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2 14: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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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是“管法人”的重要环节,是银行业监管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管好银行业机构必须管好高管。从上世纪90年代
抓好高管“软件”管理,一是要将高管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高管人员是否称职、是否留任或升迁的重要依据。二是要细化年度考核内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标,将一些难以把握和准确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从考核指标体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确的、易于把握的指标。如高管是否有违规经营行为,违规经营是一次、两次还是多次,是一般性违规还是重大违规行为。三是可以引入黄牌警告制度。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一般性违规高管人员实行黄牌警告,辅之以戒免谈话,指出其违规性质,责其整改,并将黄牌警告载入高管档案。四是考核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与被监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对持续性“软件”管理中表现优异的,要及时提拔,对表现差的要及时调整。
三、高管管理应坚持考察历史记录与考察现实表现相结合,重在考察现实表现
高管人员管理从时间顺序上讲分为历史记录和现实表现两个方面的考察,历史记录表明高管人员过去从业的情况,现实表现则代表当前高管人员履职的状态。做好高管管理必须要考察历史记录,是否有重大违规、是否在履职中有重大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同时,高管管理还须着重在高管的现实表现中去考察是否履职到位、是否对过去的违规情况有所纠正。我国干部管理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时,高管管理的历史记录应分清什么是原则性的问题,什么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以笔者之见,未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的历史记录应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即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属于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只因一时疏忽导致工作失误而被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应给一定机会让这些高管能够重新证明自己,而不应“一棍子打死”。
在参考历史记录基础上,高管现实表现考察至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员肩负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的管理重任,其现实表现关系到银行业的荣辱兴衰。监管当局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培训。经常性地组织高管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知识;二是要强化监管。对高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告诫提醒,从而引起重视,不犯低级错误,少犯错误。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程序及时做出任职资格处理;三是要把监管当局现实考察情况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察情况结合起来,建立监管当局与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沟通协调机制。监管当局要及时向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通报高管考察情况,同时,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也应将高管中重大变动情况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从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现实表现应结合其业绩和群众评议结果全面评价,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业绩主要通过其经营管理所取得的效果来展现,而群众评议结果则是本单位职工对高管工作的满意度。一般来说,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背离。监管当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正、公平地结合多方面情况全面评价高管。
四、高管管理应坚持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侧重于非现场监管
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是高管管理的两种方式,现场监管是年度中间对高管人员的动态考核、约见谈话、任职资格处理等监管行为的总称;而非现场监管是监管者通过收集分析各种信息对高管人员是否认真履职作出的判断。这两种监管方式对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现场监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方式,而非现场监管则是日常性的监管,在当前有限监管资源条件下,非现场监管更为严重。
作为高管非现场监管,应逐步建立一套成熟的体系和机制,一是要建立较为全面的高管人员档案资料,包括(1)个人情况:即家庭现有财产状况、子女就业就读情况、是否有出国护照、住房变化情况、个人负债情况等等。(2)履职情况:即经营业绩、风险状况、案件情况、合规性经营情况等等。(3)历年评价:即任期内监管当局考核情况、群众评议情况、上级评议情况等等。(4)任职资格处理情况。二是完善高管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上述高管人员个人情况中若有重大事项变动,要及时向高管所在单位上级和当地监管部门报告,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来。三是监管当局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即发现个人重大事项中的疑点问题,有权责成高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监管当局;发现在履职过程中出现合规性问题、经营风险问题和案件隐患,要及时约见该高管人员谈话;对监管当局动态考核和群众民主测评意见也应及时与当事人交换意见。四是探索对高管人员履职等级评定制度。可以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差的标准,根据高管人员履职中的合规性、案件治理、业务发展、经营业绩等方面的情况,对高管人员进行评价,并将评级情况反馈到高管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或董(理)事会。规定对评定为“一般”及以下的高管人员限制提拔,对评定为“差”的限期调整。
综上所述,高管人员管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管“法人”的重要环节,抓好此项工作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无疑是一项的费省效弘的工程。持续有效地监管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高管人员,对于保持银行业稳健经营,防范与化解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促进经济、金融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抓好高管“软件”管理,一是要将高管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高管人员是否称职、是否留任或升迁的重要依据。二是要细化年度考核内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标,将一些难以把握和准确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从考核指标体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确的、易于把握的指标。如高管是否有违规经营行为,违规经营是一次、两次还是多次,是一般性违规还是重大违规行为。三是可以引入黄牌警告制度。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一般性违规高管人员实行黄牌警告,辅之以戒免谈话,指出其违规性质,责其整改,并将黄牌警告载入高管档案。四是考核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与被监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对持续性“软件”管理中表现优异的,要及时提拔,对表现差的要及时调整。
