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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由多族群(民族)构成的以中华民族为一体的数元文化兼收并蓄、和谐相融的国家,在源远流长历史江河中,各民族创造出丰富多彩而又各具风格特点的传统体育。我国一直把发掘、保护与发扬少数民族文化作为国家文化战略,而在目前四川省进一步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应用力度的政策背景下,作为藏羌民族聚居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文中称简称为“阿坝州”)如何把传统体育文化的族群性、地域性资源生产要素转变为现实的经济优势,就格外地显得意义重大。
一、阿坝州具备发展少数民族体育文化产业的优势
阿坝州位于四川省西北部,北邻青甘紧挨绵德,东切成都,南接雅安,与省触壤,区位优势明显。境内居住着藏、羌、回、汉等15个民族,是四川省第二大藏区和我国羌族的主要聚居区。大多的少数民族文化是通过体育艺术为载体进行传承的,所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区域也意味着其体育文化资源丰富。阿坝州实施“基础驱动”拓宽体育文化活动场馆设施,加强相应的管理和维护,为城乡居民提供了良好的文化休闲和健身娱乐环境,重点抓好汶川地震灾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恢复重建项目。在北京奥运会后,阿坝州全方位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州文化体育广场、州体育馆等,并提供体育健身特别是藏羌传统体育项目的服务,逐步恢复群众体育健身活动,突出民族传统体育的文化产业标志。2011年,总投资20亿元的茂县九顶山国际滑雪场一期工程顺利开展。近年来,汶川、茂县、小金、黑水等县开展了登山、滑雪、攀冰、山地越野、自行车等山地户外运动,增加体育产业附加值。探索户外运动规范有序的管理方式,认真受理攀登山峰活动行政许可,加强登山等高危体育运动监管,促进体育产业健康科学规范发展[1]。
二、发展少数民族体育文化有利于促进民族交流保持社会稳定
阿坝州大力发展少数民族体育文化,积极开展民族体育活动有利净化社会风气,树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有利于抵制不健康文化的侵袭。通过开展民族体育活动和比赛,能增强人们顽强拼搏的意志、协作精神、竞争意识、创新意识、使人们的责任心、使命感和集体主义观念得到加强,从而产生巨大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感召力。少数民族体育文化的起源、发展同该民族的生产生活、政经文教等融为一体,并与中华文明一脉相承,延绵不绝,表现在民族共同的国家、信念与心理等认知上。精神范畴的民族体育文化依附于肢体语言和其它载体形成一种促进内部同化的合力,为族群成员的、人生价值、美丑善恶等意识形态涂上相似的底色观点、理念,大致相同的思维习惯为族群的认同、趋同提供了内环境条件,有利于调和民族关系。共同利益促进了各族群文化的整合与凝聚,基于是平等互助、团结求同理念的中华文化思想是民族融合的调和器,一直到今天都表现着强大的力量和积极的意义。
三、根据阿坝州实际情况发展少数民族体育文化产业有利于经济发展
发展少数民族体育文化符合阿坝州实际,也是落实党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政策的具体体现。辖区内有着大量民族传统体育活动,主要有民族式摔跤、草球、押加、珍珠球、马术、推杆、锅庄等项目。居住在辖区内的居民往往利用少数民族的传统节庆日,开展一些民族体育活动。如藏族的民族体育项目马术运动对于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和壤塘县的藏族群众尤为喜爱,他们通常利用在一些传统民族节庆日,举行一些官方或民间的比赛[1]。羌族的民族体育常与宗教祭祀活动相伴而行,有教导本族人了解、遵循和传承本民族的传统文化的功能,而后来演变成在传统庙会或宗教活动举行当中,使参与民族体育活动的人们感受本民族传统文化的熏陶,从而达到本民族文化的宣传作用。开展民族体育,充分体现了民族意识、民族文化、民族精神和民族情感,能把大家紧密团结在一起,弘扬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为加强本地区民族团结和长治久安发展社会经济作出应有的贡献[2]。
四、发展少数民族体育文化有利于实现经济发展与文化传承的双赢
近年来,体育旅游以其内涵丰富、生动趣味、体验刺激的特点在满足现代人多层面旅游需求,对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阿坝州地处青藏高原东南缘、横断山脉北端与川西北高山峡谷的结合部,紧邻成都平原,辖13县。境内有九寨沟、黄龙、卧龙、四姑娘山、大草原、达古冰山等丰富的旅游资源,也有丰富的红色旅游资源,结合地震灾区灾后重建游和浓郁的藏羌民族风情,是自驾游、陡步、登山、滑雪、探险、攀冰等户外运动爱好者的上佳去处。适当开发少数民族体育文化旅游,挖掘其中的商业价值,驱动地方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同时也能提高少数民族群众参与社会体育文化体系构建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承和发展。在当今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利益也是人们追求的生活目标,社会活动不能脱离经济利益而寻求纯粹的精神需求,后者要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为依托。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是文化建设的重要目的之一。因此,应该尊重老百姓的生活需要,通过合理开发民族体育的商业价值,努力改造民生。
五、发展少数民族体育文化有利于阿坝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随着我国全面深入建设小康社会,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经文化发展也取得了良好成绩,这从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中华复兴梦想实现的进程,当地各民族的物质、精神文化水平都得到了显著提升,具有丰富内涵的藏羌少数民族体育文化以其广泛的社会功能和鲜明时代感,振奋着各族人民积极开拓创新的优秀精神,同时,也起着维系民族情感的作用。而少数民族体育文化也是中华体育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儒、道、释等多种文化思想的结合体。少数民族体育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实现民族团结、社会和谐,通过各民族间相互交流、沟通和了解,从而加深、增进感情,促进各民族和谐相处,实现民族大团结。少数民族体育文化是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少数民族与自然的竞争意识很强,因居住分散,人与人之间的竞争相对缺乏,而民族体育活动作为少数民族集会的主要内容,在“体育搭台、经济唱戏”方式下展示优秀的原生态民族体育文化,打造具有鲜明文化特色的区域性品牌。少数民族体育文化为构建“和谐体育・健康阿坝”提供了一定的道德规范和伦理尺度,少数民族体育文化活动倡导在统一的游戏规则下,体育竞争公平,在竞技比赛中,要求将诚信,反对弄虚作假,零容忍于欺骗诈骗行为[2]。
六、结语
大力推进和扶助少数民族体育文化的发展,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和大繁荣的必然需要,也是构建“和谐体育・健康阿坝”的需要。作为一种具有丰富底蕴的体育文化形态,民族体育的发展是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辅相成的,而且,民族体育文化的发展能够为我国经济发展起到强大的推动作用。少数民族体育文化也是建立各民族和谐关系的剂,是民族团结和长治久安的助推剂,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增长剂。(作者单位:四川省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基金项目:四川省教育厅社科类重点科研项目(编号09SA003),阿坝师专校级重点课题项目(编号ASA09-11)。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逐步确立,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立法也逐渐展开,大量的适合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条例相继出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效地保障了少数民族的经济权利。
一、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的概述
(一)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的内涵
经济管理自治权在有的教材中被称为经济发展自主权,。这个概念的核心就是“权”字,“权”可以解释为权利或者权力,是以义务或责任相对应的概念,在这里一般指权力,是法律赋予一定主体行使某项职能的依据,其外在表现为某种职能,内在是一定的法律依据,经济管理自治权是一种经济权利,是多民族国家依照法律的形式确认和保障的,少数民族在特定经济关系中享有的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
(二)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实施的法律依据
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这些依据是经济管理自治权实施的权力来源和法律保障。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
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
2.依据自治条例
主要是依据贵州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州自治条例和自治县自治条例
3.以政策措施作为补充
除了自治条例以外,有对经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也有一些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实施存在的问题
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存在许多优势,但同时存在许多不足。
(一)政府行政方面所面临的问题
1.行政效率有待提高、行政管理尚待完善
2.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所面临问题的认识有待深入
3.各项政策有待于更加深入开展落实
(二)贫困问题与扶贫问题
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贫困有其深刻的根源,更有其特定的机理特征,人力资本严重不足,自然资源虽然丰富,但利用效率低下,经济发展的资本也不足。
虽然贵州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中有关于扶贫的规定,并且各地也有相应的政策措施,但扶贫是一个长期的工程,不能一蹴而就。并且实施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所以,贫困问题和扶贫问题是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实施存在的一个问题。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问题
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补偿问题是矿产资源开发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虽然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各种资源丰富,矿产资源的储存量也很大,但人均获得量还是严重不足,所以矿产资源开发后的补偿问题必须严格对待。
(四)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贵州民族自治地方有很多地方是还没有受到人类活动影响的原生态自然风景区,对于这些地方的保护尤其重要。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应当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环境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许多地方都存在污染现象。并且更为严重的是在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后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也有补偿机制,但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三、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的充分实施
(一)充分实施经济管理自治权所需解决的问题分析
要合理定位 “民族乡”的角色,要加强科学研究,要抓住各种机遇,要认清客观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要认清客观的各种制约因素,要认清贵州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性差异。
(二)充分实施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的方法
1.完善宏观经济环境
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宏观经济环境良好,但这个宏观经济环境在不断的变化,还存在一些漏洞,这些漏洞如果没有得到及时和完整的修复,将极大的影响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微观经济发展,从而影响整个宏观经济环境的正常运。
2.消除市场制约
政府要主动管理市场经济,但不能强行干预经济的运行,而应监督市场的发展,引导市场向着良性循环的结构发展,消除市场制约现象。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各自治州政府之间、各自治县政府之间以及县与州政府之间要相互协助和配合,不能相互排斥、相互设置障碍,要共同努力为经济管理自治权的充分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
3.注重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
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有其客观必要性,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存在各种环境问题,能源消耗大,能源利用效率低下,在此情况下,必须充分调动当地人们的积极性,形成循环发展与低碳发展的观念,加强技术创新,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也有必要进行制度创新。这样才能将贵州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起来。
4.完善贵州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完善贵州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必须做到确定可行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目标,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选择适合贵州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并选择适当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内部结构,统一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总结
