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毕业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1 16:20:31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刑法毕业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刑法毕业论文

篇(1)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过去只包含了社区矫正的一些内容,例如,管制、缓刑、假释等,却没有社区矫正这一法律概念。直到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提出社区矫正这一概念,确定了它的法律地位,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对社区矫正进行界定。对于社区矫正的定义,学者们对此概念有不同的诠释,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分类。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们普遍接受两高两院的《通知》中对社区矫正的定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在自己家庭生活的社区,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是: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篇(2)

1.起诉便宜主义。起诉便宜主义,指的是检察官虽认为犯罪已经具备法律上的要件,仍可斟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起诉。从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看,自20世纪初刑罚的目的刑理论取代报应刑理论后,起诉便宜主义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承认,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它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惩罚和预防相结合的思想,有利于轻罪犯罪人的改造,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附条件不起诉是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新运用和新发展。

2.恢复性司法理论。所谓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法恢复性司法旨在建立一个使犯罪人和被害人进入对话状态的模式,以期尽可能地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该制度弱化个人的惩罚,强调社会关系的修复。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时候,考虑被害人的需求、被不起诉人的悔罪情况和人身危险性、证人安全、未成年人的矫正等诸多原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挽救、社会关系的修复,促成恢复性司法目标的实现。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基础

2002年3月,南京市两所中学的学生为琐事发生冲突并引发了严重的故意伤害事件。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暂缓不起诉决定,规定在3个月考察期内,肇事学生必须履行五项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业;每人每月至少从事一次公益活动;每人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玄武区检察院汇报一次思想。如能圆满履行所规定的义务,就作不起诉处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个别检察机关的尝试与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许多地区检察机关开始推行。据初步统计,全国有19个省市200余个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过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但称谓不一,如暂缓起诉制度、暂缓不起诉制度、缓予起诉制度。2008年,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中专门提出了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见。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做出规定,该项制度正式确立。

刑事司法监督考察机制之借鉴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即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借鉴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参与者包括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此外,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篇(3)

俗谚云:“强龙不压地头蛇”,然而面对进入WTO的竞争与挑战,中国金融业尤其各商业银行并不由于自身丰富本土资源、服务网络优势而轻松几许。“狼来了”,怎么办?政府旨在提升商业银行竞争力的若干政策相继出台,诸如发行特种国债充实资本金,剥离不良信贷资产,股份制改组以及上市等等,但是如何缩短与外资银行之间创新差距的措施不多,因为行政手段在该问题上是束手无策的。本文与大量关于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组织结构等技术层面研究不同,尝试为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规划一个新思路——法律规避型创新。

一、法律规避型金融创新的经济学与法学理论基础

“创新”(Innovation)这一概念,最早是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Joseph·Alois·Schumpeter,1883——1950)于1912年出版《经济发展理论》(theTheoryofEconomicDevelopment)一书中首先提出。熊彼特观点,所谓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生产函数,即企业家将一种从来没有过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到社会生产体系的活动,“新组合”包涵以下内容:⑴引进新产品;⑵引用新技术;⑶开辟新市场;⑷控制原材料供应新来源;⑸实现企业的新组合。①熊彼特认为创新是理解资本主义体系以及发展的核心概念,创新是经济发展的过程,也是经济发展的原因,更是经济发展的本质。上述创新理论,在上世纪50年代引起广泛的重视,并首先应用于工业领域,技术创新成为一个流行词语。发韧于70年代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金融创新浪潮,促使传统金融业发生深刻变革,金融创新(FinancialInnovation)的概念应运而生,面对眼花缭乱的新的金融工具、金融方式、金融技术、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及金融衍生产品,西方学者从不同角度探求金融创新原始动力,形成诸学派的创新诱因理论,而西尔柏(W·L·Silber)的约束诱导金融创新理论、希克斯(J·R·Hicks)和涅汉斯(J·Niehans)的交易成本创新理论、戴维斯(S·Davies)和塞拉(R·Silla)的制度学派创新理论以及凯恩(E·J·Kane)的规避型创新理论影响较大。②

上述创新理论都不同程度触及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互动性,凯恩理论认为当外在市场力量和市场机制与机构内在要求相结合,寻求回避各种金融控制和规章制度时就会产生金融创新。政府管制是有形的手,规避则是无形的手,许多形式的政府管制与控制实质上等于隐形税收,阻碍金融业从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动和利用管制外的利润机会,因此金融机构通过创新来逃避政府管制。金融机构对各种规章的适应能力较强,因为需求增长会促进货币供给,扩大货币供给的过程可以采取许多“替代品”的形式完成,但是当金融创新危及到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不能按预定目标实施时,政府又会加强管制。同时,不同于传统工具的替代品又会为规避而不断生成,这样管制又将导致新一轮创新。管制与规避引起创新不断地交替过程,凯恩称之为“管制辩证法”(RegulationDialectic)。

法律学者对“法律规避”问题,基于不同的法系理念而持有不一致的态度,普通法系赋予规避者较大的自由空间,“非法律明文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因此英、美等国是金融创新的主要策源地;相反,大陆法系仅在国际私法以及税法的避税问题上进行探讨,而且相当学者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法律欺诈,所谓“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对之持否定观点。在我国“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渐成共识下,法律规避问题似乎不合适宜,仅有朱苏力学者从民间法与国家法冲突③,以及法律规避在社会转型阶段的制度创新作用的角度④给予肯定性的论证,笔者认为金融领域的法律规避型创新具有以下合理性:

(一)法律规避型创新是对法律弊端的调适。任何法律不应以“良法”或“恶法”作以简单评价,因为法律利弊可视为一枚铜板的两面,所谓“有光的地方,就有阴影”。法律存在且不限于以下缺陷:⑴守成倾向,即法律是一种不可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⑵法律规范框架中固有的刚性因素,法律具有地一致性与普遍性使解决个别案件面临困难;⑶规范的控制和约束的扩张性。⑤宽容对待法律规避创新是矫正法律自身负面影响有效途径之一:例如,法律规避型创新是在发展变化客观环境中对稳定的法律制度的新解释或修正,使之在动与静、保守与变革、僵化与无常的彼此力量之间谋求和谐统一;法律规避型创新给予资质相异的个体在法律的原则性下进行不同回应,获取适己所需自由空间;法律规避型创新是对法律控制的反作用,法律的约束限制愈大,个体进行法律规避创新的动机也愈强,总之法律不能尽善尽美的客观存在,是规避型创新存在的合理依据之一。(二)法律规避型创新促使金融监管优化。凯恩理论认为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好似跷跷板做游戏的两方,它们不断彼此适应和作用。管制的理由不外公共产品、外部性、信息偏在等市场失灵,然而管制固化形成特定利益集团,也不可避免引致管制失灵,既限制竞争、减损效率和剥削消费者选择机会等,而规避监管则可以打破旧利益分配格局,从而抛弃原管制不合理部分,继承其合理成分,增添新内容产生新管制,再管制实质上是对原管制的否定之否定。该认识也适用于金融领域,我国金融监管内容强调合规性,即金融业务经营是否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规,但在金融市场逐渐开放,金融业务日趋复杂,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势必向风险性监管转变,即观察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及其业务活动是否在合理风险范围之内,确认经营风险所在,并督促金融机构控制风险。风险性监管为金融机构实施规避型创新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也将与之相适应的不断完善。

(三)法律规避型创新提升银行业的经营竞争力。在我国旧体制下银行业务可以用存、贷、转予以简单概括,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深入,证券、保险、信托等逐步构成对银行业的全面挑战,这也与世界金融业发展趋势是相符的,商业银行只有不断发展新业务,开辟新增长点,才能立于不败,其过程中也必然伴随突破旧框架束缚的法律规避性创新,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和自我约束,商业银行应以市场为中心,在经济利益内在驱动下,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发展,以法律规避型创新的方式不断在更高层次实现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平衡。在此应强调,帐外经营,变相拆借资金等违规活动绝不是法律规避型创新,不突破法律秩序性要求是其底线,实现商业银行在法律框架下利润最大化追求是其内容。

