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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农村养老保险调查报告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1.调查报告
本调查于2009年2月21日对成都市温江区新型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现状进行了实地问卷调查。
此次调查通过多阶段抽样的方法,对温江区各个年龄段拥有农村户籍的群众进行了抽样,抽取样本总数为100户。由于采用的是现场登记、现场答疑的回收方法,不仅回收率达到了100 %,确保了调查的质量,还获取了其他相关信息的第一手资料。
(1)为了更好的研究各年龄段的经济情况,我们对年龄段与家庭人均月收人两个变量进行列联表分析,50岁以上的人群人均月收人主要集中在500元以下,占到调查人数的70 %,收人水平低下,在这个年龄段的人群中,人们基本上没有工作,平时的日常费用支出主要来自于政府发放的养老金或者是子女的赡养费用。在22一35与35一50的两个年龄段里,人们的人均月收人水平比较稳定,集中在500到3000元之间,虽然收人差距比较大,但是目前基本的生活水平还是可以通过自己收人得到保障。
(2 )在问题“您对新型社会养老保险的了解程度”的信息回馈中,对“年龄段”、“经济状况”与“了解程度”三个变量进行了因果分析与交互表分析,只有10%左右的被调查者对目前实施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比较了解,然而,大多数被调查者都反映对对该项制度并不是很了解,了程度仅为一般或者根本就不清楚。对该项制度比较了解的被调查者主要集中在35岁以上的年龄段中,在35岁以下的被调查者中,仅有一人比较了解,大多数人们都不是很清楚。这一方面反映了年轻人对养老保险的关注程度不够,但同时也折射出目前温江区对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还不够,人们的了解程度偏低,只有35岁以上必须购买社保的群体对该制度的具体内容才有所了解,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更为有效的宣传方式,且对还未参与社保的人群应特别关注。
(3)在问题“您是否担心退休后的养老生活”的信息反馈中有71 %的被调查者担心自己以后的养老生活,这主要集中在低收人者,其中,在“担心养老生活”的被调查者中有34.3%的位于500元以下的收人水平中,有34.3%的位于500元一1500元的收人水平中。1500元以上收人水平的人们基本上不担心自己以后的养老生活,因为这部分高收人者主要在22 - 40这个年龄段中,他们有更多的时间与财力采取购买其他商业保险等措施来保障自己以后的晚年生活。
(4)在问题“以您现在各项养老保险金的总和,退休后您觉得生活水平会是怎样”的信息反馈中,大约一半的被调查者反映目前的养老金金额无法保障自己基本的生活需要。50岁以上的人群中有69%的被调查者反映目前的养老金使自己的保障程度处于中等偏下的状态,有少数人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而其他年龄段的被调查者大多数觉得处于中等水平。可以看出目前的养老金金额对于患有较多疾病的老年人还是有点紧张,保障不够,这为我们以后的改革起到了导向性作用,可以设置合理的机制,不同年龄段的社保金额区别对待,体现相对公平。 转贴于
(5)在问题“您觉得退休后每月需要多少养老金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信息反馈中,有41%的被调查者认为按照目前的消费水平,每月400一600的养老金才可以基本保障其生活需要,26%的被调查者认为600 - 800元比较合适,29%的被调查者认为800元以上比较合适。如果以比例0.04,0.41 ,0.26,0. 29作为权重对各样本距均值400 , 500 ,700 ,800进行加权平均,由期望的计算公式,可以得到社会群体对社会养老保险金额的月期望值为635元。
通过进一步的分析,发现对社会养老金最低需求的程度与被调查者的年龄段有着密切的关系,在50岁以上的被调查者中,有75%的被调查者对养老金的要求为月400一600元,而更为年轻的调查者则认为月400 - 600的养老金将不能保障目前消费水平下的生活需求,在35 - 50岁的人群中,有65%的人觉得月600元以上才能维持自己的晚年生活需求,而在22一35的人群中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月800元以上养老金才能保障自己退休后的养老生活,这与各年龄段的消费水平、消费习惯有着关联性,根据托宾的绝对收人假定的消费理论,人口的老龄化现象与生活必需品范围的扩大都将影响人们长期的消费倾向,而按照目前的费水平,低年龄段比高年龄段的人们在对保障金额的要求数量上有差异是正常的,如何更好地解决这种生命周期跨期赡养的问题是以后如何改革的重点之一。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模式的构建
基干目前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施行实地问卷调查所反应的具体问题,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对比借鉴,为我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完善明确的方向。
(1)实行个人帐户管理。该帐户包含三个户头:普通户头、保健户头、特殊户头。普通户头可以用于个人的养老、教育、购房等方面;保健户头用于个人的医疗保健;特殊户头用于养老和紧急开支。
(2)实现全国联网办理业务,由于中国特有的农民工现象,通过全国联网办理,简化办理手续。
保险覆盖率极低
报告显示,我国90%以上家庭未购买商业保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吴卫星在接受《投资与理财》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的保险产品不是特别丰富,比如城市居民保险、农村一些基本保险,一般来说功能比较单一,而且覆盖程度还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我们在这方面开发一些比较好的产品,可能会更容易让投资者进入。”
此外,中国的保险市场起步较晚,目前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而且中国市场上消费者对于保险的认知水平不高,因此很难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尤其在理赔、条款设计的合理性方面,消费者的满意度最低。
初高中学历人群成主力
不少人以为,学历越高的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意识就越强。
然而, 事实并非如此。根据《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公布的数据,就保险消费者的教育特征而言,初高中学历的群体是商业保险消费的主力,占比47.58%;博士学历和没上过学的人群占比较低,分别为2.3%和1.9%;本科学历人群占比则为14.2%。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学历最低和最高的人群,购买商业保险的比例很小,而学历中等的人,总体来说更愿意持有商业保险。
女性比男性更倾向于持有商业保险
看看和商业保险相关的其他数据,记者发现很有趣的一点:女性比男性更倾向于持有商业保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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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迅速发展和推广,大部分的农民养老现状得到了改善,很好地实现了“老有所养”的目标,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快速发展。但其中仍有一些群体的养老问题没能得到切实解决——高龄农民工陷入了养老困境。因此,从高龄农民发展现状出发,分析了他们所面临的一些养老危机,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对策建议,来对危机进行良好地干预,以帮助高龄农民工走出养老困境,能够安享晚年,从而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关键词 高龄农民工;养老危机;干预对策
高龄农民工是指那些离开农村、离开农业耕作而来到城市务工的高龄群体,他们文化水平总体上不高,总体技术水平也不是很高,但他们积极投身于城市建设的浪潮中,为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现在他们随着年龄的逐渐增大,而且目前我国养老保障制度还不是很健全,他们的养老逐渐陷入了困境,逐渐面临着一些养老危机。为了帮助高龄农民工走出养老困境,让他们能够安享晚年,所以,对他们的养老危机进行分析,并采取一些对策建议来干预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1 高龄农民工发展现状分析
一方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涌现了一大批农民工群体,他们纷纷进入城市务工、生活,服务于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老龄化程度日渐加深。根据国家统计局4月29日的《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7395万人,50岁以上的农民工比重上升至17.1%,绝对数量高达4685万人。[1]由此可见,目前我国高龄农民工数量逐渐增多,这个群体呈扩大趋势,而这个群体中的农民工年龄都普遍较大,他们都开始步入了养老阶段,又由于目前我国关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障制度尚不健全,还存在许多漏洞,这些都无疑使得高龄农民工的养老问题日渐严峻,养老危机逐渐凸显。显然,这将会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将会一定程度上阻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所以,我们需要对高龄农民工的养老危机进行良好地干预,切实解决好他们所面临的养老问题,让他们能够安享晚年。