充分分析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和充分论证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所面临的机遇也是必不可少的,在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解决贫困问题、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和矿产资源开发问题更是迫在眉睫。使民族自治地方所享有的经济管理自治权力在新的历史条件和新的发展形势下与贵州省客观实际相结合,也是贵州省经济腾飞的一个契机。
参考文献
[1]宋才发:《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北京: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192页。
[2]宋才发:《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通论》,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宋才发、潘善斌:《民族地区城镇化建设及其法律保障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清代的回疆婚姻习惯法产生于天山以南地区的农业社会的基础之上。虽然各项法律法规在清代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成文法中有关婚姻的规范并不发达,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不完善。同时,由于在回疆社会中存在严重的民族不平等问题,很多关于少数民族的婚姻规范由于没有立法的统一权威,因此人们在社会地位上的权利基本是由其经济实力决定的。婚姻习惯法的执行主要还是来源于各少数民族之间的本民族传统法和道德规范。
一、清代回疆社会的界定
关于回疆的理解,研究清朝历史或者清朝少数民族习惯的学者都不可能回避这一概念的界定。清代文献中所称的“回疆”、“回部”,是维吾尔民族的聚居地,今属新疆的广大地区,在学术界也有不同的区分。即便是清政府在天山南路的关于对少数民族的地域管理,也是笼统的。因此,关于回疆社会依笔者看来仅仅是泛指一个统治集权下的具有宗教信仰和少数民族文化演绎历史的特定地区,既是一个具有政治属性的概念,也是一个人文地理的概念,还是一个社会行政管理的概念。因此,纯粹的将清代回疆社会等同于其中的任何一种都是片面和不恰当的。它是一个由地理概念逐渐演绎出来的集政治、管理、人文等一体的阐释。无论怎样的定义,都离不开宗教和少数民族两大要素。回疆社会的称谓主要积聚于塔里木盆地的关于少数民族政治、经济、宗教、文化等的地域、空间发展脉络。
二、清朝对回疆社会民族通婚的禁令
(一)对蒙汉通婚的禁止性规
清朝法律规定:“凡内地民人(即汉人)出口于蒙古地方贸易耕种,不得娶蒙古妇女为妻,倘私相嫁娶,察出将所嫁之妇离异,给还母家,私娶之民,照地方条例治罪,知情主婚及说合之蒙古人等各罚牲畜一头”,以此禁止蒙汉通婚。此项禁令,虽于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废止,但至嘉庆六年(1801年),又复实施,处罚更甚于前。都制定了回疆蒙汉通婚的法律依据。直到宜统二年(1910年)清朝才正式废止“禁止汉蒙通婚之法律”。
(二)对汉族与维吾尔族通婚的禁止及法律后
清政府在经历多年战乱,恢复中央统治集权后,在当初只允许绿营兵与维吾尔族通婚,也只是类似于行政的文件,没有立法的权威规定。后在1794年正式通过立法的条文形式规定,对绿营兵与维吾尔族做了一些禁止性规定:“各回城换防绿营兵不准擅娶回妇,违者将擅娶回妇之弃兵分别则革,所娶回妇离异,仍将该管官分别参处,如由内地发遣新疆给伯克为奴之犯,亦不得擅配回妇,违者即将为奴人犯枷责,回妇离异,仍将该管阿奇木伯克参处治罪。”豎可见,对于违反禁止性婚姻的规定增加了法律的问责及后果,对于管辖的相关行政官员或者首领将承担连带的责任,甚至是连带的刑法责任。从中可以窥探出清朝对违反婚姻规定惩处是何等的严厉和坚决,即便我们今天看来是如此简单的民事问题。
(三)禁止少数民族间的通婚
清政府不但禁止汉族与蒙古、维吾尔等少数民族的通婚,对于蒙古与维吾尔少数民族之间的通婚也加以法律上的干预。尽管两个民族都信仰伊斯兰教,同为穆斯林。但清朝统治者依然限制他们的互相通婚。地方官也有很多上报朝廷的关于两个民族通婚的奏折,对于这种情况,开始并不频繁,但随着民间交往的日益增多与市场交易、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原因,两个少数民族之间基于共同的宗教信仰,交流愈加频繁,通婚现象常见。为了维护统治权和巩固现在的社会关系,清政府强制规定了两个民族通婚的违法性。起初只是在地方的管理条例中加以规定,后来在《回疆则例》、《大清律例》中也做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大清律例》是清朝颁行的最重要的刑事法典,是处理民、刑事案件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三、回疆社会中少数民族婚姻习俗理论概括
清代回疆社会中的婚姻习惯法是建立在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上的,因而具有自己独特的内在逻辑和表达方式。虽然在其所处的发展阶段上还没有形成自己的概念体系和理论逻辑。但由于清政府的认可,因此也到了的一定的传承和发扬。比如婚姻年龄的限制、婚姻缔结的方式等,这些法律虽然也散见于清朝的各种法规中,但还是认可回疆社会中的民族婚姻习惯。
因此,基于这种认识,在清代回疆社会中婚姻习俗的产生清楚地表达了人们所认同的民事习惯的民间契约。笔者认为,较之前朝,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制度经过历代的发展,至清代已经具备了自己独特的体系构架,特别是在民族融合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基本的婚姻概念。
回疆社会中,政府对少数民族婚姻法律方面没有专门的立法和规定,仅涉及婚姻、聘礼、婚姻的终止和治奸等几个方面,对于调整他们的婚姻法律事宜仅散见或夹杂在其他的法律中。这表明传统的习惯法依旧在婚姻家庭的规范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一些少数民族历史上则有专门的成为法规定,如蒙古族的《阿勒坦汗法典》、《卫拉特法典等》。豏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立法程序和稳定的统治集权,因此清朝回疆社会中的少数民族婚姻法主要是靠传统法和道德规范的力量来维系的。
天山以南地区,以维吾尔族和蒙古族为代表的少数民族在婚姻习俗方面的规定都有较为强烈的传承性,因为不同的民族之间由于不同的生活方式,在不同的部落中逐渐发展起来的民族,形成了诸多与本民族生活习惯相适应的婚姻习俗。如蒙古族中关于一夫多妻制因社会地位等级的不同而做了不一样的规定,关于同姓不婚的胞族外婚制等;维吾尔族中关于初婚年龄、婚姻缔结的方式、重婚、离婚方式等都产生了与其他民族不同的特点。
无论是哪一个民族的婚姻习俗,都离不开该民族的共同心理特征和特有的民族价值观。即便是简单的婚姻习俗,也是建立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之上的。这就是清朝回疆社会中婚姻习惯的民族性。此外,作为习惯法,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有受到强制性规制的一面,哪怕它的产生只是经过一系列的民族认可和非正式的程序,但如果有违反的行为,依然要受到处罚和制裁。这体现了清朝回疆社会中婚姻习俗的强制性和具体性。当然,基于共同的信仰和相似的民族发展经历,如维吾尔族和蒙古族的婚姻习俗中都无不表现出了民族的信仰和期望。
四、清政府对回疆社会婚姻的态度
当前,源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球金融风暴成为全世界普遍关注的话题。然而,在这样一个全球经济衰退、股市市值严重缩水以及资本市场面临严峻考验的大背景下,新一轮的公司并购浪潮却悄然而至。老子曰:“祸兮福所依,福兮祸所伏”。金融危机给各国经济带来挑战的同时,也相应导致了公司并购成本的大幅降低,给公司并购尤其是跨国并购带来了千载难逢的良机。对于在此次金融危机中表现独树一帜的中国来讲,面对这样一种机遇和挑战并存的特殊时期,思考和研究外资并购的相关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外资并购监管概述
1.监管的含义
监管理论来自于经济学,主要包含监督与管理两大内容。按照《元照英美法词典》的解释,“监督”指一般性照看、主管或检查。“管理”指确定、决定或控制;依一定规则、方法或确立的模式进行调整;依规则或限制进行指导;受管理性原则或法律的管辖。参考前述定义,外资并购监管则可以概括为,国家有关职能机构,为了一定目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等,利用各种手段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行为进行主动干预和控制的法律行为。对外资并购进行监管,其实质是对外国投资者以并购方式向东道国直接投资的一种限制,根本目的在于使外资与东道国经济之间达到最佳的协调,最大限度地促进东道国经济的发展,限制外资并购的负面效应,以维护东道国的经济安全,保护该国的民族工业,发展民族经济。
2.监管的作用
外资并购属于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一种具体形式,这种投资活动在为东道国带来一定的资金与先进技术的同时,也可能给东道国的市场竞争与消费者福利等方面带来消极影响。为避免和消除这种消极影响,东道国政府必然会对这种投资行为进行一定的干预和控制。对外资并购进行监管,其作用具体体现在:
(1)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外资并购会引起东道国市场份额的变化,打破原有的市场均衡格局,对市场竞争结构产生影响。为保证长期获得高额利润,并购方往往会通过构筑市场进入壁垒,排斥竞争者,甚至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打击东道国企业,使东道国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倒闭。为避免和消除竞争中的低效率与无效率,东道国政府必然会对此进行干预。
(2)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威廉姆斯模型,并购方无论在并购前是否存在市场势力,一旦并购后取得市场支配地位,都将会导致消费者福利的减少,而消费者减少的福利则转化成了并购方的经济利润。因此,东道国政府会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本国消费者福利向跨国并购企业转移。
(3)保证国家经济安全。如果放任外资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命脉的产业随意进行并购,则必然会影响东道国的国家经济安全,一旦这些产业被外资所控制,等于把本国经济发展的主动权拱手相让。这显然是东道国政府所不愿意看到的。
(4)实现国家宏观调控。东道国引资的初衷与跨国公司投资的目的并不一致。并购方追求的就是利润最大化,其根本不会考虑并购将对东道国的产业结构与发展产生何种影响。因此东道国政府有必要对外资并购行为进行适度监管和合理规范,尽可能实现并购双方利益的均衡,从而确保外资并购符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
二、我国外资并购监管的基本架构
1.监管的主体
外资并购的监管主体,是指对外资并购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家机构。主要包括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二级监管,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在权责范围内进行审批”。具体包括:国家商务部及地方外经贸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产业准入的审查和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负责对涉嫌垄断的外资并购行为进行审批,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管理,同时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外资并购中的项目并购,并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外资并购中的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事宜。其他还包括诸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及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
2.监管的内容
(1)主体监管。指的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判断外资并购中的外国投资者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身份和并购行为能力。
(2)准入监管。是指东道国政府对于外国投资者进入该国某些经营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施加的控制。为了防止本国经济受外国控制,世界各国均从立法上明确监管部门有权依法对一些涉及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领域和行业进行特别监管,以禁止或限制外资并购这些行业的企业,我国主要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外资并购的准入监管。
(3)出资监管。为防止外国投资者进行投机性或欺诈性并购,出资监管主要体现在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三个方面。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或外汇出资,也可以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并购对价。对出资比例的监管实质上是对企业控制权的监管,在宏观上体现了我国对境内外国投资的政策导向,在出资下限方面,《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并购规定》)允许外方出资比例低于25%,但需在其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上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在出资上限方面,对于鼓励、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法律目前没有最高出资比例限制,对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我国根据行业不同作出了不同规定。在出资期限方面,《并购规定》第16条也明确了外国投资者支付对价的时间限制。
(4)反垄断监管。外资并购在引进国外先进科技和管理经验、整合市场资源、促进企业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与产业结构调整、发挥规模经济效益、解决国有企业的现实困难等诸多方面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同时,随着并购规模和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可能导致市场力量过度集中,产生了垄断的危险,从而威胁到我国的幼稚工业和原有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有必要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监管。我国目前主要依据《反垄断法》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监管,以促进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三、完善外资并购监管制度的法律思考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建立健全外资并购监管的法律规范,是法治政府规范市场的必然选择。2005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提速和市场准入条件的进一步放宽,外资并购呈现出规模化的趋势,我国政府开始重视对外资并购的监管立法,但与外资并购的快速发展相比,现行监管制度仍存在法律位阶不高,操作性不强,各规范之间不相衔接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1.提高立法层次
