,自觉接受领导监督;实行警务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同时还加强内部监督,如警务跟踪监督制、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家庭监督制等。在制约方面,主要采取行政性约束、经济性约束和道德性约束等。
(二)素质强警。建设一支高素质法警队伍要明确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注重学习型法警的培养。通过制定严格的学习制度和周密的学习计划,在法警中树立自觉的学习意识,培养不断学习的良好习惯;二是加快能力型法警的形成。必须狠抓司法警察的专业知识和执法技能、体能等科目的培训,并作为一项重要制度贯穿到整个司法警察工作中去,以有能力履行职责为目标,对法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做到“一熟、二懂、三会”,还要争取取得资格证书和等级证书;要求每一名法警时刻保持良好状态,随时能够完成各项任务;三是促进素质型法警的转化。要求法警不仅会履责、能履责,而且要履好责。定期听取业务部门的意见,建立履责满意率制度,确保法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正确履行职责,成为一支高素质的队伍。
(三)文化育警。狠抓司法警察教育培训,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素质、执法水平和能力,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重要途径。司法警察是一支带武装性质的具有强制手段的执法队伍,其履职的特殊性要求司法警察应该具备合格的政治思想品德,必须不断强化司法警察的思想教育,形成司法警察特有的文化氛围,以弘扬爱检爱警为主线,积极开展各种文化活动,丰富司法警察的内在涵养和精神素养,激励司法警察爱岗敬业。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整合高素质法警队伍。
议题审查是办事机构的一项基本职责。《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下称《组织条例》)第17条规定了办事机构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或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虽然议题审查属于受理环节的程序性审查范畴,但作为一种前置程序,既能够滤除不属于或不需要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或事项,使检委会能够集中精力审议重大议题,又能够确保提交的议题达到主题明确、内容清楚、材料齐备的要求。
一般来说,办事机构可从以下方面加强对议题材料的审查:
一是审查议题内容是否符合检委会的议事范围。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下称《议事和工作规则》)第3条详细规定了检委会审议议题的范围,办事机构应严格按照范围要求审查议题,认为不属于议题范围的,要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二是审查议题的提请及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承办部门提请检委会审议事项或案件,应当实行“三级审批制”,即承办人提出办理意见,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分管检察长审核。办事机构受理审查认为议题符合议事范围及报批程序的,应当填写《安排检委会会议申请表》,报检察长决定是否提请检委会审议。如议题系检委会委员提出的,也应报检察长同意方可提请。
三是审查议题材料是否符合议题标准。办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下称《议题标准》),认真审核承办部门提交的议题材料,并根据议题的具体类型审查是否符合相应的议题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附件及议题制作要求等技术性规范。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议题要及时向承办部门提出修改补充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要加强与承办部门、承办人的沟通,加强引导和帮助,共同做好议题准备等基础性工作。
二、规范文书制作,确保议事质量
检察文书是实现检察职能的重要工具,也是检验检察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尺。检委会在审议决定案件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工作文书,大致可分为表格式和叙述式两大类,其中:检委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和检委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属于表格式文书,一般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即可;议题报告和会议纪要则属于叙述式文书,不仅其格式与要素必须符合既定的形式要件,而且需要精心制作确保其实体质量。办事机构是起草检委会工作文书的责任主体之一,规范制作检委会工作文书,应当作为办事机构规范化建设中的工作重点。
一是突出案件类议题报告的针对性。案件类议题报告,实践中也称为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报告,是由承办人根据高检院议题标准要求,围绕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的请示问题,客观全面反映相关事实证据、背景情况和审查意见等内容而制作的请示性报告,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签署意见,供检委会委员审案议案所用。议题报告是检委会据以审议案件的基础,办事机构负有审核的重要职责。由于检委会议事决策的非亲历性特征,使检委会委员对议题报告的依赖性较大。但实践中,议题报告直接照搬照抄案件审结报告的现象较为普遍,换个标题、加个封面,“案件审结报告”就变身为“议题报告”,既使议题报告篇幅冗长,也使议题报告重点不明,严重影响检委会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当前议题报告首先要强调突出重点,案件审结报告是议题报告的重要基础但不是全部。议题报告要紧紧围绕请示问题展开阐述,可以借鉴案件审结报告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取舍和重组。与议题有关的事实要全面客观表述,无关的内容则可删减;对其他犯罪情节、案件背景等情况也不需要面面俱到,只要叙述与请示问题有关的内容即可。值得指出的是,根据高检院《议题标准》规定,提请检委会审议的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者符合规定的条件,议题材料齐备。检委会审议案件时大多讨论法律适用问题,一般不讨论事实证据认定问题。基于承办人、承办部门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负责的原则,对于检委会讨论不涉及认定事实争议的案件,证据部分表述可概括简写甚至省略;对于检委会讨论认定事实争议如抗诉事实认定错误、下级院请示事实认定疑难的案件,则也要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开展事实、证据的分析论证。需要补充的是,为使检委会委员能够全面客观了解掌握案件事实全貌,可以在会前将案件审结报告作为附件通过办案内网或书面形式,与议题报告一并发给委员审阅,供决策时参考。
