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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06年底成立了茂名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完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2010年出台了《茂名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传承人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茂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成立了非遗科,开展非物质文化行政管理工作;成立了茂名市专家委员会和市际联席会议制度,规范了项目和传承人申报体系。此外,各县(市区)也相应成立了非遗保护中心和相关制度。茂名市已经建立了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和传承人保护体系,非遗保护工作逐步全面、规范、细致。木偶戏、信宜镇隆飘色、八音锣鼓、小良横堂班等项目往往与年例“捆绑”在一起。在每年的年例期间,这些表演穿家走巷,是老幼耳熟能详的助兴节目。这些民风民俗已经深入人心,是群众心中认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化州合江梧村庙会和合江龙舟也类似,成为了当地人民群众的一种生活习俗。当习俗成为一个地方人民群众的精神寄托,一种生活习惯,这些习俗也就容易相互依存地代代相传。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有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立法保护等方式。茂名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丰富,保护的方式也因具体种类的不同而不同。玉雕、传统中医药文化(化橘红中药文化)、化州拖罗饼制作技艺、信宜竹编技艺、笪桥黄瓜干制作技艺等,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的依靠企业,有的依靠个体户经营,在经营利润的支持下,得到较好的保护和传承。高州木刻画和缅茄雕刻利润微小,习学时间较长,市场需求较小,精通此技艺的人并不多,但是由于在省内享有一定名气,经常应邀参加省级、市级的工艺大赛,在名誉和微薄利润的支持下,也得到保护和传承。但一些传统舞蹈,在保护传承方面需要更多的关注。化州跳花棚是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也屡次在表演中获得嘉奖,荣誉的光环很好地保护和传承了这一民间艺术。而其他的传统舞蹈很难产生经济效益,而且很多时候需要年轻力壮的青壮年去表演。在毫无经济利益驱动的情况下,表演纯粹成为了一种兴趣,难以持久激发年轻人表演传承的积极性。山歌民歌也存在这种状况,目前,愿意学习山歌民歌的年轻人较少,而保护传承这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的方法是后继有人。
二、茂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设想
茂名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类目繁多,各具特色,保护措施应该“因类施护”,根据不同的类目,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就茂名市目前的非遗文化的保护现状,我就非遗文化的保护提五点建议:
(一)文化部门应该多挖掘、多发现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的非遗文化散落民间,在没有被发现之前,非遗文化只是默默无闻地存在人民群众的生活中,或者是一种民风习俗,或者是艺人赖以生存的手艺,或者是家喻户晓的表演,或者是具有地方特色传统小食的制作技艺,或者是民间传说,或者是民间故事……有发现,才有闪光,才有未来。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指出“只有社区,群体或个人才能决定什么是他们的遗产”,这句话实际上指出了人民群众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重要作用。一种文化要成为当地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要得到当地人民群众的承认、认可、拥护。只有多下基层,多调研,多与群众沟通,多思考,精心挑选,细致辨别,才能真正掌握茂名市非遗文化的发展实况和脉络,擦亮茂名文化这张名片。
(二)完善非遗项目保护机制。各级文化部门应该完善非遗项目的档案资料。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生在过去,活在当下的文化。非遗的根源和传承状况需要各级文化部门深入基层探索、整理、建立档案资料。在分析非遗的实际状况后,各级文化部门还应该建立科学的保护规划,有效地指导当地非遗传承和发展。
(三)社会各界应该多为非遗项目提供展示平台。一个地方的文化,是这个地方人民生活轨迹的间接体现,是地方人民群众的精神粮食。优秀文化传统是地方人民群众的荣誉。历史痕迹需要保护,非遗文化需要展示。政府部门、社团组织和社会大型活动等应该多关注非遗文化,为它们提供展示平台。特别是表演类项目,有展示平台,才有生存下去的可能。如果没有社会各界的支持,没有展示平台,单纯地靠文化部门的保护,犹如有条件的“救济”,勉强填饱肚子就不错,长高长大恐怕就是天方夜谭。
二、国家文化战略的实施离不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促进我国文化的创新和发展
为了促进人类社会文化创新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其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促进文化多样性的主要动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创造的,同时也是推动人类发展的重要力量。针对我国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本上来说是一种创造性的转变,也就是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实际,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维方式对待传统文化,使之符合文化发展的需要。保护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文化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从国家文化战略实施的角度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对促进我国文化创新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保护传统文化的多样性