2 高龄农民工所面临的养老危机
虽然,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其覆盖范围也不断扩大,但高龄农民工的养老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他们逐渐陷入了养老困境,面临着一些养老危机。
2.1 参加养老保险率不高
根据《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农民工“五险一金”的参保率分别为:工伤保险26.2%、医疗保险17.6%、养老保险16.7%、失业保险10.5%、生育保险7.8%、住房公积金5.5%。[2]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的趋利性,企业为了最大程度地压低人力资源成本而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不愿为农民工购买养老保险。另一方面,农民工为了尽可能维持家庭生计以及自己在城市里的日常生活开销,而不愿意用一部分的钱来参加养老保险。这无疑都使得高龄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率不高,这为他们后来的养老状况埋下了一个危机。
2.2 参保意识与维权意识不强
由于高龄农民工是离开农村、离开农业耕作而进入城市务工的高龄群体,所以我们可以看出,高龄农民工总体受教育程度不高,总体文化水平都不高,而且参保相关手续十分繁琐,参保难度也比较大。另外,由于受教育背景的影响,大部分高龄农民工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是很了解,以致于他们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识与法律维权意识都不是很强。这使得许多高龄农民工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很好地维护合法权益,显然,这将会给高龄农民工群体带来一定的养老危机,他们一定程度上将会遇到一些养老问题,从而陷入养老困境,诚然,这将会不利于他们安享晚年,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2.3 养老保障制度不健全,缺乏立法保障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且高龄农民工群体也越来越庞大,他们的养老需求也随之越来越大,但我国现在的养老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农民工养老方面还存在许多漏洞。尽管一个专门针对农民工群体制订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早在2009年便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时至今日,仍然迟迟不见出台,不仅削弱了企业为农民工投保的自觉性,也损害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3]可见,农民工的养老问题还没能得到有效地解决——养老保障制度在农民工养老方面还存在漏洞,还没有对他们的养老问题进行立法保障,从而导致对于他们养老问题的解决方法具有一定的自由性,缺乏必要的约束性、强制性。这显然不利于高龄农民工养老问题的解决,将会使其面临一定的养老危机。
2.4 目前社会养老保障资源有限
国家统计局《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农民工总量继续增加,虽然青壮年劳动力仍是农民工的主力群体,但40岁以下农民工所占比重已持续下降。相反,50岁以上的高龄农民工占比逐年上升,达到17.1%。[4]可见,我国高龄农民工数量越来越多,这个群体也越来越庞大,所以这个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也越来越大,这使得高龄农民工的养老问题逐渐变得严峻起来。但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尚不健全,因此,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障资源十分有限,难以切实满足广大高龄农民工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所以在养老保障方面的供求失衡,使得高龄农民工群体逐渐面临养老危机。
3 高龄农民工养老危机干预的对策建议
面对高龄农民工的养老危机,我们需要采取一些对策来对危机进行干预,切实解决好他们的养老问题,以帮助他们能够走出养老困境,能够安享晚年。
3.1 转变思想观念
不可否认,市场经济确实具有一定的趋利性,使得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这本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如果企业一味盲目地追求经济利益而不顾社会效益,那么企业的发展终将会被制约。显然,企业如果纯粹为了压低人力资源成本,而不愿替农民工购买养老保险,将会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民工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企业效益的实现。所以,企业转变思想观念,替农民工购买养老险,帮助他们解决养老的“后顾之忧”。另外,农民工群体也要转变思想观念,树立长远的眼光,不要为了眼前的省钱而不购买养老保险,从而逐渐提高养老保险的参保率。
3.2 宣传教育、简化参保手续和加强普法工作
一方面,相关养老保障机构要逐渐提高对高龄农民工群体的关注度,要认真听取他们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要加大在高龄农民工群体中宣传教育力度,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相关的养老保障政策,认真耐心地给予相应的解释说明,以增加他们对养老保障的认识和理解。而且,相关养老保障机构还要尽可能地简化高龄农民工参保的相关手续,并逐渐降低他们参保的难度,从而逐步提高他们的参保意识。另一方面,我国相关国家机关要加强普法工作,要加强对高龄农民工的普法教育,尤其是关于养老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教育,从而逐步提高他们的法律维权意识,增强他们相关的法律素养,让他们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合法权益。
3.3 健全养老保障制度,加快立法保障工作
一方面,我国要推动养老保障制度的逐步健全,加快完善养老保障体系,要加快完善关于高龄农民工群体养老的规定,逐渐弥补这个群体的养老“空白”,要逐步增加对他们的养老保障支出,并且要把该项支出落到实处,从而提高高龄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另一方面,国家要尽快出台关于高龄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把这个群体的养老问题加以立法保障,并大力推动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使得关于他们养老问题的解决办法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性,从而保证他们的养老问题能够得到切实的解决,而逐步走出养老窘境,能够安享晚年。
3.4 国家与社会共同关爱高龄农民工群体
正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可见,众人的力量是强大的,因此我们需要广泛动员全社会关爱高龄农民工群体,共同为他们的养老献出一份力,改善他们的养老境况。一方面,国家可以成立相应的慈善机构,由它向全社会募集爱心捐款,并对一些积极捐助的“爱心企业”与“爱心人士”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从而进一步提高社会对高龄农民工养老保障的支持与帮助。另一方面,国家要逐步调整养老保障支出结构,要渐渐地提高对高龄农民工的养老保障支出比例,进一步增加这个对群体的支出额度,并努力把这些支出落到实处。通过这些措施,来逐渐增加社会养老保障资源,从而切实满足广大高龄农民工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4 总结
农民工群体在我国城市的建设中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对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推进更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如今他们年老了,却面临着一些养老危机——参加养老保险率不高;参保意识与维权意识不强;养老保障制度不健全,缺乏立法保障;目前社会养老保障资源有限等等。此时,他们应该受到城市的反哺,而且国家和社会都应该伸出援助之手,对高龄农民工的养老危机进行有效地干预,以帮助他们切实解决养老危机,走出养老困境,能够安享晚年。
参考文献
[1]周虎城.高龄农民工养老保障亟须完善[EB/OL]. qstheory.cn/society/2015-05/14/c_1115289341.htm,2015-05-14.
[2]大洋网-广州日报.广州高龄农民工调查:养老没保障 66岁还做苦力[EB/OL]. news.sina.com.cn/c/sd/2015-05-08/053931807090.shtml,2015-05-08.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12 ― 0117 ― 02
高g农民工,通常指年龄在50岁以上、依然从事重体力劳动的进城务工人员。这些高龄农民工也可以称之为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代农民工,他们离开农村、离开农业生产,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在城市里从事建筑、环卫、餐饮等技术含量低、工作强度大的体力劳动,在中国前所未有的城镇化浪潮中,以辛勤地付出推动了城市化与工业化的发展。在就业压力不断增大的现实环境下,高龄农民工与其他层级的社会劳动者相比,几乎具有着毋庸置疑的弱势及颓势。弱势是年龄因素、体能因素、技术因素、观念因素等多方面原因,使他们渐渐远离优质的就业岗位,普遍领取微薄的工资却没有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颓势是随着年龄的增大,在就业的可选择范围上越来越窄,伴随着新一代农民工及其他城市务工者的大规模浸润,高龄农民工的就业市场逐渐萎缩,待到完全失去就业能力后,将会面临严重的养老问题, “老无所依”的社会风险客观存在。国家需要通过进一步扩大以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的社会保障主体范围,逐步健全养老机制,破解农民工养老困境,实现高龄农民工养老问题解决策略的法治化改进。
