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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绩效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项目绩效目标的综合评价,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规范预算资金分配,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三条绩效评价的范围:包括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上级部门项目配套资金和镇(街道)、经济组织、自然人自筹资金等投入的农业项目资金。
第四条绩效评价的原则
(一)科学规范性原则。绩效评价工作应采用规范的程序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客观、公正的评价农业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情况。
(二)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原则。通过对项目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项目计划编制等进行评价,促进建立规范选项、立项机制,提高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三)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管理规范的原则。通过对项目资金分配、筹集、拨付以及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等评价,促进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农业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资金、实施项目建设。
(四)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高效原则。通过农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提高农业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水平,促进项目资金配置效益和使用效益的提高。
第五条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上级部门项目批复文件。
(三)项目立项批复和财政预算批复文件。
(四)项目竣工的决算和项目资金的审价报告。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情况等。
(三)资金筹集、使用和财务管理状况。
(四)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的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等。
(五)项目建设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第七条绩效评价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目标预定与实施效果比较法、公众评价法、成本效益分析法。
(一)目标预定与实施效果比较法。通过比较农业专项资金支出所产生的实际结果与预定的目标,分析完成(或未完成)目标的因素,从而评价财政支出绩效。
(二)公众评价法。是指对无法直接用指标计量其效果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评价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评价绩效目标完成的情况。
(三)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来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章绩效评价指标
第九条绩效评价指标分资金管理、项目实施和项目效益三个方面进行设定(详见附件)。
(一)资金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筹集、投资完成、财务制度执行、财务监督等四个方面的指标。
(二)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建设任务、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管护等五个方面的指标。
(三)项目效益绩效评价指标。主要突出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个方面的指标。
第四章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条农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必须遵循严格、规范、公正的工作程序,一般的工作程序为前期准备、实施、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的前期准备
(一)绩效目标申报。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概况、项目必要性、项目要达到的预期绩效目标、前景预测、条件论证、规模、资金来源渠道及比例、资金使用进度、相关经济社会效益。
(二)确定评价对象,下达评价通知书。根据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有针对性确定评价目标和对象,评价通知书应载明评价任务、目的、依据、评价人员、时间和有关要求。
(三)成立评价组织机构。确定评价目标后,农委应根据目标的具体情况,成立评价组织机构(可由农委、财政及相关机构组织的人员组成)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评价实施方案,组织评价小组(有条件的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考评)实施评价工作,审核评价结果报告。
(四)制订评价实施方案。评价组织机构根据评价工作规范,针对评价对象,拟订评价工作具体方案,选定评价指标,确定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的实施阶段
(一)收集基础数据和资料。对评价对象采取勘察、问卷、复核等方式收集,整理基础数据和资料,包括基本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评价指标体系需要的相关资料。
(二)核实、分析基础数据。评价实施机构根据被评价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核实基础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以及指标口径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的报告撰写
(一)撰写报告。评价的具体实施者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二)总结归档。评价工作完成后,应进行工作总结,将评价有关问题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并将评价项目建立工作档案备查。
第五章绩效评价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措施。农业项目经审价、验收、决算完工后,预留项目资金5%,待《绩效评价报告》形成、审核后,再依据评价审核的意见,作出全额拨付或不预拨付的决定。
(二)考核奖惩措施。项目完成情况良好,《绩效评价报告》审核通过,预留项目资金5%全额拨付。同时,对该实施单位今后申报的各类农业项目予以优先审核、立项的优惠。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专项资金管理与政府采购、集中支付等相结合,实行“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
一、管理职责
开发区财政分局对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归口部门或街道办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预审工作,汇总、梳理有效专项资金目录,并按程序报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审批;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行绩效评价;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等。
归口部门或街道办对分管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配合开发区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的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价;负责对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等。
