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制公章申请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2 14:54:49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刻制公章申请书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刻制公章申请书

篇(1)

(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提供股东证明材料;(股东是法人的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的需身份证、手章)

(二)办理营业执照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公司章程、授权书及委托办理书

3、场地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4、验资报告

5、任职文件

6、出资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7、股东会议通知

8、股东会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9、项目可行性报告

注:清华大学技术入股需提供事业法人证书并盖章,专利证书并需专家评估。

联系电话: 0319-7867819

二、商业银行开设临时验资账户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法人代表手章

3、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4、填写开设验资账户申请表

三、办理企业银行开户证

按核准名称申请书上的注资打款到验资账户,银行出具对账单、进账单并提供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会计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提供资金到位资证函、公司章程、股东会议纪要。

联系电话: 0319-7836053

五、公安局刻制公章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刻制公章审批表

六、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企业公章、法人手章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联系电话: 0319-7867302

七、办理税务登记证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企业公章

6、场地证明

7、验资报告

8、会计资格证

联系电话: 0319-7867778 (地税)

八、发改局办理备案证

1、项目申请报告

2、申请立项请示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专家报告、节能评估

6、有资质单位出的可行性报告

联系电话: 0319-7867019

九、环保局办理环评报告

1、项目申请报告

2、备案证复印件

3、规划选址意见

4、土地预审意见

联系电话: 0319-7867128

十、国土局办理用地预审意见

1、项目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请示

联系电话: 0319-7867108

十一、规划局办理规划初审意见及选址意见书

(一)办理规划初审申请

1、项目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规划初审申请

3、备案证复印件

4、选址所在乡镇批复

(二)选址意见书

1、项目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书

篇(2)

xxx:

兹介绍

我单位XXX前去XXX处办理刻制财务专用章事宜,请见信办理为盼。

X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介绍信范文二】

xxx(刻公章的地方):

兹证明我单位**同志,因公务需要到贵处办理重新刻财务章事宜。

日期:________

公章

刻章介绍信格式

刻章介绍信要用正式的介绍信样式,填写好内容就可以了:

兹介绍

我单位XXX前去XXX处办理刻制财务专用章事宜,请见信办理为盼。

X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刻章介绍信范文

证明

****(刻公章的地方):

兹证明我单位**同志,因公务需要到贵处办理重新刻财务章事宜。

日期

公章

(带**同志身份证)

青岛市刻章介绍信相关规定

一、办理依据

民政部、公安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施行《青岛市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

二、办理程序

1、受理;2、审查;3、出具介绍信。

三、提交材料

1、委托制作机关、事业单位公章,由市政府办公室出具证明;委托刻制机关各部门公章要出具编委文件及复印件,本单位写出申请。

2、临时机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出具证明。

3、委托制作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公章的,出具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持信人身份证。

4、委托制作社会团体公章的,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5、委托刻制党委、支部、工会等公章出具上级党委、总工会介绍信,本单位写出申请。

7、公章更换要写出申请并加盖行政章、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8、公章丢失要出具执照副本及复印、登报挂失报纸、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9、财务章丢失要出具申请书并加盖行政章、挂失的报纸。

10、公章烧毁出具消防证明、上级证明(厂矿由本单位出具证明)或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承诺时限

即办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章刻制需出示以下证件:

1、上级单位介绍信(留存)

2、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二)企业单位刻制行政公章、经济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企业变更名称的,需出示以下证件:

1、营业执照正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留存)

2、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4、外地企业单位刻制上述公章除上述手续外,应有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委托函或介绍信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公章所需证件:

1、持登记机关开具的公章刻制介绍信(留存)

2、登记证书

篇(3)

三、专用章为圆形,尺度与同级人民政府公章一致。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其中“×××人民政府”在上部自左而右环行,“土地登记专用章”在下部自左而右直行。

四、专用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家规定的简化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印章,可并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五、专用章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发,对于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应严格管理。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必须取得人民政府的委托书才能刻制。