《并购规定》虽然起到了外资并购基本法的作用,但其较低的立法层次仍难以担当起统帅各相关法律的作用,此外,《并购规定》一旦与其他立法冲突,则会排除其适用的可能性,加之规章的不稳定性,可能导致外资并购风险增加,而失去外商投资。因此,针对我国外资并购活动迅猛发展以及相关立法散乱的现实, 在《并购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法律位阶更高的《外资并购法》,对外资并购的含义,外资并购的主体,外资并购的产业导向,外资并购的方式,外资并购的待遇,外资并购的审查,外资并购的法律适用与法律责任等重大问题作出全面和原则性的规定,从而为外资并购行为提供权威和可行的规范,也为制定其他相应的配套法规提供依据。同时也要充分考虑该法与现有公司法、证券法、国有资产保护法、税法等法律之间的协调配合,避免法律冲突和重复立法。
2.有效运用产业政策
产业政策是直接体现国家宏观调控意图的宏观经济政策,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必须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运用产业政策对外资并购进行引导是各国政府的通行做法。如前所述,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外资并购产业政策,在外资并购准入监管方面沿用的是与新建投资(或称绿地投资)同样的产业政策。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有些产业虽然允许外资进行绿地投资,与国内企业公平竞争,但对于外资并购的方式,却应加强规制,以保护国内企业和我国的经济安全。反之,有些产业出于吸引外国资金和技术的考虑,可以允许外资进行并购,但由于国内市场饱和、生产力布局等原因,却不鼓励外商绿地投资。因此,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有必要进一步修正和完善。对此,可以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经验,制定单独的外资并购产业政策,或者在现有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增加专门适用于外资并购的内容,明确外商可以参与并购的产业领域,防止外资并购造成对我国经济安全和市场结构的不利影响。
3.强化国有资产保护
当前市场结构中,与外资并购资本的进入相对应的主要是国有资本的退出。进一步强化国有资产的保护,防止其不当流失,是完善外资并购监管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针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监管的基本原则,健全了监管的体制机制,对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规定了严格的监管程序和要求。但该法仍过于原则和线条化,存在着操作性不强的缺陷,给监管部门对国家出资企业的监管带来困难。
4.优化反垄断体系
作为一部具有导向性意义的法律,《反垄断法》的抽象性和原则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反垄断体系的有效和优化,不可避免地将依赖于完备的配套法规和措施。加快制定《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明确外资并购审查的实体和程序标准,补充豁免制度,细化听证等制度,对于加快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同时,在《反垄断法》的原则指导下,出台相配套的《并购指南》,就可以以指南的方式明确并购规制的执法标准和分析框架,综合考虑并购对相关市场所可能产生的反竞争效果,以及具有抵消反竞争效果的购买力、效率、破产企业抗辩、维持有效竞争的进入等因素,最终决定一项并购是否严重损害有效竞争。虽然指南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通过指南,行为主体可以预测到什么样的外资并购可能会受到反垄断机构的干预,加之指南所确定的标准比较具体,因而更具有实践意义。《并购指南》可以极大地提高外资并购反垄断执行的透明度,帮助执法部门和参与并购的主体了解并购政策。监管部门也可以根据每起并购行为的特定事实和情况合理、灵活地运用指南的标准。此外,当国家的整体战略和经济目标发生变化时,也可以通过不断更新并购指南,有效指导执法机关和并购参与者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彭俊:《外资并购中的监管制度分析》.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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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信用的缺失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也打乱了税收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在新的形势下,人们呼吁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共建一个和谐、有序的税收信用体系。这是中国税制健全及税收法制化的需要,是中国发展诚信经济、提高民族经济国际竞争力的当务之急。
一、中国税收信用现状分析
近几年,税务部门普遍开展了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活动,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民主评税、税务公开、执法责任制等,大大提升了税务队伍的信用形象。但我们也应当看到,中国目前整个税收领域信用缺失依然较为严重,可以说,不论是征税人、纳税人,还是用税人,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不诚信。而这种现象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综合而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诚信立法缺位或不足
虽然中国税收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但还不够完备,在一定程度上仍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实际。主要问题有:一是缺少专门有关诚信方面的法律,造成对守信者保护不够,对失信者惩处不力;二是税收立法时对有关信用方面的规定明显缺位,在立法过程中对税收诚信内容考虑不够甚至没有考虑,不利于和谐税收环境的营造;三是现行税收法律以及其他有关税收的法律对涉税案件的处罚规定弹性过大,容易造成税收执法、司法自由裁量权滥用,造成税收执法、司法不公,破坏了征纳之间诚信的法律基础。
(二)权利义务观念错位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相互的,比如纳税人既有纳税义务,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但长期以来,中国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舆论宣传上,都片面地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忽视纳税人的权利,使得纳税人滋生逆反心理,甚至不惜违约失信进而偷逃税行为。而且在相当程度上阻挡了政府在税收与其关系问题上的视线,导致在纳税人监督缺位的情况下征税和用税中的行为扭曲现象频繁发生,使纳税人的契约观念和诚信意识日趋淡化。
(三)税务机关执法诚信不足
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有违信誉、违法乱纪的行为时有发生,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甚至内外勾结,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二是对纳税人重复检查现象较为严重;三是有些税务干部素质不高,执法随意性大适用法律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四是由于目前评税标准、“双定户”的定额核定标准均掌握在少数税务干部手中,捞取个人好处,人为地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公,直接恶化了税收信用环境。
二、建立税收信用体系的必要性
(一)优化经济环境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的根本立足点就是诚信,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对信用的要求越来越高。税收信用,要求税务机关依法治税,严格执法,营造诚信纳税的法制环境;自觉做到诚信纳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税务机关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需要
税收信用体系既包括纳税信用,又包括征税信用。从纳税信用看,纳税信用制度将纳税人按信用度分为不同的等级,实施不同的征管方式。对依法纳税的纳税人给予较高的自由度,取消或简化一些不必要的管理程序。同时还要公平执法,使诚信纳税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使违法者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这些都有利于税务机关征管水平的提高。
(三)纳税人提高和维护自身信用的需要
诚信意识就是财富意识,社会经济信用具有效益信用的一面。守信者也会因良好的信用而在经济交往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税收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制的组成部分也具有这种职能。
三、建立和完善税收信用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征税信用的政策建议
严执法、讲信用、践承诺、优服务是对税务部门的基本要求,征税信用主要体现在严格执法和优化服务上。严格执法是税收工作取信于纳税人的关键所在,在严执法的同时做好服务纳税人的各项工作,并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约束和管理。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抓好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机制建设。要抓好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机制建设,实行奖惩有别和严格的责任制,建立失信于纳税人的惩罚约束机制。工作人员具体到每个人应定岗定责、职责分明、权责清晰,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2.优化税务服务,抓好办税服务的软硬件建设。在软件建设方面,有步骤、有计划地抓好人员教育、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素质。
3.完善税收征管机制。要注重在传统的行之有效的征管手段基础上嫁接现代化、信息化的最新科技成果,逐步建立健全税源监控管理的集约化、专业化、信息化,赋予税收征管新的时代内涵和特色。特别是要加强税源监管和税务稽查两个环节的工作,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二)加强税款使用信用的政策建议
加强税款使用信用,主要是转化政府职能,使政府由经济建设者的角色转化为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进而弥补市场失灵。
1.调整政府职能,加快政府角色的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要争取与市场机制建设协调进行,将政府由经济建设型转变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型,将其角色真正定位于弥补市场失灵。
2.调整财政支出的范围和结构。主要表现在将支出重点放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上,尤其是广大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在结构上压缩经济建设支出和行政管理费支出,增加社会科文卫、社会保障以及支援农业和农村的支出。
3.细化预算,加强对预算安排和支出全过程的监督。编制预算时,在大的分类下尽可能分设若干款、项、目级科目,将支出项目细化,增加预算的透明性和监督性。
(三)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诚信激励机制
针对失信纳税人追逐眼前经济利益,不惜损失信用的短期行为,应提高失信成本,增加诚信收益,促使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纳税者诚信纳税。这主要通过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诚信激励机制来实现。具体体现在:一是对企业或个人在税收信用上有了不良记录时,在税收征管系统(CTAIS) 中自动划转为“纳税信不过企业”,重点稽查和监督;二是对待上述“纳税信不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划转为正常有信用的企业,在此期间再次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时,要从重处罚;三是建立对纳税信息不实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公告的制度;四是建立与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信息互通机制,实现税收信用信息共享。
(四)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
1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内涵
每个民族的文化都是适应本民族的特点而形成发展的,都具有独立的民族性格和社会意识,在其一代又一代自我复制的历史渊源中,不断承接外来影响而有所变异,逐步形成并充实本民族的文化积淀。民族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思想文化三个层次,是一个民族几千年知识的积累和经验的总结,是这个民族财富的历史积淀,具有丰富的内涵。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的传统伦理道德所体现的与自然、与人和社会和谐共处的思想以及重人格的观念,形成了中国人独特的体育价值观。
“文化资源”是从文化的功能上说的,意味着它是一种可支配的资源,可以对拥有它的主体产生影响并制约其活动方式及活动的广度,这是它作为一种资源的重要方面。考虑到文化的内涵,可以将“文化资源”分为三个层次:一、社会心理和精神气质的层次,即观念层次,主要体现为哲学、宗教和道德的层面;二、文化生产的层次,体现为各类文化活动,大致包括文化艺术和自然科学技术的生产两大类;三、文化品的层次,包括各种器物和成品,文化品是可以直接供各主体消费的对象[2]。上述文化的三个层次的界限是相对的,它们之间也互相依赖,紧密联系。传统体育文化资源既包括作为中华民族主流文化的民族传统体育,也应涵括非主流的汉民族以及少数民族体育活动[3]。它是在特定的地域环境、地域条件、地域文化背景下随着现代生活的发展而出现的。它可以以一定物质实体为载体,也可以是一些纯粹人类精神文化的东西,有形的载体和无形的精神文化内容相互依赖,相互渗透,具有明显的时代性、民族性和艺术性[4]。为此,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内涵中,既有物质层面的传统运动项目,运动器械、设备、服饰、壁画、出土文物等,也有精神层面的民俗文化、组织文化以及民族传统体育活动中的价值观念及规律。
