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职申请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2 14:55:29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留职申请书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留职申请书

篇(1)

xx(单位)领导:

本人系 xx(单位)xx(岗位)员工,于 xx 年 x 月 x 日进入 xx 岗位,现因 (企业经济效益差,企业富余人员太多,身体较差,等等) ,按 xx 文件的规定, 为自找职业解决生活出路问题(等等) ,决定停薪留职,停薪留职期限为 年, 自 xx 年 x 月 x 日至 xx 年 x 月 x 日。 停薪留职期间的其它事项,按停薪留职协议履行。特此申请,请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 月 日

停薪留职申请书

尊敬的院领导、主管部门领导:

本人进入同仁县法院工作至今已有两年多时间,通过这 两年来在办公室、立案庭、执行局的学习、工作,对法院工 作有了一定的了解和认识,个人得到了相应的提高,也学到 了很多法院工作的技能和知识。法院的工作是让很多人羡慕 的,但是两年多来,由于我自身能力不足,自我感觉以我目 前的状态不足以顺利完成日常工作,经常会因为个人能力和 所学不能为单位的发展发挥最大的效能而深感愧疚。 我反省过自己的工作,发现自己未曾从工作中体会到法 院工作的神圣以及工作完成的成就感,反而因为不能完全为 工作付出所学而感到愧疚,致使每天都以一种浑噩的状态去 面对工作。这种心态在法院工作中是极其危险的。 通过在工作中不断的反省,觉得我个人工作能力与法院 目前的岗位设置和工作安排缺乏对应点,以致不能为法院工 作发挥个人的最大能力和热情,这说明我个人综合能力跟不 上法院对人才的要求,不能达到一个优秀法院干警的标准, 对此我深表歉意。 经过长时间的慎重考虑,结合目前本单位人员编制的实 际情况,为了减轻单位负担,我决定暂时离开目前的工作岗 位。总结我现在的工作跟法院工作的工资标准,我做的确实 不够,这份工资我受之有愧。法院并不是养闲人的地方,我计划去重新学习一些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以便日后能更好 的为法院工作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努力。于此,特申请办理 停薪留职相关事项以期日后学成归来为单位做出自己最大 的贡献。 感谢两年多来关心帮助我的领导,以及情同手足的同事 们。

申请人:

关于停薪留职的申请书

xx(单位)领导: 本人系 xx(单位)xx(岗位)员工,于 xx 年 x 月 x 日进入 xx 岗位, (企业经济效益差, 现因 企业富余人员太多, 身体较差, 等等) , 按 xx 文件的规定,为自找职业解决生活出路问题(等等),决定停 薪留职,停薪留职期限为 年,自 xx 年 x 月 x 日至 xx 年 x 月 x 日。 停薪留职期间的其它事项,按停薪留职协议履行。特此申请,请予以 批准。

篇(2)

不知不觉中我已经在河北商贸度过了将近两月的生活,在这两月中,我看到了也深切地感受到了青年志愿者们写在校园里的点点滴滴__无论是在炎炎夏日,繁忙的十字路口,交通灯旁;还是在寒冬腊月,宁静的校园小道,三叉路口,都能见到我们的青年志愿者在活动。

记忆犹新的是在那一次运动会上,每天,当清晨的薄雾还笼罩着静谧的操场,学院的青年志愿者们便早早地到来,奏响了运动会的序曲,划跑道,搬器具,设会场;傍晚,当同学们都离开的时候,还是他们,在不停的忙碌,整器械、清场地、搬桌椅。至于会场上端水倒茶、维持秩序似乎已经成了他们的天职。那天,我只记得一句话:“哪里有需要,哪里就有我们。”

还记得那一次,“刘海洋伤熊事件”以后,当大家正在为此事大发感叹之时,支援者们已经用他们的行动发出了来自我们新时代大学生内心的呼唤:“救救小动物吧”。那个周末,信息011班的志愿者们走进了石家庄动物园,用环园跑、搞演讲、发传单的形式呼吁大家爱护小动物,从我们身边做起。那日,我只听到忙了一天的志愿者门说了一句:“这是我们应该的。”

因为多次的采访任务,使我与青年志愿者结下了不解之缘。看到他们在白龙小区里留下的辛劳身影;图书馆里滴下的辛勤汗水;科技文化艺术节上留下了的美丽篇章。无论是在平凡亦或是不平凡的日子里,我都能看到我们的青年志愿者在行动,哪怕只是为谁递上一杯水,为谁借一张急需的凳子,或是替谁修一辆车,又替谁修了一台电脑,他们都义不容辞。

