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术语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28 15: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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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术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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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术语词源翻译技巧法律语言翻译

一、引言

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必然需要借鉴其他法制较完善的国家的立法经验,适时地援引国际法律活动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术语(如“破产”“、版权”“、专利”“、法人”等)。对国外法律文本的翻译,首先必须把握好法律术语的准确概念及其恰当的定名。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法律语言(legallanguage或thelanguageoflaw)是“指人们在立法、司法实践中所使用的语言。它是因交际功能而形成的全民语言的变体或支脉”。法律语言承载着法律的力量,是法律意志的载体。法律语言的这种权力表象,再加上它是人们了解法律的唯一途径,使法言法语显得威严神秘,令人顶礼膜拜。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法律语言就如同医学用语、科技用语一样属于一种文体变体(style),更确切地说是一种语域变体(register),是一种行业语(professionaljargon)。法律语言“主要由法律术语、法律工作常用词语和民族共同语中的其他基本词和非基本词构成,而法律术语是其中的重要词汇成员”。因此,在翻译法律文本这一特定目的文本(special-purposetexts)的过程中,必须首先解决法律术语的翻译问题。

二、法律术语的词源特征

法律术语在法律语言体系中的地位表明其翻译准确程度直接决定了整个法律文本的翻译质量。法律术语的翻译是法律转换和语言转换同时进行的双重工作。任何法律翻译工作几乎都无可避免地涉及不同法律制度下的法律概念所产生的功能性差异。因此,要使译入语精确地表达源语的真正内涵,达到法律翻译的严谨,就必须掌握源语和译入语词源的主要特征。

关于法律英语的定义,一种较普遍的并具有较大包容性的观点认为,凡涉及到法律领域的英语,包括词汇、短语、习惯用语、句子结构等都是法律英语。“法律英语主要是指普通法国家(common-lawcountries)的律师、法官、法学工作者所用的习惯用语和专业语言(customarylanguage),它包括某些词汇、短语、或特定的表达方式(modeofexpression)”的观点也为英美法学界所公认。

由于法律英语主要反映的是普通法国家的法律文化,因此在英汉互译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基本法律框架、法律制度及法律概念等方面的差异。但是,只要对英汉法律术语的词源特征进行探究,就会发现两者存在诸多共同之处。

(一)借用外来词

从法律英语发展的历史来看,外来词,特别是法语和拉丁语单词构成了其词汇来源的最主要渠道。由于英语法律词汇的贫乏和方便表达的需要,很多法律术语是从法语中借鉴甚至全盘接收过来的。例如:voirdire(对陪审员预先审查),saisie(查封、扣押),questionnaire(调查表),estoppel(禁止反言)等。中古英语时期及随后的文艺复兴时期,随着拉丁文的涌入,大量源自拉丁文的法律术语产生并发展起来,如Inpersonam(对人的、属人的),Inrem(对物的),Resjudicata(既决事项、一事不再理、定案)等等。

(二)沿用旧的法律术语

作为社会发展各个阶段的交流工具,语言的一些基本符号从古至今一直被沿用着。古英语词汇在现代英语中所剩不多,但在法律英语中却常有出现。如witnesseth(此证),writ(文书,正式文件,书面命令)。虽然这类古词语不可避免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大众,却可以使法律公文更加简练、庄重。法律英语除了在构词上沿用一些古体语以外,还继承了许多旧的法律术语。如exile(流放),summons(传票)等。同样,我国法律文书中也使用一些文言虚词,常见的有“兹”“,本”“,上述”等,使行文凝练,端雅。在法律条文中也沿用了诸如“自首”“,诉状”“,大赦”等法律术语。由于这些旧的法律术语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了特定含义,没必要舍近求远重新创造新的法律术语。

(三)扩大或缩小民族共同语一般词汇的含义范围

这类术语一般具有多义性,虽然从词性上看都是常用词,但在不同的语域中有截然不同的意思。如appeal的一般词义是“恳求、呼吁”,而作为法律术语即“上诉”,complaint的一般词义是“抱怨”,作为法律术语意为“、控告、原告”;又如汉语中“告诉”一词,在成为法律术语之后既改变了原来的语音形式,又改变了原来的词义。这类词使用频率高,构成了法律术语的主体。

(四)从相关领域中创造新的法律术语

随着社会生活的飞速发展,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日益扩大,门类划分日趋细密,一些新兴的法律分支学科和边缘学科应运而生。相关领域内的术语也进入到法律术语的范畴。例如:documentarycredit(跟单信用证)源自金融学,archipelagicwaters(群岛水域)来自于地理学,monogamy(一夫一妻制)源自人口学等。另外,由于目前存在的许多社会现象在以前闻所未闻

,已非原有的常规词汇所能确切表达,因而生成大量新词(Neologism),从而使法律术语的内容更加丰富。例如cybercrime(网络犯罪),riotact(反暴乱法),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等。

三、法律术语的翻译技巧

法律术语所表达的是国家法律制度有的事物、关系、行为和程序,而每一法律制度又是不同历史、文化习俗及社会经济的产物,有自身的概念体系和知识结构。法律术语意义的确定受特定语言的制约,也受法律文化的影响。从以上对英汉法律术语词源的分析可以看出两者在演变过程中具有近似的发展轨迹,但法律术语的一致性必须由使用法律语言的双方认可,而且不像自然科学中的术语那样容易达到相同的理解。一般来说,译者应当尽量寻求在本国法律中与源语对等或接近对等的专门术语,而不是任意自创新词,以免引起歧义或法律解释上的争议。

然而,在法律翻译的过程中,译者发现在将源语转化成译入语时有些领域能很好地对应,但有些却不对应,这意味着源语文化中有某些因素在译入语文化中是不存在的,对这些因素的语言表达在译入语中是“空缺(gap)”或“空白(void)”的。这是因为“所有法律制度都包含了一些术语,这部分术语在别的法律制度或法系中没有对应词”。法律术语翻译面临的最大问题通常也就是无法在译入语中找到相对应的词汇。这时如果逐字硬译,往往会出现看似准确贴切,实则貌合神离的“假等词”。正如将“Oil-PollutionLaw”译成“油污染法”就容易引起误解,实际上正确的译法应当是“油污染防治法”。

用精确的术语表达明晰的概念,是法律语言最重要的特点和最基本的要求。准确性作为法律语言的灵魂,要求法律翻译不仅应当实现源语和译入语在语言功能上的对等,还要求两者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果是相同的,即法律功能上的对等。要达到这一目标,译者在翻译实践中可采取如下技巧:

(一)扩大或缩小词义范围(LexicalExpansionorNarrowness)

面对法律术语的译入语和源语在意义范围上的不一致,译者可以通过适当扩充或缩小词义来达到两者在概念上的相对应。例如,在翻译“indictment”和“complaint”时,汉语中“诉状”这一术语并未区分刑事与民事诉讼,其含义明显比这两个英语法律术语的内涵范围大。这时如果根据其各自的实际意义分别译为“刑事公诉状”和“民事状或刑事自诉状”,实际上就是采用了缩小译入语词义范围的做法。

(二)释义(Paraphrase)

释义是指舍弃源语中的具体形象,直接用译入语将其意图内涵表达出来。在翻译一些具有鲜明国家或民族特色的法律术语时,如果直译不能使译入语读者明白,加注又使译文冗长繁琐时,就可采用释义法。它既可使法律译本简练,又不损害对源语信息的表达,是解决缺少确切对等词的一个有效方法。例如,在翻译“quietpossession”时,如果按字面理解译为“安静占有”,就会带来理解上的困难。实际上,在法律文本中,该术语表示“不受干扰的占有使用”。又如“PowerofAttorney”一词,看来似乎意为“律师的权力”,其实指“授权委托书”。在采用释义法时,译者必须准确把握源语的实质含义,以免造成误译。同样,在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带有明显时代烙印并颇具中国特色的术语,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2条中出现的“劳动教养”在英语中就无法找到有相同内涵的对等词,目前较通用的做法是译为“reformthroughlabour”。在相关行政规章中频繁出现的“挂职干部”一词也只能采取释义的方法,即“cadreservinginalowerlevelunitforaperiodwhileretaininghispositioninthepreviousunit”。

(三)创造新词(Neologism)

对法律术语词源的分析表明创造新词也应当成为一种有效的法律术语翻译技巧。实际上,Sarcevic已经归纳了三种创造新词的途径:给普通语言中或其他专业领域中现有的术语赋予法律涵义,使用别的法律制度中现有的术语或者创造新的术语。

由于许多法律术语不是专门创造的,而是由全民族共同语的原始词义外延缩小从日常生活转用到了法律方面形成的,即在原来含有一般词义的旧词基础上赋予其表示法律概念的新义,因此对此类词的翻译就属于Sarcevie归纳的第一种创造新词的方法。例如日常生活用词box表示“盒,箱”之义,现已具有法律涵义,成为法律术语,表示“证人席,陪审席”。

