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评报告材料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1 16: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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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评报告材料

篇(1)

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坚持“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的工作原则,积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

二、总体目标

从*年7月至*年底,用一年半的时间,基本完成我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通过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使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得到明显加强,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三、考评条件和分级

(一)申请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2、已按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开展了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工作,并自评达标;

3、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至申请安全标准化考评之日前12个月内,没有参与违法经营或者为非法生产者提供便利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至申请安全标准化考评之日前12个月内,未发生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或其它损失重大的爆炸事故。

(二)安全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和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

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考评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

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考评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

四、工作部门与职责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和考评小组,制定*市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组织开展《规范》宣传贯彻工作,指导全市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负责组织我市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考评工作。

(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组织机构,根据方案和实施计划,督促企业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包括安全监管人员和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参加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组织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的培训教育;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企业日常安全生产工作表现情况,提出初审意见,逐级上报至组织考评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已取得安全标准化证书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安全经营日常监督检查。

五、实施程序

(一)企业自评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自评小组,按照《规范》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自评小组原则上不少于3人,经过培训并取得安全标准化企业考评人员资格证书。

(二)申请考评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申请安全标准化达标考评时,自评小组结合本单位安全标准化运行情况和自评结果,应认真填写《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申请表》,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考评申请,并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自评/考核报告、自评分值汇总表;

5、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

6、相关人员培训合格资质证明(复印件);

7、特种设备清单和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8、库房平面布置图和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9、事故记录和隐患整改记录等其它相关资料;

10、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整改、验收及结论性意见;

11、考核机构需要的其它材料。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表现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后逐级上报至组织考评的部门。

(三)实施考评

负责考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的考评申请后,组织成立有相关专家参加的考评小组,按照《规范》和本方案的要求,制定考评计划,认真审核企业书面申请材料以及实施考评,并形成考评报告。考评工作结束后,考评小组应向组织考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考评报告及相关附件(考评通知、考评计划、考评记录表、不符合项报告、首末次会议签到表等)。

(四)批准与发证

对考评达到相应标准的企业,由组织考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考评有关材料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定批复后,颁发相应的《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和标志牌。对考评不合格的,组织考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发出《安全标准化考评不合格通知书》,企业经整改可重新提出申请。

(五)证后管理

取得《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的企业必须每年进行安全标准化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每年对取得《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的企业进行抽查,对不再具备相应安全标准化企业条件的,予以降级或收回其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死亡事故、重伤3人以上事故或者其它损失重大的爆炸事故的,收回其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

六、实施计划

(一)宣传与准备阶段(*年7月~*年9月)

1.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通知》的要求,成立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制定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和考评工作制度,组成专业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初审工作小组。并于*年9月2日前将安全标准化的考评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和初审工作小组人员资料以及考核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报送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3、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标准化初审工作人员和企业自评人员的培训,为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具体培训方案按省局另行通知时间为准。

(二)全面实施阶段(*年10月~*年6月)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根据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督促指导企业对照《规范》,进行认真的自查和整改,整改完毕后,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的考评申请后,要依照《通知》和本方案的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三)考评验收阶段(*年7月~*年12月)

按省局的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将组织考评小组和专项督查组对全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进行一级考评的审查和二级考评及检查总结。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是规范我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也是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本质安全的有效途径。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把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纳入重点工作来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广泛宣传,积极发动。各县(市、区)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政策等要求,提高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对安全标准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促使企业按照《规范》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

篇(2)

中图分类号:C922 文献标识码:A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冶金等工贸行业达标工贸企业共计96136家。辽宁省冶金等工贸行业达标企业共计4420家,全国排名第6位。其中,一级达标企业28家,全国排名第3位;二级达标企业268家,全国排名第8位;三级达标企业4124家,全国排名第6位。

一、辽宁省的主要做法

一是政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二是建立体系、完善机制、宣传动员、强化培训。三是典型引路,示范带动。四是深入调研,强化督导。省安监局主管领导带队深入各地调研,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约谈创建工作滞后市、县(区)主管领导及安监部门领导,督导市、县(区)政府加强标准化领导和支持力度。各地纷纷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推广力度,深入企业开展督导和工作调研,敦促企业真正行动起来。五是创新思路,拓宽领域。六是定期调度,强化进度。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2年,标准化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部分地区政府部门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存在畏难情绪,部分县区主动性不强,工作进展缓慢,不能跟上全省统一步伐。

二是存在突击评审现象,评审过程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没有得到明显改善。

三是个别评审单位责任心不强,深入企业不够,行业分类不清晰,评审程序不规范,评分标准掌握不充分、分数评定不准确、报告编制不规范、网上申报不及时等问题。

四是部分企业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行业分类不准确,自评报告不规范,报告内容存在缺项;在网上系统申报的过程中,企业基本情况信息填写不完善。

