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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麻醉药品管理制度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hospital management of narcotic drugs and countermeasures.Methods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s work through the actual, combined with literature, the use of narcotic drugs for the management of an analysis of existing problems, and on this issue related to the management of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Results In this paper, improve relevant management systems, the purchase strictly on narcotic drugs, a library and use of management response.Conclusion The narcotic drugs is one of the special management of drugs to enhance the use and management of narcotic drugs, to eliminate the social evils of great significance.
【Key words】 narcotic drugs;hospital;use;management
麻醉药品管理是医院药剂科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2005年以来卫生部颁布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我院根据这些法律法规,针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完善了麻醉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现就我院的麻醉药品使用管理做一个阐述,以便于医务工作者能合法、安全、合理地管理和使用麻醉药品。
1 我院麻醉药品管理使用中存在问题
表1 麻醉药品管理使用中存在问题统计
1.1 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临床科室麻醉药品未按规定配备专用保险柜,未配备报警装置,甚至有的科室把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同时存放于同一抽屉。手术室、肿瘤科现存药品账物不符,存在药品流失的隐患。个别医生把关不严,门诊、急诊患者的处方信息填写不全,处方登记很难健全。
1.2 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科室处方登记逐日消耗登记信息不全,无空安瓿回收、销毁记录,使用后剩余药未及时回收和销毁。临床用药观念滞后,用药结构不合理,长期以来,盐酸哌替啶几乎成了我院医师治疗癌症疼痛和慢性疼痛的“唯一”选择,使患者受到“成瘾”恐惧症的困扰,而止痛效果佳,不良反应小的吗啡等其他麻醉药品用量偏低,妨碍了世界卫生组织《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在我院的实施。
1.3 复诊与随诊记录不全 对办理“专用病历”的癌症患者,未及时建立随诊和复诊制度,造成药品的流失,而《麻醉药品处方管理办法》第27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于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患者应该每3个月复诊或随诊1次,这是防范杜绝麻醉药品非法流失的重要措施之一。
2 麻醉药品使用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2.1 完善相关制度 根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要求,我院成立由主管业务院长负责。医教科、药剂科、护理部和保卫科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制定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建立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药剂科组建了由科主任牵头、各部门组长参加的专管班子,具体负责麻醉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领取、调配登记等日常工作。医院定期组织执业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取得《麻醉药品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合格证书》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培训内容包括:《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及与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存储、调配使用的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将取得合格证书的医务人员名单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2 麻醉药品的管理 我院实行药库、药房、临床科室药柜三级管理。药房和各临床科室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保留基数。麻醉药品设专库、专柜(保险柜)保管,双锁双人专管[1]。保险柜规定一人拿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麻醉药品专库外有保安24h巡逻,保险专柜设有红外线报警装置,建立了麻醉药品失窃应急预案。建立了空安瓿管理制度,做好空安瓿回收登记。空安瓿销毁时须有药剂科主任、保卫科长、药品保管员、药品采购员共同在场,填写销毁登记表并签字。
2.2.1 药库管理 药品采购:药库采购员按照规定到市卫生局办理印鉴卡,制定年使用量并到市卫生局审批和备案[2]。每月根据前1个月实际用量做出麻醉药品采购计划,到指定供应点采购。入库验收:麻醉药品由医药公司专人专车押送到药剂科验药区,由医院药品采购员、保管员同时清点,并登记入库,验收登记表,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登记表和药品发票由药品采购员、保管员双人签名。验收后采购员、保管员同时押送入保险柜。药品出库:药房专管人员向药库领取麻醉药品必须填写药品申请领药单,注射剂必须有品名、数量、规格相同的空安瓿,药库管理员核对无误后发放麻醉药品。发药时药品采购员和药品管理员共同发放,并和领药人在药品申请单和电脑调拨单上3人签字。
2.2.2 药房管理 麻醉药品由专管人员领回来后,由另一人根据药品申请单和电脑调拨清单清点入柜,并在专册上登记。病房向住院药房申领麻醉药品必须向药房发送电脑申请单,并由专管护士带上正确书写的麻醉药品处方领取。注射剂必须有品名数量规格相同的空安瓿。专管药师和护士在住院药房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账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账册》包括日期、领用部门、药品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领药人、原存数、补充数、发出数、现存数、总空安瓿数、空安瓿批号,数量。麻醉药品处方除项目外,还必须有患者身份证号码。门诊药房发药除做好麻醉药品登记册登记外,每天上下班人员认真交接麻醉药品账物,做到日清月结。设立麻醉药品专用窗口,方便和规范患者用药,我院设立门诊肿瘤患者和长期慢性疼痛患者专用窗口,专门负责开具此类患者的麻醉药品用药,并按要求为他们建立和保存病历、身份证复印件和《知情同意书》等资料,这样既方便患者用药,又加强和规范麻醉药品的使用管理。同时,不让患者自管病历,癌痛患者只能在专用门诊开具处方,避免重复开药和不正当开药现象。
2.2.3 病房管理 各病房根据每星期的使用数量,由临床科主任申请,药剂科主任审核同意,建立麻醉药品基数。向药房领用时由专管护士领取,并由另一人核对入账后专柜加锁保存。所存的麻醉药品每日四班都要进行交接,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护士交接班登记表》,交接登记表包括每种麻醉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基数、日期、班次、现存数、空安瓿数、患者床号、姓名、疾病名称、用量用法、护士签名等信息。使用麻醉药品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表包括每种麻醉药品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基数、日期、患者床号、姓名、性别、疾病名称、药品使用数量、处方医师、执行护士、核对护士、药品批号、原存数量、补充数量、现存数量、空安瓿数等信息。
2.2.4 监督检查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各科室每月对麻醉药品盘点,确保账物相符[3]。麻醉药品管理小组定期检查专库和药房的麻醉药品管理情况。药品管理员每月底将本月麻醉药品出库数量和库存量填写麻醉药品出库表一式三份,1份由药剂科留存备查,1份送保卫科备案。药剂科每季度派专管人员到各病房检查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定期到药库、药房、临床科室药柜检查。
2.3 麻醉药品的使用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确实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诊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专用门诊病历,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并指导患方(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首诊医师开具处方后,嘱患方持专用门诊病历、处方、已签署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及诊断证明原件、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如是代办,需代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到门诊办公室审批。门诊办公室审核有关材料后,符合条件的,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并加盖公章,原件交给患方,复印件连同专用门诊病历及相关材料存档。门诊药剂人员依据盖有门诊办公室公章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为长期使用的患者调剂、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急诊病人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只限于一次量,必须由急诊室护士签字取药,并将病人身份号码登记在处方上,处方由药剂科主任审核签字后方可发出。值班人员遇到急病人使用时,必须由行政总值班人员签字后方可发出。
3 讨论
我院在麻醉药品的管理中,严格执行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要求的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专用账册、专人负责、专库或专柜五专管理,并且实行专库专柜双人双锁管理。符合了麻醉药品管理的新要求[4]:(1)建立管理机构和专项制度;(2)药品验收专簿记录;(3)处方编号基数管理;(4)药品批号化管理;(5)圈定发药窗口和调配基数管理;(6)药品剩余收回和申请销毁。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1)不慎丢弃空安瓿者,要求当事人写书面检讨。本科主任签字认可,并适当罚款。(2)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不足1支时,余下的部分要注明去向,并医患双方签名。(3)少用、未建基数的科室临时领用时,经本科主管医生申请,本科主任签字,药剂科主任同意,可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配发,用完后销账。在严谨的管理之下又体现了医院的人性化的临终关怀。现在许多省市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已全面实现网络化及动态监控,建议医院进一步完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信息网络管理系统,便于医院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的监管,最终达到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监控“一针一片”流向的目的。新时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应更多地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满足患者的合理要求,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和疾病痛苦,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患者需要。同时也要求做好各项监管工作,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参考文献
1 郭志毅.浅谈麻醉药品的管理与使用.山西职工医学院学报,2007,17(4):71-72.