二是增强检委会会议纪要的说理性。检委会会议纪要[4]是由办事机构负责制作的用于记载和传达检委会会议情况及议定事项的工作文书。过去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检委会决定事项文书普遍使用“检委会决定”,在高检院下发《议题标准》后,统一以“检委会会议纪要”取代“检委会决定”。检委会决定是“一案一决定”,即会议审议几个议题,就有相应的几份决定文书。而检委会会议纪要则是“一会一纪要”,即一份会议纪要记载本次会议上所有议题的审议决定事项。从高检院《议题标准》对会议纪要的制作要求来看,无论是文件类议题还是案件类议题,涵盖的内容均非常全面。但目前实践中大多数检委会会议纪要制作中都存在“只写结论性意见和决定,不写决定依据或理由”的倾向,而承办部门或下级检察院根据检委会决定事项制作法律文书时,往往无法直接引用或说明检委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且将检委会一次会议讨论的不同案件和不同事项综合在一起的会议纪要,也不宜在办案过程中随案移送。我们认为,这种“条目化、捆绑式”相对简单的文书制作方法,既不符合高检院《议题标准》的规范要求,也不具备法律文书的功能作用,更不能适应执法办案需要。为此,首先,建议分类撰写会议纪要。根据所决定的案件、事项是否而分别制作会议纪要,凡需要全院或下级检察院统一遵照执行的执法办案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会议纪要;凡需要诉讼阶段保密的在办案件,则可以单独制作会议纪要并随案移送。其次,增强会议纪要的法律属性。会议纪要表述案件决定事项的,应当突出办案法律文书的基本特征和制作重点,具备办案文书的基本内容和要素,如包括简要案情、诉讼经过及会议决定理由等。再次,强化会议纪要的说理性。会议纪要要在明确检委会审查意见的基础上,针对争议焦点重点阐明相关事实、法律、法理依据,便于承办部门或者下级检察院能够全面准确理解和执行检委会决定。
三是提升汇报案件的质量。目前,检委会审议议题的主要方式还是看材料、听汇报。因此,除了要确保议题报告的制作质量外,承办人的汇报方式和汇报质量也非常重要。实践中,承办人在会上往往照本宣科通读一遍议题报告,由于议题报告已在会前分送检委会委员审阅,上会再宣读一遍,尤其是对一些案情疑难复杂且议题报告篇幅较长的案件,既占用会议较长时间又无必要,汇报效果也不佳。为此,我们建议采用书面报告与口头汇报相结合的方式。检委会委员会前侧重于审查议题报告,会上侧重于听取承办人口头汇报案件。具体而言,承办人在会前准备一份汇报提纲,列明汇报的重点,并预测检委会委员可能提问的相关问题。开会时,先由承办人汇报请示问题、基本案情、争议焦点,以及承办人的意见或观点,力求做到叙述事实到位、列举证据到位、论述分歧到位、阐明观点到位、分析法理到位。之后,可由检委会委员针对案件提问或质询、承办人答辩,这样有助于检委会委员深入了解掌握案件情况和议题内容,为检委会科学、高效地作出决策奠定基础。
三、强化督办落实,维护检委会权威
根据高检院《议事和工作规则》规定,办事机构还承担着督办落实检委会决定的职责。检委会审议议题作出决定后,先由办事机构起草检委会会议纪要和检委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其中会议纪要报检察长或者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审批,并印发各委员及报备上一级办事机构。检委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则以本院名义印发本院承办部门和有关下级检察院。检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为保证检委会决定得到及时全面正确地执行,切实维护检委会的权威,办事机构应当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本刊讯】震惊全国、备受关注的云南大学“2.23”恶性杀人案凶手马加爵,2004年4月24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坚持“维护司法公正”的原则,对本案提前介入,严把证据关,快捕快诉,使马加爵受到了严惩。
马加爵在2004年2月13日至15日连续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博4名同学后潜逃的恶性故意杀人案件,其涉嫌犯罪证据早已被公安机关锁定,公安部为此向全国发出了A级通辑令。而担任审查批捕、审查马加爵故意杀人案件的云南省昆明市检察院在办案中,认真细致,不容任何疏忽。该院领导说:“马加爵故意杀人案,骇人听闻,民愤很大,我们也有强烈义愤,但义愤不能代替法律和职责,办理马加爵的案子一定要显示公正,既要严惩犯罪,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马加爵的合法权益。”因此,他们以“维护司法公正”的态度,极端负责地严把证据关,用很好的效果,对马加爵及时地快捕、快诉。
2004年3月15日,马加爵在海南省三亚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当天,昆明市检察院领导就召开会议认真研究了如何批捕、马加爵的问题,提出了“批捕、马加爵要始终贯彻‘维护司法公正’的主线,要严把证据关,把案件办成铁案,办成精品,体现出昆明市检察院的批捕和公诉水平”的要求。同时决定:本案的审查批捕、审查工作,由检察长王汝能主管、副检察长周和玉主要负责;派出批捕处处长张黎带领本处办案骨干王辉,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成立以公诉处处长朱彬彬为组长、主诉检察官李云兵和朱立参加的3人公诉小组,也及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张黎处长和王辉检察官本着“对马加爵审查批捕,要在把住其犯罪事实清楚,作案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突出一个‘快’字”的思想,于3月16日就介入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认真审阅了公安机关关于马加爵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的前期证据;3月18日,马加爵被押回昆明后,他们及时提讯了马加爵,细致核对相关证据,据情向公安机关提出了“要提取马加爵现在的指纹、对马加爵丢掉的被害人的手机和被银行自动取款机吞卡的被害人的取款卡需要取证”等建议。由于提前介入工作及时、扎实,3月19日,在公安机关报捕的当天,昆明市检察院就对马加爵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案件进入审查环节后,公诉处长朱彬彬、主诉检察官李云兵和朱立3人公诉小组,忠实而积极地履职,废寝忘食、加班加点地苦战,用一人阅一遍的方法,很快审查完了约2尺高的7卷案件卷宗,以及公安机关的所有案卷材料,并对马加爵作案现场进行了复勘,同时参与了公安机关对马加爵作案的现场指认工作,做到了对本案完全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公诉小组与公安机关交换了意见,从公诉的角度,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公安机关如何确定马加爵为本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必须入卷作为证据使用、对马加爵作案的凶器需要指认、抓获马加爵过程的材料需要调取、在抓获马加爵时他随身带的录音磁带要进行翻译和声纹鉴定(因为马加爵录音时讲的是广西方言。后该院派员到深圳,与当地检察院一起对马加爵的录音带作了声纹鉴定)、马加爵作案的物证笔录需要补充”等合理性意见,公安机关采纳了这些意见,为从快马加爵案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月28日,公安机关将马加爵案件移送到昆明市检察院审查后,公诉小组又细致地核实、固定了每一个证据,及时提讯了马加爵,并告诉其应该享受的相关诉讼权利。马加爵拒绝请辩护律师,就耐心地给他解释法律,告诉他有权利请辩护律师。同时,通知了被害人家属在案件诉讼中的合法权利。在公诉小组审查完案卷后,该院及时召开检察委员会,运用多媒体对马加爵的犯罪证据逐一演示,进行集体把关,在感到案件证据十分准确了才决定正式。这时,公诉小组抓紧制作书、公诉词、法庭讯问提纲、运用多媒体出庭作证等出庭公诉方案,不足10天时间就将马加爵案件到了法院。在案件提起公诉后,公诉小组又对公诉方案反复推敲完善,连对马加爵这样的高校学生被告人在法庭公诉时应把握的分寸、怎样使用语言和语气都考虑得很周到。
