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分析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27 11: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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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分析论文

篇(1)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可以说是信用经济。信用的好坏是衡量、制约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针对信用的经济学分析,传统主流经济学已有诸多的阐述,笔者在此首次运用行为经济学理论来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遇到的信用问题进行诠释。

一、信用问题概揽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我们的交易各方,都在抱怨别人信誉差,希望有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使得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易活动能在一个有序、安全的氛围中进行,但对自己这一方是否会遵守约定、恪守信用,却并不严格要求,甚至自己在交易时就预留了不守信的伏笔。也就是说,在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易活动中,人们均希望别人守信、社会诚信,而惟独自己可以不完全诚信。当大多数人都是这种思维时,整个社会信用状况差也就成为一种自然的普遍现象了。北京市工商局统计的数据显示,2004年,北京市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及企业近七万,其中,自然人占两万七千八百七十六人,企业有三万九千两百七十五户,这些个人及企业,因为失信,被锁进“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他们将为各自的欺诈、哄瞒等失信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在全国各地,因失信而导致的经济纠纷,甚至恶性案件,拾俯皆是;有些地区因信用度普遍低下而严重阻碍区域经济的发展,如汕头经济特区因90年代以前不太重视经济活动中的契约信用,甚至在90年代末因国税部门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可信度低,而被国家税务总局通报不能作为出口退税之用,致使汕头特区1000多家外向性企业不得不外迁,严重影响了汕头经济发展。

信用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彰显重要,传统主流经济学对此已有诸多的分析,“经济人”假设是传统经济学的基石,其核心内容是:人是“理性经济人”,“经济人”的目标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传统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揭示了市场利益原则,把道德、情感等因素排斥于经济动机分析之外,使“经济人”成为纯理性的人,忽视非理性因素在经济主体行为中的作用,“经济人”的一切行为都围绕着市场利益原则,并以此作为行为(包括信用行为)的动机。信用是商品货币交换关系的一个经济范畴,信用行为作为“经济人”的市场行为,其出发点是利益预期,利益成为信用行为的经济杠杆,“商人是否愿意使用信用,则取决于他对赢利的预期。”

传统主流经济学对信用问题,特别是行为主体优选守信还是失信行为,从理论上归纳为以下几种解释:一是信用的成本收益核算。行为主体(个人、企业和政府)在经济活动中是否恪守信用契约,关键在于守信或失信可能给他带来的成本收益预期,当经济主体守信的收益大于守信的成本,则优选守信,反之,则失信;当经济主体失信所得到的收益大于失信的成本(包括受到惩处的成本),则优选失信,反之,则宁愿守信。如医疗行业中,正规大型医疗机构中的少数医务人员做“医托”,把来就诊的病人介绍到私人机构就诊,从中提取回扣,这种现象一经发现,在西方国家则是吊销医疗执业资格而永不能从事医疗职业,失信成本远大于收益;但在中国则是通过一番教育或罚款惩处后,仍继续原医疗职业,失信成本小于收益,并有机会在以后的继续失信中弥补失信成本。这就是同一事件采取不同的惩处方式,导致行为主体选择守信或失信的不同行为取向。二是信用行为的“劣币驱逐良币”(又称二手车市场或柠檬市场)现象。“劣币驱逐良币”是经济学上“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结果,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们采取“舍优取劣”的行为取向以保证经济交易时收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在实际经济交易时,假设有甲、乙两方,尽管双方均深知守信是一种美德,若双方守信都会带来各自效益最大化,但因信息不对称而不知对方会采取守信还是失信的行为取向,为防止对方失信并规避己方守信可能带来的损失,而采取失信的行为取向是己方的较优选择;假如甲方决定采用失信行为,交易的可能性是:乙方若守信,则损失;若失信程度与甲方一致,则双方各不沾对方便宜;若乙方失信比甲方更甚,则甲方损失。此后,甲方再与乙方或其他人交易,则会以失信行为为优选。市场交易的结果是失信行为获得较大收益,守信行为遭受损失,其导向是守信者逐渐减少,失信者逐渐增多,失信者逐渐把守信者驱逐出市场。三是信用行为的重复博弈减少。交易主体的重复博弈是诱导人们采取守信行为的有效机制之一,重复博弈机制在相对封闭的农耕自然经济社会是诚信维护的最有效机制;但随着商品经济发展,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设过程中,人们的经济活动范围扩大、交

易对象众多,交易主体之间重复博弈次数减少,甚至由重复博弈向一次博弈演变,在信用体系尚未完善之前,优选失信行为是相对“明智”之举。

二、信用问题的行为经济学诠释

传统主流经济学对交易主体的信用行为取向的解释是建立在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基础上,但现实经济活动中,交易主体的信用行为并非完全理性,常呈有限理性状态。运用行为经济学理论来解释信用问题是一种新的尝试,能使信用问题的研究更趋完善和全面。

1、确定性效应。

篇(2)

1.补充式外包,即将部分的内部审计职能赋予第三方。例如,在一些关键性的内部审计项目中聘请外界专业人士提供帮助。又如,在审计外地的分公司时,聘请懂当地语言或熟悉当地习俗的审计人员提供帮助。另外,在审计特殊领域(如电子数据处理系统)时,企业也可聘请这方面的专家参与审计。

2.审计管理咨询,主要是指请咨询机构帮助企业确定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数量及配备情况,并有可能促进内部审计计划的形成和改进。审计管理咨询服务还包括对内部审计人员的招聘工作,帮助管理层定义主要的审计风险领域等等。

3.内审职能全部外包。在这种外包形式下,企业不设内部审计部门,但是为了进行合理的经营性审计,就将内部审计职能全部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或咨询机构。

4.内外成员结合审计,亦可称合作内审。这种外包形式下,内部审计工作由一个统一的项目和审计工作组来完成,成员包括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但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对这种结合审计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

以上各种内审外包形式各具特色,因企业规模及行业不同,在是否实行内部审计外包及实现的方式上可能都有所不同。

一、内部审计外部化的优劣分析

内部审计究竟能否外部化?以何种方式实现?笔者认为,关键是要实现内部审计功能和社会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并使企业能够与急剧变化的外部环境相适应;这需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权衡和选择。

(一)内部审计外部化的优势

1.提高审计的独立性。经济学认为,当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时,内部审计是必须的。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内部审计能监督经营者如何更好地行使受托经营权,而内部审计的成本也构成了企业一项重要的管理成本。虽然内部审计部门代表所有者履行监督职能,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但是,实际工作和管理层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管理层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干预内部审计;另一方面,内部审计部门为了能顺利地完成自己的工作,必须主动同管理层协调好关系。在这种利益牵制下,内部审计可能会失去独立性,甚至与管理者共谋来欺骗所有者。而外部审计师独立于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站在一个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对企业委托事项进行审计,其工作只对委托人负责,因此能够客观地报告审计结果。

2.节约企业成本。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企业间竞争的日益激烈,内部审计的传统职能已不能满足企业增加价值的需求,因此,内部审计为适应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而不断扩充其职能,逐渐向风险管理和管理咨询拓展。风险管理和管理咨询业务的开展需要金融、会计、人事、市场、工程、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人士来共同完成。此时,企业将面临高额的成本。将内审职能部分或全部外包后,部分或全部的审计成本就变成了可变成本,从而降低成本。通常表现为:(1)节约招募、培训费用和维持成本。内部审计外部化可以避免内部审计人员的招聘费用,为更新和扩充知识而发生的培训费用以及支付专业人员的高额薪金。(2)节约开发软件和新方法的成本。为适应网络环境下的审计,企业必须不断开发新的审计软件以及对新出现的问题寻找解决方案,这会给企业带来高额的开发费用。如果内部审计外部化,咨询机构的这些开发费用就可以分摊给多个客户。(3)降低雇佣成本。外部咨询机构之间的竞争可能导致在相同的价格下,企业可以选择更为优质的服务。

3.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提高内审工作质量。内部审计外部化能够使社会人力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外部咨询机构由各方面的专家组成,他们通过了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并且在对不同类型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熟悉不同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能够根据自身经验及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过程、风险控制和管理等活动进行客观的评价并提出切合管理者需要的建议,这一点是仅仅服务于单个企业的内部审计师所不能及的。内部审计外部化能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将一些企业的先进经验介绍给其他的企业;内部审计外部化还可以充分利用地理资源优势,对于跨国公司而言,聘请当地的咨询机构或是熟悉该地区业务的外部审计人员可以帮助企业很快融人该地区文化,避免过长的适应期所带来的额外开支。

此外,企业还能够集中精力搞好主业。按照经济学的观点,企业的存在就是因为其专业性,衡量企业规模的最佳方式就是其管理成本小于产品的交易成本。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就是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因此管理层关注的焦点应该是组织的关键性业务,企业应该将其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核心业务上,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公司的服务水平也越来越高,企业完全可以将其次要业务(如内部审计等)交给相应的专业服务结构去做,从而提高组织的竞争能力。

(二)内部审计外包的劣势

这个问题,首先应认识内部审计的发展和外部咨询机构的性质。内部审计是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近年来的发展趋势看,其职能已由传统的监督、评价,拓展为监督、评价与咨询,逐渐由“监督导向型”向“服务导向型”转变;内部审计的重点由单纯的财务审计转向经营效益审计和风险审计;内部审计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监督和参谋作用。这使得内部审计作为一个专业职能已越来越多地和经营管理相融合,内部审计的经济性在不断增强。同时,外部咨询机构作为市场中的一员,他们的服务也是有成本的,他们的选择也是理性的,即在一定条件下会出现寻租现象。而且,由于内部审计要求的多样性,外包服务的价格发现机制主要靠谈判来确定。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却往往会增加企业的成本。

1.破坏内部审计职能的整体性。内部审计的评价、监督、咨询的职能是相互支持、互为基础的一个整体,能为企业增加价值的咨询活动是建立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的基础之上的,而咨询意见的采纳和顺利实施需要对审计过程进行监督,并且对绩效和风险进行评价,保证其按预期的方向发展。因此,将任何一项职能外部化都不利于内部审计发挥其整体功能。

2.导致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缺乏责任感。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内部审计本身就是企业内部控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独立于具体操作和管理之外的控制层。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对独立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最高决策层负责,对具体的操作和管理部门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潜在的风险进行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以降低内部控制无效而产生的风险。与此同时,内部审计还帮助企业进行“软控制”环境的营造,是内部控制过程设计的顾问。可见,内部审计在帮助管理当局改善内部控制中发挥着积极的主观和客观作用,将其外部化不利于对内部控制环境的优化,同样也不利于内部控制方法的改进。

3.可能降低企业的竞争优势。一方面,因为内部审计和相应的管理咨询工作由外部机构来做,企业缺乏积累知识和创造价值的动力,无法充分发展内部审计所需的知识和人才;另一方面,要想获得真正有价值的咨询服务,势必会泄露企业部分的核心机密,这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竞争优势。

4.放弃了内部审计自身的资源优势。首先,内部审计人员熟悉本公司的管理政策、业务程序、经营活动和人事状况,了解企业的组织文化、业务过程和风险控制方面的特点,能更好地提供符合管理层长期战略的咨询服务。而外部咨询机构只能通过一些公开的资料以及通过询问和观察来确定服务的重点。往往由于保密的需要,企业不可能向他们提供完整的资料,这势必影响到外部咨询机构对企业深入的了解和正确的判断,从而影响咨询服务的质量。其次,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企业的内部人,其工作成果和个人的经济目标联系更密切,在主观上会更投入。再次,内部审计人员对企业的战略管理、组织操作程序和企业文化的了解程度是外部审计人员所不能及的。最后,如果内部审计部门的消失将会使企业越来越受制于外部审计人员,他们可能索要越来越高的佣金,因此企业必须权衡成本、效益问题。