我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是文化多样性的一种具体表现,而保护我国的传统文化多样性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重要的核心内容。在我国,尤其是近些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尽管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成果,但是在实际保护工作上的方法依然存在很多缺陷,最具特色的“貌合神离”的工作方式应该尽快转变。同时,我国从上到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发展的关系十分关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化划进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工作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促进我国经济和文化全面协调发展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文化认同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我国共建和谐社会有促进作用
在中国历史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同时为今天的和谐社会也作出了贡献,它和国家文化战略的性质有一定的统一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有利于我国共建和谐社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利于实现国家现阶段整体目标。要切实建设和谐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就一定要进行到底,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中有众多利于共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加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一个文化体系,它可以从规范、思想、价值、观念、等各个方面向我们灌输营养,使我们的社会在文化当中吸取更多有益的东西。
三、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策略
(一)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财富,与有形的文化遗产相比,它关系到民族精神和文化的传承,一旦濒临危险,就将会带给我们无法挽回的遗憾。多年来我国的传统文化急剧流失,当年的敦煌文书最完整的资料流失到日本,楼兰古城的资料也被锁在大英博物馆中,湖南滩头年画也被日本和德国收藏,所以我国要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采取积极的措施极力换回和保护这些珍贵遗产。
(二)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面对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危险状况,一定要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保护工作实施的过程当中更加有针对性的加以调整。随着生态文化的改变,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即将逝去自己赖以生存的环境的危险,加之现在的保护工作实施存在一定的困难,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因此一定要提高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时刻有种紧迫感。
(三)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规律
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发展和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坚持的原则和方式是紧密相连的,在不改变发展规律的同时又不对未来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尽可能地在紧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的基础上寻觅更好的保护手段。只有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各个项目才会在交互规律的影响中得到发展。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如何在法律保护仍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动社会力量来促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力救济,值得研究。笔者对河南省武陟县某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的乡镇的调研资料整理后发现,当前社会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三种力量: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及外力保护人。国家制定相应法律、法规,颁行相应政策,成立相应机构,投入大量财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广泛演出,广收学徒(但作用、效果有限),以达到传承、保护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外力保护者鼓励、引导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不断发掘处于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争取政策、财政支持,同时为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言献策,向国家切实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保护需求,为政策导向提供相关现实依据,外力保护者扮演着沟通国家和传承人的桥梁作用。这三种力量相互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理论的成效在于理论能够指导实践、解疑释惑、指引未来方向,并转化为广大群众改造客观世界的现实力量。”[1]理论研究的不足可能对实践保护产生消极影响。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对“为什么要保护”的理论研究不足,只停留在“因为要保护,所以要保护”的基础层面,没有给出保护的具体理由,亦没有给出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学者等外力保护人介入的充分理由。例如,国家作为保护主体之一,其保护义务源于职责使然,自不待言;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同处于保护主体行列,不禁令人心生疑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基于其传承地位(身为传承人,自然不能令其在本代失传)或基于其生计需要(混口饭吃)?但笔者经调查发现:75%①的传承人生活殷实,年收入大约为两万元,其并不靠卖艺为生;某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只有5人,平均年龄为75岁,由儿女供养,不用为生活而发愁。②外力保护人大多为高校学者,这与他们的工资或者职称评定关系不大,他们为什么会介入,似乎个人英雄主义还有些道理。[2]显然,一句“因为要保护,所以要保护”根本无法解答上述问题。从博弈理论看,世界上任何两者之间都存在着博弈,任何两者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达到取胜的意义。显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多方合作中,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之间存在着相互博弈的关系。通过博弈论,我们可以数学建模的形式,将三方主体之间的合作问题给予清晰的解答,帮助我们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协调三方保护者的合作关系,达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佳效果。