使用别的法律制度中已有的术语直译对等词,在法律领域很常见。例如,把“Queen''''sCounsel(Q.C.)”译为“(女皇)御用大律师”,把“ChanceryDivision”译为“衡平法法院;大法官法庭”就使用了直译对等词。由于所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背景的不同,中国法律制度中没有“御用大律师”、“衡平法法院”这些概念,所以直译对等词是创造新词的一种形式。

(四)转换词性(Conversion)

许多法律术语的词源通过扩大或缩小民族共同语词义范围的方式实现。实际上,在法律术语翻译中也存在词性转化的现象。例如,作为法律术语的“不能犯”“、不作为”不再像民族共同语中一样作为动词词组,在句子中充当谓语而是具有动词功能的法律概念,在句中常常充当主语和宾语,而不能充当谓语。因此可以译为“forbearance”。英语中也存在这种现象。例如:在

“notproven”的结构中,not是副词,proven是由动词prove转化而来的过去分词,具有形容词的功能,意思是“未证实的”,作为法律专业术语,它已名词化,从而可以译为“证据不足”。

法律文本的翻译是一种以译者为主导的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的交际过程,也是译者在既定框架内创新的主动思维过程。要使法律术语的译入语在准确传达源语立法本义的前提下保持法律文本的语言风格,译者不仅要熟悉相关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掌握主要的翻译技巧,还应当遵循法律术语翻译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原则,这是由法律语言体现权威所决定的。这种一致性和连贯性不仅体现在某一部法律法规之中,而且还体现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因此在翻译时,译者应当注意保持这种一致性和连贯性。如果源语法律术语的内涵没有发生变化,所选用的译入语一旦确定,就应当严格保持前后一致。否则,即使是选用了意义极为相近的译法,也可能会引起误解。

四、结语

法律术语具有特定的内涵、适用对象和范围,是最正式、最规范的法律语言。法律术语的词源对源语和译入语的转化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在法律术语的翻译过程中要适当考虑源语的词源,灵活运用各种翻译技巧,从而满足法律文本翻译的严格要求。

参考文献

[1]何主宇主编.最新法律专业英语[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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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用少数民族很多流传至今的工艺制作方法

通过少数民族当地人们的精美制作,创作出天然手工的旅游工艺品。这种工艺品往往价值连城,因为纯手工工艺制作与加工的旅游工艺品,往往精美无比,不仅象征着少数民族的文化特色,更加代表着一种软文化的积淀与传承,比如云南省许多少数民族地区有着自己独特的工艺品制作,这些工艺品具有久远、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烙印,如新华民族村白族的铜银工艺品制作和其他各族制作的精美手工艺品(佛像、佛盒、饰品等)。

3.充分把握用户体验来设计旅游工艺品

其实在游客购买工艺品的时候,往往好奇于此类产品的材质以及设计理念与生产过程,那么可以让消费者参与制作过程,真正体验制作的快乐,从中感受到少数民族文化气息与工艺品制作相结合的神秘魅力。越是古老的民族文化越吸引人,对于游客来说一旦工艺品上面与传统古老的少数民族文化相结合,那么此类型的工艺品就会收到广大旅游者们的青睐,如传统的傣族泼水节,彝族火把节,白族三月街,景颇族的木瑙纵歌节,摩梭人的走婚制度等文化对于汉族人们而言,远古而神秘,只要生产一些与此类文化相关联的工艺品,那么游客便会争相购买。一些象征着少数民族文化的传统工艺品往往在旅游市场上占据着不可估量的地位。将这些乐器或者武器当做工艺品来销售,能够得到意想不到的市场效益。如白族霸王鞭,傣族的葫芦丝,拉祜族的芦笙舞,彝族大三弦和《阿诗玛》的传说等。

篇(3)

民俗文化旅游是一种具有较强地域性与民俗性的文化旅游形式,它的本质就是文化属性,它利用传统民俗与特定地域来吸引游客,促成了异地人文民俗文化体验消费行为。

一、民俗文化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民俗文化旅游若想长久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理论。首先,民俗文化旅游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开发地满足基本发展需求,即开发地要适度利用当地民俗资源,结合实际状况来争取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其次,要竭力保护民俗旅游资源与其环境,地方应该对民俗旅游文化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将资源与环境发展变化原则吃透,并在开发过程中确保旅游环境系统的自我调节功能正常发挥,最终满足它的可持续发展现实需求。再次,由于民俗文化旅游是具有现代传承需求的,所以它不仅要满足当代人对民俗文化旅游的现实需求,也应该满足未来人对民俗文化旅游资源的有效利用需求,实现代代公平享受、代代传承的目的。为保证人类社会能够实现资源环境的世代传承,就必须创造一切有利的保护条件,实现人类对民俗文化旅游资源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梦想目标。

二、民俗文化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构想

1.树立生态观念发展认识。应该首先从思想层面来树立生态观念发展认识,为民俗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因此,地方旅游产业应该从各个层面体现生态建设观念,做到适度化开发、全程化保护、科学化管理、生态化文化宣扬、个性化服务体现以及公平化消费,全面实现文化与经济的相互协调,满足民俗旅游生态观念的内在需求;凸显环境保护开发内容。2.在民俗文化旅游开发过程中应该设立专门的民俗旅游环境保护研究机构,将环境保护工作认定为是一项现实意义深远的、具有科学发展观与价值观的科学事业。本文认为,应该从民俗文化旅游的生态与文化环境两方面着眼,实现对民俗文化旅游产业的双重保护。再者就是要借鉴海外做法,从历史中追寻文化依据,进行深度挖掘开发,形成地方民俗文化旅游资源的大兴土木,提升建设力度,为民俗文化旅游资源的进一步优化保护提供有效动力。3.做好民俗旅游文化市场。民俗文化旅游市场的完善主要体现在对民俗文化圈的作用重视方面。因为优秀的民俗文化圈可以影响旅游者的心理、意识与文化本质特征,为民俗旅游文化市场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所以地方旅游产业建设应该重视民俗文化圈与民俗文化旅游市场之间的关系,引导拥有不同民俗文化喜好的游客走向不同的民俗旅游文化市场,把握游客的旅游流动规律。比如说,国内面向港澳台游客就可以推出“华夏寻根游”“海峡两岸游”“中华故土游”这样的民俗文化旅游项目;而面向海外游客,则可以推出“中华茶文化游”“陶瓷文化游”等拥有浓郁中华文化风味的旅游项目,吸引更多欧美游客前来观光消费。总而言之,民俗文化旅游市场的构成、分布与发展主要由它的民俗文化圈来决定,因此地方在发展民俗文化旅游过程中,一定要重视民俗文化圈这一大块市场的良性发展,努力优化民俗文化旅游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态势。

三、以山东淄博为背景的民俗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实证简析

1.山东淄博民俗文化旅游的发展成就。近年来,我国山东淄博的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得到了充分保护与开发,再加之其得天独厚的丰富民俗文化资源及自然条件,使其成为我国独具魅力的民俗文化旅游开发区。从过去的2015年春节山东淄博的民俗文化旅游发展成就来看,它已经接待游客169万人次,旅游收入也达到11.17亿元,这表明旅游产业已经成为了该地区最为重要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支柱产业。2.山东淄博民俗文化旅游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调控策略。该地区在民俗文化旅游与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调控主要走技术、观念和产品研发这三条调控路线,本文给出相关策略。(1)技术调控策略研究。与全国各地民俗文化旅游发展策略相同,该地区在自身民俗文化旅游方面也将游客数量与经济收入增长视为当前旅游行业的最重要发展目标,它也成为评价该地区旅游景区开发进程质量的最关键指标。在开发民俗文化旅游方面,该地区主要做到了对游客容量的严格控制,不盲目追求游客数量,而是以为游客创造一定的欣赏与心理空间作为目的,让游客能够从容体验当地民俗文化,达到民俗文化旅游所希望达到的文化审美效应。该地区认为,发展民俗文化旅游的最主要技术层面就是要了解生态环境所能拥有的承载力,要发展符合当地经济状况与民俗文化规范范畴的旅游项目,明确民俗文化旅游区域的环境容量管理限度,争取将游客控制于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范围内,以最大限度保护民俗文化生态环境。(2)观念调控策略研究。考虑到该地区在旅游发展方面软硬件基础较为薄弱,大部分乡村人群受教育程度低下,人们的文化保护意识、生态环境意识淡薄,所以山东淄博为了改变这一状况,专门强化了对当地生态意识与文化保护意识的相关教育,制定了相关法律规范,希望将公众自律意识中的道德规范与强制性法律相互结合,严禁各种丑化民俗文化、破坏民俗景观、民俗遗迹,特别是在民俗景观区域周围违建现代建筑、商业网点的不良行为,以教育深入渗透贯彻和坚决杜绝制止作为该地区观念调控策略的重要原则。(3)产品调控策略研究。该地区在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开发方面坚持走科学规划、有序发展道路,避免陷入传统中重复建设行为的怪圈,也是希望将有限的地方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充分利用起来,尽量发展特色,规避与同行业之间可能出现的恶性竞争,确保地方民俗文化旅游项目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态势。为此,该地深入挖掘地方民俗文化产品,特别是将地方少数民俗文化与现代文化旅游这两大环节紧密融合于一体,在软硬件层面提高服务管理素质,利用民俗文化对现代化旅游进行全面包装,全方位开发了基于“食、住、行、购、游、娱”为主力的6大旅游要素,围绕它们开展各个民俗文化旅游项目,实现了地方民俗文化旅游的综合性发展目标。另外,也强调了该旅游项目发展的特殊性,设立各类旅游培训班,专门培养民俗文化旅游专项人才。该地区认为,培养民俗文化旅游专业人才也是对地方旅游产业的产品开发调控过程,因此当地每年都会定期举办公开的民俗文化主题讲座、学术报告会等来提升当地从业人员民俗文化素质,同时也从外地招聘大量专业人才,共同开发本地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尽可能地保留和传承了当地传统优秀民俗文化内容。