(一)高起点谋划,明确全覆盖设置、一次性报批、按条件到位的推进模式
2009年初,浙江省检察院即开始谋划全省基层检察室建设工作。在组织力量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派驻乡镇检察机构建设的调研报告》,从发展方向、建设原则、工作职责、保障机制等四个方面对新形势下推进基层检察室建设提出了总体设想,明确了“高起点定位、科学谋划、统筹兼顾、积极稳妥”的发展思路。2009年7月,省检察院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检察室建设的意见(试行)》,确定了“全覆盖设置、一次性报批、按条件到位”的推进模式,在全省正式部署开展基层检察室建设工作。所谓全覆盖设置,即通过在重点乡镇、衔道设置检察室,管辖周边3-5个乡镇、街道的具体工作,以实现全辖区覆盖;所谓一次性报批,是指各地在取得当地党委政府同意、支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检察室设置的数量,一次性向编委和省检察院履行报批手续;所谓按条件到位,是指设置基层检察室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搞一刀切,不强求一次到位,而是按照“成熟一个、设置一个、巩固一个”的工作要求,鼓励条件成熟的地方先行挂牌运行,不断积累经验。
(二)加强探索实践,明确职责任务、履职方式和运行规范
基层检察室的职责任务、履职方式如何,直接影响到基层检察室的工作成效,直接关系到检察室的发展前景。
1、在职责任务上,坚持以化解矛盾为主体、以强化职能为支撑。在2009年《意见》对基层检察室具体明确包括收集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处理涉检、对公安派出所和人民法庭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等十项职责的基础上,2010年全省基层检察室建设现场会又根据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基层检察室以化解矛盾为主体、以强化职能为支撑的职能定位,着力引导基层检察室在群众处理、检察环节调解和解、职务犯罪预防和线索发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四个方面延伸职能、深化内涵,充分发挥检察室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线平台作用。
2、在履职方式上,坚持融入和对接现有的乡镇基层党委政府各种工作平台。一是对接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如在综治中心组织协调下开展矛盾纠纷的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加强对基层社会治安动态的调查研究,推动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二是融入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立足检察机关法定职能和专业优势,以乡镇机关、基层站所和村级组织人员为重点,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三是探索建立基层执法信息衔接机制。有效融入以联席会议、信息定期报备、信息实时共享等不同层次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衔接机制平台,深入推进基层执法信息的衔接。
3、在运行规范上,坚持正确处理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好基层检察室与乡镇及有关部门的关系。基层检察室在履职中要突出体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宪法要求,做到“四个坚决防止”,即坚决防止超越职能办案办事,坚决防止为利益驱动、“创收”驱动办案办事,坚决防止从乡镇借用、从社会聘用非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坚决防止从社会拉赞助供检察室使用。二是正确处理基层检察室与本级院内设部门的关系。检察室的各项职责任务不宜是内设部门职能的分解,而是一种延伸和深化,检察室必须以配合协助基层院内设部门为主要履职方式,接受基层院内设部门业务指导,主动配合开展工作。三是正确处理本级院对检察室的领导关系。本级院对基层检察室负有领导责任,通过绩效考评等手段加强对基层检察室的引导、管理和监督,防止工作失范或无所作为。
(三)争取重视支持,着力加强保障机制建设,推动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省检察院出台《意见》后,即向省委作了基层检察室建设专题汇报,得到了省委赵洪祝书记的批示肯定。2010年,积极争取省委将基层检察室建设工作纳入省委年度重点推进的“基层基础建设年”及“法治浙江”建设重要内容。2011年,省检察院经与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部门反复协商,将检察室业务装备、基础实施建设分别纳入到了县级人民检察基本业务装备配备实施标准和省“十二五”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全省市、县两级检察院也积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支持。如嘉兴、温州等市检察院紧密融入市委“强镇扩权”、加快新兴小城市建设的战略,推动市委下发文件,把基层检察室建设写进战略规划中,为推进工作赢得了主动。
二、成效与特点
(一)工作推进持续有力
随着省检察院对基层检察室建设工作的持续推动和各地探索实践的不断深入,全省各级检察院在思想认识上更加统一,普遍把这项工作摆上党组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重视支持,通过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召开现场会、实施项目化推进等多种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推进力度。经全省检察机关上下共同努力,覆盖全省的基层检察室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目前,全省共批准设立基层检察室134个,正式挂牌运行58个,还有一批基层检察室正在积极筹建中。
(二)工作成效初步显现
全省已挂牌运行的基层检察室,紧紧围绕省检察院确定的十项职责任务,结合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需求实际,积极探索实践,在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有效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查办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服务村级换届选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基层检察室的社会影响力和认同度逐步提升,得到了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广大群众的欢迎。如长兴县检察院开发区检察室因化解矛盾工作成效显著被县委、县政府授予其调解工作先进集体称号;路桥检察院金清检察室全程参与镇统一部署的保换届专项行动,为村级换届选举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义乌检察院国际商贸城检察室、绍兴县检察院轻纺城检察室在服务专业市场,临海检察院杜桥检察室在服务重点建设项目等方面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三)工作机制逐步完善
