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审计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27 11: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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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论文

篇(1)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公众视角独立性的理论基础

关于独立性的内容被普通接受的观点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委员会前任主席托马斯·G·希金斯提出的,他认为注册会计师必须拥有的独立性,实际上有两种:事实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上世纪二十年代以前,职业界重实质轻形式。在业内人士看来,事实上的独立在任何情况下都绝对适用,涉及形式上的独立性的规章所能带来的好处都是微不足道的。直到1939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审理一州际袜厂诉讼案后要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职业道德准则中,强调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不得有任何形式上的利害关系时人们才开始重视形式上的独立性。尽管从论述中我们看到了审计形式上独立重要性的提高,但笔者认为,在越来越强调人性沟通和信息交互的社会里,仅仅将形式上的独立与实质上的独立相提并论是远远不够的,还应上升一个高度。理由是: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要实质性地发挥其职能,为社会公众认可并接受是至关重要的。注册会计师职业之所以存在,在于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能够合理保证会计信息使用者确定已审会计报表及其他信息的可靠程度。如果社会公众根本不相信注册会计师群体,就不会相信他们的鉴证工作。独立性正为注册会计师群体获取社会公众的这种信任提供了合理保障,然而大多数公众不可能深入注册会计师群体内部了解实质上的独立,只能从形式上窥探独立性之一斑,因此形式上的独立是沟通社会公众与注册会计师间的纽带。

(二)以顾客为中心建立需求拉动型的产销模式是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取向,将顾客满意的管理哲学引入审计独立性有利于注册会计师职业地位的提高及营销策略的开展。为收集审计证据而实施的审计程序如同实业企业的生产,社会公众作为审计报告的直接使用者如同顾客,注册会计师职业必须象对待上帝一样以不可动摇的抱负运用自身的知识为社会公众服务。

(三)为公众利益服务是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要求,这除了暗示注册会计师职业维护公众利益的承诺之外,还强调公众在注册会计师职业中的利益。不仅如此,它还作为基本原则列入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体系,这意味着在公众利益与注册会计师自身利益冲突时应以公众利益作为评判是非曲直的标准。

(四)为公众利益服务是通过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判断实现的。独立性的强弱程度决定了公众利益的被保护程度。然而实质上的独立表现为判断上的不偏不倚,作为一种精神状态它是无形和难以度量的,连注册会计师自身都很难讲清,社会公众就更难把握了,形式上的独立则是有形和可以观察的。事实上社会公众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探求审计实质上是否独立,只能直观地了解注册会计师形式上的独立,进而确定是否信任他们的审计意见。换句话说,形式上的独立才是形成公众信任的决定因素,同时还应注意到,由于社会公众和注册会计师所处角度以及专业知识上的差异导致了两者在审计独立性的认识上也有差别(见附表)。

从附表中不难看出,当形式上的独立与实质上的独立不相一致时,注册会计师评价的依据是实质上的独立而社会公众则更多考虑形式上的独立。

以上笔者从不同侧面分析了社会公众在注册会计师职业中的重要地位。公众利益是其宗旨而公众期望是其内在动力。确定公众视角虽然有利于注册会计师职业重构,但此文的主旨在于倡导一种新的思路,从公众的角度开展形象策略,以期注册会计师职业地位的提高。

二、从公众视角重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观

完整的独立观应具备三个要素:谁需要独立、如何保持独立、向谁独立。由于向谁独立很明确且对公众的理解没有影响,笔者暂不作讨论。前两要素的简单组合形成独立性的四个方面:审计团体形式上的独立性、审计团体实质上的独立性、审计人员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审计人员形式上的独立性。除了对独立性的内容重构外,笔者的意图还在于从公众视角对其重要程度排序。(一)审计团体的独立性主要是形式上的独立性,这是公众关注的首要因素。审计团体本身不具备判断思维的能力因而基本无实质上独立之说(笔者认为审计团体实质上的独立其实是全体审计人员形式和实质上独立的整合)。审计团体的独立性主要是形式上的独立性。笔者认为审计团体形式上的独立性有两层含义:一是审计机构组织上的独立性,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乃至行业协会拥有自主经营、行业管理的权力而不依附外界权力或利益上的支持,我国事务所的脱钩改制正是审计团体形式上独立的完善,这使事务所长期依赖行政权力开展业务的状况得以改变;二是指注册会计师作为一门职业应有的声誉,表现为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普遍印象和一般评价,是深层次的形式独立。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印象并非来自对注册会计师及其职业的认知,而是更多形成于大众媒体的传播效应。部分公众可能了解某些注册会计师并予以高度评价,但对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看法可能完全不同。当他们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必须依赖不熟知的注册会计师工作时,起支配作用的是他们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一般看法。可见塑造长期良好的职业形象对获取公众信任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审计团体形式上独立的努力不仅有助于实现该目标而且作为独立性的最表层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认知的起点。

(二)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包括审计人员形式上的独立性和审计人员实质上的独立性两方面。前者要求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利益以及其它形式上的特殊关系,后者强调审计人员在执业中保持超然的态度。

审计人员形式上的独立尽管也会影响社会公众对该审计人员工作的直接评价,但笔者认为,相对公众来说审计人员形式上的独立退居其次,实质上的独立才是关注的对象。

三、结束语

通过上述论述,笔者的观点归纳如下:

(一)笔者提出从公众视角重构审计独立性在于倡导注册会计师职业营销策略的改变,事实上就是一种实现注册会计师职业与社会公众融通的公关策略。

篇(2)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个体职业行为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由审计委托者、审计者和被审计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和构成的一种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在这一经济监督活动过程中,各参与方所独自表现出的行为就是审计的个体职业行为,如审计委托者的委托行为、审计者的审计取证行为、被审计者的申请审计复议行为等,这些个体行为共同构成审计群体职业行为的基础。

