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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号,负责人:杨**,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根据:
(2012)开民初字第0232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执行标的:
一、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给付申请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计人民币40959元;
二、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2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双倍计付);
三、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执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主持调解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由贵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开民初字第0232号民事调解书,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5日前给付申请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计人民币40959元。前述履行期间届满后,被申请人并未依约向申请人履行给付款项的义务,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贵院早日执行完毕!
此致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二
申请人: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
执行依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____一案,业经____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 )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守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写明各种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主文部分涉及到的财产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当给付事项的种类、范围、数量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的情况,写明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指定义务的情况。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生效判决书(裁定、调解书)_______份。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三
申请人:张某,男,195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南园街XX栋X单元XXXX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魏某,男,1969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藁城市张家庄镇三邱村永兴街XXXX号。联系电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年藁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遵照执行,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执行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15500元;
2、请求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从2012年3月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3、请求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诉讼费用94元;
4、 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2年2月11日由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年藁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收到判决书后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且也超过了判决书确定的还款期限,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判决,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离婚一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X年9月6日以民初字第200号判决书(调解书)作出判决(调解),现判决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拒不(全部)履行判决书(调解书)中规定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你院申请予以执行
申请执行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 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我国人民法院案件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如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XXX大厦XX楼。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联系电话:XXXXXXXX。
申请内容: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XXXXXX元整。
2、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逾期付款利息¥元(自XXX年X月X日至判决生效之日XXX年X月X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3、依法强制被申请人给付迟延履行利息¥元(自XXX年X月X日起暂算至XXX年X月X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申请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市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被申请人:伍xx,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阳新县兴国镇东岳路35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2019)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9)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申请人应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50000元。该调解已于2019年7月9日作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2019)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均一致同意并签名捺印,该一审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调解规定的偿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调解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法定代表人:李某电话:XX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自2009年6月15日至2010年8月26日的);
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10年9月6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988元;
5、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2008年被申请人承建上海某工程,为了能按期完工,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带领的安装队帮助安装,2009年6月15日经结算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劳务费为50000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人向沈阳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2010)皇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50000元;二、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元的利息(利息自2009年6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8元,由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被申请人提起上诉,2010年8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10】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
(写明事情的起因、经过及有关行政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以及执行结果等)······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本人出身于一个贫困的家庭,家中缺少健康的劳动力,收入甚微,家庭经济压力大。父亲下岗后,年纪迈老,积劳成疾,又没文化知识,只好外出以打散杂工维持生计,工资甚微。三年前,他被检查出患有高血压和轻度心血管全塞,出院后一直需要药物维持身体,并且不能再做粗重的工作。祸不单行,母亲在此时也遭遇到一场意外的严重车祸,事撃者逃跑,母亲被撞断肩胛骨,因伤势严重,被医生转到广西玉林骨科医院专门治疗,在住院期间动两次大手术,但出院后还是留下严重的后遗症,右手不能正常举起来,更不能去干重活。家中仅有的一点点积蓄都被病魔无情地夺取,这对当时家里的情况无疑是雪上加霜。半年后,母亲去一家酒楼打杂、洗碗,当我得知洗碗需要扛碗、提水的时候,我打了很多次电话去劝她辞职回家休养时,她总不肯答应我。她告诉我,她是用左手去提、扛重活的,听到这,我在电话的这一端偷偷摸泪。可怜天下父母心!
