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2 14: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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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调研中,男生有60人,女生有123人,分别占32.8%、67.2%。被调查的几乎所有的学生都有过网络消费的经历,比率高达98.4%。而从接触网络消费的时间上看,男生比女生更早,男生5年以上网龄的占13.3%,而女生只有5.7%。这与男女生网络消费的类别也存在较大关系,男生多用于虚拟物品消费,如购买网络游戏中点卡、Q币等,而女生则多以网络实物消费为主。从月平均消费而言,女生的月平均消费却比男生更高,300元以上的占25%,比男生高出7个百分点。
(二)艺术类学生比非艺术类学生网络消费网龄更长,频次更高
调查结果显示:艺术类学生的网络消费比非艺术类学生的网龄更长,在3—5年的选项上高出5个百分比,这与艺术类学生有强烈的好奇心,喜欢追求新鲜感有很大的关系。当问及每周上购物网站的频次时,艺术类学生也明显比非艺术类学生高,前者为41.5%,后者仅为17.2%。并且有超过半数的艺术类学生认为网络消费已经是自己目前普通常用的消费模式了。
(三)艺术类学生网络消费内容比非艺术类学生更多元化,更追求时尚性、个性化,更追求品牌
从调查结果中可以看出,大学生群体中实物消费占主要消费类别61%,虚拟物品消费占17%,服务消费占22%。但艺术类学生和非艺术类学生相比,具体的实物消费内容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由于调研对象中有部分是服装专业的学生,因此艺术类学生中排前三位的分别是:服装、配饰和电子产品;而非艺术类学生中占前三位的分别是:电子产品、生活用品、书籍。从访谈中笔者还了解到,艺术类学生更加追求时尚和个性化的产品,特别是网上提供的一些完全个性化的定制服务更深受他们的喜爱。因此是否与众不同、是否能充分体现个体自身价值的,这已成为他们消费的首要标准。其次他们的品牌意识也比非艺术类学生更强烈一些,他们关注各类时尚信息,对于各大品牌了如指掌。因此可以说艺术类学生更是网络消费追新一组的典型代表。
(四)艺术类学生网络消费比非艺术类学生认同度更高,并且有意向开网店或已经开网店的学生比率较高
从对网络消费的认同度来说,整个大学生群体对网络消费的认可度还是很高的。这主要体现在网络消费安全、操作简单、商品丰富、价格便宜这几方面,而相比较之下,艺术类学生在安全性、时尚性、商品丰富性上认同度更高些。也正因为对网络消费有着较高的认同感,所以在问及“是否已开网店或有意向开网店”的问题时,艺术类学生中有5%的学生已开网店,有34.2%的学生有意向开网店,其比率均高出非艺术类学生。
(五)艺术类学生偏向于感性消费,更在乎网络消费的情绪体验
感性消费和理性消费往往关系到消费的质量。理性消费以性价比为标准,将商品的价格与自己的需求结合起来考虑并作出理性的消费判断,然后决定消费行为;而感性消费则是以商品的“情绪价值”为标准,出于对心理满足感的追求而进行消费,没有明确的消费目的。从调查结果来看,有近80%的艺术类学生没有网络消费的计划,往往是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想买就买。这是很明显的感性消费的倾向,他们更追求网络消费带来的心理愉悦感。从访谈中了解到,他们认为通过网上购买过程获得到大量信息或娱乐情报,结识新的朋友,既节省了体力,也节约了时间。灵活的支付方式和快捷的送货上门服务,让他们体验到传统购物方式无法提供的乐趣。在网上购物可以一个人自由选择而不受到商场销售人员的打扰,还可以为自己量身定做产品,从而获得一种自由、被尊重的愉悦感。总之,艺术类学生网络消费具有普适性、超前性、个性化、多元化、情绪性等几大特点,由于这些特点,更加凸显出研究艺术类学生网络消费的现实意义以及引导艺术类大学生网络消费良性发展的重要。
二、当前艺术类大学生网络消费存在的问题
调查显示,当前艺术类大学生网络消费总体上是健康稳定的,主流是积极向上的。但是,艺术类大学生网络消费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网络消费耗费时间长、存在一定的从众消费、消费风险意识还有待加强等等,这些问题制约着艺术类大学生网络消费的良性发展,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积极应对。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网络消费耗费时间长
调查显示,有超过半数的学生每天上网时间超过3小时,即使不购物,也有上网浏览商品的习惯。由此可见,学生对网络的依赖程度正在加强,虽然大部分学生对网络的利用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但仍有小部分同学对网络的使用时间过长,必然会占用学习、人际交往等的时间,甚至迷恋于网络而不能自拔,导致身体素质差、学业下降、身心疲惫、人际关系紧张等不良后果。
(二)网络消费存在一定的从众消费
调查显示,虽然多数艺术类大学生能理性地思考和行动。但心理不完全成熟,自制力不强,易受情绪和外界的干扰,冲动性和情绪性消费依然存在。在特殊的环境下,易于感情冲动,在购买商品时,容易受社会环境、消费群体成员、权威人物的影响,甚至存在着消费崇拜,跟随明星消费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会演变为畸形消费。这不利于大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三)网络消费风险意识还有待加强
调查显示,部分艺术类大学生对网络消费的风险性往往认识不足。如有个别学生提交给网站的私人信息被非法利用,被诈骗、银行卡账户和密码被盗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网上交易也会经常发生纠纷。如果所购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与网站上宣传不符,但因为网上交易除了上网记录外,几乎没有其他有效的凭证,而目前网上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此时消费者的权益未必能获得足够保障,这使得大学生利益受损后主动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影响艺术类大学生网络生态消费的因素
生态消费是国际消费发展的大趋势,在美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分别有77%、82%、94%、67%的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会考虑生态环境因素,我国生态消费大众化虽已起步,但比例仍不足20%。而当前艺术类大学生生态消费观念也很淡薄,其消费行为非生态化现象较为突出,高消费、过度消费、超前消费以及一次性消费成为大学生消费行为的显著特点。为此,引导大学生树立网络消费的生态观实属必要。那么,有哪些主要因素影响艺术类大学生网络生态消费理念形成呢?综合来说,主要有消费环境、消费心理以及消费教育等各种内在外在因素影响其形成。具体来看:
(一)网络生态消费环境
所谓消费环境,是指消费者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对消费者有一定影响的、外在的、客观的因素。马克思说:“活动和享受,无论就其内容或就其存在方式来说,都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自然界的人的本质只有对社会的人来说才是存在的;……”;消费者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各种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构成了消费者所处的社会环境,当然还包括消费的文化环境和消费的制度环境。网络生态消费环境自然也离不开文化环境、制度环境以及集体环境。一般来讲,文化因素对网络生态消费行为影响极深,如、价值观念、消费习俗以及道德规范等文化环境因素通过影响社会的各个阶层和家庭来影响到大学生以及大学生的心理活动;其次,网络生态消费与他所处的各种社会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还受到周围相关群体的影响。最后,网络生态消费与制度环境有密切联系,如经济制度、政治与法律制度、国家的方针、政策等等。
(二)网络生态消费心理
所谓消费心理,是指消费者进行寻找、选择、购买、使用、评估和处置与自身相关的产品和服务时所表现出的心理特征与心理活动的过程。大学生是网络消费主体,因此,大学生自身的性别、年龄、学历、家庭背景、专业背景以及生活地域等个人因素是支配大学生消费行为的最直接因素,由于大学生存在自我认识能力差、自信心较弱、自尊心与虚荣心又较强等心理,使得他们在消费时,很容易发生从众行为,导致个体丧失自我。适度消费、理性消费、智慧消费和绿色消费等消费价值取向被享乐、奢侈腐化、挥霍浪费和非理性的盲目消费以及新潮、变异、个性化等现代消费价值取向所取代。这样的网络生态消费心理就会产生一些不合理的对生态环境有消极影响的消费行为。
(三)网络生态消费教育
