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伦理学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2 14:58:03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生命伦理学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篇(1)

生命伦理学诞生和确立的过程,伴随着诸多问题的激烈争论,可以说该学科是在激烈的争论中产生、发展的。美国国家伦理委员会委员、加州大学生命伦理学兼职教授阿尔特■琼森指出:随着新的科学技术在医学领域的运用,“重要的医患融洽关系开始受到损害,什么是'益处’和什么是'危害’不再那么清晰。在一个即将死去的人身上进行试验,创造有利于治好其他病人疾病的较好方式,即使不‘利于’个别病人,这种情况是一种'伤害’吗?医学实践、医学研究与政府、商业和新技术之间的日益増进的亲密关系,该如何处理?如果一些病人付不起医疗费用,谁为他们支付?谁应该活着?谁应该死去?医疗保健的有限资源应该如何公正地分配?应该怎样公正地分配研究成果的益处,研究的负担由谁承担?个人、医生、医药研究者和政府在从事生产科学知识、提供国民生命安全方面能够走多远?当然,还有谁应该决定对这些困难问题的答案”〔1]。这些争论最终都或多或少地涉及人的尊严问题。于是,“人的尊严”是否是生命伦理学的重要概念,就成为学界争论的一个焦点。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概念含混不清,完全可以被其他概念取代,甚至主张废除这一概念。

 

美国爱因斯坦医学院医学伦理学教授麦克林(RuthMacldin)认为:尊严仅仅是一个口号而且含义不清;它的主旨包含于尊重人的自主性这一医学原则中。因此,尊严是一个无用的概念,消除这一概念,不会带来任何损失W。德国学者赫斯特(Hoer-sterNorber)主张将“尊严”这个概念从伦理学中除掉,用“人权”代替。德国另一位专家鲁墨林(JulianNida—RUmelin堪至认为:具有自我意识和自尊能力的人才拥有人的尊严,所以,应该用个人尊严(persondignity)取代人的尊严(humandignity))〕(这使人想起纳粹的优生学)。国内学者也存在诸多疑问,例如:在2008年第二届全国生命伦理学大会上,就有学者质问“人的尊严”在生命伦理学中到底有什么作用。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人的尊严”是生命伦理学的重要概念,在生命伦理学中是不能被其他概念取代的,探讨这一概念与生命伦理学的关系,不仅有利于生命伦理学的学科建设,而且在生命科学、生命医学的研究和治疗过程中,有利于提高相关人员的道德素养,避免践踏人的尊严和人权等错误行为,同时也有利于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

 

2“人的尊严”的规定及基本特征

 

什么是人的尊严?2000多年来,不同地区,不同时代的许多学者,对人的尊严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文仅从生命伦理学的视角,对这一概念及其特点进行探讨。人的尊严是西方人文传统的一个重要观念,其经典表述就是康德所说的“人是目的”,即人不能仅作为手段,而必须作为目的来对待,人的尊严才能因此确立和体现出来。人体器官移植、生殖性克隆、产前诊断等生命伦理问题,受到责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人当做手段,侵犯了人的尊严。马克思认为:“尊严就是最能使人高尚起来,使他的活动和他的一切努力具有崇高品质的东西,就是使他无可非议,受到众人钦佩并高于众人之上的东西”。马克思从人的高层次需要来界定“人的尊严”,这样的尊严不是每一个人都能获得的。我国学者甘绍平认为:人的尊严来自于一种对人际间基本的相互尊重的普遍需求。……尊严从本质上讲就是不受侮辱的权利”〔5]。

 

本文认为:人的尊严就是在人格平等的基础上,人的基本利益和权利不受侵犯,并得到应有的尊重。要想对人的尊严有一个比较科学的理解,还要对其特点进行必要的阐述。人的尊严有什么特点?第一,“人的尊严”是先天和后天相互作用的结果。所谓先天就是与生俱来的,这意味着只要是人,他就是人这个类的一员,就享有高于其他生命形式的尊重,不论这个人是什么种族,什么年龄,是否正常,这种天生的尊严,就像空气一样是人所必须的,享有天生的尊严,就像我们利用空气一样,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批准,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尊严(比如:生命不能被无故剥夺)甚至不必用“权利”来界定,这种尊严从生命形成到生命终结一直与人相伴,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必备特质。人的尊严也是后天形成的,主要表现为丰富多彩的社会权利(自主、知情同意、不受伤害和侮辱等等)这些权利在不同文化背景下,会有不同的形式和内容,人的社会尊严甚至延续到生命结束以后,比如:人的尸体同样享有一定的尊严,一般情况下,不能被随意肢解等。第二,人的尊严是分层次的。生命权、生存权是人享有尊严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才会实现人的社会权利。自我实现的心理认同权利是实现人的尊严的高层次,马克思对人的尊严的界定就属于这个层次。第三,人的尊严的主体可分为人类尊严、国家尊严、民族尊严、集体尊严和个人尊严等。纳粹对犹太人的屠杀,日军以及他们所进行的臭名昭著的人体试验都严重侵犯了上述所有主体的尊严。第四,人的尊严具有历史性。原始社会许多部落不会给俘虏起码的生命尊严,俘虏像猎物一样被人吃掉,吃人的部落也不可能感到丝毫不妥。总之,“人格尊严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在等级制社会中,将人分为不同的等级,有贵族,有平民,有贱民。贵族具有尊严,平民亦有一定的人格,贱民则受奴役。平民坚持人格尊严,表现了反对奴役的斗争”〔6]。第五,人的尊严还有一个特点,生命虽然是人的尊严的基础,但在一定条件下,维护人的尊严比生命更重要。孟子说: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7]。得到食和羹就能活下去,失去则可能会死掉但如果吆喝着送人,过路的饿汉也不会要,用脚踢着送人,乞丐也不屑于接受。就是说为了保持人的尊严,宁愿饿死,也不受嗟来之食。“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就是肯定人的尊严高于生命,这种尊严更多地体现在人的精神世界。孔子曾经说到孝敬,一些人以为只要给父母吃的、能够赡养父母就够了,可是人们养狗、养马也都要给它们吃的,假如对父母没有孝敬之心,那么养父母与养狗养马就没有差别了。孔子所谓"犬马之养"说明父母需要的不仅仅是儿女供养他们吃、穿、住、行等物质性的东西,还需要孝敬的内心和恭顺的态度,也就是说人的尊严还具有精神性的特点,是精神和物质的统一,精神性的需要对人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3人的尊严与生命伦理学的五个层面

 

人的尊严在生命伦理学中是有用的概念吗?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探讨生命伦理学所研究的内容,以及这些内容与人的尊严的关系。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哲学系生命伦理学研究小组对什么是生命伦理学的阐述在西方具有代表性。他们认为“生命伦理学作为伦理学的分支,主要涉及我们对生命理解的道德问题。科学和医学新技术的发展,挑战了传统的生、死观念,生命伦理学领域的研究己经越来越重要。生命伦理学讨论的问题常常涉及人的价值和医疗技术之间的关系。包括生命何时开始,何时终结,用何种手段确保生命延续。我们对身体的功能了解越多,我们越能够干预器官的机能。

 

我们必须做出选择:我们希望利用哪一种技术。这些选择不仅与个体的医疗卫生选择相关,而且与社会组织和政府在基础科学研究领域的医疗卫生计划相关。像人类基因组计划,物种之间的基因转移等高技术项目,己经对如下观点产生了深远影响:人类该如何审视我们自身,该如何看待人类在这个世界上的位置。由科学和医学提供的新知识和新机会,己经改变或将继续改变这些问题的传统观念从上述可知,生命伦理学研究的内容包括理论问题、临床问题、政策法律等问题。我国学者邱仁宗先生对国内外的观点进行了总结:生命伦理学是一门应用规范伦理学,其主要内容包含五个层面,即:理论层面、临床层面、研究层面、政策层面和文化层面〔9]。下面分析这五个层面和人的尊严究竟是什么关系。

 

(1)理论层面后果论与道义论是普通伦理学的基本理论,也是生命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当我们解决生命科学和医疗保健中的伦理问题时经常使用这两种伦理学理论。

 

后果论又称为目的论或效果论,它是以道德行为的后果来确定道德规范最终依据的重要的伦理学理论。它认为确定道德规范的目的是调整人们的利益,通过规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使道德行为取得好的行为结果。边沁的功利主义是后果论的典型代表,其思想可概括为“趋乐避苦是人的天性,它既支配着人类的一般行为,也同样是人的道德行为的最终动因,所以追求快乐和幸福、避免痛苦和不幸,是所有人道德行为的真正动机和目的。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合乎道德,或者在多大程度上是道德的,根本的价值评判标准不是别的,只能是该行为最终产生的功利。所谓功利,即是有益于増加道德行为主体幸福和快乐的实际效应。故上述论断又可以表述为:是否产生实质性的快乐或幸福效应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道德的最终评价标准,其所带来的快乐或幸福愈多,则其道德善性愈强、道德价值愈高尊严总是和幸福、快乐相联系;羞辱总是和痛苦、不幸相联系。或者说拥有尊严是获得幸福和快乐的前提否则有可能“生不如死”。概而言之,拥有尊严,既是道德主体获得幸福和快乐的基础,也是道德主体追求幸福快乐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可以认为,人的尊严是幸福和快乐的前提,也是伦理学的一个前提,无疑也应该是生命伦理学的一个基本理论前提。

 

道义论认为,道德的基本价值表现为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原则或道德规范,而不是这种行为所产生的结果。道义原则包括道德义务、道德责任、道德行为规范等,它们必须被社会大多数人认同,并愿意自觉地使自己的行为符合这些原则,这样,道义论才能在道德实践中践行。当然,这些道德原则或道德规范可能是基本限度的道义要求。重视人的尊严在全球己经获得了普遍的道德共识,并被广泛接受。《世界生命伦理和人权宣言》把“充分尊重人类尊严,人权,基本自由权”作为指导伦理实践的一项基本原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也明确指出:人类基因组研究‘应充分尊重人的尊严、自由与人权,并禁止基于遗传特征的一切形式的歧视”。《联合国》、《国际人权宣言》、《国际人类基因数据宣言》都把尊重人的尊严作为基本原则。这说明“人的尊严”己经成为并取得广泛共识的基本伦理原则。在这个意义上讲,作为伦理学分支的生命伦理学也必然离不开“人的尊严”这一最基本道德原则。

 

(2)临床层面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每天都会

 

面对临床工作提出的伦理问题,尤其是与生死有关的问题,例如,人体器官移植、辅助生殖、避孕流产、产前诊断、遗传咨询、临终关怀等问题,这里仅就安乐死和商业代孕为例进行分析。

 

安乐死问题的争论离不开对人的尊严的讨论。支持安乐死的一方认为,安乐死对病入霄肓并且难以治愈的极端痛苦的病人来说不是一种伤害,相反是能帮助他们摆脱痛苦的煎熬,维护其生命尊严。身患绝症的病人承受着常人难以想像的病痛,这种病痛让他们失去了往日健康时的快乐和尊严,让他们痛苦地活着,不仅是对病患本人的精神、肉体摧残,也是对病患家属与亲友精神的折磨,损害了人性尊严,不具有人道性。反对安乐死的一方则认为,维护人的生命是人的最高尊严,任何人(包括愿意安乐死者本人)都无权结束一个人的生命。我们不是也不应该向往和追求“死”,相反要保卫“生”的神圣权利,对身患重病绝症的病人放弃治疗,是不尊重生命的表现,实施安乐死就是扼杀生命、催促死亡,是反人道行为,对一个人实施安乐死就是对人的生命权的侵犯和践踏。

 

