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2 14:55:44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社区法律服务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是时展,群众切身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群众面临需要处理的各种关系和产生的各种矛盾日益增多,涉法问题与日俱增。广大人民群众渴望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纠纷矛盾。但法律服务资源的相对匮乏,和法律服务机构追求“高端化”的倾向,使社区这一层面法律服务资源严重缺乏,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法律服务既要高端发展,更要“平民化”,要把专业的法律服务送进社区里来,送到群众家中。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充分发挥职能和职业优势,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转变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深入社区,深入基层,为群众提供优质、便利、高效、贴心的法律服务。
二是社区管理,居民自治的需要。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特别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政府机构转变职能,政企(事)分开的进程加快,机关、企事业单位剥离了大量社会职能,如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网络逐渐转向由社会承担,其中相当一部分管理和服务工作又由社区担。社会管理离不开法治。法律服务进社区既可以为社区管理组织提供法律顾问,为依法管理社区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提高社区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同时,也可以为社区群众提供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增强群众法治观念,调动广大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管理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三是维护稳定,社会和谐的需要。社区稳定直接关系到城市基层政权的巩固,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社区内居民的成份和生活方式发生很大的变化,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涌入社区,社区管理面临新的挑战和巨大压力。同时,依法妥善处置社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因此,解决好社区内的矛盾纠纷,是社区组织的一项主要职责和重要任务。法律服务进社区为广大居民提供及时的法律服务,用法律途径解决家庭和邻里间的矛盾纠纷,用法律手段维护居民合法权益,用法治消除不安定隐患,能够切实有效地维护社区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推进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必须按照“四个基本”的要求,着眼于“实效”二字,抓好五个关键点:
一、领导重视,是社区法律服务长续发展的前提。古人云: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兵法曰:三军未动粮草先行。没有单位领导与上级机关的重视、关心、支持,法律进社区就容易流于形式。因此,开展法律进社区工作一定要多请示勤汇报,赢得单位领导和上级机关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协调,通过人、财、物的鼎力相助,特别是法律服务资源的有效供给,才能畅通法律服务进社区渠道,保障社区法律服务活动正常开展和相关业务有效运行。
二、完善机制,是社区法律服务持续发展的基础。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是确保社区法律服务持续开展、落实的有效手段。要完善培育机制,在整合司法行政系统法律资源、编组定向定期参与社区法律服务的基础上,适时内请外聘法律专家、学者对社区法律志愿者、社区法律爱好者进行法律服务工作知识、技能培训;要加强合作机制,利用区域优势,加强与高校合作,寻求帮援,尽可能吸收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利用休息日、节假日、寒暑假、实习期到社区见习法律服务工作,不断为社区输送法律服务人才;要健全保障机制。确保费随事转,杜绝铺张浪费现象发生,使社区法律服务活动得到正常开展和相关业务有效运行;要引入绩效机制。建立健全法律进社区服务绩效考核评估指标体系,作为评先创优的重要条件,激励社区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尽心尽责,全力推进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
(一)社区呼唤法律服务,群众急需法律服务。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社区群众需要处理的各种关系和产生的各种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居民群众涉法问题大幅增加,因此,社区群众渴望用法律武器解决纠纷矛盾的需求与日俱增。社区法律服务随着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发展而产生和壮大,这就急需要把专业的法律服务送进社区里来,送到群众的家中。面对群众的需求,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而优质的法律服务,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我们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优势,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转变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紧紧抓住“一切为了人民”这个根本,深入社区,积极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便利、高效、低廉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为社区居民创造一个安定、团结、文明、和谐的美好社区环境。
(二)“法律服务进社区”,对于提高社区居民自治管理水平、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社区建设离不开法制,法制建设是社区建设的重要保障,法律服务是民主法制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法律服务进社区”,为社区居民提供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普及法律常识,增强社区居民法制观念,调动广大居民积极参与社区事务管理,充分行使自己的民利,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服务进社区”,还可以为社区管理组织当好法律顾问,为依法管理社区起到参谋和助手作用。另外,还可以对社区干部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社区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社区法制化管理水平,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三)“法律服务进社区”,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社区内居民的成份和生活方式发生很大的变化,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涌入社区,大量离、退休人员即将归入社区管理,使社区管理面临新的挑战和巨大的压力。同时,社区内存在着各种矛盾和纠纷,事关社区稳定的大局。因此,解决好社区内的矛盾纠纷,是社区组织的一项主要职责和重要任务。通过“法律服务进社区”,为广大居民提供及时的法律服务,用法律解决家庭中和邻里间的矛盾,用法律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消除不安定的隐患,切实有效地维护了社区的稳定。