XX年9月,拿着父母东奔西凑的学费来到湛师,我就很清楚,父母很难再给我提供生活费了,我不应再向家里伸手要生活费。虽然出身于一个贫困的家庭,但我选择乐观、自强、自信、坦然地面对贫困。大一军训过后,我就开始兼职,推销《牛津字典》等。一系列的推销之后,我学会了去发现商机并开拓市场,让自己当上小老板。考虑到当时的校园里的200电话卡卖得比市面价低5或6元,我想如果从校园买进一批卡在去校外卖,肯定是个赚钱的机会。于是,我找到学校报亭的负责人,向负责人师兄说明我的意向,想卖20张200卡,同时我也坦白告诉他,我没足够的现金付给他,出乎意料,他非常支持我,给我预支30张电话卡。接着,我独自一个骑自行车去到田家炳实验中学推销,我卖的价格比市面上的少一元钱,所以很受欢迎,一个傍晚的功夫全卖光了!这是我挖到大学勤工助学真正的第一桶金。后来,我独自去了立交桥下的邮政营业厅咨询,看是否能从那里直接批发到200卡,但由于他们不与小客户直接交易,所以我没能成功从邮政拿到第一手的200卡;但并不气馁,我结识一位邮政的客户经理,我便从他那进到比师兄那更低的200电话卡。我就一直靠当这样一个小老板来维持我的整个大一的生计,走遍了田家炳实验中学、卫生学校、寸金学院、财经学校、湛师的每一层宿舍楼。大二,我以做与专业知识有关的家庭教师为主,曾持续地试过一个星期做四份不同的家教。两年多来,我不曾放过任何勤工助学的机会,做过家教、推销员、售货员、派传单、当过小老板等,基本上是靠自己的努力与坚强解决自己的生活费。寒暑假,我也没停止兼职的步伐,我一般都留校做家教,兼职做到农历廿六才回家,连大年初一也仍然在做售货员的兼职。我有一个小账簿,里面记载着我的每一次兼职收入,同时也记录着我的每一笔支出,基本达到收支平衡。这个小账簿就是我自强自立的最真切的见证。
领略了生活的艰辛后,更让我懂得“知识改变命运”的内涵,所以无论走到哪里,求知永远是我不变的第一信念!在沉重的经济压力和奔波的劳累生活下,我奔波于教室、校外、宿舍之间,很多时候都在小跑,因为我要多挤一点时间出来学习。我只能利用别人在聊天、看电视、约会的时间来学习,来补上那些被繁重的兼职所消耗去的时间,也真正体会到鲁迅先生的“时间是靠挤出来”的涵义。我努力地调整紧张的日程,把时间精确到分钟来计划并利用,抓紧同学忽略的细节时间去学习。两年多来,我刻苦学习,各门专业成绩优秀,综合成绩名列年级前茅,曾获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现在正在跟王老师一起搞研究,研究一个以“博客教育”为主题的课外学术项目,并打算把我们研究的成果送报“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生活的磨练,让我学会回报与奉献。我积极投身于学生工作,曾当任过生活委员、学生会办公室副主任、学习委员,积极为同学们服务,并得到同学们的认同与支持,曾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团员等。大一,我担任班里的生活委员,工作又累又脏,但我任然积极带领同学们去打扫草坪、工区,去饭堂做“小红帽”维持饭堂文明,还校园一片洁净。大二,担任学院学会办公室副主任。在学生会里,与我的同事一起积极策划、组织各种活动,比如说,说课展示、演讲比赛、精品班活动比赛、十佳班长评选等,为学院作出过一定贡献。我个人主要负责督促副班长的工作、整理考勤情况、管理《班级工作日常手册》、全学院的综合测评。大三,作为学习委员的我察觉到我班学习气氛散怠,同学们的学习目标不明确,特别是我们班的个别男生还出现逃课现象。我组织一次以促进我班学风建设为主题的班会——“充实大三,迎接未来”。针对同学出现厌学情绪、英语四六级通过率不高等现象,我们邀请了班主任李晓峰老师、辅导员魏柯老师出席本次班会,邀请他们就动员考研、英语四六级、试讲活动、毕业论文准备等作出相关指导与鼓励。本次班会,得到同学们的一致好评,收到良好的效果,我们班的学习风气焕然一新,同学们的人生目标不再迷茫。有的同学确定了考研的目标,有的同学选择了自考第二学位,有的同学参加了试讲活动等。在吴建明老师的建议下,我组织了我们班的同学开展试讲活动,经过大半年的练习,我们班同学的讲课技巧有明显的进步,教学基本工得到锻炼。除此,我还组织我班同学去麻章镇中心小学、金沙湾学校、第三小学进行见习活动,为同学们提供一个观摩教学第一线的机会,让同学们可以通过见习来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
我很好地生活到现在,除了我自己的努力与坚强之外,还有很多好心的人的帮助与鼓励。我舅舅、外婆时常悄悄给我塞生活费、国家的励志奖学金、唐文盛先生资助的晨光爱心早餐等。这一切都让我感受到人间的关爱与温暖 。我很欣赏巍老师的那句话“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顾天下”。在我困难的时候,国家、社会帮助了我,我必努力学习,争取日后做个有用的人来回报社会!
