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1 16: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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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企业竞争方式演变的轨迹,不难发现,竞争的焦点正不断从价格竞争向非价格竞争转移、从产品本身向产品以外延伸。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企业社会责任正逐渐成为企业竞争优势新的增长点,从而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企业界的关注和重视。
市场竞争主导方式的演变及趋势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主导方式也在沿着“价格竞争—产品竞争—服务竞争—关系竞争”的轨迹发生转移。
(一)价格竞争
价格竞争是依靠低廉的价格或灵活的定价与其他企业展开竞争,获取竞争优势。在早期的市场竞争中,生产力水平低,产品同质性强,消费者对产品价格关注,其个性化需求还未得到显现,因此,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集中在产品的价格上,价格竞争成为市场竞争的主导方式。然而,这是一种易为竞争对手所仿效的竞争方式;而且,太低的价格导致质量下降、顾客流失;随着消费者购买力的提升,其所关注的利益也不再局限于产品价格。因此,价格竞争逐渐为其他非价格竞争手段所取代。而今虽然灵活的价格策略仍然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而且虽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国家和地区),价格战还时有发生,但价格竞争已不再是市场竞争的主导方式。
(二)产品竞争
产品竞争是通过产品的差异化与其他企业进行竞争,获得竞争优势。随着生产力水平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竞争方式的转变首先体现为从同质产品的价格竞争转向产品差异化竞争。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产品差异化创新提供了条件,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变化,带来了市场需求的多样化,从而驱使企业不断在产品差异化方面进行创新。产品的差异化导致了市场的细分化,企业通过发现并占领一些细分市场,在满足顾客个性化、多样化需求的同时,也获得了较单纯的价格竞争更大的利润空间。因而,这种以差异化为基础的产品竞争越来越受到更多企业的青睐,从而取代了价格竞争而一度成为市场竞争的主导方式,而且至今仍然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主要方式之一。
(三)服务竞争
服务竞争是通过向顾客提品以外的一系列附加服务而与其他企业进行竞争,获取竞争优势。随着产品差异化竞争的日趋激烈,“创新—仿效—创新”的循环周而复始,而且循环周期逐渐缩短。在巨大的竞争压力下,差异化创新必然从产品本身向产品以外延伸,服务竞争成为继产品竞争之后企业竞争的又一重要手段。根据顾客需求差异设计、提供区别于竞争对手的优质服务,成为现代企业竞争优势的一个重要来源,服务竞争已取代了产品竞争而成为当前市场竞争的主导方式。
(四)关系竞争
关系竞争是通过与利益相关者建立和发展良好的关系,构建竞争优势。随着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和升级,产品及服务的差异化程度越来越小,一些企业开始从产品及服务以外寻求新的差异。通过与利益相关者建立良好的关系,企业可以更好地获得顾客的信任和忠诚,可以增强企业及其产品的知名度、美誉度,建立良好的产品形象和企业形象,提升品牌价值,可以建立有利的内外部竞争环境,而且可以减少交易成本,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通过建立良好的关系网,使得竞争不再是在企业之间进行,而是在网络之间进行,一个建立了更好的关系网的企业将比竞争对手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目前这一竞争方式已初现端倪,而且可以断定,它必将成为未来市场竞争的主导方式。
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竞争优势的新增长点
从企业竞争方式的演变中可以看出,关系竞争将逐步成为市场竞争的主导形式,良好的关系网正成为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为此,企业越来越重视与利益相关者建立良好的关系。在此过程中,企业社会责任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OliverSheldon于1924年提出,其后,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和争论一直不休,到20世纪90年代,众多学者和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趋于认同和支持。但目前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还没有统一的表述,国内学者比较认可的是卢代富的观点,即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的义务,也就是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要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些社会利益应该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会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利益等内容。
尽管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必要性的争论至今还未停止,但通过分析国内外众多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获得商业上成功的实践可以看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以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销售额和市场份额的增长;品牌定位得到巩固;企业形象和影响力得到提升;吸引、激励和保留员工的能力得到提高;运营成本降低;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增大。企业社会责任在全球的实践证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利润的增长并不矛盾。
事实上,企业社会责任可以转化为企业的竞争力:其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优化生存环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使其免受政府部门、公益团体、社会公众的谴责、惩罚与限制,使决策和经营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而且还可能因此受到政府的奖励享受优惠政策等。其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可以改善公众形象,提高企业的知名度、美誉度,增强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度,吸引消费者,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广阔的市场。其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跨越国际壁垒。当前,在国际上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对一流企业“高标准、严要求”的公认指标。在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的今天,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将有助于企业获得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减少社会责任运动的冲击,提升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其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吸引人才。经常参与到社会责任事业中的企业更具知名度,当然也就更易招聘到并留住优秀人才。其五,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提升财务业绩,因为有责任感的企业永远是投资者青睐的目标。
提升企业社会责任竞争力的策略建议
众多理论研究和企业实践表明,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竞争力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当前,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已成为一种世界潮流,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企业要跟上国际社会发展的节奏,必须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及早做出应对策略。
(一)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企业必须提高对履行社会责任必要性的认识,增强承担社会责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充分认识到,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不仅是企业的义务,而且对企业竞争力具有潜在的和长期的影响,切不可把企业盈利与企业社会责任对立起来,忽视或故意逃避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要认识到企业是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企业必须与社会环境系统和谐相处、共生共荣,社会大系统是企业利益的来源,是企业的生长环境,企业需要从社会环境中汲取营养,同时也必须反哺社会,在推动社会进步、关心环境和生态、维护市场秩序、扶助弱势群体、参与社区发展、保障员工权益、解决就业等方面承担一定的义务,企业只有与社会形成和谐互动的关系,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要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和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审视企业目标,不仅要考虑股东的利益,还必须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把社会责任主动纳入企业目标体系。要从关注企业的长期盈利能力和增强持续竞争优势的角度看待企业社会责任,眼光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本身眼前的利益,还应该考虑与社会、环境的和谐关系,以谋求长久的竞争优势,实现企业的永续发展。
(二)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战略
企业必须在综合分析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社会责任战略,通过社会责任战略管理活动,将履行社会责任落到实处并转化为企业实实在在的竞争力。首先,要做好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定位。能力和优势源自于对资源的有效利用,源自于区别于竞争对手的“差异化”。因此,企业必须根据自身所处的环境、内部资源及所关注的重点,进行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定位。其次,要制定并实施社会责任战略计划。通过调研,列出各利益相关者的期望和需求,据此规划企业社会责任的远景和目标,制定短期和长期战略,根据战略制定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再次,要做好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实施效果的反馈和评价。要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战略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报告体系,加强战略执行过程的跟踪管理,用恰当的评价标准、科学的评价方法来衡量战略实施效果,如果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要通过战略控制来进行适当调整。
(三)培育企业社会责任文化
要提升企业社会责任竞争力,必须培育优秀的企业社会责任文化。为此,企业必须从自身长久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目标出发,考虑本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提炼出适合本企业的经营理念,建设有特色的企业文化。要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切入点,将承担社会责任视为自身发展的一种内在需要,将社会责任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中,使其成为企业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成为企业的一种主导价值观。要围绕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核心理念来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文化体系,指引、约束、激励企业的每一位员工将企业社会责任付诸实践,并形成为制度守则、贯穿于行为举止、养成为习惯风气、内化为精神信念、彰显为形象特色。
(四)优化企业社会责任关系
要有效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并将其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竞争力,企业必须加强与各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妥善协调各方关系。要处理好与投资者的关系,在不损害其他相关者利益的前提下,保障投资者的收益权,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投资者提供较高的回报;要处理好与内部员工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理解、尊重员工,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在不损害其他相关者利益的情况下努力实现员工自身价值的最大化;要处理好与消费者的关系,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满足消费者需求,保护消费者权益;要处理好与供应商、经销商、竞争者的关系,合作共赢,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恪守商业道德,维护市场秩序;要处理好与社区、政府的关系,优化发展环境,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发展生产、促进就业、保护环境、节能减排,积极参与和支持社区建设与公益事业,关心弱势群体,关注慈善事业;要处理好与舆论媒体、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关系,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全力打造、宣传企业社会责任形象,提高知名度、美誉度,增强企业社会责任竞争力。
参考文献:
2企业技术创新的新源泉:基于社会责任维度的思考
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不只关注产品的数量、质量,更要重视与合作伙伴、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关注他们的需求.这就要求企业以更开放的姿态与合作伙伴、消费者、社区进行融合,让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发展宗旨,提升其对企业的信任度;促使企业从利益相关者角度思考、创新,提升产品质量、性能以及附加值[12].因此,社会责任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另一种思路,即企业通过承担社会责任,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目的是为了创造更多经济利益,同时满足利益相关者需求.因此,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应该首先厘清各利益相关者的不同需求,这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对此,本文构建了基于社会责任视角的企业技术创新多维环境,如图3所示.同时,基于利益相关者需求视角,以浙江吉利控股集团(以下简称“吉利集团”)为例,分析基于社会责任视角的企业技术创新新来源。
2.1股东向度企业承担对股东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能够保障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稳步提升经济效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严格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认真听取投资者的反馈意见,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完善公司治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等.股东最关心的问题是企业保持稳定高效的盈利能力,可以为股东提供有吸引力和不断增长的报酬.为了有效回应股东的诉求,吉利集团秉承自主研发、广泛合作,掌握核心技术的研发理念,通过通用化、安全第一、能源多样化3大科研战略,不断提升自主研发能力,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生产成本.除此之外,吉利集团制定了技术领先战略,成立了吉利汽车研究院,集聚技术体系的核心力量,开发了一系列领先技术和产品,提高了企业投资回报率,降低了资金使用风险,减少了生产和经营成本.由此可见,吉利集团通过承担股东责任满足了股东的利益诉求,也提高了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2.2员工向度企业承担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包括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建立完善的培训和升职体系等.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是人才和创新,而企业人才是企业创新的主要来源.企业承担对员工的社会责任,不仅能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还能激发员工为企业献身的意愿,激励员工进行技术创新,进而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人才是吉利集团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充分挖掘员工智慧、激发员工创造热情,使全体员工自主自愿地参与到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去,吉利集团努力为员工提供良好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福利、权益与安全健全职业培训制度,为各级员工提供培训机会,以发挥员工的最大潜能,激发员工的创新潜力.通过承担对员工的社会责任,提高了员工的忠诚度,减少了员工的流动率,同时还吸引了更多企业外部优秀人才加入到企业中,为技术创新提供了人力保障.