二、目前,我区“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区“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的现状。一是领导重视。我区领导高度重视“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切实把它纳入区委和政府的议事日程,并充分体现在我区的工作之中。今年,我区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区政府为人民群众办十件实事之中,社区中许多弱势居民得到了优质、便利的法律援助,充分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怀。今后,要进一步把法律援助工作向社区延伸,更好的为社区群众服务。区司法局作为“法律服务进社区”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始终把它当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联系群众的亮点工作来抓,在工作中,统一部署,狠抓落实,务求实效。二是组织健全。我区把社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作为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通过一系列摸索,初步形成了“以社区为主体,社区法律服务站为阵地,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支持,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法律服务进社区运行机制,建立了区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街道法律服务所、社区法律服务站及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三级服务网络。三是措施有力。区司法局切实加强对“法律服务进社区”的管理,强化指导和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纪律,加强监督和规范,促进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的健康发展。四是效果显著。通过开展社区法律服务活动,有力地推动了社区建设的快速发展,极大的满足了社区居民的法律需求,普遍提高了广大居民的法律意识。在社区中,家庭矛盾少了,和睦恩爱多了;邻里纠纷少了,团结互助多了;丑恶陋习少了,文明行为多了。
尽管目前社区法律服务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总的看来,社区法律服务的发展还是不平衡的,还不能够很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要。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我们的思想还不够解放,工作思路不够开阔,开拓创新的意识不够强;二是法律服进社区工作平台建设还不完善;三是社区法律服务的管理和规范还不太到位;四是社区法律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新形势下,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搞好“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
“法律服务进社区”,是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2002年,司法部《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法律服务要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坚持服务的公益性、便民性。面对新形势,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紧紧围绕“立足社区、服务社区、有为于社区”的思路,加强对“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的领导,强化管理监督,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切实把
“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抓出实效。我们要努力做好法律服务进社区的“四个结合”。
(一)“法律服务进社区”与培育社区自身建设结合起来。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律服务进社区”组织载体的培育和建设。社区设立“三个站”。1、社区法律顾问站。指派街道法律服务所和律师进入社区提供法律服务。全区每名律师都要和一个社区结成服务对子,签订服务协议,每个月进驻一次社区法律服务站,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2、社区公证咨询站。公证处进入社区提供公证服务,在每个社区设立公证咨询点,定期派公证员面向居民提供公证咨询服务,受理公证申请,指导社区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好公证宣传和日常解答工作。3、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站里,设立法律援助申请受理的条件以及相关的法规政策的公示牌,设立咨询电话,发放便民卡,定期接待居民的咨询。另一方面,在组织律师、公证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等专业法律人士做好“法律服务进社区”的同时,还要大力组织和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社区是个家,建设靠大家”。要努力号召和动员社区内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热爱公益事业的在职和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员和大中专院校的法律专业教授、学生积极参与法律服务活动,建立一支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以社区为依托,为居民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
(二)“法律服务进社区”与社区建设结合起来。随着社区建设的不断发展,法律服务不仅可以满足社区居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而且对促进、保障社区建设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法律服务要和社区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要积极为社区建设服务。社区法律工作者要切实当好社区居委会的法律顾问,协助街道、社区制定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完善管理制度,实行政务公开、财务公开,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社区事务,并组织居民制定《社区自治章程》、《社区居民公约》,把社区建设和管理引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为满足社区居民对法律服务工作的不断需求,营造良好的街道社区法治环境。某街道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以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为主线,在辖区内广泛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突出法律服务的便民、利民特色,实现了法律服务与辖区居民“零距离”的接触。
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对“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高度重视,把全面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深化基层社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纳入街道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了4个社区法律工作者联系卡,与弱势群体结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法律援助模式,为辖区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首先,社区根据各自实际开展不同内容的法制讲座,采取以“辖区居民需要什么形式的法律服务”和“您对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有何建议”?的法律需求问卷调查。同时,利用社区法制宣传画廊,普及宣传与社区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其次,建立社区法律服务咨询接待站,开展“一事一法”法律服务活动。如:目前社会普遍存在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家庭矛盾引发的房屋纠纷案、房屋动回迁引发的纠纷案、经济合同引发的债务纠纷案等,针对不同案例,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修竹社区法律服务咨询站的马平原范东升律师坚持做社区的义务法律顾问,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他们对群众提出的各类法律咨询认真解答;对家庭、邻里间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耐心调解,使广大居民群众提高了对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增强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不受伤害的常识。辖区居民宋玉凤和老伴是一对再婚16年的夫妻,前不久,因老伴患脑血栓住院治疗期间,宋玉凤身体不好,没能及时到医院探望,加之宋在经济上不够大方,引起老伴及子女的不满。从此,不允许宋探望老伴,家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庭矛盾就此开始,并日趋加剧。宋玉凤准备离婚,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细致工作,平息了老人的冲动。最后,宋玉凤同意律师的建议,放弃了离婚念头,待老伴病情好转后,再进行调解。家住隆盛巷18号的低保户刘冬英,农转非,无工作,丈夫张军多年患精神病,且病情逐年加重。刘冬英已无法忍受张军的不正常行为,向张家提出离婚要求,由于涉及房屋问题,张家不同意离婚。刘冬英找到范律师,寻求法律解决,律师通过向张家人宣传法、讲解法,使张家人同意其离婚请求,并将房屋及孩子的扶养权给一并给了刘冬英。
