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申请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27 11:08:36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退房申请书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退房申请书

篇(1)

还有一种“熟人”,虽然见面次数不少,但不知根知底,比如在公园或麻将桌上认识的人,倘若向你借钱或推销,也需要大家多长个心眼。在网上或婚介公司认识不久的朋友,如果向你要钱要物,也要引起注意。当然,还有一些骗子盗取个人信息,冒充他人的亲戚朋友实施诈骗,也很容易使人上当。

总之,熟人骗钱骗物,不仅让亲情和友情荡然无存,更是对社会诚信体系的大破坏,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所以,一方面要加强对诈骗者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也提醒大家,不管是陌生人还是熟人,只要他们让你拿出数额较大的钱物,千万不要被他们的花言巧语所迷惑,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信用卡申请窍门

文/刘朋

2016年已过了一个季度,对不少想要申办一张信用卡的人来说,机会有限。本文总结了7大信用卡申请窍门,希望能够帮到有需要的卡友。

银行选择很重要 各银行发展重点业务及所处阶段不同,导致同样资质申卡人的资料,有些银行顺利通过,有些银行却婉拒。

办卡渠道很重要 目前网上申卡比柜台申卡优点更多:审批结果快,最快当天下卡;不需要提交繁琐的资料等。而且根据了解,网上申卡下卡率要略高于柜台申请。

单位很重要 近年来,信用卡坏账率屡创新高,银行出于风险考虑,默默加强了对申请人单位的审查,如果卡友所在单位资质较好,比如规模大、时间长、资产多等,可以申办单位工资卡指定银行的信用卡,下卡率非常高。

推荐人很重要 一个好的推荐人,不但能帮你快速申办到信用卡,也能帮你提升办卡额度。

推荐人一般需要这样的条件:个人资信良好,无逾期、无不良记录等;卡片额度高,一般不低于3万;用卡年限长,一般不低于2年;用卡频率高,属于银行的活跃客户。

篇(2)

1. 收集易地扶贫搬迁调出户退房协议、调入户申请书和审批表、旧房拆除协议等材料。

2. 整理收集第二阶段产业、就业奖补材料。

3. 根据区组织部安排,到百色市报到2020年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队员抓党建促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培训。

4. 完善帮扶退出户信息表和和新农合追缴三方协议。

5. 陪同右江区督查组入户走访贫困户开展督查农合追缴三方协议。

6. 到德保县燕峒乡兴旺村铁皮石斛种植基地参观;到都安乡坡那村桑蚕产业园参观。

7. 到老乡家园开展易地扶贫搬迁户遍访工作。

8. 在村部参与并开展“村村研判,户户过关”会议工作。

篇(3)

点评:不论在哪里,那些投身公益的志愿者都是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由出租车司机组成的爱心车队,还是一道流动的风景线,确是“美”满城市,“美”满街巷。

摇号中签却嫌贵 昆明多人放弃租公租房

1月23日开始,昆明市首批公租房泽惠园、子君村项目样板房在国际会展中心新馆2号展厅进行展示。在样板房展示区,很多申请者看到精美的家具,崭新的家电,有种住进高档小区的感觉。但不少申请者感到房租过高,认为按照他们的月收入难以承受,现场就填写了公租房退房申请书。(来源:《云南信息报》)

点评:诚然,公租房有别于廉租房,不能指望其以“象征性的租金”出租。不过,公租房“保障性住房”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其应该是以满足最基本的住宿需求为目标、以中低收入者普遍“受得了”的价格为准绳。“嫌贵”的人多了,公租房的“保障性”无疑就打了折扣。公租房不一定要“看起来很美”,却一定要“住起来踏实”。

清水海向昆明主城供水

在昆明用水最困难的时候,是清水海帮了一把!1月20日,已达二类水质的昆明清水海引水供水工程开始向昆明主城区正式供水,昆明又新增一个优质水源点。根据目前库容清水海每天可供水18万方。到2月底,将达到每天23万方的计划供水量,可解决5月底汛期前的城市基本供水问题。(来源:《昆明日报》)

点评:坐拥波光万顷的“五百里滇池”,却因为水体污染而无法从中汲取一滴甘露,只得四处引水“止渴”。从掌鸠河到牛栏江,从云龙水库到清水海,还有未来计划中的金沙江。众多的引水工程固然为春城化解了一次又一次的“水危机”,但我们的心里是更加坦然,还是愈发不安?