消费是人类一个永恒的主题,如何消费、怎样满足消费、如何实现可持续消费成为政府和国民关注的重大问题。如何通过网络生态消费教育来促进消费者转变观念、建立文明消费方式,最终实现可持续消费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而紧迫的问题。当前网络生态消费教育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现行的大学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及平时的日常管理中,对大学生进行网络生态消费观的教育渗透不够,大学生对生态消费知识的了解甚少;二是对当前我国生态文明的建设重视程度不够,对自己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应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认识不深;三是大学生生态消费主题活动频率低、层次浅、面不宽,与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相距甚远,其触及的领域深度和广度都还不够;四是考评体系中缺乏大学生的生态道德素质等重要指标的考量,这种片面的评价标准既不符合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也不利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成才。
四、引导大学生网络生态消费良性发展的对策建议
如前所述,为进一步有效提升大学生网络生态消费水平,引导大学生网络生态消费良性发展,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培养正确的网络生态消费观
生态消费观是倡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消费,拥有健康适度的消费心理、高尚的消费道德及行为规范的一种全新消费理念。因此,大学生要加强自身消费教育,提高消费技巧,培养正确的消费观,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合理地、有计划地进行消费。真正地认识到自己的消费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生态平衡、环境保护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深刻认识生态保护的重要性,从而关注社会消费问题,提高社会责任感;注重自身健康向上的精神文化,反对不健康或有害的精神文化消费;注重绿色消费,反对不利保护生态环境的消费;注重智力性、发展性消费,反对只重视娱乐性、消费性消费。同时要自觉学习一定的商品鉴别知识和消费技巧,积累消费经验,提高自己的财商。
(二)开展系统的网络生态消费教育
学校要加强大学生网络生态消费教育,通过开展专题讲座、辩论赛、社团活动等形式,传授生态消费知识、消费伦理、生态伦理等内容,促进大学生生态消费观的有效形成,从而加强文明网络消费行为,及时纠正自己的不科学的消费方式和不文明的消费行为。第一,端正大学生的消费价值导向,要用生态文化意识培养良好的机体,从文化的表层深入到深层文化的建设中去,从根本上解决大学生价值观导向问题;第二,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网络消费的社会功能,充分认识和了解网络消费是一把双刃剑,它作为虚拟交易工具的出现既给大学生的生活带来方便快捷的一面,也有可能带来困扰的一面,要正确对待;第三,引导大学生树立客观的网络消费观,通过对大学生的消费品价值判断能力的培养,可以提高大学生对消费品的作用做出理性的判断,并能合理分析自己的支付能力,从而进行有计划的、合理的消费;第四,加强网络文明教育,加强大学生的生态法律和法制观念的教育,知法才能守法,并对行为产生约束;第五,开展网络消费风险教育,通过知识讲座,利用校园传媒进行网络消费风险教育。告诫大学生在网上购物时务必看清产品的相关信息,学校应设立心理咨询部门,通过心理咨询、课外沟通等形式了解学生消费膨胀心理的原因,并加以正确引导。
(二)统计方法问卷数据的分析处理主要采用统计分析软件SPSS17.0,对回收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和探索性回归分析来对网络游戏消费行为进行总结。
二、研究发现
(一)消费游戏时间占主导,但消费金额偏低目前,网络游戏主要有收费和免费两种形式。最早的网络游戏是计时收费的,计时收费的形式是点卡和包时卡。免费游戏的消费方式则更加多样化,主要是在游戏中购买装备技能,比如烟花喇叭等用户互动物品、装备/宝石、技能书强化角色用物品、开通会员获取相应特权等。虽然在国内网络游戏发展过程中,免费网络游戏的数量越来越多,但是计时收费的模式却并未淘汰,调查显示,网络游戏用户的消费对象主要还是付费游戏的时间消费。根据调查结果,网络游戏月消费尚且处于较低水平,约70%的消费者月消费在1-50元,200元以上的用户低于5%。
(二)网络平台是游戏消费的首选渠道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网络游戏消费者更倾向于通过淘宝、拍拍、5173等第三方平成交易,这部分被调查者占总人数的43%,另外还有35%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游戏官网消费,可见便捷的网络交易平台已经成为了网络游戏消费者的首选,而报亭等实体店遭到网络游戏消费者的冷落。
(三)网络游戏“沉迷”是消费的主要动力调查发现,网络游戏消费的首要动机是“获得更大的游戏权限和人物属性,游戏中变为强者”,占50%,其次是“被游戏本身吸引,值得投入金钱”,占39%。统计结果说明,网络游戏本身的吸引力是促使用户投入金钱的主要因素,游戏品质和游戏情节设置,是推动消费的关键。
(四)游戏龄对消费的影响男女有别1.低游戏龄女性网络游戏用户消费欲望较强研究发现,游戏龄对于女性用户的网络游戏消费是有显著影响的。低游戏龄的女性,尤其是游戏龄不到两年的女性,游戏消费欲望高涨,而相对来说,高游戏龄女性则消费较低。这可能与女性热衷的网络游戏类型有关,女性用户多选择参与社交游戏和手机游戏,这两类游戏休闲度高,但互动性差,导致游戏生命周期短,用户很容易玩腻。有业界人士提到[8]:“现在社交游戏平均生命周期一般为6个月左右,有些甚至达不到6个月。”所以,刚刚参与到游戏时的女性用户会有比较强烈的消费意愿,而这种意愿将随着对游戏的兴趣降低而减弱。2.深度男性用户消费趋于稳定一般来说,消费水平与个人经济实力有必然的联系。西方经济学家凯恩斯提出的“绝对收入理论”中强调,收入水平取决于当前的消费水平,同时,消费还呈现出“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即随着收入增加而消费递减的趋势。在网络游戏深度用户中,个人月生活费对消费的影响减弱,网络游戏消费趋于稳定。网络游戏接触时间的深入,使得生活费对于网络游戏消费的影响不再明显。游戏龄8年以上的高龄用户中,不同生活费层次的用户在网络游戏上的投入趋同。具体见图6-10。
(五)网络游戏消费倾向于安全环境咖啡厅、图书馆、网吧……网络设备使用场所的增多,为网络游戏用户参与游戏提供了很多选择。调查发现,网络游戏参与场所主要集中于以下四个地方,自己家中、自己宿舍、网吧和朋友处。以上四个地点可以根据私密程度归结为两类,一是相对安全的个人居所,包括自己家和宿舍,二是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外界场所,包括网吧和朋友处等。统计发现,外界场所的消费比例远低于私人场所。
(六)网络游戏周边市场开发严重不足1.消费热情不高调查发现,目前我国网络游戏周边产品的消费热情并不高涨,仅有很少一部分人有买过相关产品,并且周边产品消费金额也偏低。在被调查的网络游戏用户中,仅有25%的用户购买过网络游戏周边产品,还不足总样本的三分之一。购买过周边产品的用户中,年均消费300元以下的占79.0%。由此可见,目前网络游戏周边产品市场开发不足。具体见图12。2.生活相关产品和游戏收藏品受欢迎在对网络游戏周边产品消费的种类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现,网络游戏周边产品消费在与生活相关的“印有游戏Logo的衣服、海报、挂饰等”方面以消费相对较多,多数周边产品的购买者会选择购买以上物品,对于“模型、泥塑等玩具收藏类”的消费比例也比较高,这主要与网络游戏用户对游戏的热爱相关,以收藏游戏模型作为乐趣,或者是此类商品多做工精致,适合作为礼品送给朋友,比较实用。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游戏论坛的繁荣,现在的游戏光盘、网络游戏杂志和书籍几乎没有了市场。由此看出,网络游戏用户在网络周边产品上面的消费很有针对性,主要消费的方面会集中于热爱的网络游戏收藏和与生活相关的实用类产品。具体见图13。3.网店是周边产品消费的主要渠道调查发现,用户在购买网络游戏周边产品时,多数会选择网店作为购买途径,此比例高达76%。网上购物发展到现在,已经相当成熟,用户在网上购买不仅方便快捷,而且产品种类多,方便比较质量和价格。还有17%的人选择了商场作为购买网络游戏周边产品的渠道,商场中购买可以看到比较触碰到产品,样式和质量都有保证。相对而言,专卖店的购买者并不是很多,仅有7%的人选择了去专卖店购买。常规说来,专卖店的产品样式更多,质量有保障,应该是消费者比较信任的渠道,但其却在网店和商场的挤压之下几乎没有生存的空间。具体见图14。
(七)网络游戏消费安全堪忧网络游戏交易多使用虚拟货币,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虚拟交易的发达为网络游戏消费带来了便捷,但不容忽视的是,网络游戏中虚拟交易的发展和现实中法律保障体系的脱节,必然导致消费过程中出现安全漏洞。调查发现,网络游戏消费中遇到的问题,主要集中于收费偏高、消费合同中存在不合理条款、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被盗、账号被运营商无故冻结或虚拟物品被运营商删除、消费隐私泄露等五个方面,其中“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被盗、账号被运营商无故冻结或虚拟物品被运营商删除、消费隐私泄露”三项与消费安全紧密相关。具体见图15。