心理学原理告诉我们,产生行为的直接原因是动机,而动机又是由内在需要和外在影响所形成的。动机所产生的行为有其特定目标,这种目标一旦得到实现,便会产生新的动机;若目标得不到实现,则会调整需要,调整动机。这便构成了某种个体职业行为的循环过程。在审计活动中,各种个体职业行为都有其特定的动机,有其内在的需要。审计委托者的委托行为,由生产经营活动、财务决策的需要所产生,如某企业由于变更注册资本金的需要,便产生了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资本进行验证的审计委托行为,审计者接受审计委托行为是由于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审计活动中个体职业行为多种多样,其所赖以产生的内在需要也就千差万别。外在影响也是产生审计个体职业行为(动机)的重要原因。当然,产生审计个体职业行为的原因,既可能是内在需要,也可能是外在影响,还可能是由两方面原因共同使然。由于各种审计关系行为人具有自身特定的利害关系,其产生审计个体职业行为的动机就可能不尽合理,由此产生的审计个体职业行为也就不尽合理。审计个体职业行为的目标得以实现后便会有新的动机,由此产生新的个体职业行为;若目标未能得到或未完全能得到实现,行为主体就会调整起初的某种动机或调整由此产生的审计个体职业行为。 

注册会计师审计个体职业行为的核心问题是审计激励理论。激励是指一个有机体在追求某些既定目标时所表现出的愿望程度,它含有激发动机、鼓励行为、形成动力之意。激励可以促使人们为追求组织目标而作出最大努力,由此形成激励理论。激励理论中影响最大的是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1943年在《人的动机理论》一文中提出的“需要层次论”(也称“基本需要论”)。这种理论认为人有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五种。通过对这五种需要的研究,马斯洛得出一个重要结论:“我们把这些需要得到满足的人叫做基本满足的人。由此,我们可以期望这种人具有最充分、最旺盛的创造力。”激励理论运用于审计工作中就构成了审计激励理论。对每一个审计行为个体进行激励,便有利于促使其实现自己积极的行为目标。在审计活动中,无论审计关系中哪一种审计行为个体类型,每一层次的行为个体都应得到上一层次(领导层)行为个体的关心和支持,并对下一层次(下属职工)予以关心和支持;下一层次对上一层次也同样应予以协作和配合。这样,就使每一行为个体处在最佳的行为状态。另外,在不同类型的行为个体之间,也应相互予以信任和协调,以实现共同目标。如被审计者应积极配合审计者的审计取证行为,审计者对被审计者也应给予充分的信任和尊重等。应该说,对审计行为个体进行激励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既可以进行上述多种需要的激励,还可以进行期望激励、目标激励、信念激励等。

此外,“公平理论”对审计个体职业行为的进一步科学化也是十分重要的。“公平理论”的关键涵义是:一个人对其所得的报酬是否满意不是只看其绝对值,而是进行社会比较或历史比较,分析相对值。如果比率相等,则公平合理,从而感到满意,心情舒畅,工作尽职尽责。否则,就会感到不公平,不满意,进而影响工作情绪,降低工作效率和质量。在审计活动中,个体职业行为既可能是某一个人的行为,也可能是某一审计环节抽象行为人的具体审计行为。所以,在审计个体职业行为中运用“公平理论”,表面上看涉及审计关系各方的行为自然人个人和每一具体审计环节抽象的行为人,但实际上只有行为自然人的个体职业行为才涉及“公平理论”的问题,因为唯其涉及按劳取酬的问题。当然,这里的行为自然人不只是审计主体,还包括审计委托者和被审计者。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群体职业行为

各个具体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审计个体职业行为构成了审计的群体职业行为。群体职业行为的科学合理,能使审计活动从整体上提高效率和质量。对于审计的群体职业行为,需要研究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群体动力、群体目标、群体规范、群体压力、群体凝聚力和群体矛盾等问题。

心理学家柯特·卢因(K.Lewin)援引物理学中的力学理论指出,群体职业行为的驱动力在群体内部强调重视每一个体的作用,认为群体环境会使个体职业行为发生有规律的变化。这种理论给我们以下启示:审计活动作为一个由诸多方面参与的群体职业行为,其内部存在一个此消彼长的力的结构,这种结构处在不断的变化中,我们应该根据审计环境的不断变化,认识掌握这种结构变化的规律性,进而优化这种结构。

所有群体都有自己的群体目标,不论它是由组织规定的,还是自己制定的。没有群体目标的群体是不存在的。群体目标影响着群体职业行为的方向、强度、持续时间等。审计的群体职业行为的目标就是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既定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任务。这一目标使得审计的群体职业行为有了共同达到的目的和要求,有了行动的方向,并可根据这一目标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调整群体职业行为的强度和力度,安排群体职业行为的具体过程。在实际工作中,审计群体目标的具体内容根据具体审计活动和项目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而且具体目标的确定要考虑诸多因素。如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咨询活动,其群体职业行为的目标就应根据委托者的要求、受托者的客观条件以及管理咨询的具体内容等因素来确定。

凡是群体必有其独特的行为规范,这种规范或有明文规定,或是约定俗成。在审计活动中,审计关系各方都应遵守其行为规范。如注册会计师应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开展审计业务,被审计者也应依照审计及有关财经法规处理好与审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审计的群体规范对审计的群体职业行为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目前,我国的审计群体规范还不尽合理与健全,还有待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改进和完善。这既是审计实践的需要,也是审计行为科学发展的标志。

任何群体中都存在着群体压力,审计群体当然也不例外。这种压力会对个体职业行为和群体职业行为产生特定的影响。这种影响多是积极的,对工作有益的。如注册会计师所感受到的业务不精、知识不够等精神压力,可以促使其不断进取、全力工作。但是,这种压力有时也会产生一种反面作用,如害怕承担风险责任,进而予以躲避等。另外,还有一种典型的表现,就是群体中的个体由此而产生的“从众行为”。从众行为可能会影响个体正常的思维活动,进而作出错误的判断,导致错误行为。审计行为科学需研究审计群体压力的内容结构,使其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消极作用得以抑制和消除。

审计的群体凝聚力反映审计群体对其成员的吸引力和成员之间相互的吸引力。凝聚力大的审计群体,其成员就有强的“归属感”,其工作效率就高,战斗力则强。审计的群体凝聚力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审计群体职业行为目标、群体中的“核心”人物、群体成员的思想意识、群体内冲突及其解决情况等因素都会影响审计的群体凝聚力。审计行为科学需要研究这些因素及其变化对群体凝聚力的影响的方向及强度,以不断增强这种凝聚力量。