他们用各自的行动,挥洒着他们青春的热情:他们用回收的旧报纸去支援贫困的同学们,他们积极的参加义务鲜血活动,为国家的医疗事业献出自己的一份力;他们还用自己的课余时间与外界保持亲密的接触,用行动向社会展现了宁大学子的风采:他们与社区结队,与军队联谊。那里我只是听你说过:“平平淡淡才是真。”

是的,偶然的机会里,我结识了我们的青年志愿者;风雨同舟的日子里,我了解到了作为一名中国青年志愿者的神圣与艰辛。虽然这里有酸有累,但酸得有价,累得值得。同学们的笑容是我们最大的收获,社会的肯定是对我们最好的回报。

因此,在临近三月五日的特殊日子里,我真诚的希望能加入中国青年志愿者,希望能够真正的成为其中的一员,加入志愿者的行列与大家一起服务社会,实现自我。

篇(3)

[中图分类号] R714.12[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005-0515(2011)-08-094-01

药物流产是用药物而非手术终止早期妊娠的一种避孕失败的补救措施。目前临床应用的药物为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终止早期妊娠完全流产率为90-95%米非司酮为一种类固醇抗孕激素制剂,具有抗孕激素及抗糖皮质激素的作用。米索前列醇具有子宫兴奋和宫颈软化作用。二者配伍主要适用于不愿直接行人工流产,或有人流高危因素者,如疤痕子宫,哺乳期,宫颈发育不全,或严重的骨盆畸形。多次人流史,近期宫腔操作史等。其应用广泛,有效率高,是不少意外怀孕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首选。但是,其术后阴道流血量多。流血时间长,甚至流产不全的发生,极易造成妇科炎症的滋生,从而导致继发不孕等。根据临床观察,其阴道流血时间长主要为子宫内蜕膜组织脱落不全及子宫复旧不良所致。因此,我科采用药物流产+清宫术终止早期妊娠,在孕囊排出后,常规清宫,以清除残余蜕膜组织,并予术中术后应用缩宫药物治疗,使阴道流血时间控制在3天左右。以下就我院例60病例进行分析。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本组共60例,年龄19-39岁,孕次1-6次,产次0-2次,孕周为5-11周不等。均无肝肾疾病或其他系统合并症。

1.2 方法 所有孕妇均详细询问病史、既往史、月经史及生育史、末次月经等,并进行体检查血常规、凝血功能、尿妊娠试验、B超检查等,确定为宫内早孕及孕囊大小,了解有无药流禁忌。若确定可以药流的开始服药,药物均采用湖北葛店人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其中米非司酮片25mg/片×6颗,米索前列醇片0.2mg/片×3颗。服药方法:米非司酮首剂50mg。以后每12小时服用25mg,于第三天服用最后一颗米非司酮一小时后服用米索前列醇0.6mg。一般孕妇于服药30分钟-2小时孕囊排出,少部分人3-5小时排出,极少数人用药当天无反应,隔天加服或阴道后穹窿放置米索前列醇后流出,也有病例对药物无效,最后改用人工流产术。一般待孕囊排出后,立即在静脉输液支持下进行清宫术,以清除宫内残留蜕膜组织,术后予抗炎缩宫治疗。术后注意事项:1)禁同房,盆浴1月;2)阴道流血量多于月经量或持续时间超过1周随时就诊;3)术后1个月未行经随时就诊;4)出现下腹痛或发热等随时就诊。

2 结果

2.1 孕囊排出时限 大多数孕妇为服药后30分钟到2小时排出孕囊,有52例,占86.7%;有4例在服药后3-5小时排出孕囊,占6.7%;有2例当天用药无效,隔日加服米索前列醇0.2mg后孕囊排出,占3.3%;有2例对药物不敏感,用药无效,改用人工流产术,占3.3%。见下表:

2.2 清宫情况 一般在孕囊排出后立即行清宫术,但若阴道流血较多,可不待孕囊排出尽快清宫。清宫时刮出蜕膜组织一般为10-20克,甚至更多。孕周越大,蜕膜组织越多。药物使孕囊排出,但蜕膜残留,使阴道流血时间长,从而滋生炎症,所以。药物流产后,常规行清宫术,是必要的。