篇(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保证金、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款项。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承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商品房预售款专户的开户银信部门。

第三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取、支出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房产管理局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县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预售人预售商品房的预售款应当用于准予预售商品房的工程建设。

第六条县房产管理局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预售人和监管银行履行监管协议;

(二)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计划实施备案管理;

(三)对预售款的支取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四)建立房地产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诚信档案,并定期公示;

(五)接受预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情况的查询;

(六)受理商品房预售款收缴、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给予预购人办理产权登记后止。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采取先审批后使用的管理模式。未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的项目,县房产管理局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章预售款专用帐户设立

第九条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本县银信部门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并由预售人、银信部门和县房产管理局三方签订统一格式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协议书共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

(三)监管项目范围;

(四)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计划;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商品房开发项目属单家银信部门贷款或提供按揭的,该银信部门即为监管银行。多家银信部门贷款或提供按揭的,监管银行由预售人与相关银信部门商定。

第十二条同一预售人申请多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当按每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范围分别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同一个项目分期实施的,可以设立一个专用账户,但应当按每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范围分别列帐。

第十三条预售人因开发规模、按揭额度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变更监管银行的,须到县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监管增加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预售许可

第十四条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与预售房屋相应并未抵押的房地权属;

(二)完成项目总投资25%以上。

第十五条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填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审批手续;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完成项目总投资25%以上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房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交付使用后须遵循的物业管理约定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十六条县房产管理部门在接到预售人申请后,应当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在十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通过新晃电视台或新晃县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房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十八条预售人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提交《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预售许可证上明示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信息。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预告登记、按揭等手续:

(一)未能提供监管银行出具的承购人付款已入专用账户凭证和预售人的收款发票的;

(二)承购人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付清首期预售款的。

第二十一条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的商品房,预售人未经购买人同意,不得将已预售的房屋所有权用于抵押,县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有关凭证不得转让。

第四章预售款缴纳

第二十三条预售人不得直接收取商品房预售款,不得向承购人以采取集资、贷款、收取会员费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预售人在填写完整好县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商品房预售款缴款单后,由预购人直接到预售人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缴款并将银管部门的进帐单回执交给预售人做帐。

第二十四条承购人、预售人双方可以就商品房买卖交易签订定金书面协议,定金额度不得突破交易额度的20%。

预售人不得直接收取商品房买卖交易的定金,定金的缴纳由预售人在填写好县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商品房预售款缴款单后,由预购人直接到预售人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缴款并将银管部门的进账单回执交给预售人做账。

第二十五条预售人凭监管银行的缴款回执向承购人开据购房票据,并在3日内报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银信和住房公积金部门在发放承购人预购商品房按揭贷款时,必须由贷款人、预售人、县房产局三方签订《新晃侗族自治县预购商品房按揭贷款监管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要求直接将该贷款划入指定的预售款专用账户。

第五章预售款使用

第二十七条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填写商品房工程建设投资总费用计划表和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送交县房产管理部门,并根据下列不同申请款项提交相应资料:

(一)申请施工进度款的,提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证明;

(二)申请购买建设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销合同;

(三)申请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的,提供相关合同或缴费证明;

(四)申请缴纳法定税费的,提供相关单据;

(五)申请供还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由抵押权人提供他项权证明、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第二十八条为使预售人正常开展业务,预售人可以向县房产管理局申请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备用金,以支付经常性的零星开支,其额度不得超过预售款的10%。

第二十九条预售人设立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在按本办法规定撤销专用账户前,只能用于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事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县房产管理部门收到预售人资金使用申请后,应进行现场勘查,对施工进度、先期拨付的预售款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核对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对账单。

经现场勘查且符合条件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用款拨付批准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预售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除监管银行监管资金比例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款手续:

(一)专用账户余额不足项目销售款总额的10%时;

(二)收款单位、用途等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

(三)已拨付款项未专款专用;

(四)其它违规用款事项;

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各项费用,不得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中支取。

第三十二条监管银行应按监管协议条款,凭县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拨付款证明拨付预售款。

预售人应于每月10日前将监管账户上一月份资金收支情况的对账单复印件送交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县房产管理部门应进行认真核查。

第三十三条监管银行凭县房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及预售人的票据划转账,收款单位的账户和金额由县房产管理部门的同意拨付证明资料载明。

第三十四条预售人应按期向县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建设工程完成的进度以及银行出具的预售款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复印件。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对各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与其预售款入帐情况、建设工程进度与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预售人应予以配合县房产管理部门到监管银行核对账务。