审计的群体冲突反映审计群体内成员之间的矛盾。行为科学在研究群体冲突时,往往只注意到其消极作用,即导致不团结,降低工作效率质量,造成经济乃至其他方面的损失等。事实上,一定程度的冲突还有其建设性的积极意义,如可以促进发现问题,开展业务竞争等。当然,对于冲突达到较大程度,其产生的作用往往是消极的、破坏性的,就应通过相应的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在审计活动中,审计群体内各行为个体之间会存在诸多矛盾,并在适当时机会表现出来形成群体冲突。审计行为科学的课题之一就是研究审计群体冲突的不同类型和性质,对建设性的冲突进行引导以发挥其积极作用,对破坏性的冲突进行预防和消除。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领导职业行为和组织职业行为

领导职业行为是领导者影响和引导行为人为完成群体职业行为目标而努力的一种导向行为。

篇(3)

二、注册会计师财务审计独立性保持的影响因素

1.个人因素

首先,个人业务水平影响其审计独立性,如果注册会计师实践经验不足,审计过程中无法独立客观的做出判断,则容易受到他人的影响而导致独立性难以保持。其次,个人职业道德不高影响审计独立性,如果注册会计师为个人利益所驱动,审计过程中为了获取利益而对财务报表中的问题视而不见也容易导致独立性难以得到保持。

2.事务所因素

首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规范,财务审计流程清晰,责任明确,则能够有效提高审计的独立性,相反,如果事务所管理不规范,则可能使注册会计师产生侥幸心理,并进而违反财务审计独立性等原则。其次,事务所的行为方式会影响审计独立性,由于我国事务所的审计大多由企业委托,由企业支付审计经费,这一过程中可能出现会计师事务所为获取业务等采取损害独立性的行动。

3.外部因素

首先,被审计对象会对审计独立性产生影响,如果被审计对象在审计过程中采取干预性的措施,如进行公关等,则可能对注册会计师财务审计独立性产生影响。其次,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力度及其处罚措施会对审计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如果政府监管体系完备,财务审计活动中违规发现的概率大,且处罚力度大,则注册会计师保持审计活动独立性的可能性更大。

三、提高注册会计师财务审计独立性的思考

要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能力和水平,必须注重审计的独立性,这就可以从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努力营造有利于审计独立性的环境等方面予以强化。

1.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培训与管理

首先,要加强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培训与管理,要创新培训模式,针对财务审计中常见的问题,录制相关视频、撰写专门的文章发表在行业网站、杂志上,拓宽培训的面,提高培训的针对性,通过业务素质的提高增强注册会计师的自信心,保障审计的独立性。其次,要注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培训,要根据网络化条件下思想理念、价值追求多元化的现实,加强注册会计师思想动态等的监督,分析负面情绪出现的根源,并积极加以引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理念,保障财务审计的独立性。

2.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

首先,要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构建完善的治理结构。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多重监督的管理体系,引入质量控制部门,通过组织结构的完善提高财务审计的独立性。其次,要重构审计流程,建立并完善注册会计师首审问责制,即一个项目主要由一名注册会计师负总责,审计小组既需要对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更需要对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负责人需要签章为整个项目财务审计的独立性做出保证,通过明确责任提高财务审计独立性。

篇(4)

在选聘注册会计师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评估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如先行了解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及政府法令中有关独立性的规范,在选聘前与注册会计师商讨有无违背独立性要求的条款,在续聘的过程中检查独立性条款的遵循状况,并与注册会计师沟通,确定有无管理当局干涉注册会计师使其不能独立执业的情形。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公司管理当局及内部审计部门征询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看法,以与注册会计师的答复作双向比较。

具体而言,在注册会计师的选聘、续聘和解聘问题上,审计委员会须履行如下职责:(1)了解审计合约的性质与范围;(2)向管理当局及内部审计部门征询有关审计质量的建议;(3)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在相关行业的审计经验;(4)考察会计师事务所用于执行本公司审计合约的合伙人及人员的素质;(5)评估注册会计师或其事务所在同业检查中的结果;(6)考虑注册会计师或其事务所涉及的诉讼与法律责任问题是否会影响履行本次审计合约的能力;(7)考察证券主管机关纠正或处分注册会计师或其事务所行为的情形;(8)对于管理当局解聘注册会计师的提议,考察管理当局所提出的解聘理由,并与注册会计师讨论分析发生意见分歧的原因。

由于审计委员会在注册会计师选聘上更多的是参与复核,而管理当局仍旧占据着主导地位。因此即使有审计委员会作为后盾,注册会计师仍有可能基于诸般顾忌而屈服于来自客户管理当局的压力,从而对审计委员会有所隐瞒。在这一背景下,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所属的公众监督委员会(POB)于1995年发表了有关审计委员会的报告“董事、管理当局与注册会计师—保护股东利益的联盟”,建议在注册会计师与公司的委托合约中,应写明委托人是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明确表示注册会计师不受管理当局的操控。由纽约证券交易所与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共同成立的蓝带委员会(theBlueRibbonCommittee)在1999年2月发表的题为《关于改进公司审计委员会效果》的报告中也强调:“外部审计人员的最终责任系向董事会负责,而审计委员会作为股东及董事会的代表,在选聘、评估是否胜任及更迭外部审计人员方面拥有终极的权威与责任”,藉此希望改变由管理当局占据主导的立场,而由审计委员会担当起主要责任。