二、美国银行业的法律规避型创新实践

美国银行业在世界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在过去四十余年的竞争中,进行了金融工具、金融技术、金融体制等大规模创新,其中某些创新成果现在或将来会被我国商业银行广泛应用,因此针对美国若干案例的剖析,可加深对法律规避型创新的认识与理解。

美国金融从自由走向全面管制是以经济大萧条时期(1929—1933)为分水岭,尽管1864年《国民银行法》(TheNationalBankAct)以及1913年《联邦储备法》(TheFederalReserveAct)授予了联邦政府一定的监管职责,但截至20年代后期美国金融制度基本上是自由竞争而不受管制,因此不存在规避监管的金融创新动机与实践。1929年一直牛气冲天的华尔街股市暴跌,并引出全球范围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至1933年美国已有9000家银行破产,整个金融业瘫痪。检讨经验教训,人们普遍认为华尔街应对这场灾难负责,于是以《1933银行法》(TheBankActOf1933)为代表限制银行经营法律相继出台,到70年代构成全面监管法律体系,相应地法律规避型创新随之出现,形成金融自由化的浪潮,80年代后至今美国顺应潮流又放松监管,笔者在此仅从以下三方面对美国金融监管与规避型创新之间博奕进行择要分析:

(一)对利率限制的规避型创新。《1933银行法》授权美联储理事会对其会员银行利息率制定最高限,并规定商业银行不准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其后《联邦储备系统Q条例》(RegulationQ)进一步予以明确,1935年立法将Q条例扩大到非会员银行机构,1966年通过利率管制法进一步将该限制扩大到所有金融储蓄机构。⑥由于1933—1978年间利率较低,存款人的机会成本小,银行等存款机构仍保持较稳定资金来源。但70年代末名义利率大幅度上升,以致商业银行和储蓄机构存款大量流失,即“脱媒”(disintermediation)。同时一些投资银行设计了能提供安全和高收益的投资以及享有开支票便利的货币市场共同基金(MoneyMarketMutualFunds,MMMFs),引发银行业危机,为了争取存款,存款机构创设种种规避管制的方法:例如商业银行通过银行持股公司大量发行商业票据(CommercialPaper,CP);商业银行发行具有固定期限和一定利率,并且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的存款证(CertificateOfDeposit,CDs);储蓄机构开发一种创新工具——可转让支付命令(theNegotiableOrderofWithdraw,NOW)帐户以及类似的超级可转让支付命令(SuperNows);存款机构在电话转帐服务基础上开办将活期帐户与储蓄帐户相结和的,针对个人的自动转帐帐户(AutomaticTransferServiceAccount,Ats)与针对工商企业的SweepAccount;此外与MMMFs性质类似并与其直接竞争的货币市场存款帐户(MoneyMarketDepositAccount,MMDAs)等,大量规避利率管制的金融创新由量变积累到质变,1980年国会通过《对存款机构放宽管制与货币控制法》,从而开始分阶段取消Q条例对活期存款和储蓄存款利率限制,1986年3月存款利率的最高限制解除。(二)对分业经营的规避型创新。基于大萧条是商业银行在证券市场投机而引起的认识,《1933银行法》第16、20、21和31条确立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原则,规定投资银行不再接受存款或设立收存款的分支机构,商业银行除可以进行政府债券投资以及用自有资金和盈余的10%购买等级较高股票和债券外,不能经营长期的证券投资,不得证券发行、包销、分销和经纪等业务,这些条款被单独称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或称“格拉斯——斯蒂格尔墙”(Glass—SteggallWall)。⑦70年代开始,人们开始对银证分业经营进行反思,认识到其实质是由政府支持的金融服务业市场分割协议,而且金融自由化浪潮对银行业务发生地显著影响以及来自外国银行从事综合经营的挑战,促使美国金融业竞相采用创新手段规避管制,进行证券、保险、信托和银行的交叉经营,其内容即包括投资银行通过以上介绍的MMMFs进入商业银行业务领域的金融工具创新,也有银行持股公司形式的金融机构创新。银行持股公司是指这样一类公司,它们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一家或多家银行25%以上的投票权或控制该银行董事会选举并对银行经营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根据《银行持股公司法》银行持股公司获准在其他行业设立与银行业务有“密切联系”的子公司,如财务公司、信用卡公司、证券信托公司等。虽然法律上持股公司拥有银行,但实际上持股公司是由银行建立,并受银行操纵的一种组织,仅为满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规定的设立“防火墙”(Firewall),规避法律的银行持股公司逐渐成为美国银行业主要组织形式,几乎所有大银行都归属银行持股公司,格拉斯——斯蒂格尔墙摇摇欲坠,1999年国会通过《金融现代化法案》结束了1933年银行法和1956银行持股公司关于分业经营的限制。

(三)规避银行业务地域限制的创新。1927年《麦克菲登法》(McfaddenAct)限制银行跨行设立分支机构,形成美国特色的单一银行制,其结果正如美国纽约克肯塞咨询公司金融分析家洛威尔·希莱思所说:“美国银行在全球金融巨人中只是侏儒,虽然我们有最大的金融经济,但我们只有最小的银行。”因此美国银行业为突破地域限制,形成多种金融创新,最有趣的是围绕自动柜员机(ATM)以及销售终端(POS)的法律争议,货币监理署和法院先后判定ATM和POS机不是《麦克菲登法》第36条下的分支机构。⑧于是银行业通过ATM的设立实质跨区域经营的分支机构,增强银行竞争力,也削弱了限制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效果,并且利用1956年、1966年《银行持股法》对银行的定义,设立多种经营形式的机构,例如非银行持股公司的分支机构、货款洽谈处、非银行的银行、国际银行业务分支机构、信用卡业务、对失败机构的跨行业兼并和存款人等打破跨行设立分支机构,80年代的立法尽管尚未明确解除跨州设立分支机构限制,但实际上有关规定在执行中已经放弃,1994法律取消关于跨州设立分支行的限制。

三、我国商业银行法律规避型创新分析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银行法律体系虽然刚刚建立,但迅速发展地经济现实以及WTO竞争环境作用,使某些法律规范形成制度障碍,压抑了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发展,正如上述理论与实践证明规避型创新必然会产生。但与各国商业银行内在驱动型创新不同,我国创新类型是政府指导,即在政府推动或引导下,商业银行规避银行法若干不适形成的金融创新,笔者在此对近期争议较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集团两种规避性创新进行深度分析:

㈠资产管理公司(AssetManagementCorporation,AMC),从1999年4月至今信达、长城、华融、东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先后成立,对此金融界、法律界给予广泛的关注,尤其“债转股”政策争议较大,一些学者担忧这会成为国有企业的“免费午餐”。笔者认为AMC实际是在银行法律体系下商业银行债务重组手段的规避型创新,我国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比例过高,据估计约25%,各别商业银行更高,在世界银行业中不良贷款比例排名居于前列,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但政策性和历史性的因素是主要的,因此政府有责任在加入WTO之前降低其不良贷款比例,以增强其竞争力,化解金融风险。债务重组是解决问题有效途径,然而债务重组方式除核销本金、豁免利息等债务减让之外,诸如债权转股化、资产清偿债务以及证券化等都与《商业银行法》规定第二条、第四十三条不符,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吸收公共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等企业法人”;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而AMC业务上属于金融企业,但无相应法律法规约束,可以自由接收、管理、处置国有银行划转不良贷款。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例,其可以综合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式对不良资产进行有效处置;对债务人可以提供管理、咨询、收购兼并、分立重组、包装上市等综合服务,可以对确属资不抵债需要关闭的企业申请破产清算,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外投资者出售债权和股权。这些债务重组手段和资本市场业务都是法律限制商业银行运作的,而AMC则综合运用,实现最大限度的回收资产,挽救损失。㈡金融集团,80年代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初期,由于制度建设缺乏长期规划,“摸着石头过河”,以及体制转轨时期利益分配格局形成中的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利益冲动,形成金融混业经营,例如:银行办信托、证券及保险;保险公司发行信用贷款,并设立证券营业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超范围回收存款,超比例发放贷款,办理银行业务;证券公司收取客户交易保证金,代办储蓄,变相吸收存款,渗透进入银行业务。1993年初商业银行的大量资金直接或间接投入证券、信托和房地产领域,一方面造成股票市场和房地产虚假繁荣,另一方面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胁,影响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因此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决定》规定银行业与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保险法》第六条、1998年《证券法》第六条进一步明确分业经营原则。1999美国《金融现代化法案》出台,我国成为世界上仅有的法律规定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国家,随着金融业的发展,竞争加剧,尤其是进入WTO后与“金融大鳄”抗衡现实,要求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呼吁高涨,尽管我国金融当局一再否认混业经营前景,但事实上政府始终默认规避分业经营的金融集团的创新形式,例如以信托公司名义注册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并列控制16个直属子公司,10个地区子公司,7个海外子公司,3个香港上市公司以及4个下属公司,涉及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租赁、实业、房地产、旅游以及贸易等全方位行业;光大集团北京总部和香港总部各自独立法人分别直接交叉控制境内外银行、证券、信托、实业等涉及各行业的上市以及非上市19家子公司,间接控股孙公司几十家之多;以保险公司名义注册平安保险公司全资拥有平安信托投资公司,又以61%比例控股平安证券公司。⑨目前金融集团这种创新形式在WTO的冲击下,又有新的发展,例如:二月份光大集团受让上海财政局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并正与外资保险接洽成立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已获中央银行批准,申报国务院的中信集团重组方案明确将成立三家附属公司,即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以及与保诚共同成立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众多国有、私有企业已单独或联合控股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山东电力集团的产业资本已成功控股英大信托投资公司、鲁能金穗期货公司、蔚深证券,并且是湘财证券第一大股东与华厦银行第二大股东,这些都是证明金融集团作为分业经营法律限制的规避仍在一定期发挥着重要作用。

加入WTO,是中国的第二次开放,面对国际银行业同行的挑战,中国银行业必须“创新图存”,而创新内容除营销方式、服务手段以及金融工具的创新之外,法律规避创新也是商业银行的理性选择。

【作者简介】闫海,(1976-),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E-MAILsea.yan@

①[美]J·A·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p73

②杨卫红:商业银行监管比较[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8.pp206-209

③苏力: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化[J].中外法学,1993年(6).pp20—26

④苏力:再论法律规避[J].中外法学,1996(4).pp12—17

⑤[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pp402—406

⑥俞乔、邢小林、曲和磊:商业银行管理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p43

篇(4)

罗立桂 (西北师范大学中文系副教授、文艺学博士)l

一直以来,写作指导教材的编写者都要面对悖论和两难选择:如果编写的教材,理论化程度太高,就会脱离写作实践,不能很好地指导写作行为,没有实用价值,结果只能被人束之高阁;如果过于注重操作性和写作的具体经验介绍,理论性不强,又会被人指责为术科,没有学术价值。因此对于写作指导教材的编写者来说,学理性与实践性之间的尺度很难把握。就实际情况来看,有关指导写作的教材数量繁多,种类不少,但是很多指导性不强,学生在写作实践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写作教材无力解决。目前特别需要既有实践性又有一定的理论性,能够切实解决学生写作实际问题的著作出现。大海捞针,沙滩拾贝,西北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孙晓玲副编审、文学院任遂虎教授编著、由兰州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毕业论文写作方法精要》(下称《精要》)一书,就是一个难得的指导学生写作的好教材。本书作者孙晓玲同志从事学报编辑工作多年,精通学术论文的规范、格式等相关知识,任遂虎教授一直从事汉语写作教学工作,有非常丰富的写作教学经验,他们经过数年努力完成的《精要》一书,对毕业论文写作中的相关问题与事项作了全面、细致的论述和介绍,内容涉及论文概念与文体特征,选定论题与收集材料,调查研究与拟定提纲,构成要素与

文本格式,论证方法与说明方法,初稿草拟与文稿修改,文字校对与文面布局,成绩评定与举行答辩等相关常识及相关的方法和程序等等。该书直面写作现实,很好地把握了学理性与实践性之间的尺度,解决了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存在的一些令人困惑而又多年未解决的问题,使该著呈现出不同于其它同类毕业论文写作指导教材的鲜明特色。

注重概念的辨审,从认识论的高度解决问题是《精要》的第一个特色。编著者敏锐地发现了,长期以来在毕业论文写作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思想认识上混乱不清,从而影响学生写作和教师指导的概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辨审,廓清了思想认识上的迷雾。首先由于毕业论文和学术论文在文体属性上是一致的,所以人们常常认为写毕业论文就是写学术论文,没有认识到毕业论文和学术论文的区别。一些学者写的有关毕业论文写作的指导书,就把毕业论文和学术论文混为一谈,在书中一味畅谈自己撰写学术论文的经验,内容过于专业化,没有普及性,指导很难落到实处。用学术论文的标准去要求初学者,显然不合适,往往会使初学者感到?无从下手?。本书开篇明义,第一章就对毕业论文的含义进行了辨审,既指出了联系,又看出了区别。概括了毕业论文不同于学术论文的特征:受导性、习作性和考核性。并且恰如其分地比喻了两者的关系,?学术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是正式的‘演出’,那么,毕业论文则是为‘演出’而进行的‘彩排’。‘彩排’是为‘演出’而做的必要操练,但毕竟还不是‘演出’。?清楚明白地阐释毕业论文的概念,准确地定位毕业论文的标准,以防学生写作和教

师指导时,由于在思想认识上对毕业论文定位不准,从而影响毕业论文的顺利完成等问题的发生。其次,调查报告能否作为毕业论文看待,人们的认识存在着分歧,有一种意见认为调查报告的写作,有利于学生认识、研究现实问题,可以作为毕业论文的一种形式。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调查报告只是一种实用性文体,没有学术意义,不能作为学术论文看待。《精要》专辟一章探讨这一问题,分门别类地考查调查报告,从概念上辨析了不同类型的调查报告,最后明确指出,?研讨性的调查报告,可以作为毕业论文的一种形式?。将研讨性的调查报告归入毕业论文形式,并对其写法做了具体阐述。这一概念的辨析,具有创见性,符合实际情况,拓宽了毕业论文文体选择的范围。

《精要》的第二个特点是过程论和要素论的结合。已有的写作教材、专著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体例安排:一种是静态的块状的结构布局,主要论述文章的构成要素;一种是动态的箭状的结构布局,即描述整个写作行为的前后过程。《精要》一书另辟蹊径,注重动静互补,即把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和文本构成要素结合起来加以讨论,既考虑到文章制作的动态性,又考虑到文章静态的结构性,从而有利于初学者通过?经?、?纬?两线编织文章框架。首先从静态角度看,毕业论文是一种文本形式,学习写作者应该掌握其构成要素才能去写,本书第四章详细阐述了构成毕业论文文本的主题、材料、结构、语言四要素及各项的作用和写作要求。从动态方面来看,毕业论文写作又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由一系列环节和程序构成的。本书指出毕业论文的写作,一定得按照?选题—集材—研究—写提纲—修改—定稿?这