第三十五条预售人再次申请预售款的使用之前,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审查前一笔款使用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监管人员每月巡视工程进度一次,并将进度记录在案。若发现工程停工,即列入监管重点,改为每半个月巡视一次,若巡视三次发现工程一直停工,县房产管理局必须迅速调查停工原因,积极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六条预售双方达成退房协议并已办理相关退房手续的,预售人可以向县房产管理部门提交退房退款申请书,申请解除退款部分的监管。经核实,县房产管理局应当在2个工作内通知监管银行解除该部分预售款的监管。

监管银行可将退房款直接打入承购人的银行账户中或由退房人领取现金。

第六章预售款专用帐户撤销

第三十七条预售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给预购人办理产权登记后,预售人应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在现房销售前向县房产管理部门申办商品房现售备案,经审查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出具《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预售人凭回执填写《商品房预售款撤销监管申请表》向县房产管理部门结算该项目预售款专用账户的资金。

第三十八条县房产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确认,如预售人已按规定交清税费及地价款、不存在违反本办法或法律规定情形的,出具办理结算手续的书面意见并通知银行办理撤销监管账户手续;如有违规情形的,县房产管理局出具不予办理结算手续的书面意见通知预售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县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预售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预售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将预售款缴付监管账户的,由县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该预售项目的销售,限期改正,并公示其不良行为,记入不良信息档案。承购人将预售款直接交给预售人而造成损失的,由承购人直接追究预售人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预售人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由县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开发企业或预售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房产管理局可以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预售、责令补办手续、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通知金融机构冻结商品房预售款项,直至停办交易手续和产权转移登记:

(一)未按本办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二)违背监管协议,将商品房预售款项挪作他用,未能保证项目建设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

(四)预售后又设立抵押的;

(五)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条款的,私自为承购人转让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有关凭证的。

第四十四条监管银行擅自批准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或挪作他用的,由监管银行负责追回流失款项,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暂停办理该银行新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手续。

篇(5)

温馨提示:本合同示范文本只是提供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一种参考,当事人须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正确选择适用的条款并作相应的调整,切勿套用,订立重大合同或者内容复杂的合同最好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感谢您的阅读下载!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小区____号楼___单元____室(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储藏室_____平方米,产权证号___________)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____________,即小写_________.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___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___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_______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________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_______),空调两台(型号:___________),热水器(型号:_________),浴霸(型号:________),饮水机(型号:________),音响两台(型号:___________),晾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卖方):

(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乙方(买方):

(印)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房屋土地买卖合同【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

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

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础地上物

状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

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

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

_________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____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

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

率___________________;

度___________________;

高___________________;

绿

例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

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

偿.

第十七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

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

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

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_款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

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

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

《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

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

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

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

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房屋土地买卖合同【三】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综合楼和使用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购买的标的:

1、本协议购买的标的为甲方坐落在__市幸福路中段建设村一组集体综合楼一栋五层,房屋面积20__余平方米,以房产证标注为准.

二、甲方于

日前将房屋及附属物正式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在房屋正式交付乙方时,应将该房屋腾空,清结该房屋已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并将付讫凭证及该房屋的钥匙交于乙方验收.

三、总价款

综合楼价格每平方米人民币480元,总价款(含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为人民币

元.

四、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第二条:甲方同意乙方在20__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尚欠甲方的药品款柒仟元整(7000.00元).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需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并保证该房屋上不存在任何抵押及债务;

2、向乙方交付综合楼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的各种批准文件、权属凭证;

3、结清综合楼的所有债务,并在他人因综合楼及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向乙方主张权利时承担全部责任;

7、收取本协议所约定的购买款.

房屋土地买卖合同【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坐落位置

甲方以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地块规划用途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_________,属_________结构,建筑层数为_________层.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

本房屋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楼_________层_________室,施工进度情况参照由甲方提供的照片;房屋所在楼房共有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层,乙方所购房屋以自然习惯计数处于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层,朝向为_________,房屋结构为_________,房屋用途为_________.

第二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乙方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返还乙方;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_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三条

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_________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乙方付款在三十天内退回.

第四条

价格与费用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4._________.

除上述房价款外,甲方依据有关规定收取下列税费:

1.代收_________,计(币)_________元整;

2.代收_________,计(币)_________元整;

3._________.

上述代收税费合计(币)_________元整.

第五条

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

该商品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房价款和代政府收取的税费可作相应调整:

1.由于该商品房属于政府定价的预售商品房,有权批准单位最后核定的价格与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价格不一致,按政府有关部门最后核定的每平方米价格调整.

