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1 16: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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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学者尽管从不同角度对服务业及KIBS国际化动因做出了解释,也注意到服务业与KIBS、与制造业的差别,但是,这些学者更多地是从产业角度来进行分析,注重的是服务的特征。KIBS不仅仅在于具有服务性的特征,还具有创新性特征,这也是KIBS最重要的特征之一。而现有的研究忽视了KIBS具有创新功能的特征,忽视了KIBS在创新系统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本文根据KIBS的特点,在借鉴以往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另外一个角度——创新系统的视角对KIBS国际化动因进行分析,以期获得更为圆满的解释。
二、KIBS创新特性及在创新系统中的作用及功能
在知识经济下,知识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并逐渐取代了土地、资本、劳动力这些传统的生产要素,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在创新系统中,知识流动及各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创新过程的关键所在。KIBS具有知识生产和知识扩散的功能,在创新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非一般的生产和消费部门。
(一)KIBS创新特征
KIBS创新是指发生在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中的创新行为及活动,是KIBS与客户利用各自的知识及技能,为完成一项以知识为基础的创新任务而做出的一系列合作行为。知识密集型服务创新具有显著的高客户相关性,即KIBS与客户之间是一种“共生”关系,创新服务质量的高低依赖于KIBS与客户的交互作用。在创新中,客户与KIBS之间的知识流动是双向的:KIBS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在交互中传播现有的知识,同时通过客户反馈也加强了KIBS本身的知识基础,扩大了KIBS的知识存量,并可能引起新的交互作用。Strambach(2001)建立一个模型(见上图),将KIBS知识过程分为明晰知识和缄默知识的获取、知识的重新整合、知识向客户企业的转移与扩散三个阶段,说明了KIBS与客户间的这种知识流动及交互作用。[7](53-68)
(二)KIBS在创新系统中的角色
KIBS创新具有高客户相关性,这不仅仅促使其本身必须具备高的创新性,以满足客户的需要,也使其有可能将创新性知识传递、扩散给客户,即KIBS不仅仅具有知识生产的功能,也具有知识扩散的功能。具体而言,KIBS在创新过程中主要有三个角色:创新推动者(Facilitator)、创新转移者(Carrier)及创新来源(Source)。[8]
1.创新来源(提供者)。KIBS在进行创新时是创新主角,KIBS为制造业或其他服务行业提供服务或知识,提供创新概念及思想,并与客户企业紧密联系共同完成创新。Hertog(2000)认为,KIBS作为知识及创新的合作生产者,是一种私人知识库,即所谓的“第二知识库(theSecondKnowledgeInfrastructure)”或“新知识库”①。[9](491-528)如广告商为客户开发并组织实施一个新的广告策略。2.创新推动者(合作者)。KIBS企业为客户的创新提供支持服务,但创新本身不是来自KIBS,也不是由它从别的企业扩散到客户企业。如管理咨询公司协助客户开发一种新的服务分销渠道或引入一种新的会计制度,在这里,KIBS为客户传递它们需要的知识或服务来支持创新。3.创新转移者(购买者)。KIBS企业将现有的创新从一个企业或者一个行业传播到另外一个行业或客户企业,创新本身不是从KIBS产生的,KIBS只是一种中介。此时,KIBS也扮演着购买者角色,即KIBS从制造业或者其他服务行业购买知识、设备及资本品,但KIBS在购买后还承担一个重任,即将该产品客户化,适应客户的需求。如KIBS企业为客户引进及实施一个先进的、创新性的ERP软件,并将该软件客户化。
可见,KIBS在创新系统中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它的知识生产和知识扩散的功能,是创新系统的节点及桥梁,是创新系统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KIBS在创新过程中扮演多种角色,发挥不同的作用,KIBS本身作为一个创新主体,在不断进行内部创新的同时,也为创新系统中的其它主体提供了创新的平台,对创新起到催化作用。
三、国家创新系统的国际化扩展——KIBS国际化的动因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下,国家创新系统是一个开放式的、国际化的系统,国家创新绩效取决于该国利用全球创新网络及全球创新资源进行创新的能力,国家创新系统的国际化已成为促进创新能力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Toivonen,2005)。[10]另外,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自身创新系统的不完善及创新资源的缺乏,通过国际化获取创新资源,提高本国创新系统竞争力就成为一个必然选择及必要的途径。国家创新系统的国际化发展,增强了作为创新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KIBS国际化发展的动力及压力,主要体现为实现如下四个效应的需要:(一)国家创新系统边界的国际扩张效应
Coase(1937)认为,企业的扩张与收缩在于交易成本的节约。[11](386-405)创新系统也存在由于交易成本节约而导致的边界扩张与收缩。创新系统边界的扩张表现为创新组织规模的扩大和创新行为的融合与协调两个方面,前者是单一组织形式下的规模扩张,后者是对创新系统的改造。[12]创新系统革新的动力来源于知识在系统内流动的机制。信息通讯科技的发展及经济全球化,使各国创新活动之间的互动与依赖日益加深,为了获取更多、质量更高的创新资源,国家创新系统中的创新主体主动向外扩张,实现国际化发展。KIBS国际化一方面是实现本身规模经济的需要,另外一方面降低了知识在创新网络接点传播的交易成本,使报酬递增得以实现,并促进其他创新主体实现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同时,KIBS作为知识扩散的桥梁及中介,它的国际化有利于改造跨国创新组织结构,建立灵活的组织创新网络,有效降低创新主体在国际化进程中由于规模扩大而带来网络接点之间连结不稳定的风险(规模扩大与风险加大之间存在“两难”问题),实现创新系统质的扩张。(二)知识的放大效应及国际扩散效应
知识系统要么是网络结构,要么是层级结构,而无论哪种结构,KIBS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网络结构中,KIBS加强了不同网络接点之间的知识流动。在层级结构中,KIBS有利于知识沿着层级进行流动,如典型的专业会计服务就属于这类。而创新系统竞争力的差异在于知识创造和扩散通过不同的中介和组织交互作用来进行。[13]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加快,各国国内市场日益与国际大市场融为一体,产业全球化以及企业生产、研究活动的国际化,使国际间的知识流动愈加强烈。由于KIBS具有知识生产性和扩散性并重的特征,KIBS在国际化发展中不断吸取国外知识,并通过对知识的整合、加工,不断进行知识创新,放大知识存量,提高了知识流动的质量,促进知识在创新主体之间的国际流动,在不同类别的知识网络中传递,加强了国家创新系统知识生产子系统及知识扩散子系统功能,通过不同创新主体之间的有效联结来提高学习和创造能力,使国家创新系统立足于国际创新前沿,利用国际创新系统的优势,迅速提高创新能力。
(三)制造业、服务业创新子系统的国际互动效应
KIBS所具有知识生产及知识扩散功能,使传统的创新系统发生了变化,服务业创新子系统与制造业创新子系统出现融合的现象,制造业与服务业的创新活动互相表现对方的特征。它们之间存在信息、知识及人才等要素的流动,并通过这些流动使两者产生极强的互动作用,互相为对方的发展提供支持。制造业生产的国际化产生了对金融、会计和法律等服务的需求,为了满足国内制造业国际化的需要,KIBS企业跟随进入东道国提供服务。随着服务水平的提高及在国外提供服务经验的不断丰富,KIBS企业有能力主动在国外寻找发展的机会,实现从跟随战略到主动寻求新市场的国际化战略转变。跨国制造业规模经济的来源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服务的能力而不是制造产品的能力,[14](45-56)在制造业国际化程度较高情况下,KIBS国际化是提高制造业国际竞争力的现实需要。
(四)国家创新网络的国际综合协同效应
财务管理工作关系着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有效性,是单位履行行政职能的有效保障,但是,现如今,还有许多行政事业单位不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其具体表现为单位的领导以及财务相关人员对财务管理工作认识不足。例如,在部分行政事业单位里,个别单位领导对财务管理相关专业知识不了解,财务管理意识不强,无法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以进行最终决策,使得财务管理制度难以贯彻落实。同时,有许多财务管理人员并不重视财务管理工作,缺乏责任感,在管理过程中无法发挥主观能动性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流程,使得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效率降低,工作不到位,极大影响了单位的管理。
2.缺乏有力的内部控制手段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部分财务人员缺乏较高的职业素养,使得财务管理力度不足,对于财务基础工作,通常只停留在较为日常的会计核算以及支出记录上,加上行政事业单位对于财务管理岗位的人员配置不足,使得财务管理人员一兼多职,导致责任和义务不明确,财务管理工作难以开展。此外,在进行财务管理时,单位并没有严格遵循《会计法》以及相关会计管理制度,使内部控制手段逐渐沦为形式,不能有效发挥管理职能,使得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无法得到保障,最终失去财务管理的意义。
3.财务预算编制不完善
财务预算主要是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预计支出和财务状况,并以此为依据,控制单位在进行执法或管理时的支出,实现有效的财务管理。但是,在新形势下,行政事业单位往往会忽略财务预算编制的重要性,对于预算编制的要求和作用不了解,无法发挥财务预算的管理作用。例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财务预算时,仍旧停留在较为简单的年度整体估算上,并没有针对单独项目进行预算,导致财务预算流于形式。而且有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预算无法有效发挥约束作用,使得财务实际决算与预算相差较大,特别是在单位支出问题上,并没有严格根据财务预算和单位实际情况来执行,使得支出存在随意性,导致临时支出大于预算支出,专款不能专用,难以进行有效的财务管理,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带来较大压力。
4.缺乏有效的资产管理措施