三、对策

(一)充分调动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积极性,充分提高认知度,使政府主管部门引起足够重视。

1、根据各地区企业分布和企业规模、管理基础、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实际情况,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局下达任务指标。

2、强力推进标准化建设,将标准化建设作为省级政府对各市及省管县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增加考核权重。

3、市、县级政府成立标准化建设领导工作组,定期督导、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4、市、县区级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签订目标责任状,确保省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

5、各级政府制定相关激励约束机制,建立标准化专项基金,调动企业和评审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6、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责任人深入企业,做好动员,监督企业和评审单位做好自评报告和评审报告,控制评审节奏,避免突击评审,严把评审质量关。

(二)评审组织单位认真履职,切实做好评审组织工作。

1、切实做好对评审专家、评审员和企业自评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培训要从实战出发,突出针对性,对以往评审报告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结合典型案例,做好政策、法规及标准的解读。考核要坚守公平、从严的原则,对评审员、评审专家实施有效管控,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事项,及时上报监管部门,取消评审员、评审专家资格。

2、编制评审报告和自评报告编制导则,规范评审报告和自评报告内容及书写格式,指导评审单位和参评企业做好评审和自评工作。

3、严格评审工作程序。企业和评审单位应严格遵守规定的工作流程和评审程序,材料报送要坚持“二同时”原则,即:企业自评申请与系统同时申请;评审单位评审报告与系统同时申报。强化对参评企业和评审单位考评,对弄虚作假的,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取消参评资格和评审资质。

4、对参评企业自评报告和评审单位的评审报告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与企业或评审单位联系,加强整改、修善评审报告和自评报告,确保自评报告和评审报告客观、准确。

5、做好评审过程监控和达标企业检查,使企业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真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评审单位要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

1、评审单位应按照要求,建立评审工作责任制。由一名主要领导负责统筹、协调、规划,确定专人撰写、审核评审报告。工作要早部署、早安排,做到有计划进行,避免年终突击赶进度赶任务。

2、做好参评企业的参谋助手,帮助企业查找管理和生产现场的不足和缺欠,提出整改要求并指导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评审组成员要做好复查和确认。

3、做好网上申报,并帮助、指导企业做好网上申报。

(四)企业充分认识安全标准化的必要性,积极主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1、企业应积极主动派员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员培训,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为本企业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做好人力资源准备。

2、成立标准化创建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分工。

3、聘请中介机构予以指导,坚持标准,积极开展标准化自评工作。

4、对自评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对由于资金等原因,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落实责任、资金、措施、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

篇(3)

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深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为立足点,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创新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为着力点,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为依据,积极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活动,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防范事故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合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中介服务的原则,立足企业自主创建为主,加强政府推动和政策引导,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技术支撑服务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共同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合理确定阶段目标,周密组织实施,重在抓好落实。

坚持管理创新、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激发企业自觉性和积极性,有效解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的问题和难点。

三、工作目标

(一)全面实现安全达标。2012年,全市工贸行业30%的规模以上企业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2013年底前,全市工贸行业规模以上的企业全部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其他企业全部达到通用安全生产标准。

2013年底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在民用爆破、军工、旅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电力生产、燃气、供电、供水等领域全面开展。

(二)构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和制度化,企业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管理机制基本形成,进而达到“零隐患”管理目标。

(三)各类事故明显下降。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得到遏制,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四、工作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安委会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职责范围内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一)各级政府安委会负责指导、督促、考核有关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安委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

(二)各级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职责范围内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帮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综合督促、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2.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站(场)、渡口、码头、车辆维修等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帮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负责结合实施道路运输动态监管监控,推进道路运输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系统建设。

3.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以及燃气、供水、供热等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帮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负责结合实施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推进建筑施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系统建设。

4.各级经信部门、人防办负责指导、督促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流通、民爆、军工等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帮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负责协同推进相关行业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

5.各级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商贸系统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帮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6.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市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帮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7.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旅游企业及涉旅宾馆、饭店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帮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8.各级司法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系统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帮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9.各级共青团组织、工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岗位达标工作。

10.财政、发展改革、保监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提供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组织落实,牵头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标准化建设制度、进度、难度

方面的问题。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有计划、有步骤推进本企业标准化建设。中央、省在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积极履行责任,主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带动关联企业和配套企业实现共同达标。

(二)严格落实责任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做到思想到位、认识到位、职责履行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完善标准化建设考核机制,凡组织不力、协调不力,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强化监督检查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专门班子,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每季度通报一次工作进度,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促进创建工作有序进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纳入“网格化”监管和日常执法检查之中,与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结合起来,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创建标准化进程,科学确定检查和指导频次,做到在检查中服务,在服务中督促,全力加快创建进程。

(四)严格考评考核。将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内容之一,将考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把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对有关地区、部门和个人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和奖励必备条件,同时对安全标准化工作任务没完成年初计划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六、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第一阶段:学习准备宣传阶段(1-5月份)

