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28 15:27:3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劳动保障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劳动保障

篇(1)

主管单位:四川党建期刊集团

主办单位:四川期刊集团

出版周期:月刊

出版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种:中文

本:大16开

国际刊号:1006-0480

国内刊号:51-1655/D

邮发代号:

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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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2007年底,相继出台了《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本刊也在2007年和2008年初陆续在刊物中对《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做了详解。2007年底还通过了《残疾人就业条例》,本刊也在2007、2008年都着重关注了残疾人的就业、生活情况,将一个读者不熟悉的世界,展现在他们的眼前。

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正式实施,这无疑是中国休假制度的一座里程碑。然而,谈及休假,每个单位和个人都有自己的说法,本刊通过特别策划有关专题,采写报道,力图使二者矛盾缓解,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真正落到实处。2008年7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2008年9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之后,本刊记者走进了不同的人群,反观《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即使存在争议,但毫无疑问的是它使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双方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2010年,《社会保险法》出台,填补了我国社保的立法空白。《社会保险法》的通过和实施,关系到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对我国社保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产生了深刻影响。从中可以看出,法律维权的意识和法制化的精神逐步增强与体现,凸显了社会保障的力度。本刊还专门编撰了一本增刊,介绍社会保障的前世今生,让读者更加熟悉《社会保险法》。

篇(3)

一、20*年主要工作实绩

(一)工作概况

就业服务:全区新增就业岗位9307个,新增城镇就业人数3612人;实施再就业援助22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8%,低于市下达的4%的控制目标。

企业养老保险:全区新增参保职工29483人;增收养老保险基金16800万元;共征收养老保险基金34257万元,征缴率为96%;支付养老金18589万元。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2000万元,备付能力为14.15个月。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全年参加养老保险结算的单位726个,在职参保人数10391人,离退休人数2858人;征缴保险金4405.9万元,收缴率100%;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4300.2万元;基金累计节余11486.4万元。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理农保转社保手续868人,金额538万元;收取保险费730.51万元;基金滚存结余13470.91万元。支付1848人养老保险费189.80万元。

失业保险: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9.3万人,完成常州市目标任务的101%;征收失业保险基金2030万元,征缴率99%;期末享受失业保险人数为3483名,发放失业保险金2226万元。

医疗保险:参保单位1374个,其中机关事业单位588个,企业786个;参保人数109213人,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数34526人,企业参保人数74678人;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3281万元,征缴率99.7%;征收企业住院医疗统筹基金2941万元,征缴率为98.59%。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金收入356万元,清欠17万元,基金征缴率为98%。支出242万元,累计结余824万元。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收入252万元,清欠11万元,基金征缴率98%,支出223万元,累计结余704万元。

退休审批和劳动鉴定:办理各类退休审批1442人,其中提前退休220人,因病退休78人;办理各类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180人;组织劳动鉴定476人,其中伤残等级鉴定191人,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98人,离休干部护理依赖程度鉴定96人。认定工伤307人,审批工伤待遇31人。

职业培训:举办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361期,培训21576人;举办转岗培训班32期,培训4600人,完成区政府目标任务的100%,其中城管、交通协管员培训100人;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9519张;举办农村与外来人员培训班170期,培训2.18万人。

劳动执法:巡视监察用人单位1100户,查处严重违法案件34起,结案34起,结案率100%。查处各类非法用工2300余人,清退童工12名,补签劳动合同8569份,为劳动者追回押金及工资150.8万元。

劳动仲裁:区仲委会办公室依法立案225件,结案220件,结案率98%;各镇仲裁办事处调处劳动争议1282件。

(二)工作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切实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力度。

