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2 14: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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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篇(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宅建设,根据《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取得区政府出具的宅基地批准证明,建设本户自用住房及附属生活设施的土地。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市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区政府应明确各镇、各部门管理职责及范围,有序组织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建房的管理及实施工作。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建房必须遵循规划引领,有序建设;依法合规,简便高效;政府主导,村民主体;节约集约,一户一宅;统一风貌,凸显特色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规划及报建要求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以多规合一工作为抓手,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或整治建设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后作为农村宅基地规划报建审批依据。农村宅基地建房选址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建房应注重建筑特色风貌管控,兼顾传统村落保护。鼓励推广使用《海南省乡村特色民居建筑方案图集》《琼北(海口)民居特色建筑图集汇编》等标准图集方案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荐的建筑设计方案。鼓励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选用一种建筑风格造型,开展建筑风貌整治改造,确保一定范围内建房风格基本一致。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建房应集约节约用地,原则上每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含屋檐滴水面积)。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农村宅基地安排按传统村落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建房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建筑密度一般不得大于70%,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建筑高度控制16米以内。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规划区等重点管控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要求须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建房屋:

(一)拟建用地已列入征收范围且征收部门明确不予建房的;

(二)所在村庄已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

(三)不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

(四)占用道路规划控制红线、文物保护控制紫线、绿地范围控制绿线、城市地表水体保护控制蓝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黄线建房的;

(五)在消防、燃气、电力、泄洪通道、水利设施等规划用地范围内建房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章 建房审批程序

第九条 区、镇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开设农村宅基地建房报建受理窗口,免费提供建筑设计图纸,方便村民申请报建。村(居)委会应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农村规划协管员,协助建房户办理建房报建手续。鼓励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专门负责村民建房的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报建必备材料

(一)建房户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二)《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建房审批表》);

(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批准证明(区政府出具);

(四)建房户及施工人员(或单位)提供结构安全方面的承诺书(属加扩建房屋的提供);

(五)宅基地宗地坐标图(区国土分局免费提供);

(六)建筑设计图纸(区政府免费提供)。

第十一条 申请。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新宅基地建房、原宅基地拆旧房建新房和拆旧房异址建新房的,需填写《建房审批表》。建房户携申报材料直接或委托村(居)委会向所在区(或镇)人民政府农村宅基地报建受理窗口提出建房申请。受理窗口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建房审批表》等相关材料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办理。

第十二条 审核及发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接到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安排规划管理人员10个工作日内现场勘察,审查建房户申报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拟建房屋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对符合条件的,建房户可选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免费提供的设计图纸,也可自行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图纸。申报材料及设计图纸获审查通过后,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建房户,并一次性告知不能办理的理由或需修改的事项等。

第十三条 公布。建房申请经依法批准,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人民政府)将审批结果通知建房户及其所属的村(居)委会,并在建房现场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布内容包括: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等主要图纸;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备案。镇人民政府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5个工作日内应将建房报批有关材料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五条 施工备案或报建。建房户应在开工建设前申请施工备案或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农村宅基地自建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住宅,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进行施工备案;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住宅,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放验线及竣工验收。房屋基础开挖前,建房户应主动通知村(居)委会,村(居)委会通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区国土分局(或镇国土所)到场核验,验线合格方可施工。

房屋竣工15日内,建房户应主动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验收。农村宅基地自建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住宅,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人民政府)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住宅,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第十七条 房产登记。建房户应持《集体土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建房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市、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多方筹措资金,给予依法报建的建房户补贴相关费用、免缴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依法报建并按批准方案建设,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建房户给予专项补贴。

(一)补贴测量费(含宗地坐标、房屋测量)和建房图纸设计费等,纳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二)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价格调节基金、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工本费等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给予依法报建并按批准方案建设,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建房户1万元/户专项补贴。该费用由区政府统筹先行支付,并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报建建房的,建房户所建建筑物(含构筑物)均视为违法建筑,在土地、房屋征收时对该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由区城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依法限期整改或拆除。

第二十一条 各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等单位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取贿赂的,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农村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可参照本办法补办或完善相关建房报建手续。

桂林洋开发区、三江农场范围内的个人建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行属地管理。

非农业户口个人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我市主城区内村民宅基地的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主城区、镇区范围内属国有出让土地的个人建房适用《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后自行失效。

农村宅基地的基本条件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篇(2)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深入开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科学编制规划、严格规划实施

(一)科学编制规划。深入研究全县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统筹全县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2021年9月底前要全面完成全县国土空间规划。按照稳步推进、突出重点原则,优先编制完成乡村振兴示范村、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的村庄规划,2021年要编制完成全县30%的行政村的村庄规划,全县所有行政村的村庄规划要在2025年底全部编制完成。

(二)严格规划实施。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的原则,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

二、坚持用地原则、严格宅基标准

(一)坚持用地原则。宅基地选址必须要符合村庄规划,必须是农村建设用地,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禁止乱占耕地建房。新批宅基地要优先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和边角地等。

(二)保障用地需求。根据各行政村符合条件的村民对建设用地的需求,在规划许可下有计划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编制村庄规划时,要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新增集体建设用地。

(三)严格宅基标准。严格“一户一宅”人均耕地少于1亩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分地(134平方米);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分半地(167平方米)。

三、坚持规划建设、严格质量监管

(一)坚持规划建设。农村自建住房要严格规划建设,做到自建住房质量和建筑风貌相协调。县住建局要在2021年5月底前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20套以上,乡镇政府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总体风貌定位,选择由县住建局提供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引导村民按照设计图册规划建设住房。

(二)严格质量监管。各乡镇要明确村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对村民自建住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实施监管。村民自建三层及以上住房,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三)落实“三到场”制度。从村民提出宅基地申请到自建住房建设竣工,乡镇政府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各相关部门到场监管,落实“三到场”制度。“申请审查到场”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审批宅基地;“开工查验到场”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竣工验收到场”对自建住房竣工查验,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四、建全管理机构、严格执法监管