三、高管管理应坚持考察历史记录与考察现实表现相结合,重在考察现实表现
高管人员管理从时间顺序上讲分为历史记录和现实表现两个方面的考察,历史记录表明高管人员过去从业的情况,现实表现则代表当前高管人员履职的状态。做好高管管理必须要考察历史记录,是否有重大违规、是否在履职中有重大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同时,高管管理还须着重在高管的现实表现中去考察是否履职到位、是否对过去的违规情况有所纠正。我国干部管理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时,高管管理的历史记录应分清什么是原则性的问题,什么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以笔者之见,未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的历史记录应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即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属于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只因一时疏忽导致工作失误而被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应给一定机会让这些高管能够重新证明自己,而不应“一棍子打死”。
在参考历史记录基础上,高管现实表现考察至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员肩负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的管理重任,其现实表现关系到银行业的荣辱兴衰。监管当局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培训。经常性地组织高管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知识;二是要强化监管。对高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告诫提醒,从而引起重视,不犯低级错误,少犯错误。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程序及时做出任职资格处理;三是要把监管当局现实考察情况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察情况结合起来,建立监管当局与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沟通协调机制。监管当局要及时向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通报高管考察情况,同时,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也应将高管中重大变动情况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从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现实表现应结合其业绩和群众评议结果全面评价,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业绩主要通过其经营管理所取得的效果来展现,而群众评议结果则是本单位职工对高管工作的满意度。一般来说,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背离。监管当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正、公平地结合多方面情况全面评价高管。
四、高管管理应坚持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侧重于非现场监管
近年来,海州工商分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先后出台了《经济户口实地检查工作规范》及配套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规范》、《经济户口书式监管档案工作规范》,在全局推行经济户口实地检查试点工作。
1.检查情形明确。《规范》列举了十二种必须实施实地检查的情形,规定除此之外不得对任何市场主体实施无检查目的的检查。大体可以分为经常性检查、提示性检查、案源性检查三类,其中前两类为责任性检查,不按要求落实检查的要承担不作为责任;第三类是非责任性检查,属于主动性检查,具有明显的针对性。
2.检查事项明确。《规范》针对十二种检查情形分别明确了检查事项,总的原则是反映什么问题、规定检查什么,实地检查时就检查什么,目的在于检查责任见底、履职风险可控,检查人员仅对检查情况负责。
3.检查时间明确。为避免检查拖拉现象的发生,《规范》针对各种检查明确了实施实地检查的时间,除无照经营为经常性工作外,其他各种检查都根据规定的要求明确了实施检查的截止时间,并提出了实施检查后五个工作日内录入检查结果的要求。
4.问题处理方法明确。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规范》统一了处置方法。根据违法行为不同,增加了检查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和分管所长审查检查结果、决定后续监管措施的环节。
二、实施监管困难报告制度,有效解决难点问题
监管困难报告制度,是基层工商所借助上级权能实现对辖区经济秩序的有效管理的一种形式。海州分局从实际出发,以解决内部运行机制、外部联合执法机制不完善造成基层存在许多监管难点问题的现状,全面推行综合监管困难报告制度,其主要做法是:
1.发现问题及时填写困难报告单。基层监管人员发现问题后,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监管困难报告单,向工商所分管领导报送。分管领导审查后发现问题超出自己职权范围的,签署意见后报工商所长。
2.工商所组织力量解决问题,解决不了的及时向上级报告。工商所长对履职困难报告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统筹力量解决;如果是工商所层级解决不了的,由所长提出上报分局或同级政府处理建议。需报告上级政府的,由分局的名义统一报送,同时在报告单上注明先行处理情况和建议。
3.上级部门整合监管资源,集中力量解决问题。报告单上报后,在规定时间内,上级部门组织相关力量,进行综合整治,工商所此时仍然要做好配合工作,便于上级部门及时了解情况,使整治工作在短期内取得较好效果。
三、建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科学提升监管效能
利用信息化平台从事监管,可以有效提升监管效能,加快工作效率。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许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分局建立了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其核心内容有四个环节:
1.采集控制。采集控制贯彻三个原则,即依照规范原则、审核原件原则、分工负责原则。收集、整理数据严格依照业务规范和软件要求。登记事项只要存在违反规律、不合常理或前后矛盾等可疑情况的,应当核对原件或证明。
2.录入控制。录入控制有三个规定,即本人工号录入、流水线集体录入、规定期限录入。数据录入人员一律以自己用户名登录软件系统录入数据。对委托授权他人办理的流程,必须进行事后审核,并对数据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一个数据产生至少实行一人录入一人核审,保证最大限度地防范错误。
3.检查控制。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检查主体、检查方法和检查标准。在规定业务部门、数据使用人等检查主体外,局所两级还分别设立“数据质量首席管理员”,组织、督促、检查、考核数据质量管理工作。
4.奖惩控制。分局实施考核奖惩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勘误修改制度等三项措施对数据质量问题进行底线控制,在控制问题出现的同时也保证出现的问题得到及时勘误修订,不破坏原有数据的关联性。
四、实施层级化监管模式,推进岗位责任落实
2009年以来,分局针对实施网格化管理出现的各种问题,结合实际,开展实施层级化监管模式,在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岗位目标责任以及工作协作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并在工商所试点。
1.突出层级管理,合理调整工商所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工商所将原有的网格监管组、行政执法组进行重新设置,分为巡查巡访组和监管执法组和经检中队三个层级。巡查巡访组以“户口清、状态明”为标准,突出抓好《经济户口办法》规定的基础工作。监管执法组以重热点行业为管理重点,突出抓好提升监管履职效能。经检中队主要职责查处大要案,指导全所执法工作。
一、量化计分的意见
探索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以下简称履职审计)评价量化方法,对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履职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履职审计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履职审计工作的规范化