二、博弈论下的合作原因分析
(一)博弈论概述
博弈论又被称为对策论,它是现代数学的一个新分支,也是运筹学的一个重要组成内容。《博弈圣经》中将博弈论定义为:“是二人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达到取胜的意义。”博弈论研究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环境中主体如何行动,预测博弈者在特定博弈情况中的行动选择,为分析人类行为提供了一套有力的工具。同时,博弈论坚持理论选择的均衡分析思路,“运用理性行动者模型,设定博弈者希望最大化其个人收益”。[3]博弈结果由所有人的行动共同决定,既然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会运用他所有的知识和信息追求效用最大化,则他选择行动时就会考虑别人同样为理性的。博弈论的经典案例“囚徒困境”体现了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上文中提到,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都以合作者的姿态出现(国家出于责任而合作,传承人出于传承而合作,外力保护人出于学识及研究而合作),他们都基于不同的期望,在平等的对局(指保护的准入)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以期待达到均衡效果,从而实现自己的期望。可见,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围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因和互动,可运用博弈论做出恰当的解释。他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博弈的关系———国家与传承人之间、传承人与外力保护人之间和国家与外力保护人之间的理性博弈。据笔者调查资料显示,影响三者间博弈均衡路径的因素主要有二:一是传承人不合作的预期成本,包括可能受到的财产损失,名气衰落,历史负罪感等;二是保护的可执行性,这又取决于国家的倡导力度,外力保护人(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等)围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的信息构成以及信息搜索和检验成本等。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依据他们在博弈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掌握的信息,将博弈分为三种形态: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国家和传承人之间)、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下的博弈模型
1.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国家与传承人的博弈)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国家与传承人之间的博弈类似于斗鸡博弈。假定两人举起火棍从独木桥两端走向中央火并,各有两种战略:前进或后退。都前进则会两败俱伤;一方进一方退,进者胜退者丢面子;若都退,双方皆丢面子。[4]数字表述见表1。这个博弈有两个纳什均衡:一方进一方退。国家和传承人的博弈与此类似。双方目的明确,国家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了发扬文化,提高国际影响,传承人为了该技艺被开发而获得财政补贴,两方目的明确。可以假定他们在法律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B(传承人,下同)欠A(国家,下同)100,金额可以协商。若合作,A可以获π=90,减免B债务10,B可获π=10;如果一方强硬一方妥协,则强硬方π=100,而妥协方π=0;如双方强硬,发生暴力冲突,A无法收回债务,损失-100,则A的收益支付是π=-200,B的收益支付π=-100,支付关系如表2所示。A、B各有两种选择策略:合作或不合作;选择自己的最优战略时都假定对方的战略给定:若A合作,则B不合作是最优战略(100>0);若B合作,A不合作将获得较大收益(100>0);于是双方都不合作,企图获得100的收益,却不曾考虑这一行动会给自己和对方带来负效益的100。即国家和传承人为达到利益的最大化,会选择不合作,因而陷入囚徒困境。就上述博弈而言,须外力介入(如引进可协调的推动行为)才有可能改变博弈支付,走出囚徒困境。
2.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在上述博弈中,究竟哪方应合作,需要通过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来解决。尽管形式上有两个纳什均衡,但由于当今我国保护机制不佳,故B首先会选择不合作,因此,这是一个动态博弈。A在B选择不合作后,不会再选择不合作,因为收益支付为-200<0,故A只能选择妥协(合作)。上述结论也得到了田野调查相关资料的印证,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地区)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其目的正在于通过这种途径加强与专家、学者的联系,与上述外力保护人合作,达到共同保护的目的。而在双方不合作的情形下,B虽然收益-100<0,但B会预期,他选择不合作时A必然会选择合作,故B的理性战略为不合作。因此,这一博弈的纳什均衡实际上是:B不合作A合作。但在这一博弈中,传承人即便是实力相对弱小,但可选择抵赖,其可视为另一种意义上的不合作。故即使B实力相对弱小,上述纳什均衡仍成立。公权力如需打破上述均衡,须引进第三者:外力保护人(专家或学者,当然还可以引进民间社团,声望绅士)。该条件下外力保护人和传承人的博弈可以如图1所示。设外力保护人(专家、学者等)成本为10,保护成功则在收益中扣除,不成功则自行承担,保护成功后专家或学者的收益是全部收益的40%。外力保护人介入后,传承人可选择合作与不合作。若传承人选择合作,有完全合作和部分合作两种情况,前者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收益支付为30,0,后者收益支付为26,10。传承人选择不合作后,外力保护人也有合作与不合作两种选择形态:如双方都不合作,学者无法完成学术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亦得不到保护,故收益支付为-110,-100;若传承人合作,双方皆耗费成本10,收益支付分别为-10,90;90>-100,-10>-110,说明外力保护人不合作,传承人亦不合作、此后外力保护人的最优战略选择则应当是合作。而与其介入获益-10,还不如不介入。可见,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外力保护人难以达到保护和研究的效果,这一点也得到田野调查结果的支持。
