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8 15: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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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采购单价及规格要求
为满足公司商务招待的需求所采购的酒类在单价和规格方面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白酒:销售单价不超过500元/500ml;
(2)黄酒:销售单价不超过250元/500ml;
(3)红酒:销售单价不超过350元/750ml。
超过上述标准采购酒类所产生的费用财务部将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条 采购管理部门
公司酒类采购应当由综合部门统一管理,包括验收、保管、登记出入库台账等工作。
第三条 采购流程
对于公司酒类商品采购各部门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1)采购申请
根据公司招待需要由经办人员发起采购申请,填报《酒类采购申请单》(见附表)。《酒类采购申请单》经由综合部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酒类采购申请单》一式两份,完成审批后一份在综合部存档,一份送交财务。
(2)采购
《酒类采购申请单》审批后经办人员方可采购对应的酒类。经办人员应当前往正规商场、商店进行采购,尽量集中采购,并取得正规的发票和其他原始凭据。
(3)验收
酒类商品采购后应当由综合部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验收人员应当在发票背面签字确认。
(4)入库/领取
所购酒类如需办理入库,由综合部组织办理入库手续;如需一次性领用的,无需办理入库,领取人员如非经办人员则须在发票背面签字确认。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依法依政策采购公务接待烟酒,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工商局、县物价局、县审计局、县质监局等部门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确保采购烟酒的质量合格、价格合理。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公务接待烟酒交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接待办)统一管理。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需用烟酒的,须到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接待办)以采购的价格购买,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接待办)应当做好服务和费用结算工作;购烟酒单位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接待办)之间产生的烟酒等费用实行一月一清制。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能够以更低的价格采购到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接待办)管理的相同品牌的烟酒用于公务接待的,可以自行采购;公务接待烟酒的档次低于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接待办)管理的烟酒的,可以自行采购。以上采购开具的发票须经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证明和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方能作为报销凭证。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县外开展公务活动临时需要购买烟酒的,可以适量购买,所开具的发票须经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证明和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方能作为报销凭证。
答:制定《磋商办法》和《PPP办法》主要是顺应两方面的需要。一方面,是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立法先行和依法采购。本届政府提出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PPP模式等重要改革任务。与此相关的采购活动,在采购需求、采购方式、合同管理、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方面存在一定特殊性,需要在政府采购现行法律框架下,作出创新和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对具体工作进行指引和规范,以确保采购工作顺畅、高效开展。另一方面,政府购买服务、推广PPP模式等工作,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其采购活动应当充分发挥支持产业发展、鼓励科技创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以促进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需要明确相关采购活动的法律适用和操作规则。
问: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核心内容、主要思路是什么,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有哪些联系和区别?
