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8 15:25:18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纳税申报材料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此外,他积极跟大家一起参加税收业务政策学习,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参加普通话训练测试,参加省局等级考试,扎扎实实地不断充实和提高自己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有人笑着跟他开玩笑:“那样拼,多累啊!”,他坦然一笑:“人活着总要有所追求嘛”。
赤诚待人,敬业奉献。人们常说,做税官难,做窗口的税官难上加难。因为,在纳税意识还普遍淡薄的现阶段,与形形、素质参差不齐的纳税人零距离接触,被误解、受委屈是常有的事。可是,同志以满足纳税人合理合法需求为导向,喊出了“把困难留给自己、一切方便纳税人”的响亮口号,对待纳税人他努力做到:宣传政策,文明办税,以耐心接待每个纳税人;认真负责,换位思考,以真心感染每位纳税人;热情周到,优质服务,以诚心对待每户纳税人。他常常说:“人要学会换位思考,凡事但求尽力,但求心安,但求无愧。”。
申报征收岗位工作量大,工作要求高,不仅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熟练的税收业务,而且要有耐心细致的工作精神。在征期内,他从早上上班一直到下班,基本上没有空闲的时间,中午、下午他总是最后一个下班,延时服务对他来说是家常便饭,只要有纳税人在,即使下班了,也会一丝不苟的把工作办完。一天中午,已过了下班的时间,正准备回去吃午饭,一位纳税人匆匆赶来办理申报纳税,看着纳税人焦急的神态,他满脸笑容地说:“不要着急,你先歇歇,我马上帮您办。”当他接过申请资料,发现内容没填全,这位纳税人年岁大,眼睛不方便,无法补填资料,就主动帮他填好资料,直到申报工作结束他才感到饥肠辘辘。当然,像这样的事情多了,有时会感觉很累,可是,只要走进纳税服务厅,只要与纳税人面对面,他就会抖擞精神,露出最灿烂的笑容,把最温和的表情和最温情的服务展现在纳税人的面前。因为,他说:既然选择了这份蓝色的事业,我们就要时刻牢记着为国多聚财多奉献的承诺。
1、纳税人纳税申报意识不强。纳税申报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应申报而未申报、超过纳税期限申报、进行虚假申报。
2、税务人员无法掌握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现在对一般纳税人进行一窗式管理,每逢征收期,税务机关受理的申报量很大,税务人员往往就申报表中纳税人填列的数据进行录机,而票表稽核人员也只是对申报表中各项目本身的逻辑关系进行表面层次的审核,而纳税申报尤其是零申报是否准确真实,仅靠这种审核是无法发现的。
3、由于申报方式的多元化,一些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录入申报时不认真或操作技术生疏,造成申报数据错误,影响了申报数据准确性及对申报数据的管理。
4、纳税申报手续繁琐。在现行申报制度中,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申报材料,一税一表,税种多,报表就多,单是增值税申报表就达5份之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更是一个主表9个附表,纳税人填写起来十分繁琐,征收人员申报录入审查效率也受到了影响。
5、受理申报没有受理人签字盖章,纳税人是否进行了申报说不清楚。邮寄申报以邮局的挂号收条为准,但信封里放了几张报表也说不清楚。法律责任难界定。
6、申报表填写不完整,该填的很多项目不填,尤其是零申报企业。如法人负责人、填表人的签字,所属的日期等。申报表用章不一,应该盖公章,但许多单位盖财务章,财务人员虽然也有难处,比如盖公章的手续较麻烦或者公章不在当地等,但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影响较大。
二、纳税申报管理存在的问题
1、是申报管理流于形式。少数税务人员对纳税申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地认为只要录完申报表或完成税收任务就行了,或者是为了税收预测的准确率,当期需要入库多少税款,就让纳税人申报多少税款,违背了应收尽收的征收原则。
2、对不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处罚或处罚不当。表现在①对逾期不申报的纳税人,不及时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处以罚款,而是简单地通过电话催要。或是为了省事,也就不处罚了,将依法治税当作顺水人情。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中的违法行为处罚弹性过大。新《征管法》中第六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文中对过期几天,处罚多少钱,这个罚款尺度没有标准,对于税务所只给了一个处罚上限(二千元),就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处罚的弹性。③、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往往只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极少进行处罚。
3、对申报资料分析利用不够。由于税务所职能设置的原因,征收所收取纳税人申报表,而稽查所进行日常检查,由税务所提供案源。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及附报的财务报表等资料,蕴含很多对税收征管、稽查有价值的信息,但一些税务人员只是应付差事,不认真加以分析利用,没能提供更有价值的案源,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也使一些偷税问题、违章行为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和纠正。
4、对申报资料虽然及时汇总、整理,但流于为归档而归档。少数基层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各种申报资料虽然明确专人汇总、整理,但是由于税务人员对档案标准的学习和理解不同及个人责任心等问题,造成资料分散甚至流失,给征管、稽查工作带来隐患。由于种种原因不及时将申报数据输入微机,影响了征管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
申报系统的日期可以随意更改,在非征期内可以更改成申报日期,为过期申报录入提供了可乘之机,削弱了税收征管法的公平和严肃性。
三、建议及措施
1、加强依法纳税的宣传、教育。应通过搞展览、办咨询、开讲座、编教材等形式,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大张旗鼓地开展税法宣传活动,使税收法制观念逐步深入人心,提高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同时对如实申报的企业给予宣传和鼓励。营造诚信纳税,依法治税的良好社会氛围。
2、要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可按申报方式即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网上申报进行分类;也可按正常户、非正常户、失踪户等类型进行分类。不同的类型,申报管理的方法和要求不同;现行的征管信息系统基本具备自动划分各种类型的功能,要充分发挥微机在申报管理中的作用,及时将申报内容录入微机,通过征管信息系统产生申报户、未申报户、非正常户、失踪户等分类报表,税务人员可据此按照不同性质、不同情况及时分别作出处理。
第三,要严格依法管理。一要严把申报期限关,凡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及时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照新《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二要严把申报资料关,对虽按期办理申报但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的,及时纠正。
第四,要注重申报内容的分析,提高申报资料的综合利用率。对纳税申报不能一收了之,应作全面系统的分析审核,如申报表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齐全,适用税目、税率是否正确,税款计算是否准确,纳税申报表的数字与财务报表数字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和差异,与上期、上年同期的申报数对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与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是否有重大出入等等。对审核分析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区别情况作出处理,或听取纳税人的解释,或核定调整应纳税额,或通知纳税人补申报,为提供有价值的案源准备好第一手材料。
第五,要加大对申报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申报管理工作的考核不仅要注重量化考核(申报率),更要强化申报管理质量的考核,要明确受理纳税申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要求和相应责任。考核过程中要抽取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审查申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要认真检查逾期未申报户的处理情况,申报资料的整理、汇总、归档及分析利用情况等,通过严格的考核促进申报管理工作质量的提高。
第六、以计算机为依托,加快税务征管信息化建设。提高对税务信息的分析、处理能力,充分利用计算机进行选案、审计。同时统一纳税代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要严格管理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内各项工作职责权限范围,减少人为违规操作可能性。解决计算机网络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问题。
二、奖励政策的适用条件
1.在我市各工业园区工商登记注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为:以购进的或收集的社会生产、生活废弃物为原料,采取分拣、清洗、熔铸、切片、造粒等方式,生产工业原材料或初加工零配件(以下简称“利废产品”),并进行对外销售。利废企业在生产工业原材料或初加工零配件过程中需要配比添加部分新料的,仍视同为利废企业。
3.利废企业不再划分收购环节、加工环节,仅就其销售利废产品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适用地方留成返还的奖励政策。
4.利废企业销售利废产品当月增值税销售税负率不低于6%,并且从兑现奖励当月起,其月平均销售税负率不得低于6%。
本通知实施后,我市废旧物资收购企业销售废旧物资申报缴纳增值税,当月增值税销售税负率不低于8%,亦可以适用本奖励政策。
三、奖励政策兑现的审核办理流程
1.利废企业在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完毕后,及时填写《地方奖励申报表》,并将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完税凭证》报送所在园区管委会。
2.各园区管委会确定专人接收上述企业申报资料,并将所属企业分批汇总,及时报市国税局。
3.市国税局按照上述奖励政策的适用条件,结合日常的税源管理信息和企业申报、完税情况,于接到园区管委会转来的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奖励条件并且申请数额准确的转交市财政局,对不符合适用条件或申请数额不准确的交园区管委会退回企业。