3.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的博弈如图2所示。N为自然,外力保护人可调度资源分为丰富和欠缺两种情况,Χ代表外力保护人可调度资源大小的概率。假定外力保护人介入保护的成本为10,保护成功则在收益中扣除,保护不成功则自行负担,保护成功后外力保护人的收益可设定为40%,传承人不合作需承担成本10。若传承人不合作,外力保护人合作,则收益支付分别为90、-10。本论文中所调查的专家或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保护行动开始阶段,受保护传承人不知道外力保护人的社会可调度资源,外力保护人也不知道传承人的信息。如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不及,则双方可能各导致损失-100,因而可能发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至使其衰败、没落甚至灭绝。此时,外力保护人,传承人收益支付分别为-110,-100。如果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强大,无论如何必定要比传承人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思考,因为外力保护人作为外来力量,不能“坐吃空山”、有“先入为主”的观念,需付出一定努力方可启动保护行动,故双方都不合作将导致外力保护人损失-5,传承人损失-200。在该博弈中,Χ值可通过如下不等式计算:-200•Χ+90(1-Χ)<10Χ>0.276,即当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大于0.276时,传承人的最优办法是选择合作。而外力保护人基本上都是专家、学者或者财力强大的人士,所以其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通常会大于0.6>0.276,故传承人为避免更大的损失-200,最优策略选择只能是合作。此时,外力保护人、传承人的收益支付分别为26、10,传承人的收益是通过达成一定意向协议,争取到收益是剩余(90)的40%再扣除成本10,国家收益为(100-10)60%=54。因此,国家发动公权力之外的外力保护力是合适的,也是合算的,大多数情况下达到了保护的目的。但个别情况下,外力保护人不合作,传承人不合作,国家最后放弃,外力保护人、传承人的收益支付分别为-10、90(减少即失败,因没有将手中的资源转化为财产)。至此,从博弈论—纳什均衡理论角度分析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的合作关系完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议
博弈论清晰地解读了为什么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会相互合作,同时致力于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究竟该如何解决合作问题,笔者在此提出一些可操作性的建议。
(一)传承人的发展
针对传承人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后继无人,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失传的问题,传承人首先应该对自己所掌握的技艺进行整理和完善,加强自身的储备。其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录音、录影,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完整保存,不至于某传承人去世后他人再无从知晓该遗产内容。再次,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场”的保护,[5]传承人可自发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社团(例如戏曲可成立剧社等)使其处于活态的演绎当中。同时配合外力保护人的采访和帮助,在申报国家项目过程中展现自身的特点。但是,传承人也会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事项:没钱维持该艺术的继续存活;工具破烂不堪,无法使用;外出汇演没有经费,吃住行全都要自己掏腰包;由于自身小农的局限性,传承人没有高度的纪律性;不服领导者安排等。剧社运作逐渐困难,没有成绩,效率很低,且该运作弊端自身无法解决,剧社运作处于恶性循环之中。①这时就需要外力保护人的介入和帮助。
(二)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的合作
外力保护人在传承人自身无法解决困难的情况下介入,帮助传承人成立剧社,并与同行进行交流。同时外力保护人利用自己的人脉资源以及其他方法帮助他们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期得到国家或者财团的资助,使剧社能够良性运行。同时,外力保护人需要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乡村文化,它无法离开生它养它的地方存活,应将其置于“适宜的生活场、自由的生存场、给力的艺术场”中才能不断发展[6]。因此,外力保护人应暂时退出运作行列,将该社团组织置于乡村的自治状态之中(虽然乡村自治仍会有很多弊端)。但由于传承人普遍具有的局限性,没有高度的纪律性,不服统一管理,致使该社团组织处于不良的运作状态。这时,外力保护人需再次介入,采取一系列措施,盘活该剧社,使其回到良性运作中。
2实施高职课程教学,专业课程凸显地方特色
高职课改从未停下脚步,各专家学者对高职课改有众多的认识和研究。从宏观到微观,从理论到实践,无不体现出现代教育对职业教学中的人才培养的重视。高职课改的人才培养从技术型人才到技能型人才的模式转变。苏扇艺术的课程落实,主要采用单元化课程设计模式在课堂教学实践。高职校采用项目化模块式的课程体系,把苏扇艺术课程在艺术专业的各个有关课程中进行了教学目标、教学课时、教学计划、教学教案、教学反思的各个环节的课程设计。苏扇艺术的教学在主要是在corelDRAW课程、中国工艺美术史课程、线描课程、工学一体毕业创作设计课程等进行了项目化教学实践。从专业教师的集体备课,对校本的教材分析、课程性质和重难点、学生情况分析、使用的教学模式和策略、引发兴趣、深化思维、学法指导和重难点解决的方法等等,教学中的各个环节中从理论到实践的认真落实。课程的单元化研究性学习要求有严格的教学设计,重点难点,不同课程嵌入的时间长短根据本课程的总体要求来进行设计。通过本地高职校开展苏扇课程,彰显了地方文化和高职办学特色。
3编写苏扇校本教材,落实理实一体高职课改
教材的编写是为了适应高职教改的前提下进行的一套全新的高职艺术设计类专业的“理实一体化”的教材,确定了教材编写与出版的宗旨。苏扇教材的编写要突出本地传统文化的深厚沉淀,力争在非遗继承与传扬上有所突破。教材主要是参考了原有企业编制的论文集以及网络资料,其次是通过访谈求教学习,对多位行业专家的意见整理。通过对苏扇行业专家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苏扇传承人的访谈,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目前苏扇的状态。然而现有关非遗苏扇前身今生后世的资料并不多,所以编著相关教材难度特别大。再次,通过收集和整理其它地方的非遗项目的著作,例如《杭州像景》、《南京云锦》等平行项目的研究进一步指导苏扇的教材编制。校本教材中还附有一张苏扇教学辅助的光碟。这本教材的编著填补了目前国内相关领域的空白。