答: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财政部首次依法创新的采购方式,核心内容是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倡导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在流程设计和具体规则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明确采购需求阶段,二者关于采购程序、供应商来源方式、磋商或谈判公告要求、响应文件要求、磋商或谈判小组组成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一致;在竞争报价阶段,竞争性磋商采用了类似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区别于竞争性谈判的最低价成交。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在需求完整、明确的基础上实现合理报价和公平交易,并避免竞争性谈判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将政府采购制度功能聚焦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上来,达到质量、价格、效率的统一。
问: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磋商办法》规定了五种适用情形: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中,前三种情形主要适用于采购人难以事先确定采购需求或者合同条款,需要和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的项目;第四种情形主要适用于科研项目采购中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以及需要对科技创新进行扶持的项目;第五种情形主要适用于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并与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做了衔接。综合来看,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PPP、科技创新扶持、技术复杂的专用设备等项目采购中将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问:为什么PPP项目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适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答:《PPP办法》主要适用于PPP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选择合作社会资本(供应商)的情形。将PPP项目选择合作者的过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考虑是:
一是PPP是政府从公共服务的生产者转为提供者而进行的特殊采购活动。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七款规定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对政府采购服务做了兜底式定义。从法律定义上看,PPP属于服务项目政府采购范畴。同时,世界主要国际组织和国家在选择PPP合作方时都遵循政府采购规则,并把服务和工程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也视为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将其纳入政府采购监管。因此,将PPP项目选择合作者的过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可以进一步促进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规则对接,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对政府采购的定义为了政府目的以任何合同方式开展的采购活动。
二是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五种采购方式,并授权监管部门认定新的采购方式。这些法定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磋商方式),能够比较好地适用于PPP项目采购中公开竞争、选择性竞争和有限竞争的情况,并充分实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使PPP项目采购更具可操作性。
三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了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支持中小企业等宏观调控和政策功能目标。将PPP项目选择合作者的过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将更加有利于PPP项目发挥公共性和公益性作用。
为了统一限量、控制用品规格以及节约经费开支,所有办公用品的购买,都应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办公室要根据办公用品库存量情况以及消耗水平,确定订购数量。
第二条办公物品订购方式
小型或零星办公物品的采购要由两人以上到指定专门商店采购,要选购价格合适、质量合格的物品。
大型物品采购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
1、购单件或批量在5万元以上的物品(低值易耗品除外),应采取招标采购。凡进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应成立专项采购工作小组,依法组织实施招投标。
2、凡采用竞争谈判或询价方式的,要组成有申购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在进行市场调研、多方比较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并根据权限由相应的组织或
负责人予以确定。
3、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包括定点采购)的,应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按照权限由主管部门与申购单位共同确定供应商。
第三条办公物品采购过程
在办公用品库存不多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特殊需求的情况下,按照成本最小原则进行订购。
一、验货
所采购的办公用品到货后,由仓库管理员按送货单进行验收,经核对(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质量等)无误后,在送货单上(一式二联)签字验收,然后将送货联
留存归类,另一送货回单联交送货人带回送货单位做结算凭据。
二、付款