资产管理主要分为实物资产以及货币资产,但是,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两者的管理仍旧缺乏有效措施,在管理上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在对实物资产进行管理时,行政事业单位由于缺乏有效的清查制度,管理责任划分不明确,使得实物资产,特别是固定资产的利用率大大降低,甚至存在流失的情况,而一旦发现问题也难以追究责任。在实物资产引进、使用和折旧处理时,许多财务管理人员并没有严格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入账或出账,导致经常出现账实不符的情况,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再者,在货币资产的管理上,行政事业单位存在票据管理混乱以及在银行多头开户等情况,票据管理混乱往往是由于财务人员没有根据相关规定对票据进行管理,使得票据存根和会计入账金额不相符或者出现重复记录的现象,单位多头开户情况较多,使得财务资金分散,不易管理,加上资金使用不规范,开支情况不透明,导致单位资金流失严重,不利于财务管理的进行。
二、新形势下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创新
1.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创新意识
在新形势下,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要求,因此,财务管理创新和改革已经成为必然发展趋势。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管理创新前,要提高领导和员工对财务管理的认识,了解财务管理的重要性。此外,单位领导要做管理创新的先行者,优先带头尝试财务管理创新,积极落实新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行政事业单位还要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财务管理创新意识,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以保证财务管理的有效进行。行政事业单位的全体员工要共同探索新的财务管理模式,不断创新,发现问题及时改正,加强财务管理。
2.提高内部控制力度
在传统的审批政策下,行政事业单位要实施领导或者相关人员的会签制度,对于重大的支出,实行集体表决,明确各项消耗性费用的支出标准以及超支时的审核程序,例如,差旅费、招待费以及会议费等都需要进行严格控制,单位设备资产维护检修相关费用,也应该经过上级领导批示后作为单位财务处理的依据。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坚持“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科学合理分设部门岗位,让各部门岗位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从而避免的情况出现。
3.加强预算管理
为了提高财务预算对单位财务的约束能力,保障财务管理有效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在进行预算编制时,应该根据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发展要求,分析可能会对预算造成影响的各种因素,例如,国家政策等,在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制定出贴合实际,且行之有效的财务预算。其中财务预算不仅仅只包含简单的单位年度整体估算,还应该具体到每个项目的预算中,特别是每个部门的支出或者专项工作的支出等,也应该涉及其中,通过全面的预算管理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力度。而对于年度预算的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应该以“扩大事业支出比重,减少消耗性支出”为编制原则,规划年度预算的大体方向,并交由上级领导进行审核,在审核完成后应要求单位各部门严格根据财务预算执行,一旦所耗用经费超过预算金额必须上交申请书,经过审核批准之后,才能进行超额经费的使用,加强预算管理力度以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4.提高财务管理的核算制度以及技术创新
账实不符会导致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出现混乱,不利于财务管理的进行,因此,事业单位应该重视核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规范财务核算的工作流程,并将会计责任细化,明确财务人员各自的责任,定期对单位的实物资产进行清点核实,科学管理财务票据以及资产信息,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同时,由于技术创新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高效进行的保障,有利于提高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应该重视财务管理技术创新,利用新形势的优势,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单位的财务管理,例如,财务的虚拟管理以及再生管理等,多方位的实现财务管理技术创新,提高财务数据从收集、整理、更新、传输以及处理的准确性和高效性,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关键词:服务无形性营销对策有形展示
服务与有形商品最显著的区别就是服务具有无形性的特征。服务的无形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服务是无形无质的。消费者感觉不到它的存在,既用手触摸不到它,也凭视觉看不到它。另一方面,消费者在享用某些服务之后难以感受服务给自己带来的利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服务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由1978年的23.9%上升到2006年的39.4%。然而,服务的无形性特征给企业的营销活动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
1服务的无形性给企业营销带来的不利影响
服务具有无形性特征,这给服务企业的营销工作带来了一些不便。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服务不能储存。因为服务是无形的,没有及时消费的服务不能被储存。例如,在淡季,没有被销售的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座位、铺位不能保存起来留到春节“黄金周”时供消费者使用。
服务不能申请专利。因为服务是无形的,所以服务不能申请专利。而不能申请专利,新的服务或现有服务就不能像有形产品那样得到专利的保护。如2002年世界杯期间,巴西著名球星罗纳尔多的“瓦片头”给世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随着巴西队在比赛中不断取得胜利,他的发型也被巴西人认为是时髦和能带来好运气的,因此迅速在年轻人中流行。如果能申请专利,罗纳尔多一定会因为“瓦片头”在巴西推广而获得不菲的收入。与此类似,如果没有专利保护,一个服务业公司就难以在竞争中长期保持其优势。
在购买前无法向消费者展示服务的成效。服务是无形的,消费者看不到服务。在消费者享用服务前,服务人员也不能提前生产供其了解。因此,怎样在消费者使用服务前向其展示服务的成效成为服务企业的一大难题。
2服务企业的营销对策
(一)努力减少供需间的错位
因为服务不能储存,因此服务没有及时得到消费就会浪费掉。当高峰期来临时,对于等待消费服务的顾客,服务企业也没有库存来满足他们的需求。但并不等于说在这方面服务企业就无所作为。各种不同的服务企业根据其服务产出的内容、特点并结合其具体行业的不同情况可采用以下一些方法。
1.对需求进行管理。在需求处于低潮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需求;在需求处于高峰期时想方设法压低需求。实施需求管理通常可考虑采用以下方法:
实行差异化定价。当需求处于淡季时,可将价格适当调低以刺激需求;而当需求处于旺季时,则可适当调高价格以降低需求。
实行预订与预约制度。为使服务的工作流程得到很好的控制,服务企业可实行预订与预约制度。通过预订与预约制度,把需求安排到服务能力的不同时间段内,便于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和消费者享用服务,提高服务的生产率,减少顾客的等待时间,提高顾客的满意度。航空公司、旅游公司、旅馆、饭店和美容院等服务业普遍使用这种制度。
开发新产品。新产品的引入可以使服务企业在消费淡季时更有效地控制需求。服务企业可以让设施场地能够获得更充分的利用,例如,电影院可以利用多余的戏院座位,体育馆可以利用闲置的健身设施等,为企业创造效益。
2.供给管理。在需求处于低潮时,采取得力措施减少供给;在需求处于高峰期时千方百计增加供给。实施供给管理可以考虑以下方法:
适当鼓励顾客参与。服务企业可鼓励顾客参与服务过程,甚至让其在服务过程中担当更重要的角色,从而提高服务设施的利用率。自助式餐厅、自助式加油站、让顾客在银行填写单据等都是顾客在服务递送过程担当作业性角色的例子。
灵活布置服务设施。服务企业对服务设施进行灵活布置使其服务能力的用途增多,从而消除瓶颈环节,提高服务设施的利用率,有效增加服务的供给。
扩大服务人员的技能。服务企业可适当扩大服务人员的技能,使其多样化,同时将服务人员进行灵活配置,训练其承担多元化的工作。这种工作安排上的弹性和对各种不同供应角色的灵活管理能够使服务企业在需求高峰时适度增加服务的供给。
灵活制定日程计划。服务企业可以制定多种不同的日程计划,根据服务需求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适合需要的日程计划,这使得服务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根据服务的实际需求调整服务的供给。
简化服务递送方式。服务企业可以根据服务需求的实际情况对服务递送方式作适当简化。在服务需求的高峰时期,服务企业在递送服务时仅执行基本性的服务工作,做好必要的预备来应对高峰需求量,认真全面地检查现有服务过程,对可要可不要的部分予以剔除,对过于繁杂的部分予以简化,以例行化和专门化加快服务的表现,对能够利用科技取代人力的地方要利用科技,从而使整个体系更具生产性。
临时雇用服务人员。在服务需求的高峰时期,服务企业可临时适当雇用一些服务人员。根据服务需求雇佣临时工,可以使服务企业临时增加服务的供应量,缓解需求增加带来的压力。
(二)提高服务的技术含量
服务不能申请专利,易被竞争对手模仿。因此,服务业公司就难以在竞争中长期保持其优势。服务业公司提高服务的技术含量能够有效阻止其竞争对手的模仿,从而保持其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服务企业要提高服务的技术含量,必须重视培养、开发和利用企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阻止竞争对手对服务的模仿并保持竞争优势要求服务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而科技的发展需要高素质的人才并能对其充分利用。服务企业可以依托国内外一流的高校及科研院所,加强与他们的科技交流、学术交流和人员交流,让他们的科研人员、师资力量、在校学生以及科研设施成为服务企业发展需要的潜在资源,再将这些潜在资源转变为可利用的现实资源。
(三)充分运用服务有形展示
由于服务具有无形性的特征,消费者难以感知服务或感受服务带来的好处,所以,服务企业必须使用一些有形的手段尽可能使服务有形化,让消费者能感知到并且获得对服务企业及其服务的初步印象。
消费者在进入服务企业前后将利用各种感官对服务企业的各种有形物体进行感知,并将由此获得对服务企业及其服务的印象,而这将直接影响到消费者对服务质量及服务企业形象的认识和评价。在购买和享用服务之前,消费者会根据有形物体所提供的信息对服务企业及其服务作出判断,并作出是否购买和消费服务的决策。因此,服务过程中的各种有形要素将会对消费者的消费决定产生重要影响,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如果服务企业在这方面做得好,就会达到有效推广其服务的目的。
(四)利用口碑
