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28 15: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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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

篇(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第三条森林消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森林消防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森林消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消防责任追究是指森林消防指挥部、监察机关、林业部门对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及森林消防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森林火灾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作出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建议的行为。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签订森林消防工作责任、状,明确年度目标任务。

第六条森林消防工作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二)实事求是、分清责任;

(三)应负责任与责任追究相适应;

(四)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第二章森林消防行政领导责任制落实标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森林消防指挥部和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消防办公室。森林消防指挥部由负有森林消防职责的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森林消防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镇、街道)应当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所,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森林消防指挥部要加强对森林消防工作的领导,明确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和生态建设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森林消防工作需要。

第十条设区的市、有森林消防任务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乡(镇、街道)、村还要建立巡查护林队伍,明确护林员的森林消防责任区域和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健全森林消防工作责任制,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建立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机制,加强火情监测,严格执行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和值班制度。在森林防火期内和高火险天气对重点区域要采取超常规措施,各级领导干部要分片包干,森林消防指挥部(所)要坚持24小时值班。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领导干部要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指挥组织扑救。

第三章森林火灾预防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森林消防工作,完成年度森林消防工作责任状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与建设工程相配套的森林消防设施,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森林防火期的野外用火管理,严格野外用火审批制度。遇高火险天气和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工作的协调、指导与督促,对于存在的森林火灾隐患,要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检查森林消防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森林消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四章森林火灾扑救责任

第十六条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消防指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迅速、及时、如实向上级指挥部报告火情;发生边界火灾时,应当按规定向毗邻地区的森林消防指挥部通报火情。不得迟报、瞒报和谎报火情。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消防指挥部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必须按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组织扑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和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必须迅速到达火场现场指挥扑救;明火6小时仍未扑灭的,县(市、区)分管领导必须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明火12小时仍未扑灭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必须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明火24小时仍未扑灭的,设区的市分管领导必须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明火48小时仍未扑灭或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设区的市主要领导必须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发生森林火灾时,应当安排有关领导在森林消防指挥部值班室值班,负责火情调度,并每隔2小时向上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报告火情,出现险情应当立即报告。

第十八条森林火灾的扑救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确保扑救人员的人身安全。明火扑灭后,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清理,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明确责任,严防死灰复燃。

第十九条森林火灾发生后,县级以上森林消防主管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调查,对起火原因、事故责任和火灾损失进行认定,对较大森林火灾事故,监察机关要及时参与调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政府履行森林消防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下一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内容之一;对认真履行森林消防工作责任制、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单位,以及在森林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政绩考核和晋级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英勇献身,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追认为革命烈士。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违反森林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导致森林火灾发生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森林消防工作领导责任制不落实,发生森林火灾并导致本辖区年度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1‰或森林火灾发生率超过每10万顷25次的,视情节轻重,对县(市、区)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一)发生受害森林面积500亩以上(含500亩,下同)森林火灾的,视情节轻重,对乡(镇、街道)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发生受害森林面积1500亩以上,或者造成扑救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森林火灾的,视情节轻重,对县(市、区)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发生受害森林面积4500亩以上,或者造成扑救人员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森林火灾的,视情节轻重,对设区的市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森林火灾发生后,有意隐瞒不报或者谎报、虚报灾情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上级森林消防部门下达的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理。

第二十七条未按规定组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储备森林消防物资、设立森林消防专项经费或挤占、挪用森林消防专项经费的,对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办公室、负有森林消防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由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贯彻国家和省的森林消防指示不力,敷衍塞责的;

(二)违法批准用火许可的;

(三)不重视火源管理,对林区违章用火不加以制止的;

(四)对森林火灾扑救行动迟缓,甚至见火不救的;

(五)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或者发现后不加以劝阻的;

篇(2)

在实践中,档案行政处分容易与行政处罚产生混淆,从而在实施主体、程序等问题上产生错误的认识。实际上,档案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档案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档案行政处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不过,上述规定没有涉及档案行政处分种类,有关实施主体的表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也不太明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确定档案行政处分的实施主体应该是违法违纪责任人员的处分决定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处分的对象为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