商业代孕是否符合伦理道德,在世界各地引起广泛争论。支持商业代孕的学者认为,需要孩子者和代孕母亲是否达成代孕合同,他们有自由选择权,只要双方愿意,代孕行为就是合理的。“法律规定的自由允许人们通过交易实现其生殖目的,交易行动依赖于双方的谈判能力和其他决定将要出生的儿女之命运的因素。这种交易确实会让人们感到荒谬:体外胚胎原本是人类生命力的象征,但是在市场的驱动下,生殖和服务成为人们买卖的对象”。尽管如此,“交易的自由可以使人们更好地决定和满足自己的福利,从而强于政府的指令。在自由社会里,生殖选择由看不见的手操纵,尽管有人担心这会贬低人类价值,然而,我们必须允许这只看不见的手自由挥舞”〔11]。支持者虽然承认商业代孕确实带来诸多问题,但是为了自由(这更能体现人的尊严和价值)必须容忍这些代价。

 

反对代孕的学者认为:在代孕活动中代孕母亲被异化、工具化女性价值被贬低,她们的尊严受到侵犯。“代孕就像缺乏互利的奴隶制,事实上,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一个人成为另一个人的'动物化的工具’,纯粹充当了他人目的之手段”〔12〕。不仅如此,代孕还构成对婴儿的伤害。“代孕关系强行剥离了孕妇与胎儿建立在生理基础上的母子亲情,把婴儿当做可移交的产品,这时婴儿己丧失作为人的内在价值,他们的尊严和利益受到侵犯,沦为父母的私有财产,像面包一样可以被买卖”〔13]。上述反对代孕的理由可归结为:代孕母亲、婴儿被当做别人的手段,当做了物,根据康德的观点,人只要被当做手段,人就丧失了尊严,因此,商业代孕应当被禁止。

 

上述两个问题的争论可谓针锋相对,支持者注重权利和自由(其实这也是人的尊严的表现形式)反对者则直接强调人作为人的尊严和内在价值。其实,两种观点的出发点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人,都或多或少地承认“人的尊严”是生命伦理学临床层面应该坚守的基本原则,只是这一原则所强调的侧重点不同。

 

(3)研究层面从事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药理试验、基因普查和分析、干预试验以及其他人体研究的科学家都会面临如何尊重和保护受试者及其亲属和相关群体的问题。生命伦理学界在处理一些具有较大伦理风险特别是伦理后果难以预料的基因技术时,往往是通过设置伦理条例、制定法规、完善制度等措施来保证人类利益不受伤害,比如颁布禁止克隆人法律,对胚胎干细胞研究进行伦理规范等。《赫尔辛基宣言〉就庄严规定:科研人员在研究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任何科学行为,都要以尊重人的自由与尊严为前提,当科学研究与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人的利益为先。

 

因此,重视人的尊严,关注人的利益,不仅构成了生命伦理学的内核,同时也成为对转基因、克隆等高新技术研究活动进行人文关怀和伦理引导的主要内容。基因决定论之所以受到广泛批判,除了其科学性受到质疑外,就是因为这种理论藐视人的尊严。这一理论认为,人的健康与疾病与人的基因有着内在的联系,人性的不足、生理的缺陷或者优势可以在基因链条中找到发生的过程或机制,只要修改人的基因,就能改变人的缺陷,使人、人性逐步优化。该理论一旦毫无限制地付诸实践,必将对人的神圣性、人的尊严形成严峻挑战,后果甚至更为严重。“人类一切文明的成就,都有其生物学的基础,利用基因技术变革人性,将会动摇人类文明的基础"〔14]。由此可见,维护人的尊严是生命科学、生命医学研究工作者应该坚守的伦理底线,对人的尊严的肯定和维护,也是生命科学、生命医学研究活动具有合理性的主要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的尊严问题也自然成为生命伦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

 

(4)政策层面应该做什么以及应该如何做的问题不仅发生在个人层面,也会发生在组织结构层面。医疗卫生改革、高技术在生物医学中的应用和管理等现实问题的解决涉及到政策、管理、法律等诸多方面,这些方面都绕不开对人的尊严问题的探讨。

 

我们仍以安乐死为例。生命晚期的患者是否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必须有法律政策的依据。主张安乐死的学者认为,生命权是指公民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包括对自己生命的处分权。这种处分权包括生命安全的处分,自愿承受生命危险,如人体器官的捐献与转让;生命本身的处分一放弃生命,如安乐死、舍己救人等。尤其是患者也拥有自己决定是否及如何接受治疗的权利。在安乐死权利诉求者看来,只有当一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死亡时,其死亡才是有尊严的。花费巨大而且没有治愈可能的人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死亡,他可以选择一种无痛苦的、尊严的死法,让生命在结束时也是喜悦的、体面的;剥夺死亡权,就是对生命尊严的侵犯。尊重人的尊严己经成为一些国家处理安乐死案件时量刑的指导原则。“面对这痛不欲生的生命,生不如死的生活,为什么不能做点事情让他们安乐地死去,尊严地死去呢?德国最高法院第二刑事审判庭庭长、刑法专家克劳斯。

 

库策1996年在对一起医生实施的安乐死案件进行判决时曾指出:应尽量地使患者体面地、不受病痛折磨地死去,不应只为了让病人多活那么一会儿而让他们忍受那么大的痛苦”〔15]。1994年11月,美国俄勒冈州举行全民公决,以51%的微弱多数通过了《尊严死亡法》,法案规定为了人的尊严临终患者有权请求人道死亡,只要经过两名医生诊断存活时间不会超过6个月即可提出申请。1997年《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明确反对用克隆技术繁殖人。《宣言》指出:应当利用生物学、遗传学和医学在人类基因组研究方面的成果,但是,这些研究必须以维护和改善公众的健康状况为目的,违背人的尊严的作法,如用克隆技术繁殖人的作法,是不能允许的。总之,尊重人的尊严己经成为国际社会制定与生命伦理学相关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原则和基本依据。

 

由此可见,生命伦理学五个层面的内容都涉及人的尊严问题。离开“人的尊严”,生命伦理学五个层面所讨论的问题就难以进行下去。人的尊严问题是生命伦理学必须面对的基本问题,“人的尊严”理应成为生命伦理学中的基本概念。

 

4结语

 

“人的尊严”是生命伦理学的基本价值追求,在生命伦理学的概念体系中,它处于较高层次,统摄其他概念。人的生命权、知情同意权、不受伤害和歧视、隐私权与保密、人身自由权等无一不体现着一个人的价值和尊严,违反其中任何一项权利都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人的尊严概念就像“人权”概念一样包含许多具体的人的权利和内容。从另一个角度看,“人的尊严”却不能被其他概念所代替,因为,任何一个伦理原则和具体伦理要求,都只能表现“人的尊严”的部分内涵,比如,“知情同意”原则在医疗保健领域的运用,就需要医师在治疗病人之前,必须先将治疗计划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病人,并需由病人以自愿的方式做出同意治疗的决定,知情同意的理论基础就是维护人的尊严这一基本伦理原则。

 

篇(2)

(1)尊重自主原则。

尊重自主原则表示的是对个人自由和自主的尊重,其中包涵知情同意原则、隐私权等内容。自主原则强调患者和受试者的主体地位和权力,认为施以他们的任何措施和行为,都应作真实全面的说明,由他们自主作出决定,一旦作出决定,原则上必须尊重。尊重原则指尊重一个有自主能力的个体,对于大多数智力正常的成年人,自由他们自己行使,当然也承认了该个体拥有了基于个人的价值信念而作出自己的选择,作出选择并采取行动的权力。对于缺乏自主能力的人,如儿童、精神病患者等其自受监护人的保护,但监护人也要对患者负责地采取自己的行为选择。只有最大限度的尊重患者权力的时候,这个时候才能够发挥患者的主观能动性,并以积极的精神状态配合各种治疗,取得良好的效果。

(2)不伤害原则。

什么是伤害?在生物医学中,伤害主要指身体上的伤害,包括疼痛和痛苦、残疾和死亡,精神上的伤害以及其他损害,如经济上的损失。不伤害的义务包括有意伤害和伤害的风险。风险是指在治疗或研究时可能发生的伤害,伤害是指在治疗或研究时实际发生的伤害。不伤害原则主要内容是个人的行为不应该对其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这种伤害包括物质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伤害。物质上的伤害比如其他患者身体的疼痛、功能的损伤以及其他患者经济利益的损失。因此,医务人员必须注重病人的健康、关切病人病情变化,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努力防止和避免各种因为不必要所带来的风险,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采取“两权相重取其轻”的原则。同时也要防止患者给其他人所带来的任何伤害,在医疗资源共享的基础上,最大程度降低患者自身以及对他人造成的伤害。

(3)有利原则。

有利原则比伤害原则适用的范围更广泛,不仅要求预防和避免伤害,而且要求医务人员应采取积极的行为帮助患者增进自身的合法利益。有利原则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采取行动的道德义务,是一种帮助他人以促进他人利益的义务。有利原则分为积极有利原则和效用原则。积极有利原则要求对患者确实有利,包括阻止、去除以及增进人类福祉。生命伦理学不仅要求从病人的生命角度确定自己的道德观念,而且要考虑生命的价值和社会意义。也就是要求把患者的生命价值与社会价值结合起来,既要利于患者自身的利益,同时也不对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伤害。

(4)公正原则。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在各种德性中人们认为公正是最重要的”。生命伦理学中的公正原则主要是指医疗保健资源的公正分配,要求每一位患者都得到他应该得到的医疗资源,不能因为医疗以外的其他因素,如性别、民族、职业、地位、信仰、党派、肤色、血缘和国籍等条件而有所不同,在做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但是由于医疗资源的有限性,不可能满足每个患者的需要,这时候在利用医疗资源方面就可能会发生冲突,如果一个患者使用资源越多,必然影响到其他患者的治疗效果。因此,在生命伦理学研究的过程当中,广泛的涉及到医疗资源如何分配的问题。分配医疗资源应遵循公正的原则,使每一个患者都得到他应该得到的医疗资源。具体就是要求医疗资源的分配具有公益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2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对“三生教育”的启示

以生命教育、生存教育和生活教育为内容的三生教育,其核心价值是生命价值。这在一定程度上与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有着一致性。人的生命不仅是创造一切社会价值的前提,也是人类进步的前提。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不仅是“三生教育”的基本价值导向,同时也是深入实施“三生教育”提供了参考标准。

(1)尊重自主原则与“三生教育”。

尊重自主原则体现在“三生教育”中,就是教育者使受教育者认识到人与人之间要彼此尊重生命的自主性,不妨碍他人的生命健康和生命权利。人无论就肉体生命的求生意志还是心灵上的情感依恋、理智领悟而言,都深深地执着于生命、执着于生活。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生命的权利,轻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表现。“三生教育”是以人为本的教育,它不仅强调单个人的发展,更强调个体生命和人类生命,种生命和类生命的整体发展。理解生命的本质,把握生活的规律,挖掘生存的本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既要珍惜自己的生命,也要尊重他人的生命,不妨碍他人的生命健康和生命权力,不干涉他人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2)不伤害原则与“三生教育”。

篇(3)

