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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要求,我国上市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了新准则,取消了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利润表债务法,要求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计算确定有关资产、负债项目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具体操作时,如何理解新理念,应对那些新变化,做好所得税费用的核算工作,本文将在这些方面作些探讨。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相关概念
(一)计税基础
计税基础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提出的概念,它分为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1.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也就是按照税法规定在未来可以抵扣的资产价值。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产生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比如,某公司2007年初以1000万元购入一批股票,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此时,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等,假设2007年末公允价值升至1100万元,则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100元,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产生差异100万元。
2.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通常情况下,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等的,如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负债的确认与偿还,一般不会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损益,并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比如某企业预计产品保修费用30万元,一方面增加销售费用,一方面增加预计负债。按税法规定,此项预计负债对应的销售费用是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的,也就意味着此项预计负债的金额,按税法规定在当期不得抵扣,只有在实际发生产品保修费用时才可以税前扣除。此时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是零,而负债的账面价值是30万元。
(二)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作为资产与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时间性差异。一般地说,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时常常是资产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会计利润增加,但按税法规定此项增加的利润不计入当期应税所得额,最终使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会计利润大于应税所得。比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按照税法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其计税基础保持不变,但应调整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由此便产生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如前所述,如果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1 100万元,计税基础仍维持
1 000万元不变,则该资产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100万元即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再比如,权益法下确认的未来需要补交所得税的投资收益;会计年折旧额小于税法允许的年折旧额等,均会使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当期会计利润大于应税所得,这种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的差异都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一般地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时,常常是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会计利润减少,但按税法规定此项减少的利润不许税前扣除,最终使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或者使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会计利润小于应税所得。比如表1中,甲公司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企业预计产品保修费等均属此类情况。再比如,假设某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100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40万元,则期末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增加40万元,同时,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40万元,使会计利润减少。如果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仍维持100万元不变,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40万元即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这种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的差异都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根据二者之间的差额,分别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而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目标在于确认利润表中列示的所得税费用,重点在于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关键在于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各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一经确定,就可计算暂时性差异,并在此基础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与其对应的所得税费用或所得税收益。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会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总体思路
1.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当期的会计利润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是指使会计利润减少,但按税法规定不许税前扣除的费用项目,如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失、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行政性罚款支出等。
纳税调整减少额是指指使会计利润增加,但按税法规定不计入应税所得的收益项目,如收到的国库券利息、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双方所得税率相等时确认的投资收益等。
纳税调整项目一般与下列项目有关,一是影响所得税的资产项目,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应收股利和应收账款等。二是影响所得税的负债项目,主要包括预计负债、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预提费用、递延收益和其他负债等。对这些项目进行分析,确定纳税调整项目,判断应税所得是调增或是调减。
2.计算应交所得税,编制分录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据此,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计算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数
(1)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数=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数
-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数
(2)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数=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数
-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数
4.分析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的科目,编制分录
一般情况下,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的科目是“所得税费用”,特殊情况下,可能对应“资本公积”。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导致账面价值变动,应计入资本公积,但其计税基础一般不会随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此时,如果其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的科目就是“资本公积”。
通常根据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数: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依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数: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二)具体的会计处理举例
甲公司2006年12月一台新设备投入使用,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原值15万元,无净残值;折旧年限为会计3年,税法5年;会计与税法均规定按直线法提折旧;除此情况外,其它各年资产及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都一致。
假设2007-2011年会计利润均为1 000万元,所得税税率是25%,不考虑减值因素,2007年初不存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则2007-2008年各年末资产负债表上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会存在差异。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时,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相等,但在投入使用后,因税法与企业折旧年限不同,使得前期会计年折旧额大于税法规定,就会使各年末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递延所得税资产。具体计算如表1:
1.2007年末,应交所得税=(1 000-2)×25%=249.5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2×25%=0.5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0.50-0=0.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249.0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0.5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49.50万元
2.2008年末,应交所得税=(1000-2)×25%=249.5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4×25%=1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1-0.5=0.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249.0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0.5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49.50万元
3.2009年末,应交所得税=(1 000-2)×25%=249.5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6×25%=1.5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1.5-1=0.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249.0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0.50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49.50万元
4.2010年末,应交所得税=(1 000+3)×25%=250.75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3×25%=0.75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0.75-1.5=-0.7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51.5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75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 0.75万元
5.2011年末,应交所得税=(1 000+3)×25%=250.75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0×25%=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0-0.75=-0.7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51.5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0.75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0.75万元
三、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当税率或计税基础变动时,必须对“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余额按新税率进行调整,即首先确定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有的金额,然后根据本期应交所得税倒挤出利润表项目的当期所得税费用。
二是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不包括企业合并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所得税影响。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例如新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核算,购买方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以其公允价值入账,也就是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入账。但在税法上该部分资产和负债仍然以被购买前的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这样就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响。此时应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相应调整合并报表中应予确认的商誉。需注意的是,合并后商誉的账面价值,在税法上由于是合并而出现的新资产,不能抵扣未来应纳税所得,计税基础为0,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会计上不做处理,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是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应符合谨慎性原则。新准则要求采用谨慎性原则核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复核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这是因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于前期应纳税所得大于会计利润而多交的所得税,其作用就是可以抵减未来的应纳所得税,但已经缴纳的所得税不再退还。只有当未来产生了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这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才可以发挥其抵减应纳所得税的作用。否则,若未来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纳所得税不足以用于递延所得税资产抵扣时,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相应的减记,将不能抵扣的部分立即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从而避免高估企业资产。但在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重新确认以前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比如,处理我国税法允许亏损企业向后递延五年弥补亏损,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亏损的未来应纳税利润为限,在当期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这样,企业应对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五年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做出评估,如果不能,企业就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是应关注新的具体会计准则,使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更具可操作性。新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相对于中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跨越是巨大的,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诸多不适应、不和谐。根据中国的国情和特色,在实践中为不断拓展准则的深度与广度,提高其可操作性,出台实施细则是早晚的事。
【参考文献】
[1] 王冬梅.新准则下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冶金会计,2007第9期,24-25页.