2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特征
2.1 种类的多样性和包容性
中国民族体育文化以“仁”为核心思想,蕴涵丰富的东方哲学、宗教、道德、医学、习俗、艺术等社会文化因素,它以保健性、表演性为基本模式,以崇高人的内在气质、品格、精神修养为价值取向[5],它凝结着中华民族的传统精神,作为一种文化类型,它拥有自身的内核和特征,拥有它的合理性和价值。我国民族体育产生于民间,流传于民间,据《中华民族传统体育志》统计,我国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种类多达977种,其中,汉民族的项目有301种,其他55个民族的体育项目多达676种。它们的延续与发展,无不与不同民族的语言习俗、岁时节日、生活习惯、伦理道德、宗教信仰、行为准则、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思想意识、心态感情等联系在一起。
2.2 内容的民俗性
民俗是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又是处于中下层地位的人民大众所创造的文化,毕业论文是各民族文化的基础和主体之一[7]。在民族传统文化中,对民族最具凝聚力的要算民俗文化。它不仅将朝夕相处的民族成员凝聚在一起,而且还能将分散于各地,甚至五大洲具有相同文化背景的人们也团结在一起。风俗习惯既受到民族因素的影响,也受到地域因素的制约,地域经济、政治、宗教、语言的长期影响,互相依赖,铸成多姿多色共存共荣的民俗特征。据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于2000年1月19日公布调查结果显示,端午、中秋、春节仍然是百姓重视、影响最大的传统节日。舞龙、高跷、狮子、太平鼓等娱乐体育活动成为超越时代存在的一种符号和民族传统。
2.3 文化的同质性
中国是一个以儒家文化为思想基础的古老东方大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立发展、自成体系的文化系统,具有华夏文化同质性的特征。中国文化重人伦、重道德思想深深地影响到中国的传统体育运动,人们习惯于和谐、宁静及相对稳定的生活方式,而不热衷于带有冒险、冲突和对抗性的竞争活动,因此在传统体育中竞技运动并不居于主要地位,而以个人的修身养性为主,保健术在整个体育中占有较大比重,其典型项目是导引、气功、武术、太极拳等。
3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价值归位
3.1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价值整合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根,是一个民族的魂,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而民族精神又深深地植根于民族文化之中。民族传统体育之所以经久不衰,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由于它具有不可忽视的当代价值,拥有适合其生存的环境,显现出中华民族体育自身的文化传承价值。
文化不仅是人类生存的精神家园,也是一种可供人类持续发展的资源。文化是有继承性的,但是光有继承而无创新,文化也就失去了活力。特别是处于全球化时代的中华民族,在政治上已经站立起来了,经济上也将在世界上占有重要一席,但在文化上能否立起来,关键在于文化上的创新。党的十六大强调“必须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使全国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当今世界文化的发展需要文化的多元化,需要保护不同的文化群落和文化生态,因为只有不同文化的互识、互补、互证,硕士论文 才能促进人类文化的发展[8]。民族文化的差异构成了世界文化的丰富多彩及其多元化的特点。国际奥委会2000年委员会提交的改革方案指出:“未来的奥林匹克运动必须是多元化的又是跨文化的。”无数历史事实证明,一种文化形态的发展速度及发展水平取决于它与其他文化的碰撞、交流与融合,取决于它能利用的文化资源的丰富程度。文化资源越多样,越丰富,其发展就越迅速,越健康。作为13亿人口的大国,我们将承办2008年奥运会,为此,我们要深入挖掘“人文奥运”的内涵,向世界展示五千年的华夏文明,促进东西方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彰显中华民族崇尚和平、和谐,愿与世界各国人民共创美好未来的信心和能力。如果说文化是“人文奥运”的核心内涵的话,那么,中国五千年的传统文化将是中国实现人文奥运的基石。中国民族传统体育能够延续至今,完全依赖于她自身的民族文化资质和功能价值。她的历史性、传统性、民族性、健身娱乐性等,使她成为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9]。因此,中国传统体育文化要立足于世界体育之林,首先要做到文化自觉。教授为“文化自觉”作的定义是: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要有自知之明。有了这种文化自觉,方可在文化转型期取得自主能力,方可得中国传统文化积极参与多元化世界文化之构建。与此相应的是传统体育文化也要自觉地实现现代转换,以抛弃民族传统体育中不适合奥林匹克全球化的消极、落后的东西。针对“文化自觉”,首先对以“武术为代表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有一个历史的、实事求是的认识和评价,挖掘中华体育文化的真精神,反省我们自身文化所存在的缺陷,并把优秀文化呈献给人类社会,赋予传统体育一种理性和人文主义精神。其次,随着奥林匹克全球化的持续,不同的文化越来越多地交汇在一起,人类文明是由不同的民族,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域中分别发展起来的,因而必然会表现出不同的特征、风格和样式。民族传统体育也需要推广和传承,让国际社会广泛认知,用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去丰富奥林匹克文化,为奥林匹克运动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3.2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价值回归
传统体育文化的生存发展是一个动态平衡过程,它需要与时代变化的韵律合拍,只有不断调整自己的价值取向,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其一,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开发,与传播民族传统文化,开展各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民族人民的团结进步,促进民族经济发展等有着直接而密不可分的关系;其二,传统体育文化资源是剖析体育起源和发展各阶段诸形态的活化石[13],是挖掘和创造新的体育项目和形式的源泉,是一笔特殊的无形文化遗产;其三,传统体育文化资源是中华民族在特定的政治、经济、地理、文化等生活条件下所形成的一种民族文化,具有独特的价值与特征,具有非常丰富的内容,是一笔优秀的民族文化遗产。中国传统文化不但主张和,而且提倡和而不同,强调统一之中的差异、和谐之中的多样,在寻求一致的同时包容个别性,对于奥林匹克精神中西方文化对世界其他地区弱势文化的强势压迫与侵犯,是一个很好的回应与补充。今天,奥林匹克文化更应强调不同文化的和谐交流与对话,尊重文化身份、文化个性、文化多元化,这在全球化时代有着重大意义。
4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开发策略
4.1 注重优先性
随着我国现代化的高速进程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人们传统的生活方式遇到前所未有的巨大冲击,很多民族民间文化资源遇到或正在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医学论文 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推行的“单边主义”,导致了不同文化地域思维方式和文化价值的冲突,奥林匹克全球化在削弱民族传统体育的同时,奥林匹克的“共同体”现象日益加剧。特别在与奥林匹克文化的横向交流与传播中,东西方的不同社会形态和民族文化背景,造成了体育价值观和体育伦理观等方面的冲突。然而,在奥林匹克全球化的过程中,不同文化系统之间的彼此影响和相互渗透并不是自愿的,更不是等值的。为此,需要唤起人们对体育文化价值的重新认识,以自觉弘扬中华民族优良的体育文化传统。
一个民族的文化,绝不仅仅具有一种符号象征的意义,而是民族存在的内在基础,是维系民族生命的根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一个有广泛含义的范畴,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和行为实践的创造物,其核心是民族的传统文化和价值观。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多民族文化的相互交融和渗透,民族传统体育的功能已经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至今已具备了多重的社会功能和史实价值。奥林匹克全球化绝不意味着民族文化、特别是民族归宿感的消除,因为没有本土性就没有全球性。首先要更加重视中华文化源流中合理的内核挖掘,重新定位和认识中华传统体育文化的现代涵义。其次,必须对中国传统体育文化资源进行现代诠释,使我们在理论探讨和行动实践上更为清晰和明确方向。为此,应充分发掘和利用民族传统体育具有的民族文化特征,优先建立、健全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转化机制,因地制宜地开发和利用各种资源,要将体育文化资源的调查、发掘、保护同民族文化的弘扬与发展结合起来。
转贴于 4.2 注重层次性、适应性
我国民族地区地域辽阔,历史悠久,各民族风俗各异,民俗风情资源相当丰富。各个民族都具有自身独特的文化特点,其鲜明的民俗民风是维系民族发展的内核。当今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已经不是孤立的体育文化现象,它已融入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之中,创造性、开拓性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生命力。
第一层次,通常是在长期的社会发展和文化发展中形成的独具特色的认知(包括知识、道德和宗教)传统、思维方式、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和精神面貌等等,它是无形的。因此这种资源是无形的。2003年少林寺启动了少林功夫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这在我国文化界、宗教界以及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第二层次,即文化生产的层次,主要指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与体育产品。我国的民族传统体育资源丰富,形式多样,依照项目的内容、功能、形态,过滤筛选确定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开发价值,不断将成熟的民族体育项目推广,以实现传统体育文化的现代转换。“健身气功·五禽戏”是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适应新时期的发展,委托上海体育学院严格按照科研课题方式编创的健身新功法,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影响。第三层次,即文化品的层次,主要指人们的生活中体现民俗风情的一些活动。由于受民族因素、地域、经济、政治、宗教、语言的长期影响,互相依赖,传统体育文化铸成了多姿多彩共存共荣的地域民俗特征。1995年国家旅游局举办了“中国民俗风情游”大型活动,依托已有的风格独特的民俗节庆,为传承中华文明取得了较大的影响。当前,许多地区非常重视民族传统节日,以体现民族特色的传统体育竞赛和娱乐表演活动作为传统节日的重要内容,成为民族地区全民健身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制定适宜的文化政策刺激、激励、促进、创造民族地区新文化价值的扩展,唤醒人们对新文化价值的需求。为使资源的筛选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在选择资源的过程中必须反映当地的文化特点,以突出民族化和地方传统格调,进一步反映社会的发展需要和进步方向,形成区域内的优势。政府和社会应该利用这些民族传统文化来培养民族感情,重拾文化自信以及民族认同感,实现文化上自然的传承。例如,湖北屈原国际龙舟节,以端午节、屈原、龙舟为主题找准了民俗文化最为活跃的资源,为民族传统体育项目———龙舟的传承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4.3 注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
自20世纪中期开始,文化和经济一体化的世界潮流开创了文化经济和文化产业蓬勃发展的新时代。花木兰是中国历史上的巾帼英雄,而迪斯尼公司则用这个素材拍摄了动画大片《花木兰》,并融汇了大量的中国古典文化资料,又将这张“中国牌”打向世界市场,仅在上海的票房就达230多万元。在欧美,体育旅游已经形成了巨大的市场,瑞士仅滑雪旅游一项,每年接待外国游客1 500万人次,创汇70亿美元[14]。拥有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云南省,2002年旅游收入为200亿人民币,而到2004年旅游收入攀升到360亿元。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4大旅游客源输出国,第1大旅游目的国,将有1.57亿国际旅游者到中国旅游,又有2.5亿以上的中国人到各地旅游。预料到2006年全球旅游消费将支出4.1万亿美元,占居民个人总消费支出的12%[15]。
当今的体育,已经不是一种孤立的体育文化现象,它已融入到了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之中。职称论文 因此,要站在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高度上,制定对民族体育文化产业的财政投入,优惠政策,在中国加入WTO的背景下,体育产业不仅要把资源开发的范围扩大,而且要改变资源的配置方式,加强对民族传统体育的宣传力度。转变观念,把优质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推向市场,提高自我造血的功能和产业化水平。在此基础上,利用民族传统体育本身具有的健身、娱乐、教育、竞技性,为全民健身提供服务。
4.4 注重发展
民族传统体育不仅承载着我们民族的传统文化和伦理价值观念,而且构成了现时代体育文化建设的空间。随着中国发展步入小康阶段,社会消费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假日经济、休闲经济、观光旅游、健身娱乐业应运而生,迅速成长,给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契机。“可持续发展”是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发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首先诠释的观念,在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中,经济发展并不是终极目的,社会的进步、人的全面发展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在当代世界,面临由工业文明带来的全球性危机,每一种文化都有义务从自身的传统出发,积极寻求克服危机的途径。奥林匹克全球化绝不意味着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消解,没有人文精神的调治,当下社会的发展只可能是畸形的,单向度的,平面化的。在一个人类生态受到巨大破坏的当今时代,自然和人的和谐的共存与发展,也成为奥林匹克紧迫的课题。对此,我们应深入发掘传统理性,展开对人性、对体育的哲学上的判断和思考,排除狭隘的民族主义思想,努力适应一个技术先进的社会,而又不放弃千百年中形成的文化传统,对人类共同的文化和精神财富做出自己独立的思考和诠释[16]。保护民族文化遗产,是党和政府及全国人民的共同任务,加快立法,树立对民族传统文化资源保护的法制观念,福建省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这对民族文化资源的保护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政府应树立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安全防范意识,应从社会发展、民族未来积极倡导、培育民族精神,发扬传统文化中的优秀部分和精髓,珍视传统,才能形成我们的文化向往力。
