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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对老协议“整容”
与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草案更为复杂、全面,这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反映,也满足了银行界对于风险更敏感的风险监管框架的需要。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新协议的必要性。
首先,金融体系的发展变化和金融全球化是推动加强全球金融风险管理的现实原因和直接动力。从全球范围看,经济金融环境的剧烈变化改变了银行的经营环境,银行经营风险也随之加大,同时,全球范围的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原则、框架也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直接推动下不断地整合与统一。如何使银行监管原则更为灵敏地反映银行经营环境的变化,使银行的风险监控始终对金融市场的风险变动保持高度敏感性,越来越成为全球银行业关注的大问题。新资本协议框架将使资本充足的监管要求能更为准确地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为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提供更多的衡量资本充足的可供选择的方法,以便更准确地及时地反映银行风险水平及其所需配置的资本水平,进而促进金融体系的平稳健康发展。
其次,国际活跃银行经营的地域范围已经扩展到世界各个角落,业务发展多样化、混合化。为了对国际活跃银行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管,防止跨国银行利用各国或地区在银行监管上存在的巨大差异进行资本套利,逃避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管;为防止银行间出现不公平竞争,以致造成金融市场秩序混乱,有必要适应银行业全球化发展的需求,制订统一的监管标准和准则,加强全球银行业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再次,1988年的老资本协议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相应忽视银行业的盈利性及其他风险,这就使银行有可能在满足资本充足性的情况下却因其他风险而陷入困境。如,巴林银行1993年底的资本充足率远超过8%,1995年1月还被认为是健康安全的,但在当年2月末却陷入了破产。
第四,1988年的老资本协议在风险资产计算上没有考虑同类资产不同信用等级的差异,对于国家信用的风险权重的处理也较简单化,而且在注重信用风险的同时却忽视了银行经营中影响越来越大的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新协议缘何“众口难调”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从2001年1月征求意见稿到2004年上半年出台终稿,时间长达几年,由此可以看出,制订一个新的为各国监管当局和国际活跃银行所广泛接受的银行游戏规则,有多么不易。在这个过程中,各国监管当局及有关国际活跃银行虽然很快就新协议的框架取得了一致意见,但在一些具体规定、操作细节上却分歧很多。
发达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及发达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之间之所以存在分歧,是因为美国、欧盟与日本在具体经济金融环境和进入体制上存在差异。
先从具体金融环境看。美国是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都很发达的国家,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带来了各种中介评级机构的发达,美国在提供全球性、权威性金融评级服务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而欧盟和日本在短期内还要从美国输入相关评级服务。因此,美国获取的利益就会最大。欧盟、日本对标准法评级存有疑义。同时,美国、欧盟及日本的跨国银行在实力及经营模式上的差异,也使得各国跨国银行对资产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测算方法存有分歧,还对市场纪律约束中披露信息的具体内容、披露信息的频率产生了分歧。
再从进入体制上看。美国银行市场相对开放,进入体制上相对要宽松一些,而欧盟及日本金融服务市场的进入限制则相对要多一些。这种进入体制上的差异,导致了十国集团内部不同监管机构在对跨国银行实施统一监管标准的具体细节上产生分歧。不过,为了适应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有关方面也都能从大局着眼,,在几年时间的反复征求意见当中,逐渐在利益妥协和理念统一中使新协议成为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性与层次性有机结合的国际性文件。但从十国集团的金融监管当局对实施新协议的表态看,各国也是视本国银行的具体情况,不搞一刀切式的要求所有辖内银行同时执行新协议的所有标准,而是有所选择,并注意循序渐进,以便各银行能在能力承受范围内逐步达到新协议的各项要求。
虽然新协议最先是在十国集团内部实施,但发展中国家也都对此做出了积极的反应,对新协议的征求意见稿也大都做出了回应,大多表明了原则上支持新协议的态度,但对新协议的很多细节问题提出了异议。发展中国家考虑到自己经济金融市场发展的层次和成熟度,建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金融全球化的环境中制订新资本协议时能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适应性和承受能力,尽可能地减少对发展中国家银行业及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监管当局及国际活跃银行较长的过渡期,使发展中国家能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从1988年老协议向新协议平稳过渡。
中国为何不“刷新”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的国家。与国外银行相比,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在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从外部环境看,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所需的外部环境还不成熟。其表现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有四点:一是金融市场不成熟而且还未统一;二是资金价格形成未能市场化;三是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四是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的作用还远远没有充分发挥。从银行内部看,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观念、技术、方法等方面也与国外先进银行存在较大差距。
在观念上往往把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对立起来。部分业务人员不能正确地看待风险,不去自觉地识别风险和科学地评价风险,认为考虑风险控制问题,就阻碍了业务发展;部分风险管理者不从控制风险角度开展业务,试图人为地减少业务量来逃避风险,结果业务发展缓慢,这反而使银行整体抗风险能力降低。
整体风险管理的理念还比较落后。在风险管理中片面地看重信用风险管理,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组织风险等重视不够,在风险管理过程中缺乏差别化的管理思维,忽视不同业务、不同风险、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的差异,不仅不能管理好业务风险,反而增添了新的风险。
风险管理方法中量化管理明显不足。在风险管理中非常重视风险的定性分析,如在信用风险管理中,重视贷款投向的政策性、合法性以及贷款运行的安全性等。当然,这些分析在风险管理决策中非常重要,但如果缺乏量化分析,就难以在风险的识别、度量上精确掌握。如在信用风险管理中,对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市场状况等方面的微观分析往往不足。
风险管理体系还有待进一步规范。银行公司治理机构还很不规范,董事会的组成和运作缺乏独立性。在此架构下,风险管理组织结构目前还沿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总分行制,按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及相应的风险管理部门。这种组织体系的弊端是管理层次多,对市场信号反应慢、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差。风险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官独立行使职能中仍受到各种限制和干扰,风险控制程序、内部审计及相关法律管理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化。
银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风险管理所需的大量业务信息缺失,银行就无法建立相应的资产组合管理模型,无法准确掌握风险缺口。风险管理信息失真,直接影响到风险管理的决策科学性。
虽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代表了监管理论中的先进理念,代表了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逐渐完善的风险管理最佳实践经验,但其主要考虑的是十国集团成员的国际活跃银行的需要,并且是十国集团内部通过谈判达成一致的。发展中国家与十国集团国家之间存在实质性差距,新协议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流动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还可能使新兴市场国家的银行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主要表现在:
一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基础薄弱、金融市场不成熟,做为债务主体的国家、非中央政府部门、银行、证券公司,按标准法进行的外部评级,大多数会落入“BB+到B-”和“B-以下”这两个评级之中,在经济动荡年份,更有可能无例外地落入“B-以下”等级(与此对应的是150%风险权重)。国际活跃银行对这些债务主体形成的债权会随之要增加资本要求,银行成本也将随之上升。这样,它们就倾向于将其资金大量转移到经济基础雄厚、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发展中国家债务主体的融资环境就可能恶化。
二是按标准法进行外部评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的资本要求将会增加,根源在于根深蒂固的经济、金融及社会纽带,它们的债权大部分是对信用评级较低的国内债务主体的债权。
三是在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中,按标准法进行的外部评级,被评级的公司大多数都低于“B-”的等级,其风险权重将被定为150%,而对未评级的公司风险权重定为100%。银行将为降低资本要求从而降低成本,就会更多地向未评级的公司贷款,而不是对评级低于“B-”的公司贷款。这将导致若公司不被评级,银行就向未评级的公司贷款,将不利于发展中国家银行改进风险管理。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有着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点。当然也有自己的特点。与实施老协议相比,在中国实施新协议只能在很小程度上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但同时会提高整个中国银行业的资本要求。因此经过慎重考虑,至少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新协议的几年内,中国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
阅读背景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的资本协议,曾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然而在过去十几年中,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的监管和市场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该协议对发达国家已越来越不适用。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粗线条的新资本协议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详细的新协议草案,各国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对新协议草案提出许多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一年半时间,终于在2002年7月10日就许多重要达成一致意见,委员划于2003年第四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以便各国于2006年底实施新协议。在2003年至2006年间,银行和监管当局将根据新协议的各项标准,建立和调整各项体系和程序。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家必须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另一方面,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经验加强金融监管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形势下,我国需要切实更新监管理念强化资本监管。本文拟通过对新资本协议的介绍从法律角度来初步探讨其对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式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成员国将于2006年12月底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以国际活跃银行为基础,详细地阐述了监管当局对银行集团的风险监管思想,同时新资本协议通过对商业银行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规范,来约束商业银行内部建立完整而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以达到保证全球银行体系稳健经营的目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反映了国际大银行风险管理的最新经验,因此,许多非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也纷纷表示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然而,我国却面临着双重挑战。