二、语境难题及“语境突围”的问题

对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历史语境、理论逻辑和实践旨趣的“话语症候”的初步分析表明:“语境突围”,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程序共识”和“中国现代性”问题,是推动生命伦理学说“中国话”的关键。循此,透过一种道德形态学的视野,管窥中国生命伦理学的问题谱系,就亟须进一步思考与之相关的紧要问题:1)我们如何寻求“语境突围”?2)我们如何达成“基本共识”?3)我们如何应对“中国现代性”问题?这三大问题由于关联到中国形态的生命伦理学在“话语”、“理论”、“实践”三个方面碰到的“普遍性—特殊性”之两歧的难题,如何定位这些问题的性质便需要先行予以说明。该问题的详细展开有待于一种“道德形态学”的理论视野之构画。②[5-6]我们这里仅限于指出,“道德形态学”是从物质形式的结构化及其过程出发,对道德话语、道德理论和道德实践的形态过程进行观察或探究。从道德形态学视野看,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紧要问题,就是从生活世界本身出发揭示那些影响道德进步和文明传承的生命质素的改善是如何呈现为相关的话语方式、理论模式和“合理化形式”上的运动,而这种运动又是如何反作用于那些影响道德进步和文明传承的生命质素之改变的。依此而论,我们需要对中国生命伦理学在道德形态学层面遭遇的“语境难题”进行分析,以回应一个日益紧迫的与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话语相关的现实问题。我们姑且称之为中国生命伦理学的总问题。这个问题的完整表述就是:中国生命伦理学如何寻求“语境突围”?中国生命伦理学在双重意义上遭遇“语境难题”。一是在一般的意义上,生命伦理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本身即是建立在“语境差异”的基础之上,并以解决“语境难题”为优长。二是在相对特别的意义上,中国生命伦理学还面临自身特有的“语境难题”。就前者而论,我们只需回顾一下关于生命伦理学的各种定义,就会明了我们遭遇的“语境难题”的症结。生命伦理学通常被理解为:“运用伦理学方法,在跨学科和跨文化的条件下,对生命科学和医疗保健的伦理学,包括道德见解、决定、行为、政策等进行的系统研究。”①[7]42克劳泽(Clouser)的定义是:生命伦理学是根据道德价值和原则对生命科学和医疗卫生领域人类行为的系统研究。[8]115-127亚洲生命伦理学联合会给出的定义是:“生命伦理学是从生物科学和技术及其应用于人类社会和生物圈中提出的哲学的、伦理的、社会的、经济的、治疗的、民族的、宗教的、法律、环境的和其他问题的跨学科研究。”②邱仁宗对生命伦理学的理解是:生命伦理学是一门独特的学科,要与其他学科一起合作进行跨学科研究,处于伦理学与科学技术、医学的交集处,是规范性的、理性的、应用性的、世俗性的、讲求证据或立足实践的学科。[3]这些定义(或理解)虽然各有侧重,但也有相似之处,即强调“跨学科”或“跨文化”的特点,或是同时强调二者。如果从形态学视角看,我们还会发现它在某些论题的探讨或挖掘方面有“跨时代”的一面。[6]这使得生命伦理学往往在极为不同的语境层面展开,其话语的差异性分布异常广阔,涉及科学技术对人类价值之影响的诸领域以及不同文化背景、不同道德前提、不同价值诉求的实践主体互不相容的诸理论歧见。单就学科层面的语境差异而论,就分为四个公认的研究领域:1)医者与患者间共同面对的临床生命伦理学问题;2)关于律例与指引的规范生命伦理学问题;3)关注理性基础的理论生命伦理学,它来自哲学、神学,但也包括生命科学,如生物学,尤其是在传统医学上建立起来的伦理道德基础;4)关注精神基础的文化生命伦理学,它把生命伦理与整个社会的历史、文化及意识形态连接起来,探讨生命伦理学如何反映主流文化、核心价值和世界观。[6][9]3语境差异从医患关系、政策法规、道德原则,再到文化根据,往往呈现出大异其趣的面貌,且各自在话语方式上也大相径庭。仅就文化根据而论,就呈现为基督教生命伦理学、儒家生命伦理学、伊斯兰教生命伦理学等宗教语境层面的区隔。此外,即使处在同一语境层面(例如在医患关系层面),也可再分出普遍主义话语类型和特殊主义话语类型的语境问题。生命伦理学的多重语境及其重组、重叠和分形演化,包括“大语境”或“小语境”的复杂格局,必须看成是它在跨文化条件下的沟通理解、跨学科条件下的交叉凝聚和跨时代条件下的传承转化的复杂多变的现实生活的反映。在某种程度上,正是因为语境差异的存在,才产生了跨学科、跨文化和跨时代条件下的生命伦理学。这表明,正视语境差异,进而尊重差异,而不是无视差异或削平差异,才是解决“语境突围”的关键。这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是生命伦理学这门学科得以可能的前提。由此,深入到语境差异发生的肌理,一种普遍意义上的语境突围的关键要素在道德形态学视域得到描画。按照笔者一贯的理解,将之概括为三个基本要素。第一,通过跨学科条件下的分类方法进行“问题域还原”[10],突破单一学科语境下问题方式的话语僭越。“问题域还原”是要看清楚问题由以发生的语境以避免无谓的纷争,将各学科的话语资源调动起来融入多元视角,将道德见解或行为引向一种伟大的跨学科的智识平台。第二,通过跨文化条件下的比较方法进行“认知旨趣的拓展”[5],突破单一文化语境下的意识形态的话语霸权以揭破权力的道德伪装。认知旨趣的拓展就是要突破狭隘的文化和意识形态的藩篱,真实地面对道德多样性现实,将一种互镜式道德探究和互证式伦理商谈融入伟大的跨文化理解之中,于价值图式上进行生命伦理学的文化诊断和价值扩展。第三,通过跨时代条件下物质形式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方法”进行道德形态过程的探究,突破单一时代语境下伦理生活的“话语盲从”以祛除的幽灵。在“社会经济形态的话语批判”中锁定“语境突围”的根本目标:应对道德分歧;重新发现传统;通过“道德形态过程”澄清概念。①对于中国生命伦理学来说,上述一般意义上的“语境难题”同样存在,而且表现日益突出。从生命伦理学由西方发端而扩展成为全球化的“社会运动”的发展趋势看,它关注的问题是那些跨越文化差异、学科差异乃至于时代差异的关乎全人类的普遍性问题。如“知情同意”就被视为一条全球公认的处理医患关系的医学伦理学规范。生命伦理学“四原则”(尊重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公正原则)也被视为具有标杆性的普遍原则。[11]13应该看到,生命伦理学的这种普遍主义诉求是为了建立一种特定实践的平台。我们称之为西方普遍主义模式。从这种普遍主义话语看,任何一种带限定词的所谓“儒家生命伦理学”、“佛家生命伦理学”乃至“中国生命伦理学”都似乎是多余的。②[12]255由此形成了一种“普遍理论—中国应用”的探究模式。简化地表述就是:“1)从与某些社会群体或整个人群的健康、福祉或基本人权相关的伦理问题出发;2)对与这些问题相关的法律、条例或政策的缺点或不足提出挑战;3)在通过论证和辩护进行伦理学探究或反思的基础上提出法律或政策改革的有用建议。”[3]不难看到,这是一种由“问题—挑战—建议”构成的简捷明了的“应用伦理学”范式。然而,它用来鉴定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理论则主要来自西方普遍主义话语。这产生了从中国视野进行“语境突破”的关键问题,即“如何化解西方普遍主义的话语压迫”。比如说,备受公众指责的“手术签字制度”是否符合知情同意的原则和国际惯例?这问题本身就是从西方普遍主义话语压迫下产生出来的。实际情况表明,我国现行的“手术签字制度”具有中国特色。李恩昌等评论说:“知情同意的病人自主模式到中国演变为病人家庭决定模式是符合中国的文化背景和具体国情的。……家庭的这种功能是西方文化所不能理解也无法给予的。”[13]78-79然而,在2007年发生了“孕妇李丽云致死事件”①后,面对公众对现行“手术签字制度”的指责,当时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明确辩称:“……我们国家现行的签字制度符合知情同意的原则,也符合国际惯例。绝大多数国家目前也是实行了手术签字制度”[13]77。这里,我们把这个案例的是非曲直放到一边,单就一项在中国语境中有着重要意义的知情同意的语境探索模式(即“知情同意的家庭决定模式”)却要用“符合国际惯例”(实际上是符合欧美惯例)的辩词为之进行辩护而言,就足以表明西方普遍主义话语对“中国话语”的压迫。事实上,一种通过“传统的重新发现”以突破西方普遍主义话语霸权的学术努力,一直是中国生命伦理学为自身条件寻求语境辩护或语境突破的特有方式。它强调从传统或本土的文化视角上理解生命伦理学,遵循“中国传统—现代建构”的建构主义进路。这一进路的探究模式所示范的语境回归(即回归中国传统以开出其现代性样态)使生命伦理学直接面对中国语境中“传统与现代性”的跨时代条件下的伦理生活的根源性难题———即从传统中开出现代性的问题。然而,相对单一的文化视角,使得建构论者所诉诸的“语境突围”策略往往受制于与“语境选择”相伴生的文化特殊主义的话语压迫。例如,以目前养老制度改革问题所带来的生命伦理讨论为例,建构论者认为儒家家庭主义理念再加上“孝道”伦理可以为当前中国社会开出“养老”药方———即回归儒化的“家庭养老模式”。然而,这一建议显然与当代中国社会生活的实际相脱节,它更像是从儒家学说中转化出来的一种说教,带有明显的传统话语的压迫性痕迹。不难看到,中国生命伦理学面临的本身特有的语境难题表现为两个方面的话语压迫,即“西方普遍主义”和“中国传统的文化特殊主义”。这种日益紧张的“话语张力”,使得当代中国生命伦理学似乎充斥着“普遍主义—特殊主义”之间无妄的纷争。但换一个视角,透过其背后的语境难题,则不能不承认,它又是一种与“古—今”对看、“中—西”互镜的远见紧密相关的不可或缺的“必要的张力”。在其深层,展现了一种世界历史观下话语展开之可能。可概括为与“语境突围”有关的两句话:一是“世界在中国”(即把世界看成在中国之中的世界);二是“中国在世界”(即把中国看成在世界之中的中国)。前者是通过在语境上突破“特殊主义”的局限,使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话语”能够海纳百川,具备包容整个世界和人类的胸怀,这是我们文化生命的根系之所在。后者是通过对“西方普遍主义”进行解蔽,使中国生命伦理学在体现中国价值或“说中国话”的同时,真正成为世界或全球生命伦理学跨文化对话的重要组成部分。换句话说,中国生命伦理学的“语境突围”就是要正确看待中国与世界的辩证关系。一方面,既要以“世界在中国”的中国话语转出我们的“国际化表达”,以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中国生命伦理学来消解西方普遍主义的话语暴力;另一方面,又要以“中国在世界”的国际视野开放出我们的“中国化表达”,以跨文化对话的中国生命伦理学应对各种文化特殊主义的话语压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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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识更新与谨慎求证

传统的经验医学模式以理论推理为基础,以教科书、个人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上级医生或专家指导意见以及专业期刊上的文献报道为依据进行医疗决策。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医学教科书和专著的平均半衰期为7年,医学期刊文献的半衰期为5年,生物医学期刊数量和文献数量每年以7的速度在递增,每年有2500000篇的医学在25000种生物医学期刊上,况且相当数量的文献质量可信度不高,数据虚假。知识陈旧、伪证据和低时效的传统文献检索方式已成为当前医疗决策失误、医疗水平受限的主要原因,这显然有悖于医德诉求。为病人选择当前最新、最可靠、最合理的诊疗证据是循证医学的核心。目的是利用现有资源,减少医疗干预的失误和不确定性,保障和提高医疗保健质量,促进医疗决策科学化,提高成本效益。方法是在个人专业知识和经验、现有临床资料和医技水平的基础上,以解决临床问题为基点,查寻当前最佳证据、评价和分析所得证据并应用证据指导临床诊疗。它强调以多中心、大规模、前瞻性、随机、双盲的临床研究结论为客观证据制定医疗决策,如系统回顾(systematicreView)或荟萃分析(meta—analysis)结论(I级证据)为最佳,并从世界范围的资料库中快速地获取最新的信息,不断地更新和完善I临床决策。这显然较传统医学更科学、更客观、更可靠。循证医学的这种模式可将个人的专业能力以及所能利用的资源,发挥到极致,以求达到一种至善的境界,实现道德理想。循证医学获取证据的方法目前主要是通过互联网的生物医学网站和杂志查询,专业网站为使查询者可以快速、轻松地寻找到所需要的最新医学信息,通常提供工具和方法,使查询者可迅速地掌握、甄别和运用最新医学成果,此过程包含着从信息的角度理解和认识临床问题的意识,了解、获取、处理、利用和创造信息的能力及道德。循证医学这种对信息素质的要求和最佳证据的重视在改善患者健康的临床实践中已被证实是确切有效的,与崇高的医德追求一致,弘扬了生命伦理学的公正、仁慈原则。遵循临床指南是目前许多基层从业者开展循证医学的一条捷径,这些指南无疑是大量研究数据的萃取,是为特定疾病制定的并不断更新,可信度远高于个别从业者对疾病的认识。当提出临床问题并试图开启特定的行动程序时,临床指南可以告知和指导从业者怎样做对病人最好,或怎样做可以偏离风险,旨在做到对病人、同时意味着对自己的不伤害。