某街道建立(4个)社区法律服务咨询站都配备了两至三名的律师,各类相关法律服务宣传、咨询活动开展得轰轰烈烈。目前,各社区共举办法制讲座(4场),解答各类法律咨询(36次),调解各类矛盾纠纷(8起),各类诉讼案件(2件)为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做出了努力。举办大型活动(2次)司法所联合街道工会在中山广场开展大型法律服务活动,各社区以不同形式的主题开展法律服务宣传活动。进社区的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志愿者(13人)。
群众对法律服务进社区的意见和反映:
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对“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高度重视,把全面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深化基层社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纳入街道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了4个社区法律工作者联系卡,与弱势群体结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法律援助模式,为辖区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首先,社区根据各自实际开展不同内容的法制讲座,采取以“辖区居民需要什么形式的法律服务”和“您对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有何建议”?的法律需求问卷调查。同时,利用社区法制宣传画廊,普及宣传与社区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其次,建立社区法律服务咨询接待站,开展“一事一法”法律服务活动。如:目前社会普遍存在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家庭矛盾引发的房屋纠纷案、房屋动回迁引发的纠纷案、经济合同引发的债务纠纷案等,针对不同案例,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修竹社区法律服务咨询站的马平原、范东升律师坚持做社区的义务法律顾问,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他们对群众提出的各类法律咨询认真解答;对家庭、邻里间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耐心调解,使广大居民群众提高了对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增强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不受伤害的常识。辖区居民宋玉凤和老伴是一对再婚16年的夫妻,前不久,因老伴患脑血栓住院治疗期间,宋玉凤身体不好,没能及时到医院探望,加之宋在经济上不够大方,引起老伴及子女的不满。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从此,不允许宋探望老伴,家庭矛盾就此开始,并日趋加剧。宋玉凤准备起诉离婚,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细致工作,平息了老人的冲动。最后,宋玉凤同意律师的建议,放弃了起诉离婚念头,待老伴病情好转后,再进行调解。家住隆盛巷18号的低保户刘冬英,农转非,无工作,丈夫张军多年患精神病,且病情逐年加重。刘冬英已无法忍受张军的不正常行为,向张家提出离婚要求,由于涉及房屋问题,张家不同意离婚。刘冬英找到范律师,寻求法律解决,律师通过向张家人宣传法、讲解法,使张家人同意其离婚请求,并将房屋及孩子的扶养权给一并给了刘冬英。
某街道建立(4个)社区法律服务咨询站都配备了两至三名的律师,各类相关法律服务宣传、咨询活动开展得轰轰烈烈。目前,各社区共举办法制讲座(4场),解答各类法律咨询(36次),调解各类矛盾纠纷(8起),各类诉讼案件(2件)为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做出了努力。举办大型活动(2次)司法所联合街道工会在中山广场开展大型法律服务活动,各社区以不同形式的主题开展法律服务宣传活动。进社区的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志愿者(13人)。,,
群众对法律服务进社区的意见和反映:
为满足社区居民对法律服务工作的不断需求,营造良好的街道社区法治环境。某街道以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为主线,在辖区内广泛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突出法律服务的便民、利民特色,实现了法律服务与辖区居民“零距离”的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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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社区根据各自实际开展不同内容的法制讲座,采取以“辖区居民需要什么形式的法律服务”和“您对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有何建议”?的法律需求问卷调查。同时,利用社区法制宣传画廊,普及宣传与社区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其次,建立社区法律服务咨询接待站,开展“一事一法”法律服务活动。如:目前社会普遍存在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家庭矛盾引发的房屋纠纷案、房屋动回迁引发的纠纷案、经济合同引发的债务纠纷案等,针对不同案例,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修竹社区法律服务咨询站的马平原、范东升律师坚持做社区的义务法律顾问,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他们对群众提出的各类法律咨询认真解答;对家庭、邻里间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耐心调解,使广大居民群众提高了对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增强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不受伤害的常识。辖区居民宋玉凤和老伴是一对再婚16年的夫妻,前不久,因老伴患脑血栓住院治疗期间,宋玉凤身体不好,没能及时到医院探望,加之宋在经济上不够大方,引起老伴及子女的不满。从此,不允许宋探望老伴,家庭矛盾就此开始,并日趋加剧。宋玉凤准备离婚,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细致工作,平息了老人的冲动。最后,宋玉凤同意律师的建议,放弃了离婚念头,待老伴病情好转后,再进行调解。家住隆盛巷18号的低保户刘冬英,农转非,无工作,丈夫张军多年患精神病,且病情逐年加重。刘冬英已无法忍受张军的不正常行为,向张家提出离婚要求,由于涉及房屋问题,张家不同意离婚。刘冬英找到范律师,寻求法律解决,律师通过向张家人宣传法、讲解法,使张家人同意其离婚请求,并将房屋及孩子的扶养权给一并给了刘冬英。
某街道建立(4个)社区法律服务咨询站都配备了两至三名的律师,各类相关法律服务宣传、咨询活动开展得轰轰烈烈。目前,各社区共举办法制讲座(4场),解答各类法律咨询(36次),调解各类矛盾纠纷(8起),各类诉讼案件(2件)为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做出了努力。举办大型活动(2次)司法所联合街道工会在中山广场开展大型法律服务活动,各社区以不同形式的主题开展法律服务宣传活动。进社区的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志愿者(13人)。
群众对法律服务进社区的意见和反映:
