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2 14:57:49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商标申请书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转让人地址(中文):
法?商法?商?商(英文):
受让人名称(中文):
法?商法?商?商(英文):
受让人地址(中文):
法?商法?商?商(英文):
是否共有商标:是法?商?商 否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组织名称:
商标申请号/注册号:
类别:
转让人章戳(签字):法?商?商受让人章戳(签字):法?商?商 组织章戳:
人签字:
注:1﹑未委托的?,?不需填写项目?法。商?
法?商2﹑国内申请人不需要填写英文?法。商?
3﹑收费标准: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1000元?法。商?
4﹑共有商标申请转让?,?在“是否共有商标”一栏选择“是”?法。商?
5﹑共有商标转让?,?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并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授权?法。商?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义地址都填写代表人的名义地址?,?同时必须填写附页?法。商?
申请人章戳(签字) 商标组织章戳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写须知
1.此申请书适用于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提出的撤回商标评审申请。
(2)申请人详细地址,包括门牌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3)委托人的,写明春的名称(愿意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标明该译名)和详细地址。
(4)商标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注册日期、注册号。
(5)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指定有英国的,即视为其声明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意图。
(6)注意事项:
A、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指依照《协定》、《协议书》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应至少指定一个保护缔约方,但不得指定中国。
B、以商标注册或者已初步审定为基础申请国际注册的,可以指定所有《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
C、以国内受理的商标申请为基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只能指定纯属《议定书》缔约方。只有该商标注册或初步审定公告后,才能指定《协定》成员国或者既属《协定》又属《议定书》的缔约方。
D、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内商标注册人名义一致。
E、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图样必须与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尺寸最大不超过80MM 80MM,最小不小于20MM 20MM。如商标为彩色的,用文字指出该商标的颜色及其组合。
F、申请书中填报的商品不得超过国内申请注册的商品范围,并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
G、商标或其某一部分为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马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音译应符合申请书所用语言的发音规则,并注明相应的译文。
H、申请人在指定至少一个纯属议定书缔约方时,可以选择法语或英语作为今后的收文语言,否则只能用法语。
(7)应附有关附件
A、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或申请处出具的商标申请受理证明一份。
B、要求优先权的,应附优先权证明。
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身份证号,公司就为公司的名称
(英文):
申请人国籍/地区:
外国公司或个人可以需填写
申请人地址(中文):
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公司应按照营业执照地址填写,补充省市信息
(英文):
邮政编码:
471000
联系人:
张三
电话:
189********
机构名称:
河南知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
国内接收人地址:
邮政编码:
商标申请声明: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要求优先权声明:
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
基于展会的优先权
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
申请/展出国家/地区:
申请/展出日期:
申请号:
下框为商标图样粘贴处。图样应当不大于10×10cm,不小于5×5cm。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知孚
商标说明:
知孚
类别:
因原注册人______
已将其转让给________,
现双方会同申请转让注册。
转让人:______(章戳)
地 址:______
受让人:______(章戳)
地 址: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
附送: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意见:
(章戳)
年
月
第二项填写项目——商标类别栏。该填写项目的修订之处在于,依照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国内注册商标评审申请,可以同时填写多个商标类别。由此引发商标评审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对于涉及一标多类的国内注册驳回复审案件,当事人或机构应当提交一份复审申请。对于仅涉及相同近似理由的一标多类国际注册驳回复审案件,建议机构一类一申请。其他涉及一标多类问题的国际注册驳回复审案件,机构可以一类一申请,也可以多类一申请。第二,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商标分割的规定。依照该项规定,申请驳回复审和申请商标分割应当是两项独立的,且可以同时进行的商标活动。其中,驳回复审申请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商标分割申请则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的受理范围。第三,不论国内注册评审申请还是国际注册评审申请都应当按照提出评审请求的商标类别收取评审费用,即一个商标类别1500元。
第三项填写项目——商标号栏。该填写项目的修订之处在于,将旧书式中各种关于商标号的不统一表述明确修订为申请号、注册号和国际注册号的表述,借此进一步明确申请商标和注册商标之间的区别,以及国内注册商标评审申请和国际注册商标评审申请之间的区别。