采购员收到供货单位发票后,须查验订货单位合同,核对所记载的发票内容并在发票背面签字认可后,携验收入库单结算发票以及开列的支付传票,交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
字后,做好登记,做到帐、卡、物一致,最后交财务处负责支付或结算。记账联由记账员做记账凭证并归档。
三、分发
办公用品原则上由公司统一采购、分发给各个部门。用品分发后作好登记,写明分发日期、品名与数量等。如有特殊情况,允许各部门在提出“办公用品购买申请书”的前提
下进行采购。
四、保管
办公用品进仓入库后,仓库管理员按物品种类、规格、等级、存放次序、分区堆码,不得混乱堆放,并由记账员按送货单序号和货单内容在办公用品收发存帐册上进行登录。仓库
管理员必须清楚地掌握办公用品库存情况,经常整理与清扫,必要时要实行防虫等保全措施。
第四条办公物品采购纪律
一、参与物品采购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任何活动;不准收取供货方任何名目的“中介费”、“好处费”;不准在供货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不准损害公司利益,,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物品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折扣”、“让利”等款项,应首先用于降低采购价格;确属难以用于降低采购价格的,一律进入公司财务帐内,不得由部门坐收坐支,不得提成给经
第一条 为了减少采购环节,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有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点采购是指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含工程项目,下同)所实施的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经常性采购项目和非经常性采购项目。
经常性采购项目包括办公消耗用品,交通工具的保险、加油和维修,会议服务,公务服务等项目。非经常性采购项目包括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交通工具等项目。
第三条 定点采购的具体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的工作情况确定。
第四条 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定点工作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确定与管理
第五条 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
1、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和采购项目所要求的企业规模;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完善的物流配送体系和售后服务队伍;
6、具有履行政府定点采购项目相适应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维修能力或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7、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确定:
定点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省财政厅向省政府采购中心下达《定点采购项目委托书》,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定点采购项目的要求,制定组织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招标公告,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工作。招标工作结束后,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布招标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七个工作日内如无投诉,由省政府采购中心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定点采购协议。
第七条 定点采购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项目的供应范围;
2、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技术要求和服务要求;
3、定点采购期间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4、资金结算办法;
5、供应商对定点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承诺;
6、供应商对定点采购项目的管理措施;
7、供应商的联系方式;
8、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界定与处罚;
9、其他有必要签订的事项。
第八条 为了方便采购人、鼓励竞争,定点采购项目的定点供应商应在三家(含三家)以上;产品、服务或市场来源单一的定点供应商根据行业特点可确定一家(含一家)以上。
第九条 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供应商,省财政厅授权省政府采购中心颁发《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资格证书、签订协议,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布定点采购供应商名单及协议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应根据市场行情或变动情况,定期或及时将定点采购项目的规格、价格及服务内容等的变动情况通知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变动情况应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 定点采购项目的管理
第十一条 定点采购项目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非经常性的定点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集中管理;经常性的定点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分散管理。