企业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把创建安全标准化企业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周密安排部署,依照相应考评办法和考核标准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并与评审机构签订协议,5月底将方案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必要时请咨询服务机构提前介入咨询,为企业创建标准化提供技术服务。安监部门要对所监管的企业加强指导,邀请相关行业的专家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创建培训,督促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协调解决标准化创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企业达标升级活动的正常开展。

(二)第二阶段:企业自评阶段(6-7月份)

冶金工贸等企业都要成立自评小组,按照相应的考评办法和考评标准,开展自评,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查找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自评达到标准化等级后,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将自评报告(一式三份)上报到市安监局。

(三)第三阶段:申请评审阶段(8-12月份)

篇(4)

二、实施范围

全县冶金、建材、机械制造、家具、食品、纺织、商贸等行业企业。

三、评审标准、评审程序

(一)评审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执行国家的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焦化)》、《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烧结球团)》、《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铁合金)》、《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轧钢)》、《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氧化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电解铝(含熔铸、碳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以及有色金属延压加工、有色重金属冶炼、机械制造、造纸、家具、食品、纺织、商业、现代物流商贸等25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二)评审程序。

1.企业自评

企业应制定创建安全标准化活动的实施方案,明确活动进度、责任人员,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员工代表参加的内部考评小组,对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请企业自行到国家安监总局和市安监局网站下载)等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全面的初始评估。根据初始评估的结果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相关实施指南的要求,动员组织企业全员对照14项安全标准化系统的内容进行排查(14项安全标准化系统内容为: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安全教育培训;生产工艺系统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安全投入、安全科技与工伤保险;检查;应急管理;事故、事件调查与分析;绩效测量与评价)。企业根据全员排查的结果,编制、修订、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岗位操作规程。然后对照基本规范和评定标准逐项给出自评分值进行自评,形成符合相关规定的自评报告,并确定自评等级,写出书面验收申请报告,经县安监局审核后,申请上级安监部门验收。

2.申请评审

企业根据自评报告的结论和等级,向审核公告的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书面评审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省安监局同意后,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安监局同意后,向省安监局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同意后,向市级安监局申请,并提交申请表、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经济支持与政策支持

根据省安监局、工信委、人保局、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银监局七部门印发的《全面推进全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安监管三字〔2013〕72号),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实行经济支持和政策支持。

(一)经济支持

1.优先提供融资性担保和信贷服务。推动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与金融类信用信息数据库资源共享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信息录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鼓励金融机构在企业贷款中使用。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优先提供融资性担保和信贷服务。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和二级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培育。

2.下调工伤保险费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制定和考核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时应予以体现工伤保险缴纳优惠政策,对达标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如符合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

3.免交或降低培训费用。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师资和评审员培训、专家咨询指导、组织评审、政策调研、信息平台建设等必需费用,可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符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立项条件的申报项目,可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安全培训的支持力度,对已经达标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费用给予优惠。

(二)政策支持

1.立项审批优先。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在政府投资补助、项目审批、项目核准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限制其新增建设用地。

2.工商年检优先。工商部门在办理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动产抵押、股权质押时,开辟“绿色通道”,专人负责,对材料齐全有效的,限时办结。对2015年以后(或新建企业连续3年)仍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不予办理企业登记和通过年度检验。

3.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适度减少对其实施安全检查的频次,除法定检查、专项检查和涉及举报以外,减少其当年的日常安全巡查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考核时的现场抽查比例。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的,增加对其实施安全检查的频次和范围,并对违法生产企业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4.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发生轻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免于行政处罚。对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照上限依法从重予以处罚。对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发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和取缔。

五、工作要求

篇(5)

第二条本细则用于对市(州)总工会、省产业(局)工会、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的工作考核。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工作目标任务的按时完成,加强管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整顿和改进作风,努力推进工会机关规范化建设和效能建设,为工会工作服务大局、服务职工提供保障。

二、组织领导

第三条工作目标考核在省总工会的领导下进行。根据考核内容设5个考核组,负责初评打分。五个考核组初评后,召开联审会议全面考评,并确定重点抽查单位,经抽查后,提出考核结果等次建议报省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定。

目标考核日常管理工作由省总工会组织部负责。

三、考核内容

第四条考核内容见“2008年度工会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及自查自评情况申报表”(年终申报材料根据考核内容申报,并填报该表)。

第五条重大工作创新考核加分。考核内容之外,鼓励解放思想、拓展思路、大胆创新,尊重基层实践和首创精神,对工会工作重大创新给予加分。重大创新的标准:

㈠具有创新意义。在2008年工作实践中创造性的探索、策划、实施,形成时代特征、地方特色、工会特点的工作成果;在全省为首创。

㈡初步形成机制。创新成果已在本地实施,并在实践中形成了较为完整、可行的制度或较为规范的工作机制。

㈢具有推广价值。创新成果在本地实施取得了显著、公认的社会效果,在全省工会系统具有推广价值。

四、程序方法

第六条工作目标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核主要督查工会日常工作运行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进度。年度考核以本《实施细则》和我省“全国工会统计年报”为基本依据,以各被考核单位申报的2008年度工会工作目标考核自查自评工作报告为基础,采取全面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抽查组的组成、被抽查单位和抽查内容由省总工会五个考核组联审会议确定。确定为重点抽查单位的,由抽查组出发前电话通知。重点抽查方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工作目标考核实行百分制。加分或减分严格按照考核内容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各被考评单位于2008年11月下旬开始对当年度工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于12月10日前将自查自评工作报告报省总组织部。自查自评工作报告须经本级工会主席办公会议或主要领导同意。自查自评工作报告内容必须详实,统计数据以本单位报省总“全国工会统计年报”为准,如发现实际数据与上报统计数据不符,将酌情扣分。

第九条工作目标考核有关奖励,按政策规定执行。

五、否决条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

㈠截留、挪用或变相挪用工会上解经费或其他专项经费;不上解或未上解工会经费;

㈡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对全局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

篇(6)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资本市场瞬息变化,因此,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就显得尤为重要。按照COSO报告,内部控制就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范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1996年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第一次提出内部控制的概念,指明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但是该内部控制定义范围狭小,仅仅站在内部会计控制和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角度出发。此后内部控制的定义一直处于不断的发展和修正过程中。

我国最早涉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散见于证监会的各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具体要求体现在招股说明书、增发申请材料及年度报告中。主要有:(1)中国证监会2000年底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规定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在其年报中出具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合理性的自评报告,并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评价报告。(2)中国证监会2001年3月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注册会计师指出以上“三性”存在重大缺陷的,应披露并说明改进措施。2001年4月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要求发行人应披露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同时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结论性意见。(3)证监会2001年制定、2004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规定年度报告中,监事会应对“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表独立意见。(4)证监会2006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这是我国首次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提出具体的要求。

2006年,为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深交所分别于2006年6月、9月颁布,分别于当年7月、次年7月实施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两个证交所都明确规定在其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都应提供内部控制报告自评报告。该指引是我国第一次出台的指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的文件。

二、我国内控信息披露规范的缺陷与不足

(一)内部控制概念界定混乱

无论是处于同一层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还是处于不同层次的证监会和证交所,关于内部控制都有不同的定义。上交所从公司长远战略的角度出发,规定内部控制为了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战略制定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予以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深交所对内部控制的定义则参照了COSO委员会对内部控制的规定,认为内部控制需满足以下几个目标:(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证监会对内部控制的定义则一直没有完整的标准,在其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中也没有详细规定。关于内部控制概念的不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还没有一套完整、系统的法规对其予以正式化、标准化,而且现行的各个法规相互之间也缺少衔接。

(二)缺乏对内部控制监督主体的统一规定

证监会并没有明确指明监督主体,而只是指出由监事会对本公司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发表独立意见。深交所规定,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监督情况形成内部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和列席监事。而上交所则将内部控制的监督权赋予专门职能部门,并规定该专门职能部门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检查监督报告。那么根据这一规定,该专门职能部门可以是审计部门,也可以由各个公司根据本公司的特点和组织结构设置。经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监督主体不同,那么每个监督主体所参照的标准、所执行的程序及最后所形成的结论都不同,这势必会影响到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内控报告的比较分析。

(三)对CPA审计的规定各不相同

证监会只对特殊行业以及具有特殊目的的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否需CPA审计提出了硬性规定,主要表现在:要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提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需要在其再融资的申报材料中披露注册会计师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深交所则要求其所有主板上市公司(不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CPA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而上交所没有要求CPA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做出评价意见,仅仅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出具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并且,在这两所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都没有明确指明CPA在审计过程中应参照的标准,而仅仅以一句“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简单带过。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标准的不完备使内部控制审核意见从内容到格式各不相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缺乏有效保证,使得信息使用者感到无所适从。

(四)对内控信息披露的自评主体界定模糊

证监会对于一般上市公司要求监事会在其监事会报告中披露对公司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表独立意见。对于具有融资目的的公司,证监会要求的责任主体是发行人,要求发行人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理性发表评估意见。而在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规定中,没有明确指明责任主体,只是要求上市公司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做出说明。深交所和上交所的内部控制指引中,都明确规定了内控信息自评的主体是董事会。

(五)对内部控制的评价缺乏统一标准

现行的规范制度中,证监会和证交所都没有提出对内部控制完整性、有效性和合理性的具体评价标准,只有由审计准则委员会的独立审计准则第9号《企业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和新修订的《会计法》提到了内部控制相关内容,但立足点和出发点分别是从报表审计的角度和企业会计控制角度进行规范。由于缺乏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判别的可操作性的标准,使得CPA审计陷入难题中,而且其出具的审计意见报告也缺乏可比性。