如果消费者在消费服务的过程中获得满足,就会主动地为企业进行免费的正面的口头宣传,这就是口碑。多数消费者觉得个人信息源往往更具有可信性。实践表明,口碑沟通在决定和影响消费者的态度和行为方面往往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1955年,卡茨(Katz)等人发现,在影响消费者转换产品与服务品牌方面,口碑传播的效果往往是报纸与杂志广告效果的7倍,是个人销售效果的4倍,是收音机广告效果的2倍。1971年,乔治•戴(GeorgeDay)也发现,在把消费者的消极或中立态度转化为积极态度的过程中,口碑传播的效果是广告效果的9倍。因此,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口碑宣传服务及企业,从而赢得顾客,赢得市场。
(五)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另外,鼓励消费者试用服务。对于一些条件允许的服务,服务企业可以鼓励消费者进行试用,这样一方面向消费者展示有形的服务设施,另一方面让消费者亲自感受企业的优质服务,这样可以消除消费者的疑虑,实现推广服务的目的。
在购买有形产品时,消费者可以根据产品的款式、颜色、商标、包装和价格等多种标准来判断产品的质量,从而作出是否购买产品的决定。而在购买服务时,由于服务的无形性,在作出是否购买服务的决定时,消费者缺乏足够的客观信息,只能依据服务的价格和各种服务设施等信息作出。因此,他们在购买服务时所感受的风险通常要比购买有形产品时大得多。知名的、受人尊敬的企业形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消费者购买服务时感受到的风险。因此,服务企业可以花费必要的时间、精力和费用来塑造这种形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7中国统计年鉴[M].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
行政案件的案由在裁判文书及档案的卷宗上的表述不统一、不规范,是一个普遍问题。分析其原因:一是案件在立案和结案的合议时对案由如何确定未讨论,一般由承办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诉行为自行确定,文书签发人对案由的确定是否正确也未进行把关。二是裁判文书中表述的案由未进行归纳、提炼,随意性大。如有一份判决书中对案由表述为“原告×××诉被告××××年×月×日对原告×××作出的关于×××林地使用权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其文字冗长。如进行归纳提炼后,用“原告诉政府林地确权”,只用九个字,其表述的基本内容相同。三是有关案由的确定和表述的相关规范不衔接,造成在具体操作时无所适从。
案由是一个案件内容的提炼,反映案件的性质和基本内容,准确的确定案件的案由对于提高案件质量,正确的适用法律,规范行政审判活动,保证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0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要求各级法院试行。但在试行《通知》规定的过程中,也暴露出来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上级有关部门未进行统一和明确,因此,致使案由表述现在全国仍然存在不统一、不规范问题。在具体适用中凸现的问题表现:一是《通知》对诉被告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由去掉了过去通用的“诉……案”模式,规定直接表述为管理范围+行政种类,如按诉案模式表述为“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案”,按《通知》规定则表述为“治安行政处罚”。二是对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位置未明确,按裁判文书的格式和惯例写法,案由应当是在案件的由来第一句中表述,民事案件的案由的表述也是如此。《通知》未规定案由应当单列一行,但如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去掉诉案模式,在案件的由来中表述会出现前后不衔接的问题。三是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对作为类的行政案件的案由表述,仍采用“不服”模式,如“原告×××不服×××(行政主体名称)×××(具体行政行为)”。该《样式》格式的规定与《通知》关于案由的规定不衔接。四是在《通知》和《样式》试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刊登的行政案件的裁判文书对案由的表述,既不统一,也不规范,难以判定是执行的《通知》规定,还是执行的《样式》规定。
上述情形的存在,给案由的确定造成了混乱。笔者认为,案由的确定应当结合《通知》的规定和《样式》的表述进行必要的统一规范,允许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相对应的案由。如何进行统一规范,一是要弄清《通知》规定的确定案由的构成要素及方法,二是要弄清《样式》中对案由的表述与《通知》规定的区别,三是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的有效作法和《通知》及《样式》规定的原则精神进行统一规范。下面就上述问题分析探讨如下:
(一)按《通知》规定确定案由的构成要素及方法
按《通知》规定确定案由的时间:
确定案由的时间分为二个阶段:一是立案阶段,在立案阶段通过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的审查,初步确定案由。二是在审理结案阶段,在审理结案阶段通过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结案案由。
(二)《样式》中对案由的表述与《通知》规定的案由的比较
(三)统一规范案由表述的探讨
由于《通知》和《样式》都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按要求试行。结合其规定,在统一规范案由的表述时应明确以下几点:
一是要明确确定行政诉讼案件案由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原则应体现:行政诉讼的特点;用语要规范易懂;要具备一定的开放性。
二是要明确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直接适用的范围。直接适用的范围包括:档案卷宗封面的案由;各类统计报表的案由;撰写案例分析的案由等情形。
三是要明确案由在裁判文书中表述的地位。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是为了叙述案件的由来经过,其案由只是案件由来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四是根据《通知》的规定和《样式》对案由表述的原则及精神,结合审判实践的实际需要,具体确定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列举。
案由在一审诉讼裁判文书中的具体统一规范列举
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分类举例:
作为类: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作为类:原告诉房管不履行产权登记法定职责,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类: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独行政赔偿类:原告诉税务行政赔偿,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案由表述理由:1、行政诉讼一审程序只能由原告才能起动,因此,用“原告诉”表述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程序起动的规定。
2、解决了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在裁判文书中前后衔接问题,且案由的表述体现了《通知》的规定和要求。
3、文字表述简洁易懂,突出了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反映了表述案件由来的要求,同时避免了在同一文书中的前后重复。如按《样式》的格式要求,要写明原告的姓名或名称,被告的名称及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则在文书中会出现前后重复的问题。因在《样式》的格式中有单列专门写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原告申请被告不作为的内容,同时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在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中已写明,在案件的由来中可以不写姓名或名称,有利于减少文字、压缩篇幅,也不会因简称产生歧义。
案由在二审裁判文书中的具体表述列举
二、关于证据规则的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院在实践中通过贯彻执行《证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审判活动,增强了案件的公开透明度,有效的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提高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但在执行《证据规定》的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不规范、不严谨、不到位等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在举证或证明责任的分配上,有的法院未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及《证据规定》的要求向当事人释明举证或证明义务,未体现保障当事人充分正确的行使诉讼权利。
二是对被告要求延长举证期限的规定执行不严格,有的被告口头或电话提出延期举证要求,法院也以相同形式答复同意,在原告对被告的举证期限提出异议时,法院不能提供文字证据说服原告,致使原告认为法院与被告官官相护。
三是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填写好清单和法院应当出据收据的规定,有的法院执行不到位。在上诉的卷宗中有的案件很难分清证据材料是谁提供的,有的当事人还认为一审法院未全部移送证据材料,给案件的审理和当事人对法院信任度造成了负面影响。
四是证据的认定环节不到位。虽然判决书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写明了采信与不采信的依据和理由,但在庭审、合议环节中,对证据是否采信没有反映。有的庭审笔录只反映了庭审中的举证、质证的过程,没有对证据认定的记录。有的合议庭笔录也没有反映合议庭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分析认定,致使判决中对证据认定缺乏合法的基础。
上述现象反映出来的问题,说明法院对《证据规定》的执行需要进一步加强。为此,笔者认为,行政审判人员除了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据规定》的学习外,还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依法履行释明义务,保障当事人平等和充分的行使诉讼权利,具体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按当事人诉讼中不同地位,举证责任大体上分为被告和原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举证责任是:在作为类案件中,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在不作为类案件中被告对不作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赔偿类案件中,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被告认为原告超过法定期限的,应承担举证义务;被告对其在诉讼中提出的其他主张承担举证义务。原告的举证责任或称证明责任:原告在提讼时,承担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任;在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申请是必经程序的,承担证明其提出申请事实的责任;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承担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后果事实的责任;原告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为违法;原告对在诉讼中提出的其他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根据《证据规定》要求,被告要求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法院经审查准许逾期提供证据的也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作出。从程序公正的角度考虑,法院准许被告延期提供证据的,还应当告知原告。