1.新准则主要在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及其相关信息的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会计重心由原来的以损益表为重心转向了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从而使新准则中计税差异、会计处理方法等发生了显著变化。新准则对差异不再划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而是更侧重于定义暂时性差异。新准则在对暂时性差异进行处理时,不允许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中作选择,要求统一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核算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2.新准则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呈现出新的变化。新会计准则中对企业所得税账户设置、核算方法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具体来讲。首先,新《准则》首次引入了“计税基础”概念。明确了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等。其次,新准则设置“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科目,核算企业应交未交所得税设置“所得税”科目,核算企业计人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设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企业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及转回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企业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发生及转回。再次,新准则采用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暂时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内容,反映的是某个时间点上的差异。最后,新会计准则只允许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其核心是以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来计量收益,当资产的价值增加或是负债的价值减少时会产生收益。
3.新准则对企业所得税一些会计处理方法上的影响。新会计准则只允许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对企业所得税一些会计处理方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首先,新《准则》要求企业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由于我国大部分企业执行原规定时通常采用应付税款法,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在执行新《准则》后,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因而会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其次,对弥补亏损会计处理的影响,《准则》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而不是原准则的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5年的办法。
二、新会计准则下的
1.新会计准则下的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首先,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关键所在。首先,递延所得税负债是由于暂时性差异中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而导致在销售或使用资产或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内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除某些特殊情况除外,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其次,暂时性差异中的可抵扣暂性差异:将导致在销售或使用资产或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预计将获得的应税所得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次,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其次,新《企业会计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这就要求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首先,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该项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于税前列支的金额。某一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是其成本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在以前期间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其次,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一般负债的确认和清偿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也不会影响所得税的计算,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但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按照会计规定自费用中提取的某项负债等。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37-0128-02
2007年以来,我国开始在上市公司实施新会计准则。经过6年,我国的大部分企业已经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内部财务管理和数据处理。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不仅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带来影响,还会影响企业的所得税。
1新会计准则
新会计准则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与2001年的旧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不仅增添了许多新内容,并且对既行的准则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与旧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体系更加完善。
11新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目标的定位更能确切
新的会计准则明确指出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现今流量、经营成果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为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经济决策时提供参考依据。新会计准则还清楚的指出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政府及有关部门等。
12对会计的基本假设进行了补充
新会计准则实现与国际结果的趋势。权责发生制由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变为会计基本假设。新会计准备还明确了会计基本假设的内容,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与权责发生制。
13对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重大修改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指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明晰性、权责发生制、配比、谨慎性、实际成本计价、划分收益性支出、资本性支出等。新会计准则突出了对会计信息质量的高要求,增加诸如实质重于形式等新原则,并对部分原则从信息质量的角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14根据理论研究,对会计要素进行重新定义
新会计准则中使得定义与其他的会计法规在基本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对会计要素的进行了重新定义。其中包括:资产要素、负债要素、所有者权益要素、收入要素、费用要素、利润要素等。
2新会计准则给企业所得税带来的具体影响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我国企业税收的影响较大,不同的税种,所带来的影响程度不尽相同。企业的财务部门需要掌握新会计准则对不同税种的影响,调整企业的经营结构,才能实现合理避税。
21计量方式及应税收入
新会计准则突出了计量属性的多元化,提出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这五种计量属性。计量属性的应用会影响对企业的后期成本、运营成本等的核算和确认。尤其是公允价值,会对企业税收产生很大的影响。这主要是由于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异,计量方式的改变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核算。例如,在债务重组中,新会计准则实施之前,是将由债务重组而来的收益,计入到企业的资本公积中去;在新会计准则实施之后,在债权人让步或豁免的情况下,允许企业将债务重做所得的收益当做是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之中,归为利润计入利润表。而对于以非现金资产防止的债务重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值和账面值之间的差额仍会被计入当期损益。由此可以看出,新会计准则实施后,计量方式(例公允价值)的改变确实会影响企业的所得税。