第四项填写项目——引证商标名称栏、引证商标类别栏和引证商标申请号、注册号或国际注册号栏。由于该填写项目在申请书(首页)中都被打上了星号标记,所以可以将其统称为星号栏填写项目。星号栏填写项目的修订之处与商标号栏类似,即在旧书式引证商标注册号之表述中新增了引证商标申请号和引证商标国际注册号之表述。关于星号栏填写项目,其特殊之处还在于该填写项目只出现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这一种书式当中,并且星号栏填写项目并非是必填项目,只有在申请人是仅依照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下,星号栏填写项目才是必须填写的。此外,在商标评审实践中,如果涉及引证商标是多个或是多类别的情况,应当将这多个引证商标或是引证商标的多个类别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分别列明。
第五项填写项目——商标局发文号栏。该填写项目的修订之处在于,将旧书式中的异议裁定发文号删除,修订后的各种发文号统称为商标局发文号。此外,商标局的部分发文如《驳回通知书》和《部分驳回通知书》的编号后缀产生了一些变化,当事人或机构在填写的过程中应加以注意。
第六项填写项目——申请人名称栏。该填写项目直接关系到商标评审案件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由于驳回复审、无效宣告复审、不予注册复审和撤销复审这4种案件类型在商标局均有原审程序,因此上述案件类型中的申请人名义原则上应当与商标局原审程序发文中所载的当事人名义一致。即:驳回复审案件中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中所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无效宣告复审案件中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中所载的商标注册人;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中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中或部分核准注册决定中的被异议人;撤销复审案件中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中的当事人。无效宣告案件在商标局没有原审程序,法律对这种案件的申请人范围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依照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可以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当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关于申请人名称栏,我国现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评审商标发生转让、移转、变更,已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是尚未核准公告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基于上述规定,商标评审实践中会有两个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评审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义如果发生变更但尚未经商标局核准公告的,评审申请须以变更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义提出,同时还须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名义变更证明。第二,评审商标发生转让但尚未经商标局核准公告的,商标评审申请须以转让人的名义提出。此外,在商标评审案件的申请人是共同申请人的情况下,申请书(首页)的申请人名称栏应当只填写代表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也应当只送达代表人。
第七项填写项目——申请人通信地址栏。虽然该填写项目的文字表述较之旧书式未进行新的修订,但实际上新、旧书式中该填写项目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却有细节上的变化。我国现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则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八项填写项目——商标机构栏。该填写项目的修订之处在于,依照我国现行商标法中的统一表述,将旧书式中的组织之表述明确修订为机构之表述。关于机构的填写,商标评审实践中还有两个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只有经商标局登记备案的商标机构才能被填写在该项目中,否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这种商标评审关系是不予认可的。第二,商标机构不能以自己自己的方式提交商标评审申请材料,否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这种商标评审关系同样是不予认可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评审请求: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请求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局驳回我公司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准予我公司商标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 200X年X月6日,向贵局申请注册“AAAREEAAAXXX”,国家商标局认为该商标与BBB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XXXX号商标近似,于200X年X月X日通知申请人驳回了申请人的商标申请。申请人不服该决定,特申请复审。
一、申请人“AAAREEAAAXXX”是组合商标,与贵局引证的XXXX号“R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两商标在组成要素、含义、图形的构图及整体外观等各个方面均有重大差异,不会使相关公众对申请人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人的商品来源与引证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现将申请人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1、申请人商标与所引证商标在组成要素、含义上差距显著,不会引起公众误认或者认为与引证商品有联系。
申请人商标为中英文的组合商标,由11个英文字母“AAAREEAAAXXX”及中文“XXX”组合而成,特征鲜明。申请人商标含义是既包含申请人公司的字号“XXX”又含有其英文名称“AAAREEAAAXXX”,而引证商标则是单纯由英文字母“REE”构成。相关公众看到“AAAREEAAAXXX”及中文“XXX”组合的商标,会立即想到“此商品是“XXX”公司的商品”,并会想当然认为““AAAREEAAAXXX”是其英文名称,公众不会联想到“BBB公司”或者“REE”商标。
2、在图形构图及整体外观上差异显著,不近似,公众不会误认。