在XX年的普法工作中,尝试了一些新颖活泼、为群众所喜闻乐见的普法形式。采用律师讲坛、法律咨询、橱窗、黑板报等形式的进行法制宣传,各社区成立法律读书角和法律服务咨询站为辖区百姓提供法律服务。可以说XX年普法宣传是"有声、有色、有味道"。同时,我们加强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经常性、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教育;我们坚持对适龄应征青年进行普法宣传,讲授“宪法”、“国防法”、“刑法”等内容,XX年普法工作的开展不仅取得了满意的效果,而且对指导今后普法工作开展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满足社区居民对法律服务工作的不断需求,营造良好的街道社区法治环境。某街道以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为主线,在辖区内广泛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突出法律服务的便民、利民特色,实现了法律服务与辖区居民“零距离”的接触。
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对“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高度重视,把全面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深化基层社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纳入街道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了4个社区法律工作者联系卡,与弱势群体结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法律援助模式,为辖区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首先,社区根据各自实际开展不同内容的法制讲座,采取以“辖区居民需要什么形式的法律服务”和“您对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有何建议”?的法律需求问卷调查。同时,利用社区法制宣传画廊,普及宣传与社区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其次,建立社区法律服务咨询接待站,开展“一事一法”法律服务活动。如:目前社会普遍存在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家庭矛盾引发的房屋纠纷案、房屋动回迁引发的纠纷案、经济合同引发的债务纠纷案等,针对不同案例,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修竹社区法律服务咨询站的马平原、范东升律师坚持做社区的义务法律顾问,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他们对群众提出的各类法律咨询认真解答;对家庭、邻里间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耐心调解,使广大居民群众提高了对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增强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不受伤害的常识。辖区居民宋玉凤和老伴是一对再婚16年的夫妻,前不久,因老伴患脑血栓住院治疗期间,宋玉凤身体不好,没能及时到医院探望,加之宋在经济上不够大方,引起老伴及子女的不满。从此,不允许宋探望老伴,家庭矛盾就此开始,并日趋加剧。宋玉凤准备起诉离婚,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细致工作,平息了老人的冲动。最后,宋玉凤同意律师的建议,放弃了起诉离婚念头,待老伴病情好转后,再进行调解。家住隆盛巷18号的低保户刘冬英,农转非,无工作,丈夫张军多年患精神病,且病情逐年加重。刘冬英已无法忍受张军的不正常行为,向张家提出离婚要求,由于涉及房屋问题,张家不同意离婚。刘冬英找到范律师,寻求法律解决,律师通过向张家人宣传法、讲解法,使张家人同意其离婚请求,并将房屋及孩子的扶养权给一并给了刘冬英。
某街道建立(4个)社区法律服务咨询站都配备了两至三名的律师,各类相关法律服务宣传、咨询活动开展得轰轰烈烈。目前,各社区共举办法制讲座(4场),解答各类法律咨询(36次),调解各类矛盾纠纷(8起),各类诉讼案件(2件)为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做出了努力。举办大型活动(2次)司法所联合街道工会在中山广场开展大型法律服务活动,各社区以不同形式的主题开展法律服务宣传活动。进社区的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志愿者(13人)。
群众对法律服务进社区的意见和反映:
年初司法所开展您需要什么形式的法律服务问卷调查结果比较满意,希望法律服务进社区经常性的开展下去,以形式多样、便民、贴近百姓的形式开展下去。
按服务内容的不同进行划分,我国农村摄取法律服务的服务内容包括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援助服务和公证服务等。人民调解是一种特殊的农村法律服务,它是由人民群众自发组织的一种靠自身力量化解矛盾的法律性组织,也是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最为普遍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人民调解的主要构成部分包括真调解中心、管区调节站以及村调解委员会,不同的级别,管辖的范围和内容各不相同。援助服务和公证服务在农村地区的发展较为落后,由于农村缺乏律师执业机构,因此基层法律服务不能完全代替律师服务,援助服务和公证服务的缺失一直是农村地区的一种普遍状态。
二、律师担任农村社区法律顾问存在的问题
1、农村地区缺乏通过律师解决纠纷的意识
农村基层可以说是一个熟人社会,这导致大多数农村群众在纠纷发生需要法律帮助时,不会首先考虑到找律师解决,而是更倾向于通过熟人关系介绍法律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是扎根于农村的专门服务于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者,既与纠纷当事人在生活在同一个地区,又是通过熟人介绍的自己的亲朋好友,当事人对其的个人品质、工作能力和个人信用都会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把握,这样的人情纽带关系给当事人尤其是一些文化素质较低的当事人一种安全感。基于这些原因,大多数农村居民更倾向于找身边的法律工作者解决纠纷而不是寻求律师的帮助。
2、农村地区律师执业环境差
律师不愿意下基层进入农村社区工作除经济原因外,农村地区律师执业环境差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他们认为农村关系复杂、调查取证困难,自己的工作往往得不到理解与支持,因此,律师在心理上并不愿意到农村工作,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即前文所说的农村社区熟人社会的性质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网十分复杂,律师调查取证时往往首先与这种数人关系难以从当事人身边的熟人中取得有价值的信息;第二,近几年农民工的大量流出导致农村地区人口流动性差,调查取证十分困难;第三,当需要对村委及乡镇政府调查取证时,很多村民由于不敢与政府抗衡,怕说错话,往往敢怒不敢言。这些现象都严重阻碍了律师在农村地区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
3、不正当竞争影响法律服务市场的合理有序
目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混乱,各种法律服务机构层出不穷,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既有专业机构提供正常法律服务的市场竞争,又有未经司法机关许可直接挂牌成立的非正当法律服务中心,这就造成了法律服务市场缺乏秩序,各种法律服务部门形成了一种群雄割据的局面,造成了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比如,一些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不规范,使用不正当手段找关系、违规收费等,与律师事务所等合法机构形成不正当竞争。
三、拓展农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的对策
1、发展农村地区律师和律师机构
农村地区由于思想观念落后和法律发展不成熟,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要通过不断进行思想更正,不断完善和发展农村地区律师及律师机构进行解决。首先要根据各农村地区不同的法律发展状况及律师机构种类,实行不同的促进乡镇律师发展的政策。一方面,在经济发展成熟,法律服务系统较为完善的农村地区,政府可以不进行宏观调控,让其自由发展;另一方面,在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国家要适当进行宏观干预,通过国家的调控和组织引导农村地区律师在初期阶段的良好发展。
2、加快农村立法建设,为律师服务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
要推动农村地区律师服务系统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援助和支撑,各农村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律师制度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制定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适应本区实际情况的规范农村律师发展的规章制度,从而保证农村地区律师发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样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保证律师在处理农村基层纠纷时,合法有效的化解矛盾,避免群众冲突,因此,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要深入农村进行调查考证,确保所指定的法律能客观地针对农村律师制度发展的实际情况。
