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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第四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足额缴纳保障金。
应缴纳保障金=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人数]
第五条各单位交纳的保障金由其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按属地原则征收。
第六条每年1月31日前,各单位到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各纳税单位的名单和相关情况。
每年3月31日前,各单位持上一年度干部职工编制统计年报表或统计年报102表、残疾人证、劳动部门鉴证章的劳动合同书(或残疾人就业证)及法人签章的《*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到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确定本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未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手续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计算应缴纳保障金数额,由地方税务部门按规定时间足额征收。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6月20日前,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应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和数额。应缴纳保障金的各单位必须在当年7至9月的税收征期内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报交纳保障金。
第七条保障金征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专用票据,由地税部门逐级发放。
第八条对因为特殊原因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须在每年1月底前凭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联批准后,予以减缓。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具证明,凭该证明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减缓手续。
第九条除经批准予以减缓的单位外,对其他未按时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地方税务部门通知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从每年9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定后,将缴款通知书送达该单位,并抄送地方税务部门,与保障金一并征收。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年以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应予以补缴,补缴金额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并通知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经费或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一律就地缴入国库,由各级国库逐级划解省国库省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资金科目。由地方税务部门填写保障金征收进度年报表,地方税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逐级上报,于当年9月30日前,以设区市为单位,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疾人联合会。
每年10月30日前,省残疾人联合会对全省年度保障金进行核算,由省财政部门将保障金列入基金支出预算,其中将可供支出的80%按属地原则拨付设区市,20%留省专项用于残联管理支出,由省残疾人联合会按照有关规定调配使用。设区市残疾人联合会应于每年11月底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所辖县(市、区)拨付保障金。
第十三条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将保障金纳入税务稽查范围,并会同财政、残疾人联合会、审计等有关部门定期对保障金征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各有关单位要如实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报表等材料,各征收单位应认真做好保障金的征收工作。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违规操作等行为,要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保障金按基金预算资金进行管理,以收定支。保障金的使用,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按照保障金的规定用途,编制年度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按编制的年度保障金支出预算拨入残疾人联合会账户,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六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必须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
(二)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和特困残疾人补助;
(三)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期一项重大而艰巨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我省颁布的《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X.X%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由于各种原因而不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措施,是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公正、公平的具体体现。我区有X.X万残疾人,安排他们就业的任务非常繁重。在国家、社会、家庭的扶助下,采取多种形式,使残疾人由救济供养对象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不仅能够从根本上改变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和社会地位,而且能够解除部分家庭的后顾之忧。如果有相当一部分残疾人不能安居乐业、摆脱贫困,不仅会增加其家庭负担,而且会影响社会稳定,还有损人民政府的形象。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意义,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把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落到实处。
从近几年我区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况看,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残联属群团组织,成立晚、人手少、收缴手段落后,执法力度不够,征收面窄、效率低,尽管每年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难以做到应收尽收。其次是宣传力度不够,还没有像税收工作那样深入人心。地税部门机构健全,征收手段先进,征收网络完善。从外地已实行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况看,实行地税代收的效果十分明显,不仅加大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力度,而且促进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为搞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工作,区政府已正式同意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是为促进我区残疾人就业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地税部门和残联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按照各自的分工,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切实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收尽收,力争使全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加大力度,强化措施,确保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落实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XX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及《XX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为全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提供了可靠保证。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这些文件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一是要搞好宣传。要通过电视、宣传车等形式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目的和意义,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和自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的社会责任感,推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要搞好征收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新形势下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新探索,对地税部门特别是残联而言是一项新举措。地税和残联要按照要求,搞好业务培训,提高征收人员的业务素质,尽快适应代收工作的需要。三是要严格依法征收。要认真做好用工单位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确认、应缴纳保障金数额核定、减免管理、违章处罚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收。既要防止漏征,又要防止重复征收。对那些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态度蛮横,妨碍征收的单位,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三、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效益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扶持残疾人就业、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专项资金,它的设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和对残疾人事业的重视。