申请人商标由“AAAREEAAAXXX”、“XXX”上下排列组合而成。“AAAREEAAAXXX”在上,“XXX”在其下居中,并且但就英文“AAAREEAAAXXX”来看,也有左右对称的感官效应,也不会联想到商标“REE”,同时在中文“XXX”思维定势的影响下,更不会想到是“BB”公司的“REE”商标的商品。二者不存在让消费者产生关联的条件与可能性。
二、申请人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没有也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或者认为其间有何联系。
申请人公司坐落在素有“中国电饭煲之乡”之称的广东XX市。十多年以来申请人一直使用““AAAREEAAAXXX”商标经营多功能电炒炉(锅)、多功能电热炉、电饭锅、西施煲、快速电热水壶等一系列产品。申请人致力于此品牌产品的宣传、经营与推广,该标志广泛应用于申请人公司的各种产品、文件资料及宣传品中,此品牌日渐深入消费者之心已为人们所接受。已通过国家3C和CQC质量认证,荣获“中国知名品牌”、“97中国家用电器博览会金奖”,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命名“99青年文明号”企业。
在申请人使用“AAAREEAAAXXX””品牌的几年来,从未出现消费者误认,或者将此二者混淆起来的情况。这一现实状况更证明了申请人的品牌与引证商标无关。
综上所述,申请人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组成要素、含义、图形的构图及整体外观等各个方面均有重大差异,不会使相关公众对申请人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人的商品来源与引证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且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该商标已被相关公众所接受,未发生误认的情况,为此,特恳求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局驳回我公司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准予我公司商标注册。
附件:
1、
一、“words+图形”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商标,具有独占的在先权利。
(一)异议人简介
异议人是依据美国相关法律成立的一家美国公司,A INC成立于20XX年,A LLC成立于20XX年,20XX年3月A INC被A LLC收购,组成目前的A LLC公司。异议人是美国上市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A Brand,Inc.,纽约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XXX)的全资子公司。异议人主要经营婴童床、摇篮、灯具、婴童家居及床上用品,婴童玩具等婴童用品等相关业务,并在澳大利亚设立有A AUSTRALIA PVT LTD公司,在英国设立有A UK LIMITED公司。公司经营活动遍布于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波多黎各和其他中南美诸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及英国、爱尔兰、西班牙、波兰、德国等欧洲国家,年总经营额在1.2亿美元以上,是目前相关行业在美国及澳大利亚最大的公司,市场占有率达50%.20XX年,A LLC公司的经营活动进入中国市场。目前在中国大陆的总经营额约6000万美元,其中与浙B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年经营额在2500-3000万美元。公司创建20多年来,已被国际上同行业和相关公众所广泛认知。
(二)权利分析
“words”既是异议人的企业名称(商号),又是异议人的商标。“words”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品牌,具有鲜明的显著特征,其中“图形”是公司设计师XXXX的独创设计。“words”和“words+图形”商标已分别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盟被核准注册,目前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提出注册申请,正处于审查过程中。毫无疑问,异议人是“words”和“words+图形”的创造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具有无可争辩的以下在先权利:
(1)企业名称权。正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异议人的企业名称“words”具有很强的市场影响力,是应该得到合法保护的。
(2)著作权。“words+图形”商标中的图形在两个文字中间,这是一种独特的设计作品,享有著作权。
(3)商标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应被认定为系异议人的人,所以被异议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将异议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已违反了上述《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再则,被异议人抢注“words+图形”商标也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本联盟各国承诺对已被注册或者使用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者翻译,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抄袭、复制、恶意抢注异议人商标,阻挡真正的商标权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应在禁止注册之列。
二、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关系。
(略)
(一)关系(详见证据七)
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经营是通过B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系第一人)来实现的,年经营额约在2500-3000万美元,时间已长达十多年之久,这是完全意义上的第一层关系。
B公司出于经营的需要,将其经营额中的1000-1500万美元的“words+图形”商品转给浙江C公司(下称“C公司”,第二人)来经营,这是“words+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第二层关系。
上述两个层次的关系均有双方之间货物单据、增值税发票等为证。
(二)关联关系(详见证据六、证据八)
被异议人D公司、第二人C公司、E公司系关联企业。理由是:浙江省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的相关档案显示,C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的联系纽带是E(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下称“E公司”),具体为:
(1)C公司与E公司系关联企业。
在20XX年2月27日至20XX年7月29日,C公司的股东中,自然人丙占有5