就业再就业工作以坚持城镇失业人员及弱势群体就业再就业为主,兼顾失地农民的就业,确保全区就业形势的稳定。一是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的主导作用。首先形成了以“武进区劳动力交流中心”为龙头,乡镇公共职介机构为依托,14家民办职介机构为补充的职业中介网络和就业服务体系,建立了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其次各种各类劳动力交流招聘洽谈活动,给广大的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外来务工人员就业再就业搭建了一个就业平台,并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全年共举办各类劳动力交流洽谈会53期,提供就业岗位10000个。10月底举办的武进区20*年度秋季劳动力招聘洽谈会暨再就业优惠政策大型咨询活动共吸引120余家企业提供就业岗位5000余个,最终有80余家用人单位与850多人达成用人意向;南北劳动力交流活动中,共有23家用人单位吸纳苏北劳动力4933人。二是再就业援助探索出了劳务派遣的新形式。今年,区政府出资120万元购置100个交通、城管公益性岗位,由新成立的武劳劳务中心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帮助100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另外,还先后向区国税局、法院、工商银行等单位派遣了下岗失业人员522名。三是再就业优惠政策真正落到了实处。首先是再就业资金的管理和运作做到公开操作程序,实现阳光工程,保证了资金使用的安全性,今年再就业资金财政预算安排1850万元,支出591万元;其次是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工作规范合理,不仅在申领过程中坚持三级审核、二级公示的申领制度,还会同财政等部门联合出台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制度和程序、再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再就业优惠政策配套措施,今年全区共发放再就业优惠证5806本,有381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享受各种税费减免达437万元。四是劳动保障事务工作开展顺利。至12月底,档案托管人数累计为24000人,为625人了退休手续。

2、不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围绕区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在扩大社保覆盖面和严把退休审批审核关上做文章。一是推进扩面征缴,促进养老保险工作尽快向乡镇覆盖。今年由于受“非典”影响,区政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将年初制订的社保扩面征缴5万人的目标调整为2.5万人后,合理布置各镇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与财政、地税等职能部门建立了扩面工作联动机制,扩面工作成效显著。全年共扩面2.9万人,完成了调整后的区目标任务。二是大力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防止虚报冒领养老金,以及少报漏报缴费基数等社保领域欺诈行为的发生,提高了稽查审计工作的力度,健全了社保反欺诈机制,使稽核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全区共查出少报、漏报缴费基数210万元,应补缴养老保险费58.8万元,已补缴到帐58.8万元。三是严格把好退休审核、审批关,管好、用好养老保险基金。通过邮寄明信卡的形式,对离退休人员待遇、供养人员的领取资格等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核查,并建立了社会监督体系。经调查核查,226名供养人员已经死亡,供养救济费已全部停发。到今年底,我区新增退休人员1557名,累计人数为22239名,平均月退休费673元。四是规范工伤认定程序,坚持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运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在规定的时效内,全部办结工伤认定手续。全年认定为工伤的307起,不予认定的7起,不予受理的14起,撤消43起。

3、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推动医保工作健康发展。

一是医保政策日趋完善。先后出台了劳动、人事机构挂靠的非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若干补充意见,明确了乡镇工业公司定岗定职人员、六十年代停办大中专生、下乡知青、划归人员等四类人员的参保政策,提高了区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对结算办法及开放常州定点医院进行调研,使政策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扩面工作稳步推进,全年扩面14273人,全区参保单位达1374家,参保人员109213人。三是基金征缴态势良好。基金移交地税征收后,适时调整征缴策略,保证各项基金足额及时到位。全年应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6274万元,实收6222万元,综合征缴率99.2%。四是基金运行情况平稳,严把基金支出关,使有限的基金发挥最大的效能。至今年底,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5960万元(不含按实结算部分),基本医疗统筹金累计结余1278万元,救助基金累计结余1124万元,基本做到各项基金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五是基础管理更为科学。加大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督促力度,违规基金的支出进一步减少。对内部局域网、定点医疗机构网络、基本医疗药品目录库等进行了调整、更新和完善,保证医保工作的有序运行。

4、加大征收清欠工作力度,巩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成果。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重点放在保险基金的征收、清欠、结算以及《养老保险手册》的审核鉴证工作上。一是协助人才市场和湖塘镇政府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防止单位故意拖欠保险费,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率。今年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再创100%,做到了十年无欠缴,继续名列全省前茅。二是将现有的结算单位的往来代码以及结算单位再次进行核实、确认,提高了结算工作的准确性。三是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乡镇专技人员、人事人员养老保险手册的审核与鉴证工作,已有820个单位12013份《手册》鉴证完成。四是积极协助区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事改企工作,开通养老保险关系接转的绿色通道。