由此可见,档案行政处分是指处分决定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情节严重的档案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惩戒措施。就档案行政处分的实施主体来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只能对自己任免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当然,监察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作出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而对于其他部门,其行政处分权只能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实施。

篇(3)

操行考核加分标准:

参加系部各类评比竞赛获一等奖加3分,获二等奖加2分,获三等奖加1分;参加院级各类评比竞赛竞赛获一等奖加4分,获二等奖加3分,获三等奖加2分;参加市级、省级、国家级各类竞赛获奖酌情加5-10分。

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好人好事酌情加1分-5分。

寝室、教室卫生检查评优每次加1分。

寝室纪律、卫生评比在一周内全优的寝室,每人加2分。

凡积极参加系部、学院组织的义务劳动或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每次酌情加1-3分。

积极举报不良行为,见义勇为,从而预防、制止不良事件发生者,每次酌情加2-6分。

担任学院、系部学生会、团委会干部,工作表现出色每周酌情加1-2分;担任班级干部,工作表现,每周酌情加0.5-1分。

其他未规定事项,参照相关标准加分。

操行考核扣分标准:

迟到、早退每人次扣1分;旷课1节扣2分。

不按照规定和手续擅自离校者,每人扣3分。翻墙或铁门出入校门,每人次扣2分。

不按时出寝每人次扣1分;无故晚归者一次扣2分;无故未归者一次扣5分;熄灯后仍高声喧哗、放录音等影响他人休息者,每次酌情扣1-5分;翻墙或窗户出入寝室者,每人次扣3-5分。

凡有违反规定抽烟、酗酒、赌博、小偷小摸行为者,每次酌情扣5-10分。

不叠被子、不锁门等不注意个人卫生和安全要求者,每次扣1分;寝室、教室卫生检查为差者,每次扣2分。

寝室纪律、卫生评比在一周内全差的寝室,每人扣3分。

打架斗殴、制造恶作剧事件、影响很坏,每次酌情扣5-10分。

上课、自习擅自回寝者每次扣2分,中职学生上课期间带手机进教室者每次扣5分并没收手机。(没收时间根据次数而定)

学院、系部学生会、团委会、班级的干部如有违纪加倍扣分并加重处

(10)其他未规定事项,参照相关标准扣分。

备注:所有违纪行为除扣操行分外,一律遵照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相应处分。

音乐系学生操行分奖惩制度(增补稿)

2019年9月

根据音乐系学生的实际情况,在原有的操行分奖惩制度的基础上,特增补如下条例。

寝室管理方面:

1、学生一个月内1次晚出寝给予口头警告,2次再次警告并通报家长,3次通知家长并勒令其回家反省。

2、学生一个月内1次晚归或未归给予口头警告,2次予以纪律处分并通报家长,3次加重处分通知家长并勒令其回家反省。

3、学生一个月内寝室卫生出现3次差,口头警告,5次差,全寝学生停专业课一星期,如再达不到寝室卫生要求勒令其停课回家反省。

4、学生在寝室违纪(如赌博、重大违纪)只要发现,回家停课反省,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5、学生在一个月内均无以上违纪,奖励操行分5分。

学习方面:

1、学生一个月内迟到3次,给予口头警告,5次再次口头警告并通知家长,6次通知家长并回家停课反省。

篇(4)

(一)强调严明政治纪律。紧紧围绕对党忠诚、履行党要管党政治责任、遵守党的纪律,加强对政治纪律的宣传、教育以及监督检查,营造统一思想,团结奋进、政令畅通、清正廉洁的工作氛围,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确保政治环境风清气正。

(二)开展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开展党的十八届四五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学习,结合全党即将开展的“两学一做”的要求,重点加强对《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和研讨。

(三)强化机关作风建设。以加快推进现代化服务型统计为目标,坚持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的要求,进一步巩固“三严三实”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及时修(制)订和完善各类党风廉政、行风和作风建设方面的工作制度,继续抓好整改落实“回头看”,防止问题反弹,对新出现的问题立即整改。