三、结论与营销启示
以上分析概括了网络游戏消费行为的基本特征,从中可以看出,作为一种商品,网络游戏消费存在着与其他商品相似的地方,但很多情况下,网络游戏商品是以虚拟商品存在的,比如游戏装备等,所以其与一般商品的消费有很大差异。根据本文的调查结果,网络游戏消费在消费人群、消费观念及消费渠道等方面与一般商品均存在显著差异。因此,企业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着力研究消费人群特征,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差异化营销。
(一)网络游戏消费金额低但潜力大免费游戏的推出,使得用户可以享受“免费午餐”,但根据调查,点卡、计时卡依然是用户消费的主要对象,其次是网络游戏装备。由此看来,网络游戏市场还是主要集中在付费网游的游戏时间消费上。但免费网游也并不“免费”,用户在游戏装备上的投入热情也很高涨,尤其是成为深度用户以后,用户在游戏装备上投钱不会吝啬。但目前看来,无论是付费游戏还是免费游戏,用户整体的消费水平偏低,集中在每月1-50元的水平,企业可有针对性的提高价格或者增强游戏吸引力,以此来刺激消费。
(二)搭建便捷安全的网上消费平台调查显示,43%的用户选择第三方网络平台作为网络游戏消费的渠道,35%的被调查者选择了在游戏官网消费。由此看来,网购已经成为网络游戏消费的首选。调查还显示,网络消费存在着突出的安全问题,成为用户消费的最大顾虑。因此,企业一方面应该多设立网上购买通道,另一方面应该加强网购安全管理。
(三)游戏自身的吸引力是促进消费的重点调查证明,用户多出于希望更好地参与游戏的目的,来购买游戏权限或游戏属性(约占50%),用户选择一款游戏也是因为游戏自身的画面、故事情节具有吸引力,所以在网络游戏开发过程中,企业应该多做研究,对网络游戏用户做好充分的调研准备,游戏开发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开发出让消费者满意的游戏。
科技的发展,使视觉这门艺术不再仅仅局限于二维空间的发展,动画、视频等网页设计元素的运用,极大地丰富了网页的信息内容,这些元素成为网页设计中最生动、最活跃的因素,给受众带来试听方面的双重享受。动听的音乐,服饰的动态展示,给受众带来愉悦感的同时,像一种调剂一样平衡了视觉和心理上的感受,同时还留给了受众对服饰想象空间的延伸。在服饰网页设计中,通常用Flas的方式来展示服饰产品。当然,伴随着三维动画的运用,服饰网页的设计将会越来越科学和艺术。动画等视频艺术的运用,能够营造出受众者对服饰的一种情绪,一种感觉与情感。动画方式的服饰展示,不仅使人们的情感得到张扬,而且使人机对话的过程也变得更加生动有趣。其总的设计目标是营造出一种放松的气氛,使人们感到轻松、活泼与休闲,在阅读过程中,使受众者在视觉与心理上获取愉悦,产生消费的热情。
(2)整体色彩感。
网络媒体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媒体形式,通过光和色将要传递的信息展现在屏幕上,用于人们交流与沟通。因此,设计出符合人的心理与生理等要求的,合理的色彩搭配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设置色彩的彩度及明度时要特别慎重,受众者的要求以及服饰品牌风格色调的和谐就需要得到综合全面地考虑。可以采用设置背景的方法,一来减少人们由于长时间注视亮背景所引起的神经疲劳以及心理上的厌烦感,二者烘托服饰风格,这样使网页的总体风格超越文字和图形的既定内涵,给受众者勾画出一个完整的审美意境。其次,还可以通过利用和谐的色彩搭配及色彩有规律的变化,营造视觉上的流动感,使受众者在获取信息的同时,也能够得到视觉和精神上的购物享受。
2服饰网页框架布局
网页的框架布局是网站视觉设计研究的重要环节之一,网页设计中把不同的设计要素进行有机整合,主要借助框架结构来完成。这种框架结构相当于普通页面的版式设计。常见的网页布局有层,还有表格定位的方式。在服饰网页设计中,通常两种定位方式同时采用,他们互相取长补短,相得益彰。由于服饰网站的特殊性质,受众浏览网站的目的、阅读信息的方式以及在站内逗留的时间的不同,在策划网页页面的编排创意时,采取“少则多”的设计原则,这样单个页面虽然容纳的信息量较少,但视觉表现力却比较集中。这种设计手法满足了受众者对服饰好奇、探求的欲望,为服饰网站的个性化风格营造了氛围;再者,人机对话的方式诱发了受众的活力与兴趣,增加了网络互动性,这样有利于消费者与设计师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服饰网页页面编排时,还需要结合服装品牌的主题风格与素材,不断调整页面的均衡,在统一中寻求变化,获得秩序感,给受众者创造最佳的视觉效果,最终完成信息的传递。
消费主义的表现
第一,无止境的生产革新和追求利润将不再满足共同的行为准则;第二,共同的自由将变得为政府所控制,即人的社会地位会随着消费者地位的改变而改变;第三,消费主义改变了人们对社会价值的关注重点;第四,通过使公共利益集团联合起来的立法,将会滚雪球式的增加。
网络传播现状
1.“标题党”现象
搜狐视频电视剧《特别企划》板块一次可呈现5个子专题,以2012年6月10日显示的专题来看,分为“致敬重案六组!”、“花花和尚闯荧屏”、“大叔控看过来”、“荧屏媳妇进化史”和“童星闪闪亮”这5个专题。在每个子专题下又有4部代表电视剧,如“花花和尚闯荧屏”这个专题下分别有《西游记》、《天龙八部》、《活佛济公》和《鹿鼎记》这四部电视剧。每部剧都有一个副标题,如《西游记》的副标题为“唐僧女王一段情,御弟哥哥别来无恙?”;《鹿鼎记》的副标题为“和尚美女有奇遇,一个光头秒杀你”。而事实上《西游记》和《鹿鼎记》都是大家比较熟悉的经典的电视剧,尤其是《西游记》,其小说为我国四大名著之一。对于《西游记》的主要内容及其想要表达的内容,笔者认为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来讲,都不是为了展现唐僧和女儿国国王的一段情,虽然这一情节确实存在,但编辑无疑放大了这一点,有以偏概全之嫌。并且编辑将这一点作为卖点,其背后的原因值得深究。在消费社会,奉行“顾客至上”原则,在传媒领域则表现为“受众中心”,受众喜欢什么样的节目,媒体就推出什么节目,以此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而在消费主义视域下的受众消费的是快乐体验和享乐价值,《西游记》作为传统的四大名著之一,其本身所蕴含的正面的意义已经无法引起受众的兴趣,而“唐僧和女王的一段情,御弟哥哥别来无恙?”这一标题显然能引起受众的无限遐想,使受众在自己的遐想中体验到快乐,尽管这种快乐可能是短暂的,并且具有易变性,但是没有关系,媒体会不断地制造这种能引起受众短暂快乐的节目。媒体为了满足受众的需求,不断制造此类节目,导致“标题党”泛滥成灾,网友将其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虚张声势、题文不符,标题暧昧、误导受众,渲染煽情、庸俗下作,添油加醋、肆意恶搞,耸人听闻、胡乱联系。2.宣传语失当(1)符号消费。
鲍德里亚在《消费社会》一书中提出了“符号价值”的观念。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两种,而鲍德里亚则认为,在消费社会,任何商品除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之外还具有“符号价值”。对商品“符号价值”的消费就称为“符号消费”,即消费者除了消费符号本身,还享用这些产品所代表的或者象征的意义。它的落脚点就在于意义的消费。以《致敬重案六组!》为例,其宣传语开门见山地说“作为一个80后,如果你童年时代没看过《黑猫警长》,成年以后没看过《重案六组》,那么你的人生是不完整的……”笔者不知道人生完整的标准是什么,编辑如此说的依据又是什么,这明显就是对“人生完整”这一概念的建构,即看过《黑猫警长》和《重案六组》的人生才是完整的。而受众在观看这两部电视剧的时候,消费的不仅仅是电视剧本身,还包括了内心的满足,即“我看了这两部电视剧,我的人生便完整的了。”
(2)文化消费与社会区分观念。
凡伯伦在《有闲阶级论》中提出了炫耀式消费的观念。炫耀式消费是指通过占有消费品以显示自己的身份,从而与一般人区分开来。而我们消费的可以是这个消费品本身,即物质层面,也可以是观念上的一个概念,即我们常说的“符号消费”。同时,齐美尔也认为“流行是阶级区分的产物。”在上面提到的宣传语中,编辑有意把看过这两部电视剧的人归为一个整体,把没有看过的人归为另一个整体,并且宣传没有看过的那一个整体的人生是不完整的,在无形中产生社会区分,看过的整体可以将此作为炫耀的资本,而没有看过的整体则显然矮了一截。在消费社会,人们通过消费行为来维系自己的消费关系,区分不同的群体,以此来界定自己属于哪一个群体。我认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要寻求“特立独行”,表达自己的独特性,另一种则是不愿意被孤立,希望向拥有话语权的群体靠拢。而搜狐视频有强大的门户网站做后盾,拥有较大的话语权,同时考虑到我国网民的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是电视剧的受众素质较低,受众为了不被孤立,很可能发生“沉默的螺旋”现象。最后的结果就是“看过《黑猫警长》和《重案六组》的人生才是完整的”这一概念被受众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
原因分析
前文中提到“消费主义”的特征的第三个方面就是“无尽的消费导致人性的异化”。谈及此,就不得不提到尼尔•波兹曼的《娱乐至死》一书,他在书中讲到:“这是一个娱乐之城,在这里,一切公众话语日益以娱乐的方式出现,并成为一种文化精神。我们的政治、宗教、新闻、体育、教育和商业都心甘情愿地成为娱乐的附庸,毫无怨言,甚至无声无息,其结果我们成了一个“娱乐至死”的物种。”仍以《西游记》的副标题为例,为什么编辑会把“唐僧和女王的一段情,御弟哥哥别来无恙?”作为该片的卖点?