3、规范农村地区律师机构的管理机制
(一) 县域概况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业队伍的基本情况
宁河县位于天津东北部, 地处京津唐大城市群中间, 面向华北、东北, 总面积1414平方千米, 总人口41.6万人(2010年)。县城距天津城区60公里、北京150公里、唐山45公里、天津港45公里, 全县辖14个乡镇。县域地处多条河流下游, 是农业大县, 农业人口20多万。2010年, 全县注册的律师有8人(其中公职律师3 名) , 每万人中0.19个, 而全市律师近3000人, 每万人中2.32个(2010年全市人口1293万), 全国律师17万, 每万人中1.31个, 我县每万人中律师的比例低于全市、全国水平。2010年, 全县注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0名, 每万人中0.48 个。全市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647人, 每万人中0.50名, 全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7.8万人, 每万人占有0.60个,我县每万人中的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比例也低于全市、全国水平。
我县的基层法律服务, 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 经历了起步、发展、萎缩的过程。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兼职的多于专业的, 而且这个特点越来越明显, 他们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与司法所合署办公, 他们还担负着繁重的司法行政工作, 其劳动强度已经难堪重负, 工学矛盾突出, 法律专业水平提高较慢。
(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多是低端法律服务市场的经营者
在法律服务的低端市场, 多是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清晰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标的较低, 业务并不复杂。这个市场的一部分业务, 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占据, 一部分由律师占据。仅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而言, 这个市场, 服务成本较低, 具有本小利薄 的特点。他们执业的环境, 还有比较浓厚的封建人治观念, 有些消费者观点偏颇, 有时他们的劳动得不到消费者的认可, 他们有言难辩。他们往往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后, 还要遇到讨价还价。有时老百姓打官司迫于无奈, 又无力支付服务费, 社会担当意识和对弱者的恻隐觉悟, 促使他们担当法律援助。
(三) 律师多是中端法律服务市场的经营者
在法律服务的中端市场, 除了民事案件外, 还担任刑事辩护, 要求经营者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中端市场的大部分业务由律师占据, 律师是法律服务行业的主力, 其业务量较大。律师是一个极富争议的行业, 褒贬向来不一。他们从事的是繁重的脑力劳动。他们的工作时间没有节律,天天就像上满了弦的机器。农村的律师们, 多数放弃休息、放弃业余活动, 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超负荷劳动, 大多是透支精力。律师靠做业务来维持生计。农村的律师们, 比大城市的律师, 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都低, 面对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 他们也有困惑。
律师不是官、不是商, 只以捍卫法律为己任。多年来, 我县的律师们以捍卫法律的尊严、社会的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 为促进我县的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四) 农民多是低端法律服务市场的消费者
客观讲, 农民的法律意识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觉醒。尽管如此, 我们不能否认, 农民在平常生活中, 依旧认为法律与自己关系不大, 对法律、对法律服务、对诉讼知识依旧茫然。当自己利益受到损害时, 才临时抱佛脚, 到法律服务市场咨询。等雨过天晴, 生活恢复正常了, 法律与他们又无关了。
(五) 中小企业业主多是中端法律服务市场的消费者
众多的承包户、个体户、微型小型企业, 虽然规模较小, 但是在立项、资金、技术、人才、信息、中介服务等方面, 遇到的法律事务, 并不因其规模小而简单。老板们成为最需要法律服务的一个阶层, 他们把复杂的法律问题简单化, 直至铸成大错后才追悔莫及。有人虽然知道法律服务有用,但看不到法律服务与企业之间的内在联系, 不知道自己究竟何处需要法律服务。他们只知道有理可以到法院讲,不知道诉讼是解决问题的最后手段,也不知道聘请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的重要性。
(六) 非诉讼法律服务市场亟待开发农村法律服务市场的经营者, 执业的环境是一个不成熟的法律服务市场, 他们在为消费者解决、处理纠纷的同时, 还肩负着引导他们提高法律意识的重任。非诉讼法律服务, 是以非权力机关、非审判机关的手段, 预防性的约束、干预社会活动、民事行为, 以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有着防范早、成本低、效率高的显著优势。
农民和中小企业业主还没有意识到专业化的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必要性,致使本来可以防范的隐患, 越积越多、越积越深, 最后一并爆发。正是由于法律服务市场的非诉讼服务严重缺失,使得法院审判工作难堪重负。
(七) 农村法律服务行业参与社会管理程度亟待提高
法律服务行业参政议政、参加公益活动是促进依法行政的积极因素,是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很好的参谋、助手, 可是法律服务工作者参政议政的机会有限。
农村的法律服务执业者参与社会管理最多的一条渠道是实施法律援助,这是政府给他们的任务, 尽管政府给的补助较低, 但是基于强烈的社会担当意识和社会公益心, 他们还是欣然接受。他们最能理解老百姓的处境、理解老百姓祈求的目光, 面对无奈的老百姓, 他们要在精神上给予慰藉、服务质量上更加周到。
(八) 没有取得执业资格的黑律师 有相当市场
由于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缺失, 加上农村法律服务市场的法制环境、社会环境并不规范, 有的公民, 经历过几次诉讼, 久病成医, 也成了人,以当事人亲友身份参加诉讼。黑律师 在受理案件时, 把案情复杂化,鼓动当事人进行诉讼, 从而收取费, 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声誉。还有部分律师在我县之外的区县注册, 却在我县设立办公场所, 其业务在我县法律服务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之外。个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律师身份参加活动。这些违法行为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 干扰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
影响宁河县法律服务行业发展的因素
(一) 从市场管理角度来看国家设立法律服务所是为了缓解法律服务人才紧缺, 准入门槛较低,过去的20多年里, 初期是一将难求,可是社会上却有黑律师现象。现在是高校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大量待业, 可是我县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短缺的状况又难以改变。说明我县法律服务管理部门, 一是没有认识到黑律师 的出现, 是由市场需求自然形成的、是市场调节的结果; 二是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管理不到位, 在疏与堵之间没有做到以疏为主、以堵为辅; 三是没有认识到自己工作中的服务缺位,没有做到爱惜人才、礼贤下士, 没有给法律服务工作者创造一个安身立业的条件。
(二) 从宏观调控角度来看一是我县司法行政机关, 没有深刻的认识到法律服务以商品形态进入市场, 具有竞争的特点, 政府的宏观调控, 必须防止出现不正当竞争、防止形成市场垄断。探索尝试引进律师工作比较欠缺。