为进一步提高麻醉药品管理水平,在确保临床需求的前提下,严防麻醉药品使用过程中流入非法渠道,对麻醉药品进行了跟踪管理。在跟踪麻醉药品的过程中,发现并解决问题。
1 追踪住院药房的麻醉药品
住院药房从药库领入麻醉药品开始,到麻醉药品使用结束后的空安瓿的销毁为结束,其完整过程如图1。
图1 住院药房麻醉药品使用流程
2 对整个过程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对策
依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对整个使用流程进行分析,发现原有麻醉药品管理中存在如下几点问题并采取了相应对策:
2.1双人取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麻醉药品的存储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住院药房麻醉药品设有保险柜,按规定实行双人管理。但由于调剂频繁,而麻醉药品从麻醉柜中取药需双人。以前的情况是药房负责人掌管保险柜密码,药房办公班排班人员保管钥匙。药房负责人休息时,则取出一定数量药品作为周转并进行交接。虽然仍为专人管理,但存在一定风险。后改为电子密码保险柜,其特点是密码修改方便,在药房负责人不在时,对保险柜密码进行修改,并告知接班人员。这样就避免了单人管理的风险。
2.2处方审核 ①麻醉药品在调剂时,以前的情况是按普通处方的“四查十对”。而对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增加了一查二对:查医师签名,对医师麻醉处方权,对医师与患者为不同人员。②存有麻醉药品的临床科室,其科室病种需要及时使用,而从药房调配非常不便,且有可能延误病情。对于这类病区,处方的审核已经是属于用药后的审核。原有的管理对这种情况未予足够重视,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采取加强这类有麻醉药品科室的检查和麻醉药品合理使用的宣教[1],如发现不合理处方,则需进入病区查明情况,视具体原因对处方医师进行处罚,严重者上报医教处,停其麻醉处方权。
2.3药品使用 麻醉药品的使用在临床病区内,药师无法监查。原有管理情况为临床病区内有麻醉药品使用登记,记录内容有患者、剂量、操作员。而对于用药后的剩余药液处理没有记录。新增要求:剩余药液丢弃时需有证明人,麻醉药品使用登记需注明,并有证明人签字。
2.4安瓿登记 空安瓿的回收原有管理情况为药师宣传,临床病区自觉退回。但效果不明显,仍有科室特别是没有麻醉药品基数的科室出现漏退现象。对策:在药品调剂结束后,立即登记“空安瓿回收登记本”,在其中增加一项退回人签字,由领药的人员签名,药师在收到退回的空安瓿后方签名。如该空安瓿未退回,则追究领药人员的责任。
2.5监督检查 麻醉药品的检查是对麻醉药品管理的有效促进。以前采取的均是重点检查法,对重点关注的部分进行记录检查、口头询问等方式,但不全面、不连贯。根据跟踪法对检查方式进行了改变,以麻醉处方为依据,沿麻醉药品使用的路径进行检查,既检查了关注重点又达到了全面系统检查的目的,有效防止麻醉药品使用记录不及时,漏记录的情况。
3 讨论
为了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引起社会秩序的紊乱,麻醉药品管理成了医院药品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已进入法制化和规范化时代。医院手术室因其特殊的工作需要,经市级药监部门、医院医务部批准,可以存放一定数量和种类的麻醉药品,如:芬太尼,瑞芬太尼、氯胺酮、哌替啶、吗啡等[1]。我院药剂科根据国家于2005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及2007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处方管理办法》专门组织手术室进行培训学习,共同制定了手术室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包括:登记制度、领取制度、五专制度、报损制度。为配合这一系列制度的落实,做到管理流程井然有序,管而不繁,简而不乱,我们将原有的麻醉药品管理流程进一步完善、改革,制定出一套新的麻醉药品管理流程,通过一年的试用证明这一流程即能确保药品的安全流动,又能取得麻醉师的主动配合,做到不漏登,多登,麻醉药物出处清楚,核查方便快切,一目了然。
1 方法
1.1 交接流程的改造:
1.1.1改变现用现领或医生长期持药的繁琐和不安全性,根据手术量的需要,每位麻醉师配备一套盒装麻醉药品(0.1mg/支的芬太尼6支,氯胺酮2支、吗啡1支、哌替啶1支、心脏组的麻醉师另加0.5mg/支的芬太尼2支),药盒上标有医生姓名、药品基数,每日晨交班后领出,下班前收回。
1.1.2 改变全科统一使用同一登记本的紊乱,每位麻醉师配备一本统一印刷的麻醉药品使用登记本,随麻醉药品领出收回,登记内容见表1。表格填写要求字迹清晰,身份证号如系亲属在号码后标注如:(父)、(妻)。
1.1.3 改变麻醉处方现用现领,这样登记时处方编号紊乱,核对繁琐。给每位医生发连号麻醉专用红处方一本,随麻醉药品领出收回,要求登记时按处方编号顺序登记,这样既可以督促医生及时开处方,又可防止处方丢失,核查时一目了然,作废处方也需按顺序登记处方编号,标注(作废)字样。
1.1.4 节假日备有专用套盒麻醉药品和节假日专用登记本、麻醉处方,药品数量较普通药盒多一倍,由放假前一日夜班值班医生领出(药盒、处方、登记本),之后班班互相清点交接、签名,正常上班首日晨会后与专管护士清点核对后归还。节假日麻醉药品使用登记本内容见表2。
1.2换领流程的改造:每日麻醉药品专管护士根据医生归还的登记本的记录,统计当日各种麻醉药品消耗量并清点空安瓶数、处方数是否相符,一星期汇总一次与药库麻醉药品专管员核对换领,设换领登记本,登记内容见表3。
此登记本可减少药库工作流程,因药库麻醉药管理者面对各科室麻醉药品的登记换领工作,工作繁琐,容易出错,我科麻醉药品用量大,品种多,已有的登记本项目全面、完善,可随时提供核查资料,无需药库重复登记,只根据以上数据核对处方、空安瓶发放即可。
1.3麻醉药品基数管理流程的改造: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和双人双锁管理,改变手术室护士轮流管理的不稳定性,固定麻醉专科护士配合科主任进行麻醉药品管理,这样可做到责任明确、各环节紧密相扣,在确保麻醉药品使用方便、管理安全到位的前提下,尽量减化流程,麻醉药品流动安全尽量由专管人员掌控,减少麻醉师和药库的工作,让他们有更多的精力投入临床工作中。除上述登记本外,还设有麻醉处方领取登记本、月麻醉药基数盘点登记本,每月底由两位管理者对麻醉药品进行清点,核查药品基数是否完整,药品有无过期,破损等,并登记签名。
1.4报损制度流程的改造:我院以前凡出现安瓶破损、安瓶丢失、等现象由当事人写出书面经过由麻醉科主任、药剂科主任签名存档,这样既不严谨又给医生增加麻烦,资料保存凌乱,不便于统计,如今我们以填写表格来完成报损流程,内容见表4.
此表格由药库保管,如系安瓶破损或药品过期,需保留安瓶填写药品批号,经麻醉科主任、药剂科主任核对后签名,最后交药库主管核对予以换领,如系安瓶丢失,在患者资料栏填写使用患者姓名,身份证号,表格式报损既便于统计分析又可及时发现不良问题,严防疏漏。
2结果
2009年总手术台次3922台,2010年总手术台次4418台,根据麻醉记录单统计,2009年使用麻醉、精一药品台次为1208台、2010年为1494台,2009年发放麻醉、精一处方1200张、2010年发放1450张,2009年换领各类麻醉、精一药品合计1371支、2010年换领1693支(心脏手术芬太尼使用量大),将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见表5,结果显示新的管理流较老的管理流程漏登现象减少、开处方及时、安瓶丢失数减少、报损及时。两样本率的比较采用卡方检验,采用双侧检验,以P<0.05有统计学意义,统计处理采用SPSS13.0。
3 讨论
1、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使用,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参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考核”,合格者方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处方权按通过医院HIS系统设置对应权限,定期对处方进行考核考评。
2、医院为门诊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留存建档,专人保管。
3、严格检查考核、加强组织管理、督促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实行“五专”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的工作落实。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由专人负责计数、医务科、保卫科共同现场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医疗文书书写:
1、继续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加强医患沟通告知。各科室进一步组织医护人员认真学习《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使医护人员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要求,严格执行各种规定。要保持病历的严谨性,保证病历的时效性,注重病历的证据性。
2、经治医师要认真负责地写好每份病历,把好病历质量的自我控制关。落实三级医师负责制,上级医师定期查阅下级医师的病历,及时修改审签。
3、各科质控组织在科主任领导下,认真对每份病历(包括运行病历和归档病历)进行检查和质量评定,对缺陷病历及时整改。
4、加强病历质量的考核和日常管理,进一步健全质量管理组织,充分发挥病史质量管理组织的作用,定期对住院病历的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依法执业情况:
1、我院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行了严格管理,从未进行过涂改、买卖、转让、租借。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许可证批准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活动,从未开展违规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均通过市卫监备案。
2、我院在岗医护人员均取得相应资质和证书,执业地点变更率达到100%,我院从未超注册范围开展执业活动或非法出具《医学证明书》;也从未对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给予处方权与处置权,或多地点注册的医师从事医疗活动,医院所有医护人员均挂牌上岗,并设立了监督栏和意见箱对外公开。