2.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代政府收取的税费标准调整时,按实际发生额调整.

3._________.

第六条

付款时间约定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并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_________银行(帐户名称: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____%,计(币)_________元;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____%,计(币)_________元;

3._________.

第七条

交接商品房时的付款额约定

在双方交接该商品房时,乙方累计支付的款额应当占全部房价款的_________%,计(币)_________元.其余房价款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完权属登记手续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付清.

第八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__天后,即视为乙方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

第九条

交付期限

甲方应当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_____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_________.

除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过户决定外,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_________(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该房地产转让过户申请之日为准.

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_________(权利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如遇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延期不得超过三百六十天,特殊原因是: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的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3)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

上述原因必须经_____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_________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_________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条

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___个月内胺____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__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乙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_________.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甲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乙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十二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__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甲方的责任,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处理:

篇(6)

被告:王素英,女,56岁,系王庚纪之妻,住同上。

西安市西关正街317号(原为321号)院内8间私房,系王庚纪继承的遗产。1974年2月1日,经中人王盛林(王庚纪之姐夫)、何宪禄(何宪文之弟)说合,王庚纪执笔写契,自愿将该8间私房以1600元卖给何宪文和于文珍两家。其中,何宪文出资1000元,购买北 厦房3间、南鞍房1间;于文珍出资600元,购买东、西厦房各两间。契约签订后,何宪文、于文珍当即向王庚纪夫妇交清了房款。随后,王庚纪将北厦房3间腾交给何宪文,将西厦房两间腾交给于文珍。南鞍房一间、东厦房两间,因王庚纪已出租给他人居住而未能腾交。自房屋出卖时 起,至1981年止,南鞍房1间的房租,一直由王庚纪收取后转交给何宪文,除去修房费用194.56元外,何宪文共收得该房房租165.44元。 1979年,王庚纪、何宪文、于文珍三方曾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因承租人提出优先购买问题而未办成。1981年2月,三方又协商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王庚纪向何宪文、于文珍各收取200元作为托人办理过户手续的费用。王庚纪将此费用作为“补差房价款” ,写入三方未签字的另一契约中,将原契约中1600元买8间房改为2000元买8间房,契约日期写为1974年2月10日,并写明此约经三方盖章后即为有效,在此之前所签订的契约、协议等均作废。但此次仍未办成房屋过户手续,各自也未退款和退房。1986年11月,于文 珍见东厦房腾交不出来,便放弃东厦房两间的购买权,也未让王庚纪退款,以原付给王庚纪的800元购买了西厦房两间,双方同去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买卖产权过户手续。此后,王庚纪与何宪文协商,何宪文也放弃了南鞍房1间的购买权,双方于1987年10月29日又签订了一份房 屋买卖协议。协议写明:王庚纪以900元将北厦房3间卖给何宪文,正式盖章后,以前双方签订的任何契约、协议均作废,以此协议为准。双方盖章后,王庚纪退还何宪文300元。1988年1月,双方填写了《西安市房屋产权证移转过户申请书》,再次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王庚纪得知1987年西安市有个新的私房买卖价格规定,便提出房价太低,拒不交出房产证,致使未能办成过户手续。

为此,何宪文与王庚纪发生纠纷,何宪文向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综合服务所申请解决房屋买卖过户问题。该所于1988年10月15日召集双 方当事人调解,认为双方争议之房已于1974年立契出卖,当时房、款两清,何宪文居住管理达14年之久,该买卖关系有效。买卖是在1974年成交的,应按1974年西安市执行的私房买卖价格标准评定房价。当时,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10月22日,该所派人评估了房价, 但王庚纪、王素英又反悔,要求按1987年的标准计价,否则,不予出卖。该所就此作出处理决定:维持原1974年双方议定的价格不变。王庚纪不服,向西安市房地产局房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处理。1989年3月25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双方买卖的房屋应按现行价格议定。 本裁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双方当事人到市房地局综合服务所办理买卖移转过户手续。 何宪文对此裁决不服,于1989年4月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庚纪按原定契约办理房屋买卖的过户手续。王庚纪、王素英辩称:原定的房屋买卖契约违反法律和有关房管政策规定,房屋价格偏低,显失公平;现子女长大,住房困难。故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无效,退还 购房款收回房屋自用。