样的环节进行,形成有序的工作流程,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教师的具体引领和指导。不论哪一个环节完成得不好,都会影响毕业论文的顺利完成,难以形成符合要求的文本。因此书别看重写作者在论文写作整个过程中的作用,提出了?三心,四严,五勤?的行为要求,?三心?即细心集材,热心研究,虚心求教;?四严?写作者要有严实的知识、严谨的学风、严格的程序、严密的方法。五勤,即在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写作者要眼勤以观察,耳勤以听取,笔勤以记写,腿勤以访查,脑勤以思考。对写作过程的重视和具体环节安排,既符合学校规定的教学环节,又可以使学写毕业论文者有章可循,按照既定的阶梯走,熟悉写作论文的具体步骤,加强了论文写作的受导性。本书重视过程论还表现在对毕业论文评价、答辨环节的内容安排上。论文评价、答辨环节虽不属于写作过程,但却是不可缺少的环节。评价标准对学生论文写作有导向作用,答辨环节又是学生必须参与完成的,只有答辨通过,毕业论文工作才算正式结束。本书第十章提出了?六度?:即适度、新度、信度、效度、标度、达度作为毕业论文的评价标准。为了便于操作,还把评价项目具体划分为选题评价、内容评价、形式评价、过程评价四项,并且提供了详细的论文评价表格,具有很强的现实操作性,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在评定学生成绩时也可以作为参考。

现在该谈《精要》的第三个特点了,即在指导方法上注意正面引导与反面警示相结合。《精要》是依据从高校普通学生和成人学生毕业论文中收集而来的现实材料撰写的,编写者最了解对象需要什么,了解在写作中存在哪些问题,为了能使本书真正起到毕业论文写

作的导向作用,在体例安排上既象一般写作指导教材一样,用大量篇幅从正面引导学生,依次详尽而细致地介绍了毕业论文的相关概念与文体特征,选题与收集,调查研究与拟定提纲,构成要素与文本格式,论证方法与说明方法,初稿拟定与文稿修改,文字校对与文面布局等基本知识,告诉学生应该怎样写。更为重要的是本书的第二章分析了学生毕业论文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从选题、思想认识局限与文本格式三方面总结归纳,例举了常见的具体问题,告诉学生不应该怎样写。这些问题具有普遍性和现实针对性,在毕业论文写作之前,可以对初学者起到一种提示、警戒和预防的作用,防患于未然。

篇(5)

 21 世纪是科技和人才的竞争,而一流的教育才能造就优秀的人才。随着中国逐渐走向国际化,英语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英语交际能力已成为优秀人才的重要指标。然而,我们目前的英语教育现状尚不能完全适应时展要求。因此,提出了“英语教师应该走向专业化”这一命题。

教师专业化是指“教师在整个专业生涯中,通过终身专业训练育专业知识技能,实施专业自主,表现专业道德,并逐步提高自身从成为一个良好的教育专业工作者的专业成长过程。也就是一个人‘普通人’变成‘教育者’的专业发展过程”。对教师专业化最基本的认识就是教师应该被视为专业人员。下面就英语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必要性及策略展开论述。

 

一、英语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必要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人类社会的社会化分工变得越来越细化。社会职业体现出前所未有的不可替代性,从而使得从事这些职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事先的专门培训,掌握专门的技能,其职业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教师职业是一种培养人的活动。这是由教育之本性决定的,也是教师职业的最根本的特点。在职业专业化不断加强的今天,它逐渐走向专业化是必然的趋向。

除此之外,新时代对人才要求的标准越来越严格,而人才的造就又离不开教育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作为人才造就者的老师朝着专业化方向发展更有利于更高规格人才的培养,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对英语教师职业而言,英语新课程标准的实施强烈地冲击着传统的英语教学模式,给英语教师提出了新的课题新的挑战。在中国越来越走向国际化的今天,受教育者对英语技能的掌握显得尤为重要。而英语教师自身专业素质直接影响到受教育者对象的发展。要想成功教育学生,教师本身必须是成功的受教育者,而锤炼自身的过程,也是教师专业化成长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英语教师专业化发展势在必行。

 

二、英语教师专业化发展的策略

(一) 确立正确的职业观

随着教师职业逐步走向专业化,教师的职业观也发生相应转变。在传统的观念中,教师职业被等同于程序化机械化的职业,这种片面性的理解偏重于教师对知识技能的掌握,而对教师专业素质及专业境界的提升等方面没能得到足够的重视,使教师无法形成自己的专业特色。当教师职业成为和医生、律师等同等的专业化职业时,它已经迈出了非常关键的一步。教师职业实践指向的对象是人的心理世界,人的心理成长是人类最复杂的领域,所以,教师职业实际上是人类社会最复杂专业工作之一。面对教师职业的专业化转型,作为教师的我们应该坚定对自己的职业追求,明确教师职业的核心价值和意义,进而形成专业化的教师职业信念。而正式这种信念正式教师不断完善自己、使自己的工作趋向专业化的内在动力。

英语教师的职业观更应该形成自己专业化追求。由于英语专业的特殊性,许多英语专业的学生往往经不住诱惑,选择教师以外的其它高薪职业。而作为选择教师职业的我们,应该明确自己的信念,进而在打造自己的教师专业化上面狠下功夫。

 

(二) 勤修基本功

教师的基本功既是教师职业中最基础的智慧和实践能力,也是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坚实基础。以语言教学为主轴的英语教师应该主要具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功,即语言基本功和教学基本功。

语言的基本功是指运用英语进行基本的听、说、读、写的能力。广大教师在师范院校进行英语专业学习的阶段,都十分侧重语言运用能力的训练,也形成了一定的语言能力。然而,语言是常用常新的,只有不断地去使用它,才能不断地提升能力。英语教师首先面临的挑战就是脱离了一定的语言环境。在这样的情况下,英语教师的语言能力可能会出现停滞甚至倒退的现象。为了避免语言能力的下滑,英语教师应该有意识地为自己创造一定的语言氛围。除了在课堂上使用英语与学生交谈外,还应该保留用英语思维和读写的习惯,收听收看英语节目,参加英语角的free talk等活动。总之就是保持学习英语的良好习惯,形成语言能力专业化。##

教学的基本功是教师基本功的核心部分。由于教师的专业任务是教学工作,教学基本功又成为教师专业化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教什么样的“课”需要教师有什么样的教学基本功,但教师的教学工作差不多包括: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评定成绩、命制考题、解题、教学反思。因此,教师的教学基本功也就是完成上述各工作环节所需要的基本技能。备课应该形成一定的专业化规范,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确定都遵循一定的原则,做到备教材和备学生的有机结合,规范书写教案和教学预案。教学过程准确把握各种课型的教学重点和教学步骤,形成自己的专业化特色,形成独具风格的教学方式,使课堂烙上你的印记,你的课就是你专有的。批改作业、命制考题和成绩评定也是三项十分重要的专业工作,是与学生沟通的重要渠道。通过这三项,学生可以及时发现学习上的不足,不断进行改进提高,达到教育的目的。解题能力也是教学基本功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自己真正会解题,才能给学生讲题和命题。最后的教学反思是教师工作专业化重要体现。教学是一种遗憾艺术,课堂上出现的问题往往只有到了课后才可以进行总结。这就需要教师应该及时对自己出现的问题进行反思,从而为自己的下一次教学提供经验。反思主要可以以反思日志和学期总结主要形式,重点突出自己存在的问题。

简言之,教师的基本功更加突显教师专业化。各地每年举行的教师基本功比赛就有利于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使真正优秀的教学精英脱颖而出,更加促进教师职业的专业性。

 

(三) 提升理论水平

理论是系统化了的知识,是前人对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性的相对正确的总结。正确的理论对实践会产生巨大的指导作用。因此,教学实践的顺利推进需要教学理论的有效指导。英语语言学习理论就是建立在语言学界前辈们的观察和研究的基础之上,对语言教学产生巨大影响的科学理论。教师专业化发展要求教师掌握扎实的理论基础,并将理论运用到教学实践中,真正成为教学的行家,而不只是传授知识的“教书匠”。例如,我们高一备课组曾经将语言心理学的理论运用到词汇教学中,研究记忆规律与词汇学习的关系,从而为同学们提供有效的词汇记忆方法,取得了积极的效果。这证明了语言学习理论在语言教学中的巨大作用。