3、通过《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专项培训,进一步强化了医院医师管理工作,规范了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自律意识,树立了医师执业红线。督促了医师依法执业,提高了医疗服务水平,保证了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从而推动医患关系改善,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行风建设、1+7方面
1、严肃开展自查,规范医疗收费
(1)继续完善健全医院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医疗服务价格标准》,规范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内容,没有在国家医疗服务收费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分解收费;实施医疗惠民政策,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2)加强院内收费管理,完善信息价格管理系统,开展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增强收费透明度;
(3)完善 “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严格执行药品招标采购,确保药品价格公开透明,有效降低药品价格。今年来,我院无乱收费现象发生。
2、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深入纠正医药购销商业贿赂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整治医药产品回扣“1+7”配套文件,不断完善医院采购管理制度,我院完善修订了《xx医院药剂科药品采购制度》、《xx医院大型设备、设施采购招标制度》和《xx医院高值耗材和一次性用品采购招标制度》,医院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一律实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院内使用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全面实施药品购销“两票制”,我院对近期17种抗癌药未开展招标采购计划。
3、加强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为继续推进纠正和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和医疗服务中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乱收费等行业不正之风。
1 药房环境的管理
1.1 控制好库房内环境的湿度 库房内湿度过大,会导致某些忌讳水汽的药物的性状发生改变,如糖衣丸剂、片剂、胶囊类等药品被患者服用后,会产生严重不良反应;空气中水分含量过高,可导致甲基新斯的明、阿司匹林等药品发生水解反应而失效;另外,湿度过大易使药品包装发生变质和变形甚至霉变,损失很大。但是如果库房环境湿度小,过于干燥,会导致某些忌讳干燥的原料药物,如阿托品、硫酸镁等在空气中风化。因此,要保持库房内适宜的湿度,定期对库房进行通风,采用除湿机等设备保持库房内相对湿度在70%以下。还应注意根据外界季节、气候的变化不断调整湿度,以更好地保持库房内良好适宜的环境。
1.2 库房内空气对药品的影响 某些容易氧化的特殊药品,比如含酚类、芳胺类、烯醇类结构的药品很容易受空气中氧气的影响而发生氧化反应。空气中的co2也会对某些原料药物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影响药品的疗效。对于这些药品应密闭存放或放置于避光及阴暗处保管,尽量避免其与空气的接触。
1.3 做好库房的消防工作 大部分化学药品具有特殊的性质,在受热、撞击、氧气等诱发因素下极易燃烧,引起火灾甚至爆炸的发生。例如本文由收集整理,挥发的乙醚遇火可燃烧爆炸;有机物与高锰酸钾与磨擦可燃烧甚至爆炸;氢氧化物及某些消毒液具有腐蚀性等。因此,西药房库房的消防工作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严禁在库房中吸烟,禁止安装电炉以及明火照射,库房内应时刻保持通风,并配备各类灭火器。
1.4 对库房定期巡视 确保照明、冰箱、空调、通风、防鼠、防虫、防火防盗、安全设施等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及时维修故障的电器。由于冰箱的内壁容易水分凝结,所以工作人员在往冰箱里放置药品时,应避免靠近冰箱内壁,防止药品出现质量问题。放置好药品后要检查冰箱门是否关好,对每一个细节都要严谨对待,要有责任心,以药品质量为重心,时刻要求自己细心,不侥幸,本着以为病人服务为中心的思想,确保患者用药安全,以减少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3]。
2 对药品分类储存及养护
我院药房库房采取内服药品与外用药品分开放置,把性质不同的药品分开来放;生物制品及疫苗等需冷藏的药品放入冰箱储存;对于某些精神类药物以及麻醉药品应单独放置;把容易混淆的药品分开放置;放置药品时要按照其有效期的远近有顺序的摆放;不能将不同批号的药物放置在一起;根据不同药品的所需储存环境,分别选择常温库、冰箱及阴冷库存放药品。按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储存管理,对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进行严格储存管理。药品堆放保持规定距离。对特定的药品进行定期养护,如易氧化药品、临近有效期药品、高危药品、贵重药品、特殊药品等,做好药品养护记录。
3 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严格管理
药品在一定的时间内和规定的储存环境中所保持的质量和有效性即为药品有效期。一旦超出规定的有效时间,在规定的储存环境下其药效也会逐渐减退,时间过长还可能会产生毒性,药品过期后不得使用。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严格的管理,要严格按照有效期的长短及时间的先后等来分类清晰的放置,对药品进行详细登记,定期检查,可实施计算机管理。在发药方面应按有效期的长短,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发药。应用计算机进行管理,不仅省时省力,而且还提高了工作效率,避免了很多差错。对药品的库存情况要及时的掌握,随时与药库负责人员沟通,对将要滞销的药品及时调整[4]。
4 加强药库制度化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进口备案、报关和口岸检验工作,保证进口药品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海关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的进口备案、报关、口岸检验以及进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必须经由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备案,是指进口单位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的过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备案,是指进口单位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口岸检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口岸药品检验所)对抵达口岸的进口药品依法实施的检验工作。
第五条 进口药品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品批件》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手续。
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还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
第六条 进口单位持《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凭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进口药品的报关验放手续。
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海关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修订、公布进口药品目录。
第二章 进口备案
第八条 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进口备案工作。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进口备案工作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受理进口备案申请,审查进口备案资料;
(二)办理进口备案或者不予进口备案的有关事项;
(三)联系海关办理与进口备案有关的事项;
(四)通知口岸药品检验所对进口药品实施口岸检验;
(五)对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处理;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报验单位应当是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独立法人。药品生产企业进口本企业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包括境内分包装用制剂),应当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下列情形的进口药品,必须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符合标准规定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手续。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进口备案: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