履职审计评价是整个履职审计工作的重点、难点、焦点,如果能采用一种用分数“说话”的评价机制,必将有力地促进整个履职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具体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量化计分能够避免审计者的主观随意性,使不同的审计者对同一问题评价按照量化计分的方法得出的结论具有一致性。二是量化计分给被审计人用分数“说话”,人人平等的感受,减少被审计人与审计人之间磨擦。三是量化计分的评价统一了管理层、审计人和被审计人评价的标准,审计结论具有公允性。
(二)有效地为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和使用干部提供直观的决策参考依据
履职审计的最终目的,是考察被审计人在任期内履职情况,并以此给被审计人一个直观的、明确的结论。这也是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最为关注的。如果通过履职审计,不能为党委正确使用干部提供直观明了的决策参考依据,就会降低党委对履职审计的关注度,履职审计就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甚至会“穿新鞋走老路”(相对于离任审计),失去其本来意义。
(三)有助于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和防范审计风险
履职审计评价结论与被审计人的荣辱升迁密切相关,备受被审计人的关注,加上履职审计正处于探索之中,因此,存在较大的审计风险。只有寻找一种客观的评价方法,客观地进行审计评价,公正、公允地出具审计评价意见,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和防范审计风险。
(四)有助于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忠实履责
履职审计评价量化的方法来量化政绩,使领导干部任期的履职情况直观明了地反映出来,有助于领导干部全面、客观地了解自己,从而有效地克服重形式、轻实质,虚作假为、飘浮的工作作风,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能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自觉遵守财经法纪和规章制度。
二、量化计分的原则
实行履职审计评价量化计分,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
任何事情都要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履职审计也应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特别是设置审计评价指标和分值时,要重点突出,不能平均分配,对于一些重点问题、关键问题分值分配应适当倾斜。
(二)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要求审计人员进行履职审计评价时,摒弃个人好恶、杜绝感情用事,以审计的事实为依据,不附加任何主观成份,不使自己的结论依附或屈从于持反对意见的人的影响和压力,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貌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审计评价。
(三)谨慎性原则
履职审计评价应坚持:审计评价紧紧围绕被审计人履职情况进行,与被审计人职责不相关的事项不评价;审计评价应在审计范围内进行,审计未涉及或者不属于审计范围的事项不评价;审计评价应按照查明的事实进行,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审计评价应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和法规制度进行,责任不清或者没有评价依据的事项不评价。
(四)历史性原则
履职审计实务需要针对已发生的情况,对被审计领导的履职责任进行责任认定和评价,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历史性原则,历史性的问题应放在历史的环境和条件下去考察。如果脱离当时、当地的经济环境和历史条件,就会导致审计结论失去客观性、公正性。坚持历史性原则,就要正确区别“四个责任”:现任领导责任和前任领导责任、主面责任和客观责任、故意违纪责任和预违纪责任、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
三、量化评价的基本要求
履职审计评价量化计分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履职审计办法和内部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和评价
《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是履职审计的行为规范,内部审计准则是衡量审计工作质量的基本尺度。履职审计评价量化计分所依据数据和资料必须是真实、全面、可靠的,而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和内部审计准则进行审计,是确保审计质量和审计评价依据的数据资料真实可靠的关键。
(二)合理设置评价指标和分值
履职审计评价量化计分的核心是科学、合理地确定履职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和各项指标的分值。各级行可根据审计对象和审计内容的不同,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评价指标和各项指标的分值,可以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情况分类别设置,毋需一概而论。
(三)综合评分,确保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为谨慎起见,在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进行打分时,开有分管行领导、内审部门负责人及审计组全体人员参加的审计评价会议,审计组汇报审计情况,提出对每项审计评价指标扣分、加分的初步意见,会议成员各自发表意见,集体打分,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通过集体打分,综合评定分值以保证审计评价结论的公正性、公允性和合理性,最大限度地规避审计风险。
(四)按分值划分档次,进行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按百分制进行考核,根据评价内容分项确定分数,依据审计结果确定得分,按照得分多少分履行职责好、履行职责较好、基本履行职责、失职四个档次进行综合评价。
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履行职责好;
80分(含80分)至89分的,为履行职责较好;
60分(含60分)至79分的,为基本履行职责;
60分以下的,为失职。
综合评价要特别关注一些特殊情况:对于领导干部履职审计中发现的领导干部本人失职、渎职行为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均评价为不称职,内审部门还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评价的内容和计分方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的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履职责任认定为三类,按轻重依次为:一是领导责任;二是主管责任;三是直接责任。因此,在设置评价指标及其分值时,对每一项指标分值的设定应以领导干部所承担的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为基础进行设定,同时对其所承担的直接责任事项进行加分和扣分。对特殊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如提供的资料或账目不齐全,或提供虚假账目和资料的,从其所得总分中酌情扣分。
领导干部履职审计评价具体内容和计分办法
(一)金融法规、方针政策、上级行决定贯彻落实情况(20分)
1、未及时转发或传达上级行的有关文件,扣1-2分;
2、未严格执行上级行的有关决定,扣1-2分;
3、未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扣1-2分;
4、所制定的措施、办法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行的规定相冲突的情况,扣1-3分;
5、贯彻和落实上级行精神取得明显成效,被上级行通报表扬的,加3-5分。
(二)组织参与决策的情况(30分)
1、重大事项未实行集体研究决策,扣1-5分;
2、未建立明确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扣1-3分;
3、决策过程有关记录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真实,扣1-5分;
4、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扣5分。
(三)内部控制管理情况(30分)
1、本单位、部门岗位职责、工作制度、业务流程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不健全,扣1-2分;
2、各项审核、审批权限不明确,扣1-2分;
3、岗位职责分工和不相容职责分离制度执行不严格,扣1-3分;
4、内控机制不健全,扣5分;
5、对发现的问题纠正和处理不及时,扣3分;
6、内部管理方法有创意,得到上级行肯定并在系统内推广的,加3-5分。