依据建构主义的观点,提升理论水平必须进行理论学习。实现理论学习是多途径的。一、个人自学进修。教师利用业余时间给自己充电,研读各类专业论著、论文。有条件的还可以参加一些专业的培训班,比如一些短期假期培训、在职硕士等。在理论学习中,个人的理论水平得到较好地提升。二、集体学习。集体学习理论主要是针对全部任教英语教师。可以充分利用教研组活动、备课组活动,主要分为中心发言和集体讨论。中心发言是由一个老师详细介绍其最近学习的理论,让大家一起来学习。比如,我们教研组有些去过口语、任务型教学、新课标理论等培训的老师都会把取回来的经毫不保留地与大家分享。集体讨论主要是大家对一种理论发表自己的见解,并结合教学实际进行研讨。

理论只有运用到实践中才具有更深远的意义。而英语教师的专业化也更多就体现在把语言学习理论运用到实际教学。因此,英语教学应该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像任务型教学,它实际上灌输的就是一种教学理念、教学方法,它主张以任务为主线,以真实生活为素材,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任务型教学应用要课堂上,可以调动学生主动参与的意识,使学生从“要我说”转变为“我要说”,使学生真正掌握所学的语言知识。

 

(四) 开展教研活动

英语教师要走向真正的专业化,还必须开展一些专业性的研究活动。一、观察并记录教学活动中的一些现象,形成一定体系的教学札记或学术论文。在教学中,我们总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细心留意这些问题,加以积累总结,结合理论,深入研究,形成自己的反思笔记。二、开展课题的研究,确定研究课题、制定研究方案、实施执行、检验反馈、得出结论。例如,我们最近教研组在进行的校本课程的研究就是对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有力支持。研究表明,英语教学的效果主要取决于学生的主动性学习过程参与及自我语言体验与运用。这种特质决定了英语教师专业化发展离不开校本课程研究与开发。校本课程是指基于学校自身的特点、条件及可利用的资源,开设内容广泛、切合学生实际的高中英语校本教材,为学生提供宝贵的资源,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拓宽学生的思维方式,补充课堂教学时间和容量有限的不足。我们这次的校本研究主要是围绕口语、写作、听力、阅读、文化概况和英美文学等十大板块展开研究,开发相应的教材,并进行实施、改进、提高。

通过专业性的研究活动,我们更准确地把握住了教学的规律和方法,为教学质量的提高提供可靠的实践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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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师对小组讨论记录评价的分析

课程行动研究从实践上验证了反思教学的循环反复过程。Wallace将教师工作的过程表示为一个教学实践与反思不断循环发展的过程[4]。反思教学采用循环和螺旋上升的方式,教师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地调节、评价和改进自己的教学[5]。在教学实践中,教师从实际教学活动出发,去探索和发现教学问题,然后根据自己对教学过程的了解和对学生的了解,对实际教学环境和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每个小组的论文讨论记录教师都会仔细阅读,教师在阅读讨论记录中会发现学生存在的问题,在阅读小组讨论自我反思时,会发现学生在这个讨论过程中在哪些方面的知识欠缺,然后及时给学生补充。就小组讨论所出现的问题,教师会根据小组的具体情况提出建议,指导小组继续进行讨论。

3课程行动研究法对毕业生论文选题的影响

论文的选题和确立课题是论文撰写的关键,同时也决定了最后撰写论文的水平,所以好的选题是优秀论文的基础[6]。选题思路的正确与否决定了论文选题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在模拟教学实践活动中,小组成员各自收集资料确立选题,并把自己的选题思路记录下来,教师通过对讨论记录的阅读,整理学生选题的思路,对学生选题的思路进行评价,让学生根据教师的建议进一步进行讨论。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发散学生思维的作用,促进学生正确的发现和提出问题,培养学生论文选题的思路。在模拟护理科研选题的教学实践中,学生为了完成本组的论文选题以及开题报告,积极地进行资料查阅,大胆地提出自己的选题思路。在小组的讨论记录中,就第1次论文选题的讨论,每个小组的每个人都提出了不同的论文题目,并提出了自己的选题思路。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们讨论是激烈的,因为学生们都想自己所选的题目成为小组的最终论文题目,这就激发了学生们的论文选题的积极性。论文的选题离不开网络,在确定论文选题之前学生必须通过资料的查阅才能准确认识自己感兴趣的内容,通过资料的收集与整理最终确立论文题目。在论文的撰写过程中,文献的查阅是必不可少的。教师在运用课程行动研究法指导学生论文选题时,对学生如何在网络上查阅资料,如何筛选文献进行了仔细的讲解。通过这些知识的传授,让学生在真正进行论文选题时不至于因为不会合理利用网络知识而耽误论文的选题。对于从没接触过论文写作的学生来说,论文的选题是非常困难的。课程行动研究法就是教师与学生合作去解决面临的实际问题,在这个实践活动中,学生分组进行论文选题的模拟训练,教师要求学生根据论文选题要求进行选题。在整个实践活动中学生为了完成论文选题会阅读大量的相关文献,学习相关的专业知识,这就为学生积累了论文选题的知识经验,让学生在选题的时候不会因为相关知识的缺乏而盲目选题。课程行动研究法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促使他们“学会学习”,也就是说,建立在自我意识发展基础上的“能学”;建立在学生具有内在学习动机基础上的“想学”;建立在学生掌握了一定学习策略基础上的“会学”;建立在有意去努力基础上的“坚持学”[7]。本科生毕业论文的选题一般都是要求学生在毕业那年完成,很多学生认为撰写论文有必要,但多数学生主动投入精力少,实际行为松散、拖拉[8]。通过课程行动研究法教师在护理本科生下临床实习之前对学生进行论文选题的模拟训练。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认识到了论文撰写的重要性,明确了论文撰写的目的。为了高质量完成自己的毕业论文,在这个模拟课堂中学生都积极地参与小组的论文选题,更加主动学习论文撰写的相关知识,把被动的学习变成主动。课程行动研究法不仅对本科毕业生论文选题有较多的影响,在整个实践活动中论文选题的完成都是以小组为单位的,在这样的环境中,学生一起查阅资料并进行分析,最终完成论文的选题。在最后1次的论文开题报告中,小组成员分工合作共同完成了整个教学活动,整个过程培养了学生之间互帮互助合作的精神。课程行动研究法就是教师与学生为主体,进行合作共同解决问题,在论文选题教学中的应用,增加了老师与学生交流的机会,更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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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一)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在覆盖人员范围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基本上是“全民企业执行”、“集体企业参照执行”。改革开放后,涌现出大量的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在这些企业中,有不少企业劳动条件较差,不重视安全管理,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率较高,而国家又没有及时出台相应的劳动保护法规,在“预防”上予以强制及约束,也没有相应的工伤保险法规强制对职工进行工伤保险,甚至出现有些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只发工资、不管伤亡的“生死合同”现象。

工人为了赚钱与雇主签订“生死合同”,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一切损失由工人自己负责。虽然法律明确规定此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但是如果没有强制的工伤保险作为后盾,赔偿也是不可期待的。即使很多劳动者没有签订所谓的“生死合同”,用人单位也往往是在出现工伤事故后,草率处理或仅付给受伤害者医疗费用,或索性与受伤害者“解除合同”,将其踢出单位大门,对于死者的赔偿也不一致。尤其是在三资、私营、乡镇企业中的职工中缺乏劳动保护,发生工伤后,以双方“私了”方式对工伤职工只支付极低补偿金的现象仍大量存在。由于工伤保险没有立法,大部分外资、港澳台及私营企业不愿参保,严重制约了工伤保险的发展速度。