一、高龄农民工养老困境的客观存在
高龄农民工在城市里挣扎生存,久而久之归类成为需要给与特别关注的一类利益群体,是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和制度原因的。展析该类群体所面临的诸多生存困境,是通过制度建设来解决其生存困境的前提所在。
根据国家统计局每年公布的《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随着农民工总数的不断增加,50岁以上的农民工数量在总人数中的占比也不断提升,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高龄农民工返乡生活的意愿并不强烈,或者返乡生活的压力更大,所以才会依然进城打拼,与青壮年的劳动者们共同参与就业市场的竞争。
“大部分的高龄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初期较早进城务工的第一代农民,没有知识、没有技能,只能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在城市里,所有最脏最累的活,不仅城市人不会干,年轻一代的农民工也不愿意干,基本上都是由高龄农民工在承担。”“与新生代农民工相比较,他们各方面都处于竞争的劣势,无法在更好的行业去竞争;贫困的他们必须有一份工作以维持自己的生活,而没有资本去挑剔。很多高龄农民工以打零工为主,原因皆是年龄偏大,疾病、身体不灵活等等问题的存在,使得用工单位有所顾虑,而拒绝招聘这样的劳动者。很多高龄农民工为了获得一份工作,染头发或改变穿着习惯,甚至违法制作、购买假证件,只是为了得到一份工作。
在身份上属于农民,没有办法享受到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障;同时由于年龄等身体因素,工资水平及工作稳定度都不足以保障其生活的安稳。更为根本的是,在农村他们也依然缺乏到位的社会保障及医疗福利,面对无法实现农村生活的颐养天年,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才能获得收入以维持本人及家庭的开销,继续工作成为了其养老的基本保障。“游走于城市和农村之间,这个庞大的群体似乎掉入了权益保障的裂缝中间,身体上早已力不从心,但残酷的现实却是不得不继续从事着高强度的体力劳动。”
二、高龄农民工养老困境的原因分析
城镇化进程中,高龄农民工的养老困境,必须要从实际生活状态本身及制度政策层面分别来解析其导致困境的原因,既有主观的内生因素,更有客观的外在环境及制度因素。
(一)主观的内生因素――养老意识不足导致对待制度及政策的懈怠与忽略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实现全民覆盖,但农民工当中却有很大一部分人对参保呈消极态度,认为不如“多发钱,更实在”。在这其中高龄农民工鉴于年龄的劣势,有的已经逐渐认识到参加养老保险的重要性,但却也可能遇到用工单位的推脱,为了保住这份工作,而勉为其难接受了用工单位的不对等待遇。加之缴纳养老保险需有连缴十五年的要求,这笔费用也成为了很多人不愿意参保的症结所在。明明知道用工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必须要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可是因为法律意识不强,养老意识有待提高,以及就业流动性大等各种因素影响,往往对待此类问题得过且过,导致参保率很低。有的高龄农民工五十多甚至六十岁以上,依然没有缴足十五年的参保费用,当然也就无法享受该项福利。
(二)外在环境因素――就业市场的弱势群体
高龄农民工限于自身状态,在就业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和其他劳动者相比没有就业优势。所以囿于该项压力,对待用工单位推脱为其参保的情况也无力反击,因为如果提出参保要求,就有可能面临被辞退的风险。已被其他劳动者挤压到近乎失去就业空间的情势,变得更加恶劣。在有关高龄农民工的报道中曾经提到,“从事建筑工种的高龄农民工普遍靠吃肉维持体力。他们之所以愿意从事这些累人的、体力不支的工作,是因为他们总体上供过于求,且在劳动能力(如体力)上处于弱势,只能从事其他人(如青年农民工)看不上眼的工作,例如建筑业与环卫工作。”对高龄农民工来说,最可怕的是因为年龄及体力等因素导致失业后,回到农村成为剩余劳动力,从而导致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剧降。
(三)外在制度因素――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
对于农民工来说,由于工作稳定性差,一时一地的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用后,缺乏更换工作单位后的接续对策。此外就业单位往往对此也不负责任,导致很多农民工没有办法完成养老保险的异地接续,也许由于对该制度的不了解,甚至还担忧原先缴纳的费用就此失效,所以从一开始就没有考虑养老保险问题。这一现象对高龄农民工来说是非常严峻的,在农村家乡的土地保障不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农保)目前对于年满六十岁的农民来说,也仅是可以领取很少的金额,对于没有年满60岁的农民来说,则需要缴满15年,很多高龄农民工还需要不断完成缴费任务,才可能在未来享受到该项福利。所以当前的问题是大部分高龄农民工都处于在农村无法享受到养老福利,在城市却又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双重困境。这一现实问题,并没有什么妥善的制度政策来加以解决,法律也同样缺乏针对此类问题的具体规定。
三、高龄农民工养老困境的法治对策
高龄农民工养老问题是我们在应对老龄化社会挑战中必须认真考虑的一个重要课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反思当前我国各种与农村社保相关的制度建设。
(一)打破户籍制度的农民身份壁垒
国务院于2014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对于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具有全局性和突破性的战略意义。如果能够真正实现农民身份上与城镇居民的无差异化,就自然可以普及全民养老,届时也无所谓农民工及高龄农民工之身份区别,这种身份本身就带有一种无法回避的区别对待、阶层划分的色彩,所以打破户籍制度的农民身份壁垒势在必行。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改变传统户籍制度的新规则,通过完善该类规则而确保淡化直至消弭固有的身份差别。
(二)建立全民普及的养老法律制度
“根据弱势群体的特点赋予特别的权利( 如各种权益保护法) ,是当代保护弱势群体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高龄农民工在内的农民工群体应当给予养老福利方面的适度倾斜,这其中关键问题就是农民工参加了养老保险后,应该实现跨区域的无缝衔接,免去这期间存在的各种制度障碍。由于必须考虑各地收入差距的问题,所以可以通过专门设置农民工养老保险单行立法的方式来对相关问题予以规定。针对高龄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应该给予降低缴费年限和缴费比例的方式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普惠性养老制度。包括各种弱势群体在内的全民养老制度如果能够在法制层面得到完整落实,同时配合各地政府的政策供给,才有可能实现法治中国之下的法治养老。
(三)强化高龄农民工的劳动合同保护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法》当中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有非常确定化的规定,侧重保护劳动者是其基本态度。高龄农民工由于文化水平、身体素质等方面的原因,往往遭到用人单位的区别对待,而无法真正实现《劳动合同法》中的基本权利,这种有法不依的情况将会使得高龄农民工更加弱势,不仅是养老问题,甚至生活、生存问题都会因此受到影响。所以《劳动合同法》应该通过修改相关条款进一步强化对弱势劳动者的特殊保护,一旦有用人单位对高龄农民工违法用工的情况发生,就将面临高额惩罚性的制裁。当违法成本增高至不能承受时,必然会促使用工单位重视对高龄农民工的尊重与保护。
(四)加强对高龄农民工养老等法律意识的培养
高龄农民工相比较于新生代农民工,其法律意识更弱,这种现象是和受教育程度及传统观念有直接关联的。高龄农民工普遍受教育水平不高,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冤死不打官”等,这些落后、保守、陈旧、迂腐的观念使得很多高龄农民工不会也不愿意举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现行我国的法治强国之路虽任重而道远,但国民法律意识培养这一基本方略始终都是完善法治的重要举措,每一位公民都应该有基本的法律素养,都应该主动、积极、合理地利用法律,尊重法律、维护法律。高龄农民工养老问题的改善同样离不开他们自己对生活的积极态度,法律意识的提高是促进养老问题得以完善的策略之一。
结语
高龄农民工的养老问题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他们身处社会转型发展期,身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融合期,更是身处养老问题全民普及推广的大时代之下,其养老困境的改善需要从民观念、法律制度协同发展的宏观角度,结合微观上各个地区的灵活政策及强有力的执法保障,综合作用之下的积极应对与妥善解决。高龄农民工养老问题的法治之路就是要使 “老有所依”不是期盼,不是夜空中的点点繁星,美丽却遥远,而是真实世界的家家户户窗口映射出来的盈盈灯光,温暖而踏实。
〔参 考 文 献〕
〔1〕施维.不要让高龄农民工老无所依〔N〕.农民日报,2015-3-25.
〔2〕赖锦鑫.高龄农民工生存困境及对策分析〔J〕.调查报告.2015,(11):8.
〔3〕时言平.高龄农民工养老需更多制度反哺〔N〕.广州日报,2016-3-22.
