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室管理制度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2 14: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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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室管理制度

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以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档案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的落实。

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六条市、县(区)档案局负责履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业务上接受上级档案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有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推行档案管理标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馆及其他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宣传教育和档案人员培训工作;

(五)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案件。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档案室,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机关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并对所属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业务上接受同级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设置:

(一)各级国家档案馆按县(区)以上行政区域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的设置,应当按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大中型企业和高等院校设置企业或事业档案馆,由企业自主决定或者经其主管部门批准,报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职责范围:

(一)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其分管范围内各历史时期的所有门类和各种载体的档案,集中向社会提供利用党政机关已公开现行文件;

(二)专门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

(三)部门档案馆、企事业单位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第三章档案的收集

第十三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按照国家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应当归档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由本单位文书或者业务部门收集整理,定期移交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拒绝归档或自行销毁。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严禁伪造档案。

第十四条本行政区域内举办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和重要人物、杰出人物在其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承办单位应当做好收集、整理工作,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特别重大的活动,承办单位应当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通知市、县(区)档案局派专人进行录像、摄影。

第十五条市、县(区)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在竣工验收、鉴定时,须有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其档案进行验收;国家、省确定的项目,其档案的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的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和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验收、鉴定时,须有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档案收集工作,并通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接受有关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行政区划变动的;

(二)机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

(三)组织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及重大普查活动的;

(四)举办或者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活动的;

(五)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

(六)发现重要、珍贵档案和资料的。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依照下列规定,按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和与档案有关的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

(一)列入市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市国家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县(区)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五年,向县(区)国家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专门档案馆移交;

(四)列入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至次年六月底前向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移交。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迟移交期限的,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延迟期限不超过五年。

(五)市、县(区)各级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社会公益服务职能的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按要求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报送本单位制发的已公开的现行文件。

第十八条列入有关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撤销或者合并,在撤销或者合并之前,必须对全部档案进行整理,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向有关国家档案馆移交或者由有关机关代管。

非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撤销或者合并时,其档案可由主管部门代管,也可向档案馆寄存。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发生改制、拍卖等资产与产权变动或者依法破产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的规定办理档案移交工作。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终止、解散后,档案交由原中方保存或者向当地国家档案馆移交。外资企业终止、解散后档案的处置,依照国家有关外资企业档案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可以向社会征集、征购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鼓励单位和个人自愿向国家档案馆捐赠档案,或委托代管。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及装具,保证档案的安全。对重要的、珍贵的档案应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

禁止在危房和有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没有防护设施的环境中保管档案,对破损、散失的档案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抢救。

对不具备保管条件,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列入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由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进馆;

(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档案保管者改善其保管条件,或者经协商同意后,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

第二十二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可以按合同的约定向社会开展代保管档案服务。

第二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销毁。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四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对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依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因工作、科研等需要,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以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可以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寄存或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赠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邮寄国家所有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按照《档案法实施办法》和《*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单位因撤销、变更,档案管理权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发生争议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决定。

第五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八条各级国家档案馆所保存的档案,应当按《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第二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目录中心,并定期向上级档案目录中心报送档案资料目录,为档案利用者提供现代化的检索服务。各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以及其他档案机构(档案室)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报送档案资料目录,逐步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编研人员,加强档案的研究整理,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在不同的范围内发行并提供社会利用。

第三十条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需要利用档案馆保存的已开放档案或已公开现行文件的,应当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需要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需要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开放利用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档案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档案或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利用涉及知识产权的档案,应当征得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对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国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公布的档案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寄存在档案馆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未经档案所有者同意,档案馆不得提供给他人利用和公布。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档案馆藏量和档案业务工作量将档案保护费、档案抢救费、珍贵档案征集费、档案宣传教育费等档案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其中,档案保护费按馆藏总量每卷1元/年计算;档案抢救费、珍贵档案征集费根据实际需要,由同级财政列入专项预算拨给。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档案安全保护工作的需要,搞好档案安全保护设施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当依法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地方国家档案馆建设纳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档案馆建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配置档案管理必需的设备,逐步运用现代化技术管理档案。

第三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级各类档案馆,应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他手续。