首先,笔者认为,无论是拍摄什么主题的作品,都要对其先有一定的了解,才能拍摄出好的作品。在进行某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摄影之前,必须做到对这一遗产项目心中有数,要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民俗学内涵、了解其和民俗的关系、了解其背后的文化空间。
其次,拍摄手法主要以纪实为主,客观真实地记录现象,在摄影语境中寻求艺术表达。通过考察以确定对项目摄影的表达和拍摄技巧。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特点不同,其表达方式截然不同,例如传统戏剧类反映的是舞台表演,主要以演员表演为主,具有戏剧夸张的效果,在拍摄的时候可以运用大胆夸张的拍摄手法,运用夸张的角度或镜头勾勒出富有戏剧性的照片,从而达到以形式的张扬去适应项目的内涵;民俗类则更适应相对平实的表现手法,以事件的第三者的姿态拍摄,不要刻意摆拍。在不干涉主体展现的情况下,真实地记录和再现非遗项目场景,在拍摄的时候可以注重动感、气势以及节奏的表现,突出主题,讲究形式美,在表演的轨迹中截取最具美感的瞬间,抓住瞬间的美丽,以表演轨迹的点为重点,留下发展轨迹。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分析
(一)地方行政立法的保护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宁夏、江苏等省先后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与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些法律规章率先开启了地方行政立法的先河。1997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云南、贵州、福建、广西等省在国务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又相继出台了适合自己本省的省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民族民间传统保护文化的出台,有效的保护了各地各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工作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借鉴经验。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现状有待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庞大,需要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与数量众多,因此,需要首先充分发挥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并将文化部门、文物部门等多个部门联合起来,建立完善、有效的非物质文化管理体系;建议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避免多方管理、责任推诿的现象的发生;制定高效、合理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规定保护条例的总则、认定与传承、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
(二)中央行政立法的保护现状
中央行政立法保护的现状是在地方性立法保障的基础上,在总结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经验而出台的高级立法。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工作目标和指导方针,并给予了详细的保护建议。《意见》指出应该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建立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其次,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文化部牵头,实行有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等联合参与的保护联席会议制;再次,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意见;最后,实行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推动国家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乃至各省市的专家联手的行政立法的序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与知识产权的客体并不完全对应。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艺术等知识文化领域形态中所创造的出的精神产品,它可以分为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经营性成果三个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各类传统工艺、技能、语言、艺术等等,两者之间的主体并不完全对应,知识产权客体中的经营性标记和经营性资信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不能仅靠知识产权法来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行政法的特别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涉及公、私两方面的利益,因此,首先应该确立国家范围内的公法的权威性,由国家来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的历史文物,这需要着重发挥行政法管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的高效、及时、主动的优势;另一方面,确保缔约国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政策,建立主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的专门机构,采取合适、恰当的法律、行政、财政等措施,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体系的建议
1.要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申报、确认和普查制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完整过程中,要切实实行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四级申报确认制,对有申报资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逐级进行申报。同时还要注意有优先申报的问题,对具有共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坚持优先申报的原则,“端午节”申遗事件就给我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抓住申遗的最佳时机,切不可被动。2.