各级残联要严格按照第XXX号省政府令规定的范围使用保障金,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在资金使用上,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的扶持力度,提高其自身素质和参与就业的能力;要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创业和合伙经办企业,鼓励更多的残疾人自谋职业;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或在安排残疾人就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要给予大张旗鼓的表彰、奖励。同时,要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并将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按年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严禁贪污浪费和挪作他用,发现有违纪违法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总之,要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取之社会,用之于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发挥出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强化领导,密切配合,推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顺利进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搞好部门之间的协调。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地税部门要把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时足额征缴入库。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严格入库和支付制度,确保这一专项资金用于残疾人事业。残联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统一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职责,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尽快适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后发生的新变化,按照新的业务要求,积极主动搞好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同时要认真研究解决好有关遗留问题。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宣传,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对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重要性的认识,推进代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征收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须按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年度及时、足额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县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保障金。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予安排,但需按比例缴纳保障金。安排一名盲人或重残人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按(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上年度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征收方式。保障金的征收实行财政代扣,地税代征方式征收。本年度征收上年度的保障金。
1、财政代扣:财政全额拨款的县、乡(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非企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经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核定后,由县财政局负责全额代扣。
财政代扣从20*年正式启动,今年仍由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直接征收,各缴款单位应按上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本单位保障金。
2、地税代征: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民办非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和在县内的中央、省、州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经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核定后,从20*年起统一委托县地税局负责足额征收。
二、保障金的列支渠道
(一)国家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在部门公用经费中列支。
(二)社会团体、实行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收入和行政经费中列支。
(三)企业、民办非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应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三、保障金的审核、信息传递
(一)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将本单位《年度劳动统计基层年报表》(附件1)、《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表》(附件2)、在岗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就业体检表、基本养老保险证、劳动用工合同书以及工资领取单等相关资料原件报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审核(年审)确认。未按时间和要求报送相关申报资料和未参加年审的单位,按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
(二)县地税局每年4月15日前向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提供《纳税人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3)。县劳动、人事、财政、统计和编办等部门应当准确提供各自掌握的用人单位情况和本县在职在编职工人数,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审核提供有效依据。
(三)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依法对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情况和保障金的应缴纳数额进行审查核定。每年6月15日前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根据审查核定情况,向用人单位制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同时将应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名单、应缴纳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并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汇总表》(附件4),分别送达县财政局和县地税局作为代扣、代征依据。属地税代征范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由地税机关送达用人单位。
四、保障金的缴纳
(一)地税代征范围的用人单位接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15日内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二)地税机关应将已划入国库的保障金数额及时建立保障金收入台帐,按月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完成情况汇总表》(附件5)传递给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三)财政部门代扣范围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每年9月底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提供的扣缴依据从该单位公用经费中一次性予以扣缴。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五)企业因严重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减免保障金的,须在每年6月15日以前,将书面申请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送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审核,报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批准后,酌情予以减免。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向残疾人联合会和地税机关申请同意后,可以缓缴保障金;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五、保障金的管理使用
(一)保障金5%为省级收入,95%为县级财政收入,由人民银行国库股就地划解入库。保障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7类“其他部门基金收入”第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
(二)保障金用于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保障金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残疾人事业,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用。
(三)保障金实行预算审批制度。县残疾人联合会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编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决算,报县财政局审核和州残疾人联合会备案。财政部门拨付保障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7类“其他部门基金支出”第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六、组织领导
(一)各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积极支持保障金征收工作。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经常性协调工作。县财政、残联、地税和人民银行要依照有关法规,切实加强保障金的征收管理,财政部门要牵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保障金征收工作专项检查。
(二)县财政部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和地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征收保障金的核算和管理。对违反保障金征收管理规定,随意少核、少扣、少征保障金,或弄虚作假、、贪赃枉法造成保障金流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县财政局、县残联、县地税局要将保障金征收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七、其它有关事项
(一)残疾职工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及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中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安排适应的岗位、依法享有平等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