5.内部审计外包的工作质量不一定令人满意。内部审计外包后,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外部审计人员一般只在约定的范围内消极地进行审计,尽量削减审计计划,减少工作量,而不愿意积极主动地去帮助管理层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审计可能会变成一种程序性的工作,外部审计人员不会像内部审计人员那样全心全意为企业考虑。外部审计人员只与企业有短期的合约关系,企业最终的经营成果与他们没有直接联系。而且,外部审计人员毕竟不熟悉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内部审计人员,特别是那些在企业里工作了很长时间的内部审计师,更了解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手段、企业文化、部门间的利益关系等因素。这种背景知识的差异可能影响到审计计划的深度和审计程序的执行,并可能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我国内部审计外包的可行性

1.从独立性角度分析。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实质不在于是由内部审计人员还是由外部审计人员来执行内部审计工作,而在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程度。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是由管理层领导还是由董事会来领导,内部审计机构与业务部门及其他各职能部门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制衡关系等因素,将最终决定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程度。内部审计工作不独立,很大原因在于内部审计人员在经济上的不独立,不在于是由谁来执行内部审计工作,而在于我们的内部制度还不够科学、不尽完善。因此,可以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来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可见,提高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根本不在于是否将内部审计外部化,而在于完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及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独立性不影响企业内部审计外包的选择。

2、从经济效率角度分析。效率通常指消耗的劳动量与所获得的劳动效果的比较,是个投入与产出的比率问题。在内部审计外部化问题上,较流行的观点是它有利于提高内部审计的效率,其理由主要在于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内部审计人员的招聘成本、维持成本、培训成本等。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通过较小的成本来达到相似或者更好的审计效果。但是,该观点至少没有充分考虑下列影响因素:

(1)从投入来看,企业在将内部审计外部化时,已经隐性地支付了审计人员的选拔成本、培训成本等,而外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是不尽相同的,甚至差别很大。如何选择高素质的外部审计人员来执行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是企业在将内部审计外部化时所必须考虑的。实际工作中,企业往往根据外部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声望、信誉等进行选择。通常,声望越高、信誉越好的外部审计人员,其在执行内部审计工作时所索取的服务费也越高而这就会造成经济学上说的资源投入冗余。

(2)从产出的角度来看,内部审计由“检查与评价组织活动和为本组织服务”转变为“增加组织价值和改善组织经营,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实践证明,通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可以更加深刻地理解企业的各项业务以及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增强协调和处理各种复杂关系及观察与分析问题等能力。如IBM、GE等很多跨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已经成为经营主管和财务主管的集训地。也就是说,由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企业所获得的远不止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的本身,而这是内部审计外部化所无法实现的。由此看来,认为内部审计外部化一定会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率的观点是片面的。

三、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

从经济学的观点看,企业采取内部审计外部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经济性。至于外包的方式和范围需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来分析。但是,在审计外包的工作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篇(3)

前言

所谓未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间没有合法婚姻关系而在一定时间内共同生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用合同法而不是婚姻家庭法来调整未婚同居关系,如果未婚同居双方当事人没有事前协议,因同居而发生的纠纷很有可能得不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值得关注的是为什么男女双方愿意采用这种担负较少义务的形式?我们应该如何理性地对待愈演愈烈的未婚同居?

一、未婚同居——理性的选择

自上世纪60年代,未婚同居在世界范围内蔓延开来,以英格兰为例,1960—2000年,每1000名男性中,首次结婚的人数由70人降到30人。人们新婚的年龄明显上升,例如,在英格兰,男女结婚年龄比以前大三岁。在出生人口中,未婚生育由原来的5%增加到35%。此外,20—50岁的女性中,同居的比例是原来的三倍。[1]在我国正如婚姻法学者巫昌祯教授指出:“从古到今,都不是每个人都会老老实实按部就班地结婚、生子地过完一生。……(同居)在国内随着观念的开放也越来越多。”[2]由下图可以看出,在我国人口增长的情况下,1994年以来结婚人数在减少。[3]依据中国人口年鉴记载,我国离婚总对数从1979年的31.9万对上升到1993年的90.9万对,15年里增加了59万对,平均每年增长7.8%;与此同时,我国的粗离婚率从1979年的0.33%提高到1993年的0.79%,平均每年增长6.4%;结婚离婚比从1979年的5.04%提高到9.9%,平均每年增长5%。90年代中国平均每10对结婚的就有1对离婚。[4]另椐笔者的调查,长沙地区法院2003年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1107件,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1048件;2004年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1921件,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1168件,近年来长沙地区离婚率持续上升。[5]据新快报报道,按照广东省民政厅有关部门的调查,在全省1976万多个家庭中,有将近1/10的“家庭”,即200万个“家庭”由于种种原因,夫妻没有结婚证。[6]仅广东省就是如此,全国的情形如何,可想而知。这种趋势说明人们的行为已经不同于以往,正远离婚姻。其主要表现是结婚率下降,而离婚率上升,未婚同居现象蔓延。

结婚注册统计人数图

要分析人们为何选择未婚同居,必须将未婚同居与婚姻对比。笔者一直认为婚姻的本质是契约。在婚姻契约观下用经济分析法对比婚姻和未婚同居,着实更为有说服力。经济分析将婚姻和未婚同居视为当事人理性选择的结果。

在婚姻市场,男女缔结婚姻契约的第一步是寻找,但在一个人到达了寻找过程的约会阶段之前,他还需克服两大主要障碍。第一,向条件合适的大量市场参与者传递自身的信号,并且或者得到对方的信号;第二,该市场参与者必须寻找一个途径,使自己从陌生人的地位转变成熟人。想像中,这些行为似乎很直接、成本很低,但事实并非如此,这些行为常使人们内心感到不安、不确定、困窘甚至痛苦。在现代社会,一个人基本上可以用自己喜欢的任何方式向整个市场或特定个体传递信号。可矛盾的是,信号传递的方式的多样化不但没有降低交易成本,反而导致了交易成本惊人的增长水平。微弱的信号常会丧失或被误解,而明显的信号又经常使信号接受者认为信号发送者缺少应有的社会教养,甚至更糟。对暗示的信号做出反应是极大的冒险行为,最常见的就是使自己陷入窘境。当我想买某物品被拒绝时,我并不觉得丢脸,因为这只是我的要约报价不足而已。但是,如果我对爱情的“要约”被拒绝时,这说明我配不上对方。可见寻找结婚对象的成本很高。由于婚姻契约的长期性,离婚成本之高,使得婚姻市场参与者在寻找结婚对象更加慎重,这又增加了寻找结婚对象的成本。未婚同居,由于不受法律保护,意味着一方可以将另一方驱逐出门,但被驱逐方无权主张任何权利。因此寻找同居对象的成本较寻找结婚对象的成本低。

婚姻和未婚同居都要求双方承诺互相扶持。在婚姻中,夫妻的利益紧密相连,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受法律保护,这种扶持比未婚同居更有价值。由于婚姻、生育子女和年龄增长,相对于男性来说,女性在婚姻市场中的价值遭受损失在许多国家里都是明摆着的事实。以同居代替婚姻实际上对女性更为不利。由于法定义务的存在,可以说婚姻为当事人提供了保险,特别是对家庭投资较多的妻子更是如此。

在未婚同居下,双方只能依靠同居关系中的自然“抵押”,以避免或限制因未婚同居而带来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这种“抵押’’可能是孩子,有了孩子,同居中的一方可能希望保持这种契约关系。而且寻找新的同居伴侣的成本或单身生活所受的非议,可能会使人们长期居住在一起。在婚姻状态下,这种“抵押”包括子女及配偶的扶养费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未婚同居解体和婚姻破裂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没有区别。但对那些希望在关系终结时避免承担义务或减轻义务的人来说,选择未婚同居更明智一些。

表面看离婚诉讼成本的增加,婚姻法定义务的存在,类婚姻状态的未婚同居确实是理想的选择。但未婚同居由于不受法律保护,没有权威的、统一的行为规范指引、规范,这使未婚同居产生的纠纷可能得不到合理合情的解决。因此,笔者认为,未婚同居应有一个理想的水平。

理想的未婚同居状况是什么样的?从同居者的角度来看,当双方彼此了解,知道未婚同居的预期利益,这些预期利益正是自己所需要的,并且都不愿意受长期的法定婚姻义务约束时,此时未婚同居达到最佳效果。而在存在欺诈时,如一方谎称不能结婚,则同居不是最佳的。同样,如果一方错误地认为婚姻法规定了长期的财产分享义务,而采用未婚同居方式,这时,同居也不是最佳的。因此,借用合同法上的术语,至少有些未婚同居是基于重大误解,这时,未婚同居对双方来说并不是最佳选择。为了避免未婚同居纠纷的发生,为了使未婚同居纠纷能较好地解决,当事人应在未婚同居前,就同居签订协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初步得出结论,从理性人的角度来看,未婚同居并不是结婚的前奏。确切地说,未婚同居是由于各种原因,个体回避婚姻而选择的一种结合方式。因此,可以说,未婚同居是当事人的理性选择。

二、未婚同居——对经济状况变化的反应

关于未婚同居理性选择的另一个问题是,同居的急剧增长是否是对社会状况变化的一种理性反应。明显的社会变化是,女性经济独立性的增强。男性进入经济成熟期步伐的减缓以及女性经济上的独立性,推迟了结婚时间。这时,未婚同居变得更有吸引力。

笔者对有关资料分析后认为,从20世纪90年代起,25岁左右的年轻男性的平均收入相对于45岁左右的男性的平均收入来说有所下降。因此,年轻男性需要更多的时间达到经济成熟期。他们对渴望婚姻的女性不具有吸引力,因为他们失业的几率较大,而找到一份高薪工作却很难。现在的工作比二十年前需要更多的人力资本的投入。

大约从20世纪50年代起,25—40岁的女性的劳动力市场参与率,与同年龄段的男性相比,从40%增长到80%。女性实际工资在同时期也有所增长,尽管仍比男性工资低。女性积极参与到工作中来,尽管她们并未完全意识到这种现象的价值。

女性经济独立性的增强和男性经济成熟期的减缓,增加了过早结婚的不确定性。根据贝克尔[7]的寻找理论,这种情形会引起两种理性反应:其一,人们将更认真更广泛地寻找一个长期的,因此,将结婚推迟了。其二,人们需要更深入地了解和评价未来的伴侣,这样,未婚同居为减少婚姻的不稳定性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机制。此外,由于现代避孕方法的使用,意外怀孕的风险大大降低。可以说,即使同居关系终结,但某种意义上,这其实是避免了一场失败的婚姻。

如果上述分析说明了未婚同居是降低婚姻不确定性的理性选择,下面的分析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为什么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未婚同居现象的蔓延。