22应税收入
新会计准则对于企业所得税产生了影响巨大,应税收入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应纳税所得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视同销售、投资收益和政府补贴三个主要部分。在新会计准则中,所有未被确认为收入的项目均视同销售,并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转换。在投资方面,长期的股权投资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变大。但新准则和税法之间存在差异,导致了企业税负不明确。政府补贴包括资产相关类和与收益相关类,前者被列为当期考虑范围,后者则视为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在所得税方面,纳入企业的征税范围。
23税法差异
税收政策服从并服务于税收目标,而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具有一定的一致性。新会计准则实施以后,我国的会计政策有了很大的调整,发生了重大变革,新会计准则及税法差异都对企业所得税带来很大的影响。新会计准则实施之后,企业在纳税方式上出现完全不同与以往的变化,具体表现为“分期收教销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之下,在销售成立之日,企业就应根据销售法确认的收入,一次性结算所有的成本,即使企业尚未收到全部收入(如赊账、贷款),也要缴纳整个会计期间需要缴纳的全部所得税,无论以后赊账或贷款之后能否收回来。毫无疑问,这样可能会为企业带来一些损失。
24成本费用方面
成本费用是影响企业经营的两大因素之一,其计划与核算是衡量企业经营水平的标志。新会计准则实施针对企业的成本费用也提出了新的计量原则。
241资产计量
从新会计准则和税收两个角度来看,资产计量具有完全不同的价值点。新会计准则采用历史成本法和公允价值计量对企业资产进行计量,并以公允机制为主题,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而在税法方面,资产计量就采用简单的历史成本法作为计量基础。
242存货计价
不论是成本考核还是成本换算,存货计价多是企业必须采用的计价方法。新会计准则中确定了三种存货计价的方法,即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但是在税法上,对存货计价的规定较为开放,还包括后进先出法。
243房地产投资
房地产投资会对企业收入带来很大的影响。新会计准则中对企业房地产项目的规定指出,企业在进行房地产投资是要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折旧和摊销不纳入其中,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值为当期损益。而税法则把折旧和摊销统统纳入到公允价值之中。
3新准则下企业怎样进行所得税筹划
31借助不同会计政策进行损益调整
新会计准则实施后,会计政策的选择会发生变化。成本计算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等会计政策都会对所得税产生影响。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折旧做了重大调整,允许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同原先估计的有差异,并可予以适当的调整。固定资产的金额一般较大,对固定资产的调整会影响企业的应缴的所得税额。
32利用新准则规定的空白
新会计准则并未明确其相关的税务处理,存在一些空白领域。这些空白为所得税的筹划提供了空间。例如,在企业投资房地产时,不同的筹资方式下,企业所承担的税收也是不同的。
33借助公允值进行当期损益、所得税调整
公允价值的计量会影响企业资产、负债的确认和损益,并进一步影响企业的税后操作和所得税额。例如,在新会计准则下进行债务重组是债权人的让步和赦免,会影响债务重组的利得,而这一利得是计入到当期损益中去的。而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也同样会影响企业的所得税,企业可以通过这一计量过程调整损益空间。
新会计准则是以国家会计准备为标准设置的,其中还融入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特色。在实施后,不仅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产生影响,也对企业的所得税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企业应充分考虑新准则可能带来的变化,以缩小会计收益与税收收益之间的差距。
参考文献:
[1]赵云梅.浅析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J].中国外资,2013(5).
[2]王琦.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J].金融经济,2009(2).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随着时代的变化与发展,也在不断的进行完善,为了更好的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其能够达到国际标准,将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进行分离,已经成为当前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建立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也就成为必然。但由于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采取有效的措施给予解决,进而推进我国经济的健康长远发展。
一、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优势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与原有的所得税会计准则相比具有以下优势:在会计处理方法方面,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即使资产负债表发生了变化,也不会对损益项目有影响,即使应税与会计利润出现差异,也只是暂时性的,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在对收益的认识与解释方面,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更加重视收入与费用的配比,与传统的所得税会计准则相比更加人性化、合理化。此外,在制作报表、对递延所得税科目的设置等方面,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也更加符合时展的需要,更加具有科学化。
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第一,企业缺乏与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相对应的规章制度。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关注更多的是企业经济效益,不能为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落实创造良好的条件;第二,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有待提高。一些会计人员缺少对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认识,不能正确认识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缺少相关技能的掌握,所以不能将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很好的落实下去。
三、解决新所得税会计准则问题的措施
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环境。要想将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很好的应用到企业之中,需要企业拥有良好的实施环境。为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对企业的内部结构进行完善,加强对管理者的控制管理[1]。企业内部结构完善,才能保证企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为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提供条件;第二,加强对企业财务部门的监管。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主要针对的对象就是企业的财务部门,因此企业财务管理部门能否规范有序的参与工作,对于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落实,是有非常重要的影响的;第三,加强监事会作用的发挥。企业的管理者主要是受监事会的管理,因此只有将监事会的作用有效发挥,才能保证管理者有序高效的管理,为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落实创造条件。
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财会人员对于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认识与理解,以及其落实情况等,都对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落实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是非常重要的。为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会计人员的素质:第一,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通过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帮助其丰富自身的会计专业知识,增强职业敏感度,加强对信息的分析与披露能力,从而为其顺利开展工作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第二,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增强会计人员对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认识与理解,然后根据自身的不足,有针对性的学习新知识,从而在提升会计工作效率的同时,加深对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落实;第三,改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仅要注重会计人员的理论知识,还应该加强对专业技能的考察,从而鼓励会计从业人员提升自身的职业素养。