二、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或者开发区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设立专项资金,由各项目单位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按管委会规定的时间报送下一年度本单位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相关资料。财政分局负责对各单位申报的财政专项资金初审、汇总后,根据党工委、管委会工作重点,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和各部门工作任务及年度财政财力状况,确定年度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安排初步建议,经开发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项目内容或者金额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开发区财政分局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或街道办报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调整或撤销该专项资金:
1、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2、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3、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整改无效的。
撤销或者调整支出预算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开发区财政分局应当及时收回。
三、使用和执行
(一)、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和执行
各预算单位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前由预算单位提出专项资金实施申请,填制“单位专项资金预算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发报分管领导或街道办主任签批,开发区财政分局审核后安排预算指标。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填报“单位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申请”,列明专项名称和金额,并附相关资料,经项目单位负责人审批,财政核准下达用款计划,项目实施单位按吴开管委(2008)44号财政报账办法使用。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结算,填制“专项资金验收结算单”,经单位负责人确认,分管领导或街道办主任审定,办理财务结算手续,项目结余资金及时缴回财政。
(二)、管委会专项资金使用和执行
管委会专项资金分街道管理专项资金和归口管理专项资金。
(1)街道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根据核定的预算指标,报管委会主任审批后,财政下达街道管理专项资金总指标,各街道严格按预算总指标和上报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街道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填制“街道专项资金申请单”,由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财政复审下达指标、用款计划,项目实施单位按财政报账办法使用。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结算,填制“专项资金验收结算单”,经单位负责人确认,街道办主任审定,办理财务结算手续,项目结余资金及时缴回财政。
(2)归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归口管理专项资金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实施申请,经开发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初审,报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审核批准后实施。开发区财政分局根据相关批准的文件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指标,报管委会主任审批后下达。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提出用款申请,填报“管委会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申请(结算)单”,列明项目名称和金额,并附相关资料,经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归口部门、财政、督察等部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财政下达用款计划,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财政报账办法使用。归口部门会同项目单位做好项目验收结算工作,项目结余资金及时缴回财政。
四、绩效评价
第三条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搞好调查研究,精心安排,高度重视,稳步推进,扎实做好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的安排。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来源:省财政安排给我县的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县级财政每年适当安排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 使用范围:购买各级各类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到乡镇、村进行文艺演出;购买各级电影公司组织放映队到农村放映电影;乡(镇)政府组织农民群众开展具有地方特色、内容健康的文艺演出以及展览、比赛等文体活动。
第六条 使用比例:购买文艺演出、购买电影和乡镇组织的文化、体育、科技等农村文化活动的资金使用,原则上按40:40:2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严格遵守专款专用原则,只能用于购买文化产品,不得挪用于管理、差旅、会议等开支。对不按规定使用的,县文化主管部门不予报帐。
第八条 每个乡镇每年必须购买四场以上县级(含县级)专业文艺演出团体的优秀节目,在乡镇所在地或有条件的乡(镇)、村为农民演出。对文艺演出实行最高限价,文艺演出一般每场不得高于3000元,大型文艺演出(演职员在60人以上),其演出费用可适当增加。
下乡演出的文艺演出团体必须事先报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演出市场。
第九条 乡镇政府每年为每个行政村购买六场以上电影为农民放映,购买的电影必须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正版渠道发行的拷贝。电影放映归口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每场放映故事片1个、科教片2个,且每场收费不得高于300元。
第十条 乡镇政府每年要组织2—3次由农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综合性文化、体育、科技活动(包括歌咏、棋类、武术、书法、美术、摄影、龙舟、农村科普知识竞赛或其它有地方特色的文体活动)。开展各项活动的方案必须事先经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大型活动须经公安机关安全审核)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报帐程序
(一)报帐票据:各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凭乡(镇)政府演出证明,到各乡(镇)财政所开具费用单据后,凭费用单据到当地地税所开脸税务发票;电影放映公司凭放映许可证、复印件,村委会放映证明和乡(镇)财政所开具的费用单据,到当地地税所开具税务民标;各乡(镇)组织开展的群众、文化、体育科技活动,必须对照文化活动方案,由财政所审核并开具费用报销票据。