二、审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

注册会计师除向客户提供审计和其他认证服务(assuranceservice)之外,还经常提供相关的管理咨询服务,包括项目研究与调查、向管理当局提供各项制度的改进建议、指出现存制度的缺失、列举各种替代的改善方案和推荐新方法等。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管理咨询等此类非审计服务是否会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造成伤害。一种观点认为,对同一公司,既进行审计,又提供管理咨询,不会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管理咨询与审计是可兼容的。其理由是,审计和管理咨询业务的服务对象不一。在审计业务中,对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感兴趣的全部公众才是真正的客户和委托人。至于被审计公司,只不过是负担着结算审计费用的责任而已。而在管理咨询服务当中,客户是管理当局,这样,注册会计师实际上并未对同一客户提供审计服务又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审计和管理咨询不可兼容,注册会计师对同一客户既提供审计服务,又提供管理咨询服务,会影响其独立性。其理由是:在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作为顾问,实际上是扮演着决策者的角色。如果注册会计师一方面扮演着决策者的角色,另一方面又要对决策者的工作进行审计,无疑就处在审计自己工作的位置上。即使注册会计师不被视为决策者,但由于他同时具有双重身份,同客户建立起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促成客户和注册会计师的短期利益要保持一致。这样,在形成棘手的判断时,注册会计师就可能抱有偏见,从而可能损害其独立性。即使管理咨询不会影响实质上的独立性,也会影响形式上的独立性。因为,注册会计师在为管理当局提供管理咨询的过程中,在第三关系人的眼里,肯定会在某些方面表现为不独立。比如,有专门的调查结果表明,97%的第三者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特别重视;在被调查的财务经理中,几乎有一半的人担心注册会计师为同一客户同时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和审计服务可能会损害其独立性。

理论界的讨论也影响到监管部门的决策。由于近几年来发生了愈来愈多的上市公司舞弊案件,为提高投资大众对财务报告的信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2000年11月对非审计服务加以重新规范,除了财务信息系统的设计及导入、内部审计外包与专家服务之外,限制或禁止注册会计师提供其它类别的非审计服务,诸如人力资源、交易经纪人、投资顾问、投资银行等。尽管制度越来越严密,但同时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的情形仍然存在。因此,如何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以确保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就开始为人们所关注。美国崔得威委员会的报告要求,审计委员会应于每一年度开始时,复核管理当局委托注册会计师提供管理顾问服务的计划,并对非审计服务的品种与预计费用加以评估。加拿大证券管理机关(CanadianSecuritiesAdministrations)则认为,如果公司寻求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审计委员会应评估其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可能造成的影响。1993年美国内部审计人员协会研究基金会(IIARF)的调查也指出,仅有10%的审计委员会不鼓励或禁止注册会计师执行管理咨询服务,多数的审计委员会主席认为复核非审计服务的性质是重要的。可见,就非审计服务而言,审计委员会须了解注册会计师所提供的非审计服务性质及其费用,委员会应与管理当局及内部审计主管讨论此项非审计服务是否可能危及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并获取正面的答案,否则应促使管理当局及注册会计师解除此项服务合约。

三、审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在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演进过程中,各国政府、专业团体均非常重视通过审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来保持注册会计师独立性。1978年,美国司法人员协会公司法委员会(TheCommitteeonCorporateLawoftheAmericanBarAssociation)对审计委员会的基本功能描述如下:“审计委员会在代表股东的董事会与外部注册会计师之间提供了适当的沟通管道”。该委员会列举的审计委员会四项基本功能均涉及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问题,如与审计人员就审计计划提出咨询、与审计人员及公司的内部审计人员就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提出咨询等。AICPA的POB的报告“董事会、管理当局与审计人员—保护股东利益的联盟”,强调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委员会的互动沟通及与公司治理效率的关系。前述蓝带委员会也建议,审计委员会须与注册会计师进行对话,以探讨任何已披露的关系或服务是否影响审计目标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并建议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采取适当的行动以确保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等等。加拿大证券管理机关要求审计委员会应安排与注册会计师、内部审计部门、管理当局等进行协商的会议,并保持适当的会议记录。英国的凯布瑞报告规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在一年之中至少应该与注册会计师在无执行董事在场的情况下举行会议一次,以确保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不存在尚待解决的问题。

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委员会之间的沟通为增进彼此间的了解架起了一道桥梁,从而也为注册会计师进行申辩提供了场所。注册会计师能够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反馈与公司管理当局之间存在的分歧以及在审计过程中所遭遇到的困难,与审计委员会讨论更迭注册会计师的缘由等事宜,从而维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减轻公司管理当局对审计人员施加的压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这种信息沟通一般由注册会计师以书面或口述方式与审计委员会讨论并确认审计委员会已充分理解沟通的内容。即使注册会计师认为没有可供报告的事项而未与审计委员会沟通,委员会亦须主动向注册会计师征询有无此类事项。就重要及必要沟通的事项而言,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1)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应了解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公允性、内部控制的适当性与舞弊侦查等事项上所担当的责任及所负责任的程度。(2)重要的会计政策。注册会计师应确定审计委员会了解:重要的会计政策的初次采用或变动及其应用;重要的非经常交易项目的会计处理方法;缺乏权威支持或同意的议题或所暴露问题的后果。(3)重大的审计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告知审计委员会关于审计过程中的重大调整事项与是否已将调整列入会计记录及对财务呈报过程的重大影响。(4)与管理当局的不同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同审计委员会讨论与管理当局间的意见分歧和分歧对财务报表或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的个别或整体的重要影响。即使这些分歧已经获得解决,注册会计师仍有义务向委员会报告,以提示委员会注意各项敏感问题。意见分歧通常包括:会计原则的运用问题;管理当局有关会计估计的判断基础;审计的范围;财务报告的披露内容;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的类型等;(5)执行审计业务过程遭遇的困难;(6)在接受委托或续聘前与管理当局讨论的主要问题。任何在接受委任或续聘前与管理当局讨论的有关会计、审计及财务报告问题,注册会计师应与审计委员会作再度确认;(7)蓄意误报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及在审计中所发现的不法行为(除非影响甚微且明显不重要);(8)所提供顾问咨询等非审计服务及相关费用。

篇(5)

破产企业的现金已移交给管理人,银行存款一般也已全部转入管理^新开设的账户。注册会计师应核对账面现金余额与管理人接收的现金金额是否相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转至管理人账户的银行存款金额是否相符。对于不相符的情况应查明原因,如属于单据未及时入账,应搜集未入账的单据并予以补入账;如属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账款不符,应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在对货币资金项目进行审计时,还应特别注意是否存在账外小金库,如以法定代表人、会计或是经办人的名义开立的存单、存折、银行卡等。如存在,应通过询问、调查、核对等方法,对上述记录的每一笔存取金额进行辨认,将其中属于破产企业的收支款项补记入账。