(二)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第十一条 进口单位签订购货合同时,货物到岸地应当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选择。其中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必须经由国家特别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
第十二条 进口备案,应当向货物到岸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由负责本口岸药品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 办理进口备案,报验单位应当填写《进口药品报验单》,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原件,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还应当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原件,向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所进口品种的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复印件;
(二)报验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产地证明复印件;
(四)购货合同复印件;
(五)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六)出厂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七)药品说明书及包装、标签的式样(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除外);
(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需要提供生产检定记录摘要及生产国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批签发证明原件;
(九)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药品,应当提交最近一次《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和《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药品生产企业自行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的进口备案,第(二)项资料应当提交其《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转口的进口药品,需要同时提交从原产地到各转口地的全部购货合同、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等。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进口药品报验单》及相关资料后,按照下列程序的要求予以审查:
(一)逐项核查所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二)查验《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原件真实性;
(三)审查无误后,将《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原件,交还报验单位,并于当日办结进口备案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全部资料无误后,应当向负责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发出《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附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料一份,同时向海关发出《进口药品抽样通知书》。有关口岸药品检验进入海关监管场所抽样的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口岸药品检验所按照《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规定的抽样地点,抽取检验样品,进行质量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送交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符合标准规定的,准予进口备案,由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进口药品通关单》;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不予进口备案,由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药品不予进口备案通知书》。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全部资料无误后,准予进口备案,发出《进口药品通关单》。同时向负责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发出《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附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料一份。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全部资料无误后,应当只向负责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发出《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附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料一份,无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
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到《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规定的抽样地点抽取样品,进行质量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送交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由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药品,不予进口备案,由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药品不予进口备案通知书》;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发放《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
(一)不能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进口药品批件》或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原件的;
(二)办理进口备案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三)办理进口备案时,药品的有效期限已不满12个月的。(对于药品本身有效期不足12个月的,进口备案时,其有效期限应当不低于6个月);
(四)原产地证明所标示的实际生产地与《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规定的产地不符的,或者区域性国际组织出具的原产地证明未标明《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规定产地的;
(五)进口单位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六)到岸品种的包装、标签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不符的;
(七)药品制剂无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说明书与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的;
(八)未在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组织进口的,或者货物到岸地不属于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范围的;
(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未提供有效的生产国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的;
(十)伪造、变造有关文件和票据的;
(十一)《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已被撤销的;
(十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口岸药品检验所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予抽样的;
(十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口岸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我国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对不予进口备案的进口药品,进口单位应当予以退运。无法退运的,由海关移交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处理。
第十九条 进口临床急需药品、捐赠药品、新药研究和药品注册所需样品或者对照药品等,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批件》,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进口备案手续。
第三章 口岸检验
