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申报材料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1 16:23:2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教师资格证申报材料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教师资格证申报材料

篇(1)

根据《xx市202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xx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及《xx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xx学校认真宣传教师资格注册政策,按程序组织网络报名、现场确认,现将2020年xx中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确认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中学在编在岗教职工82人,其中:工勤人员9人,2020年10月前退休2人,应注册教师61人;实有教职工80人,其中工勤人员8人,试用期内及未转编特岗教师数11人,应注册教师0人;应注册教师61人,其中:实际网报60人,无教师资格证教师0人,2021年3月前退休0 人,暂缓注册0人,已经注册0人,长病假1人。

二、主要工作措施

1.做好宣传动员学习。通过教师例会、印发学习材料等形式组织教师学习《教师资格条例》、《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xx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文件。做到教师人人清楚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意义和要求,及时配合做好教师注册的各项工作任务。

2.选好专项负责人。学校安排工作认真负责、细心计算机操作熟练的一名教师负责本校的教师资格注册工作。

3.加强保障。教师注册工作涉及教师的切身利益,面广材料多,需要处理的信息量大,学校在资金、物资等方面及时提供保障。

4.认真开展注册准备工作。注册前及时摸清本校教师情况,包括在编人数、有教师资格证教师数、无教师资格证人数,暂缓注册人数。掌握注册对象,认真核对信息,按时上报各类统计表册,及时完成错误信息更正及补发、换发教师资格证,做好注册前的各项工作任务。

5.按要求完成网报及现场确认。学校明确负责教师注册的老师帮本校教师进行注册报名,要求注册教师在规定的时间段参加网上报名注册,并向学校提交注册相关材料。26日全校教师完成网络报名后到学校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并按规定携带相关材料,确认点核对信息无误后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并让教师本人签字确认。27日现场确认结束学校将确认情况进行公示,公示至11月2日,全校教职工无异议。

6.完成网报及现场确认后学校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并将注册申报材料按要求和顺序整理报送县教育体育局人事科初审。

三、存在问题

1.教师注册工作涉及教师的切身利益,面广材料多,需要处理的信息繁杂,工作量大,负责的教师教学任务重,教学和注册工作常常产生冲突。

2.首次进行教师注册工作,对工作流程及注册操作不熟悉,如不容易精准找到所学专业等。

四、工作建议或下步工作打算

1.政策宣传一定要到位。

2.政策把握要准确,不在范围的不能注册,范围内的全部注册。

3.各个工作环节要细心再细心,各项信息必须准确无误。

4.严格按各个时间节点开展工作,按时完成后续工作。

篇(2)

_____同志,女,汉族,______年______月出生,现年______岁,______年毕业于______专业,本科学历,______年______月经人事局招聘至我校工作至今,教龄______年。该同志自参加工作以来,思想积极,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工作踏实,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成绩优秀,年度考核名列前茅,近五年来未受过任何处分或处罚。经审查,符合城区学校选调教师条件。

学校负责人意见:________________

学校(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范本二:

兹证明_______,男(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系我校在编在职教师。现担任_______一职,该同志任职期间,工作认真负责,热爱学生,团结同志。曾荣获年度优秀教师。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学校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范本三:

兹证明,本单位___________同志,性别____,于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今,在_____________中心小学从事英语教育教学工作以上经历表明该同志已具有1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

特此证明。

单位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中心小学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范本四:

姓名_______,性别,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专业普通全日制教育学历(中师、专科、本科)毕业。_______年_______月该同志在我局申办教师资格证,经审核该同志的申报材料,符合_______教师资格证(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认定条件,任教学科_______,教师资格证号码_______,教师资格证正在办理中。

特此证明

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教育行政部门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备注:1、出具证明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凡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2、该证明信息招聘机构将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查询核对。

范本五:

兹证明__同志于20XX年12月份在_____________分校从事教师一职。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盖章):

经办人:

20XX年XX月XX日

范本六:

证明(黑体加粗三号居中)

(空两格)兹有我校______同志,于___年___月-----____年____月在我校担任____年级____班班主任一职。该同志任职期间,工作认真负责,热爱学生,团结同志,曾荣获_____年度优秀班主任、优秀班级管理工作者等荣誉。特此证明。

______学校(加盖公章)

范本七:

( )××字第××号

篇(3)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教师的工作证明(二)

______同志,女,汉族,______年______月出生,现年______岁,______年毕业于______专业,本科学历,______年______月经人事局招聘至我校工作至今,教龄______年。该同志自参加工作以来,思想积极,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工作踏实,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成绩优秀,年度考核名列前茅,近五年来未受过任何处分或处罚。经审查,符合城区学校选调教师条件。

(附)近三年年度考核成绩:

学校负责人意见:学校(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好的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教师的工作证明(三)

姓名_______,性别,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专业普通全日制教育学历(中师、专科、本科)毕业。_______年_______月该同志在我局申办教师资格证,经审核该同志的申报材料,符合_______教师资格证(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认定条件,任教学科_______,教师资格证号码_______,教师资格证正在办理中。

特此证明

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教育行政部门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备注:1、出具证明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凡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2、该证明信息招聘机构将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查询核对。

教师的工作证明(四)

兹证明,本单位___________同志,性别____,于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今,在_____________中心小学从事英语教育教学工作以上经历表明该同志已具有1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

特此证明。

单位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中心小学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教师的工作证明(五)

兹证明_____先生(女士)是我单位职工,工作年限年,在我单位工作年,职务为_____,岗位为_____,工作性质为(正式制;合同制;临时制;其他),职称为_____,该职工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有;无)。

其身份证号码为:

篇(4)

【中图分类号】G45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6009(2015)35-0034-02

【作者简介】陈士文,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教育局(江苏扬州,225009)局长、省小学数学特级教师。

笔者是一名特级教师,又走上了教育局局长岗位。从局长的角度,参与并组织过教师资格认定与招聘工作;作为一名特级教师,接受过区级、市级、省级的评审及考核。借此机会与大家交流,在教师资格认定与招聘、特级教师评审及考核工作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哪些反省与思考?