男女两性生物学意义的差异,使他们向婚姻市场提供的服务——丈夫和妻子——也大相径庭。在传统的婚姻里,女性是用家庭服务换取长期的经济扶养。由于女性的生育和扶养功能的不可替代性,其对婚姻的投资更大,主要是对子女的投资,投资于子女的成本及从中的收益需要一生的时间,这种长期投资的质量取决于其特定性,因为在婚姻关系终结时,投资的成本和收益会发生变化。在过去(或现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子女是一种投资产品,因为父母期望对他们的投资可以得到经济上或至少是物质上的回报(如养儿防老),而在现代社会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子女主要是一种高成本的消费品。当作为一种投资品时,子女的出现可以维系其父母的婚姻,或在一方抛弃另一方时,减轻这种行为的损害。另一方面,抚养子女可能对父母特别是母亲来说是沉重的负担(高成本),一旦婚姻破裂,对子女的投资变为成没成本。因此,随着女性经济独立性的增强,女性对婚姻和家庭的依赖减低,类婚姻的未婚同居当然是婚姻的最好的替代品。

三、结语

对婚姻法与个人选择之间相互作用的分析表明,未婚同居是双方为减少对彼此承担的义务或为寻找理想的结婚对象的一种高度理性的选择。我们承认未婚同居合理,并不意味着这种权利会被无节制的滥用,从而导致社会的堕落。虽然未婚同居的选择可能比较符合经济学原则,但人类的行为动机显然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而是更复杂的众多因素(包括道德的、伦理的、法律的等等)综合作用的结果。笔者认为理想状态的未婚同居以合意开始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生活,它将会成为一种新的两性关系形式并与婚姻关系并行不悖越来越普遍存在。当然笔者也并不否认婚姻仍然是当今社会两性结合的一种基本形式,法律应该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这是不容置疑的。但笔者也认为,更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同样应该给子未婚同居以理性的、清醒的认识和认可,不管它是双方最终的选择还是只是婚姻的前奏。法律应该是社会的产物,相信会有相应的法律来回应这一社会需要。正如马克思所言:“立法者应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8]

【参考文献】

[1][英]安东尼.W.丹尼斯编,离婚与结婚的法经济学分析[M],王世贤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6页。

[2]新浪网2003年6月3日报道:访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巫昌祯:同居女性请三思而后行。

[3]中国社科院人口研究所,中国人口年鉴(1982—2001)[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4]同[3]

[5]王琪主持湖南省教育厅课题《离婚妇女财产权益之经济分析》调查资料,课题批准序号04C040。

篇(4)

行政垄断指的是政府为了保护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企业的利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的形式,维护这些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阻止竞争市场形成的行为。行政垄断是一种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在经济转型国家则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我国正处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时期,行政垄断成为我国现阶段最主要的垄断形式。

行政垄断概述

根据曼昆的研究,垄断主要有经济垄断、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三种形式。市场垄断是少数公司通过自身的资本、管理或技术优势,取得具有市场势力的垄断地位,是市场竞争自发形成的。自然垄断主要出于规模经济的需要,即单个企业生产给定数量的多种产品的总成本小于多个企业生产该产品组合时的成本。自然垄断一般出现在供水、供电等公共领域。与上述两类垄断形式不同,行政垄断是出于保护本部门或本地区利益的目的,通过政府的法律、法规等形式取得的,这在经济转型国家比较容易出现。

行政垄断是我国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产物。改革开放之前,几乎所有的行业都由政府垄断,包括原材料供应、价格制定和产量等都是政府规定。改革开放以后,行业管制大大放松,但在一些具有网络特性的特殊行业,政府的反竞争行为依然大量存在。同时,由于地方和行业行政权力的扩大,地方政府和部门往往通过行政手段限制外地或者外部门企业的进入,从而保证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

在行政垄断的诸多表现形式中,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是其中最为主要的两种。行业垄断又称为“条条”,是指政府或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为保护其特定行业的企业及其经济利益而实施限制行业其他企业参与竞争的行为。地区垄断又称为“块块”,指的是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利用其行政权力设立市场壁垒的行为。上述两种行政垄断的危害性,可以分别通过经济学分析得出。

行业垄断的外部性与寻租

(一)行业垄断与外部性

传统经济学的外部性分析可以解释行业垄断的危害。如图1所示,假定某行业厂商的长期成本AC固定并为常数,且等于边际成本,即AC=MC。直线AC为需求曲线,直线AE为垄断厂商的边际收益(MR)曲线。当该行业处于完全竞争状态下时,均衡价格等于边际成本,即P=MC,市场均衡点为D,均衡产量和均衡产量分别为P1和Q1。此时的生产者剩余为零,消费者剩余为AP1C面积,社会福利(上述两者之和)达到最大,即AP1C面积。在行业垄断条件下,厂商通过行政垄断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厂商的最优产量由MR=MC时确定,均衡点为B,均衡产量和均衡价格分别为P2和Q2。此时,厂商实现了利润最大化,生产者剩余为P1P2BE面积,消费者剩余为AP2B面积,社会福利为P1ABE面积。与行业处于完全竞争状态时相比,社会福利净损失(DWL)为EBC面积。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厂商通过行业垄断获得的利润是建立在社会成本上升的基础上的。行业垄断的外部性导致社会福利的净损失。

(二)行业垄断与寻租

寻租经济学的发展,为上述行业垄断模型的认识提供了新的角度。寻租是指利用资源通过行政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为(塔洛克,1999)。政府的租金来源可以分为无意创租、被动创租和主动创租三种。

塔洛克和波斯纳等人认为,行业垄断状态下的生产者剩余(P1P2BE面积)便是垄断产生的租金。厂商为获得垄断租金,就会花费少于这一租金的成本来谋取市场支配地位。另外,塔洛克的研究还显示,租金最终将全部耗散,从而成为社会福利净损失。

寻租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对于处于经济转型的我国来讲,上述寻租活动则表现为政府通过主动创租来与厂商分享这一垄断租金,或者为了政治利益使得本地厂商独享这一租金。政府的主动创租行为直接导致了行业行政垄断。我国由于采取了渐进式的改革方式,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紧密关系是逐步放松的。在很多行业,一些原先的国有垄断部门的既得利益受到了很大的保护。这种行业行政垄断,往往是政府的主动行为,为了保护其原来所属企业的既得利益而主动创租。同时,这种行业垄断也是转型经济所特有的上层腐败形式,随着转型的结束,这种现象也将逐渐减少。

地区垄断的博弈论分析

地区垄断是行政垄断的另一种重要形式。对地区垄断的经济学分析,可以通过博弈论入手。

(一)地区垄断的静态博弈

假设有甲和乙两个地区,两个地区各有一个彩电生产商。两地政府面临的选择为是否设置行政壁垒以使本地企业获得当地市场的支配地位。当某地没有行政壁垒时,两个厂商在当地的收益均为4。当某地设置行政壁垒时,本地厂商在该地的收益为6,外地厂商在该地的收益为1。同时假设地方政府的收益等于厂商的收益。甲乙两地政府的静态博弈收益矩阵如图2所示。从图2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典型的囚徒困境博弈,其纳什均衡为(7,7),即甲乙两地政府都会采取垄断措施。而与双方都不设置壁垒时相比,总收益是下降了。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静态博弈中,设置壁垒成为双方的占优策略,也就是说行政垄断是必然的。这也就解释了目前我国地方行政垄断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

(二)地区垄断的动态博弈

用博弈的扩展式来表示地区垄断的动态博弈(见图3),博弈的参与双方依然为甲乙两个地方政府。为方便起见,笔者假设博弈只重复一次,即两阶段完美信息博弈。另外,首先由甲先进行选择。这一博弈可以通过逆向归纳来求解。在第二阶段,对于乙来说,当甲选择设置壁垒时,乙的最优选择是设置壁垒(选择“设置”得到7个收益,选择“不设置”得到5个收益);当甲选择不设置壁垒时,乙的最优选择依然是设置壁垒(选择“设置”得到10个收益,选择“不设置”得到7个收益)。因此,不论甲在第一阶段如何选择,乙在第二阶段都将选择设置壁垒。这样,在第一阶段,设置壁垒将成为甲的最优选择(选择“设置”甲在第二阶段将得到7个受益,选择“不设置”甲只能得到5个单位的收益)。因此,均衡结果是甲在第一阶段选择设置壁垒,乙在第二阶段选择设置壁垒,双方分别得到7个单位的收益。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单次重复博弈得到了与静态博弈相同的结论,即对于经济的参与者政府来说,地方垄断将成为必然的结果。倘若要改变这种地方垄断的话,必须寻求局外人的干预。

行政垄断的管制策略

从前面的经济学分析中可以看到,行政垄断的危害是巨大的。行业行政垄断不仅直接造成了社会福利的净损失,导致垄断行业运行的低效率,同时还将产生以寻租为目标的腐败行为。另一方面,地方行政垄断妨碍了统一市场的形成,降低了企业的收益和运行效率,使得资源难以在地区之间实现优化配置。而倘若不对行政垄断进行控制的话,行业行政部门或者地方政府选择行政垄断是必然的。因此,必须对行政垄断,特别是行业垄断和地方垄断进行管制,从而提高社会福利,增加企业运行效率,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一)创造自由竞争和开放的市场

随着我国的市场日益开放,从整体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打破垄断的关键是形成有效的、可操作的竞争:引入国际竞争,消除进入壁垒;创造替代性竞争,提高产品或服务的可替代程度。具体包括:建立完善和健全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确立地方权力的国家权力的构成化原则,使地方各级政府的权力成为国家权力的有机构成部分,不得利用权力搞经济割据;取消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消除地区、部门的分割和封锁;树立新的市场经济观念,以市场为导向,以竞争为原则,转变管理制度,加强市场管理,制止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

(二)制定独立的反垄断法

对于行政垄断的规制,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垄断不应由反垄断法加以调整,其原因是: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垄断行为,行政垄断是行政行为;行政垄断是改革的产物,只能通过深化改革加以根本解决。另一种认为行政垄断应当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调整,其理由主要包括:行政垄断是损害公平竞争、危害市场秩序的行为;行政垄断并不是改革中的暂时现象,必须要有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就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功能而言,政府行为同样可以成为反垄断法调整对象。笔者认为,行政垄断单靠行政法解决,忽视了其市场性,必须要由反垄断法克服之,但这并不排斥从行政法的角度对行政垄断进行调整。

(三)减少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机会

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与市场相结合的产物。在博弈过程中,行政主体无疑已经成为局中人。因此,首先要减少行政主体成为局中人的可能性,消除垄断机构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机会。具体的做法可以包括:改造国有企业,实现政企分离;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力量对市场的干预;禁止行政官员从事企业经济活动等等。通过这些手段来规范和限制行政主体的商业行为和政治行为,限制他们的商业特权和行政特权。

(四)建立独立的反垄断机构

在行政机构不可避免地成为行政垄断局中人的情况下,则需要通过引入局外人改变博弈双方的收益函数,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对行政垄断进行控制。现行法规定由其上级机关责令其整改,这种控制和监督方式实际上是国家行政系统的“内部”检查制度,并没有跳出局中人的圈子,其功能的发挥受到内部利益关系的制约。这种“以手打脚”的做法并不能从根源上消除行政垄断。建立独立于市场和行政机关的反垄断机构是控制行政垄断的必然措施。

(五)禁止设立限制竞争的行政机构

行政垄断是政府机构通过限制竞争,使得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企业获得垄断地位的行为。限制竞争的行政机构是行政垄断存在的前提。因此,对行政垄断进行控制,必须禁止随意设立限制或者可能限制竞争的行政机构,或者对相关机构或有关社会组织授予限制或者可能限制竞争的行政权力。尤其应明确限制通过设置带有行政职能的行业协会等限制竞争。