第二十条 口岸药品检验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进口药品口岸检验工作的需要确定。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职责包括:
(一)对到岸货物实施现场核验;
(二)核查出厂检验报告书和原产地证明原件;
(三)按照规定进行抽样;
(四)对进口药品实施口岸检验;
(五)对有异议的检验结果进行复验;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进口药品口岸检验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口岸检验所需标准品、对照品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审核、标定。
第二十二条 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照《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载明的注册标准对进口药品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 口岸药品检验所接到《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后,应当在2日内与进口单位联系,到规定的存货地点按照《进口药品抽样规定》进行现场抽样。
进口单位应当在抽样前,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书和原产地证明原件。
对需进入海关监管区抽样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同时与海关联系抽样事宜,并征得海关同意。抽样时,进口单位和海关的人员应当同时在场。
第二十四条 口岸药品检验所现场抽样时,应当注意核查进口品种的实际到货情况,做好抽样记录并填写《进口药品抽样记录单》。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药品,抽样完成后,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在进口单位持有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原件上注明已抽样的字样,并加盖抽样单位的公章。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抽样完成后,应当在《进口准许证》原件上注明已抽样的字样,并加盖抽样单位的公章。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药品,口岸药品检验所不予抽样:
(一)未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书和原产地证明原件,或者所提供的原件与申报进口备案时的复印件不符的;
(二)装运唛头与单证不符的;
(三)进口药品批号或者数量与单证不符的;
(四)进口药品包装及标签与单证不符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对不予抽样的药品,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在2日内,将《进口药品抽样记录单》送交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六条 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及时对所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在抽样后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特殊品种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检验时,可以适当延长检验期限,并通知进口单位和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
《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应当明确标有符合标准规定或者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检验结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口岸检验符合标准规定,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同时发放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
第二十七条 对检验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品,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将《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送交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进口单位。
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品,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将《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及时发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药品检验所,同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第二十八条 进口药品的检验样品应当保存至有效期满。不易贮存的留样,可根据实际情况掌握保存时间。索赔或者退货检品的留样应当保存至该案完结时。超过保存期的留样,由口岸药品检验所予以处理并记录备案。
第二十九条 进口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原口岸药品检验所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申请复验。生物制品的复验直接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申请。
口岸药品检验所在受理复验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自受理复验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通知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口岸药品检验所,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口岸药品检验所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予抽样但已办结海关验放手续的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已进口的全部药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药品,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单位应当在收到《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后2日内,将全部进口药品流通、使用的详细情况,报告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
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后,应当及时采取对全部药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申请复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有关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通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二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验或者经复验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以及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有关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通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复验符合标准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通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三条 药品进口备案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由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药品管理法》以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以及医疗机构采购进口药品时,供货单位应当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进口药品批件》复印件;
(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或者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需要同时提供口岸药品检验所核发的批签发证明复印件。
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同时提供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进口准许证》复印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上述各类复印件均需加盖供货单位公章。
