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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医疗机构年度总结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校验范围:
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除外)。
二、校验时间:
2012年6月20日至2012年7月10日为宣传阶段。
2012年7月11日至2012年7月21日为集中申报校验资料阶段。
2012年7月22日至2012年8月20日为现场审查和复查阶段。
2012年8月21日至2012年8月31日为审核批准办证阶段。全年校验工作至2012年8月31日结束,逾期不予办理。
三、校验所需资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二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3、《执业人员花名册》及与之对应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上岗证复印件一式二份。与年度校验执业人员有变化的需交原件核对。
4、医疗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房屋建筑平面图及资金验资证明一式二份。
5、医疗机构对照校验标准进行自查评分,上报评分标准一式二份。
6、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
7、年度校验工作总结一式二份。
四、校验方法:
各镇(街办)卫生院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校验审查、整改督查工作,市卫生局负责马店城区内社会医疗机构的校验审查、整改督查和各镇校验的终审与抽查督导工作。
五、具体要求:
2004年,杨陵区被确定为陕西省第2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试点区。杨陵区针对新型农合医疗基金管理中的问题[1-2],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管理,提高了新农合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现将其管理方法总结如下[3-4]。
1健全管理体系,狠抓四个到位
1.1抓认识,领导重视到位
为了把新农合这一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民群众人文关怀的“民心工程”、“惠民工程”办好、办实,杨陵区管委会和杨陵区区委、区政府把新农合制度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区委、区政府先后多次召开区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进行专题研究,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的领导定期下乡调研,倾听农民群众意见,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全区逐级举办新农合政策宣讲会、培训班500余期。多次组织区、乡、村三级干部培训学习,逐步统一了思想认识,规范了工作程序。
1.2抓队伍,工作责任到位
杨陵区成立了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设置了经办机构,落实了人员编制和经费渠道,在卫生系统公开招考选调区合疗办工作人员5人,乡镇专职合疗专干5人。各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明确了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建立了工作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区委、区政府将新农合工作列入对乡镇和区直有关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中,签订了《目标考核书》。区政府按照参合人数1.5元/人的标准配备新农合工作经费。对资金收缴、表册填写、信息录入工作完成好的乡镇予以奖励,对优秀乡镇经办人员进行表彰。区卫生局、新农合经办中心制定了《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标准》,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定点医疗机构的重要依据,并签订《目标责任书》。
1.3抓协调,部门协作到位
区直各有关部门把新农合工作当作自己的职责,认真落实新农合工作部门责任制。财政部门确保配套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并将区新农合经办中心的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优先安排新农合启动经费、表彰经费;编制部门优先解决经办中心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民政部门制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统一解决了全区农村五保户的参合资金问题;宣传、广电部门及新闻媒体加强对新农合的宣传报道;纪检、监察及审计部门加强新农合基金审计及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违纪行为查处。通过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动了新农合工作的有序开展。
1.4抓规范,基金封闭到位
新农合基金的管理按照“筹钱不管钱,管钱不用钱,用钱不见钱”的基金封闭运行原则,对收缴的合疗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单向运行。真正做到报销办法符合规定、报销途径简捷方便,真正为农民管好了“救命钱”。
2强化医院监管,落实三项制度
2.1普遍推行报销“直通车”
为了方便给参合农民补偿兑付,杨陵区新农合经办中心不仅对区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了住院费用报销“直通车”,而且对陕西省人民医院、长安医院、陕西省结核病医院 3家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也推行住院费用报销“直通车”。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兑付窗口,参合患者出院时就能及时领到补偿金,大大方便了参合病人,该制度深受群众好评。
2.2认真开展现场巡查制