挑战之一:我国缺乏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核心是三大支柱,即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目前,我国缺乏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条件。
我国缺乏实施第一支柱的条件
第一支柱是资本充足率要求。新资本协议在第一支柱中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例如,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IRB)。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其中最简单的是标准法。标准法下那些仅具备基本风险管理系统的银行,要依靠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来计算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然而我国具有外部评级的企业非常少。如果监管当局认为不宜采取外部评级,可以规定所有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都为100%,而对和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可以根据出口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来确定。这样就可消除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因此,银行必须不断提高对风险的理解和改进对风险暴露的管理措施。我国的商业银行目前不具备实施标准法的能力及客观条件。相对标准法而言,内部评级法对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内部评级法不仅要求银行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而且要求监管机构有能力评估和监督这些复杂的风险管理系统。就目前情况来看,国际上只有一部分国际活跃银行和发达国家有实施这一方法的能力。我国的银行和监管机构距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同时国内各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许多商业银行的贷款评级体系仅是套用了监管当局规定的贷款五级分类,或者是在此基础上简单做了一些细化。这样的评级系统远不能用来评估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对信用风险量化的精确度和准确性远不能达到新资本协议规定的标准。总的看来,中国的银行要实施IRB法,难度较大。为了改进评级体系以达到采用IRB法标准法的要求,我国银行面临的挑战是收集数据、建立必备的内部控制系统、强化信息技术支持和员工培训。
我国缺乏实施第二支柱的条件
第二支柱是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新资本协议引入了监督检查对完善整个监管框架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引入了监管当局的检查,而且有助于鼓励银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谨慎性操作。但是,实施第二支柱存在如下一些问题:一是第二支柱所涉及的范围较广,问题复杂,而各国监管当局暂时得不到详细的指导,也不具备相应的监管资源。二是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还要求各国的监管方法逐步趋同。三是监管当局的责任增大,相应有必要提高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过程的透明度。
世界银行认为,对发展中国家的大多数银行而言,贯彻实施第二支柱比改进第一支柱可能更加重要。目前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监管当局还没有能力贯彻实施第二支柱。各国监管当局改进监管工具,提高判断能力的过程将是非常困难和富有挑战性。
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没有形成规范、连续和系统性的监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尚未实现规范化和系统化,还没有真正实现持续性监管,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金融监管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盲目性、随意性和分散性,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性,缺乏各种监管手段的有效配合,缺乏对监管信息的综合运用,缺乏对风险的跟踪监测,导致监管成本的提高和监管效率的下降,使金融风险得以积聚和扩散,最后忙于事后救火处置。
没有将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作为监管重心。至今为止,我们对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仍重视不够,监督不力,往往忙于外部监管。而实践证明,外部监管不能代替金融机构的内部有效控制,也不能成为金融机构内控的补充。金融机构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是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只有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机制,加上有效的金融监管,才能保证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金融监管缺乏严肃性。对于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率等指标没有达到监管标准的金融机构,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使金融风险不断累积。金融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金融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亟待提高。
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健全。虽然我国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仍然主要采取撤销(关闭)这一行政方式,而尚未建立危机金融机构顺利退出的市场配套机制。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金融机构稳定退出市场的处置和保障机制,包括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完善的关闭破产程序,以防范风险的蔓延和扩大,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金融监管支持系统薄弱。表现在:金融监管的组织领导体系不完善,没有形成一个分工明确、责任清晰、高效运行的监管组织系统;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存在着法律真空,操作性较差;没有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信息库,缺乏金融数据的收集、整理及分析系统;没有实行审慎会计制度,不能真实反映被监管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盈亏状况;社会中介机构的金融监管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没有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
监管方法和监管手段落后。首先,我国金融监管的监管手段仍以直接监管和外部监管为主。其次,监管方式比较落后。再次,监管手段陈旧,科技水平低,与被监管机构未实现电脑联网,无法实现实时监控,使监管人员忙于监管资料的收集和层层上报工作,效率低,成本高。
我国缺乏实施第三支柱的条件
第三支柱是市场约束。市场约束主要是制定一套信息披露规则,使市场参与者掌握有关银行的风险轮廓和资本水平的信息。市场约束作用得以发挥的前提是提高银行信息披露的水平,加大透明度,即要求银行提供及时、可靠、全面和准确的信息,以便市场参与者据此作出合理的判断。市场约束的主要作用是提高透明度,强化监管、稳健性。
在我国,直到《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颁布以前,银行业一向被作为严守商业秘密的行业加以保护,报表的秘密性是保护商业银行和客户利益的重要基础。当然,其中也有不良贷款比例较高而不宜公开方面的原因。
鉴于此,多数人认为我国金融机构经营与监管透明度比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差,公众应享有的金融信息权力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特别是国有银行领域有不少信息披露的“”。实际上,我国金融机构信息封闭,虚假报告与统计信息盛行,系统性金融风险深埋于中国金融业缺少透明度的“灰箱”运作中,当金融业开放达到一定程度时,原来没有外来竞争者没有透明度尚可隐藏的一些风险与矛盾就会大量地暴露出来影响金融运行,因此迫切需要构建国际标准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5月颁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但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与新资本协议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挑战之二:不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不利影响
从表面上看,实施新资本协议是自觉自愿的,而事实却并非如此。新资本协议和老协议一样,一旦形成,就将被视作“神圣条约”,各国就要认真遵守,并将成为评价各国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和银行监管当局监管能力的国际标准。但由于目前中国还缺乏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中国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不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这将给我国金融业和金融监管带来诸多的不利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影响国际社会对我国金融业的评价
尽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各国(包括协议的成员国)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由于它代表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代表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金融市场规则的最新诠释。是否接受新资本协议,是否按照新资本协议指出的方向(风险管理和风险监管)去发展本国金融体系无疑将成为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社会评判一国市场经济发展方向和程度的重要依据和影响因素。我国目前正在争取西方国家对我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同,面对国际金融市场最重要的游戏规则的变化,我国不实施新资本协议,这无疑将会影响到西方国家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评价。
带来金融服务贸易的新技术壁垒
客观地说,新资本协议确实反映了现代金融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也反映了全球化和国际金融活动的游戏规则,例如,审慎合理的风险承担、科学准确的风险衡量、充分有效的内部控制、科学合理的资本配置和风险敏感的资本监管框架。但另一方面,它也是发达国家在国际金融活动中给发展中国家设置的新技术壁垒,有利于西方大国和大银行。
新资本协议宣称的宗旨是通过提高监管资本要求对风险的敏感性来加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并促进国际金融领域的公平竞争。但是,由于发展中国家银行业无论是资本金还是风险管理水平都大大落后于发达国家,并且很难在短时间内通过政策或法规的调整赶上来,风险敏感的监管资本要求无疑将增大发展中国家的融资难度和限制发展中国家银行的业务拓展能力,因此,实际上新资本协议为我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在国际金融大舞台上设置了更高的技术壁垒。而且,无论是新资本协议还是老协议都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发起并制订的,对发展中国家的现实考虑得太少,这将拉大发展中国家银行与发达国家银行竞争力的差距,也使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实施新资本协议问题上面临两难的选择。