三是根据《证据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法院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好证据材料清单,清单中的内容包括:编号、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对象、简要内容说明,由提交证据的当事人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法院在接收当事人的证据材料时,应当出据收据,收据的内容包括:证据名称、份数或件数、种类、收到的时间、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四是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执行《证据规定》的要求。证据经庭审质证后,合议庭可以休庭合议,经合议认为能够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认定。认为不能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说明理由,并在合议时再认定。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分析,说明采信与否的依据和理由。裁判文书中阐述对证据是否采信的依据和理由,应当以合议庭(或审委会)的认定为前提,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或一致意见执行,承办人个人对合议庭(或审委会)认定的证据无权取舍,但可以根据认定的内容在文字上进行提炼归纳。
三、关于法律规范规则的适用问题
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对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案件中适用规定了具体规则。在审判实践中,通过对这些规则的适用,保证了《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具体落实,促进了审判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但对规则的适用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在案件的审理裁判过程中,对不同层级法律规范未依照《纪要》规定的规则进行判断。如有渔政行政处罚案件,涉及《渔业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适用问题,《渔业法》规定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是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条例》中设定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有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鱼类产品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据此,法院以该《条例》的规定为依据,判决维持被告依据《条例》作出的处罚。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到对《纪要》规定的法律规范规则的适用。《纪要》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在本案中,按层级《渔业法》属于上位法,《条例》则属于下位法。《纪要》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表现形式,《纪要》列举的其中有“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本案中《条例》规定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鱼类产品的行为为违法应给予处罚的行为,应属于下位法扩大了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按《纪要》规定的法律规范适用规定,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据此,法院应当依据《渔业法》的规定,认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二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法院是否承认其效力,因判定的难度大,有的在裁判文书中对此避而不谈,或片面否定,或不说明理由即认定其效力。此类问题涉及的案件主要有劳动教养和劳动类行政案件及移民类行政案件等。按照《纪要》规定,审判实践中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务院部门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具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解释。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参照规章的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应当说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应用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判断,经判断认为其应用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的,应当承认其效力。对被诉行为应用的规范性文件,是承认或不承认其效力,均应在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中予以评述,并依据《纪要》的规定和法理说明其理由。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目前还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不宜认定规范性文件违法或无效,但对其合法有效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认为违法无效的可以不选择适用。
三是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实体法的作法不统一。有的在“本院认为”中引用,作为评判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有的在裁判的主文前引用,作为裁判主文的依据。对于实体法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已成共识,但在裁判文书的什么地方引用又有不同观点,前述的两种作法,就是两种不同观点的具体表现。笔者主张,实体法一般应在“本院认为”中引用。理由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的内容就是审查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具体意见,这些具体意见,应当是依据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评判。“本院认为”除了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评判外,还要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评判,阐述是否支持的理由,这些理由的基础除了要依据证据外,仍然还是要依据实体法相关规定。裁判文书中的主项是以“本院认为”为前提而得出的结论性处理意见,即对一个案件的结案处理形式。结案处理形式在实体法中一般均未作规定,只有相关的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结案形式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了设定,因此,在裁判主项前应当引用相对应的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超级秘书网
四、关于立案审查的范围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对行政案件组成合议庭进行立案审查,法院的做法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由立案庭的人员组成合议庭;二是由行政庭派人参加立案庭组成的合议庭;三是由行政庭人员组成合议庭。立案审查阶段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有:一是超审查范围,进行实体审查,认为难审、难判、难处理关系的,不及时立案受理,有的即开始先作协调工作,促使人放弃。二是对前述“三难”案件应当进入实体审理的而作程序上的处理,如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把矛盾上交。三是法院未依法履行释明权。对原告错列被告,诉讼请求不清楚的,未进行正确引导。
对组成合议庭进行立案审查不统一的问题,笔者主张,可以统一由行政庭派业务骨干参加立案庭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评议。理由是: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既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又要兼顾行政诉讼案件的特殊性。行政诉讼案件在立案阶段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如何正确把握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原则上只要是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未被《解释》规定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均应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但由于行政行为在社会管理活动中表现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加上《解释》作出的规定又比较原则,因此在把握具体个案是否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时有的难度较大。由行政审判庭派业务骨干参加立案庭组成合议庭,对案件的立案受理进行审查评议,有利于进一步把握好案件的立案关,共同保障人的诉权。