4.市财政局对市国税局转来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于3个工作日内复核企业申报数据,并办理完毕奖励资金拨付。
四、有关要求
1.实行利废企业名录管理。按照本通知对利废企业特征的表述,由企业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认定审请,园区管委会进行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审核确认。
实际资产损失要求企业应在实际发生并且已做账务处理的年度才能扣除扣除;法定资产损失要求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并且已经做账务的年度扣除,两者均不能提前扣除,同时注意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申报的所属年度既不一定是资产损失行为发生的年度,也不一定是会计处理的年度,而是资产损失行为发生、会计上已作处理并且已经取得或形成了税法规定的外部证据、内部证据以及特定事项的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相应年度。例如,某公司2011年发生存货仓储损失,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一致,同为100万元,虽然办理了财产保险,但直到年度会计报告签发前,理赔仍在交涉过程中。在会计处理中,预计了保险赔款额为60万元,故会计核算的损失为40万元。在纳税申报时,由于该项损失还没有符合税法的实际发生原则(即保险赔款没有最终确定),故应先纳税调增40万元。2012年,假定保险公司实际理赔55万元,会计核算时追加确认损失5万元,在2012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准备税法要求的全部资料申报资产损失45万元,并作纳税调减40万元。本例中,如果不能确定是否有理赔款且会计核算中确认资产损失100万元的,也可在2011年度申报资产损失100万元,并在申报材料中说明没有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保险公司赔款的原因。以后年度如果取得了保险公司等赔款的,再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收到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资产损失申报形式
(一)清单申报解析 具体来说对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25号公告并未说明以哪一级科目为单位确定损失并制作清单;也没有说明归集损失的期间,因此需要职业判断,例如:(1)某公司2011年销售A产品发生损失(系产成品下属二级科目),而当年销售其他产品全部盈利且完全抵销A产品的损失,那么,是否要清单申请A产品的损失?(2)在2月份,销售两笔A产品损失,而全年其他月份销售A产品存在毛利,且毛利抵消2月份损失后有盈利,是否要对A产品在2月份的损失进行清单申报?(3)在2月份,销售两笔A产品损失,而销售另三笔A产品盈利且可抵销前者的损失(即当月二级科目无损失但具体发生额有损失),是否对前者要单独清单申报?此外,在清单申报时,是以某级明细科目为单位,将其全年的损失汇总申报,还是要对应到每月份汇总申报其损失,公告都没有具体规定。为便于操作,结合对25号公告的理解以及一些省级税务机关出台的政策规定,建议如下:资产损失归集期间的确定: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征,因此,资产损失的归集期间也应按年度计算(即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产成品为例,只有2011年全年其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配比后,出现亏损,才作为清单申报的损失,也就是前述第(1)种情况才需要对A产品进行清单申报。如多个产品以及销售固定资产等其他非货币资产出现亏损,则填制清单申报明细表,汇总后填入清单申报汇总表。清单申报汇总表和明细表以及清单申报方法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如税务机关认为清单申报不符合要求而应予以改正的,请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执行。
(二)专项申报解析 对于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25号公告中采取了列举的办法,对于列举事项中的损失事项,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向审批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证据资料。对于列举外的事项的损失处理按照清单申报的方式,如果税务机关认为专项申报不符合要求而应予以改正的,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予以改正。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具体来说是指企业进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时,若申报两项以上的资产损失,应当逐项填写申请报告;若申报的同一项资产损失存在两笔以上的资产损失,应当逐笔填写申请报告。25号公告中未规定纳税人自行申报后,对于税务机关是否给予回执,据了解,有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了资产损失申报表格式并要求税务机关给予备案意见,而有的税务机关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对此纳税人应尽可能取得申报备案回执,如果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普遍不向纳税人出具回执的,纳税人最好保留申报资产损失的全套资料的副本一份,并在其中注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具体时间和接收人,财务负责人、税务专员分别签字,并作为纳税申报档案保存,以规避税务机关人员变动风险。同时在具体办理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时,应以税务机关要求填报的表式为准,并办理相应手续。
(三)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处理 包括:(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的处理原则为: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损失,对应于“营业外支出”科目;而转让存货的损失,则需要关注管报中的全年负毛利项目,各公司需要将“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进行对照后分析确定,并按照前面提示的事项确定如何进行清单申报。(2)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具体处理原则为:对应于“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营业外收入”科目,在申报此项损失时应注意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关系。例如,某公司2002年1月开始折旧的机器设备一台,原值2000万元,会计核算的残值率为0,而原税法及执行新税法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预留残值率为10%,公司各年度已应此作纳税调增。2011年底该资产正常到期报废,实际的残料变现收入为10万元(已扣除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报废损失为:2000×0-10=-10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而计税的损失应为:2000×10%-10=190万元,公司应申报的资产损失为190万元,并在2011年作纳税调减200万元。(4)企业无形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处理方法跟企业固定资产的处理基本相一致。特别引起注意的是:对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应该向税务机关提出专项申报,以降低涉税风险。
三、资产损失确认要求提供证据
资产损失所要求提供的证据的非常具体,并且税务机关保留追查的权力,公司应承担真实申报的责任,这就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申报详细的资产损失的内部和外部证据材料。收集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以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所谓的证据是指在企业日常经营中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的各种事实,主要包括:(1)司法机关、工商部门、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保险部门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具体包括各种裁决和裁定文书、结案证明、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等。(2)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原始凭证、业务合同、会计核算资料、资产盘点表、内部审批文件、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以及对责任人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无个人赔偿证明的,应说明属于公司行为或正常的经营行为;如果有保险赔款或其他公司赔款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应申报扣除赔款后的金额。(3)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经济业务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报告或者意见书;特别注意以下损失必须出具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一是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债权性资产和股权(权益)性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二是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对相关计算口径的注意:“该类资产”按税法分类掌握,即“房屋、建筑物,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电子设备”五类。“该类资产计税成本”是指2011年12月31日账载该类资产的计税成本(含损失的固定资产)。“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1年)》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损失金额。“亏损”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1年)》主表第23行(负数)+固定资产损失金额(正数)。三是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四是要注意所谓的金额较大(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的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对相关计算口径的注意:“该类资产”分为原材料(包括辅助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及低值易耗品等五类。“该类资产计税成本”是指2011年1月1日账载该类资产的计税成本+本年采购金额。“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1年)》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该类存货资产损失金额。“亏损”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1年)》主表第23行(负数)+该类存货资产损失金额(正数)。对于2类以上固定资产(存货)损失分别计算达不到金额较大标准,但合计数达到标准的,以及其他资产损失项目,凡各省税务机关或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鉴证报告的,从其规定。无相关要求的,按内部管理流程核实后按规定自主申报。