最直白的答案就是受众喜欢。那么受众为什么喜欢?法兰克福学派的阿多诺和霍克•海默最先提出“文化工业”的理念,而“文化工业”实际上已经成了“大众文化”的代名词。这种“大众文化”是一种控制性的文化,一方面文化消费是一个被动的消费过程,即消费的结果已经由生产所决定,在生产中已经融入了消费者的欲望。因为编辑对受众心理的了解,知道受众喜欢猎奇、庸俗、煽情的文化,所以编辑会把“唐僧和女王的一段情,御弟哥哥别来无恙?”作为《西游记》的副标题来吸引受众的注意。
2.方便快捷与实惠、实用并存。大学生网上购物最主要的原因是商品价格低。网络中的商店可以省去传统商场无法省去的一些费用,例如进场费、场地租金、员工的工资、各级销售商的利润等,从而使得网络商品的附加费用比较低,商品的价格通常低于传统商场的商品价格。当今是时间与金钱竞争的社会,所以网购这种节约时间的便捷消费方式更符合大学生的需求。网上购物能提供购买时间和挑选范围上的便捷,节约体力成本和精神成本。大学生可以通过业余时间随时购买商品和与商家沟通,获得上门服务和邮寄的商品。
3.更加关注产品个性以及服务质量。当今大学生还具有从众心理、攀比心理、炫耀心理。大学生是一个比较活跃的群体,喜欢效仿、比较,寻找一种高人一等的感觉。周围人拥有的,自己也要拥有,喜欢用品牌来吸引同一群体的眼球,体现自己的财力和地位,展现个人高品位。大学生攀比、炫耀的心理需求,完全可以通过网络消费实现。购买到的产品送货上门,如有不满可沟通退货。这些都满足了大学生经济实惠的心理。物流是网络交易完成的重要保障之一,合理化、现代化的物流能够促进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大学生网络消费过程
网络购物的基本流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购买前、购买中、购买后。购买前包括五个阶段:潜在需求的唤醒———收集信息———购买方式选择———购买商家选择———购买产品选择。购买中包括两个阶段:支付方式选择———等待接受产品。购买后包括两阶段:售后服务———售后评价。购物前分析:网络营销主要通过视觉和听觉两方面来诱惑消费者的潜在需求,主要表现在:网上商店的网站的特色风格、产品的个性化设计、网络广告的独特创新、亲朋好友及网络好友的推荐等。消费者收集信息的渠道主要有两方面:内部渠道和外部渠道。内部信息渠道主要包括:消费的实际经验教训、个人对市场的观察研究、个人消费活动的记忆及使用同种产品的感受。外部渠道:亲朋好友的推荐、网络广告、大众媒体推动等。比较选择主要是:通过衡量风险和利润的大小来选择是传统购物方式还是网络购物方式;比较商家的价格、信誉、售后服务等,选择可靠的商家;通过商品的描述、图片展示、质量评价等来确定产品。购物中分析:网上支付手段有货到付款、支付宝、网上银行、手机支付等,通过比较风险的大小,消费者选择可靠、可信的支付方式。等待产品的过程也是商家下达产品的订单、物流配送、接受产品的过程。配送的过程有可能出现货物损坏、丢失等现象,也影响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满意程度。购买后分析:当消费者接受产品后,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物流问题、退换产品等,商家要及时与消费者交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消费者使用完商品后,会对产品做出客观评价———满意或不满意。满意的情况下会重复购买,做出好的评价,向周围好友推荐,对商家产生正面的影响。相反,不满意会做出不满评价,对商家产生负面影响。
三、营销策略
影响当今大学生网络购物行为主要的因素是:价格、质量和便捷性。为此商家可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1.在网络购物过程中,商家要保持与顾客沟通,倾听顾客需求,并及时满足他们的需求。商家通过服务热线、在线QQ或旺旺等方式,实现一对一、双向的沟通,商家才能了解到消费者的个性化的需求,进行产品个性化设计、完善产品和服务、解决购买中存在的问题。商家应完善退货制度:制定完整明确的退货程序;规定出现什么情况时可退货,费用谁来承担;退货时间及时。此外,消费者担心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产品维修。商家应履行自己的承诺,实现“三包”或免费维修。如想进一步方便消费者,可设立全国联保。
一、法院选择方法:协议管辖原则和“来源地国家”原则的普遍确立
在网络消费交易中,供应商和消费者很可能属于不同管辖权制度,利益冲突反映在国际范围内。国际私法要建立消费者保护的合理水平,不得不平衡当事人与所涉立法者之间的冲突利益。某一网络消费交易与某一特殊管辖权越近,当事人适用该管辖权的法律预期就越正当有理。因此,网络消费者通常希望在其惯常居所地国家起诉,而供应商则信赖其营业地国家的法院。基于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各国国际私法侧重保护弱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在网络消费交易合同中约定一个管辖权条款,或者在网络消费争议发生后缔结一个管辖权协议,约定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家行使管辖权,从而符合消费者的法律预期。
(一)欧盟
2001年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第4条规定了网络消费交易合同的协议选择法院条款,但网络消费交易合同纠纷发生前的法院选择决定权专属于消费者;而制造商、销售商或其人对消费者提起的诉讼限于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法院管辖,但在这种情况下仍可以允许当事人双方达成由消费者选择法院的协议,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因为消费者在被诉的情形下更应该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受理案件。[1]欧洲议会2000年5月4日批准的《电子商务指令》允许网络消费者在本国法院对电子商务公司起诉,并以法院地(即网络消费者通过网站从事交易的地方)为新的管辖权依据。这种关注网络消费者而非电子商务公司的管辖模式被称为“来源地国家”管辖模式,“来源地”是指网络消费者活动的来源地而不是服务提供商的来源地。[2]2000年7月14日欧洲委员会通过一项法规,其第15条c款对《罗马公约》作了修订,它接受了指令规定的“来源地国家”原则,允许网络消费者在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而无须具备在其国内签订电子商务合同的必要手续。
(二)美国
美国关于网络消费合同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1999年7月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通过的《统一计算机交易法》(以下简称UCITA)。UCITA第110条规定:“双方可以协议选择一个排他性的管辖法院,除非此种选择不合理且不公平。”该条认可了在线交易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的效力。然而,如果当事人的选择违反法院地公共政策,或者当事人没有有效的商业目的并且对其他当事人有严重的和不公平的损害时,则管辖权协议无效。[3]在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UCITA没有做出规定。
(三)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关于网络消费纠纷管辖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1999年10月的《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草案》。该草案第7条规定,如果消费者诉求其惯常居住地国内的网络商人的贸易或者职业活动,特别是通过大众招揽的商业行为,可以在消费者惯常居住国提起诉讼。关于网络消费合同的管辖权问题,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2000年2月在加拿大举行的渥太华会议进一步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确定网络消费合同的管辖权规则。对于在网上签订而在网下履行的网络消费合同,可以直接适用海牙《民商事管辖权与外国判决公约草案》第6条的规定。但对签订和履行均在网上进行的网络消费合同,则有必要制定一个补充性条款,将信息交换视为提供服务而以信息传递地为确立管辖权的根据。[4]
可见,欧盟、美国等国家和相关国际组织在网络消费纠纷管辖权问题上,都运用法院选择方法,保护网络消费者利益。但不同的是,欧盟侧重从消费者选择法院的角度,规定了网络消费纠纷的专属管辖权,即来源地国家原则。美国则从网络消费纠纷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的角度,规定了协议选择法院方法,同时限以公平合理原则和公共秩序方法,避免出现消费者利益受损的后果。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等国际组织则着重从国际贸易和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的角度,强调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提供公平、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和救济方法,最大限度地减少消费者的负担和诉讼成本,促进网络消费的发展。
二、法律适用方法: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限制适用
各国立法和相关国际条约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网络消费者,增强消费者关于网络消费关系法律适用的稳定预期,在网络消费纠纷的法律适用中一般采用“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并加以强制性规则、公共秩序以及准据法范围的限制,从法律适用方法的角度侧重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网络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
1.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适用
当事人的利益预期与冲突是消费合同的冲突法基础。[5]因此,国际私法关于消费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可能在网络环境中继续有效。在网络消费合同纠纷中,至今尚无的各国普遍认可的新连结点,因而允许当事人自主合意选择准据法无疑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例如美国《统一计算机交易法》就定,网络消费合同双方可以协议选择应适用的法律(第109条a项)。然而,意思自治原则虽已经成为网络消费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但依然受到一些网络消费交易中的强制性规则(例如产品责任法、消费者保护法等)之限制。例如,美国《统一计算机交易法》规定,如果在一项网络消费合同中做出的法律选择改变了根据有管辖权地区的法律不得以协议加以改变的规则,则此种选择无效(第109条a项);大众市场交易中的消费者保护法(或行政法规),适用于以打印格式存在的信息拷贝的法律,欺诈、因电子错误而引起的消费者抗辩、显失公平原则或基本公共政策或善意义务的可适用性,某些法律中的直接适用的条款等,都是网络消费协议不能改变的规则(第104条)。
2.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辅助适用
在网络消费合同纠纷中,如果当事人没有做出法律选择时,支配网络消费合同法律适用的将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因为该原则对连结点进行软化处理,具有很强的适用性。例如英国有学者根据1990年《契约法》,认为网络消费合同应该适用与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6]显然,特征性履行方法和连结点确定法则成为各国立法判断“最密切联系”的主要标准。但由于特征性履行方法在网络消费交易中适用性不强,因而法院确定网络消费合同的准据法时只能综合权衡网络消费交易过程中的各连结点,例如网址、ISP的住所、服务器所在地、电子服务提供地、网上广告或特殊要约的内容与实质、当事人联网的计算机所在地等。
(二)网络消费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方法
各国国际私法大多规定网络消费侵权纠纷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因为侵权行为扰乱了侵权行为地所在国家的社会秩序,而且侵权法属于社会保障法,为了侧重加害人对其行为危险的预测与评价,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最为恰当。[7]但网络的无国界性使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因此网络消费侵权纠纷主要适用以下准据法:
1.受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