对我国经济和金融运行产生不利影响
新资本协议作为国际金融市场上重要的游戏规则,如果我国不实施新资本协议,它将对我国银行的业务、评级、海外上市以及我国的利用外资和国际合作等多个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一是影响我国利用外资。由于跨国银行对发展中国家的贷款和投资的风险水平被认为高于对发达国家的贷款和投资,新资本协议对前者将给予较高的风险权重,从而将限制跨国银行向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流动。
二是影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对我国的经济援助和贷款。IMF和世界银行一向支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IMF通常将巴塞尔委员会确立的监管原则作为评估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各国金融体系及其监管体制的参照基准,并可以通过IMF第四款协商过程促使成员国实施这些原则。世界银行也可以通过技术援助项目迫使受惠国实施这些原则。
三是影响我国银行国际融资的成本和海外上市。新资本协议确立的银行风险管理和资本金规则将成为国际信用评级公司评估各国银行的参考标准。这样,新资本协议通过影响信用评级公司的银行评级标准来影响到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对我国银行的信用等级,进而影响到我国银行国际融资的成本,甚至影响到我国银行的海外上市。中国若不能达到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就难以在发达国家开展业务或开办新机构。
四是直接影响到我国银行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在竞争激烈且西方发达国家主导游戏规则的国际金融市场上,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资本金实力和风险管理水平上,新资本协议无疑将会使这一国际金融规则得到强化,使我国银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地位。不仅如此,由于新资本协议代表了国际大银行风险管理的最新经验和发展方向,如果我们不能尽快实施新资本协议,我们将失去一次学习西方发达国家银行先进管理经验和缩小差距的机会。西方发达国家银行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理念,只能在实践中学习,作为旁观者是无法学到手的。
我国应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挑战的对策
笔者认为,面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给我们带来的严峻挑战,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应该采取的对策只能是:尽快借鉴新资本协议所代表的资本监管的成熟经验,建立一套完整的、符合本国国情的资本监管框架,并努力创造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条件,争取在几年之内让我国各大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作为过渡期的做法为:资本监管的总体框架与1988年的老资本协议保持一致,吸收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内容,即除规定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外,明确提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督检查,对资本不足的银行所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定期披露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有关信息,提高透明度,加强市场约束。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严格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仅是在参考1988年资本协议的基础上提出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并原则性地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考虑到短期内我国商业银行按照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要求计算资本充足率,无论是采取标准法还是内部评级法客观上都存在许多困难,根据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现状,现阶段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借鉴第二支柱的内容,完善资本监管制度,提升资本监管水平:
第一,商业银行应对本行持有超过最低标准的资本负主要责任,建立明确的资本发展战略,健全资产扩张的资本约束机制,防止资产(特别是高风险资产)的膨胀造成资本充足率的快速下降。
第二,监管当局建立明确的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程序,包括检查的方式、检查的内容、检查频率和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三,基于对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判断,商业银行应有权要求其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金。
第四、监管当局应建立明确的触发比率,及时对资本充足率接近或低于触发比率的商业银行采取干预措施或纠正措施,提高监管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为了推动我国商业银行逐步向新资本协议过渡,我们应该要求和鼓励我国商业银行开发使用IRB法或部分借鉴IRB法的有关内容,强调从现在开始积累相关数据。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香港金管局新的贷款五级分类法。新的分类方法同样将银行的各类资产分为六大类,即公司贷款、银行同业、国家贷款、零售贷款、项目融资和股本投资,分类的重点放在信用风险暴露(exposure)上,从而使监管当局要求的贷款分类尽量接近银行内部自己的信用风险管理方式。新的分类方法将贷款分为n级,主要变化之一是把正常贷款细化为7级,不良贷款分为4级(在此包括特别关注类贷款)。每一级别与标准普尔的评级体系相对应,如AAA、BBB等,并与违约概率(PD)挂钩。能够计算违约概率(PD)的银行,采用自己的计算指标。不能计算违约概率(PD)的银行,则采用监管当局确定的指标。
新的贷款分类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优势: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要求和大型国际银行所采用的评级方法基本一致;通过PD/EL进行的评级标准比现有的贷款五级分类更客观,并使贷款分类具有可比性;不能够完全满足各项要求的小型银行可采用简化框架;便于监管当局检查银行的资产质量和资本充足率(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的内容),使银行能够将自己的风险程度与整个银行业的标准进行比较;通过提供银行业资产质量趋势方面的前瞻性信息,帮助银行进行信贷策划和分析;推动银行为信用风险管理开发和增强内部评级制度;为银行业汇集违约数据提供行业指标;使银行能够以行业违约数据为基础进行违约概率(PD)的审查。
为了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水平和监管效率,使我国的金融监管能够适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我国的监管当局应该做好以下工作:对金融机构进行全过程、多方位监管。金融监管当局要通过完善各种监管手段和方式,最终实现对各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面管理。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方式。一是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二是加强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管理;三是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它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加强当前各金融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防止监管失真或重复监管。扩大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全面了解、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
总之,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该尽快制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战略措施和时间安排,把实施新资本协议与我国的金融改革结合起来,尽可能缩短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过渡期,通过实施新资本协议,达到提高我国银行特别是开展国际业务的大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罗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文献及评述[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金融风险管理涉及许多内容,近年来金融发展的过程已经十分清晰的说明:一个成功的管理者必须既坚持直觉,又同时坚持技术的观点才能赢得成功。前纽约联储主席杰拉德.克里根将风险管理描述为:在正确的时间将正确的结果告诉正确的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就是基于以上考虑的一个缜密的、精确的、前瞻的、多元文化的结晶,她借鉴了金融数学、统计学、信息论、管理学、离散数学、概率论、投资学等众多现论,循序渐进地形成金融领域的一系列制度规范。在对我国金融、银行体制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其战略思想也对我们工商局未来信用建设具有诸多借鉴的意义。现实经济生活中失信的行为告诫我们信用评估的必要性的同时,也对我们的信用风险管理的准确程度提出更高的要求。如何展望未来信用建设?笔者窃以为:应该以2006年风险评估市场的竞争为基点(标准普尔、穆迪预计2006年进入中国),借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先进指导思想,引进多元文化的精髓,完善未来我们的信用评估体系建设,积极面对未来授信市场竞争。现将有关拙见表述如下,仅供大家参考,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涵及影响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表面上看只和银行与银监会有关,实际不然。金融学认为:当短期资本不足以支付短期负债以及突发风险导致的资本输出时,必然引发金融危机。信用建设对于我们是一项崭新的任务,其内涵不是财务指标稽核,也不是外部公共关系建设综合打分,其核心在于企业运营的综合风险评定,所有的企业的外部特征最终是由内部综合风险关系决定的,(即外因由内因决定,短期资本负债与风险将诱发的企业所有问题),几乎所有条文始终围绕关键词“违约概率PD”展开。由于世界上所有失信行为都存在一个潜在的企业内部风险因素,并不是一个随机的突发事件,因此《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充分强调银行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体系的基础上,促进公平竞争,激励银行提高风险计量和管理水平,正确管理银行头寸和业务风险度,坚持多元化指导思想,力求基本原则适用所有银行。其核心内容是内部评级法(即IRB),《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委员会认为:IRB的目标之一是使资本要求和银行暴露的风险更加匹配。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交易对手和风险敞口的内部评估。同时IRB保证两个关键目标(更高的风险敏感度和激励相容)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标准相协调。另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IRB多次提到标准普尔和穆迪在风险管理领域的先进经验,而这两个机构却是全球权威的授信机构。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中国而言存在四个问题:没有可与国际巨头相抗衡的授信机构;没有系统的经济资料数据库;没有相应的复合型高端人才群体;入世后又不得不融入世界经济(具体体现在境外上市、国际融资等方面)。同时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不成熟,做为债务主体的国家、非中央政府部门、银行、证券公司,按标准法进行的外部评级,大多数会落入“BB+到B-”和“B-以下”这两个评级之中,如果任由外国评级机构评级,国有企业的不佳处境将引发资本市场等级二次降低的恶性循环,在经济动荡年份,更有可能无例外地落入“B-以下”等级(与此对应的是150%风险权重)。国际活跃银行对这些债务主体形成的债权会随之要增加资本要求,银行成本也将随之上升。这样,它们就倾向于将其资金大量转移到经济基础雄厚、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中国的国家债务主体的融资环境就可能恶化,根本没有语话权可言,因此目前我国暂时不加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际上是“以时间换取空间”。但是如果认真品味,我们可以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深处得到许多启示,表述如下:
1. 1《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先进借鉴点