2.3合作伙伴向度企业承担对合作伙伴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公平竞争、遵守契约内容、互利共赢.企业承担对商业伙伴的社会责任,不仅能帮助商业伙伴发展,还能提高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在与各合作伙伴保持稳定合作的同时,吉利集团努力平衡质量、交货期及成本之间的关系,以双赢为原则,与合作伙伴共同成长,构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承担对合作伙伴的社会责任.为此,吉利集团搭建了新技术应用合作平台,与供应商共同设计产品,达到技术相通;与合作伙伴建立资金纽带关系,保证产品成本合理;保障合作伙伴稳定的配套份额;提高车型供应商共享度,保证多个车型同时配套,提升供应商忠诚度;为合作伙伴提供有条件的金融支持和担保支持;扶持特定零部件企业入驻零部件园区,就近配套,保障产能.吉利集团与合作伙伴结成同呼吸共成长的“命运共同体”,从多方面对合作伙伴进行辅导,建立互动机制,承担了对合作伙伴的社会责任,提高了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2.4消费者向度企业承担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消费者建立良好的关系.企业为了承担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会对产品和服务进行改进,以满足消费者不断变化的需求,从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发展.吉利集团基于对行车安全的全方位考虑,以“造最安全的吉利汽车”为目标,制定了安全第一战略,致力于安全理念创新,建立了全方位整车安全解决方案,形成了国内领先的安全管理系统和安全技术.吉利汽车基于承担消费者社会责任的视角,形成了安全集成控制技术、乘员空间设计技术、行人保护技术、儿童保护技术、乘员颈部保护技术、主动安全技术等6项发明专利,满足了消培,厉飞芹:基于社会责任视角的企业技术创新向度与边界费者的安全需求,提高了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和忠诚度,也提高了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2.5社区向度企业承担对社区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与社区之间建立良好的睦邻关系,支持社区建设,保护社区环境.学者Koontz与Weihrich[12]认为,企业必须同其所在的社会环境进行联系,对社会环境的变化作出及时反应,成为社区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吉利集团除了承担慈善责任,支持社区发展,还通过技术创新保护社区环境.其在制造过程中融入节能环保技术,建立了无害于环境的绿色工厂.为了保护社区环境,吉利重视多方向的新能源技术研发与储备.由吉利集团研发的GSG智能停启技术能让车辆在遇到红灯或者堵车时,发动机自动缓慢停止,有效降低燃料消耗量,减少废弃物排放,起到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综上所述,企业承担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提高了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又进一步激励企业主动承担并履行社会责任,两者之间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系统,能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也使企业与社会共同和谐发展,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3企业技术创新边界:基于社会责任视角
企业的技术创新过程同时也是技术冒险过程,不加以适当控制的冒险更是一种以人类整体利益为赌注的赌博[13].因此,技术创新过程应该有底线.如果创新出来的技术,没有造福人类,反而危害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那么科技创新也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因此,企业不仅要通过技术创新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还要以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为边界进行技术创新.
3.1股东边界股东作为企业所有者,需要企业能够保障其所有者权益,维护其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的合法权利,保证企业持续有效运转,保持稳定高效的盈利能力,保证股东的投资可以得到合理回报.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技术创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保证股东对企业经营和投资情况的知情权,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同时还要保障股东的信息和权益不被侵犯.企业也可以通过技术创新,构建新的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为股东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但在利用技术创新手段,使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要符合企业经营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基本的道德底线,不能侵害其它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3.2员工边界随着环境的变化、知识经济的发展以及信息化、全球化的全面升级,人才对于企业越来越重要.Dechant和Altman[14]发现,企业良好的工作环境有助于吸引更多优秀员工进入企业工作.Cooke和Wills[15]认为,和谐融洽的员工关系使企业具有高度的创造力,充满敌意的员工关系会削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创新热情.企业为员工提供可观的薪酬福利、完善的教育培训体系、公平的竞争升职环境,能提高内部员工的忠诚度,吸引更多外部人才加入企业,使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16].因此,员工是企业创新能力的主要来源,企业不能因为技术能力的提高随意缩减人力成本或者进行裁员,特别是对那些作出了贡献的员工.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的同时要承担起对员工的社会责任,才会吸引更多人才,推动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3.3合作伙伴边界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是市场秩序正常运转的基础,同时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契约经济,只有实现公平竞争、遵守契约才能实现互利共赢.企业与合作伙伴之间虽然是以经济利益为纽带的市场关系,但这种关系要以公平竞争为前提,不能损害合作伙伴的利益[17].如果企业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恶性竞争,不但会给竞争双方带来损失,而且还会对其它利益相关者带来影响,进而影响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损害社会稳定持续发展[18].同时,企业不能因为自身的发展壮大和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随意更换合作伙伴,要本着共同成长、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长期合作.企业间可以通过建立技术联盟,实现知识共享、共同开发,承担起对合作伙伴的社会责任,实现互利共赢.
3.4消费者边界企业与消费者是一对矛盾统一体.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消费者.如果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满足消费者需求,那么消费者就会愿意购买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从而使企业获取利润,进一步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一方面要满足消费者不断变化的需求,另一方面还要主动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3.5社区边界企业作为社区一员,在享受社区便利条件的同时,也对社区产生着种种影响,二者相互制约、相互支持、共同发展.企业与社区之间和谐融洽的关系是企业发展和社区繁荣的前提.社区需要提供安全、健康、优美的生活环境.因此,企业应加强自主创新能力,走集约型发展道路,积极开发新能源,创新环保技术.大力生产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且节能环保的产品,并加强生产技术、生产工艺和生产流程的改造,充分发挥技术创新的作用,降低对社区的负面影响,促进社区与企业共同发展.同时,企业在利用社区的各类资源进行技术创新时,不能毫无节制,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由以上分析可知,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而进行技术创新的传统价值观已无法满足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因此,应变革与现代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传统技术创新价值观,代之以新的技术创新价值观,即基于社会责任的技术创新价值观.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推动企业的长足发展.
