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7 11: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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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该如何提高执行力呢?
1、不是动作越快就代表执行力越好,如果方向错了,那么也只能越走越远,所以第一步要把握好大方向,明白事情的目标导向,困惑的地方一定要问清下达任务的人,开始的方向不能偏。
我国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是十分重要的政治机关。我认为,加强人大执行力建设应围绕人大依法充分履行职能来进行,将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
首先,在坚持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中提高执行力。做好人大工作,党的领导是根本。人大行使好职权,简单地说,就是在党委的领导下,围绕中心工作,依法发挥职能作用。因此,必须始终坚持,主动争取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善于使党委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党委意图和重大决策的落实。
其次,在构建良性互动工作格局中提高执行力。一方面,要与“一府两院”良性互动。从法律上讲,人大与“一府两院”是监督与被监督、决定与执行的关系,但无论是权力机关,还是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都是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开展工作,只是职责分工有所不同。因此,人大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应注重处理好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寓支持于监督之中,与其他国家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把力量凝聚到加快发展、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上来。另一方面,要与下级人大上下联动。从理论上来讲,市人大与各镇人大具有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从实际工作来看,全市人大工作光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是难以收到成效的。所以,必须树立全市人大工作一盘棋的思想,加强市、镇两级人大的联系和互动,这样,才能在监督工作方面形成合力,有效督促解决各地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在代表工作方面取长补短,促进全市代表工作再上新台阶。
再次,在督促落实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中提高执行力。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是经过人大集体讨论后形成的,从某种程度上说,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也最能反映出人大执行力的强弱。因此,人大要把督促落实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作为加强执行力建设的重要抓手,不断创新督办方式,加大督办力度,确保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到实处,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切身利益的强大动力和具体举措。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青年干部要提高执行力,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
一要树立志存高远的思想。志向的高度决定人生的宽度,高远的志向是催人奋进的“助推器”,释放压力的“减压阀”,面对挫折的“强心剂”。青年干部如果没有高远的志向,始终将自己困在狭小的空间里,就很容易将工作看作是负担,陷入昏昏噩噩,无所事事的泥沼,更谈不上提高执行力了。
二要树立脚踏实地的思想。我认为脚踏实地包含以下三种境界:一是全心投入,无论对待什么样的工作和任务,都要以同样认真的态度和严格的要求去完成,把困难估计得更充分一些,把措施考虑得更周密一些,把工作做得更扎实一些,才能保证落实政策不走样,完成任务不打折。二是以苦为乐,理想与现实往往有很大的差距,工作条件的艰苦,工作环境的恶劣,工作任务的繁重,要求我们青年干部必须发扬吃苦耍劳、以苦为乐的精神。三是宁静致远,宁静是一种典雅的气质,质朴的情怀。只有时刻保持一颗平常心,保持心灵的和谐,建设健康向上的精神家园,才能真正享受到工作和生活给我们带来的快乐,始终保持对工作和生活的激情。
三要树立厚积薄发的思想。作为青年干部,要有水的精神,象水一样不断积蓄自己的力量,在时机不够成熟的时候,把自己的厚度累积起来,当机会来临的时候,就能奔腾入海。如何做到厚积薄发?我认为有两个方面需重视。首先是勤于学习,要把学习作为一种责任,一种觉悟,一种习惯,用学习来不断充实自己,提升自己,超越自己。其次是锤炼作风,一个人的综合素质除了办事能力以外,还包括工作作风,青年干部要在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的同时,不断锤炼作风,养成雷厉风行、严谨细致的良好习惯,远离拖沓懒惰、马虎草率的不良恶习。
正确的思想观念确立之后,还要注重讲求好的工作方式方法,也就是在实际工作层面,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方向和速度的关系。俗话说,方法不对,力气白费。同样,方向不对,力气也是白费。因此,提高执行力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把方向搞明确,把目标搞清楚,不能脚踩西瓜皮。方向一旦明确,就要全力以赴地去开展各项工作。同时,要保持对方向偏差的敏锐性,如果在执行的过程中发现执行出现偏差,就要立即把速度降下来,必要时,甚至要“急刹车”,及时调整方向后,再沿着正确的方向继续前进。
一、医院执行力文化的内涵
执行力即一种执行的力量。它不仅是对政策、制度、规定、指令等的执行能力,还有对思想、理念、文化等意识的执行能力。执行力是医院管理制胜的有力支撑。执行力的构成主要包括战略流程、人员流程和业务流程三个方面。办好一所医院,除了要有良好的运营机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外,还要有坚强有效的执行力。医院文化决定了人的思维模式和思维空间,文化也由此决定了医院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是一个医院能否赢得百姓信任的根本。如果没有文化意义上的改变,就不会有一个医院整体的执行框架。医院的执行力文化就是把“执行”作为所有行为的最高准则和终极目标的文化。医院的执行力文化凝聚了全体人员的执行精神,它对指导医疗实践,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医院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医院执行力文化的构建
2.1医院执行力文化的核心理念
2.1.1责任意识提倡以人为本、以技术为辅的理念是管理发展的客观要求。医院最主要的任务是医疗服务,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所以责任意识显得尤为重要。各级各类人员要明确自己的职责,要有认真的态度与责任意识,要有能力面对繁琐和复杂,严格遵循医疗和护理工作的有关规程,一丝不苟地把事情做好。对工作保持敬业精神和责任心,自动自发地去完成任务。
2.1.2服务意识医院以治病为中心还是以患者为中心,不仅仅是服务观念和服务模式的转变,更是管理理念的转变。以治病为中心强调的是技术的应用,而以患者为中心则强调的是全面的服务。患者不仅需要医疗技术服务,还需要心理的疏导和健康教育服务。患者走进医院,医院就应该为他们提供所有相关的健康服务,使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真正落到实处。以患者为中心是医院全面质量管理的高度概括,它要求医院处处为患者着想,服务优良、价格合理,为患者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
2.1.3求实作风无论对医院领导者还是一线的医务工作人员,必须要有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医院领导者首先要清楚医院的实际情况,明确医院的发展战略和具体的实施计划,并使一线医务人员对医院的发展前景有比较深入的了解,积极参与医院发展战略的制定。而一线的医务工作人员也要有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平时要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一旦出了问题,要有一个端正的态度,认真查找发生差错的原因,及时纠正。
2.1.4创新意识医院的建设和发展离不开技术创新,而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关键是人才,要打造良好的学术团队。医院必须建立良好的知识管理机制和竞争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利用多种渠道加快优秀人才的培养,提升医院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2.2医院执行力文化的制度保障
2.2.1医院发展战略的制定与运行机制医院的执行力文化也应该体现在制度上,使抽象的文化得以具体体现。在医院发展战略目标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正确提出医院的发展战略并正确地限定和分解战略目标,必须在认真分析医院发展的内外环境的同时,广泛征求一线医务人员的意见,确保全院上下齐心协力,确保执行信息传达到临床第一线。
2.2.2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按照“职位明确化、薪酬社会化、奖金绩效化”的原则,逐步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职务升降机制;通过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内具活力、外具竞争力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引才、育才、用才、留才等环节,根据优秀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有利于其发展的条件,做好人才储备,为提高医院的竞争力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医院执行力文化的推进
3.1领导的作用在医院执行力文化的培育过程中领导者的作用非常重要。医院领导者不仅仅制定战略决策、下达命令、监督医院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更重要的是其自身必须具备执行力。领导者必须深入临床一线,了解一线医生的工作程序和治疗方案,重视医疗流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做好现场执行的表率。
3.2有效的沟通医院执行力文化的形成是一个从强制走向自觉的过程,医院执行力文化的形成必须循序渐进,必须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让全体人员形成共同的理念,建立共同的执行价值观,从而使执行从一定程度上的强制形式变为自觉自愿的行为。必须建立柔性的组织机制以及一套合理有效的沟通机制,实现开放、真诚的沟通。增加医院领导与一线工作人员的有效沟通,使领导者掌握更多的一线工作情况,了解执行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了解医疗流程中存在的问题。:
3.3注重细节,优化服务流程医院作为以保全人的生命为目的的医疗集约化组织,医疗行为实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每一个细小的偏差都可能给患者带来很大的痛苦。因此,必须注重医疗活动中的每一个细节,避免出现医疗差错。技术细节的不断完善也可以提高疗效。在服务细节方面做到个性化服务,了解患者的痛苦,作为主管医生和经管护士必须掌握患者思想上的变化,要用心去关心患者,疏导患者的情绪,使患者树立与疾病做斗争的信心。服务流程的优化应考虑到:减少患者的等待时间,做好患者就医过程中的引导工作,合理安排患者检查、交费的程序,避免高峰时间的拥塞,缩短患者住院时间,提高床位的使用率。
总之,医院执行力文化的形成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医院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在医院执行力价值观的逐步形成过程中,其核心理念将逐渐深入人心,医院整体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将得到不断加强。
【参考文献】
二、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让他们成为课堂主体
教师的适当引导是激发学生“执行力”、创造力的必须环节.相较于教材上的练习题,高中数学考试中的题目难度更大,对学生理解能力、计算能力的要求也就更高,这使得数学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必须进行适当引导,从而使学生能从更高层面理解所学内容.引导学习的主要方式就是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教师通过在课程开始前、进行中、结束前进行针对性提问来实现课时进度的调节与重难点内容的强化,以此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教师可根据学生的学习进度进行有关专题内容的启发式提问.需要注意的是,学生问题意识的养成不能单靠“教师提问,学生思考”这一模式来实现,对学生的启发也不能出现在每个问题之上.必须在学生初步掌握所学内容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深入学习.这是确保学生有能力解决问题的基础,也是教师合理掌控教学进度的需要.