(一)建全管理机构。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设立相应的股室负责宅基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部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2021年4月底前,各乡镇要成立以乡镇长任主任,分管副职任副主任的乡镇规划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乡镇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

(二)配强配全人员。各乡镇要从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村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抽调2—3名业务熟练的专职人员从事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工作,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要设立一个窗口统一受理宅基地申请。

(三)简化审批流程。农村宅基地分配实行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各乡镇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细化优化审批工作流程。

(四)严格执法监管。各乡镇综合执法队要按照《办法》的规定,配齐执法装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村民违法用地、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问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清丰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副县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指导推进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各项工作。

(二)建立问效机制。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建立督导考评问效机制,对监督管理不到位、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处置不力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对工作进度滞后的进行约谈问责,确保全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持续推进和健康发展。

 

附件1

 

清丰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周笃铭(副县长)

副组长:朱卫国(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贺中杰(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培民(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丁洪涛(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宗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孙彦强(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郭宪堂(国网清丰供电公司总经理)

高俊波(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局长贺中杰(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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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4日印发

篇(3)

随着当前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经济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其中农村宅基地则为主要的关注点之一,农村宅基地在发展的过程中,针对其进行调查测量有助于后期土地确权的发展。但由于农村宅基地当前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未形成专业准确的调查测量方法,因此在实际开展的过程中也面临了较大的难度。在此背景下,笔者针对的当前农村宅基地调查及测量方法,进行简要的剖析研究,以盼能为我国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发展提供参考。

1农村宅基地

我国农村面积较大,占据了我国绝大部分地域面积。实际发展的过程中,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支持[1]。其中农村宅基地为当前我国发展中,特有的一类土地性质类型。农村宅基地在发展的过程中,其权属为村集体所有。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农户或个人想村委会进行申请,之后进行审批进行房屋建筑的用地现状。农村宅基地,一般包括已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但已不能居住的土地、准备建筑的土地三类。

2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在发展的过程中,整体的发展现状较为良好。但在细节方面,还存在较多的问题。例如:证照问题、均衡性问题、界线性问题。此类问题的出现,影响了农村宅基地的良性发展。并且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造成了较多的民事纠纷以及民间冲突问题,造成了较大的影响。针对此类问题,笔者进行简要的分析介绍。

2.1证照问题

1)办理证件,未建房屋。农村宅基地在应用的过程中,首先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此后由上级部门进行资格审批,之后由相关部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2]。中间流程因实际情况,各地的规定现状有所差异。农户获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后,开始房屋建设。当前主要存在的问题为,农户已获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但未进行实际修建。2)无证建筑。农村宅基地管理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地方管理现状等现实原因的影响,实际发展的过程中,整体的管理现状差异度较大。因此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无证建筑也大量存在。此类建筑未经过上级部门审批,只进行了村委会的报备以及村集体的通过。部分案例中,甚至未进行村委会的报备,直接进行了房屋的建设。此类问题为当前实际发展中,主要凸显的问题之一。

2.2均衡性问题

我国农村宅基地在发展的过程中,关于宅基地的审批以及管理现状,基层管理在规范性方面还存在较多的问题。此类问题的出现,严重的影响了农村宅基地的发展。其中均衡性问题则较为突出,具体体现为:各农户之间宅基地分配不均衡,宅基地面积、数量等方面差异度较大。

2.3界线性问题

农村在发展的过程中,长期以来由于历史等方面的原因,关于地域界线的划分,部分地区还存在较多的问题。此类问题直接影响了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质量,实际发展的过程中,由于自然村之间的土地界线存在问题,最终造成农村宅基地在划分测量的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的冲突现象,以及民事纠纷现象。

3农村宅基地调查及测量方法的策略问题

农村宅基地调查及测量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实际管理办法等现状,实际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了较多的问题[3]。针对此类现状,笔者分析当前农村宅基地的发展现状。并提出了以下的改善对策,例如:整体调查,细节划分、统一规划,明确权属、明确遗留问题,人性化测量管理、精确测量,明确界线。针对此类策略方法,笔者进行简要的分析介绍。

3.1整体调查,细节划分

农村宅基地在管理的过程中,首要的任务为调查。为了有效的落实调查效果,并且提升后期的划分,政府部门应针对实际调查项目,组织专职人员逐户进行调查。调查的过程中,进行数据的记录和电子档案建立。并且针对异常数据进行特殊标记,以便于后期的划分和协商管理。调查结束之后,针对争议地区进行关联户的协调商议。以此进行争议问题的解决,以此促进后期的细节划分。

3.2统一规划,明确权属

调查结束细节划分完毕,为了有效的保障后期农村的统一发展,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权属问题,应进行严格的法规宣传,以及证照的发放。以此避免因权属问题,引起的。做好基层的政策法规宣传,确保农户的切身利益,保障农村宅基地的良性发展。

3.3明确遗留问题,人性化测量管理

农村宅基地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遗留了较多的历史问题。当前在实施管理办法的过程中,此类管理办法与历史遗留的宅基地的问题,也出现了较多的冲突现象。为了有效的改善此类问题,并且确保农户的贴身利益。实际发展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应明确历史遗留问题,明确土地权属问题,通过人性化的测量管理进行宅基地的实际面积测量。

3.4精确测量,明确界线

农村宅基地界线问题,为当前影响农村宅基地良性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针对此类现状,为了有效的保障宅基地的稳定发展,调查测量人员应严格参照地籍资料,进行实地调查测量[4]。并通过GPS技术以及无人技术,进行精确的测量核准。以此解决农村宅基地的界线问题,避免因界线问题产生的纠纷现象。

4结语

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在调查和测量方法落实的过程中,实际的发展现状较为稳定。但在细节方面,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在此现状下,为了有效的保障农村宅基地的良性发展,并且提升农村宅基地的调查及测量方法,未来农村宅基地的调查与测量方法落实,应朝着整体调查,细节划分、统一规划,明确权属、明确遗留问题,人性化测量管理、精确测量,明确界线的方向进行发展。

作者:卢文忠 单位: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测绘队

参考文献:

[1]段文.农村宅基地的调查方法及地籍测量分析[J].住宅与房地产,2016,(6):19.