3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确定性

在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下,疾病变化和医疗行为的不确定性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往往是临床决策的最大难题。面对各种不确定性,从业者或做出经验性决策,或循证决策。这是一个伦理问题,因为它衡量着治疗标准。如果从业者因不了解那些为特定疾病已做出的最新研究结论而出现失误,患者的病情可能不仅得不到改善,甚至会加重。问题是他必须有“不了解”的原因或失误的理由。所谓“个人经验”或“职业直觉”均不足以成为原因。追究原因意味着一种伦理需求,其实在不确定性下,伦理需求并不是万无一失、绝对正确,但必须是在病例表象与专业知识联系起来经一系列科学推断所得结论指导下的决策]。前瞻性、随机、双盲对照试验在收集医学数据的过程中,最大程度地消除对不确定性个人观测的偏见,系统回顾和荟萃分析进一步扩大了样本量和观察精度,显然获取的证据更多更好地减少了不确定性,也就更接近追求卓越的道德目标。

4力求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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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学中的“生命”主要是指人类生命。从本质上来讲,生命伦理学是一门以发展人的生命为核心宗旨的学科。围绕着生命这一神圣主题,生命伦理学构建了护卫生命的坚实堡垒。一是生命伦理学赋予生命以崇高的地位。人是万物的尺度,人的生命高于一切,“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存在”,可见,人的生命不仅是创造一切社会价值的前提,也是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前提。“不同文化共同体中的人,对生命价值的论证方式有可能不同,但他们都不会否定人的生命的崇高地位,而是在这一普遍的价值理念基础上,以不同的方式倡导‘尊重生命、关爱生命,以人为本、人道主义’的道德观念,并以法律最强有力的惩戒手段,来禁止、限制剥夺他人生命,伤害他人生命、健康的行为。”二是生命伦理学彰显了生命的珍贵和脆弱。对任何人来说,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是一维的,是不可逆的。生命伦理学中任何关于护卫生命的理论、原则、政策等都是基于生命的脆弱和珍贵。正是因为生命的脆弱和珍贵,所以需要整个社会共同行动起来以构建关爱生命的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三是生命伦理学构建了护卫生命的道德和秩序。任何生命个体都需要交往,在交往中生命冲突、生命矛盾的发生是在所难免的,生命伦理学以伦理学基本理论为支撑,构建护卫生命的道德规范和秩序,以促进生命的和谐,提升生命道德。四是生命伦理学捍卫了生命的尊严。生命生而平等,但是在人的生命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却出现了生命的不平等问题。生命伦理学中关于医疗资源合理配置的理论和实践的出发点就是要减少生命的不平等问题,实现生命的平等,捍卫生命的尊严。五是生命伦理学弘扬了生命的正义。生命正义主要体现在任何伤害他人生命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惩戒和道德的谴责。在市场经济交换原则的诱导下,现代社会中,滋生了很多用金钱与生命交换的现象,甚至滋生了用金钱杀人的罪恶行为。这些现象和行为都是对生命的不正义。生命伦理学中不伤害原则首先体现的就是生命正义精神。六是生命伦理学护卫了生命的权利。生命权利是个体生命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和基础。生命伦理学不仅从道德层面护卫了生命权利,更从法律的强制力层面护卫了生命权利。例如,生命伦理学中对受试体隐私的保护和利益的保护就是基于对个体的生命权利的尊重。

二、“三生教育”与生命伦理学的内在逻辑

以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为内容的“三生教育”,其目的是“通过学生主体对主流生命观、生存观和生活观的认同、内化以及实践”来逐步提升受教育者的主体性、发展性、超越性。“在现代性彰显的20世纪,教育基本上成为社会发展的工具,教育生命价值越来越远离教育价值的核心”,“呼唤教育生命教育的回归已成为现代教育不可阻挡的潮流”。“三生教育”就是基于这样的时代使命,它是对现代人类生存困境以及对现代教育重大问题深刻反思的结果,它的核心是通过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来捍卫生命的本体意义,它的创新在于将生命融会、贯穿于生存与生活领域,拓展了生命教育实践视阈,丰富了生命教育旨趣的真实性、亲历性,提升了生命教育价值的普适性、公共性,彰显了生命教育意义的逻辑性、系统性。“三生教育”理论构建于现代教育基本规律和现代教育基本价值导向之上,其价值本质在于追寻教育的本真,回归教育的生命本性,超越现代人类的困境,走向诗意的生命、诗意的生存、诗意的生活。

“三生教育”的核心价值是生命价值。这一点与生命伦理学在很大程度上有着一致性。在生命伦理学理论创建的伊始,生命就是其核心要义了。“三生教育”的核心内容是生命教育,“生命教育从根本上彰显了生命的价值和生命的意义,再现了生命在教育中的原初面貌,揭示了生命对教育发展的重大价值与意义,并促进了维护生命这一新的教育价值与功能的生成”,从这点上,可以看出,“三生教育”和与生命伦理学是密切联系的。

三、生命伦理学对“三生教育”的启示

人是由生命、生存和生活构成的有机体。人的发展就是生命发展、生存发展和生活发展三者之间互为条件、互相作用、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整体运动过程。在人生发展中,生命的很多问题都是来自于生存和生活领域,因此,以生命、生存、生活为内容的“三生教育”,能够更加系统地解决人的生命困惑,帮助人走出生命困境。“三生教育”以生命为中心,它的宗旨和目标就是促进个体生命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生命伦理学从伦理学角度致力于生命的发展。可见,生命伦理学与“三生教育”在价值本旨上是契合的。生命伦理学中的生命标准对“三生教育”的启示。

生命伦理学提出了生命的三重标准:生物标准、社会标准和复合标准。生物标准反映人的生物学意义上的存在,主要讨论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的生命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社会标准反映人的社会存在,主要讨论社会学意义上的人的生命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复合标准着重解决上述两个标准的割裂问题,反映人存在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认为人的生命以生物学生命为基础,以人格生命为标准。它并不否认受精卵、胎儿的生命意义,也不完全否认胎儿的生存权利,它强调要考虑人的生命的社会性,不能把受精卵或新生儿与完全意义上的具备社会属性的人相比。生命伦理学提出的生命三重标准,要求“三生教育”关注生命的全过程(从胎儿到脑死亡);关注生命的完整(自然生命、社会生命、价值生命);关注生命的完全(人的生命、非人类形态的生命)。

生命伦理学中的生命属性对“三生教育”的启示。生命伦理学提出了生命属性标准,将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结合起来,试图在两者的统一中把握生命。

生命伦理学认为,人的生命是自觉和理性的存在,是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结合体,这一界定将人的生命与其他生命区别开来,突出了人的生命所特有的自觉意识和理性活动;同时又将人的生物学生命与人的人格生命相区别。人作为生物体,具有一系列的生物属性,从受精卵开始到死亡是人类生物学生命的延续,但作为社会成员的人还具有社会属性,人的生物学生命发育到一定阶段即产生自我意识时就形成了人类的人格生命。相对于人的生物学生命而言,人格生命更能反映人的生命的本质意义,是人最明显的本质特征。生命伦理学提出的生命属性标准要求“三生教育”首先关注自然生命的存在,这是社会生命存在的前提与条件;更要关注社会生命,将自然生命的直觉、感受、反射等特性引向自觉、理性、创新和发展。

生命伦理学为“三生教育”提供很多道德参考。

从学科的特性上来看,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科学,是一门研究社会道德现象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从本质上说,生命伦理学就是一门研究生命道德的科学。

生命伦理学中蕴含着丰富的道德理论与观念,如人道论、美德论、义务论、生命论、公益论等,这些道德理论与观念为“三生教育”提供了最基本的理论支撑。生命伦理学中关于道德对生命作用的论述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对生命主体性的提升,包括提高生命的质量、提高生命的创造力、提高生命的智慧;二是对生命发展的规约,包括尊重生命、珍爱生命、护卫生命、体验生命、发展生命。“三生教育”同样以这两大目标为任务,也就是说,“三生教育”不仅要提升生命的自由状态与生命的主体能力,更要在生命的相互约束中体现生命的真正和谐和本真发展。

生命伦理学为“三生教育”提供了很多价值参考。

价值本质问题在当前学术界争议很大,主要有需要满足论、效应论、意义论、功能论、人性论、发展论。但不管怎样,生命价值都是生命伦理学不可回避的重大理论命题。生命伦理学中对生命价值的论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生命价值的内涵,包括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内在价值是指生命所具有的潜在创造能力或劳动能力,外在价值是指把内在价值发挥出来,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生命价值是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二是生命价值的评价标准。判断生命价值大小主要有两个因素,生命本身的质量(体力与智力)决定生命的内在价值,是生命价值判断的前提与基础;个体生命对社会、对他人的贡献,决定其外在价值,是生命价值的目的和归宿。三是生命质量与生命价值的逻辑关系。生命伦理学中的生命价值理论对“三生教育”具有重要启示:其一,“三生教育”要着眼于提高生命的质量,在相同的条件下,高质量的生命创造的价值就越大;其二,“三生教育”要着力推进生命的创造力,在相同的条件下,生命的创造越大,其创造出来的价值就愈大。其三,“三生教育”要积极规约生命的需要,和谐生命的发展。个体生命的成长总是在一定需要满足下的自我发展,个体需要的满足就是生命自我价值的实现过程。在物质财富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个体生命的需要往往超越了现实的可能,抑或以侵犯他人利益而获得自我价值的满足;抑或以侵犯集体利益而获得自我价值的满足,无论哪种情况,都会扭曲生命的价值,给生命的和谐发展带来诸多的负面影响,甚至毁灭生命。其四,“三生教育”要把生命价值与生命质量统一起来。价值创造是以提升人的生命质量为目的的,而不是以加大人的生活压力、降低生命质量为代价的。在现代社会紧张的节奏下,生命价值与生命质量在一定程度上被割裂了,生命质量并没有因为生命价值的提高而提高,“三生教育”就是要恢复生命质量与生命价值的和谐关系,回归生命的自由状态。最后,“三生教育”通过提升个体生命价值,来提高个体的社会价值创造能力,在此基础上,“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价值实现”。

生命伦理学为“三生教育”提供了很多政策参考。

生命伦理学中的生命伦理政策是进行“三生教育”的政策依据,在“三生教育”中,要结合本国、本地区的生命与卫生伦理政策制定相应的“三生教育”内容,使之符合国家发展的大局。例如,我国对克隆人的伦理立场是主张区别对待治疗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鼓励和支持以治疗为目的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促进我国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健康发展。“三生教育”要依据这个伦理政策,不能超越这个界限来主张任意克隆人以解决生命健康问题,泛化生命神圣论。

生命伦理学为“三生教育”提供了很多法律参考。伦理与法律总是相互辅助的,在某些领域伦理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通过法律来解决。生命领域中的诸多问题单从伦理角度出发是无法得到有效结果的。生命伦理学虽然不是专门研究生命法律的学科,但是它从伦理立场出发,为生命立法、执法提出了很多较为合理公正的建议。现代生命科学的迅猛发展,使得生命领域中的伦理问题日益增多,促使生命伦理研究不得不借助法律知识来进行深入推进,这一点恰恰表明了生命伦理研究中的法律精神。如关于安乐死的立法过程就是安乐死伦理研究推进基础上的立法过程。所以,“三生教育”要将与生命相关的法律问题作为重要的教育内容,以法律的精神来推进个体对他人生命、非人类形态生命的尊重、爱护,超越单纯伦理意义的道德约束,进入法律强制约束中。

篇(6)