各地把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制度摆在重要位置,单独或联合其他相关单位制定会签文件,建立健全基层检察室与院各内设部门、“两所一庭”以及乡镇其他相关站所的衔接机制,规范并推动了基层检察室工作的开展。如,在工作职责方面,慈溪、绍兴等检察院均制定了检察室工作规则、检察室人员岗位职责、目标绩效考核等制度,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流程,保障了基层检察室在开展工作时有章可循,有效防范了基层检察室及其工作人员的办案办事行为。在与业务部门衔接方面,诸暨、上虞、吴兴等检察院出台加强检察室与院内设机构工作衔接的意见,明确并规范检察室与院内设科室之间工作职责与衔接配合。在与外部衔接方面,湖州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出台意见,积极探索基层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舟山定海区检察院与区法院出台意见,从五个方面规范基层检察室和法庭在民商事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作配合,强化基层检察室对法庭司法活动的监督;绍兴越城区检察院会同国土、工商等6家行政执法机关会签会议纪要,探索依托基层检察室加强对基层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
(四)党委政府支持力度较大
基层检察室建设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各地基层检察室挂牌成立时,县(市、区)委书记等主要领导都亲自参与成立仪式并为检察室揭牌。同时,在机构、编制、办公场所等方面都给予政策倾斜与支持,目前,基层检察室主任普遍高配到副科级,有的地方还给予事业编制,大多数基层检察室办公用房都由所在地乡镇提供,为基层检察室建设提供了有力的组织和物质保障。如,2011年省发改委将基层检察室基础实施建设纳入到了省“十二五”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在办公用房方面,按每个基层检察院设置3个检察室、每个检察室建筑面积约500平方米规划;湖州市委、政府联合发文,落实基层检察室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平衡的机构规格和干部职级待遇等相关政策;温州市编办出台文件,明确基层检察室机构级别为副科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检察室主任可以进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或检察委员会。
三、困难与问题
从调研掌握的情况看,全省基层检察室建设工作取得的成效还是初步的,一些实践成果还不稳固,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一)在思想认识上,深入开展基层检察室建设的自觉程度还不够高
部分基层检察长对基层检察室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对要不要设、如何设仍然心存疑虑,态度消极,等靠思想严重,很大程度上还是因为上级院的部署而被动推动,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不足。
(二)在职能定位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职能泛化、虚化、异化的倾向
一些地方对基层检察室的职能定位把握不够准确、理解不到位,对哪些工作能做,哪些不能做心里没底,认识不一,导致实践中不同程度存在职能泛化、虚化和异化的倾向。如,有的大包大揽;有的该履行的检察职能没有履行或履行不到位;有的甚至参与一些征地拆迁、催欠农民工工资等不属于检察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真正属于检察职能、体现检察特色的工作还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基层检察室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有待增强。
(三)在工作运行上,尚未形成科学规范、运转协调的工作制度体系
基层检察室的工作制度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对工作中出现的许多问题还不能完全解决,存在工作内部衔接不规范、不畅通的问题,如检察室与派出院各科室之间的工作对接尚未形成制度化,工作关系没有理顺,沟通交流不畅,不能形成工作合力;检察室与国土、税务、工商等派出机构的信息沟通、工作联系还不畅通。
(四)在工作保障上,还难以适应工作发展需要
在机构规格方面,有的还没有明确为副科级,主任没有高配到副科实职,与公安派出所、法庭不对等。人员配备不足、不强,除少数几个检察室配有3-4人外,大多数检察室工作人员只有1-2人,不少检察室只有1人,而且以退居二线的老同志为主,年龄结构老化。在办公用房方面,真正做到独门独面的还不多,大部分检察室还是设在乡镇党政办公大楼内部,使用其中一间或若干间办公室作为办公场所,对工作开展制约较大。
(五)在工作成效上,探索周期长、见效缓慢
首先,在工作推进上还存在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有的地市已在所辖基层检察院全面推开;而有的地市仅选择一、两个基层检察院进行试点,工作整体进度不大。其次,大多数正式运行的基层检察室工作成效还不太明显,特色、亮点不多,有的甚至挂牌成立以来,工作基本处于半停顿状态。再次,宣传力度还不够,一些基层群众对基层检察室了解不多,社会影响力不大。
四、意见与建议
(一)要切实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在中央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特别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下,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大框架下,基层检察室将会被更大范围、更广深度地推行。因此,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把基层检察室作为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按照“积极、稳妥、有效”的原则,认真思考谋划深入推进基层检察室建设的工作思路、任务目标和具体措施,大力探索实践,切实抓出成效、抓出特色,更好地发挥其化解社会矛盾、服务人民群众等职能作用。
(二)要正确把握基层检察室的工作重心和着力点
职能定位决定着基层检察室的工作领域、主要任务、运行方式和工作方法,事关检察室的前途和命运。要准确把握基层检察室的职能定位和履职方式,着力解决“做什么”和“怎么做”的问题。