加强对实施过程的监管。企业要想尽快落实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加强内部文化的管理。企业文化对于企业发展,以及企业内部的工作都有重要影响,因此需要企业领导者能够给予其足够的重视,发挥企业文化在企业的影响力,从而推动企业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第二,加强企业员工素养。企业员工素养高,那么就会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增强员工间的团结力,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从而为其他工作的开展创造有利的条件;第三,强化审计人员的工作。审计人员对于规范财务人员的行为,保证企业财务的有效开展都有重要的影响。因此,一定要加强审计人员对财务管理的审计,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让财务工作能够公平、公正的开展,从而推动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实现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在企业的深入落实与贯彻。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既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时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各企业要正确认识新所得税会计准则,通过加强会计人员对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认识等方式,将其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之中,从而为会计工作提供依据,提升我国会计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关键词:CAS 18 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16-0051-03
一、CAS 18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CAS 18的实施,是我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起始,2014年修订的准则中不包含CAS 18,即自2007年以来,上市公司一直执行的是2006年颁布的所得税准则。大量文献对所得税准则中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利润表债务法、所得税费用的计算、暂时性差异的判定、递延所得税对企业净资产影响等作了大量研究。学者们还从CAS 18对企业经营结果、财务状况及盈余管理的影响等角度进行了研究。
对CAS 18研究有以下方面的意义:第一,所得税费用占到税前利润的25%―35%,对净利润指标的影响不能忽视。第二,CAS 18的实施,是我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起始,并且一直执行到现在,执行的结果对企业究竟有哪些方面的影响,从哪些角度来进行评判值得研究。第三,所得税准则本身的复杂性,它不仅涉及会计,同时涉及税法,是企业一直关注的工作;在企业的多项业务中,都会涉及对所得税的估算、计算,企业重要的管理判断也要求对所得税因素予以考虑,要求考虑是否发生、哪里发生、什么时间发生及应交所得税的比率。第四,对于我国来说CAS 18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是一种进步的表现,实施CAS 18可有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升我国会计的整体水平。
二、文献回顾
递延所得税项目直接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是基于资产负债观及权责发生制在所得税问题上的体现(郝丽娜,2015)。资产负债观下,收益概念是企业期末净资产比期初净资产的净增长额。不论收益是否实现,只要是净资产额有所增加,就当作收益确认。资产负债观下,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有多个计量基础,收益的确认不需要考虑实现问题,收益包含了未确认损益。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是会计计量的两个基础,应付税款法与收付实现制具有相似性,首先是因为企业在会计和税法二者之间存在差异,这种差异被称为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然而在应付税款法的实际应用中,是不确认时间性对所得税的影响的,在这种所得税核算方法下,企业的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应付税款法是不同的,是指企业确认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因此在使用这种方法的情况下,企业的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产生的影响额(递延所得税)和当期应交所得税二者之和。从本质上讲,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仅逐渐地确认了利润总额(税前利润)和计税利润(应进行纳税的所得额)间所存在的差异,而且还在转销过程中转回此差额。根据我国所得税准则的要求,上市公司必须使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类似于权责发生制的一种方法。我国企业应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最大好处是,在研究未来经济资源流入和流出的影响因素时,我们不仅要考虑企业承担的现实义务(应交所得税是基于纳税实质课税原则,按照实质课税要件来反映企业税务负担),还要考虑未来的资产负债状况(递延所得税则反映未来资产负债变动企业将可能负担的所得税水平),从而提高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其中权责发生制基础下的暂时性差异产生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研究重要主体――递延所得税。
作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与负债单项项目的研究,国外研究学者Benjamin(1998)等证实了投资者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当作真正的资产和负债来看待,研究指出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影响股票价格;Lynn(2008)等利用Feltham和Ohison的模型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结论是: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股票价格呈正相关,并且显著,其中将其分为已确认与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二者与股票价格都呈正向的相关关系。
Amir(1999)和Sougiannis研究发现,分析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有两个效果,共同作用,却相互矛盾:一个是信号作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存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未来发生损失的确定性,对股票价格和预期盈亏会产生不利影响;一个是计量效果,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未来有抵税的效果,是一项资产。Douglas J.Skinnier(2008)的研究提供了日本银行在金融危机中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情况时递延所得税(净)资产两种效果的证据。日本于 1998 年开始采用资产负债法核算所得税费用项目,先是公司法允许递延所得税项目在银行业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出来, 而后在快速推行过程中,日本 MOF(日本财务省)委员会允许将递延所得税(净)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包括在它们的监管资本中,这一规定与其他各国家不同。20世纪90年代早期,随着日本股票和地产泡沫破灭以及经济问题造成日本银行实力的持续下降,银行勉强能够维持监管资本的必要水平。1998 年,主要日本银行确认递延所得税(净)资产 6.6万亿日元,大约占所有者权益的 29%;1998 年之后,递延所得税(净)资产继续成为日本银行监管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 年,日本主要银行的递延所得税(净)资产总额达到 7.5 万亿日元,占所有者权益的 60%。Douglas J.Skinnier(2008)指出,没有这些递延所得税(净)资产,银行将会破产。而 2003年 Resona 银行的破产,正是由于审计人员拒绝在它的递延所得税(净)资产的确认上签字而引发。
国内研究学者陈丽花(2009)等发现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之后,能够增加净资产和净利润的价值相关性,并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对股票价格都有影响,从而证实对资产负债表观的引入可以使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财务信息质量得到很大的改良。有些学者如Defliese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不被视为企业的负债,近期转回的可能性较小,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企业的价值的变化不产生影响,也即不具有价值相关性。秦长顺(2011)以价格模型与收益模型,对递延所得税(净)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与在 CAS 18 实施前后企业价值的相关性进行了实证分析,验证了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作为企业一项真实的资产与负债对投资者判断企业价值有影响。