三、定期总结学习中发现的问题,培养学生的反思意识
什么是执行力?这在很多书籍、文献中都有不同的解释和定义,但书籍或文献中的解释和定义,阐述得都比较抽象,让人难以直观理解。笔者认为,首先可以从执行力的字面上来理解,“执”:执着、坚持,“行”:行动,“力”:能力、力量,连在一起就是执着地行动、执着地去做的能力。其次,还可以从企业的工作要求上来理解,可以把执行力理解为执行某项工作的能力,是指有效利用资源、保质保量完成预定工作任务和目标的实际操作能力。著名的实战型管理培训专家余世维谈到这样一个例子:一家大型国企因为经营不善导致破产,后来被日本一家财团收购。厂里的员工都盼望外企能带来先进的管理方法。出乎意料的是,外企除了财务、管理、技术等要害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换成了他们派出的人员外,其他的没有任何变动———制度没变,人员没变,机器设备没变。外方只有一个要求:把以前制定的制度和标准坚定不移地执行下去。结果不到一年,企业就扭亏为盈了。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没有执行力,再好的战略决策都实现不了。
(二)提升执行力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意义
国内很多企业都成立了公司制,在公司化的管理体制下,要做好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与企业每一位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执行力息息相关。
1.提升执行力是促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上水平的有力措施。
在企业管理中,人力资源管理只有不断提升执行力,才能促进自身管理工作上水平,才能将企业的发展战略、安排部署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才能更好地适应新的市场竞争格局。
2.提升执行力是推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
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管理工作的基础,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好与否,决定着企业人才储备、人才发展和企业发展的兴与衰。
3.提升执行力是开展领导能力建设的重中之重。执行力建设也是领导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把握好人力资源管理战略部署,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决策,是各级领导的领导能力的具体体现。
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执行力存在问题探讨
近年来,抓机遇快速发展起来的国内企业,练就了很强的企业发展能力,但却很少来完善企业的管理,造成了管理水平和企业规模的不匹配。当企业发展到平稳整合期后,管理能力不足的弊端开始显现,而执行力差就是最典型的表现之一。笔者经过调研及查阅资料,并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剖析,认为当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执行力方面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对人力资源管理文件理解不透彻,对管理流程不熟悉,工作效率低
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文件、制度,是每一位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员开展工作的依据和准则。不同人员对文件的理解、掌握程度都有一定的差异。有的能较好地理解文件要求,有的却对文件的意图和目的不理解,执行起来差强人意。
(二)监督考核机制不完善
考核是一种监督机制,监督是提升执行力的有效手段之一。监督如果得不到正确的对待,得不到很好的落实,很多问题就会因为缺乏监督而丧失了解决改进的机会,小问题变成了大问题,新问题变成了“老、大、难”问题。
(三)不同子公司之间存在人力资源管理的惯性问题
很多企业都下辖多个子公司,它们都具有自身特色的管理方法和制度,也形成了一定的管理文化传统和管理习惯基因。这种深厚的管理习惯底蕴必然沉淀在不同子公司管理的各个方面,构成不同的管理文化特色。这种管理惯性,极大地影响总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人力资源管理执行效果。
(四)互相沟通意识薄弱
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领导与下属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造成员工获得的信息与上层的初衷有很大出入,导致最终执行结果偏离了原本要达到的目标。有的人在执行时从不和领导、同事沟通,到最后工作做不下去了,才想起去问领导、同事,这样一来一回,截止时间到了,工作却未完成或急匆匆的草草了事。
(五)个人综合素质不强,专业知识不过硬,不善于学习、总结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即开展工作所具备的能力。包括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专业技能技巧层次、自主学习和总结的能力、建立工作关系的能力等。部分人员平时缺少学习,对工作中出现的优缺点也不善于总结。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斯曾经说过:“未来的文盲不再是不识字的人,而是没有学会学习的人。”当今时代,知识的更新越来越快,作为企业重要岗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如果不善于学习、总结,不追求新知,对个人而言就容易被时代淘汰,对企业而言就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六)存在惰性思想
惰性是人懒惰的本性,不易改变的落后习性,不想改变老做法、老方式的一种倾向。当一个人有惰性心理时,做事往往就会一拖再拖。比如,当领导布置工作任务时,大家都表态一定按时按质完成任务。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人却总是觉得离截止日期还有很长时间,所以一拖再拖。而在最后期限前才匆匆忙忙地赶时间赶任务,结果工作完成效果差强人意。
三、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执行力的措施
针对前面提出的若干存在问题,结合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了一些提升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执行力的对策和建议:
(一)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明晰业务流程
首先在制定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时,必须保持严谨的态度,事先要周密调研、规划,制定的各项制度之间不能存在矛盾和交叉现象。其次,制度出台后不能朝令夕改,要保持相对稳定性、连续性和协调性,以便各级管理人员能按照文件和既定的工作流程坚定不移地执行下去。然后,人力资源管理的牵涉面很广,需要多个部门之间通力配合,应根据实际情况,明晰每一个业务流程,并以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最后就是简化流程,把复杂的东西简单化,把简单的东西量化及要求具体化。让管理人员知道自己该做什么,该怎么做,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而不必事事靠上级来督促。
(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激励及考核机制
激励员工应从结果均等向机会均等转变,激励要有足够力度,并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因此,要强化激励,绩效考核与薪酬相结合,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执行力的强弱,需要有人去监督、评价、考核,通过评价考核来促进执行力的提高,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对于办事拖拉、工作不思进取,完不成既定工作任务的人员要给予一定的扣罚,严重的甚至要调离原工作岗位。
(三)克服不同子公司之间的人力资源管理惯性,提高企业文化认同
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历史沉淀下来的好的工作方法、做事原则、信仰追求。统一的企业文化对于提升执行力至关重要。企业所形成的经营理念、企业精神、形象识别,都具有战略性、主导性、整合性,是各下属子公司管理文化建设的指导和规范。
(四)注重执行前和执行中沟通意识的培养
良好的沟通是执行的基础。世界经理人网站在2009年1月曾经有过一个关于执行力的调查,在被调查人员当中,绝大部分人都认为良好的沟通是提升执行力的最有效的渠道。其中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意见是:“有效地提高执行力,在一般情况下首先要进行充分地沟通,对完成目标任务取得较为一致的认同。否则,上面再好的决策经过中、下层执行的‘七折八扣',就会走样。”沟通还有另外一个目的,让组织内的员工坦诚交流当前的实际情况,表达自己的真实观点,可以取长补短,优中选优。美国企业家拉里•博西迪认为,员工在非正式的沟通中,学会了如何协作。在执行中碰到困难,也会想到和大家一起商讨如何解决问题。