六、专用章制发后,由人民政府授权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严格管理使用。

篇(4)

一、整改情况

(一)序号19原序号127整改情况

经核实:我局自2019年企业开办改革以来,只需提交一份申请书,同时实施住所承诺制改革,免除提交住所证明的任何材料,如果通过全程电子化办理业务,全程“0”材料办理。一、我局已对窗口人员开展业务学习;二、政务中心已增派导办员指导群众办理业务;三、已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动态更新办事指南,并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供群众详细的操作手册。

(二)序号20原序号128整改情况

经核实:目前覃塘区实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可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并且选择免费邮寄服务,不用到登记窗口即可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已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宣传单等形式加大宣传,充分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业务系统和广西掌上登记APP,实行“网上办、掌上办”的非接触式服务,并提供公章刻制“免单”服务和营业执照免费邮寄到家服务,可全程电子化登记,不到现场即可领取营业执照。

二、下一步工作

(一)继续优化营商环境,压缩企业开办时限,加大全程电子化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开展网上登记,全程“0”材料办理。

篇(5)

第二条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管理办法办理公司工商登记。

第三条公司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是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各部门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公司工商登记工作。

第四条未履行前期审批程序,公司各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工商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五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开业登记

第七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八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九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章变更登记

第十条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十二条变更名称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变更住所时,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第十四条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变更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六条变更经营范围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变更类型时,应当按照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十八条变更股东时,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或者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五章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十三条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三)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经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六章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县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八条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七章前期审批

第三十条办理公司工商登记,由公司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进行前期市场调研,调研情况提交规划发展部,进行可行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经过审查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法律意见书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按照董事会会议审议程序,形成相关的董事会纪要。

第三十四条需股东会审议的工商登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按照股东会会议审议程序,形成相关的股东会纪要。

第八章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向登记机关进行公司工商登记事宜咨询和材料提交工作,并负责中介机构的联系工作及中介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六条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及时准确提供所需的各种信息。相关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对所出具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形式、格式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经工商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工商登记材料的备案存档工作。确保公司工商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及所属部门实行工商登记工作领导责任制。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工作发生责任问题,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因工商登记责任问题,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公司内部将对责任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实行加倍处罚。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篇(6)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在市、县以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为律师事务所分所。

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登记。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一)成立时间满4年;

(二)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第五条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第六条分所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地(市、县)地名+"分所"。一个分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分所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三)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五)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通过报送的司法局和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并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分所的开业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7日内办理完毕,并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同时将派驻分所律师的执业证书更换为分所住所地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分所凭据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具有下列权利:

(一)任免分所的负责人;

(二)制定分所的规章制度;

(三)决定分所的分配方案,对分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四)处置分所的资产;

(五)决定分所的资产;

(六)其他由律师事务所决定的事宜。

第十二条分所可以在当地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分所聘用律师向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三条分所的年检及其所属律师的执业证书注册,由分所的登记机关办理。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分所的登记事项,应当到分所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律师事务所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分所的登记事项也应当作相应的变更。

第十五条分所停办、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由分所的登记机关收回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分所公章及所属律师的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停办、被吊销执业证书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其分所应当终止,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分所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后,由登记机关在报刊上公告。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篇(7)

1995年11月10日,如东典当行与一位名叫施亮的生意人签订了为期5年的承包协议,约定由如东典当行提供给施亮如东典当行的公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发票等一切合法手续,由施亮经营典当行业务,典当行则负责对施亮进行监督管理,期间,施亮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该承包协议最后一项条款约定“乙方(施亮)100万元到账后,本协议生效。”

1996年1月16日,经施亮联系,南通东纺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纺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开发区农行)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同日,如东典当行在开发区农行开立了账号为83010801019012的一般账户,开户申请书上为典当行的行政章和法定代表人赵福田的私章,并预留印鉴。

第二天,如东典当行与东纺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向东纺公司借款人民币50万元,东纺公司于当日从向开发区农行借得的200万元中转出50万元至如东典当行账户。次日,如东典当行的主管单位如东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如东典当行的行政公章交给了施亮。1月21日,施亮向该委员会出具保证,保证在没有取得合法承包手续之前,不开展业务。