《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信用评估方面有其系统的优势。首先在理论方面极为先进,该协议引用了当前社会的金融前沿理论,1997年诺贝尔经济奖得主布莱克的布莱克——舒尔茨期权定价理论、2003年诺贝尔经济奖得主恩格尔、格兰杰的ARCH和GARCH模型等理论在该协议中均有体现,许多当今金融领域的优秀管理方法在该协议中都被提及。其次、多学科综合知识应用水平极高。如IRB的163——168条的风险权重问题,引用了风险价值法VAR、概率密度函数PDF,并结合历史数据进行基于大型计算机应用基础上的统计分析;如IRB第439——457条的技术推导部分,彰显统计学专家对于金融数学炉火纯青的应用水平;Creditrisk+模型的风险计算引擎更是采用了卷积技术。第三、内部管理相当严格,整个协议可以说是围绕“风险”、“违约概率”(即PD)、“风险权重”、“模型”等要素展开,因此决定其在定量分析方面的精确要求。第五、前台数据收集紧密结合后台数据分析。如IRB的第230条明确指出:对数据收集的要求应和银行确认的违约概率估计值、风险评级模型的能力紧紧相扣。第六、知识产权意识强烈,相应的风险管理数学模型具有“注册商标”。如IRB第172条涉及的行业标准信用风险模型criditMetricsTM和PortfolioManagerTM。第七、该协议鼓励银行运用该协议,自评银行本身存在的敞口风险违约概率(PD),藉此提高银行的参与程度和对该协议的认可度,认识自己不足,调动各个银行的积极性,最终实现双赢。第八、该协议积极引进“事后检测”的手段,在该委员会的《与市场风险相关的资本补充》条文中明确了上述思想,其目的在于求出比相应市场风险大的损失数值——期望值,这既是一种项目管理的思想,又体现了委员会循序渐进的指导理念。上述亮点对于我们今后的信用建设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1.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带来的冲击波
众所周知,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制度的一个关键是具备完善的信用授信机制。目前中国的信用建设实际上也是社会综合授信体制的一个部分。目前国内的信用评估市场可以说是一片处女地,截至1999年全国只有十五家企业通过国际评估获得授信。按照《营销学》的观点,爱斯基摩人没有冰箱并不意味冰箱在北极没有市场需求,而是意味着一片新的市场空白。授信市场存在同样的问题,我们现在进入的是一片处女地,关键是不断改进,强化竞争优势,抢占授信市场的市场份额;国际先进授信组织在授信领域明显与我们的信用评估具有同向竞合的问题,不能排除我们2006年面临的授信信度技不如人的可能。同时对于风险管理而言,建立信用建设科学决策的目标就是在社会大环境中推行我们自己的、具有极高信度的政府授信标准。而解决当前社会中的多头授信的问题的关键是“我们的授信信度水平必须具备对手不具备的、相当的强势竞争优势”。纵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这一领域的研究和实际应用,信用评估分析方法从主观判断分析法和传统的财务比率评分法转向以多变量、依赖于资本市场理论和计算机信息科学的动态计量分析方法为主的高级法趋势发展,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IRB第6条的说法:“采用高级法使资本要求和银行内部风险度量、管理更好地结合在一起,而且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委员会激励银行改善经营管理的理念相一致。”目前我国的信用分析和评估技术仍处于起步阶段,信用风险的分析仍然是以表内资产、单一投资项目、贷款和证券为主,宏观经济、衍生工具、表外资产的信用风险以及信用集中风险的评估尚属空白。更没有集多种技术于一体的动态量化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公司敞口的风险权重章节(从IRB第152——188条)对于今后的评估问题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因此必须通过提高我们的信用评估系统的综合知识含量, “师夷所长”接轨国外的信用评估体系,引入科学方法来确定有效指标,并建立准确的定量模型来解决信用评估信度问题。
二、关于未来信用建设的建议
展望未来的信用建设,可以说就是一项挑战,它取决于我们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容纳不同文化的“侵略”,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融入陌生的主流变革。
2.1、开发评估市场的潜在需求
目前我们的企业可以花大价钱搞ISO9000,购买几十万元一套的企业管理软件,实际上告诉我们企业对其强化内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强烈的潜在需求,市场潜力巨大。同时按照双赢的管理思路,企业本身并不排斥我们的某些信用激励管理行为,只是有时他们没有意识到我们的信用管理行为带给企业的既得利益,认为付出与收益不对称。因此在借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做法的同时顺势而为,建议我们运用NGO思想,通过一个由我们掌握的中介机构,使信用评估积极地将企业改善其内部管理的欲望纳入整个信用建设,根据由企业提供的信息,作出合理的企业内部管理评估,将结果及时低价、有偿反馈给企业,强化其内部管理,实现双赢。这样做有四个方面利益:首先有利于企业将真实的经营资料提供给我们。其次在满足企业欲望的同时,由于存在的其他高价内部管理软件销售市场,使我们的信用评估存在极强的市场竞争优势,足以使企业愿意购买我们NGO的服务及其内部管理评价结果(建议第一年暂时免费)。第三、有利于抢占了授信市场的市场份额,确立半官方授信机构的霸主地位。第四、由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基于《统计学》的考虑,要求至少5年以上的资料保证“统计分析”结果的拟合优度的准确,一般要求7年,我们的企业历史数据库资料却相当完备。2006年国外的授信机构进入市场由于没有5年以上的全面数据资料必须交昂贵的学费、买高价准入门票。
2.2、强化前台数据采集和后台分析的匹配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以后台的数据分析为基点,要求前台的数据完备、准确、系统。IRB第219条明确指出:银行进行违法概率分析时,可以采取三种估计方法:内部违约经验、映射外部数据、统计违约模型。在险值VAR计算过程中更是引进了“资产流映射”的概念。前台和后台的密切联系、相互映射保证了整个管理结果的精确性。念过《经济计量学》、《统计学》的人都知道:经济数据往往是一个截面,如果我们希望根据三个参变量对某个函数进行分析,我们至少得具备4(=3+1)个以上截面数据保证统计结果的可信度,截面越多最终结果越准确。同时由于不同的变量之间存在自相关的问题,在后台确定统计采集的参数时,务必确保前台采集的数据不存在自相关的问题。否则我们的后台分析结果将不具备任何意义。同时关于权重的问题建议根据统计学中的观点,建议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思路,有必要结合历史资料,精确测定各个权重。
2.3、积极引进金融数学模型
随着马克维茨的期权选择模型和夏普的资产定价模型的提出,数学模型在投资和市场资本领域迈出了一大步。两人因此获得1990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由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基于全球金融管理的尖端技术,所有的风险管理由于数据流量极大,要求极为精确,必须借助基于计算机应用基础上的金融数学模型。同时最近的金融问题定量分析趋势愈加明显,评估风险问题更是不例外。信用风险管理模型的成功关键在于:良好的设计、灵巧的实施、负责的应用及评估。未来工商局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型应该主要针对“告诉风险管理者如何将稀缺的信用风险资本配置给各个业务,以使企业获得最优的风险和回报特性。”这一关键,扼要的说,就是给定目标回报前提实现风险最小化的最优管理。风险管理的起步阶段的低级法(含5C要素分析法、财务比率综合分析法等)即将被淘汰,本文仅仅扼要的阐述一下几个经典模型理论。马克维茨组合选择理论建立在三个假设上:即已知风险和回报、相关回报之间的协方差明确、资产回报呈正态泊松分布。该理论通过求无风险利率直线和投资组合曲线的切点,最终谋求风险最小和回报最大的最佳组合。现代《投资学》的投资组合方式就是建立在该理论基础上。其次、信用分析的管理模型在不断发展中涌现了一批较为成熟的模型:交易对手信用模型、信用风险模型、市场风险模型、聚合模型、输出模型等等,其中Criditmetric、Creditrisk、Portfolio Manager等等模型在信用风险管理中得到广泛应用。最古老的信用风险模型就是马尔科夫信用评级变动模型,目前被广泛应用的的信用矩阵Criditmetric模型(J.P Morgan,1997)就是建立在马尔科夫模型的基础之上,其基本假设是:企业信用等级的变动是类似马尔科夫过程的随机向上或向下,特别是一个时段中的变动和前一个时段中的变动无关。Criditmetric模型就是基于以上假设,通过蒙特卡罗模拟(一种以概率统计为基础随机抽样为实现手段的数值技术)来实现。其他各个模型基于不同的假设条件,采用不同视角针对经济领域的不同问题举行定量分析,因此在不同风险管理领域的应用各有所长,但是又有各有缺陷,一般流行做法是互补引用,系统测算,积极盯市,综合评价,系统事后测评。
最近十几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总是频频向“金融数学应用领域”的天才 “暗送秋波”,《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更是浓缩了当今世界的金融风险管理知识、经验的精华,折射出了上述先进理念巨大潜在价值,并对于我们未来的信用建设提出了新的启迪。对我们而言,尽管现在“想说爱你不容易”,但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还是会在不久的将来成为我们一把的双刃剑。
参考文献
[1]章彰.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兼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2]、达莫达尔.N.古亚提拉 经济计量学精要 机械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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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绍宇 微观金融学及其数学基础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11)03-0045-06
[收稿日期] 2011-03-18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已经成为各国银行业监管的一个重要标准。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争论最多的是资本充足率问题。与在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广义的风险分类不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预想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完全依赖于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无论是内部评级还是外部评级。然而信息披露的要求如此之高,只有少数银行可提供必要的信息。因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给银行以选择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的权利。但是,一方面引进内部评级法的固定成本很高,会阻止小银行使用该方法;另一方面,缺乏足够的历史数据也使小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不具有可行性。因此,小银行也不会从相对安全的风险暴露而减少的资本充足率中获益。[1-3]这种对大银行和小银行的不对称对待会如何影响银行的风险承担、绩效和经济中的总风险?本文将作出理论回答。
如果有选择两种方法的权利,左边表示存款利率均衡。在模式3和4中的边界,实际上移向更低的竞争,与标准法相比,风险承担由于监管而增加。在模式3和4中的边界,小银行偏好于提高利率。不同的是,曲线分开有无风险承担的模式表现为单调递减。因此,如果银行允许在两种方法中选择,且大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该方法扩大了α的参数设置,小银行承担过度的风险。
即使在转移到模式4的情况下,小银行也受到束缚。考虑到在选择内部评级法前,银行仅仅只考虑在模式3和4的边界中情况。β极小的增加有两种效应:第一,导致银行离散地增加存款利率,边际利润没有任何变化;第二,增加了银行存款利率,危害到小银行。即使在模式转换的情况下,小银行也将会丢失利润。从模式3和4边界开始,一个β极小的增加有两种效应:第一,由于临界利率的增加,大银行提高其利率;第二,为获得市场份额,小银行离散地提高利率。小银行市场份额增加,大银行利润减少。因此,在由标准法转换到内部评级法后,大银行利润也许下降。方法越复杂,固定成本越高,小银行更可能不会愿意采用新方法。大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潜在利润是巨大的。总的来说,与标准法比,内部评级法的引入也许引起小银行承受更高的风险,从而转化为总风险增加。因此,监管没有达到它阻止银行风险承担的目标,表现出内部评级法的优势被选择的权利所破坏掉。[4]
五、结论
银行可以采用很多办法对新监管做出反应,而不被模型所捕捉到,尤其是小银行之间或大银行和小银行之间的并购。被并购的银行会选择更安全的项目,资本利用效率更高,这样也会提高福利水平。考虑到模型外因素后,该观点并非令人满意。具体而言,小银行可以建立联合评级系统,甚至可以将其风险管理委托给第三方机构,来应对新监管的规定并节约固定成本,仍然可以独立运作从规模经济中受益,提高福利,并避免兼并的不利影响。只有当监管者接受累积数据的激励,允许小银行克服缺乏历史数据的问题,但法律约束(例如银行保密法)仍可能阻止银行与其他金融中介机构交换客户的敏感性信息。如果中小企业更愿意找中小银行借款,那么模型会预测到大银行减少对中小企业贷款,且贷款会从安全项目移向风险项目。尽管最有效率项目的中小企业贷款注定损失最多,但通过内部评级法可以减轻该损失。但是,大银行也可能没有准备好在软信息的基础上扩展贷款。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大银行和中小银行的不公平对待可能是基于公平(权益)的原因。
参考文献:
[1]林毅夫,孙希芳,姜烨.经济发展中的最适金融结构理论初探[EB/OL].省略.cn/article.asp?articleid=21619.2006-06-19.