(二)预付、应收款项

注册会计师应对每一笔预付、应收款项发生的内容、余额、账龄等进行逐一审计确认。对于账龄在两年以上,并且已过诉讼时效的应收款项,应结合管理人清收货款的情况,对其中确已无法收回的,可由管理人出具说明后予以冲销;对于账龄在两年以内的应收款项,可采用检查、函证或是替代程序,并结合管理人清收货款的情况予以确认。在对预付、应收款项进行审计时,应特别关注在法院受理对该企业的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是否存在放弃债权的行为,并将已查实的上述行为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汇报。

(三)存货、固定资产

由于破产企业一般都要进行审计与评估,有时还涉及到资产拍卖,为了避免相同程序的重复执行,注册会计师可与资产评估师、拍卖师及管理人一起对存货、固定资产执行盘点程序。对于存货,注册会计师可先将财务的数量金额账与仓库的数量账进行核对,对不相符的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后,再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将盘点结果与经调整后的财务账进行核对。由于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故对于盘点结果一般不需要进行调节。对于盘点数小于账面数的,可能存在的原因有:正常损耗;因保管不善所造成短缺、毁损、被盗等;有部分存货寄存在外单位等。对于盘点数大于账面数的,应注意是否有外单位寄存在破产企业的存货以及是否有账面已作销售处理但客户单位尚未提货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对盘盈盘亏情况查明原囪后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固定资产,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账对物或是以物对账的方法,与资产评估师、拍卖师及管理人共同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逐一盘点,并对盘盈盘亏情况查明原因后调整入账。由于破产企业的资产一般要处置变现,必须要进行评估,而对破产企业的评估一般选用清算价值类型,固定资产账面折旧计提额大小对其评估值基本没有影响。因此从审计的目的考虑,注册会计师不必对破产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准确与否予以过多的关注,但必须在审计报告中说明该事项。在对存货、固定资产项目进行审计时,应特别关注在法院受理对该企业的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是否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并将已查实的上述行为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汇报。二、负债类审计

(一)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该项债权所涉及的会计科目一般有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等,注册会计师应根据管理人经过调查并公示无异议的职工债权金额确定。其中,“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根据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确定,“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根据所欠职工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确定,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则列作“其他应付款”的相关于目,需特别说明的是,上述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应划分为两块:一是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二是除第一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划分的原因是因为这两项费用的受偿顷序不同,第一项费用为第一顺序,第二项费用为第二顺序。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将这两项费用分别列作“其他应付款”的两个不同子目。

(二)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

注册会计师首先应按照正常审计的程序,采用分析性复核、重新测算、检查凭证、核对纳税申报表等程序对这两个科目进行审计。待税务部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注册会计师应将审计后的数据与其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待双方调整一致后最终确定这两个科目的审定数。

篇(6)

1.1对内部控制运用全面。在制度基础审计中,风险导向审计主要考虑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等三个因素,同时也可扩展到五个因素:控制环境、管理部门的风险评价、会计信息与传递系统、控制行为和监督。由于内容的扩展,内部控制制度在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演变为内部控制结构,这相对于原来的系统导向审计只考虑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进步了很多。

1.2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模式。在风险导向审计中,以风险为导向,可以影响经济业务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是以经济业务整体为重点,综合分析评价企业经营所处的内外环境,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审计水平,最终目的是要将审计风险控制在社会可接受的水平以下。

1.3全面的考虑风险因素。风险导向审计在账户余额和财务报表两个层次分别评估,注册会计师在各个审计阶段分别评估账表项目的期望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随着审计工作的深入,注册会计师在各个阶段针对不同风险要素做分别侧重的评价,这样审计人员所能够获得的与风险要素相关的信息就非常多,使对风险要素水平的评价也更加准确和客观。

1.4在每个阶段都用风险审计模型做出对策。注册会计师在各个审计阶段,都分别以审计风险为模型,分析评价各自的期望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决策,全面的控制审计风险。

2风险导向审计的运用及问题

审计风险模型的出现,从理论上解决了注册会计师以制度为基础采用抽样审计的随意性,又解决了审计资源的分配问题,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资源分配到最容易导致会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领域。注册会计师以审计风险模型为基础进行审计,在优化公司治理框架的前提下,从企业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评价、改进四个环节建立与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强调高级领导层的控制责任,关注对全部风险的评估。在现阶段运用风险导向审计中,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2.1注册会计师的素质问题。风险导向审计是用分析性测试程序作为主要的获取审计证据手段,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很高的自身素质。在数理统计广泛运用的前提下,为了使运用分析性测试程序具有合理性和可验证性,要求根据数理统计估算出可接受的风险水平,达到相应规模的审计证据。而在我国,还有很多的注册会计师不具备这一能力。

2.2政府监管及执法问题。各级政府的监管部门,在对会计事务所审计质量的检查中,往往最关注的就是审计过程中是否执行了所要求的全部常规审计程序,而在审计失败事故的检查处理中,更是判定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重要方面。但是这种只重视审计程序的形式化的检查方法,必然会制约到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开展。

2.3审计程序软件的开发。我国的大部分注册会计师都缺少大量的审计程序软件,数据电子化程度不够,导致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不能直接对数据库进行加工分析,并依据软件构建模型,从而经过电脑自行检查和核对,这就使审计工作的效率在很大的程度上减缓,阻碍了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发展。

2.4成本的增加。实施风险导向审计,注册会计师所关注的范围也将必然扩大,而程度的加深就导致工作时间和审计成本的随之增加,然而在激烈化的行业竞争中,这些成本并不能增加到业务收费中,这就形成了风险导向审计运用的实际性问题。

风险导向审计是注册会计师避免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实际运用中国外已经有了成熟的前例,而在我国这一理念还不是十分成熟,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出现的问题就是因为没有采用风险导向审计,这证明了我国风险导向审计还不全面,缺乏很多因素,实际推广中也不完善。3风险导向审计的推广

风险导向审计是适应审计环境变化、审计准则的有效方法,我国注册会计师按目前的职业水准和审计环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导向审计的推广运用:

3.1加强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我国的审计准则是借鉴国际惯例,并在这个基础之上制定的,风险导向审计是制度基础审计的发展,系统化的分析和评价,较之过去的制度基础审计有很大的进步。在风险导向审计的观念中,是客观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外环境、制度,并对发现的会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风险进行账项审计,从而控制风险,节约审计成本,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值得大为推广,经济全球化也要求我们随之进行审计理念的进一步加强和学习。

3.2健全法律制度。我国很多的风险导向审计工作中,因为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而产生的审计事故已经出现过不少。注册会计师是当前会计、审计制度执行的法律主体,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大都是以行政责任为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辅助,这样就导致很多的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不断发生。健全法律制度,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法律风险意识,从而可以减免由此发生的审计事故。

3.3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素质。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鉴证职能时,必须要了解顾客所在行业以及相关单位包括行业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技术指标和行业政策等知识结构的情况。同时,注册会计师队伍的优化组合要加强,原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单一型的财务人员结构要改变,法律、工程技术、网络信息等一些非审计人员也要加强。审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专业化工作,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素质和各项知识的巩固,可以加大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并且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分组工作,固定每个组对一种行业的审计工作。

3.4加强风险导向审计的网络化信息系统。风险导向审计的实施,提高了审计工作的效率,网络化信息系统也要随之加强。注册会计师在进行风险导向审计时,要面对大量的数据收集和整理,没有良好的信息化系统,审计工作的效率也会随之降低。加强与社会的信息共享,可以减短收集资料的时间,加快工作效率,同时,会计事务所自身也要建立庞大的数据库,分类别、行业来收集、存储资料信息,方便以后的工作。

3.5政府加大对风险导向审计的扶持。风险导向审计在我国作为新兴的一种审计方法,它的优势也非常明显,政府加大对其的扶持力度,尽快的推进我国风险导向审计,从而实现这一优势审计方法。

4总结

风险导向审计是一种新型的、多维的审计模式,它以审计风险理论作为基础,高质量、低风险地完成审计任务,达到设定的审计目标。我国的风险导向审计还不完善,需要在以后的实践工作中不断地补充完善,不断的提升审计工作效率和其准确性。

摘要:随着经济化的发展趋势不断加强,社会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风险导向审计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诞生。风险导向审计可以提高工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是现代社会注册会计师针对审计问题卓有成效的解决方法,并且在我国推行的步骤也在不断加大。本文就是针对注册会计师风险导向审计的部分浅论。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风险导向审计运用推广

参考文献:

[1]叶陈刚,孔慧平.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应用探析[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8.(5).

篇(7)

一、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民1.‘责任的研究。西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民事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中最常见的形式,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形式,但较少见。一件成立的刑事诉讼案件对注册会计师来说,不仅要承担辩护费、罚金和服刑。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常常也会导致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破产,后果相当严重。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这三种责任之间并行不悖,不能相互代替,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可由国家行豉机关(主要指财豉部门)与司法部门主动追究,而民事责任则要由受害方提起民事诉讼,国家机关不能依职权主动介入。目前。我国颁布的不少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如‘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刑法>、(证券法>中,都有专门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条款。但其中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较多,关于民事责任的条款则较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环境的不断改交,在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认识而产生的法律冲突中,有关民事纠纷的问题最多。可是,这方面的规定恰恰最不完善,也是最为缺乏的。即使刚刚施行不久的‘证券法>也只简单地提及了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至于什么是虚假会计信息,如何认定虚假会计信息,如何处理虚假会计信息中的民事责任,几乎没有涉及,这就给具体的司法判决带来了很大的不确立性。因此,民事责任研究是我国民间审计法律责任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加强对独立审计准则的研究。并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审计准则是规范民闻审计服务手段和技术方法的质量标准在西方注册会计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它逐渐成为法庭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然而,我国的司法人员在审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件时,主要还是依据一般的法律,对审计准则考虑较少。实际上,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是由国家财政部的,具有相当高的权威性和官方效力。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按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去做,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仅仅因为审计结论在客观上与实际不符,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并不是一种担保,现有的专业标准只不过是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基础上制定出的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程序,并非绝对保证。对于那些内外勾结、精心伪造的舞弊,注册会计师是无能为力的。因此,独立审计准则应该成为我国司法界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最重要的依据。审计职业界应紧跟形势,不断修改和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以保证审计准则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使其成为法院裁判的根本依据,从而掌握诉讼中的主动权。

篇(8)

非审计服务是指除审计服务外的其他鉴证、咨询服务和其他服务的总称。相对于传统的审计业务,非审计服务业务盈利能力强、风险小,客户接受度高。

随着经济的发展,审计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且慢慢接近饱和状态。因此,会计师事务所若想逐利就必须发展非审计服务,提供更多的非审计服务类型。再加上企业国际化趋势和经济行为的变迁,使得企业对于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服务类型需求大幅增加。但这种发展引发了一些学者及机构担忧,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一直是争论的焦点。而非审计业务最为人所怀疑争论的一点就是其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面对全球范围内掀起的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被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浪潮, 讨论非审计服务有没有损害审计独立性、进而影响审计质量, 非审计服务在我国审计市场的现实状况, 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非审计服务的发展途径,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审计市场发展时间较短、非审计服务所占比例较小且业务内容不够丰富。在注册会计师从事非审计服务是否会影响审计质量这一领域的研究起步比较晚,且大都关注的是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研究结论形成了两大对立的观点:

一是认为开展非审计服务不会损害审计质量。如董普,田高良,严鸯(2007)通过实证研究得出“非审计服务对注册会计师专业技能的正面影响超过了其对审计独立性的负面影响,非审计类鉴证服务比非鉴证类服务更有助于审计质量的改善”的结论。

二是认为开展非审计服务会损害审计质量。赵冲(2009)认为应该禁止向同一客户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实行会计师事务所轮换制度,避免为同一客户长时期提供服务,以免私人关系危害审计独立性。