(六)提高行政垄断行为的被追究率

理性的主体选择性行政垄断行为,大多出于对被追究率过低的估计。因此,要明确行政垄断行为的执法机构或设立该机构,强化反行政垄断机构的权威性,优化执法环境,提高行政垄断行为的被追究率。与此同时,还必须全面落实统一的惩罚措施,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利益,鼓励同行政垄断行为作斗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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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东.微观经济学新论[M].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张小强,许明月.行政垄断的经济分析及其对策[J].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

篇(5)

(一)关于劳动力的流向

首先分析全国范围内省际之间劳动力的流动问题。根据现有的资料,从迁移和暂时居住两个方面分析劳动力在省际之间流动.从劳动力迁移状况看,近年来中国东、中、西三大地带省际人口迁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中部和西部地区多数省区市迁往省外的人数大于省外迁入的人数,省际之间净迁入人数为负值;而东部地区多数省区市迁往省外的人数小于省外迁入的人数,省际之间净迁入人数为正值。2000年,东部净迁入人数比西部和中部分别高40.2倍和5.2倍,东部地区除福建、山东、广西三省其余9省的净迁入人数全部为正值,西部地区除、陕西、新疆外其余7省的净迁入人数都是负值,中部9省有7省的净迁入人数为负值。从劳动力暂时居住的情况看,全国各地外出务工经商人口远大于省际迁移人口,而且大部分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人数要少得多。2000年全国外出务工、经商、服务、当保姆的暂住人口为3786.3万人,其中72.9%集中在东部地区,仅广东省就有1241.1万人,占暂时居住人口总数的32.8%。西部占12.57%,中部占14.54%。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劳动力及人口由西向东流动是我国现阶段劳动力及人口流动的一个基本特征。

劳动力及人口之所以出现向东部流动的倾向,最主要是国内东、中、西三大地带的发展差距逐步拉大,与此相适应,三大地带的劳动者的报酬出现了较大差距。在计划经济时期,全国各省区市之间劳动者的平均收入差距不大,加上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和劳动力的有计划配置,从而使劳动力的流动非常缓慢,劳动力流动自身表现出来的倾向性不明显,即便在某个特定阶段出现了劳动力流动的某种倾向性,譬如六十年代出现劳动力由沿海向内地流动,那也是政府行为的产物,而非劳动力流动自身表现出来的倾向性。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提出了使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方针,东部地区依靠得天独厚的自然、地理、社会等有利条件,迅速推动其经济向前发展,从而使东部与其他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劳动者收入上的差距随之逐步扩大。与此同时,随着劳动就业制度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劳动力的计划配置制度被打破,严格的户籍管理逐步松动。在这种背景下,为了追求更高的收益,一部分劳动者开始由收入低的地方流向收入高的地方,这是一种利益驱动性流动。因为东部的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和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普遍高于中、西部地区,有些地区的差距高达一倍以上。在计划经济时期全国各地也存在差距,但差距远没有现在这么大。正是这种较大的收入差距诱导劳动者由低收入地区向高收入地区流动。根据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和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今后劳动力的流动仍将存在强化的趋势。

其次,讨论城乡之间劳动力流动的问题。根据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10%的汇总数据推算,1985年7月1日到1990年6月30日,全国跨市、镇、县的迁移人口共有3384万,比1987年调查的迁移数量上升约三分之一。其中,迁入城市2088.4万人,占61.7%。由城市迁出628.9万人,占18.6%。迁入迁出相抵,城市净迁入1459.5万人;迁入集镇679.5万人,占20.1%;由集镇迁出637万人,占18.8%。集镇净迁入42.5万人;迁入农村616.1万人,占18.2%。由农村迁出2118.1万人,占62.6%。农村净迁出1502万人。城市和集镇净迁入1500万人(《中国人口统计年鉴》,1993,第434页)。这表明,我国劳动力流动呈加速的态势,其主要流向是由农村迁入城镇。从暂住人口的城乡分布看,按照国家统计局199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推算,1990年10月1日在外县市区的人口有3323万人,其中,居住在城市的2041万人,占61.4%;居住在集镇的333万人,占10%;居住在县的949万人,占28.6%。全部在外县市区的人口中,农村在外县市区的人口1986万人,其中,居住在城市和集镇的1195万人,占60.2%;居住在县的791万人,占39.8%(《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0,第213页)。可见,农村流动人口的主要流向同样是城镇。

农村劳动力及人口之所以向城镇流动,原因可以列出很多,诸如追求丰富多彩的城市生活,寻找个人发展的机会,为了子女受到更好的教育,等等。然而就大多数人而言,最基本的动因仍然是经济利益。由于劳动者从事生产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所以,只要城镇的发展水平高于农村,只要城镇居民的收入高于农民的收入,在国家对城乡劳动力流动采取比较宽松的政策的情况下,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流动就不可避免。城乡发展的差距越大,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愿望就越强烈。在计划经济时期,虽然城乡居民的收入存在一定差距,但国家为了控制城镇人口的增长速度,采取严格的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结果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的数量较少。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有时扩大有时缩小。20世纪80年代初期城乡居民的收入比例曾下降到2以下,其他多数年份保持在2以上,最高达到2.86。城乡居民的收入存在较大差距势必强化农村人口进城愿望,与此同时传统的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得到改革,农村人口进城比计划经济时期容易多了,于是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及其家庭进入城镇。他们中有条件的将户口迁入城镇,另外一部分则举家暂住在城镇,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季节性地在城乡之间流动。

(二)关于劳动力流动的群体特征

按照劳动力迁移成本收益分析理论,可以推论,在整个社会群体中,对于那些具有迁移愿望的劳动者来说,收益较高的群体应当是最有可能迁移的群体。那么,实际情况又是如何呢?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2000年的专题调查,1992年以来,由于地区收入差距的扩大,人才外流的数量明显增加。1980—1985年六年间,宁夏共迁出2600人,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早年来自国内东中部地区支援边疆和民族地区的人员;1992—1999年八年间,则迁出7000多人。在这7000多人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者占80%,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占67%。

关于不同学历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的工资抽样调查统计资料分析。这次工资抽样调查的范围是全国35个大中型城市各种类型的职工,调查人数共80万人。从调查中可以看出,我国城镇职工的学历层次高低与其收入水平高低成正相关关系:学历层次低,其工资就低;学历层次高,其工资就高。收益的高低制约劳动力的迁移,劳动者的素质则直接影响其收益。由于高学历的劳动者可获得较高的工资收入,所以在迁移成本一定的条件下,具有高学历的劳动者进行迁移将比低学历劳动者更有利。高学历的劳动者可以通过迁移获得更高的收入,而低学历的劳动者迁移很可能得不偿失。这就是高学历劳动者更具有流动性的主要原因。

(三)不同地区对劳动力流动的态度

经济发达地区:(1)对高素质劳动者流动的态度。和欠发达地区相比,虽然发达地区的高素质劳动者在全部劳动力中所占的比重要高得多,然而,山不厌高,水不厌深。高素质劳动者所拥有的较大的人力资本存量和较高的潜在生产力,对发达地区仍具有很大吸引力。只要我们浏览一下发达地区21世纪的人才发展规划,基本上都有积极吸引人才这项内容。为了把这一人才战略落到实处,各地都采取了相应的对策,如在户口、住房、工资待遇诸方面给予优惠等等,不一而足。特别引人注目的是,一些人才比较集中的大城市,为了限制城市的规模,以往一直采取十分严格的户籍管理办法,即便是高素质劳动者也不易迁入。近年来一反常规,为了吸引高素质劳动者,对原来的户籍管理办法作了重大调整。如有的地方规定,对于外地大学本科毕业生,只要本地有单位同意接收,就可以在该地落户;有的地方规定,大学本科毕业生愿意在当地工作,可以先落户再找单位。(2)对普通劳动者的态度。由于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较快,资本积累及投资能力较强,所以这些地区对普通劳动力的需求量也较大。发达地区所需要的普通劳动力除了,由本地劳动力市场供给一部分以外,还有相当部分需要欠发达地区的劳动力来补充。原因可能有两个方面:一是有些工作本地劳动力不愿意干,必须招聘外地劳动力;一是欠发达地区的劳动力要求的报酬较低,用人单位愿意聘用来自欠发达地区的劳动力。因此,一般情况下,发达地区对来自欠发达地区的普通劳动力持欢迎态度。这就是为什么发达地区在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的情况下,仍然需要欠发达地区的劳动力的主要原因。当然,由于欠发达地区流向发达地区的普通劳动力多数是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员,文化水平不高,缺乏专业技术,可替代性大,加上收入较低,所以迁居发达地区的可能性比高素质劳动者要低得多,他们中的多数人很难象高素质劳动者那样直接迁移到发达地区就业,而只能季节性地到发达地区劳动一段时间,然后再返回老家。

欠发达地区:(1)对高素质劳动者流动的态度。由于欠发达地区的自然、经济等方面条件较差,对人才吸引力较小,所以相对发达地区而言,对人才的需求更显得迫切。为了稳定和吸引人才,一方面许多欠发达地区在财政较紧张的条件下,制定了不少优惠政策,千方百计吸引高素质劳动者到欠发达地区工作,稳定原有的高素质劳动者;另一方面,为避免高素质劳动者的流失,许多欠发达地区在努力提高这些劳动者待遇的同时,也采取了一些限制高素质劳动者流失的政策措施,以抬高这些劳动者流出的门槛,阻止高素质劳动者外流。(2)对一般劳动者流动的态度。与高素质劳动者的流失不同,欠发达地区对一般劳动者的流动持积极的态度。由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因此这些地区普遍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困难:一是资本积累能力低,投资不足,劳动力就业困难,社会就业压力大;二是生产效率较低,劳动者收入不高。基于上述原因,欠发达地区一般都希望通过劳动生产输出来缓减其就业压力,增加劳动者的收入。由于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于欠发达地区,因此欠发达地区的劳动力在发达地区就业,虽然这些劳动者的平均收入可能低于当地劳动者的平均收入,但仍会高于欠发达地区,这是欠发达地区的劳动者愿意到发达地区寻找就业岗位的主要原因。正是由于一般劳动者的流出是有利的,所以近年来中国西部及其他欠发达地区都十分重视劳动力输出,各级政府都设置了专门机构,有的省市在发达地区派驻了办事机构,由这些机构组织劳动力输出,收集劳动力需求信息,帮助劳动者解决外出中遇到的困难。

二、相关结论与建议

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机制对中国劳动力流动的影响越来越大,最终将成为影响劳动力流动的决定性因素。在一定的条件下,市场机制作用下的劳动力流动趋势具有不可逆性。除非相关的条件发生变化,劳动力流动的这种趋势不会发生逆转。

2.从劳动力的流向看,不论是迁移还是暂时居住,现阶段中国劳动力流动的趋势都表现得十分明显:西部和中部地区的劳动力向东部流动,农村劳动力向城镇流动,经济和自然条件差的地区的劳动力向经济和自然条件好的地区流动。劳动力的流动必然伴随着人口的流动,虽然人口流动率可能低于劳动力流动率。利益驱动是导致中国现阶段劳动力流动的主要原因。