企业应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四、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
(一)存货损失 包括:(1)原料、辅料、商品等资产损失。按损失的购进原料、辅料、商品等的进项税额及运费计算的进项税额确定。运费等费用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确定的,可按存货项目对应的税率综合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金额。(2)在产品、产成品的资产损失。在产品、产成品损失,应按其所耗用的购进原料、辅料等(可按各公司当期材料成本、水电费等成本分别占产品成本的平均比重)计算的进项税额确定转出金额。水电费等费用金额占比较小的,可忽略不计。
(二)生产、经营设备 具体而言:(1)2009年1月1日前购进的生产、经营设备,购进时未作进项税额抵扣的,发生损失时也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生产、经营设备,购进时已作进项税额抵扣的,发生非正常损失(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时按生产、经营设备账面净值计算所占进项税额,并作转出处理。
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其对应计算的进项税额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特殊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
特殊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包括:(1)特殊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如:委托借款损失、委托理财损失等,按债权投资损失处理。(2)受托加工发生的损失(加工费收入不足补偿加工成本),不作为资产损失处理。(3)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造成的损失、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损失等,不可以税前扣除的。(4)担保损失仅仅指与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日常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对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担保是不能税前扣除,企业应该建立严格的担保审批程序,并保存相关资料,否则将会有涉税风险。(5)各公司在存在逾期账款时,务必要及时催款、对账并保存相关资料及法律文书,申报坏账损失时,一定要同时附报相关资料。
税务审计又称税务评估、税收审计或估税、评税,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材料以及所掌握的相关涉税信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规定,采取特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一定期间内的纳税情况、代扣代缴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的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以便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行为中的错误问题,查找具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异常现象,提出改善日常监控管理和征管措施的建议,实现对纳税人整体性和实时性的控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管理行为。
税务审计是税源监控的有效手段之一,对提高纳税意识、强化税源管理都具有积极的作用。作为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一种税收管理方式,税务审计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应用。
一、国外税务审计的良好经验
(一)注重审计人员的专业化
税务审计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因此各国的税务当局都配有高素质,综合性强的专业税务审计队伍。
美国国税局每年大约有几万名工作人员对纳税人进行税务审计,其负责指派给区办公室纳税申报表的日常税务审计对象,不是由区税务局自己来确定的。美国国税局将税务审计员工分为审计人员和特别调查人员两类,前者主要是从事对被选作审计对象的纳税申报表的适当性进行类似日常调查的工作,后者主要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对被日常审计怀疑有涉税欺诈问题的案子做进一步调查。
荷兰税务部门执行审计任务的队伍需要同时具备税务知识,审计知识和会计知识的税务审计师,对审计师的知识水平结构和执业经验制定了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加拿大税务部门在审计方面的力量比较强,全国的税务力量有1/3 专门从事税务稽查审计工作,其税务总部下设审计部,审计部配备专业审计师(通常是会计师)及助手。
澳大利亚从事税务审计的人员大约几十万人,而大多数的公司和个人均会通过税务申报纳税或办理退税。澳大利亚对税务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很严,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必须是公正、守信、守法的人,5年内无不良纳税记录、无破产记录;从业人员必须具有会计学位、商业法律学位;必须有2年的税务助手经历,并办理过公司、个人的纳税申报和退税业务。凡符合上述要求,由联邦税务资格委员会注册发执照,3年复查一次。若3年未开展业务,将被吊销执照。
(二)注重审计程序的规范性
税务审计主要有审计计划、审计执行、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等基本程序,在实际审计过程中,各国都十分重视审计程序的规范性。
美国税务审计程序有三个阶段:纳税申报表的选择和分类、纳税申报表的审计、税务审计结果的处理。首先税务审计人员将纳税人的申报信息通过电脑进行程序化的标准处理。然后将符合要求的申报信息,输入电脑进行下一步自动处理,不符合要求的则按规定予以处罚。选案后,将所选对象移送相关部门进行专业的税务审计。由于税务审计操作过程是实行专业化协作分工的,而且这些审计部门人员都经过严格优质的专业化培训,因此,整个税务审计从人员配置到审计的各个环节都突出较高的专业化,从而保证审计质量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荷兰税务审计部门在审计纳税申报表时针对不同的纳税人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处理形式:1.由计算机和管理人员按事先制定的步骤进行处理和审计;这种方法适用于大部分的纳税人员;2.由税务检查官员进行部分或全部检查;这是针对抽取的部分纳税人员;3.进行实地审计。
加拿大的税务部门在收到由纳税人报来的纳税申报表后,总部首先通过计算机录入进行初审,初审主要是审查纳税人申报表填写姓名,数额,税目等是否正确。经过总部计算机中心审计出来后分发给各省,各省级审计部选取大约10%的纳税申报表进行审计,某张表被选出来后,可向上追溯3年,其他的纳税户,则分行业对偷漏税较多的安排审计。
澳大利亚纳税人在接受税务审计时,会首先通知自己的税务人,税务的审计内容除了一般的纳税申报表外,还有存货等;审计采用的方法是是对最近三年来任何一年的三个月数据进行抽查;税务审计人员在审计结束后将税收调整报告提供给纳税人,如无异议,则补税;对于审计结果,纳税人有权进行申辩,并将其理由反映到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诉。另外,澳大利亚还对事后处罚进行了具体规定。
德国税务审计前先发书面审计通知,并规定固定的审计周期,对于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会适当进行周期调整。税务审计人员在审计初始会通过口头和实地调查等方法获取审计资料,在审计进行期间也会和纳税人进行交流。审计结束后,税务审计人员会将审计结果和基于事实在汇报会上与企业进行交流。实地审计小组的领导,往往是审计专家和主管税务局的负责人,对税企的分歧做出决定。纳税人如果对审计的结果有异议,可以要求上诉到法院。
(三)注重选案的科学性
在审计效率较低的情况下,税务审计选案的科学、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审计的效率,并最终决定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果。在这方面较为成功的是美国。
美国在进行审计选案时,一般采取以下手段:一是电脑选样,又称区别函数分析法。其原理是利用电脑设定不同程序,对个人或企业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个别费用、扣除以及毛利率等项目进行打分,最有可能存在问题者一般得分最高,也就最值得审计。二是税务机构内部人员自行分析研究抽样或专案调查。如美国国税局曾针对可能违反税法的高风险行业或个人进行查核,其对象包括美国公民持有信用卡在国外消费者,高收入未报税者,易通过合伙事业、信托基金或公司组织转移所得的高风险高收入者等。三是其他机构通报。联邦、州、市各级税务机关、证券监理会、保险监理会以及银行监理会等机构应对特定信息进行通报,一旦发现问题,相关税务机构就应立案调查审计。四是他人举报。税务机构在分析及确认举报内容属实后,决定查证与否。
(四)注重信息收集和信息网络建设
能否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对于税务审计的质量和成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各国都非常注重对纳税人信息的收集,注重纳税人电子信息网的建设和利用。荷兰税务当局系统数据库包含有500万个纳税人的信息。韩国通过设立税务信息处理系统,使税务审计逐步实现了计算机化,大大提高了审计的效率和质量,有效阻止了税务腐败。
二、国外税务审计对我国的启示
(一)培育专业的税务审计人才