先不谈特级教师“特”在哪里?要想做教师,必须先拿到“教师资格证”,这是走向教师生涯的第一个证书。

联想到要做司机,必须先拿到“驾驶证”,要想拿到“驾驶证”,必须经过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路考)。理论考试必须达到90分才能通过,接下来驾校会为每一个学员安排教练,学员都必须在路上练习,在路上接受考核。直白地说,拿到驾驶证的人,肯定摸过方向盘,上过路,开过车。

“教师资格证”呢?理论考试考《教育学》《心理学》之类,记记背背达到60分即可通过,接下来进入面试,面试再通过就有资格参加教师岗位应聘了。

显然,理论考试的绝对难度还不及考驾照,那教师资格面试一定比路考更注重实践技能了吧?

实际上,教师资格面试居然就是纸上谈兵式的“说课”。换一句话说,即使“说课”通过,也不能保证这位教师在走上讲台之前上过课(实习),甚至不能保证他看别人上过课(见习),唯一的感性经历就是其本人曾经做过学生,看过自己的老师上过课而已,而已。

试想一下,如果驾驶证的实践考试不上路进行,即路考改为“说路”,考题告知考生行车终点,其间有坡道起步、红绿灯、路边停车、车辆入库。此时让考生说重点、说难点、说规则、说路线设计,“说”得好,路考即通过,那这样的司机更多的会成为“马路杀手”。

难不成,教师的教育教学艺术比开车的技能容易得多?难道,说课即通过的教师就不会成为“课堂杀手”?

一句话,教师的资格入门考试太容易,太草率,太荒唐了!教师培养起始设计就出了问题,这必定影响未来特级教师的培养。

再看看教师岗位招聘是不是有所弥补呢?

诸位可以到网上看看各地的教师招聘简章,理论考试变成了学历考试,实践考试依然是说课。以至于,音乐考生不摸琴,体育考生不摸球,美术考生不摸画板,甚至有可能,语文考生写出的粉笔字不及二年级的小学生,但这些考生照样能应聘成功,为什么会这样?

这是因为权力没有下放,现在的程序就像是包办婚姻,譬如学校缺少一名数学教师,学校先提出申请,而后由教育局、人社局招好后直接给学校,上级部门组织专业考试和实践考试的难度太大。

教师招聘应该是学校的事,能否改革?教师招聘先由上级部门组织一个入门考试,接下来交由学校,由学校试用半年或一年时间,决定是否任用。否则,教师的招聘竟然不及一个企业招录合同工慎重、管用。

教师认定及招聘,放权吧!把权力交给用人单位,将会更加注重考生的教育教学实践能力的考察,以学校为主体关注考生是否具有教师那一颗独特的爱心。

特级教师是由谁来评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召集的专家组对申报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验。

关于特级教师的评审文件有详尽的要求,无论是省级特级教师的评定还是扬州市特级教师的评审,概括起来有三点,即:特级教师必须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从理论上讲,评审设计是全面的,但从操作上来看就是只见“材料”不见“人”。

只见“材料”不见“人”的积极意义是规避亲近、体现公平,但各种材料很多,有区级师德先进,市级教科研骨干,优秀班主任,最美教师,劳动模范,巾帼标兵,江苏省科技教育先进个人,支教先进个人,基本功大赛一等奖,教师素养大赛一等奖,普通话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事业单位个人年度考核单,市级教师领雁工程培养对象,市级特级教师,省特级教师培养对象等,几乎难以列全。

更为关键的材料是论文,要考量论文的数量、篇幅、等级(是否省级期刊,是否核心期刊,是否重要栏目,是否人大复印资料等等),还要鉴别是否有偿发表?是第几作者?有无剽窃抄袭?等等。

是评特级教师,还是评特级?重点在课堂、在学生、在实践,还是在刊物、在个人、在研究?特级的评审应该面对的是一个至少能影响一个班级和一个学科的人。

假如是评审一项物品,譬如产品质量认定之类,评审专家组绝不会仅仅看使用说明书吧,一定要看到实物,并现场测试其性能吧。难道,特级教师的评审比产品认定还要简易?特级的评审是否有办法既见“材料”更见“人”呢?

假如,淡化相关材料的要求,突出实际的工作能力,实施以县、区为单位进行评审呢?

以县、区为单位进行评审完全可以注重教师的实际教育教学能力,采用学生问卷、家长访谈、教师民意测评、专家学术认定、教师现场上课、相关领导评鉴等方法进行。让更多的人参与评定,设定更多的现实场景,即便有熟悉的人,也不必回避,正是有熟悉申报者的人参与评定,才能评出大家普遍认可的特级教师。

也许您会问:这样评出的特级教师,还有全省统一的标准吗?

不妨尝试这样改革:省教育厅按各个地区在职教师的总数,设定相应的特级评审比例,这个比例可以全省统一,也可以略有地区差异。当然,这样评出的特级教师的水准是有差异的,但这种差异在县区范围内恰恰是公平的,并且能引导鼓励发达地区的优秀教师到薄弱地区任教,城市学校的优秀教师到边远农村学校任教。

以县区为单位评审出的特级教师,一旦离开所在县区即取消特级教师称号。这样评审,可以减少特级教师从农村拥向城里,从苏北流向苏南的现象。

现在某些地方办教育,似乎在靠挖优秀教师、抢优质生源提升声誉,这不是推进基础教育的公平与均衡,这是教育人的耻辱,这是教育人的疯狂,完全背离了教育的本意。

篇(5)

一、评聘工作的文件

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具体的评聘工作中,应按照《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市中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的通知》(人[]127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市普教系统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的意见〉的通知》(人[]128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教委人[]77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学高级教师评聘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教委人[]73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评聘工作的要求

1、区教育局制定《区教育局关于做好年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各校要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市教育委员会和市人事局的文件,领会《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和工作内容。

2、各校的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要根据国家《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文件精神做好对本校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的审核及对申报对象师德修养、工作业绩和教育教学能力的考核评价。根据学校的发展情况、岗位情况以及应聘人员情况,提出本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拟聘人员名单。学校纪律监督小组监督、检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工作的规范性,发现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反评聘程序的,有权要求及时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原则、程序执行。

三、评聘工作的程序

(一)申报程序

1、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教师向本人所在学校的聘任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身份证、岗位聘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职务培训结业证书、外语考试合格成绩、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各种获奖证书(以上证书均为复印件)以及反映本人教育教学情况、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的有关材料,附上论文鉴定意见。

3、申报材料应在学校聘任委员会指定场所公开展示至少5个工作日。

4、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根据申报者的申报材料,结合平时的考核情况,对所有申报人的师德修养与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评分形式提出评价意见,然后对申报人的材料按评价分值排序,并写出书面审核意见,由聘任委员会主任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由学校将所有申报材料交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二)评审程序