「审判

莲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邀请有关部门对双方买卖的北厦房3间进行了评价,按现行价格评定为2972.34元。 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于1974年立写的房屋买卖契约,虽系双方自愿,但内容有不合法部分;1987年立写的契约,是对原契约的补充和完善,标志了第一次契约的废止。因双方买卖3间北厦房的行为在1987年4月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调整城市私房租金、买 卖价格通知之后,故应按此规定评定买卖价格。何宪文要求按原契约办理过户手续的理由不足。王庚纪是房产所有人,两次立写房屋买卖契约均系自愿,不存在失误问题。王素英以其是房产共有人提出异议,是可以的,但其对买卖的全过程都知道,当时并未提出反对意见,且已将3间房屋 交付何宪文多年。故王庚纪、王素英夫妇反悔的理由与法律及有关政策相悖,碍难支持。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20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的规定,该院于1990年2月13日判决:双方买卖3间北厦房的关系成立,房屋价款为2972.34元,减去何宪文已付的9 00元,何宪文应再付王庚纪2072.34元。判决后双方应立即持判决书去房管部门办理交款及房屋产权证过户手续。

篇(7)

承租方: ____________(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就___________房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标的及面积

租赁标的及面积:租赁标的为____________,租赁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甲方保证:

(1)其业已依法取得租赁标的所有权证,租赁标的不存在权属争议,有完全的权利和能力从事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标的的出租业务;

(2)租赁标的符合安全标准以及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且不存在违法建筑情形;

(3)租赁标的上不存在抵押、保证及可能影响承租人按本合同正常使用租赁标的的其他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机关和行政限制),也未将租赁标的的产权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租赁用途

乙方向甲方承诺,房屋使用用途为____________ 。

三、租赁期限

甲方不可撤销地同意给予乙方______个月的免租期,由乙方完成租赁房屋的装修和改造,免租期自乙方实际进入租赁房屋现场开始装修之日起算(乙方保证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进场装修),乙方在免租期内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

免租期届满,以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日期为准作为本合同的正式起租日,本合同的租赁期限为______年,乙方在此期间内应当按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租金、费用。

四、租金及付款方式

租金:该房屋日租金为______元人民币/建筑平方米/天(每月以30天计),租金中含物业管理费。

1.租金付款方式:租金支付方式为每个月支付一次。首期租金应于起租日之前的 日内支付,其后每个月支付一次,在每月期满前的______日内,支付下个月租金。即:每个月支付租金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______元)。

2.其它费用:租赁期间的电费、水费、集中供暖费(如发生)、电话费、数据通讯费均由乙方负担。电费、水费、集中供暖费的收取标准,均以国家规定为准。

3.其它费用支付:电费、水费、集中供暖费(如发生)由甲方代收代缴,乙方应于收到甲方缴费通知后______日内缴纳。电话费、数据通讯费用等由乙方自行与服务商协商缴纳。

4.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因市场变动、物价变动、经营风险等不可预料的因素引起的房屋楼内附属物租赁的贬值、升值,不影响房屋及楼内附属物租赁费的支付及双方对合同所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5.乙方应按下列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支付到期应付的租金 :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名: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

五、房屋设备、设施

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于该房屋的硬件设备和附属设施如下:

供暖:市政热源集中供暖,室内安装铜铝复合散热器;

信息点及电源:甲方信息点(电话、网络布线及节点)、电源入户设置,墙壁预留信息端口。电话、网络的申请、安装等事项将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将在甲方提供的电话、网络设施配置基础上具体施工,有关情况参见附件11《乙方装修改造方案及图纸》。乙方装修改造方案及图纸需提交甲方确认、备案;供电:双路10kv供电,a区内配置有两台1600kva变压器;

消防:房屋内有运转正常的烟感报警系统和灭火设备,房屋整体消防系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餐饮:餐厅提供每日三餐服务;

车位:甲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向乙方所属车辆免费提供充足的停车位,其中包括配送_____个固定车位,其停车位具置将以乙方就近使用为原则,由园区物业管理部门安排;

供水:市政直供和变频稳压供水;

排水:分质排水,优质排水处理回用;

空调:分体式空调由客户安装;

六、保证金

1.乙方同意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_____元整(_____元)。

2.合同期满,双方交接完毕,结清甲乙双方的各项费用后,甲方应将该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该保证金不计利息)。

七、合同双方方的变更

1.甲方如将该房屋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甲方应当给予乙方合理的书面通知,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本合同期内,乙方如将该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需事先通报甲方。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乙方与该第三方之间的转租合同应符合以下约定:

1)房屋用途:该第三方应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房屋用途范围之内使用该房屋;