(二)必须进行改革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工伤保险是我国目前政府文件唯一提出在“中国境内”实行的社会保险项目,范围比较广泛,但目前社会化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较低。工伤保险范围的扩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和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它保证社会公平原则的贯彻和社会成员的安全,并保证企业机会均等、效率优先的竞争原则得以实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伤保险制度要逐步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在我国,当务之急是通过立法尽快把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中来。这些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差、设备陈旧,发生工伤事故的数量已占全国工伤事故的一半。只有实行工伤保险的“广覆盖”,才能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减轻企业的负担,保证职工发生工伤时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险待遇。如果没有一种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机制,一旦发生事故或意外,企业就要单独承担全部风险,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实行工伤保险就是要通过社会共济,达到风险分担的目的,免去企业的后顾之忧,从而改善整个投资环境。深圳市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受到了企业的欢迎,更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国外一些国家的工伤保险社会化程度都是很高的,职工和企业双方面都得利。当然“广覆盖”是一个滚动发展逐步推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参加工伤保险,权利义务应该是对等的,不能少缴费甚至不缴费也享受同等待遇。

二、工伤的认定标准问题

(一)我国工伤认定的标准及其存在问题

1.现行制度中工伤的认定标准

在工伤保险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对于工伤的认定问题,因为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因工伤亡者优于非因工伤亡和疾病受害人的待遇。我国目前对于工伤的认定,立法主要采用列举的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明确、具体。但是,其最大的弊端就是,可能使应当按照工伤处理的工伤伤亡被排斥在工伤范围之外。

我国现行工伤认定的依据是劳动部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工伤的认定,规定了10条界定标准,对全国企业统一工伤标准和认定工伤,起到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使大量的工伤得到工伤保险的认可和法律的保护。但实际中仍有一些工伤事件按10条标准难以界定,例如,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于深夜在办公室被害可否认定为工伤?职工值班期间外出用餐突发疾病能否认定为工伤?

2.现行工伤认定的10条标准存在着词汇界定不明晰的问题

《办法》界定工伤的标准表达含混,很多词汇的含义难以界定。例如,“履行职责”的范围有多大?如果包括了职工正常上班从事本职工作的行为,为何上班时间遭人蓄意伤害却得不到工伤认定;因“公”与因“工”又该作如何划分?版权所有

笔者认为,可对“履行职责”作扩大理解,在正常生产工作中遭受的不法侵害导致的人身伤、残、亡,也应划入工伤范围。只要劳动者在工作生产的时间和区域内从事正常工作生产,遭遇来自他人的伤害,就应认定为工伤,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因“工”作为工伤,应该是无可非议的。目前难以把握的主要就是因“公”。公与私相对,因“公”是为了区分因“私”,由于个人私事而造成的伤害不属工伤范围。这也许就是因工与因公这两个词同时出现在工伤保险法规中的原因。但是因“公”的尺度较难把握,因“公”与因“私”某些时候不能完全的区分。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0]4号文件规定,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暂时缺乏证据,无法判定受伤害原因是因公还是因私的,可先按照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处理,待伤害原因确定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笔者以为,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此规定对受伤害的弱势劳动者的保护不利。应当先认定为工伤,使受伤害的劳动者能尽快康复和恢复劳动能力,若确认不是工伤,则可向劳动者追偿。

3.不认定为工伤的6种情况

《办法》中还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况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中的一个主要原则就是“无过失责任”原则。所谓无过失责任是指劳动者在各种伤害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对其作出伤害赔偿。在这个原则中排除了受害的劳动者本人的故意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故意实施的行为导致自身的致伤、残或致死,用人单位及雇主可免责。工伤保险制度源于近代私法中的雇工赔偿制度。最初,劳动者只要存在过失或过错,雇主即可免除责任。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不断加强,发展到现在,劳动者的严重故意才能构成雇主免责的要件。

我国的劳动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限定雇主免责的要件,但基于对劳动者权利的倾斜保护,笔者以为也应该对用人单位及雇主的免责条件进行严格限制。而《办法》中的6条内容规定不明确,存在着难界定、尺度难把握的问题。如果一概不认定为工伤,不利于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比如蓄意违章,蓄意与故意的尺度如何把握?在工作过程中明知是违反工作纪律的,仍然故意违章,这是否算蓄意违章?目前还缺乏对蓄意违章的权威的解释。有学者认为,蓄意违章,一般是指职工凭主观臆断,故意制造事故以达到个人目的;或因违章行为发生事故,但不采取任何措施遏制事故,任其扩大;或经常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劳动者及其家人蒙受着巨大的不幸,因此要朝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向倾斜。而且相对于受伤害的劳动者而言,单位取证要容易一些。但是,如果所有的举证责任都由单位一方承担,又会过度加重单位的责任,所以劳动者一方也应承担部分举证责任。在西方国家,没有独立的劳动法律部门,劳动法包含于民商法之内,而民商法一般都涉及平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也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劳动者虽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但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还无法也不可能达到与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同等的地位,因此不可能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承担所有的举证责任。简单地说,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的伤亡属于工伤,举证责任的分担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用人单位主张不属于工伤,就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三、工伤保险的待遇问题

(一)我国目前工伤保险待遇制度存在的缺陷版权所有

我国目前工伤保险的待遇构成还是比较合理的,但待遇标准和水平均偏低。现行的工伤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都是按本人标准工资计发的,基本上还是五六十年代的标准。改革开放后职工收入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与工资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再加上待遇没有正常的调整机制,伤残待遇及死亡抚恤就显得更低。伤残职工及死亡者遗属本来就属于社会最困难的群体,在此情况下,他们的基本生活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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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是本科教学中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是对学生四年所学知识和技能的一次综合性的应用,同时也是高校本科教学实践的一次检验。本科毕业论文质量关系着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人才培养和学生的综合素质水平。然而,传统的本科毕业论文有以下通病:选题大,观点旧,理论脱离实际,内容空泛,由此带来的拼凑现象,甚至是涉嫌抄袭现象在所难免,此种现象已经严重背离了法学教育的宗旨,尤其是对于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来说,本科毕业论文模式更应当与应用型综合性的人才培养目标相吻合,更应当强调学生毕业论文的应用型和实践性,因此,必须对本科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模式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和创新。

1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改革目标及措施

受大陆法系法学教育模式的影响,我国的法学教育长期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缺乏实践能力的训练,存在着一个理论到实践的鸿沟。鉴于法学教育天然具有学术研究性和职业技能性两方面的特点。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法律的学问;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会的常识。他指出,在法律的学问的培养方面,“第一个步骤,当然是在认识法律,究竟法律是怎么一回事,怎样一个东西。第二个步骤是在运用法律于认识法律之外,再注意如何运用这个法律。最后一个步骤,我们于认识法律,于运用法律之外,应当知道哪种法律是适应现实的时代和社会,并且如何可使法律现代化、社会化。”我国的现代法学教育普遍忽视了第二个和第三个步骤。由于教育理念的偏差,导致法学专业学生缺乏有效的实践技能培训,综合素质较差。我国的法学教育必须进一步深化和改革,改革的目标应界定为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具备问题解决、法律分析和推理、法律研究、事实调查、交流、咨询、谈判、诉讼、法律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了解并应对职业道德问题的能力的综合法律人才。

我院立足这一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对本科毕业论文模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与探索。在毕业论文的撰写和答辩中增加模拟法庭演示考核的实践环节,要求学生自己选择案例、设计模拟法庭,并通过模拟法庭中所扮演的角色,分析自己体会、感受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最后针对所选取的典型案例中其感兴趣的法律问题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工作。

2 注重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撰写的“前伸性”能力培养

按照上述毕业论文的改革模式,要求法学本科毕业生必须具备以下能力:第一,运用法学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第二,熟悉司法审判技能,完成法律职业角色的扮演;第三,分析总结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进行研究。这些能力的培养绝不能靠毕业生最后一个学期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准备一蹴而就,而是要将完成毕业论文所需能力的培养进行“前伸”,拓展并延伸到整个法学本科教育培养过程中,与日常教学(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案、课程论文、学年论文、课堂案例讨论、模拟法庭、社会实践、法律援助等等)相协调,并融入其中。