四、总结

总体而言,民俗文化旅游调控策略应该与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相一致,将基于地方民俗文化资源发展的重要事项作为可调控对象,并将其付诸于实践层面,再配合宏观发展战略,赋予其一定的针对性、现实性与可操作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联动民俗文化旅游项目与地方旅游产业发展战略,实现地方经济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态势。

参考文献:

[1]口小勇.天津民俗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研究[D].天津:天津师范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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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赋予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特殊公证活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债权债务关系日益复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使双方当事人用公证的形式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当标的在纠纷出现后,债权人有权根据公证文书,单方面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无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充分运用好这一手段,可以避免因诉讼造成人力、财力和时间上不必要的付出,对发挥公证职能,规范和及时调整民事、经济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就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些分析和探讨。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法通[2000]107号,下称《联合通知》)第一条及《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是: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这只是法律关系简单的债权债务。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涉及到对审判权限部分限制,公证权不能无限地扩张。能够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应当是无争议的事项,一般来说,双务合同大都含有给付内容。把所有给付性质的合同纳入公证强制执行内,确实是不当地扩大了公证权,致使法院审判权受到了损害。而且,公证因其手段的缺乏,也没有能力去处理好存在争议应由诉讼解决的事项,这在一定程度上很可能以侵害了争议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确定一个公证债权文书的合理标准内容应当是: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从公证的性质来说,公证机构不是法院,不便处理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能够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应当是无争议的事项,如果债的关系本身就存在争议,那么它就不属于公证的管辖范围。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项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可以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无疑义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当事人各方一致确认债权文书是真实的,相互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规定;(2)债权文书的内容和债权文书本身不

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3)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务;(4)文书中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

强制执行的承诺。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这里还应注意,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仅在债权文书的附件(包括补充条款、承诺书)中载明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当事人应当在附件上签名(盖章)。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委托人申办公证时,在债权文书中增设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条款的,其授权委托书中应当包括授权增设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内容,或者包括授权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内容,或者包括授权签订合同的内容。也就是说有担保人担保的债务,担保人也应该承诺,并在债权文书中注明。承诺就应清晰明确,按此规定目前在公证处办理的合同中都有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条款,债权人具有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已成为合同权利之一。从强制执行公证的定义中,我们不难领会出强制执行公证的核心特征就是它的非诉讼性。这种非诉讼性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只有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没有争议,并达成一致意见,公证机关才能依法介入的可能,否则没有

辖的权力,当事人只能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其它途径予以解决彼此之间的争端。另外一层含意是强制执行公证有效办理的法律基础是当事人自愿能放弃行使诉权。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活动是公证机关基于当事人对债权债务无疑义的事实基础及其自愿放弃诉权的承诺,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有效确认,并最终提供执行依据的非诉讼证明程序。我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的规定,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即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无需经债务人同意,即可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凭公证机关签发的《执行证书》,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类公证书不仅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而且具有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同样的强制执行效力。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具备的条件,公证机关应依法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这样对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市场秩序有着重要作用。

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联合通知》第二条明确了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法律规定的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

的其它债权文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债权文书的范围仍存在不同认识。我认为这个范围规定得过窄小,它把劳务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许多债权都排除在外,不利于公证更大作用的发挥。从法学理论上讲,只要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债权文书,且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一般规定,不管复杂还是简单,公证机构都应当办理。既然法律赋予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权利,就不应当对其设置过多的限制。

三、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申请人

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四、公证机构对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的审查

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对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明确。如果当事人互为给付、债权文书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以及债权债务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期限不固定的情形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公证机构应当重点审查:(1)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的承诺是否明确,并对其做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是否清楚;(2)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的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等内容是否有无疑义;债权为分期履行的,对分期履行债务的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约定是否无疑义;对核实债务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方式所作的约定是否明确。我认为应当采用约定的形式,不采用发公告。发公告是法院的权利。

五、当事人重新约定履行义务期限的问题

(1)未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就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者违约订立新的协议,并就新的协议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受理,但当事人应当提供原债权真实合法的材料,公证机构并对证明材料采取适当的方式核实。(2)双方当事人到公证机构重新约定履行义务期限,并重新办理出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重新办理的公证取代了前一个公证,前

一个公证就失去效力,依新办理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规定履行。(3)双方当事人私下重新约定债务人履行义务期限,没有重新申请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而公证机构也不知道当事人的重新约定的,私下约定不能对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规定,应视为无效。原来办理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仍然有效。因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时,如申请期限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应给予办理签发,超过上述期规定的,且当事人对债务履行期限有疑义,公证机构就不能办理,并告知当事人应以诉讼程序解决。

六、已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进行转让,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否也随之转移

已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进行转让,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否也随之转移,观点不同。有的人认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一种不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属权利。只要债权文书不存在:(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等情况,那么债权文书可以转

让,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可以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的。这种观点看似有道理,但有待商讨。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不发生效力。”转让行为应当通知债务人,转让债权中的特殊约定是经国家专门机关确认的,是否也应经债务人同意?对这个问题有待商讨。(1)我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强制执行申请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但该权利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却有必要商讨。如果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权利,就必须由债权人亲自行使才生法律效力的权利。债权文书中约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权应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放弃行使则自动失效。(2)如果该强制执行效力附随主债权一并转让,则可能出现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人不是申请办理公证当事人的情况,这与公证规则程序有冲突。因此,我认为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强制执行效力不一同转让,可以通过变通方式,来解决此问题,也就是说可以通过由债务人与新的债权人达成协议,在该协议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七、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时的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时应注意审查三个方面的内容:(1)不履行

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产;(2)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

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3)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这三点的审查是保障执行证书真实合法的依据。前面(1)、(2)两个审查是正确的,但第三个审查有些苛刻,且没有必要。这是因为,第一,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无疑义,在该债权文书办理公证时就已经审查完备,如有疑义,该债权文书就不可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第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是债权人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之公证书获得的法定单方权利,是无需对方质证的权利。第三,债权人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表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是履行的事实确已发生,如果这时还要公证机构调查债务人对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很可能导致执行不力。因为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确实无力偿债;二是赖帐。在这两种情况下债务人都是能躲则躲,能逃则逃。目前,由于公证立法的相对滞后,对于执行证书的审查程度、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尚无统一的操作规范。在实践中,当债权人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时,必然是债务人没有清偿到期债务,或只清偿了部分债务,公证机构只要审查债务人对原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无疑义就行了。债务人如果有疑义必须负举证责任。在实践中具体做法是,在债权人申请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时,公证机构应当向债务人发出能产生法律上送达的效果的通知,通知债务人在公证机构确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对尚未履行债务的行为及标的的确认。分为三种情况:(1)债务人在公证机构确定的合理期限内未作出回应

的,公证机构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及债权人单方提交的债务履行程度的证据,出具执行证书。(2)债务人申明债务已履行完毕,但提

交不出任何证据支撑所声明观点的,视债务人未履行相关义务,出具执行证书。(3)如果债务人声明已履行完毕,并提交相关证据支撑所声明观点的,公证机构对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进行实质上的审查。此时,公证机构不应出具执行证书,同时告知债权人应提起诉讼审判程序,以救济其债权。

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申请执行期限和时效

我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我认为应遵循《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对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1)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是完全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向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的超算时间应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债权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2)在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债权人凭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起算时间,则应比照法院判决书从执行证书的签发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一是当事人如果超过了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的期限后,债权人虽不能继续申请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但仍可以在诉讼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如果当事人凭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执行而被人民法院驳回,当其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诉讼时效应从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的时间开始计算。

九、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管辖

在地域管辖方面,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在级别管辖方面,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规定,对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来确定。