上海海洋大学是一个教学和科研相结合的一所地方高校,水产科学是我校鲜明的特点。而对于人文和理工及生命和农学的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都是一次跨多个学科的交流和思考,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专业思想和认识分析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本人的科研工作中运用多种生命科学技术,自2011年开始讲授生命伦理学,是面向上海海洋大学全部专业的本科生的公共选修课。在过去的5个学期96个学时的授课后,根据教学效果以及对同学的问卷调查,提出对该课程教学上的一些改革。依据生命伦理学的多学科交叉的课程性质,其教学方式应区别于一般社会科学,又区别于一般的自然科学,它既不能过于机械、实证,也不能够过于抽象、理论化。同时,作为一门选修课,教学方法尤为重要。在教学方法上应灵活多样,既能教给学生必要的生命伦理学知识,同时又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因此,本人从课程内容以及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教学改革,并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课程安排

主要参考教材是翟晓梅、邱仁宗主编的《生命伦理学导论》。授课对象为我校本科各专业学生,学生人数100人以下。课时16学时,以多媒体授课为主。

二、课程内容

伴随科技发展,不断更新上课内容,让学生了解最新的技术可能引发的伦理问题。之前的上课内容包括人类基因组计划、干细胞研究、克隆技术、辅助生殖、器官移植、安乐死、临终关怀、脑死亡、转基因及食品安全等。结合近几年的科技发展,其中已经引发广泛讨论的最新技术,如2012年获得医学诺贝尔奖的“体细胞重编程技术”、神经科学、纳米技术等不断添加进教学内容中。并且考虑到我校的科研教学工作中,会用到大量陆生、水生生物作为实验材料,所以动物伦理在上课过程中也会有所介绍。

针对生命伦理学是以问题为导向的专业特点,热点问题较多,但本课程的课时有限。因此,计划每学期第一次课绪论(2个学时)介绍结束后,列出目前生命伦理学上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课堂调查学生兴趣的内容,以此安排后面的14个课时的课程内容,加强教学针对性。

三、教学方法

作为全校的公共选修课,选修学生的专业很多,有会计、金融、食品科学、包装、电器、海洋生物、生物技术等,学生掌握生命科学知识的水平参差不齐。而生命伦理学是生命科学与人文的交叉学科,讲解清楚每种生物技术的特点是学生理解该技术引发伦理问题的基础。所以,在教学中,要深入浅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讲解复杂、高深的生命科学技术。并且通过案例法、提问等方式,调动起不同专业的学生对生命科学的求知兴趣。比如在讲解人类基因组计划时,首先通过提问的方式,问同学们有多少人了解基因。然后告诉他们其实基因离我们很近,比如,热播的美容产品广告词“基因决定肌底”,我们食用的大豆油、玉米油很多都是转基因农作物加工而成,这样的介绍总是能吸引学生的兴趣。接下来,再通过一个形象的比喻,讲解什么是人类基因组计划。人类的基因组就是全部的遗传信息,是一条很长的基因链,一个个片段就是一个个基因,在体内发挥着生物学作用。在之前,大家对基因的研究就像是小猫钓鱼,钓上来那个基因就研究哪一个,而人类基因组计划就是把人类所有的基因片段通过撒网,全部捕上来然后再逐个研究他们的功能。如此的讲解,几乎所有的学生就对人类基因组计划有了比较具体的认识,就更易于理解由此引发的伦理争论。

我校网络教学平台(EOL平台)是教学的重要工具,为教师提供了强大的在线备课工具和网络施教环境,并提供了充分的师生互动功能。在生命伦理学的授课过程中,借助该平台进行教学日历、教学大纲、调查问卷、作业布置的上传,极大拓宽了课程教学空间。比如,在每个学期中,利用该平台设计调查问卷针对选课学生展开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学生对这门课程的认识、对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学生的反馈,不断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以此也可加强教学的针对性。

四、考核方式

以论文作业的方式进行考核时选修课常规采用的方式,也将是生命伦理学选修课采取的主要方式。但作为选修课,应给予学生更多的自由发挥空间。由于课堂内容涉及多个领域并播放了相关的视频,学生可以任意选取感兴趣的视频或领域发表自己观点,也可以写课后布置的命题论文。在论文评分上主要从其选题、构思以及内容上进行评分,并根据学生上课出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成绩。通过这种考核方式,考查学生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这也符合高等院校培养复合型人才的要求。

针对生命伦理学的课程性质,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上进行了改革。教学内容上适应科学发展,反映时代特色,尊重学生的兴趣,突出教学重点。教学方法上通过案例、提问等方式启发学生思考,增进各专业学生对生命科学和相应的伦理问题的理解,并利用网络教学平台,拓宽教学空间。灵活的考核方式可增强学生分析问题和思考问题的能力。

篇(7)

二、“尊严”概念的价值

(一)“尊严"概念所代表的价值,人类不能使用其他语言来进行表达

持“‘尊严’概念无用论”观点的人认为,“尊严”这一概念完全可以使用其他语言来代替,如“人权”或“人的自主性”等。在他们看来,“尊严”概念并未提供超出这些概念的更多东西。然而,如果我们对这些概念之间的差别进行细致分析,就会发现“尊严”概念的涵义不但区别于其他概念,而且实际上内涵更为丰富,它所反映的某些价值无法使用人类的其他语言来进行表达。许多人以为在某些场合中“尊严”概念完全可以被“人权”与“人的自主性”这两个概念来代替而并不损失任何含义。事实上,“尊严”概念和“人权”与“人的自主性”都仅仅只是含义交叉的关系,并不能互相代替使用。首先,“人权”与“人的自主性”这两个概念都只含有“尊严”概念的部分涵义,二者都不能完全包容“尊严”概念所含有的伦理意蕴。例如,孟子讲:“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孟子•告子上》)艰难境遇最能展示一个人的尊严。一个人处于即将饿死的境遇中却拒绝嗟来之食,是有骨气的表现,是一种做人的尊严。然而,有骨气与“人权”和“人的自主性”之间却并没有必然联系。孟子把这种骨气称之为“浩然之气”,其“至大至刚,以直养而无害,则塞于天地之间”(《孟子•公孙丑上》)。“人权”与“人的自主性”这两个概念显然都不能包容这种含义。又如,英国学者泰德提到一种未被侵犯人权,也没有被违背自主性的典型情形,就是那些因身体退化失能又缺乏儿女照顾而不得不孤单地在养老院里生活的老年人。这些人早已退出社会生活,终年没有人探望,他们常常产生被社会和家人抛弃的感觉。虽然政府的高福利制度使他们没有衣食之忧,但是他们感到缺乏“尊严”[6]。对这些老年人而言,缺乏尊严有何伦理意蕴?这伦理意蕴便是:这些老年人对国家和社会来说已经失去价值,因而他们自己丧失了生活的意义感。这一伦理意蕴显然与“人权”和“人的自主性”之类概念的意蕴完全不同。其次,由于涵义交叉,“人权”与“人的自主性”中的某些涵义实际上也无法被“尊严”概念包含。例如,当一个人人权受到侵犯时,或者当其“自主性”被剥夺时,很可能与其“尊严”毫无关系,甚至反而展示了个人的“尊严”。人权受到侵犯的情形,如一个人因坚持正义而为恶势力所不容,惨遭杀害,其人权受到侵犯,却并未丧失“尊严”。为正义事业献身倒是一种英雄壮举,反而展示了个人“尊严”。“人的自主性”被剥夺的情形,在学上有一个典型案例,足以说明人的自主性与人的“尊严”并非同一个问题,这个典型案例就是法国的“投掷侏儒案”。1994年,法国奥日河畔莫桑镇(CommunedeMorsang-sur-Orge)镇长了一个禁止在这个镇的舞厅进行“投掷侏儒”演出的命令,认为这种演出伤害了人性“尊严”。然而,当事人认为镇长的决定没有道理,就诉至地方行政法院,请求撤销镇长禁止“投掷侏儒”演出的命令。案件反复审理,最后上诉到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最终作出了该行为“与公共秩序(orderpublic)不相容”的裁定[7]。当事人认为,“投掷侏儒”演出乃是其自主自愿选择的行为,而镇长的禁止命令违反了其自主性。可是镇长却认为,不允许“投掷侏儒”表演是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在这个案例中,当局诉诸“尊严”,而当事人诉诸“人的自主性”,两者的结论与主张截然不同,表明“人的自主性”与“尊严”有时并非同一回事。这种情形也典型地体现在发生于中国某地的“女体盛”事件上。2004年,某娱乐公司推出“女体盛”,以女大学生的身体当食器盛菜,引发争议。随后,某妇联发表文章怒斥“女体盛”侵犯女性“尊严”,而当事人却称行动出于自主选择。可见,尊重人的自主性并不一定意味着尊重人的“尊严”。所以,“人权”和“人的自主性”与“尊严”概念在含义上有实质不同,尽管某些情况下其含义确实有交叉,但彼此并不能互相代替。“尊严”概念所表达的某些重要价值确实不能在其他概念中找到或用其他言辞来确切表达。当然,到底何种重要价值只能通过“尊严”概念来表达,也许还需要深入研究,但是毫无疑问,“尊严”概念是不能被其他概念取代的。概念含义模糊的情形在各个学科中都是很常见的,如法学中的“权利”、哲学中的“理性”等概念,都是如此①。这些概念的确切含义至今仍在不断探讨中,甚至每一项涉及这些概念的具体研究都要首先对这些概念进行界定。

(二)“尊严”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价值观念

与医学伦理学不同,生命伦理学并不只是关注行为规范,而是要研究作为行为规范之依据的价值观念,如“正义”“平等”“德性”“权利”“义务”等,但这些观念中所体现的核心价值乃是人性“尊严”。诸如安乐死、人工流产、放弃治疗、器官移植、基因工程、人工生殖等当今生命伦理学研究中的主要生物医学议题几乎都与“尊严”相关。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当代生物医学技术的每一个进步都有可能从根本上触及传统价值,而某些传统价值乃是人类生活的基础,其如此重要以至于它已经成为人类生活秩序的根基而不可被动摇。人性“尊严”就是这样一种基础价值,是当代生命伦理学辩护的核心价值观念。显然,把“尊严”作为生命伦理学研究和辩护的核心价值观念,这是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人性“尊严”思想的萌芽出现于古希腊罗马时期,德尔斐阿波罗神庙上的铭文“认识你自己”就是先贤对人性“尊严”思想的哲学启蒙。而近代启蒙运动以来,人性“尊严”思想越来越为哲学家们所关注,卢梭、孟德斯鸠、伏尔泰、狄德罗等思想家都对“尊严”思想有过深刻阐述[8]。康德的“人是目的”的目的论思想奠定了现代人性“尊严”观念的理论基础,并使“让人拥有尊严”越来越成为近现代人类社会的重要奋斗目标。人类能够追求“尊严”,这是人与动物的重要区别,是人类作为理性存在的重要标志,是人类自尊、自信、文明与开化的体现。就此而言,在现代生物医学科技背景下,在人性“尊严”面临工具理性威胁的道德境遇中,生命伦理学把“尊严”作为核心价值来研究并非来自某些聪明人的偶然灵感,而是合乎文明社会发展逻辑的一种必然选择,也是现代社会发展和文明发展的支柱与结果。

篇(8)

我国现代美容整形技术的发展历史很短,仅有20多年,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思想观念也更加开放,整容外科才得以发展并一发不可收拾。近年来,数十种有关整形美容的专著和杂志问世,中华医学美学美容外科协会、中华整形外科学会等的相继成立也为我国新时期更多人造美女的出现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人造美女的伦理争议

社会上对人造美女或欣赏或批评的声音此起彼伏。想要成为人造美女或支持人造美女的人认为这无非是追求美的正常行为,作为社会的平等主体,他们有权利追求自认为对自己有利的事情,只要没有触犯法律,别人对他们的行为就无权干涉或指责。虽然法律中有明文规定,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人人平等,但我们必须承认在实际生活中,人经常会因为在外貌、体态上的差异而受到不同的对待,天生丽质、英俊潇洒的人往往比相貌平平、形象欠佳的人在求职、择偶等方面有更多的机会。而整形美容业的兴起给长相一般的人带来了希望,美貌不仅能给自己带来精神上的满足,又能给别人带来视觉上的享受,变身成功能使这部分人更体面、更自信、更有尊严地生活。