第十二条 经常性定点采购项目实行订单或采购卡管理。采购人采购经常性定点采购项目时,填制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政府定点采购供货(服务)单》(一式四联、格式附后),直接与定点采购供应商联系采购,定点供应商凭据提供货物或服务。
第十三条 经常性采购项目的定点供应商要按照定点采购协议的要求,定期或分批将定点采购协议的履约情况送省政府采购中心,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查归集后,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作为对定点供应商业绩考核和统计的依据。
第十四条 非经常性定点采购项目实行分类合同管理。省政府采购中心应按照定点采购项目管理的要求,制定非经常性定点采购项目的分类标准合同,经省财政厅批准,按合同编号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非经常性定点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采购人编报的集中采购计划和资金落实情况,下达给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
第十六条 非经常性定点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由采购人在已确定的定点供应商中选定。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采购人与其选定的定点供应商签订《定点采购合同》,并负责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合同副本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省政府采购中心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采购,不得化整为零实行定点采购。
第四章 定点采购资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定点采购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支付。根据定点采购协议规定,实行按次结算和定期结算。
第十九条 定点采购项目的货物或服务验收合格后,在协议规定的付款时间内,采购人通过“金财网”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根据有关文件审核后,通过省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将采购资金支付给定点供应商。
第二十条 采购人用自筹资金支付定点采购项目,应在申报采购计划的同时将自筹资金缴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收到采购人自筹的采购资金后,省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应向采购人开具收款收据。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在支付采购项目资金后三个工作日内,为采购人出具《财政直接支付入帐通知书》,采购人按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采购人要定期与省财政厅、省级国库支付中心核对定点采购支出帐。
第五章 定点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除接受政府有关监督部门监督外,还应接受社会各界和采购人的监督。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开定点采购供应商的名单、地点、服务项目和监督投诉的渠道。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定点采购项目的日常管理,应定期向省财政厅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定点采购项目的价格与服务信息。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省财政厅要会同政府有关监督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用户单位代表,不定期地对定点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定点采购协议执行、服务不周、或经投诉处理后仍不纠正的定点供应商,可暂时中止定点采购协议;违约情节严重、或经三次以上的投诉处理仍不纠正的定点供应商,应终止定点采购协议,同时取消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资格,收回《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资格证书,并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定点采购协议的规定赔偿损失;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上述定点供应商的违约事项,由省财政厅在政府采购相关的媒体上予以公布。经考核合格的定点采购供应商,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签政府定点采购协议。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负责对定点供应商提供的定点采购项目的质量进行验收和监督。对不符合质量要求、价格高于市场同类或不按定点采购协议执行的定点供应商,可向省财政厅投诉。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不按照定点采购协议的要求采购产品或服务的,由省财政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政府采购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定点采购项目和定点采购卡的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定点采购的好处定点采购特点是工作量较轻,一次采购,长期供货和服务,容易操作。采购效率较高,支付也比较方便。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行政处工程施工、中国电工大厦日常维修及翠微路单身宿舍维修类费用支出和物料采购类费用支出。