(二)到县文化广播局报帐:专业文艺演出团体、放映公司携带税务发票并附上演出、放映许可证复印件,演出证明和地税所开具的税务发票,到文化广播电视局报帐;由文化广播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拨付到乡镇财政所。 第三章 乡(镇)政府职责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要加大对基层文化建设的基础设施、配套设备及维修等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文化站机构,并配备好人员。各乡(镇)要提供演出、放映场所,并负责维持演出、放映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在安排文艺演出和电影放映时,应优先考虑老少边穷地区,以改善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年终抽象将作为评比先进的条件之一。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是进行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和其它文体活动的主办单位,开展活动前,事先要负责向当地公安、卫生部门报告,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活动期间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要制定年度开展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和开展群众文体活动的方案,有选择地确定全年的节目和影片的投放,于每年1月底前报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乡镇年度文化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使用专项资金,超支补,结余转下年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要成立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农村文化事业建设和文化活动的工作,确保演出、放映和文体活动顺利开展,并制定本乡镇年度活动方案和签订有关演出、放映协议。 第四章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县财政部门做好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在每月7号前将上月文化活动费用支出报表送县财政局,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指导各乡镇政府开展各类活动,做好业务上的培训和指导,以及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建议。督促、检查各乡镇政府开展文化活动的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通盘考虑,择优劣汰的基础上,向各乡(镇)推荐演出团体、放映单位,并审定相关内容,供乡(镇)政府选择。
第二十一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基层文化事业建设活动的信息收集、档案整理,并认真总结经验。
第二十二条 切实加强农村文艺演出队伍和电影放映的建设,确保全年演出和放映场次任务圆满完成,有效解决农民群众看戏和看电影难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乡(镇)购买低级庸俗的非专业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和走私、盗版等低劣影片放映或弄虚作假、虚报演出场次,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停拨、取消补助资金的处罚,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财政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参与编制全县农村文化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审核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和使用计划,安排调度好农村文化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乡(镇)财政所负责参与编制乡(镇)年度农村文化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乡工(镇)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费用报帐等,确保乡(镇)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文化活动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村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有序进行,成立以分管县长为组长,文化、财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上饶县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县文化行政、财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精心组织,通力协作,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墙报、标语、幻灯等新闻媒体和工具,大力宣传省政府设立“江西省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和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的重大意义,使之深入农村,家喻户晓。切实加强农村文化活动建设,丰富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要加强业务指导,制定工作计划,培训文化骨干,组建文化队伍,鼓励文艺演出团体,电影公司抓住机遇,多出新品、精品,提高竞争力,积极开展农村文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演出、放映和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向群众公布。
第三十条 公布县文化行政部门(8442910)和县财政部门(8444231)的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奖励处罚
第三十一条建立奖惩制度,每年评比一次,对推动农村文化事业全面发展,获得农民群众好评的乡(镇),演出团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高邮市科技创业孵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孵化资金”)。从2008年起,每年市财政安排100万元进入孵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结余滚动使用。
第三条孵化资金的使用遵循决策、管理、评价相分离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政府决策和创业中心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孵化资金面向高邮市科技创业中心内入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高新技术孵化项目。支持对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孵化资金支持项目的承担单位必须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注册,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具备实施该项目所需的人才、技术、生产及管理等保障条件,有与申请资金数额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投入,并且有自主开发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能力。
(三)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主要支持领域为“三新”(新能源、新材料、新光源)产业。项目技术含量高,产业化目标明确,无污染,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优先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来创业中心孵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重点科研、开发计划待产业化的项目。优先支持科技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专利技术项目来创业中心孵化的企业。优先支持创业中心内入驻的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企业。