那么问题来了:人是否有权改变自己的身体?人们应该这样做吗?对此持反对意见的人更不在少数,他们认为:

(一)人造美女是一种违背自然的欺骗现象

这些人认为对于大自然赋予的,我们都应怀着感恩之心,就算天生形貌丑陋、身材矮小也是好的,古今中外皆有持这种观点的人。我国的《孝经》中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也就是说如果任意的损伤自己的身体就是对父母的不孝和不敬,是伦理道德所不容许的,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所以在古代中国,人们把剪掉头发作为一种严厉的惩罚。

在西方,根据基督教的道德观念,万物都是上帝创造的,人的身体也就被赋予了特殊的宗教意义,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他们看来,现在人造美女对人的自然身体的任意破坏是对上帝的极端不尊重。

(二)人应更看重心灵之美

随着人造美女的商业化,再加之网络等媒体对“唯美是从”的极力渲染很容易误导人们的价值取向,淡化人们对内在美的追求和培养,扭曲人们的价值观念,最终会造成整个社会的道德异化。我们应该知道一个人的美和内在的修养是密不可分的,如果一个人仅仅外表是美的,内心却自私和狭隘,不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我们也认为这个人是庸俗的。我们必须明白一个人之所以美是因为渊博的知识、高尚的品质、优雅的谈吐和由内而外散发出来的自信的气质。

(三)人造美女违背了医学精神

整形美容业是一个高利润行业,据资料显示,当前我国整容业的毛利润率高达80%,面对巨额利益,很多美容机构唯利是图、夸大其词,甚至用各种欺骗的手段混淆爱美者的的视听。很多医生也不顾职业道德,以次充好,利用劣质材料制造的人工化学器官对人体进行改造,这很容易给美容者造成伤害,是对他们的极端不负责,这不符合医学上对“美”的评判,不仅违背了“求真”的医学精神,也是对“求善”的医学精神的否定,给医疗领域带来了恶劣的影响。

(四)人造美女的失败率很高

据报道,自从整容手术实施以来,全国已经有二十万张脸被毁容,这个触目惊心的数字说明整容手术的失败率相当高,一旦手术失败,美容就变成了毁容,也正是因为这,整形美容招致了很多的怀疑和非议。据专家介绍,第一次整形手术一旦失败,通过再次手术来弥补缺憾的成功率非常低,所以,美容手术可以说是“只准成功,不准失败”。但在现实生活中,手术失败的例子却时有发生,有些甚至威胁到美容者的生命和健康,这无疑给美容者带来了更大的伤害和痛苦。当然,整容手术失败的原因很复杂,技术不成熟是最令人担忧的问题,而在利益的驱使下,很多医生丧失责任心,冒然使用一些不合格的整容产品,这也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

(五)人造美女容易出现心理问题

从现有报道看,人造美女手术后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定的心理负担。她们担心最多的是手术留有后遗症,体内的填充物不知什么时候会产生问题,导致病变,也可能导致皮肤坏死等,时间久了这种焦虑的心情会影响正常的生活。有些人则担心公众知道自己是“人造品”而降低对自己的评价,因此竭力掩饰自己是人造美女的事实,长此以往会形成心理负担,出现不自信、怕见人、猜忌等心理疾病。更有甚者陷入追求完美容貌的病态狂热中不能自拔,曾红极一时的整容狂人“红粉宝宝”先后整容一百多次,总是对自己的样子不甚满意,没完没了的手术最终使当事人筋疲力尽、钱财散尽,身体也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她最终为这种病态的偏执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三、理性对待人造美女

(一)规范关于“美”的伦理原则

1.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原则是生命伦理中最基本的原则,它强调不伤害别人是人们的义务,人们应该做有利于人的事。不伤害原则也成为所有医疗活动的伦理底线,由于整形美容的特殊性,它对不伤害原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毕竟人们整容的目的是希望自己越来越美,以期获得自己心理上的满足和社会的认可,如果手术失败,越整越丑,那给美容者造成的伤害将是无法弥补的。2.诚信原则

诚信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道德规范是做人最起码的行为准则,在医学领域中,它维系和调节着医生和患者间互相信任的良性关系,是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纽带,也是每一位医疗工作者的立身之本。而人造美女带来的巨额利益和轰动的社会效应往往使许多医疗机构迷失了发展的方向,许多立场不坚定的医生也摒弃了以诚信为本的医德,突破了道德底线,这些现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达的当今是极具危害性的。

3.保密原则

历来的医疗道德规范中都有严格要求医务人员为病人保守秘密的内容,这是在长久的医疗实践中产生的传统,也是每一为医务人员对患者的承诺,是充分尊重患者权利的具体表现,更是建立良好医患关系的基础。所以在打造人造美女的过程中,医生要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美容者的个人信息、就医情况、身体隐私以及美容者不愿让他人知道的内容等必须严格保守,不得泄露给任何人。只有在美容者有违法行为时,为协助案件的侦破医生才可向公安等执法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否则都是违背保密原则的行为,是不道德的。

(二)社会应完善伦理导向机制

1.利用新闻媒体的优势进行宣传或披露

首先,对广大民众进行有关人造美女的科学知识的教育,引导公众客观公正地评价整形美容的优劣。由于整形美容业起步比较晚,再加上其本身的复杂性,有许多人还未能对其有全面的认识,并存在着一定的误区。如果媒体能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让更多的民众和爱美者掌握科学的整容和美容知识,学会辨别真伪材料,引导大众慎重地对待人造美女,对整形美容的伦理争议进行深刻的反思。

其次,充分利用媒体监督整形美容市场的运作,提高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针对当今整容市场管理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欺骗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医患纠纷不断发生的混乱局面,媒体应引导民众擦亮眼睛,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同时对那些昧着良心挣钱的假美容机构进行曝光,推动相关部门对此类事件的处理。

再次,媒体宣传应引导内在美比外在美更重要的价值取向。现代媒体在社会舆论中起到非常重要的推波助澜的作用,在现代文明社会里,“美”的标准应该是向着更高层次的内在美与外在美的统一发展,就像其貌不扬但心地善良、助人为乐的人也应受到尊重。媒体在对此类事例进行宣传时,应努力倡导正确的审美标准,而不是一味的迎合大众的猎奇心,逐渐矫正有些人过分追求外表美的畸形审美心理,媒体在这方面的导向功能在文化多元、价值观混乱的当今显得尤为重要。

2.医护人员自觉加强行业自律

医学整容不仅能改善人的体型容貌、维持健康,更能够通过美化形体容貌给人带来精神上的愉悦感,这就为整容医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不仅要具有比一般的医生更精湛的技术,还要有一定的审美观和更强的责任感。美国整形外科协会会长罗德·勒里希对整容业的现状进行过描述:“美容手术越来越赚钱,但一些医生的行为却很恶劣,违背伦理的情况越来越多。”造成人造美女诸多伦理困境的主要原因还是医护人员没有把职业道德内化为实际的行动,因此要想解决此类问必须从医护人员的思想根源上着手,只有每位医生都能从自身做起,抵制金钱诱惑,拒绝以次充好,真心实意为每一个爱美的人着想,把社会上推崇的伦理道德规范内化为自身的美好品质,自我反思、自我监督,自觉地向善而不为恶,才能真正为更多的人带来福音。

3.个人应理性对待美容

随着医学技术的日益成熟和各项法律规范的完善,面对“人造美女”这个新事物,我们不能用过去过于保守的眼光来看待,要与时俱进敢于接受新事物,但更重要的是要慎重理性地对待,不能随波逐流,不要被遍布大街小巷的虚假广告所误导,更不能相信成功率达百分之百的浮夸宣传,除此之外自己的经济实力也必须在考虑范围之内,整形美容算得上是高消费,不能只顾面子而使自己陷入生活窘困的境地。最后还要有充足的心理准备,整形美容作为一种手术总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即使手术成功也要面对来自家人、社会的舆论压力,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谁也不能保证没有后遗症的出现。

另一方面,我们应充分尊重别人的选择,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既要尊重别人成为人造美女的选择,也要尊重别人维持天生容貌的选择。每个人都有追求美的权利,不管是陌生人或是熟人和家人,一旦他们选择了整形美容,我们都不能只是简单地盲目支持或一味反对,我们应抱以客观态度,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想法来为他们提供参考。当然,对于那些崇尚自然美而不愿意改造面貌的人,即使他们长相平平,我们也应该对他们的人格表示尊重,理解他们对“美”的定义,而不能冷嘲热讽。总之,个人要理性地对待人造美女,时刻把握一点——对外在美的追求必须与内在美相结合,这样才能达到真善美的统一,这是我们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中更应该坚守的。

参考文献

[1]何伦.这纯粹是商业炒作[N].中国美容时尚,2003-12-02.

[2]彭庆星.美容与健康:历史、现状与展望[J].医学与哲学,1994,15(10):48-49.

[3]罗国平.人造美女的“恐怖色彩”[N].厦门晚报,2004-03-10.

[4]单正平.“人造美女”的伦理问题[J].天涯,2005(03):11-18.

作者简介

篇(9)

国外对于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从学理层面和实践层面看,发展都较为迅速。

从学理层面上看,首先,从宗教的角度对高新生命科学技术进行伦理上的批判和评价。西方宗教信仰的角度出发对高新生命科学技术进行回应。

其次,偏重于理论思辨的哲学化解读。对于技术本质的探讨是当代哲学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汉斯约纳斯在《技术、医学与伦理学》一书中所表述的观点,即“哲学伦理学可以以自己的力量同新的技术力量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约纳斯提出责任伦理这—概念之后将视角转向了医疗技术领域,在此书中详细的讨论了克隆、优生、基因技术等现代医疗技术面临的伦理问题,并给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再次,偏重于学理讨论的案例研究模式。西方主流的生命伦理学研究模式是借助于案例讨论、并建立在原则论基础上的一套理论模式。这方面具有代表性的著作包括:比彻姆和查尔瑞斯的《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罗纳德蒙森的《干预与反思:医学伦理学基本问题》、格里高利彭斯的《医学伦理学经典案例》等。主要的研究机构包括肯尼迪伦理研究所、哈斯汀中心以及各高校的医学人文系科。具有代表性的理论期刊包括:医学与哲学、理论医学与生命伦理学、生命伦理学、基督教生命伦理学、临床伦理学等。

从实践层面上看,偏重于政策咨询层面的伦理与立法探索。这个维度是生命伦理学诞生之初的主要视角与关注点所在。生命伦理学诞生于20世纪后期的美国,该学科的产生与医疗技术的进步有着密切的关联。美国是世界上生命伦理学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之其显著特点之一就是设立了国家级别的生命伦理委员会。自1974年成立第一个国家生命伦理委员会以来,相继设立了6个性质相似的委员会,为生物医学技术发展所涉及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提供咨询,也为美国的高新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了价值论争的场所。如小布什建立生命伦理学总统委员会(Presi¬dent7sCouncilonBioethics,PCB)的动因即是解决是否支持干细胞研究这一问题。国家级的生命伦理学委员会为当代医疗技术产生的问题提供了有力的价值论证。同时,正如著名的贝尔蒙三原则是起源于听证制度一样,生命伦理学以及相应的司法判例都得益于生命伦理学委员会的建立。

总体而言,国外对于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比较深入,并且是原发的、基于自身文化基础上的理论探讨与实践。而该领域研究最新的趋势是结合自身宗教、文化、种族等差异性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对高新生命科学技术的本质进行哲学化的追问与反思。

