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管理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1 1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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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管理论文

篇(1)

1、存在的问题

(1)高校民主管理体制不健全

我国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一直处于我国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当中,高校去行政化工作一直没有真正的进展。而当前我国推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度,实现的是民主集中制,但是在学校的决策与管理过程中,缺乏对权力有效的监督与制衡,校长负责制成为校长拍板制,民主会议成为走过场。同时决策的内容在落实过程中又存在着问题,由于决策缺乏民主参与,决策结果得不得真正的落实,管理成本高,落实效果差。高校是一个高级知识分子云集的地方,知识分子虽然在行政上没有高位,但是拥有学术上的权威,急需得到社会的承认与官方的尊重。但是在高校,行政管理者处于高位,管理者之间以及与被管理者缺乏沟通,低位不平等,对被管理者缺乏足够的尊重与信任,已经严重影响了高校的发展。

(2)行政管理工作强势,学术管理处于弱势地位

学术研究是高校最主要的内容,这不仅符合学术研究与传递的规律,而且也是被世界绝大部分大学所证实了的。因为知识的创新需要自由的空间与氛围,创新需要知识分子在学术上高度的独立性。而学术的独立性需要人格与工作的独立性得到尊重,行政管理不去挤占学术管理是最起码的要求。当前我国高校行政管理挤压学术权力的现象已经严重制约了高校学术研究的科学发展,学术服从于政治,服从于领导的意志,这是教育与科学的悲哀。久而久之,知识分子成为思想僵化、思维狭窄、缺乏创造力的学究。

(3)高校行政管理各个部门之间存在结构性矛盾

部门工作的协调性是高效管理的基础。当前,高校在社会转型期的被动转型过程当中,对体制问题缝缝补补,没有进行彻底的改革。导致了高校行政管理部分之间分工不明,工作协调性差。各个部门工作人员眼睛向上看,一味迎合领导意志,对于下面则充满了官僚态度,部分之间遇到问题推诿,遇到功劳争抢,很多部门不是为老师学生服务,而是成为凌驾于师生之上的官僚机构,使得管理工作效率底下。同时,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例如:高校教师与辅导员、教师与学校领导、辅导员与学校领导之间,教师负责教学,但是没有将相应的学生学习情况反映给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辅导员,因而导致对学生的学习情况的不了解,忽视学生的其他方面的发展。在学校方面,虽然学校聘用教师为学生教学,但是,学校对于教师的工作缺乏激励,教师的工作表现不论好坏待遇差不多,因而可能出现有些教师消极对待教学工作,对教学工作不够热情,最后影响的将是学生。最后是辅导员,其工作是最累的,不仅需要管理学生的各个方面,同时,还需要对学校下达的任务做出解决,学校领导对于辅导员的忽视也必将影响整个学生的管理工作。

(4)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不适应工作需要

队伍素质不专业,高校的很多行政干部都是老师出生,对行政管理工作不熟悉;同时,一些管理人员一方面要负责一些行政管理工作,有要承担一些课务,所以精力不够用。高校的行政管理具体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低,有的人文化素质不高,难以适应高校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管理工作如图书管理、教务管理、教研管理、德育管理工作等等。例如:高校政治辅导员是帮助大学生解决学习、生活和日益增多的心理焦虑和障碍最理想的教育主体。在日常工作中,他们既是管理者,又是教育的组织者和实践者,他们的道德水平、工作能力、文化素质直接影响到教育工作的效果。但是目前有的政治辅导员刚刚毕业留校或是由业务行政干部兼任辅导员工作,作时间不长,缺乏经验,对工作不熟悉,常常对工作感到力不从心。有的学校辅导员工作量大、难度大,但是工资待遇相对较低,这些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得不到解决分散了他们抓思想政治工作的精力,影响了教育工作的质量。

2、高校行政管理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1)团队创新能力下降

学校的干部与教师团队在行政化的体制下成为行政命令的执行者,而非知识的创作者;是职称与待遇的乞求着,而非道德与知识的拥有者。教师质量在道德与学术权力上的低位,影响了其教育思想与职业道德,在很多高校,教师成为功利主义的追求者,失去了知识分子清高的本质,大学的批判精神缺失,学术精神消失。教授彻底成为教书匠。

(2)学生的素质下降

在思想道德教育上,学生的思想与能力较差。大学生强调自我为中心,对家庭的依赖较大,自我管理能力较差、身体、心理素质较差,同时,缺乏自控能力和集体观念,与同学之间缺乏沟通,社会适应能力差。加上大学没有严格的约束,学习上缺乏刻苦钻研的精神,缺乏责任意识与服务奉献精神。在教学质量上,学生规模的扩大造成质量的下降。学校扩招后,生源质量明显的不如以前,这就使原来的管理增加难度。学生的大幅增加,但老师数量没有增加,导致老师工作做不到位,对学生的管理表面化。高校教育质量的下降,导致学校难以捕捉到社会发展的未来需要与当期需求,难以调整学校教学管理与教育管理工作政策,学生的能力发展不全面,学生质量难以满足社会需要。

二.高校教育行政管理工作改进的措施

针对旧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端造成的后果,新的行政管理改革应该以提高高校学术创新与学生素质提升为根本目标,构建体制健全、科学民主、高效通达的行政管理体制与体系。

1.大力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力度首先,要建立高效行政管理的民主机制,及早实行高校去行政化,重新定位行政管理与学术管理之间的关系,增强学术委员会的相对独立性与权力分配份额,保障让高校行政管理为学术管理服务,为学生发展服务,而不是让行政干涉学术活动。其次,重新构建新的决策体系,实行民主决策,激发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实践证明,如果只由管理者决定管理内容和程序,而管理对象对此无权表达自己的建议或意愿,管理对象的许多与管理内容高度相关的信息就难以搜集,其合理要求也将受到压制。再次,行政管理单位做好“服务帐”,实行以人为本的管理,加强至下而上的评价与督查比重与力度,让管理接受群众督查评价。在学术为先的学校,好校长已不再成为官员,而是一个学术的领头羊,是师生共同认可的服务者,一个具有民主风范的学术权威。实施行政管理与学术管理工作的分离。保障学术管理适当的独立性,提高学术管理的地位。

2、优化高校教育行政管理结构

学生规模扩大后,高校管理机构逐年增多,长期的机构添加造成了机构的庞杂与混乱,导致管理效率低下。当前高校迫切需要对常年进行修修补补的机构进行重新洗牌。建议未来的管理方式由以往的增加管理层次转变为增加管理幅度,使管理层次减少、管理幅度增加,各个部门密切联系,统一协作,集权与分权相统一,从而形成一种高效运作的管理模式。面对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管理者角色混同问题,在高校管理工作中实行层级管理体制,合理分配权力是一个良性的选择。具体来讲,就是要改革目前高校部门设置与职能分工问题,建立一个高校的层级管理制度与结构。面对新的高校管理工作的情况,要建立一种扁平式的网络化的层级管理运行模式,让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互相联系、有效运作。

3、提高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

首先,要改进工作作风,坚持“以学生为本”“以教师为本”的管理理念,将管理和服务、育人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管理创造民主、自由、平等的育人环境。管理者应充分尊重人的生命价值和主体地位,尊重人的基本权利,把谋求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学校管理的终极目标,通过情感激励、目标激励、成就激励、评价激励、奖惩激励等多种形式,调动高校各类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努力为人的自我实现创造条件和机会。其次,加强行政管理干部与职工的学习培训与督查。用科学发展观思想促进作风与方法的改变。建立学习制度、反思制度,更重要的是建立督查评价制度,让管理人员认识到自己的工作建立在教师与学生满意的基础上。再次,实施高校行政管理岗位专业化工程,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领导任命必须确保懂得专业管理。减少一些教书不行、学术落后、一心做官的教师“退”入行政管理部门,减低了行政管理的水准。同时,引进一些专业人员到具体岗位中来,提高职工的素质。同时,高校教育管理者应不断改进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智慧,减少管理成本,提升管理收益。

4.选择监督机制与绩效管理

篇(2)

课程组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发现,当前由于一些现实因素的影响,行政管理专业双语教学体制和模式都存在不足。

(一)双语教学体制环境不完善

黑龙江大学自2002年开始双语教学改革实践,但重点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金融、法律等专业[2],行政管理专业并非双语教学改革的重点。且学校双语课定位存在模糊性,在课程名称、课程层次、课时设计、授课规模等方面,双语课程与中文专业课并没有明显区别,只有教师在双语教学中使用外语多少的区别。