第四十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应当具备档案现代化管理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符合条件的档案专职人员方可取得相应的档案技术职称。未受过档案专业知识教育的档案工作人员,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四十一条鼓励中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捐助或者其他形式支持本市档案事业的发展。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和现代化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在档案宣传、教育和业务指导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在档案的科学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五)向国家捐献重要或者珍贵档案的;

(六)热心资助档案事业发展事迹突出的;

(七)举报、制止档案违法行为、查处档案违法案件表现突出的;

(八)其他对档案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技术规范要求归档或者不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

(三)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五)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六)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七)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专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上岗的;

(九)对已报损毁、丢失的档案未作及时认定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根据《*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档案馆库房属二级以上危房或者有重大火灾隐患,同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整改措施而未采取整改措施,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对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档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档案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篇(2)

二、对各类档案均应按规定的范围进行查、借阅,并严格履行手续。查、借阅机密档案要经主管领导批准。

三、对机密档案要严格管理,不得将机密档案私自带出档案室或外传,对机密档案内容不得自行摘抄、拍照、翻印或复制。

四、凡涉及档案机密的人员一律不准在家庭、子女及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有关档案机密内容,不得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和私人通信中暴露档案机密。

五、利用者对所借档案文件、技术图纸等必须妥善保管,及时归还,不得转借他人,不准携带公出、探亲访友、出入公共场所。

六、对保管期满、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文件要按规定销毁,不得以废纸出售。

七、发生失密、泄密和档案被盗事件时,要立即报告主管领导、保密或保卫部门,当事者要写出书面报告。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和被盗密者,应按其性质及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__市档案局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一、档案库房是档案资料保护和贮存的重要基地,是提供利用档案的中心,除领导批准外,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二、保管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并设专人负责管理。库房内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证档案安全。

三、档案进出库房,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包括档案收进入库,库存档案调出室外及日常的调阅、归还。

四、档案库房应设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的措施。

五、对新接收入库档案要严格检查,对有虫蛀、发霉及其它问题的档案须经科学处理后方可入库。

六、库房内安置温湿度计,每天定时测记。库房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之间,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之间。

七、库房内应保持清洁,不得堆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篇(3)

(二)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各种有密级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等保密材料阅后及时收回,随时入柜,不得放在办公桌上过夜。保密废纸统一到指定地点粉碎,不得另行处理。

(三)负责各类发文的编号、登记、印发,做到准确、无误。

(四)及时做好各种来文的登记,按规定程序分别送局领导、中层干部传阅,做到当日收文,当日传阅,及时收回。

(五)按月做好各类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到不漏、不缺、不破损、不重复、不零乱,文件资料完整,查找方便。

(六)做好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须在次年五月底前完成,按规定编写序号、目录、页码,装订成册,及时归档;因工作需要调阅档案,须经局领导同意,阅后及时归还。

文件收发、传阅、立卷归档管理制度

(一)发文:因工作需要应由局名义对外行文(函、通知、答复件、上报请示件等),先由有关科(室)提出要求,对于需要协调和解决的事项,事先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然后有关科(室)拟定行文稿件(包括发文稿纸上的有关项目),送办公室审核认可,并在核稿上签字后,报局领导签发。再由办公室登记编定发文号,打印的稿件经有关科(室)校对无误后,交办公室司印、装订、留存、分送。

(二)收文:收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申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文件收发按照收文办理的程序签收登记后,送办公室领导审核来文是否受理,对应转办的文件要及时转交,在此基础上提出拟办意见,分送领导及有关科(室)阅读或对应办的事项作出批示。

(三)传阅:根据领导的意见需传阅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收发的同志依次送有关科(室)和有关人员传阅,传阅文件一般做到当天送达,当天阅毕,签名交回,以提高传阅时效。因需要而暂留的文件,要打好招呼。

(四)承办:需要承办的文件根据领导批示,由办公室及时转交给有关科(室)或有关同志,按照要求及时办理;超过时限的,由办公室催促办理。办理结束后,将办理结果书面交办公室,需要答复对方的,拟写成初稿,由办公室报请领导审定后行文。由县委办、县府办转给需提出拟办意见的文件,办公室应及时报送局领导,签署意见后,直接送交转给有关部门。