(四)全面落实“两个责任”。党组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健全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组主要领导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部署工作、亲自主持专题会议、亲自研究工作方案、亲自进行履职报告,加强监督,狠抓作风建设,当好表率;分管领导按照“一岗双职”的要求,进行责任传导,对分管处室党风廉政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研究,抓好日常的检查监督,带头讲纪律讲规矩;各处室按照年初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逐条贯彻落实;监察室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做好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自觉自律。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分管领导与分管处室负责人每年要开展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听取廉政工作汇报不于2次,研判苗头性问题2次,调研1次,每次都要有谈话和汇报、调研记录。

二、齐抓共管,创新创优,着力开展统计系统行风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完善局行风建设领导小组责任分工,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梳理各阶段工作任务和研究、部署、总结工作。

(二)制定工作计划。按照市局行风建设考核办法,制定《全县统计系统行风建设工作工作方案》明确年度目标、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

(三)明确工作责任。深入贯彻落实《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行风建设的意见》,认真落实统计行风建设责任制,结合单位实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统计行风建设活动,及时报送各类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信息动态、征文、总结汇报等材料。

(四)坚持创新创优。及时总结统计系统在行风建设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注重先进人物的培养塑造,弘扬统计正能量,争取在市级以上媒体对行风建设特色工作和典型事例进行的宣传,进一步扩大社会认可度和影响力,在全县牢固树立起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科学统计的良好形象。

三、执纪监督,严格考核,着力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

(一)实施年度考核。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做好领导干部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安排年度述职述廉会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二)严格廉洁自律。认真贯彻《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认真执行《公务员法》,做到公职人员严守法纪、秉公执法、励精务政,努力提升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篇(5)

二要增强宗旨意识,切实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便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在三个方面率先垂范:

一是在深入群众方面率先垂范。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诚心诚意为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服务,特别是要为社区弱势群体服务,办好一些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好事,最大限度地让群众得到实惠。

二是在工作创新上率先垂范。认真切实转变思维方式,积极探索为居民群众服务的新思想、新办法和新途径,大胆探索,积极创新,在为群众服务上创新更实效、更简便的途径和方式。三是在树立良好的公仆形象上率先垂范。必须以自己的人格力量赢得群众的尊重和信赖,切实规范自己的言行,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不该沾的东西坚决不沾,不该做的事情坚决不做,以良好的形象取信于民。

篇(6)

1、切实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实行“阳光”操作。我们不是怕上述热点问题可能在镇成为腐败事实吗,那么最有效地办法就是切实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如民主集中制,议事规则,竞争规则,干部任用条例,财经纪律等等,都可以有章可依,不适应的规章制度也可以修改完善后执行。如果仍有余悸的话,还可以通过镇简报、有关会议、政务触摸屏等予以及时公开,做到透明无遮盖,把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摊晒在阳光下。阳光是防止霉烂最廉价、最简单、最有效的办法,是千百年来的信条。

篇(7)

按照区委政法委关于在全区政法部门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暨正规化管理”活动有关要求,我院对如何开展好此项活动进行了精心的准备,并于4月9日召开全院干警动员大会,现将此项活动启动及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会精神,积极进行思想发动

3月31日,区委政法委召开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关于在全区政法部门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暨正规化管理”活动。我院邢凯波检察长携班子全体成员参加了本次大会。会后,为了及时将会议精神传达贯彻下去,我们及时召开了院务会,首先向中层干部进行了传达和贯彻,并对动员会进行了安排和部署。

4月9日,我院召开全院干警动员大会,会议由谷铁兵副检察长主持,邢凯波检察长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广大干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扎实工作,确保这三项工作取得实效。

邢凯波检察长针对如何开展好这次活动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强化学习、领会精神实质。要求在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原原本本地学习党的十七大文件和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全面准确领会精神实质;二是扎实实践,学有所用。要求将这次大学习、大讨论暨正规化管理活动与检察工作紧密结合,不断在学习中丰富自我,提升自我。同时,认真对照有关要求查摆自己存在的不足,查摆要敢于联系个人的工作实际,要从近二年来查办的每一起案件查起,认真总结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三是端正学风,加强领导。要求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带头学习,端正学习风气,不走形式,不走过场。真正在学习中领会精神,在学习中提高认识,在学习中丰富自我,为全院干警做出榜样。