1、区人事局、教育局成立市中学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语文、数学、英语、政治、物理、化学、历史七门学科评议组,上报市人事局、市教育委员会审批,其余十四门学科由市教育评估院组建。

2、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初核学校提供的申报材料。

3、市高评委学科评议组专家审阅市教育评估院组织的同行专家论文鉴定意见和随堂听课鉴定意见。

4、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对申报人进行专业答辩或面试(笔试);

5、市高评委学科评议组专家对申报人的师德修养与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

6、市高评委执行委员会在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形式作出审定意见。

7、市高评委执行委员会将审定通过名单送市人事局上网公示,上网公示结束,将评审结果通知学校。

8、市人事局向公示无异议人员统一颁发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的计算日期为年12月31日。

(三)聘任程序

1、区教育局根据《关于市普教系统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的规定》设置各单位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数。

2、学校职务聘任委员会按照教师职务结构比例设置教师岗位数,本着全面衡量,择优聘任的原则,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和评审结果,提出拟聘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名单。

篇(6)

一、申报评审的时间和程序

1、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执行《关于印发〈**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03]2号)文,以及《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文精神。技校教师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于7月下旬进行,申报对象为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教研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请各市将送审材料于5月25日前报送省技校职称办(以市或厅局为单位、逾期10日不再受理)。请各单位申报人员严格按照统一要求(见附件一)报送材料,并按省物价、财政核准的收费标准,每人缴纳评审费400元(申报正高及破格申报者500元)。申报材料不足或手续不全的作无效材料处理,材料未按清单要求整理将予以退回。

2、各市以学校为单位,按照结构比例,对申报人员行筛选,通过组织考核、群众公示等办法确保让表现好先的人员申报,表现差的人员延缓申报。教授级高级讲师申报侧重为一线教师和长线专业(兼顾其他人员和专业),具有突出贡献和突出业绩的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优先申报,同时各市须在限定申报名额内申报(见附件二)。教授级高级讲师申报情况需在本单位公示,评审时应按规定参加论文答辩(答辩期间食宿费用自理)。

3、凡破格申报者任期内年度考核须合格,并具有一次单位(同级)以上表彰(先进)(提供为优的年度考核表或先进表彰证书),同时填写破格证明(说明符合破格申报及评审条件的哪几条,单位盖章确认)。破格人员申报情况需在本单位公示,评审时应按规定参加论文答辩(答辩期间食宿费用自理)。

4、凡经省技校高评委会评审通过、省人事厅职称办确认,具备技工学校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者,由市劳动保障局职称办统一到

二、申报评审的条件和规定

1、申报专业须与申报者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并按要求归类(具体归类见附件三)。外语和计算机必须有人事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或有免试证明(有关文件规定免试者),除此之外严格要求(50周岁以上的老教师、获国家省部级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其他特殊情况者可适当从宽填业务骨干审批表)。单位学科带头人请填写业务骨干(学科带头人)审批表(见附件四)。

2、后学历须相同或相近专业,且满1年以上方可正常申报评审。

3、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年龄45周岁(含)以上者,可作为符合破格申报及评审条件之一。

4、确实在学校工作各方面表现突出优秀人员如在评审时未评上,学校可暂根据实际情况低职高聘。

三、申报评审的材料要求

1、各市随申报人员简历表集中交申报者1寸免冠彩照一张备用(照片后写姓名,以信封装)。

2、技工学校教师年度考核表由各市依据省规定格式自行印制,任期考核表到市职称办申领或依人事部门规定格式自行印制。

3、申报材料中需有“**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市职称办申领),一式5份。

4、凡是发表的论文均提供复印件不提供原件,但需单位加盖公章确认发表,同时复印期刊杂志的封面与目录(不需要提供整本刊物)。

5、申报材料档案袋须整洁牢固,每人一个档案袋(至多不超两袋)。

6、申报以市劳动保障局(或厅局)职称办为单位,集中填报《**省技工学校教师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简历表》一份(见附

五,不开委托函,请市人事局职称办在简历表上加盖公章,并签署同意几人申报的意见)。

7、各市填表人需对照申报人评审表认真填写简历表的有关内容,防止出错。

附:

1、**省技工院校教师申报高级职称(含正高)材料清单

2、**省技工院校教师申报教授级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职称名额分配表

3、**省技工院校教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专业归类对照单

4、业务骨干(学科带头人)审批表

5、**省技工院校教师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简历表

二00七年四月九日

附件一

**省技工院校教师申报高级职称(含正高)材料清单

第一部分(3份评审表不装订)

一、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1、外语考核合格证(省人事厅印发)复印件或免试证明(相关文件规定免试者)。

2、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省人事厅印发)复印件。

3、破格申报者应提供破格证明(说明符合职称评审条件之破格评审条件中的哪两条,单位盖章确认)。

[注:外语、计算机合格证均提供单位盖章证明的复印件(破格申报者和破格证明一起),装订在其中一份评审表的第2页上。]

二、**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市职称办申领)一式5份。

第二部分(分三分册装订)

第一分册:

1、专业技术人员任期综合考评表(即省、市职称办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5个年度的综合考核表,反映教学工作量情况和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等)1份;

2、任职期内年度考核表1份(即各市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格式印制的技工学校教师年度考核表,破格申报者2个年份以上);

3、学历证明材料(或学历证书复印件);

4、现任(中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5、反映本人实际动手操作水平的技术等级证书;

6、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7、其它能反映本人业绩的奖励证书、荣誉证书(含所教学生获奖证明等);

8、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或教师资格证书);

9、班主任证明;

10、公开课、课题组织、教研活动证明;

11、帮教证明(申报副高对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申报正高对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2、身份证复印件;

13、业务骨干(学科带头人)审批表(申报正高、破格申报者及其他相关人员填写)。

第二分册

能体现本人业务水平的、任职期内使用的二门课程各2章教案(政治、语文、数学、体育、英语等课程可提供不同类型或课型的教案)。

第三分册(申报正高侧重此类材料)

1、主编或参编的教参、教材及论文(正规刊物发表)专著等。

2、其它能反映本人业绩和成果的材料。

说明:

1、复印件如公章不清晰请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2、正式发表的论文请提供复印件,同时复印期刊杂志的封面和目录,以判明刊物级别。