(四)履行业务管理职责情况(20分)
1、未严格履行有关审核、审批职责,扣1-2分;
2、未按规定开展调查研究,扣1-5分;
3、对重大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扣5分;
4、本单位、部门及所管理的单位各项主要业务出现重大业务差错,扣5分;
5、对严重或突出的风险问题未及时处理或报告,扣5分。
以上四项总分100分,对负有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的按上述标准计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按上述标准的2倍扣分。每个分项得分最少为0分,最多得该项满分。
1.素质参差,精力分散,导致履职时“心有余而力不足”。以人行九江中心支行为例,目前内审部门设置是中心支行设有内审科,人员8人,辖内11个县级支行均只设内审岗位并“附属”挂靠在办公室,绝大多数内审员非专职内审。中支内审部门内审人员常年奔波在审计一线,一个项目接一个项目,内审人员与时俱进的培训和学习机会不多,现有内审人员知识更新和素质提升缓慢,专业技能难以跟上业务部门的发展速度。而县级内审岗位人员其综合素质差异更明显,由于县级行多年没有“补员”,各支行优秀人才有限,各部门及重要岗位都要照应到,有的县支行对内审岗位人员的配置其素质客观上难以达到中心支行内审科的要求,何况不少内审员在完成内审岗位工作任务的同时还需要花相当的时间兼顾其他工作,精力分散,而县支行内审岗位人员培训学习的机会更是微乎其微。目前,基于内审任务的完成,上级行经常采取抽调下级行内审人员“以查代训”的方式,这种做法虽然锻炼了队伍,但相对系统性学习规范培训而言,其综合效果有限,比如不少审计人员对查出的问题不会归纳总结,针对各项新的业务系统不断推出或更新换代难以做到检查技能同步跟进,对此如若仅试图通过检查途径来达到全面提升内审工作水平只能达到“临阵磨刀”的浅显效果。
2.级别不够,多重领导,导致履职时“心存顾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规定: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实行行长负责制,内审部门对行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基层行内审部门而言既要对本行行长负责,同时内审立项除自定外基本上是上级行内审部门统一安排的,无疑又应对其上级行内审部门负责。然而实际运作中其“双负责”的有效性大打折扣,由于中支内审部门只是全行的职能科室之一,县级央行内审人员挂靠办公室,在业务上虽然大多受上级内审部门的部署,但在管理上可以说受“多重”领导和管理,有直管和协管领导,还有人事和组织部门,同时还说不定哪天会交流到其它部门,因而心存顾虑,既要考虑到领导的“指示”,又要考虑到自已的“后路”,同时还要考虑上级内审部门的考核情形,由于级别不够在“挤压”中对于问题不得不慎重地以单位形象或利益或个人前程为重,不愿意或不敢过多的暴露问题,容易导致现实检查时“蜻蜓点水”,检查后建议整改的应付情形。
3.认识模糊,机制欠缺,导致履职时尴尬消极。基层央行有些干部尤其是中层干部在部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于各对口部门对差错和问题考核较细,追究较严,因而不习惯内审的再监督,认为自己查自己没有必要,对内审工作地位与作用认识不到位。尤其是在县支行,不少人对内审查出的问题难以接受,对好的评价满面春风,而对检查出的问题却满脸乌云,认为于已不利进而呈消极配合心态甚至有的非要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出面协调。同时由于内审岗位及人员长期以来普遍缺乏“刚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上现实中评先、评优、晋级等一些与个人相关的考评考核又比较看重民主测评结果,更加重了内审人员在检查中不愿得罪人的心理负担,以上因素久而久之导致内审检查人员养成了在检查时情绪上的尴尬和工作上得过且过的消极。
综上问题,明显表露内审队伍建设相对有效履职的“滞后”性,解决这一问题急待我们进一步强化对内审队伍建设迫切性的认识,在当前人民银行机构改革没有大的调整现状下,积极探索内审人力资源统筹使用之良策不失为提高央行内审部门履职能力的现实选择。
二、探讨:现阶段人民银行内审人力资源统筹使用模式的设想
正视内审人力资源统筹使用问题,我们对其运用模式进行了有益的可行性思考,对内审人力资源统筹使用的内涵可通俗的理解为:一是指对内审人力资源的充分掌握和合理利用;二是指对内审人力资源的计划培养和统筹发展。目前人民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对人力资源的使用较普遍采用的是逐级有选择性地抽调辖内内审人员,共同参与上级行组织的内审项目检查。实质上采取的是内审人力资源的“纵向抽调,横向交叉”,这种人力资源统筹方式在实际运行中虽产生了一定效果,但由于基层内审人员的“属地”管理和考核机制这一根本性问题没有解决,内审人员行动上或心理上的问题依然,其阻滞内审效果的发挥亦必然。为此我们着眼于解决问题,提出以下垂直管理理念,即“内审业务工作及人员管理相对独立,归属上级,项目由上级指定,人员由上级考核”。以此管理理念为指导特提出以下三种模式设想予以商榷:
模式一:实行逐级派驻制。即内审人员由总行派驻分行、分行派驻中心支行、中心支行派驻县支行,形成内审队伍相对独立,业务检查相对集中,逐级负责的内审运作体系。
模式二:打破区域界限,实行跨行政区设置内审派出机构。鉴于目前人民银行跨行政区设立分行的现状,可在各大分行以下对中心支行实行跨区域设置内审派出机构,在几家地市级中心支行中设置一家由分行派驻的内审机构。派出机构人权、财权、事权隶属大分行,其职责是对所辖地市、县两级人民银行实行审计检查监督,审计结论对派出行负责。
模式三:总、分行现行体制不变,以中心支行为单位,实行内审委派制。将县级支行内审人员上收中支统一管理(包括劳资、人事、组织等关系),内审员平时在县支行开展工作,接受中支内审部门领导,实行内审责任追究制,开展内审监督检查时,集中起来,统一部署,统一行动。
以上三种模式任选其一运作,我们认为由于均体现了垂直管理,进而有利于解决“阻滞”,增强履职的有效性。其理由分析如下:其一,垂直管理后,上级内审部门可实施“人才库”管理,针对项目灵活随机地进行人员配置,及时聚集合力,有效避开了以往内审员所在行对其所兼的岗位工作要求和差旅费用考虑及外出检查时的“干预”现象。同时也方便集中培训,有利于解决素质提升以及职能部门业务更新与内审员技能不同步的问题。其二,垂直管理后,直接作为上级内审部门“以上查下”,与现实中根深蒂固的“等级”观念相宜,既避免了同级内审中的“以下查上”的无奈,也避免了当前从下级行抽调内审人员在实施交叉检查过程中存有“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而互留后路的心理。其三,垂直管理后,针对岗位性质有效实施责、权、利相统一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压力与动力相结合,有利于调动内审人员履职积极性,保证队伍的稳定性。同时内审人员个人业绩与考评考核由上级内审部门统一实施,解除了下级行内审人员怕工作不合本行领导之意而有所担心或不合本行同事之意影响民主测评分值的顾虑,使其放手大胆履职。
三、建议:构建内审人力资源统筹使用长效发展的良好环境
1.领导重视、观念更新。领导对内审工作的态度,决定内审工作的效果,内审工作的效果影响职能部门风险防范的意识。内审工作及人员使用需要领导高度重视,同时领导及其它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还应具备自觉接受内审监督的观念,消除一些“要监督我”的误解和偏见,进而形成“我要监督”的良好内审监督环境。
2.强化培训、素质达标。由于内审职业的特殊性,内审人员的培训工作对于提高内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至关重要。新形势下,央行职能部门业务更新较快,信息化普遍提高,对内审部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内审人员的专业性、系统性知识要求越来越高,内审人员的培训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
我分行根据上级要求制定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管理实施办法,与考核细则,同时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目前,该实施办法已落实到位,为我分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以及分行事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监督及推动作用。
(二)健全责任机制方面
结合分行实际,我系统积极制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管理办法,保证了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一是将各项责任进行了分解,实现了将目标任务细化到岗,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从而确保了“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落实到位,全面推动了分行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工作部署总结方面
今年上半年我分行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了年度工作中。做到了工作有总结、有计划。
二、抓好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1)认真传达贯彻总、分行的反腐防案工作部署和活动安排,共6分:我分行及时开会传达贯彻各项工作部署和活动安排,无扣分。
(2)制定和落实反腐防案的岗位职责,积极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共4分。我分行积极制定岗位职责,大力支持配合纪检监察工作,无扣分。