(五)完善培训体系,持续提升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人才,是企业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资源,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如何把“人”变成“人才”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一个企业是否具有竞争力,关键就看这个企业里的人是否具有竞争力,是否具有较强的工作执行能力。
(六)树立责任意识和进取精神,克服惰性思想
在激励和考核的同时,也要加强管理人员在工作作风、工作态度、主观能动性方面的培养和教育,培养员工树立起强烈的责任意识和进取精神,强化时间观念和效率意识,坚决克服工作懒散、办事拖拉的恶习,这也是提升执行力的有效措施。
二、影响因素
作为一个组织,学校与现代管理学中定义的组织最大区别在于:人事制度和工资制度。就是说,最高权限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并不在校长手中,更明白的说法是,老师是政府聘请的,领政府的工资。此外,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即便在学校,干部只升不降、工资只增不减也是一种公认的正确做法。因此,在研究学校管理团队执行力的影响因素时,必须剔除绩效奖罚和庸者去职这两大利器。在学校系统中,影响管理团队执行力强弱的因素是顶层建设、校园文化、工作机制和干部素质。在上述几个影响因素中,干部素质是基础,工作机制是保障,校园文化是核心,顶层建设是关键。干部素质和工作机制是显性的,是容易引起校长注意并大力建设的因素,它们对管理团队执行力的影响猛烈但短暂,属于治标因素,这是因为一旦诱因缺失或条件变化,执行力会随之起伏,如,干部队伍有较大变动时,那么,整体素养就得重新评估。而校园文化和顶层建设是隐性的,是不容易引起校长关注又发挥巨大作用的因素,它们对管理团队执行力的影响温和但持久,属于治本因素。这是因为在一个组织中,人们只要有共同的精神依赖、价值认同、目标追求和行为准则,那么,每个人都会发挥最大潜能为这个组织服务,体现出来就是团队的执行力越来越强。
三、建设途径
现实中,几乎每个校长都会意识到管理团队执行力建设的重要性,并且将其当作自己工作的要点之一,但由于认识、方法、能力和途径的不同,造成各学校的管理团队执行力强弱千差万别,这也是影响办学效益好坏的原因之一。因此,重塑或提升管理团队执行力应该作为学校的战略层面来考虑,作为学校发展的抓手之一。由上述分析可知,管理团队执行力建设的途径就是对四个影响因素的建设,它们从易到难排序分别是:工作机制、干部素质、顶层建设和校园文化。实际工作中,从最容易项目入手是符合情理的做法。学校的工作机制应该引进现代管理学中的目标管理(SMART原则)和质量管理(PDCA循环)。目标管理即是以制订目标为起点,以对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为终结的管理方法。工作成果是评定目标完成程度的标准,也是考核的依据,成为评价管理工作绩效的唯一标志。至于完成目标的具体过程、途径和方法,管理者并不过多干预,在目标管理制度下,监督的成分很少,而控制目标实现的能力却很强。它使管理者的工作变被动为主动,不但有利于更加明确高效地工作,更是为未来的考核制订了目标和考核标准,使考核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更能保证考核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制订团队的工作目标必须符合上述原则,五个原则缺一不可,可以这样说,制订目标的过程也是管理团队执行力不断增长的过程。质量管理指PDCA循环,又叫戴明环,它是全面质量管理所应遵循的科学程序。至于顶层建设,套用流行语,就是学校的核心价值体系,它是由学校崇尚和倡导的办学思想、办学理念、办学愿景、发展途径和规章制度等构成的价值认同体系。在学校中起着主导和统领的作用,对学校各项事业具有强大的引领和整合功能,是学校发展的关键,它具有理想性、稳定性、统摄性、共识性和建设性。对于顶层建设,有以下几点认识:
(1)没有完整核心价值体系的学校必然是盲目混乱、竞争力低下、停滞不前的,管理团队执行力必然低下;
(2)构建完整的学校核心价值体系是校长的责任,也只有校长才能担此重任;
(3)学校核心价值体系必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顺应教育改革趋势、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依据学校自身实际,就是说学校顶层建设应具有共性,又有个性;
(4)构建过程中,校长应该经过充分酝酿、提炼总结、征求意见和宣传学习等环节,充分沟通,尊重和发挥教师的聪明才智,增强教职工的认同感和使命感,也为校园文化建设埋下伏笔;
目前应用型本科教学管理制度针对教学的诸多管理活动基本按照统一规格、统一行动、统一要求的模式开展。如每个系甚至每个二级学院都采用统一的教学计划模版、教学大纲模版、课程导言模版、试卷(答题卷、题型、分值、答案)模版等等;再如统一备课、统一平时作业次数内容、统一阅卷、统一成绩分布等。各类工作包括期末汇总材料、学生论文指导程序、答辩提交材料都是以清单的方式要求师生遵照执行,符合清单内容和数量便是完成。这样统一管理的效果虽可媲美工业化模具生产的产品,但形式上的统一规格、便于管理,实质上已经扼杀了应用型教学需要的柔性评估、素质培育、人文关怀、业务技能等等至关重要的教育智慧,更扼杀了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和创新的热情、积极性和创造性,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单纯从制度本身出发进行的管理违背管理原理,也背离应用型本科的教育方针。
2.教学管理制度采用至上而下的模式,缺少服务观念
应用型本科高校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教学是中心工作。教学管理应处于服务教学工作的重要地位,它应该保证应用型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为一线教师和本科生做好服务工作,及时解决或转达师生要求和意见。它是联系教师、学生、学校主管部门的纽带,教学管理与教学服务具有主辅层次的关系。但目前的教学管理制度却执行着上传下达的管理模式,追求管理的稳定性、执行力,忽略了教学质量、教学效果及教学目标的统一性,忽略了教师和学生的要求及感受。表面上看各项工作开展得有条不紊,但脱离了一切以教学为中心的工作方针,形成了重管理形式轻教学实践的工作风格。这使应用型本科的教学实践虽扛着威武的改革大旗,却不知所措地惟命是从,而忘记了真正的方向,谈不上教师和学生的发言权和自主性。
3.没有真正把应用型本科的办学定位、培养目标和提高教学质量作为中心任务
目前应用型本科的教学管理大多侧重事务性的工作环节,如开学的教学工作是否如期顺利、各项教学资料教师是否按时完成上交、期中检查教师的听课记录(教案、点名册、课件等)是否齐全、期末考场是否秩序井然、考后各类归档工作是否符合规格等。工作的标杆便是整体局面的平稳有序,不出乱子,满足于教师在教,学生在学,却忽视教与学的实际效果。再加上多数应用型本科都是民办高校,管理不得不考虑成本和收益的关系,所以教师的工作量加到极致,重点关注教师的工作任务是否满负荷或超负荷,而对教学质量的实际效果重视不够。对教学质量的评估采用机械化、程序化操作,忽略了办学定位和目标,这样的教学管理只限于让一个教育机构规律运转,与教育的宗旨和目标相距甚远,没有实现管理为教学服务的功能。
二、促进应用型本科教学管理制度与教学工作统一的重要性
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实践工作的统一是指二者的目标和初衷一致,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应用型本科教育特色和人才培养目标。当二者的工作目标一致时,才没有谁服从谁的矛盾,只有服从共同的目标。一个协调运作的管理机制将极大地减少内耗,使各项教育工作更富效率。管理制度是为实践活动服务的,背离了教学工作的教学管理制度,也将失去对教育实践活动促进支持的意义。应用型本科的教学定位和培养目标需要相应的应用型教学管理制度支撑,如果教学管理制度自成体系、独自运作、主次颠倒,那么应社会需要开展的应用型本科课程改革、教学模式改革便是隔靴搔痒,不达目的;富有实效的教学模式改革需要能为之提供辅助支持服务的教学管理制度;应用型本科的教学创新需要具有创新意识、执行灵活有度的教学管理制度;应用型本科人才的培养规格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因此,没有一个与应用型本科教学目标一致的教学管理制度,诸多应用型本科教育理论的研究、课题开发、实践研讨都将是功亏一篑的。我们应用型本科教育需要教学管理制度与教学实践的统一。
三、建立服务于应用型本科培养目标的教学管理制度
应用型本科的教学管理决定着教学工作的开展、决定着教育特色,建立一个服务型、务实型的管理制度体系,关乎教育质量和教育规律。以下建议基于本人职业教育和应用型本科教育的基层教学工作经验,从环境、制度、方式等方面提出几点教学制度改革的愿望。
1.建立三位一体的制度保障环境