对于递延所得税对净利润的影响,赵娟霞(2013)通过实证研究指出递延所得税是进行利润平滑的一种有效措施,也就是对于上市企业的利润平滑行为,通过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可以发挥明显的增量作用。企业通过计提和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从而使得企业的利润产生变动,使企业实现了在对利润进行处理的情况下实施利润平滑。而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的关系,李薇(2016)通过数据统计发现,2000―2006年我国上市A股企业当年所得税费用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平均为26.625%,即平均应交所得税为26.625%,与2000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名义税率33%有较大差异。2009―2014年,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百分比数据就变得非常平滑,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百分比也较平滑。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的比例为24%,这与企业所得税法中制定的25%的税率水平非常接近;从与税法税率的接近程度上看,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税法规定的税率差异更小。
文献评述:对于直接在资产负债表列示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负债,最早引起了研究者的关注。与企业价值的关系中,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负债被当作真实的资产与负债项目看待;学者还注意到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信号传递,它可能包含企业对亏损项目的反映,日本金融危机从现实中也证实递延所得税(净)资产的影响。我国学者不断探寻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的含义及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执行的经济效果影响。以上项目是从单个项目角度看它们对于报表及经济结果的影响,但是对于CAS 18实施后带来的影响尚无从整体的角度讨论对报表的影响,本文试图从这个角度建立起CAS 18实施评价指标体系,目的是从更全面的视角看待CAS 18实施的影响。
三、CAS 18实施评价体系
首先,CAS 18实施结果产生的直接报表项目有: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受到影响的报表项目是净利润。
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这两项内容,分别以资产负债项目和应计调整项目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所得税费用在利润表中列示;应交所得税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列示。可见,CAS 18对企业报表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它产生的项目及所涉及报表用下页图1表示。
CAS 18产生的报表项目与影响到的报表如图1所示,基于此,在评价体系的构建上,也先是从报表中的项目构建指标,然后再将单独指标根据内在联系分类分析。
以上CAS 18实施评价体系主要从准则产生的项目及对涉及的四张报表影响角度构造了相关指标,它们分别可以从各个角度观测到对企业的关键指标利润总额、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产生的影响。将单独项目结合后,还可以观测到其他的经济含义(见表1)。
1.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指标与“递延所得税/所得税费用”指标,反映了所得税费用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的两个组成部分的比例;同时也反映了税法收付实现制与会计法中的权责发生制项目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2.资产负债表的三个指标,分别反映对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影响。在文献中我们已经看到学者注意到了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但前提是把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负债当作真正的资产与负债。需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的是:结合现金流量表对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负债的扣除,它们是不产生现金流的资产与负债,所以对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是应计制下的影响;同时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负债还有个“信号”作用,能够反映到递延所得税资产中的项目,可能是企业的亏损,也可能是计提减值造成的。
3.由于以上考虑,在对CAS 18实施评价时,对递延所得税项目可以单独考虑。考察指标递延所得税资产标准差,递延所得税负债标准差与递延所得税(净)资产标准差。各指标及含义如表2所示。
四、结论及局限性
所得税准则对于企业报表信息有重要影响,许多研究已经证实了此结论。本文可取之处在于建立了指标,并结合指标含义研究了所得税准则的影响。需指出的是,文章虽然建立了评价指标体系,但对指标的影响还缺乏数据的验证,这是今后研究的方向。Z
参考文献:
[1]郝丽娜.递延所得税会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研究[D].西安工业大学,2015.
[2]陈丽花,黄寿昌,杨雄胜.资产负债观会计信息的市场效应检验――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施行一年的研究[J].会计研究,2009,(5).
[3]史成泽.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所得税会计的完善建议[J].商业会计,2015,(17).
房地产企业成本的核算,是房地产企业进行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基础,对于房地产企业获取到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重要影响。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方式,具有多样繁杂的特点,这就给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核算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工作,能够代表国家的相关税务机关,从而参与到企业的内部分配工作当中,这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从财务会计角度方面来看,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核算,并没有较为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因而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就会导致一定的混乱现象。选择良好的成本核算方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房地产企业的自身效益。房地产企业在选择成本核算方式时,通常情况下,会从自身的经营状况出发,有效结合自身的利益,随机进行选择,这对于房地产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还可能会产生一些政策性不稳、准确性不高的问题,从而影响到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二、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方式的不同选择
第一,单位成本的方法。单位成本法,主要是将单位商品房的面积,当做房地产企业进行成本核算工作的重点对象。房地产企业根据单位成本和楼盘建造过程中所花费的实际成本,对商品房每一平方米的面积进行平均分摊。这种单位成本的方法,是在对企业的整体销售收入进行有效的确认,同时还对房地产商品房的建设成本进行结转,其中主要是通过按照商品房的实际销售面积进行计算的。
第二,计划成本的方法。计划成本法,主要是将总体的预算成本和房地产企业的实际开发总面积之间,进行比例计算,从而对已经出售的商品房的总体成本进行核算,或者将预算的总成本和计划收入之间的比例,对房地产商品房的销售部分进行核定,当商品房楼盘建设完工之后,再进行相应的成本差异的调整工作。
第三,分类系数的方法。分类系数法,主要是将房地产企业的各个开发项目进行归类,其中使用的归类根据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费用,归类工作完成之后,再进行不同开发项目价值成本的计算工作。使用分类系数的方法,进行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核算,主要是建立在对项目开发费用进行归类集合的基础之上。根据开发产品的不同价值系数,对开发项目的成本计算分配率,由此能够有效计算出不同类别开发产品的单位成本。
第四,收入百分比的方法。收入百分比法,主要是将房地产企业的收入和成本之间的配比,以及会计核算工作中应当遵循的原则,作为主要的计算要求,将销售的单位商品房作为主要的核算对象,同时将商品房面积和销售单价,作为计算每一个销售单元的预计收入的基础,从而按照房地产收入的具体实现程度确定其总体的成本。
三、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方式选择及对所得税的影响
1.企业所得税的内涵