关键词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商业银行 金融危机
一、巴塞尔协议历史
英国于1980年公布的“资本衡量”(Measurement of Capital)文件中,就提出了用资本比风险资产比率来衡量的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管指标;1981 年澳大利亚要求新建银行的资本与资产比例不得少于6.15%;美国从 1981 年起要求银行总资本与总资产的比率不得少于6 %;香港 1986 年《银行条例》中规定银行风险资产比率不得低于5 %。成立于 1975 年,来自于“十国集团”成员国和卢森堡、瑞士中央银行的总裁成立了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理委员会,通过十二年的运作,于 1987 年 12 月终于完成了巴塞尔协议。
1988 年的《巴塞尔协议》一是确定了资本的构成,即商业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二是根据资产的风险大小粗线条地确定资产风险权重;三是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四是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协议还制定了十国执行协议的时间表,确立了一个五年过渡期,将1987年末到1992年为止的五年分为三个阶段,最终于1992 年末达到协议的要求。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经济全球化速度加快,金融业飞速发展,新的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特别是资本证券化趋势迅猛扩张以及多种资本工具的出现,使得巴塞尔协议中的规定越来越无法涵盖现代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同时,经济全球化也使得局部的金融危机有蔓延之势。巴塞尔委员会根据这些变化,最终于2001年1月颁布了“新巴塞尔协议”(New Capital Adequacy Accord)意见稿,并拟于2005年正式在全球推行。
《新巴塞尔协议》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突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新协议框架包括三大支柱:一是对银行提出最低资本要求,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8%;二是加大对银行监管力度,监管者通过检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够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三是对银行实行更严格的市场约束。
在全球金融危机余波未了,欧美经济仍在衰退边缘挣扎的时候,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经过9个月的磋商,最终在9月12日就全球银行业的监管达成了新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Ⅲ》。
新的巴塞尔协议无论在银行资本构成、资产质量还是在资本充足率以及其他流动性指标方面都大幅度甚至成倍地提升了监管要求,从协议的内容看,这绝对可以称之为最近30年来全球银行业在监管方面进行的最大规模的改革。比如,要求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同时,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则提高得更为明显,将达到7%,其中要求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
二、我国商业银行实行巴塞尔资本充足率情况
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行,1993 年人民银行第一次公布了资本充足率的测算标准,将资本充足率纳入了监测范围。由于当时对巴塞尔协议缺乏全面的理解,加之国有专业银行色彩较浓,同时经济程度市场化较低,因此测算标准仅仅流于文件的形式。1995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商业银行法》,其中第39条提出商业银行应当遵循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的比率。1996 年又参考“资本充足性协议”的总体框架制定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在规范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时,对计算信用风险资本充足率的方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1997年7 月1日起执行 《中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内项目的风险权数》,用以计算风险资产总额;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都还不足8%。1998 年人民银行改革了多年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控制办法,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2004年3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其借鉴“资本充足性协议”和即将出台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制定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资本监管制度;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并予施行。
三、新资本协议的施行对经济的影响
一些学者认为,在年巴塞尔协议提出之前,经济学家就已经开始了资本充足率对贷款和经济的影响的研究,随着巴塞尔协议在世界范围内的逐步推广,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大量出现,其中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是,资本约束会导致信贷收缩,从而对经济产生不利影响。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巴塞尔协议3对国内银行无明显压力。中国银监会目前对银行的核心资本和资本充足率要求在7%和10%(中小银行)11%(大银行)。根据银监会2009年报,截止去年底商业银行整体的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在11.4%;16家上市银行经过本轮融资潮后已能满足监管要求并支持2-3年内的业务拓展。
参考文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创新性地提出全面风险管理的银行监管理念,监管范围覆盖银行信用、市场、操作三大风险,对这三种风险的计量,提出八种可供选择的方法。新协议突出资本充足率、银监部门监管、市场信息披露三大监管内容,这三部分也被称为新协议的三大支柱。我国银监会已明确大型商业银行要在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即使到时经批准可暂缓实施,也不能迟于2013年底。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与新协议规定存在较大差距,需要做好应对准备。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继承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提出衡量资本充足率的新思路和方法,即实行以最低资本要求、央行监管、信息披露(即市场纪律)三大支柱为特点的新的监管框架,强调三大支柱紧密相连,缺一不可。低水平或局部性地实施某一个或两个支柱均不能有效确保银行经营的稳健性和安全性,三者必须同时使用才能真正体现新协议的核心所在。风险的资本覆盖范围也从单一的信用风险,拓展到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新协议突出以内部评级法为核心,以信用风险管理为重点,涵盖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并通过外部监管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银行监管,提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及自我约束的新理念。
二、国内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我国实施的安排
我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我国银行业融入国际金融大环境、吸引外资银行投资及合作、在境外设立海外分行、避免国际金融歧视、提升监管能力及国际形象的必然选择。由于我国各商业银行均不同程度存在资产质量差、资本充足率低、风险管理薄弱、核心竞争力不强等问题,还没建立起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总体风险管理水平与世界银行业先进水平相差很远。因此,还无法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体系中。从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角度看,银监会推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后,国内银行业开始逐步确立刚性的资本约束机制。银监会在采取过渡性资本监管方案的同时,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改进风险管理,采取风险敏感性高的资本计量方法,要求大型商业银行应从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即使到时经批准可暂缓实施,也不能迟于2013年底。在此背景下,国内商业银行如何在资本约束下稳健经营,实现持续盈利目标,达到股东、监管机构、客户和公众的基本要求,是我国商业银行在新的条件下面临的新挑战。目前,银监会已成立新资本协议工作组,同时也明确了第一支柱的风险计量方法,即用初级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用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
三、国内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对策
对我国银行业来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已成为国内商业银行加速引进世界先进风险管理制度的催化剂。国内商业银行应以开放的心态来迎接新的监管协议,应在以下几方面做好实施准备。
(一)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满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出的最低资本要求
资本充足率是用来衡量银行资本与资产风险预防程度是否充足的重要指标。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程度一直不高,2001年,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76%、1.44%、8.30%、6.88%。经过实施国家注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等措施后,国内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有所提升。按银监会网站提供的数据:截至2007年末,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的银行已有161家,比年初增加61家;达标银行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79%。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除农行刚刚股改完成并在近三年未提供资本充足率数据外,工、中、建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均高于8%的监管要求,并呈逐年增加、逐步充足的趋势。
从以上数据看,国内大部分银行资本充足水平已达到国际监管标准,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仅考虑信用风险因素,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x12.5+操作风险资本要求x12.5)。这一要求考虑了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对银行的影响,将这两项纳入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的分母中,提高了资本的风险敏感度。按此公式计算,我国商业银行现行计算并披露的资本充足率将大大下降。为此,国内商业银行需采取以下措施提高资本充足水平:
1、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力度,减少风险资产总额。近年来,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不断下降,银行业的不良贷款余额已从2003年底的2.1万亿元降至2007年底的1.27万亿元,不良贷款率从2003年底的17.9%降至2007年底的6.17%。各家银行的拨备覆盖率也有很大提高,2007年末,14家上市银行中,除深圳发展银行外,13家银行拨备率都超过银监会80%的下限规定,超过100%的有12家。在加大对存量不良贷款清收、盘活的同时,国有商业银行还必须进行深层次改革,加强对信贷行为的监管,加强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从根本上改变形成不良贷款的机制,防止不良贷款前清后增现象发生,切实减少风险资产数额,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真实资本充足水平。
2、拓宽业务范围,丰富盈利渠道,实现有效积累,提高核心资本份额。国有商业银行在立足加强传统信贷业务经营同时,要努力拓展新业务,大力发展银行卡、代收代付、代客理财等中间业务,拓宽盈利渠道。国外商业银行60%以上的收入依靠中间业务收入实现,利差收入仅占30%左右,并呈萎缩趋势。可以说,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能否充分拓展业务,从经营单一的金融产品转向经营众多金融产品,对提高其盈利水平起重要作用。