一、问题提出
从1991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开始试点以来,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从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看,整体参保率较低。1998年以后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却逐步减少,有的地方甚至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后不久又停办了。实证研究结论表明,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制度不成功的根源在于制度设计上存在致命缺陷,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在筹资渠道方面,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参保者个人缴费,政府和集体尚未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二是基金运作方面,养老保险机构本身运行所需要的资金按照农民缴费的3%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在投资方向有限、收益率很低的背景下,这种做法的结果就是养老保险基金本金的萎缩[1]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覆盖全体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将逐步建立起来,这就对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提出了挑战:通过制度创新在控制风险的同时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保证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是新农村建设中一项长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除了各级财政和农村集体需要加大农村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最重要的就是农民各种生产型投资支出的增长。由于农民自身积累有限,农村金融发展严重滞后,农民对资金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笔者对江苏省苏南某县的一个行政村作了调查发现,由于农业生产、家庭生活、人情礼节来往、孩子教育等多方面的需要,家庭资金不足后及因此而发生的借贷行为已经成为农村家庭的常态。调查结果显示,逾90%的家庭一年至少发生一次借款行为,剩下不到10%没有借钱的家庭并非没有资金需求,而是其资金缺口通常由子女支付。由于农村金融发展滞后,解决短期资金需求最常见方式就是向亲戚、朋友、邻居或高利贷者借钱,数额从几十元到数百元不等。能够从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只限于当地极少数信誉极好、主要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民营企业,贷款期限以短期为主(三个月和半年),且数量十分有限。南京大学学生暑期所进行的相关调查结论与上述状况基本相同。根据南京大学天健社暑期实践调研团对江苏省苏北的来龙进行的调查数据,有83.5%的
家庭在2006年都发生了透支现象。其中83.3%的家庭选择向亲戚朋友借钱,只有27.1%的家庭选择了向银行贷款[2] 。
一方面,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为控制风险而导致投资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另一方面,农民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对于短期的资金需求难以通过正常渠道得到满足。如果通过某种制度创新,将两者有机的连接起来,那么就可能实现一种真正的双赢,为农民带来多重收益。
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信贷投放:理论分析框架
按照现行的制度框架,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主要是认购国债和银行专项存款。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规模相对较小,投资渠道单一。由于银行存款利率较低,而国债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之间呈现高度的正相关,因此单一的投资渠道大大制约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空间。如果能够对该项基金运作模式进行创新,即运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信贷活动,那么基金收益将大幅提高。
本文所探讨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创新模式描述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后,其缴费(包括财政和农村集体的补助)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即采用完全的积累制,由此而形成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当参保农民因各种原因需要资金时,可以用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有效证书作为抵押,向养老保险基金申请借款,上限为其个人账户中的保险金总额;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向农民发放资金。一旦有借款人违约,将直接以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抵补。这种信贷模式可以避免本金和收益的损失。
为了便于分析,先作如下假设:第一,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为商业银行存款;第二,农民满足生产、生活中临时资金需求的方式是民间借贷(即高利贷);第三,无论是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还是农民的借贷,期限都按照一年计算。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可能产生的收益、农民借贷活动需要支付的成本见图1。按照现行制度(传统模式),保险基金存放在商业银行而带来的收益为r1,如果采用银行贷款方式投资(创新模式),那么将带来r2的收益,比较而言,创新模式将增加收益r2-r1。农民为了满足资金需求,按照现行的做法(民间借贷),则其资金成本为r3,如果能够顺利的通过金融机构得到贷款(创新模式),那么其资金成本为r2,
后者的融资成本降低了r3-r2。
在资金供求方面,只要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制度,就可以从这种创新模式中获得贷款,且缴纳保险费越多,申请到的贷款额就越多。参保就会受益,必将提升农民的参保意识,导致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大,从而扩大创新模式中的资金供给规模。上述分析可以列入表1中。
显然,采用农村养老保险的创新模式,对于保险基金和农村居民而言将产生双赢的效果。通过对图1和表1 的分析可以发现,运用养老保险基金向农民发放贷款的创新模式,分别对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和农民产生的诸多收益,而这些收益实现的同时,几乎没有任何经营风险(见表2)。
除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和农村居民可以从这种创新模式中受益外,社会也将从中受益:
(一)这种创新制度是将农村资金真正留在农村、为农业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最佳方式。目前金融机构吸收了农民的储蓄存款,但为了减少贷款风险、降低运营成本以及为了带来更高的收益,很少将资金直接贷给农民,而是将资金贷给城镇地区或者少数农村地区的非农产业。这样运作的结果是农村和农民的资金不断流出。而农村保险基金创新模式真正实现资金取之于农民(还有部分资金来自于农村集体和财政),用之于农民,堵住了农村资源流出的渠道。
(二)有助于缩小分配差距,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从公共财政角度看,养老保险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手段。运用养老保险基金向参保农民发放贷款,贷款规模取决于农民保险账户中的金额,且前者通常不大于后者。为了能够有资格申请并多得贷款,农民必然主动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自愿增加养老保险上缴的规模。从现期看,缴费与受益直接挂钩,有助于刺激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性。在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农民缺少参加养老保险动力的状况下,这种创新模式将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普遍建立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三、案例分析—“呼图壁模式”
新疆呼图壁县的农村社保工作于1995年10月启动。试点工作开始之时,农民参保积极踊跃。截止1997年,全县共有1万多农民参保,参保基金达1478.7万元。按照国家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这样做虽然保证了养老基金的安全,但难以实现保值增值。1998年,呼图壁县的农保暂停下来,参保人数下降到8696人,基金规模降到1260万[3]。为了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呼图壁县农村社保办开始进行投资方式的创新。从1998年7月开始实行一种新型的农保基金投资模式:允许农民在发展生产急需资金时,用养老保险证办理质押短期借款,利率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相同。为了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发放贷款合法化,2001年,呼图壁县农村社保办与县农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正式签订了《农保基金委托贷款协议书》,通过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将农保基金贷给持保险证质押借款的农民,农保办按利息收入的1.5%向银行缴纳手续费,借款农民如无法归还借款,银行可用被质押的保险证余款核销抵账。这就是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呼图壁模式”。 (一)“呼图壁模式”的基金运作产生了多方面的经济和社会效应。
1.养老保险基金实现了在控制风险前提下的高收益。根据调查,以保险证质押借款的农民还款比例一直保持在99%以上,全县未出现一户质押的保险证被银行核销抵账的事件。通过几年运作,农保基金收益800多万元,每年的平均利息收入超过了百万元,基金规模也从1998年的1260万元增加到2004年的2100万元,年均增长7%以上[3]。
2.解决了农业生产中农民对资金需求的难题,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从1998年项目启动到2004年底,借款的农民有1252户3756人,占全县参保人数的43.37%[3],超过四成的农户参与了保险质押借款,所借款项相当于农民投保资金总量的一半,参保农民受益面广,资金使用率高。
3.调动了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呼图壁县的农民表示:农保办这种质押贷款我们都很欢迎,手续简单方便。以前没买保险的村民都后悔了。县农村社保办主任郭新才说:“我们的基金运行得很顺利,但现在遇到的问题是,从1998年起,全疆的农村养老保险停办7年了,一些已参保的农民纷纷表示:如果这项制度能持续下去,他们会更加积极参保,而当时未参保的许多农民则经常到我们这儿打听农保工作何时才能重新启动,他们的迫切希望为制度所覆盖” [3]。
(二)对“呼图壁模式”的评价
在“呼图壁模式”中,尽管农保机构的营运资金依然从农保缴费中提取,但由于资金是按照商业银行信贷模式进行运作,其收益率远高于固定投资类收益率与农保机构提取的运作费率(占保险资金的3%),农村养老保险的保值增值目标比较容易实现。“呼图壁模式”还产生了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效
应,即将参保农民的当期受益与未来受益结合起来:一方面,农保贷款解决了农民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小额资金存在信贷需求、却难以通过金融机构得到满足的困境,使他们在缴费后即可受益;另一方面,当他们达到一定年龄(60岁)后又能够获得养老金。 “呼图壁模式”不仅解决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更是农村金融制度的一个创新。此外,从农村金融发展角度看,由于“呼图壁模式”的服务对象是农民,这就保证了来自于农民缴纳的保险资金依然为现期的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服务,避免资金外流。从基金运作角度看,“呼图壁模式”是一种典型的ppp模式,即公私伙伴关系:公共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筹措,金融机构负责基金运作,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从国外已有的经验看,为了实现基金保值增值而采用的ppp模式,在商业性机构的选择上同样可以多元化,完全可以通过竞争机制来选择最佳的商业公司进行基金运作,从而真正实现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不断增值。
由于历史原因和地方政府财力的制约,“呼图壁模式”在执行过程中同样面临着困难。(1)由于“呼图壁模式”的创新是在基金的运作模式方面,在养老保险制度上依然采用的是1991年的试点模式,缴费问题没有解决,因此,“呼图壁模式”如果能够真正成为一种广受农民欢迎并积极参与的制度,需要突破基金缴费方面存在的政府缺位问题。(2)信贷对象有限:只能将资金贷给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者。由于当初执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缺陷,导致参保者数量有限,这样实际具有信贷资格的农民自然有限。(3)信贷金额有限。一般情况下,农民能够得到的信贷规模不超过其个人账户中的保费额。由于所有的保费都来自于个人缴费,账户中有限的累计金额自然限制了贷款的额度。
四、政策建议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创新模式本身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如果能够在实践中得以顺利操作,需要突破现行的制度性障碍。当前的制度限制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为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有明确的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向只能是认购国债,或者在银行的专项存款。二是根据现行银行管理法规规定,只有商业银行和从事信贷业务的信用社才可以从事现代业务,其他机构不允许从事贷款活动。
从制度层面上看,如果政府管理部门没有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那么本文的创新模式只是纸上谈兵。为促使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创新模式得到顺利运作,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放开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方式的限制,对相关的管理规定作出修改,使以参保农民作为贷款对象的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模式合法化。
2.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信贷发放上,通过竞争机制引入最佳的商业性合作伙伴(包括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将基金的运作委托给具有专业知识、运作经验丰富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保险基金只需要向金融机构支付手续费。
3.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只要国家财力允许,可以通过财政贴息方式鼓励养老保险基金向参保农民发放低息甚至无息贷款,这样既从制度上鼓励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又能够真正保障农民增收节制。
4.在基金运作的过程中,农保机构的主要职能就是对商业性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保证商业性公司能够按照合约的要求运作基金,以便维护参保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尚长风. 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学反思[j].南京大学学报.2004(5):113-118.