2.3 术后随访 术后阴道流血时间为2-3天,很少超过7天。

3 讨论 药物流产是近几年越来越受欢迎的终止妊娠的手段,其痛苦小,副作用少,是许多避孕失败的育龄妇女的首选。但是药物流产本身主要的副作用是阴道流血量多,持续时间长,极易造成妇科炎症的滋生,从而导致慢性妇科炎症,甚至不孕症的发生。因此,我院采用药物流产后常规清宫术,以清除残留组织的排出,减少其副作用。而且,药物流产结合清宫术不仅减少了副作用,还避免了人工流产负压吸宫损伤宫颈,宫内膜而致的宫颈粘连,宫腔粘连的发生。

篇(4)

《瑶华 孤山观梅》朝代:清    作者:姚燮

亭虚浥翠,阁小巢春,只西溪须让。

回峦背涧,看不足、素素红红新样。

东风旖旎,似描出、月鬟云氅。

算老仙眷属风流,清瘦至今无恙。

无端吹雨苍苔,又鸟语幽闲,湖气疏爽。

篇(5)

【关键词】 乳腺癌;肋间臂神经;腋窝淋巴结清扫术

2003年3月至2008年12月,我们对90例乳腺癌患者施行改良根治术或保乳手术,部分病例在腋窝淋巴结清扫术的基础上保留肋间臂神经(ICBN), 效果良好,现回顾分析如下。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

本组均为女性,年龄23~75岁,平均( 57.5±13.6)岁。病程3 d~4 a,其中1月内25例,1~3月28例,4~6月21例,7~12月9例,1~3 a 5例,3 a以上者2例。临床症状:乳腺包块88例(占97.8%),其中无痛性包块85例,合并疼痛3例,血性溢液2例(占2.2%)。发病部位:右侧43例,左侧47例;或乳晕(中央区)5例(占5.6%),外上象限34例(占37.8%),外下象限19例(占21.0%),内上象限23例(占25.6%),内下象限9例(占10.0%)。

1.2 诊断与分期

按国际抗癌联盟TNM分类分期法(2002年第6版),进行诊断与分期,全部病例均有病理组织学诊断,病理分型:浸润性导管癌69例,粘液腺癌5例,单纯癌4例,浸润性小叶癌3例,导管内癌、硬癌、髓样癌各2例,小叶原位癌、Paget病、状癌各1例。PTNM分期:Ⅰ期15例,Ⅱ期48例(ⅡA 26例,ⅡB 22例),Ⅲ期27例(ⅢA 20例,ⅢB7例)。其中:保留组Ⅰ期10例,Ⅱ期33例(ⅡA18例,ⅡB 15例),Ⅲ期22例(ⅢA 16例,ⅢB 6例)。切除组Ⅰ期5例,Ⅱ期15例(ⅡA 8例,ⅡB 7例),Ⅲ期5例(ⅢA 4例,ⅢB 1例)。

1.3 治疗

1.3.1 手术方式和治疗方法 两组病例均施行Auchincloss改良根治术或保乳手术,其中保留组行改良根治术56例,保乳手术9例,术中保留ICBN。切除组行改良根治术24例,保乳手术1例,术中切除ICBN。保留组Ⅲ期8例术前予CAF方案新辅助化疗,切除组Ⅲ期2例术前予CAF方案新辅助化疗, ⅡB分期以上患者及保乳手术患者术后均行放射治疗。全组患者术后辅助化疗6周期,并予以他莫西芬内分泌治疗。

1.3.2 保留ICBN方法 常规分离皮瓣后,将整个乳腺连同皮下脂肪、深面的胸大肌筋膜,自内而外、自下而上整块分离直达腋窝,保乳手术者,外上象限作一切口,其余作二切口,锐性分离喙锁筋膜,显露腋静脉及向下其属支,从锁骨下,自内而外、自上而下清扫腋窝淋巴脂肪组织,在胸小肌外侧缘与第2肋间隙交界处,可以发现走行于与胸长神经相垂直的ICBN,直径约1.5~2 mm, 自内向外小心仔细解剖,直至上臂处,全程显露ICBN并予以保护,然后继续完成腋窝淋巴清扫术。如果发现腋窝淋巴结肿大融合固定并与ICBN粘连或侵犯该神经,则放弃保留而切除神经。

1.3.3 观察指标 (1)手术时间;(2)清扫淋巴结总数;(3)手术后并发症发生率;(4)患侧上臂内侧感觉的监测:术后患者上臂内侧感觉出现麻木、烧灼感或疼痛等主观感觉异常。(5)局部肿瘤复发率。

1.4 统计学处理

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s)表示,并采用SPSS 11.5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组间计数资料比较采用卡方检验或Fisher确切概率法,组间计量资料比较采用t检验。