可如东典当行却没有想到,1月22日,施亮委托陆锦飞利用转账支票从如东典当行账户中支取了36万元,其中30万元汇至施亮经营的南通开发区华怡实业联合公司,用于归还该公司所欠开发区农行的贷款,另6万元汇入南通市辅读学校后由施亮支配使用,转账支票上的印鉴章却为如东典当行财务专用章和施亮的私章。

如东典当行获悉后认为,开发区农行为收回发放给施亮的贷款,与施亮相串通,用施亮私刻的财务章和私章替换了如东典当行在开发区农行的原始预留印鉴章(典当行行政章和法定代表人赵福田的印章),致使典当行账户中的36万元被施亮套走,遂向如东县检察院举报施亮与开发区农行涉嫌诈骗。而公安机关侦察后却认定施亮与开发区农行不构成诈骗。

该事件发生后,施亮不知所踪。

两级法院:农行无过错

为了追回账户中丢失的36万元,如东典当行遂以返还财产为由将施亮与开发区农行一并作为被告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如东典当行1996年1月16日在开发区农行开户时银行预留的印鉴一枚是如东典当行的行政公章,另一枚是施亮的印章,并不是法定代表人赵福田的印章。施亮于1996年1月21日委托陆锦飞去南通市长安刻字店刻制了一枚如东典当行财务专用章,于次日去开发区农行将此章替换了如东典当行行政章。施亮在承包如东典当行期间,动用典当行资金36万元,用于归还其原经营的华怡公司所欠借款及挪作他用,在事发后,又曾多次承诺分期归还如东典当行上述款项,但至今未归还,对此,施亮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数归还如东典当行人民币36万元并承担该款利息。陆锦飞受施亮的委托,凭典当行的行政公章、施亮的印章、典当行财务专用章及承包协议去开发区农行更换印鉴卡上的印鉴章,其所持手续齐全。开发区农行给予更换并无不当之处,仅是印鉴卡无更换记载,但不能因此认定其有过错。故典当行要求开发区农行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崇川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东典当行认为该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于是又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开发区农行返还36万元及利息。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审理后认为:施亮在其承包如东典当行期间,将如东典当行的资金汇出作为私用,后多次承诺分期归还,但一直未能归还,施亮应依法将36万元及利息归还如东典当行。开发区农行在办理支付36万的过程中,因施亮委托的陆锦飞所持有的印鉴章与如东典当行在开发区农行的预留印鉴章一致,故开发区农行无过错。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焦点:农行到底有无过错?

针对中院的判决结果,如东典当行认为,如东典当行在银行开户凭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是赵福田,预留印章的另一枚应该是赵福田的印章,用施亮的私章作为预留印鉴在如东典当行单位票据上使用,按《票据法》的规定,应要有如东典当行法定代表人赵福田的授权。而对于开发区农行而言,是不可能不知道这项规定的。

同样,如东典当行认为,一审法院既然认定施亮委托陆锦飞去开发区农行更换原印鉴卡的事实客观存在,而开发区农行却始终无法提供原印鉴卡,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的金融法规,给如东典当行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开发区农行理应偿还该款及利息。

而开发区农行却在庭审中辩称;典当行在开户申请书上加盖了行政章和法定代表人赵福田的印章,其一开始预留的印鉴章就是典当行财务专用章和施亮的私章。无论开办账户还是转账划款,均未违反《票据法》等法律规定。

2004年5月26日,南通市中院终于作出了民事裁定决定再审。

再审后中院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没有充分的证据足以原审判决认定的“预留、更换印章”事实,另一方面,如果典当行开户时预留印章后进行更换的事实客观存在,由于施亮从典当行的主管单位接受了典当行的行政公章后,即有权代表典当行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故该期间施亮在开发区农行变更典当行印鉴的行为无可非议。因此,典当行主张开发区农行擅自变更其预留印鉴无事实依据。开发区农行办理支付典当行账户中36万时,转账支票中的签章与如东典当行在开发区农行的预留印章一致,故开发区农行的支付行为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且无恶意,并无过错。