三、制度背景

“大力开发非审计业务领域。发挥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资本运营全程鉴证的优势,拓展特殊领域、高端需求、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一特三高“非审计业务领域,积极拓展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企业资源规划(ERP)管理系统流程设计、企业整体税负评价、战略管理、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业绩评价、投资决策、政府购买服务、工程咨询等咨询服务。

引导中小事务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发中小企业公司秘书、财务总监外包、信贷资信证明、公司注册、记账、报关、市场调查、尽职调查、社会责任调查、职工社会保障调查、共性技术转移、人力资源咨询、农村财务公开等咨询业务领域。

在2011年年末印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新业务拓展战略实施意见》中,中注协再次明确指出未来的重点任务之一就是发展非审计业务领域。

四、非审计业务对审计独立性的消极影响

(1)非审计服务至少影响形式上的审计独立性。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形式上的独立由于其可观察性而给相关利益者以信心、以证据,从而和实质性独立一般重要。注册会计师在向客户公司既提供审计服务又提供非审计服务时,注册会计师至少在形式独立方面受到损害。这可能会降低注册会计师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加大审计期望差距。

(2)非审计服务容易使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公司形成共同利益。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注册会计师给客户公司提供非审计服务,实际给注册会计师以另一角色接触客户提供了现实途径。给客户提供的非审计服务与提供审计服务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业务,其委托人是管理当局。提供非审计服务的角色使注册会计师心为管理当局而思,行为管理当局而为,这种结果是注册会计师和客户公司容易在经济上和感情上搅和在一起,损害其提供审计服务的独立性。

五、非审计业务的开展对审计质量的积极影响

通过分析思索,我个人认为非审计服务对审计质量的负面影响小于其正面影响。亦即开展非审计业务能够提高审计质量。主要理由如下:

在独立性方面:

(1)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纯粹的独立。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也是相对的。如果因为注册会计师通过提供非审计服务向客户收费这一点来否定审计的独立性是不够理性的。

(2)非审计服务只是影响审计独立性的一个可能因素,但并不必然导致审计独立性的降低。非审计服务要对审计独立性发生实际影响,还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其中最重要的前提就是,提供非审计服务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超过了注册会计师为此承担的风险成本。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事务所提供的非审计业务在收入占比还较小,事务所的主要收入来源还是审计业务。虽然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赔偿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但是一旦被查处,事务所仍然要承担名誉上的损失以及行政监管与处罚。事务所很可能会从此一蹶不振甚至被退出市场。也就是说在我国,提供非审计服务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小于注册会计师为此承担的风险成本。所以目前我国发展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并不存在必然的不利影响。

除此之外:

(5)为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如管理咨询等,可以使事务所在不提高审计收费的情况下增加审计资源的投入。因为审计服务与非审计服务虽然有本质的区别,但从技术的角度看,两者都要求审计师对客户有深入的了解。在审计服务中,深入了解客户对于审计证据的收集、分析和综合判断以致最终形成审计意见都至关重要。两种服务共享资源,可使事务所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效率提高所节省的资源可投入审计过程,这就使事务所有可能在不增加审计收费的情况下增加审计过程的资源投入,资源的增加有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

(6)提供非审计服务能使事务所能优化内部的人力资源结构,提高审计技术从而增强审计质量。由于客户经营和财务结构的复杂性,审计工作越来越复杂,有效的审计有赖于多方面专家的集体工作。事务所通过开展非审计工作,吸收各领域专家,同时扩大提高事务所内部注册会计师的知识结构与专业技能。这对事务所合理制定和运用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非常有利的。

六、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通过前文的分析,我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向其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并不必然导致审计质量的降低,尤其是在目前中国审计市场,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保证审计质量的基础上、鼓励发展非审计业务,将有利于我国审计职业的发展。这也同中注协的未来发展规划一致。因此有理由相信,以审计业务为基础,向非审计业务领域拓展,是今后一段时间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发展的主要趋向。

(二)建议:采取相关措施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

1. 加强信息披露:当事务所同时提供审计服务和特定非审计服务时,应注意信息披露。被审计公司应在其财务报告中披露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非审计服务的类型、服务程度。尤其是上市公司应该公开披露支付给注册会计师的非审计服务费用的明细数据,事务所也应该披露因提供非审计服务而增加的明细收入。只有这样,才能让投资者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提供一揽子审计、非审计服务时是否恰当,是否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和独立性。

2.建立注册会计师惩罚和诉讼赔偿机制,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过程中,可能致使其丧失独立性的原因在于违规所得的经济利益。如果没有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事后惩罚和诉讼赔偿机制,便不能约束其行为。如果事后惩罚和赔偿机制薄弱,就会使注册会计师违规的预期收益大于违规成本,从而产生违规的动机。然而,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中追究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相关条款还太笼统,不具备可操作性,迫切需要完善。

篇(9)

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诞生与发展过程中,审计一直是其传统主导业务,审计业务是其主要甚至唯一的收入来源。同时,由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半政府性质决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不仅能提供公共产品性质的审计业务,而且能提供运用和加工可供决策的会计信息的增值服务,如管理咨询、税务等。如今,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决策对会计信息的依赖也越来越重,审计对于审计委托人也不再是其唯一的需求了。在需求方有需求和供求方也有能力提供满足需求方要求服务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的非审计服务业务应运而生并且不断扩大。

一、非审计服务发展现状

通过表1给出的1999-2005年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入构成,可以看出: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收入呈现稳步增长态势。从1999-2005年期间,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收入呈现稳步发展态势,从1999年的52.3亿元到2005年的183亿元,其中审计收入也一直是稳步上升趋势,都在总收入的70%左右。非审计服务收入发展所占较绝对数与比重较小,如咨询服务从1999年的3.1亿元上升到了2005年的9.1亿元,相对比重大致徘徊在5%左右。与发达国家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发展滞后的原因分析

造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非审计业务发展单一、滞后的原因,应该说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册会计师行业成立的特殊背景

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原来的挂靠单位到后来的独立运作与经营,其成立时的特殊决定了会计师事务所早期业务主要由主管部门指定。在一定的行业、一定的行政区域有稳定的市场份额甚至居于垄断地位,如验资主要集中于工商部门的事务所,国有企业审计、国有企业基建预决算审计主要集中于审计部门的事务所,税务主要集中于税务部门的事务所,这足以保持或维持事务所基本的生存,事务所缺乏拓展其业务的动力。市场化运作以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能随便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成本不低。因此即使市场化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也是有一定保障的,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非审计服务的收入高低影响不大。