对案件在立案阶段审查的范围,笔者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和受理的有关规定,审查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人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要与被诉的行为或不作为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表现为被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使其权利或义务发生变化,包括赋予新的权利,科以新的义务。是否与被诉行为存在着利害关系,根据《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人负证明责任。人只要能证明与被诉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即属适格的原告。至于被诉行为对其权利或义务产生的影响是否合法,不属立案阶段审查的范围。
二是审查原告指控的被告是否适格。被告应当是被原告指控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被诉行为与被告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是相对应的。在具体确认适格被告时,应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进行审查,发现原告错列被告的,法院应当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原告变更适格的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才能在程序上作裁定处理。如在立案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难以确认的,依照《解释》规定可以先立案,再由业务庭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三是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清楚,是否与被诉行为相关联。对诉讼请求不明确,或诉讼请求不属行政案件管辖的范围,或明显不属于所诉案件审理的范围的,法院要通过履行释明义务,引导原告有针对性的明确诉讼请求,或变更诉讼请求,但法院不得直接变更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对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应当提供事实依据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理解,但一般认为是指原告时要提供证据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是以书面的形式表现,未以书面形式表现的,原告可以提供被诉具体行为存在的线索,法院应当核实,经核实认定被诉具体行为是否存在和是否可诉。对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申请是必经程序的,原告要提供证据证明已提出申请的事实。
四是审查是否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应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解释》第一条至第五条的规定,并严格执行与受理一章中有关时限规定和管辖的规定。
五是审查是否有前置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解释》的规定,前置程序包括:1、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的前置程序。如被诉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讼。2、《解释》规定的申请前置程序。如原告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被告履行该法定职责需经申请才能履行的,在此种情形下,原告应向被告先提出申请就属前置程序,未经申请前置程序的法院不应受理。但原告所诉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不需申请被告在法定条件具备时,应主动履行的除外。3、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前置程序。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已被依法确认,包括行政确认和司法确认,原告只请求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以赔偿义务机关即被告先行处理为前置程序。先行处理是指违法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后,被告对其赔偿问题已作出处理,包括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作出赔偿决定及原告申请被告赔偿,被告逾期不予赔偿的均属于已经被告先行处理程序。
六是审查期限是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审查期限时应区别以下几种不同情形:1、被告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告知的期限属于法律规定的期限的,应当以其告知的为准。2、被告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告知的期限属于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的,且该期限少于法律规定的期限的,应以法律的规定为准。部门法律未作规定的,应以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准,但告知的期限长于法律规定的期限的,可以以告知的期限把握。3、对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期限或未告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应依照《解释》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把握原告的期限。4、《解释》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受理。《解释》于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对此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此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1990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其期限按《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1990年10月1日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适用第四十二条规定,应按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型政府是在批判和继承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指导各国政府行政管理的的新型理论,在刚刚结束的十七大上,总书记再次强调强调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我国在建构服务型政府的理论研究和时间中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本文试图运用公共理性的知识探讨服务型政府的建构的新途径。
一、公共理性与服务型的特征理性(reason)是社会行为主体对对客体的一种能动性的反映,是行为的主体认识自然、社会及其协调、整合自然、社会和各种行为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功能。林毓先生认为:“理性”(reason)是人生来就有的一种能力,一种发现什么是真理的能力,这个能力就是理性。换言之,“‘理性’是一种使我们了解真理的本领”。这种理性是有限理的,即有限理性。从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开始,人们习惯上把理性划分为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两种。“工具理性”是指从理性出发,寻求理想的工具来解决论文现实中的问题,以便达到预期的目的,简而言之就是采用最有效的手段以达到一个目的就是所谓的“工具理性”。所谓“服务型政府”,它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观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宗旨并承担责任的政府。服务型政府从本质上讲是一个为民、便民、人民拥有的政府。
二、公共理性与服务型政府的关系综上所述,“公共理性”旨在要求公共管理主体在公共决策和管理等一系列活动中,都应在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之下进行。这种理性是代表民意的,是公共的,是各种利益集团在和平的气氛下,通过讨价还价,最后在协商一致和“妥协”的情况的约定意识。而服务型政以“向人民学习,为人民服务,请人民评判,让人民满意”为行动指南。
三、我国政管理在公共理府在政府决策和性上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和制度的根深蒂固,现代民主意识还未形成气候,官管民的观念普遍存在。政府成为统治的工具,权力的执行者一直把民众(特别是中下层民众)看成是管制的对象,一切事宜政府说了算,而人民也对此乐此不疲,甘心做奴隶,不愿改变现状。政府工作人员不知道自己服务的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许多领导更是喜欢独断专行,搞一言堂,上行下效,官僚风气甚严。再加上政府缺乏政务公开,决策和管理不透明,没有完善的群众参与决策、管理、监督、评估的机制,而大众传媒又被控制得过死,歌功颂德几乎成了其基本职能。
四、以公共理性为指导构建服务型政府公共理性要求政府决策和管理都应是在各利益团体的“正和博弈”中,通过讨价还价,在互相“妥协”下达成一致并在民主监督之下完成,这对构建新型服务型政府具有重大的启示。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转变政府工作人员观念,树立公共理性意识要构建服务型政府,首先要转变两种观念:一种是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统治中形成的“官管民”的思想。正如马基雅为里说的那样:“世界上除了庸人还是庸人”。而要构建服务型政府必须鼓励民众积极参与行政管理,并在其过程中起到监督和绩效评估的作用;针对精英主义的政治统治思想,我们应该通过教育宣传让政府工作人员深刻认识到自己的双重身份,首先是一名普通的公民,然后才是政府官员,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予的,作为人民的公仆,应全心全意为人们服务,而不能高高在上,蔑视大众,在做出行政行为的时候要和群众商量,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而群众也应该认识到自己的智慧和权利,热情地参与行政管理。
2、以公共理性为指导,再造政府流程把公共理性引入政府流程再造中,在吸收和创造性运用现在企业制度的基础上,以“公共需求”为导向,对传统的流程进行彻底的改造,使之更具有与社会特别是人民大众更具有互动性,在流程设计上应尽量实现“并联式”服务,设立“政府超市”优化和完善电子政务,使政府的各项管理更透明,更阳光,公民办事更快捷,方便,增加民众对行政管理的参与的深度和广度。