一、企业社会责任与公益责任
传统经济学认为企业存在的价值只在于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而现代社会经济学提出企业应承担其社会责任。按照利益相关人理论解释:企业的生存依赖于与企业相关的利益相关者,因此企业对各种类型的利益相关者负有社会责任。Freeman(1984)将“利益相关人”定义为:“能影响组织行为、决策、政策、活动或目标的个人或团体,或者受组织行为、决策、政策、活动或目标影响的人或团体。”利益相关人具体包括:股东、员工、客户、供应商、竞争者、政府、当地社区、环境、及整个社会关系等。
利益相关人理论虽然清楚的解释了企业社会责任产生的原因(企业不是独立创造利润,而是依赖于利益相关人),但是其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是非常宽泛的,有必要分类认识。Carroll(1979)将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四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公益责任。经济责任指企业必须进行经营活动,通过生产、销售、服务等创造财富,获得利润以获得市场生存;法律责任指企业必须遵守法律、制度的约束;伦理责任指企业在法律责任之外,要符合社会伦理道德观念对企业的期望;Carroll解释的公益责任是社会对企业“酌情而定的期望”,可以理解企业承担公益责任是一种量力而行的自发行为。本文探讨的公益责任即是企业按照自身意愿,主动承担超出外部的要求的社会责任。企业承担公益责任的主要行为是以慈善捐助、设立基金、义务工作等方式从事有利于大众的公益事业。
比较公益责任同其它的企业社会责任,其存在显著的差异特征:
1.公益责任是企业的主动意愿。企业承担“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时都有来自外部的压力,“经济责任”本身是企业生存的基本条件,有来自市场压力;“法律责任”的压力来自政府监管的强制力;“伦理责任”的压力来自社会舆论、消费者选择等方面。而企业承担公益责任应属于一种主动意愿,来自外部的压力较小。
2.公益责任的内容不确定,具有差异性。公益事业是从整个社会角度帮扶弱势群体、改善社会福利,涉及教育、医疗、救灾、扶贫、环保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同其它的企业社会责任相比,公益责任的内容同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的关联性不大。应该说任何一项公益事业都不可能由单一的企业完成,也不可能对应为哪个具体企业的社会责任。在众多公益事业中,企业一般是根据自身的价值观,选择投入一些自己比较关注的社会公益事业。既使在同一项公益事业的投入中,企业选择的方式、投入的多少也是各自不同。因此,承担公益责任,一家企业可以选择为零,也可以是无穷大,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
二、企业负担公益责任的逻辑性
由于公益责任是自愿性和差异性的,那么“要不要承担公益责任,承担多少公益责任”便成为企业伦理思考的问题。Friedman认为企业承担额外的社会责任将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而这些成本又带来股东、消费者、供应商等利益的损失,既违背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又降低整体经济效率。国内学者张维迎也认为“在一个完美无缺的制度下追求利润就是企业担负的社会责任”。如果要划分一个企业基本社会责任的边界,公益责任显然可以不在其列。增加企业成本,不能产出利润,企业为什么还要选择负担公益责任呢?
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是具有层次的,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之后将产生更高层次的需求,低层次的需求主要是生存的物质需要,高层次的需求是社会关系、尊重、自我实现等精神需要。从两个方面看,这个理论可以借鉴为企业行为的分析。第一,企业行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家的个人决策,如果企业家个人的需求层次符合马斯洛的理论,那么企业行为应该具有相似性。第二,如果企业行为被理解为群体共同决策的行为,可以认为企业的需求是内部个体需求意愿的累加,同样也可以认为需求层次理论对企业适用。
借用马斯洛的理论分析,企业在已经建立稳定的盈利模式后,其对单一经济利润的需求将会有所减弱,而对获得社会尊重,社会地位,赢得社会权力的需求会有所增加。戴维斯(1960)认为:“商人的社会责任必须同他们的社会权力相称,对社会责任的回避将导致社会赋予权力的逐步丧失。”可见,自愿负担公益责任,正是企业满足社会尊重、社会地位、社会权力等高层需要的基本途径。
另外,企业负担公益责任能够提高公众形象,对企业品牌具有潜在的价值。受儒家思想中:“己立立人,己达达人”“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等观点影响,社会价值观念中都认同强者承担更多责任的道理。一方面基本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应该普遍承担的,比如纳税、保护劳动者权益、诚信等。另一方面,各个企业发展程度不同,生存难易不同,在市场中所处的强弱地位也有差异,优秀企业自愿承担更多的公益责任更符合大众的道德伦理。优秀企业在资金、人力、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优势,对公益活动也能发挥较好效率,不会给企业经营带来影响,还可以改善公共关系。“现代公关之父”艾维·李就提出:“凡是有利公众的事,最终必将有利于企业和组织。”可见,投入公益对企业长远发展也是有利的。
三、企业承担公益责任的现状
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产生了一批的优秀的企业,据《财富》杂志2008年的统计,进入世界500强的中国企业已经有26家(不含港台地区),而最新的中国500强企业的年营业都已达到70亿元以上。企业在经营上成功的同时承担公益责任的状况如何?
1.企业负担公益责任数量增加。根据2006年对企业作的抽样调查显示,83.7%的企业经营者认为本企业“积极参与社会、社区公益活动”,77.7%的受调查企业捐助了慈善事业,90%以上的企业在最近一年里不同程度参加了社会公益行动。这个数据显示大部分企业已经具有公益责任意识,并且已经有实际的行为。从内容上看,企业对承担公益责任内容的认同度不同,依次为“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救助弱势群体”、“参与社会社区公益活动”、“捐助慈善事业”,这说明企业认识公益责任也是由身边向社会逐渐渗透的。不同类型和经营状况的企业,在进行社会捐赠上也存在差异,大型企业、上市企业、国有企业、盈利企业、处于成熟的企业捐赠相对较多。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性质对企业承担公益责任存在影响,而企业经营依然是企业的首要社会责任。
2.企业公益事业提升空间很大。虽然我国企业已经广泛地开始承担公益责任,但在整个社会的影响力和贡献还很小。《胡润2006中国慈善企业榜》共有50家上榜企业和基金,共捐赠41亿元人民币,平均每家8000万。上榜企业平均将其年销售收入的0.15%用作了慈善事业,而根据胡润百富介绍,国外前十大企业将其年销售收入的0.5%捐献给公益事业。美国富裕阶层的企业和个人,每年通过各类基金会提供慈善公益捐助达6700多亿美元,亦即通过第三次分配的财富,占到了美国GDP的9%,而我国只占到0.1%。中国自古就有乐善好施,热心公益的传统,在5.12汶川地震后,一个月内民政部就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捐赠超过了290亿元,一些企业的捐赠额甚至接近企业一年的利润。由此可见,我国企业公益事业发展还有很大提升空间。3.企业对公益责任管理不成熟。目前,大部分企业的公益活动还属于临时性的,没有纳入计划性的管理,没有考虑到承担公益责任与公司的长远目标相结合,一些企业公益活动效率很低甚至适得其反。现代公益事业,已经成为一项企业、政府、非盈利组织、公众多方协作的系统性工作,企业必须学习掌握其中的运作方法。部分企业认为公益活动只要捐赠或赞助了财物就完成了,对于财物的去向、使用和管理情况并不了解。另外还有一些企业只关注公益活动的新闻效应,甚至出现承诺之后不作为现象,严重影响了企业形象。
四、完善机制,提升企业公益责任
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更多的支持社会公益,这既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又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现实需要。提升企业公益责任,不仅仅是企业或者企业家的意识提高的问题,而在于整个社会相应机制的完善,就此而言,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
1.社会对企业公益责任的激励机制。公益责任基本的特点是出于自愿,没有人会喜欢“被迫的捐款”,对于公益责任不能以法律、行政、舆论的压力来要求,而应该以激励的方式来引导鼓励。由于经济增长过程中的贫富差距拉大,在社会公众中有些潜在的“仇富”心态,认为企业有钱就应该多捐款,否则就是为富不仁。一些舆论也迎合公众的心态,对企业负面的报道比较多,比如:“我国企业99%没有参加过慈善捐款”“社会捐款70%来自港台地区,国内捐款仅占15%”等。不论这些数据是否准确,但是这样的批评反而造成了企业以及企业家不敢露富,更加不愿从事公益活动,制约了企业承担公益责任。心理行为学上认为赞美比批评更能改变行为,企业从事公益是就希望得到社会的认同和美誉,只要强化激励,企业自然会做得更好。
企业公益投入,并不是越多越好,需要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相平衡。如果一个企业投入过多,必然会影响企业再生产,从而影响就业、税收和社会福利的增长。企业的公益责任不能是按照公益需要期望而增长的,必须保留企业自主决策的空间,社会应该鼓励更多的企业根据自身条件适度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而不是鞭笞少数企业捐赠数量。