二是我县的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很好的发挥律师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律师的比例过低, 导致向党委政府提出开展法治建设对策的渠道的缺失。三是我县的司法行政机关在为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社会管理创造良好环境方面的工作比较欠缺,在为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拓展业务范围创造良好环境方面的工作比较欠缺。
如何繁荣宁河县法律服务行业
(一)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搞好宏观调控、搞好市场管理
一是正确认识市场经济对法律服务市场的作用。我县律师的匮乏造就了必须以法律服务工作者来补充的局势, 我们必须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发挥作用的巨大空间, 抱有坚定的信心。黑律师中不乏善良、正义之人, 也是难得的法律服务人才, 法律服务管理部门,要牢记服务的宗旨, 以忠诚司法行政事业的高度责任感, 爱惜人才、礼贤下士, 把他们收编到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规范管理, 发挥其作用。
二是发挥好司法行政机关的宏观管理作用。律师是法律服务行业的支柱, 我们要认识到律师是社会的精英,是司法行政的宝贵资源和财富。要提高律师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要积极推动律师在行政部门、大中型企业中担任法律顾问工作。要积极推进行政部门在立项论证、出台重大决策、出台重要文件前, 重视听取律师的意见。我们知道律师的执业环境还不尽如人意, 一些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排斥律师的现象仍然存在, 我们要逐步改变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现象, 使律师执业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
三是发挥好法律服务管理部门的市场管理作用。一要提高业务能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急需培训, 提高专业水平、综合性能力。二要提高职业道德水准。要加强对他们的法治理念教育, 提高他们的道德修养、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 培养他们树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行业风尚。三要拓宽业务领域。法律服务管理部门, 要预测社会管理型服务、市场经营型服务、民众生活型服务的发展空间, 要积极推进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 搭建法律服务平台, 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协调, 使法律服务执业渠道更畅通, 执业环境更优化。
(二) 搞好多渠道、多角度、多形式的宣传教育
摘要:本文通过实证调研,发现农村地区法律服务的影响因素主要以当事人为主,原有因素如司法所等公权力层面影响因素逐渐势微,现有理论无法解释。本文将调研所得因素归为法院、当事人、律师三个方面,以国家与社会二者关系作为切入点来分析各种因素的此消彼长。
关键词 :农村地区;法律服务变化;实证分析;三方主体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3-0082-04
法律服务是架构于“国家”与“社会”之上的“桥梁”,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角度来理解,民事争议(本文主要针对的是民事纠纷,不适用于刑事案件)产生之后,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即民事诉讼和ADR。而民事诉讼复杂、精妙的程序设计以及专业性也决定了法律服务多产生于民事诉讼之中(近来虽有律师参与调节等趋势,但其主业还是集中于诉讼),而广义民事诉讼指国家裁判机关以其强制的方式解决利害关系人之间民事权益争议的程序。由此可以看出国家权力藉由司法裁判介入到民事纠纷之中,而法律服务在其中起到“运输带”的作用,法律服务需受国家与社会的双重影响,而这一影响主要是通过其三种参与主体实现的,即当事人、法院、律师。下面我们通过实践中所得数据对于该分析框架进行检验。
一、实证分析
(一)调研地情况
我们先简单了解一下调研地的大致情况,这可以作为后文数据分析的宏观背景。该县位于华北某省东北部,面积3309平方千米,53万人(2006年)。该县为重要林业县和水果生产县,林地面积1500平方千米,水果种植面积27000公顷,主要出产苹果、梨、板栗等;铁矿资源丰富,储量达四亿吨。
通过与当地人的接触以及对于当地的观察,除了表面上的数字外,我们对当地也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首先,该县原为国家级贫困县,但近年来由于铁矿的开采,其经济飞速发展,2012年年财政收入约18亿,在当地已可算作前列;其次,当地山多,号称“八山一水一分田”;再者,当地正处于经济飞速发展期,在街道两旁随处可见很多在建的住宅区;最后,当地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不论是民间的贫富差距还是区域间的经济发展差距都极度悬殊。
在当地我们选取了三个派出法庭作为调研对象,分别简称A、B、C派出法庭。我们先来看一下三个调研地的大致情况,A派出法庭所在镇位于县城西南17.5千米,面积约138.59平方千米,人口约5万人左右,当地大理石开采业较为发达,有资料可查的2006年人均年收入约2100多元,其经济水平在该县大致居于中间水平;B派出法庭所在镇位于城东74千米,面积261.46平方千米,人口约3万人左右,当地矿产资源丰富,旅游业也较为发达,总体收入与A派出法庭所在镇较为相近,但人均收入较A镇高,经济水平在该县也属于中等水平;C派出法庭所在镇位于位于县城城东38千米,面积224.5平方千米,人口约3万人,由于当地资源较为贫乏,且距县中心较远,经济水平相对落后。
下面,我们将A、B、C三个派出法庭进行横向对比,探查不同地域的影响因素。
(二)三派出法庭横向对比
2011年A派出法庭审结案件156件,其中有的案件103件,没有的53件,诉讼率达66%(这一率在各地已经算较高者),其中原告单独委托人的有39件,被告单独委托的只有9件,双方都委托的50件。
其中律师共出现70人次,法律服务工作者出现42人次,公民共出现22人次,但其中关系明确的只有19人次(以上包括一人有数名或双方都有的情况)。
有的案件类型分布:离婚案件51件,买卖合同纠纷5件,民间借贷12件,侵害健康权7件,婚约财产6件,劳务合同纠纷4件,相邻关系2件,财务纠纷6件,扶养费纠纷2件,运输合同纠纷2件。其余还包括类似于排除妨害、非婚生子女抚养、抚恤金分割、生命权纠纷等案件,由于案件数量只有1件,不太具有代表性,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
在有的案件中,案件标的额最大为20万,而无的案件中标的额最大为30万。这可能与我们常识中案件标的额大才聘请律师相左,但经过仔细查阅案宗,我们发现许多大标的额案件其实事实认定十分清楚、简单,而且证据非常充分,之所以经过诉讼程序主要是因为当事人故意拖欠或无力偿还,并且之后在与法官的座谈中也验证了我们这一猜测。
在有的案件中,已判决结案的有45件,占43%,调节49件,占48%,撤诉9件,占9%;在无案件中,已判决结案的有33件,占62%,调节11件,占21%,撤诉9件,占16%。
同时,我们还统计了对于一般人来说较为关注的有案件与无案件的胜诉率,由于民事案件很难区分出哪一方是完全的胜诉方,所以我们采取相对优势者即为胜诉方的原则,通过诉讼费的承担以及对诉讼标的的分割和诉求的满足来评判谁为相对优势者,可能这一评判标准过于粗放,但该标准更能为一般群众所接受。
在有的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案件为33件(此处包括原告单方聘请人和双方都聘请人情况),占所有案件的32%,被告胜诉案件为10件(此处包括被告单方聘请和双方都聘请人情况),占所有案件的10%,真正的原告单方聘请人且败诉的只有两个案件;而在无的案件中,原告胜诉案件为24件,占无案件的45%,而被告胜诉的一件也没有。
在统计卷宗的同时,在A镇我们进行了问卷调查,主要对象也是当地的居民,主要是就近随机发放,有效问卷共计100份,其中年龄以50以上为主,占有效问卷44%,而30~40、40~50两个年龄段人士共计只占34%,这和当地青壮年大部分外出打工也许不无关系;另外调研对象的学历构成较为平均,小学占12%,初中占30%,高中(中专)占28%,大学(大专)占30%;而家庭年收入则较为集中,2万以下及2万~4万占64%,而4~6万只占20%,6万以上占16%。在发生纠纷的解决途径中,找熟人说和的占54%,高达一半;找村干部调节的占32%;而上法院打官司只占14%。对于打官司是否聘请律师,直接选择是的占54%,选择否的只占6%,而视官司重要性而定的占40%。对于律师的价位则较为集中,大部分人认为2000以下及2000~5000能接受,这一比例高达86%。而聘请律师的因素绝大部分人还是选择视官司重要性而定。
通过我们在A派出法庭所得到的案卷数据不难发现,在有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是离婚案件,这当然有离婚案件总体基数大的原因,但A派出法庭离婚案件共计68件,而有的就有51件,高达75%。另外,结合我们在当地所做的问卷调研可以发现,对于经济成本的计算虽然也是影响因素之一,但并不是当事人决定聘请诉讼的首要因素。
我们再来看一下剩余两个派出法庭的大致情况,B派出法庭2011年共收案件89件,其中有诉讼的54件,没有的35件,诉讼率60.67%,其中原告单独委托人的有33件,被告单独委托的只有3件,双方都委托的18件。其中律师共出现46人次,法律服务工作者出现24人次,公民共出现7人次,其中关系明确的有7人次。