税务审计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是制约税务审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的各类税务管理人员均有承担一些税务审计工作,例如国税总局的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会对国内大型企业集团的涉税案件进行审计,各地级的稽查局会对所辖企业的申报进行审计等。税务审计的总人数较为充裕。人员的背景丰富,具备一定的税务、会计、审计知识,地域性的审计人员了解当地行业和企业的一般经营情况。但目前我国税务当局并没有有效地整合几类税务审计人员,税务审计的分工还处于低水平和有所重复阶段。随着涉税事项的复杂化,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的税务诉求提高,我们的税务审计人员急需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整合现有资源,形成一支税务审计的专家人才队伍。
(二)规范税务审计程序
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当前我国虽先后制定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但对内资企业的税务审计缺乏规范的规程。因此,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纳税人制定规范的、切实可行的税务审计程序;利用现有资源,开发相关税务审计软件,将案头准备、案头分析、现场实施和审计终结等环节纳入规范的电子流程之中。选案时,可借鉴美国经验,在现有纳税大户选择法、行业选择法、循环选择法以及纳税状况总体评价选择法等方法的基础上,适当引入区别函数分析法以及他人举报和其他机构通报等做法,多渠道、高效率地选取审计对象。
(三)提高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质量
当前,我国税务审计的微观环境没有完全与国际上比较通行的管理模式接轨。最明显的就是目前的征管资料不能满足税务审计包括税务稽查的需要。这方面国外有些做法值得借鉴,如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双向申报制,日本则要求法人企业除了要报送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外,还要报送18种附表,如往来账明细表、银行存款明细表等,大大提升了税务案头审计交叉稽核的质量,从而提高税务机关的行政效率。在税收征管制度中应要求纳税人提交往来账明细表、银行存款明细表,以改善目前税务机关有关纳税人信息匮乏的局面,这对稽核评税和税务审计大有裨益。
(四)加大税务审计工作效率和力度
我国的税务审计率很高,企业和个人的纳税申报表都要逐一通过税务局的审核,但对于重大涉税案件的发现率和处罚率却偏低。面对这种现状,首先必须要确定以税务审计为核心的征管工作,树立以风险为导向的税务审计;
(五)加快税务审计的信息化进程
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的确立,实现了由管户向管事的转变,使征纳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更加明确。但这要求税务机关必须有现代化的征管手段,纳税人必须有较强的纳税意识,各有关部门必须有较强有力的协税护税监督制约机制。由于不具备这些条件,加之取消专管员直接管户制度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传统的联系纽带被割断,税务机关相当一部分人员只能在办税服务厅内坐等纳税人上门申报,忙于将纳税人的申报材料输入计算机,忙于把纳税人申报的税款收缴入库,不能主动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去调查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开展经常性、专项性的税源户调查,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涉税信息缺乏及时准确的掌握。与此同时,在纳税人征管档案资料不全不实的基础上,忽视人的主观能动性,过分依赖计算机,企图以电脑代替管理,结果计算机软件开发和工程技术人员业务素质跟不上,使计算机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稽查系列的重点稽查职能目前又主要放在对税务案件和税务违章行为的查处上,对税源户的日常稽查缺位,加之社会监控网络又尚未完全建立,因而,税源监控措施十分有限,税收征管基础非常薄弱。管户不清、税源不明、一证多摊(点)、无证经营、虚假歇业、“空壳户”的大量存在,使漏征漏管户大量出现,税收流失的问题相当普遍。据一项调查表明,我国每年被偷逃的税款约占同期入库税款的20%左右。问题最严重的是个人所得税,其有效征收只达到50%,而且90%左右都是靠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征收上来的。其他税种的征收虽较个人所得税理想,但也普遍存在跑、冒、滴、漏、偷现象。
(二)近几年税收流失有所遏制也主要是因加强税源管理所致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税收收入在2000年增幅明显的基础上,2001年继续呈良好增长势头。如2001年前九个月就累计完成11208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2.7%,增收2074亿元。
税收收入缘何能增长?业内人士认为:“税收收入的高速增长除了经济增长的因素外,主要来自于加强征管转化为增收的成果”,“如果说收入仍有空间,今年的税收收入增长潜力仍然是加强征管,堵塞漏洞”。
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主要表现在税源控管上。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典型——青岛市国税局在总结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通过加强管理、实现税收增收的经验时指出,“抓大不放小,实施分类管理”,通过专人负责或驻厂员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动态经营信息,对企业的存量税源、增量税源、潜在税源摸清摸透;同时通过贴近式管理,寓服务于管理之中,结合纳税人的实际需要,提供优质服务是实现税收增收的关键。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近几年我国在石油行业、出租车行业税收增幅成效显著时指出,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有效控制税源是这些领域税收增收的关键所在。也正是因为如此,国家税务总局才强调指出:依法治税,责任在领导,主要靠基层;通过强化税源监控,推动征管改革目标的实现。同时指出: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二、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加强税源管理需要在机制上、制度上解决好税源控、管的弱化问题。为此,税务部门必须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配合,促进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解决实际管理工作中许多企业和个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办理税务登记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致工商登记的户数远远大于税务登记户数的弊病,需要税务机关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配合,即税务机关要定期或根据需要从工商管理部门了解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以核实纳税人是否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如果发现纳税人有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就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没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此项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在这次新出台的《征管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督促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成效如何,关键在税务部门。一些地方推行“工商税务联合发证”的办法,效果不错,值得借鉴。
(二)按照分类管理原则,解决好税源管理初始环节的薄弱问题
实行分类组织与管理,是目前国际上较为推崇的征管组织形式。针对征收、管理、稽查专业化分工后,在税源管理上出现的“管户”与“管事”、“管税”相脱节等管理环节薄弱问题,不少基层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经营规模和类型的不同,在“申报纳税、查管分离”的前提下,推行专管员、联络员和驻厂员等“划片监管”、“驻厂管理”等直接深入纳税户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加强管理环节,取得了明显成效。另外,不少税务机关在“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之下,按照“属地原则”在基层再设专司税源户管理的机构,以切实加强税源管理的做法,事实上也是一种分类管理的形式。分类管理作为对传统专管员管理制度的“否定之否定”,不仅适应了实际需要,而且是对新的征管模式的完善。因此税务部门必须切实抓好分类管理,以加大对税源管理的力度,把弱化的管理再强化起来。
(三)建立税源户管理责任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
税源管理责任到人,谁管理,谁负责到底。为加强对失踪户、漏征、漏管户的控管、打击和清理,基层税务部门可专门设置由三人左右组成的清查小组实施该项工作。同时为确保责任人制度的落实,必须强化目标考核制度,建立一套严密的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包括:(1)税务登记准确率(包括漏管户考核率);(2)纳税申报率;(3)征期入库率;(4)催收催报率;(5)发票核查率;(6)稽查处罚率;(7)强制执行率;(8)举报案件查结率;(9)查补入库率;(10)撤消(复议)率。对考核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奖励,对不达标的,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进一步加大对税源户的稽查力度
转变观念,树立大稽查意识,将对税源户的稽查纳入日常稽查范围,把工作做在平时。坚持管税与管票结合,通过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为稽查提供监控依据。树立“重点稽查”的意识,对连续三个月未申报,又确实难以查找的非正常户进行重点稽查。同时加大对漏征、漏管户的打击力度,对漏征、漏管户,一经查处,都必须进行补税和罚款;对触犯刑律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惩处,绝不能以补代罚或以罚代刑,严控税源流失。
(五)建立税源管理部门协调机制,完善协税、护税网络
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管理监控体系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有关部门计算机联网,实现税源户信息资源的共享。在实际工作中,应加强与工商、银行、公检法、技术监督等部门的配合及国、地税之间、部门内部门的合作,对具体内容和要求都应有明确的规定,对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硬性的要求。同时,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的作用,对无证经营和偷、逃税行为;该公告的要公告,该曝光的要曝光,并鼓励广大公民积极举报,在全社会形成对无证经营和偷、逃税行为人人喊打,使其无藏身之地的声势,为税务机关开展清理漏征、漏管工作赢得社会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抓好纳税申报管理,推行“纳税信誉等级”办法