适用于应用型本科教学管理制度需要政府、企业、学校共同打造互动的保障环境,确保应用型本科的创新性、应用性教学没有硬指标的制度约束,同样也确保应用型本科的教学管理制度在为教学服务的同时有柔韧度和科学性。目前标准化、僵化、局部单项管理的教学管理制度,其形成有一定的社会原因和自身原因,如政府对应用型本科的评估标准是统一的、规范的、严格的,教学制度要保证各项教学活动形成的资料和数据符合评估要求;企业对高校的教学和管理没有参与的动力和热情,他们可以在人才拥挤的市场上方便地找到所需人才。但我们不能认为改变应用型本科教学管理制度现状只是高校的职责和任务,政府和企业的推动力也是根本性的要素。政府减少对教育的行政干预,留更多的自主空间给高校开展教学改革、管理创新,才能形成自由民主开放的大学氛围,才能谈得上实现教育的初衷,回归教育的自然规律。企业与高校的互动同样需要政府的促进,只有大环境宽松后,实践层面的改革才富有实效。因此三位一体的制度保障,才能促使应用型本科的管理制度改革放下包袱,轻车简从,直达目标。
2.建立尊重教师和学生的教学管理制度
应用型本科的教学管理制度是为课程改革、教学模式创新和应用型人才培养服务的,而上述这些工作的直接参与者是教师和学生。什么样的课程设置符合社会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什么样的教学模式更适合课程特点和学生技能的培养、什么样的考核方式更适合应用型技能型人才的评估等等,只有教师和学生最有发言权。建立民主参与的动态的教学管理制度、以增强学生应用技能为原则对现有的教学管理制度进行再设计,有利于开创应用型教学模式改革的新局面,有利于教学改革朝着加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方向努力,也会更充分调动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自主性和创造性。以教师学生为本,实行灵活、自由、宽松、严谨的教学管理制度才能体现大学精神,才能让应用型本科的教学工作符合其自身特点并造福社会。
3.建立适合专业课教学改革的教学监控模式
教学监控包括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对学生考核方式的管理。专业课教学是应用型本科教学模式改革的主体,对于这类课程的教学质量监控不适于采用规格化、程序化、形式化的管理模式。对于教学质量的监控应该从企业认同和学生认同感入手,企业认同、学生接受的教学质量才是我们追求的方向,不被市场接受的教学效果,即使完美符合学校各项制度,又有多少社会意义?建立适合专业课改革的教学管理模式才能服务于应用型本科的教育目标,只有教学管理制度与教学工作的目标一致才能形成合力,实现应用型本科教育的预期;对于教学效果的监控管理应该建立弹性灵活实效的管理模式,让学生和企业说话;对于学生的考核方式不应由管理部门限定,约束对学生的评估考核方式就是对教学改革创新工作的限制。何种方式能评估学生的应用技能并适合专业课特点,教学管理部门可以适当放权给专业课教师,知人善任,给教师信任和尊重,而不是对教师期中、期末的考试题型规范否、题库建设完成否、平时教学资料齐全否进行监控。
4.形成针对应用型教学柔性、艺术性、人性化的教学管理文化
教育需要文化氛围,工厂式的管理不符合教育特性。应用型本科传授给学生的业务技能和学生职业素养的养成不是靠硬性、统一的教学管理模式能达到效果的,相反这样的管理模式将会像桎梏一样约束着教师和学生的创造性、积极性、自主性,会大大偏离应用型的教学定位。柔性、艺术性、人性化的管理文化才能造就积极活泼的课堂,才能引领教师和学生在知识、技能、智慧、素养的空间里自由翱翔。对于应用型本科的教学用行政式的管理手段进行苛责,除了让教育工作围绕管理工作开展外,会让人忘记教育本身的初衷。所以柔性、艺术性、人性化的管理文化有利于应用型本科放手开展各项教育改革实践,有利于教学工作符合应用型的特色,有利于师生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应用型本科教育目标的实现,规范化、程式化的教学管理制度要追求的服从、统一、大好局面会在这种良好的管理文化中以赏心悦目的方式呈现。
一、物权行为理论及其原则
物权行为的概念公认为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最早提出,他在柏林大学讲学时提出,以履行买卖契约或其他转移所有权为目的而践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构成了一个特别的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的契约”。萨维尼为了将交付从债权行为中抽离出来,特别赋予其以独立的意思表示(即以物权变动为直接内容的“物的合意”),这就成为物权行为概念和理论的演绎基础。从法律技术上看,创制物权行为概念的实际目的在于使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尤其是在法律效力上相分离,因此便发展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这些理论与公示公信制度一道构成了物权行为理论的三大原则:
1.分离原则。根据萨维尼的主张,债权行为的效力在于使当事人承担债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而要发生物权变动,必须另有一个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即物权行为。因此,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各有其独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它们是两个分离的、不同的法律行为。
2.形式主义原则。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若无可以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外部征象,易造成对第三人的损害,并损及交易安全,因此必须在立法上确定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由此又发展出公信原则:“凡信赖物权变动的外部征象,认为有其物权存在而有所作为者,即使该征象与真实权利存在不符,法律对于信赖该征象的人亦加以保护”。(李湘如编著:《物权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15页)
3.无因性原则。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债权行为(原因行为)的无效或撤销不能导致物权行为(结果行为)的当然无效,所有权的受让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出让人则丧失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只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二、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界定
自物权行为理论被1896年德国民法典采纳以来,迄今已历时百余年,但是该理论在各国法学界所引起的激烈批判和争议至今仍然尚未止息。这些争论大都局限于对其现实功效的评判,而缺乏深入的理论分析。无论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为自己设定了一个不证自明的前提:物权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事实果真如此吗?笔者认为,对此不宜妄下结论,惟有深入探讨法律行为的若干重要问题之后,才能对此作出回答。
法律行为概念的创设曾被视为德国民法学最辉煌的成就,但同时它又是一个极端抽象、难以理解的概念。从法制史上看,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概念便是在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无须靠即时交付来保障,并在时空上与后者相分离时才得以真正形成的。从德国民法学者对法律行为概念的描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19世纪的多数德国学者认为,法律行为就是意思表示行为。尽管后来的德国学者原则上承认,意思表示仅仅是法律行为中某种更为基本的要素,具体的法律行为还可能包括其他事实要素,但是在理论上学者们从不否认:法律行为之本质乃意思表示。即使是现代德国民法学者,他们对于法律行为概念的表述也仅有用语上的改变而无实质性的变化,其目的仅在于强调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间具有包容关系。德国学者拉伦兹(Larenz)就认为,“法律行为是一项或几项行为,它们中至少有一项是旨在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意愿表示”。尽管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不再同义使用,但是法律行为的本质是意思表示这一点却是无可否认的。也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根本分野。行为是指有意识的活动,任何行为都具有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两个要素。法律行为的核心在于主观原因,客观行为的核心要素却在于客观活动,这一实质性区别决定了两者在特征上的一系列的差异:
第一,两者发生法律效果的方式不同。法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果,这一法律效果源自法律行为对行为人意思自治的容认,即法律对法律行为产生的意思后果只能给予合法性评价,而非在内容上的事先假设和规定。与此相反,事实行为仅仅取决于法律规定,当事人实施行为并不具有追求某种法律效果的意图。或者说,这种意图的有无并不影响法律效果的发生,而只要符合一定的规定便能产生法律效果。