5、建立信息数据库,规范农保内部运作。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完成了业务档案信息的清理核对,通过农保业务档案软件,初步建立了农保业务档案数据库。农保领取证旧证换新证和集体卡分解工作已基本结束,划归新北区七个镇的农保业务档案移交顺利。9月份,配合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礼加等镇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作了专题调研,到目前为止,全区农保违规基金中已有50万余元清欠到帐,较好地维护了参保农民的合法权益。

6、贯彻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积极指导主管部门调整企业工资,了解企业对《市区2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到目前为止,商业局、粮食局、建设局等主管部门已审办结束,涉及49个单位3842人;今年全区在岗职工人数为56690人,其中企业在岗职工人数为33777人,预计2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256元,与20*年同期相比增长15.7%,其中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2070元,增长9.4%,达到了工资指导线基准线9%的要求。会同区总工会等有步骤、有计划地采取“稳定规范签订企业,扩展增加新签企业,逐步延伸镇属企业”的办法不断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今年共有96家单位签订了工资协商协议,效果良好,并已超额完成了任务。

7、积极开展劳动保障执法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维权专项执法检查”和“劳动关系规范年活动”的要求,开展日常巡视监察、专项执法检查、举报案件的执法检查,对全区各类用人单位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全年共接待来信来访3294人,及时受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138起;立案处理严重违法案件34件,结案34件;全区有96%以上的用人单位进行了20*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加强了针对日益严重的拖欠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责令用人单位清退违法收取的抵押金及被无故拖欠、克扣的工资150.8万余元;举办了2期大型劳动法律法规咨询活动。

8、积极稳妥地处理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处理以推进“阳光仲裁”为切入点,严把立案受理关、集体争议关、廉洁办案关,增加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透明度。及时调整了区仲委会组成人员,完善了三方机制。工会和经贸局的仲委会成员共参与办案13件。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对各镇仲裁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区仲裁办工作人员40多次到各镇仲裁办事处指导工作,2次组织各镇专兼职仲裁员观摩公开开庭。仲裁办调处劳动争议的业务能力有显著提高。今年各镇仲裁办共调处劳动争议1282件,比去年增长12%,鉴证劳动合同12.6万份,鉴证率达90%以上,有力地促进了各镇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11月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我区召开的全省乡镇仲裁办事处现场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对我区乡镇仲裁办事处的成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9、大力拓展职业培训领域,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

职业技能培训开发重点抓好四项工作:一是调整并加强了武进区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依据“常武”、“常武技”、“常武交”三家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为全区大力开展技术工人培养和鉴定技术等级发证工作强化了组织和机构建设。二是建立并完善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月报表制度,要求各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及培训网络中各培训单位每月上报《培训情况统计表》。三是协助区有关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出了实施办法,为提高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增加就业率作出了根本性的保证。四是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成效显著。完成各类职业技能培训21576人次,举办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361期,其中举办农村劳动力及外来务工人员培训班170期,培训人数达2.18万人。经考核鉴定,核发劳动者就业权证9519张,其中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581本。

10、积极开展“勤廉之风万人评”活动,不断提升劳动保障部门形象。

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劳动保障政策透明度,创办了《武进劳动保障》内部刊物,加强劳动保障部门与企业、劳动者的沟通,把劳动保障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二是增加工作透明度,把全局所有审批、审核、核准事项全部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联系,先后在湖塘、前黄、高新区等十余个镇(区)召开了由当地领导、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私营业主、农民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真诚接受社会各界的批评,有针对性的组织整改。四是落实整改责任制,制订了“勤廉之风万人评”活动实施意见,用目标管理的手段来激发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把整改措施分解细化,纳入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由部门负责人总负责,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限,防止推诿、扯皮和个人弄权现象的发生。五是加大查处力度。通过明查暗访和接受群众投诉,建立监督管理工作台帐,对每一件投诉和举报都落实专人处理,并把处理结果予以公布。通过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工作,提高了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了办事效率,也为整个劳动保障工作全面深入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存在问题

1、再就业政策的落实、兑现、资金的使用相对滞后,促进就业的效果不十分明显,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和湖塘外来人员临时交流务工点的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篇(4)

全村户籍人口379人,其中农村劳动力235人,转移就业230人,转移率达97%以上;援助困难人员就业2人,完成100%;农村劳动力转移23人,完成230%;新增农村劳动力输出9人,完成150%,培育自主创业者2人,带动就业12人,完成100%,失业保险金认定准确率100%,新农保参保率100%。