第五条孵化资金资助方式及额度。
(一)无偿资助:对高新技术项目前期启动(小试、中试等)进行资助;
(二)贷款贴息:项目已经进入中试试验或生产试验,并已投入小批量生产和应用;
(三)资本金注入:支持拥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的科技型初创企业;
(四)孵化资金的资助额度依据孵化企业(项目)规模、科技水平、市场前景等不同情况而定,一般在20万元以内,对于重要项目的资助额度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具体议定。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立项
第六条孵化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符合申请孵化资金条件者均可向创业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高邮市科技创业孵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可行性报告、企业发展计划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创业中心随时受理项目申报,初审后分批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估、评审机构或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孵化资金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
(四)市科技局会同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专家评估或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定资助项目并签署推荐意见,申报市政府批准后立项。
第七条孵化资金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创业中心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孵化资金每个项目原则上只可申请一次。
第八条孵化资金原则上一次拨付,在项目批准立项后30日内拨付到位。对于个别资助额较大的重要项目可分期拨付,具体比例视情况而定。办理拨款时,由创业中心填制用款申请,并附相关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和项目合同书,经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后实行直接支付。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九条市科技局会同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项目合同到期时,组织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的主要目的是考核项目合同的整体完成情况。
第十条验收结果。
(1)通过验收:项目如期完成合同目标。
(2)同意结题:经核实因客观原因没有能够完成合同目标。
(3)不通过验收:由于项目承担单位主观原因没有完成合同目标。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孵化资金项目。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为了保证孵化资金项目规范、有效地实施,创业中心依据本办法和孵化资金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对孵化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安排孵化资金的5%作为工作费用,主要用于项目论证、专家评审和项目验收等方面。获得孵化资金的企业每月将资金的使用和企业发展的情况向创业中心报告,创业中心每半年对所管理的企业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实施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和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采取定期报表、定期监理和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孵化资金资助项目实施监管。对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做出撤销或中止合同的决定;对撤销或中止合同的,由创业中心负责如数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孵化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监督检查。
第二条关中地区小城镇是指关中地区*市、*市、*市、*市、*市、杨凌示范区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建制镇。
第三条小城镇建设资金是指2008—2010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关中地区建制镇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主要用于道路、排水、路灯及垃圾和污水处理等。
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建设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建设内容审查和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小城镇建设资金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相关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监督和配套资金的落实。
第五条小城镇建设资金使用的原则
(一)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设区市(区)是小城镇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安排小城镇建设的各项资金,做到渠道不乱、捆绑使用,确保项目建设。
(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小城镇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滚动使用,当年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三)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小城镇建设资金重点用于关中地区300个建制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对通过自筹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镇也纳入补助和奖励范围。
(四)创新方式、奖补结合。创新小城镇建设资金使用方式,采取补助加奖励的办法拨付,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对已确定的项目按补助资金的70%拨付,其余30%作为奖励资金统筹使用,对项目实施好的县或镇给予奖励。
第二章项目申报范围和程序
第六条小城镇建设项目申报范围
(一)列入国家级和省级扶贫范围的贫困县县城建设。
(二)关中城镇群“一轴一环三走廊”沿线具有一定规模的建制镇。
(三)有科学合理并经批准的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有明确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方向。
(四)主要用于改善人居环境的小城镇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排水、路灯及垃圾和污水处理等。
第七条项目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一)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或方案设计),并有施工图预算(或初步设计概算),或已进行招投标工作;
(四)项目配套资金筹措方案和资金落实证明;
(五)项目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第八条项目申报程序。每年9月底前由县建设主行政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实施计划,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经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10月底前报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
第三章资金投入方式和预算下达