我院开展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中增设模拟法庭演示考核的实践环节的改革模式,就是希望通过模拟法庭这种跨越理论与实践的教学方式,检验学生是否具备了实用型法律人才的素质。按照这一毕业论文的改革模式,不仅对学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且作为考核的教师来说也是一个挑战,教师需要协助学生依次解决以下这些问题。

第一,如何选取典型案例。社会纠纷层出不穷,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案件不断涌现,然而何种案件适合学生进行模拟法庭的设计和再创造,适合学生编写各种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值得考量。

第二,如何避免模拟法庭设计及毕业论文流于形式。尽管要求每个学生必须在模拟法庭的特定情境中,身临其境地进行演示,但个别学生草率应付的情况很难避免,如何要求学生提高认识,并认识到实践的重要性。

第三,如何使学生能够更好地创新。创新是学术的价值和生命所系。学生的认知水平所限,学生独立思考的空间有限,如何通过教师有限时间的指导来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

为此,笔者将以本人承担的模拟法庭实践课程为视角,来具体探讨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更好培养法学本科生撰写论文的能力。

“前伸性”能力培养注入模拟法庭的教学环节 模拟法庭是为法学学生举办的讨论模拟或者假设案例的虚拟审判,是教授审判程序、证据规则、法律辩论、庭审技能、具体审判制度以及法律文书写作等职业技能的一种教学方法和课程,是法学本科专业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在模拟法庭的实践课程中,学生成为了课堂的主角,承担了某一特定身份的法律职业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责任,需要将其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综合运用于具体案件中。这一教学方法有利于全面提升学生的法律知识、实践技能以及职业道德的培养。

以本人承担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而言,其教学内容主要是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步骤和方法,具有内容琐碎复杂、实践性强的特点。这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中必须设置模拟法庭的教学环节,通过学生亲临其境地参加法庭审判过程,感受诉讼的环节及规则,远比教师在课堂中的单纯讲授要生动得多、形象得多。

2.1 明确教学目标

教师作为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指导者,应在开展教学活动之前明确教学目标。笔者认为,模拟法庭教学的目标应立足于实用性法律人才的培养,渐进提升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第一阶段,让学生熟练掌握民事审判的法律法规及基本程序步骤;第二阶段,引导学生像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那样去思考,培养其法律实践应用能力,包括如何分析案情、收集和运用证据、适用法律规定、制作法律文书、进行法庭辩论等;第三阶段,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通过模拟案件的审判让学生产生对法律的兴趣及对法律职业的认同感,进而转化为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并将这种感受自觉演化到未来的职业生涯中。

2.2 选择模拟案例

社会纠纷众多,案件难易程度不同,教师必须考量哪些案件适合学生进行模拟法庭,进而实现由教师指定案件逐步演变为学生自己选择案例进行模拟审判的过程。因此,教师在指定案例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要紧扣课程内容,设置模拟法庭的教学环节是为课程教学服务的,希望学生通过模拟法庭加深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因为案例的选择必须与课程内容有衔接,并在一定程度上对专业课程进行理论上的延伸和拓展;二要难易程度适中,简单的案例会让学生觉得容易,无法激起学习讨论的兴趣,而过难的案例会让学生无所适从,打击到学生的积极性。此时,指导教师要掌握好“度”,合适的案例应该是能让学生经过认真地思考和分析后,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调动学生的思维积极性,去触类旁通地整合运用其他的相关知识;三要预留争议的空间,案例中的争议问题往往会激发学生的讨论兴趣,为学生提供辩证分析问题的空间,激活学生的学术创新精神;四要贴近学生的生活,尽量选择他们生活中熟悉的案例,增加其学习兴趣。基于上述因素的考虑,笔者的民事法学课堂的模拟法庭案例选择了“学生溺水死亡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方面,案件当事人角色扮演涉及学生、家长、学校等多方,案情贴近学生的校园生活,容易找到共同语言;另一方面,考虑到大二学生已掌握的法律知识,该案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是学生能够通过查找资料找到和掌握的法律依据。

2.3 组织模拟审判

模拟法庭作为一个教学环节,应该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按照模拟法庭的审判规律,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分派角色。指导教师应先对学生介绍模拟案例的案情,但要注意对一些细节交代不必过于详细,提供给学生一些可以发挥的空间。学生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自愿报名选取模拟角色。当然,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特长并征询其意见后,做一些适当的调整。分派角色完成后,可将学生分为不同的模拟法庭角色组,如法官审判组、原告与律师组、被告与律师组、书记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组等,便于学生进行集体讨论。教师可对每一组学生下达具体的任务,让其分头进行准备。

(2)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为了使学生了解并熟悉庭审程序,可组织学生观看法庭民事审判的教学视频资料。 在观看过程中,教师应详细介绍整个庭审流程,如开庭前的准备程序、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法院宣判阶段等,以及每一阶段应完成的任务。同时,给予学生搜集资料、讨论问题的时间,教师此时只需做一个旁听者,不应主动提供意见,但可以给予指导性意见,启发学生自己去寻找解决问题的(下转第59页)(上接第48页)方法。

(3)开庭审理。为使模拟法庭的效果贴近真实的法庭审判,笔者所任职的法学院专门改装了一间教室作为模拟法庭,供学生模拟审判之用,并且配备了法官服、律师袍及法锤等装备,设置“审判人员”、“当事人”、“人”及“证人”席等。整个审判过程严格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由学生承担法官、辩护人、证人、书记员等职能,组织法庭审判、出示证据,询问证人、进行辩论。指导教师应认真观察,及时记录庭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包括程序是否遗漏或错乱、法律语言是否规范、法律知识是否运用准确、辩论逻辑是否清晰等。

2.4 模拟审判结束后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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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1 如何认识开展跨文化交际课程的必要性

1.1 跨文化交际的主要实践者

胡文仲在《跨文化交际学概论》中,针对跨文化交际提出了各派学者的多种定义。从这些定义里面,可以总结出,“跨文化交际”就是“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从事交际的过程”。因此,不管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还是跨国组织的交往,都属于跨文化交际。在这种情况下,语言专业的学生可以说是跨文化交际的主要实践者。英语专业的学生既要处理和父母、朋友、同学之间的跨文化交往,也要面对在英语学习过程中的跨文化现象,在后来的社会工作中,学生还要面对来自世界各地的跨文化交际任务。

1.2 英语专业对于跨文化交际课程的迫切需要

语言专业的学习者对于跨文化交际的需要比其他专业的学生要高很多,而在学习语言的学生中,学习英语、法语、西班牙语的学生又相对地比学习日语、韩语的学生面对更复杂的跨文化交际现象。

中国、日本、韩国都属于中国文化圈,因此在词汇的文化内涵方面存在较多的共同的成分。例如,数字“四”在中国和日本都具有相同的文化内涵。数字“四”不被中国人和日本人喜欢,是因为其发音无论在中文还是日语里都与“死”的发音相似。另一方面,面对相同的交际场景,中国文化圈里的国家其交际反应和其他国家的反应有着比较大的区别。例如,面对喜事,中韩两国都选择红色作为主要的背景颜色,而美国、英国则选择白色为表达喜庆心情的颜色。而白色,无论在中国、日本还是韩国,都被应用在丧事中。

学生在学习英语的过程中反映,思维模式不一致导致他们难以进一步地学习英语,对于一些专业内容的理解也有偏差。比如说,在汉语里,面对问题“你还没意识到这个错误吗?”学生的回答应该是“不,我意识到了”,但是在英语里,学生应该回答:“Yes, I did”。面对称赞的时候,中国学生选择“不,过奖了”作为礼貌的回复,而以英语为母语的学生则直接地以“Thank you”接受称赞。