篇(4)

今天把大家召集来,召开全区农村宅基地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分析当前全区宅基地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安排部署宅基地审批暨查验工作任务,动员全区上下进一步统一思想,迎难而上,扎实工作,确保如期完成今年的工作任务。

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驻区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各街道办事处书记、主任、分管副主任,各国土资源所负责人;各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部分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

今天的会议主要有两项议程:一是由同志宣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关于宅基地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查验工作的实施意见》。二是请王区长作重要讲话。

下面大会进行第一项,请同志宣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关于宅基地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查验工作的实施意见》,大家欢迎。

·······

·······

大会进行第二项,请*区长作重要讲话,大家欢迎。

·······

·······

同志们:“颁布实施《**区宅基地管理规定》,搞好全区宅基地调查,进行宅基地土地证发证、换证工作”是2005年区政府在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重点办好的11件实事之一。刚才,(来自)区长就宅基地审批和查验工作做了重要讲话,*区长的讲话既有形势分析,又有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论述深刻,重点突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为我区依法规范宅基地管理秩序,如何解决宅基地问题明确了任务,指明了方向。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把思想统一到*区长的讲话精神上来,深入抓好贯彻落实。

下面,我再就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提三点具体要求:

一是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此次宅基地审批和查验工作,关键在领导,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区长讲话精神,认真做好《**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关于宅基地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查验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把文件精神吃透,以确保此项工作有序、稳步推进。

篇(5)

农村宅基地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最基层、最前沿的工作,直接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的社会稳定与和谐。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加上新农村建设、土地综合整治、集体土地流转等新方针政策的出台与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成为了国土资源管理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

一、现状与问题

经过二十余年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基本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对于保障农民居住权利、加强耕地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农村宅基地本身性质以及面临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宅基地管理也不断显现一些问题,有的问题还表现得比较突出。加快对宅基地管理的改革创新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与热议的重点,当前有些地区探索实施的一些改革模式也招致评论与争议。归纳起来,当前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建房布局散、乱,用地贪大求全。目前,农村建房缺乏统一规划,尽管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有些地方制订了村庄建设规划,但规划的控管作用并不明显,加上农村村民居住历史就较为分散,受各种因素影响,农民建房选址比较困难,现实当中往往出现公路修到哪、自己的责任田在哪,房屋就盖到哪里的随意现象,造成“满眼新屋却不见新村”。由于农民大多属单门独院选址建房,加上在宅基地供应上现行的是集体所有、农民无偿获得和无偿使用的制度,造成农村宅基地供应上的“大锅饭”,让农民有多占地、占好地的冲动,在占用土地上贪大求全,除修建房屋外,还要修建畜舍、厕所等附属设施,加上房屋四周堆占破坏影响的土地,占地面积往往会突破各地规定的标准。另外,农民图进出方便,各家各户还要独修建道路,这样占用的土地面积就更大了。

2、违法占地现象多,查处屡陷困局。由于受各种观念影响和条件限制以及现实需求与土地法规政策约束之间的矛盾,农民想建、能建的地方难批,能批的地方又建不了或不想建,只能铤而走险;有的相互攀比,一户多基,少批多占;有的私自转让宅基地和买卖房屋;还有的就是能批、能建的地方,农民不等批准“先斩后奏”。这些都导致农村违法建房案件易发多发。在农民建房违法案件查处当中,法律规定只能补办手续或,而农民违法所建的房屋按照规定能补办手续的仅为少数,大部分要。但真正要拆除农民用大半辈子乃至一辈子心血盖起来的房屋,现实情况中是很难行得通的。正因为违法建房难以拆除到位,违法者形成有恃无恐的心理,造成违法建房恶性循环。

3、流转遭遇瓶劲,改革势在必行。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人口逐步向城镇集中,一些在农村拥有宅基地的人,希望能将因各种原因长期空置的房屋给予变现处置。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如城市郊区、城乡结合部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城镇人口和贫困地区的农民希望跨地区、跨城乡购买宅基地,这些年出现的“小产权”房就是鲜例。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这些都是明令禁止的,但由于利益等方面的驱使,这些年农村宅基地私自转让和房屋买卖时有发生,自发形成农村宅基地非法流转的隐形市场。加快集体土地管理改革创新,促进集体建设用地有序流转已迫在眉睫。

二、原因剖析

困扰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机制体制方面的原因。

1、现行法规政策欠完善,操作性不强。至今,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调整农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只限于土地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文和相关政策性文件,数量少,效力层次低。与立法较为完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相比,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立法明显滞后,并且操作性不强。如对农民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必须予以拆除的规定,在字面上看是极为严肃的,但从多年的执法实践来看,在以人为本的执法环境中,此规定执行难度很大,可操作性不强且难以执行到位,导致村民违法占地建房得不到有效制止。

2、规划管理滞后,农村陋习影响深远。长期以来,在规划管理上普遍存在重城镇轻农村的思想,对农村规划投入很少,大多数乡镇村庄没有规划,导致农村住宅建设无章可循,杂乱无序。总体上来看,农村宅基地只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确定一个数字规划,与实际差距较大,没有落实到具体村庄和地块的点面上,村庄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普遍缺乏。近些年来,少数经济条件好的乡镇虽然搞了规划,但大都不够成熟,有的规划不是十分科学合理,只注重新房整齐划一,而忽视了对旧宅基地的改造利用,造成农民建房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另外,农民建房受农村一些陋习的影响十分深远,如农民在修建房屋时,就坐向、看风水、讲龙脉相当盛行,选宅基地不是先请基层国土资源所人员察看,而是先请“风水”先生,“风水”好了就行,哪怕法律禁止也要强行修建,特别是“风水”好的地段甚至出现抢建现象。