二、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全院“大学习、大讨论暨正规化管理”活动的领导,我们建立了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责任制,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邢凯波检察长任组长,谷铁兵、李国新、刘君副检察长及政工科科长任副组长,下设活动办公室,政工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检察长是本次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亲自抓、亲自部署、亲自动员、亲自听取汇报,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让大家一开始就从领导的行动中感受到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暨正规化管理”活动是政法机关中的一件大事。领导小组各成员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工作中做到了多沟通、多商量、多提醒、多补台,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整体合力,使大家一开始从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中对顺利推进本次活动抱有信心,真正使上级有关活动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三、活化形式,科学做好学习活动安排

为了更好地达到本次活动的目的,我们活化学习形式,把过去的以集中学习、讨论为主,改变为以网络学习、科室集中学习讨论为主。目前,我们制定了学习讨论计划,对近一个时间的学习、讨论重点进行了安排。首先,确立学习重点。按照计划安排,我们重点学习了《十七大报告》、《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总书记在全功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并记了学习笔记;其次,对学习内容考核测试。我们结合自身需要,重点针对《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出了两套测试题;第三、撰写学习体会。针对《十七大报告》和总书记在全功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要求干警撰写学习体会;第四,开展专题讨论。我们以科室为单位,针对活动中要求的四个讨论专题进行了讨论,并要求各科室将本科室的讨论稿发到内网上。

篇(8)

1 、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八条禁令》的重要意义。《八条禁令》是我省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 “ 两个务必 ” 和实践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解决公务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影响了政令畅通,损害了政府形象,败坏了我省的社会风气和投资发展环境。《八条禁令》的加强实施加强了对公务员队伍的监督和管理,是努力建设成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的具体措施,是全省公务员基本的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必须不折不扣地加以贯彻落实。

2 、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学习《八条禁令》,绝不能只局限于将其帖在墙上、说在嘴上、惴在兜里,而是要加以落实。我的做法是首先认真熟记 “ 禁令 ” 条规,把每一条都反反复复地加以逐摸,记忆,把每一条每一字深深地映入到脑海,刻记在心,同时自学《江泽^民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材料,认真学习有关反面材料及警示教育片。自己平常学习贯彻 “ 八条禁令 ” ,不搞紧一阵,松一阵,而是每周安排一定的时间用于相关材料的学习,并撰写心得。 “ 八条禁令 ” 的实施是非常严肃、非常认真、非常紧迫、也是非常及时的。我认为关健是对实施 “ 八条禁令 ” 的认识不深,精神实质吃透不够,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得不牢。

3 、自己始终把《八条禁令》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一是结合本职工作,从小事着手、从点滴做起,从我开始,使《八条禁令》的学习贯彻成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经常性工作;二是密切结合 “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 和 “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 ,发挥自己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意识;三是结合各种正反两面材料的自学,使《八条禁令》成为自己工作中的一面镜子,随时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二、对照《八条禁令》,剖析自己,存在以下不足。

1 、在思想作风上。理论学习不够深入,特别是对《八条禁令》精髓吃得还不够透彻,对理论武装头脑的紧迫性认识不足,理论联系实际不够,学用脱节,运用理论指导实际的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把理论和实践紧密地联系起来,运用的立场、观点、方法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指导工作、提高工作水平。

2 、在工作作风上。对办公室的业务知识不足。虽然自己在接待部门工作了几年,对搞好后勤工作有一定的基础,也有一股干好办公室工作的干劲,但是对办公室的理论知识不足,缺少一定的实际操作经验。工作方法仍然满足于上传下达的陈旧方法和思路,有时处理事情不够冷静,显得不够成熟。

三、努力方向 在今后的工作中,自己要紧密结合 “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 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把《八条禁令》真正落实到实处。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从小事着手,从点滴做起,从现在做起,兢兢业业干好本职工作。

(一)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作为一名党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宗旨,要有为人民服务的觉悟和精神,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本领。因此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坚持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提高,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更新知识。一是继续加强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的学习,二是继续加强《江泽^民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公务员八条禁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材料的学习,撰写学习心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质。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竭尽全力干好本职工作。

