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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银行机构性质和自身特征,基层行内审部门要把履职审计评价的内容和范围重点放在审计对象履行央行三大职能以及行使决策、管理、监督等职责上,具体如下:
(一)对领导干部传达贯彻国家货币政策和上级行规章制度及决定等情况的评价。主要包括:是否及时转发或传达总行及上级行的有关文件。是否严格执行总行及上级行的有关决定。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所制定的措施、办法有无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行规定相冲突的情况。
(二)对领导干部组织和参与决策情况的评价。重点是领导干部在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贷资金运用、金融风险处置、预算资金分配、大额财务开支、基建立项与变更、物资集中采购等重大事项的效果评价。主要包括:重大事项是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是否建立明确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决策过程有关记录材料是否完整、规范、真实。有无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三)对领导干部实行内部控制管理情况的效果评价。主要包括: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的岗位职责、工作制度、业务流程及应急处置预案等。是否明确各项审核、审批权限。是否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分工和不相容职责分离的制度。重要业务部门内控监督机制是否落实,发现问题是否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对领导干部履行业务管理职责情况的评价。主要包括:是否按规定严格履行有关审核、审批职责。是否按规定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对重大突发事件是否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有无隐瞒不报或因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本单位、部门及所管理的单位各项主要业务是否合规,有无出现严重违规、重大业务差错和责任事故情况。是否了解掌握本单位及所管理的单位各项业务的风险状况,对严重或突出的风险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或报告。
二、履职审计评价的方法
在审计实务中,基层行内审人员对履职审计评价方法进行了实践和探索,常用以下几种评价方法。
(一)对比评价法。采取纵向和横向比较,评价领导干部在审计期内的各项工作任务和指标完成情况,如领导干部履职期间的各项工作指标相比较;计划与实际完成指标相比较;报告期与基期相比较;本年度与上年度相比较等。
(二)定性定量评价法。运用能够反映领导干部履职行为的相关定性和定量指标,评价领导干部的履职效果。定量评价法(见附表一)直接引用审计查证的数据,评价领导干部的管理行为或经济行为。定性评价法适用于评价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部门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内部管理的有效性,金融服务的质效性等。
(三)主客观因素分析法。对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或具体事项的结果进行主客观分析,推究其具体的主客观成因,分析该行政行为或事项是领导干部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造成的,进而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
(四)责任区分法。区分领导干部的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管理责任与领导责任等,正确区分不同责任之间的界限和不同责任人之间的界限,使审计评价做到责任清楚、明确。
(五)其他评价方法。随着审计技术的日益成熟,履职审计评价的方法也不断得到改进和提高,基层行可结合辖内工作实际,选择开展履职绩效评价试点,拓宽领导干部履职绩效审计评价的应用范畴。
三、履职审计评价中应注意的几个事项
为有效开展领导干部履职审计评价工作,避免因审计评价不规范而造成的对审计对象评价有失公允的现象,基层行在开展履职审计评价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审计评价应当在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审计评价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确定的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围绕被审对象在审计期内贯彻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组织和参与决策、加强内部控制和履行业务管理等内容进行审计评价,对各级行内设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履职审计评价时,应当重点评价其所在部门内控机制的建立健全情况以及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等。
文章摘要:2015年1月8日下午,新密市交通路政管理大队2014年度中层干部述职报告大会在大队二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大队党总支书记方爱敏同志主持,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此次会议.会上由办公室主任危兴州等18位中层干部作个人述职报告.他们每个人就这…… 2015年1月8日下午,新密市交通路政管理大队2014年度中层干部述职报告大会在大队二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大队党总支书记方爱敏同志主持,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上由办公室主任危兴州等18位中层干部作个人述职报告.他们每个人就这一年来所任职的岗位及负责的工作履职情况进行了发言,对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以及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及改进的地方都做了阐述,并制定了2015年的工作计划.述职完毕后大队全体干部职工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针对每位中层在2014年的授课、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议.部分职工还对提高政治业务学习效果和大队2015年工作提出了一些合理化意见、建议.
最后大队长程剑锋同志就此次参与述职报告的中层干部这一年来的工作给与了充分的肯定也指出了存在的不足.并作了题目为《敬业务实、锐意进取,巩固成果、大胆创新》的总结报告.
在报告中他对大队2014年工作情况进行了回顾,并对2015年的工作提出了几点要求:在思想上要求大家认清形势,上下团结一致,在工作上加大超限超载的治理力度,建立治超长效机制,维护公路路产路权,将各项工作以高质量、高效率落到实处,在学习上进一步提高自身的业务知识水平和综合能力.