C派出法庭2011年共收案件36件,其中有诉讼的15件,没有的21件,诉讼率41.67%,其中原告单独委托人的有8件,被告单独委托的没有,双方都委托的7件。其中律师共出现10人次,法律服务工作者出现11人次(首次超越律师),公民共出现4人次,但其中关系明确的有2人次。
我们希望通过三个派出法庭的对比,能够在较为广阔的环境下凸显出影响法律服务的较为宏观因素,诸如各派出法庭的政策引导,不同地区的经济差异等因素,这些因素也主要是通过作用于当事人、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法院三者,进而间接作用于法律服务。
为了更直观地对比三者的差别,我们绘制了下表:
(三)对比分析
我们将三者的主要差别根据当事人、律师、法院三者角度简单梳理下来:(1)三者率不同,A派出法庭最高,B派出法庭次之,C派出法庭最低;(2)三者主体中,A派出法庭律师出现比率68%,B派出法庭律师出现比率85%,而C派出法庭中律师出现比率首次低于法律服务工作者,并且公民数量中,关系不明确者占据了一半;(3)A派出法庭结案数量为156,B派出法庭结案数量为89,C派出法庭数量为36。
通过上述三者主要差别,结合我们在调研中所了解的三地情况,我们首先对于三个派出法庭结案数量差距较大作出分析。根据三地情况我们可以总结如下:(1)A镇距县中心最近,C次之,B距县中心最远;(2)A镇人口最多,B、C两地人口差距不大;(3)B镇经济发展水平最高,A镇次之,但与B地差距不大,C镇经济水平最为落后。这三者我们将其抽象化为:“接近法律服务便捷程度”、人口因素、经济因素。在这三者中最为占优势的是A镇,其次是B镇,最后是C镇,而其结案总数也是同样的排名。
下面我们简析一下三个因素的作用方式,通过A与B的对比,我们不难发现在经济因素大致相近或处于劣势,人口因素及“接近法律服务便捷程度”因素即发挥作用,原因应是人口较多时纠纷数量也较多;而B与C相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在人口总量现差不多时,经济因素即凸显出来;而A与C对比则又凸显出了经济因素及人口因素。因此我们认为影响三个地区结案数量的因素主要是:经济因素、人口因素及“接近法律服务便捷程度”,这三个因素也作为之后从各角度分析各项的宏观因素。
经过对比我们发现,三地关于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主要不同即三者出现比率,在A、B两地,律师出现人次都远高于法律服务工作者,但在C地,法律服务工作者却反超律师。我们还是以上文所总结出的三地的主要不同出发进行分析,首先仍是经济因素,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相比其收费水平本就比较高,而C地居民人均收入也较A、B两地少很多,经济承受能力较差。通过这一对比,我们验证了经济能力作为影响当事人聘请法律服务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我们也发现了一个从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角度出发的影响因素,即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收费标准。
以上述三要素为分析框架,我们不难发现三地之中,A地率还是最高,刨除人口因素影响,我们不难发现“接近法律服务便捷程度”,在这里扮演重要角色。所谓“接近法律服务便捷程度”,即“在距离当事人并不遥远的地方是否存在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或场所、有关的信息渠道或利用这种服务的途径是否通畅等”,而据我们了解,当地主要法律服务提供场所即在县城中心,即距县中心的远近也可理解为“接近法律服务便捷程度”。
除了以上三种因素外,我们在走访A派出法庭时了解到,A派出法庭是当地基层法院强力塑造的模版,在我们完全走访时感觉它就是一个缩小版的青龙县法院,各种现代化设施一应俱全。该法庭庭长原是城关法庭的副庭长,在交谈中我们能感觉到作为“业务尖子”(在法院的光荣榜上我们就看到了他的名字)所具有的法律素养,当我们谈及法律服务的影响因素后,他提出了在自己看来影响诉讼率的因素:(1)案件的难易程度;(2)当事人的经济实力;(3)个人时间是否充裕;(4)律师收费;(5)关联程度。对于这些因素我们认为具有很强的参考性,由此可见作为当地法院的“招牌”法庭。A派出法庭不论是硬件还是软件,都得到了当地法院的充分支持。这点我们认为也与A的率高于B派出法庭具有很重要的影响,该因素我们认为可以抽象为来自法院的政策影响。
二、理论假设及检验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总结出了一系列影响法律服务的因素,而这些因素也大致支撑了本文所提出的三个影响主体,两个宏观层次中即“两层三体”式理论构建。下面我们将使用其他已有调研成果的影响因素,看其是否可以适用“两层三体”的理论归类。这里我们主要采用王亚新教授在《农村法律服务实证研究(续)》中个案五中所提出的影响因素,在其分析讨论对数据解读中,他认为“当地农村的当事人提交给法庭通过诉讼来解决的纠纷中,那些主要涉及财产关系而非人身关系、标的金额较大、可能有当事人之间尖锐对立或法律上的胜负态势比较清楚等因素而难以调解的案件,往往都利用了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提供的法律服务”。这一因素与我们之前调研的结果恰恰相反,但该因素也主要是从当事人角度出发,这体现了法律服务影响因素的多样性;在之后的分析中,其认为“作为可能导致率下降的原因,首先可以考虑法庭在2004年初从县城迁回其辖区内的中心乡镇是否起了某种作用。由于卷宗显示充当人的绝大多数律师或法律工作者都居住在县城,扶镇又没有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法庭搬到乡镇上有可能意味着当事人寻求法律服务的不便或者城里的人到镇上开庭等造成当事人费用支出的增加”。这一点与我们调研所得的“接近法律服务便捷程度”不谋而合,也可以归入到法院通过政策调整间接作用于当事人,最后作用于法律服务;而在分析当地诉讼率的影响因素诸如“法院审判方式调整”、“当地法律服务提供主体的市场竞争”等,都可以归入到法院、律师等主体中,由此可见我们所提出的“两层三体”理论构建在归类及涵盖面上是没有问题的。
最后,我们可以根据已有的理论框架即“两层三体”,构建一个民事纠纷由产生至影响法律服务整体过程的程序。该分析结构分为两部分,即第一次分流和第二次分流,第一次分流即民事纠纷选择进入诉讼程序还是ADR;第二次分流即民事纠纷是否选择聘请法律服务,该阶段是本篇文章重点讨论问题,也是在理论假设中我们所提出框架的微调,通过该模型我们希望通过输入一定影响因素,最后可得出当时法律服务的发展趋势的分析框架,其简单形式如下。
在第二次分流中,当事人对于是否购买法律服务具有决定性作用,而法院、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其主要是影响作用。其影响作用包括直接影响作用和间接影响作用,直接影响作用可直接作用于法律服务,而间接影响作用则通过作用于当事人再最终作用于法律服务,我们可以将上图再做调整,并作出分析预测。
以此为分析框架,我们认为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力量的不断增强,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当事人对于法律服务的直接影响越来越多,而政治国家则处于消极中立的状态,其对于法律服务的直接影响将越来越少,而更多的可能通过影响当事人而间接影响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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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5-0302-02
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关系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已经迫在眉睫。由于中华文化传统和生活习俗的影响,加之经济赡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需要,中国的老年人更倾向于居家养老这一传统的养老方式。因此,我国应建立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这将成为中国老年人养老的新形式,政府在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中要建立保障效率制度,为其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促使我国社区养老服务走上立足社区、制度化、标准化的发展道路。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概述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概念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组织专业服务人员,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如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同时以上门服务和日托护理为主要形式,使在家的老年人获得社会化的养老服务,具有灵活、方便、快捷、经济的优点,适合“未富先老”的中国国情和老年人“养老不离家”的传统观念。它是新时期、新阶段党和政府一项破解养老难题的德政工程。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优点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方便、灵活