3、发行长期次级债,增加附属资本。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可以丰富债券市场,拓宽商业银行投资渠道,也是商业银行增加附属资本的有效途径。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作为附属资本的长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也都表示将通过发行次级长期债券补充资本金。可见,次级长期金融债券的发行可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目的。
(二)搭建与新协议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框架
商业银行尤其是法人治理结构已相对健全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建立以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对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和高管层负责的独立的风险决策机构,该机构垂直延伸至二级分行)为核心的风险管理部门协调组织。要划分风险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并要保持风险管理的权力与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体现在:部门架构设计独立,宜采用垂直管理的组织架构,保证风险承担与风险监控的分离;风险报告产生及呈报机制独立;风险经理独立,其薪酬和晋升激励应与业务部门的风险承担脱钩;建立风险部门与业务部门良性的协作互动关系,并逐步建立责任体系和考核机制。
(三)培育健康的风险管理文化
风险防范意识要体现在员工日常行为的自觉性方面。全员深刻领会董事会决策层的风险政策偏好、风险容忍度,真正认识“银行经营风险的企业属性”。树立“风险管理本身寓于发展内涵”的发展观,确立以“资本对风险的约束为基础,业务增长与风险控制相适应,风险成本与风险收入相匹配”的风险管理基本原则。通过新理念的引入、制度的强化、机制的引导及环境的优化,统一银行全体员工的思想与步调,保证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并发挥作用。通过培育先进的风险管理文化,进而培养高素质的风险管理队伍。
(四)引进和改良先进的风险计量技术,培养风险管理人才
引入国内外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并结合银行实际予以改进。研发信用、市场、操作风险专业管理工具,提高各类风险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建立风险管理监测报告系统,扩大模型工具的适用范围。结合国内商业银行实际,现阶段需进行风险管理技术的基础建设。先建立信息收集和处理系统,收集大量和连续的客户信息、市场信息和银行内部操作信息。对客户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识别和预警,合理确定风险防范措施;建立数量模型,运用定量分析工具,进行国别、地区、产业风险分析,通过信贷审查等方式,直接控制业务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8-0071-04
一、引言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IRB)要求银行通过内部评级体系计算监管资本,进一步增强监管资本对于所面临风险的敏感性。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银行首先要重新构建适合监管要的内部评级体系,包括评级等级的划分、评级参数的估计、评级结果的使用以及评级体系验证等一系列内容。评级方法论(Rating Philosophy)是对经济周期的一种态度,反映了信用评级的本质,具体表现在评级使用何种信息、评级期限等方面,主要包括时点评级法(Point-In-Time,PIT)和跨周期评级法(Through-The-Cy,cle,TTC)。评级方法论是银行构建评级体系之前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因为它直接影响到违约概率(Probability0f Default,PD)和违约损失率(LOSS Given Default,LGD)等风险参数的性质、评级稳定性等方面,但是银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这一根本问题,本文从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的内涵与应用着手,分析了两种评级方法对风险参数PD与LGD和监管资本要求的影响。并根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评级方法进行了选择,最后得出对我国银行的启示与建议。
二、时点评级和跨周期评级的内涵和应用
(一)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的内涵
实证研究表明,受经济周期影响,信贷也呈现出明显的周期性,虽然二者的周期并非同步。因而。就是否考虑经济周期因素而言,信用评级就需要区分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受到的关注较多,相关理论和实证研究较充分。而银行内部评级方法问题在20世纪末才开始受到重视。1998年,美联储的一份有关“美国大银行信用风险评级”报告中提到了银行在使用内部评级方法方面存在的差异性和不明确性。2000年左右,巴塞尔委员会在工作论文中正式区分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但是并没有给出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的准确定义。至今,理论界和业界对于两种评级方法仍有不同的理解,尚未形成比较权威的、被广泛接受的定义,尤其是在跨周期评级法的理解上争论更多。
一般而言,国外学者或者巴塞尔委员会的工作论文是从两个方面来定义和阐述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的。从评级所使用的信息角度去理解两种评级方法,时点评级法使用有关企业的所有静态和动态信息以及宏观经济信息,而跨周期评级仅使用企业的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不对周期性经济变动做出反应。当然也有学者从违约概率性质角度定义两种评级方法,时点评级法是基于现时条件下企业的状况以及对未来的展望所做出的评级,时点评级与未经压力的违约概率相对应;而跨周期评级是考虑整个经济周期,根据企业可能出现的最坏状况或者极端事件压力测试下的承债能力所给予的评级,由此跨周期评级是与压力状态下的违约概率相对应的m。
两种视角都体现出信用评级如何处理经济周期因素的方法,进而区分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从所使用的信息角度理解评级方法论对于建立合适的评级模型和选用恰当风险因子具有较大指导意义。从违约概率性质的角度理解评级方法论,能够清晰反映出评级与违约概率的互动关系,更深入的刻画出经济周期对于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影响。
(二)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的应用
时点评级法基于评级企业现时状况考虑,评级期限较短,多为一年,也可能2-3年甚至更长时期,评级结果能够精确反映企业的信用风险程度。跨周期评级是基于较长时期内的经济周期出发,评级限期可能为3-5年,或者整个信贷周期,评级结果较之时点评级精度要低,具有顺序评级特征。两种评级方法的不同特征使得它们在银行内部应用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时点评级法在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应用范围较广,包括贷款定价、风险监测、经济资本配置、限额管理、收益分析等方面,而跨周期评级主要应用于长期信贷决策、确定监管资本等方面。
三、评级方法对风险参数和监管资本要求的影响
(一)评级方法与违约概率
根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要求,银行要建立起内部评级体系,而且信用等级要与违约概率相对应。不同的信用评级方法将会直接影响到违约概率,时点评级法的等级会随着企业和宏观经济的变化而变化,此种情况下企业的信用等级变动较频繁,但是每一信用等级所对应的违约概率是不变的。也就是说,经济衰退时,企业的违约概率将升高,其信用等级将被下调;而经济繁荣时,企业的违约概率将下降,其信用级别相应上调。跨周期评级结果不随经济周期变动,只会对具有长期性的变动做出反应,企业的信用等级较稳定。但此种情况下,信用等级所对应的违约概率不是固定的违约概率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的,银行应该设定浮动的范围,当变动幅度过大时,就要调整企业的信用等级。
就资产池违约概率而言,Heiffield(2004)以及巴塞尔委员会报告(2005,NO,14)实证研究表明,在经济周期内。虽然每个时点评级级别的未经压力资产池违约概率保持稳定,但是压力状态下资产池违约概率却发生了变化。每个时点评级级别压力状态的资产池违约概率与经济周期是正相关的。同样,在经济周期内,每个跨周期评级级别的压力状态下资产池违约概率保持不变,而未经压力资产池违约概率则与经济周期是负相关的。因此,银行不仅要区分其内部评级法方法,还要明确其违约概率性质,这样才能正确理解信用风险报告的内涵。
(二)评级方法与违约损失率
反映信用风险的两个主要参数是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要建立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的二维评级结构。对于实施高级法的银行来说,要建立债项评级,并且每一个信用等级要与相应的违约损失率对应。实证研究表明,违约损失率与违约概率具有正相关关系,经济衰退时,两个风险参数都会出现下降,进而导致银行的信用损失加大。
银行违约损失率的估算都是基于银行内部数据和担保品的分类,影响违约损失率的因素主要为合同结构、经济周期、行业、以及公司状况等。根据Moody(2002)在其
违约损失率预测模型LossCalc的技术文件中披露的信息表明,合同设计对于违约损失率的贡献度为37%,宏观经济环境因素对违约损失率贡献度为26%左右。虽然现在学者对于违约损失率与评级方法的研究并不多,但是贷款合同变动较少,影响违约损失率主要因素多为静态的,这就决定了违约损失率的稳定性。而且从银行的做法来看,频繁变动债项评级也不是一种常规做法。《巴赛尔新资本协议》中已经明确提到要采用较保守的方法估计违约损失率。因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建立的债项评级通常具有跨周期性质,违约损失率较稳定。
(三)评级方法与监管资本要求
不同评级方法影响到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的稳定性,由于两个风险参数是计算监管资本的重要输入变量,进而评级方法将会对监管资本要求产生深刻的影响。从理论上讲,时点评级法下评级等级的变化将会引起监管资本的变动。也就是说时点评级下监管资本随着经济周期变动而变动,即在经济繁荣时期,所需的监管资本较少,但是在经济衰退时期所需保有的监管资本较高,监管资本的变动性较大。同样,在跨周期评级条件下,虽然信用等级不变,但是违约概率还是会浮动的,也会引起监管资本的变动。相比较而言,跨周期评级考虑了周期性因素,使得监管资本要求能够保持较高的稳定性,但所要求的监管资本较高。并且,《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高级法下监管资本要求的波动性要比初级法的高,因为在初级法下,违约损失率是由监管当局给出的,不需要银行自己估算。
Frieda Rikkers及Andr6 Thibeauh(2008)利用标准普尔数据库研究认为,压力状态下跨周期评级法所要求的监管资本比时点评级法高出76.4%,这与压力水平有关。时点评级条件下,经济衰退时所需监管资本要比平均水平高37%至76%,这也与资产组合的风险状况有关。未经压力跨周期评级法的资本成本要比时点评级法高9%。压力状态下的跨周期评级法所需资本成本则可能比时点评级高出75%。这说明,跨周期评级法可以降低监管资本的波动性,但是维持这种稳定性的代价是较高的。
实际上,评级方法论除了对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以及监管资本要求有显著影响外,还会对银行信息披露产生较大影响,原因在于时点评级下,所披露的信息更为真实,更能反映银行的风险状况;而跨周期评级法下,违约概率精确度不高,因而银行披露的信息就会失真,不利于投资者以及公众对于银行的监督。评级方法论也将影响评级体系的验证,这主要是因为不同评级方法的特征以及对于风险参数的影响,监管部门需要针对银行所采用的评级方法选择恰当的验证工具。确保验证的效率。当前各个银行在评级方法选择的多样性为监管部门的验证工作增加了困难。所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下评级方法论的影响具有广泛性和深刻性,这就要求银行和监管部门重视评级方法论的使用和研究。
四、时点评级体系和跨周期评级体系的选择和建立
(一)银行监管部门对于评级方法所做出的要求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未就银行评级方法论应用问题做出明确的要求,银行可以选择合适自身的评级方法,但是要求银行要明确内部评级方法所属的类型。一般认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提到“要求使用长期数据估算违约概率”,进而推测新资本协议提倡使用跨周期评级方法。但是,这一推测理由是不充分的,因为使用长期数据估算违约概率是为了获得更为稳定而准确的模型参数,不论是在时点评级法还是在跨周期评级法下估算违约概率时,都适用这一准则,也就不能由此得出以上结论了。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在其关于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中,指出“评级方法论是其监管的重要方面。银行要明确所使用的评级方法论的类型,制定企业评级迁移的政策,明确评级等级变动对于监管资本的影响”。我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第四节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中提到“商业银行可以采取时点评级法、跨周期评级法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评级方法估计债务人的违约概率”,“商业银行的债务人评级应同时考虑影响债务人违约风险的非系统性因素和系统性因素。商业银行应向监管部门说明所采取的评级方法如何考虑系统性风险因素的影响,并证明其合理性”。