因此,英语专业的学生相对某些语言专业的学生,更需要进行跨文化交际的培训,以提高学生在交往中的自觉性和理解能力。

1.3 跨文化交际现象对学生专业学习的指导作用

在我国,学生的母语是汉语,而进入英语专业,其学习的对象是英语。汉语和英语是截然不同的语言,中文属于汉藏语系,而英语则属于印欧语系。分属不同的语系,两种语言也就存在着极大的区别。汉语无论在发音、词汇以及语法方面,都和英语有着极大的不同。例如,和英语相比,汉语单音节词较多,而且单个的词语可以自由使用,根据不同的声调可以表现不同的意思。但是英语则比较严谨,要按照一定的语法规则构成句子,比如时态和语态。因此,学生在学习英语的过程中感到不适应,是正常的现象。但是,由于没有得到合理的开导,许多学生因此羞于开口。许多学生对于自己的英语发音不自信,因此除了必要的练习之外,并不敢多说英语。但是当学生观看了英国各地区英语口音的教学视频之后,得知在英国地区也有十多种不同的口音,学生开始接受自己的口音,并能够鼓励自己朝着视频中展示的Standard English(标准英语)口音努力,希望自己能够通过多说多练达到标准。

2 如何提高跨文化交际课程的教学效果

2.1 以案例教学法为基础

纵观多种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最适合跨文化交际课程教学的教学方法。跨文化交际并不是非此则彼的内容,跨文化交往是动态的,是以人的交往为前提的,因此应辅以学生的经验、感受为教学内容。简单地传授学生面对一个跨文化交际现象应该怎么处理,并不能真正地使学生理解跨文化现象,也不能提起学生的学习兴趣。

枯燥、沉闷、难以理解,是一部分学生对于跨文化交际课程的感受,这种感受来源于长久的跨文化交际教学过多地以教师为主导,忽视了学生的主体地位。教育是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活动,忽视任何一方面都不能有效开展教学互动。面对跨文化交际如此贴近学生生活,能够学以致用的课程,教师应该调整方向,以案例为基础,启发学生思考,从做中学,可以安排角色扮演、案例讨论等活动,丰富课程内容,活跃课堂气氛。例如,在讲授“各国饮食文化”的时候,可以先布置学生提前准备各自家乡饮食习惯的介绍,在当节课上,先让学生通过介绍地区饮食文化的差异,再进一步引入国家之间的饮食文化差异。跨文化交际不仅仅是跨国交际,还有跨地区、跨民族、跨种族交际等等,通过从身边的案例开始学习,学生更能体会跨文化交际在专业中的重要性,也更能融入到课程的学习中。

2.2 以创新内容为支点

上文提到,跨文化交际是一门动态的课程,因此,教师不能单纯地以教材、课件为教学的支点,必须创新性地开拓多方面的教学材料。

以教材为主要教学内容是传统的教学方法,跨文化交际作为实用性强的科目,除了要认真学习好教材上的知识之外,还必须有目的、有计划地创新教学内容。例如,在教授“各国穿衣文化比较”的时候,可以就学生热爱的美国电视剧和英国电视剧做出讨论,选取具有典型风格的图片进行比较。如果单纯从课本的文字着手,由于文字描述和实际有偏差,学生难以理解,即使在课本上所见的图片,也难以提起学生的兴趣。要求学生课后准备图片,既提高了学生的参与度,也能让学生去选择自己有兴趣的内容作为教学材料。

跨文化交际的教学必须紧跟社会进行调整,文化的发展日新月异,教师如果不能创新内容,一味地以教材为主,不但不能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反而使教授的知识变成了残羹冷炙,索然无味。

2.3 以多媒体教学手段为载体

在教学中,跨文化交际和精读、语法等课程不一样,单纯的教材、黑板并不能满足本课程的教学需要。跨文化交际课程呈现给学生的应该是世界上文化的方方面面,只有多接触不同类型的文化,学生才能接受文化冲突,形成跨文化交际的意识。在课堂上,教师应该采用多种直观的教学手段,录音、对话、视频和情景演示等都是理想的教学工具。有的教师在课堂上和学生分享世界上不同类型的音乐,让学生通过欣赏不同的音乐类型感受不同国家的民族特性,也可以作为体验跨文化交际的一种方法。

3 结语

跨文化交际应当作为英语专业的基础课程开展,这是由英语专业的专业特点以及跨文化交际的学科特点决定的。学生对英语专业的学习是建立在对跨文化理解的基础之上。而作为一门实践性极强的专业,跨文化交际必须注意运用与其他课程有区别的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对课程的兴趣,让学生发挥出主体作用,是跨文化交际课程教学的突破点,因此,应该提倡互动、创新和直观的教学方式,以案例教学、多媒体教学为主要的教学方法。

参考文献

[1] 胡文仲.跨文化交际学概论[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2.

篇(10)

第一,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选择自己认为比较熟悉的部门法。几年来法律课程的学习,同学们各自在不同的部门法领域里肯定会各有千秋。有的同学民法部门的问题体会较深;有的同学程序法的学习、思考更为全面细致;还有的同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可能想法更多。那么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就首先明确大方向,选择自己平时看书比较多的,手头资料比较充足,思考问题有一定深度的部门法,这样写起来就比较得心应手,平时积攒的资料也派上了用场,常考虑的一些问题也容易深化一步了。法律毕业论文在很大程度上考查学生几年来法律课程学习的综合性、思考问题的逻辑思路。对一个问题,在写法律毕业论文时,能够综合考虑,从立法、执法的角度考虑,并把平时碰到的问题站在不同的方位深入进一步学习、探讨,也就达到我们完成毕业论文的目的了。

第二,选好部门法后,注意自己平时知识的积累,看看这一方面还有哪些欠缺的地方。几年的学习,某一部门法的所有问题不一定都能搞通,这个时候,需要回忆一下,看看所选部门法有些什么基本理论问题,与所选法律毕业论文题目相近相通的一些理论问题是不是还不太清楚,扫清动笔前的一些障碍,非常必要。对于自己运用起来还不太得心应手的一些知识,赶快抓紧时间去给予更多的关注。理清思路,多阅读一些课外的有关书籍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想写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弄清基本理论问题时,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我国新旧刑法关于此问题的观点,国际上各国的基本观点,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基本资料是否齐全,还有些什么问题需要和老师、同学们再作进一步的探讨。这样,宏观上、微观上你都有了进一步的考虑、思索,拿起笔的时候不至于为一些基本的问题而再影响你写作时的思路了。

二、法律毕业论文应重视法律、法规的变化

几年法律课程的学习,学生们感到特别棘手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社会飞速发展的时期,不管是政治、经济,还是人们的思想无时无刻不处在翻天覆地的变革之中。与此相应,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更是日新月异。法律条文的修改不断变化,给法律的学习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但同时给我们法律毕业论文的完成又提供了许多好的机会。新的、重新探索的问题层出不穷,法律中有许多的课题迫切需要去探讨。学员在完成法律毕业论文时,对很多问题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这样,在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就要注意适时、适度的去把握。切记知识的更新,关注国家法律的变化、发展。另外司法实践也会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法律毕业论文要注意把握法律发展变化的大方向,在平时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探讨。如果主题把握不好,就很容易使自己的论文偏离方向,导致前功尽弃,事倍功半。

三、把握理论研究动向是法律毕业论文的核心

众所周知我们处在一个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在选好法律毕业论文题目后就要围绕题目广泛关注我国法学理论方面的动态,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从而理论联系实际。通过查阅有关的学术期刊、报纸杂志、资料索引,了解理论界进展的程度,使自己的思路更开阔、更活跃。借鉴别人的研究成果来武装理清自己的思路,加深自己的理论功底。这样,论文会更上一层楼,写起来也会妙笔生花的。另外司法实践的关注必不可少。抽象的思维结合具体的实践,会更加清晰、流畅。

上面的工作完成以后,就会感觉到毕业论文的完成已经胸有成竹、稳操胜券了,不会再象刚开始那样老虎吃天,无从下口了。在此基础上理顺思路,资料准备充足,再动笔开始写就会水到渠成了。

四、法律毕业论文写作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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