(责任编辑:hn666)
一、财经岗位人员履责审计的涵义
财经岗位人员履责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对财经岗位人员任职期间所从事经济活动的行为实施的审计监督。
对这一概念可以理解如下:财经岗位人员履责审计的主体和其他审计类型相同,都是各级审计部门;审计的客体是担负经费物资计划、分配和使用管理的非领导职务人员;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财经岗位人员任职期间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审计的目标是加强经费物资使用管理,提高经费物资使用效益,监督财经岗位人员更好地履职尽责,对财经岗位人员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
二、财经岗位人员履责审计的重要性
1、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的需要
随着国家建设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对未来的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审计只有不断地改革创新,适应新情况、新变化,才能继续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管理工作。近年来,国家经济投入逐年加大,财经岗位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的职能作用日益突显,但对其履责的监督管理却一直是个薄弱环节,财经岗位人员不作为、不尽责行为越来越多,甚至触犯法律法规,给经济建设带来负面影响。对此,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来规范财经岗位人员的履责行为。实施财经岗位人员履责审计,可以督促相关人员更好地履职尽责,提高综合能力素质,从而达到加强经费使用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的目的。
2、监督财经岗位人员正确用权的需要
随着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国家经济投入不断加大,经费被逐级分配到各级单位使用管理。财经岗位人员普遍担负着经费物资的计划、分配、使用管理等职责,拥有着非常重要的建议权和执行权。这类人员管理使用的经费物资越来越多,权力越来越大,责任越来越重,但与之相配套的监督管理机制却尚未建全完善。随着财经岗位人员手中权力的日益膨胀及思想防线的松动,出现了利用权力搞权钱交易、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等现象。近年来,多起经济案件的发生证实了这一点。由此可见,针对财经岗位人员建立有效的审计监督机制非常必要。实施财经岗位人员履责审计,是加强财经岗位人员监督管理的有效方法和手段,通过审计监督可以起到预警监督作用,达到促使财经岗位人员正确用权的目标。
3、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需要
胡主席强调指出,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防止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抓好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是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努力建立教育、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可见,审计监督在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最后一道“关口”,使命光荣,责任重大。通过财经岗位人员履责审计,可以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审计监督体系,达到健全优化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目标。
三、实施财经岗位人员履责审计的对策思路
作为一项探索性的审计监督制度,如何在实践工作中很好地组织实施是研究的关键。对此,本文从履责审计的组织领导、对象选取、重点内容等方面,探讨了实施财经岗位人员履责审计的对策思路。
1、强化审计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财经岗位人员履责审计组织机构,加强履责审计组织领导,是财经岗位人员履责审计有力开展的坚强后盾,也是确保履责审计工作取得切实成效的重要保证。
(1)确立履责审计组织机构。建立履责审计组织机构是强化履责审计的组织保证。由于履责审计工作的综合性和审计过程的复杂性,必须建立专门的履责审计组织机构来领导、组织、计划、协调和实施审计工作。目前,我国已相应建立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机构,鉴于在人员组成、机构设置方面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机构的共同之处,建议履责审计不单独设立组织机构,可依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机构完成工作,并明确履责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而强化对履责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2)坚持党委统领履责审计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是搞好履责审计工作的根本保证。坚持党委统领履责审计工作,需要注意以下方面:一是履责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必须由单位分管领导担任组长;二是年度履责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对象的选定,须经履责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本级党委审批确定;三是实施履责审计必须由分管领导直接带领组织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要及时向本级党委汇报有关情况;四是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要经本级党委研究审定;五是履责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应向本级党委报告年度履责审计工作情况。
2、确定审计重点对象
目前,审计工作形势严峻、任务繁重,只有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地选取审计对象,才能切实提高履责审计的质量成效。
(1)选取分管经费物资数额较大的审计对象。分管经费物资数额较多的财经岗位人员,权力较集中,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所涉及的经费物资数额较大,造成的经济损失较严重。另外,此类人员拥有的职权通常较大,较易成为被拉拢腐蚀的对象。因此,按照审计工作重要性原则,在选取履责审计对象时,应当优先选择长期分管经费物资数额较多的财经岗位人员,以增强履责审计的针对性和效益性。
(2)选取任现职时间较长的审计对象。任现职时间较长的财经岗位人员,对于本职业务工作已比较熟悉,工作热情难免有所下降,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有所减弱,随之带来工作标准和成效降低。另外,财经岗位人员在同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较长,对周围环境较熟悉,如果缺少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出现行为的可能性较大,较易成为不法分子寻租的对象。因此,应当把任现职时间满三年以上的财经岗位人员作为重点审计对象。通过审计强化对被审计人员的监督管理,起到鞭策和警示作用,促使被审计人员在同一个岗位上更好的履职尽责。
(3)选取负责专项工作任务的审计对象。专项工作任务具有时间紧、任务急、标准高的特点。由于专项工作任务属于阶段性工作任务,专项经费的使用对于专项工作任务以外的事业任务影响不明显,容易隐藏漏洞,不易通过常规审计发现。因此,审计部门有必要把时间紧、经费投入多的专项工作任务纳入履责审计的视野范畴,把分管专项工作任务经费的财经岗位人员作为履责审计对象的重要方面。对于已完成的专项工作任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有选择的安排履责审计。