第三十五条 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进口备案资料和口岸检验资料的管理制度,并对进口单位的呈报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有关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口岸药品检验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资格。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海关有关规定的,海关按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单位,包括经营单位、收货单位和报验单位。
经营单位,是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收货单位,是指购货合同和货运发票中载明的收货人或者货主。
报验单位,是指该批进口药品的实际货主或者境内经销商,并具体负责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手续。
收货单位和报验单位可以为同一单位。
第三十九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药品,免予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进口手续,海关按有关规定实施监管;从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出库或出区进入国内的药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手续。
经批准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料药、药材,免予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进口手续,其原料药及制成品禁止转为内销。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口的,移交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海关予以核销。
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的个人自用的少量药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条 进口暂未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原料药,应当遵照本办法的规定,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进口备案手续。
第四十一条 药材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的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凭《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按照国务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有关法规办理《进口准许证》。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是指供临床使用的品种,科研、教学、兽用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按照国务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医院药品库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努力管理好药品的质量,用最低成本,最佳方法来贮存药品,控制好药品的数额,使库存量既能满足医院各科室良好的运行需要,又要避免药品积压和过期失效。[1]下面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对医院药品库管理模式作一探讨。
1 药品库管理制度化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坚持药品采购与保管分开制,针对各个环节和岗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和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如购药审批制度,首营制度,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药品保管﹑养护﹑领发﹑使用制度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剧毒药品、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等,完善和规范药品库管理的各项工作。
2 科学制定采购计划
我院成立了药事管理委员会,并制定了医院《基本用药目录》。药品库保管员就以《基本用药目录》为依据制定采购计划,经药剂科主任、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后,由采购员网上采购中标品种。药品采购过程中,做好采购计划是关键。目前药品采购渠道通畅,货源充足,品种齐全。一般来说,成药进量以够用一个月为好,对用药量少而又必备的药品以及部分因病专用而受用量限制的药品,可根据需要做到少购、勤购;对一些不易采购到的紧缺药品,如人血白蛋白、静注丙种球蛋白,根据情况,可适当增加其库存量;对于临床个别特需药品以及新增品种,由临床科室医生填写购药申请单,采用个别品种随时采购的办法。这样既可满足临床用药和特殊药品的供给,又可以有效地防止药品积压。总之,药品采购计划要做到救药品及麻抢醉药品常备不断,常用药品无故不中断。
3 加强药品入库验收
严格执行《药品入库验收制度》,国产药品根据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实施检查,进口药品依据《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书或其复印件验收。首营药品要核收生产企业资质、加盖企业印章的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GMP证书复印件及检验报告书。每次入库验收应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供货单位、发票号逐一核对,逐项录入。对于价格有调整的药品,要根据有关部门的调价通知进行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实行双人核对验收、清点,双人签字入库制度。验收发现有外观质量异常、包装破损、标识不清、有效期在半年以内的药品按有关规定交涉处理,并及时做好所有药品的入库验收记录。
4 加强药品在库管理
经验收合格入库的药品,按理化特性、药理作用,区分、分类、定点存放,便于检查、保管、出货。根据药品性能,掌握其质量变化规律,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药品在库养护原则。 每天两次对各个库房的温湿度进行检查并记录,采取自然通风、机械通风等方法保持环境干燥,保证湿度在45%~75%之间。冷藏库温度保证在2℃~8℃之间。
每月对药品有效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有效期在半年之内的药品公布于近效期药品提示牌中,悬挂在醒目位置,加快药房内部调剂使用并联系经销商更换,避免药品过期失效而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对于三个月以上的滞销药品定期报告给药剂科主任,并与使用科室进行沟通,书面通知该科主任,停止采购滞销药品。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或者患者投诉怀疑有质量问题的﹑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有问题的药品要及时召回,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5 加强药品出库管理,做到帐物相符
严格按照药品的批号发货,遵循先产先出、易变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及时配送药品到调剂部门,打印出库凭据并作出库记录。认真复核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包装等等,保证药品出库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实行双人发货制度。
每月对库存药品进行清点,由于出库时实行了严格的双人核对制度,帐物相符率达到100%。
6 部分药品零库存管理,减少库存和医院资源的占用
抢救药品和用量不稳定的药品,保持有一定的库存量。对于质量重﹑用量大、周转快﹑占用库房面积也相对较大的药品,采取零库存管理。[2]如口服液类、妇科外洗剂、氨基酸注射液等。每周一上午库管人员做好计划交给采购员,当天下午医药公司就能把货及时送到,经药库保管员验收合格后,直接送到各个部门。这样减少了在药库存放的环节,大大地提高了药品的周转率,有效地减少了药品的积压,从而有效缓解医院流动资金的压力,极大程度地控制了药品相关管理成本。
7 做好药品的储备
药品库还要注意特殊药品的储备,例如在国家法定假期前应做好急救药等药品的储备计划,在突发性传染病暴发期间做好抗病毒、抗感染等防治药品的储备,保障临床用药。
8 完善信息反馈
药品出库后在药房和病房的使用过程中,往往能发现一些问题,如胶囊破损、空壳、内包装空盒或空粒、标签脱落、针剂色泽不均、大输液有悬浮物等。药品库在接到此类反馈信息后,先进行登记,同时积极联系相关的公司或厂家处理。处理结束后将反馈信息和处理结果备案,以便进行进一步汇总分析和持续监控。对问题较多的公司或厂家提交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是否继续购买该公司或厂家的药品,以确保药品的质量。
总之,为确保药品质量,我院建立和完善了药品库管理规章制度,包括药品采购、药品验收、药品储藏、药品有效期的管理规范、首营药品管理规范等,使得药品采购和药品库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医院药品库管理是一项动态复杂的工作,关系到医院药品的供应是否及时、畅通,品种是否齐全,质量是否有保证。所以药品库工作人员更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高的思想素质,掌握必备的药学知识。注意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的信息、加强药品质量管理、不断探索更为合理的药品库管理模式,最终实现药品库科学化、系统化的管理,为临床提供安全、有效的药品。
一、实验室药品管理方面存在的本文由收集整理主要问题