3.职责
3. 1行政处工程组负责主管工程维修及物料采购的申请,以及审批后的相关手续具体办理。
3. 2 行政处综合组负责需对采购物料的申请单内容进行确认。
3. 3 行政处处长负责工程维修项目的复审。
3. 4 行政处处长负责工程维修及物料采购申请的审批。
3. 5 行政处工程组负责对采购价格的比对
3. 6 行政处工程组需对所需要工程施工的项目进行全程监管(内容包括前期准备、施工申请、物料采购、项目招标、监理单位介入、施工周期把控、竣工验收等。)
3. 7 行政处计划组负责对施工预算进行实时跟踪把控。
3. 8 行政处后勤组主要负责采购物品的市场价格调研。
4.方法与过程控制
4. 1费用划分
根据不同工程维修费用的金额,在此分为四个级别,分别为1千元-2千元(不含)以内、2千元(含)~1万元(不含)、1万元(含)-10万元(不含)、10万元(含)及以上的工程维修项目。
4. 2 工程维修类管控措施
4. 2. 1 单次费用在1千元-2千元(不含)以内的工程维修项目,行政处工程组、后勤组、综合组及大厦维修组可直接填写《行政处维修申请表》并上报行政处处长批准后自行安排施工,待施工完毕经项目负责人对施工验收合格、并通过行政处处长签字确认后方可提报结算。
4. 2. 2 单次费用在2千元(含)~1万元(不含)之间的工程维修项目,施工前必须先报请行政处处长审批(内容包括工程维修项目名称、事由、费用预算、三方及以上比价结果等),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施工前期准备,在与施工方确定合同内容后,需填写《合同评审表》分别报送公司经营管理部、资产财务部、法律事务部及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进行内容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完毕经项目负责人对施工验收合格、并通过行政处处长签字确认后方可提报结算。
4. 2. 3 单次费用在1万元(含)-10万元(不含)之间的工程维修项目,施工前需先在行政处内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统一讨论,最终由行政处处长上报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进行审批(内容包括工程维修项目名称、事由、费用预算、详细内容等),经审批同意后,可根据审批结果及建议与施工方制定施工维修计划和方案,编写施工合同,并填写《合同评审表》分别报送公司经营管理部、资产财务部、法律事务部及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进行内容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完毕经项目负责人对施工验收合格、并通过行政处处长签字确认后方可提报结算。
4. 2. 4 单次费用在10万元(含)及以上的工程维修项目, 施工前需先在行政处内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统一讨论,最终由行政处处长上报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进行审批(内容包括工程维修项目名称、事由、费用预算、详细内容等),经审批同意后,行政处可进行项目的招标或邀标并填写《综合管理部维修工程投标报价评审表》,同时与监理公司积极对接,充分说明工程内容及需求,招标过程全程参与,工程师参与评标,最终定标后和中标单位积极对接,编制好施工合同后填写 《合同评审表》分别报送公司经营管理部、资产财务部、法律事务部及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进行内容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完毕经项目负责人对施工验收合格、并通过行政处处长签字确认后方可提报结算。
4. 2. 5 除重大维修工程外,若遇突发事件需紧急维修项目,可事先电话与行政处处长请示,经批准同意后立即实施,施工完毕后需将施工内容及施工单位详细报价提报公司内部进行审核,待公司经营管理部、资产财务部、法律事务部及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对该项目《合同评审表》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结算。
4. 2. 6 若工程施工内容出现特种设备、设施技术含量较高或监管范围较大的情况,必须有监理单位参与施工监管及过程管理。
4. 2. 7 若工程施工内容涉及方案设计,需请示我司设计院对其设计方案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方可采纳。
4. 3 物料采购类管控措施
4. 3. 1 若施工过程中需要自行采购物料,行政处将采用集中统一采购的方式,由行政处工程组负责物料采购(包括五金电器材料、工程维修材料等),后将物料采购需求申请提报行政处处长同意后,方可予以采购。
4. 3. 2 采购严格遵守“货比三家”的原则,坚持一种物品采购分别至少找三家进行价格对比,并按照同类物品质量最优,同类物品价格最低,同类物品的供应商服务最好的三原则进行选购。最终按照行政处采购要求填写《综合管理部设备采购投标报价评审表》或《综合管理部零星采购商品评审表》。
4. 3. 3;所有参与采购过程的人员须严格保守机密,应对有关采购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泄密、公开。
5.工程维修合作单位的管控措施
5. 1 自行延续
对常年与我司合作的维修施工单位,行政处将每年年末对其进行集中统一全年工作评审,并填写《施工合作单位年度评审表》内容包括施工质量,后勤保障,服务水平,管理水平等。评审结果优良的合作单位可在次年自动延续与我司的合作,而对评审结果不合格的合作单位我司将在次年停止与其合作。
5. 2 中国电工维修管理手册
所有与我司合作的维修施工单位需严格按照此手册内容要求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并于每年年初将盖好公章的《中国电工维修管理手册》上交行政处存档。
6.附件
6. 1 《行政处维修申请表》
6. 2 《合同评审表》
6. 3 《综合管理部维修工程投标报价评审表》
一、采购管理
1、根据公司年度制定的经营计划指标,编制年度各种材料、物资、设备及煤类产品的采购计划,包括煤炭、木材、粮食、机械设备等各种材料物资的名称、种类、品种、质量、数量等,由公司各业务部门负责编制。
2、根据年度各项目的采购计划,搞好市场调查,积极组织货源,与各供货方建立长期关系,加强供需双方互利合作。
3、大批量的采购物资、购、销双方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必须签订供需合同或购销协议,合同一式四份,公司财务部门一份,受理业务部门一份,总经理一份,办公室存档备查一份。严格执行无采购合同不进货的原则。