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各有优劣,在没有深入研究的情况下不能说哪个更好。因此。或许是出于谨慎的考虑,各国银行监管部门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保持了一致的口径,允许银行自行选择评级方法。从监管角度看,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是第一目标。银行所保有的资本波动性过大,尤其是在经济下行时期,为补充监管资本要求必然压缩信贷投放规模,也将会对实体经济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甚至如果银行没有充足的流动性确保持有足够的监管资本,将会产生系统性风险。所以,监管部门更偏好保持稳定而充足的监管资本,这就意味着不论是巴塞尔委员会。还是各国监管部门在评级方法的选择上可能会更倾向于跨周期评级体系。
(二)国际商业银行在评级方法上的选择
根据Treaty及Carey(1998)和2000年巴塞尔委员会的调查报告显示,国际商业银行并没有明确区分评级方法的使用。从实践看,很少一部分银行使用跨周期评级,还有部分银行使用混合评级方法,大部分银行选择使用时点评级方法。这与外部评级机构形成很大反差,因为国际知名的信用评级机构都宣称使用的是跨周期评级法。由此可见,国际活跃银行在评级方法的使用上呈现多样性,并且多数使用的是时点评级方法。造成这一现实的原因可能有如下几点。
1,出于成本收益的角度考虑。跨周期评级和时点评级是收益性与稳定性之间的权衡。跨周期评级所要求的监管资本较高,有利于金融稳定,但是其成本也是较大的。银行是追逐利益的经济部门,需要为股东增加价值。选择时点评级可以降低监管资本需求量,虽然在经济衰退时监管资本需求增加较多,但是通过经济繁荣时期的大量放款来弥补,这样就有利于提高经济资本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2,银行多使用时点评级与违约概率模型有关。一般认为专家判断的评级方法可能更倾向于跨周期评级法,而以市场信息为主的统计模型则偏向于时点评级法。有时候,时点评级法下企业信用等级变动较少,而被误认为是跨周期评级法,这主要是由于评级模型的输入变量变动性较小的缘故。以财务信息为主要输入变量的评级模型就存在这样的问题。银行现今更多使用的违约概率模型为结构性模型诸如KMV模型,此类违约概率模型以市场信息作为主要输入变量,并且随着市场信息的波动而波动,从而形成了时点评级法。
3,银行对于评级结果的多种使用目标。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过程中需要不同评级方法的结果,因此导致了银行在建立信用评级体系方面的不一致性和多样性。
4,相比时,最评级体系,跨周期评级体系更难建立。时点评级体系较容易建立,而跨周期评级建立起来相对较难。时点评级可以利用企业的所有信息和宏观经济信息就可以建立起来,而建立跨周期评级体系需要将长期因素和周期性因素相分离,确保违约概率模型所考虑的因素与系统因素没有关联性。这会增加建立跨周期评级体系的工作量,维护成本也较大,使得跨周期评级法的实际应用范围不广。
五、对我国银行的启示与建议
金融衍生交易是现代银行风险管理中不可替代的金融手段,也是现代银行业的重要利润来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自由化、投资全球化和技术创新的推动,金融衍生交易市场日新月异,也对银行业的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6月份正式公布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此作出了积极的回应。
一、金融衍生交易的特点及其监管难题
金融衍生产品是原生性金融工具的衍生物。金融衍生交易就是通过预测货币、债券、股票等原生性金融工具的利率、汇率、股价、指数等的未来市场行情,在支付少量保证金的前提下,借助于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合约形式,进行套期保值或投机获利的行为。金融衍生交易合约的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的价值或相关指数,除了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基本合约形式之外,具有以上任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也称为衍生工具。金融衍生交易主要有交易所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OTC)两种形式,由于金融衍生交易与银行的传统业务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对银行衍生交易业务的监管也面临诸多难题。
首先,金融衍生交易是一种具有高杠杆作用的保证金交易,风险的突发性强,监管难度大。由于金融衍生交易具有“杠杆效应”,一旦预测有误,杠杆的回调作用则可能使投资者遭受巨额亏损,一夜之间足可以使其倒闭。
其次,金融衍生合约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确定资本监管的量化指标极为困难。金融衍生工具是一种尚未履行的交易契约,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其风险敞口和合约的价值随时都处在变动之中。为了控制风险,往往需要借助复杂的数学模型和相关交易的历史统计数据。但是这些数学模型和统计数据通常是基于一种假设,即衍生产品价格变动的历史分布能够很好地说明金融衍生工具未来的价格走势。而且衍生产品的定价是以连续、平滑的价格变动为预设的。一旦产生大范围的、快速的价格变动,衍生工具敞口头寸价值就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使得市场参与者随时都面临着巨大的潜在风险,也使得监管当局很难采取有效的预防性措施。
第三,金融衍生交易作为或有事项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信息披露不充分,监管的会计信息基础薄弱。现行的财务会计报表是建立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之上的,要求财务报表所确认的事项必须是已实现的事项,而对于可能发生于未来的交易和事项则不予确认,也无须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披露。由于金融衍生交易对金融机构财务变动的影响发生在未来,无法在当前的资产负债表上得到反映,因此,无法通过资产负债表来了解衍生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这是近年来衍生交易风波频频发生、难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四,金融衍生交易创新速度快,法律关系复杂,缺乏有效的监管技术和规制手段。金融衍生产品在设计和创新上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既可以通过对原生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的组合进行创新,也可以对各种衍生工具进行再组合,还可以根据各种参与者所要求的时间、杠杆比率、风险等级、价格等参数进行量身定做,法律关系极其复杂。此外,由于衍生产品总是处在不断的创新之中,法规制定者对衍生工具的了解与熟悉程度可能不及市场参与者,因此各国的法律条文难以及时跟上。值得注意的是,规避法律和监管往往是部分金融衍生产品的设计动因,因此这些衍生产品可能会故意地游离于法规和监管之外。由于上述这些原因,导致某些金融衍生交易无法可依,从而极大地增加了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风险和监管难度。
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关金融衍生交易的主要规定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于金融衍生交易的基本立场可以概括为:金融衍生交易可以降低和转移信用风险,但它同时也可以给银行带来其他风险,比如说法律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因此,银行应采取严格的程序和步骤控制这些风险,并需要把金融衍生交易纳入资本监管的框架。新资本协议突出强调了监管资本对衍生交易的风险敏感性,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考虑到金融衍生交易特有的风险对冲功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鼓励银行采用金融衍生工具来降低银行资产的风险。允许其获得资本减让。
其次,新资本协议规定,金融衍生交易作为表外业务,在按照标准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应当通过信用风险转换系数将其转换成等额的表内信用风险敞口,纳入资本监管的范围,并按照信用风险的监管要求,计算资本充足率。新资本协议还在附录中明确规定,与金融衍生交易相关的金融创新工具在一级资本中的上限为15%,而且,在计算衍生交易敞口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对衍生产品场外交易(OTC)的交易对手风险权重不设定最高限额,以便降低银行面临的高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可能带来的突发性风险。
第三,考虑到金融衍生交易等信用风险缓释技术虽然可以在总体上降低银行资产的风险度,但它们同时也可以带来其他风险,因此,新资本协议规定,通过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缓释后的银行资产,在转换成信用风险敞口时如果需要获得资本减让的话,还必须符合第二支柱有关加强监管者监管的相关规定和第三支柱对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比如说,在监管方面,监管当局应当评估银行的内部控制目标和程序是否涵盖了银行所面临的所有实质性风险,包括评估银行机构所制定的衍生交易限额、业绩考核和奖励方式等与风险控制相关的制度;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银行披露其所采用的缓释风险政策、衍生交易风险敞口以及监测缓释工具持续有效性的策略和过程。如果监管当局对银行所制定的金融衍生交易政策的作用、适用性及其实施不满意时,可要求银行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要求银行针对剩余风险增持额外的资本,直到银行所制定的衍生交易规程及其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缺陷得到纠正,并达到监管当局的要求时为止。
第四,如果银行采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缓释,在套期保值时产生币种错配或者期限错配[1],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则对相关的资本减让采取非常严格的限制措施。比如说,在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对套期保值中未予覆盖的风险敞口而言,其风险权重采用的是其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而不是采用衍生工具的风险权重,这会导致风险加权资产的提高和资本充足率的下降。另外,在计算场外衍生交易的风险加权资产时,也需要用场外衍生交易的风险敞口乘以交易对象的风险权重来进行计算。
第五,为了确保银行进行风险管理时采用的金融衍生交易与信用风险的降低具有正相关性,并增强监管资本的风险敏感度,在采用信用风险的IRB法(内部评级法)计算特定风险敞口的资本要求时,银行可以通过调整对金融衍生产品合约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的估价值,来反映金融衍生交易对降低单笔债务或银行资产风险敞口的作用,但是这种对估价值的调整,必须考虑衍生交易风险缓释工具的付款结构、清偿水平和清偿时间等重要因素。
第六,为了防止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按照1996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对1988年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修订案的有关规定,对银行的普通贷款账户和交易账户实行不同的监管原则。新资本协议在处理交易账户对手的信用风险时,规定监管当局应当在要求银行按照一般市场风险和特定风险计算资本要求以外,还要对交易账上反映的场外衍生交易工具计算风险资本,在计算时采用的风险权重应与计算普通银行账户资本要求时采用的风险权重保持一致,并且明确取消了原来规定的交易对手风险权重50%的上限。
第七,新资本协议还对银行采用衍生工具做套期保值时的交易头寸提出了专项资本要求。如果套期保值时,两笔交易(多头和空头)的价值变化方向完全相反,而变化程度基本相等,银行可以不必提取专项资本;如果两笔交易的价值变化方向完全相反,但程度基本不一致,银行可以只提取20%的专项资本。但对投机交易,则不适用这一规定。
第八,为了降低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风险,新资本协议还对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最低的要求,即相关的法律文件用语必须规范,含义明确,而且必须对参与衍生交易的所有交易当事人具有有效的约束力,以确保这些文件的效力能够得到相关国家国内法的认可。
新资本协议虽然不是国际法规范,也不属于国际公约,对各国政府、银行监管当局及商业银行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但该协议凝聚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与监管的最先进理念和实践经验,得到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广泛认可,因此,关注新资本协议的变化,包括对金融衍生交易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是我国银行业同国际接轨,发展金融衍生交易的必由之路。
四、发展我国金融衍生交易市场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金融开放和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外资银行在开拓市场、争夺客户方面的竞争日趋激烈,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运用衍生工具来规避风险和增加收入。但由于我国调整衍生产品交易的规范政出多门,监管的理念、手段和技术都相当落后,因此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监管与法律方面的问题。