(五)立卷:收发的文件一般按照收发序号一月整理一次,对缺少或残缺的文件,及时追查、弥补。次年五月底前分门别类,附上目录,立成卷宗,保证文件、资料的整齐、完整。

(六)归档:按照要求严格做好一年一次的归档工作,档案要摆放整齐,便于查找,同时落实防潮、防火.防蛀、防鼠等措施,保证档案安全。调阅档案须经局领导同意,并由工作人员具体操作,档案一般不外借。

(七)保密:切实按照文件密级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督查反馈制度

(一)为认真落实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局领导批示和上级交办的任务,及时反馈有关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二)督查反馈的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根据局领导意见对应办未办的事项,由办公室发出督查通知单,有关科(室)根据要求,立即办理。做到急事不过日,一般不过周,一些比较复杂、工作过程较长的任务,无法按时办理的事项要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三)各科(室)对督查通知单办理的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应向办公室作出反馈,并根据需要答复对方当事单位或当事人,办公室应及时将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向局领导汇报。

篇(4)

关键词:人事制度 改革背景 档案管理

一、人事制度改革背景下高校人事档案管理面临新问题

1.“人档”分离现象比较严重。

21世纪是人才竞争是激烈的年代,高校的人才也出现较大的变动。以往的人与档案相互对应的规定已经被打破,许多高校出现了“人档分离”的现象。一方面,是高校在引进人才的时候,急于求成,为争取高素质人才制定一些“不调入个人档案”的特殊政策,造成了在高校出现“有人无档案”的现象。另一方面,激烈的人才竞争也导致了高校人才流出现象比较严重,出现一些教师离职了,但是档案仍然挂在学校,出现“有档案无人”的问题。这些现象长期下去会影响高校人事档案的正常管理。

2.档案资料不完整。

在现在高校人事档案管理中,还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教师的档案资料不完整。高校在引进人才的时候,忽视了档案的检查,直接接收后归档,出现一些人才档案材料漏缺,例如职称资料等。也有部分教师后面进修了硕士、博士等学历,毕业后未将最高学历或学位的档案交到人事部进行合档。档案资料的不完整,将对高校档案管理带来较大的困扰,也给教师带来新的问题。

3.高校人事档案管理不规范。

人事档案的管理,具有严格的规定,尤其是在档案调入或者调出等环节,需要严格把控。但是存在部分档案管理人员缺乏经验,不够重视档案管理的规范性。例如调档函不规范、随意接受各种快递档案等。在调出档案方面,未按照机要方式或者邮政方式进行寄出。制度不完善以及移送不到位等,都容易引起材料的收集不完整。

4.档案信息化管理程度较低。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在各行各业都开始实行信息化办公。高校在信息化社会,借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教学管理,但是在人事管理方面暂未实现。例如很多教师查询自身档案的时候,需要亲自跑到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查阅,效率非常慢。新教师在调档期间,需要时刻打电话跟踪档案的进程。

二、人事制度改革背景下高校人事档案管理的思考

1.进一步完善高校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要规范高校的档案管理,提升工作效率,作为高校首先要完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档案调入与调出的流程,做好档案查询的登记工作。完善档案室办事的日常规定,改进档案室工作人员值班制度。

2.整理人事档案,完善收集分类。

作为高校人事处,要重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首先要改进工作方法,完善收集分类。人事档案资料,是记录员工的学习与工作经历的重要证明,学校要本着以人为本理念,对员工的人事进行负责任,认真审查员工的档案资料,对于漏缺的资料要督促员工及时完善。对高校人事档案,实行动态化管理,教师在工作期间的职称、学历、学位等发生变化,档案也有进行相应的收集归档。例如某教师评上了高级经济师职称,档案室工作人员应该主动联系教师,提醒其将相应资料归档。

3.转变工作理念,增强服务意识。

在过去的理念中,高校人事部在教师心中是一个“管理部门”,人事部的工作人员就是大家的“领导”,作为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事情的时候,仍然按照传统理念,整天摆着“冷酷”表情面对员工。这种工作理念已经不能适应人事制度的改革。作为人事档案部门要转变理念,实现从“管理者”到“服务者”的转变。在平时的工作中,要增强自身的服务意识,对于教师关于档案咨询问题,要耐心解答。同时在学校网上开通人事档案管理意见咨询,欢迎教职员工积极提意见。人事档案部门,始终要坚持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以强烈的责任感与职业道德强化自身的工作。