第二,法律行为只能产生法律效果,事实行为却能同时产生法律效果和事实效果。如,签订买卖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它的法律后果是出卖人承担交付标的物义务而买受人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但是事实效果——买受人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出卖人成为价款的所有人——却并不随之发生。而拾得遗失物作为一种事实行为,其法律效果和事实效果是同时发生的,拾得人依法律规定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是法律效果,拾得人对拾得物的实际占有则是事实效果。由此可见,法律行为的效力实际上来自法律的拟制,而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则以其事实效果为基础。
第三,法律行为是从事实行为中分离出来的,它离开事实行为则无独立的意义。从前述的法律行为概念产生的历程可以得知,法律行为产生的基础是设定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行为与履行义务的行为相分离,但分离只是针对“分步进行”而言,法律行为并不能离开事实行为而单独起作用,因为法律行为不发生事实效果,它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只能通过事实行为才能得到切实的履行。因此不需要履行的行为不可能是法律行为。
第四,从事实构成来看,事实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如此才能体现其客观性和法定性的特征。各国民法对事实行为一般作出详尽而直接的规定,内容涉及行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持续状态及其产生的后果。事实行为的各构成要件有机联系,不相独立,惟有符合全部法律规定的行为才构成这一类的事实行为。而法律行为实质在于意思表示,从一定意义上说不存在事实构成问题,因为法律不可能对其意思表示作出具体的规定,而只能抽象概括其意思表示的合法范围。
第五,法律行为的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在内容上并不一致,再以买卖合同为例,合同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是互易货物和价款,在客观活动上却表现为谈判和签订文书;事实行为的主观意思与客观活动在内容上则是概括一致的,一致才能构成相应的行为。在即时交易这种事实行为中,当事人的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都是指向交付货物和价款,不存在“表里不一”的现象。
从这些比较可以看出,事实行为的核心在于客观活动,其主观意思并无决定意义,仅仅影响事实行为的法律意义;与此相反,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因素和核心要件,其客观活动的意义主要在于承载或传达其主观意思,并使法律行为成为一种独立的行为,因为任何行为都必须具备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两个要件。相对于客观存在的事实行为而言,单纯以在当事人之间设定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更接近于一种思想行为。因此它在本质上是法律虚拟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产生具有重大意义,它是一种行为,同时又是一种作为行为的法律,它对当事人而言就是活的法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揭示法律行为的价值;第一,法律行为具有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权利义务的功能,因而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由于实体法不可能穷尽现实所有的情况,而且无法适应社会的快速变化,法律为弥补这种缺陷,只好通过在法定的范围内赋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法律效力而成为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实质调整手段。这样法律行为就将抽象的、客观的权利义务落实为具体的、主观的、可实现的权利义务,从而弥补了实体法体系不确定性的缺陷。第二,法律行为是法律形成的一个必经阶段。考察法律规范产生的一般历程可发现,人们在从事个别行为的过程中逐渐抽象出为众人所认可的通用规则,并赋予其一定的强制力——这便是法律。其中法律行为对于形成法律的作用不容忽视。在民商法领域,人们正是从签订合同等法律行为中抽象出广泛适用的普遍性规范,而这些法律规范又构成一系列民商法律的基础。在行政法领域这一点也表现得非常明显,通常总是先有具体的行政行为存在,再在客观化普遍化之后上升为行政立法,最终形成法律。此外,尽管我国不承认判例法,但谁也不能否认,判决这种法律行为能为修改和制定法律积累经验。因为判决能检验法律在现实适用中的漏洞和不足,具有典型意义的判决更能直接为未来法律的修订提供指导作用。简而言之,法律行为的价值在于能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过程中形成潜在的、新的法律。
以上论证有助于理解物权行为的性质归属问题。在笔者看来,物权行为在概念、效力、特征和价值等诸方面均与法律行为不符,绝无理由将物权行为归入法律行为的范畴。首先,物权行为不同于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件的法律行为。任何一种行为都必然具备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两个要素,因此本文并不否认物权行为中存在意思表示。但如果把物权行为定义为转移物权的合意,那么它只是某种行为的构成要素,尚不能构成独立的行为;既非行为,也就谈不上是什么“法律行为”了。如果将物权行为定义为物权合意和交付或登记相结合的行为,那么我们可以看到这更符合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的特征。因为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法律规定,该意思表示的作用在于限定交付或登记的意义,因而仅被当作整个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同时物权行为中意思表示的内容还受到债权行为中意思表示的严格限定,它不能自主设定超出债权合意范围之外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因素完全不具备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因素的地位和作用,将两者混为一谈将损害法律行为概念的准确性。
其次,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规定,这与法律行为的本质是根本相悖的。法律行为调整方式本来就是作为法定主义方式的对立面而存在的。众所周知的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类型设定或转移。对此即使是支持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也不得不承认,“依此原则,民事权利主体达成设立或转移一项物权的协议时,不可以依照法律行为自由的原则,——实质上即缔约自由原则,按自己的意思选定的形式和内容设定或转移权利,而只能按法定的形式设定或转移权利”。1这充分说明了,如果将物权行为归入法律行为之一类,必将导致物权法定原则与法律行为之间不可调和的冲突,因为物权法定原则的本义就是要排除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更改物权法律关系的效力,这是物权行为理论的支持者也无法否认的。
最后,从价值上看,物权行为并不具备在当事人之间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功能。因为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法律对物权变动的权利义务应作出明确而直接的规定,绝不存在引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予以调整的余地。
由此可见,物权变动行为实为一种事实行为,若要将其定义为法律行为则必然要片面夸大、扭曲物权变动中意思表示的效力,并引起物权法定原则与法律行为制度根本性的冲突。物权变动行为也不具备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就其本质而言不符合法律行为的核心精神。从理论上说,创设物权行为这么一个与“法律行为”有种属关系的概念,只能导致法律行为概念本身的混乱,并在法律行为规则(如意思表示推定规则)的适用上引起一系列的矛盾。因此,物权行为概念虽然眩惑了不少聪明人的眼睛,但却只不过是一个“美丽的错误”。
三、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仅仅证明物权行为概念在理论上的谬误尚不足以全盘否定物权行为理论,因为相当一部分学者推崇物权行为理论的原因不在于物权行为概念在法理上的价值,而在于物权行为无因性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机能。可以说,物权行为理论的实践意义即在于其无因性原则,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剖析,以期在实践的层面上了解物权行为是否有存在的价值。