二、建立健全各类基础台账

建立健全劳动保障18项基础工作台帐,(失业人员跟踪花名册、新增就业岗位花名册、农村劳动力转移花名册、劳动力输出花名册、就业困难帮扶花名册、农村劳动力跟踪花名册等)对这些台帐进行认真梳理、归类,定期更新。特别是失业人员跟踪的管理,是基础台账的一大重点,对此类人员采取上门或者电话回访的形式,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失业原因,择业愿望,技能水平,就业去向等基础情况,做到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对未就业人员另建台帐,根据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尽快提供相应用工信息,跟踪服务率达95%以上。建立农村劳动力跟踪花名册,及时掌握更新劳动力人员基础信息、就业转移情况。

三、为本村失业人员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为保证本村失业人员顺利就业,我村积极与街道劳动保障所联系最新用工信息及空岗信息,然后反馈给村失业人员。每季度街道会开展专场招聘会,村劳动保障站都及时与村民联系,让他们根据自己的个人技能情况找到适合自己的就业岗位。对于没有一技之长人员为他们举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指导培训,为解决剩余劳动力就业带来了很大的帮助。同时为了尽快让村困难人员就业或再就业,劳动保障站还利用人脉关系等多种渠道解决了多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另外还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向他们提供各项创业优惠政策、优惠条件,同时了解他们的要求、愿望,解答他们的咨询问题。在及时向他们宣传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推荐他们参加市、区组织的创业培训,并为他们创业提供便利。在村劳动保障站的鼓励下现已有2人自主创业,并带动下岗失业人员12人,解决了村劳动力就业难问题。

四、加大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政策宣传

新农保是一项惠民工程,因本村大多数村民已被征地安置固不享受此政策,有一小部分青年人员享受却因年轻不愿参保。对此保障站本着应保尽保的原则,采取上门宣传新农保政策的措施,让他们了解新农保政策的种种益处。经过劳动保障协理员多次上门讲解政策,如年轻人不愿参保的跟她讲解新农保可以与企业保险衔接,这样参加企业保险更实惠。经过多次上门进行政策宣传林庄村现已全部参加新农保,参保率100%;对于低保户人员自09年7月1日起参保个人缴费全免,全部由政府承担,林庄村符合此条件人员均已参保,新农保续保以预存代扣的形式缴费,村劳动保障站以各种形式与参保人员联系,及时发放存折,做到不错发、漏发,较好的完成了今年新农保创建目标任务。对于今后的劳动保障工作,林庄村劳动保障站应精益求精,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信息,推进新农保工作。

林庄村劳动保障站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1.围绕街道及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来开展工作

篇(5)

中图分类号:F24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5-0362-01

0 引言

近年来,邳州市邳城镇的劳动保障事业走过了从无到有、由小到大的改革与发展的历程,形成了一个以促就业、保民生为目标,以五大险种为基本框架的劳动保障体系,并且不断迈上新的台阶。按照“十”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落实市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和全省人社工作会议部署,坚持城乡统筹、普惠共享,夯实基础、力求创新,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以基层平台建设为着力点,全面提升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改革完善企业和机关事业保险制度,加快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目标;我镇将更加注重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劳动保障工作作为建设经济繁荣社会和谐新邳城的重要内容,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 劳动保障现状

1.1 就业方面的现状

1.1.1 就业总量持续增加

近年来,在就业方面,我国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就业总量持续增加,2013年末全国就业人员总数达76977万人;就业结构不断优化,2011年第三产业就业人员占比首次超过第一产业,2013年第三产业就业人员占比达38.5%。高校毕业生就业总体平稳。

1.1.2 就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就业面临总量压力持续、各类结构矛盾凸显、就业质量亟待提升的挑战。就业总量压力持续,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青年就业问题日益突出,就业质量是就业之“忧”。

1.1.3 促进就业的有利因素

我国就业增长也存在诸多有利因素:一是经济增速拉动就业的“缓存空间”增大,经济总量拉动就业规模效应十分明显;二是产业行业的转型升级与结构调整产生新的就业增长点;三是内嵌着社会分工机制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将成为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强大动力,也是实现就业增长的重要来源;四是区域发展差异与再平衡为就业增长提供新空间,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后发态势,为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提供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巨大回旋余地。邳城以此为契机,具体做到以下几点:1、深入学习贯彻《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规范》,镇区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符合标准的企业数占已建工会企业数50%。2、建立一体化调处机制,及时化解劳资纠纷;开展对困难群体的仲裁调解司法救助活动。仲裁立案处理结案率达96%.3、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现50人以上已建工会的规模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50人以下企业通过行业和区域性实现全覆盖,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8%,确保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13%。社区成立联合工会。