它能够以更为弹性的方式,在较小的范围内灵活开展活动、提供服务,为特定群体提供必需的公共物品,以填补政府公共服务上的缺陷。有助于分解老年人差异化需求,弥补政府提供的不足,以多元的供给主体和服务提供,促进养老保障社会化的实现,进而凭借自身的组织专业化优势更好地满足老年人不断变化的福利需求。
2、社区居家养老减轻养老负担,提高服务效率
社区居家养老对于家庭,节约了家庭支付养老活动的开支,对于社区养老组织来说能够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服务项目,规范服务行为,有助于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从而以更低的成本,实现提高服务效率的目标。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的现状
(一)社区居家养老缺乏法律保障
1、缺乏统一的法规基础
目前,我国虽然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对老年人的权利以及侵害老年人权利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没有涉及养老服务的具体规范,只能依靠行政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来操作,而各地对老龄产业的政策各自为政,缺乏全国统一执行的法规基础。因此,执行强制力和实效性都无法保证。
2、法律体系内部缺少衔接
社会养老政策法规体系零散,各地出台的政策各自为政,缺乏内在逻辑,缺少配套衔接,造成社会养老政策落实不到位和不落实的现象比较突出。
(二)短缺专业社区服务队伍
1、社区服务队伍结构不合理
目前,我国社区保障服务工作者主要是由原居民委员会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及社会招聘人员组成,他们在年龄、文化知识水平等方面与实际工作的需要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年龄结构上,多数社区的工作者队伍都是“4050部队”,较年轻人相比,接受与掌握新事物较困难。从知识结构看,整支队伍学历层次偏低、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技能和知识,在日常工作中仅依靠经验,使得社区保障服务工作者队伍很难与社区管理相适应。
2、社区服务人员待遇低
首先,我国现阶段社区工作繁重而琐碎,而社区工作者的经济收入则很低,工作强度与微薄的收入极不对称;其次,由于用工性质不明确,缺少相关法律根据,导致在各项保险、公积金及各项福利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这使我国社区保障服务工作者处于行业的劣势。
3、市场保护机制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对社区保障人员采取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如2008年我国举行了第一次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但由于缺少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安排,特别是缺少相关规范性的法律,造成了大量不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占据了专业人员的岗位,使得这种职业资格考试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三)缺乏政府财政支持
社区服务的资金来源是靠自己创收和社会集资,想要开展社区本身的工作已很困难。而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必须有一定的经费作保证,经费的缺乏,使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大多局限于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空巢高龄老年人家庭,而且服务内容少、服务层次低,无力开展旨在提高和改善社区老年人生活的高质量、多样性、个性化的服务项目。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的构建
(一)完善法律、法规建设
1、建立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由于缺乏统一法律、法律且内部缺少衔接,国家应该制定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如《社区服务业法》对社区服务业的资金、劳动力、等问题进行规范;《老年福利立法》对老年住宅、养老机构、医疗、就业等方面进行规范,从而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做到有法可依。
2、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相关法律
目前,我国的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没有统一的格式,条款也不够细致,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不平等现象随处可见。因此,有必要对居家养老服务合同进行规范,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更细的划分,增加相关的法律条款,以更好的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完善老年人的法律援助
在社区内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选派热心老年人公益事业的律师,为广大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并为符合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对享受低保的三无老人,可不限定案件类型,只要其合法权益被侵害,均可接受其援助申请。
(二)加强社区服务人员队伍建设
1、加强专业化队伍的建设
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采取开放的招聘机制,在人才招聘中,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扩大对专业人才的引进,对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优先录用。另一方面,健全培训机制,对于社区工作者进行系统的岗位培训,增强社区工作者的沟通协调能力、策划活动能力、组织实施能力、掌握运用现代办公手段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等。
2、强化激励保障
国家在健全专业技术职称制度的基础上,提高社区保障从业者的待遇。如建立社区工作者年收入自然增长机制,结合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实绩,逐步提高他们的工资报酬和相关福利,确保社区工作者的年收入不低于本地职工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水平;或者按照“同工同酬、以岗定薪、以考定级”的原则,建立起“工资标准调整”和“正常考核晋升”双轨制薪酬体系,参考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社区工作者的工资标准,并为其缴纳失业、养老、生育、工伤、医疗等保险。同时,明确对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社区工作者给予每年在本人职务所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档次的奖励,并通过辅以带薪年假、评优奖励等措施,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地位和待遇。
3、完善职业资格制度
完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授证制度,建立严格的行业准入机制。2006年7月20日,原人事部、民政部联合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首次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资格授证制度。同时,政府要提高对社区保障工作的重视程度,通过提供优惠措施吸收具备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投入到社区保障工作中来。
(三)加大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投入
要想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必须加大资金投入。政府应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专项工作经费,按社区规模或社区老人人数等比例确定,参照目前社区救助站经费拨付方式,一次性拨给社区居委会支配使用。政府还可以发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福利彩票,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长远开展提供充足的资金资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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