加强行政立法保护,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目前中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不够完善,能够起保护作用的法律具体包括《文物保护法》、《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地方性的文物保护法规等,为此,应当建立专门的行政法,借助行政法来调整和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鼓励行政机关积极进行创制性行政立法,建立相对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3.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个引入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听证制度的实行可以广泛征集和了解民意,可以帮助行政人员全面了解真实情况,以减少人力和物力投入,达到节约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现行的听证制度主要包括处罚听证价格听证、立法听证、环境听证、许可听证等等。4.实行行政奖励制度,鼓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以实行行政奖励制度,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个人和团体的积极性。为此,首先要在法律上对授奖主体进行必要的规范,明确各级授奖主体的权限和职责;其次,明确规定奖励的范围和条件,使得奖励范围和条件明确化,应该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再次,明确规定奖励的等级和标准,利用多种激励方式,发挥激励的整体效应。
(一)“非遗”的内涵与外延“非遗”的内涵是指处于核心地位的地域文化,它是项目传承人祖辈相传的,是我们发展民族文化的根。“非遗”的外延是其本身丰富多变的外在形态,它是文化内涵的物质载体,具有多变性和流变性的特点。如竹编技艺制成的用具中包含凉席、凉枕、箩筐、竹篮等众多形式。传统手工技艺是衔接“非遗”内涵和外延的桥梁,是其生命延续的手段,也是“非遗”产品具有独特文化价值和艺术魅力的技术保障。“非遗”的内涵和外延之间是紧密相连的,就如同果实的结构一般,文化内涵是“果仁”,手工技艺是“果核”,而外在形态则是“果实”的外表。“生产性保护”主要是要保护作为核心的手工技艺和文化内涵,而“非遗”产品的生命延续又必然借助于外在物质形态的创新。工业设计的介入主要是对“非遗”的外延产生影响,同时对内涵也有积极的能动作用。
(二)工业设计在“非遗”生产性保护中的作用
1.提高民族文化的自觉和自信。如今全球化和西方文化的“入侵”使年青一代在不知不觉中改变了自己的思维和生活方式,很多“非遗”项目正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但同时一些本土元素却在国际舞台大放异彩。如俞孔坚的作品以现代性和鲜明的中国特色,以生态和人文的精神,赢得国际声誉;2012年获得普利兹克奖的王澍,其设计特色突出体现了“中国传统空间的韵味”。这些案例无不说明中国传统文化正在被世界所认同。可以说,目前我们所缺少的是对于自己民族文化的自觉和自信,而工业设计的介入能够使本土文化走向世界,随着承载中国传统文化和技艺的产品在全球市场的成功,能够为世界开启一扇了解中国文化的窗口,也有助于使青少年建立起对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
2.促进“非遗”产品的创新。设计是地域文化传承和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设计能够使本土产品走向世界,同样,通过与外界的交流又能反过来促进本土产品的创新发展。“非遗”产品的内容和形式应当与当下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紧密相连,只有这样才能顺应时展的步伐。这就需要在传统的“非遗”生产性项目的合理利用方面融入或引进现代设计理念,关注当代人的审美心理和观念。但由于地理环境及观念等限制,传统的“非遗”项目传承人往往在手工技艺上非常出色,但在产品形式的创新上特别是与时俱进方面有所欠缺。工业设计可以在素材和材料选择、外观造型等方面为“非遗”产品的创新出谋划策,使其更具时代感和艺术魅力。
3.塑造和提升“非遗”品牌形象。工业设计的品牌策略能够为“非遗”项目提供品牌策划服务,通过品牌形象的提升增加“非遗”产品的附加值,提高消费者对“非遗”项目的认知度。如法国FORTROYAL公司通过品牌塑造的方式,集中了多个领域优秀的手工艺人,使古典园艺、古典家具制作等多种濒危的传统技艺得以传承和发扬。另一方面,品牌策略有助于集中专业人才,壮大行业力量,实现“非遗”技艺的专业化、集约化和高端化。文化部于2011年10月设立了首批41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这一举措为我国“非遗”项目品牌战略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非遗”生产性保护中工业设计的介入策略
(一)文化寻根与立足当下时至今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传承已久的“非遗”项目却陷入了濒危的窘境。对传统美术类等“非遗”项目采取生产性保护,通过保护其核心技艺的方式,使其在新的文化生态中得以更好地继承和发展,其目的就是为了保留民族文化的“根”。在“非遗”的生产性保护中,文化的“寻根”不是要回到过去,不是仿古或复古。“非遗”产品要满足现代人的生活,应立足于当下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使人们重新建立起对民族传统文化的觉醒,使传统文脉得以传承。正如俞孔坚所说的那样:“当挖空心思寻找千年古迹和传统形式,以求地方文脉和精神的时候,突然发现,这种精神就在足下、就在眼前。”工业设计的介入并不是简单地将“非遗”技艺应用于现代产品的生产,更不是用现代工业技术取代传统技艺,“拿来主义”只会造成“非遗”的研究和保护失去文化之根。因此,只有深入挖掘民族文化中的营养元素,同时立足当下,才能实现“非遗”生命的延续。
(二)保护为主与合理利用“非遗”项目生产性保护的目的是“保护”,而不是“开发”,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应注重社会效益。为此,保护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手工艺原则。“非遗”生产性保护和工业产品在生产方式上的区别在于其坚持手工艺的原则,而非批量生产和流水作业。那种用现代工业技术粗制滥造地“复制”“非遗”产品,以追求经济效益的做法必将断送传统文化的生命。手工制作不同于机械生产,传承人的制作过程同时也是创造的过程,“非遗”产品的文化价值和艺术魅力同样是在传承人的手工制作过程中被赋予和实现的,保留手工技艺就是保护传统文化的内核。工业设计的知识体系本身就包含材料学、形态学和工艺学,工业设计的介入应尊重手工制作的方式,加强对传统工艺的研究和保护,从而为“非遗”生产性保护提供动力和资源。
二、旅游需求“长尾”与供给“长尾”的契合
(一)游客旅游需求“长尾”的形成按照全球休闲与旅游业发展的一般规律,一个国家当人均GDP达到1000-3000美元,就将进入休闲消费、旅游消费的爆发性增长期。根据最新一期的GDP数据显示,我国已有部分省市赶上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破万,促使旅游业不断展壮大,形成规模效应。全民出游的大背景下,传统的旅游景点已无法满足旅游者多样化的需求,旅游者的需求不断细分,以张扬个性从而更好地满足精神需求为目的的个性化旅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他们与传统的主流观光游客形成明显的差异,这就使得游客的“长尾”逐渐发展壮大,“头部”的大众化旅游需求市场广阔,“尾部”的个性化旅游需求市场单体需求量低,但是其集合需求量可堪比“头部”,形成了明显的游客旅游需求的“长尾”市场。