1 、增强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发扬 “ 认真负责、扎实苦干、干就干好 ” 的作风,扑下身子,埋头实干,树好形象,为办公室增辉。在具体工作中,坚决克服对当事人态度生冷的现象,努力做到前来办事人员进门一句问候、一杯热茶、办事人员出门一张联系卡,使办事人员来得开心,去得放心。同时牢固树立办公室工作无小事的思想和敬业、实干、诚信、奉献的 “ 老黄牛 ” 精神。

篇(9)

1 、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八条禁令》的重要意义。《八条禁令》是我省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 “ 两个务必 ” 和实践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解决公务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影响了政令畅通,损害了政府形象,败坏了我省的社会风气和投资发展环境。《八条禁令》的加强实施加强了对公务员队伍的监督和管理,是努力建设成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的具体措施,是全省公务员基本的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必须不折不扣地加以贯彻落实。

2 、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学习《八条禁令》,绝不能只局限于将其帖在墙上、说在嘴上、惴在兜里,而是要加以落实。我的做法是首先认真熟记 “ 禁令 ” 条规,把每一条都反反复复地加以逐摸,记忆,把每一条每一字深深地映入到脑海,刻记在心,同时自学《江泽^民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材料,认真学习有关反面材料及警示教育片。自己平常学习贯彻 “ 八条禁令 ” ,不搞紧一阵,松一阵,而是每周安排一定的时间用于相关材料的学习,并撰写心得。 “ 八条禁令 ” 的实施是非常严肃、非常认真、非常紧迫、也是非常及时的。我认为关健是对实施 “ 八条禁令 ” 的认识不深,精神实质吃透不够,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得不牢。

3 、自己始终把《八条禁令》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一是结合本职工作,从小事着手、从点滴做起,从我开始,使《八条禁令》的学习贯彻成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经常性工作;二是密切结合 “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 和 “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 ,发挥自己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意识;三是结合各种正反两面材料的自学,使《八条禁令》成为自己工作中的一面镜子,随时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二、对照《八条禁令》,剖析自己,存在以下不足。

1 、在思想作风上。理论学习不够深入,特别是对《八条禁令》精髓吃得还不够透彻,对理论武装头脑的紧迫性认识不足,理论联系实际不够,学用脱节,运用理论指导实际的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把理论和实践紧密地联系起来,运用的立场、观点、方法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指导工作、提高工作水平。

2 、在工作作风上。对办公室的业务知识不足。虽然自己在接待部门工作了几年,对搞好后勤工作有一定的基础,也有一股干好办公室工作的干劲,但是对办公室的理论知识不足,缺少一定的实际操作经验。工作方法仍然满足于上传下达的陈旧方法和思路,有时处理事情不够冷静,显得不够成熟。

三、努力方向 在今后的工作中,自己要紧密结合 “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 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把《八条禁令》真正落实到实处。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从小事着手,从点滴做起,从现在做起,兢兢业业干好本职工作。

(一)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作为一名党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宗旨,要有为人民服务的觉悟和精神,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本领。因此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坚持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提高,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更新知识。一是继续加强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的学习,二是继续加强《江泽^民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公务员八条禁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材料的学习,撰写学习心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质。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竭尽全力干好本职工作。

1 、增强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发扬 “ 认真负责、扎实苦干、干就干好 ” 的作风,扑下身子,埋头实干,树好形象,为办公室增辉。在具体工作中,坚决克服对当事人态度生冷的现象,努力做到前来办事人员进门一句问候、一杯热茶、办事人员出门一张联系卡,使办事人员来得开心,去得放心。同时牢固树立办公室工作无小事的思想和敬业、实干、诚信、奉献的 “ 老黄牛 ” 精神。

篇(10)

《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专门的审计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 《审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这里的“依法给予处罚”其明确涵义就是,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这也就从法律角度界定审计机关具备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的执法主体资格。同时,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也有明确的确认,如《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税收征管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

《审计法》是审计机关的法律适用规范,它的这些规定指引审计机关依照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评价、处理、处罚,其中包括财政、金融、税务、价格、投资、海关等法律、法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审计执法的规定,充分说明了审计机关也就被规范为具有了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执法主体资格行为。这方面对审计机关具有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资格,在实际工作中也已得到了充分的实践证明。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的检验,本文认为,审计机关具有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