(二)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不包括离(退)休、退职人员。纳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参照其计税工资人数核定;其它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可参照县劳动、人事、财政、统计等部门的有关数据核定。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7. 016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17- 0024- 02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相关规定
由于残疾人在劳动就业方面处于弱势地位,所以需要由法律制度来保障。《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需按照其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全额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一般来说,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规定的安置比例-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2 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国家出台了多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国税发[2007]67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以及财税[2010]121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等。
2.1 对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
2.1.1 增值税和营业税
对于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条件的(安置比例≥25%且安置人数≥10人)的单位,收入达到规定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安置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
2.1.2 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条件的的单位,由财税主管部门确定,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于笔者所在的集团各企业安置的比例未达标,本次未涉及,所以在此对以上两条优惠政策不展开细述。
2.1.3 企业所得税
(1)单位安置残疾人员的,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次税务筹划主要是围绕这一项优惠政策而展开。
(2)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2 对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残疾人个人免征营业税、增值税,按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等。由于本次税务筹划不涉及此业务,所以仅提及,而不详细展开。
3 税务筹划的意义
3.1 社会效益
残疾人是社会中一个特殊的人群,由于先天不足或飞来横祸等种种原因,导致其肢体或身体官能缺失,给他们以及他们的家庭带来巨大的遗憾。据报道,目前,我国残疾人已达8 300万。残疾人要工作、要生活,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其实,残疾人也和正常人一样,是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的生力军,在各个领域默默奉献着自己的光和热。他们倍加珍惜每一个工作机会,甚至有些工作做得比正常人更用心,丝毫不逊色于正常人。
作为一家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摒弃陈旧的观念,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力所能及地安置残疾人、扶持残疾人就业,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利国利民利企的大好事。笔者所在的集团在全国多地设有企业,在落实开展这一工作时,每当去当地残联联系安置事宜,非常受欢迎,更是让我们深感这项工作的意义重大。
3.2 经济效益
前已述及,安置残疾人,除了可以少缴或免缴保障金外,还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多重税收优惠政策,给企业带来切实的经济效益。
4 税务筹划需考虑的因素以及具体实践
4.1 需考虑的因素
4.1.1 可提供安置的工种、岗位等
企业需先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梳理各岗位的具体要求,考虑可提供安置的工种和岗位等。比如部分食堂、卫生等后勤岗位,接线员等客服岗位,可以考虑安置一定比例的残疾人。
4.1.2 经济因素
假设某公司所在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为15 000元/年,公司合计按工资标准的30%计缴五险一金。当地缴纳保障金的基数按25 000元计算,当年所得税率为25%。我们通过建立一个简单的模型,计算得出,当安置残疾人需支付的年工资低于62 500元时,安置相应数量的残疾人,可使公司税后收益最大化。
(X+X×30%)×(1-25%)-25%X
X
所以,对于一些缴纳保障金所用的社会平均工资基数比较高的企业,筹划安置相应比例的残疾人是有正向经济效益的。
4.1.3 工伤人员
由于集团下属企业均属于生产销售货物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涉及大型生产设备,偶有工伤的情况发生。企业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在报工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同时,积极向残联申请相关的备案手续,若符合条件,则属于安置残疾人,可享受相应的优惠。
4.1.4 额外安置
积极与当地残联等部门联系,综合判断考虑。
4.2 在本企业的具体实践
由于意识到安置残疾人的各种积极意义,在财务总部的积极引导下,2012年集团开展并落实了该项工作,不仅节约了保障金,还节约了所得税。
一、收缴“保障金”的会计分录
(一)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机构,核收街道、乡(镇)上缴的“保障金”会计分录
收:暂存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收:其他存款
(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机构,将“保障金”60%上缴市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机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机构汇总上缴市财政局;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机构,将“保障金”40%上缴区、县财政局的会计分录
付:暂存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付:其他存款
(三)市财政局和区、县财政局,批准转回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机构年度工作经费的会计分录
收:预算外收入
收:其他存款
二、使用“保障金”时,在预算外支出总科目下设五个明细科目:
1.培训费;
2.奖励费;
3.扶持费;
4.机构经费;
5.其他费用。
(一)使用“保障金”为残疾人举办各种就业培训班或购置器材、书本等的会计分录
付:预算外支出??培训费
付:其他存款
(二)使用“保障金”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的会计分录
付:预算外支出?奖励费
付:其他存款
(三)使用“保障金”支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的会计分录
付:预算外支出??扶持费
付:其他存款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使用“保障金”补助残疾人就业机构经费开支时,一律使用预算内经费支出的12个“目”级科目,如: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人民助学金、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差额补助费、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的会计分录
付:预算外支出??工资
??补助工资
??职工福利费等
付:现金
(五)培训费、奖励费、扶持费、机构经费等4个明细科目中没有涉及到的费用支出,全部放在“其它费用”中列支的会计分录
付:预算外支出??其它费用
付:其他存款
三、对逾期不交“保障金”的单位按日加收5‰滞纳金的会计分录
收:预算外收入??滞纳金
收:其他存款
四、“保障金”的存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收:预算外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利息
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函
(财综〔2001〕16号2001年3月20日)
全文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系指持有《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
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采取分散按比例安排与国家和社会兴办福利事业集中安排相结合的方针。
鼓励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第六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应坚持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提高残疾人的劳动素质,增强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竞争力。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上述比例计算,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予安排,但需按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或重残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第八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受国家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对符合招收、招聘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录用,并应根据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和特长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
第九条 残疾人一经录用,用人单位应依法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由有关部门办理录用登记、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
第十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如实填写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情况。