1.实验室药品存放分散。畜牧兽医专业经历了“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办学水平评估”及“国家级示范校重点专业建设”,新建了“胚胎移植中心”、“种禽繁育中心”和“宠物训养中心”三个校内实训基地,扩建了“动物医院”和“兽药生产与检测中心”两个校内实训基地,加上原本有动物药理学、动物微生物学、动物营养与饲料检测、动物疾病诊疗、动物手术、兽药检测等十五个实验室,便于教师进行实验,各实训基地及实验室都配备了药品,导致药品分散,达不到药品的共享,时间久了存在大量过期药品,尤其化学试剂过期的数量比较多。
2.教师的实验药品采购计划与开设的实验项目存在差异。学院耗材管理办公室要求,在每学期的期末上报下学期实验耗材计划(包括实验药品计划),教师虽然有新学期的教学任务书,但是通常还没有做出实验、实习及综合实训的教学计划,就报了实验耗材计划,这样就会造成耗材与实验内容不相符合,作为耗材一部分的药品也不例外,存在差异,导致药品多余或不足。
3.药品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药品是搞好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基本保证。如果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作支撑,必然在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等方面出现问题。除常规的药品管理制度之外,要完善特殊药品(麻醉药、毒性药品、生物制剂)的管理制度。
二、提高畜牧兽医实验室药品管理水平的几点建议
1.建立药品申请、审核、审批制度。教师根据实验、实习和综合实训计划,制订药品采购计划,由实验管理人员审核并统计,在清点库存药品的基础上,取消库存药品中的申购药品,综合考虑药品使用情况,适当的补充药品,进一步完善申报计划并签字。然后经系部主任审批签字,交学院中心实验室耗材管理办公室,根据学院经费情况审批并采购。药品申购只有层层把关,才能防止重复购买带来的过期浪费。
2.建立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建立药品分类及保存管理制度,降低损耗,防止事故发生非常必要。实验管理人员必须掌握药品试剂的性质、分类与存放保管等多方面的知识,才能实施分类摆放好药品。畜牧兽医实验室药品有以下几类:(1)化学药品:化学试剂按无机物、有机物分类存放;无机物按酸、碱、盐;盐类中按金属活泼性顺序分类存放;不同性质的药品要分类摆放,氧化性和还原性强的物质就不能放在一起,一旦发生事故就会产生爆炸。如氯酸钾和高锰酸钾就要离还原性材料远一些;酸性物质和碱性物质也不能放在一起,因为他们混合后会放出大量的热,也会产生危险;容易自燃、或者受撞击能爆炸的材料要单独放置,离其它材料远一些;易挥发的材料需放置在通风柜里,最好不要放在密闭的地方;有毒、有害的物品需要做出明显的标记。最后,在药品柜上的位置,标出药品名称,并且在记录本上写药品的数量。(2)兽用药品:根据畜牧兽医实验室常用药品类型,本着便于保存和使用方便的原则,一般分为以下几类:注射剂、片剂、散剂、溶液剂。注射剂种类多、数量大,按药理作用分为:抗菌药、神经系统用药、心血管系统用药、泌尿生殖系统用药、呼吸系统用药和消化系统用药等几类。分柜或分层摆放这些药品。(3)生物制剂:根据试剂要求存放,使用时严
格按照说明书使用。(4)特殊药品:畜牧兽医实验室的特殊药品主要指麻醉药(如陆眠醒、舒泰、巴比妥类、静松灵等)和有毒化学试剂(如亚硝酸盐、丙酮、有机磷类),依照《药品管理法》,对这些药品实行特殊管理。①采购应做好年度计划,按规定逐级申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到指定兽药公司采购。②入库应按最小单位包装逐支逐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③药品存放在加锁的铁柜内,专人负责保管和领取。④药品仅限本系兽医实验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实行领用经申请、审批、双人登记签字的制度。未使用完及时归还库房登记入库。
3.建立生物制品低温保藏领取制度。畜牧兽医实验室生物制品主要有:疫苗、诊断抗原及阳性血清、疾病诊断液及生化试剂盒,具有价格贵、运输、保存条件要求严格等特点,采取集中保存专人管理的有效措施。药品入库时,至少有两名人员参与,做到账物相符,使用时认真填写领取登记表并签上姓名日期,表示经手认可。有两点建议:一是后勤部门保证实验室冷藏设备的正常供电,如有特殊情况要提前通知。二是实验管理人员应该经常注意设备的运行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关掉电源停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想办法妥善保存好生物制品。
4.建立药品定期核查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的库存清点制度,对库存试剂必须定期检查,发现有变质或有异常现象要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改进贮存条件和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领导处理。发现试剂瓶上的标签掉落或将要模糊时立即贴好标签,无标签或标签无法辨认的试剂都要当成危险物品重新鉴别后小心处理,不可随便乱扔,以免引起严重后果。兽用药品及生物制品要重点核查有效期。
5.建立完善的药品报废销毁制度。原则上失效、过期、破损的特殊药品每年报废一次。对于兽用失效、过期药品,如注射剂、片剂、散剂、酊剂等,可以暂不处理,特别是过期药品出现变色、沉淀、分层、析出等变化时,可放在展示柜内,供学生在药理课上作为识别过期药品的样品。
一、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继续加强药剂工作人员对《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对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全方位提高药房工作人员自身职业道德素质。加强处方书写质量的管理,每月不定期抽查并评析门诊处方,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及我院处方点评制度,规范处方书写,对不合理情况进行实时通报。
二、严格把关杜绝滥用抗菌药物,定期抽查处方并点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提高医疗质量,减轻患者经济负担,预防过度使用、滥用,控制药品费用在整个医疗活动中所占的比例,制定我院抗菌药物使用管理规定。
万古霉素及医院规定加以限制使用的其它抗菌药物,科室应凭处方经科主任签字后,签字后再到药房取药。紧急情况下可越权使用,但处方量仅限1天。门、急诊抗菌药物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天量。
三、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管理
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中的五专(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册登记)保管与储存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册登记此五专应该严格执行,缺一不可。对于不合格处方立即退回,不可发药。对于麻醉药品处方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每张都必须严格审核方可发药,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都要将处方退回。对于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杜绝人情处方、领导处方。
四、制定医院基本用药目录
制定我院2018年的用药基本目录,并保证目录内的药品供应,保证临床的用药需求,做好药品网上采购的各项工作。
五、提高药学服务及药品质量
以提高质量为重心,逐步建立质量、安全系统。集中精力,抓好质量和安全,强化科学管理,提高整体绩效。加强服务过程的标准化管理,突出科室职能,对药品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加强合理用药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工作,对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实行严格的监控,减少抗菌药物滥用情况。定期对不足的服务工作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共性问题,做到举一反三,。使整个服务过程成为一个不断反馈、不断调整、不断规范的过程,从整体上加强和推进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医院药房是窗口,做到微笑服务,使患者有个好的心情。发药时严格按照四查十对执行,杜绝差错和事故的发生。
六、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进一步规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密切配合医疗、护理等相关部门,及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加强药学服务窗口的工作开展,更直接、更全面的为病人提供药学服务。
七、完善职效考核制度
制定药剂科职效考核制度,细化各项考核指标,坚持执行全面质量考核,通过对各种制度、考核标准的严格执行,实行弹性工作制、整顿劳动纪律,使各部门工作达到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
为提高药品质量、临床用药的合理性、推动科室创新发展,以及为我院创造更多更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在院领导的指导与扶持下,全科人员将会共同携起手来,集中智慧、凝聚力量、齐心协力、锐意进取、努力工作。以药学服务目标,以质量为中心,为患者和药学的发展尽一份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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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仅代表过去,工作中仍有诸多不足,在2018新一年的工作中,我们决心扬长避短,做到以下几点:
1、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业务学习,结合本科专业特点,抓好专业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提升业务水平。
2、进药做到有计划,有安排,坚持每日一进,专人负责,保障临床用药供应。
3、加强工作责任心,做到药品分类定位存放,发药时做到四查十对,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