三、改进我国现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的建议

(一)宏观上,理顺我国现行内控信息法规的层次关系,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由抽象到具体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

该规范体系的第一层次应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在《公司法》、《证券法》和《会计法》中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内部控制的定义,并明确各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第二层次是由财政部联合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和审计署制定一套以规范企业信息披露为主要目标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该标准体系的建立将为各个行业的内部控制评价提供一个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并且也为CPA审计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提供了可参考的标准。财政部于2006年7月联合证监会、国资委、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成立了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我们相信该委员会将在其推出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做到这一点。第三层次是证监会规定各上市公司应对“狭义内部控制报告”即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强制性披露,而对“狭义内部控制报告”之外的经营和遵循法律内部控制报告采用自愿性披露。对于强制性披露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应明确披露内容和披露格式。第四层次是证券交易所对本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提供具体的规则指引。2006年,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推出了适应本所特色的《内部控制指引》,但是两所的指引存在一些不协调、不融洽的地方,因此本文建议可以在上述3个层次制定的规范内稍做改动,达到各个法规实务操作的衔接。

(二)微观上,针对我国现行内控信息披露规范的不足加以改进,使之满足各个层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1.明确内部控制概念

根据内部控制的范围,可将内部控制划分为“广义的内部控制”和“狭义的内部控制”。狭义的内部控制与公司财务报告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相关,而广义的内部控制则包括对财务信息质量、经营效率、遵循法规和其他风险管理的控制。由于内部控制的外延已经扩大到了公司整体的控制,投资者不仅仅满足于得到有关企业财务报告可靠的信息,还希望了解企业整体控制环境和实际运作情况。但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以及CPA内部控制审计标准的不完善,在此,我们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披露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即狭义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与此同时,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广义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待时机成熟之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强制披露广义内部控制自评报告。

2.明确内部控制监督主体

实务中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监督一般是由内部审计部门执行,但是内部审计部门往往是从财务报告是否可靠的角度出发,无法涵盖我们广义内部控制概念。因此建议可以采用上交所的做法,在公司内部成立专门的内控监督职能部门,该职能部门人员的认定可以由董事会予以指定,并且范围应该扩大,不仅仅局限于内部审计部门。

3.明确对CPA审计的要求

为了保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由董事会所出具的内控信息自评报告加以验证并出具审核或鉴证报告,该鉴证或审核报告应与内控信息自评报告一同对外公布。而且在内部控制审核中,CPA的执业标准并不完备,这使内部控制审核意见从内容到格式各不相同。因此,应由审计准则委员会联合各个行业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执业标准。

4.明确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

监管部门应当修订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增加明确主体责任的相关条款或对主体责任的描述具体化。现行《公司法》中规定,董事会可以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所以我们建议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应当由董事会负责,并由董事会对外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

5.明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

监管部门应当对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内容与格式做出统一规定,以减少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选择性和随意性。同时,投资者可以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比较分析,也有利于降低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成本。证监会可以明确规定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的固定格式,其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1)表明管理层对财务信息内部控制的责任;(2)评估内部控制的标准;(3)内部控制系统中任何重要薄弱环节及其处理情况。

参考文献:

[1]李明辉、何海、马夕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的分析.审计研究[J].2003,(01).

篇(7)

当前,我国 经济 正处于一个高速 发展 的阶段,资本市场瞬息变化,因此,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就显得尤为重要。按照coso报告,内部控制就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范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协会在1996年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第一次提出内部控制的概念,指明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但是该内部控制定义范围狭小,仅仅站在内部会计控制和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角度出发。此后内部控制的定义一直处于不断的发展和修正过程中。

我国最早涉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散见于证监会的各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具体要求体现在招股说明书、增发申请材料及年度报告中。主要有:(1)中国证监会2000年底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 规定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在其年报中出具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合理性的自评报告,并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评价, 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评价报告。(2)中国证监会2001年3月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注册会计师指出以上“三性”存在重大缺陷的,应披露并说明改进措施。2001年4月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要求发行人应披露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同时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结论性意见。(3)证监会2001年制定、2004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规定年度报告中,监事会应对“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 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表独立意见。(4)证监会2006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这是我国首次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提出具体的要求。

2006年,为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深交所分别于2006年6月、9月颁布,分别于当年7月、次年7月实施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两个证交所都明确规定在其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都应提供内部控制报告自评报告。该指引是我国第一次出台的指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的文件。