区卫生局成立了新农合服务监管咨询专家组,组织专家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现场督查指导,有效地减少了不严把入、出院关的发生率及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材、不合理收费的“4个不合理”现象。区新农合经办中心加强明察暗访,根据信息报表反馈的情况,组织人员采取每月现场普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核查。同时通过走访农户和电话回访病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调查和暗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有力地促进了医疗机构的行为规范化。
2.3积极推行费用公示
区卫生局和区新农合经办中心每月底,通过简报公开通报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费用的考核结果。积极推行三级公示制,将新农合住院病人按照住址、病种、总费用、报销费用等进行区、乡、村三级公示,这些措施的落实使得新农合的基金运行更加规范化,有效地降低了新农合基金违规行为的发生概率。
3加强费用控制,严把四项标准
3.1严格控制住院相关费用标准
根据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情况,对不同医疗机构住院病人的自费药品及诊疗费用、住院病人人次平均(以下简称次均)医药费用及平均受益率实行具体指标约束。如在住院次均医药费用指标控制方面,根据3年来各级医疗机构的财务、统计报表情况,结合抽查各种病历进行测算,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作了具体指标控制。
3.2严格核查住院费用结算标准
对次均费用超标的定点医疗机构限期进行整改;对弄虚作假的定点医疗机构每例按套取合疗基金数额处以2~3倍违约金;对超级别手术和未及时录入《入院通知单》、详细清单等补偿费用均不予认可。区新农合经办中心还定期对住院病人进行回访,通过走访,2005—2009年共挽回经济损失10万余元。
3.3努力提高住院病人补偿标准
通过一系列措施的实施,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明显规范,控制了医疗费用补偿中不合理现象。全区参合农民住院自负费用比例有所下降;次均住院费用增长得到控制,住院平均补偿额不断提高。农民参合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全区农民参合率由2005年的72.64%提高到2009年的95.52%。
3.4严格核查住院病人身份
针对冒名住院,身份难以确定的参合住院患者,区新农合经办中心要求,由患者或家属将其照片贴在身份识别卡片上,经患者所在科室主任确认签字,这样就有效杜绝了冒名顶替现象的发生。
4加强违规处罚,做到“违法必究”
在监管过程中,若发现有违规现象,立即查处。如对个别定点医疗机构套取新农合基金行为进行了坚决查处,取消了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处以2~3倍违约金,并将其经办人员调离该工作岗位。这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真正做到了警钟长鸣。另外,区审计局定期对合疗基金进行年度审计,区新农合经办中心还邀请了区物价局工作人员协同抽调的精通医疗的新农合经办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每月一抽查,季度一检查,半年一评比,年终一总结,为合疗基金的阳光运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5参考文献
[1] 陈玉丽,万风影.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思路[J].中国实用医药,2009,4(20):274-275.
一、参与全市联合稽查
和市医保中心、旗县区医保局组成联合稽查队,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2018年度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稽核。前后历经两个月,我局派出稽核人员300余人次,参与稽查医疗机构40多家,审阅病历2000余份,出具稽核表一千余份。完成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稽核赋分,该得分直接影响医保保证金的拨付比例。
二、制定日常稽核方案
应市医保局《关于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2019年日常稽核工作方案》和《2019年日常稽核工作计划》。为使稽核工作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顺利实施。方案对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具体情况,提出不同的、有针对性的稽核策略。
三、辖区内日常检查全覆盖
按照工作计划,完成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第一季度的日常稽查,共稽查定点医疗机构18所,派出稽核人员30余人次,审阅病历300余份,出具稽核表200余份,查处不合理收费51000余元。
四、下半年计划
1.按照日常稽核计划,继续完成第二、第三季度的日常稽查
我局高度重视,并下发了《市区乡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实施方案》,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股室、直属医疗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评审领导小组,具体评审工作由医政股牵头组织,各职能股室按职能职责明确分工,加强指导与评审。凡评审不达标的,由相应股室指导整改,进行二次评审,确保了乡村医疗机构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2、基本医疗服务:xxxx年我室全年共诊治xx病人xx,成效如何,有无发生药物过敏反应、药物不良反应,有无出现误诊等差错行为,有无违规受到警告、记分或其他行政处罚;
3、执业机构变更情况: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4、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要具体写一年接受xx单位的指导或检查几次,其指导或要求要整改内容,现落实情况);