我国有学者认为,在侵权领域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代国际私法在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方面的发展新趋势。[8]因此在网络消费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一般允许受害人选择他自己认为最有利的法律。但在网络消费侵权案件中,各国立法为了避免“挑选法院”现象,在规定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时,一般都限制当事人自主选择的准据法范围(如法院地法、加害行为地法、损害结果发生地法等法律),同时施加内国强制性规则及公共秩序等安全阀。例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99年的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应该允许受害人在行为实施地法和结果发生地法中进行选择。[9]
2.侵权行为自体法
英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莫里斯认为,“侵权行为自体法”是在综合考虑与侵权行为相关因素后所确定的支配当事人权利和责任的与侵权行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10]而综合考虑的各种因素包括国籍、住所、网址、营业地、惯常居所、服务器所在地等。考虑到互联网的复杂性,在讨论网络消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时,美国学者罗森诺尔仅认可和分析了最密切联系原则,[1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99年的与会专家也一致认为应该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12]显然,在网络消费侵权纠纷的解决实践中,侵权行为自体法弥补了侵权行为地的偶然性及与当事人权益纠纷联系的薄弱性等缺陷,有利于保护受害网络消费者的利益。
3.来源国规则
在晚近网络消费侵权纠纷的解决中,欧盟1999年《电子签名指令》、[13]2000年《电子商务指令》[14]等立法文件都采用了来源国规则。即在一国(来源国)成立并由该国所规范的组织,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的互惠协议,可以在另一国(通常为东道国)开展各种活动,而不需要任何来自东道国法律规则的先行许可或监管。而这些互惠协议的基础是,所有参加国的许可和监管的运作体制能够达到与来源国一致的目标。最后,东道国的法律仍将适用于在该国发生的个人交易,特别是消费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或有关国家安全的特别法。[15]显然,来源国规则要求来源国和东道国在某一领域的法律尽量保持一致。
三、强制性规则方法:政府利益和消费者权利的有机融合
根据1980年罗马公约的规定,强制性规则就是合同不能部分废除的法律规则(第3条第3项)。欧盟以及最近关于合同的国际私法公约[16]在网络消费纠纷的解决方面采取强制性规则方法,即原则上适用当意思自治原则,但当网络消费合同与另一国家具有足够密切的联系时,就适用该国的强制性规则。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各国立法都规定了一些当事人不能规避的强制性规则,例如消费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不公平交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晚近电子商务立法强调了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法律的适用,网络消费交易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其法律适用亦须遵守这些强制性规则。例如在英国,网络消费合同的准据法应该是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所在国的法律,[17]1997欧盟《远程合同中消费者保护指令》和2000年欧盟《关于内部市场中与信息社会的服务特别是电子商务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也都强调了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的适用。1997年美国《统一计算机交易法》规定,要求以有形介质交付拷贝的消费合同应适用向消费者交付拷贝的地方或本应向消费者交付拷贝的地方的法律(第109条第3项);某一大众市场交易中的网络消费合同不能改变消费者保护法的适用(第104条第1项);如果本法与消费者保护法发生冲突,则应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的规规定(第105条第3项)。显然,当商人在消费者住所地国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而消费者在此设置订购时,消费者可以产生适用国内消费者保护规则的合理预期。通过这种法律适用条款,消费者住所地的国内消费者保护规则上升到国际合同的范围,即使当事人选择了适用另一法律,也可以直接适用这些强制性规则,从而使法律适用条款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较好方法。
四、“最有利原则”方法:网络消费领域彰显的人权本位和实质正义
网络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在经济实力、知识储备和信息技术等方面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无法与强势的网络商人相抗衡,从而要求在网络消费纠纷的法律适用方面突出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时,从人权价值观的角度看,人的生存、发展及其条件的客观性实质上就是人权价值的客观性,人权的最高价值就是实现人的全面、充分发展。因此,探讨网络消费者保护问题需要重新阐释正义的内涵,而各国对国际私法所追求的正义之理解经历了从注重形式正义到注重实质正义的变化过程。[18]形式正义注重的是程序正义和法律规则的执行,实质正义注重的是适用法律规则的结果,体现在网络消费纠纷解决中就是达成强势方和弱势方的利益平衡。可见,最有利原则就是在网络消费纠纷中适用最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法律原则,它更能体现国际私法的实质正义价值取向。
各国在法律适用领域大都规定了最有利原则,以实现国际私法的实质正义价值。例如,1982年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28条规定,民事侵权责任依行为实施地法或结果发生地法,其适用视何种法律对受害人最为有利。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也规定,如果损害发生地法对受害人更有利,应以该法作为准据法(第32条第2款)。但有学者指出,网络消费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只有在消费者最有利时方为有效,[19]这意味着网络消费合同纠纷必须适用最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但事实上很难判断哪个是最有利的法律;甚至某国的消费者保护规则或者强制性规则可能不如另一国的供应商规则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最重要的是,保护消费者的目的并非使消费者在各方面成为强势方,而是抵制供应商的优势,维持两者的平衡。[20]1999年OECD理事会通过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21]规定,政府应该努力保证为消费者和商人提供公平,保证网络消费交易中的消费者保护水平不低于其他商业形式中的消费者保护水平,并提供有益的公平程序,使消费者能够及时解决争端和赔偿问题,并没有过度负担或代价。例如,在Hyatt v. Boone案[22]中,美国巡回法院认为,关于产品质量的书面说明之表达,虽然当事人各自所在的州执行两种不同的标准,而且这两种标准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差距,但法院应当从最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选择其中一种标准来进行判决。
五、公共秩序方法:网络消费者保护的最后“杀手锏”
各国国际私法普遍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为双边原则的“安全阀”。20世纪的美国将“公共秩序”通称为“公共政策”,如卡多佐法官在1918年审理洛克斯诉标准石油公司案[23]时指出,法院不应对外国法闭上大门,除非适用该外国法将会与正义的重大原则、道德的基本观念或事关大众福祉的传统相抵触。现代美国冲突法开始将公共政策的作用提前至法律选择阶段,并与政府利益分析紧密结合,使之成为选择准据法所必须考虑的因素,因此公共政策不仅具有传统上“事后排除”的消极作用,更兼具“事前防御”的积极功能。而且,公共政策在美国的适用领域相当广泛,除法律选择外,它还在管辖权的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外国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直接相关的产业利益,各国在确定网络消费纠纷准据法时经常运用公共秩序这一最后的“杀手锏”。如果其在内国法院审理的网络消费交易案件所适用的准据法或其适用结果违反了内国的公共秩序,该法律将得不到内国法院的适用。如果在外国法院审理的某一网络消费案件所适用的准据法或其适用结果违背了内国的公共秩序,其判决就很难得到内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24]例如,1999年美国《统一计算机交易法》特别规定了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条款,如果某一合同违反了某一基本公共政策,则法院可以拒绝执行该合同,而执行该合同中不包含被禁止条款的剩余部分,或限制被禁止条款的适用以避免违反公共政策的结果,在上述情况下,当事人的执行利益应服从禁止该条款执行的公共政策(第104条第3项)。此外,西方国家国际私法立法在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时加以公共秩序的限制,无疑是一种成功的做法。“就如同一个人不可能从他的生活中排除至关重要的空气一样,伦理因素也不可能从司法活动中被排除出去,而正义是一切民事法律的目标和目的。逻辑、历史、习惯、效用和至高无上的公共政策,都是社会福利的构成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哪个因素将起支配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必定取决于将因此得以推进或损害的诸多社会利益的相对重要性或相对价值”。[25]
综上所述,在网络消费日益普及的今天,世界各国由于经济水平、政治制度、文化因素、民族传统和地理环境等方面的不同,加之互联网的全球性、虚拟性和无国界性,各国电子商务法关于消费者保护的规定千差万别。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国际社会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日益高涨,实质正义成为现代国际私法最根本的价值取向。现代国际私法的实质正义价值具体体现为:以社会利益、政府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作为法律选择的导向,以法院选择方法、法律适用方法、强制性规则方法、“最有利原则”方法和公共秩序方法等特殊方法为指导,赋予法官以法律适用的选择权,切实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彰显国际私法的实质正义价值。(来源:《法学评论》文/刘益灯 编选:)
作者简介:刘益灯,男,1970年7月生,湖南邵阳人,博士,荷兰莱顿大学法学院国际贸易法博士后,教授。现任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主管本科教学工作,主要讲授研究生国际私法课程,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国际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中心咨询专家、深圳市弱者权利保护研究中心特约专家。主要从事电子商务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WTO法研究。
注释: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06CFX033)和中南大学2010年度“中央商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一青年教师助推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1]See Campbell& PeterNygh,Transnational Tort Litigation:Jurisdictional Principles,Clarendon Press,1996,p. 75.