3、未正式发表的论文,应由两位非同一单位工作的专家提供书面鉴定意见,应加盖专家所在单位的公章(证明其专家身份)。

篇(7)

1、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具有本市的法人资格。公民个人举办,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通过有效的章程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二)办学条件

1、全日制学历教育机构

⑴必须有自己的教育教学场地和校舍。开办注册资金为首期建校资金的三分之一。

⑵其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公办学校设置标准。

2、非学历教育机构

⑴注册资金: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教育机构注册资金在40万元以上;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教育机构注册资金在80万元以上;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教育机构注册资金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金须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在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不得抽资,也不得挪作他用。

⑵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

⑶教学场地: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校园和校舍。不得租用转租的场所或租用民用住房等不适合办学的场所申请办学。如租用现有的校园或其他适合的建筑用房从事教学活动,租期不得少于3年,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

a、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教育机构,须具有4间以上标准教室及相应的办公场地和必须的附属用房,其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和与教育培训相适应的教学设施和设备。

b、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教育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校园面积15亩以上,6间以上标准教室及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必须的附属用房,其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配置先进教学用计算机不少于30台,图书资料不少于5000册。

c、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教育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校园面积30亩以上,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生均10平方米递增)。配置先进教学用计算机至少60台;语音室至少配备语音设备40座;图书资料不少于10000册,报刊、杂志不少于30种。

⑷校长(负责人)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具有教师资格证和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管理能力强,年龄在70周岁以下,并能坚持正常的专职工作。

⑸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中心”不少于3人;“学校”不少于6人。

⑹有胜任所设培训项目教学任务、具有教师资格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教师,原则上每个项目应有一名以上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且总数:“中心”不少于5人、“学校”不少于10人。

⑺办学担保:有资产额超过教育机构注册资金的本市工商企业作办学担保,签订担保协议,出具担保单位法人相关证明,以及担保单位最近一个月的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每年年检时要提供担保单位的最新情况资料(年度财务报告,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等)。

3、独立性原则

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举办的教育机构,必须确保教育机构独立运作,具体为四个独立,即独立法人、独立校舍、独立核算、独立师资。

(三)机构名称

教育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教育机构名称由四个部分组合而成。即:**市+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领域(教育培训内容)+机构组织形式(专修、进修、培训学院〈学校或中心〉)。

二、审批程序

(一)申请举办教育机构须递交的材料:

1、办学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⑴介绍机构举办者(组织法人或公民个人)的基本情况;

⑵简述办学主要理由、办学宗旨、层次、培养目标、教育项目、教育对象、办学规模、经费筹措、办学形式等;

⑶阐述教育机构内部的管理模式、管理结构及岗位责职;

⑷介绍已经创造的办学基本条件(教学场所、教师、资金、设备、设施)。

2、设立教育机构的可行性报告(主要阐述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拟办教育项目在本市的教育市场中的情况分析,特色介绍以及为保证教育实施的基本条件,办学方案等)和三年发展规划;

3、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范围、组织管理等);

4、举办者的自然状况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或团体举办的提供法人批件或执照;公民个人举办的提供身份证、学历与职称证书的复印件、个人简历、户口所在地的户籍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材料);

5、拟任校长或主要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聘用协议、专任人员证明书、身份证、个人简历、学历文凭、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个人无其它职业证明或声明材料、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政治思想表现和业务能力的综合评价材料等);

6、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

7、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证明文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及验资报告);

8、拟办教育机构的场所证明材料(产权证明、租赁协议、产权人身份证明等);租用中小学校校舍的,须出具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租赁证明;非学校校舍作为教学用房的,须有消防和房屋质监部门的安全合格证明;有食堂的教育机构须提供卫生合格许可证;

9、财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学历文凭、专业职称证书、会计上岗证);

10、拟聘专任教师及专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聘用合同、专任人员证明书、身份证、个人简历、学历文凭、专业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个人无其它职业证明或声明材料等);

11、教育机构的行政、教学、财务等管理规章制度。

12、办学担保资料:担保书、担保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以及担保单位最近一个月的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13、联合办学的,应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或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合作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14、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决策机构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理)事长1人。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负责人)担任。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

15、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等学前教育机构的,须提交《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

16、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程序:

1、申请。由主办者递交申请报告,汇报办学设想,提供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2、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齐备的资料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市民办教育审批登记表》,教育行政部门以收到填好的该表之日起为正式受理日期,并发给民办教育受理通知书。教育行政审批部门分别于每年的3至4月,7至8月为申报材料受理月。

3、审核。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教育发展规划、人才需求、学校布局、专业设置等情况,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教学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在三个月内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如申请筹设教育机构则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筹设与否的书面决定)。教育行政审批部门分别于每年的5至6月和9至10月为审批月。

4、试办。获得审核批准试办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临时办学许可证,试办期一般为一年。试办期内不得变更任何项目。

5、转正。试办期满前,举办者主动向审批机关提出转正申请,并形成书面材料汇报一年的试办情况。审批机关对教育机构一年试办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符合转正条件的,准予转正,并发给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经评估不符合转正要求的,责令其限期转正或停止办学。不按时提出转正申请的,则自动取消办学资格。

(三)办学前所需办理的其他手续:

1、一般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2、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进行办学项目收费备案。

3、到地税局进行税务登记,领取收费税务票据。

4、筹设期内,不得招生办学。

三、办学管理

(一)广告管理。教育机构需招生广告的,按广告法及省教育厅、无锡市教育局有关招生广告管理的规定,到审批机关办理广告备案手续。

(二)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财务管理参照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三)教育机构不得将教学任务承包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分成的方式私分办学积累。

(四)每年的年度检查前可以提出新增培训项目或变更其它项目的申请,在年检中一并审批,其它时间一律不受理增加培训项目或变更其它项目的申请。

(五)教育招生广告有关规定

1、教育机构在新闻媒体招生广告,必须经办学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方能。

2、学校招生广告时,校名必须使用全称,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有类别、层次和行政区域的校名,不得增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在广告中出现“国际”、“中华”、“中国”、“江苏省”等字样。

3、招生广告的出证权限:大专院校的招生广告,由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出具证明;高中段学校的招生广告,由市教育局出具证明;义务教育段以及其他各类非学历教育的招生广告,由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4、广告中有“中×合作办学”、“颁发××国外教育机构的证书”、“美国××大学MBA课程”等内容的,应出具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