(4)选取群众有不良经济反映的审计对象。经济领域的舞弊现象种类繁多,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仅靠审计部门常规审计发现的问题十分有限。各级审计部门必须通过多种渠道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群众的不良经济反映就是审计部门获取不良经济情况的重要渠道,是选取履责审计对象的重要依据。在选取有群众不良经济反映的审计对象时,审计部门应当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确定审计对象,切不可盲目采取审计行动,对他人造成消极影响。
3、把握审计重点内容
财经岗位人员履责审计的重点是考查被审计人员任现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履责审计的内容一定要贴近和能够反映出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1)财经法规制度落实情况。一是掌握国家财经法规制度情况。主要审查被审计人员学习相关领域财经法规制度是否及时经常,是否熟练掌握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国家财经政策法规,理解财经法规制度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是否与上级的政策精神相符、相一致。二是完善财物管理配套规章制度情况。主要审查被审计人员在分管经费物资范围内,有无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统一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财物管理配套制度和措施,分管经费使用审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经费物资使用管理是否存在制度隐患或漏洞。三是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情况。主要审查被审计人员是否严格落实国家财经政策法规、行业规章和本级各项配套措施,是否存在违反政策法规搞变通、执行不严、搞土政策等问题,有无落实不严、执行不力等问题。
(2)经费物资使用管理情况。一是分管经费预算编制情况。主要审查被审计人员编制的分管经费预算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党委经费决策意图和年度工作计划;各项经费投向投量是否准确,保障重点是否突出,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大额预算项目是否经过研究论证,预算内容是否合理完整,有无虚列预算项目、扩大开支规模等行为;预算审批程序是否规范,有无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私自变更预算等行为。二是分管经费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审查被审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分管经费预算,是否存在擅自调整、私自改变预算项目、内容、经费标准、数量等问题;被审计人员对下资金拨付是否及时足额,有无不按进度拨付、拖欠经费、克扣经费、不落实经费等问题;年中分管经费预算调整是否合情合理,审批手续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随意调整预算情况。三是留用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主要审查本级分管留用经费使用管理是否严格规范,被审计人员承办的各项经济业务是否存在审批手续不全、依据不充分、程序不规范或越权、越职办事等问题;重点关注物资集中采购、招投标、合同签订、大额经费支付、行政消耗性经费开支等经济业务的审查,突出对各类经济业务细节和过程的详查。
一、整治开展情况
(一)高度重视,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根据市纪委连纪发〔2020〕3号及集团连金控委〔2020〕4号文件要求,我厂组织召开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整改工作动员部署会,传达相关文件精神,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引导各部门开展四领域21个专项问题排查及整治工作。
(二)精准定位整治。
制定安全生产领域及维护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车间多举措助力安全生产,切实维护群众利益。重点涉及三个方面问题:安全生产意识不到位;排查隐患工作浮于表面;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履职、敷衍了事,各部门间工作存在衔接脱节的问题。
(三)畅通举报渠道。
在前期排查工作的基础上,设立意见箱,确保本厂职工监督举报渠道畅通有效,并开展调查问卷的方式,充分收集大家的意见。
二、查摆出的主要问题
(一)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没有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有些岗位员工的安全操作意识不够强。没有守劳安全红线。
(二)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
隐患排查不够积极。保密部门及消防通道,灭火器材等未做到及时检查。排查隐患工作只停留在表面,保密要害部门监管不严格。
(三)工作不认真负责
存在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履职、敷衍了事,各部门间还存在衔接脱节。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针对安全生产意识薄弱问题
召开全厂会议,着重强调安全生产问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同时,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对安全生产意识没有落实到位的个人及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理。
(二)、针对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问题
1. 做到定期检查各类安全隐患问题,并做好登记台账
2. 制定完善的保密材料印制流程,保密室进出人员必须进行登记。保密材料印制及拿取也需进行登记。
在过去的监管实践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监管部门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适合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审批、轻管理”现象普遍,使监管仅仅滞留在任职资格管理上,缺乏后续行为监管措施,形成监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效果。目前,这方面问题仍然存在。
(一)现行监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量化指标,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难评价。现实工作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多采取质询、约见谈话、调查走访、现场检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评价中,采取定性东西多,定量指标少,考核内容也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员均能顺利通过,很难全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期间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等履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四)信息渠道不畅,履职行为监管出现断层。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相关信息多数从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中获取,不足以全面及时反映高管人员情况,影响履职行为监管效果。同时,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目前还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未实现全省以至全国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对高管人员跨地区、跨省干部调动,造成监管信息断层,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也使监管的连续性受到影响,给一些违规高管人员制造了可钻空子。