2)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

3)转租期间,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就被转租方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转租期间,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合同也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八、甲方的权利、责任、义务

1.甲方是出租房的合法经营者,有权签署本合同。甲方保证出租物业的合法产权并且有权出租物业。

2.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出租房屋交付给乙方。

3.甲方定期检查和及时修缮以保证该出租房屋处于完好、适租状态。

5.按合同规定期限,向乙方收取房租及其他费用(列明),除上述费用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与租赁标的有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费及其他费用由甲方负担。

九、乙方的权利、责任、义务

1.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独立承担各种经济及法律责任和义务。

2.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将房屋所需改造申请书、保证书及平面图、水、电图及国家有关部门批件提交给甲方备案。乙方对该房屋的装修不应损害该房屋主体结构、外墙颜色和造型及承重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对于由乙方负责施工、安装或提供的该房屋硬件设备和附属设施,由乙方负责维修、更新,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予以积极协助。由于乙方改造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房屋及房屋设施损坏,乙方应负责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修理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3.按期交纳房屋租金及水、电、暖等费用;

4.乙方自行负责出租房屋内部的消防、保安、卫生清洁管理工作,并承担全部责任。

十、合同的延续

本合同租赁期满前二个月,若乙方书面确认同意续租,甲方应当同意乙方的续租要求,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适当调整租金,租金涨幅不高于_____%。

十一、违约责任

1.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租赁期间,如乙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必须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2.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乙方日租金的万分之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三十(30)日未交付租赁标的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立即返还乙方已交付的保证金,同时向甲方追缴滞纳金、违约金部分。

3.若乙方未能按期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应按日租金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三十(30)日未交纳房租,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自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交纳的房租金额,同时向乙方追缴滞纳金、违约金部分。

4.电费、水费、集中供暖费(如发生)由甲方代收代缴,乙方应于收到甲方缴费通知后七(7)日内缴纳。如乙方逾期缴纳,每逾期一日,则按照逾期支付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缴纳滞纳金。

5.租赁期间,若乙方发现房屋损坏并提出维修要求,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当日开始维修,但房屋或设施损坏系由乙方故意毁损的除外。如甲方未按约定及时维修,乙方有权自行维修,有关维修费用将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租金中抵扣。如甲方逾期十(10)天仍未开始维修房屋,或一次维修超过三十(30)天仍未完成,造成乙方不能正常使用该房屋的,乙方可以退租或要求甲方减少租金或变更有关合同租金条款。甲方因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6.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守约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由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二、免责条件

1.由于进行必要的或例行的建筑物维护保养而致公共设施停止使用的,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前提是甲方必须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且公共设施停止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

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及时、充分地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通知,并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租赁标的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失或灭失时,合同则自然中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应将该期间乙方支付的租金及各种保证金退还乙方。

十三、合同期满

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或出卖,乙方享有优先权。合同期满未续租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件,搬迁后十五 (15)日内房屋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物件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十四、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即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

3.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二份。

十六、通知

依据本合同发生的任何通知应为书面形式,以专人递交、公众认可的快递、挂号信或传真方式发送到: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篇(8)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商品房的经营活动和有关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土地、房屋、工商、计划、规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并符合本条例有关资质的规定。

    取得营业执照和经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六条  设立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五千万元以上;

    (二)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四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二十人,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近三年累计竣工建筑面积三十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或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五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百分之百。

    第七条  设立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二千万元以上;

    (二)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十五人,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近三年累计竣工建筑面积十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或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三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百分之百。

    第八条  设立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八百万元以上;

    (二)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五人,总工程师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具有二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累计竣工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或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百分之百。

    第九条  设立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

    (二)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五人。其中,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第十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到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资质初审,然后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章程;

    (二)验资证明;

    (三)企业发起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专职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五)企业办公地点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申请后十日内发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到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资质申请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核定资质等级申请后三十日内,核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建设部审批发证;二级和三级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四级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开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凡资金、人员达到一、二、三级标准,而开发经历和经营实绩未达到相应标准的,按降低一级的资质审批。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核定的资质等级,可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一)一级:各类居住小区。

    (二)二级:建筑面积二十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

    (三)三级: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

    (四)四级: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核定的资质等级,可承担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本市范围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资质实行年检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资质证书的次年起,按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在规定时间内持下列资料参加年检: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资质证书副本;