专家解案

针对这起特殊的财产纠纷,著名法学专家、东南大学法律系教授张赞宁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张赞宁认为,本案因涉及施亮向农行还贷的事实存在,如东典当行对于施亮与开发区农行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怀疑属事出有因却查无实据。对这种指控,因缺乏证据,而未被法院认定是对的,但这并不表示就能免除开发区农行在本案中的过错责任。

篇(8)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服务是指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合称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提供相关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政务服务活动,应当建立集中便民的场所,实行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四条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供政务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廉洁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所有面向社会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收入和公共服务项目应当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经县政府同意,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专门办事窗口或政务服务分中心,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服务,并接受县政务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县政府成立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深化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运作制度改革,研究总结行政审批服务的新情况、新经验,创新行政服务方式和工作机制,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效能;

(二)代表县政府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变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县政务服务中心代表县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规范各部门的政务服务工作。县政务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为部门办事窗口提供优良的办公条件,做好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县政务服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规范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审定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政务服务各项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

(二)对进入或者退出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初审并报县政府决定;

(三)对依法决定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已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督促该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执行;

(四)对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运转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

(五)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组织协调;

(六)对各部门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提出具体意见,对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各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

(七)对乡镇(街道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受理、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等行为的投诉举报;

(九)负责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十)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经县政府决定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工作的部门,应当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派驻在编工作人员。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数量少或者受理次数少的部门,经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委托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代为受理相关申请。

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本部门法定的行政审批、收费、罚款收入和公共服务职能,按照规定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收费、罚款收入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二)依法制定本部门行政审批、收费、罚款收入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理流程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规定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明确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审批权限,选派、调整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及指定窗口负责人;

(四)对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应建立相应的协调决策机制;

(五)在办事窗口依法、规范地公开本部门的行政审批、收费、罚款收入和公共服务事项;

(六)保障办事窗口必要的办公条件及正常的工作经费;

(七)对县政务服务中心发出的政务服务事项督办函及时处理并按期回复;

(八)配合县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协同县政务服务中心处理当事人的投诉举报。

第九条各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职能部门要选派思想素质高、办事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到办事窗口工作,由进驻职能部门提出人选,经县组织人事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联合审核后确定。进驻职能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将归并的行政审批职能内设机构成建制派驻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内设机构负责人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与派驻职能部门联合任命为窗口负责人。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工作未满两年的一般不得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应当征求县政务服务中心的意见。

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和派驻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日常工作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办事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者违反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由县政务服务中心通报派驻部门,提出调换人员要求的,派驻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换。

第十条县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履行以下职责:

(一)代表本部门履行政审批、收费、罚款收入和公共服务职能,办理本部门按照规定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收费、罚款收入和公共服务事项;

(二)根据本部门授权,能当场办理的行政审批、收费、罚款收入和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内办结;

(三)遵守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接受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协调和管理;

(四)做好县政务服务中心与本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

(五)实行办事信息公开,接受当事人的办件咨询,执行限时办结、首问负责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六)完成本部门和县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行政审批、收费、罚款收入和公共服务事项服务

第十一条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推行行政审批、收费和公共服务事项权限整合和集中工作,原则上应将涉及多个内设机构的行政审批、收费、罚款收入和公共服务业务的职责权限整合到一个内设机构,并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收费、罚款和公共服务事项,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原则上不在本机关或者其他场所办理。

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罚款收入应当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银行窗口缴纳。

第十三条县政府法制局、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及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收费、罚款收入和公共服务事项,确保其合法性。

第十四条通过公开方式引入与行政审批、收费、罚款收入和公共服务事项相关的各类中介服务,并加强监督。

第十五条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在各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开展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已经实现网上审批的事项,办事窗口也应当提供现场办理服务,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对本部门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收费、罚款收入和公共服务业务事项办事指南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统一格式及时予以印制,免费提供给办事群众。