税收鼓励政策是提升公益责任的重要激励机制。在美国,税收制度就是公益事业的重要推手,一方面美国的税收制度极为完善,逃税几乎是不可能;另一方面,政府对企业、个人的公益投入都予以免税和抵税,这样大大加强了企业个人参与公益的意愿。
2.建立有效的公益事业运作机制。完成公益事业根本上是社会的工作,但是由于企业具有财力、物力、人力等条件,我们希望企业负担部分的公益责任。公益事业产生的效果如何,是企业选择公益责任的重要考虑,只有整个社会建立有效的公益事业运作机制,企业的公益投入才能产生切实的成果。
在我国,公益事业基本上还是政府工作的延伸部分。从一定角度上看,这样做十分有效,可以借用到一些政府资源和行政手段,也有利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性;但另一方面,这种体制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企业和其它组织参与从事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一些发达国家公益事业运作比较成熟,其机制值得我们借鉴。非营利组织是一些国家公益事业的主要承担者,其受大企业或者大企业家的资助,从事众多社会公益事业,扮演着捐助方同受助者之间的桥梁作用。非营利组织在公益事业中优势在于,它与企业捐赠方的委托关系使得其更加关心企业在捐赠时的要求,另一方面,其专业的定位使其在公益工作中的效率比企业和政府更高。要发挥非营利组织的作用,需要建立相应的立法、监督等管理机制。
3.建立企业自身的公益管理机制。伴随公益责任的提升,企业自身对公益事业的管理机制也必须完善。从宏观上看,企业公益意识源自企业对自身使命和社会关系的认识,负担公益责任关系到企业的公共关系,从而影响到企业的长期发展。对此波特提出过企业战略慈善行为的观点,按照这个观点企业要从企业战略的角度选择慈善项目,对负担公益责任要结合自身情况做长期计划性的安排。从微观上看,具体公益工作中要提高效率,达到预期的效果,也需要建立起管理机制。现代公益事业管理已经日趋繁琐复杂,包括筛选项目、筹集资金、制定方案、追踪效果等等环节。企业要利用公益活动树立企业形象,还需要对开展公益活动时对传播的范围、媒介的选择、受众的特点等等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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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黎友焕: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M].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
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第一次将公司社会责任载入法律条文,但尚未对其具体内容进行界定。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界定的观点主要有:“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指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在于公司的社会性、公司的经济力量、明智的公司经营方略、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公司推动社会权实现的社会义务。中国人民大学史际春教授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本质上是特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对公司的客观要求,是指企业应当守法、“做好自己”及在此基础上对利益相关各方和社会自愿承担道德义务。甘培忠教授以经济学“外部性”理论作为依据,将企业社会责任分层,指出作为一种以国家强力维度为保障的制度设计,负外部性的弥补是企业社会责任在法律强制意义上的所指与能指;与之相对,具有正外部性的企业捐赠、公共设施建设赞助等公益行为则是企业社会责任在道德激励意义上的所指与能指。”同时,在讨论公司社会责任时,既要做好责任规制范围的界定。同时需要把握好一个基本原理,即:公司社会责任往往表现为政府、法律、国家对企业的要求,以此作为企业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媒介;同时,要避免把政府、国家的责任与公司责任相混淆,也不能把社会的要求过度转化为法律、国家、政府对企业的强制性要求,或者国家、政府、任何团体和个人以社会的名义对企业进行权力干涉或权力的直接摊派。
二、规制依据
通过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分析可得,公司社会责任规制的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道德、实体法、自律准则(主要为公司章程)。由于道德的约束性较弱,所以不宜作为规制的直接依据,可作为辅助依据;实体法的直接规定具有刚性的弊端,不能体现公司自治的精神;所以,我认为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规制是合理的选择。一方面能够体现现代公司法的精神、符合公司自治的要求;另一方面,当公司面临责任承担时,既可以直接约束股东,如果股东怠于履行责任或给履行责任造成障碍,可依据《公司法》来赋予章程强制性。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我认为《公司法》的规定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属于法律强制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维度。但该条规定不具有裁判的可操作性,需要明确相关的操作细则,具体包括司法解释、商务部的操作规范等等。
三、规制动因的改进路径
以责任承担的驱动力为标准,可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因分为,制度动因、道德动因和利益动因。其中,制度动因主要包括国家或政府对其社会责任的转嫁和政府利用其公权力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摊派。道德动因主要包括突发社会事件的捐赠(如“5.12”地震)和社会公共物品维护费用。利益动因是指企业为了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而对社会所做的投入(把自己的产品投入到社会公共基础的建设,创出品牌,让社会更了解自己的产品,使公司获得无形收益)。在社会需要帮助时,首先应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缴纳税费等);其次企业(公司)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再次,应平衡考虑股东利益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因此,规制动因的改进路径应当是:在划清公司社会责任和国家、政府的责任的界限及排斥公权力的责任摊派的基础上,以股东利益动因为基本出发点,激励股东承担社会责任动因,实现动因平衡——股东利益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
四、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分配
鉴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主要指中小民营企业)在资产、技术、等基本经济实力上的悬殊差别和资产来源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的不同。公司社会责任的分配也应加以区分。首先,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分配。国有企业在资金、技术乃至政策垄断等等方面都具有绝对的优势。换句话说,国有企业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其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公司法》应当规定国有企业按照其取得收益的一定比例承担社会责任,同时强化透明度和监督措施。其次,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上市公司对社会的影响度明显强于中小企业,因此上市公司能够凭借其影响力从民众和社会中获得巨大的利益。再者,上市公司占有更多的金融市场资源,耗费了更多的法律资源(现代社会中涉及上市公司的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复杂且繁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明确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分配,主要承担其所在社区的公共投入,细化到按季度分配。最后,非上市公司(中小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分配。对于中小企业,发展是第一位的,具体规制为,引导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小范围内培养该群体的社会责任理念,即消费者责任、债权人责任、直接环境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制。而在社会捐赠、道德义务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作出公司的预期规划,根据自身实力承担责任。
注释:
郭秀华,等.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综述.中外法学.2008(1).