4.明确分工,强化岗位意识。

在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行下,高校人事部门要强化岗位意识,做好工作分工,提升工作效率。例如,在档案管理方面,尽量避免同一个人负责所有档案。可以将本校的档案工作分成四块:首先,是档案的调出、调入工作,工作人员要开好调档函,对于新进的档案做好登记的工作。其次,档案的整理、合档工作,对于高校教职工的档案出现新材料,要做好归档和登记。最后,档案的咨询与查询工作等。

篇(5)

关键词 林权改革;档案管理

建瓯市是全国重点林区县市之一,全市辖14 个乡镇、4 个街道办事处,226 个村(场),共有10.9 万农户、39.8 万农业人口。全市土地总面积630 万亩。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全市有改革任务223 个村(场),应列入改革359.1 万亩,应林权登记发证面积450.5 万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促进现代林业发展。

建瓯市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已有221 个村(场)完成林改任务,占有林改任务村数99.1%;完成深化改革明晰产权面积332.3 万亩,占应改革面积的92.5%;全市完成林权登记面积424.1 万亩,占应登记发证面积450.5 万亩的94.1%,全市共区划宗地82149 宗,达标宗地79073 宗,准确率达96.3%;;录入打证面积达360.5 万亩,占已申请登记面积424.1 万亩的85.0%,占符合条件的申请登记面积360.5 万亩的100%。

为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林改的成果,保存好林改的所有资料,更好地为林改服务,笔者就林改档案工作提出以下探讨。

一、林改档案的必要性

“林改”档案是指在“林改”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整理、鉴定后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形、图表、声像、原始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文件材料。林改档案是林改工作的客观反映和历史见证,它有凭证作用和参考作用,有一定的法律效用。

二、林改档案的作用

一是林改档案作为一种历史记录不仅具有凭证作用,同样也具有广泛的参考作用。林改档案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了林改过中活动的深度和广度。

二是林改档案是历史的真凭实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用,它保留了当事人的历史真迹,如签名、手印等。档案是原始记录,是第一手资料。它比其他资料来源可靠。影彩色电视文件还保留了当事人的声音、形象等等,这些都反映了档案是确凿的真凭实据,是令人信服的历史证据。

三、林改档案管理工作探讨

一是林改档案管理工作应与林改工作同步进行。林改档案的重要内容,贯穿于林改工作的全过程,与林改工作同步进行,作为林改效果评价的依据之一。

二是林改档案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集中保管的原则。县级林改档案室要根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制订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保护、保密、利用等制度。林业局要把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工作计划,任何个人不得把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据为已有。

三是与档案局密切配合,举办培训班,对林改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林改档案管理的集中培训。并对乡(镇)林改办的林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同时还要负责全市林改文书档案的整理,档案局还要负责全市林改电子档案的制作和信息数字化整理。

四是林改档案材料的收集。1. 林改档案收集的范围是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账册、图表以及声像、电子等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的档案。2. 上级或同级机关颁发的需要执行的文件材料;有关业务机关与本部门协商工作的文件材料或对本部门工作检查形成的重要文件等。3. 林改工作调查类、电子声像类、林权等资料收集。4. 林改办收集的是文书档案材料,乡镇林改办收集的包括文书档案材料和专业档案材料。

五是林改档案材料的整理。1. 林改工作档案按年度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归档,纠纷调查类档案按“一案一件”进行整理,电子声像类档案按年度按类别进行归档。2. 林权类的档案以各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整理组卷。各乡镇林改办按村委会下面的各村民小组为单位,把该村民小组的表册以及涉及到的林改材料统一放在一起。顺序如下:(1)村民小组林改方案;(2)林权申请登记申请表;(3)林地权属勘查登记表;(4)林地承包合同;(5)其它表册。装盒时要根据档案盒的大小及材料的多少进行装盒。材料多的村民小组可选择大号档案盒多装几盒,但必须按照顺序装盒,要注意材料的有机联系,尽量不要把同一种表册分开装盒。