(3)主要领导按要求与分行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案件防控责任书并认真履行责职,共2分,我分行关职能部门及时签订责任书,并做到认真履职,无扣分。
(4)员工按要求与本单位签订反腐防案承诺书,共1分,我分行全体员工按时签订承诺书,无扣分。
(5)每季定期召开一次案件防范和量化管理工作分析会,共4分,我分行按时每季度召开相关会议,认真进行总结分析,无扣分。
(6)民主决策,员工职级晋升、奖金分配等重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共3分,我分行已经于*月按要求向员工公布业务管理费、奖励费,无扣分。
(7)单位业务管理费、奖励费发放公开透明,每半年一次向员工公布一次,共3分,我分行已按要求向员工公布业务管理费、奖励费,无扣分。
(8)领导干部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共2分,我分行全体领导干部按要求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无扣分。
(9)领导班子团结进取、廉洁干事,共3分,我分行全体领导干部团结协作、廉洁干事,半年来无投诉、无举报,无扣分。
(10)关心员工工作和生活,领导干部按要求落实员工谈话制度,共3分,我行领导干部按要求落实谈话制度,不但有谈话而且还设有员工谈话专用记录簿,无扣分。
(11)主要领导每年按要求进行述职述廉,共2分,我行全体领导干部都认真进行了述职述廉,无扣分。
(12)严格遵章守纪,考核期内无发生违纪政纪案件,共3分,我分行未发生一次党纪政纪案件,无扣分。
三、抓好案件防范和自查工作
(1)案件防范工作分工明确,内控措施落实到位,岗位之间形成相互制约,共2分,我分行分工明确,内部监督到位,无扣分。
(2)各项业务操作规范,考核期内无发生各类经济案件,共10分,半年来,我分行全体职员认真、负责,无违规操作,没有造成资金损失、重大风险,没有任何案件发生,无扣分。
(3)内控检查到位,发现问题整改及时,共5分,我分行各相关责任人按要求进行了内控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进行了认真、彻底的整改,并按规定管理密、押、印及重空凭证,无扣分。
(4)按要求落实重要岗位轮岗或强制休假制度,共3分,我分行全体职员按要求对重要岗位进行轮岗并且无一人强制休假,无扣分。
四、不断加强行风建设
(1)制定和落实本单位员工考勤考核奖励机制,共2分,我分行已制定并开始实施内部员工考核奖励机制,无扣分。
(2)严守工作纪律和请销假制度,共4分,我分行经检查发现无一人迟到,无一人违反工作(会议)纪律或请销假制度,无扣分。
(3)员工内部团结和谐,敬业爱岗,共2分,我行全体员工团结协作,坚决服从岗位调整和分工,在岗位上兢兢业业,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无扣分。
(4)热情待客,诚信经营,严格职业操守,共2分,上半年来我分行组织的规范化服务考评已达标,无扣分。
(5)考核期内无发生“黄、赌、毒”或其他有损银行和企业利益行为,共4分,我分行全体员工洁身自好,无一人参与“黄、赌、毒”,无一人违反职业操守,无扣分。
五、加强廉政教育和队伍建设
(1)按总、分行要求开展各项反腐防案、法律规章以及广发理念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共10分,我分行按要求组织员工开展教育学习,参加学习的员工人数达到90%,活动结束后我行按时上报各类材料,无扣分。
1.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强化内控管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抚州市中支认真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对照“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要求,着力解决“不严不实”问题,努力在深化“”整治、巩固和拓展成果上见实效,在守纪律讲规矩、营造良好党风行风上见实效,为有效履职提供有力保障。武汉分行党委今年提出,要坚持从“从严治行”的角度去探求加强内控管理的新路径。全辖干部职工深刻地认识到,这种严格的内部管理态势将是新常态,“从严治行”将是新时期基层行内部管理的共同要求,内部审计也必将承担更大的责任。
2.严守“底线思维”要求加强风险防控。当前,经济金融进入新的发展阶段,面对更加复杂的内外部环境,基层央行高效全面履职的任务更加艰巨,内部审计在风险防控方面的责任更加重大。这些风险不仅有内部的风险,也有外部的风险;不仅有业务层面的风险,也有人员管理层面的风险;不仅有资金方面的风险,也有声誉方面的风险。内审部门要坚持“底线思维”,掌握风险防范的主动权,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提示、早报告,通过监督检查,营造合规文化,将依法依规办事作为规避风险的不二选择,不踩“红线”、不钻空子、不存侥幸心理,切实保障基层央行安全平稳运行。
3.实现“高效履职”需要完善体制机制。新常态下各级行管理层更加注重从源头上加强内部管理,通过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组织治理来提高基层行工作水平的需求更加迫切,对于内部审计在揭示体制障碍、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方面的期望也越来越高。内部审计需要更有前瞻性和洞察力,做到摸清真实情况、揭示风险隐患、反映突出问题和体制机制,并推动及时有效解决,更好地服务于基层央行治理。
4.落实“依法治国”要求提升治理能力。抚州中支积极致力于法治央行建设,全辖对于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有效履行央行职责的要求越来越高。内部审计要围绕推进依法行政,提高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和依法管理的能力,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在推动完善中央银行金融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履职能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做更多的实践和探索。
二、突出重点,提升内审服务水平
新常态下,内审工作服务于基层央行发展、提升履职绩效的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艰巨。各级内审部门紧紧围绕上级行和本行中心工作,集中力量对重点领域、重要业务和重点项目进行审计,系统反映业务风险和履职难点问题,在促进问题系统整改,推动机制和制度完善等方面发挥保障服务作用。
1.提高审计创新能力。各级内审部门要紧扣央行业务发展状况和管理要求,坚持创新与传承相结合,用变革的眼光审视现有工作的不足,用创新的理念引领思路、谋划措施、解决难题。进一步深化转型实践,积极探索新的审计领域,满足业务创新风险防控的需求;进一步优化组织管理,通过跨区域审计的形式,逐步建立支行之间的横向合作机制;进一步采用新的审计方法,加快计算机辅助技术的应用,适应业务系统不断集成的实际。
2.提高审计分析能力。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以标本兼治为目标,通过深度揭示问题、系统分析问题,促进政策落实和制度完善。充分发挥内审独立视角、客观评价的专业优势,从微观上发现问题、揭示表象,在宏观上分析成因、追溯源头,要提高问题分析的针对性和关联度,把找问题、查原因、提建议、抓整改、促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使内审工作更加贴近各级行管理和业务发展大局。
3.提高成果转化能力。内审成果运用是内审价值的集中体现,也是内审服务组织治理的重要途径。坚持突击检查和后续审计的精准结合,精简程序,突出重点,全面关注审计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通过持续跟踪关注,督促审计整改,防止屡查屡犯。全面普及审计成果“四挂钩”制度。力争在全辖范围内实现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与年度考核、干部政绩考核与任用、以及廉政建设相挂钩,推动将审计发现作为领导决策、业务管理、绩效考核、干部任用、创优评先、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深化审计监督影响力,提高审计工作的严肃性。
4.提高咨询服务能力。内审工作要围绕中支党委中心工作,加强制度建设,从而实现内审工作价值的最大化,在规范化、制度化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内审工作质量,以落实整改为重点,推动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内审部门通过自己的检查指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站在管理层的角度,分析问题,提出建议,为管理层服务。一是提供决策服务,为领导及时提供可靠的审计资料,同时做好综合、对比、分析,为领导者做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二是提供管理服务,利用自己掌握的大量微观信息,从中提炼出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规律性的问题,及时给领导提出管理建议;三是提供绩效考核依据,通过对各职能部门全年内部控制管理状况的检查评估,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年终绩效考核提供必要的参考。
三、聚焦增值,推进内审立体转型