二、我国内控信息披露规范的缺陷与不足

(一)内部控制概念界定混乱

无论是处于同一层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还是处于不同层次的证监会和证交所,关于内部控制都有不同的定义。上交所从公司长远战略的角度出发,规定内部控制为了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战略制定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予以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深交所对内部控制的定义则参照了coso委员会对内部控制的规定,认为内部控制需满足以下几个目标:(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证监会对内部控制的定义则一直没有完整的标准,在其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中也没有详细规定。关于内部控制概念的不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还没有一套完整、系统的法规对其予以正式化、标准化,而且现行的各个法规相互之间也缺少衔接。

(二)缺乏对内部控制监督主体的统一规定

证监会并没有明确指明监督主体,而只是指出由监事会对本公司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发表独立意见。深交所规定,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监督情况形成内部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和列席监事。而上交所则将内部控制的监督权赋予专门职能部门,并规定该专门职能部门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检查监督报告。那么根据这一规定,该专门职能部门可以是审计部门,也可以由各个公司根据本公司的特点和组织结构设置。经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监督主体不同,那么每个监督主体所参照的标准、所执行的程序及最后所形成的结论都不同,这势必会影响到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内控报告的比较分析。

(三)对cpa审计的规定各不相同

证监会只对特殊行业以及具有特殊目的的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否需cpa审计提出了硬性规定,主要表现在:要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提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需要在其再融资的申报材料中披露注册会计师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深交所则要求其所有主板上市公司(不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cpa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而上交所没有要求cpa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做出评价意见,仅仅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出具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并且,在这两所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都没有明确指明cpa在审计过程中应参照的标准,而仅仅以一句“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简单带过。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标准的不完备使内部控制审核意见从内容到格式各不相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缺乏有效保证,使得信息使用者感到无所适从。

(四)对内控信息披露的自评主体界定模糊

证监会对于一般上市公司要求监事会在其监事会报告中披露对公司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表独立意见。对于具有融资目的的公司,证监会要求的责任主体是发行人,要求发行人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理性发表评估意见。而在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规定中,没有明确指明责任主体,只是要求上市公司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做出说明。深交所和上交所的内部控制指引中,都明确规定了内控信息自评的主体是董事会。

(五)对内部控制的评价缺乏统一标准

现行的规范制度中,证监会和证交所都没有提出对内部控制完整性、有效性和合理性的具体评价标准,只有由审计准则委员会的独立审计准则第9号《 企业 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和新修订的《 会计 法》提到了内部控制相关内容,但立足点和出发点分别是从报表审计的角度和企业会计控制角度进行规范。由于缺乏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判别的可操作性的标准,使得cpa审计陷入难题中,而且其出具的审计意见报告也缺乏可比性。

三、改进我国现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的建议

(一)宏观上,理顺我国现行内控信息法规的层次关系,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由抽象到具体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

该规范体系的第一层次应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在《公司法》、《证券法》和《会计法》中以 法律 的形式规范内部控制的定义,并明确各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第二层次是由财政部联合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和审计署制定一套以规范企业信息披露为主要目标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该标准体系的建立将为各个行业的内部控制评价提供一个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并且也为cpa审计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提供了可 参考 的标准。财政部于2006年7月联合证监会、国资委、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成立了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我们相信该委员会将在其推出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做到这一点。第三层次是证监会规定各上市公司应对“狭义内部控制报告”即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强制性披露,而对“狭义内部控制报告”之外的经营和遵循法律内部控制报告采用自愿性披露。对于强制性披露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应明确披露内容和披露格式。第四层次是证券交易所对本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提供具体的规则指引。2006年,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推出了适应本所特色的《内部控制指引》,但是两所的指引存在一些不协调、不融洽的地方,因此本文建议可以在上述3个层次制定的规范内稍做改动,达到各个法规实务操作的衔接。

(二)微观上,针对我国现行内控信息披露规范的不足加以改进,使之满足各个层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1.明确内部控制概念

根据内部控制的范围,可将内部控制划分为“广义的内部控制”和“狭义的内部控制”。狭义的内部控制与公司财务报告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相关,而广义的内部控制则包括对财务信息质量、经营效率、遵循法规和其他风险管理的控制。由于内部控制的外延已经扩大到了公司整体的控制,投资者不仅仅满足于得到有关企业财务报告可靠的信息,还希望了解企业整体控制环境和实际运作情况。但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以及cpa内部控制审计标准的不完善,在此,我们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披露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即狭义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与此同时,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广义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待时机成熟之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强制披露广义内部控制自评报告。

2.明确内部控制监督主体

实务中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监督一般是由内部审计部门执行,但是内部审计部门往往是从财务报告是否可靠的角度出发,无法涵盖我们广义内部控制概念。因此建议可以采用上交所的做法,在公司内部成立专门的内控监督职能部门,该职能部门人员的认定可以由董事会予以指定,并且范围应该扩大,不仅仅局限于内部审计部门。