(二)旅游目的地“长尾”的塑造游客需求的差异化大大提高了“长尾市场”开发的价值和利润潜力。以前人们关注较多的诸如桂林山水甲天下,三山五岳等,都是选自自然风光绝美之地,而对人文内涵的景点较少关注。现在,我们走进了文化旅游的时代,人们精神生活的需求亟待满足。近年来,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断挖掘、开发,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录、立项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以集合的形式走入游客们的视野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它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其文化性奠定了旅游开发的有效价值。截至2009年,我国共有昆曲、古琴艺术等26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羌年、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等3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世界上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目还在收录当中,作为旅游产品的“长尾”,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有很大的挖掘潜力。
(三)信息化时代架起沟通的桥梁互联网走进人们的生活使得人们出行不再依赖旅行社,通过网络,我们可以即时获得所需要的信息,进而合理安排行程。传统的组团旅行最大的弊端是对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忽视。而现在,家用的小车(有时是自行车),一台智能手机加载着行程所需的所有APP,就能完成一趟旅行。吃、住、行、游、购、娱乐等各方面不再由旅行社全权掌握,自己可以根据需求选择产品和服务,追求旅行的自由与个性。同时,旅游产品的无形性使其可以利用网络上虚拟的无穷无尽的货架空间,零租金、零成本,毫无负担地成为旅游产品的长尾。
三、长尾理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意义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息化时代的来临推动了旅游业的快速发展。热门景点游客爆满,冷门景点无人问津暴露出我国旅游的供需矛盾。在经济学中有着重要意义的长尾理论或许是我们缓和旅游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
(一)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景点盈利。非物质文化遗产景点一般规模较小,有时甚至只是个别的继承人,没有能力采用诸如广告一类的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但是利用网络平台,可以用低成本达到广覆盖、快传播的传播效果,网络还拥有可永久储存的特点,比传统的营销方式更为优越,广泛地传播可以吸引游客的进入从而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景点获利。
(二)培养和满足游客多样化的需求。新浪旅游论坛传出“驴友”一词,“驴友” 是旅游的旅的谐音,特指参加自助旅行、一般性探险、爬山、穿越等爱好者,也特指以风景、人文、生活的体验或采风为目的的旅行者,而非那些以度假为目的的游客。近几年流行于社会各阶层的一种旅游方式。“驴友”的出现正是游客需求多样化的真实写照。他们不需要加入旅行团,个人或者小团体组织只需要最简单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就能游历大江南北。伴随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网络广泛传播,可以培养一大批潜在游客,满足游客多样化的需求。
(三)分解旅行社和景区的合作关系。如果加入旅行团旅游,旅行线路都是由旅行社自主设计的,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旅行社规划旅行线路往往照顾与其有合作关系的景区,限制了游客对景区的选择,往往满足不了游客的需要;而现在,只要利用搜索引擎,消费者就可以自己寻找合适的景点,这就使景区对于传统旅行社的依赖减弱。
(四)适当缓解黄金周热门景点过于拥挤的情况。2013年的十一黄金周,四川九寨沟景区,因为接待能力不够,致使几十万游客滞留,引发游客强烈不满,最后把售票点都“攻陷”了。知名旅游目的地已经不堪重负——旅游服务接待能力透支,游客满意度下降。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旅游的“长尾产品”可以帮助热门景区在黄金周时期有效地分流顾客,这既保证了“热门”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也能更好地满足顾客多样化的需求。
(五)扩大旅游产业的整体规模。旅游“长尾产品”可以克服热门景区环境容量的限制,培养和满足游客的个性化需求,鼓励更多的潜在游客出游。同时,旅游业的乘数效应高,开发大量有生命力的“长尾产品”,可以创造出大量的就业岗位,从根基上扩大旅游产业的整体规模,真正做大做强旅游产业,带动当地的就业和经济发展。
(六)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在的非遗传承人的创作和传承之路都很艰苦,政府虽然开始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在经济上给予传承人一定的补助,但这远不能满足其对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要求。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不仅能很好的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更能增强非遗传承人的文化自尊心和自信心,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和生存环境。
四、非热门景区开发旅游市场“长尾”的对策
基于长尾理论在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意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应把握机遇,积极发展,针对广阔的散客市场,运用“长尾”营销体系,满足高层次旅游者的定制化旅游需求,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使游客们各取所需,实现旅游目的地网络“长尾”营销的核心价值:
(一)建设旅游网络营销平台长尾理论的发展是建立在网络的普及和运用的基础上的。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首先要搞好旅游网络营销平台的建设。然而,网络的大容量也会带来过量的信息而使得消费者面临信息的选择困难,构建信息过滤与游客推荐相结合的网络营销平台,是消除选择障碍,缩短购买过程的有效途径。 其次,我国现有的旅游网站大都只是一些旅游景点、路线的简单介绍,有的景区景点甚至都没有利用到网络进行有效宣传,这在传播效果上来说是非常不利的。搞好网络平台的建设要根据游客的多样性需求,本着分类清晰、信息全面、可信度高,可获得使用信息量大的原则,为游客建立一个专门的产品信息库。内容要涉及到吃、住、行、游、购、娱乐等各方面。并及时对这些信息进行更新,以便为游客出行提供最可靠的信息。同时还可以网上开辟论坛或与一些自媒体诸如微博之类的合作,通过超链接的方式连接网站和自媒体,将游客在旅游中的分享的见闻在网站上公布,让游客分享旅游中的点滴,通过亲身经历的分享培养更多的潜在游客,在竞争中克敌制胜。