1.2 社会保障方面的现状

目前,中国正在建设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报告显示,全民医保早已基本实现,医保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对住院病人实施“三服务”,在“入院前、住院中、出院时”进行跟踪服务,全过程监管;重点加强B类药店、一级医疗机构管理,全面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监管;推行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实行差异化分配资源;加大对个人骗保行为的惩罚,建立黑名单制度;组建医保监督员队伍,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医保监督;

2013年末,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3.22亿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4.98亿人,有1.41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人都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分别覆盖了1.99亿、1.64亿和1.64亿职工。社会保障水平逐年提高,其中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现了“十连调”。社保基金收支结余规模不断扩大,抗风险能力增强,截至2013年底,五项社保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分别达到3.52万亿元、2.79万亿元和4.51万亿元,此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总额突破1万亿元。初步建成社保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1.3 工资分配方面的现状

1.3.1 地区间收入差距呈逐渐缩小的趋势

2009年地区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高低倍数为2.41倍,2010年下降到2.38倍,2011年地区间工资差距稍有扩大,为2.41倍,2012年又下降为2.33倍。

1.3.2 行业工资关系有所改善

2005年工资收入最高行业是最低行业的4.88倍,为历年最高;2010年为4.66倍;2011年为4.48倍。2012年工资收入最高行业金融业是最低行业农林牧渔业的4.30倍,比上年又有明显下降。

1.3.3 高管收入增速趋缓

2008年我国上市公司高管最高薪酬平均为55.6万元,2009年为61.4万元,2010年为66.8万元,2011年为72.9万元,2012年为75.38万元, 2013年为81.81万元,基本保持一位数的增长速度。

2 劳动保障前景

2.1 就业方面的前景

未来就业政策不但要重视劳动力需求管理,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扩大就业规模,而且要更加重视供给管理,通过大力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机制和结构、改善就业质量,提高劳动参与率和劳动生产率,从人力资源开发和有效配置上,促进就业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应着力于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在经济持续增长与结构调整中促进充分就业;进一步开发劳动力资源,赢得更多“人口红利”;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完善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机会公平和权益保障为重点,不断推进就业质量改善提高,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近几年来,邳城努力促进重点人群就业,重点抓好困难人员及留守在家和刚毕业的学生再就业,定期不定期进行就业政策培训和指导;努力做好农民工工作,筹建家庭服务业协会,开展家庭服务业诚信评比活动,营造发展氛围,年度家庭服务业新增就业3500人;努力抓好村级平台“硬件和软件”建设,实现村村联网,逐步提高平台人员素质,加速实现城乡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年内实现新增就业1.2万人,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2万人。

2.2 社会保障方面的前景

2.2.1 未来制度发展面临较大挑战

一是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对参保和政府投入带来影响;二是人口老龄化加速,可持续发展问题凸显;三是城镇化加快,对制度适应流动性提出更高要求;四是人民群众对公平享有社会保障的诉求日益增强。

2.2.2 完善社保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享有社会保障。社保服务体系实现服务下沉一抓到底,扩展功能、充实内容、提高效率。落实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场会精神,全面开展、推行“四个不出村”。

二是继续深化改革,促使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公平。稳步提升社保待遇水平,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递增幅度合理。

三是建立健全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建设全市统一的人力资源基础信息数据库

四是推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通过落实和完善税收支持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同时,鼓励商业保险发挥补充性作用。

五是开展社保基金“网上监管巩固年”活动,组织实施社保资金审计“再落实、回头看”活动,强化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及时纠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

2.3 工资分配方面的前景

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将会以较快的速度增长,工资分配关系也会得到很大的改善。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将会使我国经济经历快速发展、遭遇经济危机、全面复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也会经历全面调升、暂缓调整、恢复性增长这样一个完整的循环。

3 小结

在未来的劳动保障工作中要积极推动劳动合同立法,继续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强劳动保障争议的调解,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进一步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未建立和谐邳城而努力。