加强纳税申报工作,首先要简化纳税申报手续。浙江绍兴等地实行软盘申报、PC卡
申报等方式值得借鉴。这类方式最大的优点是取消了原来纳税申报中的几种附表,减轻了办税员的工作量,但其需要相应提高办税员操作技术和软件性能。其次要采取各种纳税申报方式,即要充分发挥计算机的功能,开辟利用电话申报、因特网电子邮件申报和邮寄申报等途径,以方便纳税人。此外,还要稳定各种办税程序,即对涉及到纳税人办理的各种事项,无论是何种表式和资料,都要统一固定,一般情况下不要变动。对每年进行的税务登记验证、一般纳税人年检等工作,要尽量合并,集中安排在当年的某个月份内,以方便纳税人办理。对出台的各种税收政策措施,在实施中尽可能简化手续,减少办税人的来回奔波。
积极推行“纳税人信誉等级”办法,即根据纳税表现把纳税人分为三类,分别使用三种不同颜色的申报表,同时开辟三种不同的纳税通道。在此基础上采取三条保证措施:一是强化依法纳税的责任,解决纳税人不报、逾期申报和申报不实的问题。对申报违章的,必须依法给予处罚。二是强化纳税申报的审核,解决纳税申报质量不高的问题。对纳税申报表填写不全、数字逻辑关系不符的,必须要求纳税人重新填报;对申报无收入的,必须进行动态稽核。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凡通过检查发现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表不符合税法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又未对其进行处罚的,不仅对纳税人进行处罚,还要追究税务机关原审核人的责任。
(七)规范基础建设,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的手段和方法
1.加强税收基础信息的收集、调查、整理、录入、归档,建立纳税人电脑化管理的档案。完善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管理系统(掌握登记、变更、注销、非正常户、失踪户情况等),发票购领、使用、查寻系统,电子申报纳税、欠税催缴系统和税源监控分析系统等,为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申报质量的分析与监控、检(稽)查的选案以及税源的跟踪管理提供较为完整准确的依据。
2.抓好发票的管理,推行“以票管税”的办法。现在的税务部门把主要精力投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上,而忽视了普通发票的管理。一些纳税人采取不开、少开、拒开、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进行偷税。为了防止税款流失,实施税收源泉控制,应推行普通发票“以票管税”的办法,凡销售方向购货方开具白条或非法报销凭证的,购货方可凭其开具的白条或非法报销凭证向税务部门举报,一经查实,举报人可享受开具金额一定比例的奖励。
3.实行税源调查制度,最大限度地限制、打击“地下经济”。税源调查可以由各个基层税务机关按街道、路段、片区设置调查员,监控区域内的税源情况,及时发现“地下经济”,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同时开展税源预测分析,推行纳税评审机制。通过对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和生产经营状况进行预测、分析、评审,对重大疑点问题进行调查,确保税源清楚、准确,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4.建立企业法人代表终身码,保证纳税人户籍的相对稳定。即以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号作为统一识别码,输入计算机管理网络。当其发生变动时,计算机系统可以自动识别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应信息,税务机关可以据此及时处理。为了保证企业法人终身码的有效性,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对其有关联关系的人员进行相同的监督,避免纳税人利用直系亲属易名易地经营,逃避纳税。
5.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加强税收监控。从国外许多国家加强税收征管的经验看,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可以大大降低税收征收管理成本,加大税收征收管理力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偷、逃税行为。近年来,我国在石油行业、出租车行业推广税控装置后,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据悉,长沙市在出租车行业推广税控装置后,税收收入增长50%以上。同时,新《征管法》也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6.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的管理,以有效监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目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金融机构多头开户的情况严重,有的开户多达几十人。税务机关不掌握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就难以检查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因此,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同金融机构的联系,通过其在金融机构所开立的账户加强对其进行控管。以前,有的税务部门对银行重视、利用的不够,有的借助金融机构发现了税收违法行为,却无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令人欣慰的是新颁布、实施的《征管法》对金融部门所应承担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需要了解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7.严格执行新《征管法》有关从严控制延期纳税、确保国家税收优先、企业重组缴税办法等规定。即:“纳税人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于先普通债权;权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纳税人有合并分立以及其他重组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清缴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及时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以及其它重组情形,防止重组企业拒绝履行纳税义务,重组后的企业拒绝承担前企业欠缴的税款。至于纳税人应承担的相应职责,新《征管法》已有明确规定,这里的关键是税务机关要发挥好执法主体作用。
【参考文献】
[1]圩岸.保持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的良性循环[J].中国税务,2002,(2).
一、纳税评估工作的理论基础为税收不遵从理论
从国外研究现状来看,国外纳税评估理论的基础源于对纳税不遵从行为的评判、测量。税收遵从(tax compliance)是税务管理部门对纳税人依法照章纳税状况的评估和描叙,税收遵从的理想状态是:按要求进行税务登记;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要求报告相关涉税信息,及时足额缴纳或代扣代缴税款。对这种理想状态的偏离称为纳税不遵从(Tax Noncompliance)。国外纳税评估正是基于此产生,并且迅速发展,成为一种通行的税收管理制度。
根据纳税人的主观因素可将税收不遵从分为无知性不遵从、情感性不遵从和自私性不遵从。无知性不遵从主要指纳税人对税法、政策、纳税义务缺乏必要的了解,导致在纳税事宜上无所适从。情感性不遵从指纳税人认为税负不公、税务机关服务态度不好而对纳税有抵触情绪,主动申报纳税的积极性不高。自私性不遵从则是纳税人对税法有一定的了解,但主观上存在减轻自身税负动机,认为纳税是对自身利益的损失,所以会利用税制或征管中存在的漏洞,有意偷逃税款。国外税收研究表明,纳税人遵从受利益刺激的影响,不遵从行为及时被发现的可能性和对不遵从者的严格处罚都能有效降低不遵从纳税人的比例。若不遵从被发现的可能性较少,则会刺激纳税人不遵从。纳税人遵从实际上就是纳税意识问题。纳税意识并不因法律上明确了纳税人是纳税主体、自行申报是纳税人的职责而提高。纳税意识的提高是建立在对纳税人严密监控和严格处罚基础上的,这就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有效地税收管理。
纳税评估从理论上讲是对纳税不遵从行为的评判、测量,是对征管工作的总结,也是涉税信息的深度处理,为进一步的税务稽查和对纳税人辅导提供科学的途径。纳税评估一方面可以针对纳税人自私性不遵从进行评判、测算,并采取各种惩戒方式,最终达到良好的税收遵从状况,另一方面也给了无知性不遵从和情感性不遵从纳税人以善意提醒、纠正错误、学习提高的机会,同时还使纳税人避免承担相当多的成本,如搜集、保存必要资料和收据的精力及时间,约见税务顾问的费用和咨询税务机关的交通费用,因不理解纳税规定而产生的焦虑等等。纳税评估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对税收流失进行控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通过对涉税信息的深度加工、处理,来对纳税不遵从行为进行评判、测量,实现潜在税收与实际税收之间差距的最小化。
二、建立在税收不遵从理论基础上的国外纳税评估工作借鉴
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人”性质,纳税人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减少税负的行为,造成税收遵从度水平偏低,税款流失严重。纳税不遵从是带有全球性的问题,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期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起来的税收(不)遵从理论,引发了这些国家从税收制度、服务理念和管理模式方面进行重大税务改革,其中,各国开展的纳税评估(也有国家称之为税务审计)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项管理措施之一。
(一)纳税评估工作具有收集整理信息的功能
纳税评估的目的就是评估纳税人纳税的自觉性、纳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偷漏税及其它违规违法行为。如何才能对纳税人申报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考察,必须依托强大的信息资源。国外非常重视涉税各方面信息的搜集、整理工作,依托各方面力量建立了全国联网、和各部门对接的数据库。如新加坡税务机关通过电子信息系统,调取社会各界纳税人的相关资料,构成评税信息库。包括向银行调取纳税人存款和基础资料,向证券公司调取纳税人股票及股息资料,向房屋土地局调取纳税人购买房产的资料,向车辆管理局调取纳税人购买车辆的资料,向内政部调取纳税人亲属关系的资料,向注册局调取关联公司的资料等。这些情报、信息作为被采集的重要数据,进入税务机关计算机系统构成评税情报库。同时,内部数据库也相当完善,如澳大利亚,内部数据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以前年度的风险评估资料、以前年度对纳税人的审计资料等纳税人情况。所有的内外部信息全部录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以供评估人员调用。