首先,衍生交易市场的统一性与分业监管之间的矛盾,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监管机构的协调问题。衍生交易市场是一个综合性的金融市场,资金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之间有着很强的流动性。但是,由于我国对金融市场采取分业监管的模式,金融机构必须分业经营,割裂了金融衍生交易市场的统一性,并导致了监管方面的困难。比如说,批准和监管与汇率有关的衍生产品(包括远期结售汇),历来是由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的;而国务院曾明确规定,所有期货业务由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批并监管。至今我国与衍生产品交易密切相关的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仍然是由证监会负责管理的,国有大型企业在海外利用衍生产品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也必须获得证监会的批准;另外,银监会2004年年初颁布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则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交易应当获得它的许可;以此类推,按照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保监会也应当有权颁布保险机构参与衍生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定。
其次,相关法律滞后的问题。由于金融衍生交易的高杠杆率和巨大的利益驱动,金融衍生交易具有很强的投机性,容易引发各种违规行为,特别是在市场还不是很完善的时候这种情况更容易发生,因此需要详备的法律来保障金融衍生交易的正常秩序。但是我国规制衍生交易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极不完善,对市场失范行为的处理往往缺乏法律依据。现在,我国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的欺诈和犯罪问题一般有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如何规制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的违规行为,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法律规范的冲突问题。由于金融衍生交易具有跨国性,会涉及到不同法域的法律冲突问题。实践中,由于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一般为国际掉期和衍生工具协会(ISDA)的成员,为减少因法律冲突可能导致的纠纷,交易双方多采用ISDA的一些标准文件。最常用的法律文件是ISDA制作的主协议、补充安排和交易确认书,这些文件对可能存在的法律冲突问题作了一些技术处理。但考虑到ISDA文件的法律背景与我国的法律体系有所不同,因此还需要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对国际金融衍生交易市场习惯性做法的效力予以特别承认。
文章分类号: F831.2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6-1770(2006)06-017-03
一、在新兴市场国家实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承认,2007年发达国家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时,发展中国家仍需要更长时间为实施做准备工作。此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最近的声明中表示,对正在进行的各国金融业评估项目(Financial Sector Assessment Program),是否实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将不作为前提条件。新协议中有多种可供选择的风险计量方法。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包括简化标准法、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和内部评级高级法。对信用风险、资产证券化风险和操作风险,也有不同的方法以供选择。各国将自行决定是继续使用旧巴塞尔协议,还是实行新协议;如果实施新协议,采用何种方法。
但在发展中国家实行新资本协议,许多国家可能面临两大难题。(Powell,2004;Majnoni and Powell,2004)。一方面,允许采用专业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的标准法几乎不能把资本要求和风险有效地联系起来。很多新兴市场国家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是,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很不完善。标准法虽然可以促进评级市场的发展,但可能的危害是,借款人购买好的评级来获取利益。结果是,为了获得客户,评级公司竞相降低评级标准。十国集团的一些区域性银行或小银行也有类似的问题――这可能是美国最近决定让许多中小银行继续遵循旧巴塞尔协议的原因,但是这些银行并不是十国集团内处于系统性地位的重要银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却不同――大多数重要银行的大部分资产尚未评级。
另一方面,许多国家缺乏实行内部评级法的专门技术。内部评级法要求银行建立可以对所有债务人进行评级的方法,包括一整套全面的评级级别。要采用内部评级高级法,银行还必须估算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如果采用内部评级初级法,这些参数则由监管当局决定。这些参数输入巴塞尔委员会提供的计算公式,得出适当的资本要求。这个公式近似于一个设定了具体分布状态、贷款风险关联度和统计准确度(Statistical tolerance value)的信贷组合风险模型。内部评级法要求统计准确度达到99.9%,并且假定银行在这种情况下有充足的拨备覆盖预期损失,有足够的资本覆盖非预期损失。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之和为在险价值(Value at Risk)。
内部评级法适用于业务较复杂的银行,并且要求更多的监管资源。银行必须建立自己的风险评级系统以反映违约率,开发专门技术以检验参数估值的有效性。相应地,监管当局必须具备人力资源和相关系统来监控银行的这类工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金融业评估项目显示,许多国家(包括十国集团的国家,但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远没有达到巴塞尔核心原则的有效银行监管要求,而且总体上发展中国家的实施程度落后于十国集团国家。主要是因为缺乏:(1)有效的并表监管;(2)监管独立性、监管资源和监管权威;(3)有效、及时的整改行动。应该首先改变缺乏监管资源和有效银行监管的情况。而制定更为复杂的资本要求的规则很可能会影响监管效率。把完全达到核心原则作为实行内部评级法的前提过于严格,毕竟有许多十国集团的国家都尚未完全达到核心原则的要求。通常,某个国家达到核心原则的程度,决定其采用新协议中的哪种风险计量方法。
针对这种情况,鲍威尔和马诺尼(Powell ,2004;Majnoni and Powell,2004)提出了集中评级法(Centralized Rating Based Approach, CRB),至少它可以作为一种过渡方法。由监管当局规定评级级别,并要求银行按照这种评级标准评估所有债务人。每一个信用级别对应一个违约概率,并综合其他贷款信息反映相应的资本要求。这套体制的缺陷在于各家银行被迫使用同样的评级级别,而这套评级级别并不一定适合评估其债务人。比如,专门从事某类贷款或某个行业的银行,可能不愿意与业务较综合的银行或专事其他业务的银行使用相同的评级级别。在银行业相对集中的国家,应该设计适合大银行的评级级别以降低监管成本。
集中评级法的一大好处是监管当局可以监控银行的风险评级,进而更有效地监控他们的风险和资本充足率情况。特别是监管当局可以轻而易举地监测到银行业的平均评级、不同银行对同一类债务人、同一类贷款的评级以及同一经济区内各银行的评级等等。上述这些比较,辅之以识别例外情况和跟踪主要债务人在各家银行评级情况的简单程序是极其有价值的监管工具。
集中评级法和内部评级法既有不同点也有相似之处。内部评级法要求制定银行内部的评级级别,而集中评级法的评级级别由监管当局决定。二者的最低要求基本一致,如“评级类别”的数量和历史信息。此外,新巴塞尔协议的内部评级法曲线可用于计算基于集中评级法的资本要求,映射评级等级与违约率的关系。集中评级法的另一大优势是监管者可以使用实际贷款数据,方便地在单个银行或银行系统的基础上检验内部评级法曲线的图形和准确度。
有一个简单方法可以使一国在采用集中评级法的同时,完全达到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具体地说,该国可以采用标准法计算资本金要求,同时使用集中评级法计算总风险值。二者的差值可用于对贷款未来所需要的准备金进行前瞻性估算。另外,集中评级法还可以作为实行内部评级法的早期准备。一旦采用了集中评级法,监管当局就可以把集中评级法当作参考工具与银行一起研究提高银行自身的信用评级等级和评级方法。
对于实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许多国家面临着十分困难的选择。大多数国家正式表明将实行新协议,很多国家要求其大多数银行至少在最初阶段采用标准法,几个较大的新兴市场国家也将在部分银行中推行内部评级法。业务相对复杂的国际性大银行对发展中国家意义重大,他们将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新资本协议且主要使用内部评级法,那么,发展中国家的东道国监管当局必须采纳内部评级法,或者继续使用旧资本协议或新资本协议中的其他方法或者在监管管辖范围内采用“本地化的内部评级法”实施双重监管制度。
二、在全球范围实行内部评级法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强调,银行应该在世界各国采用一致的风险计量方法。这暗示着国际性银行面临在其经营各国统一实行内部评级法的压力。这可能产生较高的资本金要求,特别是在评级较低的国家。没有外部评级的中小企业所得到的银行内部评级一般比评级低2或3档(BBVA,2003)。比如,巴西的评级是BB,巴西的一家中小型企业可能得到B+或B的信用评级,违约率在2.91%到8.31%之间,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3%到13.4%。如果对乌拉圭(本币评级B级)、玻利维亚(本币评级B-)和厄瓜多尔(本币评级CCC)的中小企业采用同样的评级方法,那么内部评级法公式计算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将大大超过20%。
根据阿根廷、巴西、墨西哥的公共信用登记系统中的真实企业贷款数据,马诺尼和鲍威尔(Majnoni and Powell,2004)发现内部评级法比旧资本协议的资本要求高很多,但是内部评级法公式不能保证99.9%的统计准确度。一种解释是新兴市场国家违约风险的关联度比发达国家的高,因而,估算的违约率和预期损失在一定可信度下所导致的非预期损失在新兴市场国家比发达国家高。
关于如何确定银行清偿力的标准,旧资本协议提出了绝对最低资本水平的概念。因此,由于银行在不同风险国家的破产风险不同,绝对最低资本水平所提供的保护程度也不同的。这意味着旧协议对银行在风险较高的新兴市场国家提供的保护少于在十国集团国家提供的保护。新协议标准法亦是如此。内部评级法在一定程度上改进了这个问题,使统计准确度达到99.9%,资本的水平取决于所评估的风险。这是一个重大变化,特别是对在风险不同的多个国家经营的国际性银行而言有深刻的影响。如果银行在全球范围实行内部评级法,其资本要求可能比使用旧资本协议或新协议标准法更高。
如果国际性银行在全球各地统一实行内部评级法,而地方监管当局继续使用旧资本协议或新协议标准法,那么国际性银行可能因为内部评级法的资本要求大大高于标准法而处于竞争劣势。由主监管当局监管的从事国际业务的外资银行可能会因此减少国际业务,而只贷款给信用评级高的本地银行和经挑选的企业。业务复杂、使用内部评级法的外资银行贷款给评级较高的客户,业务较简单的本地银行则贷款给中小企业和零售客户。这可能逆转过去几年外资银行深入渗透新兴市场的进程。
三、尚未解决的跨境监管问题
本质上代表着十国集团的巴塞尔委员会更多地关注十国集团内、十国集团与其他东道国之间的跨境监管问题。令人吃惊的是,新协议的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根本没有提及母国监管当局和东道国监管当局的角色。一个有效的促进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的办法就是组成监管当局联合会,由重要的外资银行的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共同组成。欧盟最近也同意建立“监管当局联合会”的做法,由不同国家的监管当局共同参与监管国际性银行的信贷风险评估系统和实施内部评级法。联合会的一个特殊任务就是讨论如何调整内部评级法曲线,然后推广到每个在东道国经营的外资银行,使内部评级法在全球范围内适用。如果新兴市场国家的监管当局负有监管本地银行(包括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和分行)的终极法律责任,而这个方法不能得到多数人的同意,那么这些银行可能要面临双重监管制度。
第三支柱(市场纪律)也有跨境监管的问题,它要求银行披露资本和资本充足要求。在内部评级法下,必须按照不同组合和不同风险披露资本要求的各个组成部分。第三支柱适用于合并法人和银行规模较大的分支机构。
鲍威尔(2005)针对跨境监管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1. 成立监管当局联合会。东道国监管当局应与在其境内经营的外资银行的母国监管当局组成监管当局联合会。东道国监管当局应与母国监管当局磋商,根据东道国的特点,为本地的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和分行,以及那些有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实行内部评级法的银行确立合适的内部评级法曲线,调整关联度和统计准确。东道国可自行决定内部评级初级法中的监管参数和其他项目。为有效监管,母国监管当局也可采用这个独特的方法来监管其辖内的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或分行。
2. 进行联合检查。每当母国监管当局在新兴市场国家对一家国际性银行进行现场检查时,东道国监管当局可以派遣监管人员参加检查,包括对东道国实行的内部评级法进行支持性测试。勿庸置疑,地方监管当局应当可以取得其监管管辖内机构的所有相关监管信息。
3. 披露要求。可由东道国监管当局自行决定披露本地分支机构或分行的资产和资产要求以及组成的各类风险和资产组合。此外,应考虑分行或分支机构发行本地次级债,促使市场对母行担保的预期更加透明。
如果监管当局认为不能有效地监控本地的法人机构,那么不应强制监管当局实行内部评级法。即使国际性银行在全球范围内实行了内部评级法,地方监管当局也可以决定让其分支机构或分行继续使用旧巴塞尔协议或采用新协议标准法。再者,为达到有效监管目的,如果国际性银行的分支机构与其母行相比较小,母国监管当局可以允许国际性银行采用标准法计算资本要求,至少是本币债权部分。这样可以在资本与风险关联度损失较小的前提下,降低监管成本。
编译:王 琦王 淼 , 审校: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