第九条根据2008年第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设区市(区)是小城镇建设的责任主体,市县配套资金不低于省级补助资金的2倍,同时要采取措施,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形成整体合力。
第十条小城镇建设资金投入方式采取无偿补助、财政贴息和以奖代补等。
(一)建制镇建设项目采取补助加奖励的方式。由省建设厅会同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照确定的项目计划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先拨付项目资金的70%,其余30%待项目完工验收后,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分档次给予奖励。
(二)县城建设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市、县政府筹措资金组织实施,待项目完工验收后,省财政厅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下达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项目所在市(区)。
(三)为加快关中地区小城镇建设,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重点小城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省财政给予适当贴息。
(四)对未列入年度规划,但通过自筹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镇,经验收达到一定标准的,省财政在下年度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多渠道筹集资金,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加强配套资金管理,确保项目按期完工。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所在市是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项目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和监督,财政部门参与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镇建设规划,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项目招投标、质量监督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
第十四条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有关市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建设要求的项目列入年度支持计划。
第十五条项目实行跟踪管理,遇到问题及时通报解决。每季度终了5日内,各市向省关中百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后,按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由有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条市现代产业专项资金是指“十二五”期间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3000万元,通过竞争性方式支持我市现代产业重点培育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遵循公平公开、专家评审、重点培育、竞争择优、绩效导向的原则进行规范管理和安全、高效使用。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项目的进展情况,拟定专项资金扶持的重点方向;受理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请、材料的审核,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项目评审,下达扶持项目计划;跟踪扶持项目实施,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组织扶持项目验收,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扶持项目申报和评审,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补助的扶持方式。每个扶持项目补助的资金为50-300万元。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年定期扶持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评定为现代产业重点培育项目;
(二)项目用地、规划、环评、节能评估、资金等建设条件已经落实,已经具备开工条件或已开工建设;
(三)项目为现代产业项目中的重点行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
(四)项目建设单位近3年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专项资金扶持申请应向项目所在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并由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直接向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项资金扶持申请报告书;
(二)企业、事业法人证明文件、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四)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规划意见;
(五)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六)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节能评估文件;
(八)项目建设资金(包括建设单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等)落实的证明材料;
(九)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其它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需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第九条专项资金扶持申请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上年度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方案、总投资以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形象进度及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其他需提供的内容。
第十条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充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相关材料。
第三章项目评审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扶优扶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以及各行业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人数必须为7人以上的单数。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评审须遵循下列程序:
(一)书面评审。评审小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确定进入公开答辩环节的项目名单。
(二)公开答辩。采用演讲、现场答疑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公开答辩,评审小组现场评分确定进入实地考察的项目名单。
(三)实地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出具考察意见。