(二)纳税评估工作具有对申报数据进行评判、分析,发现问题的功能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他准确知道自己的收入、成本费用,他知道自己的纳税申报是否准确。在与税务机关的博弈中,每个纳税人都会宣称自己是诚实的纳税人。以往税务机关并不能准确地判断纳税人的类型,而通过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分析系统,就可以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分析,从中查找出问题。如美国是由西弗吉尼亚州的全国计算中心对申报资料分类,然后通过筛选系统(主要包括判别函数系统、纳税人遵从测试程序、资料完善程序、信息匹配程序、特殊审计程序)去核实纳税人是否正确计算其税款。系统可以根据标准给纳税人打分,分数越高,案件越复杂、收入越高、减项越大、错误越多,被选出来审计的机会也就越大。而澳大利亚等国家实行的是人机结合的评估分析。纳税评估首先将纳税人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输入由专家设定的标准模型中进行分析,主要有财务分析、欠税情况分析、征纳情况分析、营业行为分析等,并自动生成评估报告,然后评估人员根据个人分析和经验修正,得出公平、合理、权威的结论。新加坡的评税方法主要采用核对法和财务分析法。核对法是指评税师将每年申报期收集到的纳税人相关资料与纳税申报表中的信息进行核对,来判定纳税人是否存在涉税问题。财务分析法是指评税师根据各行业财务指标的标准值,利用计算机系统找出偏离标准值的纳税人,经评税分析后,通过函调和面谈的方式来核定其应纳税额。
(三)纳税评估工作具有服务的功能
国外纳税评估奉行的是重过程服务、轻结果处罚的管理理念。通过纳税评估,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或辅导纳税人纠错,如纳税人仍置若罔闻,那么这种不遵从行为也就由无知性不遵从定性为自私性不遵从,处理方法也由纳税评估转为税务稽查。如澳大利亚国税局在评估结果确定后会以面谈、电话或信函方式给纳税人解释申辩的机会,以达到节约征管时间、增加税务执法透明度、改善征纳关系的目的。如果纳税人解释不清或解释不能让评估人员满意,则进入实地审计程序,并将纳税评估结果作为今后税务处理的依据。
三、对纳税评估工作定位的具体建议
(一)不断确立纳税评估工作在税收征管中的核心地位
纳税评估工作通过定期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审核和分析,及时发现纳税人少报、瞒报和不报的现象,核实税源基础,进而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程度和信誉等级做出综合性评价,它是对纳税人相对全面的各项信息进行提炼、加工、整理和分析,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纳税评估既是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整体评价,又是对税收征管质量的总体评价。它既有管理职能,又有监控职能。在实践中确立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的核心地位的重要意义在于使相互脱离的税收征管资料与税款征收紧密地联系起来,并贯穿税收征管的始终、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从而使整个税收征管工作形成一个更加完整和牢固的链条。同时,可以使征管体系更加严谨,征管工作更具活力,精细化程度更高,税收的管理与服务功能更加凸显。
(二)注重收集各类信息,逐步建立功能完备的税收信息数据库
信息采集是纳税评估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主要为计算评估指标和评估分析提供足够的基础数据支撑。国外的评估之所以能够取得很好的效果,主要都归功于税务部门收集、传送、分析、处理大量的信息。而我们不仅可供采集的外部资源非常少,而且在征管大系统中几乎也没有采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栏中的相关指标等企业财务信息,所以很难开展真正意义上的评估工作。实际上,评估工作可以以获取资料为目的,逐步建立各类数据库。
1.要及时保存、整理评估过程中的各类数据
目前评估工作的实际情况是,好不容易获得的一些数据只在某次评估中用一次,就丢弃了。既不进行数据保存,也不进行数据交流。如开展房地产评估中获得的建委提供的数据、在非学历教育评估中获得的教委提供的数据,我们都未进行数据保存和整理。所以建议今后获得的无论是从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还是从纳税人处收集的资料,都应该进行整理、分析、录入,以备以后随时调取、查阅。
2.要建立内部信息收集机制
完善信息纵向联系,在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内部的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加强配合,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与公开,建立内部信息共享的“税务数据库”。在现有的征管、申报资料的基础上,要重视企业的会计资料信息的采集。
3.要加强外部信息采集,建立数据交换和互连互通机制
纳税评估中仅靠税务机关所掌握的信息数据是远远不够的,国外信息数据来源渠道广泛,而且信息的获取有法律保障。虽然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但这个原则性的规定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获取银行、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的相关信息。但我们也不能长期处于“等制度、等规定”的被动状态,应主动联系工商、公安、建委等部门,通过科技手段,与这些国家机关建立数据交换和互通互联机制,广泛的采集各方面信息。
(三)结合实际设定行业指标,建立行业模型
在我们目前开展的评估中,没有注重分析同行业与不同行业之间的销售、成本、利润等相互关系,没有考察企业的实际税负,建立的指标体系和数学模型还不完善,导致纳税评估工作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今后的工作中应逐步完善纳税评估分析指标体系,由专职评估人员,对不同行业及不同规模以及不同的营运方式分门别类地进行调查,区分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生产能力、不同经营方式、不同登记注册类型,逐步丰富完善科学的指标分析体系,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和税收征管的发展变化,不断地进行更新完善。对已稽查较彻底、已评估较深入的实例进行一些解剖麻雀式的分析测算,将这些真实的指标录入评估系统,建立模型,并应用到其他同类企业评估。
(四)进一步提供有针对性的纳税服务,加大税法宣传力度
纳税评估的目标定位决定其具有服务的功能。纳税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宣传贯彻税收政策的过程,是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手段。首先,通过纳税评估,使企业由于过失或政策理解不深等原因造成的大量的一般性违章行为,能够在评估环节得以妥善处理,不至于进入稽查环节加以处罚,这事实上是对广大纳税人合法利益的最大保护,也是税务机关提供的最优质的服务。其次,在纳税评估过程中,通过约谈,税务机关还可以为纳税人提供贴近式的服务。税企双方通过平等地交流,纳税人可以陈述其对有关规定的掌握和理解,税务机关可以对其更好地宣传和解释,纠正纳税人政策理解上的一些偏差,从而进一步密切征纳双方的关系。第三,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一般不像税务稽查那样强调处罚,而是更加注重帮助纳税人识错、纠错,提高其正确纳税的能力。虽然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涉税问题不能完全免责,但相对于税务稽查而言,其免责范围相对较广,处罚力度也相对较小。这种相对温和的处理方式深受纳税人的欢迎,尤其是因税收无知而造成申报错误的纳税人,往往能从中获得不少的纳税帮助,这对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积极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
纳税评估可为税务稽查提供可靠案源。通过对纳税人海量的、全部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审核并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从而筛选出存有疑点的纳税人。有利于稽查资源的有效运用。但是,“未经评估不得稽查”的做法值得商榷。所谓“未经评估不得稽查”是指“税务检查前,原则上应进行纳税评估,制作《纳税评估意见书》,作为税务检查约谈和税务检查的依据。”由于纳税评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不可能发现所有的涉税问题,即使是通过纳税评估的纳税户也不一定就没有问题。因而规定这样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税务稽查的选案权,并打乱了税务稽查的具体计划。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稽查与评估关系的倒置,即由稽查提供案源(稽查名单),评估人员再据此实施评估。由于是被动开展评估,资料数据仅仅是税务系统内部数据,因此评估部门所提供的评估报告质量不高,对稽查工作的贡献率极低。建议一方面通过纳税评估,将发现的有重点问题的纳税户提交给稽查部门;另一方面,不限制稽查部门选案权,其可根据自身的情况,自行选案,开展稽查。
参考文献:
[1]周伍阳,杨招军.纳税评估理论溯源及其现状分析.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税务政策及法规研究,提供咨询服务;及时收集、税收法规;建立健全税务管理规章制度;研究会计、税务制度的差异,处理好二者关系;做好税务筹划,降低运营成本。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遵守国家税务政策,打造公司诚信纳税形象; 维护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 协调好公司与税务部门的关系。
下面从七个方面论述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管理组织分工
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隶属于集团财务部,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税务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职责: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审核各类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流程;服务、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的税务管理工作;对子公司的税务筹划工作进行论证并促进实施; 建立与税务部门良好的沟通渠道,形成和谐的税企关系;负责集团本部的纳税申报及日常税务管理工作。
子公司税务管理职责:执行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及流程,对本单位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 负责本单位的税务登记、税务核算及申报; 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及筹划;负责本单位税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对本单位各项经济业务涉税问题进行把关,在重大经济业务活动发生前与集团税务部门协商沟通和汇报,防止出现重大涉税问题。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制定业务流程中的税务处理流程,并执行税务处理流程的规定。