5、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一)认真贯彻《医疗机构管理条理》,针对我市医疗市场的需求,结合医疗机构设置实际,严把医疗机构准入关,1-6月份,全市新增医疗机构8个。积极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批准18个医疗机构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截至目前,全市已有189个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三)认真贯彻落实《乡村医生管理条例》,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乡村医生注册管理及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严格按照注册条件,对77名乡村医生进行注册。同时,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将我市持有乡村医生(士)资格证书的个体诊所变更为村卫生室。
(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按照省卫生厅皖卫医[xx]51号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医院管理年,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杭国市开展‘医院管理年,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方案”,并组织市直卫生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及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会办医机构主要领导专此召开会议,对活动实施进行了周密部署。同时,下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对医疗质量、安全工作作出进一步强调。
二、医教工作
三、计划生育工作
制定下发了计划生育工作“考核标准”,继续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与所属单位签定了目标管理责任书。与计生、药监部门配合,开展人工终止妊娠及b超管理专项检查。同时,督促各单位按时按质上报相关计生信息表。
四、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一)大力宣传新的《传染病防治法》。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培训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对新的《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活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三)认真做好夏秋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5月1日起,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设腹泻病门诊,加强疫情报告和监测工作。
(四)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努力提高全民防病意识。“3·24结核病防治日”,“4·5全民查螺日”,“6·6爱眼日”等卫生日期间,组织市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地方病防治站等医疗单位的相关医务人员走上街头,开展咨询义诊活动。各乡镇卫生院制作了浅显易懂的宣传材料,向广大村民宣传防病知识。
(五)积极做好救灾防病工作。汛期来临之际,我局提前部署,制定下发了《**市卫生系统救灾防病预案》,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六)肺结核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肺结核病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例会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血防意识大大提高。签定结防工作管理责任书、四方协议书;艾滋病防治项目正式启动;既往有偿供血人群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工作圆满结束。
(七)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继续做好螺情及病情监测,重点监测近年来反复出现残存钉螺回升的有螺环境及周边毗邻和有水面相连的可疑环境,人群受检率不低于90%。 省医院消防工作总结
医院院务公开工作总结
2009年医院年终工作总结
2009年传染科工作总结及次年计划
药品监督稽查工作总结
2009年医院上半年工作总结
Abstract:Based on the related research in medical institutions for medical devices evaluation sampling process and summary analysis of the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the quality status of medical products,and from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standards,problems,countermeasures to solve the four aspects to discuss,and make the reference for the effective use of medical devices in equipment safety.
Key words:In the use of medical equipment;Quality status;Safe and effective
随着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医疗器械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监管已开始执行。对于研发、生产、经营环节的医疗器械监管,我国目前已有较为完善的监管制度与标准体系要求。但是对于医疗机构正在使用的在用医疗器械的检测与监管,目前国内正处于起步探索阶段。部分专业性强的高值医疗器械的效用发挥最终还是落实在医疗机构的使用环节上。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的正确使用、维护,对于保障患者的安全健康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近年对部分医疗机构的在用医疗器械产品的评价性抽验获得的数据,以及在检测过程中对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的使用、维修、保养、计量等各方面的调研结果,对医疗机构的在用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现状进行说明和分析,并提出了部分对在用医疗器械产品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供监管部门和相关有识之士使用。