(二)双语科目单一且与专业外语设置混淆

行政管理专业自2003年开始双语教学尝试,由于教师外语能力及学生外语水平的局限,开设双语课程的热情较低。到目前为止,仅开设了管理学基础一门双语课程,且由于专业整体课程体系、学时匹配、学分设置等方面的限制,一直占用专业外语必修课的课时,学生在第一学年学习管理学必修课之后,在第三学年还要再学习管理学基础。这给双语课程定位和教学模式选择造成了困难,使原有的专业教育目标受到影响。

(三)课堂规模过大且学生外语水平参差不齐

目前管理学基础双语课程每年的授课人数都在200人左右,课堂规模过大,影响了教学效果和课堂互动。该课程的教学语言为英语,学生英语水平参差不齐非常明显。极少数学生已通过六级考试,能接受全英授课,多数学生刚达到四级水平,仅能接受半英半中授课,还有部分学生没有通过四级考试,甚至有极少数完全听不懂英语,只能接受中文授课。教师在授课中如果采用同一种教学模式,无法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听课需求,影响教学效果和教学进度;而同时采用多种模式又会影响课程的统一性,增加教师的备课难度。

(四)双语课程质量评价标准缺失

到目前为止,学校没有针对双语课程设定独立的教学质量评价标准,而是与其他中文专业课一致,采用《黑龙江大学本科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指标及等级标准》和《黑龙江大学本科理论类课程评估指标及等级标准》,评价标准不具有针对性。在评价指标等级设定上过于简单、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如在评价标准中“教学方法与手段”的等级标准是:A级为“经常使用双语讲解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等”,C级为“有关键词的中外文对照”[3],“教学改革”项中“使用外语授课”的等级标准是:A级为“用双语授课(中外文混用)或使用原版教材授课”,C级为“只限于用中文授课”[4]。

(五)双语教师激励和培训力度不够

学校规定双语课程的工作量按1.5倍核定[5],但行政管理专业如何执行还不甚明确;双语课程对教师能力与工作量都有较高要求,但在评价指标和等级鉴定上的激励力度不够;学校规定优先选派双语课程教师出国进修[6],但由于种种原因,实际上每年选派的双语教师出国进修的人次却非常有限;学校预计每年培养25至30名左右双语教师[7],实际上,由于培训课时设置过于密集,与许多青年双语教师的博士攻读、教学任务相冲突,每年能够参加培训的教师并不多。

行政管理专业双语教学体制改革方案设计

(一)根据课程性质选择双语科目

在行政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中,并非所有科目都适合开展双语教学,应选择概念原理及知识体系的国际通用性强、且知识点浅显易懂的科目,如行政组织学、公共行政学、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公共政策学等。一些原著导读课程也比较适宜,如行政管理原著导读。一些科目课程组认为不适宜开展双语教学,包括专业性较强、专业术语较多且需要深入阐释的科目,如政府经济学、社会保障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等;本土化较强的科目,如中国政治思想、中国行政管理史、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等;操作性较强的科目,如行政公文写作与处理、社会调查方法、公务员应试技巧等。

(二)根据学生层次和个性化需求分班授课

双语教学应以学生为本,注重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选拔合适的双语教学对象[8]。不能单纯为了迎合双语教学趋势,勉强开设双语课程而忽视专业知识教学效果;也不能强制学生必须接受双语教学。课程组主张针对适宜的科目,同时开设双语班和中文班,由学生根据自身英语水平和个性化需求自主选择。既能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听课需求,又能减小课堂规模,避免大班授课的从众心理,改善参与和互动效果。在学分设计上建议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以中文课为基础学分满足学分制要求,同时增加双语课学分,比如,中文班4学分,同科目双语班可为5学分。同时,为保证学分积累上的公平性,双语班应较中文班设置更长的学时和更难的考核方式,并配以选修课学分设置方面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三)加强双语教师激励与培训

与中文专业课相比,双语课程在教师工作量、工作难度、教学能力等方面都具有较高的要求。建议明确落实双语课工作量核定,针对双语教学特征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并在教学质量等级认定、教学评优及职称晋升中给予更多激励。应加强双语教师的培训。丰富培训课程内容;根据不同职业阶段双语教师的工作任务和培训需求,安排弹性化的课程时间;根据不同学科教师的专业需求,提供相应的交流、进修机会;增加双语教师,特别是中青年双语教学骨干教师出国进修的机会;经常组织双语教学观摩等。

行政管理专业双语教学模式建议

(一)教材选用

基于以上双语教学体制的设想,课程组建议双语班采用原版教材,既能保证课程内容与国际接轨,拓展学生的视野,使学生更快达到学科前沿,又能通过独特的内容编排体系,使学生跳出传统中国教材的逻辑模式,培养学生的创造性和能动性,还能通过原汁原味的语言风格,培养学生的英语思维逻辑,体会英语文化和思考方式。同时,教材选用还应注重难易适度、案例生动、内容丰富多彩,以增强教材的吸引力。此外,在采用外文原版教材的同时,还应注重与本土化实践应用相结合。

(二)教学语言模式

在教学语言模式上,建议整体上尽量采取沉浸式,即全部使用英文授课,但要注意两点,一是在课程开始的几周内,为了使学生适应新的全英授课模式,要适当采取过渡模式;二是根据课程内容的重点、难点和本土化内容,适当采用中文进行讲解,以便于学生对专业知识的准确、深入理解。

(三)课程内容设计

课程内容体系的设计应以专业性为核心,注重实用性和趣味性。专业性包含实用性和趣味性,而实用性和趣味性会带动并巩固专业性。专业性内容是课程体系的主体,应注重政治学、行政学思维方式的培养,注重行政管理理论和方法的传授;实用性是课程体系的特色,因为行政管理的人才培养目标本身就是面向广泛社会管理实践的,应当以实践问题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实践分析能力,比如,新闻视听等;趣味性是课堂的剂,建议以幽默、漫画、电影、纪录片等形式,增加内容的新鲜感和学生的关注度。

(四)教学方法

篇(3)

一、加强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策划

职能的策划与设计在组织设计中起着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这里的“上”指的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战略任务和目标,“下”指的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结构的框架,即承当各项管理职能的各个管理层次、部门、职务和岗位。

1.加强计划职能策划,增强管理的预见性

计划工作是教育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职能,是各级教育行政管理者为有效地使用资源条件、把握发展方向所进行的预测未来、设立目标、决定政策、选择方案的连续程序,是制定计划的管理过程。具体而言,计划职能策划的步骤可以分为七个步骤:①估量机会;②建立目标;③确定计划的前提;④确定抉择的方案;⑤评价各种方案并择优;⑥制定派生计划及相应的预算;⑦计划的执行。

2.加强组织职能策划,注重管理的实效性

工业经济中,教育行政组织结构从机械官僚制占统治地位到特别专案制日益普及的进程,其实就是组织的正式化程度不断降低,等级的垂直分布不断减少的过程,也即传统的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逐步失去市场的过程。

金字塔型的教育行政组织结构有许多弊端:①过度集权化;②组织的中间管理层较多,人浮于事的现象严重;③无法根据工作所需灵活机动地调整组织的营运方向。要克服这些弊端,组织结构就应趋向扁平化。

随着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教育行政效率成为了影响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教育行政组织朝着高效的方向发展,扁平化的组织设计有利于这一目标的达成。①结构精简,组织能轻松上阵。②决策权分散到员工手中,一方面增强了工作人员的主人翁意识,另一方面,工作人员能自主地根据服务对象的要求,重新配置组织提供的资源,提供个性化的服务,组织因而既有效率又有效益。③普通工作人员得以摆脱“金字塔”的重负,从工作中体会工作的意义,感受工作的乐趣,并由此激发无穷的创新精神,使工作常做常新,进而营造出整个组织的创新氛围,提高组织的竞争力。

3.加强控制职能策划,降低管理的风险性

正如法约尔曾指出的:“在一个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控制就是核实所发生的每一件事是否符合所规定的计划、所的指示以及所确立的原则,其目的就是要指出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缺点和错误,以便加以纠正和防止重犯。控制在每件事、每个人、每个行动上都起作用。”控制作为对计划实施的监督和保证,贯穿在计划执行的每个阶段,每个部门,因此,实施控制职能是每一位教育行政管理者的主要职责。

虽然管理对象千差万别,但控制的基本程序是相同的,一般包括三个步骤。①确定控制标准;②衡量实际成效;③分析偏差并予以纠正。

二、关于转变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几个建议

1.坚持教育督导“督政”制度,转变教育行政管理模式

教育督导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对其所属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我国教育督导的主要任务可以概括为两条,一是“督政”,二是“督学”。“督政”是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显著特征。教育督导作为一种教育行政监督手段,对下级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是教育督导本质和我国国情以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