(五)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存在表面现象。目前,从省、市分局层面来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分散在各监管处室,且普遍没有单独设立机构高管监管岗位,而是由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业务。由于这部分人员既要承担非现场监管报表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还要承担繁重的现场检查任务,工作量相当大,难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专心搞好履职行为监管,使这方面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和方式设想
(一)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内容。鉴于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十分丰富,监管考评应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突出重点,着重考核经营绩效。据此,可以将监管考评内容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履职期间基本素质的完备性,包括高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制观念;道德品行、行为操守、民主工作作风,是否诚信、廉洁、遵纪守法等;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况;家庭重大事项,包括财务收支,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出境学习工作情况等方面。2.履职期间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遵守;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岗位职责及培训制度是否明确;是否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责任;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职期间业务运行的合规性,包括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个程序、环节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有违规经营、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职期间的业务经营有效性,即表现为经营绩效,主要体现为是否完成了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是否取得预期结果;机构资产质量(不良资产升降)状况,拨备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风险和经营指标变化情况等方面。
(二)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方式。在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可依据监管的内容并结合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履职行为监管方式,在传统约见谈话、考试、现场检查、质询的基础上,加大履职行为调查力度,对高管人员在履职期间的表现进行专项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对其任职行为的综合评价。
1.制定考评办法,进行量化考评。现行办法虽规定把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但对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细规定。要从个人品行、工作作风、管理能力、业务经营等方面,通过指标量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履职行为考评,构建起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和任职资格取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体系。
2.坚持现场测评、监管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考评工作分为现场测评、监管部门评价和专家组评审三部分分别组织评审,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对被考评人员分别给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不同评审结论,并对基本称职、不称职高管人员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
3加强考核评价落实,强化履职行为后续监管。要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人征求意见,充分尊重其申辩的权力,促使考评依法合规进行。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相应的改进意见要分别送给被考评人员及其上级相应管理部门,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未落实整改,工作无明显改进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则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或撤换。
三、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相应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便于操作掌握。针对目前管理现状,一是建议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增加和细化履职行为监管相关内容,使基层监管部门有章可循,增强基层监管部门的可操作性。二是出台配套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履职行行为监管的规定,从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
(二)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资格审查和履职行为监管有机结合。1.要严格市场准人,把好任职资格审查关,防止不合格的人员进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一是严格考试谈话制度,着重考察拟任高管人员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严格调查走访制度,着重考察拟任人的思想品质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是严格离任审计制度,对离任审计中含糊不清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四是实行任职资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2.加强履职行为监管,建立高管人员动态监管体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汇报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年度谈话、提醒谈话与诫勉谈话制度,对在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潜在隐患,对高管人员及时进行诫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风险消除在萌芽环节;二是严把考核关,明确并细化考核形式、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定性考核与量化考评相结合,使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考核有依据、监管有标准、处罚有尺度。任职资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经验引入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使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实际情况;三是严把评价关,对于年度评价为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于评价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实行降职、劝辞和免职处理,保持高管人员监管的严肃性。3.要严格市场退出,谁撞“红线”就处理谁,促使高管人员严格自我管理和约束。