十、人民法院执行前的审查

人民法院在执行前需要审查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以追偿债款、物品和有价证券为内容,且内容需合法。(2)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有确切的给付内容和给付时间,且双方当事人对此无疑义。(3)债权人已确实履行义务的。(4)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以明示的方式写明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公证债权文书是对没有争议的债权债务作出的证明,法律赋予了这种特的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同时,法律也赋予了法院对有错误的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的权力。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存在错误,经过法院对其审查才能知晓。有的学者认为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范围应包括程序上的审查和实质上的审查两方面。程序上的审查主要指:审查当事人根据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其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该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已生效。超过履行该债务的期限,债务人仍不履行,债权人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债权人是否已向原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3)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实质上的审查主要是指:审查公证债权文书的制作及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其审查的内容应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公证债权文书制发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公证暂行条例》里面的规定,重点审查债务人一方有否到场或特别授权的人到场公证;债务人是否已收到公证债权文书等。二是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是否是关于给付一定货币、有价证券、可替代物品的单方义务。双务合同不符合公证债权文书中的债权必须确定且无疑义的特征。三是公证债权文书是否载明债务人不按期履行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如果债务人不承诺,就说明债务人未放弃诉权,应允许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四是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是否

背事实、违反法律或依法不得强制执行。《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话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十一、人民法院发现有错误的公证书的处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人民法院经确认公证文书有错不予执行的,应当通知原公证机关不予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也可以向原公证机关提出撤销公证文书的建议,但是不能裁定撤销公证文书。原公证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依据依据人民法院提出的相反证据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复议。若确认公证文书确有错误,应主动及时撤销,并将撤销公证文书的决定通知人民法院;若复议意见与人民法院的意见相反时,公证机关应主动与人民法院协商,妥善解决。

十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错误的法律责任

我国司法赔偿在实践中采取的是过错赔偿责任,即由谁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谁负责赔偿。因此,赔偿责任的履行主要有三种:(1)在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执行中,由于公证处出具错误的公证书而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公证处负主要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负次要赔偿责任。这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这就确定了人民法院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审查制度,所以人民法院执行了错误的债权文书给他人造成损害,负有审查上的过错,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2)由于人民法院采取执行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过错在人民法院,应由人民法院负责赔偿。(3)由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出具伪造公证书等属于当事人自身过错的,人民法院和公证处不负赔偿责任。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履行义务的问题。由于债权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而起到体现法律的尊严,维护信用秩序,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而且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而造成的财务损耗和效率损失。这是规范和及时调整社会经济行为的有力措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特殊职能,充分发挥这种职能,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所以必须加速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的建立,保证公证事业的发展方向,使我们美丽的国家稳步向前发展。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江晓亮主编.《公证员入门》(第一版).法律出版社,2007(7)

[3]田景春主编.《公证员办证规范》(第一版).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5)

篇(5)

〔中图分类号〕H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3)02-0203-06

一、 引言

随着对外开放的领域拓展和程度加深,中国与国际法律界的交流与日俱增,相应地,学术论文也成为中外法律界探讨各种热点问题、交流信息、完善法律制度、解决法律争端的重要途径。就一定层面来看,要让我国法律研究走向世界,得到国际学术界同行的认可并占有一席之地,当务之急是在国际重要的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因此,了解中英文法律论文的写作差异,掌握英文法律学术论文写作规范是法律研究工作者的当务之急。

引言作为论文的开局部分,以简短的篇幅介绍论文的写作背景和目的、目前的研究热点、存在的问题及文章的研究意义,从而引出本文的主题并激发读者对本篇论文的兴趣。因此,引言对正文起到提纲挈领和激发阅读兴趣的作用,在整篇学术论文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功能。目前法学界对法律类学术论文中引言的研究则尚显不足,而从英汉对比的角度探讨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中引言的体裁特征的研究更是极其稀缺。鉴于此,本研究采用语料库方法,选取30篇中外法律权威学术论文,修正了体裁分析的框架,对比分析英汉法律类学术论文引言,旨在准确地描述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中引言的体裁特征,并探讨差异背后的社会文化原因,借此唤起国内法律研究者对英文论文中引言写作的规范意识,促进我国法律学者在国外权威法学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二、理论依据

体裁是以交际目的为导向的交际事件,具有其话语社团公认和遵守的图示结构,并且对语篇的内容和形式起着制约作用。〔1〕它不是一般的交际事件,而是一种内部结构特征鲜明、高度约定俗成的可辨认的交际事件。在建构语篇时,人们必须遵循某种特定体裁所需要的惯例。 〔2〕而体裁分析方法是多学科交叉研究的产物,它综合了语言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将交际目的与策略技巧紧密联系在一起,把语篇分析从描述扩展到解释,不仅考虑社会文化因素,而且考虑心理语言因素。〔3〕

引言也是一种具有特定框架的体裁。为了分析引言的体裁结构,Swales提出了CARS(Create A Research Space)模型。该模型包含三个必需的语步(Move),而每个语步包含若干可选择的步骤(Step)来实现语篇的交际功能,如语步一(Move 1)中包含三个步骤:指出研究重要性 (claiming centrality) ,概述主题(making topic generalizations)、评述以往研究(Reviewing previous re-search)。虽然CARS模式是分析论文引言结构的有效模式,但学术论文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引言的体裁多样性,例如软件工程学科论文引言的某些新语步,如定义术语、举例说明等,无法在CARS模型中找到对应。〔4〕而在不同学科的论文引言里,某些特定的语步,具有独特的语篇功能和位置。〔5〕

笔者在分析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中的引言语料时发现,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中的引言在回顾文献、通报当前研究和介绍论文结构这三大语步的写作规范有很大的差异。因此为了更深层次的讨论,本研究将它们作为单独的语步列出。同时,笔者也发现英文引言中的一些步骤,如定义关键术语,陈述当前研究,陈述主要计划,概述研究目的,研究问题/假说和研究价值等,在CARS模型中找不到对应。因此,本研究将新步骤加入了CARS模型里,结合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中引言特有的语步,以及CARS模型里缺少的语步和步骤,修正了CARS模型,提出了英文法律类学术论文类CARS模型(见表1)。

三、研究现状

在当今国际学术界,体裁分析已被广泛应用于许多领域,其中包括对某一特定学科的英汉论文体裁对比研究,发现某些特定学科论文引言里包含了CARS模式没有的一些重要步骤,如定义术语等;〔6〕一些学者从修辞策略的角度,对某一特定学科的跨文化跨语言论文引言进行对比研究;使用体裁分析理论比较同一学科不同领域的论文的引言结构也是语言学家们关注的焦点。〔7〕这些研究丰富了体裁分析理论,完善了CARS模式,也揭示了不同交际目的下引言写作的多样性。

在国内, ESP教学,写作和翻译研究,〔8〕以及学术语类语篇的模块标注〔9〕等领域是体裁理论研究的焦点。与法律学术论文的相关问题也引起了学者的广泛探讨,其中有对法学论文各部分写译规范化的探讨,〔10〕也有对当前法学论文现状和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案的研究,〔11〕以及对英汉法律语篇和语言差异的研究〔12〕等等。这些探索性研究对体裁分析的应用与拓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有助于对国内法学研究的反思并推动其发展。

纵观以上研究,虽然它们从不同方面对法学论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但多数是从理论论证,没有进行大量实例验证,缺乏有力的数据支撑。而且这些研究多集中于中文法学论文,对比中英文法学论文的研究涉及甚少,对于帮助国内法学学者了解国际法学刊物的写作规范作用有限。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从国内外法律权威学术期刊共选取语料30篇,创建共计30240字数的小型英汉法律学术论文引言语料库。英文期刊包括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and Economics,Computer Law and Security Review等。中文期刊包括《法学研究》、《现代法学》。运用英文法律类学术论文CARS模型,对30篇英汉法律论文引言中的语步步骤进行人工标注,用AntConc软件提取,归纳各语步及步骤频率分布特征,总结英汉法律论文中的引言语步分布以及实现形式差异,并深入探讨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力求从对比分析的角度更全面、客观地把握英文法律学术类论文中引言的体裁特征,帮助中国法律学者写出高质量的英语法律学术论文。

五、结果分析与讨论

基于以上研究方法,我们得到英汉法律学术论文中引言的宏观语步和微观步骤分布特征(见表2),我们将逐一分析它们的异同,并探讨其背后深层次的社会文化原因。

1.英汉法律论文中引言的宏观语步分布特征

(1)由表2可见,中英文法律论文中的引言语步特征呈线性分布:确立研究领域开篇-阐述前期研究成果-设置研究空间-通报当前研究-填补研究空间-介绍论文结构。但英汉法律学术论文引言的宏观整体结构有较大不同,在语步的顺序和分布上具有明显差异,主要体现在语步1(确立研究领域)、语步5(填补研究空间)和语步6 (介绍论文结构)。