参考文献:
关于第一类股东滥用其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况,我国已有学者在上世纪末对此进行过深入探讨。[3]只要股东对债权人存有“不诚实”和“不公平”之情况,法院便会更愿意去“揭开公司法人面纱”(Piercethecorporation’sveil),要求股东承担对公司债权人之责任。[4]只要能够证明股东对公司的运营有控制之情况,则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便可以通过民事侵权法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5]然而,第二类非股东滥用其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况比前者要来得复杂得多。传统的“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只适用于公司股东,对非公司股东显得无能为力,并不能解决第二类的滥用情况。并且,非公司股东大都不直接参与它人公司的日常经营,要求非股东公司对它人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承担法律责任,难以找到合理之依据。本文拟对第二类的滥用情况进行深入探讨,希望通过制度的建设让非公司股东对它人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负有一定之注意义务(本文把这种义务称之为“间接社会责任”[6])。当非公司股东违反注意之义务时,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非股东滥用他人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形集中表现为,某些企业对他人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负有的注意义务的缺失。在美国,越来越多的观点提出,在现代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具有资源优势的大企业往往不管它们所提出的价格或要求是否已偏离合理水平,仍要求其下游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欣然接受,[7]并以把订单转移到其他商家为挟,迫其就范。而为了生存,供应商和承包商便使用不同方式将其成本外部化至社会或其他处于更弱势之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身上。[8]在我国,类似的情况也存在着。[9]
自我国开放改革以来,有许多跨国企业进入到我国进行投资,而当中有一部分企业来华是为了采购价廉物美的产品或服务的。有些跨国采购商甚至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这些来华的跨国采购商通过订阅买卖合同向我国的供应商采购产品或服务。然而,我国有企业管理者提出,“血汗工厂”往往伴随着,“血汗价格”[10]。他说“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尚未走完视‘生存’为第一需要的艰难历程,本已处在微利线上的劳动密集型出口企业不得不采取低工资、长加班等‘血汗’措施去竞揽来自跨国公司的‘血汗价格’下的‘单边主义定单’。这或许也就是为什么能在美国本土的沃尔马超市里买到比生产国还要便宜的商品主要缘由。”[11]与此同时,我国也有研究报告提出类似观点:“一些国内企业在对外贸易中,过于短视,也因为行为自率组织的缺位,企业以各自利益为中心,竞相压价,形成了恶性竞争的局面,最终导致全行为陷入低价、低利润的悲惨境地。在这种贸易中获得的只是国外客户,而且使其产生不切实际的想法,进一步要求国内企业降价。”[12]尽管以上观点可能掺杂了一些排外的情绪,但毕竟也反映出某些现实情况。
“血汗价格”可能只是“冰山一角”,“血汗条款”可能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在2007年11月,香港一非政府组织曾发表一份名为《血汗工厂计算机的制造》(TheManufacturingofSweatshopComputer)的研究报告。[13]其提及某一大型计算机公司在中国的广东之采购情况。该大型计算机公司为了降低其成本以及仓库中的存货数量,它将产品的前置时间(Leadtime)尽是缩短,以获得若干的好处,包括减低因存货带来的折旧成本、更准确地了解到市场的即时需要等。[14]然而,缩短产品前置时间却给下游企业带来沉重的生产压力和成本压力。假设一家制造商依正常生产能力需要至少三天时间才可生产出3000个计算机键盘,而大型计算机公司却突然提出在三天内交付5000个计算机键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下游企业便不得不超时加班,应付客户的突然需要,否则大型计算机公司便会以不配合为由取消或转移所有订单。这种情况对越处于下游的企业越不利,也造成下游企业的职工经常处于更恶劣的工作环境中,接受更差的福利待遇。[15]因此,可以从中得知,“血汗工厂”往往与“血汗条款”有脱不开的关系。
从传统民法来说,合同是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订立的。订立合同的主体在法律上是处于平等位置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到另外一方。[16]根据该原理,采购商或分包商在与供应商或承包商订立买卖合同或承包合同时,双方处于平等位置,任何一方面都是通过各自的意思提出合同条款。然而,这种传统的“平等主体”假设,却似乎不能应付现今的实际情况企业管理者的以上观点与研究报告都表明,在现今商事活动中,企业与企业之间
往往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大企业经常以其自身的人力资源和资本等多方面的优势把成本转嫁到弱势企业之上,而有部分弱势企业为了生存则通过违法行为再将这些成本转移至处于更弱势之群体身上。按照现有的规定,处于最高处的大企业只是通过买卖合同或承包合同获得劳动成果,而并未直接实施违法行为,也未与劳动者、环境等处于最基层之弱势群体建立任何法律上的直接关系,所以大企业一般不需要对这些弱势群体的损失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下游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成为所谓的“防火墙”,实际上让大企业规避了某些其应负的责任。这有违“收益”与“责任”对等之正义原则,形成了不公平的情况。这些不公平现象应由法律所规制,要求上游企业向基层弱势群体履行社会法律责任,将企业间接社会责任法制化。
事实上,尽管我国现行立法并未承认这里所提及的企业间接社会责任,但相似处理方法已经体现在部分与《劳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中,准确把握现行的规定将有利于构建我国的企业间接社会责任法律制度。
二、我国体现企业间接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一)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劳动法》并不承认自然人为用人单位。[17]更具体地说,如果自然人雇佣他人为其处理事务时,则其与雇员之间存在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亦承继了这种原理并把发包方、个人承包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关系进行更具体的规定。该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规定明显将发包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等同于劳动关系。然而,该规定仅仅适用于“个人承包经营者”。如果承包经营者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则难以适用。另外,《劳动法》并不适用于买卖合同关系。大企业通过买卖合同向自然人购得商品,该自然人对其雇员实施的违法行为与大企业无关,大企业并不需就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即使大企业在交易中存有恶意,雇员仍无法要求大企业提供赔偿。
(二)司法解释和《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2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即共同被告)。这种把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共同被告的做法,实质确认了承包方和发包方对劳动者的损害可能负有连带责任。[18]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言下之意,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的是民事雇佣关系,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有所区别。而且,如果雇主具有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则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是,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有过错第三人(如采购商、发包人)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劳动者的工伤赔偿更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三)地方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9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可以采取措施督促承包人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建设行政部门可以决定由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该条规定,如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存有恶意行为,而且在有关行政部门决定之下,则需要与侵权承包商承担连带责任。不过,该条问题在于:第一,恶意行为只局限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并未包括“发包价格低于合理成本价”等其他恶意情况。换句话说,即使分包商在承包合同中约定“血汗条款”,分包商亦不需要对此承当任何法律责任;第二,其只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关系,其它的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关系并不适用。
(四)对上述法律法规的思考
从字面上看,不管承包人是否具有用人单位资格,《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9条都可以适用。由于该条适用的重点是放在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总承包人身上,所以承包人是否具有用人单位资格,并不影响条文的适用。据此,其指的建设工程项目承包人的范围应比《劳动合同法》第9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指的还要广,也更充分体现了企业间接社会责任。事实上,已有地方法院对总承包人拖欠工资的诉讼采取与《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9条相似的处理方法。[19]即使承包人具备用人资格,劳动者也可以依据一般的民法原理要求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对于使用《企业破产法》追讨欠薪而言,《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9条在处理工资拖欠方面似乎更有利于劳动者,因为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职工工资请求权,即只有在有担保物权的债权被清偿以后,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才可以获得赔偿。即使《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做法有违《企业破产法》坚持的基本原则,但在未完善破产保障基金以前,这种做法对保护处于弱势的职工来讲确有其存在价值。
三、构建我国企业间接社会责任法律制度之探讨
工业化和全球化造就了一大批的大型企业。它们已经通过规模经济和优势积累了许多财富,甚至达到富可敌国的地方。[20]相对大企业而言,中小企业无论在财力上或者在人力资源方面都无法与其相比。在现代竞争激烈之市场中,具有资源优势的大型企业在与中小企业订立合同的时候,往往处于一个更有利的地位,在议定合同条款方面也扮演着主导的角色。为求生存,小企业只能“接受或拒绝”由大企业提出的合同条款。在合同条款过分苛刻的情况下,小企业也只可以通过经营成本外部化,把经营成本转移到其它处于更弱势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上。加上现代大企业普遍都处于供应链上或分包链上的上游位置,它们在享受工作成果的同时,却并未对此付出相应的对价。这尽显利益的不公平分配,损害了社会正义。
就我国现行法律条文来看,若上游大企业滥用下游企业的法人地位,通过下游企业的侵权行为把经营成本转移至与其无契约关系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上,非股东利益相关者除了可考虑以上法律规范以外的一般还可以通过共同侵权之诉,要求存有过错的上游大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不过,以这种方式提讼对于弱势的非股东利益相
关者来讲非常困难和不利。