2 结果

2.1 手术时间

保留组手术时间为100~155 min,平均(141.0±11.9)min;切除组手术时间为90~150 min,平均(130.0±17.2)min,保留组的手术时间较切除组长,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 清扫淋巴结数目

术后常规解剖腋窝淋巴结,保留组清扫淋巴结总数为14~29枚,平均为(18.0±4.2)枚;切除组清扫淋巴结总数为14~31枚,平均(19.0±5.3)枚,两者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2.3 术后并发症

保留组术后出现皮下积液5例,皮瓣坏死3例,术后并发症发生率为12.3%(8/65);切除组术后出现皮下积液2例,皮瓣坏死1例,发生率为15.0%(3/20),两者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2.4 上臂内侧感觉异常发生率

保留组上臂内侧感觉出现麻木、烧灼感或疼痛感异常者8例,发生率为12.3%,而切除组上臂内侧感觉异常发生率为80.0%(20/25),两者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5 局部肿瘤复发率

全组患者均有术后随访,随访率100.0%,随访时间1~5 a,平均随访3.5a。保留组有1例保乳手术乳腺局部复发,但腋窝无复发,切除组无复发。

3 讨论

随着对乳腺癌治疗研究的不断深入,认为手术要求在不影响充分切除原发肿瘤和术后局部复发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留正常功能,以提高患者术后生存质量。目前乳腺癌改良根治术和保乳手术是最主要术式,二者均要求腋窝淋巴结清扫。传统的乳腺癌改良根治术强调对胸长神经和胸背神经的保护,而对ICBN未予以足够注意而予以切除。腋窝淋巴结清扫术中ICBN的切除,导致患者术后腋窝和上臂内侧皮肤感觉异常,Vetch[1]将乳腺癌根治术切除ICBN后出现患侧上臂腋窝刺痛、麻木等命名为ICBN综合征。切除ICBN后引起的感觉异常,通常较难恢复,其结果不但影响患者术后上肢功能的恢复,甚至会影响患者心理健康,造成患者生活质量下降。国内余辉等[2]报道切除组100%有感觉异常,保留组92%(46/50)的患者术后无感觉变化;赵宏耀等[3]报道保留ICBN的45例患者中患侧上臂及腋部皮肤感觉正常者为42例(93.4%),感觉异常3例(6.7%),切除ICBN的57例中14例患者(22.8%)感觉正常,43例(77.2%)均有不同程度的感觉异常;王文进等[4]报道,切除组76.2%感觉异常,保留组15.3%感觉异常。本保留组患者上肢感觉异常发生率为12.3%,切除组是80.0%,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随着对乳腺癌生物学特性的研究,手术范围的缩小并不增加复发和转移的危险。本保留组清扫淋巴结数与切除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说明保留ICBN的手术在根治性方面与不保留者无差别。术后随访1~5 a(平均3.5 a),结果发现保留ICBN未增加腋窝局部复发率。郑镇木等[6]对98例乳腺癌术后患者进行1~5 a随访,未见复发;赵宏耀等[3]对51例保留ICBN乳腺癌患者随访1~5 a,中位随访3.4 a,均未出现局部复发。本组腋窝无复发,分析原因一是较彻底清扫了腋窝淋巴结,二与术后规范综合治疗有关系。

在皮瓣坏死和皮下积液并发症中,两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表明保留ICBN手术安全可靠,不增加手术并发症。本保留组的手术时间较切除组长(P

总之,在乳腺癌腋窝淋巴清扫术中,保留ICBN可有效避免术后上臂内侧皮肤感觉障碍,能明显改善患者术后生存质量,手术时间延长不多,也不增加局部复发率,具有较高的临床价值,值得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 Vetch C J. Postaxillary dissection pain in breast cancer due to lesion of intercotobrachial nerver[J].Pain,1989,38(2):171176.

[2] 余辉,王欣,谢泽明,等.保留肋间臂神经在乳腺癌腋窝淋巴结清扫术中的应用[J]. 临床肿瘤学杂志,2008,13(6):553554.

[3] 赵宏耀,张国锋,王兆升.乳腺癌腋窝淋巴结清除术保留肋间臂神经的临床应用[J].中华乳腺病杂志(电子版),2008,2(4):470473.

[4] 王文进,何洪芹,陈信,等.乳腺癌腋淋巴结清扫术保留肋间臂神经的临床意义[J]. 中国误诊学杂志,2008,8(12):28162817.

[5] 杨琳,高英茂译. 格氏解剖学[M]. 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9:12701275.

[6] 郑镇木,黄少明,郑雄烈,等.保留肋间臂神经在乳腺癌腋窝淋巴结清扫术中的临床应用[J]. 中国实用外科杂志,2004,24(3):167168.