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习惯于命令和布置任务,淡化了监督和调控。在整个教育管理的运作中,“计划”占据主导地位,“指挥”、“执行”环节得到了较充分的强化,而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某些决策上的偏差和执行效果的不理想,也助长了报喜不报忧、弄虚作假之风。开展“督政”,就是为了加强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教育行政行为的监督,以防止和纠正教育行政工作在决策、指挥、管理上出现的偏差和错误。同时,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许多权力下放到学校,学校办学自扩大,对教育的管理必须从以指令性为主的领导模式转变为以指导性为主的领导模式。实现这个转变,必须在宏观上加强管理,以强化反馈、监督功能为前提。建立教育督导“督政”制度是教育实行宏观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督政”是弥补教育行政管理某些缺陷的有效措施。由于在传统的教育行政管理中,教育部门与同级政府的其他部门之间、与下级政府之间,不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不是一种隶属关系,因而教育管理中的有些工作,出现“管不到,抓不了”的局面。通过教育督导,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对教育工作的监督职权,就可以与同级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与下级政府形成一种正常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而建立起一种新的教育行政管理秩序,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法定的教育工作的监督,督促政府相关部门的教育工作落实到位。2.促进教育行政职能的重心转向提高教育质量

虽从静态的角度看,几乎所有现代国家都行使着较为相同的职能,但是从动态的角度看,由于各国社会和教育发展的时空差异,造成不同时期的国家和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之间教育行政职能的侧重点不同,这也正是教育行政职能历史性发展的重要表现。由于在那些现代化比较早的国家,教育的发展经历了由数量到质量、由精英模式到大众模式的过程,从数量上看,发达国家的义务教育年限在数十年前,普遍达到9年以上。如果从普及的角度来看,发展水平则更高。例如美、日和欧洲一些发达国家的高中就学率已达到90%以上。因而,教育效能(主要表现为教育质量)的提高就成为这些国家共同关心的首要问题,各国为此在政策上调整了自己的工作重心。美国自从1983年发表《国家处于危机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的质量调查报告书之后,首次全美教育目标的制定、教育标准的全国统一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教育质量委员会、全国共同教育目标委员会的成立等改革无一不在强调:在21世纪,美国的教育政策要进行从机会平等到提高效能的重新定位。

3.注重教育行政职能的法制化

在不同国家中,各级政府之间、国家与社会和个人之间的职能、权力(利)划分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是行政化,二是法制化。前者是指这种形式的职能划分缺乏法律基础,任何涉及中央与地方及其他部门之间的权责分工和变动都是以上级政府的单向命令或两级政府之间的讨价还价,因而行政化命令和指示的使用较为频繁,这样也就容易引起摩擦和权责混乱的后果。后者是说这种职能划分有明确和系统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定的内容和程序),职能的变动也要以法律的变更为准绳,以使管理有法可依,这不仅可以避免各部门之间的权责混乱和管理的随意性,更重要的是可以提高管理的效率。教育行政职能作为国家职能的组成部分,它也带有这种形式上的特征和区别。在西方发达国家,随着教育法制化的普及和深入,教育行政职能的法制化也受到重视,如美国、日本等不论是在相关的《宪法》、《教育法》中,还是在专门的《文部省设置法》中,都明确而严格地规定了国家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学校在教育事务中各自承担的职能和拥有的权力。这对于教育的长期和稳定发展是必要的。例如,日本的《文部省设置法》首先指出,本法的目的是:明确规定文部省主管事务的范围和权限,确定能高效地完成主管事务的组织,文部省以振兴与普及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学术及文化为己任,是一体化地处理上述事项及有关在宗教方面的国家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为完成前条规定的所辖事务,文部省拥有下列权限。但是,其权限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包括基于法律的命令)。教育部颁布的《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进一步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全面实施依法治教的三项重要目标:转变政府职能。今后政府主要运用立法、拨款、规划、评估、信息服务、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进行宏观管理。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创造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办学行为,保证教育的公正性和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教育宏观决策的科学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加强教育法规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加强教育普法宣传,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督导检查。

4.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

教育部颁布的《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计划》进一步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全面实施依法治教的三项重要目标:转变政府职能。今后政府主要运用立法、拨款、规划、评估、信息服务、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进行宏观管理。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创造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办学行为,保证教育的公正性和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教育宏观决策的科学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加强教育法规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加强教育普法宣传,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督导检查。

三、结束语

转变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任务是艰巨的。在今后的研究中,我们应进一步加大学习、研究力度,力争取得更大成果,不断把教育行政管理改革引向深入,从而使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社会的发展。

篇(4)

一、加强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策划

职能的策划与设计在组织设计中起着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这里的“上”指的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战略任务和目标,“下”指的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结构的框架,即承当各项管理职能的各个管理层次、部门、职务和岗位。

1.加强计划职能策划,增强管理的预见性

计划工作是教育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职能,是各级教育行政管理者为有效地使用资源条件、把握发展方向所进行的预测未来、设立目标、决定政策、选择方案的连续程序,是制定计划的管理过程。具体而言,计划职能策划的步骤可以分为七个步骤:①估量机会;②建立目标;③确定计划的前提;④确定抉择的方案;⑤评价各种方案并择优;⑥制定派生计划及相应的预算;⑦计划的执行。

2.加强组织职能策划,注重管理的实效性

工业经济中,教育行政组织结构从机械官僚制占统治地位到特别专案制日益普及的进程,其实就是组织的正式化程度不断降低,等级的垂直分布不断减少的过程,也即传统的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逐步失去市场的过程。

金字塔型的教育行政组织结构有许多弊端:①过度集权化;②组织的中间管理层较多,人浮于事的现象严重;③无法根据工作所需灵活机动地调整组织的营运方向。要克服这些弊端,组织结构就应趋向扁平化。

随着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教育行政效率成为了影响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教育行政组织朝着高效的方向发展,扁平化的组织设计有利于这一目标的达成。①结构精简,组织能轻松上阵。②决策权分散到员工手中,一方面增强了工作人员的主人翁意识,另一方面,工作人员能自主地根据服务对象的要求,重新配置组织提供的资源,提供个性化的服务,组织因而既有效率又有效益。③普通工作人员得以摆脱“金字塔”的重负,从工作中体会工作的意义,感受工作的乐趣,并由此激发无穷的创新精神,使工作常做常新,进而营造出整个组织的创新氛围,提高组织的竞争力。

3.加强控制职能策划,降低管理的风险性

正如法约尔曾指出的:“在一个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控制就是核实所发生的每一件事是否符合所规定的计划、所的指示以及所确立的原则,其目的就是要指出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缺点和错误,以便加以纠正和防止重犯。控制在每件事、每个人、每个行动上都起作用。”控制作为对计划实施的监督和保证,贯穿在计划执行的每个阶段,每个部门,因此,实施控制职能是每一位教育行政管理者的主要职责。

虽然管理对象千差万别,但控制的基本程序是相同的,一般包括三个步骤。①确定控制标准;②衡量实际成效;③分析偏差并予以纠正。

二、关于转变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几个建议

1.坚持教育督导“督政”制度,转变教育行政管理模式

教育督导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对其所属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我国教育督导的主要任务可以概括为两条,一是“督政”,二是“督学”。“督政”是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显著特征。教育督导作为一种教育行政监督手段,对下级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是教育督导本质和我国国情以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

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习惯于命令和布置任务,淡化了监督和调控。在整个教育管理的运作中,“计划”占据主导地位,“指挥”、“执行”环节得到了较充分的强化,而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某些决策上的偏差和执行效果的不理想,也助长了报喜不报忧、弄虚作假之风。开展“督政”,就是为了加强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教育行政行为的监督,以防止和纠正教育行政工作在决策、指挥、管理上出现的偏差和错误。同时,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许多权力下放到学校,学校办学自扩大,对教育的管理必须从以指令性为主的领导模式转变为以指导性为主的领导模式。实现这个转变,必须在宏观上加强管理,以强化反馈、监督功能为前提。建立教育督导“督政”制度是教育实行宏观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督政”是弥补教育行政管理某些缺陷的有效措施。由于在传统的教育行政管理中,教育部门与同级政府的其他部门之间、与下级政府之间,不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不是一种隶属关系,因而教育管理中的有些工作,出现“管不到,抓不了”的局面。通过教育督导,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对教育工作的监督职权,就可以与同级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与下级政府形成一种正常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而建立起一种新的教育行政管理秩序,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法定的教育工作的监督,督促政府相关部门的教育工作落实到位。2.促进教育行政职能的重心转向提高教育质量