3、执法过于疲软,监管存在缺位越位。虽然近些年来,国家对土地管理的重视程度一度上升,监管政策也相继出台,但在土地执法上,还一直处于“软肋”状态,主要表现在土地强制执行力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能向违法主体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作为一种约束性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未赋予土地执法监察人员一些必要的强制执行方面的权力。土地问责过松过软。对农民违法建房大都采取罚款方式变通了结其违法行为,真正拆除违法建筑物、追究法律责任的寥寥可数。在监管问责上,失之过宽,究之过软,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在基层干部职工心中,对农民建房管理“因公违法”、“法不责众”的心理普遍存在。有些地方土地问责的地方保护主义还比较突出。在日常监管方面,存在缺位越位的现象,如有些国土资源部门处于唯钱管地的状态,出于部门利益追求和生存考虑,忽视、放松甚至“放纵”农民建房用地管理;有些乡镇政府在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对农村土地管理重视不够,履责不到位;有些村干部以土地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越权、越位审批;另外,涉土管理的相关部门在政策衔接和工作步调上也不是很协调有序。

三、工作建议

加强新形势下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必须对当前宅基地本身的性质、功能以及环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从而把握好改革的方向。要从完善法律法规、机制体制入手,勇于创新,大胆探索新形势下的宅基地管理方式。

1、健全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要借《土地管理法》修改之机,加快农村宅基地立法工作,国家可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要配套建立完善的违法处理、管理收费、失职问责等方面的政策文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措施,使农村宅基地 的使用和管理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另外,对现有关于宅基地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要进行修改完善,特别要注重其可操作性,增强法规政策的执行力。

2、加强宅基地规划管理。严格按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合理布局、改善居住条件、保护耕地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制定适合农村宅基地发展的村庄建设规划,合理地规划村庄、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同时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创造农民集中成片建房、节约集约用地的平台。要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控制,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用地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用地标准,把农村宅基地[文秘站:]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的耕地面积挂钩,对宅基地实行总量控制。

篇(6)

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驻区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各街道办事处书记、主任、分管副主任,各国土资源所负责人;各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部分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

今天的会议主要有两项议程:一是由同志宣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关于宅基地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查验工作的实施意见》。二是请王区长作重要讲话。

下面大会进行第一项,请同志宣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关于宅基地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查验工作的实施意见》,大家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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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进行第二项,请*区长作重要讲话,大家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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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颁布实施《**区宅基地管理规定》,搞好全区宅基地调查,进行宅基地土地证发证、换证工作”是2005年区政府在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重点办好的11件实事之一。刚才,(来自)区长就宅基地审批和查验工作做了重要讲话,*区长的讲话既有形势分析,又有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论述深刻,重点突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为我区依法规范宅基地管理秩序,如何解决宅基地问题明确了任务,指明了方向。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把思想统一到*区长的讲话精神上来,深入抓好贯彻落实。

下面,我再就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提三点具体要求:

一是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此次宅基地审批和查验工作,关键在领导,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区长讲话精神,认真做好《**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关于宅基地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查验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把文件精神吃透,以确保此项工作有序、稳步推进。

篇(7)

(一)“保持集体所有,允许上市流转”的模式

章合迎、吕颖洁(2008)从盘活农村土地和建立农村土地市场的角度出发,积极思索构建农村宅基地“保持集体所有,允许上市流转”的模式,主要做法有:一是完善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公示程序,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二是施行多元化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建立农村土地市场,如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拍卖、入股给其他民事主体。三是完善宅基地立法工作,加强农村土地市场的监管。

(二)政府主导模式

李文谦、董祚继(2009)认为政府主导模式分宅基地回购与宅基地整理两种类型。宅基地回购即买卖双方不直接上市交易,由政府充当中介,收购符合流转条件和有流转意愿的宅基地,再由政府将其出售给符合一定条件的受让人。宅基地回购模式强调了政府主导性,同时也凸显了对农村宅基地自由流转的限制,难适应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现实需要,大规模推行有一定难度。宅基地整理即政府统一规划,通过拆院并院、拆旧建新等方式,实现农民集中居住,整理出的宅基地一部分用于统筹安排农民集中居住,剩余的宅基地可以复垦置换,集中整合后交由县、区政府成立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储备中心”或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共建的公司储备,由中心或者公司土地流转,并将收益扣除税费后返还集体经济组织。

(三)集体经济组织主导模式――土地合作社

农民以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入股成立农民股份合作社,通过入股、出租、出让使用权或者自建商铺、厂房出租等方式,引进第二、三产业,提高土地级差收益,村民按照所占股份分红,也可就近打工获得工资性收入。这种模式有利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获得较稳定的土地收益和分红收入,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也符合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则。但是,如果管理不到位,收益分配不合理,可能出现违法占用农用地、侵害农民利益的情况。

(四)农村宅基地市场模式

郭青霞、张前进(2001)认为,在人地矛盾日益加剧的今天,建立农村宅基地市场是当前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并对建立农村宅基地市场做了一些思考。他们认为,建立农村宅基地市场,关键是要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从而使价格在农村宅基地的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价格体系的制定必须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农村宅基地价格的空间差异性,二是宅基地环境质量的差异性。

二、实践层面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地票”交易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家庭拥有其他稳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其农村宅基地可用于置换建设用地指标。“地票”交易的基本过程:农民让渡使用权的同时,将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并经验收合格后,产生等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不同复垦项目产生的指标,在交易所被打包组合成地票,政府制定“地票”基准交易价格,进行公开交易;开发者通过竞标购入“地票”,选择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的相应耕地,拟做自身建设项目;政府运用其征地权,将开发者所选耕地征转为城镇建设用地;对该建设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实现指标落地;该开发者如果在指标落地时竞标失败,则“地票”按原价转给竞标成功者,“地票”冲抵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宅基地使用权“地票”交易通过市场机制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更有效的配置,但是由于“地票”价格的可操纵性,如果管理不当,将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二)浙江模式

1、温州模式。指凡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农民房屋转让的,统一由市、县政府征为国有,再参照国家相关管理办法办理出让手续。凡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农民房屋转让的,可保留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变,办理宅基地转让手续;如转让双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宅基地流转方式参照规划区内的管理办法。转让方转让后不得再在村集体组织申请宅基地建房。