3、以公共理性为指南,加强制度建设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灵魂,政府的制度设计是其统治有条不紊的保障。我们认为,必须在公共性的指引下,用制度的方式规范约束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并让公众,大众传媒监督自己的行政管理活动.例如可以建立和完善听政制度、问责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等等,并坚决贯彻执行。
4、进一步发挥公众和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作用群众是政府的的镜子,公众的舆论监督作用对政府的决策和管理有着试金石的作用。在我们建构新型务性政府的过程中一定要高度重视公众和媒的舆论监督作用,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中间人”的的作用,促使政府和公众的沟通和交流,并此保护好公众的利益。服务型政府的构建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发展的过程,由于封建传统观念和官僚制度的影响,会遇到重重阻碍,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服务型政府的建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新问题和要求,公共管理者必须要树立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统筹城乡服务型政府的建构,在继承前人理论和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在实践中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完善。
基层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其业务范围比邮政储汇局发生了显著变化,业务品种也增多,功能进一步增强。但是,金融统计业务仍按照原邮政储汇局体制下的统计制度执行,加之,基层分支机构统计基础管理薄弱,统计队伍素质极低,导致基层邮政储蓄银行金融数据难以准确、完整统计,进而影响全辖汇总金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应尽快予以修订完善。
一、邮政储蓄银行金融统计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1.没有设置专门的统计部门和统计岗位。目前邮政储蓄银行向人行报送的报表由财务会计部门的人员兼职报送,没有专门负责统计的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更没有制定金融统计及相关的职责制度,会计人员对金融统计制度不了解,很难保证邮政储蓄银行报表数据的准确性,从而影响了全辖金融统计数据的质量。
2.信贷报表未按“全科目”数据报送。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报表模式仍按邮政储汇局体制报送,向人民银行报送的数据主要是储蓄存款、现金、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付及暂收款、短期贷款等项指标,而其损益类指标一直未纳入金融统计“全科目”数据统计中,导致全辖金融统计报表数据不全、不真实。
3.报表对转人行项目归属不准。会计人员由于不熟悉统计项目,对一些统计项目只凭自己的理解,存在报数不准的现象。如邮政储蓄银行陆续开始办理小额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据调查,对此项业务邮政储蓄银行只是其内部对业务量及相关内容进行统计,而在向人行上报的人民币信贷统计报表中只在“短期贷款”中填入数据,而细分项目中随意填报,有的全部报入“农业贷款”中,有的报入“其他短期贷款”项下“个体户及个人经营性贷款”中,也有的报入“个人消费贷款”中,一种贷款归属不一致,致使邮政储蓄银行报表中反映的数据与实际不符。
4.邮政储蓄银行不报现金业务报表。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以来,一直未向人行报送现金报表,它的现金业务由其开户行进行统计代报。据调查,开户行将邮政储蓄银行存取的现金业务全部统计入该银行现金报表中的“储蓄存款收入”和“储蓄存款支出”项目中。而实际上邮政储蓄银行的现金收支业务除涉及储蓄存款收入、储蓄存款支出外,还有商品销售收入、服务业收入、城乡个体经营收入、居民归还贷款收入、汇兑收入(支出)等项目,将以上数据一概归入“储蓄存款收入和“储蓄存款支出”项目,造成金融系统现金收支统计数据严重失真。
5.基层邮政储蓄银行电子化管理簿弱。基层邮政储蓄银行从未开发金融统计系统软件,更没有与人行转换的统计系统,向人行报数以手工操作为主,数据准确性较差。据了解,基层邮政储蓄银行向人行报送的数据需向四个系统(即公司业务系统、储蓄业务系统、小额信贷业务系统和客户管理系统)中查询取数,而且部分数据还直接查不到,需向省行询问查询得到,如短期贷款项下的明细贷款项目及委托存款及投资基金必须从省行系统中取据,然后手工录入人行系统报送,因此准确性很差二、完善邮政储蓄银行金融统计制度的建议
1.加强邮政储蓄银行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基础管理。邮政储蓄银行应确定专门的统计业务部门,编制自身的金融统计制度。一要尽快实现统计数据归口管理;二要合理配备统计业务专职人员,并制订相应的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加大对统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力度;三要提高统计操作的电子化程度。尽快开发邮政储蓄银行金融统计信息系统,完成与人民银行统计系统的电子接口,实现全科目数据电子接收。四要加强统计工作的内部监督与检查,提升统计工作整体水平。通过采取以上措施,使邮政储蓄银行的统计工作真正达到全面、及时、准确的要求。
从历年的财政收支情况来看,乡镇几乎所有财力,县直大约三分之二财力,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论文工资发放及办公经费的开支。可以说大部分财政收入都是在行政事业单位“花”出去的。目前,尽管县财力状况还不能完全满足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支需要,部分单位经费开支还十分紧张,但从全县总体情况和资金的总额来看,涉及所有的乡镇和县直八十多个单位,资金数千万,面广量大,这就不容忽视地存在财务管理的问题。为此,我们展开调查,试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角度,寻找一些突破,以规范管理、节约和有效使用资金,促进财政工作上水平。
一、基本情况近几年,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利津县相继出台了《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乡镇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同时,结合上级要求,推行和落实了“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政府采购、试编部门预算等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另外,结合当地实际,大力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一是从基础工作抓起,自2003年开始,财政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了会计帮扶达标工作;二是注重日常监督管理,每年都由县财政监督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各类检查,如:预算外资金管理大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三是每年财政部门都组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开展各类业务培训,如:会计电算化培训、会计人员上岗培训等。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全县所有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都配备了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都制定了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基本上按规定完成了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一)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工作开展不力1、部分单位领导认识存在偏差。一是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不搞经营,抓不抓财务管理无所谓。二是认为抓内部财务管理是“作茧自缚”,捆了自己手脚,开支卡严了,得罪干部职工。三是认为抓管理是单位领导的事情,会计人员只要把数字搞准就行了。领导认识存在偏差是导致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关键所在。2、审批控制制度存在缺陷。仍坚持财务审批“一支笔”制度,这项制度是对领导决策事项合理性的规范,但缺乏科学性。一是权力比较集中,开支不管是否合理,单位领导说了算。二是凡是领导签字就能开支,直接把财务人员排除在管理范围之外,不利于财务人员进行核算。三是单位领导对财务规定不一定熟悉,缺少专业财务人员的审核和把关,签批质量难以保证。3、缺少真正的第三者监督。尽管有的单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但落实明显不够到位。有的单位以成立民主理财小组、设定财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监督,但由于单位内部千丝万屡的利益关系,往往流于形式,收效甚微。各类外部检查不及时、不全面,大多是事后监督,处罚的力度也不够,有的单位屡查屡犯,甚至是明知故犯,效果不佳。没有真正的第三者参与,仅靠自我监督,零星的检查,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很难落实到位。(二)会计人员作用难以有效发挥。1、会计人员的撤换领导说了算。会计人员是单位根据需要设定的,撤换是单位领导说了算。这就存在一个问题:法规和领导之间该遵循那一个?违反法规,处罚的一般是单位,违抗领导,影响的一定是个人,权衡利弊,会计人员往往只能是倾向于领导。自身难保的境地,会计人员的作用确实难以发挥。2、会计人员的职责不明确。调查中发现,很多单位的会计人员是兼职,会计人员可能是打字员,也可能是档案管理员,或是其他岗位,身兼数职,更有甚者身兼要职,会计业务成了附带工作。个别单位违反规定设会计和出纳员为一人。3、外界的支持比较弱。财政、税务、审计等业务管理和监督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之间,多是部署工作、监督检查,对于出现的问题,或批评、或通报、或处罚,真正深入单位帮助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的少,另外,定期的、系统的专业培训组织开展的少,而且培训多为业务基础工作培训,不注重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的要求,使会计人员在参与管理上产生惰性。(三)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调查中发现,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明显偏低。截止2007年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共计125人,第一学历为财会类院校毕业的13人,占总人数的10.4%;具有会计系列初级以上职称的22人,占总人数的17.6%;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11人,占总人数的8%;从以上统计资料可以看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知识水平明显偏低。调查中还发现一种现象,部分单位会计人员对核算内容及会计科目的应用,模模糊糊,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更有甚者,延续了一种“师教徒”的做法,前任会计怎么记,后任会计就怎么学,照猫画虎,不问对错,新的会计制度实施了,也不会运用,依旧是老一套。从此可以窥见一斑,单位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素质问题成为制约会计作用发挥的内在原因。