虽从静态的角度看,几乎所有现代国家都行使着较为相同的职能,但是从动态的角度看,由于各国社会和教育发展的时空差异,造成不同时期的国家和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之间教育行政职能的侧重点不同,这也正是教育行政职能历史性发展的重要表现。由于在那些现代化比较早的国家,教育的发展经历了由数量到质量、由精英模式到大众模式的过程,从数量上看,发达国家的义务教育年限在数十年前,普遍达到9年以上。如果从普及的角度来看,发展水平则更高。例如美、日和欧洲一些发达国家的高中就学率已达到90%以上。因而,教育效能(主要表现为教育质量)的提高就成为这些国家共同关心的首要问题,各国为此在政策上调整了自己的工作重心。美国自从1983年发表《国家处于危机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的质量调查报告书之后,首次全美教育目标的制定、教育标准的全国统一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教育质量委员会、全国共同教育目标委员会的成立等改革无一不在强调:在21世纪,美国的教育政策要进行从机会平等到提高效能的重新定位。

3.注重教育行政职能的法制化

在不同国家中,各级政府之间、国家与社会和个人之间的职能、权力(利)划分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是行政化,二是法制化。前者是指这种形式的职能划分缺乏法律基础,任何涉及中央与地方及其他部门之间的权责分工和变动都是以上级政府的单向命令或两级政府之间的讨价还价,因而行政化命令和指示的使用较为频繁,这样也就容易引起摩擦和权责混乱的后果。后者是说这种职能划分有明确和系统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定的内容和程序),职能的变动也要以法律的变更为准绳,以使管理有法可依,这不仅可以避免各部门之间的权责混乱和管理的随意性,更重要的是可以提高管理的效率。教育行政职能作为国家职能的组成部分,它也带有这种形式上的特征和区别。在西方发达国家,随着教育法制化的普及和深入,教育行政职能的法制化也受到重视,如美国、日本等不论是在相关的《宪法》、《教育法》中,还是在专门的《文部省设置法》中,都明确而严格地规定了国家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学校在教育事务中各自承担的职能和拥有的权力。这对于教育的长期和稳定发展是必要的。例如,日本的《文部省设置法》首先指出,本法的目的是:明确规定文部省主管事务的范围和权限,确定能高效地完成主管事务的组织,文部省以振兴与普及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学术及文化为己任,是一体化地处理上述事项及有关在宗教方面的国家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为完成前条规定的所辖事务,文部省拥有下列权限。但是,其权限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包括基于法律的命令)。教育部颁布的《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进一步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全面实施依法治教的三项重要目标:转变政府职能。今后政府主要运用立法、拨款、规划、评估、信息服务、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进行宏观管理。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创造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办学行为,保证教育的公正性和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教育宏观决策的科学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加强教育法规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加强教育普法宣传,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督导检查。

4.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

教育部颁布的《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计划》进一步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全面实施依法治教的三项重要目标:转变政府职能。今后政府主要运用立法、拨款、规划、评估、信息服务、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进行宏观管理。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创造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办学行为,保证教育的公正性和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教育宏观决策的科学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加强教育法规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加强教育普法宣传,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督导检查。

三、结束语

转变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任务是艰巨的。在今后的研究中,我们应进一步加大学习、研究力度,力争取得更大成果,不断把教育行政管理改革引向深入,从而使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社会的发展。

篇(5)

行政管理专业由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等多门学科交叉而形成,是集政治性与社会性、理论性与实践性、综合性与规范性于一体的专业。行政管理专业培养的是具有分析和解决公共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管理问题的基本能力,拥有较高理论水平与较强专业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因此,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我国高校在行政管理教学指导思想上偏重应用性技能培养,忽视专业素质教育;教学内容上偏重学科内的拓展,忽视科际间的开发,误以为课程开设越多,专业门类划分越细,表明课程体系越完善。综合各高校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设置情况,我们发现大多数学校的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设置,基础理论课程的门数与学时偏多,而应用类、技术类课程的门数与学时相对不足。目前五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开设了管理学原理、西方行政学说史、行政管理学、公共行政学、管理心理学、管理思想史和公共管理学等课程。管理心理学与组织行为学、管理思想史与西方行政学说史、行政管理学与公共行政学这些课程之间,内容交叉较多。由于课程开设过多,一方面老师讲课无法深入,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每个行政管理老师每学期都得重新备新课,另一方面,学生上课时间过多,也失去独立自主思考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效果。

(二)讲解国外行政管理理论的内容偏多

纵观一百多年来公共行政学产生的历史与发展概况,行政学的许多重大理论发展、著名行政学家及其代表作大多产生于美国。美国的行政学在世界行政学领域一直处于领先地位,出现了一批重量级学者。1887年美国人威尔逊的《行政研究》,1900年美国人古德诺的《政治与行政》以及1926年美国人怀特的《行政学导论》,1927年威劳贝的《行政学原理》、1936年美国人高斯的《公共行政的边界》等著作的出版,对行政管理学的产生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由于美国对公共行政学的巨大贡献与影响力,以至于凡是论及行政学必称是美国行政学。在实际教学中,无论是讲授内容选择还是时间分配上,出现了这么一个误区:讲授传统行政管理学理论尤其是美国行政管理理论偏多,讲授现代行政管理学理论尤其是中国学者对行政管理学理论的贡献偏少。在行政管理学教学中很少介绍中国行政管理学的发展与学科体系,不仅使得学生对以夏书章、郭济、欧阳雄飞等为代表的中国三大行政管理学派的理论与观点感到模糊与陌生,也难以在学生头脑中形成中国化的行政管理学学科体系的全貌。讲解国外行政管理学历史贡献与最新研究成果是无可厚非的,但也不能忽视中国学者在行政管理学领域的贡献与作为。

(三)教学手段比较单一

目前,五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的教学手段还比较单一,还局限于传统的教师讲授、学生听记的局面,尚未形成师生互动的双向交流与反馈。教师的讲授多以“填鸭式”、“灌输式”为主,重理论分析,轻实践教学,容易导致理论与实践相脱离,不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与素质的提高。行政管理是一门应用型的科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但在实际教学中行政管理课堂教育“一言堂”的现象依然存在,课后的实习锻炼比较少。有些课即便分了专题,让学生自由组合制作PPT,课上由学生自己发言,然而收获效果甚微。同时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的安排多偏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将理论运用于实践方面的锻炼,没有形成学生适应地方需要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没有体现出普遍性和地方性,综合化与具体化的衔接与融合。这样的课程设置必然产生重理论、轻实践的结果,培育出的行政管理专业人才,其知识结构不平衡,也给学生走上社会后的生存与发展带来一定的困难。

(四)实践教学环节比较薄弱

实践教学是行政管理专业教学活动重要的组成部分,不仅与理论教学紧密关联、相辅相成,而且也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能力的有效途径。但是从五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与人才培养方式来看,往往过多强调知识层面而忽视更重要的行政能力培养。其原因是政府工作不同于一般组织工作,程序复杂,且涉及的利益众多,使得政府工作要求公正、严谨,降低了大学生介入或参与政府实际工作的可能性,实际操作的机会更是少之又少[2]。同时,地方性院校的行政管理专业教师学术交流与访问的机会较少,与外界的沟通条件不足,更多地专注于课堂教学。很多老师及教学管理者认为只要把每节课上好就是完成教学任务了,而很少考虑到校企合作,校政合作等社会实践的环节。我们的行政管理课堂教育“一言堂”的现象依然存在,课后的实习锻炼比较少。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的安排多偏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将理论运用于实践方面的锻炼,没有形成学生适应地方需要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没有体现出普遍性和地方性,综合化与具体化的衔接与融合。这样的课程设置必然产生重理论、轻实践的结果,培育出的行政管理专业人才,其知识结构不平衡,不利于学生未来走上社会后的生存与发展。

(五)案例教学有待改进

行政管理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运用案例教学是其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获取良好效果的重要保障。案例教学的优势在于通过对典型事例的分析,使抽象的理论变得生动、具体,弥补理论讲解的局限,这对于涉世不深、缺乏行政实践经验的在校学生来讲,十分有益。但案例教学不同于随手拈来的简单举例,有着较高要求。笔者在长期教学过程中,体会到五邑大学行政管理案例教学的主要问题是学生对案例教学认识不深,参与意识不强,积极性不够。在教学的过程中,课堂互动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有的学生却发言比较少,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要么是学生自信心不够强,不敢说出自己的观点,要么是没有认真投入到课堂中,浑水摸鱼,懒得思考。出现这样的情况是不利于教学的开展的。另外,在案例选择上,相关书籍案例陈旧,对案例缺乏相应的分析。行政管理案例教材就编写质量来说,比较有特色的案例教材比较少,通常见到的是在分析案例时浅尝辄止,套用大段的教科书内容,许多案例教材分析雷同死板。