3.劳动力流动的群体特征主要表现为:高素质劳动力由条件差的地区迁居条件好地区的机率高于低素质劳动力。由于高素质劳动者拥有的人力资本存量高于低素质劳动者,所以前者和后者比不仅更容易找到工作岗位,而且其劳动报酬要高于后者,于是高素质劳动者的流动往往表现为迁移,低素质劳动者的流动则表现为暂时居住。人力资本存量的大小及其收益的多少是决定劳动力流动形式的主要因素。

4.在对待劳动力流动的问题上,政府和劳动者已基本适应了市场经济的要求,能够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理性地认识和处理这类问题。这对实现劳动力的优化配置是有利的。

为了促进全国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实现劳动力的充分就业和优化配置,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因势利导,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加快全国城镇化的进程。城镇化是世界性的经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它对于加速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农业劳动力的转移,缩小城乡差别,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力流动特别是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是实现城市化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完善,劳动力流动的速度必然加快。在此过程中,将有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特别是那些发展速度快的城市流动。全国各地应以此为契机,采取有效措施,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创造条件。首先要彻底改革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打破城乡分隔的制度壁垒,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其次,城市要对所有居民实行统一待遇。不论原有居民还是外来居民,在购房、就业、社会保障、子女读书等方面都应实行统一政策,平等对待。再次,遵循城市发展规律,根据我国城市化的需要制定科学的城市长远发展规划,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城市的承载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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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为制度和公共产品的语言

语言经济学一般将语言作为一种人力资本来进行考察,而张卫国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从公共产品和制度两方面对语言的经济性质进行了分析。按照他的观点,语言之所以可被视为一种公共产品,是因为从消费的角度看,语言同其他的公共产品一样,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就像天气预报和大众传媒一样,语言使用的潜在收益一旦遇到合适的条件,就会被国家或区域内其他人群所分享,并且每一个消费者的消费都不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数量和质量,也不能排除其他消费者的消费。因此,一个国家或区域内,语言是一种公共产品。不仅如此,由于语言具有很强的网络外部性,语言的公共产品特性与其网络外部性还会相互强化,从而使得语言的公共产品属性更为突出。同时,张还认为,语言作为制度分两种情况:一是指不同语言作为不同的制度,其效率是不同的。二是指同一种语言在发生(制度)变迁的前后,效率也是不同的[1]。作为一种制度,语言主要规范人们的言语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能界定、调整人们之间权利关系或利益,进而有可能影响经济绩效。有效率的语言制度安排应有这样的特点:如果以纯粹交流为目的,在确保意义表达清晰的前提下,能使人们以最少的词语表达出最多的信息,并且能使人们有一个共同的认识。总之,作为制度,语言对交易成本有明显的影响。下面,我们就以语言的这两种经济性质为基础,对于与地名有关的语言现象进行语言经济学分析。

三、关于地名长度的语言经济学分析

既然语言具有很明确的公共产品属性[2],那么地名作为语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同样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因此可以和其他的公共产品一样,进行产品提供的成本———收益分析[3],这种公共产品提供带来的成本收益不仅取决于产品数量的变化,也取决于每个产品单位成本的变化,而每个产品单位成本的变化可以粗略地由地名的长度来代替。所以我们先来考察一下随着地名长度的变化带来的成本和收益的变化。具体可见下图,其中横轴表示地名的长度,纵轴则表示随着地名长度的变化带来的潜在收益和成本的变化:首先考察由于地名长度变化带来的收益变化,为此可以画出一条GG曲线来表示地名字数的增长1地名长度均衡点的变化带来的边际收益,并考虑影响该曲线位置的因素。(由于是边际收益曲线,所以GG曲线的斜率为负。)第一个影响因素是集聚或离散的程度,如果地域单位的分布是离散的话(如单个的乡村和城市),就不会产生划分分界线的问题。而在城市特别是大都市内部,在每个分区的内部建筑和公共设施都是团块状的,地名除了指称外,还起着定位和划分界限的问题(当然,这种划分并非绝对清晰的),因此就产生了在地名末尾加入一个表示地貌特征的字(如湾、坝、口、岗、塝、湖等)或表示第二自然特征的字(如桥、路、庙、寺、坟、庄、园等)以辅助实现定位和划分界限功能的潜在需要[4],换句话说,地域单位分布的集聚程度越高,在地名编码中增加一位的收益越大。GG曲线的位置就越靠右(或靠上)。第二种影响因素是集聚和离散的趋势,在一个城市的内部,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居住人口不断增多,地价从长期来看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因此土地利用越来越集约化,随着城市土地利用的集约化不断发展,城市的面貌必然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并不断产生新的地名,因此在编码上多留出一位也是很自然的。而如果一个地域内的地理单位是离散分布的,如处于一个地区内的分离的乡村,则由于没有这种集聚的过程,相对来说较少在地名编码上多留一位的需要。因此,地域单元内的集聚趋势越明显,GG曲线的位置就越靠右(或靠上)。第三,居住者间交易(这里交易是广义的)的频密程度,如果把地名的成本定义为记忆成本,把地名的收益定义为对交易成本的减少,那么,要弥补地名所含字增加一个而带来的增加的记忆成本,必然要有相应的较大的交易成本的减少作为收益才能弥补。而这种交易成本的大幅度减少则意味着承载着这些名字的地方在频繁的交易中,其位置作为许多人的公共知识的重要性[5]。也就是说,一个地域单位内部的人群间交易越频繁,地名长度增加带来的收益越大,GG曲线就离纵轴和横轴越远。然后可以来考察由于地名长度的增长带来的边际成本以及由此决定的LL曲线,同样的,由于是边际成本曲线,所以其斜率为正。这条曲线的影响因素比较少,主要取决于语言本身的特点。如果把GG曲线和LL曲线结合起来,就可以看出二者的交点决定了地名的长度。如果地名长度的增长带来的收益越高,平均来说地名就越长,反之地名的平均长度就越低。通过这一非常简单的模型,我们可以解释如下的一些与地名有关的现象:第一,城市的名字一般由两个字组成,这是由以上三方面的因素决定的,首先,一个国家(或一个省份、一个地区)的各城市之间是离散分布的,而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对于离散分布的地理单位来说,从地名长度的增加带来的收益较小。其次,城市化的推进更多地是通过现有城市的人口集聚和规模扩大来体现,而不是通过城市增多来体现,因此,较短时期内一定地域范围内一般不会出现城市的集聚。最后,由于距离成本,城市之间的交易频率远不如城市内部的交易频率高。[6]以上这种种因素决定了城市的名字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超过两个字。第二,对于城市内部的地名而言,完全和上述城市间的情况相反,因此,城市内部的地名大多超过两个字。第三,省份的名字也是两个字居多,这主要可以由第二和第三个因素解释。由于省份的数量不会发生很快的增长,也由于省份之间的交易频度相对较低,因此限制了其名字长度增长的需要。第四,对于离散分布的乡村来说,虽然难以进行抽样检验,但是由于乡村的离散分布,也由于乡村间的交易频率会比城市间更低,因此很可能其地名的平均长度还低于城市名的平均长度。第五,实际上,在乡村间或者在较为偏僻的荒野存在着大量未命名的地域,这是由于这些地区所承载的交易密度极低,为之命名的收益极低,因此GG曲线与LL曲线的交点极为靠近纵轴,从而使得为其命名成为得不偿失的事情。

四、关于地名指称范围的语言经济学分析

根据科斯的观点,在资源配置中,光谱的一端是社会的资源配置完全整合在唯一的企业中,在光谱的另一端是完全没有企业,资源配置完全靠市场交易实现,而在企业组织成本与市场交易成本相等处,就是企业规模的边界。[7]用这个思路来考察某个特定地理范围内的地名的话,其极端之一就是完全没有地名,每次交易或交谈中的约定或默认的地点完全由交谈双方私下确定,也就是说,唯一的地名完全覆盖我们考虑的整个地理空间,此时这个地名唯一的作用就是与该地理空间之外的交往所用。而另一个极端就是为每一个很小的视野可以完全覆盖的地理范围都进行命名。那么,地名的覆盖范围应该怎么确定较好呢?考虑两种成本,命名成本和地点约定成本,而地名的命名成本是随着地名覆盖范围(当然这一范围是模糊的)的减小增大,这是由于地名覆盖范围越小,则地名越多,相应的个人付出的地名学习和记忆成本,命名者所付出的地名确定和普及成本(以使地名和地点的对应成为公共知识),以及到该地点的引导成本就增大。相应地,每次个别交谈的地点约定成本则随着地理范围的扩大而增加,依据这一思路,命名成本可视作提供地名这一公共产品的(随地名覆盖单位范围大小而变化的)边际成本,由于地名的存在而节约的地点约定成本可以视为提供地名这一公共产品的(随地名覆盖单位范围大小而变化的)边际收益,亦即命名的边际收益。(这里,地名对于地点约定成本的节约功能也可以体现出地名作为语言制度的一部分带来的节约交易成本的效果。)这样可以仿照上一节,绘制出解释地名覆盖范围的坐标图,其中的AA曲线代表随着地名覆盖范围减小而增加的命名成本,而DD曲线则代表作随着地名覆盖范围减小,给当地居民带来的地点约定成本节约,而带来的命名的边际收益。两条曲线的交点就决定了均衡的地名覆盖范围。应该指出的是,此处被节约的地点约定成本带来的是当地居民加总的地点约定成本。图2地名覆盖范围均衡值的变化如果地名对于交易成本的节约现象越明显,亦即DD曲线越靠左,则地名的覆盖范围就越小,因此可以推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随着居民间交易频密程度的提高,地名的覆盖范围会变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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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彰显重要,传统主流经济学对此已有诸多的分析,“经济人”假设是传统经济学的基石,其核心内容是:人是“理性经济人”,“经济人”的目标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传统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揭示了市场利益原则,把道德、情感等因素排斥于经济动机分析之外,使“经济人”成为纯理性的人,忽视非理性因素在经济主体行为中的作用,“经济人”的一切行为都围绕着市场利益原则,并以此作为行为(包括信用行为)的动机。信用是商品货币交换关系的一个经济范畴,信用行为作为“经济人”的市场行为,其出发点是利益预期,利益成为信用行为的经济杠杆,“商人是否愿意使用信用,则取决于他对赢利的预期。”