5 结束语
一种民族文化尽管有其自恰的、相对稳定的结构系统,但这一系统并不是先验的、永恒不变的,它本身就是一个既不断建构又不断解构的过程[17]。我们应站在全人类文化的高度,从人性与人生的需要,以及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和文化发展的内在规律来认识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意义和价值,从各民族传统文化中发掘出有利于实现“奥林匹克文化共同发展”的资源,中国传统的一天人、合知行、兼内外的和谐自然观,将对奥林匹克竞技文化作出生动的补充,与自然和谐,与人类自身和谐相处,成为社会走向现代和谐的思维基点,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开发应体现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制度文明的共同进步,体现人性的回归和社会化进程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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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研究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中的债务责任划分和对其不法行为的管制,而给予我国乃至广大第三世界国家以启示。
关键词:跨国公司责任管制
跨国公司在当今世界经济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它们的活动对世界经济的发展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和影响。跨国公司由在母国设立的母公司和在东道国设立的诸多子公司所组成。在法律上,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实体,但是,在经济上它们又相互联系着,而且母公司管理和控制着子公司。母公司为了其全球战略和整体利益,把子公司作为推行其商业政策的工具,甚至不惜牺牲子公司的利益。[1]在中国,2005年媒体至少对哈根达斯“脏厨房”事件、卡夫饼干含转基因成分风波等12起跨国公司弱化责任的事件提出了批评。这说明在中国的市场上,跨国公司同样面临企业社会责任的挑战。由此可知,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问题,已经成为目前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对此种法律规避行为,应该进行统一的国际监督和管制,这是国际社会,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要求。[2]
1、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点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跨国公司,所以应明确一下跨国公司是什么,以及它具有什么样的特点。这样更便于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1.1跨国公司的概念
什么是跨国公司,目前在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定义。起初,人们把跨国公司称为“多国公司、全球企业、多国企业”等等。1983年,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在拟订《跨国公司行为守则》时所下的定义为大多数国家接受,其为: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立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活动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可以与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3]
1.2跨国公司的特征
1.2.1跨国性
跨国公司的跨国性主要是指其以本国为基地而从事跨越国界的经营之特征,而非要求其组成实体必须具有不同的国籍。[4]组成跨国公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必须设在不同的国家,它的基本模式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一般情况下,是指母公司或总公司设在某国,并以母国作为企业集团的基地,而在别的国家(也称东道国)设立子公司或自己的分支机构即子公司。
1.2.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因为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分设于不同国家,所以跨国公司制定战略时,不再从某个分公司、某个地区着眼,而是从整个公司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角逐目标,从全球范围考虑公司的生产、销售、发展政策和策略,以取得最大限度和最长远的高额利润。例如:在中国,国外跨国公司都十分重视运用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巩固和发展自身的竞争优势,并以此为手段抢占世界市场的制高点。特别是随着跨国公司采取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技术—专利—标准”战略,以及策略性技术联盟的出现,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优势谋求市场竞争更大优势和更大利润的特征更加明显和突出。[5]
1.2.3公司内部一体化
跨国公司的法律人格问题,应当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母公司以及组成跨国公司的诸实体的法律人格问题;另一方面是跨国公司能否作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6]从中央控制和内部一体化的活动等方面看,可以说,跨国公司具有企业的特征,是一个经济实体;但不是一个法律实体。
2、跨国公司的历史发展及其重要作用
哲学认为凡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的过程,跨国公司也不例外,既然分析研究跨国公司就要从它的发展过程说起。近几十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在世界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们的活动对世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和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它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并且加快全球一体化的脚步。
2.1跨国公司的历史起源
跨国公司并非“古已有之”,而是资本主义在垄断阶段高度发展的产物,它的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的现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积累和集中过程进一步加强,在许多生产部门,特别是新兴工业部门形成少数大企业的统治。由于寡头统治,竞争对手旗鼓相当,垄断组织只有利用其资金、技术、管理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将资本转移到国外去谋求出路,而那些具有廉价原料和劳动力以及有着广大市场的国家和地区,也就自然而然成为垄断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目标。[7]此外,随着科学技术新成果在通讯、交通、运输、生产等部门的广泛应用,国际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生产社会化程度的越来越提高,加强了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再加上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日益激烈,规模经济的需要以及大企业加速向多种经营发展,跨国的生产活动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种新趋势。
2.2跨国公司的作用
据统计,现在约4万家跨国公司及其25万家国外分支机构组成的跨国生产与服务网
络日益扩大,正在形成一个由跨国公司组织和管理的国际生产体系。跨国公司是国际经济行为的核心组织者,并成为国际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推动者。跨国公司是技术开发的主要承担者,常常将资本、技术、培训项目、贸易和环境保护等结合在一起,进行一揽子有形和无形的综合资产,这些综合资产刺激了经济增长。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综合利用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组织管理能力使其成为潜在的、效率很高的生产组织者。因此,就经济影响来说,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的资源配置、提高母国与东道国竞争力并且推动经济一体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极为关键的作用。跨国公司集诸种经济活动于一身还意味着,东道国的政策需要相应地在广泛的范围内对这些公司可能作出的潜在贡献和作出敏感反应。在政策和制度方面,跨国公司生产的区域战略加快了区域一体化的趋势,一旦某些国家被纳入了这种区域生产网络,政策上更深地卷人一体化的压力也就由此产生了。这意味着邻近地区国家间更大程度上的政策协调与政策趋同。跨国公司作为一个与世界经济有许多联系的一体化组织结构内的机构,作为国际经济活动的直接协调者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8]
3、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及其法律依据
回想一下上面提到的哈根达斯“脏厨房”事件、卡夫饼干含转基因成分风波等12起跨国公司弱化责任的事件,我们不得不关注跨国公司母公司的责任问题。
对跨国公司母公司的责任问题,目前各国有以下不同的做法和观点:(1)严守有限责任原则说。这种观点认为,母公司与子公司一般是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根据法人的有限责任原则,在内部上,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而公司则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换言之,母公司与子公司,两个公司相对独立。母公司不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整体责任说。这种观点认为,应把跨国公司看作一个统一的实体,该实体中任一组成部分所造成的损害均可归咎于该实体的整体。也就是说,无论哪个子公司,只要违法,其责任都由设立其的母公司负责。(3)单一企业说。该说认为,母公司虽然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法人,但如果从有关因素看,子公司不具有经营自,母子公司构成了单一企业,母公司就应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负责。即承认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在例外情况下,如果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支配和控制,已不具有独立性时,法院可以认为子公司仅仅是母公司的“化身”,从而适用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eveil),否定公司人格独立,由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此,我国《公司法》做了这样的规定:“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具体的债务清偿时,先以其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运营资金清偿,不足部分再由母公司清偿。笔者认为,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仍具有重要意义,应该在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的同时,在特殊情况下“揭开公司面纱”。
3.1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一国,原因有以下几种:(1)有利于鼓励跨国公司前来投资。如果一国法律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适用无限责任原则,这样就会让大部分企业望而却步,不利于一国引进外资。(2)有利于鼓励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的合作,因为采用有限原则可以使外国投资者分散投资风险,同时也可以保护东道国的投资者,合营企业的方法可以使东道国的合营者学到跨国公司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需要这些,所以这种方式更是发展中国家所乐意接受的。有限责任原则有时可能对债权人的保护有失公正,但现阶段其在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仍是其他制度所无法代替的,利大于弊。(3)有限责任原则在公司法律制度中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目前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各国一般都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即跨国公司在投资方面享有与东道国的投资者相互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很多发展中国家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前来投资,甚至对外国投资者实行较本国投资者更优惠的待遇。如果一国对本国的投资者实行有限责任,对跨国公司却实行其他更严厉的制度,如要求跨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势必阻碍外国投资者前来投资。因此,笔者认为,对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在总体上实行有限责任原则仍然是权宜之策。
3.2“揭开公司面纱”的特定情况
目前各国在运用“揭开公司面纱”来处理母公司对子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问题时,是基于衡平、正义的考虑。我国的《公司法》虽然没有对公司独立人格制度作出规定,但我们在实践中完全可以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适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特定情况”:(1)母公司滥用对子公司的控制权,造成子公司徒有其表,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和利益;这种情况下,子公司的活动完全是代替母公司,母公司理应承担责任。(2)子公司资本不足,即子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其所经营的性质及隐含的风险明显不对称或不成比例;(3)母公司操纵子公司实施有损子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果跨国公司存在上述情况,一旦子公司的债务超过其本身的清偿能力,必定会使其债权难以实现,母公司就应该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3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责任的法律适用