三、措施与建议调查分析中我们认识到,搞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仅仅依靠单位本身是无法实现的,有些问题单位解决不好,甚至(一)政府介入,财政部门负责,全力抓好单位内部财务管理1、合理是界定单位财务管理内容。区分哪些是应该由政府管理的内容,哪些是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容;哪些是单位有能力做好的,哪些是无能力管好,甚至是管不好的。区分责任,区别情况,有的放矢的开展管理。2、制定监督考核机制,对单位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以引起单位负责人的重视。把对单位财务管理的考核纳入县委、县府对单位的综合考核和单位领导的政绩考核。3、认真修订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在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管理经验,广泛听取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科学论证,按照“统一尺度,统一要求,便于操作,便于考核”的要求,认真修订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真正实现有章可循。(二)财政部门参与,支持会计人员作用的发挥1、做好会计人员的保护者。《会计法》尽管对会计人员的保护做了明确规定,但仅限于受到打击报复的,对会计人员的撤换和任用没有明确规定。受到打击报复才去保护,“亡羊补牢”,这项规定不全面。我们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任用与撤换,不管什么原因,都要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批,不能单位自己说了算。2、做好会计人员的管理者。主要是抓好会计队伍的建设,保障会计队伍质量。必须坚持持证上岗的做法,同时严把会计证的发放关,不合格人员一律不能从事会计工作。3、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现有会计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建立会计人员档案,对于优劣情况进行评议和奖惩,对于不胜任人员进行撤换。(三)加强继续教育,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一是通过一年一度的继续教育,帮助会计人员尽快提高个人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二是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培训要形成制度化,要严格考核,避免流于形式。三是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我县五年以来的会计基础工作帮扶活动取得了显著成绩,应该继续坚持,》接259页
【参考文献】
从历年的财政收支情况来看,乡镇几乎所有财力,县直大约三分之二财力,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论文工资发放及办公经费的开支。可以说大部分财政收入都是在行政事业单位“花”出去的。目前,尽管县财力状况还不能完全满足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支需要,部分单位经费开支还十分紧张,但从全县总体情况和资金的总额来看,涉及所有的乡镇和县直八十多个单位,资金数千万,面广量大,这就不容忽视地存在财务管理的问题。为此,我们展开调查,试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角度,寻找一些突破,以规范管理、节约和有效使用资金,促进财政工作上水平。
一、基本情况近几年,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利津县相继出台了《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乡镇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同时,结合上级要求,推行和落实了“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政府采购、试编部门预算等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另外,结合当地实际,大力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一是从基础工作抓起,自2003年开始,财政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了会计帮扶达标工作;二是注重日常监督管理,每年都由县财政监督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各类检查,如:预算外资金管理大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三是每年财政部门都组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开展各类业务培训,如:会计电算化培训、会计人员上岗培训等。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全县所有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都配备了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都制定了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基本上按规定完成了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一)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工作开展不力1、部分单位领导认识存在偏差。一是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不搞经营,抓不抓财务管理无所谓。二是认为抓内部财务管理是“作茧自缚”,捆了自己手脚,开支卡严了,得罪干部职工。三是认为抓管理是单位领导的事情,会计人员只要把数字搞准就行了。领导认识存在偏差是导致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关键所在。2、审批控制制度存在缺陷。仍坚持财务审批“一支笔”制度,这项制度是对领导决策事项合理性的规范,但缺乏科学性。一是权力比较集中,开支不管是否合理,单位领导说了算。二是凡是领导签字就能开支,直接把财务人员排除在管理范围之外,不利于财务人员进行核算。三是单位领导对财务规定不一定熟悉,缺少专业财务人员的审核和把关,签批质量难以保证。3、缺少真正的第三者监督。尽管有的单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但落实明显不够到位。有的单位以成立民主理财小组、设定财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监督,但由于单位内部千丝万屡的利益关系,往往流于形式,收效甚微。各类外部检查不及时、不全面,大多是事后监督,处罚的力度也不够,有的单位屡查屡犯,甚至是明知故犯,效果不佳。没有真正的第三者参与,仅靠自我监督,零星的检查,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很难落实到位。(二)会计人员作用难以有效发挥。1、会计人员的撤换领导说了算。会计人员是单位根据需要设定的,撤换是单位领导说了算。这就存在一个问题:法规和领导之间该遵循那一个?违反法规,处罚的一般是单位,违抗领导,影响的一定是个人,权衡利弊,会计人员往往只能是倾向于领导。自身难保的境地,会计人员的作用确实难以发挥。2、会计人员的职责不明确。调查中发现,很多单位的会计人员是兼职,会计人员可能是打字员,也可能是档案管理员,或是其他岗位,身兼数职,更有甚者身兼要职,会计业务成了附带工作。个别单位违反规定设会计和出纳员为一人。3、外界的支持比较弱。财政、税务、审计等业务管理和监督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之间,多是部署工作、监督检查,对于出现的问题,或批评、或通报、或处罚,真正深入单位帮助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的少,另外,定期的、系统的专业培训组织开展的少,而且培训多为业务基础工作培训,不注重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的要求,使会计人员在参与管理上产生惰性。(三)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调查中发现,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明显偏低。截止2007年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共计125人,第一学历为财会类院校毕业的13人,占总人数的10.4%;具有会计系列初级以上职称的22人,占总人数的17.6%;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11人,占总人数的8%;从以上统计资料可以看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知识水平明显偏低。调查中还发现一种现象,部分单位会计人员对核算内容及会计科目的应用,模模糊糊,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更有甚者,延续了一种“师教徒”的做法,前任会计怎么记,后任会计就怎么学,照猫画虎,不问对错,新的会计制度实施了,也不会运用,依旧是老一套。从此可以窥见一斑,单位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素质问题成为制约会计作用发挥的内在原因。