2、义乌模式。刘亭、庞亚君等(2009)总结了义乌农村宅基地置换的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园中村改造置换模式。具体做法是按照生产、生活用房相分离的原则,农民将按一定的置换标准用宅基地置换住宅和标准厂房,住宅有多层和高层公寓两种,原有住房评估后予以补偿。住宅和标准厂房由村统一规划、分步建设,即先建设多层公寓,再建设标准厂房,最后建设高层住宅。典型区域是义乌工业园区。第二种是土地整理置换模式。即将破旧房改造和宅基地复垦结合起来,连片拆除破旧房、闲置房,重新规划建新房,多余宅基地复垦为耕地,或用于安置附近山区的移民。第三种模式是下山移民置换模式。由政府作为项目实施业主征用土地,以成本价出让给下山移民,土地性质为国有草拟,补交差价后可上市交易。

3、嘉兴模式。两分两换的模式,即将农户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分开、搬迁与土地流转分开,在依法、自愿基础上,以宅基地置换城镇房产、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嘉兴模式最具有价值的地方,就是农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目前仅限于宅基地)可能进入土地市场,并逐步实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

(三)成都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模式

1、成都市的近郊(龙华)模式。龙华模式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建设用地入股成立农民股份合作社,其创新主要体现在:一是“腾笼兴农”,通过宅基地整理和置换实现土地增值;二是灵活入股,农民以多种方式入股成立股份合作社;三是多元经营,拓展利润来源渠道。

2、震区联建房模式。为加快震区重建,成都市出台了《关于重灾区农户灾毁住房联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关于农村集体性质土地产权的规定做了如下突破:农户与联建方共同向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市(县)国土资源局对农户的原宅基地使用证进行变更,为农户自住用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住宅;为联建方使用的剩余集体建设用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非住宅(包括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等),土地使用年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年限或自行协商确定。两张产权证,面积分割清晰,但是事实上又是共同使用同一地块,借着这种类似于“一国两制”的巧妙方式,成都市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问题上取得了突破。

(四)天津政府“国有化”主导模式

由政府主导“两换”,突破行政界限探索跨地域“占补平衡”。为加快小城镇建设,推进农村城市化、城乡统筹发展,天津市政府创建了“承包责任制不变,可耕种土地不减,尊重农民自愿,以宅基地换房”新思维指导下的新机制。由政府强力主导农民宅基地换房。通过“宅基地换房”、“土地换保险和补偿”,先把全镇土地收归镇政府,整合后将农地转为国有再招拍挂出售,实现了集约土地及用土地收益弥补小城镇建设资金缺口。

三、评述

综合国内外学术界的理论观点以及各地实践,关于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理论研究远远落后于实践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流转范围在全国进一步扩大,但是,目前部分地区农村宅基地流转中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宅基地法律体系不完善。宅基地所有权权属不明确,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利于农村宅基地的流转。

(二)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制约了农村生产要素向城市的自由流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不统一,使得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不能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农村宅基地流转改革举步维艰。

篇(8)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并对土地的利用结构、集节约利用程度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然而,在城市建设用地极度紧张的同时,农村却普遍存在耕地细碎、闲置,村落零散、宅基地闲置和“空心村”、“烂心村”现象普遍存在,且呈不断加剧的趋势。根据2008年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全国村庄用地共2.48亿亩,其中宅基地占80%以上,约有2亿亩左右。约2亿亩的宅基地中,闲置荒芜宅基地竟达20左右。这既不利于土地的集约利用和新农村建设,还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发展和城镇化、现代化的进程。因此,在快速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大背景下,面对农村居民用地的发展趋势,对其科学地进行土地整理,探索农村土地尤其是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一户一宅”政策操作难,农村宅基地管理混乱

首先,农民的观念意识存在问题。农民对农村宅基地私有化观念根深蒂固,认为宅基地是一种私有财产,可以世代相传,即使自己不使用,也不准别人使用,即使闲置、抛荒,别人也无权过问。其次,不少农民建房还保持“风水”习俗,坐落、朝向的选择上基本听“风水先生”的,沿袭着自建为主、分散为主、平房为主、独门独院为主的传统“四主”、“零星”模式,加上重新房建设、轻老房改造,致使村庄用地规模偏小且布局分散、宅基地占地量大、土地利用率低。再次,农村宅基地空置与紧缺相矛盾。农村中一部分农民拥有大面积的宅基地,但是建造面积很小,使用率很低,甚至农户在多余的宅基地上种植蔬菜瓜果等。而另一部分农民却不能满足其对宅基地的需求,二者之间存在矛盾,容易引起宅基地紧缺农民的不满,使社会稳定受到影响。最后,农村宅基地的不当使用。一家农户的子女成为城市居民后,其父母的宅基地仍然存在,由于宅基地是可以世袭的,那么当父母过世后,其已成为城市居民的子女可以继承此宅基地,这样子女就可以在老宅上建造豪华住房,或者挪作他用,搞养殖甚至办工厂等。部分农户也存在住宅基地上搞其他产业的情况,使得宅基地的规划举步维艰。

(二)农村宅基地“无流转、无限期、无偿使用”

我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均规定:我国的宅基地是无偿取得及使用的,这种方式虽然减低了农民建房的成本、保障了低收入农民住房问题,但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如农民抱着“不用白不用”的心态,无限制利用宅基地,致使土地浪费现象严重,甚至在一些人口规模较大的村庄,由于村内宅基地用完,便大面积占用耕地建房,致使耕地面积逐步萎缩。宅基地的无偿使用会使农民都想多占、多用。甚至会出现抢夺宅基地的现象,影响了社会安定。同时,我国立法方面对宅基地是否可以转让以及如何转让一直模糊不清,对宅基地的流转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虽然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地上建筑物(主要是房屋)进行出租出卖。然而,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却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宅基地的使用权转让与房屋转让相分离。随着农村房屋买卖的出现,宅基地转让不可避免,但这些宅基地的转让行为并不受现行法律法规的保护,属于私下流转。双方一旦发生矛盾和纠纷。法院只能要求双方协商解决,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另外,法律特别指出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进一步限制,即禁止农村宅基地向城镇居民流转,转让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转让,这就阻碍了宅基地的有效市场配置。