二、五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教学的建议

(一)推广新的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对于深化教学改革与提高教学质量尤为迫切和重要,我们要从时代和社会发展的特征和趋势的高度,重新审视传统的教学方法,更新教学方法上的一些旧观念与旧做法[3]。根据行政管理实践性、应用性强的学科特点,我们彻底改变教师站在台上讲,学生被动地在台下听记的局面。改变以往单一的讲授教学模式,并用启发式教学方法取代“填鸭式”教学方法,多采用案例分析法、讨论法教学,通过各种方式引导学生积极主动思考,使课堂由教师“要求学”变成学生“主动学”。启发式教学方法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不仅可以让学生由被动地听记转变为主动参与和积极思考,而且有利于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改变过去传统的单纯在课堂上进行灌输知识的教学方法,探索适合行政管理专业特色的教学过程。在讲授过程中,把讲授的重点由单纯讲授理论知识转向讲授知识获取方法、思维方法与文献查阅方法。从培养学生主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入手,增加一些讨论式教学内容,有意识地引导学生从被动地接受知识,转变为主动汲取知识。把讲解的内容尽量以问题(理论或事实)的形式告诉学生,启发学生多角度地分析问题,改变他们接受现成结论的习惯。由老师设疑转向学生预习并提出问题,学生顺着问题的路径解读、思考、发表见解,在此过程中教师加以引导、补充并阐述相关理论,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培养学生探问已知、探索新知、探求未知的求学精神。

(二)改革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

行政管理学是一门实践性与应用性很强的学科,要求学生具备扎实的行政管理理论基础和过硬的实务管理技能[4]。行政管理是从政治学学科中分离出来,融合了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是一门综合性的交叉学科。因此,行政管理学可以有多个发展取向,如管理学取向、经济学取向、法学取向等。要打破行政管理专业的政治学取向一统天下的局面,各个学校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确立不同的取向[5]。五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隶属经济管理学院,学院拥有应用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企业管理、会计学等省级与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因此经济管理取向应该成为首选目标。课程设置要有足够的灵活性,要根据市场的需求多开设一些经管类选修课,保障学生享有充分的选课自由。要按照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达到行政管理学教学内容与专业课程、专业实践能力的紧密衔接,同时,避免教学内容的重复讲授,删除与专业实践能力无关的教学内容。保证行政管理学教学内容符合行政管理学专业的要求,符合行政管理学专业实践能力培养的要求;教学内容尽量反映公共行政学科和领域的最新成果,尤其是政府治理方面的成果。在课程改革过程中,汲取国内有关公共行政学学科专家的最新研究进展,同时,介绍不同学者进行科学研究的思路与方法;打破行政管理学自身的理论体系,与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密切结合,调整后的课程体系有利于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突出行政管理学理论教学体系与实验教学体系并重的原则,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的内容相互穿插、互相补充的方法。

(三)增加本土化的教学内容

在行政管理教学中,要将西方公共管理的精髓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坚持中国特色的教学研究。在吸收西方国家传统文化精华及思维方式的基础上,要注意对行政管理学教学的研究和创新,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学教学内容体系和方法体系。在教学中,要在全面介绍行政管理学理论的同时,注意多向学生介绍中国学者的工作和他们对中国行政管理学理论所作的贡献。学生对发生在本国、身边的事件关注程度比较高,教师应该随时注意国家行政管理中重要事件的发生和发展。比如在讲授行政改革时,不必拘泥于西方国家的行政改革历程,可以结合最新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时使用本土化案例。所谓案例的“本土化”即本地化,是指利用当地事例或学生周边发生的事情来领会概念内涵,理解原理内容。案例的本地化除了能体现理论联系实际,激发学生兴趣,体现材料时代性等特点外,还可以达到巩固书本知识,扩充学生知识容量,引发学生学习兴趣,使课堂教学取得生动活泼的教学效果。通过本土化教学不但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对社会实际问题的感知能力和分析、解决能力,还可以培养师生跟踪学科发展前沿的能力,达到教学相长。同时,行政管理学的本土化还要求尽量采用中国国情下、学生易于接受和理解的、最新发生且具有一定影响的行政管理重大事件来充实教学内容,以提高教学效果。

(四)改革现有的教学手段

教学手段的改革对于提高专业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教学课件的使用是教学手段现代化、多样化的重要体现。目前课堂教学仍是我们行政管理教学最主要的形式,但面临着学生人数不断增加、教学内容不断丰富、教学课时不断减少的形势,要求教师要在有限的时间里,向更多学生传递更多信息。因此,很有必要采取多媒体教学等现代化教学手段,改变传统的教学手段。怎样才能在有限的时间内使学生获得最大量的有用信息呢?怎样打破万马齐喑的枯燥局面并使课堂气氛变得生动活泼?这就需要充分利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精心制作各种教学课件。教学课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投入较大的精力和较长的时间,行政管理学课件引进与自行制作要适合学生的实际需要和发展需要。课件外在形式与教学的实际内容要协调统一,朴实无华的教学课件只要应用恰当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否则会画蛇添足。在教学中,辩证地处理好课件的形式和内容的相对统一显得尤其重要。内容充实、重点突出,画面简洁明快,字体清楚美观,动画效果恰到好处的课件,则应是努力追求的目标。

(五)把实践教学摆在更重要的位置

优化人才培养方案的首要工作就是加强实践教学的环节,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大多数教师都是“学院派”,只懂行政理论,但缺乏行政实践经验,必然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为解决教学中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难题,我们应该以培养学生能力为中心,积极进行教学模式改革的探索,实行“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的教学模式。“走出去”就是鼓励教师利用寒暑假带领学生走出校门,深入社区与政府部门去了解实际情况,带领学生深入社会进行行政见习和观摩、社会调查、社区服务等活动。“请进来”就是吸收一部分具有较高理论修养的优秀行政干部加盟教师队伍,聘请公共部门政府官员来五邑大学举办相关学术讲座。这样做不但能给课堂带来鲜活的第一手资料,而且使得学校专业设置与教学工作更贴近市场经济需求,对学生更准确地认识社会、了解社会与未来就业也有帮助。同时,要加大产学研基地的联系工作,多与实习单位沟通、协调,密切双方之间的关系,确保产学研合作教育具有稳定的基地,为学生进行行政实践提供可靠的平台。最后,建议五邑大学制定提高教师实践育人水平的激励政策,聘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积极选派相关专业教师到社会各部门进行挂职锻炼。为鼓励教师增加实践经历,对教师承担实践育人工作要计算工作量,应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并与职称评定挂钩。

篇(6)

教育发展新思路与新格局的形成,对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基本原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人文化发展。它已经成为高校行政工作开展的重要原则之一。那么何谓人文化呢?所谓的“人文化”,就是在管理工作中注重人本主义精神,注重管理工作的人文性,这是高校行政管理的主要原则。

2.提升管理人员人文素质,提升行政管理工作效率

从高校行政管理的人文视角出发,管理人员人文素质是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开展的前提条件。具体的人文素质主要体现于管理人员的职业责任意识、基本道德素养两个方面。职业责任意识是管理人员对工作的责任感,基本道德素质主要包含了基本道德、工作行为习惯等几个方面。有效强化这两个方面,可进一步提升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对“人文”的认知,带动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满足高校发展的切实需要。

3.以人文关怀为切入点,强调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性

人文关怀的价值主要在于,能够渗透“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立足于“人”的内心需求进行有效关怀,从而实现工作的转变与突破。而这一目标的实现能够促进管理者统筹协调能力的进一步提升,能够突破高校行政管理的难点,形成人性化行政管理新思路。这是新时期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对行政管理内在本质进行有效扩充的关键因素,为工作思路的有效转型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以理性心理辅导为主体的高校行政管理新思路

1.倡导理性探究与心理引导相结合的全新行政管理工作理念

理性探究作为对高校行政管理工作进行客观认识与研究的基本思想,对于工作内容以及工作涉及领域的深入研究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而这一方面也是造成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工作压力的根本因素之一,因此学校应加强管理人员的心理疏导,促使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效率能够得到不断提升,体现出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开展思路的创新性。

2.针对行政管理工作特点做出相应的个性化工作要求

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特点表现为涉及范围较广,要求存在差异,这也导致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心态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随着高等教育发展进程的进一步加快,行政管理工作思路逐步向个性化方向发展,应针对行政管理人员的不同工作心态,及时、有效地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使其对工作特点与发展方向都有更好的认识,以缓解工作压力与思想压力,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

3.立足客观工作规律,强调高校行政管理心理疏导工作

高校行政管理工作较为复杂,对行政管理人员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工作压力。对此,在进行新时期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思路的探索中,学校应强调客观工作规律对工作方法的影响,研究客观工作规律,简化工作程序,对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减压与疏导,从而推进高校行政管理人员职业素养以及职业能力的进一步提高。这样,心理辅导的作用得以全面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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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旨在检验学生对所学知识和理论的综合运用能力。可以进一步培养学生的专业研究素养,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学生的创新意识和专业素质。笔者多年在基层电大从事行政管理专业教学和行政管理专科毕业论文指导工作,对该专业在毕业论文写作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和探讨。