(2)相比中文法律学术论文引言,英文法律论文引言更注重详尽、全面地介绍研究领域。引言开篇采用介绍研究领域,研究背景这一语步,可以让读者能够迅速进入研究情景,了解必要的背景知识以便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文章论证及观点。所有30篇英文法律论文中的引言十分详细具体地介绍了研究领域,涵盖了相关领域的方方面面,所占篇幅较大,有的达到数千字(由于篇幅有限,作者不再举例说明)。虽然86%的中文法律论文中的引言介绍了研究领域,但篇幅在整个引言中较短,寥寥数语,甚至有2篇引言未介绍研究领域而直接进入了“设置研究空间”这一语步。

英汉法律论文中引言对于介绍研究领域的显著差异主要源于国内外不同的学术写作习惯。国外学者通常采用作者负责型写作方法,这种方法要求作者详细阐述观点,展示逻辑推理的过程和事物的具体性,这使得文章条理清楚,目的明确,也大大减轻了读者的负担;而中国学者则倾向于采用传统的读者负责型写作方法。这种写作方法倾向于含蓄概括,思维委婉跳跃,作者只是提出模糊的意向和帮助理解的材料,大量背景知识需由读者自行查找,作者的观点深意也要由读者从文章叙述中得出, 读者的主观理解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所以在例1中,作者在第一句中就直接切入研究焦点:教育权,第二句高度概括了造成不同理解的原因,并没有展开此话题,给读者留下了更多的想象空间,以待在下文中寻求答案。

例1.现代法律一般都承认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但各国的立法表述上不同,导致人们对受教育权性质的含义有多种不同的理解……(《从国际法角度看受教育权的权利性质》)

(3)英文法律论文更倾向在引言里通报其填补研究空间的结果,而中文法律论文引言涉及极少。“通报研究空间”这一语步的主要功能是直接说明研究成果,并指出其在研究领域的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和价值,同时也强调当前研究的贡献。

由表2可见,英文法律论文作者一般在引言里直接提出其研究结果,解决方案,观点看法等,80%的英文法律学术论文都在引言里通报了填补研究空间的结果,这使得读者在一开始就对文章的立场清晰理解(见例2、例3)。在例2中,作者提出了一种常识性理论,这种理论可以很好的解决前文提出的艺术品诉讼法庭争议的问题。在例3中,作者直接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和文章的结论:修订法不能根本改变被告的权利,从而回答了一直备受关注的问题。

例2.In contrast to the work of such scholars, this Article, written on the verge of a possible dramatic reworking of the rules governing 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al conflicts and judgments, posits a simple common sense theory: courts should defer to the forum exercising in rem jurisdiction will have the most control over the ultimate disposition of the chattel.(〈Crossroads in the Great Race: Moving Beyond the International Race to Judgment in Disputes over Artwork and Other Chattels〉)

例3. This Comment concludes that the amended rules are not likely to change substantially the rights of criminal defendants with respect to the introduction of prior act evidence.(〈COMMENT: Oregons New Character Evidence Rules〉)

相比之下,中文法律学术论文极少在引言中直接揭示其观点立场或解决方案等,只有20%在引言里指出了研究结果,解决方案等。由此可反映出中英学者不同的论文写作习惯:外国学者写作直接清晰,开门见山,而中国学者写作委婉曲折,倾向于缓慢推进写作进程。

(4)大部分英文法律论文会在引言里介绍论文结构,而中文法律论文引言都缺少这一语步。介绍论文结构能帮助读者掌握文章脉络,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思路,从而更深刻地掌握作者论证的方法过程。此外,论文结构可以使读者更有针对地阅读文章,有选择、有重点地研究自己感兴趣的部分,在阅读引言时就能够确定自己阅读的重点(见例4)。表2表明70%以上的英文法律论文都在引言里介绍了论文结构,不仅使得文章逻辑严密,条理清晰,还使得读者有了整体的概念,也方便读者快速阅读感兴趣的部分。在例4中,作者用主题句、特点的语法结构,清楚地呈现了整个篇章结构,使读者能迅速地把握文章脉络,选取自己的兴趣点。

例4. The structure of this Article is as follows: In Part I, I briefly survey……In Part II, I analyze……I demonstrate that (a)…… (b)……(c)…… I then turn in Part III to a description of……In Part IV, I examine…… In Part V, I put forward the basic tenets of an IL approach. In this model, (〈Integrative Linkage: Combining Public and Private Regulatory Approaches in th Design of Trade and Labor Regimes〉)

而中文法律论文引言几乎都没有包括这一语步,中国学者更倾向引起读者兴趣,使其继续阅读,自己探寻文章脉络。

2. 英汉法律论文中引言的微观步骤对比

(1)确立研究领域选用的步骤不同。英文法律论文引言大多通过概括论题内容,介绍相关背景知识来引领读者进入研究领域,而中文法律论文则更多的介绍论题重要性来确立研究领域(见表3)。

55%的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作者采用概括论题内容来确立该论文的研究领域,由此可见,国外学者重视逻辑思维和严密分析,通过一步步的概括和阐述论题内容,由点及面,由个体到整体的描绘出整个研究领域,引导读者轻松进入研究情境。而近一半的中国学者倾向使用“介绍论题重要性”,是为了吸引读者。在信息时代,高效率的读者会首先通过阅读引言了解文章大致内容是否与自己的研究息息相关或是否具有重要意义来决定是否继续阅读文章。因此,“介绍论题重要性”就发挥了强调当前研究、吸引潜在读者的作用。在例5中,作者通过用一些阐明论题重要性的短语,如“议论的热点”,“热门话题”等,突出了该话题的重要性和时效性,以达到迅速吸引读者的眼球,并促使他们继续往下读的效果。

例5.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领域各种基本规范的确立,我国法治建设的中心已逐步从“立法”转向“司法”,与司法相关的话题也逐渐成为实务界和学界议论的热点。“法律原则如何适用”即是其中的一个热门话题。(《法律原则适用与程序制度保障———以民事法为中心的分析》)

(2)在回顾前期研究成果步骤中,大多数英文法律论文引言都会采用回顾前期研究成果,而中文法律论文引言较少涉及(见表4)。回顾前期研究成果这一语步,主要是通过大范围讨论先前研究从而自然地引入当前研究来实现的,它将当前研究与以往研究联系到一起,既可以体现当前研究的重要性和贡献,又可以为设置研究空间提供依据。然而,回顾前期研究成果并不是单纯为了回顾,而是帮助作者:(1)将论题缩小到当前研究的一个具体点上;(2)找到前期研究的局限性和问题;(3)通过回顾前期研究成果,尤其是知名研究,并提出问题使得文章更具学术性,更使人信服。因此,回顾前期研究成果兼具交流和说服的作用。

中英法律论文引言在此步骤上的不同与中外的研究传统紧密相关。西方国家个人主义根深蒂固,倡导消极礼貌策略,强调个人价值,〔13〕因此体现在学术写作上就是回顾前期研究成果和指出研究差距,既强调他人贡献,又指出缺陷突出本研究的必要性。 如例6中,作者在讨论先前研究时,明确地指出了每一个观点的作者,如Cary和Winter,体现了西方国家强调个人价值的价值观。

例6. Noting that a large part of Delaware’s revenue was derived from the incorporation business, Cary (1974) opined that Delaware bent over backward to offer a corporation law that appealed to corporate managers. In response, Winter (1977) noted that if Delaware corporations did in fact do poorly, one would expect that their cost of capital would increase to reflect the diminished returns. Winter noted that there was no evidence that this was the case.(〈The role of interjurisdictional competition in shaping Canadian corporate law〉)

然而,中国文化深受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影响,提倡积极礼貌策略,折射在学术尤其是社会科学研究上,〔16〕回顾前期研究成果的方式十分随意模糊,尽量避免评价他人成果。

在例7中,作者在回顾前期研究成果时,并未明确地指出是哪位或哪些学者提出了这些观点,而是笼统地用“学者们”概括,这就体现了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另外一方面,尽管作者指出前期研究得出“与西方社会相比,中国社会法制观念淡漠,中国公民缺乏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的结论,但却没有明确指出得出这些结论的文献和作者,这也会让读者疑惑是前人做出的这些结论,还是作者的主观推断。所以,相比之下,英文法律学术论文引言在回顾前期研究成果时,非常明确地指出了作者及文献,这使得引用更具客观性,真实性和说服性。

例7. 学者们普遍认识到,法律的有效实施,除了必须具备一些体制内的“硬件”(包括足够的执法力度、完善的监督机制以及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等等)之外,还需要社会环境的支持。如果环境不利,法律就难免在其实施过程中被扭曲变形,甚至形同虚设。然而,让人头疼的问题是,中国社会的“水土”究竟有哪些成分不适合“现代法律制度”的运行? 对此,学者们普遍认为,与西方社会相比,中国社会法治观念淡漠,中国公民缺乏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归根到底,中国本土的“法律文化”与来自西方的现代法律制度之间存在深刻的裂痕,甚至在某些地方格格不入。(《法治及其社会资源———兼评苏力“本土资源”说》)