办事指南应当包括事项名称、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实施主体、申请示范文本、送达机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罚款依据、收费罚款标准、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第十七条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的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行政审批、收费罚款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权限授予办事窗口,委托其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在实施行政审批和其他行政服务时与本部门公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的费用,应当按照公开的法定项目和标准进行收缴,收缴方式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县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确保票款相符。物价局、监察局和政务服务中心应加强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相关费用收缴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申请办理行政审批的申请书必须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县政务服务中心和有关部门要将经审定的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在其网站上公布,并提供免费下载。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化的,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应当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其承诺期限不得超过该部门办理该行政审批的法定期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应当在办事指南中告知。

第二十一条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的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

第二十二条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县政务服务中心各办事窗口所在部门对相关的行政审批服务信息应当予以公布,公众有权免费查阅。

第二十四条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电子政务工作平台应当与同级政府电子政务网站互联。政务服务中心和办事窗口所在部门之间应当建立网络链接,采用统一的操作平台和软件,建立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实行信息共享和办公自动化。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监察局、县法制局、县财政局会同县政务服务中心对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活动中的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监察机关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政务服务中心要制定政务服务管理考核办法,负责做好对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核结果与县政府对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挂钩。

第二十七条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的评议、投诉及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参与政务服务的监督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县有关部门、政务服务中心对政务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窗口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派驻办事窗口的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务服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监察机关和政务服务中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纠正不当行政行为;构成违纪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一)应当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办理的事项拒不进入或在办事窗口、本机关及其他场所同时办理的;

(二)不按要求选派办事窗口工作人员,或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的;

(三)对办事窗口未充分授权的;

(四)未按规定刻制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和制作使用书面凭证的;

(五)未按规定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结算窗口统一收取费用的;

(六)在涉及多部门联合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中,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延误办理期限的;

(七)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八)工作人员因失误造成政务服务事项延期办结或者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九)不服从县政务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和工作协调,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十)其他违反政务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

篇(9)

一、基于创业实践教育的财务管理教学方法的提出

1947年,哈佛大学商学院开设了《新创企业管理》,开创了大学创业教育的先河。目前,美国几乎所有著名高校均开设了创业课程。党的十七大报告把“以创业带动就业”作为我国新时期的就业战略。可以预期创业教育是继知识教育、技能教育之后的新领域,是我国高等教育未来的发展方向。

财务管理是理论性与实践性为一体的一门经济管理学科,开放性比较强,可以与学生创业实践教育相结合。可以将学生创业实践贯穿于融资、投资、营运、股利分配等整个财务活动的全过程,以发挥穿针引线的作用,加强各知识点之间的联系,为学生搭建网络化的知识体系,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

二、基于创业教育的财务管理教学方法设计

(一)项目可行性评价实训。项目可行性评价以创业计划书为载体,以获得风险投资为目的,主要占在投资者的角度回答,投资项目能够为投资者带来什么样的回报。

1.投资估算。(1)固定资产投资估算。固定资产投资是指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它们由采购成本、安装和运杂费等构成。固定资产设投资的估算方法包括简单估算法(概算法)和投资分类估算法(形成资产法)。简单估算方法有生产能力指数法、比例估算法、系数估算法和投资估算指标法等。前三种估算方法估算精度相对不高,主要适用于投资机会研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采用投资估算指标法和投资分类估算法。对于大学生创业而言,投资估算主要是对设备投资和流动资产估算,它们是项目启动所必要的投资。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包括设备的购置费、工器具购置费、现场自制非标准设备费、?生产用家具购置费和相应的运杂费。对于价值高的设备应按单台(套)估算购置费;价值较小的设备可按分类估算。设备购置费应按国内设备和进口设备分别估算,工器具购置费一般按占设备费的比例计取。(2)流动资产投资估算。流动资产投资即垫支的流动资金,是指项目运营期内长期占用并周转使用的资金,不包括运营中临时时生需要的资金。流动资金估算应考虑应付账款对流动资金的抵减作用。流动资金估算在不同阶段,可选用概算法或分项估算法。在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可采用概算法。分项详细估算法一般用于可行性研究阶段。1)概算法。概算法是参照同类企业流动资金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或流动资金占经营成本的比例或单位产量占用流动资金的数额来估算流动资金。计算公式分别为:流动资金=年营业收人额×营业收入资金率;2)分项估算法。分项估算法是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主要构成要素,即存货、现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项内容进行估算,最后得出项目所需的流动资金数额。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现金