(四)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拟扶持项目名单,报市现代产业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媒体公示。将市现代产业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专项资金拟扶持项目名单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六)下达计划。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下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市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市直单位项目扶持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县(区)单位项目扶持资金通过市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县(区)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工程建设依法应当招投标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扶持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扶持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告扶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建立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扶持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资金落实及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等。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须于项目预定实施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限,市发展改革部门视实际情况予以批复。
第二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技术和产品创新、产业升级、融资环境改善、产学研平台搭建、相关中介服务组织建设、现代工业服务业等相关方向,系统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政府统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及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等各项经济发展资金安排。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海淀园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委、科委、金融办、投资促进局、商务局等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的相关办法中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区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确保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为:银行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奖励等。
第三章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七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制定、年度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总体产业支持方向。
第八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年度具体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和受理时间,并由主管部门正式对社会。
第九条受理部门应认真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预算数额较大且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或会同区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论证。
第十条对经过评审论证后初步确定支持的项目,根据海淀区财政预算资金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经批准同意后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除引进的重点项目可以同时享受行业政策支持外,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贴息、补助等区政府扶持性资金。严格控制同一企业多次申报区政府各类专项资金。
第四章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收到财政拨款后,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财政拨款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每半年应向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在2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受理部门应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初审等工作;主管部门(或配合区财政部门)做好对申报项目的评审和论证工作,并对已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做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并于每年年终将绩效考评报告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区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区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由受理部门和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已拨财政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条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三都水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三党发[20__]19号文件)的规定,每年县财政安排100万元,作为扶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金资金的安排,应符合国家和本县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在规定的范围内、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范围:主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支持的企业,以及培育科技型和成长型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贷款贴息和项目前期经费补助。具体从六个方面予以资金支持。
(一)符合本地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建设要求,项目技术达到本地先进水平;
(二)企业经营机制比较完善,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誉良好;
(三)项目生产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准,产品适销对路,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生产经营比较正常,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对本地经济增长、就业和农民增收具有一定拉动作用;
(五)创新型、节能型、环保型、新材料和新能源等产业。
(六)就业人员稳定增加,职工工资正常发放,有利于促进财政、城镇居民及农民增收。
第二章支持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奖励等方式安排使用。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申请多种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每个项目支持一般不超过两年。
(一)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一般不超过贷款利息总额的30%,最多不超过15万元。