中国生命伦理学经历了一个生成、发展和深化的过程,纵观30年的发展过程,我国的生命伦理学自其从西方引入起就成为伦理学研究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也是成果较为丰富和最为活跃的一个学科。当代中国生命伦理学领域已经出现了理论研究、实践研究、政策参与、人才培养等全方位学术建设的,在理论研究方面也基本出现了包括基础理论、具体问题和实践策略研究三位一体的大格局。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即便经历了多年的研究和探索,中国生命伦理学仍然没有进入到成熟的阶段。

1 中国生命伦理学面临的挑战

面对国外生命伦理学的迅猛发展势头,反思当下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现状,可以发现当下中国生命伦理学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挑战。

1.1 学术理论层面的挑战

早在1979年,美国生命伦理学家恩格尔哈特(H.TristramEngelhardtJr.)首次访华时,曾敏锐的观察到,中国的医学伦理学缺乏对道德判断、观念和实践进行严格的概念上和分析性的哲学追究。在其旅行报告中,他写下了对中国医学伦理学的初步观感和直率批评。他认为:“在中国,有许多诚挚而专注研究着我们美国毫无疑问属于生命伦理学的各种问题。可是,这些问题在中国并没有激起同样的睿智探究。他们缺乏一种批评和辩论的讨论道德和社会政策的基础,缺乏一种健全的哲学传统质询种种基本的约定,也不对伦理学和科学中各色主张做出根基性证明。”在他看来,这种哲学反思精神素质的缺乏可能根源于:中国人和中国学者对多种不同道德系统的差异性缺乏广泛的体验;不习惯将确立某个单一道德体系的实际需要与通过比较发现不同价值观之间的智识长处区分开来;辩证唯物主义将道德和伦理的沉思从属于经济的力量。

在恩格尔哈特做出以上评论的时候,中国的生命伦理学还处在传统医学伦理学的阶段,对于当时的中国而言,是新兴的学科,理论基础的缺乏是一种无奈的必然。时至今日,中国生命伦理学已有了重要发展,但仍然缺乏形而上的深刻探讨,其理论建构尚缺乏有力的哲学支撑。当然,这种挑战可以细化为以下几个。

首先,在中国,生命伦理学依然被广泛的视为应用伦理学。如果这一理解基于知识和学科分工的必要,强调生命伦理学不直接研究一般的伦理理论和命题,而主要关注医学实践中的道德困惑,则未尝不可。不幸的是,当人们强调生命伦理学是一门应用伦理学时,这每每成了忽视或逃避生命伦理学哲学反思功能和使命的一个遁词。当代的生命伦理学有着更广阔的内含:生命伦理学应当对人的生命状态进行道德追问;对生命的终极问题进行伦理研究;对生命科学技术进行伦理裁判与反省;对生命、特别是人的生命的本质、价值与意义的道德哲学解读。1然而,以为生命伦理学仅仅是一门应用伦理学,故无须对医疗卫生的道德根基进行批判性和建设性的探索,实际上等于取消了生命伦理学本身。忽视医学伦理学的哲学反思特质,便使之沦为一块没有灵魂的学科。

其次,研究队伍的理论水平参差不齐。目前,我国业已形成了一股生命伦理学研究的热潮,但不少人或者缺乏哲学、伦理学的学习背景或者缺乏必要的医学领域知识的训练,于是在研究生命伦理问题的过程中,要么就事论事,触及不到问题的理论深处,要么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脱离实践,无法起到指导实践的作用。与此相关的现象是:很多医学院校的《生命伦理学》或者《医学伦理学》教材相对陈旧,在深度与广度上都与生命伦理学的发展现状和趋势相脱节。

第三,诸多学者热衷于研究高新生命科学技术相关的热点伦理问题,忽视了对基本理论的探究。高新生命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必然引起了很多新的伦理问题,这些问题值得重视。但是在关注这些热点问题的同时,我们也不可以忽略对中国生命伦理学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而后者的研究基础直接决定着前者的研究水平。徐宗良教授指出,对具体的问题进行伦理判断,在对有关的准则、规范展开争议之际,着重对生命伦理学的理论和功能本身做一番认真的哲学思考,以及对其建设寻求强有力的理论支撑是十分必要的。正如美国学者古尔德所言:确定‘‘应该是怎样”的前提条件必须依靠逻辑的连贯性,以及对前提条件存在的原因进行哲学的研究。这就意味着生命伦理学研究者应当对哲学包括生命哲学、道德哲学,甚至神学进行深入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梳理出生命伦理学内在的逻辑关系。因此,对生命伦理学理论和原则进行哲学探索并随着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进行理论创新,是生命伦理学研究的一项重大课题。对于中国而言,尤其需要挖掘中国本土传统哲学,如儒释道的生命伦理思想,这关系到中国生命伦理学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1.2 具体实践层面的挑战

中国生命伦理学面临的来自于实践的挑战,其成因大致在于对诸多重大生命伦理问题的研究似乎停滞在消化西方生命伦理学研究成果的讨论过程中,如卫生制度改革问题、高新生命科学技术带来的相关问题,乃至当下的临床医患关系问题等等。那些引自西方社会的生命伦理学原则在实践应用的过程中也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对中国影响最大的是比彻姆的‘‘四原则”说。比彻姆等的《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对西方生命伦理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自从它的第一版问世以来,它已经占据了生命伦理学,成为生命伦理学的主导”。H比彻姆的‘‘四原则”在中国同样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中国当下“四原则”已经成为一种伦理思维定势并占有话语权威,它的伦理分析框架被各种教科书、案例集所采纳,并成为临床医生行医的重要伦理指导规范,俨然成为生命伦理学的范本。

不可否认“四原则”的引入有力的促进了中国学术界对于生命伦理学理论与原则的思考,但是在中国本土语境下,来自西方的比彻姆“四原则”最多只能是一个相对的行动指南,在运用的时候也必须要考虑到中国的具体情况。有些学者在运用生命伦理学原则解决实践问题的时候,理论和实际问题分析不紧密,或者只是简单的套用。

而纵观医学实践,僵化的原则主义显然不足以解决现实问题。如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农民的基本卫生医疗及医疗保险问题;人口的老龄化问题;艾滋病防治问题;我国人口性别比例失调的问题;青少年的性教育问题;医疗公正问题等。然而,解决这些实践中的生命伦理难题,医疗制度改革是关键。但是中国的医疗制度能否像西方社会那样完全市场化,市场化后有什么样的伦理后果?这些同样是生命伦理学的议题。

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高新生命科学技术所带来的伦理问题,在讨论的过程中必然要结合中国的文化语境去分析。中国的脑死亡立法、安乐死合法化的困境在什么地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种形式(人工授精、体外授精、母亲、DNA复制等)在中国能否应用?应用的限度又是什么?在应用的过程中应当有什么样的伦理规约?中国的生命伦理学应该结合自身的国情,运用本土化的伦理资源积极地去回答这些问题。

2中国生命伦理学发展趋势

挑战迫使中国生命伦理学界越来越注重于提出和思考生命领域中的伦理问题,而不再拘泥于建立某种普遍化的原则。对各个伦理问题的论证也不再只依赖于一个前提,而需考量更多综合因素。中国生命伦理学在发展过程中应当把握以下趋势。

2.1 本土化意识与全球化视野的互补

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既不可封锁自闭也不可以妄自菲薄,既不可无视全球化的文化浪潮而死守传统的德目,也不可照搬西方的价值系统,实施简单的拿来主义。

当下,中国生命伦理学体系建设可以分为两个方向,即两个层次共同发展:第一个层次,立足于本国具体国情,面向现实的生命伦理问题,构建符合本土道德共同体的普世伦理规范体系,如儒家生命伦理学、道家生活伦理学等,坚守自己的道德信仰,更需要坚守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核心原则,S按照自己的道德信仰去生活;第二个层次,面对全球化趋势,发展程序性的道德规范。以宽容的态度去对待道德异乡人的生活,用本土特色的语言可以表述为“他所不欲,勿施他人”。H西方学者也敏锐的发现“中国在生命伦理学方面坚持正义的道德任务,首先应该重新获得和吸收其自身的文化资源,从而可以通过自己的文化语言重新预设生命伦理学弘扬的意义。”7汉语化的生命伦理学的重新铸造,无疑将会对一些当下起着主导作用的重要道德观念,即那些经常是不加批判的各种欧美的生命伦理学进行批判性的反思。这些曾经从西方出口、进口到世界各地的生命伦理学需要重新评价,这种重新评价需要包括对所谓的生命伦理学原则的重新审视,也包括对晚期欧洲文化革命中人权和人的尊严的俗世概念的重新审视。

2.2 理论探索的多元化与制度建设的规范化并存

后现代语境下的道德多元化是不争的事实。后现代主义作为西方后工业社会出现的一种含混而庞杂的社会思潮,除了反映出当代人在社会观、历史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上的巨大裂变之外,亦揭示了他们在认知视野和方法上的根本变化。就其社会形态而言,后现代主义反映了西方后工业社会即晚期资本主义社会所具有的一些全新特征;而从其精神状态来看,它则由新解释学、接受美学、解构哲学、法兰克福学派和女权主义的兴起而形成其文化氛围。与之相伴随的,乃是存在主义、结构主义、分析哲学和现象学影响的逐渐消退。K这种思潮从西方伊始,席卷全世界。多元化是后现代主义的标志性特征,因为后现代主义首先体现了思维方式的转变和创新。后现代多元化又直接导致人们在选择上的多样性。后现代主义反对文化上的“霸权”,倡导一种多元视角看问题的思维方式,这对于避免思维视角的单一和僵化是必需的。但是随着医学相关高新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新技术带给具体个人裨益的同时,继之而来的社会负面效应更不可低估。人工辅助生殖、基因研究、胚胎研究、克隆技术、安乐死等等,这些生命伦理命题引起多方面的争论,尽管世人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可以是多元的,但是在行为选择的多元性却要受到限制与规范,尽可能发挥高技术的正面效应同时减低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对于社会整体而言,道德体系的稳定性是必须去维护的,更何况如果没有伦理和法律对其做出规范,被滥用的可能就增大。因此,一方面,尊重个人和团体的自由和创造性的多元性,另一方面建构生命伦理学的原则规范,既要具有“准绝对性”,又具有巨大的包容性和理解力去尊重道德选择上的多样性。

2.3 实践中的工具理性与专业上的精神追求共融

篇(10)