(3)在通报当前研究这一语步的实现形式上,英汉法律学术论文引言采用的步骤相差较大(见表5)。在这一语步中,中文法律论文中引言采用的四个步骤比例较均衡,而一半以上英文法律论文中引言主要采用“陈述论文主要计划”这一步骤。更值得注意的是,中文法律论文中比例较高的“陈述研究价值”步骤,在英文法律论文中却几乎没有。

例8.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awarding of punitive damages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s in light of Mastrobuono. It determines that, because special considerations are due in international disputes…… The Article concludes by proposing a framework for analyzing claims for punitive damages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s……(〈Awarding Punitive Damages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s in the Wake of Mastrobuono v.Shearson Lehman Hutton, Inc.〉)

相比之下,中文法律论文引言较多地采用了陈述研究价值这一步骤。国内学者倾向于首先吸引读者关注研究,至于具体的研究过程及问题假说则由读者在正文中自行探索(见例9)。而且,陈述研究价值具有推销性的特征。作者引言中采用“本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本研究为……作了重要贡献”,“本研究对……提供了独特的视野和指导”等结构,既使得读者了解了研究意义,同时又间接推销了文章。

例9.了解和研究这些保留和解释性声明,不仅对我国提出相关的保留或解释性声明有借鉴意义,而且对今后解释和适用《公约》,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有重要参考价值。(《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

六、结语

从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出英汉法律类学术论文中的引言在语步和步骤的使用频率、顺序和分布上存在显著差异,究其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1.写作方法的不同。国外学者倾向使用作者负责型的写作方法。为了减轻读者负担,让他们更轻松进入话题,作者详细阐述观点,展示推理过程,使文章观点明确、条理清楚。而国内学者多采用读者负责型的写作方法,旨在给读者更多的发挥空间,并激发读者兴趣。在确定研究领域,通报前期成果和介绍论文结构等方面都较含糊笼统,让读者自行归纳,理清脉络。

2.价值观差异。西方个人主义价值观所倡导的消极礼貌策略充分体现在英语法律学术论文中关于引言的前期研究回顾步骤中。国外作者在法律学术论文中既强调他人贡献,又指出其缺陷,并突出本研究的必要性;相反,东方集体主义价值观深深影响国内作者,他们在论文写作时采取积极礼貌策略,在前期研究回顾中为了顾及他人面子,尽量避免评价他人成果。

3.思维方式和写作习惯差异。国外学者倾向于直接清晰、开门见山的写作方式,更重视逻辑严密,条理清晰。而国内学者写作委婉曲折,倾向于缓慢推进的过程,给读者留出更大的主观空间,同时也很重视推销自己的文章。

英汉法律学术论文引言中所展现在宏观语步结构上的不同取向以及微观步骤上的选择差异,反映了中西方学者潜意识中的不同的心理、写作习惯和社会文化观念。国内法律学者在撰写英文法律学术论文时,必须把握英汉法律学术论文引言在体裁结构方面存有的显著差异及其深层次原因,进而谙熟英文法律学术论文引言的体裁结构,遵循系统规范的英文引言写作要求,从而提高英文论文引言的写作质量。

〔参考文献〕

〔1〕Swales,J.M.Genre Analysis: English in Academic and Research Setting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2〕〔3〕Bhatia,V.K.Analyzing Aenre: Language Use in Professional Settings.London: Longman, 1993,pp.16-22.

〔4〕Anthony,L.,Writing Research Article Introductions in Software Engineering: How Accurate Is A Standard Model?IEEE Transactions on Professional Communication,1999,42.pp.38-46.

〔5〕〔6〕〔7〕Samra,J.B.Introductions in Research Articles: Variations Across Disciplines.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s, 2002,21.pp.1-17.

〔8〕韩金龙,秦秀白. 体裁分析与体裁教学法〔J〕.外语界,2000,(1);李俊.体裁分析法与写作产出〔J〕.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秦秀白.体裁教学法述评〔J〕.外语教学与研究,2000,(1).

〔9〕黄萍,沈燕.学术语类语篇模块标注的理论整合探索〔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

〔10〕邓勇.法学论文中文摘要规范化探析〔J〕.当代法学,2005,(3);诚.略评法学论文篇目之英译〔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4);张少瑜.谈谈法学论文的学术规格〔J〕.法学评论,2000,(3).

篇(6)

参考文献

[1] 沈莹.俄语科技术语翻译研究.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D].2010.

[2] 王畅.俄语科技术语翻译方法及错误分析.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D].2010.

[3] 魏向清.翻译硕士(MTI)专业人才的术语能力培养与相关教材编写思考[J].翻译论坛,2014(1):24-28.

篇(7)

一、实际托运人的含义

实际托运人,是指没有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是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人。首先,此定义排除了“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也即“缔约托运人”,避免了一人多重身份造成的权利义务的混乱。第二,该定义舍弃了《海商法》中“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的说法,这是因为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委托他人交付货物的法律效力,依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完全可以确定,从法律效果上来说,此种行为就是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自己的行为,无需另行加以规定。第三,此定义增加了“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实际承运人”的规定,这是因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法律效果是完全相同的。

二、实际托运人的法律地位

(一)关于实际托运人法律地位的几种观点

从定义可知,实际托运人存在的前提是实际托运人与缔约托运人并非同一人,此时,明确两者的法律地位对划分其权利义务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关于实际托运人的法律地位,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1、将实际托运人归为“托运人”

认为应当将实际托运人归为“托运人”的观点中,分为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以FOB条件下为例,此时就存在两类托运人。第一类是FOB合同的买方,他是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其与承运人的关系是合同关系;而第二类是FOB术语的卖方,作为提单关系的托运人,其与承运人关系基于法律的规定,是法定的提单关系,即为法定托运人。在该观点下,FOB术语的买卖双方都以“托运人”的身份同时存在。

第二种意见虽然认同应该将实际托运人归为“托运人”的范畴,但并不认同两类托运人可以同时存在。该种观点认为,不管使用何种贸易术语,都应当只有一个托运人。即使在FOB合同下,托运人也只能是卖方,并且提单应该是承运人向卖方签发。

而第三种意见也认为任何情况下都只存在一个托运人,但对托运人的认定,应该根据提单的记载,也就是说,谁被记载在“托运人”一栏中,谁就是托运人。

2、将实际托运人定性为“发货人”

该种观点主张,重新界定托运人,引入“发货人”的概念。在FOB术语下,明确区分FOB价格术语下的两类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是买方,即“缔约托运人”,而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是卖方,即“发货人”;而以CIF或CFR价格术语成交时,两种托运人合一。

3、将实际托运人从“托运人”概念中分离

该种观点认为,在FOB条件术语下,卖方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不受运输合同的约束,但卖方又实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担了类似托运人的某些义务和责任,应当赋予其海上运输关系的主体地位,且这种主体地位应当是法定的。因此,应当在法律中直接规定“实际托运人”这个概念,明确其独立于“托运人”的法律地位。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中,第二类托运人作为提单关系的托运人,其与承运人关系基于法律的规定,是法定的提单关系,无须在提单上托运人一栏中记载其名称。因此,唯一可以判定其作为托运人的标准便是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该种判断方法看似简单,但在实务中进行识别却并非易事,容易引发争议。而第二种观点看似绕过了以往争论的关于“是”或“否”的问题,但却忽略了“实际托运人”与“托运人”的联系,而需要对托运人和发货人的权利和义务重新界定,工作量巨大,得不偿失。对于第三种观点,笔者持赞成意见,认为将实际托运人从“托运人”中分离是非常必要的,将在下文予以详述。

(二)确立实际托运人独立法律地位的必要性

从立法意图上来说,把实际托运人纳入到托运人的范畴,是为了保护FOB条件下的卖方,以法律形式确认卖方的地位,但并不是想要将所有托运人的权利义务都强加于实际托运人。如果赋予实际托运人以缔约托运人同样的地位,扩大了交货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在增加其权利的同时,也扩大了其义务,这并不符合立法本意。从法理上来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托运人不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运输合同,即双方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因此,将其定义为托运人,理论上存在不足。综上,将实际托运人从“托运人”的概念中分离出来,确立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并在此基础上规定其不同于托运人的权利义务,都是十分必要的。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法律中直接规定“实际托运人”这个概念,赋予实际托运人其独立于“托运人”的法律地位。

三、立法建议

综观海商法理论和海事司法实践,托运人问题应是我国《海商法》中最为尖锐的问题。而其中最基本的,也就是托运人的识别,就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结论迥异的判决。从修改《海商法》的角度上说,将“实际托运人”从“托运人”概念中分离出来,准确界定法律地位,明确设置两者的权利,合理分配两者的义务,是必然之选。因此,应对《海商法》做如下修改。《海商法》第42条应改为:托运人,指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托运人,指除托运人外,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的人。

参考文献:

[1]裘剑锋.实际托运人法律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

[2]孙永刚.论FOB术语下卖方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法律地位[D].上海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篇(8)