三、措施与建议调查分析中我们认识到,搞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仅仅依靠单位本身是无法实现的,有些问题单位解决不好,甚至(一)政府介入,财政部门负责,全力抓好单位内部财务管理1、合理是界定单位财务管理内容。区分哪些是应该由政府管理的内容,哪些是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容;哪些是单位有能力做好的,哪些是无能力管好,甚至是管不好的。区分责任,区别情况,有的放矢的开展管理。2、制定监督考核机制,对单位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以引起单位负责人的重视。把对单位财务管理的考核纳入县委、县府对单位的综合考核和单位领导的政绩考核。3、认真修订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在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管理经验,广泛听取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科学论证,按照“统一尺度,统一要求,便于操作,便于考核”的要求,认真修订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真正实现有章可循。(二)财政部门参与,支持会计人员作用的发挥1、做好会计人员的保护者。《会计法》尽管对会计人员的保护做了明确规定,但仅限于受到打击报复的,对会计人员的撤换和任用没有明确规定。受到打击报复才去保护,“亡羊补牢”,这项规定不全面。我们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任用与撤换,不管什么原因,都要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批,不能单位自己说了算。2、做好会计人员的管理者。主要是抓好会计队伍的建设,保障会计队伍质量。必须坚持持证上岗的做法,同时严把会计证的发放关,不合格人员一律不能从事会计工作。3、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现有会计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建立会计人员档案,对于优劣情况进行评议和奖惩,对于不胜任人员进行撤换。(三)加强继续教育,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一是通过一年一度的继续教育,帮助会计人员尽快提高个人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二是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培训要形成制度化,要严格考核,避免流于形式。三是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我县五年以来的会计基础工作帮扶活动取得了显著成绩,应该继续坚持,》接2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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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预算管理控制体系不健全
合理有效的监管机制是财务预算管理有序实施的重要保证,也是优化财务预算管理体制的必要途径。现阶段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使用出现随意性、不规范性等现象,财务预算方案实施得不到全面保障,财务预算管理控制存在很大的漏洞,究其原因除了行政事业单位过于看重社会效益,忽视了经济效益的本质原因之外,还有行政事业单位缺乏专业的预算管理监管机构,尚未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预算监管组织体系。比如说,现阶段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控制模式仍是采用上级对下级部门的抽查方式,支出预算分配管理还停留在粗放型的水平,造成了财务预算管理控制存在很大的主观性,需要下级各部门的自觉配合完成,容易导致预算监督执行的系统性和连续性不高
(二)预算考核、绩效评估缺乏科学性
预算考核、预算评估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有效和考核和评估机制能够提高预算管理的效率。预算考核和评估即是要求各部分在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全面分析和考核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并基于此对预算管理做出合理评价和总结,进而为下次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等活动提供参考或者改进意见。然而现阶段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考核方法、评估体系亟需进一步改善。比如说,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经营活动涉及到的范围较为广,项目收支具有数量大、种类多等特点,而预算考核往往依靠了财务部门,导致了预算考核进展举步不前,考核过程过于流程化、粗超化。又比如说预算管理绩效评估手段较为单一,缺乏科学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管理考核中没有切实结合资金的使用效率、资产购置的科学性、资产配置和处置的合理性等等要素。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策略
(一)加强财务预算重要性的认识
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然而现阶段,我国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缺乏对财务预算管理重要性的认知,片面的认为预算管理是一项形象工程,完全是为了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从而导致了各部门预算管理积极性不高,不能够及时传递相关预算管理的政策和任务。预算编制方案没有按时上报,造成预算方案的准确性不高、缺乏科学性和可执行性。因此,优化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首当其冲的加强事业单位各部门对财务预算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全面意识到财务预算管理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的一部分,对日常业务活动具有有效的控制和约束作用,有利于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加快单位部门的办事效率。因此,可以加强对单位领导者和员工的教育培训,定期有请高校相关财务管理方面的教授进行讲授,加大财务预算管理的宣传力度等等。
(二)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
预算编制是财务预算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准确直接影响着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及其能否顺利完成。优化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预算管理,做好预算编制工作,确保预算编制方案的科学性、准确性。笔者认为,可以认真做好编制前的准备工作和调查工作。编制人员在进行预算编制时必须仔细研读《预算法》及其相关文件,清楚了解到我国预算政策的要求和标准,确保预算编制的合法性。其次,全面的调查工作是预算编制方案的科学性、准确性的基础前提,预算编制人员应当有充足的时间能够对财务预算相关事项进行全面、系统的深入调查,确保行政事业单位的每项收支、每笔交易的真实性、可行性,具体落实到行政事业单位的设备仪器购买、办公用品采购等日常活动上。另外,财务预算编制要根据于效率优先的原则,预算编制人员要拿捏好资金的轻重缓急、合理搭配,进而使预算方案具有长远性、前瞻性。
(三)加强对财务预算的监督执行
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控制的监督机制,加强预算管理活动的监督执行力度,确保财务预算管理执行的系统性、联系性。这就要求实施“收支两条线”的预算管理战略。收支两条线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各部门、各机构每年所实现的收入及其所需的经费花销都必须通过国家财政专户,实行专门的管理和分配,各单位部门不得单独设有过渡户及其它暂时性账户。另外,加大对各部门预算监督力度,强化预算方案的约数力。单位设有专业的预算执行监督小组,对各部门预算实施活动进行检查。如各部门办公中剩余的财政资金是否及时的上报国库,所施工的项目是否经过上级的批准,而已获得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是否从严从紧依据于预算编制方案,是否存在挪用贪污等不良现象。另外,加强预算监督执行,还有做好预算执行与预算决算的对比工作,进而优化预算方案,提高预算编制的有效性。
2强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对策方法
根据以上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状况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方法:
第一,改进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要对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内容进行梳理,根据不同的事业单位性质采取不同的会计制度,如政府改制的事业单位就可以自行企业会计制度,对于高校、医院等一事业收入为主的事业单位,就可以先实施行业会计制度,等到经济体制、财政事业改革后,进入企业化运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就可以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其他的行政事业单位也要改变现有行政、事业会计制度分开独立的状况,将其分类合并,根据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需要和财务管理要求,进行一定的调整改进,从而形成一套较为科学、完善的会计制度。
第二,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金资产管理,优化其资源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专门设置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优化配备相关专业管理人员,改进当前其财产物资管理散乱,清理调拨困难的状况,构建统一的调拨、规划制度,完善其管理体系,从而确保其资金合理流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要建立固定的资产总账目和明细账,加强其会计核算职能,对固有资产进行价值管理和数量管理,并建立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流程,强化其产权管理,有效避免固有资产的流失。当然对于一些历史遗留和数量较大的款项也要及时清理,优化单位资金管理,确保单位资金安全。
第三,加强财务管理队伍建设,规范单位资金收支,强化单位预算管理职能。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其工作人员对财务法律责任、财务知识、职业道德思想的教育培训,要重点培训其会计基础业务和会计核算工作,抓好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并建立有效的培训激励约束机制,不定时进行考核,并将其日常表现列入工资考核因素中,长期下去一定能够培养出会计业务精通、有大局观、坚持工作原则,讲究工作效率质量的财务团队,这样就能够提高其部门预算编制的质量。各单位也要根据自身状况严格控制费用消耗费额和定额,科学制定开支标准范围,加强其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相应管理方法和实施制度,从而规范单位资金往来,提高其财务预算管理效能。
第四,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管力度和法度。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业务管理部门要严格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来对其财务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其会计工作质量。事业单位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监督管控机制,对其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把关,对于单位内部工作也要做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事事有专人监督,凡事有据可查,对于一些不科学、违法的会计财务管理现象和相关工作人员都要进行一定的惩罚。拓宽审计监察范围,最好覆盖到事业单位所有业务内容,对于重要岗位和业务也要重点稽核,从而有效加强其监督水平和监督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