(三)拆迁成本高,“空心村”、“烂心村”改造安置难

农村的各项基础建设都没有财政资金资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无力承担拆迁中多产生的费用。农户的经济基础相差很大, 农村“空心户”、“空心村”的留守户多为村里的贫困户和“老弱病残”者,经济条件差,无力外迁,也无力改造旧房。另一方面,农户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致使农户改造宅基地的能力也各不相同,从而使得“空心户”、“空心村”改造中出现难以同步的现象,进而阻碍了农村宅基地的集约利用。

(四)集体土地资产流失严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客观存在的土地市场供求关系使农村宅基地的转让无法制止,但现行法律法规又不允许农村宅基地流转,导致当前农村宅基地的转让多为私下进行。这种“暗箱操作”、随意定价的转让行为使本来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收益在隐形交易中大量流入买卖双方手中,造成了集体土地资产收益的大量流失。

二、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对策与建议

宅基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是缓解我国土地供需矛盾的有效措施,土地作为不可再生稀缺资源,宅基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是保护耕地资源的有力武器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是人们集约利用土地的直接动力。由此可见,深入研究和挖掘现有农村宅基地利用潜力,可以节约用地,有效地减少城市发展过程中对耕地的占用,对于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一)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民合理建房

在实际生活中,每个公民是否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社会法律意识和公民守法的自觉性,对规范农村住宅用地管理、保护耕地将起到重要作用。土地执法部门要从宣传土地法规和政策入手,充分利用农村的广播、电视等宣传手段,将当前紧张的人地关系与合理用地、依法用地、集约用地、节约用地的观念灌输给群众,彻底扭转农村村民盲目用地的意识,增强老百姓的惜土观念。通过宣传教育和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帮助农民树立正确的建房观,使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农村宅基地集约化工作中来。同时,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对乡村干部进行土地法律法规培训,尤其是对于基层村干部,适当的时候可以开设“土地管理课堂”,让基层干部全面了解土地管理中的法律责任,彻底改变过去的宅基地审批村委“一支笔”的做法。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检查审批后的农户建房情况,特别是要调查农民新建住房后旧房的拆除情况,防止出现新闲置房,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

(二)加快宅基地立法,严把宅基地审批关

首先,加强宅基地立法体系建设,尽快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及《土地登记条例》等,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机制,明晰宅基地产权,明确宅基地流转、宅基地登记发证、违规批地建房的处理等具体规定,指导土地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杜绝土地浪费现象的发生。其次,加大巡查力度,做好实地调查清理工作。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对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鼓励农民退还闲置宅基地。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相关激励措施。鼓励拥有多余宅基地的农民腾退其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农户。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有效措施。确保其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以免旧宅基地闲置浪费。再次,严把宅基地审批关,推行冻结村界制度、停止办理“单门独院”和控制低层建筑的宅基地审批制度。防止村庄外延,依照统计数据中各村人口增长情况下达宅基地计划指标,由乡(镇)土地主管部门结合村集体研究分配,对违反村镇规划、一户多宅、划新不丢旧和超面积的宅基地坚决不予审批;对“单门独院”和低层建筑严加控制。

(三)科学规划农村社区,走城乡一体化之路

为改变我国村庄农村居民点分布散、规模小和生活基础设施缺乏等状况,创造和谐的农村发展环境,亟需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科学规划、集中安排,加快中心村镇建设力度,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在相对集中的居民小区实行农村小区化管理,消除城乡二元结构。首先,推进城乡发展规划一体化。统筹城乡发展规划和布局是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前提。要打破城乡界限,把整个区域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镇村布局规划,并从中心城区到小城镇自然村落多个层面加以建设,促进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逐步提高城市化率。其次,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对重大基础设施做到城市和农村统一布局谋篇,集中实施一批交通、水、电、气以及生态环境工程,努力优化人居环境,全面完成区域组团供水,实行全区域饮用水深度处理,做到“一个龙头”供水;农村垃圾实行“村收集、镇集中(运转),市(县区)处理”,完善农村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实现“水清、水活、水畅、水生态、水安全”。再次,推进城乡公共服务管理一体化。以村和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为载体,坚持公共服务的设施建设和产品供给并重,强化行政管理、日常便民、文化体育、医疗保健、社会安全和党建活动等服务功能,逐步实现日益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使农村居民“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出镇有人代”的基本格局。

(四)规范宅基地市场,鼓励合理流转

建立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可参照土地承包权的改革方向,调整农村宅基地的产权设置,确定每一块现状宅基地的长期使用者并依据规划新增或者缩并宅基地面积,允许农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逐步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自由流转,彻底打破城乡二元分割的土地利用机制。首先,允许农民对私有房屋转让。这种转让不仅仅局限于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条件的成员,城镇居民也可以购买农村居民的房屋,同时享有该房屋附随的宅基地使用权。但这个过程要严格遵循相应的登记制度,要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尚未建造房屋的土地作为宅基地。其次,鼓励农民的私有房屋自由出租。允许房屋同宅基地的使用权一并出租,并对承租人做出无身份限制,但要确保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享有优先承租权这样既有利于最大程度地实现农村居民对私有房屋的处分权能,同时又很好地实现了宅基地的保障功能。促进农村闲置私有房屋的资源合理配置。再次,宅基地与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一并继承。在农村可以实行宅基地与宅基地使用权一并继承的制度,此继承制度对继承人是否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予限制。但同时也要制定相应配套的继承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免使良好的制度无法可依。而对农民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在土地流转后应将超出部分按规定比例上交,以切实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土地权益。农民转让了宅基地使用权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禁止购买人擅自将宅基地改变为商业用地,谨防商业投机活动。