首先,上游大企业与下游企业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之间并没有契约关系,也没有直接参与侵权行为,而且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上游大企业对他们负有注意义务。[21]如果要认定上游大企业对他们负有注意义务,只能依靠司法裁量权,由法院决定该注意义务存在与否,这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即使在普通法国家,对注意义务的范围仍没有统一的标准。1997年的McCarthyv.OlinCorporation[22]与1999年的Hamiltonv.AccuTek[23]两案便体现了注意义务范围的不确定性。在McCarthyv.OlinCorporation一案,法院认为,要求军火制造商预防军火产品不为犯罪所有,军火产品将因无限制责任而被迫远离市场,故判决军火制造商对于被射杀的被害人不具注意义务;相反,在Hamiltonv.AccuTek一案,法院则认为,手枪制造商因行销策略不当,对于“可预期”的被害人,具有注意义务,需对损害结果负责。两案的案情同时关于军火制造商应否对第三人的行为负责,却有迥然不同的结果,足见注意义务是否存在,难以认定,具体要以法政策的考量为审判依据。[24]
其次,这种诉讼属于一般的民事诉讼,适用一般的民事原则。下游企业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对他们的主张需负有举证义务。由于上游企业与下游企业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之间并没有契约关系,也没能直接参与侵权行为,所以对处于弱势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来说,为其主张举证,难免遇有困难。
笔者认为,由于现行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之不足,必须建立新的法律制度,要求存有过错的上游企业履行间接社会责任,促使其对下游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进行监督。在这方面,美国加州议会在1999年通过的《议会法案第633号》[25](AssemblyBill633,以下简称AB633)可资考。
(—)明确规定上游企业对处于基层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负有注意义务
现行法律对此类非股东利益相关者负有注意义务的适用范围过窄,买卖合同关系和承包方具有用人单位资格的分承包关系都不包括在内。就算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可以考虑以基础的民法原理对上游企业提起共同侵权之诉,也要受制于注意义务不确定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姑且不考虑可否胜诉,即使是法院是否受理,也是一个疑问。因此,必须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上游企业对处于基层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负有注意义务。AB633中便规定处于上游的服装分包商或采购商对基层职工获得最低工资和加班工资情况负有注意之义务。[26]然而,该规定亦有以下不足之处:第一,其只适用“获得最低工资和加班工资情况”,对其它情况并未有约束力。其实,上游企业的“血汗条款”不仅影响企业的支付工资能力,还影响到其履行债务、参与环保活动等履行社会责任的。因此,企业间接责任法制化不应只体现在劳工责任,还可扩散至环境责任、债权人责任等社会责任。故应按照社会的实际需要,对《环境保护法》、《破产法》等法律做出相应的修改。第二,该规定只局限于服装行业,对其它行为并不具任何的约束力。正如前文所说,上游大企业滥用下游企业法人地位侵害与其无直接关系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一个普遍现象,故其应有扩张适用之必要。不过,现代的商业环境非常复杂,强制要求上游企业督促其商业伙伴或与其有间接关系的下游企业的所有社会责任所为,似乎并不合适,因为毕竟它们各自是独立主体,有其自主经营的自由。就如OECD所言:“现认识到的是,企业家影响商业伙伴行为的能力受制于许多实际的限制。其受限制的程度取决于行业、企业和产品的特征……供应链的架构和复杂性,以及企业相对于供应商和其他合作伙伴所处的市场位置。”[27]因此,必须按照以上的实际限制因素,在设计具体义务时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注意义务应设定于企业可控制范围之内
基于现代商业环境的复杂性和企业法人之间的独立性,故不宜直接规定上游企业对下游企业有监督义务,但到底应课以什么样的义务?AB633第2673.1.(e)款规定,存有恶意的“工资发放保证人”(Guarantor)应对职工的损失按其应负责的份额承担共同责任。所谓恶意包括但不限于:第一,不给付或不合理地拖延支付应付给合同相对方的款项;第二,知悉或应当知悉其所给付的订单价格已不足以保证合同相对方职工的最低工资和加班费,还不合理地要求合同相对方降低价格;第三,提出“轻佻的辩护”(Frivolousdefenses);第四,不合理地拖延以及阻碍劳工委员会进行调查。[28]考量以上的恶意情形,结合我国的实际,可以抽象出以下注意义务:第一,及时支付应付给合同相对方的款项;第二,确保给付的订单价格(或发包价格)等合同条款足以保证合同相对方能支付职工工资、环保经费等基本经营费用;第三,协助或不得阻碍劳动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第四,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若上游企业违反以上注意义务,应被视为共同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9]
这里须强调的是,以上列举的注意义务都是视企业的自身情况,其在企业的控制范围之内,并未超出企业的实际履行能力。故不需担心复杂的商业环境会影响企业的履行能力。然而,可以预见,为了降低诉讼风险,大型企业将通过采取严格选择合适的下游企业、监察下游企业的不当行为、协助改善下游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等措施,证明自己在事件中未存有过错。采购商为了自得利益一方面会通过订单的吸引力鼓励供应商改善社会责任表现,而另一方面会通过取消订单对屡教不改的企业给予惩罚。
(三)应作出除外规定
在分承包关系中,上游分包商相对于下游承包商一般处于强势,[30]而前者的盈利水平亦一般比后者高。[31]在前者享有后者的工伤成果的同时,要求前者对后者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负有一定程度的责任,实不为过。鉴于此,不应对分承包关系作出除外规定。但买卖合同关系就有不同。在现实生活中,买方的实力并不一定比卖方强,如消费者和小卖店作为买方经营处于弱势。故若强制采购商,履行间接社会责任,则需要做出除外规定,所有消费关系及小企业应被剔除。事实上,这样的规定还可确保被规制的企业有足够的履行能力。
(四)举证责任和责任形态应设定为推定过错的共同责任
由于上述的注意义务牵涉企业的内部经营运作,要求处于弱势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就其主张举证,实过于苛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AB633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服装分包商或采购商就其对该损害结果不存有恶意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当分包商(或供应商)收到由劳工委员会发出的“著令携带出庭作证的传召出令状”(Subpoenaducestecum)时,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把工资表、考勤表等书面记录寄回劳工委员会予以进一步调查,[32]否则便可能被认定存有恶意。然后,由劳工委员会按照它们在生产商中所占的生产比例,确定“工资发放保证人”应保证的工资支付份额。[33]除非分包商(或供应商)能够提供明确的、具说服力的、可靠的书面证据作反证,否则职工的主张和劳工委员会的评估应被视为有效。
[34]
虽然我国学者认为,在分承包关系中应根据实际用工情况适用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35]但因为前者过于宽松,难以制止这些不公平情况,而后者则过于严格,对善意分包商不公,亦无助于鼓励分包商监督承包商的行为,[36]故建议可参考AB633的以上规定,在分承包关系和买卖合同关系中,把举证责任和民事责任形态设定为推定过错的共同责任,并以其获得的违法所得或其占下游企业营业额百分比为限要求其承担责任,两者之间取高者。另外,由于判定有没有违反注意义务牵涉到许多调查工作,故应要求上游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由行政机关核实具体情况。若上游企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应视为存有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应规定缴纳行政费用以及提供保证金
由于行政机关介入将导致行政费用的增加,故建议法律要求受监管的企业在办理年审登记时,缴纳一笔款项,用以维持行政机关的日常支出。对屡犯的企业,收取额外的保证金以防侵权行为再次发生。而这对其它守法的企业来讲亦算公平。
摘要: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滥用已有从股东延伸至非股东企业的趋势,某些企业对他人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负有的注意义务(即“企业间接社会责任”)的缺失日益严重。其情形集中体现为,上游大企业以其自身的人力资源和资本等多方面的优势滥用下游企业的法人地位,通过下游企业的侵权行为把经营成本转移至与其无契约关系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上。这种做法有违“收益”与“责任”对等之正义原则。在我国,虽然现行立法并未承认“企业间接社会责任”,但相似处理方法已体现在部分与《劳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中,只是相关立法在适用主体、适用范围、义务设定及救济方式上仍有不足之处,可参考美国的相关立法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改进。
关键词:间接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公司法;法人制度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
[2]SeeMargaretM.Blair,LockinginCapital:WhatCorporateLawAchieveforBusinessOrganizersintheNineteenthCentury,2003,pp.387—455;MargaretM.Blair,LynnA.Stout,aTeamproductionTheoryofCorporateLaw,VirginiaLawReview,Vol.85,1999,pp.247—328.
[3]参见朱慈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本世纪关于社会责任的法人人格否定案例,参见Kaysv.Schregardus,138OhioApp.3d255(2000)。须强调的是,美国部分州法院并非轻易地“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在美国伊利诺州,相关案例反映法院似乎不太愿意将工伤赔偿责任归责于股东或公司经理。
[5]SeeCarolaGlinski,CorporateCodesofConduct,intheNewCorporateAccountability—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andtheLaw,UnitedKingdom;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7,pp.141—146.
[6]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里所提及的责任应该属于“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之间接责任”。但为求简洁,故在此使用“间接社会责任”这一概念。
[7]SeeDoreenMcBarnet,MarinaKurkchiyan,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throughContractualControlGlobalSupplyChinasand‘Other—regulations’,intheNewCorporateAccountability—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andtheLaw,unitedkingdom:CambridgeUmiversityPress,2007,p.86.
[8]私人采购商与供应商之间和发包商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是有本质上的区别。采购商与供应商之间存在的是商品或服务买卖关系,而分包商与承包商之间存在的是工程或业务项目的发承包关系。
[9]王全兴、黄昆:《外包用工的规避倾向与劳动立法的反规避对策》,原载《中州学刊》,转载《经济法学、劳动法学》(人大复印报刊资料),2008年第5期;林峻:《单边贸易主意与“血汗价格”》,《国际商报》,2005年11月16日第1版。
[10][11]林峻:《单边贸易主意与“血汗价格”》,载《国际商报》,2005年11月16日第1版。关于该观点的更详细叙述,参见林峻:《准来反“血汗价格”?—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之反“血汗工厂”的思考》,《中国劳工研究通讯》第2005年6月第13期。
[12]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珠三角企业社会责任案例研究报告》,2005年,第26页。
[13][14][15]SeestudentandScholarsAgainstCorporateMisbehavior(SACOM),theManufacturingofSweatshopComputer,athttp://www.sacom.hk/html/uplads/Dell%20Report%202007%20engliskdoc(May162008).