[2]See J. H. C. Morris,The Conflict of Laws,4th ed.,West Educational Publishing,1993,pp. 438-465.
[3]UCITA§110 cmt. 3.
[4]Ronald de Bruin,Consumer Trust in Electronic Commeerce:Time for Best Practice,Geborente Nieuw Lekkerland International onder ISBN. 2002,pp. 197-199.
[5]See Johnson& Post,Law and Borders:The Rise ofLaw in Cyberspace,http: cl.i orgX0025 LBFIN. html.
[6]See Catherine Kessedjan,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Internet and Electronic Commerce,Preliminary Document Press,2000,p. 263.
[7]参见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32页。
[8]参见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262页以下。
[9]Supra[4],Ronald de Bruin,p. 309.
[10]Supra[3],J. H. C. Morris,pp. 279-280.
[11]See Jonathan Rosenoer,Cyberlaw:the Law of Internet,SpringerPublishing,1996,p234.
[12]Supra[4],Ronald de Bruin,p. 325.
[13]See the EU Directive on Electronic Signatures,Directive 199993EC O. J. LB 19. 1. 2000. Art 7(1)provides:Member States shall ensure that certificateswhich are issued as qualified certificates to the public by a certification-service-provider established in a third country are recognized as legally equivalent to certificates by a certification-service-provider established within thecommunity if…(c)the certificate or the certification -service- provider is recognized under a bilateral ormultilateral agreement between the community and third countries o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14]See Council Directive on Certain LegalAspects of Information Society Services,in Particular Electronic Commerce,in the Internet Market,200031EC,art. 3(3)& Annex,Recital23,2000. O. J.(L178). Arts 3 and 4.
[15]前注[7],黄进主编书,第437页。
[16]1980 Roma Convention:The Convention on theApplicable Law ofContractualObligation(1980).
[17]See Keller’s proposal(pp. 185-6)not to limit the parties,“freedom of choice”,but to give consumer the right always to invoke the protective provisions of the Law ofhis habitual residence.
[18]参见刘益灯:《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消费者合同法功能的法哲学分析》,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
[19]See Keller’s proposal(pp. 185-6)not to limit the parties,“freedom of choice”,but to give consumer the right always to invoke the protective provisions of the Law ofhis habitual residence.
[20]See Malaria La Protection du consommateur en droit interatiorelprive. Travaux de I’AssociationHenriCapitant23(1973),p. 389.
[21]Recommendation of the Council concerningGuidelines for consumer protection in the coster of electronic commerce,Paris:OECD 9 December1999. Internet inference,http: oecd. orgdstistiitconsumerprodguidelines. htm.
一、 网络购物的概念及特点
网络购物,不同于现实中的实买实销,是建立在网络平台之上的一种购物过程。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在网络上相关信息,消费者通过网络了解,经过双方对买卖的沟通确认,买方(消费者)支付,卖家(网络经营者)确认发货,最终消费者取得商品或者服务,而网络经营者获得货款。这个过程中最明显的不同就是快递或物流公司的介入,成为买卖成立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而且不同于传统的购物,消费者在实际收到货物之前不能对其直接进行验货,承担了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消费观念发生了转变,省时、便捷的购物方式成为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尤其是一些大型购物网站的建立,网络支付方式的快速方便,全民网购逐渐成为趋势。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2014年7月的《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3.32亿,较2013年底增加2962万人,半年度增长率为9.8%。与2013年12月相比,我国网民使用网络购物的比例从48.9%提升至52.5%。
新兴事物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其中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维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适用领域还是传统购物,一些法律空白使得网络购物消费者维权于法无据。虽然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上侧重于对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及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保护以及对于格式合同的滥用及举证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的解决。但一些更为具体的措施仍需要进一步在立法上予以规范,来进一步解决网络维权难的问题。
二、 网络购物中常见的侵权问题
因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决定了消费者的网络购物中承担了更多的风险,知情权、隐私权、消费安全及公平交易权的可能会在网络购物中受到侵害,常见的侵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消费者的知情权
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决定了在网络消费中,消费者主要依赖于经营者自身对其商品或服务的描述,这本身就是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息处于不对称状态,部分商家为了追求利润,进行不实的虚假宣传,或者通过刷信用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欺骗消费者。消费者的知情权面临挑战。虽然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0条中,对于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经营者如实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网络购物中,购物过程的虚拟性及信息的不对称性,使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
(二) 消费者的隐私权
网络购物中不可避免的需要提供消费者的支付信息,个人姓名、电话及邮寄地址等等个人信息,信息安全也成为网络购物中侵权的常见问题。这里的隐私权其实也包含了消费者个人在线支付账户的安全问题,此时如果被一些不法分子加以利用,很有可能导致财产损失。除此之外,一些商家利用便利条件,收集消费者的相关个人信息来转让,进行牟利。因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平时一些垃圾邮件或者宣传广告会大量浪费消费者的时间和精力。此时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则受到了极大的侵犯,且存在追责难,举证难,甚至连责任主体都难以确定,极大地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三)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但在网络购物中,由于无法真实的鉴定货物是否符合质量安全,达到质量标准,所以在收到货物后,消费者面临退换货方面的问题。我国2013年新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网络购物中经营者应当承担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是为了保障在网络购物这一特殊购物环境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但这其中还存在问题,商家会推卸相关责任,不积极配合消费者的退换货要求,人为地设置障碍,要求消费者承担不合理的举证责任,甚至于通过一些格式条款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在此过程中,消费者的退换货成本大大增加,导致一些消费者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损失。而且,因为当前我国对电子商务监管的缺失,消费者在维权时往往无法获悉网上经营者的真实信息,更无法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是否适用欺诈、假冒伪劣等双倍返还价款的处罚,如果适用,如何保障消费者的相关维权渠道。
(四) 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或者服务,所造成的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追责问题,也对网络购物这一新兴事物提出了挑战。由于职能部门在监管上的缺失,网络购物中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存在争议。在之前的网络购物中,就出现过三无的减肥药致人死亡事件,消费者追责难,且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 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
针对网络购物中常见的侵权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笔者对我国的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立法及制度完善
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专门针对网络购物的专门法律,相关立法的规定缺乏针对性。我国应当在消费者权益立法中加强对于网络经营者的告知义务、隐私保障义务及7天无条件退换货义务(除特殊情况不适用无条件退换货的情况)作出更加有针对性的规定,明确其义务的标准以及违反相关义务后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也应当建立起国家相关部门对于电子商务的监管制度,建立起电商经营的强制性准入门槛及信息登记制度,或者对于网络经营者收取相应的保证金,从制度上确保消费者相关权益的实现,使消费者的维权的责任主体能够明确。对于侵犯消费者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二)建立网络维权途径