第十一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各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所在市、县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十二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各单位填报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名单及应缴纳的数额,经本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第十三条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按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帐户、缴款数额和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因经费困难或亏损等原因需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须凭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单位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写出申请报告,经所在地的县以上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可以给予办理缓缴或减免手续。
第十六条 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省属单位、中央驻鄂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组织运筹省属单位、中央驻鄂单位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地(市、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地(市、州)属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组织运筹地(市、州)属单位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单位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以及组织运筹本行政区域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取、使用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接受本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地(市、州)、县所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总额的5%上缴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调剂使用,主要用于全省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扶持贫困地区残疾人就业工作和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的补贴;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本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印章。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及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对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或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补交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第三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分级主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咨询、指导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劳动部门和上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
各级劳动、人事、财政、计划、统计、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上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将其负责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委托下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
第四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及中直单位,均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一名盲人就业可按两名残疾人计算。本单位直属福利企业安排的残疾人可计入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任务数内。
鼓励城乡个体工商户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等方面的照顾。
第五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坚持就地、就近的原则,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推荐,也可会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向社会招收。
第六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升级、职称评定、生活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第七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数额按照差额人数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中、省直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市(行署)、县(市、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其中企业、经费自理和部分自理的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协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收缴。
第九条 各单位每年应当在年底前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填报由省残疾人联合会与省统计局统一印制的《单位残疾职工情况表》,逾期不报的单位按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待。
第十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单位残疾职工情况表》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名单,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当按缴款通知所列的银行帐户、应缴数额和缴纳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企业需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给予减免照顾。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助残疾人就业前职业技术培训;
(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四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印章。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严禁平调或挪作他用,保障金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收支预算,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报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六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残疾人联合会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残疾人联合会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本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第四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市本级和金渭两区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保障金。
应缴纳保障金=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度末在职职工人数×1.%-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人数]。
第五条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由地税部门代收;市级财政拨款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代收,县区财政拨款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县区财政局代收;市区中、省属驻宝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的保障金由市残疾人劳服机构收缴;垂直管理单位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缴。
第六条每年月1日前,在市地税局直属征收税务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税分局、车辆税收管理分局纳税的单位和市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在县区地税部门纳税的单位和县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到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市和县区地税、财政部门分别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纳税人单位名单、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名单和相关情况。
每年月1日前,各单位到指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认定,未进行年审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计算缴纳保障金数额,由地税和财政部门按规定时间收缴。各单位年审时须持上一年度干部职工编制统计年报表或统计年报102表,劳动部门鉴证章的残疾职工劳动合同书,残疾人证、残疾人就业证,残疾职工失业、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清单和法人代表签章的《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财政拨款单位除上述资料外同时须持单位编制本办理年审手续。未办理残疾职工失业、养老、医疗保险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月20日前,向同级地税、财政部门提供应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和数额,并向各单位发出缴款通知。应缴纳保障金的各单位必须在当年7月至9月底到主管地方税务和财政部门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省残疾人联合会印章。
第八条对因特殊原因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须在每年1月底前凭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联批准后,予以减缓。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具证明,向地税和财政部门办理减缓手续。