[16]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13页。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其将自然人排除在用人单位范围之外。
[18]参见张风翔:《连带责任的司法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6页。
[19]为了要回自己应得的工资,在北京地铁5号线14号合同段项目施工的258名农民工,一纸诉状将承包人临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及发包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院,二被告拖欠劳务费。6月2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临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258人所欠工资,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参见张笑竹(中国法院网),《258名农民工为薪资状告北京市政集团胜诉》,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lilc/detail.phpid,2008年6月29日访问。
[20]SeeSarahAndeson,JohnCavanagh,Top200:theRiseofCorporateGlobalpower,Washington:InstituteofPolicyStudies,2000,p.3.
[21]关于注意义务的论述,参见陈聪富:《侵权规责原则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58页。
[22]1129F.3d148(1997).参见前陈聪富书,第16页。
[23][24]62F.Supp.2d802(E.D.N.Y.1999)参见前引陈聪富书,第16页、第17页。
[25]在1999年9月美国加州议会通过了AB633,其修改了劳动法典(LaborCode)中原有的六个条文的同时,额外增加了两个条文,希望借此解决当初的法规对上游企业滥用下游企业法人地位不公平行为束手无策的状况,以此提高对服装行业基础职工的保护。AB633共有六个条文,但规定却非常细致。
[26]SeeSection2673.1.(a)oftheLaborCodeofCalifornia.
[27]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OECD),theOECDGuidelinesforMultinationalEnterprises,France:OECDPublicationService,2000,p.45.
[28]SeeSection2673.1.(e)oftheLaborCode.
[29]企业法人制度有其实际意义,故不可随意否定企业法人人格。况且企业法人人格的否定,还会影响到善意股东之利益。因此,这里主张违反注意义务之行为只能被设定为共同侵权。
[30][31][35]王全兴、黄昆:《外包用工的规避倾向与劳动立法的反规避对策》,原载《中州学刊》,转载于《经济法学、劳动法学》(人大复印报刊资料),2008年第5期。
[32]SeeSection2673.1.(d)(1)oftheLaborCodeofCalifornia.
二、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文化的内在关系
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文化的内在关系可以用“知行合一”来表述。具体地说,“合”体现在认知的层面,使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成为企业价值观的一部分;在行为层面,通过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以丰富企业的行为文化,从而避免把企业文化当作“花瓶”。“一”体现在“以人为本”。建立起人的价值高于物的价值,共同的价值高于个人的价值,社会价值高于企业的短期利润价值的企业文化。实现从单一的组织(经济价值)到员工、顾客和社会(社会价值)协调发展。
1.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价值观构建
完全以组织为本的企业价值观强调个人的目标让位于组织,当组织目标与人的目标不一致时,组织通过各种管理方法和手段使人的目标服从组织目标,企业追求的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完全以人为本的价值观H强调以社会人的需求为出发点,通过满足社会人的目标来实现组织目标,企业追求的是社会价值最大化。这两种情形都是非常极端的,在O和H之间还存在多个层次价值观,文中所说的“以人为本”不仅是以个体人为本,而是以全体人为本;不是以暂时利益和局部发展为本,是以长远利益和社会全面发展为本。因此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价值观的内在关系分为三个层次,以员工为本、顾客导向和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这些价值观表现为以人为本和以组织为本的组合。从O到H,以人为本的成分逐步增多,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观念更加强烈。企业是否遵循以人为本以及实现以人为本的程度取决于许多因素,但企业的动机和行为是由企业的理念和企业的需求决定的,即企业所处的内外环境,如宏观经济环境、企业的生命周期、行业竞争格局等因素决定了企业实行以人为本程度,企业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实现以人为本企业文化的行为方式。(1)以员工为本,是因为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带来新的经济增长规律、新的经济制度,这一切使得企业的外部环境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企业未来的关键是多样性、灵活性和以顾客为导向。企业的竞争优势也因此从物质转向人和智力资本。要赢得竞争优势必须赢得人力资源,唯此企业才能生存发展。以员工为本,企业首先要将员工视为管理的首要因素,一切管理工作都围绕着如何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来展开;其次,通过给员工提供充分施展才华的空间,不断地运用挑战来锻炼智力、体力乃至意志品质,并在此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摆脱束缚地自由发展,提高人的生命存在质量。(2)顾客导向,就是要树立一切为了顾客,一切为服务顾客的思想,通过产品向外扩展,把“以人为本”的思想从内部扩展到外部,从员工扩展到顾客,形成“顾客至上”的观念。“顾客为本”作为“以人为本”的思想的扩展,首先,企业必须从管理者到普通员工,都认识到企业生产什么的决定权不是在于企业自己,而是在于顾客。没有顾客就没有企业,顾客永远是企业生存的根本。为此,企业必须以顾客的需要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出发点,企业的经营活动要符合顾客的需求和利益,以顾客是否满意作为衡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标准。其次,满足顾客的需求。一方而,由于社会发展要借助物质产品的消费来实现,因此,企业不仅要研究顾客己经表现出来的需求特点,还要重视那些未被顾客认识的产品的开发,以帮助顾客挖掘他们的潜在需要,更充分地实现人的深层次需求;另一方面,企业要从顾客的角度出发,努力提高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效率,降低成本,以使顾客能够利用有限购买能力,满足更高层次需要。(3)承担社会责任,就是在企业价值观中,除了以员工和顾客为本的观念,还要有对社会的进步负责的社会责任观。企业在创造利润、为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面对多重利益主体的社会责任,包括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安个的产品和服务、遵守商业道德、支持慈善事业、捐助公益活动、保护自然环境等。早期企业立法上强烈的个人本位主义,使人们在对公司的认识上一直停留在把企业看成仅仅是股东们共同出资共同受益的组织体。因此,追求股东们利益最大化也就成了企业的惟一目的,谈到企业社会责任时,往往被认为是一种负担。然而,如今企业在日益成为社会经济中最基本的市场主体和最重要的经济力量的同时,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企业已经把社会责任作为了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和目标。承担企业相应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企业长期的发展目标,更是企业现实发展中的迫切要求。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
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第一次将公司社会责任载入法律条文,但尚未对其具体内容进行界定。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界定的观点主要有:“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指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在于公司的社会性、公司的经济力量、明智的公司经营方略、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公司推动社会权实现的社会义务。中国人民大学史际春教授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本质上是特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对公司的客观要求,是指企业应当守法、“做好自己”及在此基础上对利益相关各方和社会自愿承担道德义务。甘培忠教授以经济学“外部性”理论作为依据,将企业社会责任分层,指出作为一种以国家强力维度为保障的制度设计,负外部性的弥补是企业社会责任在法律强制意义上的所指与能指;与之相对,具有正外部性的企业捐赠、公共设施建设赞助等公益行为则是企业社会责任在道德激励意义上的所指与能指。”同时,在讨论公司社会责任时,既要做好责任规制范围的界定。同时需要把握好一个基本原理,即:公司社会责任往往表现为政府、法律、国家对企业的要求,以此作为企业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媒介;同时,要避免把政府、国家的责任与公司责任相混淆,也不能把社会的要求过度转化为法律、国家、政府对企业的强制性要求,或者国家、政府、任何团体和个人以社会的名义对企业进行权力干涉或权力的直接摊派。
二、规制依据
通过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分析可得,公司社会责任规制的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道德、实体法、自律准则(主要为公司章程)。由于道德的约束性较弱,所以不宜作为规制的直接依据,可作为辅助依据;实体法的直接规定具有刚性的弊端,不能体现公司自治的精神;所以,我认为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规制是合理的选择。一方面能够体现现代公司法的精神、符合公司自治的要求;另一方面,当公司面临责任承担时,既可以直接约束股东,如果股东怠于履行责任或给履行责任造成障碍,可依据《公司法》来赋予章程强制性。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我认为《公司法》的规定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属于法律强制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维度。但该条规定不具有裁判的可操作性,需要明确相关的操作细则,具体包括司法解释、商务部的操作规范等等。
三、规制动因的改进路径
以责任承担的驱动力为标准,可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因分为,制度动因、道德动因和利益动因。其中,制度动因主要包括国家或政府对其社会责任的转嫁和政府利用其公权力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摊派。道德动因主要包括突发社会事件的捐赠(如“5.12”地震)和社会公共物品维护费用。利益动因是指企业为了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而对社会所做的投入(把自己的产品投入到社会公共基础的建设,创出品牌,让社会更了解自己的产品,使公司获得无形收益)。在社会需要帮助时,首先应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缴纳税费等);其次企业(公司)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再次,应平衡考虑股东利益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因此,规制动因的改进路径应当是:在划清公司社会责任和国家、政府的责任的界限及排斥公权力的责任摊派的基础上,以股东利益动因为基本出发点,激励股东承担社会责任动因,实现动因平衡——股东利益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
四、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分配
鉴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主要指中小民营企业)在资产、技术、等基本经济实力上的悬殊差别和资产来源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的不同。公司社会责任的分配也应加以区分。首先,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分配。国有企业在资金、技术乃至政策垄断等等方面都具有绝对的优势。换句话说,国有企业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其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公司法》应当规定国有企业按照其取得收益的一定比例承担社会责任,同时强化透明度和监督措施。其次,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上市公司对社会的影响度明显强于中小企业,因此上市公司能够凭借其影响力从民众和社会中获得巨大的利益。
再者,上市公司占有更多的金融市场资源,耗费了更多的法律资源(现代社会中涉及上市公司的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复杂且繁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明确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分配,主要承担其所在社区的公共投入,细化到按季度分配。最后,非上市公司(中小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分配。对于中小企业,发展是第一位的,具体规制为,引导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小范围内培养该群体的社会责任理念,即消费者责任、债权人责任、直接环境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制。而在社会捐赠、道德义务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作出公司的预期规划,根据自身实力承担责任。
注释:
郭秀华,等.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综述.中外法学.2008(1).