网络环境的复杂和开放,造成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现实距离较远,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目前我国解决网络购物纠纷常见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网络平台的在线投诉,这种方式一是缺乏强制性,而且消费者在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时,往往会举证困难,相关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在网络上建立第三方的在线调解或者快速仲裁机制,使网络维权方便快捷,通过在线提交相关信息,免去现实仲裁或诉讼的累赘。当然网络维权途径的建立要以相关的保证金等制度为前提,以使相关赔偿责任可以实现。
(三)加强相关行业自律
行业的发展关乎行业内具体商户的发展,一个发展成熟的行业,也必然是行业体系相对成熟的行业。作为网络购物这样一个新兴的行业来说,如果想有更大的发展前景,其自身的建设也是至关重要的。就像成熟的行业有其自身的行业标准,市场准则一样,网络商户也应当建立起这样一种行业自律体系。通过推广成熟网络电商平台的经验来使网络购物这样一个新兴的事物,新兴行业能够尽快的发展。目前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得电商行业的参差不齐,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其更好地发展。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行业自律协会,指定统一的行业标准,进行行业管理,既有利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也有利于电商行业权益的保障,实现共赢。并且在产生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的时候,其行业内能够形成一套快速的解决或者协调理赔程序,配合网络维权途径,更好更快地解决纠纷。这不仅有利于电商的自身发展,同时也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国家的行政监管
中图分类号:DF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3-0093-02
一、网络交易后悔权的由来及其内容
顾名思义,后悔权是一种有关后悔的权利。消费者的后悔权也称为“消费者的冷静期”,即指消费者根据法律规定的消费方式,在购物结束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在合理期限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这里所讲的网络交易中的后悔权指的就是在网络交易这一范围内,消费者所享有的无条件退货的权利。从网络交易后悔权的概念当中,我们不难看出,后悔权强调的是消费者单方面的权利。笔者认为,只要是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即依法行使反悔权,无需任何其他理由和附加条件,消费者便可享有这项权利。这就是说,反悔权的行使具有无因性,单方性,法定性等特点。
后悔权制度由来于美国,二战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美国经济的巨大发展,电话购物,电视购物等新兴购物方式产生,因为在这些购物方式中常常有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因而美国许多州的立法赋予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条件和时间范围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美国50个州几乎都制定了关于后悔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后来,欧洲许多国家都纷纷借鉴,制定了符合本国国情的后悔权制度。从国外有关规定来看,后悔权的适用多限于网上购物、邮购、电视购物等“远距离购物”范畴。
其实从我们国家来讲,有许多类似于后悔权的法律实践,如当下知名网络交易网站淘宝网就有许多商家奉行“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物”等规定,但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并不是后悔权制度。我国对于消费者后悔权的内容在立法中并没有明确体现,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立法相对缺失。从其他国家关于后悔权的相关立法中,我们不难看出在网络交易这一领域,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有着很多相关实践和其必要性。下面我们就网络交易后悔权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和总结,从而明确这一制度的基础和意义,从而有助于我国此项制度的建立和施行。
二、网络交易中赋予消费者后悔权的原因
赋予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后悔权可以说是由其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所决定的,为了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权利,弥补消费者在网络商品交易中的劣势地位,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是大势所趋。
(一)赋予消费者网络交易后悔权的理论基础
对于消费者来说,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是其基本权利,而后悔权并不属于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但是后悔权的行使对于实现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从而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商品交易中,消费者首先基于其知情权,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此权利的基础上,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我们清楚地知道,在当今商品经济的社会,消费者在商品交易中常常处在信息弱势的地位,不能清楚地了解商品性能等真实性信息。通过赋予消费者后悔权,让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通过接触、使用等体验方式,真正了解商品的相关信息,从而让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并且后悔权的行使也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真正体现。
对于后悔权的性质应该怎样界定呢?“后悔权既然不是知情权也不是选择权,就不可能属于人身权利的范畴,所以它应是一种债权”[1]。笔者个人也比较赞同这种观点,即后悔权应该是一种债权,但是这里一定要注意的是,后悔权与合同撤销权是有着本质不同的。有学者认为后悔权是属于合同撤销权的范畴,因为它的实现结果就是商品退还给商家。但是,后悔权有着无因性、单方性等特点,而合同的撤销必须符合法定的欺诈胁迫等条件,并且后悔权实现后,商家也不需要赔偿。因此,二者并不一样。由此可见,后悔权在我国并不属于法定权利。
(二)赋予消费者网络交易后悔权的现实依据
从整个商品经济的大环境中,消费者是处在一个弱势地位的,他与经营者的地位并不平等。第一,消费者与商家在商品信息上的地位不平等。经营者对商品的质量、功能、优缺点等信息了如指掌,而作为消费者的个体由于学识、技术的欠缺,往往很难得知商品的事实情况[2]。正是由于消费者对商品基本信息的不了解,常常造成买回来的商品并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预期目的和需求,尤其是在网络交易这样一种通过图片、文字介绍等方式来宣传商品的交易平台,消费者在信息上的弱势地位就更加明显,进而消费者的权益也更加难以得到保障。第二,消费者和厂家承担风险不同。在商品交换中,生产者承担的是经济风险,而消费者除承担经济风险外,还承担人身风险[3]。可以说,在商品销售完后,能够收回成本并且取得利润,生产者的目的已然达到。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商品不能满足自身预期目的和需要的话,不仅会损失购买商品的金钱,而且有些商品还会因质量问题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给自己带来人身方面的风险。第三,消费者与商家利益满足方式也不同。交易完成,商家的利益即刻得到满足,而消费者的消费利益必须在商品的使用过程中逐步得到满足,这就使消费者容易因商品质量、性能等方面问题而权益受到损害后维权困难,地位与商家并不平等。
再从网络交易这一特殊的商品交易模式来看,如果不赋予消费者后悔权的话,消费者的权利将更加得不到保障。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对产品的相关信息了解是基于商家自己的宣传以及网络上的相关图片、介绍和其他消费者的评议。可以说,相比较于传统交易方式,网络交易使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进一步加剧。近些年来,随着网络交易的盛行,网络商贸的纠纷越来越多,并且多数情况下都是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并且得不到保障。还是拿最流行的淘宝网来说,在淘宝上注册商铺要求并不十分严格,这使得许多并未得到真正检验的商家涌入网络交易市场,造成鱼龙混杂的局面;对于商铺自己来说,则规定了许多有利于自己的“免责条款”,如“商品售出后,非因质量问题,概不退换”“实物如与图片有色差,是正常光线问题,不属于退换理由”等。一旦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出现纠纷,很难维权。笔者认为,这些纠纷的出现,很大程度是因为消费者最基本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而纠纷一出现,消费者却并不能以此为理由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而,网络后悔权的设立有着十分紧迫的现实必要性。
三、设立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后悔权的意义
首先,后悔权制度在网络交易中的建立,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基于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尤其是在网络交易中所处的劣势地位,后悔权的引入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针对网络交易中出现的商铺打“球现象”,消费者可以通过行使后悔权来维护自身权益。如一些网络商家打着“非因质量问题不退不换”的免责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当消费者购买了商品后,发现与图片和自己想象当中有着很大的差异,商品的性能远低于购买商品所付出的金钱,性价比很低。但却因没有质量问题,消费者不能向商家申请退货。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商家的行为并不违反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最终造成消费者自身权益的受损。但如果网络后悔权制度能够建立,这些类似案例就不会发生。
其次,对于商家来说,也有着很多好处。为了避免消费者行使后悔权而使自己的声誉和信义受损,商家会提高自己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做到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与自己所宣传的一致。从而在整个网购行业达到一个“洗牌”的效果,实现优胜劣汰,让有信誉、服务好、商品质量好的商家能够生存而且盈利,而那些无良商家就会逐渐被淘汰。
最后,实现消费者和商家的共赢,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国外的实例来看,后悔权的引入并不会激化消费者与商家的矛盾,相反,会促使双方实现共赢。“后悔权”实际上产生这样一个积极效果:商家主动打破信息不对称,和消费者分享信息,结果反而使退货率出现了下降的趋势,也就是说,销售成本不仅没有升高,反而降低了,而商品的性价比,也更趋于合理。总的来看,“后悔权”的出现,使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互信增加了,其后果是双赢,而并非消费者单赢。
结语
如何将后悔权从国外引进到正式成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这还需要立足自身,反复检验的长久过程。通过在最广泛的公共领域进行讨论、碰撞和博弈,从而使这项权利的内涵、适用范围、操作性都最大限度地符合实际,进而得出科学、合理、合法的结果。只有立足中国国情,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相关制度和机构的建设发展,才能最终实现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梁虹,李春.后悔权制度在我国设立的可行性分析[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8).
[2]应飞虎.论经济法视野中的弱势群体———以消费者等为对象的考察[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7,(3):67-74.