(二)现有专业复合型人才的缺乏

政府主导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专长于某些领域,如税务部门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擅长对税务咨询与,对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以及其他管理咨询服务则不一定能胜任。同时我国政出多门,各方要求、标准不一,要做到各方满意是很艰难的,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影响力有时候显得非常的重要。在我国目前的环境中,没有哪个企业,哪家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行业都是专家。这种人为的市场格局很不利于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发展,也不利于吸引其留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复合型人才的缺乏使会计师事务所缺乏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技术支撑。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变革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时候具有强烈的政府色彩,其成立后的发展变迁也同样有着“无形的手”的强大影响。从挂靠到脱钩,从从业资格的认定到业务的划分,一系列的强势改革使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取得了较快发展,但是也使会计师事务所陷入剧烈的动荡变革期,业务拓展能力与精力都受到极大的限制。显然,事务所本身的动荡也不利于非审计服务的发展。

(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积淀有限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历史较短,会计师事务所正处于发展上升期。不可忽略的现实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发展只有短短的20多年,虽然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是大部分力量都用在拓展现有审计市场,缺乏足够的市场意识与营销能力和多元化服务人才,积累的人才与技术有限。因此,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基本条件的审计业务发展都十分有限,更何况非审计服务!

(五)缺少行业管理组织对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市场的推动和促进

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可见,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主要是管理机构,较少涉及业务与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市场的推动。

可见,无论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的发展变化历程还是行业管理组织的职责范围,都是我国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发展有限的重要原因。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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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丽蓉,李红.基于委托视角的非审计服务与审计独立性――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J].当代财经,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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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海燕.理性看待我国非审计服务的发展[J].企业家天地,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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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桑笑.对是否将审计业务剥离的探讨[J]. 技术经济,2003,(11).

篇(10)

(1)相对于传统的审计服务,非审计服务会为会计师事务所带来更丰厚的利润,注册会计师为了保住非审计业务,会在审计意见方面做出让步,使得其独立性削弱甚至完全丧失。而且,当非审计服务的收费超过审计服务时,便会在非审计服务与审计服务之间形成市场竞争,造成审计服务竞争力下降,注册会计师会将更多的精力集中于非审计服务,这样就会对审计服务的质量有一定影响。

(2)随着非审计服务提供的比例越来越大,以及越来越多审计诉讼案被曝光,公众不得不对注册会计师的诚信度产生怀疑。而注册会计师在同时提供非审计服务时,即使其实质上是独立的,但形式上表现出来的可能是不独立。因为形式上的独立与否的标准掌握在公众手中,但由于公众无法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的同时是否存在一个适当的“防火墙”,因而会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产生怀疑。从这个层面上看,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服务的同时提供非审计服务在公众看来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

(3)注册会计师在提供非审计服务,特别是管理咨询时,需要站在管理层的角度提供各种与被审计单位经营决策相关的信息及建议。这些信息和建议在管理层的潜意识中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因而较易影响管理层的决策。当其意见为被审计单位采纳后再同时提供审计服务,就会产生自我复核威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2目前理论界存在的两种观点

目前,理论界对同时提供非审计服务与审计独立性之间的关系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同时提供非审计服务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因为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收取的费用相对于审计服务来说较高,这可能使其对客户产生经济依赖,进而在执行业务时,会丧失独立性。这种观点的代表学者主要有:Schulte(1965),BarIett(1993),Wines(1994),Frankel,Johnson和Nelson(2002)等。

另一种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同时提供非审计服务不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因为注册会计师在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同时,能深入了解审计客户的实际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进而会产生“知识溢动”效应,在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同时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技能和效率,进而提高审计质量,而对审计独立性不会造成影响。再者,在现行制度安排之下,注册会计师如果失去独立性导致审计失败,会带来较大的成本,这种成本至少包括声誉损失和诉讼损失,只要非审计服务所得利益不会超过其审计失败成本,在成本一效益权衡之下,作为经济人的注册会计师将选择保持独立性。这种观点的代表学者主要有:Crasweli,Francis(2002),Elizabeth和LZhou(2003)。

3我国发展和规范非审计服务的相关建议

非审计服务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使用得当的话。可以做到利大于弊,使其有助于做大做强会计师事务所,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所以,我国在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大力拓展非审计业务的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将非审计业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对审计行业发展的副作用降到最小。本文对此提出了如下建议:

(1)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对部分非审计服务做出禁止性规定。

2002年,安然事件发生以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因此而颁发了萨班斯法案,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循严格的独立性标准,禁止注册会计师为审计客户同时提供9种非审计服务;如果非审计服务的收费低于审计客户所支付总费用的5%,在报经SEC批准后才可以作为例外情况为审计客户提供,税务服务也只能在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才能提供。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虽然也规定了注册会计师不能为审计客户提供不相容的业务,但是并未明确规定不相容业务的具体范围。所以,我国可以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的经验,对那些可能影响到我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非审计服务进行具体限制。

(2)加强对非审计服务的监管以及行业自律。

从外部监管来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新的最终规定中提出:除非审计人员提供的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事先征得了审计委员会的同意,否则审计人员将被认为是不独立的。这说明审计委员会在保持审计独立性方面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在我国,也应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或相当于审计委员会的部门的作用,明确审计委员会在非审计业务承接和执行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非审计服务的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保持审计的独立性。从行业自律监管来看,要建立非审计服务的专业管理机构并加强非审计服务的准则建设。

(3)规范非审计业务的披露。

当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时,被审计单位应该在其财务报告中披露所提供非审计服务的类型、程度,上市公司应公开披露支付给非审计服务费用的数据,会计师事务所也应披露因提供非审计服务而增加的收入及审计师轮换的制度。只有这样,公众才能判断提供的审计、非审计服务是否恰当,是否保持了其应有的职业谨慎和独立性,才能确保不提供会引起社会公众怀疑其独立性的非审计服务项目。

(4)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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