1.更新内审理念,转变工作重心。内审工作要把抓风险防范和内控建设作为首要的职责,更新内审理念。通过开展内审工作,把风险防范的关口前移,将问题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尽可能的将问题在暴露之前发现并纠正过来。只有这样,内审工作才算做到位,才为组织增加价值。加快审计创新步伐,积极推进审计转型,逐步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查错防弊逐步向内控评价和以风险为导向的管理审计转变;二是内部审计职能从单纯财务收支审计逐步向监督与服务并重转变;三是审计方式从事后审计逐步向全过程审计转变。通过组织学习培训,鼓励、支持内审人员参加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和其他相关职业资格的培训和考试,为他们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提高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2.改进审计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实施的审计项目要突出审计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时效性、覆盖性等特点,从行政执法、金融服务、内部管理各条线出发,保证各项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既要恰当的进行处理,又要深入分析产生的原因,从帮助建全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谋士”作用。利用审计每个单位所取得的成果,影响带动其他单位,使其从中得到教训,以收“举一反三”之效。全面落实日常审计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机制,及时全面掌握基层行的真实运营状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将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3.加强审计沟通,形成监督合力。内审机构要在行长的领导下工作,并向行长负责,建立完善遇有重大事项和问题直接向行长报告的机制。完善内审反馈报告、后续跟踪审计问责、系统内部审计通报和内审工作联席会等一系列配套制度,从而建立起上下左右多层面联动的监督整改机制,最大限度地扩大内审价值效能。树立服务意识,善于为审计对象出谋划策,在节约成本、改善管理程序、方法等方面提供建议与参考,为审计对象提供咨询和服务。
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面临的根本性问题是单位为确保自身消防安全而在消防安全措施、设施、管理方面进行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以及正确处理生产经营与消防安全中可能存在的矛盾冲突。消防安全投入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在市场竞争中,单位尤其是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存在减少消防安全投入,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倾向,普遍存在对政府部门消防安全服务的依赖和“搭便车”现象。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投资主体和规模的不同,其风险偏好、安全投入意愿和消防安全守法意识差别很大,其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程度差别也很大。概括分析,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主要有以下原因:①中小企业消防安全法制观念淡薄,风险偏好、侥幸心理强,不想不愿进行消防安全投入、履行消防工作职责;②部分单位履职能力欠缺,至使消防安全责任不能充分落实;③有的单位在消防安全与其它利益冲突时,倾向于让消防安全让步,违反消防法规,造成隐患突出;④部分单位在消防安全方面对政府部门、消防机构依赖性强,被动应付。相当多的单位上述问题兼而有之。
2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社会治理体系构成及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2.1体系构成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均明确和强调了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其体系构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组成:①明确了主要负责人作为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②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职责;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④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加强对辖区内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以及指导、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等群众性消防工作的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和举报。消防技术服务也进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此外,国家有关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中正逐步将单位的消防安全纳入信用评价之中。
2.2存在的问题
由于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社会治理体系是由单位自治、县级以上政府宏观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执法、基层政府监督检查与协助监管、村居民委员会群众性消防工作(以上二者也称为基层消防网格化管理)、社会监督(包括社会信用调节、舆论监督与公众监督)以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等方面构成。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职责不落实,与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因有关外,也与社会治理体系各有关环节工作缺失、推动不力的外因有关。经调查,笔者认为消防安全社会治理存在以下问题:(1)政府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中重消防事业发展、轻部门履职监督;重服务经济发展、轻安全程序保障。(2)行业系统部门监管责职意识不强、监管力量不足、监管人员履职能力弱。工作浮于表面、流于形式,独立履职效果差。(3)当前消防机构及派出所在实施消防监督抽查与执法中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①在监督抽查中重实体隐患和程序违法的检查,轻单位履职行为的检查,产生包办代替的印象;部分消防监督员群众工作意识和能力不强,重执法、轻交流,不能使监督检查有效发挥向宣传教育作用;②执法活动中,还存在如检查后不在当场填写检查记录表,只叫被检查单位陪同检查人员在表上签个字,归队后再补填表等,既起不到宣传教育和指导作用,又未能保障单位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进而引起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异议的不规范行为;③现行《消防法》对单位不依法履职的处罚规定,不能使监督执法服务充分发挥促使单位主动履职的高效杠杆作用;④在公安机关内部分级监督机制上消防监督机构的抽查单位的范围仅限于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录入系统中的其它一、二级的一般单位,大量的三级重点单位与一般单位由监督力量与业务薄弱的派出所去抽查,客观上造成了一些未列入重点监督的单位长期游离于有质量的监督检查之外;⑤公安派出所的工作重心难以落在消防监督方面,派出所消防民警、社区民警的消防监督管理能力还比较弱,也未能充分将消防监督作为主责、主业来落实,存在被动应付、糊差使现象。(4)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①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办事机构及其制度未能真正运行;②消防设施、队伍等资金能解决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得到解决,但消防安全检查、宣传等需要人经常性去落实的工作难以坚持和落实到位。网格化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检查方面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有何抓手,即工作的职责定位不够明确;同时,网格化管理人员的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和逃生自救知识不够支撑其有效开展工作,以致其畏惧消防工作责任而不愿担责、不能职;③考核标准中过于重视有形的事项,对有形的工作要求过多过高,难免走上形式主义,而群众性工作大多是在无形中落实地。(5)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从业人员和专业队伍还不足、不强,尚未形成一个社会应用广、普遍认可的行业,从业人员和单位的资格、资质许可正在规范中,过渡期内还存在队伍良莠不齐、服务内容和工作标准不统一,以及恶意竞争降低服务质量等问题。另外,由于消防技术服务的非强制性,还存在较多单位未委托专业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年度全面检测要求未能落实等问题。此外,社会消防监督方面,利用社会信用体系促进单位在消防安全方面主动履职方面还没有系统的举措。