2 我国目前第三方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消费者与经营者在第三方支付中的地位不平等使得消费者在金融消费领域需要特殊的法律保护来实现实质公平,但我国法律体系在这方面存在着缺陷,从而面临法律适用的困境。
2.1 对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障
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中最重要的权利是知情权。对于传统消费者来说,金融消费者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主要是由于信息服务的不对称性。在第三方支付网络中,消费者只可通过网页查询商品的基本信息,这将受到经营者故意夸大产品功效和性能的影响;另外消费者无法得知支付平台的安全性等级,只能依靠个人经验辨别来规避风险,所以第三方交易信息的不对称将难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2.2 对消费者资金安全保障制度的缺失
消费者资金安全保障主要体现在:1、沉淀资金安全问题。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交易时,买方会先将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账户,由第三方保管,中间必然存在时间差,由此便出现了沉淀资金问题,在我国称之为备付金制度。2、未授权支付安全问题。现在我国目前互联网安全技术还有很多漏洞,消费者的个人支付账户信息在互联网中很容易被窃取,并且黑客直接进入到支付系统划转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我国目前法律对未经授权划拨资金的法律责任并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作为格式合同支付服务协议一般都会将此项内容约定为免责条款,以排除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未经过授权划拨资金中的法律责任,该项法律的缺失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救济。
2.3 消费者個人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不完善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属于隐私权的范畴,其个人信息享有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消费者在注册第三方支付平台帐号时通常会被要求填写基本信息,这很容易被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所掌握,但信息本身具有商业价值,这就导致信息随时被泄露的可能,因此金融消费者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中隐私权很容易遭到侵犯。第三方支付虽是一个新兴产业,但其支付平台已积累了庞大的消费者数据信息,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不良企图,可能会利用这些信息谋取利益,对消费者造成影响。
3 完善网络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策
3.1 加快建立网络第三方支付的立法
法律制度体系始终是和谐稳定市场秩序的有力保障,只有遵循法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消费者权益侵害问题。因此,目前针对第三方支付,相关法律部门急需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消费者资金流向的安全和支付过程中的知情权。在知情权保护上,相关法律应直接正面规定经营者的对销售信息告知义务,并列举经营者必须告知的信息清单,以保障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在隐私保护问题上,从长远来看,我们需要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综合立法,在短期内可以在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基础上进行加以修缮过渡。
3.2 完善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制度
完善备付金制度我们应该明确沉淀资金与孳息的法律属性,但美国却是将备付金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负债并非资产,而我国的理论与实践普遍也这么认为,备付金应该归属于支付服务使用者。为保护消费者权益,首先,应该提高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因为我们目前要求对备付金的利息收人是按季度提取风险准备金的10%,这个比例很明显偏低,况且备付金的利息原本就很少,根本不足以抵御风险。其次,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存款延伸保险制度,保障消费者的支付服务利益。除此之外,我们其实还可以利用客户沉淀资金的利息来强制他们购买一份存款延伸保险,而最高保额可以参照存款保险限额来设定。
3.3 完善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未授权支付的责任制度
1、 引言
近年来,电子商务在中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国外在线交易多集中在B2C平台不同,中国网民的网购行为多发生在C2C平台。在线交易中,消费者在收到邮寄的商品之前,无法对商品进行直观上的评价。只能通过网络商店提供的商品信息,对商品质量和网店服务进行评价。由于买卖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就给卖方进行交易欺诈提供了机会。因此,消费者信任在C2C在线交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对消费者网络信任的影响因素电子商务论文,国内外都有不少的研究。McKnight [1]提出了信任的二阶段模型,即将信任形成分为介绍阶段和探索阶段:介绍阶段,是指消费者通过一些信息对商家进行初步的了解;探索阶段,即消费者通过浏览商家的网站、与商家进行电话或电子邮件沟通,来对商家作进一步的了解。Tan 和Sutherland[2] 通过整合各学科的研究,提出了一个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多维度信任模型。他们认为,在电子商务中的信任包括三个方面,分别为:信任倾向、人际信任和制度信任。庞川[3]认为影响消费者网络信任的因素有环境、技术、商业和个人因素。卢锋华[4]在总结以往关于B2C电子商务环境下顾客对网站信任的各项研究的基础上,将顾客对B2C网站初始信任的影响因素概括为三个方面:B2C网站因素、顾客个人因素和网络环境因素。这些研究忽略了对初始信任的影响因素进行层次上的划分,缺乏系统总结。基于此,本文建立了影响C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信任的因素模型,在对问卷调查所得数据总结和分析的基础上,采用李克特五级量表对影响因素的层次进行了划分。并从国家、社会和网络商店层面提出了增强我国C2C电子商务信任的政策建议。
2、模型设计
基于对消费者信任的研究[1-4],本文将消费者信任产生的影响因素分为:个人信任倾向、顾客对网店的感知、顾客对服务的感知、感知网页质量、第三方认证和它人的影响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研究模型(如图1):
图1:研究模型结构示意图
2.1 研究假设
(1)对网店的感知
文中对网店感知包括对公司规模和声誉的感知两个方面,将其细化为四个测量问题,做出以下假设:
H1:对公司的感知正向地影响消费者对网店的信任。
(2) 对服务的感知
感知服务质量是指顾客在挑选商品的时候,所感受到的产品交付和服务预期实现的程度。通过在购买之前与网络商店的沟通过程,网店对顾客能达到的服务水平就会在顾客心中产生印象,而这种感知服务水平会对买家对网络商店的信任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有如下假设:
H2:感知服务质量越高,顾客对该网络商店的信任度越高。
(3)感知网页力量
对网页信息质量的测量,采用的是网页设计的美观、信息的可用性、完整性等电子商务论文,并基于以上研究,假设:
H3:感知网页质量越高,消费者对网络商店的信任程度越高。
(4)对第三方保障的信任
第三方保障是指通过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对交易主体进行担保,以降低顾客对交易安全的担忧。假设:
H4:对第三方保障的信任程度越高,对网络商店的信任程度越强。
(5) 他人信任
作为一种非正式的、自律性的制度机制,声誉反馈系统在在线交易中被广泛采用。大部分用户搜索到目标商品后,除了关注商品本身属性外,还会浏览用户评论等商品相关信息。假设:
H5:他人对网店的评价越高,消费者对网络商店的信任程度越高。
(6)个人信任倾向
文中采用的模型倾向于认为信任是直接影响信任程度的自变量,做出以下假设:
H6:个人的信任倾向越高,对网络商店的信任度也就越高。
2.2样本选取
问卷调查以纸质问卷和电子问卷两种方式同时进行,纸制问卷调查对象以在校的硕士研究生为主,也包括一些在职工作人员,网上调查通过问卷星系统进行。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98份,其中有效问卷147份,有效回收率为74.2%,满足分析要求。有关样本资料的描述性统计详见表1。
项目
人数
百分比(%)
性别
男
92
62.6
女
55
37.4
年龄
20岁及以下
2
1.4
21-25岁
102
69.4
26-30岁
39
26.5
31岁及以上
4
2.7
学历
大专及以下
8
5.4
本科
43
29.3
硕士
94
63.9
博士
2
1.4
最近一年网购经历
没有
10
6.8
1-5次
71
48.3
6-10次
31
21.1
11次及以上
35
23.8
(2)对服务的感知显著影响消费者信任,标准化的β系数为0.234。可见,网店服务水平对消费者信任影响也很大。问卷中“网店会及时将产品邮寄给顾客”对服务的感知这一变量的载荷较小,这是由于现在网络商店多采用第三方物流的模式,不同商店的配送速度主要取决于快递公司的物流能力。消费者虽然比较看重物流速度,但并没有把物流服务完全看作是网店本身提供的服务。
(3)网页质量也显著影响消费者信任,标准化的β系数为0.246。本文对网页质量的评价,包括以下信息:网页信息的明确性、网页信息的有用性和信息的准确与否。可以看出,网页质量对消费者信任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同时,考虑到网页质量与对服务的感知、第三方认证和他人信任有着较为显著的相关,可以看出,网页信息质量也会影响到消费者对网店服务的评判。
(4)第三方认证在对消费者信任的影响程度最高,标准化的β系数达到0.277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可以看出,第三方认证对推动消费者信任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三方认证的出现,对交易的安全保障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淘宝网设立的支付宝、商品如实描述、7天退还、假一赔三、30天维修和正品保障等电子商务论文,这些政策对保证交易安全起着巨大的作用。消费者对这些保障手段认知的进一步深入,有利于推动中国C2C电子商务平台的继续发展。
(5)他人信任对消费者对网店的信任影响显著,标准化的β系数为0.176。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会比较看重其他买家对网店的评价,根据CNNIC的调查,大多数C2C平台的消费者会参考其他买家的评论,有43.3%的人表示其购买决策前最看重是网上买家的评论,超过了亲人朋友意见(占比34.7%)、认同专家意见(占比10.9%)和知名网站评论(占比7.7%)。消费者往往是在买过商品一段时间之后才做出评价,此时已经对商品有了比较深入的认识,潜在的消费者会认为以前的消费者与自己有类似的兴趣,因此,这些评论对以后消费者的信任程度会产生重大影响。
(6)个人信任倾向显著影响消费者对网店的信任。个人信任倾向与社会文化、个人经历等因素有关。根据本研究结论可以看出,高信任倾向的社会,电子商务也能取得更迅速的发展。正如学者福山(1999)所指出的:“一个国家的福利以及他参与竞争的能力取决于一个普遍的文化特征,即社会本身的信任程度”,“一个低信任度的社会,注定享受不到信息时代所带来的红利”。推动社会诚信体制建设和精神文明教育,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将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4、结论
本文立足于中国的电子商务背景,分析研究了在C2C电子商务中对消费者信任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得出了一些有益的结论电子商务论文,为提高中国C2C电子商务的信任水平,提出以下建议:
(1)从国家和社会层面来说,可以加强社会信任体制建设和诚信教育,提高社会的诚信水平。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记录即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培养个人的诚信观念,提高社会的信任水平,不仅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乃至于带动经济发展都有这较强的促进作用。
(2)从网络商店的层面来看,合理的第三方保障手段有利于促进人们对网络商店的信任。适时地推出合理的第三方保障手段,并广泛在消费者群体中进行宣传,可以促进消费者的信任水平。同时进行有力的监督,保证各种第三方保障手段的成功实施,这样,就给消费者带来一种机制上的保障,促进消费者对网店的信任水平。
参考文献
[1]McKnight D.H., Choudhury V. and Kacmar .C .Trust inE-Commerce Vendors: A Two-Stage Model, Proceedings of the 21st InternationalConference on Information Systems,
[2]庞川,民,罗瑞文.消费者网络信任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 系统工程理论方法应用,2004,8(13):295-304.