(五)合理利用经济杠杆,完善农村“理事会”制度,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力度

以经济杠杆手段来调节农村居民点宅基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与管理的同时,在考虑与国家法律政策制度等相衔接和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实际前提下,适当对超面积使用宅基地的农户收取相应的土地使用费,尤其是对长期闲置不用的宅基地收取土地使用费,促进农村宅基地集约利用。

在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方面,还可以完善与推广新农村建设的“理事会”制度,进一步发挥农村民间自治组织的作用。要充分发挥“理事会”在新农村建设事务管理当中的作用,较好地处理“理事会”与村级“两委会”、上级政府以及村民的关系,使理事会的运作和作用的发挥不超越以“两委会”为主体的村级治理现有制度架构。在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中,更要合理安置“空心村”改造中的弱势群体。要通过加强农村敬老院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安置和保障农村宅基地改造中的“弱势群体”,妥善解决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中“空心村”的留守户问题。

参考文献:

1、杨亚楠.农村宅基地闲置状况研究综述[J].现代农业科技,2008(14).

2、孟祥仲,辛宝海.明晰使用产权:解决农村宅基地荒废问题的途径选择[J].农村经济,2006(10).

篇(9)

(一)农村住宅修建比较混乱

根据我国的土地政策的有关规定,任何土地的建设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格按照国家的规划进行土地审批。事实上,农村宅基地的土地属于当地居民集体所有,农村的建设住房用地相对来说有很大的自由性。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问题,土地资源浪费、占用耕地等现象突出。

(二)农村住宅面积超出规定

由于农村村民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出现了很多住宅面积超出规定的现象。根据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修建住宅的土地有规定的标准,不能随意进行“霸占”,但是农村仍然有很多村民霸占住宅用地进行违规建设。再加上相关部门的管理不规范,从而使农村宅基地的取得具有无偿性,因此诱发了一部分村民牟取暴利的心理,造成普遍的一户多宅的现象出现。

(三)农村宅基地监管不力

国土部门和住建部门是农村宅基地的主要管理部门。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住宅部门很少对农村的宅基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在村民心中,只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才是他们修建住宅的管理部门,而其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却远远不到位。由于我国的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很大比重。因此,农村的住宅面积也占我国土地资源的很大比例。国土资源的工作人员严重缺乏,管理经费又不能落实,加上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了农村抢占土地现象的监管不力。

(四)农村宅基地审批不严格

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建筑住宅,而且宅基地的用地面积也要符合规定的标准。但是根据调查得出的情况,一般村民向村委会申请住宅用地,村干部不管村民现在拥有几处住宅,都会非常容易的通过审批。国土部门的监管工作也只注重形式,只要是乡镇政府的领导签字,都会对其给予宅基地手续的办理。

二、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问题出现的原因

(一)农村规划不合理

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规划不合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当前许多村干部缺乏规划理念,村里不会搞长期规划,即使墙上挂着一些规划方案也只是为了应付上层领导的检查和监督,根本不会按照规划去实施。随着农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村民在老村子外面又建立了新的住宅,造成了老宅基地荒废的现象越来越多。二是有些村庄虽然进行了规划但是科学性不高,有很多经济条件好的村民在城里购置了新房,但是仍然拥有农村的宅基地,并不把村里的宅基地补换给集体,并且村领导也不主动的收回他们的宅基地,而是任由他们“霸占”,加之这些村民又不会重新修葺这些老房子,造成很多村里的宅基地废旧、杂乱无章。

(二)农村干部不重视

农村的村干部是农村宅基地的直接管理人,部分村干部的法制观念不强,以个人的感情影响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按照国家的土地管理要求进行宅基地的审批;部分村干部的工作原则不坚定、怕得罪人的思想比较严重,影响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程序;部分村庄对宅基地管理没有制定具体的条例,没有形成书面形式的审批规定,许多都是口头协议,遇到不配合新农村建设的“钉子户”,不能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理,而是搁置不管,使问题越来越严重。

(三)农民法制观念淡薄

当前农村村民的法制观念仍然很淡薄,对一些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不清楚,认为“只要我在这个地方建房,这块土地就是我的”,缺乏集体意识。也有很多村民存有传统的观念,认为老的住宅不能进行拆迁,怕影响风水。农民法制观念淡薄也经常造成邻里之间的住房矛盾,影响村民之间人际关系的和谐,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的国土资源管理局应在每年的地球日和土地日等节日,在其管辖的范围内围绕“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这一主题开展宣传活动,使农村居民详细地了解和掌握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使老百姓真正做到知法、用法和守法,坚决杜绝违法用地、占地等事件的发生。同时,各地政府应加大对土地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做到真正为老百姓服务。

(二)合理规划布局

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农村布局,对农村的土地资源使用情况进行科学规划,严格地控制农村土地的使用规模,确保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同时,政府应聘请专业人员对农村居民的房屋建造情况进行详细规划,有效避免农村住宅建设过程中土地资源的盲目使用和大量浪费。

(三)加大执法力度

政府应考虑地方的实际情况,完善土地执法体系,通过多部门的共同努力,有效杜绝农村的违规建设问题。土地管理部门应严格执法,一旦发现农村存在违规建设、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应立即进行查处,使违规用地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使老百姓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此外,政府要特别加强对基层土地使用情况的巡查力度,严格查处各种违法乱建现象,如果发现较为严重土地违规使用的问题,应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格规范程序

在农村宅基地管理过程中,农村宅基地管理部门应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对宅基地的申请成员进行严格审核,保证宅基地批准人的地位,确保只有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申请人才能得到宅基地的审批。县、乡人民政府应根据相应的审批层级进行逐层审批,对符合批准要求的宅基地应及时进行相关信息的,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篇(10)

一、工作目标

按照每个乡(镇)选择1个村的原则,确定XX镇XX村、XX镇XX村、XX镇XX村、XX镇XX村等X个村作为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村。通过改革规范宅基地使用管理,逐步实现从“一户一宅”向“户有所居”、从长期无偿向分类有期有偿、从单一居住功能向拥有诸多功能等转变。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房抵押贷款试点。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租赁、入股、合作等方式开发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壮大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