一是要把基层检察室工作有效融入到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大格局中。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新形势下推进基层检察室建设大的社会背景,也是加强基层检察室建设、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出发点、目的和归宿。这既决定了基层检察室的发展方向,也决定了基层检察室的履职方式,即基层检察室必须始终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工作主体,通过主动对接基层综治中心、“大调解”工作体系、农村惩防腐败体系等各种平台,全面深入地履行各项律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基层检察室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和末端处理中的重要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要把加强对“两所一庭”等基层执法单位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作为履职重点和主攻方向。这是因为,一方面,基层检察室成立的重要理由之一,就是在基层各项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不断强化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却没有在基层成立相应的机构,法律监督出现死角,基层权力体系建构缺少重要的制衡一环,许多执法活动不能纳入到检察机关的视野,导致法律监督缺位的状况。一些执法违法行为,给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制约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另一方面,加强对基层执法单位执法活动的监督,是基层检察室职责任务中最具有法律监督属性、最能体现检察特色的职能,只有强化这个方面的职能作用,才能有效防止和避免基层检察室职能的泛化、虚化和异化,确保基层检察室可持续发展。因此,基层检察室必须强化对基层派出执法机构的法律监督,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人民法庭和公安派出所的法律监督,主要是延伸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的职能,纠正办案中的违法问题,确保诉讼活动的严格依法进行。对其他行政机关派出站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例如建立基层执法信息衔接机制,依托执法信息共享网络平台,发现执法不公的行为,应当及时采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督促这些基层站所依法履职,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是要高度重视职务犯罪线索的发现、收集工作。通过受理举报、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走访基层干部、群众等,及时发现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并积极配合反贪、反渎部门进行查处。当前,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村干部职务犯罪多发,严重侵害农民利益和危及农村社会稳定,必要的时候,经检察长批准,基层检察室可以独立或牵头对村干部职务犯罪进行查处,切实增强基层检察室履职的刚性。
(三)要切实加强基层检察室自身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1崇阳县乡镇检察服务站工作的主要做法
(1)高度重视检察服务站建设工作。院党组把筹建检察服务站工作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精心部署,强力督办。检察长多次专题向市院检察长、县四大家领导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院党组先后4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检察服务站和巡回服务组建设工作。党组成员分别到全县12个乡镇和两个社区实地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关于开展乡镇、社区检察服务站(巡回服务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职责、工作机制、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在人员配备上,结合实际,要求每名党组成员分别负责1至2个乡镇或社区检察服务站;入额检察官兼任服务站站长,每个检察服务站配备2名工作人员,1名为具有检察工作经验的老干警,1名为年青干警。新老结合,既让年青人有机会深入基层接地气,又能得到老干警的“传、帮、带”,确保服务群众落到实处。工作专班按照党组会意图,制定了《实施方案》和乡镇、社区检察服务站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工作纪律、接待处理来访工作细则。根据筹建工作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各服务站的阵地建设等相关工作。
(2)积极向县委和乡镇借力。县委书记多次听取该院筹建检察服务站工作汇报,提要求,开绿灯。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更是亲历亲为,县委政法委成立了崇阳县“检察服务站”筹建工作领导小组,政法委书记亲自担任组长,亲自出马到各乡镇和社区代表县委提要求、抓配合、促落实,解决实际困难,形成工作合力。市院批复我院实施方案后,县委全文转发了我院的实施方案。各乡镇和社区领导对该院检察服务站的选址、挂牌、阵地建设等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全力满足该院检察服务站的各项建设需要。
(3)注重求实效和求满意。该院精心筹备,按照群众满意、领导满意、自己满意的“三满意”目标,扎实做好各检察服务站的阵地建设、硬件保障、制度健全、资料完善等各项准备工作。该院各检察服务站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服务站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工作细则,认真开展工作,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方式,推进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群众工作创新发展。
2乡镇检察服务站面临的突出问题
从崇阳县检察院乡镇检察服务站工作实践来看,主要反映出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1)社会影响力不够。由于乡镇检察服务站设立时间不长,推广宣传的力度还不够,在基层群众中的影响力尚未凸显出来,一些基层群众对乡镇检察服务站工作职责、方式、时间和作用不甚了解,主动到检察服务站寻求法律咨询、申诉、举报和帮扶的不多。
(2)群众工作能力较弱。部分干警长期坐办公室,缺乏实践经验,负责乡镇检察服务站工作后,不能很快适应群众工作出现的新情况,特别是新录进的年轻干警,社会阅历浅,工作经验少,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不强,切不准群众的思想脉搏,抓不住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做群众工作无所适从。