就事实而言,任何有意义的法律行为都必然存在原因,而法律确认其有因或无因则体现了立法政策对该行为效力独立性的不同立场。因此“物权行为有因或无因,不仅是逻辑的关系,而且是一项由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来决定的立法政策问题”。2德国民法典立法者正是为交易安全之目的,基于政策之考虑,而将原因从物权行为中抽离,使物权行为无因化。然而立法意图与真正的法律适用毕竟存在着距离,无因性的应有功能能否顺利在法律实践中实现并不存在显而易见的答案,而有待于更深层次的探讨。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最为人所称道的功能,即是“物权交易的安全保护机能”,而正是这项机能决定了该理论有根本的存在价值。依据物权变动的无因构成,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原因行为瑕疵的影响,交易得以进行得安全、迅速、无后顾之忧。但在善意取得制度出现并获得制定法之确立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交易保护功能便绝大部分为此制度所吸收。只是因“重大过失”而发现第一受让人取得原因有瑕疵而取得动产的人(第二受让人)可基于无因构成而获得保护;同时从对第一受让人的调查范围减少、交易容易化上考虑,善意取得制度不可弥补无因性构成的功能,因为善意取得之成立,以对前述取得原因之调查为必要。1赞成无因性的学者因此认为,第二受让人尽管有重大过失,但在无因性原则的保护下仍能取得动产所有权,且不负任何债法上的责任,这一点确实保护了交易完全。但是德国学者Heck对此一针见血地指出,交易之际应避免这样的重大过失,这正好是交易法原则的应有之义和基本要求,违反这种原则的基本要求来谈谋求动产交易的安全已完全没有必要。2而在公示公信原则获得普遍承认和确立的今天,物权交易的简单、快捷和安全的理想可籍此而轻易达到。即使确实存在非依无因性不能保护的领域,只要仔细考虑便可发现,这是无因性保护的不当扩大。最典型的莫过于第二受让人基于恶意(针对不动产而言)或基于重大过失(针对动产)不能受公信原则保护的场合。首先考察不动产场合,由于恶意第二受让人的行为在多数场合均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其负有损害赔偿义务,根据德国民法典应返还标的物,这样无因性的不当扩大因受到相关法律的限制而仍不能保护第二受让人。3至于动产场合,前文已论及此种情况的悖理之处,在此不再重复。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最后一项功能是减轻举证责任。
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进入德国民法典的历史背景来考察,该理论是肩负摒弃不动产之实质审查主义的历史使命才于法律制度上确立来的。因为无因性理论使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在效力上相分离,于是不动产登记的审查范围就可仅限于物权变动本身,登记程序得以客观化和简便化,登记官员对私法交易的过分介入也被排除了。由此可见,在德国民法史上,物权行为无因性正是为了用来排除登记实质审查主义所带来的严重弊病才获得制定法之确立。4实际上,物权变动之客观化、明确化及随之而来的举证责任之减轻,严格而言系来自物权变动之公示方式——登记或交付所具有的功能,而不是来源于物权变动的无因构成。而物权行为无因性为登记实质主义奠定理论基础之后,已经可以功成身退,公示公信制度完全可以独立发挥减轻举证责任的作用。
「关键词行政法治理论行政权力政府干预市场机制
西方国家的文化是多元的,西方行政法治理论的思想基础也是多元的。时代的发展、行政法的演变需要我们以更广博的视角来审视西方行政法治理论的发展历程。我们在关注其哲学基础、法理学基础的同时,亦不能忽视经济学思想在其发展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事实上,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是行政法学和宏观经济学所共同关注的一个基本问题。20世纪30年代以来的经验表明,尽管“市场失灵”和对公平的关注提供了政府干预的经济学基础,并由此诞生了凯恩斯的政府干预主义和福利经济学,但市场的不完全和信息的不对称等同样导致“政府失灵”,而试图以政府替代市场的做法将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市场失灵置换了市场万能的观念,政府失效拒斥了国家的神话。可见,没有一个有效的法治政府,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不可能的。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更是促使我们再次思考这样一些问题:政府的作用是什么,它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以及如何更好地去做这些事情。因此,如何在尊重市场逻辑的前提下建设一个有效的法治政府已成为全世界重新关注的焦点。本文拟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阐释西方行政法治理论的发展历程,洞察其历史脉络及深层次的发展规律,并窥探其发展趋势。这对于政府角色的重塑,政府功能的重新定位以及新世纪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和完善都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经济自由主义与警察行政法观
17~19世纪是资产阶级夺取并巩固政权,发展资本主义的时期。在这一时期,资产阶级尚未摆脱封建统治阴影的笼罩,深感丧失自由和财产的恐惧。因而,他们要求取消一切不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限制措施和政策,论证并且实现经济自由,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深信“最好的政府,最少的管理”。这使得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各国无不围绕“行政权力”构建本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在素有“行政法母国”之称的法国,19世纪70年代以前,行政法治理论基本上是以拉菲利埃(E.Laferriere)提出的“公共权力说”为主流。按照“公共权力说”,行政行为被区分“权力行为”和“管理行为”,前者是行政机关在立法机关的授权下执行国家意志的一种行为,受行政法约束,并接受行政审判权的监督;而后者则是行政机关作为社会生活的参与者和组织者而为的一种行为,属于私法范畴,接受司法审判权的监督。通过这种区分,行政法的主要任务被确定为划分公共权力与私人失误之间的界限,并对超过这一界限的“越权行为”予以制裁。这样,行政权的作用便被局限于国防、外交、警察和税收等以“权力行政”为特征的狭小范围。“公共权力说”确立后,影响到整个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理论。我们可以把这一时期的行政法治理论称为“警察行政法观”。
这种行政法治理论不仅是当时生产关系状况的反映,而且也与当时的主流经济学———新古典学派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相一致。以亚当。斯密(AdamSmith)为代表的新古典学派将整个经济系统分为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以及国际贸易、政府预算、居民收支等紧密相联的组成部分。“看不见的手”并不是简单地调节其中某一个市场,使其实现供求平衡,而是通过价格信号同时对整个系统发生作用。任何一个外来冲击,如某种商品的价格或数量的变化,某项政府政策的变化,都会通过各种渠道传递到系统的每一部分。如果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同时达到均衡的话,这就是“一般均衡”(GeneralEquilibrium)。如果外来的冲击破坏了初始的均衡状态,那么,“看不见的手”将通过价格调整,使其转向另一个均衡。
新古典学派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他们认为,政府的干预很可能会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给经济系统带来扭曲,从而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有了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就不需要政府干预了。但是,新古典学派并不完全排斥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他们主张建立一个严正的司法行政机构,把政府的活动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即政府应当保证发展生产、公平贸易和积累财富的外部环境,并且向社会提供那些私人所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publicgoods)。①于是,政府甘居幕后,扮演“警察”的角色,担当起社会“守夜人”,行政职能集中于“秩序行政”,即保障国家的安定、社会安宁,维护私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