篇(6)

1.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

2.因出差遇险或疾病,以致死亡。? 前项所称执行职务的认定,依劳工保险"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审查准则。?

第三条 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的规定办理外,并按其年资与现支基本薪资数分别核给一次抚恤金,其支给标准如下:?

1.因公死亡者依劳基法第59条第4款的规定办理。?

2.基本薪资数(基数)而后每满一年加发半个基数,但最高以30个基数为限。?

3.以上年资十足计算,停薪留职期间以中断计算。?

第四条 员工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死亡者,除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给恤外,得叙明事实呈请总经理另行核恤,酌给3-10个月以内基本薪资的特别恤金。?

1.明知危险奋勇救护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者。?

3.于危险地点或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第五条 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办法给恤外,另给2个月基本薪资数的丧葬费。

第六条 员工于特准病假期间内死亡时,依因公或在职死亡的规定请恤。?

第七条 自杀或其他败德行为致死亡者,概不发给恤葬费。?

第八条 遗族于请领抚恤金及丧葬费时,应检附员工死亡的证明文件及除户籍誊本,填具申请书层转总经理核发。?

第九条 领受抚恤金及丧葬费的遗族,以本公司登记有案或经确实证明者为限,除遗嘱别有指定外,其领受顺序如下:?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孙子女? 5.同父母的兄弟姊妹?

前项各顺序内的遗族,以未出继者为限。顺序在后的遗族具领时,应提出顺序在前者失权或死亡证明,同一顺序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承领,平均领受抚恤金,如有愿放弃者,须具声明书。?

第十条 遗族或指定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丧失其抚恤金领受权。?

(一)褫夺公权终耳者。?

(二)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决确定者。?

第十一条 请恤及请领抚恤金权利的时效,自请恤或请领事由发生的次日起经过5年不行使而消减。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时效中断者,自中断的事由终止时,重新起算。?

篇(7)

法定代表人:顾正康,分局长。

复议机关:新疆石河子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万顺,局长。

1996年3月17日,石河子玛管处东坝五队韩红胜、韩炳山将他们承包放牧的羊群转包给张先贵,并与之签订了书面协议,承包期五年,从1995年8月3日起计算承包期。张先贵对韩红胜、韩炳山在1995年8月3日至1996年3月17日期间的投资18000元给韩炳山打了欠条,后实际归还12000元。张先贵承包羊群后,依据合同规定,先后两次向队领导递交报告,要求处理羊群中的羯羊,队领导均未表示态度。1996年8月3日六时许,张先贵伙同雇用人员将其承包放牧的羊群中的120只羯羊和一只山羊赶到石河子老街个体户经营张某家羊圈内存放。第三天,张先贵在活畜市场经人介绍认识了鞠培亮,经协商张先贵将120只羯羊以总价款41000元卖给鞠培亮,将另一只山羊以400元卖给另外的人。当时,鞠培亮付给张先贵现金6000元,后又将银行存款35000元转存在张先贵的儿子张贵峰户头上。在签定书面协议时,张先贵一再向鞠培亮说明所卖的羊是自己承包的羊群,并在收款后给鞠培亮打了收条。

1996年8月4日,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大泉沟派出所接到报案称:东坝五队在120只羯羊、1只山羊被盗窃,张先贵等人不知去向。当天22时,城区分局以盗窃立案。8月6日,大泉沟派出所在鞠培亮家找到张先贵所卖的羊,即对该羊予以扣押,同时将120只羊返还给东坝五队。8月7日,城区分局决定去张先贵原籍江苏省丰县师寨乡古庙村抓捕张先贵,要求鞠培亮带一万元作为办案经费随力案人员一同前往江苏。鞠培亮为此行人员开支差旅费计5800元。城区分局的办案人员在江苏丰县将张先贵带回新疆石河子,决定将其收容审查。张先贵对收容审查的决定不服,申请石河子市公安局复议。该局复议认为张先贵将承包的羊群卖给鞠培亮,属违反经济合同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城区分局遂于同年12月31日对张先贵解除收容审查,并允许张返回原籍。