本刊特稿:国内外职教领域重大活动的深度报道、国家及各地区职教发展状况专题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析、专家访谈等。

理论与应用研究:职业教育与培训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研究、职教发展宏观问题研究、相关研究课题成果、其他重要选题研究综述等。

高职专论:高等职业教育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高职院校教育教学专题研究、其他有关高职的选题研究等。

中职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教学专题研究、其他有关中职的选题研究等。

师资培养:职教教师队伍建设理论及实际问题研究、职教教师成长问题研究、教师教学能力问题研究、其他有关职教教师培养培训方面的选题研究等。

职教管理:中、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理论及实际问题研究(包括行政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学生管理、学校经营等)、管理理念与管理策略研究、管理方式方法研究、管理队伍建设研究、其他有关管理问题的探讨研究等。

职业咨询:职业分析与职业指导、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指导、个人职业生涯规划与设计、其他相关热点焦点问题的专家透视等。

基础教学研究:中、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基础课程教材、教法研究。

专业教学研究:中、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专业课程教材、教法研究。

问题探讨:职业教育与培训及相关领域微观问题研究、问题争鸣与讨论及个人主张。

经验交流:具体经验做法介绍与体会交流。

实验实训:中、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实验课程、实习课程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中的训练方法研究与探讨。

教育技术:计算机技术、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在职业教育与培训领域的应用研究与实践探讨。

海外职业教育: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目前职业教育与培训领域的管理体系、政策法规、措施方法、特点特色、发展趋势、相关案例等内容的研究与评介。

职业教育史料:中外职业教育发展史上思想、思潮、人物、事件等相关内容的研究与评介。

二、稿件要求

内容字数:来稿要求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严谨、数据准确、文字精练,具有创新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篇幅一般不超过6000字。

论文题目:论文题目应简明、具体、确切,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

作者署名:来稿请注明作者姓名、作者工作单位全称、单位所在地和邮政编码。(格式请参照本刊已发论文)

论文摘要:要用第三人称概括全文主旨,主要包括目的、方法、结果、结论等,不加评论,也不使用“本人”、“作者”、“我们”等作为文摘陈述的主语,字数在100字左右。

关键词:论文应有3~6个反映文章最主要内容的术语作为关键词。关键词应简练、准确。

章节体例:文内章节层次标题应简练、明确。一级标题不编号,黑体居中,题末不加标点符号;二级标题分别以汉语数字外加圆括号顺次编号,题末不加标点符号;三级标题不编号,用楷体放在相应的文字段首,题末不加标点符号,正文空两字格接排;四级标题分别用阿拉伯数字外加圆括号顺次编号,标题及正文接排不分段。如果文章层次较少,标题可跳级使用。

专用符号:来稿必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专业名词、术语、数字、单位、符号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外文人名、地名和术语需译成中文,并符合国家标准;容易混淆的外文字母、符号必须书写清楚,要分清大小写;上下角标的字母、数码、符号位置必须明显准确。

图表格式:文中插图与表格放在相应正文之后,分别按出现次序顺次编号。插图的序号、标题及注释居中放置在图的下方;表格的序号及标题置于表格上方,表注置于表格下方。全文只有一个图或表时,图题或表题只标注“图”或“表”而不标序号。(格式请参照本刊已发论文)

正文注释:采用尾注形式置于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正文内顺次编号,并将注释号①、②、③等标在相应正文之后的右上角。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置于全文正文之后,分别用阿拉伯数字外加方括号顺次编号。(格式请参照本刊已发论文)

作者简介:内容包括作者出生年、性别、籍贯、职务、职称、学位和主要研究方向,少数民族作者须注明民族。

基金项目:属于基金项目或立项课题的来稿,请注明项目或课题全称和编号,名称和编号必须真实准确。

篇(9)

题目有三个要点:一是选题要小;二是选题要专业;三是选题要新。

选题太大是很多同学失败的原因。小到什么地步:本科生,到一个具体条文的立法、司法或执法;硕士生也不要大于三个条文以内的立法、司法与执法。当然,也可以是法律条文中的一个概念。

但无论如何,本科生与硕士生不要来一个制度的设计。在一万字或五万字内完成一个制度的设计,一般而言,不可能。网络法律问题研究、公司资本法律制度研究等,是一本书的题目,太大。题目大了,就避免不了一大二空,就难以实在了。

社会问题与法律问题不是对应的,社会问题不能做论文题目。这就是选题专业的问题。如“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研究,这个题目不专业,因为它涉及民商法问题如侵权责任、涉及刑法问题和行政法问题。选这种题目表明,你还没有确定你想研究什么,你还不知道其中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在法学上,只有具体到部门法上的制度,才有可能成为专业的、详尽的研讨。你应当先将一个社会问题对应于某一个具体部门法制度。

选题最好在新的领域,因为从中容易发现新法律问题与新解决方案。新领域没有开发过,容易找到空白处,填补空白是最容易的事情之一了。诚实信用原则等选题,至少问题已经老了,你难以发现新的问题,也难以找到新的解决方案。容易开发的已经被人开发了。对新手而言,新领域的选择是很重要的省力技术。不过,老手不应当太赶热闹,东一枪西一炮、专门选热点问题去写,是很忌讳的事。老手可能更应当注重传统领域特别是主流制度的突破。

题目字数不能太多。所有标题都这样。如果多了,说明你提练得不够:你还没能简明扼要地表达你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二、摘要与关键词

摘要是文章的要点、亮点的摘编。

它与中心思想不同,因为可以是亮点与要点。与中心思想相同的是,它能够表达文章的中心思想。本选题在当今形势下如何重要、本文将如何论述或论述什么等,不是摘要,只是选题的重要性与研究思路等,别搞错。

文章的标题相加,往往就是你的摘要。如果不是这样,要么是你的摘要不摘要,要么是你的标题缺乏连贯性。摘要为文章提供了框架和指导。老手往往是先写摘要再写正文的,因为只有这样,才做到了先理顺宏观思维,再展开细节。

关键词是文章讨论的关键性专业词汇,包括核心术语、制度与理论。

它往往在文章标题之中,如果不是这样,那么,要么你的标题不准确,要么你的关键词有错误。

关键词一般3-5个,多了说明你的文章太杂。注意,即使是创新很大的文章,也最好只有一个新术语和一个新理论。否则,太新了人家受不了。

三、提纲

其格式和内容一般如下:

一、什么现状与什么问题

(一)现状(存在弊端的现状)

(二)既有的文献(对策)及其缺陷

(三)本文拟讨论的问题与思路

二、分析问题(找出对策失败的原因并寻求破解)

三、解决思路(正面论证自己的模式或路线)

四、实施方案(立法、执法或适用的具体建议)

对此提纲,有几点说明:

任何人写论文,必须要遵守这种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基本模式。日后熟悉了论文写作的方法,可以对此有所变化,但内在的思路总是这样的

反对没有问题就开始写作的做法。如今写教材也不能那样了。

提纲必须有直观性,即仅仅从提纲就能知道作者的核心思想、逻辑与写作进路。如果不能这样,提纲就失败了。

提纲必须具体,不要用“现状与问题”之类的题目,而必须写出具体的现状与问题,下面也是这样。论文的标题必须具有特别性,即不是别人能用的,不能用于其他论文的。有同学喜欢用“国内文献、国外文献”之类,这种标题任何论文都能用,是没有特别性的。

注意,将中外既有研究写入第一部分的文献综述中,不搞专门的比较研究,更不作为一大部分。如果你觉得中外研究太多,在文献综述中写不下,那不是写不下的问题,而是你所确立的问题不明确,以至于自己都不能把握什么是真正相关的文献。简言之,文献太多,说明选题太大,无法把握核心。里程碑式的文献是极为有限的!