加强了对人大代表履职的监督。一方面监督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反映群众要求;在闭会期间,是否积极参加区、镇人大组织的各项活动,是否经常深入选区、走访选民,督促社会难点和群众困难的解决。另一方面,可以监督人大代表是否遵纪守法,公正清廉。再次,代表还要向选民汇报所提出的议案和建议以及在本职岗位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等情况。述职代表只有“言必信、行必果”,才能赢得群众的满意。
提高了人大代表履职的自觉性。选民对代表的述职进行评议、测评,给予肯定,提出批评,可以使述职代表从中受到启发和震动,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觉悟,增强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另一方面,代表述职,接受选民监督,既是压力,也是动力,可以让代表增强责任感,时刻牢记人民的重托,努力提高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能力,更加自觉地履行职责。
密切了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代表只有平时经常深入群众,听取呼声,收集意见,反映要求,排忧解难,联系群众做得好,述职汇报才能作得好。同时,在代表述职过程中,参评选民会随时向代表提出新的意见,反映新的要求,述职代表通过虚心听取,认真思索,制定整改措施,积极改进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好事、解难事的过程,促进了述职代表和选民之间的思想交流和感情沟通,起到了双方互相谅解、互相支持的作用。
二、人大代表述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缺乏具体规范的制度。在实践中,各地的通常做法是将述职活动的程序设为召开述职报告会,代表进行述职,选民代表评议发言、测评打分、公示等。但基层选民的政治热情、文化水平、相关法律知识水平等不高,监督意识淡漠,大多数基层代表受文化、相关专业知识等限制,履职热情和能力不够,不会积极主动地向选民述职,特别是领导干部代表述职的很少。因此,代表述职活动往往流于形式、力度较弱。
缺乏正确清晰的认识。不少代表把述职报告写成了个人工作总结,甚至是单位工作报告。究其原因,主要是代表对自己当代表是一种职务不明白,个人履职活动和集体履职活动不分,履行代表职务和履行本职工作不分。此外还常常出现述职报告成绩讲的多,不足谈的少,努力方向也不明确,整改措施含糊不清。
缺乏充分的准备工作。一些述职代表对责任认识不深,思想重视不够,认为述职只是走走形式,不能摆正自己与选民的关系,同时述职报告未能按要求撰写,导致选民评议积极性也不高,测评只做应付。人大组织业务指导也不十分成熟,选区又过分依赖于人大组织,不能做到精心准备,周密组织。
缺乏跟踪问效的机制。对于述职代表存在的不足、选民对其评议提出的新要求等,目前没有要求限期整改和答复选民的具体硬性规定,选民监督意识也不强,述职代表当然会没有多大压力和约束,很难鞭策自己竭尽全力履行代表职务。
三、完善人大代表述职工作机制的思考
在过去的监管实践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监管部门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适合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审批、轻管理”现象普遍,使监管仅仅滞留在任职资格管理上,缺乏后续行为监管措施,形成监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效果。目前,这方面问题仍然存在。
(一)现行监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量化指标,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难评价。现实工作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多采取质询、约见谈话、调查走访、现场检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评价中,采取定性东西多,定量指标少,考核内容也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员均能顺利通过,很难全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期间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等履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四)信息渠道不畅,履职行为监管出现断层。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相关信息多数从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中获取,不足以全面及时反映高管人员情况,影响履职行为监管效果。同时,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目前还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未实现全省以至全国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对高管人员跨地区、跨省干部调动,造成监管信息断层,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也使监管的连续性受到影响,给一些违规高管人员制造了可钻空子。
(五)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存在表面现象。目前,从省、市分局层面来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分散在各监管处室,且普遍没有单独设立机构高管监管岗位,而是由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业务。由于这部分人员既要承担非现场监管报表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还要承担繁重的现场检查任务,工作量相当大,难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专心搞好履职行为监管,使这方面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和方式设想
(一)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内容。鉴于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十分丰富,监管考评应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突出重点,着重考核经营绩效。据此,可以将监管考评内容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履职期间基本素质的完备性,包括高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制观念;道德品行、行为操守、民主工作作风,是否诚信、廉洁、遵纪守法等;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况;家庭重大事项,包括财务收支,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出境学习工作情况等方面。2.履职期间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遵守;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岗位职责及培训制度是否明确;是否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责任;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职期间业务运行的合规性,包括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个程序、环节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有违规经营、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职期间的业务经营有效性,即表现为经营绩效,主要体现为是否完成了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是否取得预期结果;机构资产质量(不良资产升降)状况,拨备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风险和经营指标变化情况等方面。