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33%股份,合计83%的股份;20XX年7月29日至今,自然人丙占有9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7.17%股份,合计97.17%的股份。其中,丙出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同时,丙和乙系夫妻关系。这就是说,乙和丙二人在C公司占有绝对优势的股权,是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E公司在20XX年7月8日成立时,乙便是其唯一的股东,持有该公司全部股份,担任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直至20XX年2月2日。
很显然,C公司和E公司以乙、丙夫妇为纽带,系关联企业。
(2)E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存在投资关系,系关联企业。
自20XX年8月16日以来,E是被异议人D公司的唯一股东。两者系法律意义上的关联企业。
(3)C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系关联企业。
自20XX年8月16日至20XX年2月9日,乙担任被异议人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丙担任被异议人的监事;同时,丙担任C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乙是实际控制人。乙、丙夫妇同时控制与决策被异议人与C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4)B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之间的关系。
B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甲,20XX年8月16日之前曾同时担任被异议人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此时异议人已经与B公司存有关系。这充分说明B公司与被异议人之间也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被异议人早在20XX年8月16日之前就应该已经知道异议人与B公司的关系,并且知悉异议人的商标及其使用的商品。
(三)法律分析
鉴于被异议人向商标局提出“words+图形”的商标申请的时间是20XX年9月26日,从上述表格以及关系、关联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在“words+图形”商标问题上,C公司和被异议人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关联企业,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存有实质上的关系。一旦“words+图形”商标注册成功他们就可以摆脱与异议人之间的关系,并与异议人争抢市场,哄骗消费者来实现其非法之目的。
第二,被异议人申请“words+图形”商标,完全是一种蓄意的抄袭、模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的行为。乙、丙是第二人C公司和被异议人的主要负责人和股东,在金额巨大的业务中,他们当然知道“words+图形”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立并在国际市场上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也正是由此意识到“words+图形”商标的巨大商业价值,于是就由这个表面上与异议人没有明确的关系,而实质却是与C公司有着关联关系、与异议人构成实质关系的D公司来申请“words+图形”商标,企图由此逃避法律责任。
三、被异议商标“words+图形”与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是使用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或相关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被异议人申请的第XXXX号“words+图形”商标与异议人在欧盟已经核准注册的“works+图形”商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是完全相同的,属相同商标;与异议人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注册的“words”商标的文字是完全相同的,属近似商标。
被异议人和C公司系关联企业,有共同的实际控制人,经营业务与异议人的经营业务相同,其商标的使用商品也必定与异议人已获注册并实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相同、类似或相关商品。被异议“words+图形”商标,其申报的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裤;婴儿睡袋;游泳衣;足球鞋;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这些商品正是异议人“words+图形”商标相关的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盟注册的“words+图形”商标,“words”商标的商品属相同、类似或相关商品。
一旦被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侥幸抢注成功,将误导市场和消费者,以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系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有某种关系,从而造成混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异议人的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特别是该商标所代表的婴童产业有非常严谨的行业安全要求,这种混乱将增加市场产品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的安全保障,后果将不堪设想。
四、被异议人抄袭、复制异议人商标,并恶意抢注的行为违反了以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理应被撤销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在名义将被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对已被注册或者使用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者翻译,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基于以上的事实、理由和法律分析,异议人申请商标局对本案进行调查和核实,并依法撤销对第XXXX号“words+图形”的初步审定,不予注册,以制止被异议人抄袭、抢注他人商标的违法和丧失商业诚信的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异议人的在先合法利益,并使广大的消费者免受欺骗和伤害。
异议人:A有限责任公司
商标组织:XXXX商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单位。住址,电话。
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同申请人一致。
案由:对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组织名称:
商标申请号/注册号:
类别:
更正事项:
申请人章戳(签字): 组织章戳:
人签字: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