跨国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住所或注册地经常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应使用何国法律来追究母公司的责任?这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此问题应从两个方面来加以认识和解决:一是直接适用东道国的法律来解决子公司的独立人格问题;二是子公司人格被否定以后,原子公司因合同或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应根据合同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来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9]
在我国现阶段,我们实施改革开放政策,欢迎跨国公司来华投资,但是,对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我们应该提起高度重视,在我们的立法中要考虑到这一点。
4、对跨国公司法律规避行为的国际管制
首先看一则报道,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抽样调查则显示,1/3的亏损外企属于经营不善,而60%以上的外企存在非正常亏损,40%是虚亏实盈;30%在华跨国公司从未交过所得税,80%的跨国公司逃漏税,跨国公司年“避税”300亿。[10]目前,各国及国际社会没有针对跨国公司法律规避行为的专门法律规定。跨国公司的法律规避问题更多的是表现在其他具体问题中,如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问题、避税问题等等。
4.1对跨国公司国际管制的宏观分析
4.1.1对跨国公司管制的种类
(1)法律管制。跨国公司母国与东道国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对跨国公司行为所作的反应又常常导致这些国家之间的矛盾,并给国际社会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法律管制。
(2)国家管制。为了吸引跨国公司前来投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同时限制和避免跨国公司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各国都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跨国公司的行为。这些法律法规涉及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涉外税法、外汇管理法,等等。这种管制我们称为国家管制。
(3)国际管制。国家管制往往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因为组成跨国公司的各个实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因此,单靠一国的法律还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制。这就需要加强国家间的协调和合作,进行区域管制和国际管制。[11]
4.1.2制定国际统一的行动守则
早在1977年联合国跨国公司专门委员会就开始拟订《跨国公司行动守则》,由于各国对守则的内容、法律地位、与一般国际法的关系等问题存在严重分歧,使守则搁浅,至今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但是,制定行动守则是解决跨国公司管制问题的最佳方法。因为,跨国公司行动守则可以对跨国公司的消极活动予以管制,促使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确立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新国际规范,促进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4.2对跨国公司国际管制的微观分析
通过分析诸多跨国公司子公司的违法行为,多以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定价和国际避税为主,下面就这两种行为加以分析。
4.2.1对跨国公司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定价的管制
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行为的管制更多是在国内法措施上,许多国家对这个问题的管制都实行正常交易的原则,即将关联企业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相互间的关系,当作独立竞争的企业之间的关系来处理。许多国家在确定正常交易价格时都规定按以下方法进行:比较非受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国际上,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拟定的《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对跨国公司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其中涉及转移定价的管制。《守则》草案的大部分条文已经确定,但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跨国公司的待遇、国有化和补偿、国际法的适用等问题上分歧较大,这一草案在联合国大会上仍未通过。
4.2.2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管制
随着跨国公司避税现象的日益严重,各国政府也越来越意识到单靠各国单方面措施难以有效地管制,为此,必须加强国际合作,综合运用国内国际措施。目前,各国采取双边或多边合作的形式,通过签订有关条约和协定达到防止国际避税的目的。主要有: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使各国税务机关了解掌握纳税人在对方国家境内的营业活动和财产收入情况;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在税款征收方面相互协助。通过国际合作共同管制跨国公司避税行为。[12]
5、对在华投资跨国公司的管制的必要性
几年来我国利用外资工作中出现的一个新情况、新动向。伴随跨国公司的进入,将雄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科学的企业管理方式以及新型的经营策略引进我国。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有效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同时为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但是不可否认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期间会出现一些违法行为,比如前面提到的哈根达斯“脏厨房”事件、卡夫饼干含转基因成分风波以及跨国公司分支机构在华逃税等案例,这就说明对在华跨国公司管制的研究是必要的。具体如下所述。
5.1是维护我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需要
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占有国际市场和获得利润。为此,在设立合营企业时,跨国公司总是利用其资本优势尽可能地实行控股。通过控股掌握合营企业的资金使用支配权、原材料采购权,从而能逐步控制东道国的市场,以便为进一步改变东道国的市场结构,为实现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东道国吸引海外投资除为获得本国经济建设急需的资金,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营外,最终目的是发展民族工业,实现本国经济腾飞。由此可见,跨国公司的经营目标与东道国引资意图是存在着矛盾的。
我国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不容动摇。因而,为避免跨国公司对我国市场形成操纵,为保证国家对经济进行有效宏观调控,为维护和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国家和民族利益不受侵害,有必要对跨国公司行为进行管制。
5.2是我国有序进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初期,企业刚刚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尚未完全适应竞争规律和市场的要求,尤其是国有企业,正处在转换经营机制的紧要关头。我们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目的是将企业培育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竞争主体,而不是盲目地将积累多年的国有企业拱手让与外方,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中策现象”已经对我们敲响了警钟,如何引导跨国公司的收购行为有选择地转让一部分企业的产权给跨国公司,而不是由跨国公司任意选择收购国有企业,已成为急待解决的课题。这也是防止我们利用外资却被外资所用的必要措施。
5.3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产业结构不平衡一直是困扰我国经济建设的主要问题。特别是工业生产结构不合理,产品品种不适应市场需求的状况尤为突出。为此,我国进行了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长期注重引进外资的规模,而忽视了利用外资的结构,使得产业结构不平衡的局面未能根本扭转。目前,跨国公司的大批涌入使我国利用外资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我们应该把利用外资同国内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结合起来,指定明确的、具体的产业政策规划,有目的地将跨国公司的投资引向高附加值和高技术的产业,引向需要重点发展的农业、交通业、能源和原材料、建筑业和第三产业,避免跨国公司利用我国企业市场经验不足、资金短缺等不利因素突破我国的行业准入限制,排挤民族工业。
5.4是保护我国民族工业的需要
由于我国产业结构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导致部分产业虽已形成规模,部分产业却处于起步阶段,基础十分薄弱,尚未形成完整的、有竞争力的工业体系。如果任由跨国公司来华与之竞争,必然会对其产生强烈冲击,甚至会扼杀这些幼稚产业,造成对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的损害。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在工业发展初期均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二战以后,日本发现与欧美各国的产业差距,也采取了对本国产业的有效保护措施,使日本能迅速振兴民族经济。因此,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出发,我们必须将国际竞争限制在中国的民族工业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有步骤、有区别地将民族工业推向国际市场。[13]
6、我国应对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政策及法律原则
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依据;社会主义法是党的政策规范化、具体化。是贯彻党的政策的工具。坚持改革开放不仅是我国对外工作的基本政策,同时又是完善和建立我国外资立法的指导原则被写入宪法。法和政策作为治理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两个不可缺少的工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随着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扩大,现行外资立法的缺陷也就越来越明显。为维护国家经济的安全,使跨国公司的投资能在最大程度上与我国引进外资的价值目标协调发展,我们应充分利用政策的及时性和灵活性的特征,完善我国外资政策内容,同时也更好地弥补我国现行外资立法上的不足。
根据上面对跨国公司责任管制的分析与研究,笔者认为,应对跨国公司来华所制定和应用的政策及法律原则应包括以下内容:(1)积极引进的政策及其法律原则。(2)加强引导的政策及法律原则。(3)合理限制的政策及法律原则。(4)严密监督的政策及法律原则。[14]上述四项政策及法律原则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我国引进外资跨国公司的事业要取得成功,缺一不可,尽管随着时间推移和情况变化,我国对外商投资、对外国跨国公司政策的内容、手段和具体措施都会相应调整和变动,进行不同的组合,但是上述四项政策及法律原则是我国始终坚持的。忽视或放弃其中的任何一项都将损害我国引进外国跨国公司的事业。
7、结论
总而言之,跨国公司的活动对世界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一方面,跨国公司对其经济发展可以起积极作用,因为跨国公司拥有雄厚的资本和先进的技术,只要发展中国家采取正确的政策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有选择地引进跨国公司的资金和技术,就能够弥补本国资金不足,提高本国的工业技术水平,增加就业机会,改善国际收支,达到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有具有消极作用,它们通过直接投资和技术垄断等手段,可以攫取高额利润,控制当地重要行业部门,排挤民族工业,恶化国际收支,阻碍经济发展。[15]然而我们不能怀着狭隘的民族情绪把跨国公司看作“洪水猛兽”,一方面我们应给予其国民待遇,甚至一些优惠待遇,把跨国公司请进国门;另一方面,需要对跨国公司的不法行为加以管制。同时制订国际统一的行动纲领,这样就会更多的维护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利益,促进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参考文献:
[1]戴琼:《浅议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问题》,《国际法学》2004年第4期,P23.
[2]余劲松:《国际经济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出版,P24.
[3]王先林、寿步、王莉萍:《跨国公司在华知识产权滥用》,《商务周刊》(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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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陈翩:《涉及跨国公司的五大法律问题》,《国际法学》2002年第一期,P9.
[8]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华琼:《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学习资料网)。
[9]戴琼:《浅议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问题》,《国际法学》2004年第4期,P24.