3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社会治理对策
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关系最大的还是经济问题。规模小或投资主体实力弱的企业,它首先考虑的是企业的生存发展的需要,对安全的需要就会降低,风险偏好就强烈,消防安全投入就很低;企业具有一定的生存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其安全的需要、保护企业财产和员工安全的意识就会提升,风险偏好就会降低,消防安全投入就会提高;当企业发展壮大,品牌意识提升,重视商业信誉,就会考虑火灾事故对生产经营及履约能力的影响、对企业形象的影响,对市场占有率的影响,风险偏好就会进一步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就会更高,投入更多。因此,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社会治理就应当充分应用市场经济规律,紧紧围绕生产经营单位的生存发展,充分利用经济、行政、法律、舆论、信用等手段和机制,通过《消防法》及其配套法规的修订,完善消防法律规范体系,运用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等社会治理方式,落实外部的监督制约与服务措施,科学加强和合理分配公共服务资源,促使单位依法正确处理消防安全投入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主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3.1经济与信用方面
(1)加快推进消防安全责任保险的应用,通过对消防安全责任险投保条件的规定和保险费率的调节,促进企业加强消防安全投入与管理。(2)加大对消防违法行为罚款处罚的上限设定,由各地省级消防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单位规模、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与影响面等因素分类分级科学制订裁量标准,严格落实消防执法,切实加大单位消防违法行为的成本。(3)参照《安全生产法》,抓住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关键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相关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及其造成的火灾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增加实施款罚处罚和职务限制的规定。(4)在规模以上企业大力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等级评定机制,纳入企业信用评定体系。同时,依法公示单位的消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涉及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的信息。从而影响市场对企业用工、产品与服务的选择。(5)大力发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其消防技术服务行为,促使其提供价廉物美的消防安全技术服务,让单位能够主动选择专业的消防技术服务,从而降低单位和社会消防管理的总成本。
3.2行政与法律方面
(1)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型公共服务供给。①政府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理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消防安全监管的处室,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干部;②乡镇、街道和村居“两委”明确与落实消防安全网格管理员或将消防业务落实到相应网格管理员;③结合公安改革稳定消防机构监督员队伍,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力量,加强消防监督执法业务建设;④加强部门间及其与基层的工作联动,合理分解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服务任务。正确处理条块结合消防监管业务分工与协作,正确处理行业、部门监督检查与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的关系,正确处理部门监管与基层网格群众性工作的关系,统筹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做到行业单位有监管、重点对象有重点监督、一般单位与小场所有普及性的基层网格化检查指导服务;⑤切实加强从部门到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干部与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考核,大力提升其履职意识和能力。(2)改革对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与执法机制。首先,循序渐进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基础信息的采集录入等基础工作,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单位分类分级消防基础信息库。在此基础上,改变目前消防机构仅抽查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入住一、二级重点单位建筑中的一般单位,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其它一般单位和小场所都由公安派所抽查的机制。实行由消防机构抽查合理比例本级列管的重点单位,抽查合理比例下级列管单位,也可以开展分类重点抽查,对下级列管的单位任一级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抽查后一定周期内不重复抽查,以增加监督抽查的覆盖面,避免一些非重点单位长期得不到高质量的抽查,也可以克服消防执法的地方阻力,同时可以加强对下级列管工作的监督指导。(3)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监管的部门联动与考核。依托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政府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履行消防安全检查职责与消防机构监督执法之间的衔接与联动机制,切实增强政府治理的合力。同时,在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从对单位监管的数量、质量和效果等方面,加大对部门履职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促使部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4)用足用好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手段是促使单位主动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最后一道防线和保障。消防机构和派出所要强化行政执法是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的认识,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用足用好消防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加大执法力度,通过执法的杠杆效应推动单位依法履行消防管理职责。
一、工作目标
城市公共绿地养护网格化管理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通过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强化养护管理措施,深入开展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工作,不断巩固城区绿化成果,达到“养护精细化、管理常态化、绿地精品化、成效示范化”,园林绿化植物正常生长,最终实现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工作的精细长效化。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的城市公共绿地范围主要包括:
1、2011年、2012年度由县林业局组织实施新建的城区道路绿地;
2、由县园林所管理的莲塘老城区的道路绿地、小游园绿地、公园绿地;
3、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接管的开发区、等地的道路绿地、小游园绿地、公园绿地;
4、其他城市公共绿地。
三、项目与标准