(二)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方式。在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可依据监管的内容并结合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履职行为监管方式,在传统约见谈话、考试、现场检查、质询的基础上,加大履职行为调查力度,对高管人员在履职期间的表现进行专项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对其任职行为的综合评价。
1.制定考评办法,进行量化考评。现行办法虽规定把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但对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细规定。要从个人品行、工作作风、管理能力、业务经营等方面,通过指标量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履职行为考评,构建起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和任职资格取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体系。2.坚持现场测评、监管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考评工作分为现场测评、监管部门评价和专家组评审三部分分别组织评审,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对被考评人员分别给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不同评审结论,并对基本称职、不称职高管人员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3加强考核评价落实,强化履职行为后续监管。要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人征求意见,充分尊重其申辩的权力,促使考评依法合规进行。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相应的改进意见要分别送给被考评人员及其上级相应管理部门,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未落实整改,工作无明显改进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则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或撤换。
1.素质参差,精力分散,导致履职时“心有余而力不足”。以人行九江中心支行为例,目前内审部门设置是中心支行设有内审科,人员8人,辖内11个县级支行均只设内审岗位并“附属”挂靠在办公室,绝大多数内审员非专职内审。中支内审部门内审人员常年奔波在审计一线,一个项目接一个项目,内审人员与时俱进的培训和学习机会不多,现有内审人员知识更新和素质提升缓慢,专业技能难以跟上业务部门的发展速度。而县级内审岗位人员其综合素质差异更明显,由于县级行多年没有“补员”,各支行优秀人才有限,各部门及重要岗位都要照应到,有的县支行对内审岗位人员的配置其素质客观上难以达到中心支行内审科的要求,何况不少内审员在完成内审岗位工作任务的同时还需要花相当的时间兼顾其他工作,精力分散,而县支行内审岗位人员培训学习的机会更是微乎其微。目前,基于内审任务的完成,上级行经常采取抽调下级行内审人员“以查代训”的方式,这种做法虽然锻炼了队伍,但相对系统性学习规范培训而言,其综合效果有限,比如不少审计人员对查出的问题不会归纳总结,针对各项新的业务系统不断推出或更新换代难以做到检查技能同步跟进,对此如若仅试图通过检查途径来达到全面提升内审工作水平只能达到“临阵磨刀”的浅显效果。
2.级别不够,多重领导,导致履职时“心存顾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规定: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实行行长负责制,内审部门对行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基层行内审部门而言既要对本行行长负责,同时内审立项除自定外基本上是上级行内审部门统一安排的,无疑又应对其上级行内审部门负责。然而实际运作中其“双负责”的有效性大打折扣,由于中支内审部门只是全行的职能科室之一,县级央行内审人员挂靠办公室,在业务上虽然大多受上级内审部门的部署,但在管理上可以说受“多重”领导和管理,有直管和协管领导,还有人事和组织部门,同时还说不定哪天会交流到其它部门,因而心存顾虑,既要考虑到领导的“指示”,又要考虑到自已的“后路”,同时还要考虑上级内审部门的考核情形,由于级别不够在“挤压”中对于问题不得不慎重地以单位形象或利益或个人前程为重,不愿意或不敢过多的暴露问题,容易导致现实检查时“蜻蜓点水”,检查后建议整改的应付情形。
3.认识模糊,机制欠缺,导致履职时尴尬消极。基层央行有些干部尤其是中层干部在部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于各对口部门对差错和问题考核较细,追究较严,因而不习惯内审的再监督,认为自己查自己没有必要,对内审工作地位与作用认识不到位。尤其是在县支行,不少人对内审查出的问题难以接受,对好的评价满面春风,而对检查出的问题却满脸乌云,认为于已不利进而呈消极配合心态甚至有的非要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出面协调。同时由于内审岗位及人员长期以来普遍缺乏“刚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上现实中评先、评优、晋级等一些与个人相关的考评考核又比较看重民主测评结果,更加重了内审人员在检查中不愿得罪人的心理负担,以上因素久而久之导致内审检查人员养成了在检查时情绪上的尴尬和工作上得过且过的消极。
综上问题,明显表露内审队伍建设相对有效履职的“滞后”性,解决这一问题急待我们进一步强化对内审队伍建设迫切性的认识,在当前人民银行机构改革没有大的调整现状下,积极探索内审人力资源统筹使用之良策不失为提高央行内审部门履职能力的现实选择。
二、探讨:现阶段人民银行内审人力资源统筹使用模式的设想
正视内审人力资源统筹使用问题,我们对其运用模式进行了有益的可行性思考,对内审人力资源统筹使用的内涵可通俗的理解为:一是指对内审人力资源的充分掌握和合理利用;二是指对内审人力资源的计划培养和统筹发展。目前人民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对人力资源的使用较普遍采用的是逐级有选择性地抽调辖内内审人员,共同参与上级行组织的内审项目检查。实质上采取的是内审人力资源的“纵向抽调,横向交叉”,这种人力资源统筹方式在实际运行中虽产生了一定效果,但由于基层内审人员的“属地”管理和考核机制这一根本性问题没有解决,内审人员行动上或心理上的问题依然,其阻滞内审效果的发挥亦必然。为此我们着眼于解决问题,提出以下垂直管理理念,即“内审业务工作及人员管理相对独立,归属上级,项目由上级指定,人员由上级考核”。以此管理理念为指导特提出以下三种模式设想予以商榷:
模式一:实行逐级派驻制。即内审人员由总行派驻分行、分行派驻中心支行、中心支行派驻县支行,形成内审队伍相对独立,业务检查相对集中,逐级负责的内审运作体系。
模式二:打破区域界限,实行跨行政区设置内审派出机构。鉴于目前人民银行跨行政区设立分行的现状,可在各大分行以下对中心支行实行跨区域设置内审派出机构,在几家地市级中心支行中设置一家由分行派驻的内审机构。派出机构人权、财权、事权隶属大分行,其职责是对所辖地市、县两级人民银行实行审计检查监督,审计结论对派出行负责。
模式三:总、分行现行体制不变,以中心支行为单位,实行内审委派制。将县级支行内审人员上收中支统一管理(包括劳资、人事、组织等关系),内审员平时在县支行开展工作,接受中支内审部门领导,实行内审责任追究制,开展内审监督检查时,集中起来,统一部署,统一行动。
以上三种模式任选其一运作,我们认为由于均体现了垂直管理,进而有利于解决“阻滞”,增强履职的有效性。其理由分析如下:其一,垂直管理后,上级内审部门可实施“人才库”管理,针对项目灵活随机地进行人员配置,及时聚集合力,有效避开了以往内审员所在行对其所兼的岗位工作要求和差旅费用考虑及外出检查时的“干预”现象。同时也方便集中培训,有利于解决素质提升以及职能部门业务更新与内审员技能不同步的问题。其二,垂直管理后,直接作为上级内审部门“以上查下”,与现实中根深蒂固的“等级”观念相宜,既避免了同级内审中的“以下查上”的无奈,也避免了当前从下级行抽调内审人员在实施交叉检查过程中存有“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而互留后路的心理。其三,垂直管理后,针对岗位性质有效实施责、权、利相统一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压力与动力相结合,有利于调动内审人员履职积极性,保证队伍的稳定性。同时内审人员个人业绩与考评考核由上级内审部门统一实施,解除了下级行内审人员怕工作不合本行领导之意而有所担心或不合本行同事之意影响民主测评分值的顾虑,使其放手大胆履职。