1 概述
根据2015年度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年度报告,2015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共收到《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321254份,比2014年增长了21.1%。2015年我国每百万人口平均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数为240份,与2014年相比增长了42份。2015年,全国上报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中,使用场所为“医疗机构”的报告232641份,占比达72.4%[1]。因此医疗机构的对本机构内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合理使用,对保障人民安全、健康,避免造成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我国现行医疗器械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都应当遵守此条例[2]。目前国内对于医疗器械产品监管周期为医疗器械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因此医疗机构必须按照l例要求规范、正确地使用医疗器械产品,这对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配合条例的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于2016年2月1日实施。根据该办法的要求,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产品的采购、验收与贮存,使用、维护与转让都应遵守相应的条款。
2 数据统计和现状分析
2.1检测的标准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在用医疗器械产品的检测标准,目前对于在用医疗的检测所依据的相关标准仍然是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检测项目上,选择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涉及到医疗器械产品的基本安全条款和关键性能指标,并且考虑到避免对使用单位的设备造成不必要的破坏,检测的条款中避免了相关的破坏性试验,以期用尽量少的时间对在用产品进行检测,尽可能全面的评估产品的质量情况。
2.2医疗机构和被检产品整体统计 2014~2015年对我省二级及以上共计35家医疗机构共计80台次的在用医疗器械开展检验。其中涵盖的品种有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婴儿培养箱、B型超声诊断设备、多参数监护仪、中低频治疗设备。经过相关检测与数据分析,医疗机构方面,35家医疗机构中有24家医疗机构存在不符合标准的在用医疗器械产品,不合格率达69%;产品方面,80台产品中有36台设备检测结果为不符合标准,不合格率为45%,见图1。
2.3被检产品分品种统计 在选择被检测的医疗器械产品时,优先考虑检测使用频率高、受众面广、综合风险高的产品。基于上述原则,选择了在用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婴儿培养箱、B型超声诊断设备、多参数监护仪、中低频治疗设备。其中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的不合格率为25%,婴儿培养箱的不合格率为69%,B型超声诊断设备的不合格率为17%,多参数监护仪的不合格率为17%,中低频治疗设备的不合格率为83%,见图2。
需方付费方式选择起付线、共付比(补偿比与自付比)封顶线相结合的混合模式。每年依据筹资水平、住院需求和就医选择取向进行测算调整,不断完善农民就医行为调节和就医费用补偿机制。
二)供方付费方式
供方付费方式选择总额预算付费、按病种付费和按项目付费三种方式相结合的混合模式。综合调节医疗机构服务行为,促进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增加效益,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减轻农民消费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二、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运行制度
一)单病种定额付费制度
1.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单病种定额付费标准。
⑴病种筛选。选择发病率高、诊断明确、治疗方案比较稳定的病种,首批确定急性阑尾炎等75个病种,之后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扩大病种范围。
⑵测算方法。以各级医疗机构年至年各病种住院患者费用构成为测算样本,采用正态分布图测算法,找出算术平均数或中位数,抽取年典型病历,结合各定点医疗机构临床路径床日费用构成,组织县新农合专家组研究,剔除不合理费用,增加费用漏项,核定各病种住院费用平均数,然后按照各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补偿比例、年例均自费费用比例、中医药费用所占比例(均按各机构最大比例计算)计算出补偿费用得出单病种定额付费循征标准。
⑶循征修正。将循征标准发至各定点医疗机构再次进行循证讨论,采纳反馈的合理意见建议进行再次调整,最终得出补偿标准开始试行。试行过程中依据收费标准、药品价格、材料价格、技术发展等因素进行适时修正。
2.供方支付办法
⑴定额给付。县合管局每月按照单病种例数和定额补偿标准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单病种补偿费用。
⑵超额不拨。若单病种患者住院费用高于测算平均数,则实际补偿费用超出单病种补偿定额的超额部分新农合基金不予拨付。
⑶差额不扣。若单病种患者住院费用低于测算平均数,则实际补偿费用低于单病种补偿定额的差额部分新农合基金不予扣除,仍按补偿定额标准拨付。
⑷年度平衡。合管局按单病种补偿定额拨付的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实际补偿给单病种患者的费用以年度为时段自求平衡。
⑸结余留用。若定点医疗机构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通过精细化管理,节约服务成本,降低医疗费用,则按补偿定额拨付费用会大于实际补偿费用,形成的结余定点医疗机构留用。
3.需方支付办法