    (三)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五)资质年检申报书及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降低一级资质。不合格的,不得承担新的开发项目;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终止,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或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点、注册资本和主要技术、经济负责人,应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统计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及市场需求,会同同级计划、规划、土地、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全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提出的下列建设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列入《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以下简称项目意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项目意见书规定的内容进行开发建设:

    (一)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六)建设质量等级要求;

    (七)有关税费的解缴要求;

    (八)其他需要提出的建设条件。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得开发建设项目之日起五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以下简称项目手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将主要事项如实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并送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手册记录的内容进行检查,并作为资质审查和年检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本金投入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应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办理有关手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四章  房地产项目经营

    第二十八条  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取得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并明确告知购房者;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进行抵押。

    第二十九条  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预购人出示预售许可证,对预售资金的使用必须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确保预售资金用于该商品房的建设。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将预售情况记录在项目手册中。

    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签定书面合同。合同应载明商品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公摊面积、价格及其所包括的全部内容(含代收费)、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违约责任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面积的计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签订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时,向购买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向购买人提供商品房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质量保证书的内容,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商品房购买人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商品房。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内,为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九十日内,为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转让人持有建设、计划、规划、土地、房屋等管理部门批准项目的有关文件;

    (二)转让人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转让人已支付应缴纳的前期税费;

    (四)转让人已完成项目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五)受让人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六)受让人具备项目剩余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项目资本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六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与受让人应持转让申请书和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转让申请。经建设、计划、规划、土地、房屋等管理部门联合会审批准后,方可进行转让。转让人与受让人持转让批准文件和转让合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转让手续。

    受让方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领取项目手册。

    未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转让,有关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转让手续。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已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对可能出现的遗留问题,应明确责任方。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联合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联合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项目的联建事项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并将具有法律效力的联建文书自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送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假借项目联建,变更项目开发主体,变相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区、县(自治县、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可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申请资质证书或资质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不参加资质年检或不按规定填报统计报表的;

篇(9)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被告:XXX,男,X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XXX市XX区XX号X栋X单元XX室。身份证号45XXXXXXX70311。电话:136XXXXX23。

被告:XXX,女,X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住址XXX市XX区XX号X栋X单元XX室。身份证号45XXXXXXX72211。电话:135XXXXX29。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腾空、搬离并向原告交还其所占用的位于XX市XX小区XX栋X、X层楼的场地。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地占用费XXXX元(从20XX年X月X日计算至20XX年X月XX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交还占用场地之日止)。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XX年XX月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XX市XX小区X栋XX层楼的场地(面积约XXX平方米),每月租金XXXX元,租赁期间自20X年XX月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合同期满后,拒不交还场地的,须承担占用门面期间双倍的租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租赁场地。20XX年XX月X日,合同期满前,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告知被告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租赁合同,请被告在合同到期时,将门面腾空交还原告。但在合同期满后,被告没有将租赁场地交还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每月支付门面占用费XXXX元。但被告在20XX年XX月份每月只支付XXXX元,从20XX年X月X日起则分文不付。至今也没有把租赁场地交还给原告。

综上所述,被告在租赁合同期满后,拒不交还场地,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X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XXXXXXXXXX

20XX年X月X日

公司租赁合同起诉状范文二原告:冯某某,男,1988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某路。

被告:武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XX。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解除并终止原被告20xx年2月11日订立的织袜机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织袜机押金27.6万元并承担织袜机的托运费13080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织袜机租赁合同。20xx年2月11日、2月18日,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先后用现金和建设银行转帐方式向被告交纳了织袜机设备押金共计27.6万元。20xx年2月17日、2月29日,被告先后通过快邦物流公司将6-3型织袜机设备共计28台及配件发送到原告处,托运费共计7080元由原告支付。然而,被告提供的28台织袜机是旧机器,并且是三无产品,也没有电机。被告的织袜机生产出的产品是半成品,还需要另外配套缝纫机、拷边机等相关设备,才能生产出成品袜。

在订立织袜机租赁合同前,被告方代表人黄某承诺:“免费向原告提供原材料、我方提供的织袜机是合格产品的新机器”。然而,织袜机发送到原告处,机器是旧的。原告质疑时,被告方杨经理声称,“我方是租赁机械,不是卖机械给你,织袜机新旧不影响生产;原材料不是免费提供,是要向我方购买原材料”。原告通过核算成本,如果原材料不是被告方免费提供,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回收成品袜,原告没有利润,只能是亏损。再者,被告方派出的技术人员到原告处,只是对织袜机设备进行了检查,并没有进行织袜机技术指导。原告方试生产10多双样品袜发送到被告处,被告不置可否。