三、建议:构建内审人力资源统筹使用长效发展的良好环境
1.领导重视、观念更新。领导对内审工作的态度,决定内审工作的效果,内审工作的效果影响职能部门风险防范的意识。内审工作及人员使用需要领导高度重视,同时领导及其它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还应具备自觉接受内审监督的观念,消除一些“要监督我”的误解和偏见,进而形成“我要监督”的良好内审监督环境。
2.强化培训、素质达标。由于内审职业的特殊性,内审人员的培训工作对于提高内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至关重要。新形势下,央行职能部门业务更新较快,信息化普遍提高,对内审部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内审人员的专业性、系统性知识要求越来越高,内审人员的培训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
一、实施岗责绩效管理的背景
长期以来,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管理不到位、工作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一直是困扰基层管理的难题。“岗位就是责任”专题教育活动开展以来,该局通过开展岗责自查活动,发现一些基层分局岗责不清、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任务不落实,甚至贻误工作;有些人员有岗无责,工作中拈轻怕重,不愿多做工作,而部分同志工作量过于集中,责任大扣分多,考核奖吃大锅饭,挫伤了大家的工作积极性,现行考核机制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
针对这些问题,该局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基层进行广泛深入调研,认真分析深层次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认为产生问题的根源在于岗责机制不健全,其中明确岗责是基础,绩效管理是关键,只有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才能较好地解决以上问题。该局从问题较为突出的基层分局抓起,梳理工作事项,设立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完善管理办法,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切实强化岗位责任的绩效管理,促进工作积极性的提高。
二、主要做法
(一)深入调研,科学设置岗位。
在深入各基层分局调研的基础上,
一是梳理工作事项,按照自上而下的原则,首先组织各科室对对应分局的工作事项进行梳理。
然后根据工作性质相近、工作关联度较高及分局目前实际工作事项在目前岗位的运作情况,进行归类,设置了工作岗位。
二是制定岗位职责。
根据工作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概念化处理,形成各岗位的工作职责。
三是明确日常工作,对经常性、常规性的工作进行单独明确,逐条列明完成时限,进行重点管理和考核。
在设岗环节,区分分局不同情况,共设置了三个系列的岗位。其中工作任务繁重、人员较多的城区分局、孙溜分局设置主岗6个,辅岗10个;其它分局设置主岗6个,辅岗6
个;稽查局设置主岗14个,辅岗12个。明确日常工作119项。
(二)落实绩效,制定管理办法。
按照岗位职责、岗位风险、工作难易程度、岗位待遇相匹配的原则,经过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制定了岗责绩效管理办法。
一是明确岗位分值。
每个岗位根据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等合理确定一定分值。主岗统一设定为100分,辅岗设定5-20分的分值区间,具体分值由分局自行设定。主岗及辅岗分数累加值为国税干部岗位绩效考核分值。
二是设置岗位绩效奖金,按人均固定数额核定到各单位。
各单位考核奖发放总数严格控制在本单位核定奖金总额范围内。主岗考核奖采取县局统一核定的方法,各辅岗奖金数额,由分局应根据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进行合理确定,原则上控制在30元-150元之间。
(三)对号入座,组织定岗定责。
每名国税干部原则上至少应确认一个岗位作为主岗,在此基础上根据工作能力选择一个辅岗作为兼岗。
一是确定主岗。
每名国税干部根据现行工作岗位明确一个主岗,作为基本工作岗位,主岗采取国税干部自主选岗和分局研究决定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二是确定兼岗。
在确定主岗的同时,国税干部可根据个人素质、工作能力等因素选择若干辅岗。辅岗采取竞岗方式,在分局公开竞争,辅岗报名人员只有1人,由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直接确定。
三是岗位确认。
组织填写岗位职责确认书,以示明确岗位和责任。
四是岗位公示。
岗位确定后,分局在本单位公示岗位确认情况,接受监督。
(四)严密组织,实施岗责考核。
一是县局考核部门按月下发各科室对分局的考核结果,由分局落实到个人。
二是分局考核人员结合县局考核结果并根据分局岗位绩效情况对分局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及时统计汇总考核结果,上报县局考核部门。
三是县局考核部门及时汇总考核情况计算每人应得绩效考核奖,并按月将绩效考核奖统计情况传递财务部门兑现考核奖。
四是按月公示考核结果。
建立岗责绩效考核结果公示栏,每月一公示,广泛接受监督。
三、取得的初步成效
(一)增强了岗责意识。
通过重新设立岗位,明确岗责,使每个同志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岗位是什么,职责有哪些,具体日常工作有哪些等,从而更好地尽职履责,提高了履责的能力和水平。
(二)提高了履责积极性,激发了工作动力。
根据岗责绩效管理办法,每增加一个岗位,就会得到一个岗位相应的待遇,实现了责任、能力与利益的协调统一。一个单位内部岗位之间奖金差距达x元,彻底改变了过去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局面,激发了工作动力,调动了工作积极性。
(三)树立了正确的用人导向。
(1)每月末召开考核小组会议,综合评定各个供电所的月度绩效考评得分;
(2)对下面供电所提出的质疑进行调查回复;
(3)对在绩效考核的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4)向各供电所公开每月的绩效考核情况。供电所所委会主要负责本所的绩效考核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1)每月初召开绩效考评会议,综合评定供电所副所长、安全员与三个班组上月绩效考评得分;
(2)监督各班长对本班组员工进行绩效考评;
(3)对各班组员工提出的疑问进行调查并回复;
(4)核实在绩效考核的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5)将班组和个人的上月考核情况及时公布并更新。
二.执规考评
执规考评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和考评细则,对必须执行的规定或禁止发生的行为和结果实施的考评。该考评适合于所有员工,执规考评考核周期为一个月。执规考核包括行为扣分指标与行为否决指标,这其中,行为否决指标考核包括供电所、班组行为否决指标和个人行为否决指标,如果发生否决行为,供电所、班组或个人的月度绩效考核成绩直接为零。
三.综合能力考评
综合能力考评在月度考评中采用,涵盖业绩、态度、能力定性标准,从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协作性、积极性四个方面进行5个等级定性评价,其中4级为满分,低于4级的每级扣1分,被评为5级的可加1分,为避免综合考评“被和谐”或“强制分布”的出现,笔者认为应规定当选择“5”和“1”时考评者必须用关键事件阐明理由,说明为什么这个岗位或部门的这一项特别突出。
四.业绩考评
所谓业绩考评就是针对供电企业中供电所所有员工承担的相应工作,运用科学的定量与定性考核方法,对他们行为的实际效果以及他们对企业所做贡献或价值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由于供电企业的生产人员的岗位特点与职能不同,对他们的业绩考核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工作计划考核法、量表计分考核法与工分法等三种不同方法。工作计划考核法即根据月初或年初确定的工作任务,再对其在相应的考核周期内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评,这种方法的主要适用对象为供电所的管理层,如供电所所长、副所长以及安全员;量表计分考核法是根据确定的生产规程与质量标准对任务完成的质量、数量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工作的相对常规化、模式化的工作岗位,比如供电所的服务班的工作人员;工时定额法就是预先建立了一套工作任务的定额标准与完成分值,每月的月底或下月初对班组成员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与统计,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工作任务不固定、任务分配相对灵活,可以分解与量化的工作岗位,在供电所适用于配电班人员及营业班人员。