住院治疗的单病种患者出院结算时进入新农合管理省级平台,按照年度住院补偿政策规定的起付线、补偿比、封顶线及补偿项目范围、药品目录等进行结算补偿。按照“一卡通”管理的要求,自付部分由患者刷卡交费,补偿部分由医疗机构垫付。
4.单病种例外原则
⑴例外原则。单病种患者若因特殊个体差异、严重并发症、确诊两种或两种以上疾病者,填写《县新农合单病种定额付费患者例外审批表》主管医师、科室主任、主管院长签字同意,报经合管局审核批准后例外退出,按非单病种患者补偿。
⑵一般原则。若属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一般并发症或合并症(如上感、胃肠炎等)治疗费用包含在补偿定额以内,不实行例外原则。
⑶例外比例。各定点医疗机构例外退出单病种患者比例控制在5%以内。
5.临床路径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临床路径管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临床医务人员要转变服务模式,树立服务质量成本效益理念,降低内部运行成本,既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较好效益,又要努力降低患者医疗消费负担。
二)基金总额预算付费制度
1.基金总额预算控制
1风险共担。实施新农合住院基金总额预算付费制度,建立新农合监管方与服务提供方基金风险共担机制。
2预算方法。第一步,按上年度实际补偿费用计算乡级、县级和县外各级别补偿费用所占比例,计算出各级别分机构的补偿费用所占的比例;第二步,照此比例分配各级别补偿费用和各级别分机构补偿费用;第三步,扣减上年度的不合理费用;第四步,以上一步计算所得金额为主,医疗机构卫生人员数所占比例为辅加权,计算出各机构本年度配布基金额;第五步,进行上年度违约金扣减;第六步,进行上年度总额控制扣奖;第七步,进行上年度考核结果奖惩;第八步,进行上年度技术发展奖增;第九步,其它因素:如药品价格、医疗收费标准等政策性调整。
3动态管理。基金拨付按前三年基金月拨付进度比例逐月拨付,超当月进度部分不予拨付,待某月累计进度控制在范围之内时予以拨付。依据诊疗技术发展、履约情况、资料审核情况等因素实行奖励性增加和违约扣减动态管理。
2.周转金预付制
实行预付周转金制度,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上年度补偿费用月平均数的二倍,每年1月向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周转金,于11月、12月份拨付垫付费用时进行核算。
3.门诊基金预算付费
门诊基金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预算付费制度,对参合农民实行无起付线、按比例以家庭为单位封顶支付制度。
三)费用审核拨付制度
1.费用审核拨付—按项目付费
除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以外,其它所有病种所有患者全部实行按项目付费的后付制。由定点医疗机构报送全部病历资料,合管局组织专家进行“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三合理全面审核,经审核符合规范要求的垫付费用全部予以拨付,经审核后不合理的费用不予拨付,计缴违约金并扣减住院基金控制总额,防止医疗服务供方的过度服务和需方的过度利用行为。
2.线监控
运用新农合信息化管理省级平台,依据入院诊断、费用项目对病人病情及治疗方案进行在线审核监控,发现异常情况不予审核通过并及时进入现场督导程序。对于未实时、完整录入信息,无法实施在线监控的病例,不予审核通过,产生的补偿费用不予拨付。
3.现场督导
合管局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监督检查和指导,防止放宽指征住院、门诊转住院、挂床住院、过度住院行为;防止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等过度服务行为;防止医师查房不到位、护理服务不到位、虚列项目只收费不服务等服务不足和不当行为。发现问题进行违约处理。
三、循征调节与违约责任
一)循征调节
1.服务机构循征。定点医疗机构要每月统计例均住院费用、例均住院天数、自费费用比例、实际补偿比例等指标,密切观察医疗服务成本、服务质量效率、农民满意度等动态变化情况,对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科学、合理的进行分析并报合管局汇总。
2.管理机构循征。县合管局每月对各项统计指标进行汇总分析比较,及时解决突出问题。每季度召开一次新农合专家组专题讨论会,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及各项指标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合理调整单病种补偿定额。如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专家组会议进行研究处理。
二)违约责任
近年来,各级医疗机构再次成为社会聚焦点,医疗纠纷层出不穷,成为社会矛盾最为突出的热点之一,在不少地方甚至酿成大型社会冲突。其中医疗纠纷上升为诉讼案件的比例逐年上升,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例,2000年至2002年,该院共审结医疗纠纷案件149件,其中2000年度20件,2001年度51件,2002年度78件。[1]为此,全社会关注医疗纠纷,讨论医疗纠纷,国家适时出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各级医疗机构也不得不正视各类医疗纠纷,制定应对措施。但医疗纠纷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其次才是一个医学问题,医疗领域成为律师拓展业务的新空间,成为传统律师业务的新视点。
1 律师全面介入医疗纠纷的必要性
何谓医疗纠纷,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法学工具书上也没有公认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医疗纠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的任何争议;狭义的医疗纠纷仅“指由于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向司法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控告所引起的争议”[2]。笔者认为,狭义的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其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是处理医疗事故最直接的法律依据,而《民法通则》及大量的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是处理医疗损害纠纷的法律依据。除此,在诊疗活动过程中,侵害患者身体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纠纷也时有发生,且更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中笔者讨论的医疗纠纷集中在狭义上的医疗纠纷以及因诊疗行为侵犯患者人格权的医疗纠纷,即具有典型性的医疗侵权纠纷。