3.明确对cpa审计的要求

为了保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由董事会所出具的内控信息自评报告加以验证并出具审核或鉴证报告,该鉴证或审核报告应与内控信息自评报告一同对外公布。而且在内部控制审核中,cpa的执业标准并不完备,这使内部控制审核意见从内容到格式各不相同。因此,应由审计准则委员会联合各个行业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执业标准。

4.明确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

监管部门应当修订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增加明确主体责任的相关条款或对主体责任的描述具体化。现行《公司法》中规定,董事会可以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所以我们建议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应当由董事会负责,并由董事会对外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

5.明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

监管部门应当对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内容与格式做出统一规定,以减少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选择性和随意性。同时,投资者可以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比较分析,也有利于降低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成本。证监会可以明确规定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的固定格式,其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1)表明管理层对财务信息内部控制的责任;(2)评估内部控制的标准;(3)内部控制系统中任何重要薄弱环节及其处理情况。

参考 文献 :

[1] 李明辉、何海、马夕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的分析.审计研究[j].2003,(01).

篇(8)

二、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本文根据CSRC行业分类(制造业 行业代码 C),对我国沪市主板A股上市公司2013年内控信息的披露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更加直观的展示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的情况。内控披露的总体情况中,我国制造业企业内控信息披露在2013年的披露总体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内控披露的主体情况中,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的主体主要是集中在公司董事会这一层面,其次是审计部门。总体来说,我国内控信息披露情况发生改变,越来越向好的方向发展且效果显著。内控披露的载体情况中,我国内控信息披露还需要再接再厉。

三、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对内控披露认识不到位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制造业发展模式比较固定,产业升级改造能力比较低下,从而使制造业内部控制的主观能动性不强。另外,部分公司管理人员由于自身认识不够全面,在对内部控制相关的问题上存在误区,从而影响到管理人员的利益。

(二)内控信息披露主体不明确

目前,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主体权责分配不合理,容易造成各主体之间权责划分不清晰,责任相互推卸,利益相互争抢。而且,由于相关披露主体制度的制定方式还比较粗放、比较原始,不能对公司的运营进行更加全面的管理和提高。

(三)内控自我评价不完善

内控自评报告作为内控信息披露情况的一种书面材料呈献给各个相关人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大多数企业出具的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并没有完整真实的反应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情况。且各企业内控自我评价报告中范围的全面性覆盖不够广,可比性较差。

四、提高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建议

(一)加强关于内部控制的学习

积极提高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正确认知还需定期举行学习活动,使每个工作人员真正深刻理解内部控制信息体系,从而把理论和实践更好地结合起来。完善学习后的反馈机制,通过在实际运用中及时反馈,找出差距,查出错误。

(二)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首先在日常经济业务的处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的业务体系进行业务处理,不能逾越某个环节或遗漏某个环节。其次,公司在披露财务报表、自评报告等文件时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对于财务报表中所披露的财务信息要有理有据、有根有源、真实准确、公允可靠。

(三)完善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基础

篇(9)

根据《市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要求,全面实施了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管理,一是落实组织保障,由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一名副局长,3名财务人员具体抓,聘请第三方机构承担会计工作。二是规范过程管理,编制预算时对申报的项目加强审核、合理保障,所有项目必须有明细的资金测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加强了绩效运行监控,对执行中存在偏差的项目进行了原因分析和及时整改,确保达到年初绩效目标。项目结束后积极进行绩效评价,强化了结果运用。三是加强基础支撑,出台《市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对全局所有项目财务支出进行规范,从严执行预算。全年开展财务人员培训3次,在文旅官方网站及时公开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全年预算管理执行到位。

二、自评得分情况及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评价考核办法,从组织保障体系、过程管理体系、基础支撑体系及其他考核事项等方面进行了自查自评,在数据准确、资料齐全、佐证充分基础上综合自评得分为99分。

(一)组织保障体系3分,自评得3分。主要依据:落实了专人从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过程管理体系88分,自评得87分。

1、事前预算绩效评估管理5分,自评得5分。主要依据:根据“关于编制2021年部门预算的通知”及时通知各股室及下属事业单位填报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目标申报表,提供充分的设立依据、测算标准、测算过程以及绩效目标等。无设立依据、设立依据不充分或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预算。

2、预算绩效目标管理36分,自评得36分。

(1)时间要求7分,自评得7分。主要依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了项目绩效目标填报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财政局。

(2)质量控制16分,自评得16分。主要依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内容完整,年度主要任务指向明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项目绩效目标内容完整。按数量、质量、成本、时效等分类细化、标准合理,一次性通过了区财政局审核当年度绩效目标。

(3)管理规模3分,自评得3分。主要依据:本部门全部项目均纳入了绩效目标管理。

(4)管理模式10分,自评得10分。主要依据:按要求填报了部门整体支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3、事中预算绩效监控管理15分,自评得14分。

(1)管理要求7分,自评得7分。主要依据:按要求开展了区级年初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并按时报送了绩效监控动态表。