参考文献:
(二)非法避税逃税一直以来,跨国公司投资的企业中,50%以上的企业都处于亏损状态,长亏不倒以及越亏损越投资的现象普遍存在,然而,这种现象完全不符合我国正常的商业逻辑。经过我国税务局调查,跨国公司由于每年的避税逃税问题,使中国的税收受到了严重的损失,损失在200亿元以上。正是因为跨国公司非法避税逃税,不仅使政府的服务功能大大降低,同时也使我国的税收收入大量流失。因此,跨国公司的这种行为使市场竞争条件受到严重的扭曲,相对于其他企业来说,也是不公平的。然而,这一现象不仅仅在中国出现,在世界多数国家也是普遍面临的问题。近年来,由于跨国公司的非法避税逃税手段日新月异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使中国的税务体制不能有效应付。
(三)产品质量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跨国公司逐渐引入一些企业到中国,然而,中国的消费者多数认为,国外投资的企业商品质量较为可靠。但是,就当前的现状来看,跨国公司投资企业的商品质量问题以及存在的隐患在中国的市场上频繁出现。例如:肯德基事件,经过我国的《2006跨国公司中国报告》,在肯德基中发现了致癌物质,如:“苏丹红”。由于跨国公司投资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使产品质量大大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对消费者有着不利的影响。
二、规范在华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策略
(一)政府加强控制力度,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要想在华跨国公司能够履行社会责任,必须加强政府的控制力度。同时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并且与国际接轨,在法律法规中能够把社会责任内容以及具体的操作办法充分地体现出来。其次,立法与执法进行有效的结合,为相关管理部门创造有利的举报途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流程走,确保政府管理的执行力得到有效的发挥。
(二)完善税务体制由于税收本身具有强制性与法定性,因此,在税收收入的基础上还要加强国际资本的税收情况,跨国公司不仅带来了资金,同时还有国际领先的管理经验以及先进的技术。因此,为了使国家的竞争力以及技术能够飞快提高,税务机构要进行完善的税务体制,促进依法纳税,并且减少非法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
(一)四种典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
1.地方政府主导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地方政府在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一方面,政府部门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中小企业的行为,同时发挥政府行政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部门通过金融和财政优惠政策给予中小企业以一定的政策支持,通过政策倡导,推动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2.行业协会主导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行业协会不仅是联系行业内企业、企业与市场的中介,还是联系行业和政府的桥梁。行业协会既是中小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准则的主要制定者,同时也是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推动者和监督者。此外,行业协会还通过组织中小企业CSR培训及经验交流,增强中小企业CSR意识和履责能力。
3.供应链核心企业主导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供应链核心企业负责制定供应链所需遵循的企业社会责任内部和外部守则,对供应链成员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进行监督、协调和评价。从整体管理层面看,关键是建立一种整体的社会责任认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致的CSR守则和规范,然后严格地去执行。在该模式下,政府、社会可以通过加强对核心企业的引导、监督和评价,进而推动整个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
4.自我管理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相关政府部门对中小企业的约束力较弱,缺乏相应的监管;另外,自我管理型的中小企业绩效机制不够健全,信息披露不够完善等问题,但是作为一个合格的经营者,应该诚信经营、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珍惜资源、保护环境、充分利用相应的资源等等,唯有经营者做到了这些,才能够真正履行相关的社会责任。
(二)管理模式比较
1.在不同模式下CSR参与主体扮演角色及所发挥作用不同
(1)CSR行为准则由谁制定的,该准则会体现谁的意图或需要。
(2)在不同模式下,推动并监督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体及措施手段会有所不同。
(3)在不同模式下,中小企业CSR信息披露和绩效考评机制也不同。例如在行业协会主导型管理模式下,各个企业之间必须遵守行业标准来对各自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披露。2.四种模式各有其管理困境(1)GDP主导的政绩观、地方保护主义及政府职能转型等与政府主导型的中小企业CSR管理模式存在矛盾。
(2)在产业集群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而非政府的推动、监督作用,是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和实现机制的重要任务。
(3)CSR利益和贡献的非对称性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供应链中中小企业CSR积极性和履责能力。
(4)目前我国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受制于自身的资源条件和经营绩效,仍把生存问题放在首位,因此只是选择那些不得不履行的基本社会责任。
二、结论和建议
1.各地应根据当地行业协会成熟度、供应链发展水平、政策法规完善性及中小企业自身发展情况等选择适合的中小企业CSR管理模式。
2.各地政府首先应该从公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一方面,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工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来强化企业承担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另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应当牵头组织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可行性研究。
2.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企业追求利润是企业经营的最重要的目的,但是我们不能忽略,员工是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主体,企业的一切经济效益都是通过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的,而员工工作质量的高低,取决于企业提供的工作环境和相关的待遇。因此,企业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是企业前进的方向。但是,目前很多民营企业在对员工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缺失。首先,表现在劳动合同方面。劳动合同是用以保障劳动双方利益的法律依据。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民营企业存在劳动合同不规范,甚至不提供劳动合同等非法用工的情况,合同条款完全不能体现双方的平等等问题。其次,变现为薪酬待遇方面。拖欠工资,加班没有发放加班费等严重比比皆是,尤其是目前社会上尤为严重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农民工做着最辛苦的工作,但是却不能得到满意的待遇,这样的经营方式,最终将会使民营企业面临严重的经营困难和社会责任。
3.破坏生态环境。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在自然条件下进行的,这就说明企业不可避免的要与自然环境产生关系,如果民营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好生产经营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民营企业将是破坏环境的罪魁祸首。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保护环境不仅仅是要求企业在法律上履行的义务,更是企业对整个人类社会所要承担的责任。但是目前我们可以发现,环境问题越来越凸显,不断恶化的环境和企业的违规操作是分不开的。很多民营企业由于资金、技术的缺乏,为了经济利益不惜牺牲环境为代价。将有毒的废水、废弃、废渣任意排放,不做任何消毒处理,环境也是一个生命,长期接受着这些有害物质,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很多民营企业仍然秉承着先污染后治理的思想,但是我们可以发现,我们的环境已经不堪重负了,大自然给我们一次又一次的教训还不足让企业警醒。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不可再生资源的过渡开发,最终将会使人类社会受到严重的惩罚。
二、强化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对策和建议
1.提高民营企业家的素质。民营企业家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民营企业的管理者必须不断学习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摆脱家族式管理,使企业的生产经营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理念。首先要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学习与企业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认识到正确的经营应该采取怎样的手段,不弄虚作假、不以次充好,在满足自身利益的同时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要把企业的生产经营看做一个长期的过程,一个民营企业家要想使自己的企业有着长远的发展,必须具备战略眼光,正确处理好企业与消费者、内部员工、外部竞争者以及社会环境的关系,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在法律范围内正确开展,这样也会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更加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