一、问题提出
从1991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开始试点以来,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从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看,整体参保率较低。1998年以后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却逐步减少,有的地方甚至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后不久又停办了。实证研究结论表明,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制度不成功的根源在于制度设计上存在致命缺陷,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在筹资渠道方面,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参保者个人缴费,政府和集体尚未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二是基金运作方面,养老保险机构本身运行所需要的资金按照农民缴费的3%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在投资方向有限、收益率很低的背景下,这种做法的结果就是养老保险基金本金的萎缩[1]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覆盖全体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将逐步建立起来,这就对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提出了挑战:通过制度创新在控制风险的同时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保证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是新农村建设中一项长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除了各级财政和农村集体需要加大农村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最重要的就是农民各种生产型投资支出的增长。由于农民自身积累有限,农村金融发展严重滞后,农民对资金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笔者对江苏省苏南某县的一个行政村作了调查发现,由于农业生产、家庭生活、人情礼节来往、孩子教育等多方面的需要,家庭资金不足后及因此而发生的借贷行为已经成为农村家庭的常态。调查结果显示,逾90%的家庭一年至少发生一次借款行为,剩下不到10%没有借钱的家庭并非没有资金需求,而是其资金缺口通常由子女支付。由于农村金融发展滞后,解决短期资金需求最常见方式就是向亲戚、朋友、邻居或高利贷者借钱,数额从几十元到数百元不等。能够从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只限于当地极少数信誉极好、主要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民营企业,贷款期限以短期为主(三个月和半年),且数量十分有限。南京大学学生暑期所进行的相关调查结论与上述状况基本相同。根据南京大学天健社暑期实践调研团对江苏省苏北的来龙进行的调查数据,有83.5%的
家庭在2006年都发生了透支现象。其中83.3%的家庭选择向亲戚朋友借钱,只有27.1%的家庭选择了向银行贷款[2] 。
一方面,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为控制风险而导致投资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另一方面,农民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对于短期的资金需求难以通过正常渠道得到满足。如果通过某种制度创新,将两者有机的连接起来,那么就可能实现一种真正的双赢,为农民带来多重收益。
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信贷投放:理论分析框架
按照现行的制度框架,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主要是认购国债和银行专项存款。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规模相对较小,投资渠道单一。由于银行存款利率较低,而国债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之间呈现高度的正相关,因此单一的投资渠道大大制约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空间。如果能够对该项基金运作模式进行创新,即运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信贷活动,那么基金收益将大幅提高。
本文所探讨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创新模式描述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后,其缴费(包括财政和农村集体的补助)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即采用完全的积累制,由此而形成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当参保农民因各种原因需要资金时,可以用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有效证书作为抵押,向养老保险基金申请借款,上限为其个人账户中的保险金总额;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向农民发放资金。一旦有借款人违约,将直接以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抵补。这种信贷模式可以避免本金和收益的损失。
为了便于分析,先作如下假设:第一,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为商业银行存款;第二,农民满足生产、生活中临时资金需求的方式是民间借贷(即高利贷);第三,无论是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还是农民的借贷,期限都按照一年计算。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可能产生的收益、农民借贷活动需要支付的成本见图1。按照现行制度(传统模式),保险基金存放在商业银行而带来的收益为R1,如果采用银行贷款方式投资(创新模式),那么将带来R2的收益,比较而言,创新模式将增加收益R2-R1。农民为了满足资金需求,按照现行的做法(民间借贷),则其资金成本为R3,如果能够顺利的通过金融机构得到贷款(创新模式),那么其资金成本为R2,后者的融资成本降低了R3-R2。
在资金供求方面,只要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制度,就可以从这种创新模式中获得贷款,且缴纳保险费越多,申请到的贷款额就越多。参保就会受益,必将提升农民的参保意识,导致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大,从而扩大创新模式中的资金供给规模。上述分析可以列入表1中。
显然,采用农村养老保险的创新模式,对于保险基金和农村居民而言将产生双赢的效果。通过对图1和表1 的分析可以发现,运用养老保险基金向农民发放贷款的创新模式,分别对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和农民产生的诸多收益,而这些收益实现的同时,几乎没有任何经营风险(见表2)。
除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和农村居民可以从这种创新模式中受益外,社会也将从中受益:
(一)这种创新制度是将农村资金真正留在农村、为农业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最佳方式。目前金融机构吸收了农民的储蓄存款,但为了减少贷款风险、降低运营成本以及为了带来更高的收益,很少将资金直接贷给农民,而是将资金贷给城镇地区或者少数农村地区的非农产业。这样运作的结果是农村和农民的资金不断流出。而农村保险基金创新模式真正实现资金取之于农民(还有部分资金来自于农村集体和财政),用之于农民,堵住了农村资源流出的渠道。
(二)有助于缩小分配差距,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从公共财政角度看,养老保险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手段。运用养老保险基金向参保农民发放贷款,贷款规模取决于农民保险账户中的金额,且前者通常不大于后者。为了能够有资格申请并多得贷款,农民必然主动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自愿增加养老保险上缴的规模。从现期看,缴费与受益直接挂钩,有助于刺激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性。在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农民缺少参加养老保险动力的状况下,这种创新模式将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普遍建立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三、案例分析—“呼图壁模式”
新疆呼图壁县的农村社保工作于1995年10月启动。试点工作开始之时,农民参保积极踊跃。截止1997年,全县共有1万多农民参保,参保基金达1478.7万元。按照国家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这样做虽然保证了养老基金的安全,但难以实现保值增值。1998年,呼图壁县的农保暂停下来,参保人数下降到8696人,基金规模降到1260万[3]。为了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呼图壁县农村社保办开始进行投资方式的创新。从1998年7月开始实行一种新型的农保基金投资模式:允许农民在发展生产急需资金时,用养老保险证办理质押短期借款,利率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相同。为了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发放贷款合法化,2001年,呼图壁县农村社保办与县农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正式签订了《农保基金委托贷款协议书》,通过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将农保基金贷给持保险证质押借款的农民,农保办按利息收入的1.5%向银行缴纳手续费,借款农民如无法归还借款,银行可用被质押的保险证余款核销抵账。这就是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呼图壁模式”。 (一)“呼图壁模式”的基金运作产生了多方面的经济和社会效应。
1.养老保险基金实现了在控制风险前提下的高收益。根据调查,以保险证质押借款的农民还款比例一直保持在99%以上,全县未出现一户质押的保险证被银行核销抵账的事件。通过几年运作,农保基金收益800多万元,每年的平均利息收入超过了百万元,基金规模也从1998年的1260万元增加到2004年的2100万元,年均增长7%以上[3]。
2.解决了农业生产中农民对资金需求的难题,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从1998年项目启动到2004年底,借款的农民有1252户3756人,占全县参保人数的43.37%[3],超过四成的农户参与了保险质押借款,所借款项相当于农民投保资金总量的一半,参保农民受益面广,资金使用率高。