作为医疗机构的管理层,急需运用法律知识来处理各类的医疗纠纷,积极倡议和引导律师全面介入医疗机构,加强医疗机构的应对能力和提高管理效率已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需要。
1.1 医疗机构不可避免会出现医疗纠纷
正如现代工业的飞速发展不可避免的带来工伤事故一样,医学科学自身的探索性、认识人体科学的循序性,使得医疗纠纷一直伴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而迅速增加。虽然许多医疗纠纷并不一定是医疗事故,但是医疗纠纷却是医疗机构发展面临着的重大问题,根据中国医师协会2002年对114家大型医院的统计,从1999年起平均每家医院发生纠纷66起,发生打砸医院事件5.24件,打伤医师5人,医疗纠纷最高赔付金额为92万元,平均每起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0万元。[4]
1.2 医疗纠纷不但是医学问题更是法律问题
医疗纠纷不但表现为医疗技术自身的不成熟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更多表现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损害患者而产生的争议。因此,医疗纠纷的出现其根源是医学问题,也是医院的管理问题,但处理医疗纠纷时首先是法律问题,这涉及法律的程序法和实体法运用,律师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成熟的驾驭案件经验就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1.3 实践证明律师介入医疗纠纷取得良好效果
社会普遍认为,在医患关系中患者是弱者,患者因为医学知识的普遍缺乏博得了广泛的大众同情,在法律天平上由此得到了特殊的照顾。而医疗机构虽有医学上的优势,但社会舆论片面的引导,法律制度架设的“偏向”,法官情绪的怜悯,以及所掌握法律知识的严重匮乏,使得在处理医疗纠纷,特别是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时,无法适时、恰当、准确、有力地应对。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发挥作用的时期,因为医患矛盾不突显导致律师没有太大作为;而随着医疗纠纷大量发生,法律制度不断健全,特别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及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的明确法定,推动了律师全面介入医疗纠纷。事实证明,律师介入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是必要的,也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中的律师实务
2.1 参与医疗纠纷非诉讼的协商解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将协商解决分为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和在卫生行政机关主持下的协商解决两种方式。在现实中,医患双方的自行协商解决方式往往忽略律师的作用,这显然是错误的。当患者在医院死亡或者造成比较严重后果后,患者及家属的矛头往往会直接指向经治的医务人员,有时还会转向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去发泄激动和不满的情绪,近几年来聚众在医疗机构闹事的事件经常见诸于报端,个别地方甚至发生了殴打、杀害医务人员的恶性刑事案件,所以医疗纠纷出现后,医院的工作人员往往不宜直接出面做家属的工作。律师不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上受到普遍尊重,律师参与到医疗机构与家属谈判往往较易得到患者的接受,起到“缓冲带”作用。同时,律师的介入对双方谈判人员确定争议核心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化解医患矛盾,平息医患冲突,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认为律师应从如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2.1.1 律师争取尽早介入医疗纠纷法律事务,参与谈判。实践表明,医疗纠纷发生初期,患者往往会直接找到医疗机构要求协商解决,这时是律师介入的绝好时机。一方面,律师帮助医疗机构对整个事件进行恰当地评估,为医疗机构下一步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方案;另一方面,律师征得医疗机构同意可选择合适的机会协同医务代表与患者见面,配合医务代表解释医学问题时,对相关法律问题做出说明。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便民、利民、惠民为目的,提高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收费管理,提升医疗管理和服务水平。通过实施付费方式改革,简化就医流程,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改善就医体验,进一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让人民群众就医看病更便利、更实惠。
二、实施范围和服务对象
(一)实施范围
全县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全县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服务对象
1、病情危重需采取紧急救治的急诊患者;
2、县域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患者(新农合政策规定不予报销的情况除外);
3、医疗机构认可的其他人员。
三、工作任务
(一)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改革收费管理制度
纳入“先诊疗后付费”服务范围的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可与医疗机构签订住院费用结算协议,并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复印件交医疗机构保管,不需交纳住院押金。鼓励医疗机构与村(居)委员会加强协作,建立以村居为单位的信用担保机制。医疗机构可结合实际,实行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办法,避免因垫付费用积压影响正常业务开展。患者出院时可到专门窗口办理费用结算,实行新农合费用即时报销、个人自付费用补缴“一站式”服务。