一、行政管理专科毕业论文写作存在的问题

(一)选题。选题是论文写作的第一步,非常关键。它明确写作目标,决定了论文的价值,也关系到论文写作的成败。行政管理专科学生在选题时存在如下常见问题。1.选题偏大,涉及范围过宽。加上学生理论知识不够扎实,写作水平有限,论述很难深入和结合实际,照搬别人结论太多,缺乏个人的创新观点。2.容易偏离行政管理专业要求的选题范围,与其他管理类专业的选题混淆。多有学生以企业为例来进行选题,没有与工商管理专业很好区别开。3.选题过于集中,视野不够开阔。题目扎堆,写出的论文大同小异,缺乏创新。选题多集中于“人力资源管理”、“管理学基础”等课程,而“公共行政学”、“行政组织学”等学科的研究比较缺乏。

(二)论文本身问题。部分学生对学术论文的认识不到位,少数学生上交的初稿根本不是学术论文,或是工作总结,或是学习体会,质量不高,写作水平低。语病多,格式五花八门,有的甚至逻辑混乱,很少联系自身实际,更缺乏作者自己的思考和见解。

(三)抄袭现象较为普遍。信息网络时代,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抄写论文。如利用百度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行政管理论文”,查询结果就有一千多万个,复制与粘贴成为写论文的一条“捷径”。学生或东拼西凑,或大段抄袭,雷同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迟交或不交现象严重。相当一部分学生都未能按时完成,要么工作忙没时间,要么直接表示不会做,或是临到最后期限担心不能按时毕业才开始动笔。

二、毕业论文写作中存在问题的三维因素分析

(一)从学生层面分析。许多学生没有真正理解撰写毕业论文的意义,甚至认为是包袱,于是马虎应付。加上平时缺乏论文写作的训练,基本功差,工作压力大,很难静下心来研究写作。

(二)从指导教师层面分析。基层电大的教师身兼数职,即要参与教学,又要从事教学管理,有的教师还要担任辅导员。真正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严谨耐心地指导学生且责任心强的指导教师不多,这也影响了学生论文的完成质量。

(三)从社会环境影响的层面分析。当今社会,学风不正,论文抄袭成风,也是电大学生不重视论文写作和抄袭论文重要原因。

三、多管齐下,提高毕业论文写作质量的路径选择

(一)帮助学生克服心理障碍,端正态度。首先,帮助学生明确论文写作的意义,是培养其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次,让学生认识到抄袭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不道德行为。再次,教师要通过沟通,了解学生的工作、特长、兴趣等,从而进一步提出要求。最后,要帮助学生选择合适的题目,可提供一些参考选题,引导学生关注时事,结合实际撰写论文。总之,要鼓励学生在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因趣、因需要、因事选题,鼓励“小题大做”,选择那些自己综合能力可以驾驭的题目。

(二)重视论文指导教师的培养。1.指导教师应具备的素质。指导教师的素质包括职业素养、理论修养、文字修养等。要放下架子,帮助学生端正态度,树立信心,给以具体指导。指导教师应当是个“通才”和“杂家”,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基础,对当代各种新理论、边缘科学要有广泛的涉猎,还要有丰富的自然知识与社会常识。同时,还应有较强的中文写作水平,能及时纠正学生论文中的语病和错误。2.建立一支稳定的论文指导教师队伍。电大分校师资力量有限,应发展一支工作稳定、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论文指导教师队伍。同时还要重视对指导教师的培训,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定期反馈进度,研究解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将论文指导贯穿于各个教学环节。论文写作能力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培养起来的,毕业论文的教学应贯穿于从入学教育开始的各个教学环节中,从平时入手,从根本上提高毕业论文的质量。第一,通过入学教育做好心理准备。使学生了解毕业论文写作的重要性和意义,引起高度重视。第二,在专业课程学习中进行理论准备和材料准备。第三,提前把毕业论文的写作任务和具体要求布置给学生,聘请专家举办讲座,系统讲解如何选题,如何撰写论文,从而有充足的时间确定选题,搜集素材着手写作。

(四)依托网络手段开展论文写作远程指导。将网络手段运用到论文指导环节。可为毕业班学生建立论文指导QQ群,方便师生交流在写作过程中遇到困难与问题。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以记录学生写作过程和教师的指导过程。

学校应该把毕业论文当成整个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看成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过程。

参考文献:

篇(8)

为什么经济法与行政法不能清楚的区分开?这里面的症结在哪里,作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传统与现实的交叉论证。传统法理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应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并以此为标准建构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建设,经济立法日益增多,经济立法理念逐渐得到发展,私法中的平等、自治观念受到人们的青睐并被公法所吸收(当然也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的现象)。学者们为论证这些现象的重要性、划时代性,千方百计要给它们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谋求一席之地。为此,学者们千方百计地论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殊不知这已是不同语境下的法律现象。首先是经济法与民法进行论战,但随着《民法通则》的出台,经济法学者们不战而退,缩小自己调整对象的范围,把它定位于经济管理关系,这样又引发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论争。为了给自己的论证增加法理支持,人们开始对法律调整的对象进行改造,如有学者提出“按社会活动的领域和法律调整的宗旨来划分法律部门”。那么我们要问:如果提出一种新的标准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我们可以说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但这种独立的法律部门与行政法的独立是两种性质的独立,在此基础上论证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是没有意义的。

2.对现代行政法了解的缺乏。很多经济法学者在论证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时,明显地表现是对行政法了解的缺乏,当然这也有行政法学者的原因。经济法学者对行政法理论的了解还是停留在传统的理论上,随着经济的发展,行政法自身也在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变化,其中最为明显的一点就是行政法理论的发展。随着行政法理论的发展,行政法的调整手段也在发生着变化,已从传统的以命令、强制为主转变为间接调整方法的运用。由于我国现代行政法研究较晚,因此行政法学者大多只注重对总论部分的研究和论证,表现在我国现有的行政法教科书中几乎只涉及到总论部分的阐述,对分论部分的研究极为薄弱,部门行政法学与一般行政法学相比极不发达。的确,部门行政法的研究比较弱,但这与狭义的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无关。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狭义的经济法应属于经济行政法。我们看到,现在所说的狭义的经济法在法律性质上即是经济行政法。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经济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经济行政管理关系),这种管理关系大多是无偿、不等价的经济关系,并且通过特殊的意识活动如行政命令、指示、调控、计划、指挥及监督等方式形成,经济行政管理关系日益注重对被管理者权利的考虑和把握,这反映了行政关系是由两方面构成的:一是经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经济活动的管理;二是相对人对经济行政机关行政权行使的监督,经济行政法从法律属性上应是部门行政法,即为行政法的亚部门。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经济行政法的研究相对落后,以至有的学者称:我们可以把经济法划归于行政法范畴,但是行政法学者对这些经济行政法的理解仅仅是形式化的、限于手段层面的,因为从客观上说,行政法学者与经济法学者相比,在对经济及经济学的了解方面应该相对欠缺,故而影响其对国家调控经济活动形成深刻认识,自然也影响经济立法、执法等活动的效能。笔者并不想否认经济法学者的贡献,也不想否认经济法的作用,我们想说的是经济法学者不必要把经济法的研究领域限制在狭义的范围内,它应有更为广阔的研究领域。

2.广义的经济法应是对整个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我们认为:经济法规范不可以由任何一个部门法所囊括,而是散见在各个法律部门的规范中,形成了经济法规范的法域,这才是经济法的本来面目。经济法原本没有必要与民法、行政法进行区别,经济法应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应该从国民经济整体、系统的高度研究我国的经济现象,以期待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进行理论的指导。而这种广义的经济法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法学的研究范畴,它包括经济宪法、经济民法、经济刑法、经济行政法等,认识到这一点对研究经济法学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经济法和行政法区分的评析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调整对象方面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一般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殊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总称,如行政基本原则、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现在的行政法教科书主要论述的是一般行政法的内容,把它作为行政法学总论的部分;特别行政法是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等,一般把它作为行政法学分论部分。由此而看,行政管理涉及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卫生、外交等。所以说行政法不调整经济关系是不正确的。并且,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生在经济领域的行政管理关系会日益增多,这是一个不容否定的事实。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我们需要解决的是使用什么样的行政手段进行经济管理,经济行政管理的“度”应是怎样,我们不能由一种“对经济全抓全管的政府”的这一极端走向“对经济完全不管的政府”的另一极端,从而把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作为主要调整对象,把确认和规范行政权作为主要调整功能的行政法排除在经济管理之外是不可想象的。