3.调动了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呼图壁县的农民表示:农保办这种质押贷款我们都很欢迎,手续简单方便。以前没买保险的村民都后悔了。县农村社保办主任郭新才说:“我们的基金运行得很顺利,但现在遇到的问题是,从1998年起,全疆的农村养老保险停办7年了,一些已参保的农民纷纷表示:如果这项制度能持续下去,他们会更加积极参保,而当时未参保的许多农民则经常到我们这儿打听农保工作何时才能重新启动,他们的迫切希望为制度所覆盖” [3]。
(二)对“呼图壁模式”的评价
在“呼图壁模式”中,尽管农保机构的营运资金依然从农保缴费中提取,但由于资金是按照商业银行信贷模式进行运作,其收益率远高于固定投资类收益率与农保机构提取的运作费率(占保险资金的3%),农村养老保险的保值增值目标比较容易实现。“呼图壁模式”还产生了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效应,即将参保农民的当期受益与未来受益结合起来:一方面,农保贷款解决了农民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小额资金存在信贷需求、却难以通过金融机构得到满足的困境,使他们在缴费后即可受益;另一方面,当他们达到一定年龄(60岁)后又能够获得养老金。 “呼图壁模式”不仅解决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更是农村金融制度的一个创新。此外,从农村金融发展角度看,由于“呼图壁模式”的服务对象是农民,这就保证了来自于农民缴纳的保险资金依然为现期的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服务,避免资金外流。从基金运作角度看,“呼图壁模式”是一种典型的PPP模式,即公私伙伴关系:公共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筹措,金融机构负责基金运作,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从国外已有的经验看,为了实现基金保值增值而采用的PPP模式,在商业性机构的选择上同样可以多元化,完全可以通过竞争机制来选择最佳的商业公司进行基金运作,从而真正实现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不断增值。
由于历史原因和地方政府财力的制约,“呼图壁模式”在执行过程中同样面临着困难。(1)由于“呼图壁模式”的创新是在基金的运作模式方面,在养老保险制度上依然采用的是1991年的试点模式,缴费问题没有解决,因此,“呼图壁模式”如果能够真正成为一种广受农民欢迎并积极参与的制度,需要突破基金缴费方面存在的政府缺位问题。(2)信贷对象有限:只能将资金贷给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者。由于当初执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缺陷,导致参保者数量有限,这样实际具有信贷资格的农民自然有限。(3)信贷金额有限。一般情况下,农民能够得到的信贷规模不超过其个人账户中的保费额。由于所有的保费都来自于个人缴费,账户中有限的累计金额自然限制了贷款的额度。
四、政策建议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创新模式本身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如果能够在实践中得以顺利操作,需要突破现行的制度性障碍。当前的制度限制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为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有明确的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向只能是认购国债,或者在银行的专项存款。二是根据现行银行管理法规规定,只有商业银行和从事信贷业务的信用社才可以从事现代业务,其他机构不允许从事贷款活动。
从制度层面上看,如果政府管理部门没有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那么本文的创新模式只是纸上谈兵。为促使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创新模式得到顺利运作,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放开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方式的限制,对相关的管理规定作出修改,使以参保农民作为贷款对象的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模式合法化。
2.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信贷发放上,通过竞争机制引入最佳的商业性合作伙伴(包括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将基金的运作委托给具有专业知识、运作经验丰富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保险基金只需要向金融机构支付手续费。
3.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只要国家财力允许,可以通过财政贴息方式鼓励养老保险基金向参保农民发放低息甚至无息贷款,这样既从制度上鼓励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又能够真正保障农民增收节制。
4.在基金运作的过程中,农保机构的主要职能就是对商业性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保证商业性公司能够按照合约的要求运作基金,以便维护参保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调查报告:一份山区农民的需求调查
经民进吕梁市委会调查组调查,当前,山区农民对新农村建设的需求非常广泛。即有增加收入的需求、扩大消费的需求、政治参与的需求、文化休闲的需求、福利保障的需求等,而且各方面的需求也较为复杂。
从调查结果中推测,农民最急需的需求依次是:扩大收入来源、减轻负担、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医疗及养老保险、充实农村公共管理以及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
【报告一】农民反映最普遍的需要是解决收入偏低的问题。
收入来源少和农产品销售困难是农民面临的最突出问题,大多数农民要求解决农业负担问题,这里的负担包括一般负担和农业生产资料费用增长带来的负担。目前,在政府取消农业税费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成为农民和农业较为突出的负担。如在薛村镇,每年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给农民增加20%以上的负担,或者说,农业生产资料部门每年要多夺走农民20%以上的农业收入。
【报告二】农村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是当前最为突出的问题。
农民认为,农村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是当前最为突出的问题。由此反映出较多农民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感到不满,要求改善这一状况的意愿较为强烈。
【报告三】医疗和养老保险需求旺盛。
因为农民在和城市职工相比较时,在医疗和养老保险方面感到明显的城乡差距,因而产生相对的剥夺感。此外,还有超过一半的农民要求加强农村公共管理和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
现状分析:农民的期望有四个方面
对当前农村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何农民会产生不同的主观评判呢?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将会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农民的各种意识和需求的形成机制。
结合农村的需求表现,当前农民对政府的期望可以主要概括为四个方面,即保险保障、农业补贴、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培训。通过对这几项期望的影响因素进行多元分析,调查组发现源于农民自身的四个变量对此有普遍显著的影响,它们是:
(1)认为在城里找工作难;
(2)家中的田地必须耕种;
(3)普通农业生产者;
(4)认为自己的收入报酬相对于自己的条件不合理。
这一结果可以这样来理解,当前农村居民面临的主要问题,来自对农业生产尤其是种植业的依赖,而非农业收益机会偏少和收入偏低。此外,从政府那里得到的福利补助和社会保障待遇相对稀少,以及收入分配的不合理等。这些因素决定着他们认为政府应该在新农村建设中增加农民社会保险保障待遇、加大农业补贴、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增加农村教育培训投入的要求。
专家观点:解决农民最关心的问题
从薛村镇调查结果中分析,当前山区农民最急需的需求依次是:扩大收入来源、减轻负担、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医疗及养老保险、充实农村公共管理以及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这一结果基本反映出当前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重点关注和着力解决的。
民进吕梁市委会调研组有关专家表示,薛村镇调查和分析的结果,让人们能够更加客观、精确地认识到当前山区农民需求的基本形态和特征,同时也反映出农民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心态。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如能充分重视对农民需求的了解,将会有助于建设实践规避形式主义的风险。
就政策或制度安排,可提出如下建议:
据统计,目前全国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总数超过2亿,其中进城务工人员1.2亿左右。这一亿多的农民工大军,每天从事着城市里脏,累,差的工作,却领着与高强度的劳动极不相称的数百元的工资。然而事实上他们的养老保障不仅关系着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关系着社会的长治久安。
一、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根据国家统计局人口抽样调查的结果,截止2004年我国超过60岁的老龄人口已达12.38%,表明我国早已迈入老龄化社会的行列。据估计2010年到2040年是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高速增长期,老年人口总数将增至4.09亿,占人口总数的26.53%。这意味着每四个人中就有一个是老年人,更意味着我国的养老问题将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四四一”,“四四二”型家庭结构使传统的家庭赡养老人的功能削弱,急需社会养老功能发挥作用,因此在老龄化到来之前构建好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迫在眉睫。
进城务工农民从事的多为农民工所从事职业中最辛苦,最危险的行业,同时也面临着当下欠发工资和未来的养老没有保障的情况。这也就使得对于许多农民而言,纯粹的务农收益已不再是他们的主要收入;但仍然不愿放弃自家的一亩三分地,土地意味着生活的最低保障,是其心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农村大部分青壮年都外出打工时,大量抛荒现象的产生就不难理解了。这显然不利于我国粮食安全的保障,也不利于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使我国农业始终跳不出低效的圈子,也成为经济发展的薄弱一环。
可见,解决农民工的社会养老问题可以促进我国粮食安全的保障,促进农业的集约化经营,还可以分化整个农村养老的压力。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发展滞缓的原因
造成农民工社保滞缓的原因究竟何在?