六是林改档案管理统一使用规定的档案管理软件进行管理。档案馆安装了林改档案管理专用服务器。林改办和各乡镇林改办各自对整理好的林改档案进行档案目录录入。对涉及个人和集体的必须实行到户录入,每一宗地不仅录入户宗地号,还要录入户主名。林改办和各乡镇林改办将整理好并经档案局验收合格的档案连同林改档案计读目录交档案局,由档案局组织对纸质档案进行扫描和数字化加工,制成电子档案。

七是安排档案保管专用资金,配备库房、柜架、备有防火防盗、防有害气体生物等安全设施。建瓯林业局把库房设在办公大楼的3 楼,配备了活动式密集架型的档案柜21 组,档案柜内的林权登记档案采用档案袋装档,林改有关文件、材料采用档案盒装档。做到了库房专用,办公室、阅档室、库房三分开,档案室的办公室配备了电脑、复印机、空调各一台,制定相应的人员出入库管理制度、档案出入库管理制度、档案清点交接制度、用电安全及防火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档案室的库房内安装了遮光窗帘,配备了立柜式空调2 台,去湿机、灭火器、温度计、防虫剂等。

篇(6)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馆,是指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档案资料,具有一定规模,为社会各方面服务的机构,包括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档案馆的设置管理。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档案馆的设置管理工作。

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原则)

本市档案馆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便于利用和重点发展综合档案馆的原则。

第六条(布局和设置要求)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档案事业发展和合理布局的需要,对本市档案馆网的建设实行统筹规划。

各类档案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一)综合档案馆按照市和区、县行政区划分级设置;

(二)专门档案馆按照特定领域或者特殊载体档案管理的需要设置;

(三)部门档案馆按照市级行政部门专业档案管理的需要设置;

(四)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按照市属大型企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业务档案管理的需要设置。

第七条(设置条件)

申请设置档案馆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的档案。设置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要有6万卷(册)以上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卷(册)长度达到720米以上;设置部门档案馆要有3万卷(册)以上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卷(册)长度达到360米以上;设置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要有2万卷(册)以上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卷(册)长度达到240米以上;

(二)有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档案馆库房。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的建筑面积达到1200平方米以上;部门档案馆的建筑面积达到600平方米以上;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的建筑面积达到400平方米以上;

(三)有保护档案的必要设施;

(四)有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必要经费;

(五)有档案馆管理的各项制度;

(六)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中、高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要达到全馆人员30%;

(七)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请设置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的,应当向受理申请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及论证报告;

(三)档案馆库房建筑平面图;

(四)设置档案馆所需的经费来源;

(五)有关档案馆管理制度;

(六)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简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和审批)

设置市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的,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置区、县综合档案馆的,向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受理申请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未经批准,不得设置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

第十条(备案)

区、县综合档案馆经批准设置后,由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由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置,并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登记和公告)

经批准设置的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档案馆,应当在批准或者设置之日起30日内,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经登记的档案馆,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变更和注销登记)

经批准设置的档案馆需变更名称、馆址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向原审批部门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档案馆变更名称、馆址或者撤销的,应当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经注销登记的档案馆,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年度检查)

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按照档案馆设置的条件对档案馆进行年度检查。

第十四条(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妨碍职务的处理)

拒绝、阻碍档案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档案行政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情形的处理)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档案馆,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补办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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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系指在城市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城市自然面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线等建设情况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城建档案应当根据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保管的原则,做到完整地保存,科学地整理,有效地利用。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会同**市档案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城建档案馆办理。

第五条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各部门和外省市在本市的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市城建档案馆是本市城建档案的存储中心,兼有职能部门性质,由市规划局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局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

(一)收集和保管本市重要的城建档案,并参加重要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对收集和保管的城建档案进行整理、鉴定、修复和汇编;

(三)面向社会,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四)配合市档案局对区、县城建档案部门和其它有关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应当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地区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应当加强对本系统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并应当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系统城建档案的收集和保管。

第八条本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地上管线的建设、使用或者维护单位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城建档案的收集和保管。

第三章城建档案管理和分级保管范围

第九条城建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以下三种:

(一)凡记述本市重要的建设项目或者具有科学、历史研究价值,需永久利用的城建档案为永久保存档案;

(二)凡作为建设项目鉴定、维护、改建、扩建、管理等依据,需与实物共存的城建档案为长期保存档案;

(三)凡需在一定时间内查考的一般城建档案为定期保存档案。

第十条需集中保管的城建档案的范围如下:

(一)反映市或者区、县的经济、人口、水文、地质、地名、测绘、资源、气象、地震等状况,可供城市建设利用的城市基础档案资料;

(二)城市现状图,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以及与城市有关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使用现状图等反映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情况的有关档案资料;

(三)工厂、仓库、住宅、办公楼和各类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上地下管线的现状图,新建、改建、扩建的单项工程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

(四)城市的道路、桥梁、涵闸、防洪、公共交通、给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讯(包括电话、电台、电视台、卫星地面接收站、海底电缆、无线电接收站)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

(五)车站、港口、铁路、机场、地铁、隧道、停车场等交通运输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

(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古建筑和具有重要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城市雕塑)的竣工图或者现状图、有关资料,以及古树名木、古园林等的历史档案资料;

(七)污染治理、环境卫生、控制地面沉降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以及环境污染普查、污染监测、地面沉降状况等有关档案资料;

(八)城市人防设施、与城市规划建设有关的军事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

(九)城市建设方面的科研成果和创造发明的档案资料;

(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前款规定中重要的城建档案,根据分级保管的要求,分别由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保管。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档案局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各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将该项目的主要的城建档案无偿报送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

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自行保管一套完整的该项目的城建档案;使用或者维护单位应当自行保管一套有关的城建档案。

第十二条凡向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报送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系统整理,编制目录,详细核对,装订成卷,标明密级和保管期限,并由主管技术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报送的城建档案应当做到图物相符,图形清晰,字迹工整。

第十三条属于保密性的城建档案,应当划定密级。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管理,并定期对城建档案的保存价值和密级进行鉴定和调整。

销毁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得销毁。

第十四条凡停建、缓建项目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保管;关停单位的城建档案由上级主管部门保管。

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网的使用权或者管理权转移时,有关的城建档案由原单位整理后向接受单位办理严格的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各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保管城建档案的库房应当有防火、防潮、防虫、防光、防尘、防盗等安全设施。对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管;对缺损的城建档案应当及时修复补全。

第十六条市城建档案馆和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有权征集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的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各有关单位有责任收集、整理并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送。

第四章竣工图的编制和报送

第十七条一切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竣工图。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包括编制竣工图的内容。

编制竣工图的费用专项列入项目概算。除采用标准设计、复用设计的项目外,编制费用按设计费的3%至5%计算。

第十八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编制竣工图。项目竣工后,竣工图必须经施工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移交建设单位。

由一个施工单位总包的建设项目,各分包的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分包范围内的竣工图。总包的施工单位除负责编制自身范围内的竣工图外,还应当负责竣工图的汇总整理。

建设单位自行分包给几个施工单位的建设项目,各施工单位编制分包范围内的竣工图后,交由建设单位汇总整理。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把竣工图作为验收的条件之一,并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规模分别由有关的各级档案部门派员参加验收。大、中型项目的竣工验收,市档案局必须派员参加。凡竣工图资料不完整的项目,不能进行竣工验收,更不能评为优质工程。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筑执照时,由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同时确定必须报送竣工图的项目,并通知建设银行。

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图的费用由建设银行监督使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凭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的竣工图核收单,方能向建设银行办理项目的竣工结算。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逾期不报送竣工图,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可出具报送竣工图逾期通知单,由建设银行从该建设单位帐户中扣交按规定标准计算核定的竣工图编制费用,存入专户。

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可用存入专户的费用组织编制项目的竣工图,费用不足时,按实际开支向建设单位结算。

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编制竣工图时,有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有关的图纸、图表和技术资料。

第二十二条凡因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编制竣工图或者编制的竣工图与实物不符,而导致使用维修单位在使用维修中损坏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网或者造成其他事故的,由施工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并可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篇(8)

《**壮族自治区特级档案室等级标准》适用于中央驻桂单位和**区内县直以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档案室。

二、考评内容及测评方法

特级档案室设档案室机构与人员、基本设备与装具、业务建设三个大项考评内容。

特级档案室考核以百分制进行测评。测评的方法是将一百分分解到各项内容中,逐项测评,然后累计算分;各单项分数的得分均占本项分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总分达九十五分者即为达标。

三、定级程序

(一)各单位档案室达到一级满二年的,根据特级档案室等级标准自检评分,评分达到特级标准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自检评分表。