(3)基层期望值很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基层社会管理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房屋拆迁、土地征用、非正常死亡、邻里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基层干部群众对检察服务站更好地发挥维护稳定、化解矛盾、保障权益、促进公平正义的期望和要求很高。
3深入推进基层检察服务站建设的几点建议
(1)注重重要性。基层检察服务站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开展乡镇检察服务站工作是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牢固树立政法机关既是执法司法机关也是群众工作机关,政法干警既是执法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的理念,把提升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作为第一要务,利用基层检察服务站这个平台,努力把检察服务站工作做到老百姓的心坎上。
(2)注重经常性。基层检察服务站要防止虎头蛇尾,力求抓经常、经常抓,切实做到贴近群众、贴近乡村、贴近一线,倾听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形成“定期到岗履职、定期走访排查、定期开展活动、定期总结汇报”的经常性工作机制。
(3)注重规范性。基层检察服务站要把履行职责作为工作的立足点和切入点,紧紧围绕乡镇检察服务站职责开展工作,严守工作纪律,坚决杜绝脱离职能、超越职权搞服务等行为,甚至借口服务基层、服务群众违法违规插手基层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和民事经济纠纷。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针对群众反映、社会关注的规范执法问题,坚持边排查、边解决、边建机制,通过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白城市检察院制定了审查决定逮捕自侦案件“限时补充证据”制度,要求办案人员要有效地利用《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7天时间,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在3日内提出补充侦查意见,自侦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完成补充侦查工作。保障了检察机关在自侦工作中的公正廉洁执法,同时也节约了诉讼资源。
白城市检察院在审查洮南市检察院反贪局提请决定逮捕的嫌疑人蒙某贪污案件时发现,嫌疑人提出涉案款项中有4000元是经单位领导同意核销的,核销后付给了为单位运粮的人员。但自侦部门对此未做调查,并在其它证据并不充分的情况下提请决定逮捕。侦监部门办案人经审查认为,这4000元的事实证据在本案中意义重大,必须查清,遂提出“限时补充证据”意见。洮南市检察院反贪部门按照补充证据意见的要求,在3日内补充完善了相关证据,使案件达到了决定逮捕的要求。
舒兰市检察院着眼规范执法行为,增加公诉工作透明度。采取建立权利告知制度、建立案件查询制度、建立阅卷制度、建立听取意见制度、建立专门接待制度等5项措施,全力打造“阳光公诉”工程。通化县检察院探索建立了“四不”机制: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构建“不愿为”的自律机制;强化监督制约。构建“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加大违纪查处力度,构建“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坚持从优待警,构建“不必为”的保障机制,等等。
同时,全省检察机关还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目前,基本上实现了100%应用办案软件、100%实现网上办理、100%实现规范化录入,进一步推进执法活动全程动态管理和实时监督。松原市检察院全面推行了网上办公办案实践,各项办案工作均在局域网内进行,2007年以来,共在网上办理批捕、案件11909余件,批捕案由原来平均7天缩短为2至3天,案件由原来的平均20余天缩短为10至12天,提高了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
强化自身监督完善内部制约机制
加强内部监督对于提升检察公信力、提升监督能力意义重大。内部监督的重点是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而完善制度建设则是加强内部监督的重要保障。
从2010年开始,省检察院每年确定2至3位市、州院检察长到省检察院述职,接受省检察院党组的廉政质询。适时进行检务督察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行阳光执法,主动请人大审议和政协评议工作,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的监督。
辽源市检察院在纪律建设上突出了经常化督察,在全省率先执行检务督察通报制度,为4个县区院统一配发了检务督察车,配备必要的照相、录像设备,并整合了全市两级院监察部门的工作力量,形成了流动检查、联动监察的工作格局。他们把督察从8小时以内延伸到8小时以外,从工作纪律延伸到工作程序,还向社会公布了24小时专门的纪检监察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制度的执行比制度本身更重要,制度的效力就在于落实执行。全省检察机关始终高度重视制度的执行环节,坚持从严治检,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绝不姑息迁就。仅2008年,就查处违法违纪检察人员24人,其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人。同时,他们还注重加强警示教育,将近年来全省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例编辑成册,组织全省检察人员学习,以此来警示广大检察人员“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莫触电,触电必被击”,让广大检察人员认识到制度的严肃性和威慑力,使其不想、不能、不敢违法违纪。2010年8月,举办了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教育巡回展览,列举和剖析了全国和全省近年来发生的40起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展览在全省检察机关巡回举办,全省7000名检察人员全部参观学习,取得了较好的教育效果。时任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李申学、长春市委书记高广滨参观了展览,并给予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
加强外部监督提高执法公信力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一个特殊的群体,是检察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准军事化武装力量,是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发挥国家强制力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执行者。其担负着维护检察工作的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等任务。本文就在办案安全工作方面,如何发展和完善司法警察的职能,充分发挥警力保障作用进行探讨。