首先,我国传统的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现有的城镇农村社会保障的资源分配和民众意识上的巨大差异。在计划经济的影响下,以牺牲农民的部分利益来保证工业化在中国的尽快实现的整体战略思想给留下了城乡二元经济的特点,长期以来政府通过严格的户籍制度,将政策资源倾向城市居民,因此社保问题上在城镇居民的社保资金尚存在巨大差额的前提下,更谈不上农村的社保问题了。1991年民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验,经过6年的发展,至1998年初虽然全国已有2000多个县(市,区,旗)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但实际参加人数只占应保人数的12%。而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也因覆盖面小,共济性差,制度不稳定等多种因素陷入实质的停滞状态中。时至今日,7亿多农村居民绝大多数仍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
其次,现有制度自身的缺陷使其难以被推广。论及农民工养老保险发展的滞缓,许多人将之归咎为农民工自身意识的淡薄。其实正好相反。根据社会保障的“逆选择”理论,越是自身风险高的个体,越是积极的参与到社会保险中。农民工工作的高度流动性,使其在老年之后能享受单位养老的可能性几乎为零,面对没有保障的未来,任何人都不可能无动于衷,只是农民工的弱势群体地位让社会听不到他们对自身利益的诉求。农民工输出大省“四川省”刚刚公布的《当前四川农民对新农村建设最关注问题的调查报告》中,32.4%的农民认为“养老难”是其生活中最困难的问题,可见农民对能否安享晚年是非常关注的。
笔者认为不能把目前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滞缓发展归结为农民自身意识的淡薄,而应更多地考虑现行制度本身的缺点。综合分析了目前各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后,笔者将之分为独立型与纳入型社保,两类社保各有特点,但也均有不足之处。
1.独立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2003年1月成都市人民政府了《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建立了将非城镇户籍就业人员的工伤,医疗,养老纳入其中的社会保障体系。该保险是专门针对农民工制定的独立险种,与城镇或农村养老保险均无关。其中被称为“老年补贴”的养老部分规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综合社会保险交费基数的8%为其建立老年补贴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5.5%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的2.5%从单位缴费中划入。综合社会保险老年补贴由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年老时一次性领取,其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个人综合社会保险平均缴费基数×本人累计缴费年限×0.6%。享受老年补贴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2,累计缴费满1周年。另外,北京,上海等地也有相应的关于农民工保险的政策规定。
独立型养老保险运行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迄今为止成都地区参保的农民工已达30余万,但制度本身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首先,它没有体现社会养老保险应有的互济互与国家性。其“综合社会保险老年补贴由非城镇从业人员年老时一次性领取”的规定使老年补贴仅仅成为一种变相的储蓄方式,与国际通行的逐次给付的标准背道而驰,不算真正意义的养老保险。其次,虽然有“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虽未年老但不在本市就业时可提前领取老年补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及其利息”的灵活性规定,而一旦农民跨出原统筹区打工,就得提前领取,无异于退保,也就不能发挥养老保险的作用了。
2.纳入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2000年12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把在特区内企业工作的外来员工的养老保险纳入当地城镇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该条例规定,“非本市户籍的员工”与深圳市户籍的员工一样,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员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他们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与本市户籍的员工相同,为个人缴费工资的11%。积累满15年后可按月领取有基本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构成的基本养老金。另外规定“非本市户籍员工在本市退休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费。”
纳入型社保制度虽避免了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弊端,但其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又显出另外的不合理性。如“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根据深圳市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为2667元,平均工资的60%计达1600元每月,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将达近百元。对于每月收入几百元的农民工而言,这无疑是一笔沉重的负担,难怪他们宁愿选择退保。纳入型养老方案同样未能将农民工的高流动性实际考虑在内,相反其“退休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费”的规定,又将许多农民拒之门外。
另外,还有资金投入的问题。资金方面上社会帐户的缺位,使农民工的养老缺乏政府的财政支持而只能靠自我积累和单位的少量积累,这不仅加重了农民工现时的负担,而且年老时也难以发挥其养老保障的功能。
三、对尽快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建议
在我国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障的急迫需求的背景下,针对上述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进一步建立、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全国联网电子化个人账户,解决农民工流动性的养老保险续接问题。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依赖邮政储蓄或农村信用社等农村网点较齐全的金融机构的网络优势,办理农民工卡,建立个人账户,卡随人走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无障碍转接,以便利的制度解决农民工退保问题。
2.建立社会帐户,加大国家的财政支持。国家性是社保的最大特点,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我国只有10%左右,而这10%的投人绝大部分给了城镇职工。建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帐户国家财政的投入是必不可少的,而具体的方式可参考90年代农村养老保险试点中个人帐户与社会帐户的结合,这样既坚持了效率又不乏公平的原则。
3.对用人单位采取有效的监督激励机制。一方面,组织专门的检查监督人员,负责监督企业与农民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加大违规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通过企业缴纳为农民工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税前列支(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列支项),激励和提高企业的参保积极性。
4.在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保值管理上,可以借鉴智利模式,即通过竞争引入私营公司来管理基金,减少其中的寻租空间,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
参考文献:
[1]《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1月
[2]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
中图分类号:D66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7-0073-02
一、空巢老人的生活状况
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加上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我国空巢老人的数量也在急剧增加。最近十年间,中国国内空巢老人数量越来越多,尤其农村空巢老人数量激增。通过发放问卷,我们了解到空巢老人日常生活情况以及对自己的养老需求和愿望。本次调查内容如下。
(一)住房条件
一人独住的有522人,占38.6%;夫妻一起居住的有831人,占61.4%。
(二)婚姻状况
已婚的有799位,占66.6%;未婚的有19位,占1.6%;丧偶的有376位,占31.3%;离婚的有6位,占0.5%。
(三)济收入情况
在吉安,约有四成老人有补贴;有近一成老人仍工作;有三成老人表示子女给生活费,另外,有近两成老人有其他收入。有562位老人则无任何收入来源。
(四)老人生活日常
通过调研不难发现该地区“完全可以自己照顾自己”的老人有1123人,占89.5%;“仍需别人照顾”的有151人,占8.6%;“完全依靠别人帮助”的有31人,占2.1%。
(五)疾病困扰情况
据调查,53.78%的老人表示,由于子女们工作忙,没有时间照料自己,所以害怕患病。由于身边没人,老人突发急病没人知道;身患顽疾,求医难;看病费用过高,自己负担不起。尤以农村空巢老人为主。
(六)健康情况
空巢老人们的身体健康情况包括:吃饭、日常洗漱、打扫卫生、睡觉、洗浴、日常活动、上厕所7项,大约86%的老人能自己完成。另外,对于工具性日常活动能力包括:煮饭做菜、经济管理、乘车、买东西、走路、清洁身体、爬楼梯7项,有6%的老人基本上可以自行解决。剩下的8%的老年人完全没有自理能力。
(七)住房情况
有超过四成的老人住房面积仅有40平方米,三成以上的老人住房面积介于40-90平方米之间,将近两成的老人达到100多平方米,近一成的老人住房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
(八)生活照料
根据调查,子女们采用的最多的方式是给自己的父母打电话,约占65%;其次是常回家看望老人,占32%;有一小部分人选择和父母进行远程视频聊天等。每周1-3次去看望老人的占52.8%。80多岁以上的老人,他们的子女一周看望2到3次,占到61.38%。
(九)精神寂寞,郁郁寡欢
由于身体器官逐渐衰竭,加上没有子女的陪伴,许多老人难免感到生理上及心理上的孤独。相关调查报告表明,老人们由于身体上的不适感以及心灵上的长期的寂寞,经常吃不下、睡不好、莫名其妙发脾气等。现今农村空巢老人面临的状况十分令人担心,而导致这一局面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不仅包括物质层面的贫乏,也包括精神层面的没有寄托。
二、当前农村空巢老人现象存在的原因
(1)伴随着老人年纪的增长以及行动的迟缓,老人家日益需要儿女的关爱和照顾。由于我们国家长期坚持贯彻“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所以独生子女或者生育较少的情况比较普遍,年轻人在外打拼事业难以顾及父母也是普遍现象。
(2)收入低,与此同时劳动强度相当大。在农村,土地是农民的根本。老人珍惜土地资源且加以耕耘赚取“外快”,他们还捡废品,做来料加工副业,老人的身体定大不如前。如今上学难、住房难、看病难给年轻子女带来压力,老人在照料自己的同时还要照顾孙辈,物质负担和精神负担加重。
(3)身体多病且机能下降。年龄的增长使得老人身体机能下降,疾病增多,子女无法奉养身旁,条件良好的家庭会请专人料理,条件较差的家庭中的老人便无法得到精心照顾,老人在精神上的空虚寂寞感也由此而生。
三、建立健全农村老年人养老的有效机制
经长时间对潞田的调查,我们得出了相应的结论,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急需社会关注。建立健全有效机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必须解决的头等大事。
(一)巩固和完善家庭养老机制
“家和万事兴”,家庭养老是我国传统的养老方式,也是老年人最喜欢的,这是由中国国情决定的。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地做好宣传。建立健全“村规民约”,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加强道德教育以确保“老有所养”的目的得以实现。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社区养老服务体系
虽然社区养老更先进,抗风险能力强。但要大力倡导以居家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辅的养老模式要做到:一是加快建立农村的老年服务体系,二是要加大资金投入,三是要建设好社区服务队伍。
(三)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卫生服务体制
大力推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决农村空巢老年人看病难、看病贵的有效途径。首先费用必须由国家地方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 再者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最后加强各级基层医疗保健服务。
(四)积极推进农村养老保险保障事业