传统主流经济学对信用问题,特别是行为主体优选守信还是失信行为,从理论上归纳为以下几种解释:一是信用的成本收益核算。行为主体(个人、企业和政府)在经济活动中是否恪守信用契约,关键在于守信或失信可能给他带来的成本收益预期,当经济主体守信的收益大于守信的成本,则优选守信,反之,则失信;当经济主体失信所得到的收益大于失信的成本(包括受到惩处的成本),则优选失信,反之,则宁愿守信。如医疗行业中,正规大型医疗机构中的少数医务人员做“医托”,把来就诊的病人介绍到私人机构就诊,从中提取回扣,这种现象一经发现,在西方国家则是吊销医疗执业资格而永不能从事医疗职业,失信成本远大于收益;但在中国则是通过一番教育或罚款惩处后,仍继续原医疗职业,失信成本小于收益,并有机会在以后的继续失信中弥补失信成本。这就是同一事件采取不同的惩处方式,导致行为主体选择守信或失信的不同行为取向。二是信用行为的“劣币驱逐良币”(又称二手车市场或柠檬市场)现象。“劣币驱逐良币”是经济学上“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结果,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们采取“舍优取劣”的行为取向以保证经济交易时收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在实际经济交易时,假设有甲、乙两方,尽管双方均深知守信是一种美德,若双方守信都会带来各自效益最大化,但因信息不对称而不知对方会采取守信还是失信的行为取向,为防止对方失信并规避己方守信可能带来的损失,而采取失信的行为取向是己方的较优选择;假如甲方决定采用失信行为,交易的可能性是:乙方若守信,则损失;若失信程度与甲方一致,则双方各不沾对方便宜;若乙方失信比甲方更甚,则甲方损失。此后,甲方再与乙方或其他人交易,则会以失信行为为优选。市场交易的结果是失信行为获得较大收益,守信行为遭受损失,其导向是守信者逐渐减少,失信者逐渐增多,失信者逐渐把守信者驱逐出市场。三是信用行为的重复博弈减少。交易主体的重复博弈是诱导人们采取守信行为的有效机制之一,重复博弈机制在相对封闭的农耕自然经济社会是诚信维护的最有效机制;但随着商品经济发展,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设过程中,人们的经济活动范围扩大、交

易对象众多,交易主体之间重复博弈次数减少,甚至由重复博弈向一次博弈演变,在信用体系尚未完善之前,优选失信行为是相对“明智”之举。

二、信用问题的行为经济学诠释

传统主流经济学对交易主体的信用行为取向的解释是建立在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基础上,但现实经济活动中,交易主体的信用行为并非完全理性,常呈有限理性状态。运用行为经济学理论来解释信用问题是一种新的尝试,能使信用问题的研究更趋完善和全面。

1、确定性效应。

行为经济学中的前景理论认为,人们是厌恶风险的,与可能的结果相比,人们更青睐于确定的结果,既便可能的结果有更好的预期价值。例如在以70%的概率获得300元和100%概率获得150元之间选择,前景理论认为人们会选择后者;又如,纳税人在分项扣除和标准扣除之间选择时,预期效益理论认为人们会选择节税最多的结果,而前景理论认为,在风险与安全之间,纳税人更应选择后者,尽管两种都节税,但与标准扣除相比,分项扣除更缺乏保障、更不确定,故更有可能选择标准扣税。对信用问题的分析,也存在确定性效应。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是优选守信还是失信行为,关键在于哪一方的收益更有保障就易于选择哪一方,假如当选择守信时收益500元的概率是70%,选择失信时收益300元的概率是100%,此时,该交易主体会倾向于选择失信行为,因为守信时有30%被蒙骗的可能性;当选择守信时收益300元的概率是100%,选择失信时收益500元的概率是70%,此时,该交易主体会倾向于选择守信行为,因为失信者有30%被惩罚的可能性。

我们可以推定,假如一个国家的社会信用制度规范、简明、易于操作,且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惩罚严厉,威慑作用强大,守信或失信的风险和收益易于辨析,使守信者的收益确定性大于其风险,使失信者的风险确定性大于其收益,这样,就促使交易主体优选守信行为取向;反之,如果一个国家的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繁琐、难以操作,且对守信行为的保护性差,对失信行为的惩罚不力,守信或失信的风险和收益难以辨析,使守信者的风险确定性大于其收益,使失信者的收益确定性大于其风险,甚至守信也会面临一定风险,且失信的风险小,在这种扭曲的情形下,交易主体就会优选失信行为取向。

2、分离效应及对前期决策的依赖。

人们在最终决策时依赖于信息显示,尽管这些信息对决策并非真正有用。由于人们对信息处理的方法是多样化的,这可能导致其偏好与选择的不一致,即产生所谓的分离效应。如抛硬币就表明了分离效应对决策的影响:在第一次抛硬币打赌的结果出来以后,问所有参赌的人是否愿意再赌一次,大部分的回答是“第二次赌取决于是否赢了第一次赌”,尽管第一次赌的输赢与第二次赌的实际结果的影响不大;若第一次赌赢了,大多数人愿意再赌一把,否则,大都不愿再赌。

当期的风险态度和决策受前期决策实际结果的影响,前期盈利增强人们的风险偏好,以平滑当期的损失;前期损失会加剧以后损失的痛苦,人们的风险厌恶会增强。如果失信者在前期的收益经常大于成本,会助长其失信偏好,不断重复失信行为。如股市中的“黑幕”,就是因为违规者造假获得的收益远大于违规成本,利润颇丰,且每次违规后所受到的处罚很轻,所以,股市上存在不少职业造假违规的专业人士。股市中因不诚信而造假的触目惊心的案件,在初期只是小规模的造假失信行为,但因屡次造假成功而受到激励,以致愈演愈烈,演化成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造假案例;相反,若伸手必捉、严惩不怠,失信者就会被强化为风险厌恶者,失信行为就会受到抑制,守信行为就会受到弘扬。

3、从众行为。

不守信用的从众行为源于行为主体的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从内因看,行为经济学由心理角度分析得出,人们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往往受到身边因素的影响,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从众行为。我们可用下面的例子来具体说明。有两家饭馆相互紧挨着,每个顾客都要从中选择一家来就餐。第一位顾客选择在哪家就餐是完全根据他自己的意愿,而下一位顾客除了按他自己的喜好来做决定之外,还可能受第一个顾客的影响,如果前两个顾客的选择相同,则第三个人看到其中一家饭馆有两个人在用餐,而另外一家却没有顾客,也可能会选择人多的饭馆。最终的结果是,很可能所有的顾客都会选择同一家饭馆就餐。但是实际上,选中的那家饭馆很可能是差的。上述理论可用来分析信用问题,失信者通过观察别人的信用选择行为,或通过不合理的推理认为他人选择失信行为而获得了利益,并且看到失信后被惩处的代价低于失信所获得的收益,即使被惩处,大多只是被要求弥补对方成本或罚点款了事,个人受到制裁甚少,这样,无形中诱发和刺激了消费者个人或企业管理者们产生了“法不责众”、“跟风无过”的心理,这种从众心理所导致的行为,不是其他失信者的简单复制和添加,而是不断总结和提高失信的技巧,后果更严重。人总是处于一定社会经济活动之中的,周围环境对自身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从众心理在很多人的脑海中根深蒂固。根据行为经济学家的观点,人的行为不仅仅受到自私心理的支配,而且受到社会价值观的制约。价值观是用以指导人们行为的心理倾向系统,是浸透于个性之中支配人的行为、态度、观点、信念、理想的内心尺度。市场经济下,经营环境日益复杂,各种诱惑随之产生,相应地,一些丑陋现象也相伴而生。一部分人以个人的利益为核心,直接或间接不守信用而欺骗另一方交易者。

从外因看,产生这种从众行为的外部原因在于对失信者的惩罚力度太小。行为经济学家指出,人们作决策、作判断时并非完全理性,而是有限理性的。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违法必定要受到惩罚。如果在完全理性的情况下,人们不会选择触犯法律。失信者之所以“以身试法”,在于他们觉得失信带来的收益可能大于所付出的成本。正是这种侥幸心理的存在,使得交易主体在作决策判断时,不会是完全理性的。正如一个小偷在他第一次行窃“成功”后,发现获得的“收益”远大于所付出的成本,那么尝到甜头后胆子会越来越大,罪行也会越来越严重。同理,当交易一方发现不守信用带来的收益远大于失信行为暴露后所付出的成本,那么非完全理性的一方交易者会为了收益而放弃诚信操守。另外,监督成本过高,违规成本、诉讼收益太低,这就诱致众多行为人选择失信,失信案例层出不穷,社会信用普遍较差。三、基于行为经济学的信用问题治理

信用问题治理是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不断探索并力求予以解决的课题,构建合理的信用制度是解决信用问题的主题。笔者根据以上对信用问题的行为经济学分析,从三个层面提出信用问题治理思路。

1、第一层面是根据确定性效应,构建规范、简明、易于操作的信用体系,交易主体易于辨析守信或失信的风险和收益,把自己规范在自觉守信行为层面。按照前景理论中的确定性效应,人们面临“获得”,倾向于“风险规避”,所以,应创造条件,增加人们面临“获得”的概率。为使守信的“获得”概率增加,可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建立社会征信机制,使人们易于获得全社会的行为主体的信用信息,降低单一行为主体之间的信用信息获取成本;二是在操作上,尽量使社会征信机制和信用交换机制在规范的基础上简单明了,易于操作;三是引导尽量多的大众在社会经济交往过程中,尽量通过正式规范信用体系渠道获取各行为主体的信用信息,减少通过非正式渠道获取信用信息,如通过亲朋好友打听或道听途说。

2、第二层面是根据分离效应及对前期决策的依赖,使交易主体之间一对一的失信行为演变为失信者与整个社会的信用对抗,通过与整个社会的信用对抗机制把失信者的失信行为强化为守信行为,使介于失信后至法律惩罚之间的灰色地带的失信行为得以递减。培育发达的信用信息交换和扩散机制,是这种分离效应及对前期决策的依赖能够中断的关键,也就是在征信制度基础上,生产出可以交换的市场能够接受的信用产品,同时建立规范的信用产品交易市场。这样,一旦某一交易行为主体不守信用,其失信行为很快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和扩散机制,也即通过信用产品在信用交易市场上交换并扩散出去,导致失信者对交易另一方的失信行为转化为对整个社会的失信行为,失信者将会丧失与社会中任一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机会,作为他不守信用的代价,这种代价会伴随他较长时间甚至一生,其惩罚和威慑作用是很显著的。这样就能中断失信者的这种分离效应及对前期决策的依赖。

3、第三层面是根据从众行为特性,完善失信行为的法律机制,强化失信行为的法律惩罚力度,弱化失信行为的示范作用,使失信的跟随者摄于法律的严惩,而由失信行为取向转变为守信行为取向。行为经济学家们研究发现,在非理性的情况下,人们面临“获得”,倾向于“风险规避”,故处罚比奖励对人的“刺激”更大。根据该理论,让失信者彻底放弃侥幸心理的最根本措施就是要加大惩罚力度,让违法者们意识到不守信用必将付出沉重代价。为此,一是要加快我国的法制建设,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执业监管,加大惩罚力度,以解决行业中的“劣币驱逐良币”问题。二是要加强执法机关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促使他们在工作中做到“执法必严”,对违反法律的失信行为,要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

目前国内加快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如上海、北京、深圳的个人征信系统运行,浙江、江苏、湖北等省市的区域信用体系构建等,随着信用制度的完善,失信所获收益的成功率逐渐变得更为不确定,客观上强化了交易主体守信收益的稳定性,引致社会交往、经济交易中个人、企业守信行为趋于强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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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卷,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75页

阮德信《区域信用体系与和谐社会构建路径》《求实》2005年第6期

薛求知黄佩燕《行为经济学—理论与应用》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第71-79页

孙玉霞珊丹《依行为经济学理论分析逃税现象》《研究与探索》200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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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融资工具发展至今,不仅成为国际金融领域内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而且成为一项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同和应用的金融创新技术;因此积极地吸收国外资产证券化这一重要的金融创新成果,在国内研究资产证券化,实践资产证券化,无论是资产证券化本身效率的释放,还是对国内整体金融效率的提高,都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这也正是资产证券化引起国内金融界高度重视的根本原因。

一、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创新内涵及其效率

本文仅讨论资产证券化的两个创新之处,即破产隔离和风险对冲。这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的创新和效率体现所在。