鞠培亮得知公安机关认定张先贵出卖承包的羊群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将张释放回家,便于1997年3月18日以石河子公安局城区分局扣的其买的120只羊违法、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向城区公安分局提交申请书,要求其赔偿被违法扣押并处理掉的120只羊折价款41000元、利息损失5510.40元和去江苏支付的差旅费5800元。城区分局收到鞠培亮的赔偿申请书后,在两个月期限内未予答复。鞠培亮于1996年6月30日向石河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该局在两个月内亦未作答复。1997年9月2日,鞠培亮向新疆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称:城区分局大泉沟派出所以侦查盗窃案件为由,将我在活畜市场购买的120只羯羊以赃物全部扣押,并要我出资10000元跟他们一起去江苏抓卖羊人张先贵和追回羊款。路途上所有开支都是我付的,有单据的就有5800元。张先贵被抓到新疆石河子后,因为其与东坝五队之间存在羊群承包纠纷,张将羊卖给我不属犯罪行为,城区公安局遂将其释放回原籍。但该局对因违法扣押我买的羊所造成的损失和我无故开支的差旅费迟迟不予赔偿。故此,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作出赔偿决定。

「审判

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经审理认为:张先贵将其承包放牧的120只羊在活畜市场出卖并占有价款,城区分局经立案侦查确认不属盗窃犯罪,并将已被收容审查的张先贵释放,这样张先贵所卖的120只羊不属赃物,鞠培亮以相应的价款买此120羊也不属“买赃”。城区分局将鞠培亮买回的120只羊作为赃物,对其采取扣押刑事强制措施,是违法的,应予解除;因此给鞠培亮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城区分局为办案要鞠培亮承担5800元差旅费用,无法律根据,也应赔偿。该院赔偿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于1997年11月27日决定如下:

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赔偿鞠培亮羊只损失41000元和差旅费损失5800元。

「评析

张先贵通过与韩红胜、韩炳山签定羊群转包合同,合法占有了石河子玛管处东坝五队发包给转包人韩红胜、韩炳山的120只羊,在转承包期间将该120只羊卖给了赔偿请求人鞠培亮,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下称城区分局)经立案侦查认定张先贵出卖承包的羊只是违反承包合同的行为,不属盗窃犯罪,将已经收容审查的张先贵予以释放,是正确的。

既然张先贵出卖承包的120只羊不属犯罪,鞠培亮以41000元总价款购买了该120只羊,也就不能认为是“买赃”,鞠对该120只羊享有合法所有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城区分局大泉沟派出所接到所谓120只羊被盗的报案后,在尚未查明120只羊是否属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赃物,即将该120只羊予以扣押并予以处理,显然是违法的。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行使侦查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取扣押措施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城区分局的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权时,对鞠培亮的120只羊采取非法扣押措施,鞠作为受害人当然有取得赔偿的权利。那么,鞠培亮应向谁要求赔偿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城区分局在行使侦查取权时侵犯了鞠培亮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其应为赔偿义务机关,鞠有权要求其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违法采取扣押措施的,应当给予赔偿。这就是说,赔偿义务机关首先要对其采取扣押措施的违法性作出确认。城区分局对其采取扣押鞠培亮的120只羊的违法性虽然未作出确认,但其对张先贵在出卖给鞠培亮120只羊的行为认定为不是犯罪,据此可以认为城区分局实际上已对其扣押鞠培亮的120只羊的行为违法性作出了确认,因此其应当给予赔偿。

篇(8)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选择2011年1月1日―2011年6月1日在我院门诊定期产检孕妇900例。符合:年龄20-34岁,单胎,孕20周前建立母子保健卡并随诊至妊娠终止,排除妊娠并发症。发生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组有76例,未发生组824例。

1.2 方法

对门诊医生及超声医生采用双盲法,使用GS公司L7彩色多普勒检查仪,探头频率3.5MHz对孕20-28周孕妇常规检查胎儿,胎盘,羊水和脐动脉S/D后,探测胎盘侧子宫动脉血流并固定画面,出现3个连续血流波形,计算PI,RI,和S/D,将结果存入数据库备筛选统计。同时由门诊医生检查孕妇血清钙的浓度。彩色多普勒RI>0.58为阳性,反之为阴性;血清钙的浓度<2.0mmol/L为阳性,反之为阴性。由专人追踪入选孕妇至妊娠结束。妊娠期高血压诊断标准参考乐杰主编《妇产科学》第6版。

1.3 统计学方法

数据采用(x±s)表示,采用统计学软件进行分析和统计学处理。

2 结果

2.1 妊娠未发生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发生的情况

916例孕妇妊娠期高血压疾病844例设为A组,发生组72例设为B组,发生率为7.9%。

2.2 A,B两组孕妇子宫动脉血流阻力参数比较 见表1

P<0.01

2.3 两种不同检测方法预测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发生情况比较 见表2

3 讨论

随着我国产妇围产期保健工作的逐步深入细化和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的增强,对围产期保健工作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是妊娠特有的疾病,是产科的常见疾病,该疾病累及多脏器,新生儿死亡率高。对该病的预防和预测成为产科医生的重点和难点,目前其预测方法有一些,从中如何找出一些预测价值高,可操作性强的方法。目前认为: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起源于全身小动脉痉挛,包括子宫及胎盘的小动脉血流不足,出现“胎盘浅着床”。