(一)坚守底线,改革创新。

既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又大胆作为、敢于尝试,积极探索推进宅基地管理新模式、新方法、新路子。

(二)政府引导,农民主体。

发挥政府统筹谋划、组织协调作用,为改革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坚持农民自主管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和村民理事会作用,激发群众内生动力,保障农民权益,使改革成果惠及广大农民。

(三)积极探索,统筹推进。

积极实践,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把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加强农民建房管理、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产业发展、乡村治理、增加农民收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等有机结合起来,提升改革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提高改革综合效益。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夯实宅基地管理基础

1.开展宅基地调查摸底。对试点村宅基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住宅情况、人口信息、近五年内建房意愿、村内空地及基础设施等进行准确登记,建立台账档案,充分掌握宅基地利用现状和近期需求。(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完善村庄规划方案。按照城乡一体化建设总体要求,结合宅基地和村内基础设施利用现状,根据人口变化和社会发展需求,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宅基地总规模控制,根据村庄人口规模、产业发展、耕地数量等规划村庄用地。(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文广新旅局、水利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发挥村民理事会作用。制定村民理事会监督管理制度,完善村民理事会工作章程,强化管理职能,加强对村民理事会的引导和监督,防止家族宗族势力干扰。在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申请、流转、退出等事务中充分发挥村民理事会的民主管理作用。(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4.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压实乡(镇)一级属地管理责任,制定试点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严格“一户一宅”制度,规范村民建房行为,严格村民建房审批,防止有新房没新貌、超高超大建设、无序建设、建新不拆旧等现象。(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完善宅基地资格权认定

5.完善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结合农村实际,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情况、履行义务等因素,研究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操作细则,明确分户标准,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宅基地权利,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公开公平合理分配。(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6.加快房地一体的确权登记发证。以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为契机,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完善宅基地档案,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发放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创新宅基地利用方式

7.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机制。坚持“一户一宅、面积法定”原则,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下的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明确宅基地有偿使用标准。结合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实际情况,对历史原因超过规定面积标准、“一户多宅”的,可以自主选择退出多占超占部分或者交纳有偿使用费;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它方式占用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自主选择有偿退出占用房屋或者交纳有偿使用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采取有偿等方式退出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进行集中规划使用的宅基地实行择位竞价。由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竞价规则,有偿分配宅基地的对象为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农户。支持村集体、村民理事会创新工作方式,探索采取村规民约约束、列入失信黑名单、扣减集体分配收益、联系单位代扣代缴等各种方式,确保有偿使用费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8.合理利用腾退后的宅基地。统筹考虑腾退宅基地周边环境,腾退出的宅基地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建则建”的原则综合利用。未布局村庄规划的,纳入“过渡宅基地”临时管理,进行复耕复绿,发展庭院经济;暂不能利用的宅基地,允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收储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9.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增加农民收入。积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在符合“一户一宅”等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允许返乡人员、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租用农村闲置房用于养老或开展民宿经济等经营性活动,拓宽村集体和农民增收渠道。严禁违法违规买卖农村宅基地。(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0.唤醒沉睡土地资产壮大集体经济。鼓励社会资本以租赁、入股、合作等方式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综合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用于乡村旅游、乡村民宿、乡村电商、文化创意、养生养老等产业,释放土地价值潜能。严禁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小产权房、私人会所、别墅大院等。(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文广新旅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1.实施房地一体的农房抵押贷款试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赋予农村宅基地、农民住房抵押融资功能,盘活农民土地用益物权的财产属性,稳妥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适时建立贷款风险缓释机制和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做好抵押登记、抵押物处置、风险补偿、抵押物处置后农民住房保障等配套支持工作,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县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XX支行、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五)用活“增减挂”政策助推宅基地改革

12.优化乡村振兴用地布局。用活用足“增减挂”政策,对房前屋后便于耕种、不易被占用、单个地块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与周边农用地相连的退出宅基地用于“增减挂”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复垦为耕地。项目区复垦验收后,等量置换出建新指标,除用于预留村民建房和易地搬迁外,优先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3.合理分配“增减挂”收益资金。统筹推进“增减挂”节余指标省内流转,所得收益全部用于乡村振兴。完善“增减挂”收益分配机制,进一步提高收益返还标准,确保“增减挂”周转指标收益足额返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助力村集体经济发展。(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20年9月底前完成)。

摸清农村房屋权属、农村建设用地等底数;摸清拆除、腾出宅基地的数量以及5年内需新增宅基地数量等,建立工作台账,并于9月20日前分别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二)试点改革阶段(2020年11月底前完成)。

各乡(镇)要对照试点改革内容,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动员部署改革试点工作,统一思想,倒排时间,责任到人,挂图作战。按照边试点、边研究、边总结、边提炼的要求,制定完善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农民建房管理、宅基地有偿使用、宅基地有偿退出等管理制度、办法和操作细则,编制修订试点村村庄规划等工作,同时,总结试点做法与成效,形成长效机制,促进宅基地有效利用。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城管局、文广新旅局、财政局、民政局、住建局、金融工作局、商务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的XX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方案政策的拟定、业务指导、督查检查、经验总结等工作的落实;同时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不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各乡(镇)要成立党委书记任组长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改革工作,把推进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作为夯实基层基础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工作合力,稳步推进改革,确保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政策保障。

县级层面制定完善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农民建房管理、宅基地有偿使用、宅基地有偿退出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办法和操作细则。在县级制度框架下,各乡(镇)、试点村要根据实际制定符合本区域实际的措施办法。

(三)资金保障。

加强资金整合,强化资金调度,县财政局要保障县宅基地改革办和各乡(镇)必要的工作经费。宅基地有偿退出资金原则上由村集体自行解决,对经济基础薄弱村,筹集不到的,可采取台账式“宅票”制度进行管理,将退出宅基地面积记好账,签订退出协议,将来村民子女申请建房时扣除相应的退出面积,超出面积按标准缴纳有偿使用费。

(四)宣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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