(二)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申请报告组成考评组,按标准逐项进行考核测评。自治区级(或相当该级)机构的档案室由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核评定;市级(或相当该级)机构的档案室由自治区、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组织考核评定,二层以下机构的档案室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考核评定;县级(或相当该级)机构的档案室由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评定。

四、等级证书的颁发、效力和奖励

单位档案室通过测评后,报经自治区档案局批准后,统一由自治区档案局颁发《**壮族自治区特级档案室》证书。等级证书是单位档案工作综合管理水平的标志,是评价档案室工作的主要依据。

对获得特级的档案室,本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应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给予奖励。

五、考评组的组织

(一)考评组由5人组成,考评组成员必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3人必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评审员的条件

1、能够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能够熟练掌握特级档案室标准,精通档案业务,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

3、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档案业务指导或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经验。

(三)评审员的聘任

特级档案室定级评审员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报自治区档案局审批发证,持证上岗。

六、监督检查要求

开展创建特级档案室工作,是我区机关档案事业管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目的在于鼓励引导我区的各级档案室在新形势下向档案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的标准迈进。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专业主管机关应密切合作,高标准、严要求搞好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特级档案室每三年复查一次,发现实际水平达不到标准时,应责成其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吊销其证书。

自治区档案局每年公布一次授予特级档案室等级证书的档案室名单。

七、附则

篇(9)

我国现有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是以政治身份登记、城乡户籍以及土地所有制等为代表的社会身份登记制度。然而在当前社会转型关键时期,一方面,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对于个人的信息获取还做不到“快、精、准”。另一方面,人才流动的频率越来越频繁,事业机关单位引进企业人才致使企业人才流向事业机关单位的现象越来越多,而现有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限制了人才流动,并出现了擅自建档、弃档、扣档、伪造档案以及内容陈旧单一等现象,不仅影响其作用的发挥,还影响了人事档案管理的真实性和权威性,降低了人事档案的可信度,不利于我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因此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一、当前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对人事档案管理的不重视。

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反映了一个人的学习经历、工作经历以及社会活动等各项内容的信息材料,均是以个人为单位保存下来的文字、表格以及证件等其他形式的原始资料,它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企事业等机构考核人才的重要材料之一。人事档案管理则是按照国家规定对人事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以及管理利用的过程。当前很多人对于人事档案管理的认识出现了一些认知方面的偏差,从而出现了擅自建档、弃档、伪造档案等现象。另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流动的次数越来越频繁,这给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二)人事档案的信息化水平低。

在当今信息化时代,信息技术已经逐渐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个领域。但是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速度非常慢,很多人事档案依然还是采用过去的纸质档案记录,只对部分人事档案实现了电子化管理,对于很多人事档案的资料检索、调阅档案以及档案记录等仍是手工操作,还没有建立起现代化的人事档案管理信息资源库,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人事档案信息的利用率低,没有发挥出人事档案管理应有的作用。

二、社会转型时期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一)创新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是对一个人的社会活动进行真实的记录,加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事业单位人才的合法权益。针对当前人们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认识偏差,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要加强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宣传,提高人们对人事档案管理的正确认识,从而促进人事档案管理资源的收集、保管、开发以及利用,不断提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效率以及工作质量。其次就是作为人事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要不断学习新知识和新技能,掌握现代化的信息处理手段,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加快人事档案数字化建设。

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普及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生产方式,将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可以提高人事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首先,人事档案管理单位要积极引进扫描仪、复印机以及打印机等相关的硬件设备,为人事档案的数字化建设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其次就是要建立人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将所有人事档案资料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中,并将这些资料分门别类存储好,进而有利于后期的管理、调取和利用,不断提升人事档案信息的利用率。第三,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对于干部人事档案必审、个人事项报告必核,注重对干部实际工作能力的考察,进而全面选择那些专业素养以及专业思想过硬的行家,但为了确保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对所有档案信息资料进行摸底与核实,为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企事业用人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参考。