二、审计机关行使处理、处罚权中应把握的问题

第一,处理、处罚不能超出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审计机关的处理权主要包括: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措施。审计机关的处罚权主要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审计机关在上述权限内结合具体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超出上述范围就是越权。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就不是审计机关的权限,审计机关不能行使。

第二,必须是被审计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如财政、金融、税务、价格、投资、海关等规定。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无关的规定不能适用。

第三,处理好与《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关系。《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审计机关必须是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该款规定。所以该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处理好与主管机关的关系。审计机关与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如果有关主管机关已经对被审计单位同一违反行为作出处罚决定,那么审计机关就不再处罚。当然,如果审计机关已经对被审计单位同一违法行为作出审计决定,有关主管机关也不应再处罚。审计机关对不属于自已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进行处罚时还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时效、依法从轻、告知、听证、缴款等规定。

第六,审计处理处罚的法律适用要合法、恰当。“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具体来说,在法的效力等级上,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的,应引用上位法。即行政法规与法律存在矛盾时,应引用法律作为处理处罚依据;部门规章与行政法规相抵触时,引用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之间的规定相抵触时,引用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主管部门的规定;下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规定与上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规定相抵触时,引用上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规定。上位法与下位法不相冲突,上位法规定比较原则,下位法规定更具体的,引用处理处罚依据时可引用下位法,也可以上位法和下位法都引用。对同一类事项,一般法和特别法都有规定的,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一般法。两个法律规范都是现行有效的情况下,应按照从新原则,以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法适用的一般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即法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或行为不可以适用。因此,既不能引用过时的、失效的规定,也不能引用审计事项发生时还没有生效的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审计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处理处罚过程中不注意所引用法律依据效力的现象,导致法律依据不恰当,给审计工作带来了一定风险。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效力适用处理处罚的依据,避免随意性。

比如,对于被审计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进行收费而形成的收费处理处罚上,《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规定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应上缴同级财政,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从这两个条款的效力等级看,前者属于行政法规,后者仅是部门规范性文件,显然《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才是适用的。

比如《行政处罚法》作为一般法,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是2年,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为5年。《税收征收管理法》则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追溯时效就应该是5年。

审计定性、处理、处罚中法规的具体引用。引用有关税收法律时,引用到法律名称和条款即可;引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应引用到具体条款的内容。一份文书中如果同一个法规重复引用,后面的引用可以将具体内容省略,但要写明条款。

三、审计机关行使好处理、处罚权的对策

第一,转变审计管理工作观念,完善业绩考评标准。转变以审计收缴论“英雄”的观念和主要以审计收缴数量来评价衡量审计工作业绩的管理方式,建立科学、规范,真正具有激励作用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从制度上杜绝为罚款而审计、以罚代处等行为的发生,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第二,完善审计质量管理,加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核,规范审计处罚裁量权。在审计机关内部对工作中涉及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条款,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处罚幅度、种类、时限、情节轻重和事实性质认定等事项,分门别类,予以细化,制定相应的处罚标准,以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的空间,规范和限制审计处罚裁量权,合理压缩审计处罚的弹性空间。同时,要将审计处罚质量和结果纳入审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处理处罚质量的审核与评价工作,及时纠正不适用、不适当的处理处罚依据和据此提出的决定,基本实现同类问题处理处罚的依据、口径保持一致,以杜绝偏私、歧视和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防止审计风险。

第三,严格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在建立审计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计人员权限和责任的基础上,要确保制度的落实,对于审计人员违法、变通法律法规或者不当行使审计处理处罚权造成后果的,要根据审计执法责任制考核的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整岗位、取消评比先进资格、处分等处理,以此约束审计人员的执法行为,增强审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防范审计处理处罚风险。

第四,探索建立审计机关查、处分离体制。就是在现行体制下,将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查证与处理处罚工作进行分离,改变原来的业务部门从计划、审计、处理处罚、执行决定“一竿子插到底”的制度。将审计处理处罚权交由指定的机构来集中行使,实现审计处理处罚“专业化”,达到“一把尺子量到底”的效果,杜绝审计人员“罚‘态度款’”、“议价处罚”的主观倾向性,避免处理处罚的随意性,维护审计执法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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