流动负债=应付账款+预收账款

流动资金本年增加额=本年流动资金-上年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估算的具体步骤是首先确定各分项的最低周转天数,计算出各分项的年周转次数,然后再分项估算占有资金额。各类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最低周转天数参照同类企业的平均周转天数并结合项目特点确定。

A.材料库存=年外购原材料费用/外购原材料年周转次

数;B.产品库存=年生产成本/产成品年周转次数;C.应收账款占用=年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年周转次数;D.现金储备量=年现金支付/现金年周转次数;现金年周转次数=主营业务收入/现金平均余额

2.收入估。根据产品销售预算和预计市场销售价格估算。

3.成本估算。根据单位产品成本预算和期间成本预算估算。

4.现金净流量估算。(1)每年现金流入量=现金收入+收回垫支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残值。(2)每年现金流出量=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产投资+经营成本。(3)每年现金净流量=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

5.项目评价指标的计算

(1)净现值=每年现金净流量现值之和。例如,开一家网上书店,经营期假定5年。需要购买电脑设备等10万元,库存图书等流动资金1万元;每年经营收入20万元;每年房租4万元,人工成本每年6万元,水电电话等其他经营成本每年7万元;假定项目融资成本为10%,评估该项目是否值得投资。根据本例资料,该项目各年现金流量估算结果见表1所示。

表1 现金流量估算表

根据表1,项目净算值估算如下:

净现值=-11+3/(1+0.1)+3/(1+0.1)2+3/(1+0.1)3+3/(1+0.1)4+3/

(1+0.1)5+3/(1+0.1)6

=-11+2.727+2.478+2.253+2.049+1.86+2.256=2.623

(2)投资回收期。投资回收期是指投资回收期即收回项目投资所需要的时间。根据表1资料,该项目投资回收期的估算见表2所示。

根据表2资料,该项目投资回收期=3+2/3=3+0.67=3.67年

表2 投资回收期估算表

6.项目决策

决策原则是净现值大于0,投资回收期不高于基准投资回收期或者项目计算期的一半。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该项目具备投资可行性。

(二)公司设立实训(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1)了解公司设立应具备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经营场所必须是商业或者办公用房,但是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而言,可以将家庭住所作为经营场所。(2)了解公司设立应提交的文件。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5)载明公司董事、经理的文件、姓名、住所证明;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公司住所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3)公司登记流程实训。1)核准公司名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企业名称的组成形式分为行政区划、公司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例如:河南明德财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其中河南为行政区划、明德为字号、财务软件开发为行业特点、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企业的名称只要不与同行业字号有两个字相同,就可以核准登记。2)网上登记。在当地工商局网站登记公司注册的全部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法人、股东及股东的出资比例、注册地址等信息。3)提交书面材料。以上手续办理完毕时,需要与工商局预约递交公司材料的时间,一般是当天预约,5个工作日以后提交书面材料。4)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按照指定的时间把公司材料交给工商登记人员之后,领取工商受理单,在5个工作日内就可以领取营业执照。5)公安局刻章备案。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凭相关材料到公安局办理企业刻制印章备案登记。6)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是单位的身份证,需要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章,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7)国税、地税的税务登记。目前国税和地税共用一个税务登记证,只由国税局发税务登记证。首先,进行税务登记之前,要知道自己的公司是属于哪个国税局,哪个地税局管理,其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要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办税服务厅申办税务登记,并备齐有关证件资料: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户、帐号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以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先从税务窗口或办税服务厅指定的其他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后签字或盖章,连同其他证件、资料递送到“税务登记窗口进行申报。税务机关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8)银行开设基本账户。需要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国税(正副本)、地税(正副本)、法人身份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的私章、经办人的身份证。当天办理之后,可以在5-7个工作日内领取开户许可证。