[10]《跨国公司违法“避税”长亏不倒》(《法制早报》2005年11月14日)。
[11]陈翩:《涉及跨国公司的五大法律问题》,《国际法学》2002年第一期,P12.
[12]赵志琴:《跨国公司法律规避问题及其规制之探析》,(法律论文资料库)。
一、引言
众所周知,高职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中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坚持把高职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使我国经济建设切实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竞争力的可靠保证。近些年来,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发展高职教育的政策、法规,并在财政上给予了大力的支持,使大批高职院校得到了快速、健康地发展。但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高职教育发展中还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本文从高职教育的重要性出发,揭示目前高职教育的现状,最后提出一套促进高职教育体制创新的策略,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二、高职教育的重要性
纵观而言,高职教育肩负着振兴民族经济,提高社会凝聚力和综合竞争力的历史使命。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一直坚持走新型工业化和城市化道路,努力将本国建设成为世界制造业中心,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加强自主核心技术的开发与创新,而在此过程中,高职教育发挥着不容小觑的重要作用。另外,在走城市化道路过程中,数以万计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中,他们的在职培训和转岗训练,高职教育也起到基础性和战略性的作用。实践证明,一个国家的职业技术教育发达与否,是衡量这个国家的现代化能否实现的重要标志。所以,我国的高职教育必须理清思路,转变发展理念,不断进行体制创新,塑造高职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战略地位。一定要牢固树立抓经济就要抓职业技术教育,而抓职业技术教育是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的重要理念。我国必须不断加大对高职教育的扶持力度,将高职教育体系建设成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体系,并使之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中最能够灵敏反映社会进步、最具有活力的教育类型。这是我国社会、政府及其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重要使命。
三、高职教育的现状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从在中国诞生发展到2011年,时间并不是很长,从大规模发展的1998年算起,只有二十几年时间,但是,我们欣喜地看到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速度之快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正如葛道凯司长在教育部2004年第13次新闻会所概括的“一个充满活力的、基本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正在形成”。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和发展己经迈上了一个新的平台。但是,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存在的问题。由于种种因素所致,我国的高职教育体制发展还存在一定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办学水平较低
从目前来看,高职院校的办学水平普遍较低,这与其创办基础有不可脱离的关系。我们都知道,我国大部分高职院校是从中等专业学校改建而来的。它与高等职业学校是两种不同的教育层次,不管在培养目标,还是在培养模式上都有着巨大的差别。由于原有的教育意识、教育教学手段以及培养目标都深刻制约着创办者和管理者的办学理念。另外一方面,国家和政策对于高职院校的投入较少,重视度不够,所以,高职院校在办学过程中显示出办学理念趋低的现象,办学意识没有因为学校升格而发生质的改变。由于受到这种意识的影响,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开设、师资配备、学生管理、校园文化建设以及基础教学设备的建设都没有达到高职教育应有的水平。
(二)师资、管理人员素质较低
现阶段,高职院校的师资队伍明显不能满足高职教育的教学要求,主要表现在教师的知识、技能、教学理念以及教学方法不能满足教育教学的要求。据有关调查显示,除了由成人高校改建而成的高职院校之外,不管是新建立的民办高职院校,还是由中等专业学校升格而来的高职院校,现有的教师普遍存在学历较低的现象,本科学历较少,更勿提研究生以上学历。同时,这部分教师的知识结构严重老化,技术技能有所匮乏,没有企业或工厂的经历,“双师型”教师(既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理论,又具备良好的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则十分罕见。
(三)受传统中专院校计划管理体制影响明显
近几年,随着国家对高级技能人才的重视和行业自身的需要,各地有相当数量的中专学校晋升为高职院校。而新升格的高职院校受前身的影响,大多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与市场不接轨”,先天性不足,加之缺少对办好高职教育的规律性认识,许多学校仍满足于晋升高职的阶段性成绩,对先天的普通中专教育办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检查不够,对如何办好高等职业教育又没有经验可言,这样的现状对高职院校的发展非常不利。
(四)专业培养目标不明确
从名称来看,高职院校的大部分专业设置与普通高校雷同,甚至是直接搬用了普通高校的专业名称。这种现象恰好反映了高职院校办学定位的偏差。众所周知,高职院校的培养目标与普通高校是有着显著的差别,高职院校主要是为了某一特定领域培养高级的、专业的从业人员。因此,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应该根据市场需求来设定,并具备明确的职业针对性。
(五)社会认同度不高
今天的社会,对于高职教育的认同度仍然存在一些偏见,在国家层面,高职教育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受到的重视不够,在政策上同普通高等教育仍然存在不公平性,让高职教育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在社会层对,对于许多家长学生来说,高职教育是无奈的选择,毕竟,中国传统的“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思想在现代人的观念中仍然根深蒂固。
四、如何进行高职教育体制创新
如今,高职教育已经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占据了半壁江山,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不容低估的巨大贡献。然而,高职教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必须予以改进,创新体制,这样才能发挥高职教育自身的功能。
(一)确定高职教育的目标定位及管理体系
高职教育的目标定位关系到高职教育的方向选择和办学特色。高职教育是不同于学科型大学的另外一种类型的大学。它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本位,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所需的“能人巧匠型的大学生”或“大学水平的能人巧匠”为目标的高等教育。然而近些年来,很多高职教育院校由于受到生存压力的影响,逐渐脱离了职业技术教育的目标定位,纷纷将升格为学科性大学作为谋求发展、摆脱困境的主要出路,这样的发展观严重偏离了高职教育的发展方向,要积极改变。例如,德国的职业教育在学校名称、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学制长短、办学条件、经费来源、教师资格、教师进修、考试办法、管理制度等等,都有政府提出的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同时还设立了一套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在内的职业教育实施监督系统,使职业教育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法律法规完善了职业教育的管理和运行。
(二)建立新型的产教合作模式
从世界发达国家的高职教育来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各国形成了自己各具特色的职教模式。如德国的“双元制”,美国的“合作教育”等。要想更好地发展我国的高职教育,我们必须借鉴这些发达国家的职教模式。为此,我国政府必须通过立法规范管理高职教育,建立学校、行业和企业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高职教育运行机制。一般而言,这种运行机制应该突出校企合作为核心,学生在企业环境中顶岗工作,以获取工作经验,养成良好的态度,掌握熟练的岗位技能为目标。以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为例,他们在艺术学院开展了工作室制度,让学生在大三这年,加入导师的设计工作室,边实习边完成毕业设计,这些工作室,都是建立在实际经营的设计公司名下,所以学生们有机会参与实际的设计工作。这样的高职院校就在建立产教合作模式方面作出了完美的阐释。
(三)完善资格认证制度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产品的科技含量日益增加,这使得产品生产工艺的复杂度进一步提高,劳动岗位的准入要求更加严格,因此,仅仅依靠学历是难以满足工作岗位的要求的,只有获得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人们才能进入就业岗位。高职教育主要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术人才,因此必须完善资格认证制度,鼓励学生考证,努力为学生创造条件,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允许用资格证书补充学分,同时,大力引进国内外权威职业资格证书,在教学中添加一些非学历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如网络编辑员、多媒体作品制作员、广告设计师证书教育考试等内容,这可以为学生增添不少的“含金量”。
(四)关注学生的终身发展
高职院校不仅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更要关注学生终生学习情况,为他们提供个性化的终生学习服务。目前,高职院校主要关注的学习者还是在校学生,希望“宽进严出”。但一般而言,学校对学生的关注也基本上以“出”为限—只要学生毕业步入社会,就算完成了自己的任务。这显然不符合终生教育的要求。高职院校应该利用学校的优势,根据学生历来的学习情况,为学生设计好毕业后的学习计划,关注学生毕业后的培训、学习、职业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与学生交流、调整。必要时,为学生进行再培训或个性化的学习服务。只要高职院校培训过的学生,就都应该为他们提供终生的、个性化的跟踪服务,通过关心学生成长、为学生成长服务赢得市场和效益。
(五)加强高职院校师资力量建设
发展高职教育,培养社会建设所急需的人才,离不开教育者的高素质。所以,高职院校必须进行师资力量建设,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一方面,高职
院校要加强“校企合作”,鼓励教师到企业中进行顶岗实践,不断积累工作经历,让他们到企业中与企业技术人员一起搞研发、做课题,从而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另一方面,高职院校还应该发展“双师型”教师,拓宽教师来源,邀请企业中的能人巧匠或专业人才到学校中担任兼职教师。另外,高职院校还应该有计划、有系统地组织中青年教师进行深入再造,如攻读硕士学位,不断增强他们的知识素养。