1、破产隔离

资产证券化针对传统金融的缺陷,创造了破产隔离技术,是资产证券化具有的一个重要创新特征,并且为资产证券化的其它创新提供了基础条件,它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信用风险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作为资产证券化重要创新内容的破产隔离具有下面两层基本含义。

(1)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相隔离。在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中,一般需要特别强调,发起人必须通过“真实出售”的方式向SPV转让基础资产。在这种交易结构安排下,发起人必须将资产的所有权合法地过让给发行人,发行人对受让资产拥有完全的产权,发起人对所转让资产没有追索权。因此,既使发起人因为各种原因而破产,也不能追索基础资产,不得对基础资产进行清算,基础资产所创造的现金流仍然按照资产证券化交易契约支付给投资者。资产证券化因此实现了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相互隔离,投资者的权益因不会受到发起人破产的株连而得到有效的保护。

(2)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人与破产相隔离。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同时也是为了提升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资产证券化对特殊目的载体的组织模式、经营范围以及运作程序都严格地进行界定,从经济基础上保证SPV远离破产,进一步强化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的技术特征。部分国家还通过立法,强制性地规定SPV不得破产。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处理,使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远离破产风险,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因此得到有效地控制。与此同时,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处理为资产证券化另一重要技术的有效应用提供了可能,即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技术。经过破产隔离处理以后,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仅与发起人的破产相隔离,而且通过SPV的刻意设计,保持了与其它经济实体的隔离,使基础资产非常独立。正是因为基础资产得到有效隔离,才能有效实现针对基础资产的信用增级,用较低廉的成本达到有效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降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的目的。

2、风险对冲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结构化金融技术,与传统的间接融资相比较,有一个显著的创新特征,就是能够更加广泛地进行资产组合,有效地实现风险对冲,降低资金融通的风险。这也是资产证券化充分发挥其结构化金融优势的基础。

(1)间接金融实现风险对冲的局限性。在间接金融实现资金融通过程中,受信息不对称的困扰,银行总是试图与客户建立稳定的关系,既可降低信息成本,也有助于克服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出于同样的考虑,银行一般更乐意在比较熟悉的领域、地域拓展业务,形成一个基本的市场定位。在间接金融的资金融通过程中,银行所持有的贷款在地域、行业上的分散程度非常有限,彼此之间具有较强的正相关性,难以达到风险对冲的目的。因此,银行不仅要常常面临具体贷款的个别风险,还时刻要警惕系统金融风险,一旦遭受剧烈的系统风险冲击,银行极易发生全局性的金融危机。

(2)资产证券化实现风险对冲的优势。资产证券化则不同,构成其资产组合的基础资产从各银行购买而来,各银行在克服信息不对称矛盾上,已经起到了事实上的前置过滤器作用。因此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对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两难选择可以得到回避,SPV在构造基础资产池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有效选择。资产证券化因此不仅可以突破行业限制,而且可以突破地域限制,广泛地收购基础资产,构造成资产池,并将基础资产的收益与风险与基础资产剥离开来,以资产池为基础进行重新构造,实现基础资产风险相互之间的充分对冲。根据投资组合原理,资产组合的统计分散特征越显著,基础资产的个别风险将得到越彻底地对冲。极端的情况是,当资产池包含所有风险资产,则基础资产的个性风险将不复存在,资产池只有系统风险。资产证券化在筛选基础资产,构造资产池的过程中也充分注意到这一原理的应用。资产证券化成功地实现了对资产池的收益和风险与基础资产的剥离与重组,为资产证券化有效运用金融工程技术进行金融再创造提供了条件。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人通过将被剥离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切片、组合,创造出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证券,满足具有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需求,使资产支持证券具有非常广泛的投资群。因此在二级市场上,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能够得到进一步分散和对冲,增强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1、资产证券化的微观风险

与普通固定收入证券相似,资产支持证券同样具有违约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购买力风险和再投资风险的一般风险。然而,相对于普通固定收入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两大风险,是传统证券所没有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产生了深刻影响。一是基础资产提前偿付风险。从本质上看,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衍生金融资产,其价值由作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基础的基础资产所决定。而作为资产支持证券信用支持的基础资产,受各种因素影响,特别是利率波动影响,有可能被原始债务人提前偿付,影响资产池预期现金流的稳定性,使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发生波动,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因此面临较大的风险。二是失效及等级下降风险。在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一系列交易均是通过契约有机地组织起来的。在复杂的契约体系中,如果某一份契约无效,就有可能导致整个交易无效,发行人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支付义务有可能消失,投资者对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利息的求偿权得不到保全。资产证券化还特别容易受到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的损害,因为资产证券化交易与构成交易的基础包含复杂多样的因素,如果这些因素中的任一因素恶化,整个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就有可能下降。显然,交易结构越复杂,导致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的潜在因素就越多,投资者蒙受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风险就越大。

2、资产证券化的系统风险

(1)资产证券化在相当程度上是对传统信用的一种替代。资产证券化使银行以及其它信用中介创造了更多的信用,但是从整个金融体系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金融形式的替代,投资者在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后,就减少了其在银行的存款,或者在其它方面的投资,也就是说整个社会信用在其它方面就相应有所减少。因此资产证券化更多地是用更加有效的金融替代效率相对较低的金融形式,从流动性管理以及风险有效对冲等方面弱化金融体系的风险,而不是绝对地放大整个社会信用总量。

(2)资产证券化通过有效的结构设计缓解了对基础资产监管弱化的矛盾。在基础资产的监管问题上,随着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逐步成熟,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一般通过某种形式,让发起人继续对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承担一定责任,以此激励发起人继续对基础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发行人一般将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战略性的融资手段,而不是作为一种权宜之计,具有对整个交易进行监督管理的动力。发行人只有加强对基础资产的监督管理,包括在受让基础资产时对基础资产进行严格挑选,使投资者免受或者减少风险损失,其今后的融资才具有可行性。资产证券化过程的信用评级,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基础资产的监督与管理。因此,通过上述三个途径,对基础资产的监管不仅不会因为资产证券化而削弱,相反还有一定程度加强。西方国家资产证券化的相对较低的违约比率,从实证角度也支持了这一论断。

(3)资产证券化固有的流动性创造功能减小了金融系统的流动性风险。资产证券化就是将缺乏流动性或流动性不强的金融资产集结成池,然后以此为支持发行证券进行融资,让不能流动的资产流动起来,给整个金融体系创造大量的流动性。这一特征改变了银行贷款流动性的现状,使银行能够方便地实现资产与负债在流动性上的匹配,降低流动性风险。这一结构性的变革,对于增强金融系统抗御风险的能力,强化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是有积极意义的。

三、在我国实行资产证券化对我国银行体系改革与发展的金融益处

首先,实行资产证券化对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负债业务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的效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吸收资金的规模和质量。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效率的影响主要在于可以减少对银行资金来源的约束。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还是以吸收存款为主,其中又以储蓄存款的地位最为突出,而各项贷款在银行总资产中所占比重同样具有主导地位,这样的资产负债结构意味着银行的资金来源受到存款增长的较大约束,从而也降低了银行负债业务的效率性。资产证券化则为商业银行提供了存款之外的另一条筹资渠道,不仅增加了银行负债业务的主动性和选择性,也减少了存款业务对银行经营扩张的刚性约束。

其次,实行资产证券化对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资产业务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实行资产证券化,为我国商业银行进行资产业务扩张、资产结构调整以及风险管理提供了可能性,具体为:第一,资产证券化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实现资产多样化,降低地域或行业风险。资产证券化帮助商业银行将所承担的地域、行业风险分散给众多投资者共同承担,从而降低了由其自己承担的部分。另外,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购买不同地域或行业的资产支持证券来实现自身资产组合的多样性,使资产结构趋向更合理。这对于我国的一些地方性商业银行尤其具有意义。第二,资产证券化可以改善我国商业银行资产流动性状况,使资产与负债的期限匹配更合理,从而摆脱短期资金来源对长期资金运用的约束,也为商业银行更好的进行利率敏感性缺口和期限缺口管理提供了便利。第三,资产证券化有助于降低资本规模对商业银行资产扩张的约束,满足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因为推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一方面降低了平均资产风险权重从而使风险资产总额变小,另一方面增加了银行的现金收入从而提高了银行自身资本金的积累,尽管以第一方面的作用为主,但这两个方面都能对银行资产扩张对资本规模产生的压力予以有效缓解。

【参考文献】

[1]郭光: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思考[J],华东经济管理,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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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侯迎春: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推行的研究[J],经济师,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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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房地产开发市场主体———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信用缺失,影响了工程竣工验收、按期交付使用、顺利办理产权,损害了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给房地产开发监管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带来很大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给政府监管提出很高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要求政府致力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加强政府监管、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至关重要。

1房地产开发中市场主体信用缺失的主要表现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政府职能部门在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实施行政许可,并负有后续监管的责任。由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是建立在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基础之上,因此,不再对有关数据进行计算,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再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建筑面积进行核算,使得机会主义者有空可钻,提供虚假数据。而且,行政机关存在重审批、轻管理的现象,使得建设、施工单位有机会随意变更规划指标。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中各市场主体信用缺失,主要体现在:

(1)违法建设。体现在不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前期手续不齐全,产生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2)前期阶段。体现在有些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施工图实际的建筑面积大于申报《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图纸不是经过审查的图纸,造成两套不同图纸而超建的现象;绿地率达不到规划要求。

(3)实施阶段。体现在有些建设、施工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有意无意地违反设计条件,如擅自变更轴线位置、加层建设,使得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面积。

(4)竣工阶段。体现在有些建设单位携款逃跑、下落不明,建设项目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验收手续,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产权证,有些还给物业管理带来“后遗症”。

2信用缺失原因的经济学分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上述现象的产生与市场监管机制不健全、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和有限理性有关。

(1)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信用缺失的原因。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看,信用缺失的本质是经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按照威廉姆逊的定义,机会主义倾向指人们借助不正当的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倾向。目前,政府管理不到位给机会主义者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房地产开发周期长、环节多,参与的市场主体多,管理部门多,由于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机联系,而且存在“重审批轻管理”现象,使得管理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管理制度不健全,出现管理真空地带。行政管理的缺位,使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有时不会被发现,即使被查实,也只须交纳罚款,而罚金数目远远低于其所获得的经济收益,起不到强有力的威慑作用。市场主体选择不诚信,却得不到惩罚,仍能获得额外的经济效益,说明我们目前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不诚信的行为。

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尽管房地产开发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不可能完全根除,但是可以通过制度建设,依靠内部和外部两种强制力来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增加市场主体信守诺言和履行承诺的可能性。

(2)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信用缺失的原因。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信息不对称是房地产开发中市场主体失信的根源。信息不对称,使市场主体机会主义倾向得以显现,这种倾向分为事前、事后两种,事前称为逆向选择,事后称为道德风险。

在前期报批阶段,非对称信息将导致市场主体的逆向选择。例如在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知道审批部门不核算建筑面积,出于机会主义的动机,虚报建筑面积;而建设单位在过去有虚报建筑面积的行为,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并不知情。这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房地产开发周期长,同一单位可能会有多个项目交叉运作,存在前一个项目未竣工验收,后一个项目又进行前期报批;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数量多,有些是专门为项目开发而成立的项目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很难判断A公司的失信行为是否应记到B公司头上;三是有些建设审批权下放,市、区两级审批机构难以知悉某市场主体过去是否存在失信行为。