一、更新观念,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到安全办案的认识统一
长期以来,法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往往得不到充分重视,法警也对如何配合检察官办案,如何保障办案安全存在模糊认识。主要表现在即:在如何进行保障的问题上存在“难”的情绪;在工作摆布上“偏”,往往把配合办案简单地理解为送送法律文书,帮自侦部门抓抓人或维护日常办公秩序。在运作视野上“窄”,工作中自我封闭,不注重发挥自身优势。为此,县院把对法警人员的办案安全意识教育摆在最突出的位置。首先是教育干警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从维护检察机关宪法地位的高度来认识安全办案的重要性;其次,树立安全办案意识,从法警配合各部门办案安全的方案部署、力量的安排,把“安全”二字贯穿于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再次,加强对法警政治理论和安全办案制度教育,特别是深入了解朱胜文等案中关于法警失职的有关案例,告诫法警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认识到法警就是安全办案的人才保障。
二、落实管理机制,提供法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保障
切实保证办案安全,防止和杜绝办案安全事故发生是高检院、省院一直强调的重要工作,检讨办案安全事故发生虽然有多种原因,但主要还在于有警不用或无警可用。办案安全制度疏于形式,无人执行;或虽有法警协助,但办案责任心差,缺乏严格管理和严格责任追究。近年来,在推行司法制度改革、树立新型司法理念过程中,重视了对检察人员办案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观念的纠正,但对司法警察职能在贯彻程序法中的重要性和作用缺乏明确的认识,从来没有把规范司法警察工作和发挥警察职能作用当作重视程序的重要内容来考虑,导致长期忽视法警工作,发挥不了法警的保障作用。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实行编队管理,采用“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管理模式。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专门机构实行法警的集中编队管理,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二是检察业务与法警业务分开,由法警专司警务工作,法警队根据法警人员的具体情况和全院业务工作的需要合理调度警力;三是各业务部门的用警必须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经检察长或法警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履行相应法律手续,司法警察方可执行任务;四是根据警务工作需要严格条件录取法警。法警队伍根据部门工作实际及特点,独立地对法警实行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三、加强法警规范化建设,奠定法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基础
制度建设是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的保证,法警编队独立管理,其职能职责、出警用警、执行职务、警务值班、处理突发事件等,都需依法办事、严格程序,制度建设是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笔者认为,只有做到以下几点,才能更好地加强法警规范化建设,使法警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
(一)强化内务管理制度
将法警统一编队管理,真正实现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派警、统一培训、统一考评的合理机制。严格警、戒具的管理,认真履行借还手续,形成保管、使用、借用,保养等一系列的规范化管理,做到安全保管、正确使用,防止和杜绝发生丢失或违章操作等问题。完善着装规定,严格按照要求佩戴标志,自觉维护司法警察良好形象。加强对办公区域的管理,室内办公用具摆放、衣物鞋帽放置统一、整洁;柜内文件资料种类齐全,放置有序,统一规范。
(二)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安全防范预警机制
检察工作中的办案安全风险评估不可忽视。司法警察担负的执行传唤、拘传、押解、看管等工作,时刻要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逃跑等重大责任事故,因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更应作为重中之重,必须做到:严格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及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的要求履行职责,增强司法警察执法水平;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案件,出警者在参与办案的同时,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意见,阐明涉及风险案件简要情况,分析可能引发风险的事项及原因,初步提出预警预案及措施,保证依法安全履职。建立交接班制度,履行执行警务交接登记手续,人人熟悉安全风险处置预案,适时进行演练,确保能够快速、有效地调剂人员,处置情况,做到忙而不乱,应付自如。执行任务后填写用警反馈意见,形成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对已处置事项进行认真分析,总结经验。
(三)健全作风纪律和业务技能培训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6-0217-02
一、准备工作早入位,把握全局
欲善其事,先利其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施行后,东宁县人民检察院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一是认真组织学习,提高督察能力。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组织检务督察人员认真学习。要求督察人员做到思想上始终清醒、政治上始终坚定、作风上始终务实,准确把握检务督察工作新要求。同时还有针对性地学习了被督察部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通过近三个月学习,督察人员一致认为:在督察工作中既有了政治高度、政策依据,又能从实际出发,不说外行话;既有宏观上的把握,又有具体问题的分析;既能发现存在的问题,又能提出专业性的督察意见和建议。二是全面了解被督察部门情况,确定督察工作重点。督察准备前期除了由被督察科室介绍情况外,该院还通过纪检监察、政工和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了解被督察部门、干警及办案有关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还有效利用本院网络督察系统等其他手段尽可能多地收集督察信息。2011年2月初,督察人员通过检委会办公室收集信息时了解到,通过一段时间的执法检查,办案人员在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过程常出现的问题已基本杜绝,但卷宗装订顺序等小问题还时有发生。掌握到这一情况后,该院检务督察办立即确立了本季度业务督察重点是督察业务部门一季度以来办理的卷宗质量,并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发出督察建议并督促其进行整改。目前通过检委会办公室了解到,被通报的问题均无再次发生,卷宗质量较从前有大幅提高。三是结合阶段性重点工作,找准突破口。按照正规化管理的要求,结合全市开展治慵治懒整治活动,特别是落实了2011年1月3日高检院副检察长张耕指出2011年检务督察工作突出三个重点之一:以端正执法作风为重点,对遵守检容风纪的情况进行督察。院党组决定以队伍建设为突破口,加强督察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检察职业形象。制定了日常督察制度,规定由值周检察长与纪检、检务督察员组成的督察组,依据《东宁县检察院过错行为问责暂行办法》进行每日督察。目前全院已基本杜绝无故迟到早退等违纪现象。