企业所得税,是针对国内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得到的利润,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形式。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内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这些组织和企业都是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房地产企业是我国重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对于国家财政起到重要的支持作用。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受到自身经营状况的影响,经营效果越好,产生的所得税也就越多,反之,则会越少。
2.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方式的不同选择对所得税的重要影响
(1)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方式对所得税产生的积极影响。房地产企业在成本核算方式上有很多自由选择的空间,这也就给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核算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房地产成本核算方式选择得好,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其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做好相应的规划工作,而在所得税方面,企业选择良好的成本核算方式,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降低所得税的支出。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是企业生产成本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企业必须缴纳的税种,对于企业的整体经营状况造成重要的影响。房地产面临着较大的竞争挑战,想要逐步增强自身的竞争实力,就需要不断降低自身的生产成本,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的有效前提下,尽可能地用最小的成本,换取较大的收益。房地产企业在进行企业内部所得税的计算工作时,需要综合企业所有的投资成本和收入情况。在对成本和收入进行全面的考察和计算之后,才能够有效继续相关税收的计算工作。因而做好房地产企业自身的成本核算工作,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所得税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当两税统一后,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涉税流程将趋于一致。这样,当曾经在内资企业工作的财会人员想进入外企工作时,门槛便会降低;同时,因为财会人员找工作的范围扩大了,自由度大了,限制变少了,所以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财会人员的工作流动。
可见,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中国广大财会人员的就业是一种利好。
当然,刚刚出台的新《企业所得税》只具有指导性,实际操作性并不很强。此前,外商投资企业一直具有所有的超国民待遇,而未来将的新《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文件,如实施细则等,无疑将会使外商投资企业逐渐向内资企业的政策靠拢。我们姑且撇开作为非居民企业的外国企业不论,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来分析,笔者预测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中很可能会参照内资企业所得税原来执行的规定。如果是这样,就意味着未来相关的一系列变化:
1.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可能会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也执行工资薪金扣除限额。目前内资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是人均每月1600元,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很可能也会参照这个标准。
2.外商投资企业福利费可能会允许按照计税工资的14%计提,或者是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同一个比例。
3.从反避税的角度来看,外商投资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将有税前扣除限额,而不是像现行政策这样据实扣除。
4.外商投资企业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可能将不再需要区分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
……
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快速发展也产生了很多的泡沫,房价增速过快,带来了很多的社会问题。为了维持社会稳定,是大部分的工薪阶层能够买得起房,国家加强了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通过紧缩的货币政策以及其他各种限制政策,对房价的过快上涨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为了进一步对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限制房价上涨,2013年2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了五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分别为完善未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以及加强市场监管等五项措施,这五项措施也被合称为“国五条”。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出台,意味着“国五条”的正式出台实施。文章将以“国五条”实施细则出台前后的泉州二手房交易市场的变化来分析“国五条”调控的效果,并且就其调控现状提出了几点自身的看法。
1 “国五条”细则实施前对泉州二手房交易的影响
“国五条”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就是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将限购的范围扩展至新建商品住房与二手房市场,同时要继续严格施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信贷政策,强化借款人的资质审查。而对于二手房交易市场影响最大的一条则是在“国五条”中加入了税收政策调节,即对于出售自有住房要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通过对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在“国五条”细则出台之前,泉州市执行之前的二手房交易制度,不需要征收新增的20%个人所得税。正是由于如此,在这种背景之下,二手房卖方早就有了一定的心理价位,不可能让利而承担成本,但是却担心细则实施之后,成交后自己能够获得的利益减少。以泉州圣湖小区为例,目前的房价在1.3万元/平方米左右,由于早期购房者实际上购房价格仅为2000元/平方米-3000元/平方米之间,房产价格上涨导致原本100平方米左右的商品房能够给业主带来近100万元的收益,按照“国五条”细则出台之前的政策,卖房者仅需缴纳2万元左右的个税,但是如果“国五条”细则出台之后,则同样的售价会要缴纳20万的个人所得税。在这种心理预期之下,卖方大量抛出房源。买方则担心卖方将新增的20%的个人所得税通过价格上涨的方式,转移给自身,从而增加自己的购房成本,因此,越来越多的买房者不再持币观望,而加紧了购房的进程。
在这种心理驱使之下,根据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统计,办理二手房交易的数量是平时的三倍还多。即“国五条”出台后,福建省实施细则出台之前,“国五条”促进了泉州市的二手房交易。
2 “国五条”细则实施后对泉州二手房交易的影响
2013年4月1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出台《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福州城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该《通知》未直接提及二手房交易征收20%差额个税,但通知强调严格贯彻落实“国五条”精神。这实际上也确定了在福建省同样需要按照“国五条”的规定,在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中,征收20%的差额个人所得税。
细则出台两个多月的时间,其对泉州二手房交易的影响也开始显现出来。具体的影响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二手房成交量骤降。与实施细则出台之前形成鲜明反差的是,细则出台之后,泉州市的二手房交易市场骤然冷却,成交量明显降低。这也意味着“国五条”对房产投资和投机市场的调节作用开始显现。
其次,涨幅较小的二手房成交增多。由于“国五条”主要针对的是近两年价格上涨过快的的区域,对于涨幅较小的二手房,按照差额个人所得税方式计算,可能较原来的计算方式更为经济。以泉州市东海湾为例,在两三年前的房价为7000元/平方米左右,与目前的价格相比并没有多大的出入,按照之前的征收方法,是全额征收1.5%,一套总价100万的房子,就需要收1.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价格没有上涨,则按照差额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这类二手房的成交量明显增加。
最后,刚性需求转向购买新房。由于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营业税、契税以及中介费本来就需要买方承担,如今一些地段较好的二手房个人所得税大幅提升,更加加重了购房者的负担。由于不存在差额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新房与二手房相比的不再存在性价比劣势。因此,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结婚也更愿意选择购买新房。
3 结语