4、购、销双方签订的供需合同必须由公司总经理审核,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严禁无合同进货。
5、公司业务部门按合同规定的项目种类品种、数量、质量组织采购进货。
6、到货场的煤炭、木材、粮食等项材料、物质、设备等商品,必须实行三人验收制度,采购员、现场保管员、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联合签字验收,验收单一式四份。业务部门一份,储备货场保管员一份,财务部门一份,留存备查一份。
7、煤炭产品的采样办法,参照盛隆公司煤炭销售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木材、粮食及其他产品按行业规定执行。严禁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一经发现按公司处罚条例严肃处理。
8、财务部门做好进场货物的采购统计工作,日清月结,并将每日的购、销、结存情况及时准确的上报公司领导。
9、各储货场每月盘点一次,公司领导、各业务部门、货场保管员、财务部门派员参加,保证库存货物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到不亏吨、不少量。
二、销售管理
1、根据公司煤炭、木材、粮食等各种材料物资机械设备等商品的销售量计划,开发销售区域和销售市场。
2、根据公司全年煤炭、木材、粮食等各种材料物资、机械设备等商品采购量,结合用户的需求量,大批量的销售必须与用户签订供需合同。供需合同或协议一式四份,财务部门一份,业务部门一份、总经理一份,办公室存档一份。
3、供、需双方合同签订生效前,由公司总经理审核,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严格执行无合同不发货的原则。
4、地销付煤单是付煤唯一凭证,一式三份,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储煤场各一份。
5、地销付煤单由业务部门承办,财务部门、总经理签字后,储煤场方可付煤。
6、地销单注明煤种、品种、数量、单价、提货期限,如不按期提货或由余量未提足,此地销单作废,余量部分重新办理地销审批单。
7、各储煤场之间互相调拨或上站台的煤炭产品,实行煤炭调拨单,一式四份,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储煤场各执一份,存档一份。调拨单注明煤种、品种、数量,严格按调拨单煤种、品种、数量付煤。
8、储煤场付煤时,必须实行三人付煤负责制,业务部门负责人、销售经办人、储煤场现场保管员,认真执行原始票据检斤制度。做到付煤手续齐备,车位准确,检斤准确,报数准确,记账准确,互相监督,不出差错。不跑车,不超付。
9、储煤场付煤时间,按照盛隆公司规定时间付煤,早8点至16点,其他时间不准付煤,确属特殊情况,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三、结算管理
1、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煤炭、木材、粮食机械设备等各种材料物资的购销结算工作,根据购销合同具体条款,按各类商品产品的种类、品种、质量、发热量、级别、数量、价格等内容进行结算。
2、采购业务的办理,本着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采购合同的有关规定。每项经济业务发生时,业务部门经办人要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填制货物验收入库单,验收单的内容要真实、完整,详细填写货物名称、种类、品种、规格型号、材质、质量、级别、数量、单价、金额等项内容。经办人、验收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由计划统计员填制审批单呈总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关键词 采购人员 管理 办法
众所周知,在企业的成本结构中,采购环节是源头,是最重要的一环。所谓后期的产品质量、价格、利润、形象都由采购成本来决定。采购人员对企业的成本控制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若是采购人员尽心尽力,货比三家,想方设法压缩供应商报价中的水份,确保所采购的商品物美价廉,则对企业的成本控制起到相当大的促进作用,若反之,采购人员为图个人私利,以牺牲企业的利益为代价,放任供应商,则大大增加企业的营运成本。采购部门的基本职能是负责商品和供应商的选择、谈判、绩效评估等管理职能。采购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在工作中通常具有相当的权利,权利容易滋生腐败,所以,对采购的管理成为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如何管理采购人员,一方面确保其为企业的采购的工作尽心尽力,同时又得控制好采购人员,防止采购人员与供应商之间发生桌子下面的交易,这也是许多企业当前所头疼的问题所在。促使采购人员出现接受贿赂的原因有那些?简单来看,采购人员接受贿赂是因为个人私利的膨胀。那么是哪些因素促使了企业采购人员与供应商之间的种种灰色交易呢?
一、采购人员灰色交易原因分析
1.不同人群态度带来的心理上的反差
采购人员在工作期间,常常是感受到两种完全不同的对待态度,一种是总是陪着笑脸的供应商,一种是上司和同事那种猜疑的态度(采购这个职务很容易让其他同事产生猜疑之心的),这一反一正,就像是冰火两重天,在采购人员的心里产生了很大的反差,也就很容易导致对企业,对领导,对同事的厌恶之心,对个人私利的膨胀起到了直接性的促进作用。
2.出于对企业现有监控体系的挑战
几乎每个企业都会制定针对采购的监控体系(或者说是规章制度),但是,人的天性是好斗的,加上人的逆反心理,你越是严格的规章制度,往往越能激起员工的对抗心理,非得要挑战一下:看我能不能成功的超越企业严格的规章制度,照样把钱搞到手!
3.对管理人员的不满
在企业严格的层级管理中,有不少员工认为为企业工作就是为老板工作,在老板的对下管理中,难免有很多方面会触及到采购人员的物质利益和感情利益。很快,老板就变成了敌人,为了发泄对老板(敌人)的诸多不满,牺牲一些敌人的利益,为自己谋些私利也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
4.供应商的诱惑
作为供应商,为了使得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自然是想方设法采取种种手段来诱惑采购人员,一次,二次,三次……人非圣贤,熟能无动于心?应该说,供应商的态度和这种拉下水走背后交易的出发点也是导致采购的很重要的原因,因此,我们广大的供应商在抱怨采购腐败的时候请审视一下自己:你有没有有意无意的助长这样的风气?