(2)管理范围3分,自评得2分。主要依据:主动对预算项目开展了全程监控,但并未形成规范完整的监控报告。

(3)管理创新5分,自评得5分。主要依据:在绩效监控过程中并未发现问题。

4、事后预算绩效评价管理32分,自评得32分。

(1)整体支出评价8分,自评得8分。主要依据:开展了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并按时报送了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2)项目支出评价8分,自评得8分。主要依据:对重点评价项目户户通运行维护(区级)开展了绩效自评并按时报送了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3)报告质量4分,自评得4分。主要依据:绩效自评报告格式规范,报告中问题分析全面深入,所提措施建议针对性较强。

5、绩效结果应用12分,自评得12分。

(1)问题整改7分,自评得7分。主要依据:针对在绩效自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已修订了新的旅发资金使用办法,并已送领导审批。同时还对2020年的旅游企业进行了补贴。

(2)结果公开5分,自评得5分。主要依据:按规定在官网上对整体支出及项目支出绩效自评结果进行了公开,公开信息真实全面。

(三)基层支撑体系4分,自评得4分。

1、制度建设2分,自评得2分。主要依据:截至考核年度,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均按照财政出台的办法、细则以及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在机关财务管理制度中含有预算管理方面的内容要求。

2、培训宣传2分,自评得2分。主要依据:在2020年10月26日针对各股室及下属事业单位开展了2021年预算编制工作培训会,并将会议情况在门户网站上进行了报道;将本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以及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情况在门户网上进行了登载。

(四)其他考核事项5分,自评得5分。主要依据:积极配合各级评价组开展了绩效评价工作,按时提供了自评报告以及相关数据、资料等,并按时报送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自评表与相关材料。

三、主要经验和存在不足

一是预算编制测算还不够精确,编制依据和测算深度不够,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实际执行与项目预算绩效存在偏差。

二是预算执行进度不均衡,因年度大项工作任务多集中在年底,故项目资金存在年底较集中支付的现象。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和改进措施

(一)进一步严格执行预算绩效管理进度。

定期做好支出财务分析,及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和预警。加强项目实施进度的跟踪,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加强对绩效管理工作的跟踪督查,做到绩效管理有依据、有奖惩,实现绩效管理规范化、常态化,确保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压减年末结余资金规模,提高预算完成率。

(二)进一步科学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结合单位职能职责,按照“保民生、保基本、保运作”原则,科学合理编制本单位资金预算,广泛征求机关干部项目收益群众等意见,确保预算科学合理。

篇(10)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并承担责任。

资产评估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金融企业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金融企业有关负责人与中介机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章评估事项

第六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

(五)产权转让的;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

(七)债权转股权的;

(八)债务重组的;

(九)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

(十)处置不良资产的;

(十一)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

(十二)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

(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

(十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

(三)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

第八条需要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

(一)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或者金融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委托;

(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出资人权利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出资人或者其上级单位委托。

第九条金融企业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

第六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三)合并、分立、清算的;(四)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五)产权转让的;(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七)债权转股权的;(八)债务重组的;(九)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十)处置不良资产的;(十一)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十二)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十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七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三)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四)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第八条需要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一)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或者金融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委托;(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出资人权利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出资人或者其上级单位委托。第九条金融企业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

第三章核准和备案

第十条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下列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

(一)经批准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经济行为;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

中央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核准。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本级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需要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金融企业应当在资产评估前向财政部门报告下列情况:

(一)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三条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金融企业应当逐级上报审核,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时,应当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包括: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和资产评估结果,见附件1,一式一份);

(三)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实施方案;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电子文档;

(五)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拟在境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上市的,还应当报送符合相关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见附件2)。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下列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已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基准日的选择适当;

(三)资产评估依据适当;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五)资产评估程序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六)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已明示;

(七)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已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济行为以外的其他经济行为,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

第十八条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备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账面资产总额大于或者等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账面资产总额小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评估项目,以及下属公司、银行地(市、县)级支行的资产评估项目,报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备案。

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十九条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金融企业应当逐级上报审核,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

第二十条金融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包括: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和资产评估结果,见附件3,一式三份);

(二)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三)资产评估报告及电子文档;

(四)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办理备案手续。

对材料齐全、符合下列要求的,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并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退资产占有企业和报送企业留存: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已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三)资产评估程序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四)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已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必要时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涉及多个产权投资主体的,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财务隶属关系申请核准或者备案。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以委托其中一方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申请核准或者备案。

申请核准或者备案的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将核准或者备案情况告知产权投资主体。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准予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金融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材料。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发生与资产评估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与资产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时,应当就差异原因向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档案管理,加强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六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延伸检查。

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将对本地区金融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报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

(二)应当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而未申请的;

(三)委托没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资产评估的,或者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的。

第三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或者人员在金融企业资产评估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中、、,或者泄漏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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