通过对“国五条”实施细则出台前后泉州二手房交易市场的显著变化,我们可以发现“国五条”在对打击投资投机性购房是具有较强的作用的。但是,仅仅依靠“国五条”是否就能够起到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了呢?笔者认为这肯定是不够的,我国的经济在快速的发展过程中,城市化进程也在持续加快,大量的人口涌入城市,从而给房价的上涨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导致房产价格上涨的最根本原因在于土地这一稀缺性资源的供给模式的不科学,在目前的招拍挂土地管理制度之下,地方政府财政对于土地出售产生的效益依赖性过强,政府在某种层面上也扮演了房价推手的角色。这种现状不改变,随着一个个“地王”的诞生,房价的涨势的抑制也会变得越来越困难。我们欣喜的看到“国五条”背后政府抑制房价上涨的决心,但是我们也更希望能够看到政府能够出台更有针对性,能够从根本上改善我国房地产市场环境的宏观调控政策,有效的减少地方财政对出售土地的依赖,并且将房地产增量征税,改为存量征税,以有效的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遏制房价的过快上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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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余荣华,徐隽,靳博,吕绍刚,孙小静,刘志强,姚雪青,李刚,付文.二手房交易降温 过户避税瞩目[N]. 人民日报. 2013-04-11 (004)
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于视同销售业务有着不同的认定,因此视同销售业务一直是会计核算中一个有争论的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八种类型的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仅在第四条规定了确认收入同时满足的五个条件。视同销售行为中哪些应确认销售收入,哪些不能确认销售收入,这就需要认真甄别其业务实质,以判断是会计销售行为还是应税销售行为,并作出正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行为即“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类业务。出于保护增值税链条的不间断和保证税源的目的,《实施细则》将以下八种行为归入视同销售行为:(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企业所得税上除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外,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就企业处置资产视同销售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也作了如下补充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商品销售收入只有在同时满足下述五个条件时方可予以确认:(一)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四)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由上面引用的文件可以看出,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因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对经济业务的认定的区别而造成了 一些确认上的差异。又由于我国税法体系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征税范围、征税对象上的不同造成了视同销售业务在两大税种之间不同的税务处理。下文将对企业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和税法之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进行系统的描述。
一、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分析
分析之前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视同销售”这一提法并不存在于《企业会计准则》之中。在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经济业务只要符合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就应当确认为企业的“营业收入”。“视同销售”这种提法更多的出现于税法之中。因此“视同销售”在税务和会计的处理中便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同销售行为在会计处理上确认为收入。
在广义税法上,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投资、交际应酬、样品、赞助、广告、奖励、职工福利、分配给股东等活动均定义为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准则中上述行为也同样符合收入的确认标准,即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进行了转移、收入金额能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如奖励、分配给股东等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生成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但已经减少负债且资产所有权进行转移。其他活动,像交际应酬、赞助、捐赠或投资等,虽然没有直接取得现金或减少负债,但由于该活动导致资产所有权进行转移且能够提升企业形象,促进商品销售,增加潜在盈利能力和相应资产,因此仍然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标准,应及时确认收入。所以应当将上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为销售进行会计处理。这样上述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和税法的处理上便不产生差异。例如:
某企业将自产甲产品100台,作为福利发放给本企业基本车间一线工人,该产品单位完工成本是2000元/台,售价为3000元/台,增值税税率为17%。根据以上资料,企业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35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351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
贷:库存商品200000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之规定上述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和税法中均应确认收入,企业将资产移送过程中,移送人与被移送人是两个不同的会计主体,二者之间因移送发生经济利益交换,应视作销售处理。这两个会计主体一个是企业自身,另一个是职工个人或其他单位法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上述物品的移送实际上具有某种利益交换实质,变相存在销售业务。因此,企业在对确认为会计收入的视同销售行为进行税务处理时,由于会计、税法同时确认了收入,不产生差异。企业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可以按照会计收入明细账为基础填列,不用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2、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上不确认为收入。
在税法认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中,有几项是应当注意的。这些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并不确认收入。所以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当根据相应的会计科目分析填列以正确的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纳税人(委托方)将货物交付他人(受托方)代销时,并不发生纳税义务;在纳税人收到受托方定期送交的代销清单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单看这点是与会计上确认收入时间一致的。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也就是说只要有任何证据表明企业发出委托代销商品已满180天,无论会计上如何进行核算都要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这就要求企业在填制纳税申报表时要根据“委托代销商品”“应收账款”“营业收入”等科目分析填列。就有可能造成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收入与会计收入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收入之间产生差异。
(2)不在同一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送用于销售。这种情况属于用于销售的货物在一个法人企业内部流转。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因此会计上并不确认收入。但是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不间断,移送货物的一方在货物移送当天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异地接受方符合条件可作进项税额抵扣。如果不是用于销售的货物,如办公用品等的移送则不应在此条款范围之内。
(3)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货物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应当按照成本进行结转。但是按照规定必须以合理的价格计算确定增值税计税依据。如:A公司将自产X2机器设备1台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账面成本8750元,对外售价为10000元,则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10450