二、工作程序要到位,把握节奏
从督察组拟定督察计划、进驻被督察部门,到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开展督察,一直到最终形成一个全面的督察报告,这些基本的步骤环节是督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基本要求。在实践中,该院既遵守程序但又不拘泥于程序,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督察方法,掌控节奏,突出重点。一是在督察办案质量时,一方面,通过借用检委会办公室季度执法检查这个载体,采取联合检查的形式,来解决个案督察跟踪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创设“执法办案三色预警”系统,对办案质量的督察中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进行通报,并依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参照相关规定对办案人员进行处罚。二是为廉政督察开设“绿色督察通道”。 规定廉政督察允许“三个可以”:即必要时督察组可以不预先向检察长报告开展督察、可以以检务督察规定的任何方式接触科室工作、可以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社交活动现场督察。“三个可以”由于其时间和场合的不确定性,使干警更加注意规范自已的行为。正如督察时干警的一句话:只要一想到“绿色督察”随时会出现,我们对自已的行为就先自律了。
三、监督检查不越位,把握力度
1.检务督察与查办纪检案件、干部考察、执法检查、巡视工作等其他监督手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何把握好分寸、尺度,既积极履行职责又不越位?就此,该院突出督察警示性的特点,确定了“四有三无”。“四有”即检务督察有“知、查、报、建”四项职能(对各科室履职情况的知情权、对重点案件和工作的检查权、对督察发现的客观事实的汇报权、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建议权);“三无”即督察工作无介入业务工作的指导权、无选拔任用干部的建议权、无查处违法违纪人员的办案权。检务督察立足警示,把警示寓于督察之中、体现在督察过程中,不干涉被督察科室具体工作,不干扰被督察科室正常工作秩序;体现在能够发现问题,帮助被督察科室改进工作,促进发展和推动工作。一年来,该院检务督察工作在既不影响科室工作的前提下,对业务科室在执法过程中易出现的环节进行督察,帮助其提高了执法质量。
2.指导工作不错位,把握角色。实践中,该院摸索并制定了督察工作 “象形模式”,以此来规范和要求检务督察工作:督察工作要作为一面镜子,全面梳理分析存在的问题;要作为一把尺子,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来全面衡量各项工作。督察人员要作为一名良医,为被督察对象会诊把脉,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对症下药。督察工作不能片面,既要努力摸清、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也要发现好的典型和经验,彰扬推广,扩大督察成果。督察人员也要作为一个模范,严于律已,以身作则,为人表率。只有正确认清自已的位置,把角色定位准确,才能集中精力保障督察工作的完成。象形模式的运用,进一步明确该院检务督察工作的作用和地位,使其形成了在纪检监察和检务督察的各自领域既相互配合,又互不干扰的有序局面。
四、方法创新要进位,把握标准
立足创新,强化检务督察职能。该院不断探索更加有效的督察方法,针对本院已经完全实现网上办案实际情况,建立了网上督察系统。系统主要由执法督察、廉政督察、绩效督察、预警纠错四个功能模块组成。通过对网上的《案件流程》、《电子执法档案》和《检察人员廉政档案》、《全员位次考评》进行网络链接,实现网上对每个干警的执法过程和日常行为进行动态督察。系统具有四个特点:一是信息聚集。系统将各相对独立零散的专项信息整合成了一条完整的督察信息链,便于综合查询和网上互动。同时系统实现了流程再造,把原来相对独立的监察信息整合成一个完整的监察流程,对检务督察和各工作起到了规范作用。二是廉效双控。系统强化了对检察业务的规范和检察人员的廉洁行为的约束,是对检察业务和内部管理的双向监控,实现了检务督察内容的全覆盖。三是监管分离。系统与之相链接的各系统完全分离,即只有信息的浏览和采集权限,没有变更内容的权限,独立于被链接系统。从而保证检务督察工作的公正性。四是动态督察。针对执法办案和机关管理中易出、常出问题的岗位、环节和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及时进行动态督察。确立了7个督察点:批捕、公诉、反贪、反渎、民行等部门、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检容风纪。五是预警纠错。督察中对发现有违法违纪苗头的,及时生成提示信息和警告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发出违规处理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整改。
该院在网上督察中强化对执法质量的规范监督作用,力求通过网上监督促进案件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一是全程监控。依靠网上监督《电子执法档案》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使每一起案件从分类受理、固定证据、案件定性、办理时限,到进入下一流程,全程都受到严格规范的控制。2011年1月,督察人员在网上梳理案件管理流程时发现控申部门有一案件分类有误,本应是涉检访的案件被划分为一般访,于是督察人员通过“网上督察系统”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督察建议要求其进行整改,控申部门在网上立即接到这份建议并及时予以纠正。目前,此案已进入诉讼环节,且一直列入督察视线内。二是局部规范。为了有效遏制超时限办案问题,该系统制定案件“临界时限点”,规定在距法定结案时间四天时开始进入“临界时限点”,督察人员将在系统内发出警告提示,建议其立即办理并及时反馈情况。2009年底,网上督察发现该院有五起案件进入了“临界时限点”,系统发出警告,案件承办人立即将被提示案件纳入办理重点,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
收稿日期:2011-06-14
作者简介:李媛媛(1976-),女,黑龙江密山人,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从事检察内部监督的研究。
Discussion about perfecting the internal supervise work of the procuratorial organ
LI Yuanu-yu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