在建设阶段,非对称信息将导致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行为,即管理部门难以监督市场主体的行动而导致的风险。管理部门管理的目标侧重于全局性,重在培育诚信市场,对具体项目的管理大多采取抽查的方式或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市场主体可能利用这个管理漏洞,随意变更规划指标,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期交房、产权办理等方面留下后遗症,严重损害了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

尽管市场主体存在机会主义倾向,可能产生失信行为,但市场主体选择守信还是失信,是个博弈的过程。如果其失信的短期利益所得大于长期利益损失,他会选择失信。目前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处罚机制促使市场主体选择失信。例如超面积建设,以厦门为例,超建1m2,规划管理部门依据规划法律规章对违法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处罚标准按违法建设部分土建工程造价的60%即180元/m2;土地部门要求建设单位补交超建部分的土地费用,房地产售价在5000元/m2左右,收入与费用相抵,仍有3000元/m2以上的盈余,超建的效用太大了。因此,需要建立一种机制,使失信受损、守信受益,让人们真切地认识到诚信可以给自己带来利益,是一个永远受用的无形资产。

3解决思路

为解决上述失信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可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形式,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以法律为保障、道德为支撑的有效管理体系。

(1)建立系统、完善的行业信用法律体系。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法律规章,但这些法律规章并非专门针对信用,对企业的信用行为没有建立起与“规范授信、平等授信机会”相应的法律准则和约束体系。而且,目前并没有一个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门,各系统的信用信息得不到有效整合,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监管机制。因此,我们必须加快信用立法步伐,制订行业信用方面的专门法律,并建立有效整合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有法可依的法律环境。

(2)加强建设项目前期审批管理。对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设计单位超面积设计的情况,可以通过加强政府审批、审查部门间的协作,共享建设审批成果来加以解决。即在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技术审查时,审图机构除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外,还应对建筑面积进行核算,确认是否超过规划局批准的建设工程方案所核定的面积指标。建设单位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同时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核算的建设面积,作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控制的依据。规划部门确认施工图审查意见书的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面积一致时予以发放批文。对出现两套不同图纸而超建的现象,可以通过完善施工图审查的操作办法来加以解决。

(3)加强规划放样验线的批后监管。为减少擅自变更轴线位置而导致建筑面积增加的行为,很多地方增设±0.00验线环节,要求建设单位将±0.00验线资料报送规划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后才可进入下一道工序,这样再加上测量所花的时间,整个时限较长,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而且由于±0.00验线不属行政审批事项,增设±0.00验线环节,有以加强行政管理之名、滥行行政审批的嫌疑。

(4)加强违规查处力度。有效发挥法律和市场机制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罚机制,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切实保护守信企业、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为房地产开发中各市场主体信用制度建设奠定基础。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的行为,包括设计单位不按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立项、规划等批准文件及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对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超建、扩建等违反规划指标要求的或不办理建设项目前期手续,施工单位不履行监管职能或监管不到位,目前法律规章均有明确的罚款、降低资质直到清除市场等处罚规定,关键在于行政执法机关能否掌握到失信行为,并严肃查处。

(5)加强和完善信用信息的披露。在市场经济中,加强和完善信用信息完善披露制度,增强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可以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各市场主体信用行为记录进行记载,任何市场主体有失信行为,就会进入信用记录系统,并将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曝光,公众通过高科技手段,可以很便捷地查到这些不良记录。这些信用信息也应迅速传递给招投标管理单位,各专业招投标评标企业信用时就有了更为直接、客观的依据,将影响到投标企业是否中标。

篇(10)

 

近年来,随着高校大规模扩招,大学生就业难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大学生就业不仅关系到每个学生的前途,还关系到高校的可持续发展,更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鉴于此,本文将通过经济学的视角来透视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进而提出破解的现实路径。

一、我国大学生就业现状

1999年以来,由于各大高校开始扩招,毕业生人数每年不断增长,2003年高校毕业生人数达212万,2004年毕业人数达280万, 2005年毕业生达到了338万人。大学毕业生人数逐年不断递增,2009年竟达到611万人,2010年则增至630万人,今年再创历史新高—660万人。根据人社部公布的资料,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为90.7%,而《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10届大学毕业生半年后的全国总体就业率为89.6%。但实际数据统计上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按照劳动经济学惯例,攻读硕士学位和双学士学位不应纳入就业统计之内;二是近年国家迫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极大压力,出台积极的就业促进政策,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1]“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高校启动重大科研项目提供岗位吸引应届毕业生就业等。以上措施对缓解就业压力、提高就业统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多数措施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就业,而只是一种就业后移措施职业规划论文,是人力资源的“蓄水”和“储备”。此外,大学生的就业意愿实现率降低。按照“先择业,后就业”的模式找到的工作一般都比较理想,而按照“先就业,后择业’的模式找到的工作则大多和自己的理想有着较大差异。表现之一就是学科的两极分化与专业对口观念淡化,大学生就业的专业不对口现象日渐明显。综合以上,当前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站。这将是一个难以解决的“瓶颈现象”。

二、大学生就业难的经济学分析

(一)企业的产业结构对人才结构的需求分析

现阶段,我国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仅为33.6%,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的70%—80%,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40%,而且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比重也明显偏低,仅为1.9亿人,占人口总数的27.5%,大大低于美国的81%,也低于印度的55%。“经济资源在一些人为因素的作用下,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规律,片面流向重型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而知识型服务业则长期处于低迷”,“这种产业结构失衡反映在劳动力需求结构上,就是知识型服务业岗位——基本上属于所谓“白领”岗位——需求相对不足,对蓝领型岗位却产生了旺盛的需求而不是立足本土的知识密集型产业”(李国英)。

具体到某一个产业链,一般包含产品设计、研究与开发、品牌创立、生产制造、物流管理、批发与零售等很多环节。在这个国际分工的产业链中,多数国内企业仅承担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利润低、附加值低、科技含量低的一些环节,处于整个产业链的最低端,而最关键的利润高、附加值高、无污染、科技含量高的环节则被国外公司控制。国内企业承担的低端环节,对劳动者素质要求较低,多数从事体力劳动,而需要大学生等专业人才参与的工作则较少,这加剧了大学生的就业难。

(二)大学生就业难中的“挤出效应”分析

在经济学上挤出效应是指,当扩张性财政政策导致利率上升,从而挤出私人投资,进而对国民收入的增加产生一定程度的抵消作用,这种现象称为挤出效应;或者具体地说就是政府和企业都在投资,在投资项目一定的条件下,政府投的多就把企业挤出去了。在大学生就业难的现象中也存在着就业“挤出效应”。中小企业是我国大学生就业的重要渠道,随着经济危机在全球蔓延及对我国产生的影响,一批中小企业停产倒闭,部分企业为缩减成本减招、不招新人,大学生就业将面临严重的“挤出效应”。首先,由于经济危机重创欧美经济,一些留学生将因国外就业机会减少而回国,因美国金融危机从海外归来的学子对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造成了剧烈的冲击,他们将挤占部分就业岗位,是国内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强劲对手;其次,新经济形势下职业规划论文,一些企业将裁员,这些裁员中有学历、有就业经验的再次就业者也将挤占部分新增岗位;再次,名校好专业学生为实现就业将降低其就业期望值,他们将往下挤占就业岗位。在就业岗位减少或相对往年就业岗位增幅减少的情况下,留学生、企业裁员、名校好专业学生将使得原本一些可实现就业的非名校非热门专业大学毕业生被挤出就业范围。

三、破解大学生就业难的现实路径

(一)宏观上加快产业升级,提高人才需求层次

我国正在由一个人力资源大国和向一个人才资源强国转移,低端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还不能满足广大毕业生的需求。国家要加快产业升级,还要有一批自主的、高科技的、创新的企业吸引人才。我国广东东莞已经提出“腾笼换鸟”的计划,要把一些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企业搬迁到经济不发达地区,引进一些高附加值、高科技企业。我国要实行一、二、三产业结构向三、二、一产业结构转型。只有需求量大了,我们的毕业生才能找到更适合的空间。

(二)政府部门要制定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法律和法规

要使大学生就业市场运作有序,政府部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政府部门应尽快制定统一的大学生就业市场管理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之按照“自由竞争、公平、公正”的原则来运行,规范就业市场以及供需双方的行为,保障毕业生就业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这样既可以维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又可以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大学生就业市场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国家和各级政府要深化户籍和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户籍控制,加大毕业生在就业地域和领域上的自由度,打破人才流动的层层壁垒,创造人才自由流动的大环境。在户籍管理方面,要做到能使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放开户口包袱,真正实现“双向选择”。在人事制度方面,要加大对用人机制、单位编制等的改革,打破地区、部门、行业壁垒,取消各种名目繁多的费用,允许合理流动,保证把企事业单位将自主权落到实处。

(三)科学调控高等教育发展模式适应就业市场

我国大学的招生人数应当随着经济发展状况适当增减。理想的高等教育结构呈“金字塔”型,位于“金字塔”底端的是职业、技术教育,中间的是本科教育,顶端的是研究生教育站。而我国的高等教育结构呈“两头小、中间大”型,即绝大部分学生涌向本科教育,这种失衡的教育结构必然不能适应就业市场的需求。我国应鼓励更多的年轻人进入职业学院学习实用职业技能,这样不但会降低企业和社会的用人成本,还会降低民众接受高等教育的成本,从而有效提高人力资源的社会经济价值。所以,无论是综合性大学,还是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在调整学科、确定各学科招生人数的时候,都要充分采用人力市场的调查结果以及对经济发展的预测,而不能闭门造车。以学制四年的本科为例,学生入学的第一年,就要对学生进行职业教育,帮助他们接触和了解经济的发展、人力市场的需求情况;第二年的时候职业规划论文,学生就应该会结合自己的个人特点、爱好和社会需求确定自己的职业方向;第三年要帮助学生了解雇主资料和市场需求,参加社会实践和一些招聘会,让学生直接感受就业市场;第四年辅导学生写求职信,传授求职要领和面试技巧等专门技能。同时,要让大学生掌握现代最前沿的科技知识,适应飞速发展的高科技产业需求,拓宽大学生的知识面,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另外,高校应该重视创业教育,重视创新成果的市场化,积极鼓励广大学生依据创新成果设立公司,举办多种创业活动。各级高校还应建有创业中心,具有创新创业研究、创业教育、创业发展等功能。

四、小结

我国大学生人数占人口总数的比例为5%,而西方发达国家则占30%。从这个比例来看,我国的大学生并不是太多。以美国为例,该国大学生虽数量众多,但就业矛盾并不突出,都得益于其完备的大学生就业机制和其政府的立法保障、就业政策的引导等。在我国,之所以有许多大学生“一毕业即失业”,是因为我们的产业结构对人才的需求与高校对人才的培养不能很好地对接,这种“失衡”现象势必导致许多大学生“无业可就”。大学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只有追根溯源,从“根”、“源”抓起,才能有“清如许”之“渠”。

参考文献:

1.Niallo,Higgins,Government Policy and youth Employment,Paper Prepared for the World Youth Summit to be held in Alexandria,Egypt,2002.

2.周俊.当前大学生就业难的经济学分析[D]. 湖南师范大学, 2009.

3.杨怀祥.美国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研究及对我国就业指导工作的启示[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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