在当下的经济条件下,养老的主要方式仍然是家庭养老,但为实现其现代化,我们要积极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并引导农民正确了解,且完善机制,这是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
(五)保护农业用地,发展农村经济
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十分有限,但土地保障还将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形式而存在。要进一步坚持和实行党在农村的土地政策,这是农民基本生活的保障。让具有劳动能力的农村空巢老人仍然可以依靠自身的能力种植作物从而养活自己。
(六)多种方式养老,紧跟时展
另外,兴办社会养老服务,让空巢老人在机构中感受社会的关爱,过上更美好舒适的生活。
不可否认提出了很多的具体措施,但具体操作起来难度还是很大的。而要切实解决空巢老人养老问题,不仅需要政府和社会的扶持,也需要子女的帮助。我们要转变观念,要明白善待老人就是善待我们自己的明天,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构建和谐社会、美满家庭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四、结语
经过此次对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潞田镇空巢老人生活状况的调研,我们了解了他们养老方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与他们对精神生活的基本诉求。从调研可见当前农村养老体系中还有不够完善的方面,这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与扶持,也需要家庭子女的关心与爱护,在精神和物质上给予空巢老人双重满足。全社会都应一起努力,帮助、关心他们,设身处地为他们的晚年生活着想,让他们衣食无忧,有病得到及时治疗,临终得到关怀,使他们能幸福、快乐、健康地度过晚年,真真切切感受到社会、家庭、儿女给予他们的亲情和温暖。
参考文献:
失地农民是指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由于高速公路及路网、水利、机场、城市道路等大型公共设施的兴建和城市扩张中,因建设征用土地需求的增加,而造成大量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大量征用的人口。
根据预测,在未来十多年里,广西由于建设征地所造成的失地农民还会逐年增加。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是当前党和政府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解决农民老有所养问题的重要举措,是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切实利益的政府“民心工程”。2006年1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指出:“探索利用商业保险制度,为库区移民、被征地农民等失地农民建立商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这是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积极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密切配合各级政府,在政府主导下发挥保险业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辅助政府履行社会管理的职能,是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务院在《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指引下,在各级政府的积极倡导和保监局的大力支持下,保险业应切实发挥自身的机构网络优势、人才、服务与专业优势,积极投人到构建广西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中去。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主要模式
目前,保险业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主要有以下二种模式:
(一)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模式
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0年1月出台《关于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在征得农民同意的前提下,土地主管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约2.2万元/人作为本金、向保险公司投保储蓄式养老保险,投保后保险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的5年利率每月向被征地农民(男50岁以上、女45岁以上)发放固定生活补助费,同时政府提供5年期银行利率不足10%部分的利差补贴。
(二)纯商业运作模式
如吉林白山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3月出台了《关于转发白山市市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团体年金保险承保失地农民保险,被保险人每年除获得2.5%的保障收益外,还可以享受商业保险公司70%的投资收益,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到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广西失地农民劳动保障问题研究》调查报告显示,广西现有被征地农民133.5万人,约占农业人口的3.4%。在广西各地对161437名被征地农民的调查,在16万多的被征地农民中,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仅有3315人,占调查总人数的2%。在现有被征地农民当中,仅有0.66万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约有1万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目前,耕地被征用能够得到安排就业的农民比例较低,他们主要就业方式是外出经商打工、出租房屋和耕种剩余土地。
(一)失地农民安置工作缺乏正确的指导思想
“先征用,再补偿、轻安置”的指导思想长期以来困扰着失地农民的安置工作,特别是在维护涉及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的养老制度方面,一直没有能在制度上给予明确,给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造成很大的压力。
(二)现有法律法规在保障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方面存在缺陷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71号令《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就如何建立移民失地养老保障方面没有做出相关规定,只是在第二十二条中提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按照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是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补助费是给安置单位的,农民只能得到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三)失地农民征地补偿和补偿标准偏低,使失地后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非常突出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广西中央直属和地方水库移民中约有70%为壮、苗、瑶、侗等少数民族,由于多方面原因,这些移民的生产生活十分困难,人均耕地0.5亩以下的有60多万人,人均住房面积13.75M2,人均纯收人1035元,与安置所在县农村人口相比,耕地减少0.55亩,住房少6.73M2,纯收人少795元。
三、保险业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保险业的参与必将有助于实现政府部门职能的转变
社会保障部门由于其机构设置的局限性和对基金管理监督缺乏制约性,既是决策者、管理者又是经营者、运作者;同时在运作过程中无法实现对资金的保值增值,也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留下了巨大的操作空间。
(二)保险业的参与必将有利于提高行业的服务水平
政府部门由于人员和服务网点有限,其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结果是必将影响工作质量和效率。商业保险公司具有强大的机构网络,自1980年恢复营业以来,机构网络已经延伸到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具有雄厚的综合实力。失地农民分布在广西各地市县,保险业可以通过发挥网络优势、技术优势、专业优势为失地农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转贴于
(三)保险业的参与必将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公司专业经营的优势
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主要险种之一,各公司在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资金运用和风险管理的经验,有国家专门设立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其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监督,确保了失地农民在投保了商业养老保险之后的资金安全和按合同要求给付保险金。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商业保险公司必须具备专门的精算人才,商业保险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培养了一支懂经营、善管理、精业务的专业化队伍,这对于减轻政府管理成本、减少政府安置压力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保险业的参与必将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建立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被征地的失地农民实现了局部补偿到终身补偿的转变,结束了失地农民“种田田不足,就业无岗位,养老无能力”的历史,彻底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对维护失地农民基本权利、促进广西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五)保险业的参与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迅速地向农村覆盖,增强社会保障调节功能
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推行多年,而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却长期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其原因主要局限于国家财力。通过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为他们提供不同层次的制度安排,对今后在国家财力逐年好转的情况下,逐步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纳人社会保障体系中去,以此实现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平稳过渡。
四、保险业参与构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设想
(一)将“先征用,再补偿、轻安里”的指导思想转变为“先保障,再补偿,重就业”
第一,有关部门在征地前必须首先出台相应的补偿办法、落实补偿费用,由征地单位在征地时明确一次性通过商业保险为失地农民办理不低于15-20年的基本养老保障。
第二,在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确立后,征地单位可以参照基本社会保障的标准从安置补偿费中给予失地农民不低于24个月的一次性生活补偿,以扶持农转非后失地农民从不适应向适应阶段的过渡。
第三,对农转非后失去土地的农民纳人城镇就业、社会保障体系中,相关部门提供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其顺利渡过不适应期,实现就业。
(二)突出“五个坚持”,尽快出台广西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法律法规的缺位是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生活没有保障的重要原因。为确保失地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须尽快出台广西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以“五个坚持”为基本原则,即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社会基本保障与商业补充养老保险相结合,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贴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坚持个人自愿与政府倡导相结合,坚持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帐户相结合,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多渠道筹集资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建立多层次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三)创新思路,出台适合失地农民投保的养老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