第九条除经批准予以减缓的单位外,对其他未按时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地税和财政部门通知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从每年10月1日起,按日收取‰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定后,将缴款通知送达该单位,并抄送地税和财政部门,与保障金一并收缴。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对以前年度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应予以补缴,补缴金额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并通知地方税务部门收缴。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经费或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地税部门代收的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一律就地缴入国库,由各级国库逐级划解省国库省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资金科目。由地税、财政部门填写保障金收缴进度年报表,并会同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逐级上报,于当年12月0日前,以县、区为单位,报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市残疾人联合会对全市年度保障金列入基金支出预算,市财政局按照现行的财税管理体制,将省财政下拨保障金及时向市、县残疾人联合会拨付。
第十三条市和县区地方税务部门将保障金纳入税务稽查范围,并会同财政、残疾人联合会、审计等有关部门定期对保障金收缴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各用人单位要如实向保障金收缴机关提供资料、报表等材料,各收缴单位应认真做好保障金的收缴工作,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违规操作等行为,要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保障金按基金预算资金进行管理,以收定支。保障金的使用,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按照保障金的规定用途,编制年度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按编制的年度保障金支出预算拨入残疾人联合会账户,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六条市和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必须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
(二)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和特困残疾人补助;
(三)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第三条残疾人保障金收缴管理和使用,要坚持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和发展残疾人事业为基本原则,以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出发点,以强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残疾人共享改革开放、富裕文明和谐成果,感受社会主义大家庭温暖为目标要求。
第四条州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进行收缴管理。州财政局、残联负责州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工作,各县财政局、残联负责本县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工作,并实行分级全额管理和使用。
各企业就业保障金收缴,按照州残联、州地税局《关于明确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五条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范围是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分别与州县财政有预算拨款关系的州县全额行政事业单位。
第六条残疾人保障金按年度征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均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金收缴数额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就业的残疾职工人数)×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依州县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已安排就业残疾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安排1名盲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按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第七条残疾人保障金划拨程序和办法。
(一)各用人单位必须在每年有月1日至月20日期间,携带《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单位职工花名册、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残疾人证原件、残疾人从业人员劳动合同书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资料,分别到州县残联办理年审手续。
(二)每年月5日前,州县残联根据各单位年审情况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确定(告知)书》。对按时参加年审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确定书》,确定各单位年审的残疾人职工数和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对未参加年审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告知书》,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按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确定缴纳金额。各单位应在每年5月20日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确定(告知)书》进行复核确认,并及时向州县残联反馈复核意见。不按时反馈复核意见的,视作认可。
(三)州县残联在每年月5日前,将州县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残疾人保障金代扣数额提供给州县财政局;州县级各单位在上报第三季度公用经费用款计划时将代扣的残疾人保障金以直接支付方式一并上报。
(四)残疾人保障金划拨账务处理。各预算单位根据州县残联发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确定(告知)书》和州县财政局批复的用款计划,录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将扣缴的残疾人保障金支付到州县财政局的非税收专户中(开户银行、帐号等信息与州县财政、残联联系)。
(五)州县残联在非税收入专户开户到帐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分单位开具“非税收一般缴款书”并交付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以保证收入及时准确入库。
(六)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州县残联开具的“非税收一般缴款书”第四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社会保障缴费
贷: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
第八条州县残联具体负责保障金的收缴管理工作,包括用人单位上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和在岗残疾工人数的确认、保障金政策宣传解释、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核定、文书发放,催报催缴、汇总州县上报年审情况等工作。
第九条州县残联在每年按比例就业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瞒报、虚报录用残疾职工数或拒绝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单位,由同级财政、残联责令其足额上缴保证金,对既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障金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对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从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十一条残疾人保障金原则上不予缴纳或减免。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报同级财政和残联审批。
第十二条残疾人保障金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参加培训、教育和扶残助学费用。
(二)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及社区就业。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旅游业及多种经营。
(四)补贴残疾人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为改善残疾人就业条件,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费用补贴。
(六)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费用。
(七)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支出及有关就业服务费用补贴。
(八)组织就业困难残疾人开展职业康复劳动费用补贴。
(九)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和社会保障费用。
(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支出。
残疾人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三条残疾人保障金的管理
(一)残疾人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改善残疾人就业环境、促进残疾人就业、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在预算上单独编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州县财政和残联要建立健全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保障金收支管理。州县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预算,按照预算内资金管理的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列入财政预算草案,由财政部门划拨到残联使用。对预算外专项用款,经财政部门重新审核批准后,方可划拨。
(三)残疾人保障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与标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县财政、残联应及时将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应缴纳保障金审核情况,报州财政、残联。
(五)州县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残疾人保障金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的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