篇(8)

为进一步稳定教师队伍,拓宽教师补充渠道,更好地引进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推动修水县教育高质量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实施2021年度教育系统“归雁计划”,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修水籍在外地任教的教师;

(二)配偶为修水县常住户籍在外地任教的教师;

(三)父母为修水县常住户籍在外地任教的教师。

二、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过统一招聘的、在编在岗的公办学校正式教师;

2、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5年4月1日以后出生),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放宽至40周岁(1980年4月1日以后出生);

3、具有相应学段教师资格证;

4、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师范类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5、自愿接受工作安排和岗位调整;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归雁计划”实施范围:

1、近3年内教师年度考核及师德考核有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2、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或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3、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

4、申请调往修水县教育系统以外的工作单位的;

5、其他不宜调动情形。

三、归雁计划指标分配

(一)小学教师10人

小学语文2人、小学数学2人、小学英语3人、小学音乐1人、小学美术1人、小学体育1人。

(二)初中教师10人

初中语文2人、初中数学2人、初中英语1、初中音乐1人、初中美术1人、初中体育1人、初中生物1人、初中历史1人。

(三)普通高中教师10人

高中语文2人 、高中数学2人、高中英语2人、高中物理1人、高中化学1人、高中思想政治1人、高中体育1人。

四、工作流程

(一)个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教师在2021年 6月1 日前向修水县教育体育局(良塘市民服务中心456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必须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书、结婚证、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带有二维码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chsi.com.cn/查询)、现单位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及《在外地任教的修水籍教师调动申请表》和《在外地任教的修水籍教师调动汇总表》。

申报岗位以本人编制所在学段为准。本人学历专业须与申报岗位相关(参照2021年中小学教师招聘公告《江西省中小学教师招聘专业要求参照目录》)或教师资格证任教学科须与申报岗位相同。

咨询电话:修水县教体局:0792-7264533

(二)组织审核。由县“归雁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再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报领导小组审核,最后报县政府审定,确定参加笔试人员或直接入闱体检人员。

(三)组织笔试。笔试人员的确定:如岗位资格审查合格人员与相对应岗位计划大于1:1,则岗位资格初审合格人员参加笔试,按成绩高低确定入闱体检人员(若笔试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现象,则教龄长者优先;若笔试成绩、教龄均相同,则年龄长者优先);如岗位资格审查合格人员与相对应岗位计划数等于或小于1:1(大于1人的),则岗位资格初审合格人员直接确定为入闱体检人员,参加笔试;岗位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只有1人的,直接确定为入闱体检人员,不进行笔试。笔试考试时间与我县农村教师选调进城考试同步进行。

(四)组织体检。按照《关于修订“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教发【2010】09号)标准,由县教体局统一组织入闱体检人员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资格,由此产生的岗位空缺,不予递补。

(五)组织考核。对体检合格的申请人,由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和县委编办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完成,主要考核申请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及违法违纪及个人档案等方面情况。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资格。由此产生的岗位空额,不予递补。

(六)张榜公示。对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

(七)调入选岗。县教育体育局根据学校空编等情况,根据城区到城区、农村到农村的对等原则,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选岗到相应层级学校任教。若笔试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现象,则教龄长者优先;若笔试成绩、教龄均相同,则年龄长者优先。调入教师安排在缺编学校任教,并严格执行5年最低服务年限。

(八)调配办理。由县人社局和县委编办对拟调入人员办理调动相关手续。

修水县“归雁计划”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3月29日

 

 

 

 

附件1:

2021年在外地任教的修水籍教师调动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籍贯

 

出生地

 

参加工作时间

 

参加教师队伍时间

 

婚否

 

结婚登记时间

 

生育子女情况

 

联系电话

 

第一学历

 

毕业院校

 

专业

 

最高学历

 

毕业院校

 

专业

 

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近三年师德考核结果

(  学年)

 

( 学年)

 

( 年度)

 

家庭住址

 

现单位及职务

 

申请调入单位

 

 

 

 

 

 

 

 

 

 

 

 

 

 

 

 

 

 

 

 

 

家庭

主要

成员

及主

要社

会关

称谓

姓名

年龄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调出单位及主管部门意见

 

调出所在地区人事部门意见

 

 

 

 

 

 

调出所在地区编委办意见

 

 

附件2:

在外地任教的修水籍教师调动汇总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

参加工作时间和年限

加入教师队伍时间和年限

最高学历

政治面貌

在修水的户籍地

在修水县居住地

婚姻状况

从何地申请调往何地

1

 

 

 

 

 

 

 

 

 

 

 

 

2

 

 

 

 

 

 

 

 

 

 

 

 

3

 

 

 

 

 

 

 

 

 

 

 

 

4

 

 

 

 

 

 

 

 

 

 

 

 

5

 

 

 

 

 

 

 

 

 

 

 

 

6

 

 

 

 

 

 

 

 

 

 

 

 

7

 

 

 

 

 

 

 

 

 

 

 

 

 

 

附件3: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招聘岗位专业要求参照目录

 

说明:

    一、本目录中的专业来源于教育部制定的专业目录,往届毕业生中新旧专业名称不一致的,可对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

    二、本目录中的分类是按照中小学教师招聘岗位需要进行归类的,与教育学科分类没有直接对应关系。

    三、本目录仅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及特岗教师招聘,考生应参照此目录进行报考。

    四、研究生、本科、专科学历的小学教育专业(代码分别为:045115、040107、670103K)报考对应学历(及以下)层次要求的小学阶段任一学科岗位,均符合专业要求。

    五、研究生学历的教育学专业(代码:0401)、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代码:120403)、教育管理专业(045101),如取得与报考岗位相同学科的教师资格证,均符合专业要求。

    六、本目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招聘岗位

类别

相关专业目录

研究生专业

本科专业

专科专业

中专专业

1.语文教师

0501中国语言文学,045103学科教学(语文),0453汉语国际教育

0501中国语言文学类,040109T华文教育

670104K语文教育,670201汉语

 

2.数学教师

0701数学,0202应用经济学,0714统计学,045104学科教学(数学),0251金融,0252应用统计,081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085211计算机技术,085212软件工程

020102经济统计学,0203金融学类,0701数学类,0712统计学类,120204财务管理,120203K会计学,0809计算机类

6102计算机类,670105K数学教育

 