四、文章第一部分:必须综述文献再提出问题

第一部分最前面,可以写一个选题的缘由。也就是选题的重要性之类。千万别在这部分说正文的内容,也不将这部分写得太长(200字以内,最好的50个字左右),也不要在此提出问题。这只是一个引子。

对新手而言,第一部分最好按如下顺序写:现实问题(如银行存款丢失)、作出的判决书或具体行政行为、相关法律制度(国内外)、关于某一问题的既有观点综述(国内外),既有观点的问题,本文想研究的问题,研究思路。

在以上内容中,要注意的是:

第一,现实问题不等于本文想研究的问题,对策(即文献)仍然没有解决的问题才是真正的问题。很简单,很多现实问题已经有了很好的解决方案,至少你无法提出新的观点。再说,现实问题可以从社会学、经济学等其它学科去研究,你无意于此。

注意,现实问题不是真正的问题,判决与执法的问题不是真正的问题,法律制度的问题也不是真正的问题,只有既有解决方案的问题才是你真正的问题。银行存款丢失不是真正的问题,相应的法律制度有漏洞也不是真正的问题,判决书的问题也不是真正的问题。为什么?可能人家早已给出了上述三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往往如是!激动地发现了一个问题,可是这个问题已经被人家解决了,而你却发现自己没有可以超越他的新方案。

第二,必须有文献综述(即国内外既有观点、立法、适用等的述评),指出其不足,本文的真正问题才能产生,才有自己论文想阐述的问题。否则,无法得到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即使开始了研究,也可能毫无价值。文献综述最核心的部分往往是对现实与法律制度问题的既有解决方案。文献综述包括简述、评与转三方面。述,介绍其观点;评价,说出文献的发展脉络。述要简洁准确;评要说出后一个文献与前一个文献相比,观点的进步或退步之处。在评价的后面,要对所有文献作出总结,即转。这种转,往往是肯定其贡献,指出其不足,转向自己的想讨论的问题。

既有的司法、执法文件等,这是必须综述的。否则,你只是关注了现实问题,而没有关注它的解决方面的现状。

法律制度也是文献。这是立法现状与历史方面的文献。有人将国外的制度与观点放在后面的比较法研究之中,这是很多学生的做法,比较之后得出启发。这样是不好的。国外的做法也会有问题的,也是需要评述的,它不能直接成为我们的标准。

只有你发现了他人解决方案的问题,才找到自己真正的问题,才能开始真正意义上的论文写作。

文献综述是重要的,它可以避免重复劳动和狂妄。苏力曾经高呼法学论文应当注意尊重前人成果,要作注释。正是因为这样,学校往往将文献综述作为独立的附件上交。可是,这些年,我看到了很多无知无畏的做法:根本不作文献综述,或者根本不提出问题。这就太可怕了。试想,没有综述前人的观点,你的观点是什么呢?是前人没有的观点,还是重复?只能是傲慢与偏见啊。也有同学作了文献综述,但将之放在附件之中,而文章之中没有,这就无法理解了。还有些同学不作文献综述,直接提出问题,就开始写作,那也太可怕了。更有同学,根本不来文献综述和问题,直接像编教材那样写作,那就不是论文了。

在上述文献综述的基础上,你应当指出既有文献的问题,从中选出一个问题作为本论文的问题。恭喜你,你有了自己真正的问题,你的论文可以开始了。你应当说一下下文的研究思路,让人明白你是如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

于此再次强调,任何没有认真作过上述文献综述的人,他的所谓论文不是真正的学术论文。它无法区分于闲聊与酒桌上的议论。

应当说,任何正规的论文应当如上,但是,从高中的论文开始,我们就学会了横空出世,这确实是一个根深蒂固的恶习。我愿意告诉我的朋友、学生和后辈:不要那样,人应当尊重前人的观点,这是不自欺欺人的基本功,也是我们作为人生存的标志所在。

此后晚辈要讨论任何严肃话题,都应当知道,你先说别人有什么样的观点,他们的观点有什么好与不好,再谈你自己的观点,你不要将别人的观点暗暗当作自己的,你是一个独立的人,你应当有自己的观点。否则,去做点别的事情吧。

本科生很难指出文献的缺陷,也不太可能提出自己的观点?经常听到如此说。我不太赞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这是一种本能。只是现今的教育不重视这种本能的开发,才导致只会记忆。退一步说,局部性建议总会有吧?这也比横空出世好一万倍。

科斯曾经说,那些混乱抄袭之作,最好付之一炬。据说杜牧晚年刚刚生病,就将自己的诗作焚烧了大部分。

五、第二三部分:深入的论证

分析人家观点缺陷或失误的原因,特别是其后match理论基础的缺陷;提出自己的解决理论,进行论证。

这就是分析上一部分提出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理论(而不是具体方案)。

如果上文提出的问题足够准确,这两部分是容易把握的。

具体分析的方法应当找一两篇好论文来学习。

这两部分要注意:问题、分析问题、解决理论三者应当对应,不一定一一对应,但必须对应;要运用各种新的、具体的理论来分析和得出你的解决理论,例如程序独立性价值理论、刑法谦抑性理论、关系契约理论等,要从既有的法理学或部门法理学理论之中推理出你的理论,而不是简单的“我觉得”、“我认为”,也不能仅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等过于抽象的理论得出你的结论;最好在每一自然段前面或后面给出中心句;自然段之间必须环环相扣,不能有大的跳跃;从几个方面论证时,这几个方面的分类要周延,分类本身要有依据(为什么是这三个理由而不是另外的三个或四个?)

六、最后:具体解决方案

根据上文解决问题的理论,给出法律制度包括立法、司法、执法等上的具体解决方案,写出方案名称、内容、特点(与既有方案的比较)、与其它方案的关系(如与现有制度的关系,重新立法还是法律解释?)、方案的可行性等。这部分要具体。

七、论文的规范性

有注释且内容规范。作者、作品、所在刊物年期或出版社和时间、译者、页码等。注意查找文献时一次性记录下来。

篇(10)

摘要:“青少年”在学术界和公众领域是常被使用的一个名词,但不论从语言学角度分析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还是实际应用情况,会发现“青少年”一词容易混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界限,不宜作为学术名词使用。因此,提出用“少年(adolescent)”作为指示13~18岁的未成年人(儿童)的概念。

关键词:少年,青年,成年人,未成年人

中图分类号:N04;B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578(2013)05-0045-05

一“青少年”概念的内涵分析

根据汉语组词的基本规则,“青少年”可以作两种理解,一是“青年”和“少年”两个词合称的缩写,即“青少年”可理解为包括“青年”和“少年”两个年龄群体的用词,这种理解在日常生活中已约定俗成。但青年是成年人,少年属于未成年人,一个名词包含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两种人群,作为学术名词使用显然不妥,尤其是在医学、心理学、法学等领域。“青少年”的第二种理解,是将“青”作形容词来修饰“少年”,虽然从词汇的语法结构角度做此理解是可以成立的,但是“青”的“少年”应该是什么年龄段的人群呢?这种指代更加不明,在实践中也就无法采用了。

二“青少年”一词的实际使用情况

笔者试图考证“青少年”这个词的起源,是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第一次使用这个词?当时用这个词指代的是什么年龄段的人群?由于笔者没有语言学的专业背景,“蒙头”尝试几次,实在不得其法,就以标题中出现“青少年”为条件检索,以简单地考证实际使用情况。

在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分类主题词表中[1],收录“青少年”(qing shao nian)一词,对应的英文单词是juvenile。对这个词的说明中,在“C9135青少年问题”使用时,有“青年学、青年社会学、儿童社会学、青少年犯罪问题入此”的注释,从这些信息可以推知,在社会学领域使用时,“青少年”基本含义可理解为“青年”和“少年”人群的合称;但“青少年”在“D政治法律”领域使用时,又明确定义是指“未成年人”。也就是说,在《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系统中,“青少年”这一主题词在不同学科使用时,基本含义也不是完全一致的。

在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名词库[2]中,用“青少年”检索,显示共有五个词,分别是:“青少年期(adolescence)”“青少年发育陡增(adolescent growth spurt)”,使用这两个词的“学科体系”是“心理学发展心理学”;“青少年活动区(youngsters activities area)”,应用“学科体系”是“建筑与园林及城市规划园林规划”;“青少年青光眼(juvenile glaucoma)”“青少年牙周炎(juvenile periodontitis)”, 应用“学科体系”则是“医学眼科疾病”和“医学口腔病理学”。以上术语括号内为“英语等价术语”。用“少年”检索,显示有三组词,分别是“少年期(juvenile period)” “少年犯罪(juvenile delinquency)”,在“学科体系”“心理学发展心理学”使用, “少年胚胎性癌(juvenile embryonal carcinoma)”的应用“学科体系”则是“医学泌尿外科学”。在这一版公布名词中,对“青少年”和“少年”没有给出涵盖年龄范围的具体定义,而对应的英语等价术语则显然有交叉,实际应用中恐怕难免出现歧义的情况。

笔者主要从事医学临床和科研以及医学学术期刊编辑工作,这样的专业背景使得笔者对医学文献数据库比较熟悉,因此主要以医学领域的文献来举例说明。笔者以标题中出现“青少年”为基本检索条件,检索中国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CBM)(197611—20111115)收录的文献信息,显示有9249条记录[3]。根据这些文献标题和摘要中显示的关于研究样本“年龄”或学生身份等信息,发现虽然对研究样本人群同样称为“青少年”,不同作者入组样本的年龄段范围却差别很大,有“7~16岁”“15~24岁”“12~18岁”等,或“小学、初中、高中生”“初中生,大学生”等,从中很难对“青少年”所指究竟是哪一个年龄范围的人群形成清晰的概念。总体来看,也结合论文的摘要内容做分析,作者们所称的“青少年”多数情况下是指“≤18(19)岁”而“≥11(13)岁”的未成年人,有相当一部分论文仅从摘要内容分析则对作者是以“未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成年人”作为研究对象,难以形成清晰的印象。如果留心一般大众媒体使用“青少年”的情况,得到的印象也是多数情况下是指“未成年人”,难以清晰区别所称人群是否包括了年轻的“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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