二、税务登记、税务核算、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
(一)税务登记方面
集团新设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前, 应及时报告集团财务运营管理中心,由集团财务运营管理中心根据税收征管范围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指导子公司选择合适的地区进行税务登记;子公司因经营场所变动需变更征管范围时,由集团财务运营管理中心指导、协调办理;子公司宣布歇业或清算时, 原则上应先对清算过程中存在的税务问题解决完毕, 再办理税务及工商注销手续。
(二 )税务核算及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做好税务管理基础工作,依法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避免出现如兼营行为没有分开建账导致从高征税,核算不清导致核定征税, 缺乏有效凭证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调增损失。子公司应充分考虑税务成本,事前对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并积极 进行税务筹划,事后对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并找出税收异常变动的原因,从而达到合理运用税收法规节约税收支出之目的。税收核算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开展,当公司税收筹划涉及到调整税收核算的,应按照税收筹划要求进行核算;对经济事项的处理涉及到税法和会计法中不明确之处,或税法与会计法之间存在冲突时,应作出一个合理选择。
(三) 纳税申报方面
严格执行纳税申报流程。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税务会计每月依据应交税金明细账与相关涉税科目等资料填制纳税申报表,经主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按规定上报,同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子公司需延期申报时,应按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集团备案。
(四)发票管理方面
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领取、开具、接收和保管本单位的各类发票。在经济业务运行中,应按发票使用规定,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开具和取得合规的发票,严格杜绝跨期发票或过期发票列支成本费用;避免业务人员人为压票影响增值税抵扣和不能按期抄报税的情况。
三、 税务报告及档案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建立税务分析报告制度,加强税务档案管理,定期对本单位税收实现情况进行分析,建立本单位税负率标杆。当税负出现异常变动时,应及时分析并向集团财务运营管理中心提交税务分析报告。子公司应及时整理、装订本单位的税务报表,对每年所得税汇算中调整的明细事项,应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对每次国、地税稽查中出现的问题,要专项整理归档。税务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税务资料、档案的移交手续,按照会计法规要求,实施监交。
四、财产损失申报和所得税汇算
集团本部各单位应及时向集团税务部门提供有关纳税申报的资料,承担税款;集团本部单位的各类资产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存货跌价损失,固定资产处理损失,在年终由集团税务部门负责收集清单, 报 董事会申请核销,经批准后向税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集团本部各单位在对各类资产进行盘点的基础上,查明损失原因、分清损失的责任、完备损失的原始手续、资料,准确计算资产损失的计价金额,需做进项税转出的按要求转出。子公司进行财产损失申报、所得税汇算需聘请税务中介机构时应服从集团统一安排;各单位聘请中介机构作税务顾问,要将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双方合作的业务范围、 费用等有关事项报告集团备案。
五、税务审计及检查方面
(一)税务审计方面
原则上由集团税务部门统一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进行税务专项审计。集团公司对审计过程实施监控,子公司审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与集团沟通;子公司税务审计报告必须经集团审核确认,正式审计报告要交集团备案。
(二)税务检查方面。
对子公司税务稽查事项的规定:对各级税务部门的纳税检查,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子公司财务主 管为税务检查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接受询问和解释,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类资料,应经本单位财务主管审核批准;在得知纳税消息或接到纳税检查通知书时, 应及时报告集团税务部门, 对本单位存在的税务问题应及早发现并提出解决方案。 检查中, 要积极与检查人员沟通,时刻关注整个检查进展情况,对涉及到集团层面的涉税处理事项,在了解事情全貌后给出答复;检查后应及时将稽查结果整理归档并交集团备案;税务检查结束后,子公司应积极取得税务检查结论草稿,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复核税务检查结论,并制定改进方案。
六、 税务筹划。
任何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都会产生很多的风险。其中税务风险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税务风险对于企业来讲有着非常大的影响,企业在进行税务方面的工作时一定要保持积极认真的工作态度,采用合法、合规的税收手段进行工作,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预防企业的税务风险,合理地规避税务风险。本文主要针对电力企业的税务风险预警指标的构建进行详细的研究。
一、电力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
(一)税收筹划风险
经济发展,电力先行。在我国的企业中,电力企业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很多的电力企业对税收政策掌握的不够到位,了解的不够详细,对一些措施手段考虑的不够完善,容易导致电力企业在税收方面出现决策性的失误。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我们企业的涉税工作人员在开展相关的税务方面的业务时,及时的了解掌握税收政策的改革,熟练的掌握税收方面的业务往来以及纳税的详细情况,及时的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尽最大的努力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的发生。
(二)税收核算风险
企业的税收核算要求技术性以及专业性非常高,一定要进行专业的训练,需要非常专业的人员进行税收的核算。但是在部分基层的电力企业中,相关的税收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对税收法规掌握的不够熟练,虽然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意愿,但在计算企业的纳税成本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去操作,不能准确计算会计与税收差异,在进行纳税行为时出现判断性失误,使企业的纳税金额与应纳税金额不符,造成事实上的偷税、漏税,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三)纳税申报方面的风险
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因申报时间超期、申报的理由不够明确、上交的申报材料不够完整等因素导致企业的纳税申报环节不合规,并因此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破坏企业的社会形象。
二、预警指标体系建立的原则
(一)建立预警指标体系模型的意义
预警指标模型的建立,是为了实现税务风险管理的关口前移,在此基础上进行纳税管理以及核算。建立有效的预警指标模型,能够对税务风险进行合理的规避,并且进行适时的监督,这在税务管理中是非常重要的。
(二)税务风险指标的选取
税务风险指标的选取是税务风险管理的重点环节,税务风险指标在选取时应充分考虑以下三个原则:
1、指标的有效性
在税务风险预警模型建设过程中,需对税务指标的有效性以及真实性进行考察,保证其内容真实有效。指标的有效性一般通过消息的来源渠道进行确定,对于消息的来源一定要进行严密的考察,建议从企业的纳税申报表或季度以及年度会计报表中进行数据收集,这样的信息在真实性方面具有一定的保障。
2、指标的科学性
在进行纳税模型建立的指标上,要保证指标选择的科学性,相应的数据一定要经过正确的运算形式进行运算,达到将指标变成真实合理的效果,这样就可以很好的避免在进行指标测算时出现偏差。
3、指标的显著性
在建立纳税模型时,不仅要保证其选择的指标具有有效性和科学性之外,还要保证纳税指标的显著性。在选择纳税指标时一定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能够很好的凸显企业的税收状况的,并且能够比较直观的反映税务方面的数据及其变化,这样建立起来的税务风险指标模型会更加实用和方便。
三、电力企业税务风险预警体系的建立
按照以上的方法进行预警指标体系的建立,完善其建立的机制,掌握和应用预警指标的监测功能。在电力企业中,税务风险预警的建立包括:
(一)电力企业的变动率指标分析
电力企业的风险指标分析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边际贡献、营业利润总额以及增值税等增减变动情况。
(二)风险配比分析
同步研究营业成本以及收入的变动率、利润总额以及营业收入的变动率、增值税税负变动率以及边际贡献变动率是否配比。
(三)风险税率指标的建立
(1)增值税:在电力企业中,增值税中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关系、进项税额与企业的相关成本之间的关系。(2)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额中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以及业务招待费等的扣除比例等。(3)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这几个税种的税负变动率主要取决于企业增值税的税负程度。(4)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企业的税收核算中,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同比增减幅度较大的,需单独分析其原因。通过之前介绍的几种指标进行计算分析,看其税负比例是否符合企业的实际、增减变动是否合理,是否能起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四、电力企业的税务风险预警体系的应用