篇(6)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是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行为,为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供了执法依据,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提高对《条例》施行的认识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我国劳动保障系统的一件大事,是维权维稳、凸显执政为民的重要保障。单位要学习好、宣传好,积极响应劳动保障部、省劳动保障厅布置的《条例》宣传月活动,继续深入学习《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一是组织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二是要通过举办企业劳资管理人员专题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以及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办案过程中,引导用人单位正确理解和自觉遵守《条例》规定,通过依法用工来提高效益、增强竞争力。三是要通过街头宣传、深入企业上法制课等形式,增强劳动者运用《条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四是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深入宣传《条例》知识,提高各类企业和广大劳动者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认知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五是单位在学习、宣传《条例》的同时,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联系实际,注重研讨,把握《条例》的正确施行

单位在学习领会《条例》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紧密联系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分析劳动用工形势,剖析几年来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大幅攀升的原因,对照《条例》,开展研讨。一方面就《条例》的出台,练好内功,提升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理论的研究水平;另一方面利于监察人员对各类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准确把握《条例》中规定的原则,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通过研讨,督促单位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正确施行《条例》,不断地总结经验,使之有效地指导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

三、完善制度,践行职责,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

单位要将《条例》的贯彻实施与落实《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工作结合起来,明确职责,狠抓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与专职监察员履行职责的问题。一是完善监察执法程序制度。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杜绝监察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现象,杜绝因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程序错误而导致执法主体程序违法此类行为。二是完善监察执法责任制度。要建立公开、公正的评议考核和错案追究制,对监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杜绝因适用法律不当而导致执法主体实体违法此类行为。三是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全面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健全组织,提高素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

为保障《条例》的贯彻实施。一是要落实人员。凡是在编制内没有配齐的,尽快要选配到位;凡是有兼职人员占编的,一定要改变过来,专职专用;如因劳动保障监察任务繁重、人员力量不足的,应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二是要提高素质。各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开展一些形式多样的素质教育活动,提高监察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加强队伍建设。要研究解决辖区内劳动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夯实基础,狠抓管理,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效能

单位要在现有的基础上,狠抓管理,进一步做好基础工作。一是依托推行诚信制度建设,准确掌握辖区内各类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信息资料,按诚信等级建立重点监督目录和重点监察目录,并按要求对其实施有效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监察。二是针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四种形式:劳动保障年审、日常巡查、举报投诉专查和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资料,要注意收集归档,切实能够反映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成效,保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良性运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没有配备微机的,要抓紧配置,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提高工作效率。

六、加大力度,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条例》的公布施行,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力度。单位要充分利用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继续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清欠农民工工资为重点,抓好维权维稳工作。一是要认真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案件。经查实,不仅要处理好投诉人反映的问题,而且要以此为线索,对被诉单位整个劳动用工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理。二是依托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好重点监督、监察目录,加大对目录内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逐步规范其劳动用工行为。三是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用人单位的巡查,强化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使用童工和非法职介欺诈求职者等案件,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

篇(7)

一是企业对劳动保障监察抵触情绪较大。目前,大部分企业存在着企业领导只抓生产和效益,不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现象,对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政策不闻不问。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主对劳动保障监察抵触情绪非常大,以员工流动性大为由,不愿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有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即便签订了,也大多流于形式,没有严格履行,致使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

二是劳动保障监察缺少强制措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简称为《条例》),《条例》虽然为劳动监察执法提供了有效的依据,但力度、强度还不能适应现在变化中的劳动环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没有查封物品、冻结账户、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等强制措施。对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现象劳动保障部门只能处罚,但对企业负责人不还工钱、不缴保险、转移财产、逃避处罚等行为,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申请法院执行期过长,在执行时企业已无力偿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监察的处罚往往只能是一纸空文。