3.英语教师

045108学科教学(英语),055101英语笔译,055102英语口译,050201英语语言文学,050211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050201英语,050261翻译,050262商务英语,0204经济与贸易类

670106K英语教育,670202商务英语,670203应用英语,670204旅游英语

 

4.道德与法治、政治教师

01哲学,0301法学,0302政治学,0305理论,045102学科教学(思政),0351法律

0101哲学类,0301法学类,0302政治学类,0305理论类,

6805法律实务类,670115K思想政治教育

 

5.历史教师

06历史学,045109学科教学(历史)

0601历史学类

670110K历史教育

 

6.地理教师

0704天文学,0705地理学,0706大气科学,0707海洋科学,0708地球物理学,0709地质学,060202历史地理学,0816测绘科学与技术,045110学科教学(地理),085215测绘工程,085217地质工程,0857资源与环境

0704天文学类,0705地理科学类,0706大气科学,0707海洋科学类,0708地球物理学类,0709地质学类,0812测绘类,0814地质类,082504环境生态工程,083001环境科学,0902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学类

5201资源勘查类,5202地质类,5203测绘地理信息类,5204石油与天然气类,5205煤炭类,5206金属与非金属矿类,5207气象类,5208环境保护类,5501水文水资源类,670111K地理教育

 

 

招聘岗位

类别

相关专业目录

研究生专业

本科专业

专科专业

中专专业

7.物理教师

0702物理学,070305高分子化学与物理,0704天文学,0706大气科学,070701物理海洋学,0708地球物理学,071011生物物理学,08工学,045105学科教学(物理),0852工程,0854电子信息,0855机械,0859土木水利,0861交通运输,095109农业机械化

0702物理学类,0706大气科学类,0708地球物理学类,08工学

53能源动力与材料大类,56装备制造大类,60交通运输大类,61电子信息大类,670107K物理教育

 

8.化学教师

0703化学,070702海洋化学,070902地球化学,071010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080501材料物理与化学,080601冶金物理化学,080706化工过程机械,,0817化学工程与技术,082103纺织化学与染整工程,082604军事化学与烟火技术,082903林产化学加工工程,0832食品科学与工程,1007药学,045106学科教学(化学),085216化学工程,0856材料与化工,0857资源与环境

0703化学类,070902地球化学,0804材料类,0805能源动力类,0813化工与制药类,0822核工程类,082403林产化工,0827食品科学与工程,083002环境工程,1007药学类

5209安全类,5306非金属材料类,5307建筑材料类,57生物与化工大类,5801轻化工类,5901食品工业类,5902药品制造类,670108K化学教育

 

9.生物教师

0710生物学,0713生态学,070703海洋生物学,070903古生物学与地层学,0831生物医学工程,0836生物工程,09农学,10医学,045107学科教学(生物),085230生物医学工程,085238生物工程,0857资源与环境,0860生物与医药,0951农业,0952,兽医,0954林业,1051临床医学,1052口腔医学,1057中医

0710生物科学类,082504环境生态工程,0826生物医学工程类,0830生物工程类,09农学,10医学

51农林牧渔大类,5701生物技术类,62医药卫生大类,670109K生物教育

 

 

招聘岗位

类别

相关专业目录

研究生专业

本科专业

专科专业

中专专业

10.音乐教师

1302音乐与舞蹈学,130301戏剧戏曲学,045111学科教学(音乐),135101音乐,135102戏剧,135103戏曲,135106舞蹈

040105艺术教育,1302音乐与舞蹈学类,130301表演,130302戏剧学

650202戏剧影视表演,650203歌舞表演,650204戏曲表演,650205曲艺表演,650206音乐剧表演,650207舞蹈表演,650208国际标准舞,650211现代流行音乐,650212作曲技术,650213音乐制作,650214钢琴伴奏,650215钢琴调律,650216舞蹈编导,650217戏曲导演,650219音乐表演,650301民族表演艺术,670112K音乐教育,670116K舞蹈教育,670117K艺术教育

140800音乐

11.体育教师

0403体育学,045112学科教学(体育),0452体育

0402体育学类,040105艺术教育,040205运动人体科学

670114K体育教育,6704体育类

体育与健身

12.美术教师

1304美术学,1305设计学,045113学科教学(美术),135107美术,135108艺术设计

1304美术学类,1305设计学类,040105艺术教育,130310动画

670113K美术教育,670117K艺术教育,6501艺术设计类,650302民族美术,650303民族服装与服饰,650305民族传统技艺

142100美术绘画,142200美术设计与制作

13.科学教师

07理学、08工学、045117科学与技术教育

07理学、08工学、040102科学教育

670119K科学教育

 

14.综合实践活动(信息技术)教师

040110教育技术学,045114现代教育技术,081001通信与信息系统,081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081603地图制图学与地理信息工程,0835软件工程,085208电子与通信工程,085271电子与信息,0854电子信息,095112农业信息化,085211计算机技术,085212软件工程

040104教育技术学,0807电子信息类,0809计算机类,1208电子商务类

 

5203测绘地理信息类,5603自动化类,61电子信息大类,670120K现代教育技术,6101电子信息类,6102计算机类

 

09信息技术类

03信息类

 

15.心理健康教师

0402心理学,045116心理健康教育,0454应用心理

0711心理学类

620804心理咨询,670121K心理健康教育

 

16.高中技术(含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教师

040110教育技术学,045114现代教育技术,081001通信与信息系统,081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081603地图制图学与地理信息工程,0835软件工程,085208电子与通信工程,085271电子与信息,0854电子信息,095112农业信息化,085211计算机技术,085212软件工程

040104教育技术学,0807电子信息类,0809计算机类,1208电子商务类

 

 

 

17.幼儿园教师

040105学前教育学,045118学前教育

040106学前教育

670101K早期教育,670102K学前教育,670106K英语教育,670203应用英语,670112K音乐教育,670113K美术教育,670114K体育教育,670116K舞蹈教育,670117K艺术教育,690306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

160100学前教育

1501幼儿教育

 

18.特殊教育教师

040109特殊教育学,045119特殊教育,100215康复医学与理疗学,105114康复医学与理疗学

040108特殊教育,101005康复治疗学

篇(9)

学校人事人才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深化学校人事制度的改革,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更好地为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1.全面、准确掌握本校教育人力资源基本情况,做好各项人事人才调查统计及人事人才资料管理。