(六)加强与国外职业类学校的合作
我国高职教育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与国外职业类学校之间的合作。为了更快、更好地进行体制创新,我国高职院校必须积极寻求与国外职业类学校的合作。例如,我国高职院校可以开展“2+1”的教学模式,让学生有机会到国外知名的技术及职业类院校进修,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也可以聘请国外的一些专家教师,到校开展一些教学活动,在节约教育成本的同时,也可以达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这样的中外合作教学模式,也可以让本校的老师有机会学习国外的教学方法与理念,整体上提高高职院校的教学水平。
(七)加强与市场需求的接轨
虽然现在有些高职院校也开展了订单式的教育模式,但适用的对象多是一些大型企业,仍然存在一些局限性。为此,高职院校可以设立专门的部门,对市场上人才需求的情况进行收集,并在针对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的基础上,对未来人才需求趋势进行分析,根据需求调整招生的方向,以及教学大纲,以期提高学生的就业率。
(八)完善高职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
全人教育是当代教育发展的一种新趋势,旨在培养博雅通达、全面发展的“完整的人”,即所谓的“全人”。在西方,对教育怎样培养“完整的人”的艰辛探索,可以上溯至17世纪初期,清教徒在北美新大陆的教育实践。建基于清教主义教育观的北美新大陆教育,肇始于宗教,脱胎于英国教育传统,在不到二百年的时间里,以渐进的步伐,基本完成了从宗教到世俗,从出世到入世的嬗变过程。毫无疑问,没有清教主义教育观引领下的,以塑造“完整的人”为指向的北美新大陆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就没有今日美国教育领先全球的兴旺发达。在教育界践行科学发展观,大力推动全人教育实践的当下,研究清教主义教育观,借鉴清教徒全人教育遗产,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清教主义教育观之“三为”理念探析
清教徒是16世纪下半叶从英国国教内部分离出来的宗教派别。17世纪初期,为躲避国内政治和宗教迫害,英国清教徒大批移居北美。在北美最早的13个殖民地,80%的教会都具有清教倾向。作为北美的早期移民,清教徒所倡导的清教主义毋庸置疑地主导着美利坚民族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进程。尤其在文化教育领域,清教徒以在北美建立基督徒新型宗教生活模式为愿景,激发出强烈的文化教育动机,齐心协力,大兴教育,为美国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发展奠定下坚实基础。1636年,清教徒到达新大陆仅仅6年之后,马萨诸塞州议会就决定拨出当时税收的四分之一(400英镑)兴办高等教育,建立起以剑桥命名的学院,即大名鼎鼎的哈佛大学的前身——剑桥学院。几年后,马萨诸塞和康涅迪克州立法,规定每一座城镇都要开办一所学校;1655年纽黑文立法,要求父母和雇主必须给其儿女和学徒提供教育。清教徒大力兴办教育的动力来源于宗教的需要与追求。他们认为,每个个体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都可以直接与上帝交流,而与上帝直接交流的途径就是研读《圣经》。为达到这一目的,必须兴办学校,发展教育,教会每一个体读书识字,为其读懂《圣经》创造条件。由此形成“以上帝为首、以学生为本、以家庭为重”(简称“三为”)的充分彰显清教主义价值的全人教育观。
(一)以上帝为首
培养学生阅读《圣经》是清教徒兴办教育的主要目的。清教徒认为北美应当是一个山巅之城,理应成为世界基督徒社会的榜样和示范。清教徒相信“神圣的圣经包含了一切必要的救赎”。虽然通过阅读圣经并不一定能给人带来物质上的成就;但作为一个好的清教徒,就必须为自己寻找圣经真理。清教徒强调让孩子们从小读圣经,让他们不是为了赚钱和有用而学习,而是为了成为一个全面发展的人而学习。正如17世纪著名牧师科顿·马瑟所说,“在一切之先,在一切之上的,就是父母应当教育他们儿女关于基督教信仰的知识。关于其他事情的知识,它们是非常之好,我们的孩子没有它们也可以达至永远的幸福。但是对主耶稣基督话语里敬虔教训的认识,对他们来说是一百万倍更加需要。”所以,马萨诸塞儿童使用的《新英格兰识字课本》,实际上是经过简化的宗教经文,《儿童教义问答》、《教义问答手册》和《美洲儿童精神乳汁》则是当时颇为流行的初级教材。在学校的管理人员和教师队伍中,神职人员构成了核心和骨干。校长和教师大部分是牧师。牧师是当时为数不多的受过教育的文化人,负责学校的日常运行,承担识字教育和宗教课程,同时讲授古典语言、数学和法律等。教会代表定期考核学生熟悉和理解《圣经》的程度,以此衡量教师对宗教知识、教义问答和赞美诗掌握的水平。
(二)以学生为本
锻炼学生良好品格是清教徒兴办教育的重要动因。清教徒认为人的本质是邪恶的,教育将为人类指出克服罪恶本性的途径,以拯救堕落中的芸芸众生。因此,把培养孩子良好品格与坚定的视为头等大事。认为学生不只是教育的对象、教育的产品,更是教育的目的,把学生培养成“完整的人”,是教育存在的全部价值之所在。早期,这些学校设定的教育目标,首先是按照本教派的需要,为教会培养信仰虔诚、举止优雅、具有良好教养的年轻教士;其次是造就笃信基督、“正直”和有气质风度的绅士。因此,1754年,耶鲁学院院长在谈到办学宗旨时声称,“学院是传教士的社团,以造就从事宗教事务的人才为己任”1。国王学院在成立时表示,自己明确的办学目的在于“教育和指导青年理解耶稣基督,热爱并服从上帝,养成优良习惯,获得有用知识”2。为了实现既定培养目标,各校都把宗教课作为学生的必修课。各学院普遍开设由校长或著名神学教授讲授的“道德哲学”课,试图结合基督教义、理性和科学,培养学生“正确”的思维习惯、文化观念和价值取向。此外,传教布道、研读经书需要掌握的拉丁语、希腊语和希伯来语也是各校学生学习的重要内容。总之,清教徒学校致力于办成著名诗人弥尔顿所期许的那种“让人成为一个更好的人,而不是让人成为一台冷冰冰的赚钱机器”的“全人教育”载体,培养出不少那个时代最优秀且最有学问的杰出人才,
(三)以家庭为重
突出家庭在子女教育中的责任是清教徒兴办教育的鲜明特点。一般认为,学校乃专司教育在处所,教育的g责任全在教师。而清教徒则认为,父母不单养育孩子,更要教导他们长大成人。因此,子女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毋庸置疑是父母,学校乃至社会只是父母教育子女的协助者。清教徒将父母的责任分为三类:哺养、教养和教导。其中教养包括教给子女良好的行为举止和使子女受到良好的职业训练。相对而言,清教徒把教育看得比哺养更为重要。在世俗教育中,清教徒首先关心的是教给孩子良好的行为举止,因为清教徒将规范个人行为作为重建社会秩序的起点。良好的行为举止其核心是守秩序,讲礼貌。良好的行为举止覆盖日常生活的广阔领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要谦卑。服从家长,尊重长者和上司,善待与自己地位相当和比自己低的人,做到尊卑有序,相互关爱;二是行事为人端正。言谈举止要得体,不好色,不酗酒,不;三是养成勤劳、节俭、守时的生活习惯,这是清教徒尤其强调的。清教世俗教育注重的另一方面,是使子女受到良好的职业训练。为达成上述目标,清教徒教育子女很讲究方法。首先要折其志,使其学会忍耐和服从;其次,在衣食方面要有所节制;再次,父母应正其身,给孩子树立良好榜样;最后,对子女犯错应予惩罚,以使其知错悔改。这些做法即便以今天的视角审视,对我们推行全人教育也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二、清教主义教育观对推行全人教育的启示
全人教育思想,在西方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柏拉图的“和谐就是善”的思想、裴斯塔洛齐的“和谐发展教育”观念,以及亚里士多德的“自由教育论”,在本质上都体现了全人教育的理想。在近代,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教育家和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从人性和人的自由出发,将人的个性的全面发展作为教育的目标。而清教徒在北美新大陆的教育实践,在世界教育史上堪称将全人教育从理论构想推向实践运作的最初尝试。作为清教徒全人教育成功标志的,莫过于北美人在独立战争时期表现出的极强的价值判断力与政治自觉性。1776年1月,托马斯·潘恩旨在动员社会公众支持北美独立的著作《常识》在费城出版后,当年即印刷25次,3个月发行12万册。在一个人口仅250万的殖民地里,总共售出50万册。这一切,显然建立在普通民众极高的识字率和良好的政治素养之上。更具说服力的是,在革命的过渡阶段自发产生的民间权力组织,在对自身权利的意识,尤其是克制暴力、克制自私的欲望,以及建立限制权力机构的能力等方面,彰显出此前民众受到的政治教育和养成的自治能力层次之高。从美洲实质性脱离英王控制到美国建国之前很长的一段时间,北美殖民地就是在这样一些完全自治的民间权力组织的领导之下,平稳的过渡到共和国时期。今天人们时常提及的“美国精神”,比如对生活的信心,面对困难的勇气,以及善于创新、不断进取的人生态度,都是清教徒精神的具体体现。换句话说,是三百多年来一以贯之的清教主义全人教育实践潜移默化的成果。
当下,借鉴清教主义全人教育的有益经验,对我国实施全人教育战略有重要现实意义。事实上,全人教育原本就是中国传统教育的目标。孔子所谓“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指的就是文学与历史并重、哲学与艺术兼修、待人接物的礼节和安身立命的素养兼备,实质就是一种全人教育。到20世纪初,中国知识界先贤也标举过全人教育理想。如指出,“教育是帮助被教育的人,给他能发展自己的能力,完成他的人格,于人类文化上能尽一分子的责任”。2011年2月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明确提出,要“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心每个学生,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为此,我们应当顺应世界全人教育改革大趋势,在我国大力倡导和实施全人教育战略,努力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具体而言,就是要以全人教育理念引领通识教育实践,推动通识教育模式向全人教育模式全面转型。首先,凸显通识教育作为“人”的教育的特性。在全人教育看来,所谓人的养成,就是要把一个自然人、生理人教育成为一个文化的人、社会的人、理性的人、有道德的人。教育不仅是一种探索知识、培养技能、准备职业的途径,也是一个塑造人格、涵养道德、发展理性、追寻生命意义的过程。其次,弘扬通识教育培养“全人”的价值。人的全面发展、和谐发展、整体发展,是教育的永恒话题。全人教育承继的是古希腊的和谐教育传统,把知识视作一个整体,一个有意义的背景,借助这个背景人们才能理解知识和人本身存在的意义。全人教育所谓的全人,是指在智能、情感、身体、社会、审美和精神性等方面整体发展的人,整体发展的人是“包含了各种能力、潜力和创造性能量的复杂的、相互关联的系统”。知识的整体性、普遍性和“全人”目标等概念,对于我们理解通识教育仍然具有价值。再次,坚持通识教育的跨学科整合导向。以全人教育视角看,目前学校教育将各种知识人为地割裂开来,直接导致人的发展的片面性。全人教育提倡一种跨学科的整合学习,即围绕一个问题,从整体与联系的角度,综合运用各种学科知识去理解和解决。通识教育致力于跨学科整合,通过学科之间的互动、影响和渗透,真正将世界还原为一个整体。最后,深化通识教育涵养人文精神的功能。全人教育思想洋溢着一种强烈的人文情怀,着眼于用人文教育的方法达到全人发展的目标。充满人文精神底蕴的全人教育,坚持两大原则,一是整合知性认知领域与情意爱恋领域,使之成为“平衡”的学习经验,为受教育者发展自我提供便利;二是信任经由整合的教育方式与内容,一定能引导人们迈向善良、和谐与不断的成长的健康轨道。
[注 释]
1 Brubacher J S,Rudy W.Higher education in transition: A hist ory of America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1636~1956[M].New York:Harper & R ow,1958:8.
2 Cubberley E P.Public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M].Ca mbridge,MA:Riverside Press, 1919:265.
参考文献:
[1]赵文学:论清教主义对美国主流价值观的影响,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08,(3).
[2]赵文学:清教在美国殖民地时期教育发展中的作用,史学集刊[J],2009,(4).
[3]王秀华:美国殖民地时期的妇女教育,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J],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