三是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不强。面对目前就业难的形势,大部分劳动者为了维持生活,对用人单位的不合理条件只能忍气吞声,认为找到工作不容易,放弃自己应有的权益,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收取风险抵押金、延长工作时间、增大劳动强度等行为能忍则忍。在出现拖欠工资时也不知向老板索要欠据,甚至有的劳动者连业主的姓名都不知道,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执法硬件设施及经费问题。《条例》的出台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公经费紧张,办公硬件设施投入不足问题较为突出,大量的调查取证、追讨工资的办案经费无从解决,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劳动违法行为的查处。这种状况难以实现对劳动保障监察对象的全面覆盖,也难以有效及时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各部门协调配合缺乏力度。目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工商、公安、卫生、税务、建设、安全、法院、工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尚未完全形成,部门合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六是为使企业落户工业园,不惜以牺牲社会保险为代价。由于承诺在先,导致园区企业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十分被动,存在很大的困难,园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活动滞后。园区企业对劳动保障年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强制性认识不够,随意性大,不依法参加劳动保障年审。

七是对出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我们能够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对其进行相关的行政处罚,但由于多方因素影响,处罚数额很难真正执行到位。

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主要措施

1、强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深入人心。通过送法上门、培训、现场咨询、媒体宣传等形式,大力宣传《劳动法》、《条例》、《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用人单位守法意识,促进其自觉履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各项责任,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能力。一是组织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充分认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整个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主管领导和监察人员要精读,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二是通过举办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引导用人单位正确理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是深入社区、深入企业,通过张贴宣传画、开展现场咨询等形式把条例送到劳动者手中,使他们懂得“我有哪些权益”,“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增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四是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深入宣传,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的良好氛围。

2、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体系,全面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登记、鉴证、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管理制度,实现规范化、制度化。今年省政府将劳动合同的签订纳入“民生工程”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率达92%以上。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抓住机遇、强化措施,加大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工作的力度,切实抓好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同时,发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站)的作用,切实摸清辖区范围内应签订劳动合同的底数,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管理中的各项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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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依法查处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

第三章受理与立案

第十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第十三条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第十四条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第十六条下列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一)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二)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

(三)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四)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第十七条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按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第四章调查与检查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

(二)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二)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员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回避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要求其回避。当事人申请劳动保障监察员回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五条回避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

(六)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一)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

(二)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

(三)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

(四)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证据登记保存申请,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登记清单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劳动保障监察员注明情况;

(三)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应当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在证据登记保存期内,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随时调取证据。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委托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受委托方的协助调查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五章案件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当场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填写预定格式的处罚决定书;

(四)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员签名或者盖章;

(五)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在2日内将当场限期整改指令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联交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

第三十三条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劳动保障监察员经调查取证,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案件处理报批表应写明被处理单位名称、案由、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事实、被处理单位的陈述、处理依据、建议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四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篇(9)

主要任务是:

一、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河北省举报查处劳动保障重大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制订《河北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等制度文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资金投入力度,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

二、建立健全维权执法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日常巡视检查和年度书面审查制度,依法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纠。以加强对侵害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基本权益严重的重点行业和中小型非公有制单位为监督检点,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监管的同时,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处罚力度。着力建立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保障机制。全面建立并实施农民工权益告示制度,在企业(工地)显著位置设置农民工权益告示牌,接受农民工监督;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单位限期定时报送工资支付书面材料,建立工资支付档案,实施重点监控;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理顺管理体制,对曾经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一定比例预存工资保证金,专门用于垫付拖欠工资;全面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借助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应用软件,全面建立用人单位守法诚信信息档案,准确掌握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实施分类监管。适时向社会公布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和重大违法行为,增强用人单位法制意识,树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权威。

篇(10)

劳动保障监察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有力武器。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和劳动关系复杂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任务更加艰巨,维权案件处理更加复杂,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亟待加强。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不断提升执法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二、认真把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力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积极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前,要重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严格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以种种方式逃避企业责任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严格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以及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责令改正。

(三)禁止拖欠劳动者工资。严格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特别是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严格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

(一)建立举报奖励和诚信等级评价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人员实施奖励。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建立诚信档案,评定诚信等级,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

(二)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制度。

在建筑、交通、水利、国土等行业全面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开工前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保证金。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监督。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严禁施工单位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施工单位要按规定与录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凡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要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加大对欠薪逃匿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台账,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各镇街道要积极支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三)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和问责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和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执法人员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认真受理、及时介入、依法处理,坚决杜绝、越权执法和行政不作为。进一步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年度检查、专项检查和受理举报投诉等执法方式,逐步推行监察方式网格化。对因监督检查不到位而发生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投诉举报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违规执法的,要追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和相关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对监察人员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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