(二)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的30%。以上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多不超过15万元。
(三)奖励。奖励支持的项目:公益性、示范性强且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扶持资金不得重复获得,对通过其它渠道当年已获得国家和省、州无偿资金支持的项目,且资金额度超过15万元的,本专项基金将不再支持;资金额度不足本办法规定扶持的,予以补足。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申请专项基金的对象:
(一)行业纳税大户、骨干企业、符合循环经济要求;
(二)县委、县政府确定建设支柱产业中的龙头企业;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企业信用或纳税信用良好。
(五)专项基金支持的项目为当年的项目。
第十条申请专项基金的企业或非公有制经济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当年和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上年和当年缴税单。
(五)属于技术改造范围的要提供自有资金证明和当年及上年固定资产投入收据,银行借据合同及缴息单;属于技术创新支持范围的要提供技术创新的相关材料及证书、相关缴税单等资料。
(六)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基金申请书。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及审批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成长型中小企业中的名牌、专利产品
、诚信企业、上市公司、培训、担保等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认定、备案。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度专项基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支持方案并拨付专项基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县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并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平时检查、中期评估、后期考核平价。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基金的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收回全部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关于大力培育总部经济加快城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由开发区财政从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年资金规模为800万元,由财政在年初预算中安排,并根据资金调度情况分期拨付到经济发展局的资金管理专户。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城辖区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总部设在城、生产加工基地布局在其他地区的中小企业,以及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
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金安排项目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二)中小企业贷款地方财政贴息;(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奖励;(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奖励;(五)开发区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贴息或借款三种扶持方式:奖励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借款是为解决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后续贷款或资金有着落,又有资产抵押的企业而发放的“低率、优惠”的借款。
奖励原则上每个单位不超过500万元;
贴息原则上每个单位不超过100万元;
借款资金规模控制在500万元之内,期限确定为1至3月,按同期国有商业银行短期贷款利率的50%收取占用费。逾期未还的,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加收滞纳金。逾期三个月未还的,财政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对抵押物进行处理用于偿还借款。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申报条件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是符合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的当年度开发区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指南的项目。
(二)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奖励项目的,必须是符合《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并经工商部门确认其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申报中小企业地方财政贴息贷款补助的,必须是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四)申报借款的企业,必须出具资金申请项目报告、开发区的批准文件、依法可抵押的商业土地或房产抵押证明及银行出具放贷时间的承诺证明。
第八条工作程序
(一)经济发展局根据我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编制“XX年度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指南,报开发区批准后,向全区公开,并布置各中小企业申报。
(二)各中小企业按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的要求,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的《申请表》,上报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挂靠招商局)。
(三)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将汇总的材料上报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牵头组织由监察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招商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审核。
(四)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将审核的项目材料报开发区管委会最后审定。
(五)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将开发区审定通过的项目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监督
第条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应与有关部门衔接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项目单位收到奖励、贴息或借款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一月底前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报告本企业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每年二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第十二条建立检查制度。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会同监察审计局、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纠正。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一、乡镇民政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春荒、冬令、雪灾和台风等救灾资金没有及时、足额发放,存在滞留移用现象