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发展,正在极大地改变着人类的生存方式,新的能源、材料和其他工程技术的发展会改变人们认识、理解和对待自然界的方式,新的交通、通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正在改变着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与关联模式,这些巨变都在极大地改变着人类的精神面貌和社会的伦理生活形态。但对于生命科学专业的大学生来说,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对世界的巨大的影响是更加直观和紧迫的,高新生命科学技术正在持续而又迅捷的改变着生命自身的存在方式,从而在内部撬动和改变着人-世界共属一体的生存本体论结构。以农业转基因技术为例,它在道德哲学上的核心难题并不是食品安全或者技术专利问题,而是其已经在根本上颠倒了人在自然中、人属于自然并且在本质上不违背自然终极法则的本体论结构,不论转基因技术实践最后是否成功达到目标,在这一技术所敞开的视野中,自然已经从人类生存的境遇和条件沦落为人类主观力量的绝对对象。而人类基因工程技术则更进一步,它将改变人类自身以及整个未来时代的客观存在形态,将存在主体完全奠基在不确定的主观性之上。技术,作为人类主观智性的产物,在将人本主义极大化之后又极大地片面化和碎片化了人的本体论属性,使智性和欲望变成了唯一的起点,世界的结构则深陷入如海德格尔所说的技术的“座架(Ge-stell)”之中。它使人变成了一种经由主体订制的“对象”,使技术成为主体展现自身和世界存在的唯一方式和一切“尺度”,从而在更本质的意义上遮蔽了人自身的主体性[4]。面对这样一种极其巨大而又深刻的力量,人类已经很难从自身的技术化生存的境遇中挣脱出来,而人类生存的整个世界作为人发现自身的条件的伦理境遇,则陷入了另外一种窘境。考查当代生命伦理学专家的论述,我们可以认识到目前在生命科学技术所引发的伦理难题中,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道德生存困境:首先,由现代生物医学技术和卫生保健实践所引发的生命伦理问题,在面对所有地区与文化传统时都具有新颖性和前沿性,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当代生命伦理问题构成了一个全球性难题,任何国家、群体和个人都无法独善其身。其次,生命伦理难题的讨论与解决,必须首先承认道德多元化和跨文化交流合作的不可回避,以及当今时代对民众自主意志和自由权利的普遍尊重这两个基本事实,因此任何一个道德传统都只能以一种资源的身份平等的参与到生命伦理讨论之中。第三,生命伦理难题的出现和应对都呈现出公共化和政治化的特征,与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和资本逻辑强势介入社会文化、政治等公共生活领域的局面具有必然联系[5]。这使得生命科学家们一方面手持力量巨大且后果难以预测的武器,另一方面却又面对纷繁复杂甚至相互对立冲突的道德观和伦理规范而丧失方向,随时都有可能使其自身乃至整个生物圈陷入了危险的境遇。如果说,外部世界的变化是不得不接受的客观现实,那中国近三十年来在教育领域的缺失及其造成的学生在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方面的问题,就不能不说是我们教育工作者必须去弥补的罪责。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教育中逐渐增加了自由、权利、平等、民主、科学等现代性价值观的普及,但与此同时,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和道德遭到破坏,新的道德共识的建立尚需时日,各种新奇的价值观和伦理思想不断涌入,人们在整体上处于一种道德虚无主义的境遇。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个领域都已经卷入了以经济效益为核心目标的浪潮,导致技术崇拜、金钱万能思想、工具主义和利己主义思想的泛滥。这样的变化同样在不断地侵蚀教育领域,具体表现为以应试为教育教学的核心,以成绩、就业率、经济效益和各种技术性评价指标为政绩目标和指挥棒,配置和安排教育资源。在这种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当代大学生,又如何能具有坚定的道德观念和博大的人文情怀,如何才能了解敬畏生命、尊重他人与社会合作的重要性,如何培养出卓越的人生理想和道德人格。在今天大学生群体中泛滥的人际关系冲突、自私自利行为和物质化、功利化的精神面貌,乃至于自杀、伤人与虐待动物等极端行为,都不过是这个道德沦丧的大时代背景下的具体行为表现而已。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向我们提出了生命伦理教育的重要性,即,这是一种以应对当代社会的道德难题和当代教育中的精神缺失,培养出有文化、有精神、有担当的现代化建设人才为目标的教育系统工程。

二、生命伦理教育的概念与目标体系

当我们从这样一种高度上来审视当代大学生的生命存在状况的时候,就会意识到,生命伦理教育既不应该将自己局限为一种教会学生如何应对在未来科学研究和职业活动中面对的职业伦理问题的伦理学应用教育,也不应该将自己混同于普及性的和基础性的思想品德教育,它以生命科学技术及其伦理问题为切入点,但必须涵盖道德人格培养、伦理规范建设和人文精神树立等不同层面,是一个集知识和技能传授、道德培养、精神塑造和公共教育为一体的系统工程。具体而言,应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第一个层面,专业伦理能力培养,具体包括生命伦理学知识、技能、价值观、行为标准等方面的能力。这一部分在传统上通常被看作是生命科学专业学生所特有的职业素质培养的一个组成部分,如对医学生进行的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教育,和对生物科学专业学生进行的伦理审查和技术伦理学教育等[6]。在2006年7月北京举行联合国教科文卫组织亚太地区生命伦理学教育会议上,与会学者认为生命伦理学教育目标主要在于:(1)能够更好地理解科学技术发展所提出的伦理学问题,并应用这些知识权衡生物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利益和风险;(2)增进对于生命的尊重;(3)更好地理解不同人观点的多样性;(4)在关于道德困境的案例讨论中能够把科学事实、伦理原则和争论整合起来;(5)能够理解和分析不同的生命伦理学理论;(6)能够增进对于不同人、文化和价值观的尊重;(7)能够激发人们的道德意识和责任感,鼓励人们进行创造性与批判性的思考;(8)能够培养人们“知情选择”的能力;(9)能够培养人们预见和避免科学技术发展潜在风险的能力;(10)能够培养人们对于科学技术发展的正确态度,以及反省科学发展过程的能力,以便使地球上有限的资源能够得到可持续性的使用;(11)增强就科学研究诚实性而言的伦理敏感性。这11个目标大体概括出了目前生命伦理学教育重要的内容,但我们可以看出其关注的主要还是专业伦理或者职业伦理的议题。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对生命伦理学课程和培训是否能够有效预防现实生活和科研活动中的道德失范行为,仍然是一个存在不小争议的问题,近些年来在生命科学领域的出现的大量学术失范行为,更从实践合理性的层面,对这种以专业伦理建设为核心的生命伦理学教育目标体系提出了质疑。它是否过于狭窄和过于理论化而缺乏解决实践难题的能力,就成为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纵观生命伦理学的当展,它已经从一种哲学性的学术思辨研究,转变为多学科合作的并吸引到全社会各个阶层和群体公共参与的社会政治文化活动[7],生命伦理学家自身早已经放弃了利用几个伦理学原则、规范或者道德教条来解决现实中复杂的生命伦理问题的梦想。通过专业的生命伦理学知识传授和技能训练,学生们固然可以提高问题分析、理论解读、风险评估和做出选择、对不同观点的理解和对话等具体能力,但涉及到道德意识、责任感、态度和道德情感等方面,尤其涉及到在面对外部压力或利益诱惑做出道德选择的时候,个人在其成长过程中所受到的家庭与社会环境影响、基础道德教育和原有的道德品质状况往往会起到更具决定性的作用。在这里,我们就必须强调生命伦理教育的第二个层面,生命观、价值观和道德人格教育。事实上,目前在高校开展生命伦理学专业能力教育相当被动,因为其所面对的受众是已经具有相对稳定人格品质的成年人,而且需要与整个社会中弥漫的道德虚无主义、工具主义、功利思想和利己文化相抗衡,这就意味着生命伦理教育必须与高等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综合人文素质教育相结合。其核心目标在于,强化学生已经具有的正确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感和品行习惯,引导其理性反思和审视自身德性修养,鼓励其进一步追求自身人格和道德品质的完善与卓越。最后一个环节的生命伦理教育,应着眼于学生在职业和人生的发展性的能力的培养,即不仅要培养出在道德上合格的社会成员和称职的技术员,更要将学生培养成能为国家、民族、社会做出贡献的卓越的科学家和思想者。但我们必须认识到,生命伦理学在本质上是一种精神品质的培养“:对人的生命状态进行道德追问;对生命的终极问题进行伦理研究;对生命科学技术进行伦理裁判与反省;对生命、特别是人的生命的本质、价值与意义的道德哲学解读。”[8]所以,在其目标体系中,首先应该强调的就是对庸常的生活的批判精神。与科学教育专家的关注点不同,人文教育者会更关注生命伦理学教育在促进学生道德自我觉察、道德理解和道德合作能力培养方面的作用。正如生命伦理学家普遍承认的,当代生命伦理学面临着三大根本性的冲突:传统道德与现代科技和生活方式的冲突,不同地域和文化传统之间的道德冲突,以及技术和资本逻辑与道德法则之间的冲突。在这个大的背景下,如何突破自身道德认识和行为习惯的束缚,以积极和开放的态度理解生命伦理难题的本质,理解并尊重不同的道德传和道德行为,尊重生命和勇于承担责任,有效地整合科学、伦理和社会各界的力量,以促进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并使其为人类造福,是为生命伦理批判精神培育的目标所在。

三、生命伦理教育的途径和整体结构

高校生命科学专业学生的生命伦理教育包括人格培养、道德教育和专业伦理教育三个层面,需要对学生的道德知识、能力、态度、情感和行为习惯等不同侧面都进行培养,所以必然是一个生活关怀、制度规约、思想教育和实践锻炼为一体的教育系统工程。在这个系统中,生命观、价值观、人生观教育是为基础,高校思想教育和综合人文素质教育是为总体框架,生命伦理学教育既是专业素质教育的核心内容之一,又是将整个生命伦理教育串联起来的主干和切入点。这里之所以将传统“三观”教育中的“世界观”改为“生命观”,其目的在于强调大学生的生命主体意识,让其认识到自身与世界共属一体的伦理语境,将传统上强调的对世界的冷静、客观、全面的认知,转变为积极投入生命实践、主动创造美好世界的精神体验。“三观”教育在更大程度上是一个潜移默化的养成过程,这个环节的教育者,需要面对的是学生的整个成长史和整个社会环境。要意识到这是一种人格养成的过程,这一层面的教育并非是课堂教学的拓展和延伸,不是一种知识传递或者观念塑造的简单任务,而是要在高等教育的整体环境中创造一种氛围和环境使学生继续成长和完善。中国初等教育序列过去长期以应试教育为核心,这的确带来了很大的问题,但在某种意义上也给我们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当代大学生虽然在年龄上已经成年,并已经养成了相对稳定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但多年来近乎真空的保护和隔离,使其道德品质尤其是道德判断和决策等方面仍然几乎处于一种蒙昧状态,一旦能够给他们有效地输入新的信息就很容易引发他们的自我反思。在很多有关当代高等教育研究文献中列举的大学生思想不成熟、各种心理和品行问题,以及各种行为问题,在显示出这一工作的困难的同时,也向我们指明了在现阶段对他们进行改造的可能性和开展教育的切入点。要充分利用和继续加强高等院校传统思想品质教育和综合人文素质教育的现有资源。目前我国高校均已经认识到想品质教育和综合人文素质教育的重要性,在整体教育规划、课程资源保障、人文环境塑造等方面均有极大提高,在很多高校人文素质教育学分已经成为学生综合评定的重要指标之一,这对生命伦理教育来说是一个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在充分利用学校提供的一般资源的同时,对生命科学专业学生,我们还要特别注意对其生命伦理教育相关资源的开发和引进:例如在人文素质教育中增加生命伦理和科学人文方面的内容,让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开展与生命关怀相关的实践和体验;对一些现有课程也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造以增加其适应性和针对性,如在自然辩证法课程的相关章节开展对生命科学技术的分析与研究,在政治经济学课程中开展对医疗公平和生命科技资源分配等问题的讨论等等。这些改进,既可以增加学生的兴趣,更好地完成高校思想政治和综合素质教育的基本目标,又可以促进学生对生命伦理产生更多的认识和体验。作为专业素质教育的一部分,生命伦理学目前已经成为很多国际知名高校生命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同时也出现了大量面对生命科学技术专业工作者的生命伦理学教育项目,已经有大量文献论述了批判性思维在科学教育中的重要性,而利用生命伦理学中常用的难题决策和通用策略设计的教育和训练,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的提高[9]。这些也都充分说明了生命伦理学教育的重要性正在被广泛地认知和承认。在科学教育方面,以生命伦理学教育为突破口,需要进行:(1)生命伦理学基本能力的培养,包括伦理知识和道德实践技能的教育;(2)伦理分析、自我反思和道德批判的能力;(3)尊重和理解不同的道德意见,和应对道德冲突与两难问题的能力;(4)在科学实践中进行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选择的能力;(5)在生命伦理学的学习和实践中,发展出正确的道德情感、态度和立场,鉴定自身的道德责任感,树立追求卓越的精神取向。我们认为,充分利用生命伦理学的教育教学,可以在多个方面起到引导作用,例如:通过对生命伦理学中生死议题,如安乐死、生殖系基因治疗、胚胎研究等问题的讨论,可有有效地刺激学生反思自身的道德立场和情感,促进其生命观的突破和重建;通过对生命科学技术的道德两难问题的讨论,可以激发学生对作为一个专业人员的道德责任意识的建立;对生命伦理学中普遍存在的道德冲突现象的讨论,可以培养学生应对道德多元化处境的能力,教会他们学会尊重和理解他人的道德意见;通过对生命伦理学原则、规范与公共政策问题的讨论,可以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以及如何在社会生活和科学实践中追求合作与共赢意识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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