贷:库存商品87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无偿赠送,首先是无偿。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即便权属发生变化也不应当确认收入。会计处理上只需按照账面净值转入营业外支出即可。而赠送货物所耗用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进项税额,已经从购入时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若不将赠送的货物视同销售,就会导致纳税人多抵进项税额,从而引起以赠送为名,逃避纳税义务现象。因此税法规定:纳税人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在货物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上述四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在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相应的会计科目依据税法要求分析填列。企业应当分析上述视同销售行为造成的税法和会计之间的差异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所采取的做法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支持,以备各种审计、稽查所用,规避风险。
二、视同销售业务在增值税、所得税之间的差异分析
根据文中相关文件描述,在实际操作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所认定的视同销售业务也存在一些差异。企业所得税在视同销售的问题上更加趋同与企业会计准则,而增值税则不然。
比如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房屋在建工程,增值税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因没有改变资产所有权属,不需要视同销售并入应纳税所得。再如“不在同一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送用于销售”。在货物移送时就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是在货物销售之前实行统一核算的法人纳税人一般都不用在移送环节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当仔细对比区分《实施细则》所描述的八种视同销售业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所描述的所得税视同销售业务并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在处理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业务时,有一种情况应当引起注意,目前在实务中也存在争议。《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比如A企业赠与B企业10辆汽车,A企业应当按照10辆汽车的合理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这属于无偿捐赠,计算缴纳增值税无可厚非。但如果A企业销售给B企业10000台机床,为了继续鼓励B企业购买而赠与了B企业10辆汽车。这就不再属于“无偿赠送”的范围而是属于一种促销行为。那么类似这样的“有偿赠送”该如何处理?是包含在10000台机床的价款之中?还是单独另算?《实施细则》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为促销所赠送的10辆汽车应当已经包含在10000台机床的价款之中。即为促销所捐赠的10辆汽车不应再单独计算缴纳增值税。
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并无明确规定“有偿赠送”该如何处理。按照 “法无明文不为罚”的法律原则,不应就未予规定的“有偿捐赠”缴纳增值税。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按此立法精神,有偿赠送的10辆汽车属于“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所以有偿赠与的10辆汽车已经包含在10000台机床的总销售价格之中,不应再单独另算。
笔者认为处理此类问题的关键就是“无偿赠送”还是“有偿赠送”。所赠送的物品是否与企业销量挂钩,是否起到了促销效果,所赠与的对象是否是企业产品的实际购买者等。另外,如果“有偿赠送”的是本企业的销售的商品,那么为了排除企业有减少税基刻意逃税的嫌疑,建议按照“实物折扣”的处理方法进行相应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不再适用上述说法。
以上是笔者个人对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税务处理的一些看法。企业在实际操作时往往千差万别,进行相关业务的处理时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紧扣税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运用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制度。正确的进行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以及增值税以和业所得税的申报工作。
参考文献:
1、注册会计师《会计》教材
2、注册税务师《税法》教材
3、《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会计处理
礼品属于非现金资产,分为自制和外购二种情况,自制的按照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外购的货物用于对外无偿赠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所有权发生转让,应按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处理。销售价格的确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下列问题:(1)由于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因此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购入礼品时应注意取碍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认证抵扣。但如果是用于交际应酬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2)赠送礼品代扣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11]50号,符合三种纳税条件的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被查出时,不但要补交税款,还要罚款、缴纳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将非现金资产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对于非自产的礼品,是按市场价(公允价)购入,然后以市场价对外捐赠,实际并无资产转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视同销售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扣除;如果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是交际应酬费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扣除;如果赠送礼品给于本企业业务无关的个人则属于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扣除。属于业务宣传费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属于企业促销活动的,可以全额予以税前扣除。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且不超过销售收入的5‰的限额内扣除。
增值税方面
将购进货物作为礼品赠送客户,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涉及的增值税问题为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的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对于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要区分自产和外购两种情况,个人消费一般是指企业为内部职工或者交际应酬发生的赠送支出,在财务上一般作为职工福利费或者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奖励职工或者赠送有业务联系的其他企业(单位)人员,就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根据所赠送货物的来源不同,相关税务处理也不相同:(1)自产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需要注意的是,该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因此企业将自产产品向内部职工个人赠送或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依法计提增值税销项税。(2)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仅指“购进”而不包含“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情况。因此用于个人消费的货物,如果是“购进”的,应当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即进项税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如果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则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方面
个人所得税方面,执行新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注意废止了以前的两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2002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
1、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赠送礼品如何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