原因存在较多,由于部分乡镇不够重视,认为民政专项资金资助金额小、涉及对象又广,工作做起来太繁琐,所以对下拨的民政资金没有及时下发;有些则是由于乡镇在核灾时不够慎重,预估着向上级部门申报,真的等到救灾资金下拨时却苦于没有救灾对象而无法下拨导致该资金滞留在乡镇街道一级无法按正常途径下拨,还有些乡镇则不管受灾情况轻重造成撒胡椒面人人有份的局面,其中某村的村民最多的分到53元,最少的分到26.5元,让救灾资金失去了其应有的救灾目的。
(二)部分乡镇的低保资金、五保资金和物价补贴的发放工作没有实行社会化发放,有部分还存在严重的村干部一人代领数人救助资金的现象
现在大部分乡镇做得比较到位,低保金、物价补贴和医疗救助资金基本上都通过银行系统发放(除特殊情况除外),但也有的乡镇,连补助人数众多一季度发一次的农村低保金(达900人左右)居然也采用手工造册,并使用现金进行发放,有的乡镇街道财务也抱怨工作量大,一不小心要搞错,责任重大背不起。有些资金还由于救助对象不及时去领取,导致资金冗余在乡镇街道账户中,这样一来在财务及资金管理方面极易出现漏洞,导致对低保资金和救济资金的使用监管不力。
(三)农村敬老院建设资金存在滞留、截留现象
有些地区的乡镇街道在争取上级部门的资金补助时挖空心思地想补助名目,借敬老院建设补助名义争取到了资金,可等上级部门下拨专项补助款后,却只下拨一部分专项资金给敬老院用于基本建设,有些甚至全部不予下拨,将资金截留在了乡镇街道。
(四)乡镇街道的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落实不到位,宣传力度不够,导致每年的医疗救助财政指标的结余,救助金额比例有些地区甚至实际只达到预算安排金额的三分之一
究其原因,有以下二方面:一方面是由于政策宣传的普及面不广,老百姓不熟悉国家的医疗救助政策或不知道该医疗救助政策的存在,无从问起,也不清楚如何报销及报销的操作程序;另一方面是由于部分乡镇的民政助理员年龄偏大或工作积极性差,业务知识不熟悉,本身的文化素质不高(如电脑不会熟练运用),怕麻烦想偷懒等因素存在;还有就是存在救助比例不够大,力度不足,救助上限设定的太低等原因的存在。导致了医疗救助一方面是财政指标年年结余用不完;另一方面则是依然发生着如低保类的弱势群体由于没钱看不起病,小病拖成大病,大病因医治不及时只能等死的现象时有发生。
针对上述存在的种种问题,我县虽然基本上已经都整改到位。但今后应该如何加强对乡镇使用民政专项资金规范管理,确保民政专项资金廉洁高效使用,充分发挥民政专项资金“及时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人认为应该从“以民为本,执政为民”的目的出发,着重从几方面对民政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严格管理,规范使用
民政专项资金专用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各乡镇(办事处)民政办要重视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夯实基础工作,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把民政专项资金支出关。首先,应将各类民政专项资金全部建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同时要求各民政救助对象在信用社进行设卡,把所有的低保金和救助金(如台风救济金、春荒救济金等等)由县民政部门根据各乡镇提供的经过民政部门审批的救助名单把救济金直接打入卡内通过信用社进行发放,救济名单要登记造册,完善各项申领报批手续,确保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这样就可以杜绝截留、挪用、克扣民政资金现象的发生。其次,对救济对象的审核,各乡镇要采取救济前预审、报县民政部门审批;救济后要采取存录档案,发放清单报民政部门存查。民政业务部门平时在救济金发放下去后,也要经常定期不定期地对各乡镇进行抽查到户,检查各乡镇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资金使用是否规范,资金是否足额发放,以便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再次,对春荒、冬令、台风等时效性强的资金,必须严格要求各乡镇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各民政对象进行救助,确保民政救助资金的及时雨效应。
三、大力宣传,增强认识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宣传是首要任务。宣传一定要到位,只有通过大力、到位的宣传,才能让所有的老百姓都熟悉国家政策,清楚操作流程,对民政资金进行社会公众的监督,让资金的使用实行公开、阳光操作。在具体操作面上,平时要经常在报纸上对民政专项政策进行宣传报道,方法可以多样化,既可以用通告的形式,也可以用问答连载的方式在报纸上进行广泛的宣传。一有新的民政政策出现,作为民政部门应该马上在电视、报纸上进行大力详细的宣传报道,让所有的老百姓都明白与已相关的切身利益。这样一来,如医疗救助的财政指标年年结余,弱势群体由于没钱看不起病,小病拖成大病,大病因医治不及时只能等死的现象就会在我们身边少发生或不发生。如前几年,我县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130万元,在各乡镇的每个村里均设上规格统一的村务公开栏,使村民通过村务公开栏能一目了然地知道村里所有的事务及相关的国家政策,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也可以借助这一民主平台对具体的救助情况进行及时的公示让社会大众来监督管理,如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审批名单;对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名单;春节期间困难群众需进行慰问的名单;台风、冬令、春荒受灾群众的慰问名单等均可以进行公开、透明操作;定期张榜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可以充分利用社会公众和媒体的作用,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只有让社会公众积极共同地参与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让部分想优亲厚友、讲人情、讲关系者心存畏惧,民政专项资金才能真正达到为民作政的效应。
四、加强培训,及时指导
(一)从思想上加以充分认识
现任各乡镇民政助理员年纪均有点偏大,实际指导工作做得好,但要借助于现代化设备如计算机来辅助做好民政工作却比较困难,各民政局在前几年也专门为各乡镇的民政助理员配备了电脑、打印机和数码相机(专为核灾使用),目的就是能让民政助理员更好地做好民政工作。有的民政助理员还好些,可有的民政助理员自认年龄已大,工作不了几年就可退休,也不想再学了,电脑要么成为摆设,要么就被他人占用。其实民政这项工作因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力大,工作必需认真细致,如每月一批的临时救济就可以借助计算机进行核实控制,防止形成重复救助。各民政局的业务科室也可以定期不定期地对各乡镇的民政助理员组织培训会议进行业务指导,一有新的民政专项政策国家进行发文,马上要组织民政助理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文件讲解和实际操作程序让民政助理员明白其具体操作方法,平时与各镇乡(街道)分管领导、民政助理员、财会人员平时要多加强联系、进行座谈,使之明确民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从思想上提高乡镇(街道)干部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重要性的认识。
(二)从业务上加以深入到位
各乡镇民政助理员对民政救助对象要实行动态管理,应及时把符合条件的对象列入救助队伍;那些生活条件已经好转,不再符合救助范围的救助对象应予以剔除,防止乡镇民政助理员做老好人现象。要想杜绝上述现象发生,首先,民政助理员必须要抱着不怕苦、不怕累的工作精神,对民政对象进行摸底排查核实工作,采取调查走访和逐户核查相结合的方法,真正摸清情况,把属于民政资金救助范围的民政对象做到无一遗漏、无一虚报。其次,民政救助对象的名单及金额一定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操作,对经过各村村委会和民政助理员审核通过符合救助范围的民政对象要在各村的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张榜公布,并在上面注明投诉电话、联系人,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有投诉电话或有疑问发现,民政助理员要马上进行仔细核实,查清事实,把民政专项资金落实到真正需要救助的民政对象身上,发挥民政资金的救助效应。
(三)在能力上要加强提升
要积极鼓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热情高涨的年青干部加入民政建设队伍,输入新鲜血液,逐步改变年龄结构现状,打造一支全新的民政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