对于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法调整的是与经济关系没有直接联系的组织经济关系,也就是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并以此把经济法和行政法分开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我们需要问的是:什么是“直接的经济内容”,什么又是“间接的经济内容”?直接和间接本身就是对一事物或一种社会关系而言的,如果说经济法调整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而行政法调整具有间接的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至少说明一点,这些学者看到了行政法也调整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直接和间接的区别是什么呢?这里所讲的“直接”或“间接”主要是从法律调整的手段而言的。随着现代国家行政法功能的扩展,“秩序国家”向“给付国家”转型,传统秩序国家观念下的命令行政已不适合现代行政法功能的变革趋势,行政法一贯奉行的单方意志性在现代行政法理论和实践上都已发生动摇。

(二)调整手段方面

用传统的观点看待行政法的调整手段,基本上都将行政手段看作是命令与服从式的,强制性的和单方意志性的。而现实中,民主思想的激荡,福利国家的出现,使得现代行政法的功能大大突破了传统的保护国家安全和独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以及确保财政收入的消极行政作用,而向积极整备环境、经济、地域空间等秩序行政方面,以及社会保障、公共义务的供给,资金补助行政等给付行政的方面扩展。行政调整手段由以前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不平等的地位已向平等协商的方向延伸。在行政法理论与实践中出现了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事实行为等现象。这些非直接权力性的行政手段的出现是现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民主精神发展的结果,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市场经济调节失灵和政府干预双重缺陷的一种补救方法,它是传统意义上行政职权行为无法替代的。这些行政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将成为现代行政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内容。同时,这些调整手段也是国家调整各种经济管理关系时无法回避的手段。如果没有认识到这一现象,而简单的认为行政法制调整手段是命令与服从,是直接的行政命令方式,从而把行政法与经济法简单的区分开来,这是很幼稚的。

此外,我们还需要考虑一个问题:具备独特的调整方法是否应是划分独立法律部门的一个标准?从法律层面上来讲,调整方法只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种,当代的法律实践还未催生出其他的调整方法。因此用调整方法来划分法律部门是不科学的,即便是以此为标准,也不能把经济法和行政法完全区分开来。

(三)主体方面

对于经济法主体是否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问题,目前学界尚未达成共识。有的学者认为:人为地赋予国家不同于行政管理者的经济管理者的身份缺乏法律依据,毫无实际意义,且更易造成权力膨胀和权力运作的矛盾。法理学认为: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集体主体、国家和其他的社会构成。其中,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监察机关等,它们在其职权范围内活动,能构成为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诉讼法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由此可见,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行政法的主体只有行政机关是缺少法理学支撑的判断。同时,我们还需要搞清楚一个问题:行政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相对方构成,因此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部分。在区分行政法和经济法主体时,必须在同一层面上进行讨论,即对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主体进行区分,而不是经济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区分。如果只进行经济法主体和行政主体的区分,势必将缩小行政法主体的范围。

(四)本质属性方面

从现代意义行政法的起源来看,它产生于资产阶级国家权能划分之后行政职权独立的基础之上。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掌握国家政权的资产阶级迫切要求摆脱封建专制势力的束缚,他们提出“民主”与“法治”的口号,以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用法律来控制政府的权力。资本主义行政法便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因为它在当时的目的就是为了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充分保护公民权利。资本主义行政法的基础理论被归结为“控权论”。

与“控权论”对应的另一种理论是“管理论”。“管理论”产生于社会主义国家,它是在无产阶级政权彻底粉碎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形成的。因为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国家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是巩固革命成果,恢复国民经济,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的问题,强调和加强政府的集中管理是理所当然的。在这个时期,人们显然不会和不可能过多地考虑控制和制约行政权的问题,相反,人们主要关注的是如何运用行政权去进行管理,去高效地实现巩固政权和建设国家的目标。由此来看,单纯的认为行政法即控权之法是不科学的。我们必须用辨证的方法历史地来看行政法的作用。

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控权论”和“管理论”都不能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需要。在资本主义国家,当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资本主义自身的缺陷暴露无遗,其盲目性、滞后性的经济问题的出现又引致一系列的社会危害,如高失业率、环境污染等,管得最少的政府已不能符合时代的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不得不积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以解决日益尖锐的各种社会矛盾,于是是政府的行政权得以扩张。与此同时,由政府主持的经济立法现象也日益增多,这种立法更加注重社会的整体效益和整体利益。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巩固后,各方面发展步入正轨,特别是经济的复苏要求政府改变以往全方位管制的作风,要

在行政法范围内加强对行政权力的限制。比如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由计划向市场转型,政治上也加强完善社会主义民义制度。在行政法上体现为一系列控制政府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的增加,例如《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制定与实施。由此可见“控权论”和“管理论”相互渗透,借鉴对方的合理成分,以使自己的理论得以完善和发展。于是,一种新的行政法理论基础应运而生并得以实践,这就是“平衡论”。“平衡论”认为:行政权与公民权既要受到控制,又要受到保障;公民权既要受到保护,又要受到约束;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也应相互制约,又要相互平衡。“平衡论”弥补了“控权论”与“管理论”的缺陷,又吸收了两者的长处。该理论贯彻于行政法的全过程,是行政立法、执法、审判的指针,也是评价行政法的根本标准。目前,“平衡论”为大多行政法学者所赞成,并且在客观上被各国法律实践所证实。

三、结束语

明确经济法地位的确立不一定非要求证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于经济法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是对现行法律规范的概括,是属于理论范畴的主观意识,法律的创制和实用从来都是对现实中利益的冲突而为之。因此,法律部门的划分不应成为各家的“圈地运动”,况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现象日益复杂。我们需要对经济现象进行总体、综合的考虑,由此可见,经济法学的任务是极为重要的。

在当今的学术界,对于经济法学科的独立性问题,已经形成了共识,但是这种学科独立性的确立工作还远未完成,这寄希望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方面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在这种学科的建设时,我们一定不要囿于传统的部门法的理论构架,而应按照经济法自身的特点来进行理论的建设,否则对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就如同走沼泽地,越陷越深。此外,对经济法学的研究应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哲学等各学科的研究方法,关注时代的要求,回答时代的课题,为市场经济建设立章建制,促进经济法立法的修改、完善,从而推动经济法的实施,以完成经济法学的学科使命。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行政经济法

论文摘要: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一直困扰着人们。分清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之处,对于明确经济法的地位,促进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有效实施,完成经济法学的学科使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余凌云·行政契约论[A]·行政法论丛,1998,(1)

[2]罗豪才·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篇(9)

(一)调整对象方面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一般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殊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总称,如行政基本原则、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现在的行政法教科书主要论述的是一般行政法的内容,把它作为行政法学总论的部分;特别行政法是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等,一般把它作为行政法学分论部分。由此而看,行政管理涉及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卫生、外交等。所以说行政法不调整经济关系是不正确的。并且,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生在经济领域的行政管理关系会日益增多,这是一个不容否定的事实。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我们需要解决的是使用什么样的行政手段进行经济管理,经济行政管理的“度”应是怎样,我们不能由一种“对经济全抓全管的政府”的这一极端走向“对经济完全不管的政府”的另一极端,从而把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作为主要调整对象,把确认和规范行政权作为主要调整功能的行政法排除在经济管理之外是不可想象的。

对于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法调整的是与经济关系没有直接联系的组织经济关系,也就是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并以此把经济法和行政法分开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我们需要问的是:什么是“直接的经济内容”,什么又是“间接的经济内容”?直接和间接本身就是对一事物或一种社会关系而言的,如果说经济法调整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而行政法调整具有间接的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至少说明一点,这些学者看到了行政法也调整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直接和间接的区别是什么呢?这里所讲的“直接”或“间接”主要是从法律调整的手段而言的。随着现代国家行政法功能的扩展,“秩序国家”向“给付国家”转型,传统秩序国家观念下的命令行政已不适合现代行政法功能的变革趋势,行政法一贯奉行的单方意志性在现代行政法理论和实践上都已发生动摇。

(二)调整手段方面

用传统的观点看待行政法的调整手段,基本上都将行政手段看作是命令与服从式的,强制性的和单方意志性的。而现实中,民主思想的激荡,福利国家的出现,使得现代行政法的功能大大突破了传统的保护国家安全和独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以及确保财政收入的消极行政作用,而向积极整备环境、经济、地域空间等秩序行政方面,以及社会保障、公共义务的供给,资金补助行政等给付行政的方面扩展。行政调整手段由以前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不平等的地位已向平等协商的方向延伸。在行政法理论与实践中出现了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事实行为等现象。这些非直接权力性的行政手段的出现是现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民主精神发展的结果,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市场经济调节失灵和政府干预双重缺陷的一种补救方法,它是传统意义上行政职权行为无法替代的。这些行政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将成为现代行政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内容。同时,这些调整手段也是国家调整各种经济管理关系时无法回避的手段。如果没有认识到这一现象,而简单的认为行政法制调整手段是命令与服从,是直接的行政命令方式,从而把行政法与经济法简单的区分开来,这是很幼稚的。