原告通过市场调查,被告缺失诚信。之前,重庆市中县XX镇万井村一组周某与被告签订的织袜机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以产品质量不合格等种种理由拒绝回收成品袜,阻止合同的履行。

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原告根据双方订立的织袜机织租赁合同第四条第二款,“乙方若中途退出,双方可结算各项余额,返还甲方设备,解除并终止合同”的约定。原告多次与被告方洽谈解除并终止织袜机租赁合同事宜,被告方不置可否。原告多次打电话告之被告方解除并终止租赁合同,将全部织袜机发送给被告,被告要求原告以书面形式说明自己无能力生产。万般无奈,20xx年3月22日,原告通过圆通快递向被告方发出了解除并终止织袜机租赁合同律师函。并于3月24日,通过天鹅快运将全部织袜机设备及配件运送到被告处,并电话通知了被告方签收,被告方拒绝签收。天鹅快运公司无奈将货物退回了原告处,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更进一步证明被告的目的就是骗取租金。

综上所述,被告为了达到自己骗取租金的非法目的,缺少诚信,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用欺骗的方法,骗取原告与之订立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原告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并终止织袜机租赁合同。被告拒收全部织袜机设备及配件,不影响全部织袜设备及配件机已退还给被告的事实。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织袜机设备押金并承担原告的托运费损失。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特诉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人出庭佐证申请书

公司租赁合同起诉状范文三原告 :张晓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杜鹃路188弄1号1704室,电话

被告 :姚彬,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碧波路328号,电话

诉讼请求

一、要求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二、要求被告按原合同赔偿原告违约金7800元,中介费1500元。共计93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经过:

20xx年9月5号,原告因居住需要,经由上海永轩地产介绍带看了多套房屋后看中了原告产权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1880弄53号1602的房屋,并交付租房意向金1500元,中介方在之后几天时间,经过多次和被告人李康协商,初步达成原告以月租金7800元,起租日为10月3日,因房屋内有多处设施损坏,合同签订后即把房屋交付原告进行自费维修的租赁口头协议,并约定于9月10日签订到该房屋里面签订合同并当场和上个租客交接水电费。

9月10日上午,原告和中介方永轩地产的业务员李亚杰先生一同前往该房屋和房东签订合同,当原告和中介李亚杰到达房间时,被告人李康和上个租客于小姐已等待在房屋里面,经过双方租赁条件确认后,中介李亚杰开始书写合同,同时中介李亚杰要求原告人李康出现房产证和委托书,人李康解释因业主姚彬现在国外,自己手上只有业主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原件被被告姚彬带在国外,只能通过手机微信让业主姚彬把房产证拍图发送过来,随后李康在手机上给原告和中介李亚杰看了微信上业主发过来的房产证图片和被告本人招商银行卡卡号,并声称委托书可以在签订合同后让业主写好传真过来,原告通过当场询问上一个租客,得知上个租客已租住1年多,并且租金也是转入业主姚彬的银行账号,原告觉得房租是直接转账到业主银行卡,应该不存在人诈骗的行为,于是便和原告人李康签订了该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1404877。并当场利用手机网银向被告招商银行卡转入三个月房租23400元加租房押金7800元,共计31200元,并和上一个租客结算了水电费后(原告收取上一租客:于洁,补交水电费130元,此款于被告单方终止合同后原告已通过转账归还于洁),上个租客把房屋钥匙交给原告。 合同签订后当天下午,原告接到被告人李康电话,声称因被告和上个租客终止合同时出现纠纷,上个租客现在不同意退房,要求住回该房屋,被告姚彬现要求解除和原告今天签订的合同,要求被告当天晚上8点到中介方永轩地产公司办公室协商解除合同事宜,当天晚上原告和被告人李康,还有声称是被告妹妹和同学,在中介李亚杰调解下未能达成和解,被告于9月13日用手机微信书面告知原告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通过银行转账退回原告交付的房租及押金31200元,并要求原告次日交回房屋钥匙,原告无奈在收到退回的资金后在9月14日 把钥匙交回给被告妹妹,并当场表示如果被告不支付违约金7800元,原告将把此事诉之法律

诉讼理由:

在整个合同签订过程,原告通过被告人李康的表述,及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提供的产权证相片及银行账号相片,后经多方求证和确认(通过和现场咨询前一租客和就收款方银行账号与产权人姓名一致性判断),相信被告人持有权而签订合同。这符合典型的“表见”构成因素。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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