对于电力企业来讲,建立税务风险预警体系需要对企业的财务报告以及影响税负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核查,对于企业中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严格的要求,并且每年对企业的涉税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科学利用税务风险预警体系,不断优化企业的财务方案,修订和完善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准确掌握国家的税收政策以及财政方针,及时进行税收筹划方案的调整,合理避税,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五、结束语
企业的税务风险对企业的经营以及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电力企业的税务风险防控任重道远,重视税务风险对企业的影响,及时发现潜在的税务风险,主动解决已经出现的税收问题。
参考文献:
[1]邓亦文,姜明军.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的相关问题探究[J].商场现代化,2015,23:206-208
本文为邢台学院教改课题“会计类专业《税法》实践教学研究与实践”(课题编号:JGY10015)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会计专业一般除开设会计专业基础课和会计专业课外,还开设《税法》课程。税法虽然不直接决定会计处理,但因其与会计实务密切相关,因而对会计专业人才的执业技能有很大影响。而且,在许多小企业的财务工作中,税法实务操作能力甚至比会计能力还要重要。因此,会计专业毕业生不仅要有很强的会计实践能力,还需要具备过硬的税法知识及操作能力才能胜任工作。本文就会计专业《税法》课程如何设计实践课程进行一些探讨。
一、《税法》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应用型会计人才的培养目标要求税法进行实践教学,税法对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也使会计专业学生要想实现就业就必须掌握税法实务操作。
(一)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实践教学。财政部在制定《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中明确指出:各级财政部门要推动建立以用人单位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产学研战略联盟;要推广以院校教学为主体、以单位实践为补充的会计人才培养模式;社会各界应当履行社会责任,搭建会计人才培养平台,共同推动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所谓应用型会计人才,是指能够将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用于会计工作实践的专门人才。培养应用型会计人才,发挥会计人才在社会实践中的作用,是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要求教师采用实践教学。
(二)会计专业就业实习要求税法实践教学。会计专业学生的实习企业或初次就业一般为小型企业,而提高学生初次就业的职业信心有助于学生很快适应工作,并为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打下基础,而小企业的会计处理受税法影响比较大。财政部在2010年11月起草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虽然小企业会计准则尚在征求意见中,但小企业将遵循与大企业不同的会计准则是肯定的。考虑到我国小企业规模小、业务简单、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相对单一等实际,此次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遵循了简化原则,同时与我国税法保持协调,减少了职业判断的内容,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所以,加强税法课程的实践教学对会计专业学生的就业实习很重要。
二、《税法》实践教学设计
(一)校内实践教学设计
1、《税法》实践教学教材建设。《税法》实践教材要以最新税法为依据,设计适用的各税种的相关票据以及纳税申报表,并需要设计好实务操作题供学生实践适用。针对增值税实践教学,需要设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等实践内容,以及依据《税收征收管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编制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两个附表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实践内容,并结合设计的实务操作题让学生判断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针对企业所得税,设计某企业一年的主要业务(可以是汇总数),让学生判断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设计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根据当期业务填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以及相关附表的编制,练习涉及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如何汇总纳税以及合伙企业所得税的报税等。
在教材建设中要重视例题模拟实践教学。所谓例题模拟实践教学,就是把具体的纳税申报材料由老师通过例题和作业的形式呈现给学生,再通过讲解例题和完成作业两个环节,让学生了解和掌握纳税信息的处理、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纳税申报等环节的具体问题。采用例题模拟教学,关键是要选择适当的模拟材料,既不能将某个纳税人某个时期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纳税资料不加处理、简单地照抄照搬,也不能脱离实际凭空想象。主讲教师必须精心准备材料,一方面要突出税法理论上的重点内容;另一方面又要具有操作性,能够锻炼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2、《税法》实践教学实验室建设。通过建立《税法》实践教学实验室可以更好地进行税法实践,但结合院校自身条件,实验室可以单独建立,也可以和会计实验室建在一起。实验室主要配备实验资料、税务软件和税法教学光盘,应能供正常实践教学、税务软件操作演示以及学生进行手工模拟实训、岗位实训等。教学功能主要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一方面认识不同纳税人及其应当办理的各种涉税法律业务事项;另一方面通过学生动手操作,练习为各类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审核等业务。
3、网上实践教学栏目的开设。税法更新很快,可以利用校园网开设网上税法实践教学栏目。一是提供最新的税收法规;二是可以提供教师实践教学的课件供学生重复学习;三是提供实践练习;四是可以提供教师与学生交流平台,更好地开展实践教学。
(二)校外实践教学设计
1、当地税务部门的支持。因为纳税申报是由税务部门管理的,很多报税业务更新很快,所以要想达到好的实践效果,必须取得当地税务部门的支持。例如,增值税发票的开具需要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防伪税控系统是指使用税务部门认可的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通过这些设备以及一般纳税人的指定账号才能开具专用发票,而这样的条件校内实验室不可能具备,所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与认证还需要税务部门的帮助、讲解演示,让学生了解流程。可以定期聘请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到院校为学生讲解有关报税流程,也可以直接到税务大厅现场听取工作人员的讲解。
2、校外实践基地建设。会计以及报税工作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而由于财务工作的敏感性和机密性,使得会计专业校外实习因实习单位不愿意接收、怕单位财务资料外泄等原因而较难达到实训效果。可以探索“高校-中介机构-企业”的校外实训基地建设,通过顶岗实践安排学生在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兼职指导教师与业务能手的带领下,进入企业从事税款汇算清缴工作。通过这些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一方面为学生参加实践活动提供一个平台;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强与中介机构以及企业的联系,把有关税法信息反馈给学校教学工作,进一步提高校内实践教学水平。
三、《税法》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
师资队伍建设是税法实践教学的关键,没有实务经验的教师很难保障实践教学的质量。可以通过让高校教师“走出去”的“双师型”措施提高专业教师的综合专业素质,也可以通过把企业、税务师事务所的税法专家“引进来”的方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一)专业教师的“双师型”队伍建设。税法专业教师的“双师型”队伍建设是增强税法实践教学的有力措施。有些院校鼓励专业教师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借此提高教师综合专业素质。因为这类考试对实际操作能力有较高要求,所以也可以提高教师实际操作能力;有些院校鼓励专业教师到校外实习,教师实行轮流实习制度;有的院校鼓励教师在校外企业或会计、税务中介机构兼职,为企业做会计税务咨询等。通过这些措施,目的是增加教师的实践经验,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这样对提高授课水平、增强实训课教学效果有很大帮助。
(二)引入校外专家授课。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用”是关键,培养学用结合、服务发展、以用为本的应用型会计人才,要求人才培养工作一方面要时时处处着眼于“用”;另一方面要求将“用”落到实处,要将人才培养结合到具体企业中去,将人才培养工作放置到企业实践的第一线去,将书本中、课堂上学到的各种抽象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各种具体的工作中去,通过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工作中的具体实践过程,在干中学、学中干,活学活用所学知识,真正将知识转化为应用能力,转化为活的生产力和创造力。为促进应用型会计人才的培养,学校可以创造条件定期聘请校外会计专家为学生授课,如聘请当地企业的财务主管、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会计师、已经有丰富工作经验的历届优秀毕业生等给学生授课,以实践经验见长的会计税法专家可以很好地弥补在校生实践经验不足的知识技能缺陷,同时,也可以为专任教师与校外专家建立沟通平台,进一步提高专任教师的专业素养。
(作者单位:邢台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会计学会.推动产学研战略联盟 培养应用型会计人才――《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系列解读之九.财政部网站.2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