5.环境因素
人是环境动物,所有的习惯都是由刺激形成的,个人的行为心态很大程度受周边的环境影响,无论是在工作还是在生活中。凡事都会有人带头,受贿亦是如此,其他人在收,我为啥不能收?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会滋生强烈的对比和落差心理,所谓的上梁不正下梁自然就歪了,在控制采购腐败这个问题上,主管甚至是高级别的主管都要被监督和审视!以上这几点,简而言之,就是有作案心理再加上作案条件,受贿也就自然而然形成了。笔者认为管理好采购人员还是有一些可取的方式方法。
二、采购人员管理的控制方式
1.每次不少于三人参加现场谈判,削弱单个采购人员的决定权,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互相监督的氛围。同时,因为多位采购人员的参与,也使得供应商不便单个对某位采购人员实施贿赂。因此,组建谈判小组是个很好的方式。把谈和执行彻底分开,谈的人不负责执行,执行的人不参与谈判,把权利做有效的分离,用制衡的方式来控制。
2.没有必要把接受供应商的请吃和礼品视为高压线,这很容易激发采购人员的逆反心理。在这个问题上完全可以适当的松一些,例如规定在多人参与的前提下可以接受供应商的请吃,以及可适当接受金额在多少钱以内的小礼品。在管理的时候适当的要考虑人性的特点。
3.对采购人员实施不定期的轮岗制度,这里面有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采购方面,收了供应商的贿赂是要为人家办事的,自己的岗位随时有可能被轮岗,届时没办法为供应商行方便,也就不好收人家的贿赂;二是让采购人员能接触更多的品类,增长其经验,为日后的升迁打下基础;三是轮新岗后,一般总会有“新人新作风”,对旧供应商会多要求一些较好的交易条件或促销支持。
4.建立信息收集系统,鼓励相关人员收集一些与采购项目有关系的信息资料,并及时公开公布,或是抄送给相关的采购人员。采购人员敢于收取回扣,就是因为关于采购的商品或价格或交易条件等信息的封闭性和不对称。因为信息传递的不对称,采购人员会把一些很正常甚至是有些偏高的采购价格或条件,说成是非常优惠的采购价格或条件,而采取信息共享或是公开后,在相对透明的信息条件下,杜绝采购人员利用这个信息不对称哄骗企业。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机构。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其他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机构招标。
第十三条采购人委托采购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招标公告。
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九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第二十四条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第二十六条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变更公告。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四章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三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第三十九条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第四十条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第四十一条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二条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四十六条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五十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第五十一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第五十二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第五十三条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评标总得分=B/N
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第五十四条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六)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第五十五条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五十六条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五十七条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九条采购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六十条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第六十一条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六十二条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在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六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六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九条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第七十条采购机构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购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一条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
(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的,或者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采购招标事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七十三条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五条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七十六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七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八十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条部门集中采购,实行采购人主管部门负责的工作体制。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并对采购文书制作的科学性、采购程序的规范性和采购结果的公正性承担责任。并接受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部门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采购方式:
(一)年度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
(二)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必须由部门组织的项目。部门集中采购,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机构)根据当年市政府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政府采购预算以及预算单位的申请审查批准后确定。
第五条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应按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中,要向监管部门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按监管机构确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实施。
第六条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
(一)部门集中采购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具备起草招标文件的相应能力,不具备相应能力的,由采购人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由单位领导、纪检、财务负责人等组成的部门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负责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管理。部门集中采购可由单位财务(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办理,也可以组建工作专班,负责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信息,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合同履约及验收,办理资金收付申请,向监管机构报送备案材料。
第八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方式及相关程序规定。
第九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信息,应当在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免费。
第十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书应当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按规定组建,采购人可派代表参加,需要经济技术专家的从监管机构“专家库”中按随机方式抽取。特殊项目的采购,评标专家可由采购人主管部门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相关业务单位筛选产生。
第十二条由部门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中标服务费”。
第十三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按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的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十四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按招标文件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的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应当有单位的使用人员、财务负责人员、纪检负责人员以及财政部门相关人员共同签字。
第十六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按照合同,由采购人提出申请,经监管机构审核后,资金一律直接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十七条由部门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实施完毕要妥善保存档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