二、国家干预主义与福利行政法观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不断发展壮大的资本主义创造出了比以往任何社会都要丰富的物质财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由自由竞争发展为垄断。资本主义制度严重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周期性经济危机开始频繁爆发。与此同时,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社会关系更趋复杂,社会形势的变化更趋迅速,但个人的生存能力却受到社会的严重制约,就业、教育、卫生、交通以及环境等都已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解释经济危机以及一系列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经济学家们开始更多地关注对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研究。在这一时期,新古典学派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开始受到挑战。在法国经济学家瓦尔拉(L.Walras)的均衡理论和均衡分析方法的影响下,瑞典经济学家缪尔达尔(K.G.Myrdal)和林达尔(E.R.Lindahl)提出了动态均衡理论,以德国经济学家施穆勒(G.V.Schmoller)为代表的新历史学派和以美国经济学家凡勃伦(T.B.Veblen)为代表的制度学派也相继产生。在宏观经济政策方面,上述理论与经济自由主义截然不同,它们主张政府应对经济进行干预,强调政府在调节和管理经济中的作用。在政治方面,它们宣扬阶段利益调和,迎和了资产阶级加强统治的需要,因而对当时西方各国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②于是,在西方国家,行政权的作用范围开始拓展。政府在实施有限的间接调控的同时,也开始少量地直接投资,从事教育、卫生、交通以及公共事业等方面的活动。在这些活动中,典型的“权力”特征已经很微弱。但这些活动又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不同于私人行为,因而不受民法规则支配而适用行政法规则。在这种形势下,法国行政法上传统的“公共权力说”开始动摇,以狄骥(L.Duguit)为代表的波尔多学派提出了“公务说”。“公务说”认为,“行政法是公共服务的法”,行政行为也是“以公共服务为目的的个别。”③按照这一标准,行政主体直接以满足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活动都是公务行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服务与合作的信任关系;政府的服务是一种通过执行法律为公众提供的服务即公务,因而服务与合作关系就是一种公务关系;公务构成了行政法的基础,行政法将随着公务的需要而变化。“公务说”产生后,对大陆法系国家以及一些其他国家的行政法都产生了影响。从此,发生了西方行政法治理论发展史上的伟大变革。
到了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爆发于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给整个资本主义体系带来了致命的冲击。这次经济危机的时间之长、程度之深都大大超过了人们的预期。按照传统的新古典宏观经济理论,无论经济繁荣或衰退,政府都不应当积极干预经济活动,“看不见的手”会自动把经济导向稳定状态。可是,这只“看不见的手”并没有把资本主义国家从经济危机中拯救出来。面对严峻的挑战,政府显得软弱无力。资产阶级理论家们认识到,对这种社会形势,除了政府之外,没有任何一个组织或个人能够应付,政府的角色有必要重新塑造。
时代呼唤出来一个全新的经济理论———政府干预主义。凯恩斯(J.Keynes)在1931年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中,系统地提出了政府干预经济的政策主张。凯恩斯认为,完全的市场机制是“看不见的手”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关于完全市场机制的假设往往并不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经济行为的外部效应以及交通运输约束等情况的存在,使得市场机制失灵(marketfailure)。凯恩斯认为,周期性经济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有效需求不足。他用“消费倾向”、“资本边际效率”和“流动偏好”三大心理规律来解释这一命题,并指出在自由放任的经济中必然会产生有效需求的不足。按照凯恩斯提出的“有效需求原理”,在小于充分就业的情况下,只要存在着一定量的总需求,就会产生相应数量的总供给。既然“看不见的手”不能有效地对市场进行调节,那么就应当让政府担当起调节供求关系的责任。据此,凯恩斯认为应当放弃主张自由放任、无为而治的新古典经济学,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国家应当积极地干预经济,扩大政府职能,刺激投资和消费。同时,他认为政府直接投资不仅可以弥补私人投资的不足,以维持国民收入的应有水平,而且政府每增加一笔净投资,还可以通过乘数效应带动私人投资和消费,使国民收入量比最初的净投资额有成倍的增长。因此,凯恩斯“希望国家多负起直接投资之责”。④总之,政府的责任就在于运用各种政策以纠正市场失灵,保证资源优化配置,抚平经济周期波动的创伤,促进经济发展。只有政府为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才能使公共利益最大化。
后来,这一理论发展为凯恩斯主义,成为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官方经济学”。于是,行政权力开始大举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资本主义由一般垄断阶段过渡到国家垄断阶段以及各国经济的恢复和高速发展,行政权也日益膨胀,行政立法大规模出现。在社会生活中,行政权的作用已是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以促进公共福利为目的行政服务功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面对新形势,“福利国家论”应运而生。尽管随着“福利国家”等现象的出现,“公务说”已不能全面界定行政法的外延,出现了行政法理论基础多元论的局面,但行政法理论中服务与合作的基本精神并未改变,即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服务,给相对人以“生存照顾”是行政主体的职责;享受服务、得到“福利”是相对人的权利。在这一时期,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关系的主体范围不断拓展。同时,因分享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关系以及因行政事实行为引起的关系也都被纳入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关系的范围。西方行政法治理论甚至开始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关系的触角伸向了传统的民法领域。总之,这一时期行政法理论的中心思想是:只有不断地缩小市场机制作用的领域,扩大行政权力作用的范围,才能为相对人提供更为广泛的服务,公共福利才能实现最大化。因而,我们可以称之为“福利行政法观”。
三、政府干预主义的困惑、修正及西方行政法治理论的重构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凯恩斯的政府干预主义风光了几十年。一直到70年代初,普遍奉行政府干预主义的西方各个工业发达国家的经济稳定增长,并没有遭遇到较严重的经济危机。但是,70年代以后,西方各国的经济却遇到了麻烦———“滞胀”现象,即高失业与高通货膨胀并存。尽管各国政府按照凯恩斯的主张采取了各种药方,但是经济衰退仍越来越严重。对此,凯恩斯的政府干预主义既不能在理论上给以解释,又不能提出有效对策。特别是70年代“雪上加霜”的两次石油危机以及“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更是动摇了政府干预主义的基础。于是,主张经济自由、减少政府干预的新经济自由主义学者对凯恩斯的政府干预主义展开了尖锐的批评。西方各国也相继放弃政府干预主义,而选择经济自由主义为制定政策的指导原则。到80年代末期,过度的放任自由导致西方国家的经济又一次出现衰退,国家干预主义重新得势。