2.按照核定编制和人员配备情况,做好岗位设置和聘任工作,制定和执行各项人事人才管理措施。

3.做好教职工调配、新进教职工的安排及转正定级工作。

4.做好教职工的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员)职务(工人技术等级)资格申报、聘任等工作。

5.及时按政策规定调整工资标准。

6.做好教职工的退(离)休、解聘、死亡抚恤、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的审核及呈报工作。

7.做好非在编用工的计划编制、合同签订及日常管理。

8.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其他人事人才工作。

二、主要人事人才工作规范

(一)教职工调配

教职工的调配原则上在每年暑假进行,区教委根据当年区编委下达的编制计划制定当年的具体调配工作意见,各学校按区教委当年教职工调配文件要求进行,主要程序为:

1.由申请人向学校提交阐述申请调动理由及调往单位书面申请。

2.申请人填写《教职工申请调动登记表》,调出学校在“调出单位意见栏”签注是否同意调出和是否需要补员的明确意见,按当年规定程序接受调入学校和区教委的考核。

调出教育系统和区外的人员由调出学校将书面申请和《教职工申请调动登记表》送区教委人事科,同时提交调入单位所在区县人事局或教育行政部门商调函。

3.调出教育系统及区外的人员,所在学校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及时作出本人现实表现鉴定、开具行政关系和工资介绍信等手续,会同业务考绩档案、区级医院以上体验表送区教委人事科。

4.区内学校间的调动在完成考核后,依据区教委调动通知,由调出学校及时转移业务考绩档案、开具行政关系和工资介绍信等手续到调入学校报到,由调入学校集中到区编办、区人事局、区教委完善编制、人事、工资审批手续。

5.区外人员的调入,由区教委依据区编委同意的计划下达到相应学校,按照规定程序接受调入学校和区教委的考核,报经区编办、区人事局同意并公示后,由区教委发函商调,完善相关人事调动手续。学校不得自行发函及接收拟调入人员的档案和人事调动手续。

6.对不同意调动人员和未落实接收单位人员,原学校要做好思想教育和稳定工作,并妥善安排工作,严禁“吃空饷”现象发生。

(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认定及聘任

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

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原则上在每年下半年进行。

(1)本人按照对岗申报的原则,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教职工大会上述职。

(2)学校考评小组依据各级教师职务评审标准,结合本人述职,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种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并在量化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同意推荐的明确意见,并予以公示。

(3)填写相应的技术职务资格审批表,撰写专业技术工作述职报告,提供任现职以来的教学论文(论著),各种有关证件、证书及成绩证明的复印件。

(4)学校考评小组完善相应推荐手续。

(5)以学校为单位,分科分类并连同有关申报材料上报区教委人事科。

2.专业技术职务初定

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达到规定的时间并经考核合格(含已在区人才交流中心或区人才交流中心教育分中心办理了正式人事关系手续的人员),可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由本人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总结,并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呈报表》。

(2)由本人提供学历、教师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继续教育、计算机合格证原件,交学校审核。

(3)由学校考评小组进行考核评议,在《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呈报表》相应栏目中签注是否同意初定的明确意见。

(4)由学校完善手续后,会同《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呈报表》一式二份、《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花名册》一式三份及学历、教师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继续教育、计算机合格证原件,送区教委人事科。

3.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认

从省外、市外、区外调入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含区内同一评委会评审的不同系列同级职务岗位发生变化的人员),从事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对口工作的,试用期满后,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

(1)由本人总结调入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材料,并提出确认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请。

(2)由单位对申请人调入后的工作表现、能力水平进行考核评议,出具是否同意确认的明确意见。

(3)填写《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及《企事业单位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花名册》各一式三份。

(4)提供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学校审核,并签注意见后报区教委人事科。

(5)经区、市职改部门审核批准后发给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由学校在岗位内按规定程序完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手续。

调入后不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或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从事新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应由相应的评委会按现岗位工作情况进行同级别的资格评审。

4、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学校根据下达或设定的岗位和有关政策及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学校考评后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1)由本人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呈报表》一式二份。

(2)提供取得职称任职资格的文件复印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相应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成绩原件。

(3)学校审核后签注同意聘任的意见,会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呈报表》一式二份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花名册》(高级、中级一式三份,初级一式二份)及职称任职资格的文件复印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相应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成绩原件,报区教委人事科。

(4)届满续聘由本人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呈报表》一式二份、学校填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花名册》一式二份,提供相关续聘人员毕业证、相应及以上教师资格证、继续教育、普通话等级证原件和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文件或《聘任呈报表》原件,报区教委人事科。

(三)解聘

1、协商一致解聘

依据渝府发〔〕3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规定,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提交书面解聘申请,聘用单位出具解除被聘用人员通知书会同受聘人员书面解聘申请存入本人档案,并同时送达本人,抄送区教委人事科及人事、编制部门备案。

2、聘用单位解聘

依据渝府发〔〕3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除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外,按下列程序办理:

(1)聘用单位提出拟解聘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其亲属,如无法直接通知本人或其亲属,可采用公告送达。

(2)被解聘人员或其亲属在接到拟解聘通知书15日或公告见报1个月内,有权提出申辩意见,聘用单位应认真听取本人申辩意见,并记录在案。

(3)聘用单位在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是否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正式通知拟被解聘人员。

(4)拟被解聘人员超过申辩时限未提出申辩意见,聘用单位即可解聘,出具解除被聘用人员通知书。

(5)聘用单位解除被聘用人员的通知书存入本人档案,并同时送达本人和抄送区教委人事科及人事、编制部门备案。

3、受聘人员提出解聘

依据渝府发〔〕3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规定,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15日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在接到申请的15日内作出答复并处理相关事宜。聘用单位出具的解除被聘用人员通知书会同受聘人员书面解聘申请存入本人档案,并同时送达本人和抄送区教委人事科及人事、编制部门备案。在聘用单位处理相关事宜期间,受聘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四)退休手续的办理

1.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到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有关学校应将本人签字的《退休审批表》和独生子女证书等提高退休待遇相关材料在每月10日报送区教委人事科。

2.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由本人提出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申请,阐述理由,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学校签注是否同意的明确意见,会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报区教委人事科审核后,送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符合提前退休条件者,本人提出提前退休的书面申请,填写《退休审批表》,学校书面请示,并在《退休审批表》签注是否同意的明确意见,会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书面材料送区教委人事科,完善审批手续。