此外,我们还需要考虑一个问题:具备独特的调整方法是否应是划分独立法律部门的一个标准?从法律层面上来讲,调整方法只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种,当代的法律实践还未催生出其他的调整方法。因此用调整方法来划分法律部门是不科学的,即便是以此为标准,也不能把经济法和行政法完全区分开来。

(三)主体方面

对于经济法主体是否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问题,目前学界尚未达成共识。有的学者认为:人为地赋予国家不同于行政管理者的经济管理者的身份缺乏法律依据,毫无实际意义,且更易造成权力膨胀和权力运作的矛盾。法理学认为: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集体主体、国家和其他的社会构成。其中,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监察机关等,它们在其职权范围内活动,能构成为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诉讼法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由此可见,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行政法的主体只有行政机关是缺少法理学支撑的判断。同时,我们还需要搞清楚一个问题:行政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相对方构成,因此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部分。在区分行政法和经济法主体时,必须在同一层面上进行讨论,即对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主体进行区分,而不是经济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区分。如果只进行经济法主体和行政主体的区分,势必将缩小行政法主体的范围。

(四)本质属性方面

从现代意义行政法的起源来看,它产生于资产阶级国家权能划分之后行政职权独立的基础之上。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掌握国家政权的资产阶级迫切要求摆脱封建专制势力的束缚,他们提出“民主”与“法治”的口号,以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用法律来控制政府的权力。资本主义行政法便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因为它在当时的目的就是为了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充分保护公民权利。资本主义行政法的基础理论被归结为“控权论”。

与“控权论”对应的另一种理论是“管理论”。“管理论”产生于社会主义国家,它是在无产阶级政权彻底粉碎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形成的。因为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国家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是巩固革命成果,恢复国民经济,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的问题,强调和加强政府的集中管理是理所当然的。在这个时期,人们显然不会和不可能过多地考虑控制和制约行政权的问题,相反,人们主要关注的是如何运用行政权去进行管理,去高效地实现巩固政权和建设国家的目标。由此来看,单纯的认为行政法即控权之法是不科学的。我们必须用辨证的方法历史地来看行政法的作用。

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控权论”和“管理论”都不能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需要。在资本主义国家,当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资本主义自身的缺陷暴露无遗,其盲目性、滞后性的经济问题的出现又引致一系列的社会危害,如高失业率、环境污染等,管得最少的政府已不能符合时代的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不得不积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以解决日益尖锐的各种社会矛盾,于是是政府的行政权得以扩张。与此同时,由政府主持的经济立法现象也日益增多,这种立法更加注重社会的整体效益和整体利益。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巩固后,各方面发展步入正轨,特别是经济的复苏要求政府改变以往全方位管制的作风,要在行政法范围内加强对行政权力的限制。比如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由计划向市场转型,政治上也加强完善社会主义民义制度。在行政法上体现为一系列控制政府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的增加,例如《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制定与实施。由此可见“控权论”和“管理论”相互渗透,借鉴对方的合理成分,以使自己的理论得以完善和发展。于是,一种新的行政法理论基础应运而生并得以实践,这就是“平衡论”。“平衡论”认为:行政权与公民权既要受到控制,又要受到保障;公民权既要受到保护,又要受到约束;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也应相互制约,又要相互平衡。“平衡论”弥补了“控权论”与“管理论”的缺陷,又吸收了两者的长处。该理论贯彻于行政法的全过程,是行政立法、执法、审判的指针,也是评价行政法的根本标准。目前,“平衡论”为大多行政法学者所赞成,并且在客观上被各国法律实践所证实。

二、经济法和行政法区分的误区及其关系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分的误区

为什么经济法与行政法不能清楚的区分开?这里面的症结在哪里,作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传统与现实的交叉论证。传统法理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应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并以此为标准建构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建设,经济立法日益增多,经济立法理念逐渐得到发展,私法中的平等、自治观念受到人们的青睐并被公法所吸收(当然也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的现象)。学者们为论证这些现象的重要性、划时代性,千方百计要给它们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谋求一席之地。为此,学者们千方百计地论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殊不知这已是不同语境下的法律现象。首先是经济法与民法进行论战,但随着《民法通则》的出台,经济法学者们不战而退,缩小自己调整对象的范围,把它定位于经济管理关系,这样又引发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论争。为了给自己的论证增加法理支持,人们开始对法律调整的对象进行改造,如有学者提出“按社会活动的领域和法律调整的宗旨来划分法律部门”。那么我们要问:如果提出一种新的标准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我们可以说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但这种独立的法律部门与行政法的独立是两种性质的独立,在此基础上论证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是没有意义的。

2.对现代行政法了解的缺乏。很多经济法学者在论证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时,明显地表现是对行政法了解的缺乏,当然这也有行政法学者的原因。经济法学者对行政法理论的了解还是停留在传统的理论上,随着经济的发展,行政法自身也在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变化,其中最为明显的一点就是行政法理论的发展。随着行政法理论的发展,行政法的调整手段也在发生着变化,已从传统的以命令、强制为主转变为间接调整方法的运用。由于我国现代行政法研究较晚,因此行政法学者大多只注重对总论部分的研究和论证,表现在我国现有的行政法教科书中几乎只涉及到总论部分的阐述,对分论部分的研究极为薄弱,部门行政法学与一般行政法学相比极不发达。的确,部门行政法的研究比较弱,但这与狭义的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无关。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狭义的经济法应属于经济行政法。我们看到,现在所说的狭义的经济法在法律性质上即是经济行政法。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经济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经济行政管理关系),这种管理关系大多是无偿、不等价的经济关系,并且通过特殊的意识活动如行政命令、指示、调控、计划、指挥及监督等方式形成,经济行政管理关系日益注重对被管理者权利的考虑和把握,这反映了行政关系是由两方面构成的:一是经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经济活动的管理;二是相对人对经济行政机关行政权行使的监督,经济行政法从法律属性上应是部门行政法,即为行政法的亚部门。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经济行政法的研究相对落后,以至有的学者称:我们可以把经济法划归于行政法范畴,但是行政法学者对这些经济行政法的理解仅仅是形式化的、限于手段层面的,因为从客观上说,行政法学者与经济法学者相比,在对经济及经济学的了解方面应该相对欠缺,故而影响其对国家调控经济活动形成深刻认识,自然也影响经济立法、执法等活动的效能。笔者并不想否认经济法学者的贡献,也不想否认经济法的作用,我们想说的是经济法学者不必要把经济法的研究领域限制在狭义的范围内,它应有更为广阔的研究领域。

2.广义的经济法应是对整个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我们认为:经济法规范不可以由任何一个部门法所囊括,而是散见在各个法律部门的规范中,形成了经济法规范的法域,这才是经济法的本来面目。经济法原本没有必要与民法、行政法进行区别,经济法应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应该从国民经济整体、系统的高度研究我国的经济现象,以期待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进行理论的指导。而这种广义的经济法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法学的研究范畴,它包括经济宪法、经济民法、经济刑法、经济行政法等,认识到这一点对研究经济法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结束语

明确经济法地位的确立不一定非要求证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于经济法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是对现行法律规范的概括,是属于理论范畴的主观意识,法律的创制和实用从来都是对现实中利益的冲突而为之。因此,法律部门的划分不应成为各家的“圈地运动”,况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现象日益复杂。我们需要对经济现象进行总体、综合的考虑,由此可见,经济法学的任务是极为重要的。

在当今的学术界,对于经济法学科的独立性问题,已经形成了共识,但是这种学科独立性的确立工作还远未完成,这寄希望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方面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在这种学科的建设时,我们一定不要囿于传统的部门法的理论构架,而应按照经济法自身的特点来进行理论的建设,否则对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就如同走沼泽地,越陷越深。此外,对经济法学的研究应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哲学等各学科的研究方法,关注时代的要求,回答时代的课题,为市场经济建设立章建制,促进经济法立法的修改、完善,从而推动经济法的实施,以完成经济法学的学科使命。

参考文献:

[1]余凌云·行政契约论[A]·行政法论丛,1998,(1)

[2]罗豪才·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宋华林,邵蓉·部门行政法研究[J],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2)

[4]张加文·经济法定位刍议[A]·行政论坛,2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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