看起来,似乎新古典学派主张的经济自由主义与凯恩斯学派主张的政府干预主义在经济学舞台上是“你方唱罢我登场”。但是,无论是新古典学派还是凯恩斯学派,都在不断地汲取对方的长处,修正自己的观点。例如,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P.Samnelson)把自己的学说称为“新古典综合学派”或“后凯恩斯主义经济学”,1985年以后又改称为“现代主流经济学新综合”。又如,克林顿政府强调政府干预,不过克林顿政府的政策并不是片面地强调增加需求,而是采取既强调需求方面,又强调供给方面的两手政策。克林顿也认为,自己的经济政策既不是新经济自由主义,也不是政府干预主义,而是一条结合两者长处的新道路。⑤总之,两大学派的融合反映了西方宏观经济学正在加深对客观规律的认识,探寻政府权力作用的最佳范围,整个资本主义也“几乎在不知不觉中,演变成保持公私两个方面主动性和控制权的混合经济。”⑥面对宏观经济理论各派林立,争论不休,国家政策频繁变动的新情况,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西方行政法治理论也表现出了应有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行政权作用范围的有限缩小。学者们认为,在现代社会,政府并不是唯一的“公共体”:“公共产品”除了可由行政主体提供外,还可以由其他公共体———社会自治组织提供。这是因为,非政府的社会公共体行使公共权力,可以避免或减少行政国家异化的许多弊端,如腐败、低效率、滥用权力等。而且由于它更贴近公众,公众可更直接地参与其运作和更直接对之进行监督。除此之外,学者们也认为,过分强调为公众提供全方位的“生存照顾”会使人的生存能力和创造能力退化;行政权的过度延伸不仅不会使公共利益进一步扩大,而且还会对其产生抵销作用;应该重新重视市场机制激励作用,“只有在个人无力获得幸福时,才由国家提供服务。”⑦因此,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纷纷对行政权重新估价,放松政府管制而加大市场调节的力度。政府也将一些政府垄断项目转到市场竞争领域,或者引入市场机制到公共领域适用。于是,国家行政、社会公共行政的结合和对私人力量的利用便构成了维护、分配和发展公共利益的多元力量结构。⑧第二,行政强制的弱化。西方学者认为,行政行为既然是一种服务,在相对人能自觉合作的情况下,也就是在公共利益能够实现的情况下,也可以不运用强制性的行政行为,而运用一些非正式、非强制的行政行为来服务。并且,传统上以“公权”和“强制”为特征的行政行为的性质及形式,都需要重新界定和概括。这种观念上的变化在行政法上便反映为:一些新的行政行为形式或者原来在行政法领域中不甚重要的行政行为形式,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给付和行政私法等,已经或者将在行政中发挥新的或者更重要的作用。行政合同和行政规划在法国,行政指导在日本以及行政给付在瑞典等都已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行政法制度。这些行政行为形式中既包含了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又体现了相对人的意志,既有行政权力的因素,又有市场自由的精神。它们所具有的应急性、简便性、温和性和实效性等特点,也正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中图分类号:Q945.7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739(2008)02-0112-02
近年来,由于工业“三废”的排放、各种化学产品的使用,以及不合理的农业管理措施,导致镉污染日益严重。全世界每年由于人为因素向环境中释放的镉有30000t左右[1],其中82%~94%的镉进入到土壤中。据报道,我国受镉污染的农田面积已达20000hm2,且有逐渐加重的趋势[2]。镉不是植物生长发育所必需的元素,但易被植物吸收,本身具有高移动性和高毒害性,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后,会导致神经和肾功能异常,骨骼病变,并能引发骨痛病、肺气肿、高血压等多种疾病。因此,研究镉对植物的毒害及其耐性机理,对于农业生产、环境治理及生态保护都有重要意义;同时可进一步提高人们的环保及保健意识,促进无公害食品生产的发展。本文仅就近年来国内外有关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简要概述。
1镉对植物的伤害
1.1镉对植物生长的影响
镉能抑制细胞和整个植株的生长。丁海东等[3]研究水培下不同浓度Cd2+对番茄幼苗生长的影响,发现,随浓度增大,生长受到抑制,生物量积累下降。宋松泉等[4]用不同浓度的Cd2+处理玉米种子,结果表明,在0~0.5mmol的Cd2+范围内,发芽率、幼苗生长量均随胁迫浓度的增大而降低。刘莉[5]对水稻幼苗的研究也得到类似结果。刘东华等[6]通过研究Cd2+对洋葱根尖的生长及细胞分裂的影响,认为Cd2+通过影响钙调蛋白参与纺锤丝微管蛋白的组装和拆卸从而阻止了细胞的分裂。
1.2镉对植物光合作用的影响
镉是光合作用的一种有效抑制剂[7]。镉进入植物体内,首先影响光合色素,使叶绿素含量下降,进而影响光合功能。Lagriffoul[8]研究指出,0.001~25μmolCd2+溶液培养的14日龄玉米,在Cd2+浓度大于1.7μmol时第4片叶的叶绿素含量显著减少。VanAssche等[9]认为,导致叶绿素含量下降的原因是由于镉抑制原叶绿素酸酯还原酶活性,影响了氨基-γ-酮戊二酸的合成。此外,镉还破坏植物的光合系统。杨丹慧等[10]的研究结果表明,镉对光系统Ⅰ和光系统Ⅱ均有影响,但对后者影响更为显著。
1.3镉对植物呼吸作用的影响
镉处理可使植物气孔阻力增加,直接影响保卫细胞中离子和水分迁移。Cd2+可以增加线粒体H+的被动通透性,阻止线粒体的氧化磷酸化作用。彭鸣等[11]曾在研究Cd2+对玉米幼苗伤害时观察到质体基粒肿胀或解体的现象。王逸群等[12]研究发现,随着Cd2+浓度的提高,水稻叶肉细胞中的线粒体受毒害程度逐渐加重,线粒体膜结构受损,内嵴逐渐解体。众所周知,线粒体是植物体内呼吸作用的场所,其内嵴正是ATP合成酶复合体分布的场所。线粒体结构的受损、内嵴的解体意味着呼吸作用和合成ATP过程受阻。
1.4镉对植物酶活性的影响
镉能产生氧化胁迫,损伤主要的生物大分子,增加膜脂过氧化作用,抑制超氧化物歧化酶(SOD)、过氧化物酶(POD)、过氧化氢酶(CAT)的活性。上述3种酶都是植物清除体内过量的自由基、适应逆境胁迫的重要酶类,被统称为植物保护酶系统[13]。邵国盛等[14]试验发现,在镉胁迫下,水稻SOD、POD和CAT活性随镉水平的提高而下降。此外,镉还抑制淀粉酶、固氮酶、核糖核酸酶等多种酶的活性[15]。有研究认为,镉可能是直接取代这些酶活性中心的金属元素或与酶的半胱氨酸残基结合,从而抑制这些酶的活性[16]。
2植物对镉的耐性机理
2.1限制镉的吸收和转运
植物通过限制对重金属的吸收,降低体内的重金属浓度[17]。Chardonnens等[18]在Euglenagracilis和Silenevulgaris中观察到,Cd2+耐性生态型的叶片中,Cd2+浓度低于敏感生态型,可能的机制是耐性生态型通过限制Cd2+的吸收而解毒。此外,有研究表明,白羽扇豆(LupinusalbusL.)根细胞具有排出Cd2+的功能[19]。植物这一避免吸收和排出Cd2+的机制还需进一步研究。
2.2区域化作用
区域化被认为是一种很有效的解毒途径,通过把Cd2+运输到代谢不活跃的器官或者亚细胞区域从而达到解毒的目的。研究认为,细胞壁是保护植物细胞的第一道屏障,组成细胞壁的纤维素、木质素等物质具有丰富的羧基、羟基、醛基等活泼基团,Cd2+穿过细胞壁时,有一部分会在此与这些基团结合形成沉淀,阻止了大量的Cd2+进入原生质内,从而减轻其毒害[20]。Nishzono[21]发现,Athyriumyokoscense根系细胞壁中积累大量Cd2+,占整个细胞总量的79%~90%。另外,液泡区域化作用在高等植物对重金属的耐性和解毒中起着重要作用。Cd2+储存在液泡中可以减少Cd2+对细胞质基质及细胞器中各种生理代谢活动的伤害[22]。如S.cerevisiae对镉胁迫具有较强的适应性,而缺乏将Cd2+运入液泡的Cd-GSH复合物运输体的S.cerevisiae突变体对镉胁迫较敏感[23]。
2.3螯合作用
植物体内的螯合剂通过对镉的螯合,避免镉与细胞器的接触,从而解除了镉的毒性。螯合剂主要包括4类[24]:植物络合素(PC)、金属硫蛋白(MT)、有机酸和氨基酸。其中,植物络合素起着重要作用。Salt等[25]通过X-射线吸收光谱研究发现,Cd2+在印度芥菜中主要是以Cd-S复合物的形式存在,进一步研究认为可能是一种Cd-S4复合物,这与Strasdeit等研究的Cd-PCs复合物相似,说明印度芥菜根系中绝大部分Cd2+与植物PC有关。Klapheck等[26]认为,细胞中GSH或PCs的水平决定了植物对镉的耐受与累积能力。但杨居荣等[16]发现,在某些耐性作物体内的蛋白质结合镉量的比例低于非耐性作物。由此认为,即使PCs在植物体内具有解毒作用,其能力也是有限的。
2.4酶系统的解毒作用
重金属胁迫能导致大量的活性氧自由基产生,但植物体内的多种抗氧化酶系统能够清除氧自由基而保护细胞免受伤害[27]。研究表明,植物在重金属胁迫下,体内的抗氧化酶活性升高。小麦幼苗随着镉浓度的增加,叶片内丙二醛含量和保护酶活性均增加[28]。说明镉处理使植物受到了氧化胁迫,促使保护酶活性增强,提高了植物清除活性氧的能力。镉胁迫下,不同植物的不同器官抗氧化系统表现出较大差异。张芬琴等[29]报道,Cd2+胁迫下箭舌豌豆的抗氧化能力高于绿豆的抗氧化能力;陈宏等[30]处理小麦时发现,SOD活性表现出叶片明显高于根系,而POD活性根系明显高于叶片。
3展望
综上所述,镉对植物伤害及植物耐性机理非常复杂,其研究内容涉及到植物学、植物生理学、植物生态学、土壤化学等多门科学,已越来越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关注。虽然对镉胁迫下植物的生理生化反应及分子生物学机理已取得某些进展,但很多地方仍不明确。如:
(1)镉与植物细胞中哪些成分结合?结合位点的具置在哪里?如何使植物受害的?
(2)植物如何通过提高保护酶的活性而增加其对镉胁迫的耐性?与植物耐性有关的Cd-PC是怎样合成和调控的?是否还存在其他的耐性机制?
(3)一般说来,同种植物来自污染地区的生态型就比来自非污染地区的生态型表现出更强的镉耐性。那么,植物的镉耐性是如何获得的?耐性与敏感性是怎样的进化关系?
这些问题仍是今后一段时间研究工作的重点,有待于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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