(一)养护管理项目。本方案养护管理项目主要包括浇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除草、补栽、扶正支撑、绿地容貌、安全施工等。
(二)日常管理标准
1、道路绿化养护作业要求
(1)道路绿化养护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穿工作服上岗;
(2)绿化生产垃圾随产随清,不得将绿地修剪枝叶杂草扫入下水道、雨水井及果壳箱内;
(3)网格区域的行道树池、绿地内无杂草、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
(4)网格区域绿化养护工人不得坐岗,不得擅自离岗或三五成群闲聊;
(5)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
(6)绿化养护工作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2、道路绿化养护质量标准
(1)园林植物生长势好,叶色在正常条件下不黄叶、不卷叶;叶上虫网、病斑、被啃咬叶片每株在5%以下;枝干健壮,无枯枝,树体无机械损伤;树冠丰满,主侧枝分布均匀、数量适宜、通风透光。
(2)绿篱色块无死株缺株断垄现象;生长健壮;枝叶繁茂,叶色鲜绿;无病虫害;修剪合理、整齐平滑。
(3)草坪及地被植物覆盖率不低于90%;草坪杂草控制在10%以下;浇水施肥及时合理,生长茂盛,不斑秃,不枯黄;草坪修剪及时规范,高度小于10cm;无病虫害。
(4)花灌木无死株缺株;生长健壮,叶色正常;修剪规范,花期内开花不断,无枯枝败叶;观赏效果好,无病虫害。
(5)攀缘植物生长旺盛;及时牵引,覆盖效果好;修剪合理,地上无乱生枝条。
(6)绿地、树池无堆物堆料、乱搭乱建;植物体上无钉、捆、挂、贴等现象;无随意被侵占绿地、乱伐树木现象。
四、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1、强化组织领导。为有效组织城市公共绿地网格化管理工作,成立由局总工程师任组长,成员由局属有关单位负责人、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局城市公共绿地养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督办组,党组成员任组长,为成员,负责日常督办工作。
2、强化责任分工。为有效开展城市公共绿地网格化管理工作,将全县城市公共绿地划分三大片,每个片落实一个负责人和若干个责任人,片区负责人为该片区责任人,路段负责人为该路段责任人。督办责任人、片区责任人、路段责任人(具体人员名单详见《县城市公共绿地养护网格化管理责任分解表》)。
五、工作要求
1、管护人员要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落实好各项管护项目,确保园林绿化树木良好生长、绿地整洁美观。同时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岗、无故请假,请假半天要书面向路段责任人报告,,请假1天要书面向片区责任人报告,请假2-3天要书面向县园林所主要领导报告。对在履约期内绿地的管护人员参照执行。
二、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进行监督与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从业人员正当的合法权益。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本单位经营、服务的重要位置,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防范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预警方案,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各类问题;每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四、 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责任制要求逐层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员工,并定期检查,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把各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和组织管理网络,设置落实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配备安全生产兼职管理人员。
六、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2)严禁违章用火、用电、用气,严格对易燃、易爆、剧毒及其它危险品的管理。
(3)确保消防设备系统正常运转,落实消防责任制,做到人防与机防的有机结合。
(4)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确保安全运营。
(5)加强治安防范,确保本单位内部物品及所管理的物业安全,防止各类治安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6)锅炉、电梯、机械加工设备等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加强岗前培训和在岗人员的复训再教育,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八、关心员工利益,解决员工实际困难,改善员工工作环境和休息条件。
九、各单位每月向总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按内容要求和时间要求,每半年严格认真填写《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书》,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由行政负责人签署后上报总公司。
十、考核期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公司将对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对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没有发生重大事故的,公司将予以奖励。
十一、责任书自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两年,每年年终进行考核。
十二、如遇责任人变动,各单位应及时调整和做好工作交接,责任书继续有效。
对领导工作的评价,不同于物质发展成果的简单经济技术评估,必须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的施政特点实施考评。由于干部的岗位、环境、任务的不同,反映干部政绩的形式也应是多种多样的。要注意把谋划思路、寻找出路、科学决策的创新行为与违背规律、违反程序、脱离实际的胡乱施政行为区分开来,把行为失当与决策失误、工作失职区分开来。
二、能绩考评的实效性。
一是在考评价值取向上要坚持“结果导向”。领导干部“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归结到一句话,就是以结果为导向。这些业绩能看得见、摸得着,能给老百姓带来真真切切的实惠,能让老百姓实实在在地感受到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二是在考评结果衡量上讲求“成本效益”。对领导干部的考评,不是简单的职业工种、业务岗位完成任务数量大小的衡量,而是履职尽责后给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带来的整体效益(包括经济效益、政治效益、社会效益)的综合评价。如果产生的绩效明显大于投入,国家、集体、群众确实都得到了实惠,这种政绩就是实实在在的政绩。反之,那么这种政绩就不能给予肯定,至少不值得推广。
三、能绩考评的差异性。
一要从客观条件与主观努力的程度上分析评价。在评价领导干部政绩时,不仅要看他在任期内取得的政绩数量的多少、质量的高低,还要看取得这些政绩的主观努力程度和外界客观条件。要正确处理当前政绩与长远政绩的关系,近期效益与远期效益的关系。对经济基础比较好、社会事业发展较快、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效比较显著的,应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对经济基础比较差、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的,应坚持看发展、看提高。对于那些敬业精神强,在环境艰苦、困难较多、矛盾较集中的地方付出辛勤劳动、做出明显成绩的干部,要充分肯定其工作实绩。二要坚持突出差异和体现权重原则来设置考核评价体系。要打破以往“一套衣服大家穿”的考核指标体系,根据区域发展差异和干部岗位职责的不同,分类确定考核对象,合理地组合各项指标,客观地体现各级职位之间的层次性。三要根据领导班子成员职能结构进行分析评价。充分考虑因分工不同而表现出的差异,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干部,要确定不同层次的考核标准,实事求是地分析其政绩。要更多地注重干部在班子中所处的位置、承担的责任和应发挥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界定在集体政绩中的个体作用成份,在考核中合理设置权数。四要用全面、发展、历史的观点进行比较分析。既要注重考评看得见、摸得着的显绩,又要重视考评具有长远影响和作用的潜绩;对工作实绩要充分肯定,对潜在政绩也要积极评价;对物化成果要正确对待,对非物化成果也要客观评价。对曾经被视为突出成绩和重大贡献但又被实践证明属于虚假政绩甚至留下重大后患的,必须重新认定和追究责任。
四、考评主体的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