二、高校美术教育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和创新的必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重要的文化财富,也是经济建设可以应用的重要资源,我国必须将其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经济制度的改革,主流文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被大家所遗忘、破坏。高校美术教育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扬可以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因此,高校美术教育有责任完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扬工作。首先,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蕴含着各种不同的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见证了我国的区域性历史文明,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而这正是历史赋予高校美术教育的使命。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民族文化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高校可以承担起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实践活动。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展现出一个国家的软实力,承载了民族的历史和文化,蕴含了审美情趣、工艺技能、伦理道德和文化知识,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文化品位和素质、能力。
(一)实现民族文化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的稳定和民族的团结
民族地区学校教育传承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有利于充分发挥学校的智力优势,筛选、整理、加工、保存、传递、交流、吸收、融合、更新、创造非物质文化资源,实现民族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打造非物质文化品牌;另一方面有利于培养既了解和掌握本民族地方传统文化知识、自觉维护和宏扬民族文化,又能融合多民族文化创造现代文化能力的新人,培养民族自信心、自尊心、自豪感和民族精神,形成良好的国家认同感和民族认同感,这不仅是实现民族文化传承与发展的一大举措,还可促进社会的稳定和民族的团结。
(二)有利于加强人文教育,构建起新的人文精神支柱
中国科学院院士杨叔子指出,一个民族的凝聚力,主要体现在对本民族人文文化的认同程度。百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底蕴深厚,有极高的历史价值与时代内涵,是不可多得的教育资源。让学生了解自己本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可以丰富人文文化教育的内容,熏陶和感染学生的心灵,提升民族凝聚力,构建新的人文精神支柱,培养民族人才。
(三)有利于填补学校教育中地方民族文化的缺失,弥补国家课程的不足
地方民族文化作为一个地区地方传统、生活历史和精神观念的结晶,是该地区最为宝贵的资源和财富,深入挖掘其内涵及发展价值,选择对个人、对社会发展有用的部分纳入课程体系,不仅能促进个体的成长发展,还能推动该地区的社会进步与发展。然而,传统的学校课程体系以国家课程为主,地方传统文化这一瑰宝一直被排斥在学校课程之外,难登大雅之堂,使得学生对自己本民族的文化越来越冷漠、越来越陌生,最终会倒致民族传统文化的消亡。因此,学校应加大地方传统文化引进力度,通过开设相关课程,引导学生从中汲取有益的精神营养,不仅能增强民族的认同感、自豪感、归属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化石”得以长久保存并继续发扬光大,还能弥补国家课程的不足,实现课程三级管理,办出学校特色。
二、民族地区学校教育传承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分析
(一)传承与发展工作的现状
民族地区由于意识和能力问题,学校在传承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与困难,具体表现为:
1.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的意识能力有待提高
由于地域、文化、经济等多方面因素,百色市的教育水平还比较落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工作也因意识和能力等问题难以进入到民族地区的学校教育,成为教育的内容。目前只有少部分具有较强师资力量和设施完备的示范性学校,进行传承与发展工作。
2.教育内容单一,稳定性差,不能推动传承与发展工作
传承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师资非常有限,主要由有这方面兴趣特长的教师和有一定技能的民间艺人承担,出现因人设课的现象,因面教育内容显单一,不丰富,仅限于民间音乐、民间舞蹈,如黑衣壮民歌、马骨胡演奏等,学生学习兴趣不高,实施过程中也会因师资问题难于维持,不利于推动传承与发展工作的开展。
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把握不准,机械模仿
有些学校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引入学校课堂,但没有深入地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内涵及潜在因素的教育价值,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还是以技能模仿训练为主,学生的学习方式依然是接受性学习和简单的模仿性学习,体现不出传承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内涵。
(二)传承与发展工作现状原因分析
1.繁重的教学任务使教师们无力顾及传承与发展工作
随着国家对教育的重视,适龄儿童入学率不断提高,很多学校出现了师资短缺、老化现象,面对简陋的教学条件、繁重的教学任务,新的课程改革、传统单一的评价机制,升学的压力等一系列问题,教师们对于传承与发展工作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2.教师参与传承与发展工作的意识和能力水平低
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不占有任何具体的物理空间,看不见,摸不着,只能被人们的感觉所感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民间文学、民间美术、传统手工艺、民俗民风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进入学校,成为教育内容有一定的难度,加上教师教育教学观念较陈旧,对于教育传承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认识不到位,改革和创新意识缺乏,影响了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