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
和职务、住址,如果无对方当事人,则不要写。例如申请宣告失踪和死亡,只列申
请人即可)
请求事项:
(写明要求法院确认的内容,如宣告失踪)
事实和理由:
……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申请书是公民在民事案件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宣告失踪和死亡、认定某人
无行为能力、财产保全、撤诉、复议、强制执行等所使用的法律文书。申请书贯穿
被申请人: 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
申请执行依据: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X)XXXX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请求: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年X月X日,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已经双方签收而生效结案。调解书约定被申请人应于X年X月X日前支付申请人XX元。被告于X年X月X日已支付XXX元,尚有XXX元未支付。被告于X年X月X日又要求原告再次签订协议书并注明已收过其已支付的赔偿费用,且延迟之前规定的最后日期。但如今被告并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完剩下的赔偿费用XXX元。
故申请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年**月**日
民事执行申请书范文【2】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介绍
被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介绍
申请执行依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XX)永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XX)南法执异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请求:1、执行被申请人给付的租金及利息53325.85元(租金41198.47元及利息12127.38元);2、本金41198.47元的利息,从20XX年9月16日起算至付清日为止,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执行;3、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lk诉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重庆公司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永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于20XX年2月27日作出了(20XX)永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湛江市第建筑公司重庆公司分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给付原告lk租金41198.47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其中以本金24198.47元,从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2月15日止;以本金41198.47元,从20XX年2月16日止起付清为止,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但申请人申请执行被告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重庆公司分公司财产时,重庆公司分公司提出异议,证明自己已经无力偿还能力, 20XX年6月29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XX)南法执异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重庆公司分公司下属无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应执行总公司即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财产。现依据20XX年3月12日生效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XX)永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XX年7月9日生效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XX)南法执异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总公司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的财产。(至今申请人未收到一分钱)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民事执行申请书范文【3】申请人(个人写清楚: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邮编)
(单位写清楚: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职务、住所地、电话、邮编)
被申请人(个人写清楚: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邮编)
(单位写清楚: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职务、住所地、电话、邮编)
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
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及生效情况:
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举证:
申请人要求查扣被执行人的上述有关财产,若查扣错误,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致
第三条 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地局)裁决;核发许可证的房地局是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四条 在房地局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的,自搬迁期限期满第二天起,在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期满之前,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裁决机关申请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已开始履行,一方或双方反悔,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
搬迁期限未满,或者已超过拆迁期限,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
第五条 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发生纠纷的拆迁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裁决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符合本规则第四条关于可申请裁决事项和期限的要求;
(五)属于接受申请的裁决机关管辖。
本规则所称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除房屋产权证标明的产权人或者租赁合同标明的承租人;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证的,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户口登记簿标明的户主。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裁决,应当向裁决机关递交裁决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第七条 裁决申请书应当裁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
(四)申请日期。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裁决机关收到载决申请书15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裁决机关收到裁决申请书后,认为裁决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九条 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申请后,应当及时将裁决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条 被申请人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后,可以向裁决机关提交答辩书,答辩书应当在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后3日内提交。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裁决的,应当向裁决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裁决机关进行裁决,应当事先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裁决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十三条 裁决机关进行裁决时;应当召集拆迁当事人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由裁决人员主持。
裁决机关在调查询问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视为撤回裁决申请,当事人应及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裁决后,可以自行和解。和解达成协议的,视为撤回裁决申请,当事人应及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第十五条 申请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裁决人员主持的调查询问或者未经裁决人员许可中途退出调查询问的,可以视为撤回裁决申请。被申请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裁决人员主持的调查询问或者未经裁决人员许可中途退出调查询问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不提供证据的,裁决机关可以依据已有的证据认定争议事实并作出裁决。
第十七条 裁决人员应当将调查询问情况记入笔录并签名。
调查询问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裁决人员不予补正的,应当记录该申请。
第十八条 裁决机关应当在受理裁决申请1个月内做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裁决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第十九条 裁决机关作出裁决的,应当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申请裁决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三)裁决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四)裁决结果;
(五)起诉期间和起诉法院;
(六)作出裁决的日期。
裁决书应当加盖裁决机关印章。
第二十条 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送达裁决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二条 送达裁决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组织负责收发的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裁决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裁决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裁决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直接送达裁决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经给被拆迁人提供了房屋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