(三)将人事档案管理纳入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建立,事业单位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与变革,很多事业单位开始逐渐市场化。在当下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人事档案还应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个人信用体系联系起来,将个人身份证明、银行信用记录情况、是否涉案等信息真实反映出来,给用人单位提供参考。目前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在积极探索人社信用体系建设,将社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纳入到社会信用体系中,并制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中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意见》,要求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制定信用信息目录以保护个人资料,推广职业信用报告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这对于推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以及人事档案管理改革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三、结束语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人事档案管理直接关系到我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创新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加快数字化建设、建立多元化管理模式让我国人事档案管理符合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

【参考文献】

篇(10)

人事档案是事业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信息记录,而且关系到上级人事管理部门相关工作的统筹安排。但是,当前事业单位对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没能实现全面综合的有效管理。首先,事业单位现行人事档案管理制度集中在档案存储方面的管理,没能围绕人事档案全过程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因此影响了事业单位人事档案数据收集的全面性和档案数据资料的准确性。其次,目前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的使用制度还十分缺失,存在着重储存和轻视使用的问题,不仅没有完善基本的人事档案资料借阅使用制度,而且导致人事档案存在着较大的借阅使用风险,严重的影响了人事档案管理效率和质量。

1.2人事管理制度执行较为困难

目前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还处在深化改革期,特别是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不断深入,上级机关对事业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要求不断的增多,这不仅增加了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的复杂性,而且影响了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科学发展。首先,事业单位现行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普遍落后于时代的发展要求,没能根据信息时代的新要求和传统纸制档案数据缺失的复杂现实,及时修订出完善和标准化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其次,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不仅关系到事业单位职工的职称评定,而且关系到工资晋级,职务升迁,还涉及到医保和养老保险、老职工住房补贴调整等。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住房公积金中心等不同部门(处室)对基层事业单位人事档案都有不同的使用要求和档案处理要求,这使得基层事业单位不得不针对多个部门,以及多部门开发的软件进行档案整理,实质上严重的影响了人事档案管理质量。

1.3与档案管理制度配套设施不完善

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的作用日益突显,不仅现有管理制度和基本规范存在着缺失,而且现有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设施设备不能支持制订的执行。首先,事业单位需要不断更新退休职工信息,需要根据实际人事档案记载来辅助工会、社保等部门按年度要求采集基本的信息,由于现代人口的流动大,传统的电话联系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事业单位的实际需求,先进的指纹采集、影像视频采集设备还不是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标配。其次,目前基层事业单位的主管局,与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相关的分管局的各处(室)都开发出与人事档案有关的软件,有些涉及到事业单位人事编制的软件还有相当密级,需要运用密钥进行登陆操作,虽然上级机关下发了无线联接设备,但是基层单位仍没有配备与其专门联通的计算机,以及保证无病毒环境的专用打印机、复印机和扫描仪等设备,这不仅不符合上级有关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而且影响了基层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落实,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问题。

2.优化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方法

2.1提升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责任意识

全面优化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水平,需要全面提高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首先,要在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中明确各级相关人员的责任,着力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相关的领导责任、主管责任、连带责任进行划分,加强相关人员对责任的认识,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其次,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要认真学习各项业务操作规程,要求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按照程序进行严格操作。

2.2配置人事档案管理专业人才

为了全面做好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有效落实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的制度,还必须配置专业的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全面提高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首先,从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的实际需求出发,尽可能的把懂得相关专业知识,有着从事此项工作基本素养的人员配置到具体岗位上来。其次,加强必要的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培训,注重从各项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及业务办理和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角度进行专业化的培训。

2.3促成人事档案管理制标准化

为了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必须对事业单位现行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修订,要在上级机关的主持下,保证基层单位执行科学有效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首先,由省、市相关部门出台基层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规范文本,由基层事业单位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修订。其次,上级组织专家按照不同单位情况进行管理制度审核,重点找出基层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存在的漏洞。

2.4提升管理制度履行辅助条件

为了保证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顺利履行,必须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首先,针对事业单位的实际需求,提供制度履行必要的设施设备,保证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提升人事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办公环境,建立起现代化的人事档案使用和借阅信息化系统。第三,进行必要的使用密级管理,减少基层单位人事档案数据传递管理负担。第四,使基层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向数据准确性方向倾斜,重点做好数据收集工作。

优化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必须从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着眼,全面提升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的履职能力,减少不必要的工作负担,在优化环境的基础上实现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

作者:战扬 单位:黑龙江省三江工程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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