1.供电所(所长)业绩考评
供电所(所长)业绩考评包括年度目标绩效责任书考评和月度计划完成考评。年度目标绩效责任书根据本年度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及重点工作进行编写。其内容包括分类业务指标、年度重点工作、执规指标。供电所(所长)月度工作计划考评基准得分为100分,实行月计划与总结的方法。每月由供电所所长认真填写《供电所月度工作计划考核表》,对工作进行月计划与总结。上级考核负责人根据本月计划完成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进行打分。
2.副所长、安全员业绩考评
供电所副所长和安全员业绩考评为月度计划完成考评,实行月度计划和总结制度。每月初由副所长和安全员根据自己岗位职责和上级工作要求,填写本人本月《重点工作计划表》,每月结束后,由供电所绩效考核小组(所委会)根据本月重点工作计划完成的情况进行考评,并进行打分。
3.服务班业绩考评
对服务班而言,由他们的工作相对常规化、模式化,可以采用量表考核法的方式,其主要工作环节是确定班组的关键绩效事件,根据现有的生产规程、管理规范等对班级与员工的工作行为进行细化描述,再编写出工作标准进行考核参照。
4.考评成绩
依据考评内容,供电所绩效管理将工作及目标分为执规考评和履职考评两部分,其中履职考评又包括重点工作考评(业绩考评)和综合能力考评两类。为监控和促成绩效目标实现,对目标实施结果控制和过程控制,以年度绩效责任书为结果控制载体,以月度绩效卡为过程控制载体。年度绩效责任书和月度绩效卡基准分均为100分,依据考评细则扣分。
(1).供电所(所长)考评成绩
县级农电服务分公司绩效管理组对供电所上报的月度绩效卡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并反馈给供电所。并依据绩效考核细则,每月对供电所实施考评。考评结果在月度绩效会议上。供电所(所长)考评成绩计算如下:供电所的年度绩效考评得分为绩效责任书考评得分和月度考评得分加权值之和。考虑到供电所以指标完成情况的结果控制为主,辅助以月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过程控制,因此供电所年度责任书考评得分在供电所年度绩效考评中应占较大比例,一般以7:3的比例进行计算。供电所年度绩效考评得分=供电所年度责任书考评得分×70%+供电所月度绩效得分平均值×30%。供电所年度绩效责任书得分=100±分类业务指标考评±年度重点工作考评-执规考评扣分。供电所的月度绩效考评得分=100±履职考评(月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考评±综合能力考评)-执规考评扣分。
(2).副所长和安全员考评成绩
供电所所委会每月对副所长、安全员上报的月度绩效卡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和进行反馈,并依据供电所绩效考核细则,每月对副所长、安全员实施考评,考评结果在月度绩效会议。副所长、安全员月度绩效考评得分=100±履职考评(月度工作计划考评±综合能力考评)-执规考评扣分。
(3).班组(班长)考评成绩
供电所所委会每月对各班组上报的月度绩效卡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和进行反馈,并依据供电所绩效考核细则,每月对各班组实施考评,考评结果在月度绩效会议。服务班月度绩效考评得分=100±履职考评(月度业绩考评±综合能力考评)-执规考评扣分。配电班(营业班)月度绩效考评得分=100±履职考评(班组实得工分/同类班组实得工分均值×100±综合能力考评)-执规考评扣分。(4).班员考评成绩班长对班员的考评每月在所委会完成对班组的考核后进行,考评结果报供电所所委会审定备案。服务班班员月度绩效考评得分=100±履职考评(月度业绩考评±综合能力考评)-执规考评扣分。配电班和营业班班员月度绩效考评得分=100±履职考评(个人实得工分/同类员工实得工分均值×100±综合能力考评)-执规考评扣分。
5.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
绩效考评结果能否作为企业决策的依据,企业是否能有效地运用这些考核结果,是绩效管理能不能深入持续开展并取得实效的关键。企业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将其应用于员工的薪酬分配、岗位调整以及培训与改进等各个方面。
(1).绩效考评结果信度和效度的确定
良好的绩效考评结果能很好地反映绩效考评结果的可靠性与正确性,这就是所谓的绩效考评的信度与效度。在运用绩效考评结果时,要做到科学、合理,首先要进行对考评结果的信度与效度进行评定,根据评定结果进行分类操作。信度是指在绩效管理过程中对收集到的工作结果、工作行为、员工能力以及工作态度等工作任务信息是否准确,还包括信息的稳定性与一致性,信息考虑的是不同的考评者对同一个人的考评的一致性。效度是绩效管理结果反映的员工实际工作情况的程度。绩效管理的信效度是保证绩效考评结果是否能科学应用的必要条件。
(2).绩效奖酬的分配
供电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与年度业绩考核兑现奖挂钩,月度绩效考核结果与月度奖金挂钩。年度、月度考核兑现标准基数按照宁夏电力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由于供电所各岗位重要程度和责任大小不一,为了充分体现奖酬分配的公平、公正和合理,体现了“按岗分配”的理念,可根据岗位重要程度确定供电所各岗位奖金分配系数,。同时由于供电所地理位置、工作生活环境、人均工作量等不同,导致各供电所之间工作艰苦程度和工作任务量等不同,为了消除这些因素对奖酬分配不公平的影响,可根据不同供电所的自然条件、人均工作量等因素,确定供电所的单位系数。同时要考虑到供电所单位系数应遵循的原则即增减平衡的原则,也就是说农电服务公司范围内农电员工奖金总额不变。供电所考核兑现计奖公式如下:考核分系数=考核分/100
(一)供电所兑现
1、奖金基数:A0=X÷Y其中:X-奖金总额,即各分公司对所辖供电所计划奖金总额;Y=∑(供电所奖金系数和×供电所考核分系数×供电所单位系数);
2、供电所兑现金额:A=A0×A1×A2×A3其中:A0-奖金标准基数;A1-供电所考核分系数;A2-供电所全员奖金系数之和;A3-供电所单位系数。
3、所长兑现金额:B=A0×A1×A3×B1其中:A0-奖金标准基数;A1-供电所考核分系数;A3-供电所单位系数;B1-所长奖金系数。
(二)副所长、安全员、班长兑现
1、奖金基数:B0=(A-B)÷F1其中:A-供电所兑现金额;B-所长兑现金额;F1=副所长奖金系数×副所长考核分系数+安全员奖金系数×安全员考核分系数+∑(班组考核分系数×班组员工奖金系数和)。
2、副所长(安全员、班长)兑现金额:C=B0×B1×B2其中:B1-副所长(安全员、班长)奖金系数;B2-副所长(安全员、班长)考核分系数,班组考核分系数等于班长考核分系数。副所长、安全员、班组的年度绩效考评得分等于月度考评得分平均值。
(三)班员兑现
1、奖金基数:C0=(B0×C×B2)÷F2C-∑班员奖金系数;F2-∑(班员奖金系数×班员考核分系数)。
2、班组成员兑现金额:E=C0×C1×C2其中:C1-班员奖金系数;C2-班员考核分系数。班组成员年度绩效考评得分等于月度考评得分平均值。
6.绩效辅导与沟通
绩效辅导与沟通是直属上级与下级在考核过程中,对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连续的交流与沟通,以及上级在必要时对下级完成任务工作过程中进行适时辅导。绩效辅导与沟通是绩效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比如,分公司领导要与供电所所长、副所长以及安全员进行沟通;班组长要及时与班组员工进行沟通,充分了解他们的工作进展情况,重点要关注那些工作业绩不太好的员工,通过沟通,找出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与帮助,及时纠正偏差。在绩效周期结束后,管理层应该采取正式面谈的形式与下属进行沟通,以帮助员工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实现个人绩效目标。
7.绩效考评申诉
当被考核的供电所、班组、员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时,可逐级向上级农电绩效管理组提出申诉,申诉流程为:
(1)提交申诉表。在绩效考评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由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组织或员工填写绩效申诉表,提交上一级农电绩效管理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