(二)推行“总额预付”制度,改革新农合基金支付方式
充分发挥新农合基金的支撑、补偿作用,对于实行“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总量控制、略有结余”的办法,全面推行新农合基金“总额预付”制度,即以目前可支配住院统筹基金和往年各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住院报销总额为基数,综合考虑医疗机构服务人口、服务范围、床位设置、手术例数、年住院人次及住院报销比例等因素,科学核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支付总额和每月拨付金额,实行定期核拨、定期结算。建立医疗机构诚信评定制度,严格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报销程序。对于采用非法手段套取新农合基金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
加强新农合病人转诊的管理工作,正确引导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到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危重、疑难病患者及时转诊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合理就医模范。医疗机构要规范诊疗行为,严格出入院标准,积极推行临床路径和单病种质量控制,按要求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积极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严格执行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病人(或家属)签字制度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每天向患者提供其上一天采取的治疗措施、治疗费用等。
(四)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有效防范患者逃费风险
医疗机构要严把准入关口,建立医院信息系统与新农合信息系统的对接机制,严格审查患者新农合证及个人身份证等有关证件,确保登记信息准确详实。加强与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的沟通联系,完善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和延期还款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保证法律效力。建立恶意逃费患者预警机制,实行诚信等级管理,督促患者自觉付费。同时,医疗机构要弘扬救死扶伤和人道主义精神,对确因经济原因不能一次性付清医疗费的贫困患者,可持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五保、低保人员等贫困证明,与医疗机构签订延期(分期)还款的协议。根绝实际情况,探索建立专项风险基金,为医疗机构因恶意逃费及“三无”病人带来的经济损失提供适当补助。
四、实施步骤
在全县医疗机构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分宣传发动、先行试点、全面实施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3月20日-4月10日)。县卫生局制定实施方案,对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工作进行部署,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确定实施范围和服务对象。各医疗机构在认真调研和精心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大力宣传“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基本做法,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掌握政策,合理运用政策,自觉配合医院,履行好自身承担的义务。
(二)先行试点阶段(2012年4月11日-5月31日)。选择县中医院、果里镇中心卫生院、马桥镇陈庄卫生院、起凤镇中心卫生院开展“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试点。各试点单位要严格按工作要求,明确试点临床科室及临床病种,定期总结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稳妥推进“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2年6月1日后)。各医疗单位在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在全县公立医疗机构全面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全部实行住院“零押金”,出院“一站式结算”。县卫生局定期调度各医疗单位“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开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面临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扩大实施范围和服务对象,使更多的人民群众享受到医改的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是深化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体现,是加强医院内涵建设,改进医疗服务质量,惠及群众的有力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切实把“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转变理念,提升内涵。各单位要以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为抓手,进一步转变服务理念,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内涵。要严格落实各项医疗核心制度,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努力为群众提供更为优质、高效、安全、价廉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