需要提醒学生注意的是,新《公司法》规定,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2014年,国务院的20号文件中要求,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三)会计制度设计实训。会计的目标是为出资人提供受托责任信息和决策有用信息。体现为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方面的信息。(1)会计政策设计。要求根据企业的特点选择会计制度,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成本核算方法等、财产物资盘存方法等。(2)账户体系设计。要求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建立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等账户体系。(3)报表体系。不管企业规模大小珠报表体系都应当由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组成,以便出资人能够全面地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预测现金流量。

(四)财务分析报告实训。建立财务指标体系,通过对比分析、比率分析等方法,了解企业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营利能力,预测财务风险。

篇(10)

「案情原告:宿天枢,男,53岁,成都市侨联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邵文库,局长。

1988年5月20日,宿天枢被成都市侨联聘任为成都市侨联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总经理。1990年3月6日,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宿天枢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1990年8月13日,市侨联决定免去宿天枢总经理职务,改聘罗玉文为总经理。同日,市侨联和侨联房地产公司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书。1990年9月7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核准同意市侨联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宿天枢变更为罗玉文。宿天枢不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准变更行为,以市侨联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名义,于1990年10月5日,向成都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擅自核准变更其法定代表人资格,故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之规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经营自主权,请求撤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答辩称:该局是根据成都市侨联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提供的变更法人代表的申请报告和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成都市侨联提供的关于宿天枢的免职文件,经核准后作出变更宿天枢的法定代表人的决定,变更登记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请求人民法院维持其核准变更该法定代表人的决定。

「审判成都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接到起诉书后,经审查查明:宿天枢提起诉讼的起诉书上所盖的市侨联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印章是私自刻制的,遂将原告确定为宿天枢个人,以工商行政案由立案受理。经审理认为:市工商局变更市侨联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定,是在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市侨联免去宿天枢总经理职务和聘任罗玉文为总经理后,才予以核准的。其核准变更登记的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据此,于1991年2月13日作出判决,维持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宿天枢法定代表人的决定。宿天枢不服,以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为理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原答辩理由提出答辩。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虽然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对这一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人民法院以行政争议立案受理,并作出了判决,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成都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认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宿天枢提起的行政诉讼。宿天枢不服重审裁定,以重审法院的裁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定驳回起诉是错误的,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宿天枢因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其法定代表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其所诉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法应当不予受理,重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据此,该院于1991年9月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评析本案是一件不应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在本案中,宿天枢用成都市侨联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名义,诉称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侵犯了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原审法院接到起诉书后,查明宿天枢提交的起诉书上所加盖的公章,是私自刻制的,并不能代表成都市侨联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该公司系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是属于企业或企业全体职工的权利,并非属于公民个人或某个职工的权利,只有企业的全体职工或者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才能行使这种权利,宿天枢已非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而也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对其认为行政机关侵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二、根据国务院1983年4月4日的《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人事劳资权方面享有的自主权利,包括:“根据实际需要,经过考核,聘用或录用职工;决定对职工的奖惩、解聘或辞退。”从这个规定中可以看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人事劳资自主权只限于企业内部的人事安排,并不包括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因此,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与成都市侨联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经营自主权根本没有联系。三、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宿天枢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作出的。在这两个单项法规中,只规定了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才能提起诉讼,并没有赋予管理相对人对核准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不服的诉权。四、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侵犯其它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是依附于企业、法人的,是由该企业或其上级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是依法对其进行核准登记,而变更法定代表人,也纯属该企业或其上级单位的内部管理行为。因此,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宿天枢的法定代表人资格,与侵犯宿天枢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没有直接联系。基于上述理由,二审、重审人民法院驳回宿天枢的起诉的裁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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