3.经审批同意退休后,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退休证书,并从办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待遇。

(五)转正定级的办理

凡新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工作满一年(含已在区人才交流中心或区人才交流中心教育分中心办理了正式人事关系手续的新招聘人员)即可申请办理转正定级。

1.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填写《转正定级审批表》。

2.由所在学校组织教职工进行评议,,写出考核意见,填写转正定级花名册,会同本人工作总结及《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定级报批名册》及个人审批表送区教委人事科。

3.在办理转正定级的同时,根据渝府发〔2006〕133号文精神,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高定两档薪级工资,手续按第(六)项日常增资的程序办理。

(六)日常增资的办理

1.初聘专业技术职务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其现行工资未达到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标准的均可套入新职务岗位工资,并从聘任新职务的次月起执行。

由学校填写《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报批花名册》及个人审批表送区教委人事科审核、区人事局审批后执行,“审批表”存人其本人档案。

2.凡达到增加教龄津贴时间年限的(满五年、十年、二十年),均应完善增加教龄津贴审批手续。

按规定时间由学校填写《教护龄津贴报批名册》及个人审批表送区教委人事科审批,从当年1月1日起执行。

3.学校管理人员职务变动、技术工人职务变动,均应随职务变动进行岗位工资调整,并从聘任新职务的次月起执行。工资变动的审批与技术职务工资变动的审批相同。

4.在职人员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学历(学位)后,原薪级工资低于国家规定相应学历(学位)转正定级工资标准的,从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中专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次月起,执行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定级相同学历(学位)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标准。学校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报批。

(七)死亡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手续的办理

1.学校写出发放死亡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享受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的报告。

2.学校填写《享受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

3.将学校报告、《享受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会同死者生前月工资发放名册、“殡葬服务收费单”或死亡证明书、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区教委人事科。

篇(10)

为促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市职业教育条例》、《**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

贯彻国家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管理、指导等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指导、管理、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办学许可证制度)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的合法证件。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记载的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训层次、培训类别等开展培训活动。

第六条(举办者资格)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联合办学合同应当经由公证机关公证。

第七条(审批权限)

设立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办学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拟开设高级及高级以上培训项目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合格。

设立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基本条件)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设施和设备;

(四)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

(五)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教学管理人员;

(六)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七)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八)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九)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具体设置标准详见《**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附件一)。

第九条(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报告(包括办学目的、可行性分析)、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三)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有关管理制度等)和发展规划;

(四)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五)拟任校长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六)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七)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八)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的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有效合同文书;

(九)合法使用有关培训设施、设备的证明;

(十)拟办民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其中资产证明须提交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一)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合同;

(十二)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条(审批程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受理

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二)审查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审,并填写《评审意见书》。

(三)决定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考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书》,自受理申请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

(四)发证

对批准设立的,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

(五)公示

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其培训项目,审批机关应当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学校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规范,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名称由地域名、字号、行业(职业)分类或业务领域、培训机构类别四个部分组成;

(二)地域名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等字样。凡冠以“**市”字样的,须是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三)字号不得缺省;

(四)行业(职业)分类或业务领域参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或职业分类大典,或统称“职业技术”、“职业技能”;

(五)培训机构类别一般为“培训学校”或“培训中心”;

(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法人登记)

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章变更

第十三条(办学地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原审批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内变更办学地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在变更后的办学地开展办学活动。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变更办学地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新办学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同意。民办培训机构跨区县变更办学地后,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变更后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培训项目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拟增设培训项目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其中,申请举办新职业培训项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已有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中审批认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撤销培训项目的,应当及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撤销高级及以上培训项目的,还应当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其他基本情况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拟变更名称、举办者等基本情况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变更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基本情况后,审批机关应当在原许可证上作相应变更,或收回原许可证后换发新证,并在“**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上及时做好相应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分立、合并)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分立、合并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七条(属地化管理)

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也可以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民办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网络化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施网络化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做好网络化管理的相关指导服务工作。纳入“**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承诺遵守《**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运行管理规则》(附件二)。

第十九条(教学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培训项目,依据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开展教学活动。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减少课程和课时。确需修改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教师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根据技能培训需要,聘请技师、高级技师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教。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不胜任教学要求的应予解聘。兼职教师应签订聘任合同,并按照合同承担一定的课时。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并定期组织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教师开展岗位培训及各类教研、进修活动,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

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培训项目、办学地、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前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报备案的材料一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未经备案或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审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未能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收费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报审批机关和同级物价部门备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当按照备案的内容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费用后,应当按国家规定出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三条(财务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资产相分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虚假出资、抽逃办学资金、财务管理混乱的,审批机关可以委托专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结果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考核与鉴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经培训后考核合格的学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组织培训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学员经鉴定考核合格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设立分教学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地办学。

有较好办学条件、较高办学水平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适应培训需求在原批准的办学地外设立分教学点。设立分教学点应当向原审批机关事前备案;跨区县设立分教学点的,应当分别向原审批机关和拟设分教学点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事前备案。

分教学点不是独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其教学管理工作和法律责任由分教学点所属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合作办学)

两个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办学的,合作办学的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作办学协议的约定,做好教学工作。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得以合作办学为名,将培训资质、培训场地等出租或出借给无办学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七条(网络化检查)

本市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网络化定期核检制度。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且设立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均应当纳入当年度的网络化核检。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网检标准,结合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际办学情况,出具相应的网检意见书,指导和督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八条(资质等级申报评估)

本市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质等级申报评估制度。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且已通过网检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自主申报资质等级评估。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质等级评估工作。认定的资质等级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九条(专项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办学的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监察)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依法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一条(政府补贴培训)

本市鼓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参与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培训工作,并接受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审计、督导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不再给予承担政府补贴培训)

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给予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资质:

(一)承担政府补贴培训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向学员滥收培训费的;

(三)任意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的;

(四)办学质量低下,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五)以合作办学名义出租、出借办学资质的;

(六)民办培训机构年度网检不合格的;

(七)不履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备案手续的;

(八)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九)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半年不能进行正常的招生教学活动,或者间断正常招生教学活动一年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诚信记录)

“**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中应当包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诚信记录,倡导诚信办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记入诚信记录。诚信记录应当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遗失证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遗失《办学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公告,并持有关证明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办,经原审批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办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参照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中外合作举办职业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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