子宫动脉血流是评价子宫胎盘血循环的一项良好的指标,从孕14-18周开始逐渐演变成低阻力并伴有丰富舒张期血流,这为孕中期彩色多普勒测子宫动脉血流参数预测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发生提供了理论依据,该项研究发生组与未发生组参数比较p<0.01也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近年认为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发生与低钙有密切的关系。钙在某些细胞外液中参与血液调节,高浓度钙减少血管平滑肌收缩强度,使之松弛,血压降低。高钙饮食可减少血浆肾素活性,减低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活性和增加钠排泄,使血压下降。人类及动物低钙可引起需要升高,尤其妊娠期妇女因需钙量明显增多,故体内明显缺钙。 孕期有效地补钙,可是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发生率明显下降。经过这对比分析,彩色多普勒具有无创,预测价值高的优越性。血钙浓度的测定简单易行。该两项检查在基层医院均可检测。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在农村发生率较高,而且病情较重,故在基层医院开展高效的早期预测及预防,对提高围产期孕产妇及新生儿的质量有很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乐杰 妇产科学 第六版.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 97. 99. 101

(接第1932页)

中西医结合治疗小儿腹泻患者,能够纠正患儿的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加速疗程。综上所述,治疗组的疗效明显优于对照组,且该方法简便易行,治疗时间短、不良反应少,患儿痛苦程度低,较受家长青睐,值得临床推广。

参考文献

[1] 陈杰.思密达治疗小儿腹泻临床疗效观察[J].中外医疗, 2011, (04).

[2] 郭辉.应用消旋卡多曲治疗小儿腹泻48例的临床观察[J].中国医药导报, 2009, (33).

篇(9)

第二条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三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期间等呈经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门凭以招雇。

第三条雇用限制

(一)年未满16岁者不得雇用。

(二)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三)雇用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条雇用

(一)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二)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备用。

第五条投保

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入厂工作。

第六条管理

(一)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公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二)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内助理员办理。

第七条终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第十四、三十六条规定,事、病假及旷职全月合计超过4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离职申请”(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各公司订定)经主管科长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以结发工资。

第八条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书”叙明理由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的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第九条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二、员工身份保证金处理办法(A)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就职时,除应办理员工保证书投保信用保险外,另应依本办法缴存身份保证金。

第二条员工应缴存的身份保证金,其金额如下: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10万元整。

(二)第一、二阶职员:6万元整。

(三)第三阶职员:4万元整。

(四)第四阶职员:3万元整。

(五)其余正式任用职员:2万元整。

(六)服务员:1万元整。

第三条身份保证金一时难以缴足者,依下列的规定,由其每月薪津扣存(扣存金额至10元单位,四舍五入),累积至前条规定金额为止。

(一)第四职阶以上员工,每月按其固定薪金总额扣存4%。

(二)第五职阶以下员工,每月按其固定薪金总额扣存3%。

第四条员工身份保证金的利息,按国家银行核定的储蓄部放款利息计算。其计息日订为每年12月20日统一办理。未满100元的零数不予计息。

第五条员工在职期间,其身份保证金不得发还。但为购买本公司股票经董事会批准者,得于等值金额发还购买,惟其所购股票应寄存总公司,充为身份保证金。

第六条身份保证金及前条规定所购股票,不得赠与、转让、或抵押。

第七条员工如有违反法令或本公司规章或其他弊情,致本公司蒙受损害时,除依法追诉外,其身份保证金及依第五条提存的股票,悉数充为赔偿金。

第八条员工离职时,其身份保证金及提存的股票,须自离职日起逾满六个月,经本公司查明确无未了事情或亏短公款后始得发还。

第九条员工身份保证金不能一时缴足者,按月于发薪日扣存,其保管及运用,均由本公司负责办理。

第十条本办法经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三、员工身份保证金处理办法(B)

第一条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条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订定。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就职时,应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的规定缴存身份保证金。身份保证金一时难以缴足者就其未缴部分按下列的规定逐月扣存:

(一)四阶以上职员:每个月按其薪津(包括一切津贴及薪资所得税的金额)扣存1%。

(二)其余员工:每个月按其薪津(包括一切津贴及薪资所得税的金额)扣存4%。

第三条员工身份保证金的利息按银行一般信用贷款利率复利计付,但未满100元的奇零数不计付利息。

第四条员工身份保证金的发还、抵充,悉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员工身份保证金于发薪日扣存,其保管的运用均由本公司负责办理。

第六条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施行,修改时亦同。

四、员工缴存印鉴卡规定

(一)凡本公司员工已于到职时应缴存印鉴卡三份经呈核后分存总务科、会计科及各该单位主管保管。

(二)员工于处理公务或支领款项时,均应使用与已缴存印鉴卡上的同一印章,不得使用其他印章。

(三)会计科及各该单位主管,应负责核对各员工所使用印章是否相符。

(四)员工因印鉴遗失或其他原因申请更换时,均应另填盖新印鉴卡三份,经呈核后连同原印鉴卡分存总务科、会计科及各该单位主管保管。

(五)员工于调职时原单位主管应将该员印鉴卡移交新单位主管保管。

(六)员工于离职生效日期起,即为印鉴停止使用日期。

(七)员工的印鉴得登记两颗,限正楷正方形及扁形各一颗。正方形的大小规格为一平方厘米,扁形直0.4厘米,横一厘米,姓名横列。

(八)本规则经呈奉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五、员工守则(A)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42小时,星期天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给予一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四条管理部门的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的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

第五条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六条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条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7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

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日值宿。

第九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八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的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6天。

(五)产假——女性从事人员分娩,可请产假八星期(假期中的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的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十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请假期内的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处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七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十四条第九条一、二款规定请病、事假的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一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一个月的不请假奖金,每请假一天,即扣发该项奖金一天,请病事假逾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第十五条本公司人员服务满一年者,可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一)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7日。

(二)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每14日。

(四)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一日,但休假总数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六条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的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

六、员工守则(B)

第一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二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厂商的职务。

(三)全体员工必须时常锻炼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六)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七)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生产资料及复印件)出厂。

(八)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

(九)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及更衣室、宿舍环境清洁。

(十)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以及抽烟,以便增进工作效率并防危险。

(十一)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十二)全体员工必须了解,惟有努力生产,提高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

(十三)各级主管单位负责人必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者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十四)在工作时间中,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打接电话,如确为重要事项时,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得使用。

(十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三条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作息另行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惟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以不超过四小时;每月延长总时间不超过46小时。

第四条经理级(含)以下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以双方旷工一日论处。

第五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事情,依下列规定处分

(一)迟到、早退

1.员工均须按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3分钟至15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

2.迟到每次扣100元,拨入福利金。

3.工作时间终了前15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4.超过15分钟后,始打卡到工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皆须报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5.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6.有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明才视为不早退。

(二)旷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3.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6日或一年旷工达12日者,应予解雇,不发给资遣费。

七、员工守则(C)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命令及主管的指挥监督,忠实勤勉地执行其职务。对经办业务或工种如有建设性意见时,可以口头或书面陈述建议。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平日的言行应诚实、谦让、廉洁、勤勉,同事间要和睦相处以争取公司荣誉。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均应按规定签到。签到均应亲自为之,不得托人代为签到或代人签到。违者依本规则的规定论处。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除规定的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与其他正当事由外,均应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任意迟到或早退。如有违反者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每月迟到或早退

1次至10次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11次至15次者以旷工一天论处。

16次至20次者以旷工二天论处。

超过21次概以旷工三天论处。

(二)迟到或早退除事先请准者,超过20分钟起至一小时内,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违反这两项规定者依前面规定按日计扣薪资。

第五条各级员工每日应办事务必须当日办清,如不能于办公时间内办妥应中班赶办。如有临时发生紧要事项奉主管人员通知时,虽非办公时间亦应遵照办理,不得借故推诿。加班发给加班费,其标准另定。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对顾客或参观来宾应保持谦和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对顾客委办事项应力求周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办。超级秘书网

第七条各级主管就其监督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其属下员工有服从的义务,但对其命令有意见时可随时陈述。

第八条各级员工对于两级主管同时所发命令或指挥,以直接主管的命令为准。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

(二)对于本公司机密无论是否经管,均不得泄漏。

(三)未奉核准不得擅离职守。

(四)对于所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往来行号挪借财物。

(五)非因职务的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六)对所保管的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应善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携出或出借。

(七)不得私自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类似的商业或兼任本公司以外职务。但经董事长特准者不在此限。

篇(10)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名符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版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名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

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

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定《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中医、中西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拟订。

第八十七条条例及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审核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性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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