4、借一甲评审东风,完善执行药事管理制度,加强毒、麻、精及拆零药品管理,做到工作常态化。
5、做好药品效期管理,坚持先进先出原则,每月上报近效期药品目录,及时与临床科室沟通,努力减少过期现象发生,减少医院流动资产损失。
6、做为窗口科室,服务态度显得尤为重要,做为沂源县第二人民医院的一份子,我们深知个人形象很大程度上即代表医院整体形象,所以我们必须时刻注意个人形象,廉洁自律,注意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提升服务水平,争取做到病人满意、领导满意及自己满意。
7、提高安全管理意识,药房是医院流动资产集散地,我们要时刻做好科室内安全隐患排查,做好防火、防盗、防电,确保安全无事故。
8、最后,向领导申请增设住院药房。基于目前我院发展现状,西药房在使用面积和结构合理性上显得不协调、不配套,在上午十一点显现门诊取药、新入院病人取药、出院带药与长期医嘱取药瞬间集中现象,做不到分时合理服务,提升不了服务质量,请领导决策。
总之,相较于临床纷繁复杂的诊疗工作,我们药房工作显得单一,但我曾经听过这样一句话:所谓成功,就是简单的事情重复做,重复的事情用心做!在此,请领导和同事们相信,对于西药房这样既单一、重复又琐碎、繁重的工作,我们一定会坚持、努力、用心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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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一年里,我科将根据医院发展的总体目标,以改革创新的意识,求真务实的精神,脚踏实地的作风,做好我科的各项工作。为提高药品质量,提高科室创新发展,以及为我院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在去年工作基础上设定新的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以下是药剂科2018年的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加强药房和药库管理
1、提高医疗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处方调配的四查十对和患者用药交代,尽可能杜绝差错事故发生。
2、认真核发药品卫材,做到账物相符,减少药品损失。
3、进一步加强麻、精药品的管理,严格执行麻、精药品的五专一定确保采购,保证使用安全。
4、认真做好药品的缺药登记和近效期催销,并及时上报,采购药品,保证临床药品供应。
5、加强和各科室沟通,征询科室用药计划,满足临床需求。
二、加强抗菌药物学习
进一步加强卫生部38号文件的学习,把抗菌药物各项指标力争控制在范围内: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40DDD以下,进一步落实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
三、做好护理垂直管理的辅助工作
1、药房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限度的保证临床科室用药。
四、全面提升科室人员综合素质
1、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科室人员业务素质。积极参加医院举办的各类学习培训,提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鼓励科室人员加强职称、职业资格考试,广泛开展各种学习交流,推进全体科室人员业务素质有新的提高。
医院药房是医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管理、技术和经营等基本职能于一体的综合性部门,其管理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了医院的综合竞争力。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为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我国越来越重视医院药品质量的管理,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以此加强管理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但就目前的形势来看,我国医院的药房在管理上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以下就这些问题,笔者结合自己的药房管理经验提出一些看法[1]。
一、当前医院药房存在的问题
1. 药房的工作模式依然陈旧
大部分医院药房依旧遵循“以药品单纯调配为主要内容,以工作服务型为宗旨”的旧传统观念和体制结构,药房的实际工作模式就是“以药品为中心”的简单的保障供应模式,基本上是应付划价、发药等日常性事务,服务功能不足。
2.药品的保存和养护
对不同性质药品没有做好针对性保管工作,比如硝酸甘油、肾上腺素需要避光,部分抗菌素、生物制剂需要冷藏等等。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限类、贵重类药品的管理也比较松懈。没有做好特殊药品的养护工作,就会影响到药品的有效性,造成了药品的损失,甚至可能引起医疗纠纷。
3.更新药品信息不及时
同一药品可能有不同厂家和规格,如果药房没有及时更新药品的信息,或者没有及时地告知医生,将造成医生开出的处方,药房无法调剂。比如儿科常用药口服异丙嗪片,小孩的服用量经常是一片的几分之几,但是由于药房的进货的不同规格,比如有时是12.5毫克而有的是25毫克,这就造成了儿童服用的剂量没有固定的保障,给患者和工作人员都带来了不便[1,2]。
4.药剂人员服务意识较低
有些药剂人员没有充分的认识到药房的质量和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在工作的过程中由于责任心不够,没有端正良好的工作态度。
当患者对药品的用法不明进行询问时,没有很好地起到指导作用,很有可能造成一些用药的意外发生。有时医生的处方书写比较潦草,而药剂人员凭经验进行调剂,容易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医院药房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模式
1完善医院药房管理制度
医院应完善药品管理的制度,如药房工作制度、各级人员岗位职责、药品调配工作制度、特殊药品管理制度、查对制度、差错事故登记制度、药品报废制度、以及药品储存管理制度等,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同时做到层层管理、全面监督,以确保患者用药安全。这也正是做好医院药房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根本。
2.加速药房的现代化管理
目前医院普遍使用计算机联网管理系统,给药房的管理带来了便利和快捷。药房通过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辅助医院药房的管理。对药房的药物进行登记资料入库,以信息数据的方式对药品进行高效、科学的管理,使得药房工作人员能够清晰地了解到药房药品的具体情况。根据药品日常用量,在计算机限量管理系统中设置药品高储限量、低储限量和请领数量。对药房的储药情况进行跟踪,一旦药品的存储量低于某个数值时,药房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地反映,满足医院药品的需求,并将药品耗损控制在合理的范围。计算机的辅助管理大大地减轻了药房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促进药房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管理,为患者提供了更加高效的服务[3]。
3.加强药房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药房工作人员应时刻铭记自己作为医疗工作人员的职责,充分认识到药房工作对医院和患者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以病人为中心、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要意识到一旦工作出现差错将产生的后果的严重性。秉着对患者健康的负责态度,具有高度的职业操守,特别是一些患者对于药品用量和用法不清楚的时候,药房的工作人员应及时给予清晰地指导。药房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是药房质量和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
4.提高药房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医院要重视药房的管理工作,应定期派送药房工作人员外出进修学习,定期地对药房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内部的交流学习。同时作为一名药房工作人员,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关注药品的最近动态,加深对药品的认识和理解,从而来适应和满足药学领域快速发展的需求。只有不断地提高药房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才能更好、更全面地为患者服务。
5. 配置专业的医疗设备
医院应该及时为药房配置或更新设备,比如冷库、冷藏柜,遮光、除湿设备等;而对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限类、贵重类药品等,应该配备安全保险柜,实施特殊管理,以保证用药的安全。
总而言之,医院药房的管理工作十分繁杂,医院必须加强对医院药剂人员专业技能的培训,提高药剂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其质量管理意识,要求药剂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规章制度操作。在医院药房质量和安全管理过程中,必须抓住重点,条理清晰,执行科学的、合理的管理方案,从而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和经济性,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4]。
参 考 文 献
[1]徐少平.基层医院药房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内科,2007,2(2):285—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